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收入的增值税确认条件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收入的增值税确认条件,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收入的增值税确认条件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一:合同变更三种情形
1作为单独合同 (重点) 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 2.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
2.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 不属于第一种情形,且合同变更日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
3.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针对单项履约义务:建一栋办公楼 不属于第一种情形,且合同变更日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
第二步识别合同的单项履约义务
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同时满足:1.能够从商品本身获益
2合同层面可单独区分
(成套设备为一项履约义务,单独可区分易于获取得单独区分)
合同层面不可区分应该属于一项履约义务
1.进行整合(整体办公楼)
2.重大修改
3.高度关联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合同标价并不一定代表交易价格
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
先发货,后收款
借:长期应收款(未收的本利和)
贷:主营业务收入(未收的本金)
未实现融资收益(倒挤,未收利息)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借:银行存款(每年收款额)
贷:长期应收款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未收的本金*实际利率)
贷:财务费用
每年年末收款本利和-每年年末收款的利息=每年年末收款的本金
全年未收的本金-年末收款的本金=还有多少未收的本金 (这个数据为算下一年利息的数据)
先收款,后发货
借:银行存款(收到的本金)
未确认融资费用(倒挤)
贷:合同负债(转移控制时的现销价格)
借:财务费用(收到本金*实际利率)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融资余额:收到的本金+收到的利息
交付时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第四步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可变对价后续变动与合同变更前已承诺可变对价相关:
合同变更属于第二类变更“原合同终止新合同订立” 1.首先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以合同开始日确定的单独售价为基础进行分摊。 2.然后再将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义务的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以新合同开始日确定的基础进行二次分摊
第五步履行每一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某一时段判断条件(3条满足其一)背原文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的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条件1: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
条件2: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一般采用投入法
委托代销商品分录:
收到商品: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委托代销商品款
对外销售: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代销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收到增值税发票:
借:委托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费(进项)
贷:应付账款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其他业务收入-手续费
应交税费(销项税)
合同取得成本:销售佣金
合同履约成本:1.明确由客服承担的成本 2.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收入 相关的变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合同取得成本
合同履约成本
合同资产(补充)
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可转回
本章重点
合同负债(收入的前身,没特殊情况转主收)
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1.附有销售退回条件
借:应收帐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将退还的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含税价算税)
借:应收退货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最后实际退货量为准先冲减预计负债及应收退货成本 多的补主营业务收入相应确认主营业务成本 少的则冲减
2.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
保证类
借:销售费用
贷:预计负债
服务类与保证类无法区分一起作为服务类一单项履约义务
3.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
4.附有客户额外购买的选择权(销售激励折扣等)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合同负债
如果是兑换其他方销售的商品
借:合同负债
贷:其他应付款
特殊处理
对于同一合同下属于在一时段内履行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 设置“合同结算” 价款结算为合同负债 收入结转为合同资产
确认当年收入并结转成本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
5.授权知识产权许可
6.售后回购
回购价格小于原售价 租赁交易来处理
回购价格大于或者等于原售价 融资交易来处理
7.客户未行使的权利(储值卡)
预收: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
客户消费时: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企业预收无需退回 客户可能会放弃全部或者部分 应按照合同行使权利模式按比例确认为收入。
8.无需退回的初始费用
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向客户收取的无需退回的初始费(如:俱乐部入会费等)应计入交易价格
【第2篇】停车场收入增值税税率
公司有停车场,备用停车位比较多,领导决定开个会,向外面提供停车服务,给公司创造一个点,当然这不是主营业务,赚点零花钱。
说做就做,其本身的收费系统是现成的,门卫负责收费,每天将现金支付给财务部,并将每月的收入进行结算。
充电的第一天就出了问题如何获得发票?
收到了别人的停车费,肯定会有人要发票,开发票是没问题的,但是公司平时只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这个停车费是收了几张十几张,不可能给人家开增值税发票,你开的发票也不差,人家还嫌你停车慢啊。
别急,普通定额发票帮。
定额发票,营改增后,是保留发票种类,可以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第19号[2015],国税总局)规定:继续使用普通定额发票、旅客发票和二手车买卖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公告第23号[2016],税务总局)规定:继续使用车票、过路(过桥)发票、定额发票、旅客发票、旧车销售统一发票。
通用定额发票主要适用于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实际需要如不便使用税控系统开具小额收费发票使用新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纳税人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通用固定发票最典型的是停车场收取的停车费。
公司没有这种发票,你要到税务局领取,填一张票式审批表,税务局审核后加进去,然后直接购买。
当然,现在一些大型的停车场基本上不需要定额发票,定额发票撕掉也麻烦,大型停车场每天的业务量,基本上都在电子发票系统上,自主停车,就可以在系统中自动申请电子发票。
我拿回了我的发票,我开始了一个附带项目。
公司地理位置很好。每天车来车往。有很多停车位。一个月下来,累计撕掉10500张固定发票,收到11550现金。
这是怎么回事?别大惊小怪的,这是正常的,有人他不需要发票,个人停车,没人给他报销,固定发票现在也抽不了奖,不要也罢。
问题又来了。
如何提交报税表。使用未开票发票无需申报纳税。
毫无疑问,票都要申报纳税,都是正规单位,隐瞒收入的行为是不可取的。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说明(第36号通告[2016])对租赁服务的税目作了如下规定: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交通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大门费等)应按照房地产经营租赁服务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9%。
这个税太高了,我这个停车场没有进项税,9%的税有点吃不消。
值得庆幸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暂行办法》的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税率计税。
具体来说:
一般纳税人
一般税率9%
简易税率5%
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方法5%
停车场是在2023年4月30日之前,当然要选择简易税,否则会亏大。
需要先进行简单的税务计算。填写《征收备案表》,并将有关资料报送税务局审核。
备案后,税务局会给你增加相应的征收项目,你就可以按此申报纳税了。
同时,税控服务商需要为您补发税控盘并提高相应的税率和征收率,否则不能开具发票。
二哥税务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其共取得停车费现金收入11550笔,其中开具固定发票10500张,对方未索要发票1050张。。
公司提交了一个简单的税。
2023年7月应该缴纳增值税=(11550/(1+5%))*5%=550
如何填写申请表
附表一“其他发票的开具”第3至4栏反映当期开具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第5至6栏“未开具发票”:反映当期未开票的销售额。
因此,应在开具其他发票栏中填写固定发票,未开具发票的部分应在未开票栏中完成。
如下图所示:
会计处理
确认停车收入和税费
借款:现金11550
贷款:其他业务收入-停车费收入11000
贷:应付税款-简易计税550
纳税申报和缴纳
应纳税额-简易计税方法550
贷款:银行存款550
【第3篇】从增值税估算营业收入
问题1:小规模免征的增值税还作为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回答:
是的。
在含税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计算环节中减免的增值税部分,将体现在不含税销售收入中,通过“主营业务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2: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在填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时,在哪里纳税调减?
回答:
a20101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第3行“(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中, 在计算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时调减收入。
问题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银行转账手续费,账户管理费,应该填在期间费用明细表里哪个项目下?财务费用列对应的佣金和手续费,还是财务费用列对应的第25行其他?
回答:
银行账户管理费填写在a104000表第25行“其他”,转账汇款手续费填写在a104000表第6行“佣金和手续费”。
问题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职工薪酬实发数有时间期限吗?
回答:
理论上按照2023年自然月1-12月工资数填写,如果存在没有实际发放的,则按汇算清缴之前实际发放的部分为准。
问题5:为研发产生的差旅费、招待费还有办公等相关费用是计入科研费用、还是管理费用还是主营业务成本里?
回答:
招待费计入管理费用,与研发项目直接相关的差旅费、办公费可以资本化,先计入研发支出 - 资本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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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个人出租收入增值税吗
通过后台留言发现了很多小伙伴的疑问
小编整理了一些常见的问题进行解答
快来看看吧
q1:
个人出租居住用房,增值税如何征收?
个人出租居住用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自2023年4月1日起,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q2:
个人将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如何征收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增值税,适用5%的征收率。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q3: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的住房,如何征收增值税?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但个人自建房非自用而用于销售的,应按销售存量房征收增值税。
来源:巫溪税务
编辑:重庆税务
【第5篇】废品收入增值税税率
【编者按】再生资源产业是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途径。回收作为再生资源产业的核心环节,承担着将各种分散的废旧物资进行“汇聚”与初加工的任务,是循环经济的重要实现手段和发展保障。回收企业的税收问题一直是影响行业发展的困境。2023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以下简称“公告”),对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公告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回收企业有哪些影响?本文结合公告内容和回收企业的税收困境展开分析,供企业参考。
一、2021第40号公告:允许回收企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回收业务增值税将大大降低
根据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以回收企业从上游散户购进货物,上游不开票,上游通过税局代开3%的发票,上游开具13%的发票为例,与回收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进行比较,如下表:
根据上表可知,在同等销售价格的情况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回收企业增值税税负有所缓解,毛利润会增加。换言之,在同等毛利润的情况下,回收企业可以以更低的价格进行销售,取得竞争优势。
如果回收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且取得的进项发票不足,选择简易计税计算缴纳增值税更为合适,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增值税进项不足的问题,降低增值税税负。如果回收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除从事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务以外的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二、2021第40号公告:政府不得给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财政返还、奖补
自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取消了免税政策及抵扣政策,2023年返还政策到期后,回收企业取得发票难、增值税进项无法抵扣、成本过高的问题再次困扰行业发展。为了促进再生资源行业的发展,部分地方政府与本地符合条件的企业签订协议,或者招商引资并与招商引资企业签订协议,对此类企业销售再生资源销售并在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后,政府以财政返还或奖补的形式对回收企业进行鼓励,减轻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压力。
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即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返还、奖补的方式降低回收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的方案将成为历史。
公告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执行,对于现有的地方财政返还、奖补政策,公告发布后执行前的这段时间,地方政府很可能会停止财政返还、奖补政策的执行。公告出台前已开展的业务,如果尚未取得财政返还、奖补,建议相关企业尽可能在公告执行前取得财政返还、奖补,避免后续无法取得的风险。公告出台后执行前开展的业务,也将面临无法取得财政返还、奖补的风险,需要在开展业务时充分考虑无法享受财政返还、奖补政策对业务的影响。公告执行后开展的新业务,也将难以再适用财政返还、奖补政策。
三、选择简易计税无法解决回收业务采购凭证问题,企业成本扣除仍未解决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进入门槛低,以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作为回收主体在整个回收行业中所占比重较大,但规模通常比较小,且比较分散。而下游用废企业往往规模较大,且相对集中。为避免无法取得进项发票带来的税负成本及引发的税收风险、经营风险,下游用废企业通常不愿意直接与散户签订购销合同,而是选择由规模相对大的回收企业作为自己的供应商,与回收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但因废旧物资,尤其是废旧钢铁等金属,物流运输、仓储成本较高,导致实践中通常由散户直接将回收物直接运送至用废企业。如此以来,在法律关系上形成“回收散户——回收企业——用废企业”典型且常见的交易模式。除上述交易模式外,回收企业会从产废企业购买,此类交易中,回收企业可以从产废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作增值税进项抵扣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此类业务数量较少。
由于散户供应商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通过税务机关代开。而在业务实践中,由于废旧物资回收涉及货物数量及金额巨大,绝大多数散户供应商在销售货物时选择即时结算,货款两讫,不愿意花费更多精力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且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出于行政执法风险的考虑,不愿为散户供应商代开发票。由此,回收企业在税务处理上陷入两难困境,既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亦不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为了维持经营,回收企业不得不自制收购凭证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因政策的不稳定,且不同地区做法不同,使回收企业始终存在涉税风险。
使用收购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005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已失效),规定:回收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并明确了自行开具收购凭证的具体要求。结合2000年国税总局引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的规定,在当时收购凭证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使用废旧物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008年1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明确: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此后,部分地区的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不再使用专用发票和收购发票,回收企业从散户收购废旧物资需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进行税务处理。而部分地区虽取消了专用发票,但仍然保留了收购发票的使用,允许回收企业自行领购、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收购发票增值税税率为零。但因为回收企业从散户手中收购货物不属于免征、减征和零税率的适用情形(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除外),不能开具零税率的发票,且不属于收购农产品,不适用带有收购字样的凭证,故对于回收企业而言,其自行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存在不得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
使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023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概念、管理原则、种类、基本情形税务处理、特殊情形税务处理等予以明确。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企业从产废企业(通常已办理税务登记)收购,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回收企业从个人散户回收,如果个人散户销售数额未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的,回收企业的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如果个人散户销售数额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的,回收企业的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虽然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截止目前税务机关对此并没有进行另行规定。
我们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发票仅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一类“合法、有效凭证”,而不是唯一的“合法、有效凭证”。发票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中重要的一种,但并非没有发票就绝对不准扣除,也不是有了发票就一定准予扣除。扣除凭证反映的是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确属已经实际发生。要求支出是真实发生的,证明支出发生的凭据是真实有效的。即符合规定的发票仅仅是税前扣除的一类合法、有效的凭证,但不是唯一的合法、有效凭证,合法、有效凭证不具有唯一性、唯发票性。
但在实践中,回收企业选择以自制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做法,并不能得到全部税务机关的认可,有些税务会以此对回收企业作出涉税处理、处罚。如某a回收公司在开展废钢采购业务时以自制凭证及配套的采购合同、付款凭据、磅单等业务材料入账扣除采购成本,被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补开、换开发票。某b回收公司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认定b公司2023年发生的废钢收购业务未取得合法税前凭证,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税前扣除,责令b公司限期补缴企业所得税6.5亿元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本次公告虽然规定了回收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或一般纳税方法,但并未对回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进行明确,使得回收企业仍然无法彻底消除所得税扣除凭证的涉税风险。
四、回收企业自制收购凭证的三大税法风险
1、企业所得税调增的风险
考虑到回收企业开展废旧物资回收及销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当取得发票。但实践中,回收企业通常难以取得发票,致使回收企业不得不自制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并不能得到全部税务机关的认可。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回收企业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回收企业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供应商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才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通常情况下,回收企业无法再从散户处取得发票或者其他外部凭证。
一旦回收企业自制的内部凭证被税务机关认为不符合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将可能要求回收企业调增企业所得税。
2、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散户销售废旧物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其个人财产转让所得或经营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回收企业从上游散户供货方收购货物,回收企业向散户支付收购款,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在实践中,回收企业通常很少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于散户,其属于偷税。对于回收企业,如果其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认定为偷税的法律风险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回收企业因无法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是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进行申报纳税,一旦未被税务机关认可,税务机关将可能会认为回收企业属于在帐簿上多列支出,进而认定回收企业涉嫌偷税,并对其进行税务处理和处罚。
综上,本次公告虽然缓解了回收企业增值税的税负压力,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回收企业的税收困境,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加之回收行业扣除凭证使用混乱及认定不一的情况,使得回收企业面临着所得税调整和涉嫌偷税的风险。对于国家政策层面来讲,需要国家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相关的税收政策。对于回收企业来讲,在税收执法司法实践不一致的情况下,需要回收企业加强管理和应对。对此,华税律师建议回收企业从如下方面进行预防,降低税务风险:
第一,回收企业应就目前的业务模式、税务处理、地方税收政策等进行税务风险评估与管理,及时发现和调整不规范、不合规的操作,完善业务材料,防范潜在的涉税风险。
第二,回收企业在开展经营业务时,应尽可能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发票是税务机关的职责,对于符合税法规定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代开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办理。
第三,对于发布了收购凭证管理规定,允许回收企业自行开立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的地区,回收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领购、使用收购凭证。同时,回收企业应当密切关注中央及地方税收政策的变化情况,避免政策不稳定带来的涉税风险。
第四,对于私自印制、填开收购凭证的企业而言,其所面临的税务风险较大。需要回收企业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完善交易模式、优化交易链条、完备交易材料等内容,加强内部风险防控,例如:如实、准确、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等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从实质层面争取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降低纳税调整的风险。
最后,如果回收企业发生真实的业务,但税前扣除凭证被税务机关否定,并被要求调增企业所得税,回收企业要及时委托专业税务律师进行应对。
【第6篇】增值税普通发票做收入
一.增值税是什么?
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增值额就是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成本的差额。增值税主要就是对这个增值额的税。销售时会有销项税,购买时会有进项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最后剩下的就是增值税。
二.普通发票与专用发票的区别
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两种发票在开具主体、内容要素、管理方式纳税方式和抵扣功能等方面都有一些差异。
我们主要关注的区别更多是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抵扣联,可以用于抵扣,而普通发票不能抵扣。
所以普通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企业如果想抵扣增值税一定要和合作企业说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是否可以有合理的筹划方法?
1灵活用工
企业可以在真实的业务中如何保证自己的进项发票都能收到发票?比如针对一些与个人合作的服务无法收到税票的,在保证业务真实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灵活用工平台来开具服务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限公司产业扶持奖励
如果企业本身竞争力强,就是能低买高卖,所以增值税高,那么可以了解地方产业扶持。这种是地方的产业扶持,企业分一部分业务或者整个公司迁移到园区,在园区正常合法的经营,那么可以得到扶持奖励,奖励折算大概有增值税所得税50%-80%的奖励。
增值税是流转税,也是国家税收中占比较大的税种,所以检查力度也很大,企业在做筹划时一定保证业务真实,不要虚假开设业务,虚开发票是属于违法行为。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伴税成》,如需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移步《伴税成》
【第7篇】个人利息收入增值税
企业不仅会从银行获得贷款,而且有钱了也会把钱放到银行吃利息。当然,一般而言企业存款的利息不会很多。但是,企业只要获得收入,就需要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
银行结息怎么做账?
银行结息的时候,企业需要把获得的利息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财务费用虽然在一般的情况下记录的是利息支出,但是企业获得利息收入的时候,也需要通过“财务费用”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当然对于企业来说,获得利息以后,可以直接冲减企业的财务费用。
举例说明:
虎说财税公司当期获得了666的利息,虎说财税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666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666
财务软件做账的时候,“财务费用-利息收入”如何处理?
“财务费用”科目具有费用和收入两种属性,如果在手工帐时代,把“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登记在贷方即可。
但是我们在使用财务软件进行记账的时候,就不能这样做了。而是要通过红字的方式登记在“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的借方才可以。
由于在期末的时候,财务费用等损益类科目的余额需要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而对于财务费用来说,利息、手续费的数据都在借方,为了方便结转需要把利息收入,按照红字记账法登记在借方。
而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手续费支付时都是在借方的,为了方便结转,所以利息收入只能做成红字。
当然主要的原因,还是财务软件公式设置的问题。如果我们把利息收入登记在贷方,最后会使我们的报表出现问题的。
存款利息收入的涉税处理
1、存款利息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完成以后,在一般的情况下,企业的收入肯定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企业获得的利息收入,也属于收入的一种,按理说应该缴纳增值税。
但是,对此国家法律进行了特殊的规定。那就是存款利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当然,在这样的情况,企业也不需要在获得利息收入后,开具发票。而对于银行来说,企业的存款利息支出自然也就不需要通过发票进行税前扣除了。
2、存款利息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来说,存款利息收入虽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企业所得税对此并没有优惠。也就说,企业获得的存款利息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企业在一般的情况下,获得的利息收入都抵减财务费用了,我们可能认为利息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你要这样认为就大错特错了。
比方说,虎说财税公司有很多存款,并且没有贷款,这个时候“财务费用”的科目就会是负值。这样也就增加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存款利息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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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免税收入如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免税产品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免税产品销售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向消费者销售的应税货物或提供的应税劳务,消费者没有抵扣进项税的需要,所以不必开具专用发票,只需开具普通发票就可以了。
(2)销售免税产品。免税产品不需要交纳增值税,更不存在进项税额或销项税额的 核算问题,所以不必开具专用发票。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境外销售应税劳务。我国增值税税法规定,对于出口的应税货物和劳务免征增值税,所以,在销售时不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属于内部使用的情况。虽然视同销售,但是没有必要自己对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也属于内部使用问题,不必开具专用发票。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这些项目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所以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法定项目免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免税产品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除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之下是可以进行开增值税发票的,其余的情况对于免税产品是不能开增值税发票的。这点大家需要了解清楚,本文也有详细的内容说明大家可以了解一下,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会计学堂。
【第9篇】免增值税收入确认
选对方法 合规确认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2023年11月04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郭立江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应为不含增值税收入。笔者在实际征管中发现,一些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存在误区。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掌握方法,准确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典型案例
房地产开发公司p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开发的m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23年6月已完工交付使用。该项目共取得含税销售收入(售房款)10900万元。假设对应的土地成本为400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9%,那么,p公司应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应税收入?
常见问题
笔者在实际征管中发现,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容易存在一些误区。比如,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直接等于会计收入,也直接等于不含增值税收入。再比如,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以所开具售房发票的不含税开票金额作为应税收入。
笔者在梳理p公司2023年7月的纳税申报情况时,发现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9%税率的项目”栏次,填报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10900万元,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4000万元、本期实际扣除金额4000万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报“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10000万元,“销项税额”569.72万元。
同时,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次,填报销售额10000万元,销项税额900万元,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4000万元,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6900万元,销项(应纳)税额569.72万元。
从申报资料看,p公司累计开具的发票价税合计10900万元。其中,不含税销售额为10000万元、税额为900万元。p公司认为开具的售房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10000万元就是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同样没有考虑因土地价款差额征税所抵减的销项税额=4000÷(1+9%)×9%=330.28(万元)。
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无法直接从已有纳税资料、会计账簿中获取,而是需要计算确认。从笔者的实践经验上看,可行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方法:以含税收入为基础分两步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从以上文件规定可以看出,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计算分两步:第一步,计算出增值税销项税额;第二步,将向购房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以下称“含税销售收入”)减去增值税销项税额,从而计算得出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具体到本案例,第一步,m项目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销售收入-土地价款)÷(1+9%)×9%=(10900-4000)÷(1+9%)×9%=569.72(万元);第二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销售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10900-569.72=10330.28(万元)。与企业自行计算的应税收入相比,多了10330.28-10000=330.28(万元)。
第二种方法:以含税收入为基础用公式计算。
根据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销售收入-土地价款)÷(1+9%)×9%,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销售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两式合并可以得出,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销售收入-(含税销售收入-土地价款)÷(1+9%)×9%=(含税销售收入+土地价款×9%)÷(1+9%)。
本案例中,m项目含税收入10900万元、土地价款400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10900+4000×9%)÷(1+9%)=10330.28(万元),与第一种方法的计算结果一致。
第三种方法:以开具的不含税开票金额为基础计算。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税开票金额+土地价款允许抵减的税额=不含税开票金额+土地价款÷(1+9%)×9%。本案例中,m项目开票金额10000万元、土地价款400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10000+4000÷(1+9%)×9%=10330.28(万元),与前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一致。
值得关注的是,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能与会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核算收入、开具发票金额简单地画上等号,也无法从已有的纳税资料、会计资料直接获取,而是要计算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结合多种方式进行验算,确保应税收入计算无误。必要情况下,应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防范后续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第10篇】土地增值税预征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为了进一步落实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对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和预征依据进行了如下明确:
一是明确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或预征计征依据的计算方法。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照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或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计税依据是: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或预征的计征依据)=销售收入(或预收款)/(1+适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5%)
注:适用增值税税率按照纳税所属期法定增值税税率计算
二是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时计征依据可以选择简化计算方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按照第二款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可以做如下推导: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款
=预收款-预收款/(1+适用增税税率或征收率5%)×增值税预征率3%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预征环节,既可以按照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计算公式计算预征的计征依据,也可以选择按照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预征的计征依据。但两者计算结果并不相同。选择按照第二款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的计征依据大于按照第一款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的计征依据。举例说明:
某房地产公司某月收取预收款100万元,适用一般计税方法9%的税率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5%的征收率,按照不同计算公式计算结果如下: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时
(1)按照第一款规定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100/(1+9%)=91.74万元
(2)按照第二款规定的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款
=预收款-预收款/(1+增税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预征率3%=100-100/(1+9%)×3%=97.25万元
按照第二款规定计算公式比按照第一款规定的计计算公式计算的预征的计征依据大5.51万元。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
(1)按照第一款规定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1+征收率)=100/(1+5%)=95.24万元
(2)按照第二款规定的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款
=预收款-预收款/(1+征收率5%)×增值税预征率3%=100-100/(1+5%)×3%=97.14万元
按照第二款规定的计算公式比按照第一款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的预征的计征依据大1.90万元。
由此可见,在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环节,国家税务总局给纳税人提供了可以选择简化计算预征依据的办法,但选择简化计算办法会增加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预征环节的税收负担。因为公告规定是可以选择简化计算方法,所以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时,可以根据该公告进行税收筹划,主管税务机关也应当允许企业在两种计算方法之间选择适用。
【第11篇】基金管理费收入增值税
潘晓俊(金融从业者)
股民是资本市场的宝,韭菜虽然被割了一波又一波,但只要市场回暖就又会前仆后继把辛苦赚来、省吃俭用积攒下的养家费、养老钱投入到这个巨大的“绞肉机”,养活了这个高薪产业链的上下游。被股票市场毒打后,怀着“后怕”但又不甘的情绪,往往股民会给基金二次收割。为什么说是二次收割,因为中国基金市场中的权益类基金(股票类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本质上挣的是基金管理费,这个费用多寡只和规模挂钩,不与基金管理的实际成果挂钩,和股票交易佣金本质一样一样。
基民股民是金鱼的3秒记忆,但互联网是有记忆的。2023年期间最火的基金是五大基金公司“明星”基金经理亲自出面站台,爆款发行的五只创新未来18个月封闭混合型基金。在支付宝线上线下铺天盖地宣传、基金公司全力包装之下热卖,其中汇添富创新未来18个月封闭混合基金率先完成超额募集。笔者就是这批尝鲜的韭菜之一,持有2年后得到双十一的打折价,亏了30%,典型的基民就是一旦亏损就当缩头乌龟不闻不问等涨回来。但近期看到一篇“一年管理费,狂揽近千亿!公募基金有多挣钱?”的微信推送后,发现受伤的只有我这种投资者,给我带来巨大亏损的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可是赚得盆满钵满。
根据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发布的一份数据,今年上半年公募基金管理人旗下的产品合计亏损6356.32亿元。但93%的基金公司是盈利的。其中,有6家上半年的净利润突破10亿,包括两家在上半年基金产品亏损超过500亿元的头部基金公司。冷静下来的韭菜才想起来回头研究下基金管理人,回头翻看了当时的汇添富宣传材料,材料中介绍的投资总监劳杰男作为基金管理人“投资风格稳定、长期业绩亮眼,致力于持续提升投资者的“获得感”,受到市场的高度认可。”但实际给投资者真实的“获得感”不仅是我获得的30%真实亏损,而是普遍的亏损。随手查询了下2023年上半年,给基民亏钱最多的15位基金经理中,汇添富基金这位重点推荐明星劳杰男登榜,半年亏损75.1亿元,真是市场的高度认可!
虽然中国股市牛短熊长,但是三年不开张,只要开张就能吃三年,最典型的特点就是股市低迷的时候各种基金公司就蛰伏装傻,等到股票市场进入上升期,就大肆广告投放营销推广,一定要趁着行情好尽快把基金卖给客户啊,不然等跌下去过往业绩又没法看,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背后核心的理由就是,客户赚不赚钱没关系,规模上去了每年的基金管理费可是真金白银。
基金相关费用
基金相关的费用比如基金认购费和申购费,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基金认购费和申购费,目前基金公司宣传口径中的打折和免费就是免除这部分的费用,这也是为了把更多的投资者圈进来收取更多的管理费。首先给大家说一下认购费,指投资者在基金发行募集期内购买基金单位时所交纳的手续费,目前国内通行的认购费计算方法为: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费费率通常在1%左右,并随认购金额的大小有相应的减让。申购费是指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间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单位时所支付的手续费目前国内通行的申购费计算方法为: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我国《开放式投资基金证券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可以收取申购费,但申购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5%。目前申购费费率通常在1%左右,并随申购金额的大小有相应的减让。开放式基金收取认购费和申购费的目的主要用于销售机构的佣金和宣传营销费用等方面的支出。
基金管理费,基金管理费是指支付给实际运用基金资产、为基金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基金管理人的费用,也就是管理人为管理和操作基金而收取的报酬。基金管理费年费率按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百分比计提,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其管理费相差较大,如目前货币市场基金为0.33%,债券基金通常为0.65%左右,股票基金则通常在1%~1.6%之间。管理费逐日计提,月底由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这部分费用就是基金公司的主要盈利来源,前面说到的销售渠道让利的申购费用通常基金公司也会从管理费返佣给销售渠道,以其扩大销售。
这也是国内基金公司重销售最大的体现,真正花精力提升产品收益和管理能力的少,绞尽脑汁卖基金扩大规模的占大部分。例如我购买的汇添富创新未来18个月封闭混合基金管理费率就是1.5%,无论我亏多少,基金公司都将稳健地获得这部分收益,我想这应该就是宣传中的“稳稳的幸福”。
基金托管费,基金托管费是指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提供服务而向基金收取的费用,比如银行为保管、处置基金信托财产而提取的费用。托管费通常按照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提取,目前通常为0.25%,逐日累计计提,按月支付给托管人。此费用也是从基金资产中支付,不须另向投资者收取。这部分也是基金公司“稳健”收入。
公募基金行业创新
重销售渠道,重宣传。轻客户,轻产品这种现存的金生存方式是造就不了百年老店的。目前,国内公募基金行业管理规模突破27万亿元,产品数量突破万只,行业内竞争激烈。公募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也在不断下行,行业也在不断探索新产品创新,力争为持有人减轻负担,从而真正增强获得感。
如2023年在公募基金行业增加浮动管理费模式,将收费与业绩直接挂钩,比如一些基金产品在产品资料中提到若净值达到一定条件,管理费率将降至0。目前,东方红产业升级、东方红启恒三年持有a、东方红启兴三年持有a、东吴裕盈一年持有期b、诺安稳固收益、信澳慧管家a、信澳慧管家c、信澳慧管家e和华安证券聚赢一年持有a共9只基金的管理费率均为0。此外,在产品端,制定满足投资者不同需求的产品、建立合理的比较基准、丰富费率模式都是行业创新探索的重要方向。但让头部的基金公司改变是很难的,虽然后续我是不会再买汇添富的基金了,但只要再来一波行情,宣传渠道到位还会有新的韭菜为公司添砖加瓦。
还是期望国内能跑出美国喜马拉雅资本基金及巴菲特合伙人模式,不是通过做宣传割韭菜扩规模盈利。目前国内主流基金公司发行若干基金几乎铺遍所有的行业,然后就是赌大小,最后哪只行业基金抓到行情好收益好就宣传哪个基金,闭口不提做的差的。类似巴菲特合伙人模式不收取管理费,累进复利年收益的6%也全部归投资者,只从剩下的收益里提取25%,自始至终只发行一只基金,基金不赚钱就不收取任何费用。
这才是真正有实力的基金经理才敢干的事情,不像国内大部分基金,收取各种管理费,本来就没那个能力给出资者提供稳定的年收益。反而还拼命收取各种管理费。并且拼了命发行各种各样的基金,押宝多了总有压中的。作为投资者还是希望能有重视客户和长期收益,真正有实力去建立一只全心全意为投资者牟利、稳定年化收益的基金的基金公司出现的,未来的基金市场会属于这一类优秀的公司。(本文为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头条号立场)
【第12篇】房产租金收入增值税
想必大家对于租金收入分摊都有一定的疑惑,小编把涉及增值税的热点问答都整理好了,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 分摊到一年里每月不超过10万元,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免征增值税。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2. 其他个人是什么意思?
答: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执行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时,考虑到出租房屋的多为自然人,为充分释放政策红利,也为了促进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发展,允许自然人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期平摊适用免税政策。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此项政策。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
3. 租金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
答: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的第四十五条
4. 举个例子:
自然人翠花将自有住房(或非住房)一套出租给xx公司,2023年11月1日-2023年10月31日,租期1年,年租金160万。
答:上述自然人翠花出租不动产取得的月均租金收入已超过10万元,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来源:上海税务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第13篇】理财产品利息收入增值税
问:您好!
1、企业购买银行的结构性存款/结构性理财的利息收入,是否都要缴交增值税?
2、如果缴交,是依据哪项法规、税目、税率缴交?(我司是一般纳税人)
3、怎么区分是存款利息或是金融商品投资收益?
厦门税务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的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贵司持有保本收益类金融商品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而获得存款利息的存款人到银行存款,无需签署相关投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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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政府补贴收入增值税
一、什么是平销返利
平销返利是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以进货成本或者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再通过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
【举例】a生产企业将甲产品以1000元每件的价格销售给b商贸公司,并在合同中约定b公司同样按照1000元的价格销售给第三方。同时,a生产企业再把售价的15%作为补贴返还给乙商贸公司。
二、平销返利增值税的处理
01 销售方返利冲进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当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02 返利的增值税开票规定
1.供货方开具红字发票:由供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方可以冲减销项税额,商业企业冲减进项税额。
2.销售方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由商业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商业企业冲减进项税额,供货方不得冲减销项税额。(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案例展示
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方) 与汽车生产厂家(销货方)签订小汽车的采购合同,约定采购单价10万/辆,销售公司平价销售——对外零售价也是10万/辆。合同中注明当销售公司的对外销售量累计达10辆时,厂家补贴1万元/辆(含税)的返利。假设销售公司当月销售了100辆小汽车,则: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100辆*1万元/(1+13%)×13%=11.5万元
四、政府补贴增值税处理
01 什么是政府补贴
财政补贴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主要有四种形式,分别是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增值税出口退税除外)、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
02 政府补贴的增值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 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与收入、数量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交增值税,按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举例说明
甲公司是一家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国家根据甲公司销售新能源汽车数量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因甲公司取得与销售新能源汽车数量有关的财政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
2.如何开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按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本例中甲公司取得的与销售新能源汽车数量有关的财政补贴按销售新能源汽车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与收入、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不交增值税,开“不征税”普通发票:
1.举例说明
为鼓励航空公司在本地区开辟航线,甲市政府与航空公司商定,如果航空公司从事该航线经营业务的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则不予补贴,如果年销售额未达到1000万元,则按实际年销售额与1000万元的差额给予航空公司航线补贴,如果航空公司取得该航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本例中航空公司取得补贴的计算方法虽与其销售收入有关,但实质上是甲市政府为弥补航空公司运营成本给予的补贴,且不影响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机票款)和数量(旅客人数)),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2.如何开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增加 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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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接受捐赠的增值税算收入吗
导读: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 会发生捐赠收入,这种收入其实在有的企业中是经常会发生的。企业获取捐赠收入其实也是看做一种收入,很多人认为这种收入可以计入了利润总额 ,那么接受捐赠的增值税进项计入利润总额吗
接受捐赠的增值税进项计入利润总额
答:接受捐赠货物,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会计分录应该如下: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金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所得
通过会计分录可看出,接受捐赠的收入应包含抵扣的进项税金。
接受捐赠税法上需要纳税调整吗
需要纳税调整。
1、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同时,企业按税法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扣除应交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即对接受捐赠的资产,不确认收入,不计入企业接受捐赠当期的利润总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将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确认为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上述“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是指根据有关凭证等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含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如接受捐赠的资产为货币性资产,则指实际收到的金额。
3、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
企业应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因接受捐赠资产产生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或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起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贷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详细介绍了接受捐赠的增值税进项计入利润总额,也介绍了接受捐赠税法上需要纳税调整吗。作为一名企业的财务会计,最好是明白企业在接受捐赠的时候需要进行怎样的会计处理,也最好是明白纳税调整应该如何进行。
【第16篇】国债利息收入增值税
作者类承曜系中国人民大学中债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本文转自7月12日“人大财税研究所”公众号,文章来源:《债券》,2023年第10期。
内容提要:我国债券市场的税收制度相对复杂,国债免税政策影响国债的流动性和市场的有效性,进而影响价格机制发挥作用。建议改革国债税收制度,以增强国债的流动性,并以此推动国债收益率曲线更好地发挥利率基准作用。
我国债券市场的税收制度相对复杂,主要是从投资者、利息和资本利得、券种、税种(所得税和增值税)四个维度确定的。其中,对债券市场影响最大的税收政策包括:对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和增值税(以下简称“利息免税”),而对其资本利得不免税;对公募基金和境外机构等投资者的债券投资收入全部免税。不同券种、不同投资者税收政策的差异会影响券种之间的定价关系和投资者行为,进而影响流动性和定价。国债税收制度安排对于发挥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定价基准作用以及提高金融市场的价格质量和定价效率都十分重要。
国债利息免税对国债流动性的影响
在发达金融市场中,国债无信用风险和流动性最强这两个特征使得国债收益率成为金融体系的基准利率。然而,我国国债的流动性与政策性金融债相比较弱,这与债券市场的税收制度安排有关。
(一)国债流动性不及政策性金融债
对于债券流动性的衡量较为困难,且指标多样。比较不同债券的流动性应选择合适的流动性指标。从投资者的角度看,流动性的本质是迅速变现能力以及由此产生的价格波动。下文笔者将通过记账式国债和国开债的换手率以及交易价差等指标,衡量其各自的流动性。
1.换手率
换手率越高,说明交易越活跃,债券的流动性越好。债券变现的方式有两种——在二级市场卖出和进行回购交易。笔者将综合比较现券交易和回购交易的换手率。
由于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主要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笔者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中央结算公司数据进行分析。如表1所示,无论从现券换手率还是回购换手率来看,国债的流动性均不及国开债。
2.国债与国开债的交易价差
在交易额相同的条件下,在某一个时段内交易价差越大,说明债券的流动性越差。笔者将每个交易日的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与当日成交额(单位为亿元)的比值作为价差衡量指标。
笔者选取10年期国债170018.ib和10年期国开债170215.ib这两个具有代表性的活跃券进行分析,并选取上述债券在2018—2023年的535个日交易数据计算价差衡量指标,相关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价差衡量指标的描述性统计结果显示,国债均值(0.006)大于国开债均值(0.004);国债最大值(0.333)远大于国开债最大值(0.066);国债价差的波动性(0.022)大于国开债价差的波动性(0.007)。由图1可见,国债在多个交易日的价差都超过国开债。
鉴于上述结果,再结合国开债换手率较高的事实,基本上可以得到以下结论:以国开债为主体的政策性金融债的流动性强于国债的流动性。
(二)国债利息免税削弱了国债的流动性
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来看,国债的流动性都应强于国开债等政策性金融债,原因在于以下方面。第一,国债依托政府信用,收益率真正代表无风险利率;国开债尽管是准主权债券,其信用等级还是略低于政府债券信用。第二,国债的发行量和存量都大于国开债。第三,国债跨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效率更高。第四,我国已推出2年期、5年期和10年期国债期货,若干家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已参与国债期货市场试点,30年期国债期货也蓄势待发,而推出国债期货有助于提高国债的流动性。
国债流动性弱于国开债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利息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不同。如前所述,我国国债的利息收入免税,而政策性金融债的利息收入征收25%的所得税。商业银行购买国债并持有至到期可以获得最大的税收节约效应。而商业银行是我国债券市场的投资主体,出于配置目的大量投资国债,其结果是降低了国债的流动性。在其他投资者中,公募基金和境外机构等投资者享有投资免税待遇,因此愿意购买税前收益率更高的政策性金融债。同时,这些投资者更倾向于交易而非长期持有,所以政策性金融债的流动性强于国债的流动性。
以下数据印证了上述判断。2023年末国债持有人结构数据显示,商业银行持有国债占比为61%(其中全国性商业银行占比为43%),其他金融机构的占比均不超过10%。2023年末政策性金融债的持有人结构数据显示,全国性商业银行的占比为31%,广义基金的占比超过31%,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占比高达27%。国债利息免税使得国债与政策性金融债的投资者群体呈现差异化,并形成了不同的流动性。
国债利息免税对价格的影响
(一)理论基础
理论研究表明,非中性税收会产生替代效应,即税收会改变课税对象的相对价格,进而改变纳税人的行为,人们会为了减少税收负担而在可供替代的课税对象或经济行为之间进行重新选择。由此,会产生税收套利扭曲效应,这是因为可替代(金融)产品之间的税收差异必然改变无此税收(或税收无差异)时处于均衡状态的相对价格体系,降低市场的有效性,影响价格机制发挥作用,导致社会经济资源配置效率损失。
我国债券市场的税收套利扭曲效应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导致国债流动性弱于政策性金融债;二是导致政府债券和其他债券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进而出现价格扭曲。而价格扭曲又体现为两方面:一是国债和国开债的税后收益率存在差异,二是国债新券和老券的价格出现扭曲。
(二)券种的影响
从理论上看,国债、国开债同属于利率债,如果不考虑流动性差异,由于国债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而政策性金融债的利息收入征收25%的所得税,国债收益率应该等于政策性金融债的税后收益率,即政策性金融债税前收益率的75%。
笔者按照发行日期相近(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原则选取四组有代表性的国债和国开债10年期活跃券,比较其税后收益率,其中国开债的税后收益率按照票面利率的75%计算。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国债收益率比同组内国开债税后收益率要高,高出的区间为44bp~55.25bp(见表3)。
笔者再将最近三年国债收益率和国开债税后收益率进行比较,其中,收益率选取月度债券到期收益率数据,10年期国开债税后收益率近似为到期收益率的75%。由图2可见,10年期国债收益率始终高于10年期国开债税后收益率,二者之差为10bp~50bp。
国债收益率较国开债税后收益率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国开债的流动性更强,国债收益率包含了流动性溢价。此外,金融机构在投资决策中对于所得税因素的考虑不足。例如,很多银行的综合经营成本计价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不是按照税后收益率进行考量,而是将投资组合的税前收益率进行简单加权平均计算,对于交易员的业绩考核也是将税前利润作为衡量指标。考核机制不完善会导致微观主体在投资交易时将税率因素排除在外,更青睐具有高收益率的国开债,从而压低其与国债之间的隐含税率。
笔者通过进一步分析发现,10年期国开债与相同期限国债月均收益率的利差变化与10年期国开债收益率走势基本相符,二者的相关系数达到0.847,且明显高于该利差与10年期国债收益率的相关系数0.536。这主要是因为国开债的交易属性和流动性更强,当债券市场处于牛市时,国开债被追买,使得其与国债的利差变小;当债券市场处于熊市时,国开债被抛售,导致二者利差变大。
(三)新券与老券的影响
笔者假设存在两种国债,分别称作新券和老券,其中新券是指刚刚在一级市场发行并将被持有至到期的国债现券,老券是指在二级市场交易的国债现券。新券的起息时间、付息频率和到期日等要素与老券相同,但由于二者发行日期不同,以及发行时的市场利率水平不同,二者的票面利率不同。根据金融市场的“一价定律”,在不考虑流动性差异的情况下,新券和老券的税后到期收益率应该相同。然而,税收因素会产生价格扭曲效应,以下通过虚拟案例进行说明。
假设新券和老券的票面价格均为100元,二者在税收政策上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利息免税,对资本利得按25%征税;二是利息和资本利得都免税;三是对利息和资本利得都按25%征税。上述三种情形分别对应表4中的绿色、橙色、蓝色区域。假设a代表票面利率,b代表按照债券定价公式计算的债券全价(不考虑税收因素),c代表折溢价,d代表利息收入,e代表利息收入征税额,f代表资本利得征税额,g代表持有一年后获得的现金流,h代表实际回报率,i代表投资人为达到新的实际回报率所愿意支付的全价(到期收益率),j代表投资者购买时要求的收益率,则各变量之间的关系为:c=100-b,d=100×a,e=d×0.25,f=c×0.25,g=100+d-e-f,h=(g-b)/b。
由表4的绿色区域可见,在市场到期收益率为5%的情况下,票面利率为3%的老券现价应为98.0952元。由于对资本利得征税,投资者要为老券缴纳0.4762元的资本利得税,则实际收益率只能达到4.51%。根据“一价定律”,投资者往往要求更低的现值以获得与新券同样的实际回报率(5%),案例中经过反推,买入现值5应为97.50元,则能实现5.64%的税前收益率,在缴纳资本利得税之后的收益率恰为5%。此时就出现了现券的价格扭曲,即同券不同价。而由橙色、蓝色两个区域可见,在98.0952元的现券价格下,橙色区域中新券和老券的到期收益率能一直保持在5%;蓝色区域则因双重征税而使到期收益率稳定保持在3.75%。后两组均不存在价格扭曲情况。
在现实中观察到的情况则更为复杂。由于我国不同类型投资人适用的税率不同,且相同类型投资人持有的待偿期相同但发行期限不同的现券,其资本利得征税额也存在差异,资本利得的实际综合税率低于理论值25%,处于15%~25%的范围。由于微观层面不能确定一个统一的资本利得纳税额度,老券的实际收益率难以计算,其税前收益可得,但税后收益不可得。在实务中,若只选取新券来编制国债收益率曲线,又会引发新的问题,即不能及时反映国债二级市场资金价格的变化,使得国债收益率曲线的价格信号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事实上,由于国债税后收益率曲线不可得,银行ftp更多参考国开债的收益率曲线。
(四)票面利率的影响
图3显示了2023年4月27日下午国债与国开债个券的到期收益率。由图3可见,剩余期限相近的国债到期收益率差异较大,而国开债到期收益率的分布更接近一条平滑的曲线。这主要是因为国债票面利率不同使得免税效应有所不同——票面利率较高的国债,投资者可以获得更大的免税效应,因此会接受更低的到期收益率;反之则相反。
例如,国债200005与国债150005的剩余期限均为3.95年,4月27日前者的到期收益率为3.015%,后者的到期收益率为2.81%。对于公募基金等不需要考虑免税效应的投资者来说,后者的吸引力明显弱于前者。但对于需要享受国债利息免税政策的投资者来说,国债200005的票面利率(1.99%)较低,估算税收还原收益率6约为3.68%;国债150005的票面利率(3.64%)较高,估算税收还原收益率约为4.02%,其吸引力反而更大。
(五)免税投资者的影响
货币市场基金等公募基金存在一定比例的现金配置需求,是1年期以内利率债的主要投资者。由于公募基金的债券投资业务全面享受免税政策,其活跃的投资使得1年期以内政策性金融债与国债的利差较小,也使得期限相近、票面利率不同国债之间的收益率差异较小。
税收制度对金融机构债券投资业务的影响
如前所述,国债的税后收益率高于国开债的税后收益率,商业银行特别是全国性商业银行主要购买国债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将持有至到期;而公募基金和境外机构等投资者则倾向于到期收益率更高的政策性金融债,且交易意愿更强。从数据来看,全国性商业银行2023年的现券交易规模与托管量的比值仅为1.12,远低于证券公司(83.97)、外资银行(15.89)、城市商业银行(15.43)和农村商业银行(5.59)等其他机构投资者。
由于公募基金投资债券具有税收优势,商业银行愿意通过投资公募基金来投资债券,以达到节税的目的,甚至通过定制公募基金或投资发起式基金间接投资债券。近年来,通过这种业务模式,商业银行的债券投资有向广义基金转移的趋势,这进一步加剧了国债与政策性金融债流动性的分化。
总结与政策建议
对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的初衷是增强国债的吸引力,降低政府融资成本。从理论上看,国债税后收益与其他债券的税后收益应相等,因此从长期来看,投资者并不会得到更多的收益;而免税政策尽管降低了融资成本,但减少了相应的税收收入,发行人也没有获得更多收益。但对于国债二级市场来说,免税却使得国债价格出现了扭曲。
如果对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确实能够提高效率,成熟金融市场也应采取类似做法。但从各国情况来看,主要经济体几乎没有对国债利息收入实行免税的,而几乎都是对国债利息收入和资本利得进行征税。其中,美国对国债利息收入和资本利得均征收联邦税。英国对居民企业投资者购买国债的税收政策从“双重不征税”转为“双重征税”。
如果取消国债利息免税政策,债券市场有望出现三方面改观。第一,国债与政策性金融债乃至其他非免税债券品种的利差将趋于收敛。考虑到商业银行等此前享受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政策的投资者可能转为增加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债券等投资,在此情况下,国债收益率上行、其他品种的收益率下行现象有望同时出现。票面利率越高、此前享受免税收益越大的国债个券,其所面临的收益率上行压力越大。在其他券种中,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债券等资本占用较低的品种对商业银行将更具吸引力。第二,随着国债与政策性金融债的税收政策趋同、利差收敛,二者的投资者结构将趋同,非银行类交易机构的国债投资占比可能增大,国债流动性有望增强。第三,国债票面利率对二级市场到期收益率的影响将明显弱化,到期收益率将更多由剩余期限和流动性所决定,构建国债收益率曲线的难度将下降,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准确性也将提升。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建议改革国债税收制度,对国债利息收入和资本利得均征税,以增强国债流动性,消除国债利息免税给国债定价带来的扭曲,并以此推动国债收益率曲线更好地发挥利率基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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