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 适配人群 | 职业健康科人员,安全生产委员会,喷漆作业人员 | 使用场景 | 木工锯刨区,人工打磨区,自动喷漆区 |
|---|---|---|---|
| 制定背景 | 怕工人得职业病,监测不到位会出事,要盯紧噪声粉尘有毒气。 | ||
| 适用范围 | 木工锯刨区、人工打磨区、自动喷漆区、水旋喷漆房。 | ||
| 职责分工 | 职业健康科牵头干,科里兼职人员天天盯,安委会和总经理看结果。 | ||
| 管理规定 | 每季度自己测一次,每年请外面人测一次,布点不能少,结果必须记清报准。 | ||
| 监督与罚则 | 测完马上登记,报给安委会和总经理,超标立刻上报,提整改、做改善、再测再公示,钱从专项经费走。 | ||
职业健康科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内设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一、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1、监测的布点:木工锯刨区,人工打磨区,自动喷漆区,水旋喷漆房,
2、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噪声,粉尘,有毒气体。
3、监测的周期:外部专门机构监测每年一次,内部监测每季度一次。
4、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监测结果由职业健康科进行登记,并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监测结果。
二、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1、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
2、向劳动者公布。
三、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处理
1、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2、根据职业健康防治国家规定提出改善方案,提出改善申请。
3、组织实施改善方案,监测评价改善效果并公示。
四、实施部门及经费保障
1、由职业健康科负责实施。
2、经费从年度职业健康防治专项经费中支出。
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某热电公司职业病危害申报
| 适配人群 | EHS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员,建设项目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新建项目验收,工艺材料变更,终止生产经营 |
|---|---|---|---|
| 制定背景 | 以前申报乱七八糟的,没人管谁报不报。现在要统一管起来,不让漏报少报。 | ||
| 适用范围 | 所有有职业病危害的项目都得报。 | ||
| 职责分工 | 公司自己填表交材料,行政部门收着看,安全部门盯着别忘报。 | ||
| 管理规定 | 新项目完工后30天内必须报;改了工艺也要30天内补报;停产后得去注销。 | ||
| 监督与罚则 | 公司自己建档案留底,行政部门会查有没有报、报得对不对;漏报迟报会被要求重报,严重了可能被盯上检查。 | ||
1、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公司向所在地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5、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6、公司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7、公司要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便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8、公司严格按照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某某热电公司职业病危害申报
| 适配人群 | EHS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员,安全合规专员 | 使用场景 | 新建项目验收,工艺材料变更,生产经营终止 |
|---|---|---|---|
| 制定背景 | 公司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得管起来。不然员工容易得病,管理也乱套。 | ||
| 适用范围 | 所有有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和岗位。 | ||
| 职责分工 | 公司自己填表申报,行政部门收材料。安全部门盯进度,领导抽查落实情况。 | ||
| 管理规定 | 新项目30天内必须申报;变更后30天内要更新;停产后要注销;表格按卫生部格式填。 | ||
| 监督与罚则 | 填错或漏报会被要求重交;多次不按时,上级来查档案;每年自查一次,留记录备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 ||
1、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公司向所在地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5、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6、公司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7、公司要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便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8、公司严格按照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石油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报告
| 适配人群 | 安全管理员,职业健康专员,现场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职业病事故,急性中毒,炭疽疫情 |
|---|---|---|---|
| 制定背景 | 怕出事没人管,急性职业病来了手忙脚乱。想快点救人、控现场、查原因,别拖着不报不处理。 | ||
| 适用范围 | 公司所有部门和全部干活的员工。 | ||
| 职责分工 | 综合办公室牵头,各部门负责人执行,专职机构盯落实,公司领导抽查监督。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救病人、停作业、保现场、留证据。必须立刻报综合办,不准瞒报漏报迟报。 | ||
| 监督与罚则 | 日常培训演练,出事按流程处置。没做到的扣绩效,严重就追责。每月查执行情况,记录留痕。 | ||
石油销售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二章 事故管理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第四条管理分工
(一)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
(二)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事故处置、报告、调查
(一)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二)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立即向公司综合办公室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五)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六)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公司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职业病报告
| 适配人群 | 用人单位HR,现场班组长,职业健康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入职聘用,作业现场,健康检查 |
|---|---|---|---|
| 制定背景 | 有人不知道干活有啥危险,防护措施也不清楚,签合同还被瞒着,容易得病没人管。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干活的员工,还有管生产的部门和现场。 | ||
| 职责分工 | 人事部负责签合同告知,安全部负责贴告示和检查,车间班组长盯现场执行,公司领导抽查。 | ||
| 管理规定 | 合同必须写清危害和防护;公告栏要挂齐信息;警示牌不能少,得用中文;体检结果要告诉本人。 | ||
| 监督与罚则 | 每月查一次公告栏和警示牌是否完好;新员工入职必培训;没做到的第一次提醒,再犯扣当月安全分;出事必须两小时内上报。 | ||
公司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及职业病报告制度
1、聘用作业人员时,将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产生的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及相关权益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2、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产生职业病种类、后果及其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4、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将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情况等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石油公司职业病健康检查与诊疗
| 适配人群 | 加油站员工,油库操作工,运输驾驶员 | 使用场景 | 上岗体检,在岗监护,离岗核查 |
|---|---|---|---|
| 制定背景 | 怕员工得职业病没人管 想提前发现身体问题 分清谁该负责健康损害 不让有禁忌的人干危险活 应急时能马上检查救治 | ||
| 适用范围 | 公司所有部门和干活的员工 | ||
| 职责分工 | 公司定计划并组织检查 综合办公室管档案和报告 职业健康机构做实际检查 | ||
| 管理规定 | 上岗前必须查身体 在岗时定期体检 离岗前也要查一次 应急情况立刻安排检查 发现禁忌不能安排相关岗位 | ||
| 监督与罚则 | 每年做健康监护计划 体检结果要存档保存 发现异常马上调岗或治疗 检查期间算正常上班 不执行就按公司规定处理 复查和治疗费用公司出 | ||
石油销售公司职业病健康检查与诊疗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二章 管理
第三条公司要制定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制定每年健康监护工作计划的责任及程序。
第四条公司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按照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
(一)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
为了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分清责任,防止劳动者带病进入公司,在招工前对应招者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招用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二)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
为了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体检周期及项目组织劳动者进行定期岗间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疾病或职业禁忌症,要填写"关于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不得安排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排治疗。
(三)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为了了解劳动者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责任,在劳动者离岗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于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公司应当即使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
第七条员工在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复查或者医学观察期间视同正常出勤。
第八条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治
(一)发现疑似职业病例,要做进一步检查,由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群体反应,可能与接触有害因素有关,要配合有关部门对作业环境进行卫生学调查和评价。
(三)对患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治疗或疗养,并定期组织复查,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对不宜从事原有害作业的,应当在确诊之日起
日内调离原有害作业工作岗位,并填写"关于职业病与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报告",交公司综合办公室。
(五)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造成该职业病的公司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劳动者对公司职业病防治的监督
| 适配人群 | 接触危害作业者,职业病疑似人员,调离岗位员工 | 使用场景 | 职业病防护,健康监护,工伤维权 |
|---|---|---|---|
| 制定背景 | 工人干活接触粉尘毒物容易得病,得保护大家身体。公司想稳当发展,不能让员工生病拖后腿。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在公司干活的劳动者,特别是碰粉尘、毒物的岗位。 | ||
| 职责分工 | 公司要带头落实,安全部门盯执行,工会和员工一起监督。谁不按规矩办就找谁。 | ||
| 管理规定 | 学卫生知识,守操作规程,用好防护用品。发现隐患要报告,不能瞒着不说。 | ||
| 监督与罚则 | 定期体检,发防护用品,培训教育不能少。查出问题扣绩效,严重就调岗。员工举报要马上处理,不能打击报复。 | ||
预防控制和消除我公司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引起的职业病,对于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生产经营快速、稳定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作用和长远的意义。为增强劳动者自身健康及相关权益的自我保护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璺定,结合矿实际,特制定劳动者对公司职业病防治的监督制度。
一、劳动者应当学习、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应当有组织、有程序地及时报告。
二、监督、促使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落实
1、享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
2、享有获得职业健康、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
3、享有了解工作场所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和应为采取职业病防治措施的权利。
4、享有要求公司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
5、享有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6、享有拒绝违章指挥和拒绝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利。
7、享有参与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公司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上述所列权力,因劳动者依法行使其正常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四、劳动者经医疗卫生机构体检后,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习惯成观察对象),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应其知情引起重视,以便更好地做好自我保护。
五、劳动者调离我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
六、公司应积极创作条件,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不断提高劳动保护津贴标准和劳保用品质量。
七、公司禁止使用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加强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在孕期、哺乳期不得安排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八、公司应当依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到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的工伤社会保险和获得赔偿的权利,以上监督制度应在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
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某电力公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
| 适配人群 | 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员,人力资源专员 | 使用场景 | 新员工入职,在岗健康监测,职业病诊断 |
|---|---|---|---|
| 制定背景 | 国家有职业病防治法,公司得落实法律要求。怕工人干活时得病,想提前防住健康风险。领导要担起责任,不能光顾着生产不管人。 | ||
| 适用范围 | 管全公司所有人,从老板到一线工人。重点是接触粉尘、噪声这些有害东西的岗位。 | ||
| 职责分工 | 老板带头抓,安全部门具体干,各部门配合。人事管体检,热源部测粉尘噪声,办公室存档案。出事了按制度追谁的责就追谁。 | ||
| 管理规定 | 新员工必须先体检才能上岗。接触有害物的每年查一次身体。超标地方要挂警示牌。防护用品要发到位、教人怎么用。 | ||
| 监督与罚则 | 每季度开职业卫生会,检查计划执行没。体检不参加后果自己担。档案丢了扣考核分。超标地方必须整改,不改就处理负责人。 | ||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2、本制度规定从企业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3、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我公司上岗前、在岗期间的体检和作业场所粉尘、噪声等的健康监护规定。
1健康体检
1.1上岗前体检
1.1.1凡进入我公司上岗的新员工,离岗一年以上又重新上岗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必须组织到省级卫生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不得擅自到未经医疗批准的单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1.1.2新员工上岗体检,必须要有专人陪同到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并在体检表上贴上体检者的照片,以确保体检的真实性。如出现弄虚作假,或失职,造成不合格人员上岗,对当事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
1.1.3人力资源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体检的人员上岗,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职业。
1.2在岗体检
1.2.1公司对在岗人员体检的周期规定为两年,其中,接触超标的岗位人员,体检周期为一年。
1.2.2如果员工不按规定参加体检,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负责。
1.2.3对体检后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其复查及医学观察。
1.2.4体检后,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由人事劳资科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如有与职业无关的疾病,负责体检的部门,也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及时告知本人,以便进行治疗
1.2.5办公室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好职工的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遗失,如造成遗失,则应扣发当事人的考核分,
2.作业场所有害物质的监测
2.1公司热源部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尘毒分布情况。建立卫生工艺流程图,并准确的确定卫生监测点。
2.2作业场所粉尘、噪声等的监测周期为一年,特殊情况随时监测。
2.3对粉尘、噪声超标的工序,由热源部在超标处设立卫生警示牌,警示牌上应标明标准值和超标的情况,预防措施等。
2.4对超标的场所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技术改造,用新工艺替换旧工艺,以无毒无害的新药剂替代有毒有害的药剂,减少劳动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
2.5综合办公室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监督使用,并做到准确发放和指导正确使用,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三、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1)病人的职业史;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诊断鉴定制度
1)、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2)、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3)、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审核盖章。
4)、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5)、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治疗康复制度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4)、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5)、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费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7)、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8)、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四、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每年新增或者更新的职业危害防治系统,列入安全生产费用。
2、为了消除职业事故隐患,必须加大对“一通三防”方面的投入。
3、计划下达后,资产费由公司统一采购。
4、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每年度下达的计划具体项目,分轻重缓急做到合理安排使用。
五、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应设专人负责。
2、资料的收集: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的各项内容进行收集,收集应按一定的规范程序和要求进行。
3、资料的甄定:对所有需要收集的资料进行甄定,确定资料的可靠真实程度。
4、资料的分类归档:资料的收集和存档应分门别类,应预先根据资料的性质、来源,设计一种较为合理的分类方法,然后进行组卷归档。
5、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质量考核制度,责任到人,管理到位。
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某热电公司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
| 适配人群 | 防护设施管理员,职业卫生技术人员,车间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防护设施验收,防护效果评估,设施日常维保 |
|---|---|---|---|
| 制定背景 | 怕防护设施不达标,工人得职业病。想让设备和用品都符合国标,管住有害因素,保护工人身体。 | ||
| 适用范围 | 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相关防护设施和用品。 | ||
| 职责分工 | 单位自己负责,设管理员,找有资质的机构检测,卫生部门监督。 | ||
| 管理规定 | 设施用前必须检测合格;不能擅自拆或停;要建档案、定制度、常检查。 | ||
| 监督与罚则 | 每年做一次效果检测;日常要维修保养;培训工人怎么用;没做到就整改,严重就追责。 | ||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2.由相关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
3.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1)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2)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3)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4.对防护设施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5.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6.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7.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