中小学校文明班级评比制度

适配人群班主任,班委会,团支书使用场景班级评比,德育管理,班风建设
制定背景学校想抓学生文明素质,班风是基础。每学期搞文明班级建设,以后变成德育常规工作。
适用范围全校所有班级,覆盖日常学习生活各方面。
职责分工校办室牵头组织,学生会和值周班一起评,班主任要配合落实。
管理规定思想要正、学习要勤、纪律要好、卫生要净、活动要多、班干部要带头干。
监督与罚则每周评比打分,下周一公布结果;每月发流动红旗;期末总评后学校表彰奖励。检查靠学生会和值周班实地看。

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学生文明素质,是学校教育的重要工作。班级是学生学习、生活的最重要的集体,建立良好的文明的班风,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工作。为了促进良好校风、学风、班风、团风的形成,学校决定每学期在全校各班中开展文明班级建设工程,并作为今后学校德育的常规工作,特制定文明班级考核方案。具体规定如下:

一、文明班级条件

(一)思想道德好

1.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立志建设四化,做“四有”新人。

2.团结友爱,奋发向上,求实进取,班级精神面貌好。

3.尊敬老师,尊老爱幼;勤俭节约,热爱劳动,爱护公物;关心集体,助人为乐,主动为集体、为他人多做好事。

4.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思想、行为作斗争。

(二)学习风气好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学习风气。

2.专心听课,勤于思考,积极主动参与教学活动,培养自主学习的能力。

3.认真按时完成各科作业,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努力改进学习方法,提倡创新学习;各科平均成绩提高较大,分化面小,后进生学习有明显进步。

(三)纪律秩序好

1.课堂纪律好,没有干扰课堂纪律、妨碍教师讲课的现象。

2.集合、*,做到快、静、齐。

3.基本没有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班级出勤率高。

4.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教育,主动制止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

(四)清洁卫生好

1.个人卫生习惯好,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果皮。

2.教室、寝室和公共区域干净整洁,美观大方,保持良好。

3.绿化美化环境等各项义务劳动参与率高,成绩突出。

4.注意用眼卫生,认真正确做好眼保健操,防止近视眼措施落实,近视眼新发病率低。

(五)课外活动好

1.认真做好早操、课间操,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体育合格率、体锻达标率、优秀率高。

2.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课外文艺、科技活动,成绩突出。

3.主动开展班级的课外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效果良好。

4.班会和团、队组织活动时间落实,参与面广,效果良好。

(六)干部工作好

1.班委会和大队组织的骨干作用突出,积极开展工作,成绩显着。

2.能正确处理工作和学习的关系,以身作则,带头作用好。

3.积极搞好本职工作,主动协助班主任和科任教师组织、开展好各种教育、教学和文体活动。

4.联系群众,关心同学,作风民主,工作方法较好。

二、评比及奖励办法

1.暂以学校目前规定的几项内容(两操、进餐、卫生、课堂课余纪律)进行周评比,每周由校办室组织学生会、值周班根据以上六条标准进行审评,并于下周一公布各班得分情况。

2.在每月评比中被评为文明班级的,发给流动红旗。

3.每学期末,由校办室组织总评,评出学期文明班级,报学校审批后,由学校表彰奖励。

三、参考条件

1、班级受学校及上级部门表彰情况。

2、班级学生受学校及上级部门表彰情况。

3、班级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情况。

4、班集体在学校活动中获奖情况。

5、班级自主开展活动情况。

中小学校文明班级评比制度:中小学校班级工作

适配人群学科教师,教研组长,年级组长使用场景备课管理,课堂教学,作业设计
制定背景老师备课上课批作业辅导评价老是不统一,学生学得乱,质量提不高,得有个标准让大家照着做。
适用范围全校所有任课教师和教学相关工作。
职责分工教导处牵头组织,各科老师自己执行,教研组长和校领导检查监督。
管理规定备课要六备三计划,上课不能拖堂坐着讲,作业要分层批改有记录,辅导要顾两头,评价要多样不只看分数。
监督与罚则每学期初集中学习,教导处每月查教案作业,听课评课,发现不按要求的提醒改正,两次不改扣考核分,期末汇总打分。

中小学校班级工作制度(4)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提高教育质量的根本在于备教批辅评各个基本环节的落实。为了扎扎实实地做好教学工作的每一个环节,特制定本常规。

一、备课

总要求:“六备”、“三制订”,即备课标、备教材及资料、备学生、备教法、备学法、备教具;制订学期教学计划、单元教学计划和课时计划。

1、学期教学计划:

(1)在深刻领会课程标准,全册教材及知识体系的基础上结合学生情况制订学期计划。

(2)基本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教材和学生两个方面)、目的要求、主要措施及进度安排四大部分。

(3)学期计划应在备课组集体备课的基础上,分班制订。

2、单元教学计划:

(1)在精读本单元教材,掌握教材的地位和作用,明确教学目的要求(包括德育、知识和能力三个方面)和重点、难点、关键的基础上制订。

(2)基本内容包括:目的的要求、教材分析和教学进度三大部分。

(3)单元计划应在备课组集体备课的基础上分班制订。每个教师每学期至少在备课组内主持一次单元集体备课活动。单元划分以课程标准及教材为依据。

3、课时计划:

(1)在个人钻研、备课组集体交流的基础上,超前三五天拟定教案。

(2)每篇教案应体现:学习要点(知识掌握要求、能力形成重点、实践体验要点)教法设计、学法指导、练习精选设计、实践活动设计和板书设计。课堂设计是备课的关键,学法指导是教案编写的重点。

(3)应分课时备课,备课总节数应与全期授课节数相吻合。

(4)强调备好复习课实践活动课。

(5)坚持写课后记,做到一课一得。

二、授课

总要求:课堂要体现开放性和民主性。学生是课堂的主体,在探究和互动的学习体验中实现学习目标。

1、目的明确:授课紧扣目的要求,依据学情状态调控教学进度。

2、讲授正确:以课程标准为纲要以教材为依据授课,无知识性错误。

3、重点突出:讲有重点、练有目的,力求少、精、活,注重培养能力。

4、方法恰当:废止满堂灌,采用启发式或互助学习讨论或引导学生动脑、动口、动手,以指导学法为主。学生在自我探索研讨中获取知识。

5、教辅高效倡导教师借助各种媒体辅助教学,善用媒体,但不滥用媒体。

6、组织严密:认真组织课堂中的每一个教学环节和步骤,结构紧凑协调,课堂气氛活跃,学生充满学习激情;教学内容丰富,按时完成课时计划。

7、语言规范:提倡用普通话教学,声音洪亮,口齿清楚,语言简练、通俗、生动、富有启发性和感染力。

8、板书工整:板书、制图要布局科学,力求规范,不写错别字和不规范字。

9、计划周密:按课表授课,不得擅自调课,不迟到,不拖堂,按时下课。

10、教态良好: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举止自然,态度和蔼。不得单穿背心,内短裤上课,不得穿拖鞋上课,不得坐着上课,不要端茶杯上课,上课不得吸烟,不做与授课无关的任何事,课堂中不得离开教室。

三、作业

1、作业要求:作业要紧扣学习要点,目的明确,作业形式灵活多样,既有利于巩固所学的知识,又有利于发展学和能力。

2、精心设计:以减负增效为目的开展学生作业的改革实验。

a:作业既要面向多教,又要照顾“两头”,既有必做题,又有选做题,区别对待,分层要求。

b:作业分课堂作业和课外作业。课堂作业一般在课堂中完成,理科每节次一次,文科每篇课文一次,作文每学期不少于十次。课外作业一般在自习或课外完成,理科每周不少于两次,文科每周不少于一次。课外作业量应控制在每天一小时内。辅助资料应合理安排时间学生完成。

3、认真批改:课堂作业应全收全改,肯定优点,指出错处,限期更正,适时讲评,点滴落实,课外作业全收部分批改。

5、详细记载:作业检查、批改要有等级评定,有批改的日期,有专门记录,作业批语和讲评应注重正面引导,用语确切;提倡积累错题剖析资料;提倡激趣迪思、富有启发性的作业批改方式,提高学生自我分析能力,养成自我更正的习惯。

四、辅导

1、自习时间应让学生自己支配,但教师必须按时下班辅导不离岗,认真了解学生学习情况,耐心帮助解决疑难问题,辅导学生态度要热情,保护学生提问的积极性。

2、辅导的重点要抓住“两头”,对差生要有补习的计划和措施,对优生要有提高的内容和办法,培尖辅差要有实效,辅导学生参加单科竞赛要力争获奖。

3、顾全大局,保证学生各科平衡发展。

4、辅导学生必须体现公平公正,不偏爱优生,不歧视差生;辅导学生必须热情耐心,不论时间、场合、只要学生咨询都应细心解答。

五、评价

1、更新传统的单一考试观念,建立综合素质评价理念,评价的内容要具有多样性,具体包括:对知识掌握、理解程度的评价;对知识应用能力的评价;对学生观察、概括提炼能力的评价;对学生创造性思维能力的评价;对学生听说读写能力的评价等。

2、评价方式的多样化:要把“有纸”评价和“无纸”评价有机统一。“无纸”评价的主要是指:学生听、说能力,学生动手能力、学生观察能力等各种能力的考察。

3、评价命题的基本原则:

a:开放性原则:以本学科知识为主,注意其它学科知识的渗透。

b:创新性原则:试题要有新意尽量避免试题重复使用,减少客观题,增大主观题,给学生自由思维的空间。

c:循序渐进分层定标的原则:试题难度要适中,遵循由浅入深,由易到难的规律,难度值要保证在95%的学生能够在合格的范围内。有一定难度的题采取分层要求,不可统一要求增大难度。

d:基础知识(知识积累)与能力测试并重的原则。

4、坚持一个单元一评价,单元测评由各级组长统一安排,做到试卷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统一。

5、期末(中)毕业及升学考评,一般为学校或上级统一测试,考试中应严格监考,客观评卷,实事求是地完成统计工作,杜绝弄虚作假。每次测评后,任课教师要进行试卷分析并及时讲评,不断修正自己教学工作。

本《常规》作为学校教学检查和教师年度考核的基本依据,每学期开学由教导处负责,组织全体教师学习,实施检查和考核。

中小学校文明班级评比制度:中小学校晨检

适配人群班主任教师,校医人员,年级组长使用场景校园防疫,学生缺勤,健康监测
制定背景学生容易生病 怕传染给其他人 早点发现早点处理 保护大家身体安全 预防传染病在学校爆发
适用范围全校所有班级 所有在校学生 班主任老师
职责分工班主任每天负责检查 校医协助判断病情 校长监督执行情况 教导处抽查记录本
管理规定必须认真问清楚学生状况 缺勤要马上联系家长问原因 异常情况要详细记下来 发烧咳嗽必须马上报学校
监督与罚则晨检本每周交教导处检查 校医不定期进班抽查 没做好记录扣班级分 漏报一次提醒谈话 两次全校通报 三次取消评优资格

中小学校晨检制度(4)

为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及时发现情况,及时处理,预防学校传染性疾病的发生,特制定此制度:

一、指定班主任教师负责每天早晨对本班学生进行晨检;

二、晨检时应认真、细心,通过观察、询问等方式了解掌握学生的情况;对未到学校的学生要及时想办法了解缺勤的原因;

三、每日晨检情况要做好记载,特别对异常情况更要做好详细的记录:内容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家长姓名、异常情况纪要以及采取的确措施办法等;

四、对晨检中发现的异常情况,特别是出现发烧、头疼、咳嗽以及不能确定的症状、现象,要及时报告学校;

五、班主任教师对病症学生在治疗期间的情况要跟踪,多了解、多关注,做好记载。

中小学校文明班级评比制度:中小学校通风消毒

适配人群班主任,任课教师,校医使用场景课堂教学,课间管理,卫生清洁
制定背景教室空气不流通容易生病,学生多待一起怕传染。想让教室空气好点,减少感冒咳嗽。老师同学都健康点。
适用范围全校各班教室、办公室,所有老师和学生。
职责分工各班自己选通风责任人,老师管学生,校医抽查消毒情况,总务处管设备维护。
管理规定早八点午十二点半开窗,课间必须开窗,紫外线灯定时开,洗手后擦干,不随地吐痰。
监督与罚则班主任每天检查开窗没,校医每周查紫外线灯使用记录,没做到的班级扣卫生分,三次提醒后通报。

中小学校通风消毒制度(4)

⒈各班要设专门通风责任人。

⒉各班通风责任人早8:00、午12:30分到校,将室内门窗打开,以保证空气新鲜、通风良好。

⒊每节课间各班要打开窗门,保证通风换气。

⒋对消毒设备,每班要指定专人进行管理,以确保正常使用。

⒌每天利用课间,定时打开紫外线消毒灯,对教室、办公室进行消毒。

6.全体老师和同学都要做到打喷嚏、咳嗽、便后和清洁鼻子后要洗手。洗手后要用清洁的毛巾和纸巾擦干。

⒎各班要勤打扫卫生,保持室内整洁、清净,不要随地吐痰,以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中小学校文明班级评比制度:中小学校教师进修

适配人群学科教师,新入职教师,专科未达标教师使用场景教师进修,集体学习,师徒结对
制定背景老师教学水平参差不齐,新教材来了不会教,老办法跟不上新要求。
适用范围全校所有在职教师,不管教哪个年级哪门课。
职责分工校长总负责,教务处安排学习计划,教研组长盯进度,全体教师自己学。
管理规定每学期学满6小时,笔记每周800字以上,新教师拜师2到4年,专科以下要函授过关。
监督与罚则教务处查笔记和考勤,每学期考理论,没完成的补学,考试不过的重考,资料学校统一买。

中小学校教师进修制度(4)

一、学校大力支持教师进修学习。对学习的教师给以时间上的照顾,服销差旅费。

二、每个教师每学期要抽出6个小时以上时间学习教育理论、教学经验和业务知识,并记学习笔记,每周不少于800字,以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三、学校按计划组织全体教师集体学习,每学期不少于四次。教师也要积极参加各种学术研讨活动。

四、新教材要虚心向老教师学习,结成互帮互学对子。刚参加工作的教师要拜师学习2-4年,直到有一定的独立教学能力为止。

五、不达专科水平的教师要积极参加本学科的各种函授学习等,参加过关考试的老师应认真学习,争取过关,取得专业合格证书。

六、学校定期为教师提供教改信息,积极为教师购买学习资料,定期举行教育理论考试,努力提高教师文化业务水平。

中小学校文明班级评比制度:中小学校学生作业检查

适配人群教导处人员,学科教师,校级领导使用场景期中检查,期末检查,随堂听课
制定背景老师批作业乱七八糟,学生写得马虎,家长老投诉,学校想管管这事。
适用范围全校老师、学生、所有学科作业。
职责分工教导处带头干,校长偶尔抽查,各科老师自己改自己班的作业。
管理规定批改要快,字要工整,评语不能瞎写,格式不能错,不能漏改错改。
监督与罚则期中期末全校收作业统一查,寒暑假回来抽几本看,平时听课也翻作业,查完盖章写小结,有问题马上叫老师改。

中小学校学生作业检查制度(4)

1、学生作业检查由教导处具体负责落实、实施。

2、全校性集中检查每期1―2次,在期中、期末进行,定时收齐,统一检查,并及时向教师反馈。

3、寒暑假作业开学后采取抽查部分学生作业的办法检查。

4、作业要求教师批改及时,格式规范,无批改错误,评语恰如其分,字体工整认真。

5、检查人员在作业上应写检查日期并加盖教导处公章,并以书面形式写出检查小结。

6、日常校领导听随堂课时应同时抽查学生作业。

7、除集中检查外,学校不定期收取各班作业各一套检查,各班应按要求上交。

8、日常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抽查作业,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中小学校文明班级评比制度:中小学校教职工奖罚规章

适配人群任课教师,行管人员,后勤职工使用场景教学考勤,岗位履职,公出调课
制定背景有人迟到早退、请假乱来、旷工缺课,影响学校正常运转,还拉低大家干活热情。
适用范围全校所有老师和行政后勤人员。
职责分工分管领导批假条,教务处登记考勤,各科室管好自己人。
管理规定迟到早退扣10元,病假10元/天,事假15元/天,旷工40元/节或半天,缺课10元/节。
监督与罚则考勤每月统计一次,钱从当月津贴里扣;假条不交或不签字不算数;连续出问题要谈话提醒。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管理,促进全体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教育和惩制少数或个别人的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劳动纪律、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学校的声誉造成严重影响者,特制定以下处理规定:

一、关于教职工出勤的奖惩规定

1、迟到:每次扣10元( 含课间上课迟到 )。无课教师乘座二班车不算迟到。行管后勤人员必须按规定保证正常工作作息时间。

2、早退:凡提前离校、、任课教师提前下课者,均要记为早退,每次扣10元。

3、病事假:病假每天均扣10元,事假每天扣15元。(住院治疗不扣津贴,超过一周的要扣除岗位津贴)。病事假必须事前写书面假条经分管领导签字,交教务处登记后方可生效)。

4、旷工:教师旷工每节课扣40元,其它人员每旷工半天扣40元。晚自习未到扣10元。

5、缺课:教职工因公外出未提前调整课程而耽误课时,作缺课处理,每节课扣10元,不记旷工。

备注:

中小学校文明班级评比制度:中小学校财务

适配人群校长财务负责人,校办会计人员,教育局财务科员使用场景义务教育经费管理,非义务教育经营收支,专项资金执行
制定背景学校钱怎么花老说不清,账本乱七八糟,怕钱没用在刀刃上,想让每分钱都花明白。
适用范围公办中小学、职高、特教、工读、成人学校,民办的可照着做。
职责分工校长总负责,财务部门统一管账,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日常收支,县里会计机构帮记账。
管理规定钱全进预算不能漏,收费按国家规定来,严禁设小金库、账外账、公款私存,支出要实打实不能虚报。
监督与罚则财政和教育部门盯着预算执行,定期查账本、看报表,发现乱花钱就督促改,严重问题报上级处理,年底还要交决算报告。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 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六条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其他中小学校,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五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十条 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五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五十三条 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八条 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五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章财务清算

第六十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二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六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资产负债率等。

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可以根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

第六十八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十九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 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中小学校,以及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第七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中小学校财务分析指标

附:中小学校财务分析指标

1.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中小学校预算收入和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收入预算完成率=年终收入执行数÷(年初收入预算数±年中收入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收入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收入数。

支出预算完成率=年终支出执行数÷(年初支出预算数±年中支出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支出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数。

2.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中小学校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3.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衡量中小学校按照实际在校生人数平均的事业支出、公用支出水平。计算公式为:

生均事业支出=事业支出÷实际在校生人数

生均公用支出=公用支出÷实际在校生人数

4.资产负债率,衡量中小学校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八条 高等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高等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学校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高等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和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高等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等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高等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决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高等学校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七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八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高等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高等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四十八条 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高等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条 高等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高等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二条 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高等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高等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高等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具体审批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费用是高等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九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高等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六十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高等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高等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高等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六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高等学校成本核算实施细则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三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五条 高等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高等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高等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高等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七条 高等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高等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高等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条 高等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七十一条 高等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自*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6月23日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同时废止。

中小学校文明班级评比制度:中小学校法制教育

适配人群中小学校长,德育主任,班主任使用场景法制教育周,安全检查,知识竞赛
制定背景学生法律意识淡薄
适用范围全校师生和家长
职责分工校长牵头,德育处执行,校务会监督
管理规定每学期开三次法制会,办一次教育周,必须做报告、展览、竞赛、录像、家长教育、安全检查、量化评比
监督与罚则德育处组织活动,校务会检查记录,没完成的班级扣分,期末评比挂名,活动照片留档备查

中小学校法制教育制度(4)

一、学校每学期召开三次法制工作会议,研究学校法制工作。

二、每学期举行一次法制教育周活动,其主要形式和内容是;

1、作一次法制教育报告;

2、举办一次法制、安全教育图片展览;

3、举行一次交通法律、法规、法律常识、安全知识为内容的知识竞赛;

4、组织观看一次治安管理条例知识教育录像片;

5、对学生家长进行一次加强子女安全监护的教育;

6、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7、学期末对各班进行各项量化评比。

三、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及时配合宣传教育。

中小学校文明班级评比制度:中小学校电化教学

适配人群电教管理员,学科教师,电教领导小组使用场景课堂教学,设备运维,电教考评
制定背景老师用不好电教设备,课堂上很少用,学科之间差别大,得有人专门管这事。
适用范围全校老师、电教员、各科教学活动。
职责分工电教领导小组牵头,学科老师执行,电教员配合,领导小组期末检查考评。
管理规定学科要订学期计划;用设备要办手续;资料设备要编号登记;要常检查保养;注意防火防盗防潮。
监督与罚则期末考评学科覆盖率和课堂使用率;设备使用维修都要记档;没登记或乱放要提醒改正;检查结果跟教学评价挂钩。

中小学校电化教学制度(4)

一、学校电教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全校电化教学,探索、总结、交流各学科电化教学的规律和特点。

二、各学科要制定学期电化教学工作计划,期末由电教领导小组实施考评检查,以保证电化教学的学科覆盖率和课堂使用率。

三、电教人员使用电教设备要办理有关手续,在接到使用通知后,应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四、电教资料、设备要分类摆放,妥善保管,编号贴签,登记造册,帐物相符。

五、管理人员对电教设备要经常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

六、要保持电教设备的清洁卫生,落实防火、防盗、防尘、防潮等安全措施。

七、使用、维修和保养电教设备,要认真做好记录,并载入档案。

中小学校文明班级评比制度(优选10篇)

中小学校文明班级评比制度适配人群班主任,班委会,团支书使用场景班级评比,德育管理,班风建设制定背景学校想抓学生文明素质,班风是基础。每学期搞文明班级建设,以后变成德育常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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