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增值税税金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增值税税金,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增值税税金
有人说增值税好难,政策多、税率多、计算也不简单,背起来还是有点小痛苦的~
嗯!好像知识点是有点多哦。那咋办呢?小编凝思苦想,决定开这一期特殊的培训,在欢快中学好增值税基础知识,有兴趣吗?
那么我们赶紧开始吧~~
1首先我们得认识啥是增值税?
增值税:顾名思义,就是增值的部分你要缴税,税率不同,缴税的金额也就不同。(但小规模纳税人不一样,后面会讲到)
再简单点,全面营改增后,一般来讲除了公司内部行为(如发工资等等)不缴纳增值税,其他都要缴哦~理解起来是不是简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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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认识啥是小规模纳税人,啥是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用一个简单的比喻吧,小户人家!你有两种方式可变为一般纳税人。
第一种:只要你想,并且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就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填个表、备个案,分分钟搞定。
第二种:你发展得好,已经成为大户人家(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达到标准)。这种情况,您可以自己来备案。如果不想来,呵呵,也必须来。假如超过期限不来,那么就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然也有特殊情况:
1.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可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刚刚提到,一般纳税人是大户人家,税率相比小户人家来说,肯定要高一点。
但是!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符合条件的,可以抵减当期税款哦。
当然你也可以选择另外一种方式,成为中产阶级——简易办法征收的一般纳税人。
那我不想当大户人家了,想变成小户人家怎么办?
按照相关规定,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哦~明白了吧,户口终身制。
但是,机会来了!现在!你有次“改户口”的机会!详见《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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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课最后一章,税率!
想记住税率(征收率),只用记住2个算式!
6+10=16
2+3=5
怎么理解?
6+10=16,常见的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10%,16%。(好记吧)
咋区分呢?
6%:一般来说,吃喝玩乐住加金融服务!
现代服务,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10%:你搬不走的、搬不动的、就是用拖车都没办法的,加上国内到处跑的。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
16%:剩下的,都属于它~~
2+3=5,咋理解?
征收率啊~
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和简易办法征收的一般纳税人
5%:搬不走的、搬不动的、就是用拖车都没办法的,加上人力资源派遣。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剩下的都是它。
最后,还有一个2%的独行侠,往下看~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如2023年1月1日之前购入的固定资产,特殊情况除外)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来源:重庆税务
【第2篇】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金一次退税
1、纳税人退回留抵退税款,想享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应如何办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三、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第十条的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2、加大“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纳税人可以自什么时候开始申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十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3、加大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力度,企业什么时间可以申请退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3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十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4、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四)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十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5、纳税人享受留抵退税后还能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吗?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十、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十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6、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到每月几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十一、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十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7、即适用免抵退税又适用留抵退税纳税人申请退税顺序有先后吗?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十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8、适用增量留抵退税、存量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可退税额如何计算?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八、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十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9、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中,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什么标准划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十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10、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中增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分别指的是什么?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五、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十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11、增值税留抵退税是否有集中退还的规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十五、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并分别于2023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税务部门结合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情况,规范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十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12、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适用错误应如何处理?有没有处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十二、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十三、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十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1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一、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3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四)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十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14、2023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留抵退税的工作要求,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15、《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在2023年建立留抵退税制度时,为便利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0号,以下称20号公告),明确了留抵退税办理各环节的征管事项。2023年,进一步加大留抵退税力度,在20号公告基础上,结合今年出台新政策具体情况,发布本公告对个别征管事项作补充规定。16、14号公告规定的小微企业是指什么?14号公告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17、14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有哪些?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23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300万元,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30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400万元。该纳税人2023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0%[=(300+300)/10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18、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按照14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四)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19、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14号公告规定的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举例说明:某微型企业2023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3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在4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20、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14号公告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23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3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21、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按照14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22、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如下:(一)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二)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三)制造业等行业中的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四)制造业等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23、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明确了纳税人可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和此前的增量留抵退税相比,退税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按照14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具体流程,包括退税申请、受理、审核、退库等环节的相关征管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另外,关于退税申请时间的一般性规定是,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考虑到今年退税力度大、涉及纳税人多,为做好退税服务工作,确保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尽快获得留抵退税,将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仍需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4、纳税人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需要提交什么退税申请资料?和此前办理退税相比,有哪些调整变化?纳税人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无变化,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结合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对原《退(抵)税申请表》中的部分填报内容做了相应调整,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可结合其适用的具体政策和实际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填报。25、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计算的进项构成比例有什么变化吗?按照1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涉及的扣税凭证种类进行了微调,增加了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两类。调整后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的规定,不仅适用于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同时也适用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26、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转出部分进行调整?按照14公告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涉及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举例说明:某制造业纳税人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3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该纳税人2023年4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27、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的,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什么资料?缴回的留抵退税款,能否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可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可继续用于进项税额抵扣。举例说明:某纳税人在2023年4月1日后,陆续获得留抵退税100万元。因纳税人想要选择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于2023年4月3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款,4月5日,留抵退税款100万元已全部缴回入库。该纳税人在4月10日办理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100万元”,将已缴回的100万元留抵退税款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用于当期或以后期间继续抵扣。28、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纳税人在2023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内申请办理留抵退税。29、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在2023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缴回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请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30、14号公告规定的一次性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是否只能申请一次?14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上述规定中的一次性全部缴回,是指纳税人在2023年10月31日前缴回相关退税款的次数为一次。31、纳税人申请办理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从征管规定上看有什么区别吗?14号公告规定,除本公告补充的相关规定外,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均继续按照20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其中,纳税人办理存量留抵退税与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一致。32、当前纳税信用级别不是a级或b级,还有机会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吗?税务机关将于2023年4月发布2023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当前纳税信用级别不是a级或b级的纳税人,在2023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中,达到纳税信用a级或b级的,可按照新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33、2023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若不再是a级或b级,之前已经按规定申请办理的留抵退税是否需要退回?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点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已完成退税的纳税信用a级或b级纳税人,因纳税信用年度评价、动态调整等原因,纳税信用级别不再是a级或b级的,其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不需要退回。34、个体工商户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是否还可以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方式开展评价?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评价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自愿申请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自新的评价结果发布后,按照新的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第3篇】土地增值税转让环节税金的计算
概述
会计人前来咨询企业发生转让不动产的业务,应该如何计算增值税呢?下面是小白对此的一些简介,与大家分享。
内容
企业转让不动产,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按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均按以下公式计算预缴增值税:
1.自建不动产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5%)*5%
2.非自建不动产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1+5%)*5%
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30前取得的不动产:
1.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差额(自建全额)5%计算,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5%。
2.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的,按差额(自建全额)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5%,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9%。
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30后取得的不动产:
适用于一般计税办法,按差额(自建全额)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5%,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9%。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
按差额(自建全额)5%计算,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5%。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不含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个人直接在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纳税)。
总结
预缴增值税的计算:
企业转让不动产,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按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均按以下公式计算预缴增值税:
1.自建不动产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5%)*5%
2.非自建不动产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1+5%)*5%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知识库
【第4篇】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一,什么是增值税及附加?
增值税及附加包括增值税和增值税附加,增值税是以不动产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一种卖方需要承受的税,增值税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三种税。
纳税人:出让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或个人,及出售人。计税依据: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官方认可的成交价格(在土地房屋权属转让时)即网签价格与评估价格取高值。
增值税及附加基准税率:5.3%。及增值税及附加金额=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加上地方教育附加,也就是增值税及附加金额等于官方认可的成交价格*5%+(本次增值税额*7%+本次增值税额*3%+本次增值税额*2%)*50%
注:大部分时候只需要记住增值税及附加税率是百分之5.3即可,其它可作为了解。
二,如何计算增值税及附加税额?
(一)影响增值税及附加税额的因素
1,出售人性质(个人或非个人)
2,房屋性质(住宅或非住宅,普通住宅或非普通住宅)
3,房屋持有年限
4,房屋原值(有或无)
(二)增值税及附加优惠政策
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1,出售人为个人,2,交易房屋为住宅,3,发证或缴税年限满两年,方能享受增值税及附加优惠政策。
(三)增值税计算总结
一,住宅:未满两年,全额征收5.3%
二,住宅:满两年及两年以上,免征。
三,非住宅:(开发区)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按照统一标准征收,及个人所得税按照2%核定征收,则增值税按照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差额20%征收,则增值税按照差额5.3%征收。
三,增值税免征常见情形有哪些?
一,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增值税。
二,夫妻更名,夫妻加名,夫妻房屋财产分割免征增值税
三,直系赠予免征增值税
四,税收减免新政策
2023年1月17日,财务部,国家税务局发布财税2019,13号文件,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相关事宜做了通知。
符合优惠政策的减税对象,税务系统自动减半,增值税及附加减免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征收50%的税款。
(注:不做过多讲解,有疑问可以私信我)
以上就是增值税及附加,我们常见的住宅需要缴纳的三种税都帮大家整理完了(具体可以看我的主页),如果您有房屋考虑出售的,可以私信或者评论区留言,我为你详细算一下税费。希望大家点赞加转发。感谢各位支持。[耶][耶]
【第5篇】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会计小白咨询:为啥公司的账上没有这笔分录,借:应交税费—销项税额,贷:应交税费—进项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
都是直接这样做:抵扣进项时,借:应交税费—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计提时,借:应交税费—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如果不做最上面那笔分录,应交税费—转出未交增值税不就平不了吗?
解答:
对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权威文件是《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
依照22号文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取得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就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然后,就没有然后了——意味着进项税额一旦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就不会变。
依照22号文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需要按照一般计税缴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就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然后,同样是就没有然后了——意味着销项税额一旦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就不会变。
至于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式,月底在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就是当月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也不会去让“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去对冲,而是“另起炉灶”——重新在新的会计科目中体现: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因此,如果严格按照22号文执行的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在作为三级明细科目使用的情况下,余额会累计的越来越多。
但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后面的括号中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等,按照22号问的原话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注意,该处用词是“专栏”,而不是明细科目。
没有经历过手工帐或增值税最初实施(1993年)的,对于增值税核算的“专栏”就没有深切体会。在会计电算化以后,多少人和多数财务软件就直接把“专栏”作为第三级明细科目在使用,才会导致前面说的余额会累计的越来越大,以及很多人像提问者一样的疑惑(以为需要对冲)。
对于该问题,有人咨询了会计司:
在“多栏式明细账”下,每月也结出“本月累计”和“本年累计”金额,并不进行结转。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时候,就从中取数。到了年底的时候,不需要做凭证,只需要在“专栏”之间相互进行相互冲抵,还有余额的栏目再“结转次年”,然后所有“专栏”就平啦。
在手工帐的情况下,所有的科目(包括一级科目和明细科目)都会在“结转次年”后而变平。
所以,在手工帐的情况下,“专栏”仅仅是“明细科目”的组成部分。如果把一个“明细科目”比喻成一个家庭的话,那么那些“专栏”就是其家庭成员。
而到了电脑账时代,手工帐的这些办法就不适用了。电脑比不上人脑的聪明,对会计核算认的是科目代码,而没有“专栏代码”之说。所以,我们为了适应电脑账,就把应交增值税的“专栏”变成了“三级明细科目”,并且给它们编上了代码。这样的话,就有点类似于,我们强行把人家一大家子给分家了,从一个大家庭变成了个个独门独户的小家子了,“应交增值税”就是家长,“专栏”就变成了“子女”。
由“专栏”转变来的“三级明细科目”,平时按照22号文就只有“贷方”或“借方”的发生额,然后余额就会自动累计出一个很大的数字,但是这个数字其实又并没有多大实际意义,比如“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累计数,除开抵扣了“进项税额”等外,剩下的金额也是要交税的。
由于电脑账不能在账本上直接结转,必须要通过凭证来进行结转,因此对于“专栏”转变来的“三级明细科目”可以在年末关账前,在“三级科目”内相互冲抵结转,其最终结果并不会影响“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余额。
【第6篇】分支机构增值税金额
分支机构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具体规定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7篇】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的税金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制度规定简述
目前,我国全国性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法律规范主要有 5 部,国家税务总局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予以发布
《规程》是目前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最为详尽的法律规范。全文共计五章三十八条,主要围绕土地增值税清算作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法律定义进行了阐述,同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税务部门的权力、义务作出了规定,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如实申报其应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同时对其向税务部门提交的申报资料并保证其申报的资料真实、精准与完整。税务部门则应当及时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资料,并根据确定无误的申报资料进行计税。
二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前税务部门的清算管理职责作出了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前期管理是指由税务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后对该项目设置的会计资料以及相关档案进行监督与管控,使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与税务部门的监管始终保持同步;
三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进行了规定。即规定了清算申请、清算受理、清算审核与征收。
同时基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规程》,部分省份在其基础上做了更加细致的规范。例《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行为关系
现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规定,基本明确了清算行为的相关关系人:税务机关、房地产企业纳税人、税务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范畴下也对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了明确的说明。
(一)选择权利和义务的文件依据
根据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有两种情形,
一是纳税人应进行清算的;
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
(二)税务机关的权利
一是清算受理决定权。
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达到清算条件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清算申请有权决定是否受理或对符合被动清算条件的房地产企业有权决定其是否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二是清算内容的审核权。
税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其提交的清算资料进行实质审核,在审核的过程中应把握清算资料是否符合真实可靠、精准无误、连续完整。
三是税收征收权。
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定其应纳土地增值税款后,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多退少补。
四是清算监督管理权。规定了税务部门对清算项目的前期监管权。
(三)税务机关的义务
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
(四)纳税人的权利
一是享受税务服务的权利。
在整个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享受税务部门为其提供的税务服务。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有要求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的权利。
二是申请退税权。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税款多于税务部门计算的应纳税款时,其有权向税务部门申请退回其多缴的税款。
三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时的陈述、申辩权。
当税务部门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清算计税依据明显过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对此种情形进行陈述、申辩。
(五)纳税人的义务
一是及时履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义务。
对符合主动清算条件的房地产企业自该条件成立之日起 90 内向税务部门申报清算,对符合被动清算条件的自收到税务部门清算通知之日起的 90 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清算。
二是进行清算申报时的保证义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清算时,应保证其申报的信息真实可靠、精确无误以及提交的资料应具备一定的连续性与完整性。
三是积极履行清算后的补缴税款义务。
房地产企业预缴的土地增值税税款少于清算后税务部门确定其应纳的税款,房地产企业有义务在清算后的特定期间内补缴相应税款。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是指应缴土地增值税的开发项目进行清算应达到的条件。土地增值税以预征为主,符合条件的进行清算。《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有两种,一是主动清算条件,二是被动清算条件。
(一)主动清算条件及时间: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是指开发项目已经行政管理机关验收取得初始产权证或验收证明,开发的项目已经全部销售完毕;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整体将开发的未完工项目转让销售;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纳税人将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项目只要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条件,就应主动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而符合主动清算条件规定的纳税人,须在符合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对项目进行清算,携带清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清算手续;
税务部门受理窗口按规定对报送资料进行核对,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对受理的清算项目应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清算审核。
房地产企业进行主动提交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方式,分为企业自行清算与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提交申报清算。
(二)被动清算条件及时间
被动清算条件是指虽未达到主动清算条件,但是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清算。国税发〔2009〕91号文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符合被动清算条件规定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清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在此环节中,企业需注意的是,国税发〔2009〕91号对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明确了时限要求。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前,必须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否则不予办理税务注销、工商注销。
达到条件主动清算的企业很少,导致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涉税风险不断加大。房地产企业需要合理选择房地产项目的清算时间点,一般当土地增值率与临界值相比过低时要尽快进行清算,如果高于临界值时则要延迟清算。
土地增值税是企业实际发生的税费,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因此,如果土地增值税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清算及税款支付,那么,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就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而如果不能在这一时间完成清算和支付,则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就只能在完工年度的下一年扣除,而这一年没有完工产品,也就没有收入用来扣除,将对企业造成损失。
从以上内容来看土地增值税确实是房地产行业涉及的非常重要的税种,由于其税负高、计算复杂、政策性强、变化快,一般企业难于掌握,现在很多企业已经认识到土地增值税的重要性。
针对以上问题,协同软件以房地产项目为单位进行节点拆解,梳理房地产企业税收风险内控管理痛点难点,推出土地增值税清算辅助系统,系统结合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清算流程,凸显软件优势,通过规范申报数据资料、智能化逻辑判断、内置风险检测指标体系,进行多种测算方案组合,降低申报风险,提高清算效率。
1、智能数据采集,支持多种导入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2、建立风险预警监控体系,降低执业风险,增强信任度
3、智能分摊,自动生成多种测算方案,达到可视化
4、自动生成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5、手机电脑同步,工作过程动态监控
以上就是“土地增值税基础知识”的全部内容,看完本文你是否了解土地增值税的相关知识呢?系统功能,业务场景,产品试用!获取土地增值税清算辅助系统解决方案。
【第8篇】预缴税金后如何申报增值税
5种需要增值税预缴的情形
是不是看到这么多类型就很烦?怕自己记不住?好!听哥的,这是咱的强项!哥让你记一辈子!
来!跟我开始想象!
一个叫阿东的普通的农村青年(记住他的名字,以后三哥会一直讲这个主人公的故事,顺便教你学税法!),他不安心就这么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在村子里过一辈子,决定走出农村去打拼!他到了广东,靠打工积攒了一笔钱,然后①成立了公司,②靠搞出租房子赚到第一桶金,③接着跟着一个大哥开始搞建筑,④慢慢做成了房地产,⑤最后靠卖房子赚到了大钱!人生赢家了!羡慕么?记住了么?
三哥开始插入税法了:
(一)准备搞!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一个月内需要多次领购专用发票
辅导期纳税人每次专用发票领购量限定不能超过25份,再次领购时其领购份数不能超过核定每次领购份数与结存未使用空白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数。
辅导期纳税人在一个月内需要多次领购专用发票时,从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二)搞出租!
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具体预缴税款计算方法如下:
1.单位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2.单位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非住房不用预缴)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省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注意: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搞建筑!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注意适用一般计税办法正常申报应纳税额时是不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省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的划分进行预缴增值税。
这里三哥要解释一下,很多人讲建筑服务的增值税预缴很少注意到除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之外还有一个预缴项目,就是不管你是不是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只要提供建筑服务收到了预收款就得预缴增值税,预征率跟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区分一致。
所以相关文件里会有这么一句话,请体会:“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四)搞地产开发!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五)搞不动产转让!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应预缴税款=x÷(1+5%)×5%;
x是什么?x是销售额!适用下面两种情况:
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记住三哥一句话,不是自建就是差额,是自建就全额。
【第9篇】已交税金和预缴增值税
前段时间遇到有同一公司近几年连续开发多个项目的情况,有的是老项目按5%交纳增值税,有的是新项目交纳9%的增值税,但财务人员有个习惯,所有税种分项目核算,这样表面上看好像很清楚。在计算“应税增值税”时也是只抵顶本项目的“预交增值税”。
这么操作到底有什么问题呢?
我们先来学习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中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后,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业形态决定了预收房款方式销售的空间错位,预交主要是时间上的平衡,保证开发期税款均衡入库,避免在项目开发期税负不均。
河北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解答(之二)八、关于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问题
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应纳税款。应纳税款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形成的应纳税款。
例如: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c三个项目,其中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b、c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23年7月,三个项目分别收到不含税销售价款1亿元,分别预缴增值税300万元,共预缴增值税900万元。2023年8月,b项目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计算出应纳税额为1000万元,此时抵减全部预缴增值税后,应当补缴增值税1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栏次,填报1000万元,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填报1000万元,第28行'分次预缴税额'填报900万元,第34行'本期应补(退)税额'填报100万元。
a项目和c项目虽然没有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是其预缴的增值税也可以用于抵减b项目已经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情况下计算出来的应交增值税款。
总结,预缴增值税可以抵减增值税老项目的应交增值税,也可以抵减新项目的应交增值税,同时可以抵减其他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或者简单理解为开发业务预缴的增值税,与当期“未交增值税”贷方余额抵顶,差额为当期应交增值税税款。
看到这里你应该知道我开篇提到的那家公司财务操作的问题了吧!欢迎你在留言区告诉我,你们是怎么操作的呢?
【第10篇】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计算应交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贷:应缴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2实际上交时
借:应缴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消费税
消费税是为了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国家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消费税的征收方法采取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方法。
企业销售产品时应交纳的消费税,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企业将生产的产品直接对外销售的,对外销售产品应交纳的消费税,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1.1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的消费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2企业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长期投资等其他方面,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有关的成本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
贷: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
1.3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税款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
1.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
借:委托加工材料/主营业务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1.5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款
借: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1.6企业进口产品需要缴纳消费税时,应把缴纳的消费税计入该项目消费品的成本
借:材料采购
贷:银行存款
1.7交纳当月应交消费税
借: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等
1.8企业收到返还的的消费税
借:银行存款
贷:税金及附加
3.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下统称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1.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工程施工等科目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1.2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工程施工等科目
1.3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导致原已计入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将进项税额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4—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40%部分应于转用当期转出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5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当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调整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并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或者摊销。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
1.6月末,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未交的増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7当月多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増值税)
1.8企业当月缴纳当月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増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1.9当月缴纳以前各期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1.10企业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交増值税
贷:银行存款科目
1.11月末
借:应交税费—未交増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企业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工程施工等科目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工程施工等科目
【第11篇】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可扣税金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作者:段志坚
一、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二)征税范围的具体事项规定
二、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三、税率——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四、具体计算方法
(一)应税收入额的确定
1.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收入-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2.收入形式: ①货币收入 ②实物收入 ③其他收入
3.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
(1)如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作计税收入;
(2)如未计入房价,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不作计税收入。
(二)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准予从转让收入中扣除的项目,根据转让项目的性质不同,可进行以下划分:
(一)新建房地产转让项目的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地价款包括:
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按规定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支付的地价款。
(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如登记、过户手续费和契税)。
2.房地产开发成本:
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6项: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2)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
(6)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期间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利息扣除注意:
①能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②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③不包括加息、罚息。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1)利息单独扣除:
开发费用=利息+(地价+开发成本)×5%以内
(2)利息不单独扣除:直接用以下公式
开发费用=(地价+开发成本)×10%以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的税金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即“营改增”后,增值税为价外税,税金不在计税收入中,不得扣除。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即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只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20%的扣除: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开发即转让的,不得加计扣除。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
(1)作为计税收入的,可从扣除项目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2)房价之外单独收取,不作为计税收入征税。相应地代收费用不得在收入中扣除。
(三)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五、案例计算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营改增后取得土地,开发a项目的可售总面积20000 ㎡,其中普通住宅10000㎡,商业10000㎡,建成后全部售完,取得含税收入33300万元,其中普通住宅11100万元,商业22200万元;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土地价款加开发成本合计12610万元;
其中:土地价款1110万元,前期工程费500万元,建安工程费10000万元,基础设施费500万元,公共配套费300万元,开发间接费(不含利息)200万元.(除土地外均为不含税成本)
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就a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公司仅a项目一个项目)。
按可售面积分摊成本,分普通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如下表
(一)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计算
1.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10055(万元)
(1)增值税销售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100 - 555)÷(1+11%) =9500(万元)
(2)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销售额×税率11%=9500×11%=1045(万元)
(3)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收入-销项税额=11100-1045=10555(万元)
2.计算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555万元(按面积分摊1110÷10000 ㎡×20000 ㎡)
(2)房地产开发成本:5750万元(按面积分摊11500÷10000 ㎡×20000 ㎡)
(3)房地产开发费用=(555+5750)×10%=630.5(万元)
(2)计算扣除项目: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555万元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5750万元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555+5750)×10%=630.5(万元)
④税金:假设发生132万,不含增值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132(万元)
⑤加计扣除=(555+5750)×20%=1261(万元)
(1)销售收入=10055(万元)
(2)计算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555+5750+630.5+132+1261=8328.5(万元)
(3)增值额=10055-8328.5=1726.5(万元)
(4)增值率=1726.5÷8328.5=20.73%<30%
(5)适用税率30%
(6)土地增值税税额=1726.5×30%=517.95(万元)
(二)非住宅土地增值税计算
1.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20055(万元)
(1)增值税销售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22200 - 555)÷(1+11%) =19500(万元)
(2)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销售额×税率11%=19500×11%=2145(万元)
(3)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收入-销项税额=22200-2145=20555(万元)
2.计算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555万元(按面积分摊1110÷10000 ㎡×20000 ㎡)
(2)房地产开发成本:5750万元(按面积分摊11500÷10000 ㎡×20000 ㎡)
(3)房地产开发费用=(555+5750)×10%=630.5(万元)
(2)计算扣除项目: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555万元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5750万元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555+5750)×10%=630.5(万元)
④税金:假设发生264万,不含增值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264(万元)
⑤加计扣除=(555+5750)×20%=1261(万元)
(1)销售收入=20055(万元)
(2)计算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555+5750+630.5+264+1261=8460.5(万元)
(3)增值额=20055-8460.5=11594.5(万元)
(4)增值率=11594.5÷8460.5=137.04%<200%
(5)适用税率50%
(6)土地增值税税额=11594.5×50%-8460.5×15%=4528.18(万元)
(三)合计应缴土地增值税5046.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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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营业税金及附加与增值税
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税种多样,且每个税种的计税依据各有不同.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的计算方法,根据实缴的增值税消费税,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利润表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怎么填?下面会计学堂小编就这个问题具体分析下.
利润表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怎么填
营业税金及附加,在单个月份因调整前期多计提的税金出现负数是有可能的,但是就整个年度而言,出现负数是不正常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至多为零,而不会出现负数,因为调整上年多计提的税金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的.
营业税金及附加: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已取消)、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填报此项指标时应注意,实行新税制后,会计上规定应交增值税不再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项,无论是一般纳税企业还是小规模纳税企业均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单独反映.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利润表营业税金及附加怎么计提
营业税金及附加计算方式
1、城市维护建设税
这是根据应交纳的增值税税金总额,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的一种地方税.它用于维护城市建设.应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金总额x适用税率.
2、教育费附加
这是根据应交纳营业税税金总额,按规定比例计算交纳的一种地方附加费.应交纳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金总额×适用税率.
3、资源税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这里的课税数量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应记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
营业税金及附加在逐渐变得完善,税金的计算是根据经营者的情况和税率决定的,对从事经营的方式和产品的不同,那税率就不同,在营业税取消后对创业者也是一种支持,要多多关注当地相关部门的信息公告,有符合政策的创业者要积极参与,使企业的纳税合理合法.
应交税金、营业税金及附加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如何填列
企业应交的各种税金期末填列在资产负债表的"应交税费"项目,税金及附加期末填列在利润表的"税金及附加"项目.(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
一、应交税费是指企业根据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实现的利润等,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采用一定的计税方法计提的应交纳的各种税费.
应交税费包括企业依法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税费,以及在上缴国家之前,由企业代收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
二、税金及附加: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已取消)、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填报此项指标时应注意,实行新税制后,会计上规定应交增值税不再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项,无论是一般纳税企业还是小规模纳税企业均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单独反映.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营业税金及附加与应交税费的区别:营业税金及附加是费用科目,是利润的抵减科目,是销售主营产品时所发生的,而应交税费是负债类科目,是应交而尚未交的税额,它不一定是在销售主营业务环节时发生.
利润表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怎么填?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第13篇】可抵扣增值税金额
企业在取得下列普通发票是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税,具体包括:
1、网约车的电子普通发票,注意:纸质的不可以。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
2、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注意: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依据【交通运输部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二条第一项。
【第14篇】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会计工作必备:各税种计算公式及18税种应纳税额计算模板,收藏版
财务工作每个月都会用的:各税种的计算公式及最新18个税种税率表,可以直接打印贴出来备用,不用每次都着急忙慌的翻找。还附带这18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模板,可直接套用即可,超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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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土地增值税扣除的税金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共计6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即加计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特有项目)
6.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
那么问题来了,所有的业务都是按照以上6项扣除吗?具体扣除方法是什么呢?
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必须根据业务类型来适用对应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商品房可以扣除1-5项(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的开发成本3.房地产开发费用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即加计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特有项目))
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商品房可以扣除1-4项(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的开发成本3.房地产开发费用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三、各类企业转让存量房扣除项目1、4、6项(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6.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
四、各类企业转让未开发的地扣除项目1、4项(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第16篇】土地增值税税金及附加
2023年10月30日,自然资源部根据立法规划发布了《不动产登记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令人不解的是,征求意见稿第六十四条将“相关”税费明确为“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七)依法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01
上述条文中,土地增值税是仅存的纳税人申报后需要税务机关审核的税种。
02
现实中,纳税人自行或聘请第三方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约为1-2个月,清算报告提交税务机关后,税务机关审核的期限各地规定为90-180日不等。
03
经过如此漫长的等待期才能拿到完税凭证进而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并不符合行政效率原则,有违国家有关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限的精神,不利于盘活不动产资产。而正是因为这一原因,在不动产转移登记环节造成大量梗阻现象,交易双方不断发生纠纷。
土地增值税:
关我什么事?
01
土地增值税尚未立法
不是征求意见稿说的“法律”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申请材料】 “法律规定未缴税不予办理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完税证明材料。法律没有规定的材料不得作为登记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收取。”
《契税法》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除《契税法》外,《个人所得税法》也有关于不动产转移登记完税的相关规定,抛开个税法具体规定是否合理不谈,最起码个税法是法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嗯……是个什么位阶嘞?
岂不是与征求意见稿自身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相冲突?
不动产转移当事双方涉及的税种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期间方面并不一致,如果在《不动产登记法》中规定需要将所涉及税种统一完税后才办理转移登记,有可能导致纳税人提前纳税。这样凌驾于税法之上增加纳税人义务的规定,属于变相立法,挑战税收法定原则。
02
提交土地增值税完税资料
不符合税收征管现状
在不动产转让环节,当事人双方涉及的流转税有:转让方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受让方契税、印花税。财产行为税简并申报以来,自2023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现行法律规定,税务机关除向不动产登记部门传递契税联系单之外,并未见有将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传递给不动产登记部门的税法规定。征求意见稿将土地增值税完税材料作为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先决条件,有超越不动产登记部门权限之嫌疑。
契 税:
都走开,关我的事
01
受让方缴纳契税后即履行了纳税义务
有取得不动产权利的法理依据
从法理上讲,发生不动产转移在先,纳税义务产生在后。长久以来的“先税后证”是考虑堵塞征管漏洞的情况下,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纳税人提前征税。
如前所述,不动产流转环节,受让方承担的主要税种为契税。为防止国家税款流失,防止受让方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耍赖不履行纳税义务,但不动产登记已经发生物权效力不便撤销,才有了“先税后证”的征管手段。
在这一趴,法律在“公平”和“效率”之间选了效率。
可见,在此“先税”的税只能是受让方应当承担的税费,因为受让方缴纳了契税之后,就已经履行了应当由自身承担的纳税义务,可以成为不动产的权利人。
简言之,除契税外,应由转让方承担的纳税义务是否履行,不应当成为受让方取得其物权权利的阻碍。
02
转让方不交税怪我?
税收法定vs征管手段
“先税后证”作为征管手段,是为防范征管风险不得已为之,从而将纳税义务与缴纳税款顺序作了调整。立法应当看到,这种违背基本法理的调整应当谨慎为之,在现实中,因无法取得或无法及时取得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或因转让方不积极履行其纳税义务而无法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情况比比皆是。
作为受让方,明明已经支付了购买不动产价款并履行了自身的纳税义务,却无法取得依法应享有的不动产权利,无端承受着转让方未履行纳税义务的不利后果,毫无疑问对其十分不公平。
上述情况也导致很多企业项目搁置甚至流产,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不动产交易市场的活力,有违税收不应对经济运行和商业安排造成影响的基本理念。因此,不动产登记立法应当充分考虑税收因素,尽量减轻对不动产受让方的物权权利侵害。
03
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日趋完善
不动产登记立法与税法衔接
不可否认,在过去的税收征管历程中,国家税务总局或地方税务局下发过不缴纳土地增值税不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文件,甚至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也有此规定,但应当看到的是,从法律位阶上讲,以上文件都不是不动产登记法立法中的“法律”;况且,《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取消了现行的“先税后证”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立法应当准确判断法治发展趋势,尽量克服立法滞后性弊端,将已经发现的问题消除在最初阶段。
按作者所言,不动产转移登记环节受让方缴纳契税后即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买卖双方就不会因履行纳税义务产生新的矛盾,不动产可投入到下一环节开发或交易;同时,税务机关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也不会因为业务信息交换导致权责不明晰产生争议;随着税收征管手段日趋完善,即使不动产转移一方不履行纳税义务,也极少能逃脱监管。
立法和执法之间、应然和实然之间,文件上的便民春风简政放权和实际中的办事体验之间,永远存在着人类双腿无法跨越的鸿沟,往往需要伟人的担当和智慧才能慢慢填平。
好在实践中类似领域有了突破性做法: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间存量房交易业务办理流程的通知》(京税发〔2021〕43号)为例:
“一、各区(地区)不动产登记大厅“企业综合窗口”办理企业间存量房交易缴税业务时,在买方(承受方)申报缴纳契税、印花税后,“企业综合窗口”即可办理不动产登记。二、卖方(转让方)应纳税费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完税情况不再作为受理契税申报的前置条件。”
由立法引起的风险对市场主体造成的影响往往是无法对抗消除的,只能提醒不动产交易双方,在进行不动产交易最初,就应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全面评估交易所涉及的税费,尽可能准确判断交易对方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的执法效能,否则有可能因为纳税义务履行或税费承担争议导致交易失败,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