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免征增值税项目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免征增值税项目,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免征增值税项目
为解决企业部分无票支出,临时采购的一些物资取得发票难的问题,企业可以代开发票解决无票难题。那么哪些可以代开并且免税呢?
1.不征、免征增值税:
(1)销售额未达到每次(日)500元的,只代开不征增值税。
(2)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5)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6)2023年1月1日起提供生活服务的,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其他免征增值税项目,详见《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地址: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首项/纳税服务/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2.免征增值税的,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也不征收。
3.2023年1月1日起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哪些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具体范围见《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发布)。
4.汽车租赁代开发票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有没有额度限制?是否必须本人前去开具?
自然人出租车辆申请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业务,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自然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需要如下资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按真实业务开具,自然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未限制金额,为了避免信息冒用,建议出租方本人携带有关资料申请代开发票。
5.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非转让或出租不动产业务,一般应缴纳哪些税款?
自然人代开发票,非转让或出租不动产业务,一般应缴纳以下税款(不含免税项目):
1.增值税:征收率为3%,202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减按1%征收。
2.附加税费:城建税,市区的,增值税额的7%,县城(镇)的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1%;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的3%;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的2%。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上附加税费减半征收。
3.个人所得税:因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而不同,具体需要关注当地税务政策。
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发票。 二、各省税务机关应在本公告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为细化、更有明确指向和可操作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公告,切实将简化优化办税流程落到实处。 三、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
税务部门扎实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聚焦纳税人急难愁盼问题,利用智慧服务优化线上领票、掌上开票功能,让纳税人更加便捷领用发票,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现在也可以直接下载当地税务app代开发票,比如湖南可以下载湖南税务服务app直接线上代开发票。可以邮寄也可发送电子发票到纳税人邮箱
【第2篇】跨境收入免征增值税
近日,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在上海圆满落幕。
“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一件件展品吸引着目光,一个个“大单”刷新着纪录,一笔笔合作涌动着商机。 规模更大、质量更优、创新更强、层次更高、成效更好,是第二届进博会的目标,也是五洲宾客对进博会的共同印象。 ”
这段来自人民日报的新闻报道振奋人心。进博会作为中国“买全球,惠全球”的重要抓手,为中国企业开启一扇开放、交流、合作的窗口,也因此受到全民关注。
那么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一个与跨国经营有关的税收问题——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具体怎么办?大家往下看↓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1、事项名称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2、申请条件
纳税人发生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等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3、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9 号)第八条。
4、办理材料
5、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6、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7、收费标准
不收费。
8、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9、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10、办理流程
11、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7.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8.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纳税人原签订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规定的免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10.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享受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免税到期或实际经营情况不再符合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免税,并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11.纳税人发生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规定的免税条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免税、或者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以及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2.纳税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参照执行。
13.纳税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免税跨境应税行为,未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但已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规定补办备案手续;未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税款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进博会已经成功落幕。那么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问题,你学会了吗?
【第3篇】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为更好满足边境少数民族生活消费,现将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予以退还。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名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2月19日
附件下载: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名单.xls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103/t20210323_3674642.htm
信息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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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增值税免征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理论上讲,未提供上述五类应税行为,就是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但在实务处理中,有各种各样的具体行为是难以做出判断的,所以总局陆续出台了若干文件对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做了具体的界定。
内容
一、资产重组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
二、工本费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七条规定,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三、符合条件的代购货物行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法规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四、融资性售后回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五、会员费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三条规定,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六、符合条件的销售二手车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规定,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八、中央财政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行为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十、社会组织收取的会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五条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规定行为
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行为
1.代收印花税(代收印花税)
2.代收车船使用税(代收车船使用税)
3.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4.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5.不征税自来水
6.建筑服务预收款
十三、经济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总结
总之,企业收到款项,如果属于不征增值税或者免征增值税的情形,都是无需缴纳增值税,一定要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最新的财税政策去判断,以免缴纳冤枉税或者少缴税被税务部门请去喝茶。
注意:多缴税和少缴税同样都有财务风险!
案例/解析
1.问:运输公司承运一批纸制商品,运费为5万元,因大雨导致纸制商品被淋坏。经与客户协商,运输公司不收运费,并另赔10万元,客户收到这10万元要交增值税吗?
答:该10万元属于赔偿,没有销售行为发生,不征增值税。
注意:赔偿行为与销售行为同时发生,这属于销售行为的价外费用,该经济赔偿就要缴纳增值税。
比如,运输公司承运一批商品,运费为5万元,但客户没有如实告知部分商品有腐蚀性,因而导致车辆受损,双方约定客户赔偿1万元。此1万元作为赔偿本身不应征税,但是,因为是在提供运输服务的同时于运费外收取的,所以作为价外费用处理,应交增值税。
重点在于:是否构成销售的价外费用。
2.问:我们公司收到工信局发放的一笔规模以上企业家奖励金,这个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第5篇】个人出租房屋免征增值税
(此处已添加书籍卡片,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
有人问鲁老师这样一个问题:自然人出租不动产能否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件的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要想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首先了解一下15号文件的具体优惠内容是什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这个政策的适用范围有三点:
1、执行时间是在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适用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就是对一般纳税人不适用;
3、免税的应税销售收入是针对于适用3%征收率的纳税人;
在上述条件下,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所以我们看对于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到底符不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就要搞清楚以下的内容:
1、自然人是否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单位和个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将个人分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中明确“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同时在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明确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无需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此处的规定标准即:财税[2018]3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所以对于自然人一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而对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人仅指个体工商户。
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是多少?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所以对于自然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的征收率为5%,不符合上述优惠政策的条件,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因此,自然人出租不动产适用征收率为5%,不能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件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但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文件的规定,也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第6篇】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文件
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多的,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认真利用,下面我将梳理一些常用的政策,分享给大家。
一、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销售外购的农产品,以及对外购农产品加工后进行销售的产品不免税。
财务人员核算时,对于免税的农产品和不免税的农产品要分开核算。
从事农产品销售的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不免增值税。
二、对于销售种子、化肥、农药、有机肥料、农用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三、从事部分鲜活肉产品、蛋产品销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产品、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指猪肉、牛肉、羊肉、鸡肉、鸭肉、鹅肉及其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巴、骨头、蹄爪、翅膀等。
这里要注意,免征增值税的是鲜活肉产品,而不是加工后的肉产品,香肠、烤肠等加工后的肉产品不免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及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要注意,免征增值税的是鲜活蛋,加工后的是不免增值税的,比如腌制的蛋产品,已经用鸡蛋、鸭蛋、鹅蛋为原材料制作的糕点也不免增值税。
四、流通环节从事蔬菜销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批发市场里面的批发商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菜市场零售蔬菜的摊位也免征增值税。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加工的蔬菜,也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也就是说,从事蔬菜配送的纳税人将蔬菜清洗、分装后进行销售,也是免征增值税的。
【第7篇】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
近年来,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鲜活水产品及水果已经成为家庭日常需求。全国人大代表李小红在今年两会上提出建议,参考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扩大农产品的免税范围,考虑将免税农产品扩大到家庭每日所必需的鲜活水产品和水果。
全国人大代表李小红。受访者供图
目前,鲜活水产品及水果仍然作为初级农产品,在流通环节征收增值税。李小红介绍,为鼓励发展种植和养殖产业,国家陆续颁布了多项农副产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蔬菜以及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但作为家庭每日必需的鲜活水产品和水果,在流通环节中仍征收9%的增值税。
李小红介绍,为鼓励发展种植及养殖产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其中《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李小红指出,政策中所指鲜活肉只包含猪、牛、羊、鸡、鸭、鹅等。如今,鲜活水产品及水果已经成为家庭日常需求,但目前其仍是作为初级农产品需要征收9%的增值税,导致单品价格过高,居民生活压力较大。
李小红提出,将鲜活水产品及水果等生活必需品纳入0税率范围,有助于缓解居民压力,增强居民幸福感,同时扩大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鼓励农民多养殖水产品和栽种果树,让广大农民增收致富。
李小红表示,鲜活水产品及水果对于日常保存及食用时限要求都较高,损耗相对较大,再加上增值税使得这类产品往往价格较高。价格是消费者考虑的重要因素,如果这些产品卖不出去所有损耗均需企业自行承担,企业负担较重。对于鲜活水产品及水果给予增值税优惠,可以促进企业在对保鲜仓库和保鲜全程运输的投入,也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李小红建议,参考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扩大农产品的免税范围,考虑将免税农产品扩大到家庭每日所必需的鲜活水产品和水果,进一步鼓励农民养殖更多的水产品和栽种果树,既为广大农民增收,也可为国家保护生态环境,同时降低该类农产品流通企业的税负。
【第8篇】免征企业增值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依据财税[2019]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本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依据财税[2019]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本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2023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十七)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者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23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规定执行。
依据财税[2019]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第一条及本项规定的保费收入。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二十五)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并按有关政策收储、销售上述6种储备商品,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利息补贴收入,是指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因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从金融机构贷款,并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的贴息收入。价差补贴收入包括销售价差补贴收入和轮换价差补贴收入。销售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销售上述储备商品时,由于销售收入小于库存成本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获得的全额价差补贴收入。轮换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根据要求定期组织政策性储备商品轮换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商品新陈品质价差补贴收入。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二十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十八)2023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二十九)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三十)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十一)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十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三十三)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三十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三十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三十九)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四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
将资源综合利用类别分为“共、伴生矿产资源”、“废渣、废水(液)、废气”,“再生资源”、“农林剩余物及其他”、“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五大类,退税比例有30%、50%、70%和100%四个档次。
根据财税[2011]13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但是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财税[2012]75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但是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免征增值税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财税[2001]30号规定: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其它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根据财税[2008]56号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但是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一)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三)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但是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1号规定: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上述法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第9篇】免征增值税账务处理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1、月度未超过15万(季度未超过45万)销售额免征。(1)、税收政策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月,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但是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会计分录取得销售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达到免税条件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
注意:上述政策在2022.4.1-2022.12.31期间,不受15万(45万)的限制,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的普票均免征增值税;只是更直观的让大家了解分录。
2、适用3%征收率免征(1)、税收政策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注意:对于当期直接免征的增值税,无需做账务处理。
二、扣减增值税1、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额(1)、税收政策
企业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照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2)、会计分录购买时:
借:固定资产/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广交增值税(减免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等
2、退役士兵创业就业(1)、税收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按照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最高可上浮20%(14400元,具体由各省确定),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9000元,由各省确定),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
(2)、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3、加计抵减(1)、税收政策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2)、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加计抵减金额)
4、留抵退税(1)、税收政策
留抵退税就是把增值税期末未抵扣完的税额退还给纳税人。2023年以前,留抵退税的主要方式是结转下期抵扣;2023年以后对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税额予以全部退还。
(2)、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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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小规模免征增值税会计分录
小规模纳税人平时做的会计分录是和一般纳税人有点差别的,特别是在税务这一方面,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费的会计分录怎么做呢?如果对这部分内容不了解,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为了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国家会出台很多税收减免政策。小规模会计分录应该先按照正常的纳税进行处理。记录好主要的业务收入,然后按照季末税额再确定是否减免
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的会计分录
银行、现金、往来账、成本账、期间费用账,'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记得不能设三级明细科目,因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是不允许抵扣的,期末时直接按贷方余额交税就行了
先按照正常的征税做处理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审批免税种类所需的证明材料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缴纳采用什么方法?
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称为征收率。
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增值税税率计税和使用增值税专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建议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一律调整为3%。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只能够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有三种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查定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
查账征收: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
查定征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对其产制的应税产品查定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账册不够健全,但是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单位。
定期定额征收: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逐户确定营业额和所得额并据以征税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
以上就是有关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费的一些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想了解更多相关的会计知识,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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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增值税免征
税率:普票1%变免征,专票1%变3%
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称小规模纳税人从4月1日开始将免征增值税。
换句话说,小规模纳税人在政策时间内营业额开普票就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税费的,可以理解为就是普票增值税的税率为0%,而专票的税率是3%。
即从2023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的税率从1%调整为0%,而开具专票的税率从1%调整为3%。
在3月底这几天,正处在新政策执行的临界点,可以考虑“专票先开,普票缓开”。
期限: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
2023年1月1日-3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征收(预征也是减按1%),整个阶段如果开专票的话,可以开1%专票。4月申报一季度增值税的时候,也是按照3%减按1%的优惠来进行。
2023年4月1日-12月31日,共9个月的时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预缴的在此期间,暂定预缴)。开票的时候直接选免税。但是4月1日起,开专票的话,不能开1%了,只能开3%。
在马上到来的4月申报期,大家必须注意。
税种:免的是增值税,不是所得税
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免的是增值税,所得税是需要正常缴纳的。
对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在100万以内的,税负2.5%,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300万的,税负是5%。
举例,一个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刚好是300万元,那么它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12.50万元(100*2.5%+200*5%),应纳所得税额正好是300万的话,实际税负已经是低到4.17%。
自然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免税,但个人所得税按政策正常征收。
临界点:超500万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鉴于增值税免税的重大利好,不少中小企都会更愿意“放手”去开票。
但必须注意的是,企业连续滚动累计12个月开票额不要超过500万,如果超过就被强制升级为一般纳税人,不得再享受增值税的免税优惠。
重申一点,增值税免征政策只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得享受。
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从2023年4月1日起,普票增值税的税率调整为0%,尽管消息让不少中小企老板振奋,但仍有一些关键点和注意事项,值得我们今天详细解读。
【第12篇】离岸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系统
出口项目增值税免税和征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
1、适用出口免税的货物:列举14项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7)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8)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9)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如油、花生果仁、黑大豆等。
(10)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1)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1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3)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4)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已变化)。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和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例题∙多选题】下列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 )。
a.加工企业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b.用于境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c.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的自产货物
d.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用于境外承包项目的货物享受免税并退税政策。
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零税率的除外:
(1)下列8项服务:
①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③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④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⑤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⑥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⑦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⑧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①电信服务。
②知识产权服务。
③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④鉴证咨询服务。
⑤专业技术服务。
⑥商务辅助服务。
⑦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⑧无形资产。
【解析】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第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第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4)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未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6)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7)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4、新规: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了解:“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是指经国家批准的专业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经营的单位,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办理通关手续,市场经营户向主管国税机关自行申报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代为办理,实行出口货物免税管理。
二、出口货物增值税征税政策:
(一)税额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的退(免)税和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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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企业转让专利技术免征增值税
独占许可是指被许可方不仅取得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实施某项专利技术的权利,而且有权拒绝任何第三者,包括许可方在内的一切其他人在规定的时间、地域内实施该项技术。在独占许可中,被许可人对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是垄断性的,即使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本人也不得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享有该使用权。非独占许可是指技术受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合同区域内对合同技术不享有独占的使用权利。
自2023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
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许可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转让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权人应付许可使用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该无形资产按税法规定当年计算摊销的费用。涉及自用和对外许可使用的,应按照受益原则合理划分。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应分摊期间费用(不含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和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按照当年销售收入占比分摊的期间费用。
关联企业之间的技术转让。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如果公司将自主开发的技术转让给其直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而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能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另外,直接控制虽然未超过100%,但直接与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也同样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此规定旨在防止纳税人通过关联交易以规避国家税收。
作者:黄时光,单位: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14篇】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文件号
1.专项民生服务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符合规定的教育服务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提示1】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新增)
【提示2】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提示3】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提示4】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2)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4)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总结】
3.特殊群体提供的应税服务
(1)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4.农业生产类服务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文化和科普类服务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3)★个人转让著作权;
(4)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调整)
(5)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新增)
6.特殊运输相关的服务
(1)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2)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7.住房类服务
(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2)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3)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4)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提示】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直系亲属、继承等。
8.土地使用权及自然资源使用权
(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提示】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9.金融服务
(1)自2023年1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2)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3)国家助学贷款。
(4)国债、地方政府债。
(5)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等。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8)自2023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新增)
(9)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10)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11)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12)★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13)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4)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0.就业类
(1)随军家属就业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1.其他类服务
(1)★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3)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4)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5)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6)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
(7)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
【第15篇】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依据合同规定,为帮助掌握技术而提供的咨询和服务,而且技术咨询、服务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一起开票。
除此之外,业务部门人员还需要持书面合同到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认定之后才能开具免税发票。
【第16篇】免征增值税和零税率的区别
今年,国家出台了不少税收优惠政策,减税降费力度大,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核算的时候,经常会碰到:零税率、免税、免征这些概念,可是很多会计人却傻傻分不清,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一一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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