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 适配人群 | 村委负责人,乡镇安监员,企业现场负责人,区安委办经办人,安全台账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事故应急响应,基层安全监管,乡镇安监履职,村级事故初报,月度安全统计 |
|---|---|---|---|
| 制定背景 | 有人出事了没人说,报告拖拖拉拉,信息传不到上面,领导不知道咋处理。 | ||
| 适用范围 | 全镇所有单位、村委会、镇安监部门、区安委办。 | ||
| 职责分工 | 负伤者和现场人要马上报;单位和村负责人收了就得转报;镇安监部门负责往上递、记台账、填表;区安委办收材料。 | ||
| 管理规定 | 出事立刻报;不能瞒、不能假、不能拖;每月28号交统计表;台账要建起来。 | ||
| 监督与罚则 | 镇安监部门盯台账和报表;区安委办查有没有漏报迟报;发现瞒报虚报的,镇里要问清楚为啥不报;报表交晚了要提醒补上。 | ||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或当地村委会。
二、单位负责人或村委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镇安监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三、镇安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区安委办,并通报镇党委政府办公室。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台账。
五、每月28日统计当月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填写《赫山区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报区安委办。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虚报或迟报伤亡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
| 适配人群 | 安全技术副经理,车队调度主管,现场救援组长 | 使用场景 | 交通事故现场,人流高峰疏导,防汛抗洪抢险 |
|---|---|---|---|
| 制定背景 | 路上出事太多,司机慌张,乘客害怕,怕人受伤、车坏了没人管,得有人马上冲过去帮忙。 | ||
| 适用范围 | 公司所有司机、修理工、安全科和各部门负责人。 | ||
| 职责分工 | 经理带头,副经理盯细节,各部门负责人干活,修理工随时待命,安全科管办公室电话和登记。 | ||
| 管理规定 | 听统一命令,领导不在副手顶上,休假也得回来,不能躲事,现场要保人、护车、报交警和保险公司。 | ||
| 监督与罚则 | 电话一响立刻集合,看情况定方案,自己能救就动手,不行就找外援;修车厂出车,缺啥赶紧调;伤员马上送医。不按时到、乱报假消息要被问话。 | ||
为了加强交通安全运输工作、确保人命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和省、市、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经理
副组长:分管安全技术副经理
成员:各部门负责人。
抽调高县弘驰汽车修理厂修理工l-2人,其余人员根据事故救援需要临时确定。
设立应急救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
应急救援电话:
二、 职责分工:
组长:负责道路交通事故、人流高峰期、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全面指挥。
副组长:负责具体工作,协助组长做好督查落实工作,协调好各方面的工作。
组员:负责交通事故中疏散人员、保护好现场、保护好所有乘客人生安全、衣物及贵重物品,及时通知交通警察大队和保险公司人员,负责交通事故车辆组织,同时负责交通肇事事故中对乘客的分流和伤员的运送工作。进行值班将有关事实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负责建立登记工作。
三、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原则:各小组成员必须接受统一指挥、统一安排、积极参加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
2、自动递补原则:领导小组组长不在岗时、副组长自动递补、承担应急工作的领导职责。
3、自动停休原则:领导小组各成员休假的一律停止休假,主动到单位参加应急工作。
4、奉公尽责原则:领导小组各成员要尽职尽责、拒绝冷漠、传递温暖、无私奉献、不能麻痹大意、全心全意做好应急工作。
四、工作程序:
1、领导小组在接到应急、救援电话后,首先弄清事故现场及周围地理情况,立即召集救援领导小组所有成员,通报事故现场情况,商议事故、事件现场具体救援方案。
2、事故现场救援方案确定后,为尽可能降低施救费用,
采取自己组织救援的办法,及时组织救援领导小组成员,携
带救援设施赶赴现场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如现场施救难度
大,需另聘专业救援人员时临时确定。
3、应急、救援设施的运送调修理厂救援车,如需要其它大型辅助救援设施,及时与相关单位联系增补调运并请求公司增援。
五、救护和医疗:
事故发生后、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医疗救护单位,迅速联系医疗机构、配合协助医疗部门开展紧急现场处理和医疗救护。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矿山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
| 适配人群 | 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 | 使用场景 | 矿山作业,事故响应,安全监管 |
|---|---|---|---|
| 制定背景 | 怕出事没人管,上报拖拖拉拉,调查糊里糊涂,责任分不清。想让每起工伤都有人盯、有人报、有人查、有人担。 | ||
| 适用范围 | 矿山企业所有人,班组长到矿长,所有工伤事故。 | ||
| 职责分工 | 班组长最先接报,车间主任组织轻伤调查,企业领导管重伤,安全部门牵头死亡事故。劳动、公安、工会一起看现场。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报,现场不能乱动,轻伤填表交矿长,重伤组队查,死亡归安监部门管。四不放过必须做到。 | ||
| 监督与罚则 | 报迟了要追责,瞒报重罚,现场破坏扣分,整改不力再通报。每月统计事故,档案全留底,抽查时翻记录本。 | ||
一、 工伤事故的分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3、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较大事故事故:指造成3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 事故的上报
1、 发生工伤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工段长(作业队长)、厂(坑、采区、队)长或车间主任等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转报至矿(公司)生产安全部门和主管矿长(经理)。
2、 发生伤亡事故的矿山企业应立即按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3、 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各类特大事故发生后,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6小时以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局调度中心;一次死亡39人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后,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1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局电镀中心;一次死亡1-2人各类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 事故的调查
1、 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师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队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和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2、 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首先要组织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的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或有详细记录。队事故现场的处理,必须经过当地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3、 按照事故类型分级进行处理
(1) 轻伤事故,由车间主任指定生产、安全技术人员进行调查,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分报矿长或矿级有关领导。
(2) 重伤事故,由企业主要领导组织企业生产、技术、安全的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3) 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按照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4、 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要认真落实事故的四部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队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没有严格审查、处理部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指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5、 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
(1) 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 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的技术而引起的事故;
(3) 破坏性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6、 事故调查的程序: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与分工;调查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前生产情况及事故经过;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责任分析;提出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填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存档。
7、 通过事故调查,查明下列事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班次、时、分)和具体地点;
(2) 受伤的人数、受伤部位、性质和程度;
(3) 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物质、材料、货物、环境、气象等),与被伤害人直接接触造成伤害的危险物记忆事故类别;
(4) 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经济损失;
(5) 事故发生时,受伤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工作内容、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及其分工、相互间联系和联络、作业时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工作参数(如压力)、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无异常反映和征兆、发现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
(6) 受伤害人和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坑长、区长、队长、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安全员、有关业务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工龄、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技术培训与安全教育等;
(7) 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情况;有无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护管理办法等;
(8) 施工、检修有无安全注意事项、工程项目安排是否合乎安全要求、施工设计方案中有无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检修是否有计划安排、有无技术交底等。
(9) 事故现场的图纸和照片。
8、 事故发生后,所在单位必须做到:
(1) 尽一切可能抢救人员和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扩大;
(2) 重伤及以上是否要认真保护事故现场,不得认为破坏和随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级有关部门许可前,不得恢复现场。
四、 分析事故原因
发生工伤事故后首先要分析发生事故的。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复杂,涉及面很广,总的来说是由于人为的、技术的、物质的及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具体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2、 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不懂操作技术知识和缺乏识别事故隐患征兆的能力;
3、 身体上、精神上的缺陷或处于过度疲劳、思想不集中的状态下工作;
4、 工作环境恶劣、劳动条件差(如边坡不稳、未处理浮石,撬帮问顶不够、巷道缺乏有效支护、通风不良等);
5、 作业方法不安全、劳动组织不合理;
6、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制度不健全;
7、 防护、保险、信号等安全装置缺乏或失灵;
8、 设备及其附件陈旧、破损、处于不安全状态运转;
9、 个体防卫用品缺乏和使用不当;
10、 安全检查制度不严,对不安全因素和查出的问题整改不力;
11、 其它原因。如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监测手段所限,无法预料和控制的突然灾害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五、 事故责任分析:
在查清工伤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对事故发生的责任者在以教育为主的同时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主要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处分意见确定后,向上一级部门呈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1、 确定事故责任的原因:
(1) 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2) 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施工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3) 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施工或形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4) 因施工、检修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无针对性、可靠性而发生的施工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组织者负责;
(5) 因官僚主义错误决定、瞎指挥而造成的事故的,由指挥者负责;
(6) 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
(7) 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项工作的人员和生产组织者负责;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操作安全致使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8) 指派无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9) 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和设备部门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有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缺少安全防护设施而发生的事故有生产组织者负责;
(10) 对已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车间(坑区、采区)能够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的事故,由车间(坑区、采区)主管领导负责;车间(坑区、采区)无力解决但已呈报有关部门,仍未能解决而造成的事故,由贻误部门领导负责。
2、 凡是发生下述工伤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1) 工人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及时培训就上岗操作,因而发生工伤事故的;
(2) 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造成工伤事故的;
(3) 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不洁造成工伤事故的;
(4) 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造成工伤事故的;
(5) 在施工、检修项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就下令造成工伤及事故的;
(6) 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造成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的;
(7) 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工伤事故的;
(8) 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3、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 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
(2) 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的;
(3) 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工伤事故的;
(4)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造成工伤事故的;
(5) 超越各种警示标志造成工伤事故的;不执行操作证、操作牌、操作票造成工伤事故的。
4、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 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 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象、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与他人的;
(3) 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
(4) 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 违反已制定制度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6) 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或改动现场物品位置的。
六、 事故的建档与统计
1、 事故发生后,有关避免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发生事故地位制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经过批准后这起事故可以结案。
2、 结案后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安全部门档案,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 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3) 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材料;
(5)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6) 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7) 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 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
(9)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 受处分人员的检查资料;
(11) 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
(12) 有关本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3、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运用科学统计方法进行事故统计,建立详细的事故统计分析档案资料。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 适配人群 | 安全管理员,隐患整改人,安监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隐患排查,整改验收,限期整改 |
|---|---|---|---|
| 制定背景 | 怕出安全事故,想早点发现隐患,保护工人不受伤,帮公司守住安全底线。 | ||
| 适用范围 | 全公司所有干活的员工和管安全的部门。 | ||
| 职责分工 | 安全部门牵头管,各车间负责人具体干,安全员天天盯着看。 | ||
| 管理规定 | 查到隐患必须“四定”,定人、定事、定时、定钱;不能马上改的要加防护,还得排进计划里。 | ||
| 监督与罚则 | 整改完要报上去等验收;拖着不改就发整改书;再拖出事就追责;重大隐患得赶紧往上捅;不按要求做出了事要依法处理。 | ||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全面实现全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以下事故隐患整治制度。
(1)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做到“四定”,即定人员、定项目、定时间、定经费,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相关部门验收备案。
(2)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采取强制性防护措施,并分别纳入技术措施安排和检查计划内,落实限期整改。
(3)对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安全监督部门要发出隐患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进行整改,因拖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要按规定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4)对个别重大隐患,因多方原因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及时上报,争取上级部门的帮助尽快解决。
(5)凡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隐患整改任务的人员,因此而酿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某园区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事项报告处理
| 适配人群 | 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园区安监部门负责人,企业安全主管 | 使用场景 | 园区事故处置,重大险情响应,联合执法协调 |
|---|---|---|---|
| 制定背景 | 园区安全情况变化快,光靠老办法跟不上。怕出事反应慢,想早点知道、早点处理。 | ||
| 适用范围 | 园区里所有企业,管委会各部门,还有管安全的工作人员。 | ||
| 职责分工 | 安办最先接报,市里部门接着管。园区领导要到场,安监部门记档案、写报表。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报,不能拖不能瞒。重伤以上必须领导到场。信息要准要全,先打电话再补材料。 | ||
| 监督与罚则 | 安办盯流程,市里查处置。每月填报表,每季度分析事故原因。漏报迟报要被问话,严重就追责。 | ||
(一)为建立健全高效灵敏的信息反应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园区安全生产动态情况,采取相应对策,处置已发生的和可能发生的各类险情,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包括:
1、导致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2、已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险情。
3、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其他突发性事件。
4、可能导致重大事故或重大险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
5、本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遇到的需要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的重要事项。
6、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重要事项。
(三)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报告处置程序:
1、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办公室接到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报告后,应迅速作出相应处置,并立即报市相关部门。
2、市相关部门在掌握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后,应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1) 较大事故、重大险情、重大突发性事件应迅速报告市委、市政府,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迅速赶赴现场。
(2) 其他事故、险情、突发性事件应提出相应处置措施并落实责任部门予以处置。
(3) 需多个部门协调处理的重要事项,应及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会商研究对策,落实责任部门予以处置。
3、辖区内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园区管委会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企业发生一次重伤1人以上事故的,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企事业单位发生死亡或重伤2人以上事故的,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
4、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认真填写并上报《园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月报表》。
5、园区管委会应对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作定期的全面分析,从中摸索事故发生规律,制定防范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以遏制和杜绝重伤以上事故的发生。
(四)报送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必须情况准确、要素齐备,既要报发生的情况,也要报发生情况后采取的措施;特别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再尽快补报书面材料。
(五)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后,各相关部门要及时续报相关处置情况。
(六)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凡因瞒报、漏报、迟报而延误时机,严重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甚至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z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
| 适配人群 | 项目经理,安全员,工程部 | 使用场景 | 工伤调查,事故上报,现场保护 |
|---|---|---|---|
| 制定背景 | 怕出事没人管,没人查,拖着不报,耽误救人和改毛病。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在公司干活的员工,还有管项目的经理、安全员、公司领导。 | ||
| 职责分工 | 项目经理最先盯,安全员配合查,公司工程部和办公室汇总,总经理盯着大事故。 | ||
| 管理规定 | 轻伤四小时内填表报项目部,重伤马上打电话报领导,现场不能乱动,要留图留证。 | ||
| 监督与罚则 | 每月检查上报情况,漏报迟报要挨批,瞒报伪造证据就处分,出事要开分析会写报告。 | ||
为保证企业对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职工伤亡事故是企业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职工从事生产或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在生产时间、生产区域内,职工未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设施、劳动条 件、工作环境不良而造成伤亡事故;与企业的生产、工伤有关,在生产区域内(生产现场、生活区域)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企业发生各种伤害或险情时,职工因抢险救灾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第二条 职工伤亡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1、轻伤事故:因伤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2、重伤事故:根据劳动部制定的《重伤事故范围》所列的各种重伤伤亡事故。
3、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2人。
4、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第三条 伤亡事故报告程序
企业发生职工因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最先发现人或施工负责人必须按下列程序立即报告:
1、轻伤事故:项目经理必须会同安全员调查事故原因,拟订改进措施,填写“事故登记表”,在4小时内报项目部,项目部每月3日前汇总上报公司办公室。
2、重伤或重伤以上事故:负伤人员或者当事人应立即逐级上报项目部经理。项目部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者姓名、年龄、工种、伤害程度、事故经过、发生原因)用电话或者其他快速方法报总经理、生产副经理和工程部,填写《伤亡事故报告书》,24小时内报当地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
第四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企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第五条 员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
1、单位发生员工重伤以上事故,项目部经理应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或为防止事故继续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负责人应组织现场人员查清现场情况,做出标志说明数据,给出现场示意图。
2、发生重大伤亡以上事故后,公司各级负责人、部门和现场职工必须积极配合调查小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测绘、拍照或者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生产、设备工艺的资料和医疗对伤亡者诊断情况的资料。
3、员工因工伤亡事故现场的清理:
* 轻伤事故现场的清理,由项目部经理批准。
* 重伤事故、重大事故现场的清理,由公司所在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批准或施工现场所在地安全生产监察部门。
* 特大伤亡事故现场的处理,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批准。
* 伤亡事故的调查:对于公司发生的伤亡事故,由公司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4、调查小组对伤亡事故必须从思想、生产、设备、制度、管理等方面进行细致的调查,找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勘察,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5、事故立案管理:发生重伤或死亡的重事故必须进行立案,其内容包括:对现场进行勘察,绘制勘察图,拍摄照片,召开事故分析会议,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注明与会人员的职务或与事故的关系,事故处理结果,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等。
第六条 单位和因工伤亡事故后,对有关人员或公司负责人对工伤事故隐瞒、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及故意破坏现场、伪造证据等阻碍调查小组工作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条 出现死亡事故,公司行政领导及劳动部门、工会应协助做好家属安抚和事故赔偿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
| 适配人群 | 加油站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事故调查员 | 使用场景 | 事故现场处置,人员伤亡上报,事故原因调查 |
|---|---|---|---|
| 制定背景 | 怕出事没人管,救不及时,瞒报漏报。想让大家一出事就马上动起来,别耽误抢救。 | ||
| 适用范围 | 公司所有员工,特别是现场干活的人和管安全的干部。 | ||
| 职责分工 | 现场人员要立刻报,负责人得马上救,安全部门盯全程,胡兴民带头查清楚。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报、马上救;1小时内必须上报伤亡;报告要写清时间地点损失;不能瞒不能拖。 | ||
| 监督与罚则 | 谁不报不救就追责;安全部门每月查记录;查到问题扣绩效;通报案例全站学习;资料全归档备查。 | ||
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安全事故,保护员工自身、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本公司主要负责人。
2、事故发生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 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公司、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5、 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事故调查小组机构:
组 长 胡兴民
副组长 金高彦
成员 董永梅 江新民
6、 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加油加气站依据《安全考核细则》,进行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后,加油加气站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5)每起事故处理结束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 适配人群 | 项目指挥长,安全主管,工会代表 | 使用场景 | 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职业病确认 |
|---|---|---|---|
| 制定背景 | 怕事故没人管,拖着不报不查,伤员救不及时,现场乱动影响调查,想快点控制住事态。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在标段里干活时出的安全生产事故。 | ||
| 职责分工 | 指挥部最先管,集团公司安全部门牵头查大事故,工会和保卫也要一起参与,班组长得盯紧考勤签字。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保现场、救伤员、逐级报;轻伤当月报,重伤24小时报,死亡立刻报;不准瞒报,不准破坏现场。 | ||
| 监督与罚则 | 报告要写清时间地点人和经过;调查组能查资料要配合;不配合就处分;处理按“五不放过”来;通报结果让大伙儿都看到教训。 | ||
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的控制和正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生的影响,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承建标段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一、术语和定义
1、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
(1)职工因从事生产或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
(2)在生产时间、生产区域内,职工虽未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3)与企业的生产、工作有关,在生产区域内,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4)企业发生各种灾害或者险情时,职工因抢险救灾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5)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认定的职工因工伤亡事故。
2、职业病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导致的疾病。
3、轻伤事故指受伤后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事故。
4、重伤事故指造成肢体残缺、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依据原劳动部颁发《重伤事故范围》或经医师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工会做出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地方劳动部门审查确定为重伤的事故。
5、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6、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7、未遂事件指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
8、五不放过指事故原因查不清楚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责任人员得不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事故的报告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员,迅速逐级上报。
2、发生轻伤事故,由指挥部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在事故发生当月随职工伤亡事故情况月报表一同报送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3、发生重伤事故由项目指挥部填写《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统计快报表》,24小时内报逐级上报至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
4、发生死亡事故指挥部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及主管领导。
5、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自然状况;
(3)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
(4)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6、发生火灾事故,应迅速逐级上报。
7、职工经职业健康检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将患职业病人员检查结果及处置情况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8、发生未遂事件应在发生当月报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9、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指挥长和指挥部管理人员迅速组织抢救遇险受伤人员,指导现场紧急救护,组织人员救险排险,采取措施制止事态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均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10、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事故均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一经查实,应对事故责任人严肃处理。对隐瞒事故不报者要加重处罚。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单位和个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事故的调查
1、轻伤事故由指挥部负责人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2、重伤事故由集团公司或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同级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保卫等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确定事故责任。
3、直属项目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保卫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公司所属项目死亡事故调查应有公司相关部门参加,配合当地政府安检、公安、建委、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协调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4、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由集团公司消防和交通的主管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5、发生职业病、传染病、食物中毒,由安全部门、办公室、物业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对病情、疫情的调查。
6、发生未遂事件,由指挥长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关资料、证据和相关证人,接受并配合调查人员的现场查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干涉、阻碍调查组的工作。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调查组调查等情况,由事故调查组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8、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事故发生单位、项目必须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相关人员不得离开事故现场。事故调查组同意撤销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后,方可组织对现场的整改、整顿后,恢复施工。
9、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由集团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四、事故的处理
1、轻伤事故的处理,由指挥部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认定后,由指挥部负责处理。
2、区域公司重伤事故的处理,由公司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单位负责人领导认可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经集团公司领导认定后,由区域公司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集团公司直管项目重伤事故由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处理。
3、死亡事故的处理,经事故调查小组召开分析会,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事故报告单位向事故调查组提出书面结案申请。事故报告批复后,按批复文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交纳事故罚款。
4、发生各类因工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详见《中铁二十一局敦格铁路(青海段)工程指挥部应急预案汇编》。重大伤亡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相关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
5、对未遂事件,指挥部部应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对事件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罚。
6、发生安全事故后,各单位必须按事故分类及相应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伤亡和物损情况,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事故现场必须经调查人员现场查证并做出有关指令后方可进行清理,恢复施工。
7、事故的处理必须按照“五不放过”原则,进行及时、认真的处理。制定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要通过综合评价后实施。
8、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对工伤与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为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10、事故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发至各相关单位,以使广大职工吸取教训,预防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11、为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应监督工伤、职业病患者有关待遇的落实情况,需要时代表员工与行政领导沟通、协商解决。
12、.各级主管生产的领导,对伤亡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13、各级安全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职工工伤事故档案、台账,保存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所有记录。
14、对职工发生工伤的考勤,应有班组长证明,有工区经理和安全员签字,方可成为工伤考勤依据,任何人不准隐瞒工伤事故,不准假报工伤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
| 适配人群 | 项目安全员,质安部人员,现场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工程建设,道路交通,特种设备 |
|---|---|---|---|
| 制定背景 | 想让大家一起发现安全隐患。怕有人不敢说,怕问题没人管,怕小隐患变成大事故。 | ||
| 适用范围 | 高速路面三分部所有员工、施工队、合作单位。 | ||
| 职责分工 | 质安部牵头干活,各科室配合查,项目经理盯着看,全员都能报。 | ||
| 管理规定 | 看到隐患马上报,电话信件都行,实名匿名都收,不许泄密,不许瞎编。 | ||
| 监督与罚则 | 接到举报3天内开始查,5天内给结果,重大问题立刻组队查,查完写材料,整改要复查,错的重办,实名必回。 | ||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群防群治,特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范围
(一)**高速路面三分部危险物品的存储、运输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建设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及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道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
(四)火灾重大事故隐患。
(五)特种设备重大隐患。
(六)非法制造、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
(七)非法使用、存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各类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高速公路路面三分部设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为举报提供便利条件。
三、举报案件的受理
(一)举报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电报、口头和委托他人转告等方式,无论实名和匿名,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等进行举报的,均予受理。
(二)受理方式
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经举报人确认后,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详细询问,如实记录(受理口头举报或者电话举报,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可以录音;对于实名举报,举报单位初步审查认为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
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权力并给予保密。
对受理来信来访举报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可直接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进行举报。
四、举报案件的处理
(一)举报案件受理后,**高速公路路面第三分部对重大举报案件和情况特殊的案件应及时办理登记编号、核查处理、上报、批转,并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立案调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应形成书面材料。一般举报案件5日内办理完毕,并给予答复;对上级领导特批的举报案件,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并上报结果。
(二)举报案件的处理程序
1.接到安全生产举报案件时,应先进行书面登记编号。
2.分送有关科室在3日内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处理。
3.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有关科室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分管领导批示;凡属情节特别严重、案情特别重大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案件,立即报项目经理或分管领导,按隶属关系和分级处理的原则,经领导批准后向上级单位报告。
4.经初查核实属于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向隐患单位发出隐患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予立案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其它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管理的举报案件,应以公函的形式,书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5.对举报案件处理结果,**高速路面三分部质安部应认真审核;凡发现查处事实证据不足或处理不当的,应及时通知经办人员补充调查或另行提出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处理结果应回复实名举报的举报单位和个人。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自收到案件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交办部门;因案情复杂等原因需要延长上报时间的,必须以书面材料报上级部门批准延长。
五、举报案件的归档 (一)办结的安全生产举报案件材料,要根据档案管理一案一卷单独立案归档,由专人负责保管;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未经局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二)路面三分部质安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正确履行职责,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三)为了维护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工作的严肃性,对个别举报人无中生有、恶意捏造安全生产违法情况进行举报,试图利用安全生产举报来达到某种目的的,或者以安全生产举报名义故意干扰安全生产正常工作的,安监部局工作人员应辨明事非,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六、奖励原则
(一)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第一举报人每举报一起危及公共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隐患,经查实后,对举报者进行奖励。
(二)奖励金额与成效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举报内容查实的危险和危害程度,确定奖励金额与处罚金额,做到奖励金额与处罚金额相结合。
(三)严格保密措施,保护举报人的原则。举报行为受有关法律保护,受理举报的部门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四)奖励手续简便的原则。对举报内容查实后,予以及时奖励。
七、举报电话
受理部门:**高速公路路面第三分部项目部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
| 适配人群 | 企业安全负责人,项目现场经理,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生产现场事故,高危作业伤害,施工安全事件 |
|---|---|---|---|
| 制定背景 | 怕出事没人报、报得慢、查不清原因。想让事故快上报、快调查、快处理,减少以后再出事。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干活的职工,还有管他们的企业、主管部门。 | ||
| 职责分工 | 出事现场的人要马上说,企业负责人得报上去,主管部门和建委、劳动、公安、工会一起查清楚。 | ||
| 管理规定 | 出了事必须立刻报;不能瞒、不能拖、不能破坏现场;调查时要配合,不能挡着不给资料。 | ||
| 监督与罚则 | 报得慢或不报的,单位给处分;查不清或乱处理的,也要追责;结案最多一百八十天,结果要公开。 | ||
一、总则
1、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3、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建委、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 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的调查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区县建委、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 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 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