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缴纳增值税怎么做账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缴纳增值税怎么做账,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缴纳增值税怎么做账
偶尔税费的缴纳胡出差错,一般纳税人缴纳税费的时候应该怎么做账?上个月多缴纳了税费应该怎么办?和会计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一般纳税人缴纳税费
1、缴纳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如果企业说到税务机关退回多缴纳的税费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如果出现了未缴纳的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指数)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4、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二)上月多缴纳增值税时 1、计提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他应收款——教育费附加
2、交完税后
借: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他应付款——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3、退回多缴纳的税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他应收款——教育费附加
以上就是有关缴纳增值税、未缴纳增值税、多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那么,春节抢的微信红包用不用缴纳个税?个人征税标准是什么?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小敏
【第2篇】设计服务缴纳增值税的税率
概述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内容
设计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文化创意服务。设计公司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6%,在无法取得进项的情况下,只能按照缴纳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减按1%征收)。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提供部设计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增值税纳,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设计服务费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案例
新立设计公司会计小白很苦恼,近期公司签订了一份设计服务合同,产生的设计费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小编总结: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的规定:
设计费属于现代服务中的文化创意服务,现在已划入营改增试点行业,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减按1%征收)。
精彩回顾
1.关于小微企业“六税两费”的新政,这些问题要知道!
2.关于最新的免税新政,以下几点需注意!
3.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要点—子女教育篇!
◎中税答疑◎
中国唯一专做“税务内容服务”的大数据机构
2010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座谈会确认:“中税答疑按行为导航税法的功能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税收政策内容多、变化快、查询难的问题”,由此奠定中税答疑税法导航的专业地位。
2013年起,国家税务总局和中税答疑联合连续两年开展“税法送万家”活动。
2015年起,为全国200家税务局提供微信新媒体运维。(中税答疑)
【第3篇】计提缴纳增值税税分录
退税通俗是指因某种原因,税务机关将已征税款按规定程序,退给原纳税人,那么增值税退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增值税退税的会计分录
根据正常销售,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缴纳增值税时:
本月上交本月应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
本月上交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计提应收的增值税返还:
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收到增值税返还: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什么是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预付账款、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库存现金等
收回或转销各种款项时,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应收款
营业外收入是什么?
营业外收入指的是与生产经营过程无直接关系,应当列入当期利润的收入。
“营业外收入”科目属于损益类账户,贷方代表企业发生的营业外收入额,借方代表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数额,经结转后该账户期末无余额。
什么是主营业务收入是什么?
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属于损益类账户,用于核算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
对于增值税退税如何写会计分录?这个问题您看懂了吗,您学会了吗?
来源: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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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地税票如何缴纳增值税
昨天二哥的一篇关于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的文章引起了大家的广泛讨论,也由此引发了很多相关的问题的思考。
前文阅读:
个人代开普通发票起征点300-500,超过就纳税
二哥选取了几个比较有代表性的问题,做一个汇总梳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
1
关于文章中说的除了特殊情况,自然人都只能按次征税,也就是无法享受免税政策,很多朋友就在问,这里的特殊情况指的是什么?
就二哥目前学习了解,特殊情况无法就是下面这两种。
1、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也就是说,比如自然人出租住房,你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可以享受到这个免税政策的。
2、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个代理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当然,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可比照执行。
2
还有朋友问,其他个人提供咨询服务为什么不能代开专票?有没有个人可以申请代开专票的情况?
这个问题是这样的,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而第五条说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个人当然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这其实就已经确定了其他个人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总体原则。
但是,营改增后,下面三种情况,个人也可以代开专票,我们来看看。
税总函[2016]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第二条第(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现在是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规定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所以就有着三种情况个人符合条件可以去代开专票。
其他个人转让、出租不动产,如果购买方不是其他个人的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保险企业、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收取佣金费用可以由支付方企业到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专用发票。其他情况均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然,你代开了专票也就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了。
3
为什么个人提供服务,要去开发票?难道不能做工资表直接支付吗?
这个问题就涉及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问题了。
财税2023年36号文关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但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除外。
所以,和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为单位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支付员工的工资可以造表发放,不需要员工为单位提供发票。
而独立劳务提供方均不属于和单位有雇佣关系的个人,应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提供正规发票。
所以正常情况下,接受非雇佣关系的个人提供应税服务都应该取得发票,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就不得税前扣除了。
当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28号文开了个口子,也就是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但是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当然,这个不以发票而以内部凭证作为扣除凭证的政策本身存在执行的分歧,具体的无非就是其他个人是按次还是按期执行起征点的问题,这个昨天文章也表达了二哥的观点。
4
代开发票缴纳了增值税,还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这个问题很多人也在问,二哥昨天文章没写,是因为昨天文章重点探讨的是增值税问题,个人所得税我就略过了,这里很明确,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从计算和征管两个方面来看看
计算个税无法就是看你的业务属于什么性质,个人所得税也分了很多税目,不同税目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都不同。
比如劳务报酬,现在是计入综合所得,按年算个税,平时预扣。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减除费用为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然后再用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如下图。
而如果是租赁所得,直接就是适用20%比例税率,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对于征管方面,理论上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全员全额申报, 扣缴义务人支付相应款项时候应该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也就是说,这个义务是扣缴义务人的,正常情况下,单位在支付的时候就通过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给别人申报了,而在开发票的环节税务局是不应该代扣个税的。
但是实践中并不是这样,在代开发票环节有全额扣的,有按一定比率扣的,也有认真执行政策,不予代扣的,让扣缴义务人去代扣申报的。
代开发票时候不扣个税的
比如广西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应税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公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全额扣的
比如四川成都,二哥去成都税务代开发票,就是按劳务报酬20%-40%全额扣了个税。
按一定比率扣的
大部分地区还是按比率扣,比如深圳、福建、内蒙古等。
这里要注意,按比例扣,比如1.5%,这里并不免除扣缴义务人代扣申报义务,毕竟是税务局没扣完,如果企业拿到发票没补扣,这部分的风险还是企业在承担。
深圳市和甘肃省等地的税务局文件也作了明确规定: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深圳市(甘肃省)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1.0%)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毫无疑问,企业支付的个人劳务报酬,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个人所得,其开具发票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作为已缴税款,不免除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昨天也有朋友问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区别,纳税人如何判断?
其实真的不好判断,最简单的方式就是看税务局开票扣个税给你选的税目是什么,这种判断就是直接按照税局结果来,最稳妥。
以上内容仅代表二哥个人观点,结论的得出也是结合现有了解的政策和实操,如果有不同的操作案例或者观点,欢迎留言讨论。
【第5篇】增值税计提和缴纳会计分录
导读:缴纳当月增值税会计分录如何编制?刚接触财务的会计新手可能对增值税的了解不是很全面,下面整合了一些精华内容,希望能帮助更多的人掌握这一层面的知识。具体的会计分录已经在下文中列出,欢迎阅读!
缴纳当月增值税会计分录如何编制?
1.如果缴纳是当月的增值税那么直接做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2、如果是上个月的增值税,那么期末将贷方应交的销项税转入未交增值税中,表示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在实际缴纳时再转入已交税金明细科目中转销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本月计提增值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如果是小规模:
借:主营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各项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
借:预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各项
货:主营业务收入
【第6篇】企业增值税缴纳标准
在一个风和日丽的下午,张老板将公司的财务经理李先生叫到办公室,和蔼可亲说:老李啊,我们公司需要资金开拓业务,现打算把 a区的厂房和办公楼出售,还有厂房里机器和办公楼里办公设备也基本上不需要了,也处置卖掉吧,公司有一部奥迪车使用率偏低,也出售吧,您说说,咱们这一折腾,这些要怎么交增值税?李经理一时懵了,只能赔笑道:张总,我先去查看一下这些资产,再来向您汇报吧。李经理回到自己办公室,急忙将固定资产资料调出来查看。要出售的固定资产情况如下:a区厂房是企业自己建造,2023年4月建造完成投入使用,办公楼是2023年8月外购的,奥迪车是2023年5月购买的,机器设备和办公设备有些是2023年前购买,这么多种类资产购买时间又不同,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李经理陷入沉思中。
一、一般纳税人企业出售自建房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年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八)销售不动产: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规定,上述例子厂房是2023年4月建造完成投入使用,则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假设该房产出售总价100万元,应纳增值税=100万/1.05*0.05=4.76万元,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企业出售外购房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年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八)销售不动产: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规定:上述例子办公楼是 2023年8月外购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假设办公楼出售总价15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50/1.09*0.09=12.39万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出售自用汽车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四、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规定,出售2023年后购入固定资产,可以采用一般计税。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购进房屋、建筑物及其构筑物,以及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并没有从2023年起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不能根据2023年前后购买时间点来判断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是采用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
上述例子中奥迪车属于应纳消费税的汽车。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政策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据此判断,出售2023年8月份后购入应征消费税的汽车采用一般计税,出售2023年8月份之前购入应征消费税的汽车采用简易计税。上述例子的奥迪汽车是2023年5月购买,现在出售可采用一般计税,假设出售奥迪汽车的总价3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30万/1.13*0.13=3.45万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企业出售自用的机器设备和办公设备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四、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规定,上述例子,有些机器设备和办公设备是2023年前购入,则出售时采用简易计税,出售2023年后购入机器设备和办公设备采用一般计税。
假设2023年前购入机器设备和办公设备出售总价款50万元,则应纳增值税额=50万/1.03*0.02=0.97万元,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看到此处计算公式中0.03,0.02税率,有些财税同仁可能会觉得奇怪,为什么会有这两个税率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规定,简易计税可采用4%征收率减半征收即征收率为2%,再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规定理解,即可得出税率0.03、0.02的由来。假设2023年后购入机器设备和办公设备出售总价款8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80万/1.13*0.13=9.20万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通过上述讲解,希望对各位财税同仁伙伴们理解一般纳税人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有所帮助。
【第7篇】土地增值税缴纳
我国的土地基本制度规定,我国的土地归国家所有或归集体所有;个人或单位无权获得土地所有权;个人或单位征用土地取得的是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1.买卖(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2.抵债(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3.交换(以交换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价金,而是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4.作价入股(作价入股介于买卖和交换之间,既类似买卖,又类似交换。)5.合建(在开发房地产时,合建与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都属于一方出地、他方出钱建房的合作形式。)6.赠予(赠予是用地人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移转给受赠人的法律行为。)7.继承(在用地人是自然人时,用地人的死亡会使其继承人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怎么缴纳增值税,都涉及到那些政策,以前一直纠结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税率和征收率各是多少,有哪些税收优惠呢?经过一番梳理和学习,终于弄明白了,下面就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给大家分享分析成果。
一、一般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适用增值税税率为多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为11%;随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出台,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进行了调整:2023年5月1日——2023年3月31日期间,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为10%;2023年4月1日起,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为9%。
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第一种观点: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六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二种观点:根据上述财税〔2016〕47号的规定,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及财税〔2016〕36号第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4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认定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
从各省的问题答复来看,大多是按照第一种观点进行答复的,个人也认可第一种观点,更有利于纳税人。
四、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情况可以减免增值税或不征收增值税?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1.第一条第(三十五)款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2.第一条第(三十六)款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3.第一条第(三十七)款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5号)
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
【第8篇】缴纳上月增值税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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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交税费的二级科目
(一)计入税金及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
贷: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为与收入有关的应交税费明细科目,注意:如果处置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房产,土地增值税对应的借方科目为“固定资产清理”,如果在处置固定资产就直接计算了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对应的借方科目为“固定资产清理”;如果处置作为无形资产管理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对应的借方科目为“营业外支出”,如果在处置无形资产就直接计算了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对应的借方科目为“营业外支出”。
(二)计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应交税费——应交保险保障基金
(三)计入其他科目
1、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负债
或相反分录
2、个人所得税
(1)计算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润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四)增值税有关的二级科目
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详见后)
2、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月份终了,将当月发生的应缴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月份终了,将当月多缴的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3)当月缴纳上月应缴未缴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2)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全部调帐事项入帐后,若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4)全部调帐事项入帐后,若本科目余额在贷方
a.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b.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c.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4、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1)转出留抵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以后允许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5、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新纳入试点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建筑服务、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以下简称四大行业)预缴增值税,同时需要预缴城建税等附加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等
6、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经典例题:2023年6月,纳税人购进办公楼办公用,金额10000万元,进项税额1100万元,分10年计提折旧,无残值。6月所属期抵扣1100*60%=660万元,另440万待2023年6月抵。
(1)6月购进办公楼时: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6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0
贷:银行存款 11100
(2)7月起计提折旧,每月折旧金额 10000÷20÷12=41.67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办公楼 41.67
(3)若未改变用途,2023年6月,剩余40%部分达到允许抵扣条件。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4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0
(4)若中途改变用途,假设2023年10月,将办公楼改造成员工食堂,用于集体福利了。
首先计算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 10000 万元-10000 万元÷( 10×12)×4〕 ÷10000 万元=96.67%
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 万元×96.67%=1063.33 万元
比较:1063.33 万元>660 万元,660 万元应于 2016 年 11 月申报期申报 10 月属期增值税时做进项税转出;该 660 万元应计入改变用途当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科目核算。剩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差额处理差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1063.33 万元-660 万元=403.33 万元,该 403.33 万元应于转变用途当期从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
①借:固定资产—办公楼 66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60
②借:固定资产—办公楼 403.33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03.33
③2023年6月,剩余部分达到允许抵扣条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6.67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6.67
7、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
(1)取得专用发票时:
借: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2)认证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3)领用时:
借: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假设某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的:
借:应收帐款等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差额征税时:
①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②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
(2)处置固定资产时
①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②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③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营业外收入
(3)“四大行业”选择简易计税预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10、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1)产生转让收益时: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2)产生转让损失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
(3)交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4)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11、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
借: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
应交税费——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无)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二、不在应交税费核算
1、印花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2、耕地占用税
借:在建工程(或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3、车辆购置税的核算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4、契税的核算
借: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以上不需要预计缴纳的税金不在应交税费核算。
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一)借方专栏
1、进项税额
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如: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红字金额 贷:原材料
2、已交税金
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减免税款
核算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营业外收入。
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销项税额抵减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6、转出未交增值税
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贷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应交税费——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贷方专栏
1、销项税额
退回销售货物应冲减的销项税额,只能在贷方用红字登记销项税额科目。
2、出口退税
(1)生产企业
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出口抵减内销: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收到出口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外贸企业
计算出口退税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收到出口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
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进项税额转出
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4、转出多交增值税
核算一般纳税人月终转出多缴的增值税。由于多预缴税款形成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才需要做这笔分录,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对于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形成的借方余额,月末不进行账务处理。
注: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也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但不设置若干专栏。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费下共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三个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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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小规模缴纳增值税会计分录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会计分录相对简单许多,我们先看主要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注1)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注1:有人常常疑惑,如果说销售额多少,没说是否含税,那怎么办?事实上,增值税范畴下,销售额即不含税销售额;若为含税,则必称“含税销售额”,上面公式即可看出。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三级专栏(比如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这两个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讲,用到甚少,本文忽略)外的明细科目。也就是说,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讲,通常只需要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一个科目核算增值税计提、缴纳情况足矣。
例如:甲公司商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季度申报增值税。2023年第四季度购入a商品一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价税合计103万元(注2)。购入b商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3),票面金额100万元,税额13万元,价税合计113万元。本季度销售上述全部a商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4),票面金额120万元,税额3.6万元,价税合计123.6万元;销售上述全部b商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价税合计154.5万元。上述款项皆已转账支付、收到。
注2: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只是对于购买方一般纳税人效果不同;而对于销售方来讲,无论哪种发票皆须提税,所以普通发票票面也有金额、税额、价税合计区别,但普通发票不能用于抵扣,因此我们只说价税合计即可。
注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许多人有个误区,认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取得专用发票,或者说不能给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其实现行文件无此限制;只要小规模纳税人依法索取且非消费者个人,销售方不适用免税政策,则并非不能给他开具。只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但人家也要索取的权力。打个比方,4s店卖车,难道还要管买方是不是有驾照吗?或者说,难道没有驾照就没有资格买车了吗?可以买,只是不能开。
另外,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须“先认证同时转出”处理不同,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必认证(系统也没有认证模块),全额确认相关成本即可。
注4:小规模纳税人现在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符合上述规定即可。但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来讲,开具何种发票无关,只是影响购买方能否抵扣。对于一般商品来讲,小规模纳税人都是适用3%征收率。
一、购入a、b商品
借:库存商品——a商品 103万
——b商品 113万
贷:银行存款 216万
二、销售a、b商品
借:银行存款 278.1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a商品 120万
——b商品 15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8.1万
三、结转a、b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a商品 103万
——b商品 113万
贷:库存商品——a商品 103万
——b商品 113万
四、申报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8.1万
贷:银行存款 8.1万
以上即为小规模纳税人涉及增值税主要会计分录和相关税收政策。关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优惠(不同优惠分录不同)、免税起征点适用、特殊情形抵扣、发票开具与优惠政策关系等业务处理,我们下文再续……
【第10篇】个人租赁收入缴纳增值税吗
近日,小编从网上看到这样一个问题,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如何缴纳增值税?不同的纳税主体出租住房,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规定是一致的吗?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解答一下吧!
一、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四条
因此,除了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之外,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个体户出租住房,均应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祥顺财税俱乐部
【第11篇】增值税缴纳会计分录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二、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三、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一般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二)参考账务处理
1.结转当期应交未交的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如果当期进项税大于销项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3.次月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二、一般纳税人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时。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已交税金”专栏。“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二)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计算应交增值税并且当月缴税时,参考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三、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时。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简易计税”明细科目。“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二)参考账务处理:
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四、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时。
(一)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其他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二)参考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上述是增值税纳税人常见的账务处理供大家参考。政策依据为《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应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增值税纳税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规定下选择其他账务处理方式。
转自:中税答疑
芸窗e财会,为千万财会人服务
【第12篇】建筑业如何缴纳增值税
1、异地施工,是否需要在异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答:需要在异地缴纳
2、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工程低于30万当月是否需要在异地缴纳增值税?
回答:不需要
3、自然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回答:不需要
4、建筑业预缴增值税,是不是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都是差额预缴?
回答:建筑业预缴增值税,是不是一般计税和简易征税都可以差额预缴,但是回机构所在地时一般计税项目需要全额计税。
5、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的增值税能在一般计税项目中抵减吗?
回答: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的税款可以在一般计税项目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预缴的增值税抵减增值税时不与建筑项目的应交增值税--对应抵减。
6、建筑业企业异地的工程必须需要设立分公司或者是子公司吗?
回答:不需要
7、怎样的建筑工程既要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又要办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回答:主要是房建工程以及市政工程
8、建筑业差额征收增值税使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吗
回答:只有简易计税的情况下才可以享受差额纳税的政策
9、建筑业差额征收增值税,财务上如何体现差额缴纳?
回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
10、建筑差额征收增值税,分包款需要凭什么作为抵扣依据?简易计税是否需要向税务备案?
回答:分包款可以凭借发票扣款。如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其材料及劳务款均可凭票扣除。简易计税不需要向税局备案了。
11、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用甲方的水电,取得甲方水电费分割单,金额200万元税局能否允许税前扣除?
回答:不可以!不是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水电费属于货物了。分割单只适用于劳务,不适用于货物!只有在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才有可能采取分摊方式。
12、关于建筑行业中的服务行业,缺少成本进项导致账目利润虚高,所得税压力大的情况怎么合规解决?
回答:可以在一些总部经济招商园区内,成立相匹配的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享受相应的核定征收政策,减少所得税上的压力。
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不同,核定征收不看企业的进项、利润等,只看企业的销售额(开票额),再根据其所属行业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核定征收主要是用于一些账目不健全的企业,就按照行业利润率10%来进行核定。
假如一家享受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今年的开票额为400万,税务就按照利润为400万*10%=40万来进行征税。核定征收一般就是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一般个人经营,因为这样的企业不具备完整的建账能力,申请核定征收就是合理的。个人独资企业交税按照个人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套五级累进制就是0.5-2.1%
小规模纳税人目前增值税是1%,附加税减半征收0.06%,个税0.5%-2.1%,综合税率3%左右,400万的业务缴纳12万左右的税金后就可以直接转入法人的私人账户自由支配。
信息技术、软件开发、文化创意、房地产行业、广告传媒、设计规划、营销策划、会议展览、商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行业、游戏行业、市场营销策划、商贸行业、电商行业、互联网行业、建筑行业等高利润低成本的行业,都可以通过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征收,以业务的模式合理合法的减少税收压力。
想要在相关地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朋友可以与我们税务师详细沟通,直接帮您对接各地税源地源头政策。
【第13篇】增值税汇总缴纳规定
相关规定:
苏国税发【2007】第128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是指经有权国税机关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区域内的管理机构)汇总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增值税应税事项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或缴纳增值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申请在省内跨市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省局审批。申请在市内跨县(市)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报省辖市局审批(涉及地方财政利益调整的,报省局会省财政厅审批)。”
增值税汇总纳税申请需要符合什么情况?
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申请报告必须包含以下内容,其他信息按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报送。
(1)企业基本情况及全省总分机构情况,列入《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清册》内的相关机构是否为总机构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
(2)企业财务会计、税务管理制度情况;财务、会计软件使用情况;企业的经营管理内控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
(3)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配套管理软件是否能够达到总机构对分支机构全面监管的程度;
(4)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固定资产、存货等是否在总机构账册或报表中进行反映和记载;
(5)总机构前三年是否有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或偷、骗税行为(主要指在国税申报纳税情况);
(6)拟申请汇总纳税的理由及申报和分配税款模式。
【第14篇】增值税如何缴纳
一、增值税计算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1、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2、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应设如下10个二级明细科目:
①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下设10个三级明细科目,见下文。
②未交增值税
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缴未缴、多缴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缴纳以前期间未缴的增值税额。
③预交增值税
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④待抵扣进项税额
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⑤待认证进项税额
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⑥待转销项税额
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⑦简易计税
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⑧增值税留抵税额
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至纳税人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⑨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⑩代扣代交增值税
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立10个三级科目
【借方专栏】
①进项税额
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②销项税额抵减
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③已交税金
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④转出未交增值税
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
⑤减免税款
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⑥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贷方专栏】
⑦销项税额
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⑧进项税额转出
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⑨出口退税
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⑩转出多交增值税
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多交的增值税额。
二、增值税会计分录
1、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
①购入材料时:
借:原材料等(含税,增值税计入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②销售货物(服务)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无进销之分)
③交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一般纳税人账务处理
①企业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时: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②企业购进相关服务(比如财税咨询服务、法律咨询服务、设计服务、推广服务、研发服务等)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研发支出/生产成本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③企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确认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④企业购进商品、服务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对应的前期已经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借:相关成本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⑤建筑服务业、房地产业等涉及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⑥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辅导期内涉及当月缴纳当月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⑦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损益类相关科目
⑧月末结转分录:
期末计提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实际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对于企业当期多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缴纳以前期间增值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在借方,表示企业多交的增值税,在贷方,表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⑨销售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政策优惠:
计提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收益——政府补助
实际收到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银行存款
⑩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纳税人办理退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实际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不存在抵顶内销环节应纳税额的情况,计算出的退税额即为实际税务机关退税款:
计提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实际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
【第15篇】建筑企业增值税谁缴纳
误区一: 有的财务认为:对于同一个建筑工程项目,分包方既可以选择选择一般计税,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 不可以。如属于同一纳税人承接的同一个建筑项目,应选择一种计税方式计税。对于同一个建筑工程项目,只有符合条件的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比如同一建筑企业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项目,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但是,包工包料项目,不符合简易计税要求,一般纳税人必须采取一般计税。 注意例外情形: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没有选择权了。
误区二: 有的财务认为:对于同一个建筑工程项目,分包方既可以选择在一个时间段选择一般计税,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 不可以。虽然不同的项目可以选择使用不同的计税方法。但是简易计税属于特定应税行为,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若是项目采用简易计税还没有超过36个月,则不得改为一般计税。
说明1:一般纳税人特定应税行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后,36个月内是否可以随时改为一般计税?
答复:不可以。
说明2:我们目前属于简易计税,36个月后,改为一般计税是否允许? 答复:可以。
说明3: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选择一般计税是否可以随时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可以。税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即可以。
说明4:我们目前属于一般计税,现在可以转为简易计税吗? 答复:可以。现行政策并无禁止性规定。只要是你符合简易计税的条件和范围,则可以随时由一般计税转为简易计税。比如:建筑企业符合简易计税条件的工程项目,如老项目、清包工或者甲供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总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如果要变更计税方式要等36个月。反之,一般计税变更为简易计税则不受36个月的限制。
误区三: 有的财务认为:对于同一个建筑工程项目,总包方若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分包方也要必须选择简易征收。
答复: 目前没有这样的税务规定。如果总包单位选择一般计税,分包单位也没有必要一定跟总包单位一致,只要符合清包工、甲供等简易计税条件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政策参考: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文章部分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第16篇】统借统还业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为了解决集团内子公司融资问题,2023年5月,c集团与某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年利率为8%。取得该笔借款以后,c集团公司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照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每月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利息。那么,c集团公司取得下属单位支付的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相关规定:
“统借统还业务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情形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情形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因此,c集团按照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每月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免征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