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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范围(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20

【导语】增值税范围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增值税范围,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增值税范围(16篇)

【第1篇】增值税范围

导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哪些?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或进口的货物、销售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这里的货物主要指的就是有形动产。当然,气体、电力以及热力也包括其中。我们在销售货物时,转让是获得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对于这一点,我们还是需要注意一下的。

销售或进口的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是13%或9%。

2、销售劳务

劳务指的就是修理修配、加工劳务。销售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是13%。

不仅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有偿提供劳务也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当然,这里的加工指的委托加工;而修理修配主要就是让不能工作的货物恢复原来的功能。比方说,汽车的维修。

3、销售服务

服务包括运输服务、建筑服务以及生活服务等。销售服务涉及的增值税税率是13%、9%以及6%。

销售服务包括的范围还是还广的。销售服务主要来自于“营改增”。这些销售服务,本来需要缴纳的是营业税,“营改增”以后才开始缴纳增值税的。

4、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的经济活动。我们比较常见的无形资产有商标、技术以及其他有益无形资产。具体来说,其他有益无形资产包括特许经营权、经销权、肖像权以及冠名权等。

销售无形资产的税率为6%或9%。

5、销售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常见的不动产包括构建物、建筑物等。比方说,我们购买的房产,也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另外,当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一起转让时,也是需要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销售不动产时,增值税适用的税率是9%。

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1、征税项目

(1)罚没物品

罚没物品由经营单位通过拍卖的方式获得,并对外销售的,需要正常征收增值税。罚没物品需要有指定单位销售的,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2)退票费

纳税人在退票时收取的退票手续费,需要按照“其他现代服务”开票征收增值税。

(3)财政补贴收入

企业获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和企业的销售行为有直接的关系,需要征收增值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获得的财政补贴,和企业的销售行为没有关系,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不征税项目

(1)存款利息

当然,存款利息不仅不征收增值税,同样也不征收个税。但是,增值税与个税方面的规定,并不同。在增值税方面,存款利息是不征项目,而在个税方面,属于征税项目只是后来免征了。

(2)保险赔偿

我们在获得保险赔偿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3)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我们在购买房产时,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同样不征收增值税。

【第2篇】土地增值税范围

资产划转涉不动产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资产划转是企业并购重组的一种常用方式。对涉及不动产的资产划转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存在较大的争议。笔者结合税收政策和实际案例,进行梳理分析,以期对纳税人有所帮助。

一、资产划转的定义

资产(股权)划转,是指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

二、资产重组国家层面土增税政策

2023年6月16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布《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公告主要条款如下:

1、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5、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公告》延续了财税〔2018〕57号(已失效)规定的四种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即:除房地产外,企业整体改制、合并、分立或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情形下,对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转移、变更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由以上文件可以看出,上述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方式通篇未提及资产划转。

三、地方资产划转土增税政策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9号)(现行有效)关于无偿划转房地产有关规定:

(一)同一投资主体划转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调拨)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

(二)行政性调整划转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无偿划转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实际案例

1、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深圳远洋新干线项目项下600套房屋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务、人员一并划转给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人才君鼎泰管理有限公司,人才安居集团申请按照“单位、个人改制重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该项申请得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的认可,并出具编号为《深龙税不征[90000018]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2、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现代物流中心项目无偿划转给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盐港现代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盐田港集团申请按照“单位、个人改制重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该项申请得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盐田区税务局的认可,并出具编号为《深盐税优惠[2020]90000094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0号):重组分立过程中,原中国建设银行无偿划转给建银投资的货物、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五、分析

从国家层面政策,虽然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方式通篇未提及资产划转,但是个别地方政府文件明确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且且在实务中,地方税务局对资产无偿划转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予以认可。笔者分析可能有以下原因:

1、不属于征税范围: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有偿转让房地产,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不属于应税范围。但是介于有偿转让和继承、赠与之间的各种房地产权属转移行为,包括非继承、赠与的无偿转让(如无偿转让第三人),以及非转让的房地产权属转移行为(如资产划转),应当归入应税范围抑或不征税范围,则存在很大的争议。实践中,将无偿划转列入应税范围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相悖,存在很大障碍,因此部分税务机关认为资产无偿划转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范围。

2、资产划转是企业合并分立行为中资产转移的一种具体形式:

在和企业合并分立中,必然伴随着资产的转移,资产划转又是资产转移的一种方式。因此资产划转归为合并分立范畴内,从而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中第2条、第三条的规定,即“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六、结论

综合国家对资产划转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不明确、个别地方政府有明确的不征收土增税政策、实务中有税务机关对资产划转不征收土增税的认可,故资产划转不征收增值税具备大概率可能性,为维护企业利益,建议拟采用资产划转的企业提前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取得意见后再行实施资产划转。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无偿划转资产之土地增值税分析

最早看到“划转”相关税收规定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文件,该文件第二条“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随后,企业所得税关于“划转”的后续文件财税[2014]109号、总局2023年40公告陆续出台,有了以上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我得出结论:

资产划出方要么做“长期股权投资”处理,要么冲减“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处理;接受资产方要么增加“实收资本”,要么增加“资本公积”。

提示:以上的操作路程很漫长的:工商执照是否变更?实收资本不够冲减怎么办?资本公积冲减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什么是划转

1、无偿划转的主体

现有国家政策规定的无偿划转资产的主体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人公司)。《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第二条对无偿划转的主体进行了界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没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由此可以看出,无偿划转一般在纯国有产权单位之间进行。

2、无偿划转的客体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以上两条政策规定对无偿划转的客体进行了界定:即无偿划转一般指划转国有产权,但也可以划转实物资产。

划转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由于划转财税处理有“长期股权投资”的影子,我在思考土地增值税的时候,一直围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在转圈圈:

企业间资产划转如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的,属于投资入股方式之一,应当免征土地增值税(双方均为非房地产企业),但心里一直不踏实。突然之间,看到如下“老”文件: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指出,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两种情况。一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豁然开朗:居民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资产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来源:金穗源

编辑:沐林财讯

【第3篇】2023年增值税征收范围

上次在头条上发了一条关于增值税销售服务的征税范围的图片,有很多粉丝朋友说看不太清楚,因此,利用业务时间把整理成文档,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1.交通运输业(9%)

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提示1】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提示2】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提示3】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提示4】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提示5】自2023年10月1日起,在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发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承包方以其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新增)

2.邮政业(9%)

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不包括邮政储蓄业务。

【解释】邮政储蓄业务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

【解释】邮政代理按邮政服务缴纳增值税(9%)

3.电信业

(1)9%: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2)6%: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4.建筑服务(9%)

(1)工程服务: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包括固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

(3)修缮服务:对建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

(4)装饰服务: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

(5)其他建筑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等

【提示1】有形动产修理属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建筑物、构筑物的修补、加固、养护、改善属于建筑服务中的修缮服务。

【提示2】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5.金融服务(6%)

(1)贷款服务: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不征收增值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非保本收益;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包括提供信用卡、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等

(3)保险服务: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包括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提示1】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提示2】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新增)

【提示3】存款利息、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6.现代服务(6%)

(1)研发和技术服务

①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②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注意后面的免税规定)

(2)信息技术服务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提示1】“广告代理”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不属于经纪代理服务

【提示2】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文化创意服务中的“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4)物流辅助服务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重点,全都掌握)

(5)租赁服务:动产13%或不动产9%

①形式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

②经营性租赁中:

1)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13%);

2)将不动产或飞机、车辆等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发布广告;

3)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按不动产经营租赁(9%)

③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中的干租、光租业务

④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业务,属于金融业。其他融资租赁业务属于租赁业

(6)鉴证咨询服务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提示6】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不属于商务辅助服务,而应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7)广播影视服务

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8)商务辅助服务

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金融机构受托发放贷款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此税目征增值税)、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例如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如: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9)其他现代服务

【提示10】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提示11】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7.生活服务(6项)

(1)文化体育服务:文艺表演、提供游览场所等【解释】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提供游览场所等

(2)教育医疗服务: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3)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4)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注意 1】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注意 2】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5)居民日常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护理、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

【提示1】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提示2】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提示3】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4篇】增值税低税率适用范围

在实务中,很多增值税纳税人开具发票时,经常会选错税率。在这里大家要注意,适用税率错误的发票是不能报销的。如果纳税人故意错误适用税率开具发票,那么就会存在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前阵子,东莞某设备租赁公司(以下称为a公司)就因错误适用低税率进行纳税申报,违反税收管理,被定性为偷税,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1. 错误适用税率并少缴税费

a公司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向b公司等3户企业提供动产租赁服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合计674,000.34元,税额合计54,999.66元,价税合计729,000.00元),上述业务a公司错误适用低税率开具发票进行纳税申报。

2. 不列、少列收入并少缴税费

a公司2023年3月至11月期间,取得c公司支付的租赁费预收款(含税收入)合计262,708.00元(2023年3月预收款114,236.00元、2023年9月预收款114,236.00元、2023年11月预收款34,236.00元),上述收入a公司至今未作纳税申报。

在这起案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a公司通过适用增值税低税率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导致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是偷税。

因此,企业一定要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按照适用税率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不然会造成多缴滞纳金的负担。那么,最容易税率用错的情形都有哪些呢?

一、修理修配——税率: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提示:主要修理对象是有形动产,如设备、汽车等,前提是损伤和丧失功能。

二、修缮服务——税率: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一、销售服务 …… (四)建筑服务 …… 3.修缮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提示:主要修缮对象是不动产,如建筑物、构筑物等。

三、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税率: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提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还有企业会问,如果增值税发票税率开具错误,又跨月了,不能正常申报,又该怎么办呢?

1. 纳税人应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2. 次月开具红字发票,再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3. 如形成多缴税款,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也可留抵后期应纳税额;

4. 税控设备因申报比对不符被锁定,纳税人应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异常转办单,到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解锁税控设备并清卡。

【第5篇】代扣代缴增值税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七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五)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6篇】增值税免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依据财税[2019]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本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依据财税[2019]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本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2023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十七)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者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23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规定执行。

依据财税[2019]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第一条及本项规定的保费收入。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二十五)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并按有关政策收储、销售上述6种储备商品,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利息补贴收入,是指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因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从金融机构贷款,并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的贴息收入。价差补贴收入包括销售价差补贴收入和轮换价差补贴收入。销售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销售上述储备商品时,由于销售收入小于库存成本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获得的全额价差补贴收入。轮换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根据要求定期组织政策性储备商品轮换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商品新陈品质价差补贴收入。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二十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十八)2023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二十九)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三十)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十一)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十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三十三)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三十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三十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三十九)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四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

将资源综合利用类别分为“共、伴生矿产资源”、“废渣、废水(液)、废气”,“再生资源”、“农林剩余物及其他”、“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五大类,退税比例有30%、50%、70%和100%四个档次。

根据财税[2011]13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但是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财税[2012]75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但是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免征增值税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财税[2001]30号规定: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其它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根据财税[2008]56号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但是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一)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三)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但是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1号规定: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上述法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第7篇】增值税免征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理论上讲,未提供上述五类应税行为,就是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但在实务处理中,有各种各样的具体行为是难以做出判断的,所以总局陆续出台了若干文件对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做了具体的界定。

内容

一、资产重组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

二、工本费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七条规定,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三、符合条件的代购货物行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法规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四、融资性售后回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五、会员费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三条规定,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六、符合条件的销售二手车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规定,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八、中央财政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行为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十、社会组织收取的会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五条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规定行为

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行为

1.代收印花税(代收印花税)

2.代收车船使用税(代收车船使用税)

3.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4.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5.不征税自来水

6.建筑服务预收款

十三、经济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总结

总之,企业收到款项,如果属于不征增值税或者免征增值税的情形,都是无需缴纳增值税,一定要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最新的财税政策去判断,以免缴纳冤枉税或者少缴税被税务部门请去喝茶。

注意:多缴税和少缴税同样都有财务风险!

案例/解析

1.问:运输公司承运一批纸制商品,运费为5万元,因大雨导致纸制商品被淋坏。经与客户协商,运输公司不收运费,并另赔10万元,客户收到这10万元要交增值税吗?

答:该10万元属于赔偿,没有销售行为发生,不征增值税。

注意:赔偿行为与销售行为同时发生,这属于销售行为的价外费用,该经济赔偿就要缴纳增值税。

比如,运输公司承运一批商品,运费为5万元,但客户没有如实告知部分商品有腐蚀性,因而导致车辆受损,双方约定客户赔偿1万元。此1万元作为赔偿本身不应征税,但是,因为是在提供运输服务的同时于运费外收取的,所以作为价外费用处理,应交增值税。

重点在于:是否构成销售的价外费用。

2.问:我们公司收到工信局发放的一笔规模以上企业家奖励金,这个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第8篇】增值税农产品范围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或进口货物(主要指有形动产,包含电力、热力、气体)税率一般为13%,初级农产品9%

2)销售劳务(加工、修理修配)税率13%

3)销售服务(营改增: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交通服务、电信服务 、邮政服务、建筑服务)税率:邮政、建筑服务9%、基础电信9%,其他6%

4)销售无形资产 税率6%

5)销售不动产 税率9%

二、销售服务内容解析

1、交通运输服务9%

应税服务以及具体内容:

1)陆路:包含铁路、公路、缆车、索道、地铁、城市轨道运输

2)水路: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

3)航空: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航天运输

4)管道:通过管道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

特殊事项提示: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计税。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

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均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运输工具的双方均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邮政服务

1)邮政普遍: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2)邮政特殊: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通信业务活动

3)其他邮政: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活动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业务活动,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不属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业务。

未完待续.......

【第9篇】增值税征税范围有哪些

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营改增的政策,也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那么,你对增值税有大致的了解吗?增值税带来了哪些变化?别担心,小编带你去了解什么是增值税,什么是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率。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增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的流转税。从计税原则上讲,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中多个环节的新价值或附加值征收的流转税。实行价外税,即由消费者承担,只有增值才能征税。

征收增值税的范围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现代服务业包括:r&d及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认证咨询服务。

增值税税率

改革后,原缴纳营业税的增值税增加了6%(现代服务业)和11%(交通运输业)。根据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计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r&d及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认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了防止试点行业整体税负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的税率,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和一些现代服务业。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范围内,广告代理业税率为:6%。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片、路标、贴纸、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形式作为客户的商品、商业服务项目、体育节目或通知、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商业活动。包括广告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放、宣传、展示等。

现在,你应该知道增值税是哪里产生的吗?小编温馨提醒,作为公民,我们应该依法纳税。

【第10篇】2023增值税抵扣范围

接上文

三、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6、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注意: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计税的,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减,且36个月内不得转回。

【第11篇】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

哪些进项税额能抵扣?

答: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哪些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答: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12篇】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

增值税最大的特点之一是凭票抵扣进项税额,那么您知道目前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有哪些?它们又是如何实现进项税额的抵扣?抵扣的金额又是多少呢?下面考呀呀苹果老师来为您一一道来。

一、需要勾选确认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一)抵扣凭证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

例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勾选确认的适用对象

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2023年3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三)勾选确认的期限

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就是说,您取得的2023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只要在增值税申报前勾选确认,就可抵扣本期的进项税额。

(四)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

纳税人应在勾选确认、稽核比对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额。您一定要记住,当月勾选确认、稽核比对的增值税发票的税额当月必须抵扣!

(五)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般情况下为增值税发票票面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例外情形详见“三、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二、热点问答

(一)我取得的2023年12月31日之前的增值税发票未在规定限内认证确认、稽核比对或申报抵扣的,该怎么办呢?

答:如果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2023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二)我单位取的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但通过服务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怎么办?

答:当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在服务平台查询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时,您应当上传该缴款书信息到服务平台,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再登录服务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我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前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可以据此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规定,可以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按规定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您应凭重新开具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四)某销售机动车的小规模纳税人本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未缴纳税款,那我取得其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总局减税降费问题答复,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且下道环节取得相应发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您在销售方未缴纳税款的情况下仍可凭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五)我单位因疫情防控原因未在3月份申报缴纳2月属期增值税,且未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增值税扣税凭证用途,是否可以延期确认?

答: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2月底对服务平台进行了升级,新增【延期抵扣勾选】模块,纳税人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税款所属期,补充进行该期进项发票的勾选确认操作。也就是说,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在3月份进行2月份增值税申报,且未通过服务平台确认增值税扣税凭证用途,可以在此后办理2月份增值税申报前通过服务平台的【延期抵扣勾选】模块勾选确认2月份属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用途。今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遇到此类情形时均可比照该条措施进行处理。

三、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果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受托加工的是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2.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如果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重要提醒:此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仍需勾选确认后方可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举个例子:如某酸奶生产企业从某小规模纳税人购进鲜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20万元,税额0.6万元,当期领用60%用于酸奶生产,则该笔业务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92万元[酸奶适用13%的税率,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0*9%+60%*1.8/9%*1%]

(二)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果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农产品收购发票与销售发票都是适用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业务,区别在于前者是购买方开具,发票左上角打印“收购”两字,后者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自行开具的普通发票。

提醒: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一:某餐饮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8月从农户处购进水果100万元,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票面金额100万元,则该笔业务可抵扣进项税额为9万元(100*9%)

例二:某罐头食品加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从农户处购进水果100万元, 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票面金额100万元,当月领用该批水果的30%用于罐头生产,则该笔业务可抵扣进项税额为9.03万元[罐头适用13%的税率,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为100*9%+30%*9/9%*1%]

例三:某一般纳税人兼营餐饮服务和罐头加工,两项业务未分开核算,2023年7月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水果取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20万元,税额0.6万元,则该笔业务可抵扣进项税额为0.6万元(既从事餐饮经营又从事罐头食品加工,但未分开核算进项税额,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三)桥、闸通行费发票:发票注明的金额÷(1+5%)×5%

(四)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票面金额÷(1+9%)×9%

(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1+3%)×3%

四、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上传该缴款书信息至平台,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再登录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五、直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完税凭证: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按票面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第13篇】增值税差额征税范围

营改增后27项差额征税项目

(截止2023年6月13日)

众智财税智库/整理

说明: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向服务接收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 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为劳务派遣服务。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3. 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1)一般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外派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外派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4.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5.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以取得的预收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适用2%的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

政策依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6.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时,以取得的预收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③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政策依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7.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所述“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政策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8.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9.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应简易计税方法,以全部收入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10.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1.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12.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 的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13.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14.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5.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以下资金项目: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政策依据: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16.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7.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8.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以上(1)至(3)所称“经批准”,系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包括经该部门备案)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23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23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2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

22.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23.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提供的教育辅助服务,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24.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25.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26.自2023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27.自2023年7月25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第14篇】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一、收入

1.一般规定: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

2.非货币收入的确认

3.含税收入的换算

(1)一般计税:

①一般企业(非房企):销售额(收入)=含税收入÷(1+9%)

②房开企业:应税收入=含税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收入-可扣除的地价款)÷(1+9%)×9%

(2)简易计税:

①非自建: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收入-买价)÷(1+5%)×5%

应税收入=含税收入-增值税应纳税额

②自建:增值税额=全额÷(1+5%)×5%

应税收入=含税收入÷(1+5%)

二、扣除项目

1.开发成本的核算范围:

提示: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

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异地安置款+货币安置拆迁)

2.开发费用

(1)加息、罚息不能扣

(2)从非金融机构借款,不满足“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

3.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项目(★★★)

(1)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扣除项目金额=购房发票所载金额(不含契税)×(1+5%×年度)+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2)取得不同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

(3)契税扣除的问题

①房开企业:契税与支付的土地价款一起扣除

②存量房(购房时支付的契税):

a:取得评估价格的,评估价格中已包含契税,契税不再单独扣除

b:按购房发票计算扣除的,

可扣除项目金额合计=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屋建筑物评估(不含契税×(1+5%×年度)+转让环节税金(含契税)

4.其他扣除规定

用建造的该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建造的,房屋价值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货币安置拆迁的,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三、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的情形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不申报或少申报):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

【第15篇】增值税价外费用的范围

“某公司拖欠我公司工程款,经法院执行后,该公司向我公司支付了利息。我的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公司拆除的房产为2023年4月前自建房产,选择简易计税。总价格和额外费用需要结合起来计算销售额。非差价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一.价外费用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资金、代收手续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支付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预付款项、包装费、包租费、备用金等。

同时,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委托办理消费税的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预付交通费: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发给买方;

2.纳税人将发票转给买方。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代公司收取的行政性费用:

1 .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代收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有收到的钱都要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时向买方收取的保险费,向买方收取的车辆购置税和车辆牌照费。

二、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以延期付款利息为例。当卖方收到货款和延期付款利息时,应根据所售货物的税码,按总金额开具发票。例如,甲向乙销售一批货物,适用税率为13%,合同约定含税价格为113万元,乙支付给甲的利息为11.3万元,那么甲收到的124.3万元全部按13%计税,开票时选择货物对应的编码,金额为110万元,税额为14.3万元。

有时,额外费用是单独收取的。价外费用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按照销售时原开具发票的货物名称和税率开具专用发票。例如,延期付款利息可以在开具发票时写成“*商品或服务的商品代码*延期付款利息”。至于“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这几栏,不需要填写,也可以在备注栏注明是加价。

额外费用的发票应与主要价格代码一致,注明额外费用-违约金等。,并选择相同的税目和税率作为主要价格。无论是特价票还是普通票,都要与所售商品、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一致。

同时,销售免税商品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金额,享受免征增值税。

【第16篇】增值税征税范围及税率

增值税征税范围

征税内容

行业

具体内容

税率

征收率

传统增值税

销售或进口货物

销售或进口货物

一般货物

13%

3%

农、民、文、二甲醚

9%

3%

进口癌症药、特殊病药

3%

3%

提供劳务

提供劳务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3%

3%

营改增

提供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

海、陆、空、管道、其他

9%

3%

邮政服务

9%

3%

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9%

3%

增值电信服务

6%

3%

建筑服务

9%

3%

金融服务

贷款服务

6%

3%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6%

3%

保险服务

6%

3%

金融商品转让

6%

3%

现代服务

研发与技术服务

6%

3%

信息技术服务

6%

3%

物流辅助服务

6%

3%

商务辅助服务

6%

5%、3%

鉴证咨询服务

6%

3%

文化创意服务

6%

3%

广播影视服务

6%

3%

租赁服务

13%、9%

5%、3%

其他现代服务

6%

3%

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

6%

3%

教育医疗服务

6%

3%

旅游娱乐服务

6%

3%

餐饮住宿服务

6%

3%

居民日常服务

6%

3%

其他生活服务

6%

3%

销售无形资产

9%、6%

3%

销售不动产

9%

5%

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

0%

增值税范围(16篇)

导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哪些?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或进口的货物、销售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这里的货物主要指的就是有形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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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范围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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