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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交增值税(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33

【导语】怎么交增值税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怎么交增值税,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怎么交增值税(16篇)

【第1篇】怎么交增值税

前天浏览联兴财税问答题的时候,看到有人提问:如何申报增值税?

我想这大概是位会计小白。

作为老会计,我希望能给她提供点帮助。下面就按填报步骤演示演示一下吧。

1、登录当地的电子税务局;在导航栏找到“我要办税”和“税费申报及缴纳”;参看下图红圈:

2、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选项后,在左侧导航栏找到“按期应申报”,然后在右边选择增值税填写申报表,如下图中红圈所示:

3、进入申报页面后,会出现一个提示对话框:请选择申报方式。具体选择哪种申报方式,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而定。现在以一表申报方式为例进行讲解。

4、选择一表申报前,需要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进项发票的勾选认证,以及开票系统的发票也要上传。如果这些工作都做完了,就可以点击右上角的“一键读取”,这时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等数据就会被读取过来。然后点击“下一步”即可。如下图所示:

5、申报表选择,这个根据自己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然后点击“下一步”。

6、这时就打开了申报表列表。如图:

7、点开报表列表中第二份表《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根据实际情况来填表就可以了。这个表要根据不同的税率,同时还要根据开具的专票和普票以及未开票销售额和税额分别填到不同的行和列。

8、填写附表二,即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在本表第一栏不用填,直接在第二栏填数: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这个根据认证平台的统计表来填就行了。8b栏次也不需要填,是从后面的表中自动取数的。

第四项,即第十栏,根据当期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填写,也就是当期员工乘飞机、火车取得的扣税凭证来填报。

进项税转出额,也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结合左侧的项目来填报,如果没有就不用填。

9、附表三,大多企业不用填。

10、打开附表四的时候会出现一个提示对话框,提示你本期可以加计抵减的税额,并将其填列在本期发生额栏中,如果上期有留底,会自动将数据带到期初余额栏内。

11、接下来开始《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如果本公司有减税或者免税的情况,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填报。点开绿色圈内的选项,从中选择和本企业相符的选项即可。

12、《其他扣税凭证明细表》:这张表主要是填报桥、闸通行费和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金额和税额。这个可以根据当期帐内实际数据填报。

桥、闸通行费的金额和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不含税金额=票面金额/1.05;税额=不含税金额*0.05;

火车和飞机的不含税金额=票面金额/1.09;税额=不含税金额*0.09

13、以上所有的表都填报完后,打开第一张表即主表,与账面的数据核对是否有差异,同时也要检查各表之间的逻辑关系对不对,如果不对,左边列表中会出现提示。

填表的时候务必细心,不要填错行或列,因为每张附表的数据最终都是要带入主表,自动计算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检查无误后,点击上面的申报即可。

14、如果在开始填报的时候选择了一表申报,当你点击申报后会出现提示窗口:附加税随增值税一并申报。

【第2篇】不交增值税还交城建税吗

作为一个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对财务这块的基本税务知识我们还是要涉猎的,毕竟项目经理作为一名管理人才,不要求我们什么都精通,但要求我们要涉猎多方面的知识。今天分享一下我对工程行业的税务理解。

现举例说明:如果你用朋友公司资质承接了一个2000万的专业分包工程(按现有税率需开9%的专用增值税票到甲方你才能拿工程款),如果你想在降低你这个项目的税金成本,那么就得多开票(说这个大家估计都知道)具体怎么开,怎么算税金成本,以下用数据说明:

常规的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城市建设税7%、教育附加税3%,地方教育费附加税1%)、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

销项增值税成本:2000万*9%=180万

那么你项目上采购原材料能够开增值税票那么一定得开增值税票,按工程行业材料常规占比70%,那么:

进项增值税发票:2000*70%*13%=127.4万

如果你项目增值税票就这么多,那么增值税你就得给你朋友公司补税金:

180-127.4=52.6万

由于你项目增值税发票不够那么你就要交附加税:

52.6*(7%+3%+1%)=5.79万

为了不交附加税你就得增加你购买材料的增值税票使你项目的增值税票大于等于你的销项增值税票(也就是大于等于180万)。

如果你只有采购材料的票,那么你还得交企业所得税,如果你朋友公司是查账征收就得利润的25%,如果是核定征收就是收入的2%(要看公司和地方税务怎么谈的)大点的公司都是查账征收。

那就是:(2000-70%*2000)*25%=150万 或 2000*2%=40万

印花税:收入的万分之三 2000*0.0003=0.6万

那么整个项目下来你的税务成本就是:

52.6+5.79+150+0.6=208.99万元 或52.6+5.79+40+0.6=98.99万元

税务成本接近工程造价的11%了,太高了就没啥利润了。

那么为了降低税务成本,那么我们就必须要求项目采购材料都得开票哪怕是普票也得要,还有所有的人工费也得开票,这样成本就增加了,企业所得税就降下来了。那么项目的税金成本就降下来了。不知作为项目经理的你看明白没,以上只是个人之见,毕竟自己不是学财税这块的不足之处各位提出指导意见。

【第3篇】未交增值税结转

1.月末,无需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设的明细科目余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原明细科目(包括'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在内)余额在年中各月月末予以保留.

2.月末,增值税经计算为应交的,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次月交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月末,增值税经计算为多交的,则: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收到退库时(抵减以后期间应交增值税的,无需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月末,增值税经计算为期末留抵税额的,则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有专门的账页,是多栏式的,其中有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余额等.

1、发生销售时,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当月实际发生逐笔登账,月末累计.

2、购进原材料时,借:原材料

借:应纳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同样根据当月实际发生逐笔登账,月末累计.

3、如果当月有进项税额转出,

借: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应付福利费等)

贷:应纳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到月末,如果余额在贷方(既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说明本月应交增值税额,在次月10日前交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到月末,如果余额在借方,说明还有留抵,暂时就不用缴税了,待以后实现销项税额大于留抵数时(也就是以后月份)再纳税.

如果不需要缴税月底需要结转增值税吗

当月月末如果销项大于进项也就是要交税的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即(销-进-上期留抵)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下月交纳时,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存/现金2.当月月末如果销项小于进项 即不交税就不用结转。已交税金是交纳本月税款用的明细科目,好多公司都是本月税金下月交纳!

两个科目本身是不需要结转的!需要结转的是他俩之差大于0的情况(销-进大于0)

【第4篇】投资理财收入交增值税

投资理财如何缴税

导读:

一、股票交易

二、基金交易

三、银行理财产品

四、保险

五、信托产品

六、国债利息收入

七、银行存款利息

八、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特别说明

投资理财越来越普及的今天,很多人都在关系税收的问题。那么,个人在进行投资理财如何缴税?本文对这一问题进行一个总结归纳。

一、股票交易

股票交易获利的方法有两种,即股票转让赚取差价和股票发放股息

a. 股票转让

根据财税字〔1998〕061号规定:

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根据财税〔2017〕78号规定: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23年11月17日起至2023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b. 股息红利

对于个人取得,在《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中明确,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银行理财

银行理财产品是指银行自行开发的理财产品(不包含银行存款)。投资者取得的该类投资收益实质上一种定期理财产品的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银行存款

财税[2008]132号中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余额宝利息收入。对于居民个人余额宝的利息收入,目前税务局没有明确的文件。但在生活中,余额宝利息收入相当于我们居民个人的储蓄存款,目前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基金

公募基金:

a.基金交易

根据财税字〔1998〕55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b. 基金分红

根据财税字〔1998〕55号规定:“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的设立分为公司型、合伙型以及契约型三类

个人投资者从公司型基金获得的收益,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型基金盈利必须交税,但如果亏损却不弥补或抵扣。这非常不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利用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

契约型基金由受益人缴纳所得税,自然人作为信托基金投资人的,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信托产品

一般而言,信托产品用途是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个人所获取的收益应归属于“利息、股利、红利所得”,但根据财税〔2005〕107号规定: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信托产品的纳税应注意投资人购买的是何种标的资产

如果信托产品是投资于国债及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其获取的利息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国债利息收入

国债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国债的收益率根据期限不同略有不同,年收益率在3%-5%,在财务管理中被认定为无风险利率。国债具有收益率低、风险小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项: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明确国债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保险

根据国税函〔1998〕5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另根据财税〔2017〕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规定: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目前对分红险支付的红利,是否缴纳个税,尚存争议。税务总局没有明确,部分地区要求征收。

八、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特别说明

根据财税〔2017〕56号的规定,从2023年1月1日开始,资管计划是由管理人缴纳增值税,暂按3%征收率缴纳。

具体都包括哪些呢?

资管产品分了两大类,一类叫做贷款服务,另外一类叫做金融商品转让服务。贷款服务俗称把资金的使用权转让给别人,然后取得一个固定的资金回报,或者取得一个资金让渡使用权转化来的利息收入,叫做类贷款服务。

一个概念界定是保本产品和非保本产品。如果在合同中明确这个产品是保本的,保利息收入的,被认为风险比较小,类似于贷款服务,是要征收增值税的。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是保本的,是非保本的,有可能本金会出现亏损的,被认为风险是比较大的,就不要求交税。

之前有投资人收到一些信托公司发给他们的通知,他们所购买的信托产品要收增值税了,投资者的收益可能要扣掉其中一部分。

举例说明:某产品收益率是8%,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为8%*3%。

我国的税法制度在金融投资行业虽然发展的很快,但仍有一些领域未作详细规定,这也给了投资人'合理避税'的机会。因此在投资理财的时候,需要多了解一些税收的知识,避免'无意识'情况下违反了相关的规定。

【第5篇】小规模纳税人怎么交增值税

我们都知道,小规模纳税人公司。开票季度不超过45万(仅普票,但是专票也占票量),这句话怎么理解呢?打个比方,季度开了普票44万,由于小于45万,所以免征增值税。但是普票专票一共开了44万,其中普票开了35万,专票开了9万,虽然没有超过45万,但是需要针对专票9万来征增值税。

另外,季度一共开了46万,其中普票30万,专票16万,季度票量大于45万,所以无论普票还是专票都是需要交增值税的。这点是各位老板都要清楚的。

所有优惠的只是增值税,不包含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按2.5%征收企业所得税。100万-300万部分,实际按5%征收,超过300万部分最高25%,而海南最高仅按15%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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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资管产品增值税交多少

继国海证券债券代持“萝卜章”这一牵涉资管业务的“黑天鹅”事件后,资管圈年底又迎来“重击”,以后资管产品管理人在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必须得缴纳增值税!这会对投资者产生什么影响呢?诺亚研究为此进行了解答。

通知原文:

诺亚研究观点:

首先,根据140号文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该条明确规定了资管产品管理人为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相比以前资管行业税收问题无明确规定的情况,无疑增加了管理人的税收负担。

其次,结合其他几条规定,诺亚研究认为,对于非通道类资管产品(如银行理财、公募基金、非债权类券商资管产品等),若投资非保本型的、非价格交易型的产品,则不缴纳增值税;若投资明确保本型的产品或价格交易型的产品(如股票、债券、场内交易型货币基金、etf基金等非持有至到期类产品),则需按资本利得部分缴纳增值税。

对于“通道类”资管产品,如非标债权类业务(信托、券商资管计划、基金资管计划、私募契约型基金、保险资管等),对管理人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此外,对于私募股权基金(pe)业务,按股权退出取得的收益,基金管理人缴纳增值税。

简单映射关系如下图:

目前金融体系内产品互相嵌套、交叉持有现象普遍存在,如客户a买了b银行保本理财,b银行保本理财投了c券商资管产品,c券商资管产品用于发放委贷给企业,那么对于c券商和客户a都要缴纳增值税,这种复杂的投资链条在缴税界定则会出现重复缴纳问题,目前104号文内容规定尚存在界定不明晰和执行较困难的情况,不排除后续会出台针对性的补充文件,我们会定期关注。

《通知》对投资者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投资者来说,诺亚研究认为这次出具的文件还是有需要再明确的地方,按照这个执行起来目前来看还有不少障碍。同时,140号文对于什么叫“保本”给出了一个解释,即保本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那这种行为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则这种金融商品持有期间的取得的收益属于非保本收益,这个就不缴纳增值税。因此,可以明确已购买资管产品中非保本产品且持有至到期的话不受影响。

另外,按照《通知》规定,管理人需对2023年5月1日以来的发行的保本型或者非保本非持有至到期的产品缴税,按已定资管合同,该部分只构成管理人的费用支出,不影响产品收益。但以后发行产品,管理人该部分的成本是否会转嫁到投资人,目前还不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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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如何少交增值税

增值税是我国的主要税种之一,也是企业都必须要缴纳的税务。增值税现在已经成为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了,占比国内全部税收的60%以上。那么企业怎么合理避免增值税,增值税合理避税的方法有哪些呢?跟着@财税大风车一起看看吧!

一、销售方式的选择的筹划

在企业的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往往采取多种多样的销售方式。不同的销售方式下,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对不同销售方式如何确定其增值税的销售额,既是企业关心的问题也是税法必须分别予以明确规定的事情。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10件该产品,给予价格折扣10%,购买20件该产品,给予价格折扣20%等。

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这一规定,无形中就为企业提供了节税空间。

除了上面的方法,增值税想要税收筹划,还可以利用好,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入驻到有优惠政策的园区

其实总部经济招商就是一种注册式招商来的,这是一种不需要企业实体入驻到园区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模式。因为有一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资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一些出名的企业注册分公司入驻园区,这样就可以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带动了经济的发展。

总部经济模式,不用实地入驻,只需入驻到当地,就可以享受当地的政策;全国各地企业,都可以申请享受。这也能够为企业减轻增值税压力。

笔者与全国各地园区都有合作,通过笔者就可以免自行注册、注销等一系列麻烦操作,直接享受到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尽量避免进项转出

企业应当做好合理规划,尽量避免进项转出。比如公司建造一栋大楼,如果是用于集体福利或免税产品的,则应当做进项转出。如果这栋大楼除了用于集体福利或免税产品,还用于应税产品的,则不用做进项转出。

《财税大风车》专注于园区招商、企业税务筹划,合理合规助力企业节税!

【第8篇】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1.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2.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投资收益

1)“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

本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核算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分别设置“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2)“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本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公允价值变动而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借方登记公允价值变动的损失额,贷方登记公允价值变动的收益额)。

3)“投资收益”科目

本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核算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的期间内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实现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借方登记投资损失,贷方登记投资收益)。

(二)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费用。

增量费用是指企业没有发生购买、发行或处置相关金融工具的情形就不会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证券交易所、政府有关部门等的手续费、佣金、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和持有成本等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基本账务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

应收股利/应收利息(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投资收益(交易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交易费用对应的可抵扣的增值税)

贷:其他货币资金等(支付的总价款)

【提示】买股票也交增值税,但不是抵扣制,而是差额征税。

【理解一下】购买价款中包含的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1)不影响投资收益。

(2)不构成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

(三)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1.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的处理

2.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四)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

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将出售时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货币资金等(实际收到的售价净额)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或借方)

投资收益(差额倒挤,损失记借方,收益记贷方)

【提示】出售时,不需要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

【易错易混点辨析】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业务对损益类科目的影响。

(五)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1.计算出售时的增值税税额

出售时的增值税税额=[卖出价-买入价(不得扣除已宣告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未领取的债券利息)]÷(1+6%)×6%

2.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第9篇】哪些收入需要交增值税

请问

营业外收入需要交增值税吗?

答复

首先跟你说一下,一项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不是看你做账的会计科目,而是需要判断一下该项业务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若是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业务,当然没有增值税,比如公司收到了一笔捐赠款10万元,这笔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缴纳增值税。

若是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业务,还要看看收款方向,若是在增值税应税行为中销售方在价外额外收取的款项,属于价外费用,则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若是购买方在价外额外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比如建筑企业在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因为甲方延期付款而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是在增值税应税行为中销售方或者服务提供方在价外额外收取的款项,属于价外费用,则需要缴纳增值税

参考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注意:

也就是说,增值税应税行为仅包括政策明确列举的在我国境内发生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行为。其他行为则不属于应税行为。

参考二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不再强调“向购买方收取”,不再列举价外费收费名目,同时采用了反向排除法,哪些不属于价外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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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库山东。

【第10篇】房屋交易增值税怎么收

引言:

房屋买卖中,经常会听到满五唯一、买家承担全部税费等词汇,这些都涉及房屋买卖所需要缴纳的各种税,这些税比较复杂,特别容易混淆。本文就来梳理一下二手房房屋买卖中涉及的各种税。

因个人从开房商处购买的一手房,买方只涉及契税和印花税,相对比较简单,而房地产开发公司涉及的各种税又比较复杂,自有专业的人员去操作,本文只涉及二手房屋买卖。

案例|困扰:

张三于2023年1月1日出资300万元在北京市通州区购买了一处房屋,房产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是89.99平米,该房屋是张三家唯一住房。2023年1月5日,张三将该房屋以45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四。

问题:

2023年的房屋买卖中,张三和李四分别需要缴纳哪些税?缴纳多少?

案例|解读:

房屋买卖,买卖双方均需要交税。其中,卖方/转让方/卖房人涉及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买方/受让方/买房人/购房人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一、卖方所涉税种

(一)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卖房屋,属于财产转让,需要就“财产转让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是指卖房收入减去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房产原值是购房的成本,合理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如果有财产转让所得,就意味着卖房人赚钱了,就赚钱部分,卖房人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财产转让所得,则意味着卖房人亏钱了,自然也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均需要提供相应的凭证以供税务机关核实,相关凭证包括购房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等。如果卖房人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税务机关在契税征档案中也查询不到上次的交易费用,那么税务机关就没办法确认卖房人赚了多少钱,这时候就适用核定征收,根据卖房收入的1%-3%来核定征税。目前,大部分省份从促进房产交易的角度考虑,均适用1%的征收率。

有些情况下,卖房人不提供相关凭证,适用核定征收率可以很好地节省税负。但在亏钱的情况下,如果无法提供相关凭证,则有可能会增加税负。

关于个人所得税,国家给予了一些税收优惠,日常听的比较多的就是“满五唯一”。“满五唯一”的意思是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5年的起算时间以产权证和契税发票上的时间确定,哪个早就以哪个为起算点。

此外,继承/遗赠,离婚析产,将房产无偿赠与近亲属或抚养人/赡养人的,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增值税

卖房人转让自建自住的房屋的免征增值税,这一种情形比较少见,我们主要讨论出卖购买所得房屋的情形。

卖房人出卖的房屋持有不满2年的,应按收入的5%缴纳增值税。这里的收入是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如果收入中包括增值税的,需要先进行价税分离。比如案例中,张三卖房收入是450万元,价税分离后,不含税收入应为450÷(1+5%)=428.5714万元,增值税为428.5714×5%=21.4286万元。

卖房人出卖的房屋持有已满2年的,除北上广深外的其他地区,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地区的政策是,如果出卖的房屋是普通住宅的,同样免征增值税,如果出卖的房屋是非普通住宅的,则要用收入减去成本后的差额,适用5%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非普通住宅的标准有很多,包括容积率、购房价款等,但最好记的就是看面积是否超过144㎡,未超过的属于普通住宅,超过的则有可能不普通,具体可咨询下当地的房管部门。

(三)附加税

附加税是大家习惯性的称呼,目前我国并没有叫“附加税”的税种。附加税是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税附加。顾名思义,附加税是依附性的税,计算基数就是需要缴纳的增值税数额,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时,也就不需要缴纳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费的税率有三档,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在其他地方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费率一般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费率一般为2%。因计算基数是应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基数比较低,所以附加税相对比较少。比如,案例中的张三,应交增值税5.7143万元,城建税即使按7%计算,附加税总额也只有21.4286×(7%+3%+2%)=2.5714万元。

(四)土地增值税

个人出卖住房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出卖非住房的(如商铺),则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比较复杂,大部分人转让的又都是住房,所以关于土地增值税的内容不再展开。

(五)印花税

买卖房屋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税率为万分之五,计算基数是房屋买卖合同总金额。如果合同中房屋价款和增值税是分离的,计算基数就不包括增值税,否则,就要包括增值税。

二、买方所涉税种

(一)契税

契税是买房人要交的税种,税率为3%-5%,各省有自己的规定,房屋性质不同税率也会不同,对于住房来说,大多数省份规定的税率都是3%。契税的计算基数是不含增值税的购房总价。关于契税的具体政策为:

买房人购买的房屋是家庭唯一住房的,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买房人购买的是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对于北上广深地区的买房人,则第二套房即适用3%的税率。

买房人购买的是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适用3%的税率。

此外,买房人首次购买公有住房的,以及离婚析产、继承等情形,免征契税。

(二)印花税

印花税是买卖双方都要缴纳的税种,买方需要缴纳的印花税与卖方一样。

提示|建议:

房屋买卖,是涉及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多个税种的,交易双方在交易中,要充分考虑税务的影响。把税务因素考虑进去,才能真正算清得失。

法规|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所称“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是指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精神,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5、《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刘旭旭律师

2023年4月25日

【第11篇】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的群体也不少,为了鼓励我们的小规模企业的良性发展,我们国家为此出台了不少的优惠政策。在符合这些优惠政策的条件之下,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免一些税款。

那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是否还要交附加税?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免征的部分不需要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时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相关数据,享受免税优惠。

若有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若未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政策。

免税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及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下同),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季度销售额6万元至9万元的,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季度内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前月份仍为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增值税减免,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贷记营业外收入。 国税总局公布小规模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财政部会计司就及时跟进,颁布了: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该规定明确指出: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因此,减免增值税分录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是否还要交附加税?'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所谓附加税,就是跟随正税而加征的一种税。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话,那就说明正税没有了,加征的附加税也就免征了,这样大家理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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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公益性捐赠交增值税么

企业捐赠支出本属于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支出,按照所得税法的扣除原理本不允许税前扣除,但是国家为了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特别规定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税前全额或者限额扣除。从捐赠的类型看,捐赠可分为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只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方可税前扣除,非公益性的捐赠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其中公益性捐赠按照所得税法中的定义具体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因此要满足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求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需同时符合捐赠途径和捐赠目的两项要求,在此就不作铺开阐述;此篇文章主要想从捐赠的资产类型角度来阐述不同类型的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

从捐赠的资产类型来区分的话,捐赠主要可分为两大类:货币性资产捐赠

如用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对外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包括股权捐赠及除股权外的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捐赠等

为使大家能够较为容易地理解下文阐述,大家在对捐赠业务进行财税处理首先需明确三个概念:即会计账载捐赠支出额(即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账面记载的捐赠支出额,通常为账面“营业外支出”金额)、税收捐赠支出额(所得税法认定的可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额)、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按照当年会计利润总额和12%的比例计算的扣除限额),下面我将具体通过举例为大家进行阐述。

1、货币性资产捐赠

该类资产捐赠其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均较为简单,且对于对于会计捐赠支出金额和税收捐赠支出金额的认定通常也保持一致,不存在差异;

例如:某企业2023年通过具备税前扣除资格的某基金会捐赠现金100万元用于资助贫困儿童就学,假设该企业当年实现会计利润总额500万元;

会计处理:

dr:营业外支出 100万

cr:银行存款 100万

税务处理:

税务上认定的的税收捐赠支出金额也为100万元,由于当年利润总额为500万元,按照12%的扣除限额比例计算的当年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为60万元,剩余的40万元余额可向后结转至2021、2022、2023年,分别在当年的扣除限额内结转扣除,因此2023年所得税汇算时需纳税调增40万元;

2、股权资产捐赠

例:a公司2023年通过某具备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向某青年创业协会捐赠其持有的b公司30%股权用于资助青年创业活动,a公司当年实现会计利润总额为5000万元;该b公司股权是a公司2023年通过抵债获得,抵债时点该股权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b公司所欠a公司货款为1100元;a公司对b公司股权采取权益法进行核算,2018至2023年捐赠前b公司共实现经营净利润500万元、实现其他权益变动100万元;

会计处理:

取得抵债股权资产时:

dr: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00万元

营业外支出 100万元

cr:应收账款 1100万元

对股权资产的后续计量:

dr: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50万元

-其他综合收益 30万元

cr:投资收益 150万元

其他综合收益 30万元

捐出b公司股权时,按照处置股权的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处理:

dr:营业外支出 1180万元

cr: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00万元 -损益调整 150万元

-其他综合收益 30万元

dr:其他综合收益 30万元

cr:投资收益 30万元

税务处理:

不同于上述第1点所述的货币性资产捐赠,股权捐赠时税法上的税收捐赠支出额与账面记载的捐赠支出额并不一致,同时税法处理时还需计算当年捐赠扣除限额,具体如下:

税收捐赠支出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注意此处视同转让时不是以该股权的公允价值作为其视同转让收入,需与下文第3点的其他非货币自资产捐赠进行区别);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税务处理时需对该股权视同转让,视同转让收入和税法认定的税收捐赠支出额均以该股权的历史成本确定,因此要想确定税收捐赠支出额需首先确定该股权的历史成本,那么该股权的历史成本又该如何确定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由于a公司持有的该b公司股权最初是通过抵债方式获得的,属于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因此应该按抵债时点该股权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为其历史成本,根据例题所述可知该b公司股权的历史成本为1000万元,同时便也可确定所得税法认定的该股权捐赠的税收捐赠支出额为1000万元,与会计账载金额1180万元存在180万元的差额,因此首先需调减账载捐赠支出180万元,即调增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180万元;同时按照a公司当年利润总额和12%的扣除限额比例计算的当年股权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为600万元,与税收捐赠支出额1000万元存在的差异400万元需进行调减(即调增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并可结转至后续三年限额扣除(注意此处可能很多人会错误地根据会计账载金额1180万元和当年扣除限额600万元计算的差额580万元作为可结转后续年度的捐赠支出);

3、除股权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以企业自产产品为例)

例:a企业通过某县政府捐赠一批自产产品,该批产品的成本为100万元,对外销售的公允价值为15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a企业当年实现会计利润总额500万元;

会计处理:

dr:营业外支出 119.5万元

cr:库存商品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5万元(增值税处理时需视同销售,按照公允价值确定销项税额150万*0.13)

税务处理:

所得税税务处理时可以将上述捐赠理解为两笔交易,即先将自产产品按照公允价值视同销售,然后将销售所得用于对外捐赠形成捐赠支出,由于已将该批产品按照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并计入了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额中计算了所得税,因此在对外捐赠时认定的税收捐赠支出也应以该批产品的公允价值进行确定(在所得税处理时很多情况下均有类似处理,只要交易缴纳了所得税,则其计税基础或者扣除额也可相应增加,例如:以非货币性自产进行对外投资采用分期计税的情况下,取得的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则是按照每年新增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增加其计税基础,即缴纳了一部分所得税则相应增加计税基础);

按照公允价值视同销售政策依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项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按照公允价值确定税收捐赠支出额政策依据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60号)第九条规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从接受捐赠方角度看其获得资产的计税基础是以公允价值确定,那么从侧面反映出捐赠方的捐赠支出也应该以公允价值确定);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六期)》第20条也给予了明确:“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对外捐赠,因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确定收入。具体操作上,按照被移动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成本按正常销售确定,捐赠扣除金额按公允价值确定

因此综上所述,税务处理时认定的税收捐赠支出额为169.5(=150万+19.5万)(与会计账载金额119.5万元的差额50万元需做纳税调减)万元,当年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为60万元(500万*0.12),税收捐赠支出额与扣除限额的差额109.5万元可结转后续三年扣除。

【第13篇】进口交的增值税票没用

什么是进口增值税?

进口增值税,是指进口环节征缴的增值税,属于流转税的一种。不同于一般增值税对在生产、批发、零售等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进口增值税是专门对进口环节的增值额进行征税的一种增值税。

进口增值税可以抵扣吗?

进口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发票进行税费抵扣的。

进口增值税抵扣流程:

1.在签订进口货物合同后的5日内应该到当地的税务局做备案登记(有的区不用登记)2.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票就是一联(既是发票联又是抵扣联),如果你们单位没有进出口权,是托报关公司办理的,右上角的台头,应该是双抬头,也就是你们公司的名称跟报关公司的名称,谁交的税税的名字在上面,如果是报关公司代缴的,你们要支付给他们才能抵扣.3.征期录入纳税报表时,在申报系统中,有张海关增值税抵扣表,按表格上的要求填列.4.低扣的期限也是自开票之日起,180天有效,但货款必须已经支付,进口增值税票上的合同号应该就是你们签订的进口货物合同的编号,要一致才能抵扣.5.你税票上的增值税就是你可以抵扣的金额,前面的不含税货款中已经含关税跟消费税了,甚至还包括了运费与保险费,是完税价格.但有些东西是免关税的

进口货物增值税可以抵扣吗?

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第14篇】转出未交增值税是什么意思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的增值税,需要记入“其他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其他收益”,这些点一定要搞清楚!

01

减征、免征、抵免部分税款

需要记入“其他收益”

前几天,有粉丝朋友问,减免的印花税需不需要记入其他收益?

一般来说,直接减征、免征、抵免部分税款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行为,是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的,也就是不需要记入“其他收益”。

但是以下2种减免税款的情况,明确要记入“其他收益”:

(1)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加工型企业根据税法规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按定额扣减增值税的,应当将减征的税额计人当期损益;

(2)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增值税上所说的小微企业,跟企业所得税上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同,一般是指工信部标准的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总称。而小规模纳税人,几乎全部属于这里的小微企业。那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是需要记入“其他收益”,同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说明:

梅松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9月度销售额10.3万,全部开具3%普通发票,则相应会计处理如下:

①销售发生时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3

②确定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时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3

贷:其他收益 0.3

ps: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月不超过15万,季度不超过45万的,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开具专用发票的或超过起征点金额的,不享受免税优惠。

当然,“其他收益”除了核算减征、免征、抵免部分税,以下4项也统统记入“其他收益”中:

(1)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

(2)个税手续费返还;

(3)加计抵减;

(4)债务重组。

02

政府补助

“其他收益”最早就是在《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中出现的:

第十一条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注意:

“其他收益”科目只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设置,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不设置“其他收益”科目,一律记入“营业外收入”。

案例说明:

梅松公司2023年收到一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00万元,用于奖励公司上年公司对污水处理的有效改进,则相应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其他收益 100

03

“三代”个税手续费返还

个税手续费返还是税务机关对企业“三代”(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的简称)个税的奖励,根据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关于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中明确指出: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案例说明:

梅松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收到10600元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其中,拿出5000元用于奖励参与代扣代缴工作的财务人员,则相关处理如下:

收到个税手续费时:

借:银行存款 10600

贷:其他收益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600

ps: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按照3%的征收率,记入应交增值随中。进行申报时,该部分属于“未开票收入”,但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未单独列明“未开票收入”,故与开票收入合并进行填列。

奖励给财务人员时:

借:管理费用 5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5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04

加计抵减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案例说明:

梅松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属于生产服务业,2月份发生销项税20万,取得进项税15万,假设上期留抵税额为0,期初加计抵减余额为0,则当月申报时相关处理如下:

①月末结转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5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5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

②实际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

贷:银行存款 3.5

其他收益 1.5(15×10%)

ps:加计抵减入账时,凭证后最好附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四)。

05

债务重组

债务人以包含非金融资产的处置组清偿债务的,应当将所清偿债务和处置组中负债的账面价值之和,与处置组中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科目。

债务人以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清偿债务的,应当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存货等相关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科目。

案例说明:

梅松公司用自己生产的一台设备清偿债务,该笔债务账面价值500万元,该设备市场价500万,账面价值400万,则清偿债务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 500

贷:库存商品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7.52

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42.48

ps:按照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此处不再确认收入和成本。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等

【第15篇】二手车交易增值税

自上个礼拜写了《财务小姐姐如何优雅地借到车?》之后,近期频频有财会小伙伴来问翅儿关于企业买卖二手车的问题:

针对大家这方面的问题,今天翅儿就和大家一块来梳理一下,希望能够帮助各位正确进行处理。

首先,翅儿还是有必要稍显多余的提一下:这里所说的公司买卖二手车,特指的是公司卖自己使用过的车,或者说老板买下公司使用过的二手车。

先来回答刚刚咱们学员问到的这个问题:公司把车卖给老板怎么交税?

这里咱们以一般纳税人为例:

公司卖自己使用过的车会涉及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而这里头相对比较复杂一点的要数增值税了。

那公司卖自己使用过的车到底怎么交增值税呢?翅儿先给大家说结论。

看好了哈!首先要看你买这个车的时候有没有抵扣过,如果没有抵扣过,你得看看原来没有抵扣是什么原因呢?是当时政策原因不能够抵扣?还是因为你自己的原因没有去抵扣?

接下来,翅儿就给你分情况来说的明明白白的:

一、如果说当时是因为政策不允许咱们企业去抵扣,那这种情况你基本上就符合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了:

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减按2%计征增值税,应纳税额=固定资产含税销售额÷(1+3%)×2%

那又会有同学搞不清楚了,具体是指哪些政策原因呢?

这里翅儿给大家列举了有7项,大家也都可以自行对照一下。

先来看,能够试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有哪些呢?

0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你看,文件中第十条规定了,以下情况,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怎么来理解这个规定呢?翅儿还是举例来解释吧。

比如,你们公司之前买的这个车,是用于专门接送员工下班的,这是不是给员的一项福利?

那对应第十条第一项里头的集体福利,按规定是不是抵扣进项?那当时我们没有去抵扣进项,所以在销售的时候,咱们就按照3%减按2%计征增值税。

02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这个很好理解,因为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是不能抵扣进项的,从2023年1月1日开始,才实行增值税扩抵政策以后,一般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

那么,你以前购进没有抵扣,现在要是要求你按适用税率13%来纳税,税负是不是有些过分重了呢?

所以,税务机关也是很人性化的,以前不能抵的,那么给你优惠,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0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这个点和第2点其实是一个道理,也就是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04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这个也比较好理解,小规模本身就是简易计税,你购进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没办法抵扣的。那以前没抵扣,现在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如果你销售这个车,按适用税率13%,那企业是不是也亏?

所以,以前是简易计税,现在的话咱们依然让你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0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简易征收,对应购进的货物和设备都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所以,当时购买的设备现在来进行销售时,也不应该按适用的税率来征税。

06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营改增之前,我们交的是营业税,营改增后变成了变成增值税纳税人。购进了汽车如果本身不能抵扣,后面又销售的也可以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07

财税[2013]37号、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2023年8月1日起,全国范围,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准予扣除。

这里指的是在这个时间段之前,企业购进的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是没抵扣进项税的,所以销售时候也给了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政策。

以上这7种情况,都是因为政策原因,导致企业当时购进的时候,没有进行进项抵扣,所以现在咱们在卖的时候,也不能让企业去吃亏,是可以按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自身原因能抵没有抵扣,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刚翅儿在前边也说了,除了这些情况外,如果说你们企业是可以抵扣,但因财务人员忘记抵扣了,或者自己在当时对政策了解不透彻,错误地认为不能抵扣,那这就是咱们财务人自己的原因了。

税务机关肯定不会因为财务自身的错误去买单的,所以,咱们这个时候就要注意,公司在卖车的时候,那你还得按适用税率13%,来进行交税。

当然,如果你对政策把握得很好,购进的时候,你也是去抵扣过了,那这个就没什么好说的,当时抵了,这个时候,你就得按13%来交了。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企业财大气粗,我们满足前边6种政策原因,可以按2%来征税的情况,但是你选择放弃了,你说我就爱交税,爱给国家做贡献,那你也可以放弃,按13%来交,就是你所在企业的老板可能会肉疼了。

咱们把增值税搞清楚了,那么其他税种就相对更简单,这里翅儿也给大家总结了这样两张导图,供大家参考。

上图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卖二手车的税务处理,咱们只要把一般纳税人这块搞清楚了,小规模纳税人这块,那就是小儿科了。

可能上传会有压缩,看起来不是太清晰,如果你还需要更清晰的图,可以加下面翅儿的私人微信,我发给大家。

这才回答完了第一个问题,来,别忘记了,咱们刚还有同学问到了:公司卖车给个人怎么开票?

其实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好多企业总是会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后,对于怎么开票,开具什么发票,去哪里开具等问题的处理,摸不清头脑 。

结合近期会计朋友咨询较为高频的问题,翅儿在这也给大家总结了一般企业销售使用过的汽车发票开具的相关问题,大家都可以参考。

先来说说,一般企业销售使用过的汽车的开票流程:

第一个环节: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首先需要办理过户,买方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时,需要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这就需要去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样式如下: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共计五联,没有抵扣联次,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转移登记联由购车方记账和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仅供办理过户使用。

在这翅儿提醒下大家: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

很多小伙伴都会问到翅儿这样一个问题:企业直接卖车,不过户给二手车市场再销售的,也是需要去开具二手车发票吗?

答案是肯定的,企业直接进行二手车交易,也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对于购销双方直接交易,销售方不需要把车过户给二手车单位,二手车经销单位属于受托代理,应同时具备“受托方(二手车经销单位)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受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二手车收取的手续费,以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收取的评估费,需要收费单位(二手车市场或者鉴定评估机构)另外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等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二手车单位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那又有小伙伴可能会追问翅儿:去二手车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要什么资料呢?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第二个环节: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

如果购买方索取发票的,由销售方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专用发票。购买方不索取发票的,销售方按无票收入进行纳税申报。

具体怎么来开,咱们结合刚刚给大家分析的对应开票税率来进行开具即可,这里翅儿也给大家给到了一个范本供大家参考。

说到这,也有小伙伴问过翅儿:如果不索取发票的, 企业购买二手车取得二手车发票可以依据二手车发票税前扣除吗?

这个是可以的,企业购买二手车取得 二手车发票 , 与实际业务相符的情况, 是属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 扣除凭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的规定, 所以企业购买二手车取得二手车发票可以税前扣除 。

【第16篇】交的增值税怎么做账

一、购进商品或接受劳务的账务处理

1、购进业务的账务处理。(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借: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如果发生退货:(1)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2)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购进商品或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经税务机关认证后:

借: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3、购进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

购进时: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允许抵扣的金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23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

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暂估入库

贷:应付账款

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暂估入库 (红字)

贷:应付账款 (红字金额)

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5、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

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

借:生产成本/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

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一般计税: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简易计税: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如果发生销售退回,应根据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会计收入确认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存在差异的账务处理:

a、按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时点早于按税法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

确认收入的时: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b、按税法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2、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

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

成本费用发生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库存商品/工程施工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

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产生的转让收益: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产生的转让损失: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

交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年末,“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有借方余额时: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四、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直接出口,并没有经过生产过程,所以不适用免抵退的政策,而是适用免税并退税的政策。

生产企业采购原材料等生产货物然后出口,实现免抵退的政策。

1、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

收购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此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申报时填写在附列资料表二中“待抵扣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一栏)

货物出口后,根据退税率,计算应收出口退税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收到出口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

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的:

借:主营业务成本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

(1)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

借:主营业务成本(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五、进项税额抵扣情况

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

1、用于集体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非正常原因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4、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计提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需分次抵扣,对于结转以后期间的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六、月末结转

1、月度终了,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月度终了,当月多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七、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2、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将“预交增值税”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结转

4、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

八、税控设备和技术维护费

抵减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怎么交增值税(16篇)

前天浏览联兴财税问答题的时候,看到有人提问:如何申报增值税?我想这大概是位会计小白。作为老会计,我希望能给她提供点帮助。下面就按填报步骤演示演示一下吧。1、登录当地的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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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交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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