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增值税收入的确认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增值税收入的确认,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增值税收入的确认
在税法应用和学习中,常常遇到一些比较特殊的业务收入有关税法上的确认问题,以及一些特殊业务的增值税问题,下面简单归纳了以下,供君闲来阅读。
不同销售方式下增值税所得税的收入确认
一、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
1.企业所得税:
(1)一般情况下,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2)特殊情况下,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利息费用。
2.增值税
销售商品按照售价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回购商品按照购进商品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质上按照购进和销售两项业务来处理。
二、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
1.所得税
销售商品按照有关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有关规定确认。
2.增值税
(1)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销售,应当按照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认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2)除金银首饰以外的其他货物以旧换新销售,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不得冲减旧货的收购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三、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
1.所得税
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
2.增值税
纳税人采用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的,而仅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四、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
1.所得税
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
2.增值税
现金折扣发生在销售之后,属于融资性质,在计算增值税时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五、已售商品发生折让和销售退回
1.所得税
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商品销售收入。
2.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法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销项税额。
六、买一赠一组合销售
1.所得税
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照各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2.增值税
赠送的商品视同销售,按赠品的不含税价确认销项税额。
七、非货币资产交换
1.所得税
对换出的商品视同销售,对换入的商品按购进货物处理。
2.增值税
以各自发出的商品核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的货物核算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但各自开具合法有效的票据。
其他特殊业务增值税的处理
1.平销返利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商业企业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一种是商业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商业企业冲减进项税额,供货方不能冲减销项税额。一种是供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供货方可以冲减销项税额,商业企业冲减进项税额。
2.金融商品转让
销售额为卖出价减去买入价。
转让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经纪代理服务
销售额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的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2篇】房租收入如何缴增值税
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中小企业,租用私人房屋作为办公场所很常见,一般都是开张收据给公司入账,让房东开发票几乎不可能,一是嫌麻烦,二是不愿意承担开票的税费,说开发票要涨租金,毕竟羊毛出在羊身上。
很多企业的会计拿到收据就不敢入账,也不敢从对公账户支付租金给房东,只能让股东私人支付后,挂股东往来,一般会挂到“其他应付款”科目,造成该科目余额虚增,长期挂账税务风险极高。
其实即使没有开具发票也可以对公账支付房租的,只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就好了,但这样一来企业就要多缴所得税。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取得发票,房东不愿意开,我们可以自行开具,只要房东配合提供房产证复印件、身份证和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就可以到税局代开了。
下面说说大家关心的代开房租发票的税费问题,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以下税款:
一、房产税:
1.非住房:以不含税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2.住房:以不含税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
3.现有“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即实际税率6%、2%)。
提示:“六税两费”指: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不包括证券交易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
1.非住房:以不含税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
2.住房:减按1.5%计算缴纳。
自2023年4月1日起,其他个人(指的是自然人)一次性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但是需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一般小企业的租金一个月很少有超过15万的吧,所以增值税这块基本不用交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所在地的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教育费附加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2%计算缴纳。(这也属于“六税两费”减半征收范围哦,再说如果增值税都不用交的话,这奴才税还用交吗?)
四、个人所得税:
1.非住房:按财产租赁所得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住房: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财产租赁所得计算方法,每次收入扣除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增值税属于价外不可以哦)、修缮费用每次 800 元为限(超过可以结转下次扣除)后的所得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减除20%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印花税:
1.非住房: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
2.住房:免征印花税。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1.非住房:按面积来征收(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
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把代开房租发票的相关知识了解清楚,下次开票就不着急了,最好告知房东,让房东自己去开发票,省事。
【第3篇】劳务派遣收入增值税
建筑服务差额扣除,不可以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由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允许差额扣除的仅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不在可以差额扣除的范围内。
参考文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第七条。
【第4篇】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应税收入
编者按:土地增值税向来是一个复杂的税种,其复杂性一方面体现在国家层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实践中容易产生不同理解,导致发生争议,另一方面体现在部分征管措施授权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细则,而各地处理方法不尽相同,导致横向层面有违税收公平。例如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认定,就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问题,不同的认定方法,可能导致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相差数千万之多。本文将以一个真实案例引入,分析如何合理认定分期开发项目的清算单位。
一、案例引入:分期项目清算单位不同,土地增值税相差数千万
a公司成立于2007年,主要经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销售。2007年,a公司取得某地块土地使用权,滚动开发x房地产项目。因x项目占地面积较大,a公司自行区分为x一期、x二期、x三期三个项目开发建设。2023年1月,三期项目均已竣工,其中一期、二期实现盈利,三期发生亏损。经a公司评估,如合并清算,在正负增值额互相抵消后,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2000万元;如分别清算,三期项目增值额为负,土地增值税为零,一期、二期项目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6000万元。两种清算方法纳税义务相差4000万元。a公司遂向x市税务局提交《申请报告》,申请将一、二、三期项目合并清算。
2023年4月,x市税务局y税务分局向a公司作出《关于a公司申请x项目合并清算土地增值税的答复》,提出税务信息系统显示a公司开发的x项目按一期、二期、三期做了三个项目登记,认为将x项目确认为一期、二期、三期三个清算单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依据充分,a公司申请合并清算无法律依据。2023年5月,x市税务局y税务分局向a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算审核结论通知)》,要求a公司对x一期单独清算土地增值税,补缴x一期土地增值税2000万元。
a公司不服,向x市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本案争议焦点为:a公司将x项目自行区分为一期、二期、三期三个项目,是否应当分别清算土地增值税?
税务机关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本案三个项目分期开发,依法应当作为三个清算单位。
a公司认为:三期项目只是为了开发建设方便自行划分的,具有随意性,不应作为清算单位的划分依据。否则a公司完全可以任意界定分期项目,规避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
二、分期项目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为依据划分,纳税人将自行分期开发的项目作为一个清算单位整体清算,符合税法立法目的和基本原理、原则
(一)只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分期开发的项目才应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虽然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了分期开发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但并没有明确“分期开发”、“分期项目”的概念和判断标准,也没有明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是强制性规定还是宣示性规定。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划分标准不一,表现出很强的任意性,例如:有的以土地使用权证为准划分不同项目,有的以发改委立项审批文件为准划分不同项目,有的以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甚至预售许可证为准划分不同项目,有的则完全自主划分不同项目,各种情形不一而足。为此,x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
根据该公告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开发周期较长,纳税人自行分期的开发项目,可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由此可见,该公告明确规定“分期项目”包括两类,其一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分期开发的项目;其二是纳税人自行分期的开发项目。同时明确规定了两种分期项目适用不同的清算规则,即:(1)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分期开发的项目,必须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2)对于纳税人自行分期的开发项目,可以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法必须具备明确性,而国税发〔2006〕187号过于粗放的规定难以适用于实践,此种情况下,应当充分考虑地方性法律依据。x市税务局公告内容对分期项目的界定和税务处理规定符合上位法。根据该公告规定,对于纳税人自行确定的分期项目,并不强制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而是可以选择以分期项目清算,当然也可以选择整体清算。
(二)纳税人将自行分期开发的项目作为一个清算单位整体清算,符合土地增值税立法目的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在研究制定土地增值税时遵循了以下三个原则:(一)要有效的抑制炒买炒卖“地皮”、“楼花”等牟取暴利的投机行为,防止扰乱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行为……(二)维护国家权益,防止国家土地增值收益流失,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三)保护从事正当房地产开发者的合法利益,使其得到一定的投资回报,促进房地产开发结构的调整”。由此可见,土地增值税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一是宏观调控,即维护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秩序;二是财政创收,即为国家创造财政收入,三是纳税人保护,即保护从事正当房地产开发者的合法利益。换言之,课征土地增值税不仅仅是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即不能只关注财政创收,还需要在征税过程中充分考虑调控性和纳税人权利保护。既要对炒买、炒卖扰乱房地产开发秩序的课征重税,也要对正当开发者充分保护、考虑其投资回报合理征税,从而体现差别化征税,实现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调节”。
本案中,a公司是依法依规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案涉项目并非炒买炒卖,案涉项目预售收益均为合理市场收益,完全是正当开发、获取合理回报。案涉项目开发周期长,在开发过程中,有取得预售收益的机会,但也同样存在巨额亏损的可能。因此,只有整体清算才能真实反映出a公司的回报。如果不以项目整体为清算单位,而任意将案涉项目划分为不同单位,就会出现部分清算单位小幅盈利,部分清算单位重大亏损,导致即便开发项目最终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仍缴纳了相当金额土地增值税税款的不合理情况。这是对正当房地产开发者合法权益及正当回报的侵害和掠夺,严重违背保护正当房地产开发者合法利益的立法目的。
(三)纳税人将自行分期开发的项目作为一个清算单位整体清算,符合税法解释的基本原理
国税发〔2006〕187号关于清算单位的立法较为模糊,导致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例如并未明确规定所谓“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当如何判断,也未明确所谓“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所指代的具体部门。实践中,房地产开发项目较为复杂,在开发过程中,涉及到国家多个部门的审批,包括:发改委对项目立项的审批,规划局对土地规划整体方案的审批、规划局对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住建局对建设工程施工的审批、住建局对房产预售的审批等。对于“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确定,存在不同的理解:江西省、河北省等地以发改委的立项审批确定,四川省、海南省、福建省等地以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安徽省、青岛市等地综合确定清算单位。
虽然税法规定模糊不清,实践存在不同理解,但在不同项目中,采用不同方法确定清算单位可能导致纳税义务大不相同。税法属于行政法,在税法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进行解释,即选择一种能够合理评价纳税人取得增值额的方式。在本案中,即对案涉项目作整体清算。在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的情况下,不应作出对纳税人不利的认定。
(四)纳税人将自行分期开发的项目作为一个清算单位整体清算,符合税收公平的基本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税法必须根据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确定纳税义务。税收负担能力高的多缴税,税收负担能力低的少缴税,没有税收负担能力的不缴税。根据税法基本原理,税收公平原则主要适用于所得税,纳税人实现的所得额是评价税收负担能力的标准。根据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一条,“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由此可见,土地增值税是一种特殊的所得税,纳税人实现的所得额即转让土地取得的增值额。
税收公平原则不仅要求贯彻量能课税,还隐含了合法、合理确定税收负担能力的前提。只有公平确定税收负担能力,才能进一步据此设定纳税义务。因此,依法确定纳税人实现的所得额,是税收公平原则的要义。就土地增值税而言,纳税人实现的所得额,应当以其开发一个整体项目取得的全部增值额确定,而不能对整体项目任意分割,人为将有增值的建设工程划为一个项目,将无增值、亏损的建设工程划为另一项目。税收公平原则背后反映的是“以人为本”的精神,即以一个纳税人为本位,以纳税人为一个整体确定负税能力。在土地增值税方面,表现为应当关注特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企业整体,而不能仅仅以项目中,某部分建设工程实现的收益衡量负税能力。因此,将案涉项目任意划分为多个项目将无法真实反映纳税人实际的负税能力,有违税收公平原则。
本案中,按三期进行清算,无法准确体现土地增值额、不能正确评价a公司的负税能力,有违税收公平的基本原则。由于土地增值税不允许不同清算单位产生的正、负增值额互相弥补,而土地增值税又采用累进税率,增值额提高可能导致税负大幅攀升,将这一期、二期分别核算将导致整体税负激增。整体来看,a公司没有取得相当收益,却承担了高额税负,对第一期单独清算无法准确反映a公司的负税能力,有违税收公平原则。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规避分期开发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风险
(一)安排财务与审计人员进行账务清理
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涉及资料繁杂,为了客观、准确反映开发情况,全面归集收入和扣除项目,了解分别清算和合并清算下的税负差距,企业应当妥善安排财务与审计人员进行账务清理,对企业的各种资产、负债、成本、费用、收入按照会计核算科目进行核对和清理,对集团企业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审查,以保证企业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
(二)积极准备材料提供给审核机构预清算
在账务清理的基础上,企业需要汇总会计凭证和账簿,积极准备一套完备的涉税资料,向审核机构提供。作为土增税清算审核的基础性资料,企业提供的涉税资料力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避免因材料不全或提供不及时引发税务风险。审核机构在此基础上,对分别清算和合并清算的税负进行准确评价,审核报告作为企业最终申请清算的参考。
(三)就事实与法律问题与税务局沟通协商
当企业和税务机关对分期项目清算单位产生分歧,应当与税务局沟通协商,向税务局举证证明客观事实或者深入交流法律的适用性问题。如果税务局确有错误,通常会通过内部程序予以纠正。如果税务局拒绝更正,企业又确有正当理由提出异议的,可以在缴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启动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等程序,实现权利救济。
(四)借助涉税专业力量寻求支持应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风险
实践中,企业可以聘请专业的税务师或税务律师协助应对审核,尤其是发生税企争议时,专业税务人员的参与可以起到润滑作用,更好地推动纠纷的解决。税务师或税务律师的介入,还可以协助企业发现风险,并尽早采取措施应对,为企业土增税合规保驾护航。
【第5篇】租赁收入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钱
【导读】:一般纳税人租赁收入增值税税率是多少?一般来说房屋出租后缴纳的税负一般都是按照租金收入的12%在出租屋次月起开始缴纳房产税的。同时需要缴纳的税收在下文中小编老师都有介绍,大家可以一起来看看。
一般纳税人租赁收入增值税税率
房屋出租时,需要缴纳的税赋项目及税率如下:1、房产税:应按租金收入的12%在出租房产次月起缴纳房产税。2、城镇土地使用税:依土地的等级及适用的土地等级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营业税: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个人出租房屋月收入在800以下的免征营业税。4、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以缴纳的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比率缴纳。5、印花税:个人出租自有房屋,凡用于生产经营口的,应于签订合同时按双方订立的书面租赁合同所确定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6、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800元费用后的应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月收入在4000以上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20%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税率均为2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资料
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一般纳税人租赁收入增值税税率是多少?通过对上文资料的学习,小编老师认为大家应该都已经了解了,其实对于房屋出租收取的收入一般都是按照12%的税率次月开始征收所得税的,同期还需要征收的税款在正文中都有介绍,
【第6篇】土地增值税收入审核
通过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不同环节的审核要点进行梳理,包括基础资料、收入、土地成本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费、开发间接费、开发费用及税金等9个方面。首先归纳各环节的审核思路和流程,形成思维导图作为工作指引。
其次详细说明各环节审核方法和审核内容,重点阐述各环节审核人员应关注的税收风险或房地产企业潜在的涉税风险。最后结合政策规定、实务案例对常见的审核疑点进行解析。
基础资料包含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许可证及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五大部分。
立项批文内容分为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审核要点包含清算单位及项目分期的确认、实际房源面积的对比;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审核要点有清算单位用地面积的确认,商业用地或居住用地是否与地上建筑类型相符、清算项目实际占地面积的确认等内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要审核附件中地上地下建筑面积是否与房源相符以及有无违建情况等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核要点主要有合同价格与预算、结算资料的对比,合同开竣工日期判断有无项目建设期间外成本,与实际房源面积对比分析是否存在少建房源问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竣工备案资料的一致性等内容。
文章所分享案例思路,均来源于《数字税务——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实践及案例》一书,想要获取更多详细案例及讲解具体可参考本书籍。
本书基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这一难题,将我们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研究成果及多年的信息化实践经验相融合,阐述我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践行之路的探索与发现,为我国现代化税收治理体系的建立、数据治理能力的提升、税收成本的降低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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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介绍:
【第7篇】上级补助收入交增值税吗
问: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某地政府对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产业扶持对象实施财政补助,具体措施是对全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按比例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见下图)。这种财政补助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吗?
【解析】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主要形式包括政府对企业的无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以及无偿给予非货币性资产等。....
二、该《指南》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1.政府补助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这里的政府主要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及类似机构。。。。。。。
2.政府补助是无偿的。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无偿性是政府补助的基本特征,这一特征将政府补助与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政府购买服务等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互惠性交易区别开来。需要说明的是,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条件,这与政府补助的无偿性并不矛盾,只是政府为了推行其宏观经济政策,对企业使用政府补助的时间、使用范围和方向进行了限制。
三、该《指南》第三条规定,企业对于符合本准则政府补助定义和特征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以下各项不纳入本准则的范围,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1、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指南》还专门编写了一个案例对适用收入准则的情况进行了解释说明:
【例3】丙企业是一家生产和销售高效照明产品的企业。国家为了支持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使用,通过统一招标的形式确定中标企业、高效照明产品及中标协议供货价格。丙企业作为中标企业,需以中标协议供货价格减去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将高效照明产品销售给终端用户,并按照高效照明产品实际安装数量、中标供货协议价格、补贴标准,申请财政补贴资金。2×17年度,丙企业因销售高效照明产品获得财政资金5000万元。
本例中,丙企业虽然取得财政补贴资金,但最终受益人是从丙企业购买高效照明产品的大宗用户和城乡居民,相当于政府以中标协议供货价格从丙企业购买了高效照明产品,再以中标协议供货价格减去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将产品销售给终端用户。实际操作时,政府并没有直接从事高效照明产品的购销,但以补贴资金的形式通过丙企业的销售行为实现了政府推广使用高效照明产品的目标。对丙企业而言,销售高效照明产品是其日常经营活动,丙企业仍按照中标协议供货价格销售了产品,其销售收入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终端用户支付的购买价款,二是财政补贴资金,财政补贴资金是丙企业产品销售对价的组成部分。因此,丙企业收到的补贴资金5000万元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上述政策综合分析,笔者认为,网友问题中某地政府对对全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按比例给予的财政资金补贴,尽管附有一定条件(与营业收入挂钩),但这项补贴符合财政补助的定义及特征,实质上属于财政补助。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项补助尽管与企业营业收入有关,但它不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直接组成部分,直白一点说,这项补贴不直接影响企业商品的市场销售价和数量,因此不能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既然不属于收入,自然也就无需申报缴纳增值税。
对于财政补助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也有相关的政策文件及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023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关于财政补贴等增值税政策问题即问即答》中对于财政补贴是否征收增值税举了一个案例,如下:
3.为鼓励航空公司在本地区开辟航线,某市政府与航空公司商定,如果航空公司从事该航线经营业务的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则不予补贴,如果年销售额未达到1000万元,则按实际年销售额与1000万元的差额给予航空公司航线补贴。如果航空公司取得该航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本例中航空公司取得补贴的计算方法虽与其销售收入有关,但实质上是市政府为弥补航空公司运营成本给予的补贴,且不影响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机票款)和数量(旅客人数),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综上,笔者认为,网友问题中某地政府对对全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按比例给予的财政资金补贴,尽管与企业营业收入有关,但它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不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直接组成部分,不能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无需申报缴纳增值税,而应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作者:品税阁sl
【第8篇】利息收入增值税会计分录
导读:利息收入交增值税如何做账?利息收入又分为很多种,有的是个人存款利息收入,有的是企业存款利息收入,个人的是不交税的,而企业的在营增改之后及时需要交税的啦,请看下文政策解读!
利息收入交增值税如何做账?
利息收入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
直接冲减财务费用啊,因为存款利息属于增值税不征税项目,不征增值税.同时,企业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不需要开具发票,银行对于存款利息支出也不需要发票进行入账报销扣除.
营改增后,企业收取的利息实际上属于金融服务,金融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因此贷款利息的税率也是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利息收入的涉税处理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利息收入交增值税如何做账?利息收入的涉税处理是怎样的?上文就先简单介绍到这,更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
【第9篇】境外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1. 增值税
1.1. 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1.1.1. 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1.1.2. 进口货物一律使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增值税,组价公式中包含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可能为0)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1.1.3. 【解释】 (1)除另有规定外,进口货物的税率为13%和9%,即便是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计税时也适用税率,不适用征收率。 (2)进口环节按组价公式和适用税率直接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在进口环节不能抵扣任何境外税款。
1.1.4. 自2023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1.5. 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第10篇】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
1、货物期货,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其中,交割时由期货交易所开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按次计算;由供货会员单位直接开票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供货单位为纳税人。
2、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的期货保税交割,按保税货物免征。
3、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客户和会员单位通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免征。
4、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免征。
5、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6、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7、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设备对并网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对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
8、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收购时将二手车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再销售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征收增值税。
9、罚没物品的征收与否:
a) 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且公开拍卖的,拍卖收入上缴财政,不预征税;购入拍卖物再销售的,照章征税。
b) 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但不能拍卖,采取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的,变价收入上缴财政,不预征税;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照章征税
c) 属于专营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财物,由专营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变现收入上缴财政,不予征税;专营机关或专营企业经营前述物品中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货物,照章征税。经营、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等。
10、航空运输业,已售票未提供服务的逾期票证收入,按航空运输服务交税。
11、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征税。
12、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税
13、药品生产企业销售生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征税。
14、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公益事业服务
15、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
16、保险赔付不征增值税
1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增值税
18、 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及劳动力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19、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a) 售卡方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可开普通发票,不能开专票;
b) 售卡方售卡并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等收入,缴增值税;
c) 持卡人用卡消费时,销售方缴增值税且不得开发票;
d)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向售卡方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可开专票;售卡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取得预售资金不缴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20、 支付机构预付卡,即多用途卡:
a) 售卡或充值取得的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可开普票,不能开专票
b) 支付机构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各类费用收入,正常缴纳增值税
c) 持卡人用卡消费,商户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得向持卡人开发票
d) 商户收到结算款后,向支付机构开增值税普票并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可开专票;支付机构取得相关发票作为凭证备查。
【第11篇】收入中含增值税吗
1. 征税范围
(1)保本或保底的产品的持有期间收益,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而不保本产品的持有期间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2)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取得的利息性质的收入,属于“金融服务——贷款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中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3)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 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4)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含交际应酬消费)的,应视同销售性行为,缴纳增值税。
(5)自产、委托加工、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户)、分配(给股东/投资者)、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视同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6)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无须视同销售,不得抵扣进项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7)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免征增值税。
2. 销售额的确定
(1)折扣销售(商业折扣)方式销售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按扣除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额。 (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2)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方式销售的,按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额,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预收货款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4.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需注明旅客身份信息),取得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不含民航发展基金)、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计算抵扣仅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5.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12篇】政府补贴收入要交增值税吗
part 1
财政补贴是什么
财政补贴,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的政治经济目标,对指定事项由财政安排专项基金向企业或个人提供的一种补贴。我国现行财政补贴主要有价格补贴、亏损补贴、职工生活补贴和利息补贴等。
注意:本文分析的财政补贴不包括“三代”税款手续费返还收入。因手续费返还收入本质属于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为税务机关提供了扣缴服务而获取的合理收入,不属于补贴性质所得,其相关税务处理可参阅文章「提示」“三代”税款手续费务必在这个时间前完成申请。
part 2
财政补贴增值税应税规则分析
根据《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由政策规定可看出,是否涉及增值税纳税义务关键看两个要素:“是否与销售标的收入或数量挂钩”,且是“直接挂钩”。若财政补贴不影响销售标的的收入或数量,或只是间接影响,则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实务中应如何准确把握与销售标的的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
根据“法律优位原则”,部门规章或税务规范性文件都需在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展开。关于财政补贴收入是否涉及增值税的具体规范公告,也是基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应税义务及销售额的规定展开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关于增值税销售额的约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对以上“销售额”的规定可举例理解为,在销售行为中若纳税人正常销售,可全部收取100元价款,则100元为增值税销售额;但由于一些特殊考虑(如促进节能减排等),地方为了鼓励大家购买新能源车,规定车企销售价格定在70元,相比于正常销售少的30元由财政提供补贴。这种情况下车企实际因销售车辆收到的全部价款包括:客户支付的70元+财政补贴30元,100元仍为增值税销售额,也即在销售行为中直接影响了销售价款收取的30元财政补贴应缴纳增值税。所以,我们可以按财政补贴是否在销售行为中直接影响了销售标的的对价,或者说直接构成了销售标的应收取价款的一部分来判定是否应交增值税。
案例: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当地政府与企业约定,如果企业主营业务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则不予补贴,如果年销售额未达到5000万元,则按实际年销售额与5000万元的差额给予补贴。若企业取得该类补贴,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解析:上例中虽然取得的财政补贴与企业的销售收入有关,但不是在销售行为中收取的价款,而是事后的可能所得;同时,财政补贴也没有影响到企业正常销售高新技术设备的数量或销售价格;因此不属于应缴增值税的财政补贴。
关注:如果财政补贴收入应缴增值税,按什么税率缴纳?
答:应缴增值税的财政补贴收入本质属于销售标的价款的一部分,因此应按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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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增值税和销售收入
这两天,发了几篇和财税无关的文章,反响不大,还是改回我的老本行吧,其实我的老本行还是有很多值得写的,总想着多元化发展,突出自己兴趣爱好的广泛实际上往往适得其反。好了,闲话少聊,说说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收入,指的是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是在税法上却要依法确立,比如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收入有下面这些: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9)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我们再来看看消费税的视同销售收入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销售销售收入: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个人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
纳尼?个人所得税也有了视同销售,是的,真的有了,这是个税向企业所得税学习的结果。在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第十六条引入了个人所得税领域的“视同销售”概念,该条规定:个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投资等用途的,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列举了一些例子,其实视同销售收入主要发生在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领域,下面说说几个例子,看条文毕竟太繁琐,举几个串联起来的例子巩固一下
一、奔驰公司将自产轿车100辆奖励给职工,该车市场单价20万元,成本15万元,增值税率16%,消费税率9%
企业应该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 23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20
借:税金及附加 18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80
(附加税分录略)
借:直营业务成本 1500
贷:库存商品 1500
这个例子综合性比较强,会计上、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都确认了收入。
二、奔驰公司将自产轿车100辆用于单位管理部门,轿车该车市场单价20万元,成本15万元,增值税率16%,消费税率9%,企业应该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1500
贷:库存商品 1500
借:税金及附加 18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80
固定资产次月计提折旧,分期计入管理费用。
这里会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但是消费税要确认视同销售
三、奔驰公司将自产小轿车100辆用于偿还所欠东方毅的账款,该小轿车市场单价为20万元,最高售价为25万元,成本15万元,增值税率16%,消费税率9%,企业应该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 23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20
借:税金及附加 225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2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的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借:直营业务成本 1500
贷:库存商品 1500
这个例子和第一个例子大同小异,就是消费税计税依据请注意一下
四、奔驰公司将自产小轿车100辆用于捐赠给希望工程,该小轿车市场单价为20万元,最高售价为25万元,成本15万元,增值税率16%,消费税率9%,企业应该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2000
贷:库存商品 1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2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80
这里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是增值税、消费税以及企业所得税都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注意调整,另外,本人没确认税金及附加,直接放在了营业外支出中。
【第14篇】门票收入增值税税率
长假旅游已经成为各景点经营单位的重要收入来源。实务中,发现不少单位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存在税目混淆的情况,现将相关规定做如下整理:
一、基本规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单位在境内提拱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二、景点收入对应的税目
(一)景点门票收入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税目注释,景点门票收入属于景点经营单位提供游览场所而取得的文化服务收入。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文化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征收率。
例1:某景点经营单位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10月,景点门票收入为20.6万元,该单位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该单位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解析:该单位虽然是一般纳税人,但按文件规定可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所以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应纳税额=206000÷(1+3%)×3%=6000(元)
(二)景点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收入
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例2:某景点经营单位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10月,景点门票收入为20.6万元,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合计51.5万元,该单位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该单位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同上例:
该单位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206000+515000)÷(1+3%)×3%=21000(元)
若该单位不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该单位当月应计销项税=(206000+515000)÷(1+6%)×6%=40811.32(元),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三、注意事项
(一)景点门票收入适用的税目是文化服务,而非旅游服务,旅游服务是根据游客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二)景点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收入适用的税目是文化体育服务,而非其他陆路运输服务,其他陆路运输服务不包括景点内的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服务。
(三)景点门票收入如包含提供文化服务以外应税行为收入,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收入,应分别进行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四)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2023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如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和作为科普基地的动物园和植物园等门票收入。
【第15篇】主营业务收入和增值税
一、“主营业务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2.本科目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时,应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价款,加上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合同资产”等科目,按应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合同资产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合同中存在企业为客户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企业应按照应收合同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而需支付的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的交易价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合同中存在客户为企业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企业应按照已收合同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的交易价格,贷记“合同负债”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会计分录1:企业为客户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企业应当按照应收合同价款:
借:长期应收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未实现融资收益
会计分录2:合同中存在客户为企业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企业应按照已收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未实现融资费用
贷:合同负债 [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的交易价格]
(3)企业收到的对价为非现金资产时,应按该非现金资产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借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会计分录:
借: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
贷:主营业务收入
3.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其他业务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企业(保险)经营受托管理业务收取的管理费收入,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企业确认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3.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主营业务成本”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
2.本科目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主营业务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期末,企业应根据本期销售各种商品、提供各种服务等实际成本,计算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合同履约成本”等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平时的营业成本按计划成本或售价结转,月末,还应结转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合同履约成本
注意: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平时的营业成本按计划成本或售价结转,月末,还应结转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四、“其他业务成本”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其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其他业务成本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其他业务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其他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
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16篇】手续费收入增值税税率
委托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根据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准则的规定对于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应当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控制权是否转移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1. 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 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 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占有该商品实物
现在将委托代销商品中委托方和受托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进行探讨?
一、委托方的处理方式
1、企业通常应当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合同的角度)
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a、发出商品。
借:发出商品——***公司
贷:库存商品——*** 商品
b、收到代销清单,同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应收账款——***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 ***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 ***商品
贷:发出商品——***公司
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
贷:应收账款——***公司
c、收到丙公司支付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丙公司
2、站在税务角度怎么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呢?
a、增值税:收到 代销清单或代销款二者之中的 较早者。若均未收到,则于 发货满 180 天的当天缴纳商品的增值税。
b、企业所得税:判断法人资产是否发生所有权的转移,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商品的收入。此时可以发现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增值税的发货满180天的限制。
c、此时委托方支付的手续费可以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费用扣除(手续费及佣金)的规定,一般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 5%计算限额。(保险行业是18%、特殊行业比如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 据实扣除),所以委托代销商品委托方支付手续费超过5%的部分需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二、受托方的处理方式
1、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a、收到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甲公司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甲公司
b、对外销售。
借:银行存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甲公司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c、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甲公司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d、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贷:银行存款
其他业务收入——代销手续费
2、受托方会计处理和税务的处理基本一致
a、增值税:
①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②按 实际售价(不含增值税)计算销项税额;
③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④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按“现代服务”税目 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b、企业所得税:受托方在开出代销清单是发生纳税义务。
c、受托方需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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