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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扣除(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41

【导语】土地增值税扣除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土地增值税扣除,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土地增值税扣除(16篇)

【第1篇】土地增值税扣除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项目的金额的确定显得尤为重要,那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掌握和控制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影响非常重大,下面为大家整理了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相关内容。

土增税前扣除合法票据形式

营改增前后,土增税前扣除合法票据形式的变化(建筑工程)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范围∶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国税函【2010】 220号: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拆迁补偿费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装修费用

国税发【2006】187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实务中不同情况的处理:

(1)如果用商品房装修样板房,装修费应当计入开发成本。

(2)如果在商品房之外装修样板房,装修费应当计入销售费用。

(3)如果企业装修精装房,其装修支出也应当计入开发成本。

预提费用

国税发【2006】187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国税发【2009】31号

可以预提的成本费用:(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质保金国税函【2010】220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土增处理国税发【2006】187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希望本期的“扣除项目问题解析”能给您带来一定的借鉴之处,如有疑点期望与您共同探讨解决。协同软件将不断聆听市场声音,拥抱机会和变化,与客户共同成长,为实现客户价值而不懈努力。

【第2篇】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六

什么是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

“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目前,厦门税务“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一共有207项业务,其中有越来越多的业务不仅实现了线下“最多跑一次”,还通过电子税务局实现了线上办理的新模式,最大限度让纳税人“少跑路”甚至“不跑路”!

今天,小编要带大家了解的是“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办理指引,快一起来看看吧!

一、申请条件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申请材料

三、办理渠道

(一)办税服务厅:

各办税服务厅地址、工作时间和联系电话

(二)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推荐):

1.进入网站后,输入用户名,密码,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2.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界面。

3、在【申报税(费)清册】目录下,选择【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进入选择【6、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点击【填写申报表】。

4. 进入土地增值税税源采集,下拉【申报表适用类型】,根据企业自身情况,选择对应的申报表。

5、下面小编以“6、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适用”为例,向大家演示具体步骤。进一步选择【新增税源】。

6、确认纳税人名称及识别号 ,选择纳税期限和税款所属时期,并点击【下一步】。

7、下拉【税源标志】下的【房源编号】。

8、选择此次要申报土增税的对应房源信息。

9、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填写税源采集表。

10、返回主页【税费申报及缴纳】的【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选择【土地增值税】,点击【税源选择】。

11、选择此次要申报的税源,点击【确定】。

12、填写财产和行为纳税申报表。

13、符合优惠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填写【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享受税收优惠。

14、确认申报表信息无误,点击【申报】,【确定】后即可完结申报流程。

如需要更详细的操作步骤请进入厦门市税务局网站查看,首页>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和操作手册下载>电子税务局。

小贴士

长按识别二维码,就可以查看

“最多跑一次”的全部事项清单哦~

快来看看有没有你感兴趣的内容吧!

“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

【第3篇】土地增值税中的新房与旧房!

陈旧的土地增值税税制中,政策不明晰、容易发生争议的地方实在太多,比如今天要谈的新房旧房问题。也许你难以相信,像“新房”“旧房”这样带有一定主观性、极易被人为操控的概念居然出现在严谨的税收政策表述之中,但这就是现实。也曾就这个问题问过一个同行,他的回答是:“这还有疑问吗?没有使用过的房子就是新房,使用过了就成了旧房!”但这个问题真有这么简单吗?新房旧房土增税政策差异对比

首先来看看新房旧房的土增税政策差异,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扣除项目上,为什么会有差异呢?其实当年政策制定的初衷是好的,那就是针对一些年代较久远的房屋转让,如果按原始成本价作为扣除项目金额显然不尽合理,必须通过特殊的政策安排来相对消除通货膨胀因素对房价的影响。其间的具体政策差异如下表所示:

新房、旧房的土增税政策扣除项目差异对比

与转让新房相比较,转让旧房土增税的扣除项目主要有以下差异: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加计扣除20%

不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房屋建造成本(不含土地成本)按照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

上述差异意味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如果曾经的开发产品被认定为旧房,那么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旧房需要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剥离出来单独按“次”计税,且不得享受20%的加计扣除,这是有可能造成实际税负上升的。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多不愿意提供评估价格,税务机关也只得对其进行核定征收。当然,目前也有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属有意为之,先将开发产品自用或出租后再转销售,以期通过旧房转让和较低的核定征收率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新房旧房的界定标准

如前所述,新房与旧房土增税存在明显的政策差异,那么,明晰新房与旧房的界定标准就显得十分重要。

先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说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七条,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本文开头那位凭直觉答疑的同行,其说法竟然和国家政策高度契合,不得不佩服啊!)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由各地具体规定。

再看各地五花八门、充满歧义的具体规定。既然房屋磨损程度不好把握,那绝大多数地区只好在房屋使用/p>

第一类是“使用时间说”,河北规定,凡已经使用的房产,不论其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如何,一律为旧房;更多地区规定自用或出租一年以上的房屋,在转让时视为旧房;云南规定,使用时间超过2年的属旧房;更加细致一点的如浙江规定,新建房连续使用一年以上或未使用三年以上的房产视作旧房。

第二类是“会计核算说”,重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将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再转让属于转让旧房。

第三类是“权证办理说”,广西规定,凡房屋建成后至第一次办理产权证完毕,这段时间属于新建房,如再次办理产权转移的,不论时间长短与磨损程度如何,一律视为旧房。

鉴于新房旧房标准全国不一,企业如果考虑通过新旧房问题进行土地增值税筹划,自然首先就要咨询了解当地的新旧房认定标准。

存在的争议及问题

在旧房转让的土增税实际征管中,除了前述评估价格少有使用、新旧房标准全国不一等问题之外,主要存在两大争议:

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产品先转自用(包括出租)一段时间后再转让,到底是按转让新房处理,还是按转让旧房处理?对照前述各类政策口径,使用一年以上就算旧房,时间未免太短;会计上已转为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但可能并没有实际使用;将部分开发产品办理权证至开发企业自身名下,其主要目的还是为了融资,也并不必然使房产从“新”变“旧”啊!这里面的操作空间太大!

二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自建房屋,建成后未使用立即转让,是按转让新房处理,还是按转让旧房处理?按前述政策口径应认定为转让新房,但令人遗憾的是,2023年新修订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总函[2016]309号)竟无一张申报表对应此种情况,唯一可能填写的申报表(三)针对扣除项目金额又只提供了评估价格和购房发票加计扣除两种方法,也许在申报表设计者看来,这种情形就是旧房转让吧!

相关政策建议

(一)将现行土增税政策中“新房”和“旧房”这样过于主观的表述对应修改为较为客观的“商品房”和“存量房”概念。根据《关于印发〈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的通知》(建住房[2002]66号)精神,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而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二)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后再销售,不论被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认定为商品房出售还strong>原则上一律按之前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面积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必要时,可以启动二次清算。

(三)对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存量房的行为,可以规定房屋实际使用时间在3年以上的,在土增税政策上才能视为旧房处理,允许按照评估价格和购房发票加计扣除两种方法确认扣除项目金额;实际使用时间不足3年的房屋,则应视为新房处理。

★来源:本文转自易税易通 堂

【第4篇】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申报表

今年的税务师考试,大家普遍反映考查了很多土增税的知识点,特别是涉及到多数人都不太熟悉的旧房转让部分,今天小编整理了相关政策,一起学起来~

今天我们就来讲讲旧房转让相关的土增税政策~

基本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

课税对象

土增税的课税对象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的增值额。

纳税人

土增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及国内其他单位和个人,该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机构、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公民等。

增值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收入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税率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与旧房转让有关的土增税政策~

01、旧房及建筑物

新建房屋建成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房产确定为旧房。

02、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中填入“购房契税”栏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0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五款:“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大幅教育附加,也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70号)规定:“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04、其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三条:“条例第九条所称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05、申报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友情提醒

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清算,会根据现行土地增值税规定作出具体征管规定。

【第5篇】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第九条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第九条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本条款失效)

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号):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条款失效,无具体注明)

关于广西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请示的批复(国税函【1999】112号):

你局《关于转让土地计算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1999]17号)文收悉。对来文请示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摊”中“总面积”的含义,现答复如下:根据土地增值税立法精神,《细则》第九条的“总面积”是指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总面积。在土地开发中,因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用地是不能转让的,按《细则》第七条规定,这些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的费用是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因此,在计算转让土地的增值额时,按实际转让土地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总面积来计算分摊,即:可转让土地面积为开发土地总面积减除不能转让的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后的剩余面积。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

第三十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是否获取合法有效的凭证,口径是否一致。 (二)如果同一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分配比例和具体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是否含有关联方的费用。 (四)审核有无将期间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情形。 (五)审核有无预提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 (六)比较、分析相同地段、相同期间、相同档次项目,判断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第三十一条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核征地费用、拆迁费用等实际支出与概预算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二)审核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所需的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并与相关账目核对。 (三)审核纳税人在由政府或者他人承担已征用和拆迁好的土地上进行开发的相关扣除项目,是否按税收规定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第二十二条 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时应当重点关注:(一)同一宗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是否予以分摊,分摊办法是否合理、合规,具体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二)是否存在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以及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情形。(三)拆迁补偿费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六、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 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 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的扣除问题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北京市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具有土地闲置费性质的支出,均不得扣除。

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第三十三条 除本规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外,扣除项目金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准予扣除。对纳税人因容积率调整等原因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准予扣除。(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1.纳税人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按视同销售处理,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纳税人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纳税人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2.纳税人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山东省

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一、关于土地成本与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归集分摊开发项目中既包括普通住宅又包括非普通住宅的,应当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和增值率,主要成本按照下列原则和方法计算分摊:

(一)土地成本土地成本,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第(二)项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土地成本按照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分摊。如果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别墅和其他多层、高层建筑的,应先按照别墅区的占地面积占开发项目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别墅区应分摊的土地成本;对剩余的土地成本,按照剩余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分摊。开发项目中既包含多层、高层建筑又包含的联排别墅、合院式别墅、单体商业服务建筑等独立占地建筑,土地成本可比照别墅,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全文废止(本公告自2023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指土地征用和拆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使用费、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用、安置及动迁费用、回迁房建造费用等。拆迁补偿费必须是真实发生并实际支出的。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应与拆迁(回迁)合同、支付凭证和个人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据一一对应。

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第三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纳税人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在房地产开发期间,按政府规定缴纳的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相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计入开发成本。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1)拆迁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应当是真实发生和实际支出的,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据应当一一对应。 (2)拆迁安置费用的计算。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确认收入,同时计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当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③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文章所分享内容,均来源于《数字税务——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实践及案例》,想要获取更多详细内容可后台私信我。

内容大纲:

书籍目录

序言:求索现实,启发未来

第一章 土地增值税基础概述

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趋势简述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制度规定

一、 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制度规定简述

二、 土地增值税清算行为关系

三、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第二章 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

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引导房地产行业正当经营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影响企业调整经营模式

第四节 土地增值税促使房地产企业数据规范度提升

第三章 土地增值税清算现状

第一节 税务机关的征管现状

一、 土地增值税管理质量不断提升

二、 税务机关土地增值税清算存在难点和问题

三、 政策存在争议执法风险大

第二节 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一、 纳税人避税手段多样化

二、 企业账务不规范会计核算失真

第三节 中介机构参与清算

一、 政府购买中介服务

二、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

三、 咨询服务机构在土地增值税中的作用

第四节 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土地增值税征收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的发展趋势分析

第一节 税务机关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的历程

一、 税收现代化发展的要求

二、 税收数据环境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三、 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建设的必要性

第二节 中介服务机构在大数据环境下的发展机遇

第三节 企业数字化转型的需要

一、 适应财税政策的变化,以数字化技术掌握财税新政

二、 税务局数据监管,促进企业财税数据规范化

三、 大数据环境在企业税务管理同样适用

第五章 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实践

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数字化模式概述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平台的构建

一、 企业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及作用

二、 税务管理平台的主要功能及作用

三、 数据处理平台的主要功能及作用

第三节 数字化平台的业务应用流程与工作原理

一、 业务应用流程

二、 数字化平台的工作原理及应用举例

第四节 数字化清算工作的全景示例

一、 数据准备

二、 数据分析

三、 案头分析

四、 案件结论

第五节 各地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应用案例

一、 泊头市局“四步走”扎实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二、 张家口市桥东区税务局积极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三、 青县局“五注重”积极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四、 东阳: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取得新成效

第六节 数字化清算平台特点总结

一、源泉控管,科学预测

二、指标核算,涵盖全面

三、疑点指引,有据可循

四、流程标准,高效透明

五、效率提升,难度降低

六、遵循法规,管理健全

七、客观监督,服务互信

第六章 信息技术在数字化清算中的应用

第一节 数字化清算业务环节下的技术应用要点

第二节 信息技术要点应用场景实例

一、 数字化清算中地理信息类应用实例

二、 数字化清算中可视化技术应用实例

三、 数字化清算人工智能应用实例

四、 移动互联使得清算资料采集降本增效

五、 区块链技术将逐步在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应用

第七章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方法及案例解析

第一节 基础资料的审核及案例

一、 基础资料的审核思维导图

二、 土地出让合同审核方法及案例

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核内容

四、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测绘报告审核内容

五、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审核内容

第二节 收入的审核方法及案例

一、 收入审核思维导图

二、 收入的审核方法和内容

三、 审核常见疑点及案例

第三节 土地成本及拆迁补偿费的审核方法及案例

一、 土地成本审核思维导图

二、 土地成本的审核方法及案例

三、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审核思维导图

四、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审核内容及案例

第四节 前期工程费的审核方法及案例

一、 前期工程费审核思维导图

二、 审核方法和内容

三、 常见审核疑点内容及案例

第五节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审核方法及案例

一、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审核思维导图

二、 审核方法和内容

三、 常见审核疑点及案例

第六节 基础设施费的审核方法及案例

一、 基础设施费的审核思维导图

二、 审核方法和内容

三、 常见审核疑点及案例

第七节 公共配套费的审核方法及案例

一、 公共配套费的审核思维导图

二、 审核方法和内容

三、 常见审核疑点及案例

第八节 开发间接费的审核方法及案例

一、 开发间接费的审核思维导图

二、 审核方法和内容

三、 常见审核疑点及案例

第九节 开发费用及税金的审核方法

一、 开发费用审核思维导图

二、 审核方法和内容

三、 常见审核疑点及案例

四、 税金及附加的审核思维导图

五、 税金及附加审核方法和内容

六、 常见审核疑点及案例

第八章 政策法规

第一节 清算单位

第二节 清算条件

第三节 收入的确认

第四节 土地成本及拆迁补偿费的审核

第五节 开发成本审核

【第6篇】土地增值税免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优惠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

文号

期限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0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220号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6号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号

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53号

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号

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7号

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第7篇】土地增值税税纳税申报表

一、契税申报

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操作步骤

1、进入界面

功能入口:【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契税申报】

2、进行申报

(1)填写申报表。纳税人填写报表包括:纳税人识别号,承受方信息,转让方信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信息,税款征收。

(2)点击“申报”后,自动跳转到报表发送中页面,随后可跳转到查看申报结果页面,可在申报结果查询界面进行缴款/查询、下载申报表、申报作废操作。

二、耕地占用税申报

纳税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耕地占用申请及其他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操作步骤

1、进入界面

功能入口:【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耕地占用税】

2、进行申报

点击下一步填写耕地占用纳税申请表:

申报提交:

点击“申报”后,自动跳转到报表发送中页面,随后可跳转到查看申报结果页面,可在申报结果查询界面进行缴款/查询、下载申报表、申报作废操作。

三、土地增值税申报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纳税人可通过该模块完成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操作步骤

1、进入界面

功能入口:【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它申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2、进行申报

填写实例表格如下:

提交申请表:

点击“申报”后,自动跳转到报表发送中页面,随后可跳转到查看申报结果页面,可在申报结果查询界面进行缴款/查询、下载申报表、申报作废操作。

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

纳税人可通过该模块完成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

通过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

或【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

或【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进入操作界面,操作步骤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类似,大家可以自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申报。

以上就是本文分享的全部内容,更多财务知识,关注微信公众号:yokeed66。学习财会知识,了解财会行业,做到学以致用。

【第8篇】营改增前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导读:营业税改增值税,就是营改增主要改革内容。政府之所以实施营改增这个项目,很大的原因是因为营改增可以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那么营改增后房地产预缴增值税怎计算税率?

营改增后房地产预缴增值税怎计算税率?

答:国税总局2016第18号公告: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缴哪些税?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其他税种不变,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中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是房企的3大税种,房地产开发的收费项目有几十种。

税率由原来的营业税5%改为增值税11%,单从税率方面看,税率有较大提高,但是由于增值税存在抵扣链条,只对增值额征税,而营业税是对全部营业额征税,所以从理论上讲,最终会降低整体税负。

不过,如果房地产开发无法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的话,则可能会导致整体的税负增加。因此,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以及今后的土地出让金能否可以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将是税负增减的重要因素。

【第9篇】土地增值税报税资料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额课征的一种税。

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

有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并不一定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区别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与非纳税人的关键在于看其是否因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而获得了收益,只有有偿转让而取得收益的才是纳税人,因继承、赠与等无偿转让行为,不是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集体土地需先有国家征用,转化为国有土地后才能转让。

三、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获得的土地增值额,即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收取的收入(含货币。实物及其他收入)减去税法规定扣除项目后的余额。法定扣除项目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征用及拆迁费;

2、开发土地的费用、成本;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

四、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其中,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的比例均包含本比例数。

五、税额计算

土地增值税可以通过如下公式计算:

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额=每级距土地增值额x适用税率

为简化计算,应纳税额可以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扣除金额乘以逆算扣除系数的方法计算,逆算公式为: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x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x40%-扣除项目金额x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x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x60%-扣除项目金额x35%

六、纳税地点及纳税期限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应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七、减税免税情形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后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后住满3年以上、5年以下的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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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土地增值税清算计算方法

(接上期)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

沥呕君粗略统计了一下,国家层面有关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的管理文件大概有如下这些:

国税发[2006]187号

国税发[2007]132号

国税函[2008]318号

国税发[2009]91号

国税函[2010]220号

国税发[2010]53号

国税函[2010]220号

税总发[2013]67号

财税[2006]21号

......

在众多法规之中,最最重要的,当属《税收征收管理法》、《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但是具体的清算规则,直到2006年才得以明确。

土地增值税征管程序

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

除了土地增值税和环境资源保护税这两个税种之外,其他税种在申报过程是无需经税务机关审核的。财税[2006]2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房及建筑物的,既可以选择按照评估价格来作为扣除项目金额,也可以凭发票金额按年加计5%进行扣除。在纳税人既无法提供发票又不能提供评估价格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征收。当某个地区的核定征收率较低时,采取核定征收比按照评估价格计算的应纳土地增值税额更低时,我们可以人为主动地选择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税法针对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并无明文规定纳税人必须提供评估价格,这一点可为我们的税务筹划提供一定空间。还有一个好处是,对于正常的土增税清算项目,税务机关审核周期较长;核定征收的审核周期相对则能大幅缩减。

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重点关注的四个指标

1、清算对象

又称清算单位。比如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共分三期开发,其中一期是纯住宅;二期是住宅和商铺;三期则是综合楼,等等。分期分业态,进行清算单位的划分。

有关清算单位管理的具体政策依据有: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税发[2006]187号

国税发[2009]91号

国税发[2006]187号文和国税发[2009]91号文说的是以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作为清算对象,说法过于模糊,导致实践指导价值不高。

无论是采取何种清算单位确立方式,实务中我们不得不思考的一个问题是: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开发产品,是否必须分开清算。我们一起来看看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如何确立的历史沿革: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国税函[2003]9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有关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开计算增值额。

吐槽的有两点:①有关部门,具体是指什么部门,没说清楚;②只提到了普通和非普通住宅,其他开发产品呢,如何处理?依然没有定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七条 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各个地方关于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规定,则更是五花八门。

(1)广州穗地税发[2006]39号规定:《办法》中涉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一个立项为一个项目。

(2)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流程》查验清算项目是否与初始项目登记表一致:土地增值税清算以纳税人初始填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对象,项目登记是以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审批下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依据。

(3)大连大地税函[2009]188号: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的,其清算单位按纳税人成本核算的最基本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划分不合理的,可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核算单位或核算对象进行清算。

(4)重庆渝地税发[2007]145号: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也可以按每个销售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作为计税单位进行清算。

(5)湖北鄂地税发[2008]211号:以规划部门发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为鼓励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凡按经济适用房项目立项的,如开发产品中有非经济适用房产品,可将经济适用房与非经济适用房产品合并核算增值额,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此款已废止)。

规划部门发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常是以一栋楼为单位,发放一证;一个地下室,发放一证。如果某项目当期共开发了20栋楼,再外加1个地下室,那么就对应有21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个是实务中很难具有可操作性,如果是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且同时开发的项目,并具有多个规划许可证的,那么可以合并核算。但是合并归合并,纳税人依然需要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开发产品三类来进行分开清算。实务中,规划部门通常针对地下室独立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难道我们可以理解成:地下室可以单独作为清算对象?由此可见,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来进行划分清算对象,虽相对争议较小,但依然并非一个百分百毫无瑕疵的分类标准。关于何为“同时开发”,实务中,有关部门认为,当纳税人在一年内有多个开发项目同时拿到施工许可证的,可以视作为同时开发。

前面提到的“其他类型开发产品”是否需要单独清算,在财税[1995]48号文其实有了明确规定:对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免税规定。在财税[2006]21号文中,同样有类似的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很遗憾,这两份文件虽明确了其他类型房地产,但却又遗漏了非普通住宅。如将国税发[2006]187号和财税[2006]21号、财税[1995]48号这三份文件结合起来,那事情就很明晰了。其他商品房能够等同于非住宅吗?恐怕也未尽然。带着这样的疑问,我们再次翻阅了另一份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额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在这份文件中,统一了三分原则: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开发产品,必须分开单独清算。

2、清算条件

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1)应该清算的条件(任一满足)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烂尾楼);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直接卖地,现实中几乎不存在)。

(2)可清算条件(任一满足)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大前提),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必须结清税款、滞纳金(如有),并缴销发票。因此,可清算条件中的第③类情形,在沥呕君看来,理应划至应清算的范围内。

实务中,房地产企业往往会面临一个比较尴尬的境地:企业没有达到应清算条件,但达到了可清算条件,税务机关又不下达通知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文书,此时应该怎么办?如果企业经过模拟测算发现,其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款远大于实际清算时的应纳税额,那么企业此时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积极沟通,要求尽快清算。反之,企业则应尽量推迟清算时间。因为毕竟只是“可清算”,企业还是能够拥有一定沟通空间的。

除此之外,前面提到过,税务机关审核企业递交上去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资料的周期是非常冗长的,结合沥呕君接触过的案例来看,从企业提报清算申请到清算审核完成,最长的居然有4年之久!时间跨度长,这中间可能政策都更新几轮了,导致最后的清算是难上加难。

3、收入的确认

4、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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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土地增值税优惠

在实务操作中,很多财务人士不知道企业土地转让应该交哪些税?税率是多少呢?怎么样在合法的情况下去合理避税?土地买卖和股权转让又有什么区别?

通常情况下,土地不能直接转让,土地只有在开发投入达到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的25%之后才可以转让。只有在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等特殊情形下土地才有可能直接转让。土地的转让涉及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以及土地购买方的契税。

根据土地的取得时间不同(是否在营改增之前),增值税税率可能为5%,也可能为9%;土地增值税适用30%到60%四档超率累进税率;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基础税率;印花税适用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的税率;契税适用3%-5%的比例税率,具体税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合理的税务筹划主要考虑企业改制重组的相关税收优惠,土地买卖涉及不动产权属的转移,应征契税和土地增值税,而股权的转让不涉及不动产权属的转让,仅需缴纳所得税和印花税,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原先发文“以转让股权的名义转让不动产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但是从各地的税务实践和相关税务司法判例的情况来看,通过转让股权的形式转让不动产无需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12篇】土地增值税政策清算规程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试行)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2.2.28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试行) 》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 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税发〔2006〕 18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 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 91 号) 、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1 号公 布,第 50 号、53 号修正) 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 务局制定了 《西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试行)》 ,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2月28日

西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服务,规范清算工作流程,统一清算工作标准,实现清算管理一体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 18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 号)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53号修正) 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结 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主体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受理和审核。

第五条 纳税人应如实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保证清算申报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理性和相关性。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同级财政、发改、住建、自然 资源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协作,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强化土地增 值税清算管理。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 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 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 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房地产 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 单位清算。具体结合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方案设计审查(修建 性详细规划)、工程规划、销售(预售)、竣工验收等确定。

同一个项目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应 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分别清算土地增值税。

第九条 纳税人应自取得下列批复、备案、证照或签订相关 合同之日起 30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复印件或者税务机关认可 的其他形式的资料:

(一)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下发的项目立项(备案)文件;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所签订的合同、协议;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建筑施工规划许可证;

(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建设施工合同;

(八)预(销)售许可证;

(九)竣工验收备案表;

(十)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 管理,按项目分别建立台账,按月采集、更新,对房地产开发全 过程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纳税服务与项目开发同步。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关注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 会计核算工作, 对纳税人同时开发多个项目或者分期开发项目 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项目或者不同分期合理归 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第三章 清算受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三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 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 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 超过 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 )取得清算项目销售(预售) 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 毕的。

(三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 续的。

(四) 主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 为, 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的。

(五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实行分 类管理。

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二条规定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 件之日起 9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对符合本规程第十三条规定的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集体审 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清算,集体审议的结果应当形成记录存档。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书之 日起 90 日内办理清算。 对确定暂不通知清算的,应继续做好项 目管理,每年作出评估, 及时确定清算时间并通知纳税人。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 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 算资料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仍未申报的,主 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 处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材料:

(一)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 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 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 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 )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 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 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四 )纳税人可自愿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申报、审核 鉴证;已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申报、审核鉴证的纳税人,应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 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 通知书。

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主管税务 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并发出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通知纳 税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补齐清算资料。

纳税人在限期内补齐全部资料的,予以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

第四章 清算管理

第十七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应遵循规范统一、透明高效 的原则,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形成分工明确、 责任清晰、衔接高效的审核工作链条。

第十八条 各市(地、开发区) 税务机关应集中本单位专业 人才,成立清算审核风险管理团队。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 后, 向清算审核风险管理团队提交清算项目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清算审核风险管理团队要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提 交的清算项目材料,开展风险排查工作,形成风险排查工作底稿并将风险排查结果及时推送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风险排查结果进行清算审核工作,并在 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结果的确认、与纳税人交换意见、清算结论 出具等工作。

第五章 清算审核

第二十一条 清算审核包括案头审核、实地审核。

案头审核是指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审 核, 重点审核项目归集的一致性、完整性和数据计算准确性等。

实地审核是指在案头审核的基础上,通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 实地查验等方式,对纳税人申报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合理性、 相关性进行审核。应结合项目立项、规划、施工资料,重点实地 查核项目的楼栋、道路、挡土墙、绿化、学校、幼儿园、会所、 体育场馆、酒店、车位等的工程量,确定学校、幼儿园、会所、 体育场馆、酒店、车位等的产权归属。

第二十二条 审核收入情况时,应结合销售发票、销售合同 (含主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销售(预售) 许可证、房产 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它有关资料,重点审核销售明细表、房地产 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关联性,以核实计税收入; 对销 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 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审核; 对营改增后应税收入是否不含增值税进行审核; 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审核有无价格明显 偏低情况。

税务机关可通过实地查验,确认是否少计、漏计事项,确认 有无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 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审核。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 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 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 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 价格确定。

2.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 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 税, 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 )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 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 发间接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二十五条 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分摊:

对按照税收规定属于可直接计入的扣除项目,应直接计入清 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的扣除项目;对属于多个清算单位或开发 产品类型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 应按以下原则计算分摊:

(一) 对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 其中:取 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占地面积法(即其转让土地使用 权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在多个清算单位之 间进行分摊; 其他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 按照建筑面积法(即其 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在多个清算单 位之间进行分摊。

(二)对一个清算单位中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应分别 计算增值额的,对其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 分摊。

第二十六条 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 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 际发生的。

(三)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 不得混淆。

(四 )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 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五)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 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土地征 用及拆迁补偿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 )同一宗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是否予以分摊,分摊办 法是否合理、合规,具体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 二)是否存在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 付的金额、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情形。

( 三)拆迁补偿费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 补偿款、拆迁( 回迁) 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 应。

第二十八条 审核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时应当重点关 注:

(一 )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存在虚 列情形。

(二)是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

(三 )多个(或分期) 项目共同发生的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

第二十九条 审核公共配套设施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公共配套设施的界定是否准确,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 真实发生, 有无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情况。

(二)是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公共配套设施费。

(三 )多个(或分期) 项目共同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是 否按项目合理分摊。

第三十条 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 发生的费用是否与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 告、工程施工合同记载的内容相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费用是否 重复计算扣除项目。

(三 )参照当地当期同类开发项目单位平均建安成本或当地 建设部门公布的单位定额成本,验证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是否存 在异常。

(四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自营方式自行施工建设的,还应 当关注有无虚列、多列施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审核开发间接费用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 是否存在将企业行政管理部门( 总部)为组织和管理 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形。

(二) 开发间接费用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况,取得的凭证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十二条 审核利息支出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 )是否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房地产开 发费用。

(二)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其取得的一 般性贷款的利息支出,是否按照项目合理分摊。

(三 )利用闲置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其收益是否冲 减利息支出。

(四 )是否将向金融机构支付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 非利息性质的费用计入利息支出。

第三十三条 代收费用的审核。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 的各项费用, 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 取; 当代收费用计入房价时,审核有无将代收费用计入加计扣除 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基数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关联方交易行为的审核。

在审核收入和扣除项目时,应重点关注关联企业交易是否按 照公允价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应当关注企业大额往来款 余额,审核交易行为是否真实。

第三十五条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审核。

应当确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及附加扣除的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有关规定。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列入 “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的,按照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有关规定扣除, 列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 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计入“与 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予以扣除。对不属于清算范围或者不属于 转让房地产时发生的税金及附加,不应作为清算扣除项目。

第三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项目清算受理之日起 180 日内作出清算结论;如确有困难的,经县(区)级税务局批准, 可延期 90 日完成,并书面告知纳税人; 如有特殊情况的, 经市 (地、开发区)税务局批准, 可再延期 90 日完成, 并书面告知 纳税人。

第三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税收法规和本办法的 规定开展审核工作,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束应当出具审核报 告。审核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集体审议、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 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 ,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纳税 人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补(退) 税事宜。

第六章 核定征收

第三十八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按核定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 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 )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 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核定征收项目的调查核实,严格控制核 定征收的范围。

第三十九条 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 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后,税务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 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议,通知纳税人 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

第四十条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采用主 管税务机关局长办公会议形式, 对核定征收进行审核认定。

第四十一条 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的方式 应保持一致。

第七章 清算后尾盘管理

第四十二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 再转让的, 应按月汇总, 并在次月 15 日内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四十三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期间转让房地产的,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待税务机关出具清算结论后,按照清算后再 转让的规定汇总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多退少补。

第四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清算后尾盘管理,辅导纳税人及时、准确进行尾盘申报。

第四十五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应按照档案化管理的要求, 妥善保存。

第四十六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 号)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已受 理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可按本规程处理。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2-03-09 17:3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其中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各省税务机关可依据本通知的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清算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91号规定“本规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本规程进行进一步细化”。为此,我们按照税务总局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公告。

土地增值税管理复杂,清算申报、清算审核工作时间跨度长,流程比较复杂,征纳双方互动频繁,通过制定《公告》,细化了清算申报、清算审核流程,进一步明确征纳双方的职责,既规范了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又促进纳税遵从度的提高。

二、公告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53号修正)。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项目管理

1.清算单位的界定。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这是基本原则。如何对项目进行分期,需要根据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现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所以《公告》规定“具体结合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方案设计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规划、销售(预售)、竣工验收等确定”。

2.项目日常管理。《公告》强化了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结合国税发〔2009〕91号第六条规定的税务机关项目管理内容,对纳税人报送资料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主管税务机关保持管理连续性,积极关注纳税人会计核算、督促纳税人按照要求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二)关于“清算管理”工作模式

为确保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更加有效和规范统一,《公告》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明确各市(地、经开区)税务机关应集中本单位专业人才成立“清算审核风险管理团队”,对清算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等进行风险排查,降低主管税务机关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执法风险。

(三)关于成本费用分摊。

《公告》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多个清算单位内发生的成本、费用如何分摊,即对按照税收规定属于可直接计入的扣除项目,应直接计入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的扣除项目;对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占地面积法(即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在多个清算单位之间进行分摊;其他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法(即其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在多个清算单位之间进行分摊。明确了同一清算单位内发生的成本、费用如何分摊,即对一个清算单位中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对其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

(四)清算后尾盘管理

《公告》第七章就规范尾盘管理提出了要求,即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期间转让房地产的,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待税务机关出具清算结论后,纳税人按照清算后再转让的规定汇总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多退少补。清算后再转让的,纳税人应按月汇总,并在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已受理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可按本规程处理。

【第13篇】土地增值税清算经验

(一)审核方法和内容

1.一块土地分期开发或多块土地同时分期开发,各期成本分摊比例是否正确

一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土地成本,是否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计算确定扣除金额;多个项目共同的土地成本,是否按照清算项目的占地面积占多个项目总占地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清算项目的土地成本的扣除金额。

2.转让方式取得土地,开发商是否取得合法票据,转让方在转让过程中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3.计入土地成本的契税的计税基础与本次清算项目土地成本是否相符。

4.是否存在应计入期间费用的成本。

(二)审核常见疑点及案例

1.疑点:非本项目土地成本,不应扣除

案例7-6 丙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共计25,796.00㎡,其中普通商品住房用地19,832.50㎡,商业用地5,963.50㎡。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中房源均为普通住宅,企业全额列支了土地成本。

解析:与该房地产企业沟通核实,企业取得的地块后期无土地性质变更;通过规划总平图及三方数据中商业已在营业中等相关信息,确认本地块后期有商业房未在本次清算范围内。因此土地成本全部在本清算项目进行分摊不正确,应把商业部分占地面积进行剔除。

2.疑点:裙楼的土地成本没有合理分摊(以河北为例)

案例7-7 河北某房地产企业开发一栋商住综合楼(无地下),总占地面积5000.00㎡(暂不考虑道路及绿化占地),土地成本4800.00万,建筑规模如下:1f-5f为商业,建筑面积22000.00㎡,a座、b座为6f-30f的公寓,公寓的建筑性质为住宅,建筑面积50000.00㎡,商业和公寓的销售比例均为100%,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成本应如何分摊?

解析:分两种情况予以考虑。

(1)公寓和商业是同一承重

(2)公寓和商业为非同一承重

由以上两种情况可知,建筑物是裙楼情况下,是否为同一承重对不同房源类型之间土地成本分摊不同,从而影响最终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税负。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第一步:按独立占地的每栋建筑物占地面积占该项目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

每栋可转让建筑物分摊的土地成本=每栋可转让建筑物占地面积÷可转让建筑面积占地总成本×土地总成本

第二步:对于同一建筑物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当首先确定该建筑物占地的总土地成本,然后根据该建筑物中某一类型房地产建筑面积占该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土地成本:

普通住宅应分摊的土地成本=∑(每栋可转让建筑物普通住宅建筑面积÷每栋建筑物可售建筑面积×每栋建筑物应分摊的土地成本)

非普通住宅应分摊的土地成本=∑(每栋房地产非普通住宅建筑面积÷每栋房地产可售建筑面积×每栋房地产应分摊的土地成本)

其他类型项目应分摊的土地成本=∑(每栋房地产其他类型项目建筑面积÷每栋房地产可售建筑面积×每栋房地产应分摊的土地成本)

(1)疑点:购置土地环节支付的“招拍挂”佣金和购地环节支付的中介公司(个人)介绍费是否可以作为开发成本扣除?

解析: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七条第(一)项“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的通知》(琼地税函〔2015〕917号)第三条规定, '招拍挂'是政府出让土地的一种方式,对纳税人在土地出让环节支付的'招拍挂'佣金可视为'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据实扣除。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房屋测绘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属于期间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

3.应计入期间费用的成本

(1)疑点:购置土地环节支付的“招拍挂”佣金和购地环节支付的中介公司(个人)介绍费是否可以作为开发成本扣除?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七条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的通知》(琼地税函〔2015〕917号)

(2)疑点:持有宗地期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是否可以计入开发成本?

解析: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文章所分享案例思路,均来源于《数字税务——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实践及案例》一书,想要获取更多详细案例及讲解具体可参考本书籍。

本书基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这一难题,将我们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研究成果及多年的信息化实践经验相融合,阐述我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践行之路的探索与发现,为我国现代化税收治理体系的建立、数据治理能力的提升、税收成本的降低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书籍链接:

https://isb.h5.xeknow.com/s/4pbm8p

书籍介绍:

【第14篇】土地款抵扣增值税票据

一、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形: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三、一手房交易的相关例题

1.宏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位于吉林市,公司于2023年5月-2023年3月开发“翰林官邸”住宅项目,发生相关业务如下:

(1)2023年5月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记载地价款20000万元,另支付相关登记、过户费10万元,并规定2023年8月1日之前动工开发。由于公司资金短缺,于2023年9月才开始动工。因超过期限1年未进行开发建设,被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受让总价款10%的土地闲置费。

(2)支付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间接开发费用合计3000万元,其中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包含小区内可以有偿转让的卫生站支出80万元。该卫生站尚未转让。

(3)2023年3月该项目竣工验收,应支付建筑企业工程不含税总价款315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当期实际支付价款为总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留存一年,建筑企业按照实际支付价款开具了发票。

(4)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1200万元,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800万元(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其中含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150万元。

(5)2023年4月开始销售,可售总建筑面积为45000平方米,截至2023年12月底销售建筑面积为40500平方米,取得不含税收入405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①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②所在省人民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8%,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4%)

假设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题目的相关信息,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bc)。

a、税务机关可于2023年12月份要求宏达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b、公司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c、宏达房地产开发公司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d、质量保证金可以作为开发成本扣除

e、印花税可以作为转让环节的税金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新建房地产项目,印花税不作为转让环节的税金扣除)

(2)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土地成本金额为(a)万元。

a、18909=40500÷45000×[20000×(1+5%)+10]

b、20909

c、18900

d、21010

(3)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成本为(b)万元。

a、5912.50

b、5321.25=(3000-80+3150×95%)×90%

c、5535.00

d、5766.50

房地产成本中的公共配套设施费,不包括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4)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费用为(d)万元。

a、1744.58

b、1649.22

c、1769.22

d、1938.42=(18909+5321.25)×8%

(5)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允许扣除的转让环节的相关税费为(a)万元。

a、437.40=40500×9%×(7%+3%+2%)

b、364.50

c、457.65

d、384.75

(6)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c)万元。

a、2046.55

b、3752.51

c、2714.36

d、4041.23

扣除项目金额=18909+5321.42+1938.42+437.4+(18909+5321.25)×20%=31452.12

增值额=40500-31452.12=9047.88

增值率=9047.88÷31452.12=28.77%,适用税率为30%

应纳土地增值税=9047.88×30%=2714.36

2.某市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发生相关业务如下:

(1)2023年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价款4000万元,取得财政票据。由于公司资金短缺,于2023年5月才开始动工,将土地的3/4用于开发建造商品房。因超过期限1年未进行开发建设,支付土地闲置费100万元;

(2)发生开发成本共305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共1200万元,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

(4)2023年该商品房竣工验收,9月到12月间,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该楼盘全部出售并交付业主,取得含税收入140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①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②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③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共6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商品房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a)万元。

a.3150.00=4000×(1+5%)×3/4

b.3250.00

c.3000.00

d.4200.00

(2)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商品房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的开发费用为(b)万元。

a.352.50

b.310.00=(3150+3050)×5%

c.302.50

d.362.50

(3)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商品房应缴纳增值税为(d)万元。

a.672.73

b.523.81

c.400.00

d.308.26=(14000-4000×3/4)÷(1+9%)×9%-600

注意:在计算增值税进行价税分离的时候含税收入扣除土地出让金并没有扣除契税

(4)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转让环节税金(c)万元。

a.40.00

b.48.00

c.36.99=308.26×(5%+7%)

d.57.00

(5)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项目金额合计(c)万元。

a.6558.00

b.6565.00

c.7786.99=3150+3050+310+36.99+(3150+3050)×20%

d.7798.00

(6)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c)万元。

a.1842.69

b.1845.63

c.1732.55

d.2532.75

不含税收入=(14000-4000×3/4)÷(1+9%)=13091.74

增值额=13091.74-7786.99=5304.75

增值率=5304.75÷7786.99=68.12%,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5%

应纳土地增值税=5304.75×40%-7786.99×5%=1732.55

3.某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转让其位于县城的一栋办公楼,取得含税收入4000万元,2023年建造该办公楼时,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地价款800万元,支付契税24万元,发生建造成本800万元。转让时经政府批准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该办公楼的重置成本价为20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该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税率0.5‰,该办公楼成新度折扣率为60%。考虑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的评估价格为(b)万元。

a、1000

b、1200=2000×60%

c、1600

d、2000

(2)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转让环节的税金为(b)万元。

a、19.05

b、21.05=2+19.05

c、22.86

d、24.86

增值税=4000÷(1+5%)×5%=190.48

附加费=190.48×(5%+3%+2%)=19.05

印花税=4000×0.5‰=2

(3)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项目金额合计为(b)万元。

a、2043.05

b、2045.05=1200+800+24+21.05

c、2046.86

d、2048.86

(4)该商贸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b)万元。

a、601.82

b、603.54

c、604.44

d、679.73

不含税收入=4000÷(1+5%)=3809.52

增值额=3809.52-2045.05=1764.47

增值率=1764.47÷2045.05=86.28%,适用税率为40%,扣除系数为5%

应纳土地增值税=1764.47×40%-2045.05×5%=603.54

【第15篇】土地增值税税率预缴

一、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政策依据

1.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2.根据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因此,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四条

3.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财法字〔1995〕006号)

二、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

(一)预征的计征依据

1.一般计税

(1)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2)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3)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2.简易计税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3.简化计算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金,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

(二)代收费用

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

(三)预征率

应预缴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征率

“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穗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预售环节取得的收入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不同类型房地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的房地产等)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保障性住房不预缴土地增值税。

三、预缴申报

(一)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二)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1.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2.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3.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源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国税函〔2004〕938号)

(四)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目前,多数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实行按月申报,但也有部分地区实行按季申报。比如上海就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五)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财税〔2006〕21号)

(六)自2023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附件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申报附表

附件2: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四、会计处理

预缴土地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五、风险点

1.项目应正确区分业态,由于各业态预征率不同,需向当地税局咨询或通过当地税局网站查询最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文件,核对预征率适用正确与否,并及时更新;

2.检查账面有无收取的诚意金应转未转预收的情况,核实转为预收的诚意金是否按规定预交土地增值税;

3.合同中包含政府回购保障房等的,土地增值税可申请减免预征,是否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来源:金穗源

【第16篇】土地增值税处理

【课程背景】

土地增值税以最少的法规征最多的税为特色,是每个财务人员最头疼的税种,法规的不足造成很多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产生“灰色”地带,成为企业的税收风险点,但如果运用得当,也能成为企业的税收筹划点,“七分政策、三分沟通”是税企pk不二原则。金税四期下,一户式管理、多系统联动、多部门联手、各税种之间、税费之间稽核比对,使税务机关成为“最懂你的人”,纳税人成为“透明人”。

地方财政压力山大,作为地方财政收入主力军的土增自然成为稽查重点的照顾对象,是稽查的重中之重,全面了解土增清算全流程财税处理要点及稽查重点并掌握应对技巧是地产财税人员头等大事,也是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和税收风险的重要区域,最能体现财税人员自身价值。

【讲师简介】

李国华: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全国管理咨询师;北京财税研究院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河北财经学院等院校特聘讲师;我公司首席税务咨询师、著名实战派地产税务专家。现担任多家大中型地产企业和税务、审计、评估等税务顾问工作。从事税务工作20余年,熟悉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深谙企业的涉税需求,具有丰富税务实战经验,并操刀数十家上市公司及大型企业税收筹划。先后在上百个城市举办过财税专题讲座与培训,深受业内人士好评。在培训中擅长将税收政策的解读和具体税务实践结合,讲授由浅入深、内容准确、分析透彻、操作实用; 授课风格生动诙谐、风趣幽默,深受学员好评,业内称为“实战大师、金牌讲师”。

【课程对象】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财税的总经理、财税总监、财务经理、财会人员,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和企业纳税经办人员。

【课程大纲】

一、 稽查新形势及手段

1. 金税四期,剑指何方?

2. 云端打击和数据导侦

3. “税警关银”联合出击

4. “以最少的法规征最多的税”造成土增模糊地带多

二、 土增预征实操处理及稽查风险应对

1. 预征土增的计税依据及误区

2. 预缴土增是否产生滞纳金?

3. 定金、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是否预交增值税

4. 预缴阶段稽查风险点及应对策略

三、 土增清算条件和清算单位涉税要点把控及处理技巧

1. “可清算”和“必清算”涉税要点把控及处理技巧

2. 清算单位确定及处理技巧

3. 清算单位是否等成本核算对象

4. 清算申请与受理

四、 土增清算除项目实操处理及稽查风险应对

1. 地价款和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费实操处理及稽查风险应对

1) 拿地形式和税前列支要求?

2) 政府返还资金涉税要点把控及处理技巧

3) 土地成本分摊有原则及处理技巧

4) 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等是否可以扣除?

5) 拆迁安置涉税要点把控及处理技巧

6) 拆迁安装费、市政配套费等是否缴纳契税

7) 母公司拿地子公司运营涉税风险把控及处理技巧

8) 排污费、异地人防建设费财税风险管控

9) 参加土地竞拍时支付的佣金等费用可否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10) “红线外”支出能否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2. 前期工程费实操处理及稽查风险应对

3. 建筑安装工程费实操处理及稽查风险应对

1) 建筑安装工程费稽查审核要点及风险管控

2) 无法取得发票如何巧妙处理?

3) 施工现场水电费常见误区及风险管控

4) “甲供工程”业务重复扣除风险管控

5) “硬装”和“软装”区别及土增前扣除技巧

6) 营销涉税建造费财税处理差异及财税风险管控

7) 质保金涉税风险把控及处理技巧

8) 开发成本分摊方法及涉税处理技巧

9) 商住一体楼成本费用划分技巧

10) 关联交易风险管控及谋划策略

11) 虚增成本常见的套路及规划策略

12) 不可忽视的工程定额和预决算

4. 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实操处理及稽查风险应对

1) 基础设施费稽查审核要点及风险管控

2) 园林绿化工程风险管控及处理技巧

3) 公共配套设施费稽查审核要点及风险管控

4) 红线外道路绿化等费用能否计入基础或配套设施?

5. 开发间接费用和开发费用实操处理及稽查风险应对

1) 开发间接费用和开发费用的区分及处理技巧

2) 前期物业费财税风险管控

3) 遮光补偿费能否在土增前扣除?

4) 金融机构融资土增扣除涉税要点把控

5) 非金融机构增扣除涉税要点把控及处理技巧

6) 民间融资新政剖析及风险把控

7) 股东贷款企业使用的涉税风险及优化策略

8) 资金池运作模式涉税风险及风险应对

9) 统借统还涉税风险要点把控及优化策略

10) 融资费用如何在土增前扣除最大化?

6.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实操处理及稽查风险应对

1)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否等于“税金及附加”?

2) 售房缴纳的印花税能否在土增前扣除?

3) 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扣除?

4) 税金在土增前扣除技巧

7. 加计扣除项目实操处理及稽查风险应对

五、 土增清算收入实操处理及稽查风险应对

1. 土增收入稽查审核要点

2. 土增清算收入范围及风险把控

3. 更名费是否计征土地增值税?

4. 违约金、赔偿金等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5. 土增收入税会差异及风险管控?

6. 代收费用是否作为土地增值税收入?

7. 低价房涉税风险管控及应对策略?

8. 政府限定回迁房价格如何确认收入额?

9. 精装房销售涉税要点把控及处理技巧

10. 卖房送家电等营销措施涉税风险把控及处理技巧

六、 尾房销售涉税风险管控及处理技巧

七、 土增清算实操案例

八、 现场答疑,问题不带回家

【课程说明】

【主办单位】华夏瑞博商学院

【时间地点】2023年11月20-21日.长沙

土地增值税扣除(16篇)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项目的金额的确定显得尤为重要,那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掌握和控制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影响非常重大,下面为大家整理了土地增值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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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土地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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