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安全监管制度
| 适配人群 | 人事科专员,部门安全员,总经办督查员 | 使用场景 | 劳动合同签订,工时管理,职业病防护 |
|---|---|---|---|
| 制定背景 | 保护员工安全健康,防止职业伤害,落实国家劳动保护要求。 | ||
| 适用范围 | 公司所有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和相关管理事项。 | ||
| 职责分工 | 人事科管合同签订,各部门抓日常执行,总经办负责检查督促整改。 | ||
| 管理规定 | 合同必须写清安全条款,不能免掉工伤责任;伤了病了孕期女工不能随便解约;加班不能超时,防护用品要配齐用好。 | ||
| 监督与罚则 | 总经办定期查,发现问题马上提意见;违反规定的按公司规定罚,严重就送司法机关;大家发现隐患得马上报,领导收到要快处理。 | ||
1.目的
为了加强劳动保护,保护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
3. 职责
3.1 人事科负责劳动合同的编制和签订工作,认真执行《劳动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员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3.2 各部门应认真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员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和要求,持续改善生产作业环境;
3.3 总经办负责劳动合同有关安全事项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并督促整改;
4.内容
4.1 劳动合同
4.1.1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1.2 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员工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或者减轻对员工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承担的责任;
4.1.3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4.1.3.1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1.3.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1.3.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2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4.2.1 国家实行每日 8 小时、每周 40 小时工时制度,遇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等节日应当安排员工休假;
4.2.2 因生产需要须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在保障员工安全的条件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 3 小时,累计每月不超过 36 小时;
4.3 劳动安全卫生
4.3.1 建立、健全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和职业危害;
4.3.2 保证安全卫生设施正常运行,及时向员工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劳防护用品、并指导其正确使用;
4.3.3 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无证人员禁止独立上岗操作;
4.4 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具体见公司《女职工及未成年人保护管理规定》;
4.5 员工安全生产的权利
4.5.1 享有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建议权、评批权、检举权、控告权、拒绝权、安全保障权以及社会保障权和赔偿请求权;
4.5.2 不得因员工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5.3 不得因员工在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6 员工安全生产的义务
4.6.1 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6.2 应当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6.3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部门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5.其他
处罚:凡违反本规定,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劳动合同安全监管制度:劳动合同安全监督
| 适配人群 | 企业HR专员,班组长,安全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劳动合同签订,安全生产监督,职业健康保障 |
|---|---|---|---|
| 制定背景 | 以前合同里没写清楚安全责任,工人不懂防护,企业也不太管。怕出事没人负责,得把安全要求塞进合同里。 | ||
| 适用范围 | 所有签劳动合同的职工和企业管理部门。 | ||
| 职责分工 | 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委员会牵头,职工代表参与检查,企业领导要配合,各部门得听安排。 | ||
| 管理规定 | 合同必须写安全条款;不能违法国家法律;职工要守规章、学防护、不违章;企业要给培训、配防护、建制度。 | ||
| 监督与罚则 | 监委会半年查一次,随时能突击查;发现问题提整改;不改就上报工会或劳动部门;表现好有奖,违规造成后果要处理。 | ||
1、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各类劳动合同,应有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规定,具体内容为:
a、企业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依法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保障职工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及相关的经济效益。
b、职工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熟知并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熟知并掌握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防护措施,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三违”,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所伤害。
2、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出现违背《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工会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
3 、企业应组建有职工代表参加的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委员会,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委员会应开展工作。
4、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检查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签订、履行、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条款的执行情况;负责听取职工的相关意见和反映,接受咨询并解答和协调处理有关事宜。
5、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有关领导、单位或职工应给予支持,提供方便。需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时,应如实提供。需占用时间时,应准许,并予以安排。
6、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委员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职工及相关单位或职工提出整改意见,对方应积极进行整改,如有异议,可书面提出,提请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委员会再议或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上级工会或劳动行政部门协调或裁决。
7、劳动安全监督委员会应支持企业对模范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在安全文明生产和排除重大事故隐患中表现突出的职工予以表彰奖励,支持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进行惩处,以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8、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委员会至少每半年活动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监委会成员进行检查与处理。
劳动合同安全监管制度:驾校劳动合同安全监督
| 适配人群 | 签约员工,工会监督员,HR合同专员 | 使用场景 | 安全生产管理,职业健康防护,加班工时管控 |
|---|---|---|---|
| 制定背景 | 怕出安全事故 想让员工干活时更安全 保护大家身体不受伤 也为了学校能好好发展 有法可依才踏实些 | ||
| 适用范围 | 全校所有签合同的员工 | ||
| 职责分工 | 学校管总 工会和安监委一起盯 部门领导要带头落实 员工自己也要守规矩 | ||
| 管理规定 | 合同里必须写安全条款 发防护用品不能少 女员工有特别照顾 加班不能太狠 健康检查要定期做 | ||
| 监督与罚则 | 安监委半年查一次 有问题马上提整改 不改就找领导或上级 员工能举报不被报复 加班给倒休或发钱 违规了先教育再处理 严重就按合同办 | ||
一、为进一步规范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劳动安全工作的管理与监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充分保障全体职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维护员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稳步发展,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集体合同规定》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实行劳动合同制,凡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均应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坚持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劳动安全方面的内容,其中包括:
(1)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2)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培训;
(3)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危害防护;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5)女员工特殊保护。
三、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各项条款,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并不断改善环境设施,加强环境监测,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保障员工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健康,使职工享受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防护待遇、物质待遇和保险待遇。
四、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参加学校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履行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安全的各项条款,遵守学校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防护,做到安全生产,促进学校安全生产目标实现。
五、学校安排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学校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学校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应安排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六、学校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七、员工有权了解其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有权对学校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拒绝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对危害员工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学校不得对其刁难或打击报复,不得因此而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工会有权监督检查劳动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指导员工依法维护自己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
九、学校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须事先征求工 会意见,如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学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学校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职工申请仲裁或者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十、学校处分职工应征求工会的意见,工会支持学校对模范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在安全文明生产和排除重大事故隐患中表现突出的员工予以表彰奖励,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造成一定后果的员工进行惩处,以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十一、为更好地落实本制度,学校成立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委员会。
十二、学校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委员会在学校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和员工签订、履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听取职工有关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接受咨询、解答、处理有关方面的问题。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委员会至少每半年活动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监委会成员进行检查与处理。
十三、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有关领导和部门应给予支持,提供方便。需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时,应如实提供。需占用工作时间时,应准许,并予以安排。
十四、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委员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检查部门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方应积极进行整改,如有异议,可书面提出,提请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委员会再议或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主要领导或上级工会、劳动行政部门协调或裁决。
十五、本制度适用于本学校及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全体职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