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适配人群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经理使用场景工程开工前,隐蔽工序验收,设备开箱检验
制定目的怕施工乱来出问题,想让每步都按标准走,材料设备别瞎用,质量稳一点。
适用范围管总包分包单位,管材料设备进场、施工方案、测量放线、开工复工这些事。
职责分工总监理工程师牵头,监理员执行检查,建设单位监督落实,各盯各的活儿。
禁止行为没合格证的材料不准用,没审批的图纸不能改,没验收的隐蔽工程不能盖,没开工令不能动工。
检查与监督监理天天查,每周汇总问题,三天内整改,不改就停工;每月考核打分,连续两次差就换人。

一、加强质量的事前控制

1、确定工程质量要求和标准(包括施工、工艺、材料和设备各方面)。

2、审查总包和分包商的资质,审核其是否配备与工程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相符合的力量并督促其完善。

3、审查承包单位提出的材料、构件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和品质,批准或不同意材料、构件、设备其来源。

4、督促监理按某一程序对某种或某类工程材料或构件的质量进行认定。材料进场应有产品合格证,还应按有关规定提检,无产品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件或零配件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5、对永久性生产设备和装置,应按审批同意的设计图纸组织采购或订货,这些设备到场后应参与检查验收,主要设备还应开箱检验,对于国外引进设备,应在交货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参与开箱逐一查验。

6、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保证工程质量具有可靠的技术措施。

7、对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审核其试验报告及技术鉴定书。

8、检查施工现场的测量标桩,建筑物的定位放线及高程水准点,重要工程的桩位及高程还应亲自组织复核。

9、督促施工单位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改进计量及质量检测技术和方法、手段。

10、督促总承包单位健全现场质量管理制度,包括现场会议制度、质量检查制度、质量统计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等。

11、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对有的工程或工程部位尚应下达质量要求标准。

12、对于与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技术说明书或实测报告,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3、把好开工关,需经监理工程师对各项准备工作检查、批准并发布开工令后,工程方能动工;停工后,也需下达复工令后工程方能复工。

二、抓好质量的事中控制

1、督促、检查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标准。

2、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工序控制,把影响工序质量的因素都纳入受控制状态,并及时审核验收施工单位提交的质量统计分析资料和管理图表。

3、严格工序间交接检查.重要工序(包括隐蔽工序作业)需按有关质量验收标准经监理人员检查验收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4、重要工程部位,必要时应亲自组织试验或技术复核。对于重要材料、构配件,可自行组织材料试验或质量检验工作。

5、根据建筑生产的特点,对完成的分项、分部工程,相应的质量评定标准和方法,进行检查验收。

6、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于不合格部分命令承包单位进行整改。

7、审批设计变更和图纸修改。

8、抓好质量监督。在下列情况下,应要求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

1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经提出施工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力,未使质量状况发生好转趋势者。

2隐蔽工序作业未经现场监理工程师查验而进行下道工序作业者。

3对已发生的质量事故未进行有效地改进而继续作业者。

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者。

5使用没有产品合格证的工程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者。

6未经技术资质审查的分包商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者。

9、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质量会议,及时分析,通报工程质量情况,并协调有关单位间的活动。

三、重视质量的事后控制

1、按相应的质量评定标准和办法,对完成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2、组织竣工验收;

3、审核施工单位的竣工资料;

4、审查有关监理工作的资料文件,及时归档。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办法:z大学工程建设项目

适配人群校园建设科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使用场景校园基建开工,施工方案审批,材料设备进场
制定目的怕施工乱来出事,想把现场管住管好,让工程顺顺利利做完。
适用范围管施工单位、分包商、监理和校园建设科自己人,管现场干活、材料、安全、卫生这些事。
职责分工校园建设管理科牵头,各专业负责人盯具体活,监理一起查,科长最后把关签字。
禁止行为不准随便改方案、不准用不合格材料、不准没审批就进场、不准不戴安全帽、不准穿拖鞋、不准随地大小便、不准吵闹斗殴。
检查与监督监理和专业负责人天天看、周周查,发现不对马上说,整改不了就罚,材料单没签字不给钱,例会不参加扣分,问题多的换人。

一、工程开工前,校园建设管理科负责与有关单位和人员联系,组织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部门做好施工现场现状测量及其他原始记录,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二、严格执行专业负责、集体管理制度,学校对施工现场的任何意图都要下达到校园建设管理科。

三、施工单位应按校园建设管理科各专业负责人及监理单位要求,及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由校园建设管理科集体讨论通过后生效。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严格按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施工现场范围,不得随意更改施工方案。

四、施工单位各专业分包商及施工班组未经监理人员进行技术资格审查并批准,不得擅自进入现场施工。

五、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投标书、施工承包合同和设计文件及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施工单位项目部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投标承诺及合同约定,人员变动必须向校园建设管理科和监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变动。

六、严格进场材料和设备验收程序,进场材料和设备由监理单位组织校园建设管理科各专业负责人、施工单位现场验货,大批量材料及重要设备要通知校园建设管理科项目总负责人组织招标小组成员共同参加,并填写材料设备进场会签单,材料设备进场会签单将作为材料设备款支付的原始依据。对不合格材料设备要坚决退回,校园建设管理科各专业负责人及监理人员有权依据合同提出处罚意见,同时有权提出取消提供不合格材料设备的供应商供货资格的意见,由校园建设管理科项目总负责人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七、校园建设管理科各专业负责人或监理有权随机抽检施工单位的自检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自检人员与设备配备情况,并且对试验取样送检进行全过程见证监督,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校园建设管理科各专业负责人及监理的检查意见积极主动地健全质量自检体系,配备专职质量检验员和必要试验检测设备与工具,建立严格的质量自检制度。

八、施工现场各工程每周定期由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组织召开工程例会,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参加例会,其他人员(包括班组长)视工程进展状况由校园建设管理科各专业负责人和监理于上次例会中临时指定,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现场经理组织参加。校园建设管理科科长、专业负责人参加监理例会。

九、监理有权针对技术资料、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卫生防疫等问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向施工单位发出必要的指令,报校园建设管理科同意后下达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其中施工现场内管理范围包括:

(1)未佩带安全帽不准进入现场;

(2)现场高空作业必须使用安全带;

(3)现场各种人行过道、楼梯口、电梯口、临时坑道井口、临时过人洞口、高空临边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安全防护。

(4)现场人员不准不穿上衣或过膝长裤进行施工作业;

(5)现场人员不准穿拖鞋进行施工作业;

(6)现场严禁随地大小便;

(7)现场严禁大声吵闹斗殴;

(8)施工现场一律实行封闭式管理,现场施工人员严禁擅自离开施工场地进入校区其他任何地方进行活动、逗留。

(9)施工单位必须坚持每日至少一次对施工现场内的职工宿舍、职工食堂、办公室、会议室、厕所等场所及其周边环境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保持室内卫生、通风。

(10)如果在施工现场内发现重大疫情或疑似疫情,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向校园建设管理科和监理报告,并采取紧急隔离措施。

十、施工单位要本着“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原则,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细则条款和责任界限,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安全管理措施,预防危险及火灾等措施,对施工现场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伤害的防护措施,地下管网保护措施等等,全面建设平安工程。

十一、校园建设管理科对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工程质保金支付及现场签证实行两人经手制度,各专业负责人为第一经手人,科长为第二经手人;重大设计变更实行集体讨论制度,所有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经校园建设管理科各专业负责人集体审查并加盖校园建设管理科公章后方可生效。

十二、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决算书须由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签字盖章后交校园建设管理科各专业负责人签字,加盖校园建设管理科公章后转交审计处。

十三、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要做好保修期内的工程保修工作,保修期满,必须由使用单位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按照校园建设管理科有关程序支付工程质保金。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指挥部车辆使用

适配人群车管员,部门负责人,驾驶员使用场景工程建设用车,紧急公务调度,长途出差用车
制定目的上级有要求,领导让抓安全和服务,怕出事影响高速建设,想让用车更靠谱更省心。
适用范围办公室管所有车和司机,管市内长途用车、值班车、维修这些事。
职责分工办公室牵头调度,车管员安排派车,各部门负责人报计划,司机听指挥开车。
禁止行为不准公车私用,不准酒后开车,不准私自改路线,不准把车给没证的人开。
检查与监督用车要提前报,车管员每天检查停放和路线,没按规矩罚40到100元,月底汇总通报。

根据上级规定和领导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强化服务意识,确保行车安全,促进廉政建设,高质量高效率地服务于高速公路建设的各项工作,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所有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

第一条 办公室每天安排一台值班车(含休息日),昼夜服务,主要承担市内紧急公务和处理其他突发事件等。

第二条 各部门工作用车原则上应提前申报。长途用车应由部门负责人提前1天将用车计划送达办公室,车管员将根据轻重缓急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统一调度。任何部门不配备专车,各部门用车均实行派车制。领导成员工作用车,实行按月轮换调度制,领导同志不用车时,由车管部门统一调度。赴省外用车和其他特殊情况用车,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因特殊情况,外出车辆无法按计划返回,应及时向车管部门打招呼,否则,对驾驶员按违规处理。

第三条 到市内办事的工作人员应本着集中用车的原则,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在上班之后,将当天用车台次、任务、到达地点及时报送办公室,以便合理安排用车。

第四条 各部门用车,带车人员应按派车执行的任务、方向路线行驶,未经办公室车管部门同意,中途不得擅自改变用车性质和路线,::否则,发生事故及一切后果,均由用车人负责。

第五条 驾驶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调度指挥,礼貌开车,文明服务,厉行节约,爱护车辆,安全驾驶。

第六条 驾驶人员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状况的检查,出车前、停车后应对车辆进行检查,消除隐患,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行车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划,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私自改变行驶路线,不得中途办私事。

第七条 驾驶员不得对车辆的里程表、方向、制动、离合器等机械系统的关键零部件进行变动,如因驾驶员擅自变动关键零部件而发生问题,将进行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划,自觉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严禁酒后开车,严禁违章行车。如因违章行驶被罚款,一律不予报销。

第九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外出,有事须及时向车管人员请销假,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驾驶人员私自用车发生一切问题,后果自负,除个人承担经济损失外,将根据事故性质和交警部门处理意见,给予严肃处理(停车检查、辞退或开除)。

第十一条 严禁公车参与婚礼迎亲活动。严禁驾驶员私自将车辆交给无驾证人员驾驶。对持有驾证人员驾驶公车,必须经车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职工因特殊困难(如重、急病等)急需用车,车管部门可酌情安排,用车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天。

第十三条 车辆维修或购置配件,驾驶人员必须事先填报申请单,经车管员核定后,在确定的维修定额内修理或更换配件。未经批准擅自在外维修(换件),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负。

第十四条 所有车辆在完成当次所执行的任务之后,必须按时返回,不得在外停留,在下午下班之前返回合肥市区的车辆一律停放在办公楼停车场(驾驶员坐交通车上下班),不准随意在外停放,不按规定停放,每次罚款40元,如造成车辆损坏或被盗等一切责任由驾驶员自负。

第十五条 完成任务后,返回合肥市区过迟的车辆,应按办公室车管部门所指定的地点停放,但必须确保安全。车管人员将进行经常检查,发现违反规定者,将给予严肃处理,每发现一次,罚该车驾驶员50-100元。

第十六条 车辆维修期间,驾驶人员必须坚定工作岗位,不得缺勤,车辆修理过程中,驾驶人员必须对所修部件认真检查、调试,防止以旧换新,以次充好,重复修理。若发现在车辆修理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将给予驾驶人员严肃处理(停车检查、辞退或开除,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车辆修理费用一般通过银行转帐结算。驾驶人员应根据规定认真核对修理项目、所换配件和维修收费标准并将车辆维修清单(包括换下的配件实物)以及正规发票一并交给车管部门,经车辆管理员或车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方可报销。对车辆的中小修与维护保养,逐步实行定点厂维修。

第十八条 驾驶人员若发生事故,凡负有责任,损失费达1000元以上者扣除全年安全奖,承担事故损失费的20%,并视责任大小给予严肃处理(停车检查、承担经济损失、辞退或开除)。

第十九条 各工地现场办的车辆管理,执行此规定。原则上由现场办公室负责现场管理,但必须每月将各车行驶的里程数、油耗、维修及车辆技术状况报办公室。

第二十条 现场办驾驶员必须服从现场办公室的管理,年终由办公室会同现场办公室对驾驶员统一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指挥部公务接待

适配人群办公室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使用场景上级检查,业务往来,会议接待
制定目的省指接待老出问题,想让接待顺一点,少花点钱,别乱搞。
适用范围办公室管所有接待,包括开会、参观、检查、业务往来这些事。
职责分工办公室牵头安排,业务部门配合报批,财务只认办公室签字报销。
禁止行为不准先吃后批,不准超标准吃饭,不准随便陪餐,中餐不准喝酒。
检查与监督每次接待前填审批单,办公室定饭店,月底查单子,漏填或超标不给报销。

为了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工作,确保省指对外接待工作高效、顺利开展,本着勤俭节约、管理规范及有利于建设工作开展的原则,并结合工程建设处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公务接待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办理。

二、公务接待包括会议、参观、培训、上级领导检查工作、相关部门业务往来等接待。

三、接待标准划分如下:

(一)地(厅)级领导和随行人员来省指检查指导工作,可安排在市区就餐,每人标准不超过50-70元/天。除省指领导外,严格限制陪餐人数。

(二)系统有关业务单位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领导接待可安排在饭店,每人标准不超过40-60元/天。除省指领导外,陪餐人数不超过二人。

(三)外系统有关业务单位县(处)级以下工作人员接待在省指食堂安排桌餐。无特殊情况,须在就餐时间前二个小时向办公室说明。

(四)一般业务工作就餐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办公室申领工作餐券,凭券就餐。

(五)内部公务接待,::中餐一律不准饮酒。

四、招待审批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公务接待实行先报批后接待。经办人需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注明接待单位、人数,陪客人数及接待标准,按程序报批后方可接待。

(二)县(处)级领导接待(安排在饭店的)由有关业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三)县(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安排在食堂桌餐由相关业务部门和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四)工作餐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后勤管理员批准。

五、接待工作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尽可能降低接待费用,严格控制费用支出。

六、接待用餐实行就近定点制度,确定定点饭店,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七、接待工作财务报销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办公室专人负责,部门要求的接待部门负责人必须在费用单上签字。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办法:工程建设管理奖惩办法

适配人群施工单位安全部,监理单位质监员,调试单位试运工程师使用场景火电建设现场,168小时试运,锅炉水压试验
制定目的想把句容电厂一期工程建好,让机组顺利投产,做到人员少、管理强、工艺好、指标高,拿下鲁班奖。
适用范围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管安全、质量、进度、环保、用电用水、资料这些事。
职责分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工程部、安监部查安全质量进度;综合管理部管消防保卫;发现问题要填整改通知单,五份分送不同部门。
禁止行为不准没签安全协议就开工;不准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不准乱接电线、酒后操作机械;不准主体工程随便分包;不准堵塞道路、破坏绿化。
检查与监督检查发现问題当场开通知单,写清要改啥、啥时改完、罚多少;没按时改每天加罚;整改完要验收,没验收就开工罚五千起;保证金从合同款里扣5%。

1.目的

1.1为了加强江苏华电句容发电有限公司一期(2×1000mw)工程管理,确保机组顺利达标投产,把该工程建设成“人员精干、管理一流、工艺精湛、指标先进”的优质火电工程,实现“建精品,创鲁班”的工程建设目标,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1.2本考核办法规定了江苏华电句容发电有限公司一期(2×1000mw)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建设管理考核的考核依据、考核内容与要求等事项;相关合同中有明确考核规定的,按有关合同执行。

1.3凡参加本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均暂扣合同价款的5%作为保证金(其中安全1.5%、质量1%、进度1.5%、达标投产1%)。

2.适用范围

本考核办法由江苏华电句容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制定,适用于本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管理。

3.责任

3.1 参建单位(含设计院、调试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环境保护、施工用电用水管理及资料管理等由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工程管理部、安监部门负责检查、考核。

3.2 消防、保卫及治安等综合管理由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综合管理部负责检查、考核。

3.3检查、考核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填写整改(考核)通知单,整改(考核)通知单应详细填写整改(考核)内容、整改要求、整改完成时间及考核处理结果。

3.4整改(考核)通知单一式五份:一份送被考核单位、一份送监理单位、一份送财务管理部、一份送计划营销部、一份留考核部门。

3.5 对监理单位的检查与考核由发包人相关部门负责。

4.规定

4.1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4.1.1施工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考核

4.1.1.1没有完成工程总的安全目标、年度安全目标的,除扣除安全抵押金外加倍罚款。

4.1.1.2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完美的安全管理网络,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作用。效果不好从而引起不安全现象或安全事故的,每次扣罚500元。

4.1.1.3安全措施到位。因安全措施不到位引起不安全现象的每次扣罚500元。

4.1.1.4目标管理方面。年初有目标,过程有检查,年终有考核,按考核结果兑现奖罚,无目标,无检查和考核,奖惩不兑现的,责令整改,缺一项扣200元。

4.1.1.5严格执行华电集团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发生偏差的每项扣款200元。

4.1.2安全机构、制度建设和人员配备考核

4.1.2.1施工单位设置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无独立机构,责令限期整改,考核5000元。

4.1.2.2施工单位开工前应将健全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网络人员名单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安监部,未报送者罚款1000~5000元,并限期健全报送,如未在限期内健全报送,加倍考核。

4.1.2.3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项目业主编制的《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安全文明施工策划》及本工程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未制定者罚款2000~5000元,并限期制定落实,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加倍考核。

4.1.2.4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各级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健全者罚款1000~2000元,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加倍考核。

4.1.2.5各施工单位的安全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并力求实效,做到活动内容要有主题,不流于形式,安全活动要有详细记录,每缺一次罚款200元。

4.1.2.6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没有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分包单位召开安全工作例会、进行安全检查,每次罚款500元;没有及时传达上级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文件、通报等,每次罚款500元。

4.1.2.7施工人员(包括临时工、农民合同工)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考试合格才能上岗,否则,每人次罚款100元,并责令停止工作,离岗培训。安全教育培训有计划、有落实、有考核、有档案、有年检记录,无档案、记录不全的考核1000元。

4.1.2.8项目参建单位认真开展危险源和危险点的辨识和控制,有记录形成闭环。不做记录或敷衍的考核1000元。

4.1.2.9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需要分包的工程必须由项目法人单位批准。项目法人单位必须核查分包单位的资质情况并备案。没有制度或执行不严格,存在以包代管现象,考核20000元。

4.1.3施工现场考核

4.1.3.1 施工单位进场开工前,须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安全管理协议,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就进行施工者,罚款5000~20000元,并限期补签,如未在限期内补签,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

4.1.3.2 各单位施工现场必须按华电集团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要求设置明显的标示牌,标明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竣工日期以及施工负责人、安全责任人等,违者罚款2000~5000元,并限期落实完善,如未在期限内落实完成,可勒令停工整改直至中止合同。

4.1.3.3 施工单位在施工高峰期内要坚持实行领导和专职安监人员值班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察,无值班者每次罚款200元。

4.1.3.4 施工单位未编制本单位年度安全施工计划罚款1000元。

4.1.3.5 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施工项目缺少安全施工技术措施者每次罚款1000~3000元,并限期制定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未履行审批手续开工者,罚款500~2000元。

4.1.3.6 大、中型施工机械未进行定期试验和性能检测,或缺少大、中型机械操作规程及机械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每项罚款1000~2000元,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4.1.3.7 凡违章作业者,一经发现,每处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或不听劝阻者,视情况加重处罚直至清退。

4.1.3.8 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对人员、设备构成重大威胁的安全隐患,未按发包人(含监理单位)的要求及时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未采取临时安全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每次罚款2000~10000元。

4.1.3.9 “安规”中要求施工负责人及安全员应到位的重大、重要施工交叉作业,负责人及安全员未到位者,每人次罚款200~500元。

4.1.3.10 对外包工队,主包单位未设安全监督员或不到位者,每人次罚款300~500元,并限期到位。

4.1.3.11 施工现场及厂区道路上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每次罚款1000~2000元,情节严重的报交警部门处理。

4.1.3.12 未经许可,堵塞交通、损坏路基、路面者,罚款1000~5000元,损坏的路基、路面维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擅自损坏绿化者,每次罚款500~2000元,并限期恢复完好;擅自破坏围墙者,罚款1000~5000元,并限期恢复完好。

4.1.3.13 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占用场地、道路,搭设临建,损坏地下或地上设施者,每次罚款500~2000元,并限期整改;所造成的拆除、转运费以及地上或地下设施的维修费由责任单位承担。

4.1.3.14 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区域存放物资设备和施工器具,不得占用其他单位的生产、生活场地,违者每处罚款500~2000元,并限期清出。

4.1.3.15 脚手架、围栏、扶手、安全网、盖板等不符合“安规”要求,每查得一处罚款100~200元,并限期整改。

4.1.3.16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每人次罚款200元,安全帽佩戴不正确每人次罚款100元,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每人次罚款200元。

4.1.3.17 夜间施工照明不足,施工用电不符合“安规”规定,电气设备不合规定或使用不当,责令限期整改,不整改者每次每项罚款500~2000元。

4.1.3.18 未经批准在钢结构和平台及设备上焊临时支吊架和开孔洞,每处罚款1000元,并负责恢复原结构强度、油漆。

4.1.3.19 超重搬运、起吊、运输作业中违反“安规”者,视情况每次罚款500~2000元。

4.1.3.20 高处施工作业严禁向上、向下抛工具、物件等,违者每次罚款200元。

4.1.3.21 进入施工现场严禁打赤膊、赤脚、穿背心、短裤、拖鞋、凉鞋、高跟鞋,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违者每人罚款100~200元。

4.1.3.22 各单位现场施工人员服装必须规范,并按规定佩戴标明身份的“胸卡”,违者每查得一次罚款100元。

4.1.3.23 违章乱接乱拉电线,无绝缘措施直接将导线绑扎在金属构架、钢筋或架管上,每查得一处罚款500元。

4.1.3.24 施工的电动工器具不按规定接漏电保护装置,施工的电动工器具、起重工器具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检查日期或超期使用,每次(件)罚款500元。

4.1.3.25 施工电源配电盘必须上锁、刀闸开关不得有破损、熔丝严禁用铜丝代替、配电盘必须符合“安规”要求,违者每次罚款200元。

4.1.3.26 易燃易爆物品未按规定存放,重点防火区域未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每次罚款500元,并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设置固定的吸烟场所,在严禁吸烟与动火的区域内吸烟,每人次罚款500元,查获烟头一个罚款100元。

4.1.3.27 防火设施不全,防火措施不得力或不符合防火要求的设施,每处(次)罚款200~1000元。

4.1.3.28 易引起烧伤、烫伤的场所,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当者,每项罚款200~1000元。

4.1.3.29 不准无证或酒后操作施工机械和驾驶车辆,不准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违者每项每人次罚款200~1000元。

4.1.3.30 施工单位的车辆违反规定在工地有效路面上乱停乱放影响交通、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或超速行驶,每次罚款200元。

4.1.3.31一切高压电气设备非专业人员不得乱动,电气设备带电后,专业人员须严格按照电气“安规”的要求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来进行工作和操作,违者每次罚款500元。

4.1.3.32 高压配电室、变电站不关门上锁,造成闲杂人进入,每人次罚款500元,如发生伤害,扣罚责任单位2000~10000元,造成事故者按有关规定加倍处罚。

4.1.3.33 施工现场的沟道、孔洞、平台和扶梯等不安全场所,由所属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措施,他人不准乱动,不做安全措施或乱动安全措施者每人次罚款200~500元,并限期做好和恢复安全措施。

4.1.3.34 有压力容器的单位,使用压力容器应遵守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规定,否则每次扣罚500元。

4.1.3.35 当发生紧急事故时,参加工程建设的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必须服从发包人管理人员的调度,接受安全监督和事故调查,不服从调度或妨碍安全监察工作者,每人次罚款300-500元。

4.1.3.36 凡发生以下事故,除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外,还须对事故单位作罚款处理:

4.1.3.36.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扣罚责任单位工程安全保证金100%;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一般及以上机械设备损坏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重大垮塌(坍塌)事故、食物中毒或大面积传染病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每次扣责任单位工程安全保证金50%;以上条款如果出现两条及两条以上则扣工程安全保证金的100%,并同时罚款100000元。

4.1.3.36.2施工中发生人身重伤、人身群伤事故,每次扣责任单位工程安全保证金80%。

4.1.3.36.3 由于施工措施不当及施工人员人为责任原因等造成的设备损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00~50000元,除按原价赔偿外,另罚款10000~20000元。

4.1.3.36.4 由于施工措施不当及施工人员人为责任原因等造成的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0000~20000元者,除按原价赔偿外,另罚款5000~10000元。

4.1.3.36.5每发生轻伤一次,考核10000~20000元。

4.1.3.36.6在合同期内,轻伤率超过千分之二的,每超过千分之一扣除安全保证金10%。

4.1.3.37 文明施工考核不合格的施工单位每次罚款1000~5000元,并通报批评。

4.1.3.38 不按规定或不按指定地点取土、倒土、倒垃圾者,每次罚款200元,运输建筑材料(含施工垃圾)等不采取防撒落措施影响路面整洁,每次罚款200元,并限期清除、清理。

4.1.3.39 严禁在砼地面上不采取防护措施搅拌混凝土、油漆、焊接等作业,违者每次罚款500元,并责令停止工作、清扫干净。

4.1.3.40 未经发包人同意,设备、材料乱堆放,每项罚款200元,并限期运走,所造成的费用责任单位自负。

4.1.3.41 施工现场及生活区脏、乱、差,每处(项)罚款200元,并限期整改,如不在限期内整改,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4.1.3.42 未按规定设置饮水点与吸烟点,罚款1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未在限期内整改,加倍处罚;施工人员不在规定吸烟点吸烟,每人次罚款100元。

4.1.3.43 履带式车辆、起重车辆未经发包人批准或未采取可靠保护措施在厂区正式道路上行驶,每次罚款500~2000元,若对道路造成损坏,按损坏部道路长度的造价的2倍进行处罚。

4.1.44 现场施工用的氧气、乙炔瓶未按要求放置、固定,夏天未采取遮阳防爆晒措施,乙炔瓶未装回火防止器,每次罚款500~2000元。

4.1.3.45 凡违反江苏华电句容发电有限公司《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有关条款,除本考核条款已明确考核者外,发包人可视情节轻重处以每项每次500~5000元的罚款。

4.1.3.46 发包人(含监理部门)管理人员在施工(生产)现场,发现除本处罚规定范围内罚款对象以外的任何不安全、文明的施工(生产)现象,有权做出100~1000元罚款的决定。

4.1.3.47 收到《安全(文明)施工整改通知单》,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者,每次罚款200~2000元,每超过一天加罚100~1000元,如出现二次或以上情形,发包人有权做出停工和加倍处罚,停工整改期间整改未经过验收就擅自开工罚款5000~10000元。

4.1.3.48 施工单位自承担的工程任务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撤出现场,交还施工用地,主体建设单位三个月内撤出现场,否则发包人拒绝办理工程决算,并酌情罚款2000~20000元。

4.1.3.49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如实现了工程安全目标,返还该单位工程的剩余安全考核保证金。

4.1.4奖励: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中业绩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

4.1.5奖励分单项奖、年度奖两种方式。

4.1.5.1安全文明施工单项奖评选方法。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参建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奖励:

4.1.5.1.1在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和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以及防止交通事故、机械事故、火灾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奖励500~5000元。

4.1.5.1.2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者,或积极进行事故处理,避免事故扩大者,奖励1000~10000元。

4.1.5.1.3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或措施者,奖励200~2000元。

4.1.5.1.4定期对专职安全员进行评比,所辖区域安全受控无违章或安全管理成绩突出,奖励300~800元。

4.1.5.2年度奖为安全目标奖:施工单位在年内实现了江苏华电句容发电有限公司制定的安全目标,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额由安全委员会确定。

4.2 质量考核

4.2.1未完成锅炉整体水压试验一次成功,罚责任单位100000~200000元。

4.2.2未完成锅炉整套启动一次成功,罚责任单位100000~200000元。

4.2.3未完成汽轮机冲转一次成功,罚责任单位100000~200000元。

4.2.4未完成厂用受电一次成功,罚责任单位100000~200000元。

4.2.5未完成发电机组一次并网成功,罚责任单位100000~200000元。

4.2.6由于工程质量的原因造成168小时试运不能一次成功,罚责任单位200000~500000元。

4.2.7在集团公司组织的达标投产年度考核中每次每单项考核分在90分以下,罚责任单位50000元。

4.2.8.1未通过集团公司组织的机组达标投产考核,罚责任单位500000~1000000元。

4.2.8.2达不到“鲁班奖”考核要求,罚款3000000元。

4.2.9对机组具体性能指标的考核:

4.2.9.1汽轮发电机组轴系振动≥76μm,罚100000元,振动超过100μm,罚200000元。

4.2.9.2汽轮发电机组轴系轴承温度高于正常值,罚50000元,高于报警值罚100000元。

4.2.9.3汽机真空严密性试验≥0.3kpa/min,罚50000元。

4.2.9.4设备及系统渗漏点(168试运期间)不影响机组运行,罚1000-10000元/点。

4.2.9.5阀门检验(疏放水系统)有内外漏点,但不影响机组安全运行,罚1000-10000元/个。

4.2.9.6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表面温度超标点,罚1000-10000元/个。

4.2.9.7锅炉热效率每低于厂家保证值0.05%罚20000元。

4.2.9.8汽机热耗每高于厂家保证值10kj/kwh罚20000元。

4.2.9.9空预器漏风率每高于厂家保证值的10%罚20000元。

4.2.9.10发电机漏氢量≥10nm3/d,每超1nm3/d,罚30000元。

4.2.9.11锅炉受热面等承压部件从总启动到168小时满负荷结束,爆管每次罚200000元。

4.2.9.12未完成机组168小时满负荷试运移交后连续运行50天,罚责任单位500000~1000000元。

4.2.10 有下列问题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考核。

4.2.10.1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程序不完善、管理人员不到位,造成质量问题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200~5000元,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4.2.10.2 合同中明确需经发包人许可而未经发包人许可,施工单位擅自购买材料设备或降低标准,发包人概不验收,严禁安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并处每次3000~10000元罚款;如由此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同时执行进度考核。

4.2.10.3 未按设计(含设计变更)图纸施工,发包人(含监理、质监站)概不验收,既成实施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并根据情节每次罚款5000~20000元,如由此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同时执行进度考核。

4.2.10.4 施工单位如不按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或擅自变更施工组织设计,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并根据情节每次罚款2000~10000元;如由此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同时执行进度考核。

4.2.10.5 参建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规定、规范、标准(含作业指导书)等,经发包人(含监理、质监站)书面通知仍不整改,每次罚款2000~10000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单位承担。

4.2.10.6 对发包人(含监理、质监站)下达的不合格项目通知单不及时落实、不按要求认真整改的单位,每次罚款2000~10000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单位承担。

4.2.10.7 施工质量不合格,不及时处理,严重影响其他单位施工质量与进度的单位,每次罚款5000~20000元,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4.2.10.8 施工质量低劣、工艺粗糙,每次罚款1000~5000元,经发包人指出仍不改正者,罚款5000~20000元,如发生三次及以上不及时改正者,发包人有权勒令停工甚至中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单位负责。

4.2.10.9 凡出现下列情形,经发包人(含监理、质监站)书面通知仍不整改的单位,按如下标准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单位承担。

4.2.10.9.1 违反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每次罚款2000~10000元;

4.2.10.9.2 违反质量管理程序,每次罚款1000~5000元;

4.2.10.9.3 采购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每次罚款2000~10000元。

4.2.10.10 施工文件记录不全、不完整、不真实,经发包人(含监理、质监站)提出后仍不整改的单位,每项次罚款2000~5000元。

4.2.10.11 不按制度规定和发包人要求按期报表或报表数字不准确严重影响报表质量的单位,每次罚款2000元。

4.2.10.12 凡违反设备制造厂家文件要求,擅自施工和试运,造成设备损坏的单位,每次罚款2000~10000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4.2.10.13 隐蔽工程及停工待检点(h点)无自检报告,发包人(含质监站、监理单位)不予验收,未验收便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每次处5000~20000元罚款,并重新检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4.2.10.14 质量见证点(w点)未提出验收申请,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者,每次罚款2000元,并重新见证。

4.2.10.15 工程竣工相关考核按以下标准执行:

4.2.10.15.1工程验收后,发包人提出的整改内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或仍达不到要求,每项罚款1000~5000元。

4.2.10.15.2 工程竣工资料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交付或者不合格,每推迟一天罚款500~2000元,且在竣工资料交付前发包人不予结算。

4.2.10.16 四级及以上的验收项目,如验收资料不齐全、不合格,该项目视同验收未一次通过。

4.2.10.17 分项工程验收未一次通过,罚款1000元/次;关键分部工程一次验收未通过,罚款2000~5000元/次。

4.2.10.18 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承包方必须无条件进行处理或返工,如造成质量事故,除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外,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4.2.10.18.1 记录事故处每次5000元以下的罚款。

4.2.10.18.2 一般事故处每次5000~20000元的罚款。

4.2.10.18.3 重大事故处每次20000~100000元以的罚款。

4.2.10.19 施工单位在土建交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每推迟一天每项罚款1000~10000元;如由此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同时执行进度考核。

4.2.10.20 对土建成品及已装设备不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损伤的,每项罚款2000~5000元,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4.2.10.21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如达到达标投产标准,返还该单位工程的剩余质量考核保证金;否则,剩余质量考核保证金不予返还。

4.2.11奖励

4.2.11.1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发包人提出奖励建议,经批准后执行:

4.2.11.1.1锅炉整体水压试验一次成功,奖励50000~100000元。

4.2.11.1.2锅炉整套启动一次成功,奖励50000~100000元。

4.2.11.1.3汽轮机冲转一次成功,奖励50000~100000元。

4.2.11.1.4厂用受电一次成功,奖励50000~100000元。

4.2.11.1.5发电一次并网成功,奖励50000~100000元元。

4.2.11.1.6机组168小时满负荷试运一次通过,奖励100000~200000元。

4.2.11.1.7机组168小时满负荷试运移交后连续运行50天,奖励1000000元,超过100天,奖励2000000元。

4.2.11.1.8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创优考核

4.2.11.1.8.1 通过集团公司组织的年度考核,单项得分率都在90%以上,奖励50000~100000元。

4.2.11.1.8.2 通过集团公司组织的机组达标投产考核,得分率90%以上,奖励200000~300000元。

4.2.11.1.8.3 达到“鲁班奖”,奖励参建单位3000000元。

4.2.11.1.9汽机发电机机组油系统油质(润滑油、eh油)达到润滑油nas5/抗燃油nas3,奖励50000元。

4.2.11.1.10汽轮发电机组轴系振动≤50μm,奖励200000~500000元。

4.2.11.1.11汽轮发电机组轴系轴承温度低于厂家要求5℃,奖励100000~200000元。

4.2.11.1.12汽机真空严密性≤0.2kpa/min,奖励30000~50000元。

4.2.11.1.13设备及系统严密无明显渗漏点(168试运期间),奖励30000~50000元。

4.2.11.1.14阀门检验(疏放水系统)无内外漏,奖励30000~50000元。

4.2.11.1.15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表面温度无超标点且平均值低于标准每1℃,奖励100000元。

4.2.11.1.16锅炉热效率每高于厂家保证值0.05%,奖励20000元。

4.2.11.1.17汽机热耗每低于厂家保证值10kj/kwh,奖励20000元。

4.2.11.1.18空预器漏风率每低于厂家保证值的10%,奖励20000元。

4.2.11.1.19发电机漏氢量≤8nm3/d,奖励30000~50000元。

4.2.11.1.20锅炉受热面等承压部件从总启动到168小时满负荷结束,不泄漏、不爆管,奖励200000元。

4.2.11.2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施工单位或个人,由发包人提出奖励建议,经批准后执行:

4.2.11.2.1及时发现质量隐患、图纸差错和设备缺陷,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避免质量事故发生贡献突出者,根据具体情况奖励1000~50000元。

4.2.11.2.2发生非自身原因的质量事故时,及时组织消除,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根据具体情况奖励600~3000元。

4.2.11.2.3为提高施工质量,提出重要建议,成绩显著的,根据具体情况奖励500~20000元。

4.3 进度考核

4.3.1 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合同工期完成建设任务,每推迟一天罚责任单位10000~20000元。

4.3.2施工单位必须按一级网络计划(即发包人制定的里程碑工期计划)中的控制点组织施工,如不能保证控制工期,每推迟一天,罚责任单位5000~10000元。

4.3.3 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如未满足二级施工网络计划(监理单位制定的网络计划)的工期要求,每推迟一天罚款2000~5000元。

4.3.4 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如不满足批复的三级网络计划 (施工单位制定的网络计划)的工期要求,每推迟一天罚款2000~5000元。

4.3.5 试运期间,施工单位如不积极主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消缺工作,每项每小时罚款500~1000元。

4.3.6 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按期上报有关工程进度资料和报表,每项次罚款500元;协调会上确定的分部、分项工程或零星工作,施工单位如未按期完成,每项次罚款500~1000元。

4.3.7奖励

4.3.7.1每按期高质量完成一项工程里程碑计划,奖励20000~50000元,高质量完成一项重大节点计划奖励50000~100000元。

4.3.7.2按工程合同工期提前完成建设任务,根据工程的需要,另行签订奖励协议。

4.4 环境保护及施工用电、用水考核

4.4.1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措施的,造成环境破坏或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责任,并负责赔偿和处以1000--10000元罚款。

4.4.2 参建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砍伐、破坏现有的树林、苗木等,对有上述行为者处以200-2000元罚款并负责给予相应赔偿。

4.4.3 参建单位或个人应自觉维护现有生态和环境,不得捕食野鸡、野兔等野生动物,对于捕食者视情况处以200-2000元罚款,触犯国家相关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4.4.4对环境保护工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视情况给予表彰和500-5000的奖励。

4.4.5 未按规定办理用电、用水手续,擅自搭火接线、在主管道阀门后接水管者,每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同时该时间段内的用水、用电量按所接管、线允许的最大流量(负荷)的2倍计取;擅自同意其他单位搭火接线、接供水管的施工单位,亦按此考核。

4.4.6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损坏主供水管道、380v以上线路(含变压器),视情节每次罚款3000~100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如因此对工期进度造成影响,同时执行进度考核。

4.4.7 未经发包人工程管理部同意擅自切断水、电或者自行送水、送电者每次罚款1000~2000元;擅自安装和拆除施工用电、用水设施者,每次罚款1000~5000元。

4.4.8 无论以何种方式偷水、偷电者,每次罚款2000元,其用电、用水量由发包人工程管理部裁定。未经发包人(含监理)核查,擅自拆除水、电表计,按偷水偷电考核。

4.4.9 水、电计量表计安装前必须校验合格,损坏后应及时更换校验合格的表计,否则每次罚款500~5000元,并按其最大容量的双倍收费。

4.5 设计、监理、调试有关考核

4.5.1 设计院的施工图纸必须满足工程建设进度要求,即提前三个月提交相关施工图纸给发包人,如影响工期进度,视影响程度考核500~1000元。

4.5.2 变更、修改、增加设计按如下规定考核:

4.5.2.1 一般变更设计、修改在24小时内完成,未及时交图每项每天罚款500元。

4.5.2.2 重要变更、修改、增加设计在5天内完成,未及时交图每项每天罚款1000元。

4.5.2.3 重大变更、修改、增加设计在7天内完成,未及时交图每项每天罚款2000元。

4.5.3 发包人与监理安排的其他工作,设计院如未在期限内完成,每次罚款1000~5000元。

4.5.4 由于设计原因造成返工,对设计院处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对设计监理处直接经济损失10%的罚款。

4.5.5 由于设计原因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对设计院处直接经济损失40%的罚款,对设计监理处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其他责任按法规执行。

4.5.6 设计工代、监理人员如未按合同要求到位,处每人每天500元罚款,如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工代、监理人员擅自离开工地,处每人每天300元罚款。

4.5.7 凡需预埋、预留的孔洞未在图纸上明确,造成打孔打洞,每处罚款500~1000元。

4.5.8 监理人员不按质量验评要求参与现场验收或不参加物资的开箱验收,每次罚款500~1000元;若施工单位私自更换设备材料类型、质量等级,以劣充优、一低代高,不能及时发现制止,每项次处罚监理1000-2000元。工程量审核不严造成发包人工程费用增加的,视工程量的大小罚款1000~5000元。一旦发现与承包人私通或收取承包人好处,造成发包人财产损失的,发包人有权清除当事人,并向管理公司提出索赔。

4.5.9 发包人在碰头会、例会以及其他形式的协调会上布置的工作,监理单位如未按时落实完成,每项罚款500~2000元。

4.5.10 由于监理质量把关不严,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按相关分析会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对监理的考核详见监理工作管理办法。

4.5.11 调试单位的调试方案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报告或未按要求编写,每个每推迟一天罚款1000元;调试单位的试运计划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交,每次罚款2000元。

4.5.12 由于调试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按损坏设备费用的20%进行处罚。

4.5.13 由于调试单位不执行试运总指挥的命令,造成燃油多烧,按多用燃油总价的50%进行处罚。

4.5.14 由于调试单位的原因,未按试运计划完成试运工作,按每天每项2000~5000元进行处罚。

4.5.15 调试单位不经试运总指挥批准,擅自作主违反调试方案进行试运,每次罚款5000~10000元,如造成经济损失,同时执行直接经济损失20%的处罚。

4.5.16 试运工作会(含协调、调度等会)上安排的工作,调试单位如未及时完成,每项次每小时罚款200元。

4.6 消防、保卫、治安管理考核

4.6.1 参建单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向发包人综合部如实申报进场人员名单备案。

4.6.2 参建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向发包人综合部申报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车辆通行证以及填报门卫管理所需的有关报表,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违者每人每次200元,车辆每辆每次500元。

4.6.3 参建单位所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其他施工单位的工作部位和场所,否则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4.6.4 参建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将本单位物资管理部门的责任人和物资出入审批办法交发包人综合部备案,否则扣治安担保金200~500元。

4.6.5 物资出门必须按规定填报物资放行证,未按要求填报者,门卫有权扣留,如出现篡改物资放行证或使用过期放行证(当天有效)等做假行为,每次扣参建单位治安担保金500~2000元,如担保金不足抵扣,则从工程款中扣除。

4.6.6 参建单位人员如在现场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及围攻、威胁、侮辱有关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每次扣参建单位治安担保金500~5000元,情节严重者,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6.7 参建单位人员如发生阻工闹事行为,视情节每次扣参建单位治安担保金500~5000元。

4.6.8 参建单位人员如不服从门卫保安执勤人员管理,视情节轻重扣治安保证金200~1000元。

4.6.9 由于参建单位管理不严,造成重大治安事件的,视情节轻重扣治安担保金2000~10000元,如担保金不足抵扣,则从工程款中扣除,并交公安机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6.10 参建单位车辆进入施工区域,必须接受发包人执勤人员的管理,出门必须接受严格检查,否则每次扣治安担保金200~1000元。

4.6.11 参建单位办理的车辆通行证,大车必须贴在驾驶室挡风玻璃的右上角,小车贴在左下角,且证件不得挪作他用,违者每车次扣治安担保金100元,情节严重扣治安担保金200~1000元。

4.6.12 有下列危及消防安全的行为之一者,每次(项)罚款200~2000元,若造成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4.6.12.1 未按规定明确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员,未建立单位、部门、班组或岗位三级防火责任制,并未报综合部备案的。

4.6.12.2 故意破坏或者擅自将消防设施和器材挪作他用的。

4.6.12.3 擅自在消防通道上堆放物品、堵塞道路的。

4.6.12.4 在严禁烟火等重要防火部位吸烟、生明火的。

4.6.12.5 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乱接、乱搭临时电源的。

4.6.12.6 在施工场地乱烧垃圾等可燃物品,尚未造成火灾的。

4.6.12.7 从事电工、焊工等特殊工种的人员未经消防知识培训合格上岗的。

4.6.12.8 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未按规定定期检查或更换的。

4.6.12.9 谎报火警,造成消防出警的。

4.6.12.10 特殊防火区,着装不合要求的。

4.6.13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次(每项)罚款1000~5000元:

4.6.13.1 妨碍消防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4.6.13.2 参建单位的重点防火部位未落实消防责任人,未按规定悬挂防火明显标志的。

4.6.13.3 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险隐患,拒不按消防监督部门通知要求进行整改的,对发包人下达的火险隐患整改项目,不按期完成或故意拖延或偷工减料的。

4.6.13.4 违反危险物品仓库设置要求和安全规定,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4.6.13.5 参建单位未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的。

4.6.13.6 在进行可能引发火灾的危险性操作时,未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的。

4.6.14 由于消防违章而引起火灾的单位,每次罚款5000~50000元,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4.6.15 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佩戴或主动示出出入证件,违者不得进入,强行进入者,每人次扣责任单位治安担保金200元。

4.6.16 伪造、涂改、转借综合部核发的出入证、车辆通行证者每次扣责任单位治安担保金200元,情节严重者扣治安担保金1000元。

4.6.17 不服门卫管理,无理取闹,严重影响门卫正常工作秩序者,每人次扣责任单位治安担保金200~1000元,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6.18 由有关部门或单位陪同来建设工地参观、视察的外来人员,必须先报综合部审批,佩戴参观证才能进入,违者按无证人员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

4.7 其他考核

4.7.1 破坏现场永久性测量标示或者影响其正常使用,视情节轻重处1000~5000元罚款,并承担恢复该标识的所有费用。

4.7.2 物资管理承包单位如未履行职责,按以下规定考核:

4.7.2.1各施工单位因硬件设施配置不到位,造成相关数据录入不及时,信息沟通不畅,视影响程度扣罚500-3000元/次。

4.7.2.2库区管理修缮不及时、不到位,扣罚 200-1000元/次,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扣罚 1000-5000元。

4.7.2.3各施工单位对已领或已安装的物资没有保管维护措施(含防雨措施),罚款1000~5000元;已领或已安装的物资保管维护不当,罚款500~2000元;并限期整改,如造成损失,承担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4.7.2.4各施工单位未及时接收和提运所指定交货地点的货物,未办理有关手续和装卸工作;到货有损坏、丢失,未按规定通知甲方查看、追溯、取证、索取和办理相关记录;因人为因素延误而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设备到货记录不齐全、不清楚,视情节轻重扣罚 500-5000元/次。

4.7.2.5各施工单位对单件重量在30吨以上的物资或认为有必要的物资在实施装卸和运输前要制定安全保障措施方案。在到货接收、装卸和运输过程中造成设备材料的损伤、损坏或事故,除承担损失责任外,扣罚500-5000元。

4.7.2.6制度建立不规范、接卸记录台帐不清等扣罚200-1000元。

4.7.2.7在开箱验收工作中,没有及时通知有关厂家、部门参加开箱验收;未按规定开箱验收,所造成的相应损失或罚款除全部由物资代管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外,另扣罚 500-2000元/次。

4.7.2.8设备、材料在开箱验收中发现损坏、型号规格不符、数量短缺、资料不全等现象,由于取证不及时、不细致、记录不详细,而导致发包人与厂家协调困难的,视其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扣罚500-5000元。

4.7.2.9设备材料储存、保管不符合有关规定并且没有按规定建立设备材料管理明细台帐,或因保管不当而造成设备材料的丢失、损坏、变质等,除承担全部损失外,另扣罚1000-2000元/次。

4.7.2.10没有按防盐雾、防风、防潮措施进行设备储存的扣罚500-2000元/次。

4.7.2.11发生未经批准,私自挪用、外借或拆套设备、材料、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情形,除立即追回外(造成损失的要承担全部损失),另扣罚1000-3000元/次。

4.7.2.12未经授权或充许,私自处理包装物,除没收全部所得和按价赔偿外,另处罚款 1000-10000元/次。

4.7.2.13设备、材料使用后3天内,领料单位要将包装物归还物资代管单位仓库,由物资代管单位收集后设备物资部定期按规定处理,不按此规定执行的每次罚款500~2000元,包装物丢失的将按包装物价值的二倍折价扣款。

4.7.2.14设备168小时试运合格后因移交物资台账不齐全而造成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移交工作,应在限定的时间补齐所有物资资料,另扣罚500-5000元/本(台账)。

4.7.2.15在移交所剩下的设备、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时,因账务不清或实物数量不够,造成账物不相符,而给移交工作带来困难的,另扣罚5000元/台件。

4.7.2.16设备安装需用的专用工具,施工单位填写《随机备品、专用工具借用申请单》,经有关人员审批后,办理借用手续。借用要明确归还日期,设备安装完毕应及时归还,若因使用不当有损坏或丢失,经工程部、设备物资部确认后,按原价赔偿。

4.7.2.17每个单项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提供剩余设备、材料清单,并经工程部确认后交电厂设备物资部,否则按设备、材料原价赔偿。

4.7.2.18物资在二次倒运和仓储管理工作中若出现装卸运输安全、物资安全、人身安全,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有关事故损失,乙方除负事件本身的全责和接受甲方相关规定的处罚外,视情节轻重,另扣罚 1000-10000元/次。

4.7.2.19造成设备、材料的损坏并造成事故,以及人身伤亡或其它安全事故,除承担一切责任外,视情节轻重扣罚10000-50000元以上。

4.7.3 施工单位对已领或已安装的物资没有保管维护措施(含防雨措施),罚款1000~5000元;已领或已安装的物资保管维护不当,罚款500~2000元;并限期整改,如造成损失,承担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4.7.4 土建成品与已安装设备未按规定要求进行保护、标识、警示、隔离等,每处罚款500~2000元。

4.7.5 会议纪要(专题会、协调会、安全例会等)如未在会议结束后二天内签发到与会各方,每次考核责任单位或责任人200元。

4.7.6 应参加会议人员无故迟到者每次罚款200元,无故缺席者每次罚款400元,随意早退者罚款200元。

4.7.7 会议上安排的工作,未按要求及时落实完成者,每次罚款2000~5000元,并按每推迟一天2000~5000元进行处罚,如会上另有规定按会上规定执行。

4.7.8 有关单位在接到工作联系单后,如不按规定进行办理,每次罚款200~500元。

4.7.9 分包单位转包所承包项目,发包人可勒令主承包单位与其解除合同,并罚主承包单位10000元。

4.7.10 参建单位现场服务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到位,每人每天罚款500元,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工地,每人每天罚款300元;现场服务人员到现场后没有及时向发包人工程管理部报到,按人员未到位处理。

4.7.11 在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前,各单位未指定有关主管技术人员熟悉图纸或指定的人员没有代表单位准备意见,每次罚款500~1000元。

4.7.12 所有参建单位应服从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工程协调人员的统一调度管理,对拒不执行统一调度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1000~10000元。

5.附 则

5.1本考核办法解释权属江苏华电句容发电有限公司。

5.2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办法:工程建设处车辆驾驶人员

适配人群工程车辆驾驶员,项目办车管员,机关车管负责人使用场景工程建设现场,节假日用车,紧急出车
制定目的车子太多容易乱,想让用车更省事、省钱,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适用范围管机关和项目办的公车和司机,包括调度、维修、加油、行车记录这些事。
职责分工办公室牵头管所有事,项目办行政负责人管本项目车,车管员日常登记检查,监控中心盯gps。
禁止行为不准私用公车,不准把车借给别人,不准关gps,不准不填派车单就用车,不准酒后开车。
检查与监督司机每天记行车本,每月五号前交报表;办公室查gps和台账,发现违规扣分罚款;季度考核,连续两次垫底可能停驾或解聘。

工程建设处车辆及驾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管理, 服务建设,节约开支,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工程建设处(省指挥部)机关及所辖项目办(公司)公务车辆及驾驶员日常管理。

第二条 车辆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分层调度;驾驶员管理实行统一评聘、定期轮岗、集中调配。

第三条 处(省指)办公室为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部门,各项目行政部门为本项目车辆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 车辆调度

第四条 车辆调度遵循先急后缓,先重要工作,后一般工作的原则。

(一)处领导和各项目办(公司)负责人相对固定用车。

(二)各建设项目现场管理用车相对固定。

(三)机关职能部门,经处领导研究同意,可相对固定用车。

(四)工作人员上下班乘坐交通车。

第五条 项目办非工地管理用车,机关公务用车,须提前按要求填写“公务派车单”(cg-b01)。有相对固定车辆的部门,原则上不另行安排车。

(一)相对固定车辆应接受处办公室的统一调度。

(二) 外单位、其它部门协商调车、借车;处机关临时公务租、借车辆,办公室应根据情况报经处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一节 购置与使用

第六条 处办公室负责车辆新增、更新工作。

(一) 各项目工程合同购车应在合同拟定时将配置数量、费用书面告知办公室,在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由处办公室统一车型,明确数量和配置标准,并负责办理验收交接和归还工作(cg-b05)。

(二) 项目用车应在项目通车后3个月内归还合同购车单位。特殊情况需延期归还的,书面报告办公室,由处长办公会研究后,办公室通知工程科后执行。

第七条 车辆行驶必须的有关证件及资料由驾驶员保管,车辆备用钥匙由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八条 车辆行驶每月需将实际行车里程、发生的停车费、通行费和油料消耗等记载于随车的“行车记录本”(cg-b07)上备查并报车管登记。

第九条 机关车辆在下班及节假日应在处办公区指定区域内停放,不得擅自带回。项目办车辆节假日除工地值班外,返回车辆应在处办公区指定区域停放。节假日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应提前提出申请(cg-b04)。

第十条 机关值班车辆应在机关加班人员离开后方可离开。

第二节 管理与监控

第十一条 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车辆gps监控中心,对车辆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并对违章、违纪情况下发违章处罚通知单。

(一)负责车辆gps监控系统的建立;负责安装、调试、维护监控中心,并负责整个监控系统软硬件的日常升级维护;

(二)负责车辆gps监控系统的运行,对每月违章、违纪情况进行统计和通报,并做好行驶里程记录;

(三)根据各工程建设项目的需要,开发监控系统的服务功能,为车辆和驾驶员提供更好的服务;

(四)对严重违章行为及时与有关项目办反馈并提出处理意见;各项目车辆人员违章、违纪情况,纳入省指年终考核评比中。

第十二条 除经处长办公会研究批准以外,机关、项目办所有车辆必须安装gps管理终端。

(一)驾驶人员不得擅自关闭车辆gps监控系统终端电源,必须确保终端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无法正常工作要立即报告;

(二)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改、拆动和损坏车辆gps系统和终端,造成的人为损坏,由责任人承担重新安装购置系统和终端设备发生的费用,并处以费用额2倍的罚款;

第三节 维修、燃油

第十三条 机关及项目办以车为单位建立维修台帐。

(一)量产、品牌车必须在4s店进行维修保养,其他车型必须在经过考察的特约维修厂进行维修保养。

(二)维修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保养及用品申请单》(cg-b02),经车管询价、登记,报办公室或项目办行政负责人批准后进行。

(三)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必须经处分管领导或项目办负责人批准,2万元以上的大、中修必须由2家以上厂家报价后报处办公会批准后再进行。

第十四条 机关及项目办以车为单位建立行驶里程和燃油台帐。

处(省指)办公室负责按车型及前3个月或千公里行驶耗油情况测算平均百公里油耗标准。

第十五条 机关及项目车管每月五日前将车辆维修、燃油费用情况(cg-b03)以电子文件形式报办公室。

第四节 费用报销及补助

第十六条 单据整理汇总后填写报销凭单交车管登记、核对。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办公室负责人或项目办负责人签字报销。

第十七条 实行行车公里补助。行车补助按半年核算。临时驾驶其他车辆,应在该车“行车记录本”上注明。

第十八条 行车公里补助标准为:

a(补助额)=b(实际行车里程)×c(公里补助额),其中 小车: c=0.03元,交通车:c=0.05元。

第四章 紧急情况及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出车过程中,一旦发生突发事件,驾驶员应立即报告车辆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下列违反交通规则或违规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责任由驾驶人员承担:

(一)未经许可将车辆借予他人使用;

(二)违反交通规则产生的罚款及民事赔偿;

(三)违反交通规则引起的交通肇事及涉及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车辆驾驶人员应遵守国家各类法律法规,处(省指)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gps终端的良好运行。

第二十三条 出车前要仔细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胎压和gps终端是否正常,及时加补或调整。

第二十四条 发现所驾车辆和gps终端有故障时应立即报告,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经办公室批准将车辆送厂维修或检查。

第二十五条 出车在外要

注意选择停放地点和位置,不得在禁止停车和可以预料停车危险的地段停车。

第二十六条 经常检查车辆各种证件的有效性,保证出车时证件齐全。因违章或证件不全造成的罚款由当事人负担。

第二十七条 文明驾驶,规范行车。不开危险车,不开疲劳车,不酒后驾车。驾车时不吸烟、不打电话。

第二十八条 热情服务、文明礼貌。交通车驾驶员,要准时出车,不得误点。

第二十九条 值班车辆和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未安排出车的,应在驾驶班等候,不得随意串岗。

第三十条 对正常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第三十一条 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通知车辆管理部门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 下班或出车归来按指定区域顺序停放车辆。非出差车辆必须停放在办公楼前,出差车辆在下班后返回的,应选择安全的停车场保管好车辆。

第三十三条 妥善保管好车辆的有关证件、资料及车牌号,不得遗失、涂改及转做它用。

第三十四条 不得私自用车,不得私自将自己保管和驾驶的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第六章 驾驶员考核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三十五条 为提高驾驶员服务意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驾驶员在履行职责,爱岗敬业和遵守纪律中表现突出,或有违纪、违规、失职行为的,实行考核奖惩。

第三十六条 驾驶员考核原则上每季度一次,也可根据情况不定期进行,以办公室和服务对象共同参与的形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考核以计分方式进行,结果将作为驾驶员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二节 考核办法

第三十八条 行车安全(30分)

(一)按时参加安全学习、不无故缺席、考核合格;

(二)技术精湛,不高速行车,不开赌气车、英雄车、 疲劳车;

(三)按规定行车系安全带,不酒后驾驶车辆;

(四)未经同意不将车辆交其它人驾驶;

(五)遵守交通法规,无责任事故,无违章记录。

(1)不遵守交通规则,除经核实确因执行特殊任务外而违规违章的(以违章登记为准),每次扣2分;

(2)发生行车事故,根据事故性质,负全责的每次扣10-20分,负主责的每次扣10-15分,负同责的每次扣5-10分,负次责的每次扣1-5分。根据造成单位财产损失情况,损失5000-10000元扣4分;10000以上-20000元的扣6分;20000以上-100000元扣10分;100000元以上扣20分; 两项可累计扣分,在总分内不计项扣减。

第三十九条 工作态度(12分)

(一)爱岗敬业,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有积极向上的精神

(二)能提前做好出车前的准备工作,按用车人要求的时间准时到达指定位置;

(三)出车时能服从用车人的正常调度,不刁难和推诿;

(四)工作中不随便搭话、插话、说长道短;

(五)团结友爱、互相协作,语言文明;

(六)保持通讯畅通,开车执行任务时不吸烟、接打电话。

第四十条 劳动纪律(25分)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旷工,做到有事请假;

(二)按规定将车辆停放指定位置,不随便动车;

(三)遵守相关行为规范,不该打听的不打听,不该说的不说,不传播不实言论;

(四)不吃、拿、卡、要或从事有偿中介服务谋取私利,做影响企业和领导形象的事;

(五)未经同意不用公车办私事;

(六)能按派车单填写的要求出车,不随意改变行车方向;

(七)gps终端使用及行车记录填写真实、准确、不弄虚作假;

(八)值班时认真履行职责,上班不串岗,不大声喧哗;

(九) 不参与赌博等不良行为。

第四十一条 车容车貌(8分)

(一)车辆外观整洁,无明显裂损,玻璃干净明亮;

(二)车内清洁卫生,座垫套干净,物品摆放整齐;

(三)发动机清洁,无明显泥土、油污积垢。

第四十二条 车队卫生(4分)

卫生值日期间,办公场所干净整洁,桌面无杂物,门窗玻璃干净,报纸及时夹放整齐。

第四十三条 车辆维修保养(16分)

(一) 按规定定期保养(不超过规定保养里程1000公里)有故障及时排除、报修;

(二) 维修保养能到现场,不弄虚作假;

(三) 能保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车辆各部件完好、方向灵活、制动可靠、不带病行驶;

(四)不擅自维修保养车辆。

第四十四条 仪表仪容(5分)

(一) 衣冠整洁,注意个人卫生;

(二) 行为端正,举止文明。

第四十五条 严格处罚(60分)

对以下严重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一次性扣除60分。

(一)发生行车事故未及时处理或报告,逃离现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事实;

(二)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

第四十六条 其他:

(一)驾驶员在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中有其他本办法未列明的轻微违纪、违规行为的考核时酌情扣分;

(二) 被监控中心警告有违章、违纪行为,没有立即中止;工作服务中被现场投诉,并经查属实的,每次扣5分。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行奖励:

(一)在参加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得到组织上或新闻媒体表扬的,每次奖5-10分;

(二)年度内均能严格执行遵守本办法规定,扣分少于5分的,年终一次性奖10分;

(三)年度内严格执行停车规定的,无违规、违章记录的,年终一次性奖10分;积极主动为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1-5分;

(四)积极参加各类比赛、竞赛,并取得一定名次的,视情奖1-5分;

(五)在车辆维修和用油中节约效果显著的,年终一次性奖5-10分。

第三节 奖惩

第四十八条 考核实行分值制,每个驾驶员基础分100分,按表(cg-b06)打分,每分值等值5-10元,根据考核周期确定分值标准。

第四十九条 连续2次考核后两

名的,给予警告、停驾直至解聘。

第五十条 考核低于80分不予奖励,年度考核低于60分为不称职,予以解聘。

第五十一条 违章、违规操作,造成单位重大人身、财产损失,予以解聘。

第五十二条 不服从工作调度,又无正当理由的,予以解聘。

第四节 奖惩管理

第五十三条 处成立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处分管领导为组长,办公室及各项目办行政负责人和处车辆管理员为成员。

第五十四条 驾驶员考核由办公室、车管及服务对象具体实施。发现驾驶员违纪违规的,应及时调查核实,按本《办法》进行扣分。

第五十五条 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用车人代表和车管及驾驶员骨干组成的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监督检查小组对处机关、项目办车辆管理及驾驶员奖惩考核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对违规操作、事故发生造成的车辆损失、责任及处罚进行认定。

第五十六条 被处罚驾驶员对处罚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处车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七章 其它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统一采用以下表格:

(一)公务派车单(cg-b01);

(二)车辆维修、保养及用品申请单(cg-b02);

(三)车辆维修、燃油费用月(季度)报表(cg-b03)

(四)节假日车辆使用申请表(cg-b04)

(五)车辆启用交接表 (cg-b05)

(六)驾驶员管理考核奖惩分值评定表(cg-b06);

(七)行车记录本(cg-b07);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做为车辆驾驶人员劳动合同附件。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办法:客运专线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实施办法

适配人群项目经理,安全总监,监理工程师使用场景铁路施工,高铁建设,隧道坍塌
制定目的大西铁路施工危险多,怕出事伤人赔钱。想让救援快点启动,少死人少损失,保工地和附近居民安全。
适用范围所有参建单位,包括公司、现场指挥部、各标段项目部。管施工中突发的坍塌、火灾、中毒等紧急情况。
职责分工公司总经理牵头定大方案,现场指挥长管本段协调,项目经理现场指挥抢救。安质部盯落实,值班员24小时守手机。
禁止行为出事不报或晚报;不按预案分组行动;救援时不用防护装备;擅自撤离或乱指挥疏散;瞒报伤情不送医。
检查与监督每月查一次器材是否齐全,每半年练一次救援,新工人进场先培训。没做到扣当月安全分,三次不改换负责人。演练录像存档备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结合大同至西安铁路客运专线施工生产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____)及铁道部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同至西安铁路客运专线建设范围的安全生产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影响的紧急事件)。

第二章 工作原则及目标

第四条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施工单位的基础作用。

第五条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一领导和各现场指挥部的协调下,各施工单位负责有关事故灾害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事故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所属现场指挥部为主,相邻现场指挥部及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援助。

第七条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处理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条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害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九条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参建施工单位为主体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依靠有关地方政府,充分动员和发挥所有参建单位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条 工作目标。更好地适应施工生产的需求,给施工人员的工作和施工场区周边居民提供更好、更安全的环境,保证各种应急反应资源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指导应急反应行动按计划有序地进行,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实现应急反应行动的快速、有序、高效,充分体现应急救援的“应急精神”。

第三章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机构分为一、二、三级设置,公司设一级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设置二级救援指挥小组,各标段项目部(施工单位)设置三级应急救援实施领导小组。

公司一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

1.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一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常务副组长由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担任、组员为各业务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质部。

2.职责

负责编制全线特别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后负责救援指挥及相关协调工作,同时负责对全线灾害事故进行信息收集、分析与处理,对全线灾害事故的处理提出指导意见。

现场指挥部二级应急救援指挥小组

各现场指挥部成立突发事件二级应急救援指挥小组,组长由指挥长担任、副组长由安质部现场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担任,组员为现场指挥部各专业工程师及各监理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编制管段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灾害事故发生后,负责指挥、协调施工单位应急反应行动;与外部应急反应人员、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系;协调后勤方面以支援应急反应组织;通报外部机构,决定请求外部援助;决定应急撤离。

施工单位三级应急救援实施领导小组

施工单位成立应急救援实施领导小组,由施工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任组长,主管安全的副经理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业务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项目部安质部,下设伤员营救组、物资抢运组、抢险组、保卫疏导组、物资供应组、临时医疗组等专业组。

负责编制管段范围内可能出现的各种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按程序报批实施;负责灾害事故现场操作的指挥和协调,保证现场人员和应急反应行动的执行;控制紧急情况,及时保持与二级应急救援指挥小组、一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的联系;做好消防、医疗、交通管制、抢险救灾等各公共救援部门联络工作;最大限度地保证现场人员和外援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直接监察应急操作人员的行动;负责应急撤退的现场指挥。

第四章 应急预案管理

第十二条 管理原则。

应急预案实行“分级编制、分类管理”的原则,应急预案分四级编制,其中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应急预案、指挥部编制重大(ⅱ级)事故应急预案、施工单位编制一般(ⅳ级)、较大(ⅲ级)事故应急预案。灾害发生后分级响应与实施。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的基本要求。

1.总体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工地现场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有坍塌、火灾、水灾、中毒、爆炸、物体打击、高空坠落、机械伤害、触电等,应急预案的人力、物资、技术准备主要针对这几类事故。

应急预案应立足于突发事故的救援,立足于工程项目自援自救,立足于工程所在地政府和当地社会资源的救助。

2.组织机构要求

应急领导小组: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为该小组组长,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为副组长;各救援组:单位(项目部)对应业务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构成。

3.职责要求

应急领导小组职责:现场发生突发事故时,负责指挥工地抢救工作,向各抢救小组下达抢救指令任务,协调各组之间的抢救工作,随时掌握各组最新动态并做出最新决策,第一时间向110、119、120、企业救援指挥部、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求援或报告灾情。平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轮流值班,值班者必须住在工地现场,手机24小时开通,发生紧急事故时,在项目部应急组长抵达工地前,值班者即为临时救援组长。

相关救援工作小组的职责:

(1)伤员营救组:引导现场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散,对受伤人员进行营救至安全地带;人员由作业工区责任人及施工人员组成。

(2)物资抢运组:抢运可以转移的场内物资,转移可能引起新危险源的物品到安全地带;人员由物资部门责任人及仓库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组成。

(3)抢险组:其任务是根据抢险指令,及时负责扑救、抢险,并布置现场人员到医院陪护。当事态无法控制时,应立刻通知联络组拨打政府主管部门电话求援。

(4)保卫疏导组:对场内外进行有效的隔离工作和维护现场应急救援通道畅通工作,疏散场内外非应急救援人员撤出危险地带;人员由保卫部门责任人及后勤、施工人员组成。

(5)物资供应组:迅速组织后勤必须供应的物资,提供相关的安全装备;人员由综合部责任人及后勤、施工人员组成。

(6)临时医疗组:对受伤人员作简单的抢救和包扎工作,及时转移重伤人员到医疗机构就医;人员由现场医务人员和后勤及施工人员组成。

4.救援器材要求

应急领导小组应配备下列救援器材:

(1)医疗器材:担架、氧气袋、塑料袋、小药箱;

(2)抢救工具:一般工地常备工具即可基本满足使用;

(3)照明器材:手电筒、应急灯36v以下安全线路、灯具;

(4)通讯器材:电话、手机、对讲机、报警器;

(5)交通工具:工地常备一辆值班面包车,该车轮值班时不应跑长途;

(6)灭火器材:灭火器日常按要求就位,紧急情况下集中使用。

5.培训要求

应急小组成员在项目安全教育时必须附带接受紧急救援培训。

培训内容:伤员急救常识、灭火器材使用常识、各类重大事故抢险常识等。务必使应急小组成员在发生重大事故时能较熟练地履行抢救职责。

6.通信联络要求

项目部必须将110、119、120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号码、企业应急领导组织成员手机号码、当地安全监督部门电话号码,明示于工地显要位置。工地抢险指挥及保安员应熟知这些号码。

7.事故报告要求

工地发生突发事故后,企业、项目部除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外,还应按下列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轻伤事故:应由项目部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领导、生产办公室和企业工会;

重伤事故:企业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工会组织;

重伤三人以上或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企业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和人民检察机关,填报《事故快报表》,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应到达现场;

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企业应立即报告当地市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组织、人民检察机关和监督部门,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委托人)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急性中毒、中暑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易爆物品爆炸和火灾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员工受伤后,轻伤的送工地现场医务室医治,重伤、中毒的送医院救治。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的,企业应在8小时内通知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的演练

1.相关培训

应急预案确立后,各施工单位按计划组织全体人员进行有效的培训,从而具备完成其应急反应任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使应急救援人员明确“做什么”、“怎么做”、“谁来做”及相关法规所列出的事故危险和应急救援责任。

具体要求如下:

(1)公司、现场指挥部一、二级救援组织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培训。

(2)施工单位三级救援组织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

(3)新加入的施工人员必须及时进行培训。

(4)培训的内容

1)灭火器材的使用及步骤训练;

2)安全装置的使用方法及个人防护措施;

3)对危险源的突显特性辩识;

4)事故报警及各种抢救的基本技能;

5)应急救援的团队协作意识。

2.预案演练

各级应急救援领导(实施)小组要从实际出发,针对危险目标可能发生的事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模拟演习。把指挥机构和各救援队伍训练成一支思想好、技术精、作风硬的指挥班子和抢救队伍。一旦发生事故,指挥机构能正确指挥,各救援队伍能根据各自任务及时有效地排除险情、控制并消灭事故、抢救伤员,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演练要根据制定的计划定期进行,出现特殊情况时不定期进行专项演练,演练内容如下:

测试预案的充分程度;

测试应急培训的有效性和应急人员的熟练程度;

测试现有应急反应装置、设备和其他资源的充分性;

提高事故应急反应协作部门的协调能力;

通过演练来判别和改进预案的缺陷和不足。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五条 应急响应。

发生灾害事故→报告联络有关人员(紧急时立刻报警、打求助电话)→启动救援预案→必要时向社会发出救援请求→实施应急救援、保护现场、上报有关部门等→善后处理。

1.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立即向现场指挥部安全事故突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同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有关政府和部门。应急处理实施过程中,要及时续报相关情况。

2.紧急疏散及紧急避险

在发生重大事故,可能对区域内外人群安全构成威胁时,必须在公司、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对与事故应急救援无关的人员进行紧急疏散。对可能威胁到场外居民(包括相邻单位人员)安全时,现场指挥部应立即和地方有关部门联系,引导居民迅速撤离到安全地点。灾害事故发生后应有紧急避险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和伤亡人员的增加,以及在抢险时发生二次事故。

3.先期处置

突发灾害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依靠本施工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的发展。

4.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一级救援指挥领导小组及现场指挥部二级救援指挥小组联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救援指挥中心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指挥和协调

根据灾害事故等级启动对应等级的应急预案、进入应急响应后,现场应急指挥中心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6.医疗卫生救助

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特殊情况下,及时联系事故灾害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8.施工人员及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组织施工人员及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施工单位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决定应急状态下施工人员及周边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9.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10.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灾害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十六条 现场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事故灾害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施工生产秩序。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发生后,施工单位及时联系保险机构进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财产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第七章 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实施终止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司及相关部门进行事故报告。

第二十条 对应急预案在事故发生实施的全过程认真科学地作出总结,完善不足和缺陷,为今后的预案建立、制订提供经验和依据

第二十一条 依据公司安全奖惩制度,对事故过程中相关人员进行奖惩,妥善处理好事故的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办法:×区重点工程建设考核

适配人群项目责任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服务保障部门使用场景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考评,工程进度督查
制定目的重点工程拖不得,得快点干完。想让全区经济稳住、往上走,别掉链子。
适用范围管项目单位、组织单位、服务单位。管进度、管理、质量、安全这些事。
职责分工分管市长总盯,县区和部门一把手是责任人,项目单位老大是第一责任人。市重点办协调督查,市计委打分评比。
禁止行为进度不达标要扣分,程序不走全不行,质量安全出大事直接一票否决。不准乱收费,不准卡着不办事。
检查与监督每季度开会查进度,市重点办日常盯,年底市计委算分报市委市政府。没做到的扣分,一票否决就没了评优资格。

区____年重点工程建设考核管理办法

为确保重点工程顺利实施,进一步发挥重点工程对全区经济发展的支撑拉动作用,现对____年重点工程建设提出如下考核管理办法。

一、考核对象

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组织实施重点工程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为重点工程服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重点项目认定条件。项目选择:结转项目要求实施进度快、完成投资量大或当年能够竣工;新开工项目要求前期工作充分、投资主体明确、资金基本落实,具备上半年开工建设条件。项目规模:农业项目2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基本在1亿元以上;服务业项目100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项目5000万元以上;市区实事项目1000万元以上(个别特殊工程可适当调低规模标准);房地产项目3000万元以上;社会事业项目1000万元以上;利用外资项目年度利用外资200万美元以上。

(二)考核目标。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考核工程进度、工程管理、质量安全等内容。组织、服务单位:主要考核项目数量、质量、工作实绩等内容。

三、考核标准

对重点工程单个项目实行百分考核制,同时根据重点项目的不同规模和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难易程度,增设项目实施难度系数。

(一)基本分

1、工程进度(80分)。完成年度工程进度要求和计划投资目标得满分,没有达到年度工程进度要求的分别按比例扣分。对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和进度要求的项目,完成投资额每超10%加3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2、工程管理(10分)。项目班子落实、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实行招投标、施工管理措施扎实得满分,否则相应扣分。

3、质量安全(10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得3分,否则相应扣分;工程质量优良或工程质量控制目标优良得7分,合格得5分(需经有权部门认定或出具证明材料)。凡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造*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先进参评资格。

(二)难度系数

1、项目规模难度系数:根据重点项目的规模以及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难易程度,增设单个项目实施难度系数。凡重点项目年度完成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难度系数2.0;1.5亿元-2亿元(含1.5亿元),难度系数1.4;1亿元-1.5亿元(含1亿元), 难度系数1.3;7000万元-1亿元(含7000万元),难度系数1.2;4000-7000万元(含4000万元),难度系数1.1;4000万元以下,难度系数为1.0。基本得分乘以项目难度系数,为单个项目最终得分。

2、项目数量难度系数:对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主要考核列入重点工程各类项目整体完成情况。综合各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列入重点工程项目单项得分,加权平均后,为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基本得分。在此基础上,适当考虑各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列入重点工程的项目个数,设置项目数量系数。项目最少的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数量系数为1.0,以此为标准,其余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每多一个项目,数量系数递增0.025,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基本得分乘以数量系数,即为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最终得分。

四、扶持措施

(一)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执行盐政办发[____]79号文件精神,建立重点项目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绿色通道,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优质服务承诺制、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项目否决报备制、政务公开制,努力提高机关工作效率,为重点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重点工程项目涉及立项、征地拆迁、规划定点、消防审查、相关许可*发放、三通一平等前期准备以及工程建设直至竣工投运过程的相关服务,实行特事特办,限时服务,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二)加强环境督查。建立重点工程外部环境跟踪联系制度,加大跟踪监督力度,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环境,确保重点工程顺利实施。

(三)享受优惠政策。凡工业项目、政府出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一律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免交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2、即交即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程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3、即交即退墙改专项基金(工程必须按工艺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4、按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征收教育附加费。

5、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规定优先安排财政贴息。

6、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划、建设、消防等有关单位)按现行收费标准的下限再下浮50%收取。

7、涉及项目的中介服务性收费(环境影响评价和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按现行收费标准的下限再下浮30%收取。

凡____年1月1日后在市区(含市经济开发区)区域内新投资的工业项目,还可按《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工业项目收费减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盐办发[____]57号文)规定,享受其它优惠政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五、奖项设置

重点工程考核共设四个奖项:

(一)先进单位奖。共24名,其中 “农业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工业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服务业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基础设施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市区实事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房地产业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社会事业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利用外资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各3名。各类十大重点工程分别考评,按单个项目最终得分从高到低,每类取前3名。综合得分相同时,按年度完成投资额由大到小排列名次;一大工程中,有多个承办单位的,属同一项目时,主要考核主体工程,不属同一项目时,分别考核打分;一个责任单位承担多个项目的,按每个项目分值加权平均后计算得分。

(二)优秀组织奖。共6名,其中县(市、区)3名,市直项目实施部门3名。根据考核标准,计算得出各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最终得分,并由高到低各取前3名。

(三)优质服务奖。共6名,其中市直服务部门3个,县(市、区)服务部门3名。围绕协调到位、服务承诺、工作效率等内容,考核宣传、执法、综合经济、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推进、支持重点工程建设情况,综合评定后,分别从市直和县(市、区)中产生工作力度大、成绩突出的先进服务部门各3名。

(四)先进个人奖。共120名,其中项目实施单位100名;市、县相关部门和单位20名。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六、考核管理

(一)建立项目责任制。按照市长工作分工,对每一项重点工程进行分管归类,明确由分管市长挂钩总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项目第一责任人。

(二)实行目标管理制度。市政府分季度对每一类重点工程进行会办督查,市重点工程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的协调、督查、服务等工作。

(三)重点工程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考核评比,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民工工资保障

适配人群施工企业,担保公司,劳动监察部门使用场景工程建设,施工许可,工资拖欠
制定目的怕工地老板拖工资,民工拿不到钱闹事。想让每个工程都提前存点钱,真欠薪了能马上发。
适用范围管县里所有盖楼的施工队,还有他们手下的工人。专管发工资这事。
职责分工劳动局牵头办手续、算钱数、管账户;施工队自己交钱或找担保公司开函;项目单位卡开工证不放行。
禁止行为签合同前不办保障金不准开工;交的钱或担保只管这一个工程;公示期有人举报就不能退钱。
检查与监督施工队带材料去劳动局审核,按算好的数交钱或开函;银行和担保公司配合划账;没按时补缴就停工;劳动局查实后7天内退钱或解保。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民工工资保障金是指建筑业施工企业缴纳并存入专户,在拖欠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民工工资的款项。

第二条在县境内从事工程建设

(包括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办理时间

凡在县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在与业主方签订施工合同前,必须到县劳动保障局办理民工工资保障金手续。否则,项目相关责任单位不得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开工令。

第四条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办理方式

可采取缴纳现金或提供担保函两种方式办理。缴纳现金方式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以缴纳现金办理;担保函方式由在县注册登记,并具有担保资质的担保公司出具民工工资担保函办理。缴纳的保障金或提供的担保只对该项目有效。

第五条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计算方法

(一)工程合同价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工程,民工工资保障金保障额度为:工程合同价×18%÷工期月数×3个月。

(二)工程合同价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民工工资保障金保障额度为:工程合同价×18%÷工期月数×2个月。

第六条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办理程序

(一)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并加盖鲜章。

2.工程中标通知。

3.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在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补交。

4.担保公司资质材料。

(二)审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建筑业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应认真审核,根据工程合同价计算出民工工资保障金保障额度,并出具《县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审查意见书》。

(三)缴款。建筑业施工企业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县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审查意见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到担保公司办理民工工资担保函。

第七条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管理

(一)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专户储存管理,专款专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建立民工工资保障金缴费情况登记台账。

(二)经县属项目相关责任单位牵头,会同项目所在乡镇及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实存在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且经处理后建筑业施工企业仍不及时支付民工工资的。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县民工工资保障金划拨意见书》,并从建筑业施工企业缴纳的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三)担保公司民工工资担保函应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拖欠民工工资承担保证责任,并对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生的拖欠民工工资承担保证责任。期间,经核查,存在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且经处理后建筑业施工企业仍不及时支付民工工资的,由担保公司先行代为支付。担保公司不及时支付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民工工资保障金先行用于支付(或部分支付)拖欠民工工资,保障金不足的,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建筑业施工企业在30日内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等额资金;建筑业施工企业就其民工工资担保支付了部分担保金额之日起30日内,应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提供同等担保金额的民工工资担保。逾期不按要求和规定补足保障金(以银行缴款凭证为准)或重新提供担保的,由县属项目相关责任单位依法责令该工程项目暂停施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要求其补缴。

第八条建筑业施工企业

在收到80%及以上的工程合同价款或在工程竣工验收15日前应将全部民工工资付清,并将民工工资支付名册和说明于5日内送交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在工地张贴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期满未发生举报、投诉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县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说明》,业主单位凭支付情况说明方能与建筑业施工企业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退还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三个月后,经县属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及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该项目工程没有发生或不存在拖欠、无故克扣民工工资情况后,建筑业施工企业方可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书面申请退还民工工资保障金或解除担保。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建筑业施工企业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填报《县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审查意见书》,通知银行将所缴纳的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建筑业施工企业或通知担保公司解除担保。

(二)凡经县属项目相关责任单位或项目所在乡镇和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实存在拖欠、无故克扣民工工资行为的,暂时不予退还民工工资保障金或解除担保。

第十条奖惩

(一)对连续两年内在县承建3个500万元及以上工程且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下调应缴工资保障金总额2%的保障额度。

(二)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门调查认定,对新中标我县境内的建筑工程、在过去两年内曾有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在办理民工工资保障金手续时,只能以现金缴纳方式办理。

(三)对不按要求和规定补足保障金或重新提供担保的建筑业施工企业(以银行缴费凭证为准),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对产生拖欠、克扣民工工资行为且经处理仍不及时支付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其列为不诚信企业,并通报给县发展改革部门和县规划建设部门,作为以后建设领域招投标工作中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县规划建设部门要将其不诚信信息在建设网和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此后3年内不得在我县境内进行投标活动。另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依据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县发展改革局在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工作中

要求工程投标建筑企业必须提交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诚信评价意见,并将招投标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其它县属相关项目责任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各自职能职责和辖区范围内非政府性投资的招商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报,以便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掌握建设工程信息动态,并追踪督促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落实。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三年。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办法: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

适配人群项目建设公司,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单位使用场景水电站建设,爆破作业,施工交通
制定目的怕工地出事伤人伤设备,想让大家干活时多留心安全,少出乱子,把工程顺顺利利建完。
适用范围管所有在工地干活的单位,比如业主、监理、设计、施工队、供水供电这些单位,管他们怎么干安全活。
职责分工项目建设公司带头抓,监理盯着现场,施工队自己管好工人,安委会协调大事,各管各的一摊事儿。
禁止行为不准炸药雷管乱放乱用,不准高空带电作业不设防护,不准爆破不发警报,不准消防设施配不齐,不准交通混乱不管。
检查与监督开工前签安全协议,每月查一次,每季开安全会,发现不合规就停工整改,扣安全保证金,年底评比打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所属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明确、各项目建设公司、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和其他合同单位(如设备安装和金属构制造安装、物资供应等有关单位)的职责,尽可能地减少事故频率和事故损失,保障人身、机械设备和工程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行业安全管理办法及甘肃省电力投资公司有关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阶段(包括筹建和准备期)的工程施工和工程施工区内交通的安全管理。工程参建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在参与水电站工程建设时,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第四条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实行由各项目建设公司统一领导,监理单位现场监督控制,施工承包等有关合同单位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由项目建设公司和工程参建单位组成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水电站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工作的开展监督、协调。

第五条各项目建设公司是工程的业主。业主和施工承包等合同单位的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文明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文明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第六条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工程安全,创一流的安全文明施工,是工程建设者的责任。在项目建设公司的组织领导下,参建各方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不断提高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水平,使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

第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将不断修改完善。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公司负责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应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应明确安全保证金数额、扣除办法等。

第九条各项目建设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组织成立以各项目建设公司行政正职为首的,并由各主要参建单位行政正职共同组成的安委会。

(二)协助有关单位解决施工过程中必须的安全文明生产措施经费。并监督落实使用。

(三)负责与当地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以及检察院、工会、保险公司以及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等部门的联系,争取并接受其对安全工作的支持与指导。

(四)按照工程施工总体规划的要求,逐步为安全文明施工创造基础条件与外部环境。

(五)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有权要求承包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合同未涉及到的劳动条件改善和安全文明生产环境的治理等工作,其所发生的费用据实由业主支付。

(七)按有关要求向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等部门提供安全文明生产统计分析资料。

(八)组织、协调、监督、支持有关单位开展安全文明生产工作。制定安全文明生产目标,责成各有关单位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控制措施,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和事故统计工作,参加安全工作例会。

(九)督促监理单位按施工合同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对各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和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十)审查投标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等级,认证投标施工企业的能力是否符合工程安全施工的要求。

(十一)当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严重失控、且施工或生产安全没有保证时,有权通过监理单位或直接令其停工或停产整顿,必要时报请公司中止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施工承包单位自行承担。

(十二)委托有关单位对工程施工区道路和对外专用公路的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组织成立施工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由该小组组织管理工程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四)负责与地方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

(十五)负责建立工程的安全档案。

(十六)负责编制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十七)组织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的培训与经验交流。

(十八)负责安委会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监理单位按合同有关规定,配备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对监理项目的工程安全和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文明生产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二)监理单位的总监或副总监应参加安委会,任副主任或委员。

(三)安全监理的主要任务:

1.审查现场施工单位的资质和安全保证体系;

2.审核施工单位安全文明生产的规章制度和责任制;

3.审批施工单位安全文明生产技术措施(主要对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性作业等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并监督其实施,同时督促隐患的整改。监理单位对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及经费审批时,应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并报请公司同意;

4.抽检施工单位的主要施工机械和特殊工种的上岗证;

5.施工过程中的现场安全监控;

6.监督安全措施补助费的使用。

(四)负责或参与处理施工过程中急需解决的安全问题,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

(五)当施工单位安全文明生产严重失控时,有权责令其停产整顿;

(六)协助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规程、规范,保证工程安全。

(二)设计单位应把施工安全贯穿到设计的全过程,努力为施工安全创造条件,承担委托设计合同规定的安全责任。

三)对施工风险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充分考虑施工条件和施工技术对施工安全的影响。必要时应参与编制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和安全监测系统的工作。

(四)对施工中遇到影响安全的各种险情,必须按委托设计合同中的规定做好观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公司提出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和建议。

(五)参加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工程设计负责人或设计代表处负责人应参加安委会工作,任副主任或委员。

第十二条 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承担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

(二)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建设项目施工实际的需要,编制安全文明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其费用列入投标报价,并不得挪作它用。

(三)建立健全适应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作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实施安全文明生产目标管理,层层签订安全文明生责任书,坚持定期考核,奖惩兑现。施工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一般按施工人员(包括本企业人员、分包单位人员和非本企业人员)的3‰配备,1000人以上的,不得少于5人;500-1000人的,不得少于3人;500人以下的,不得少于2人。安全管理人员中,应有工程技术人员且有专人负责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四)按劳动法、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施工合同等规定,在工程施工中应有足够的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等安全投入,应做到安全施工,减少或杜绝职业病的危害。

(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订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及其经费计划;安全技术方案及措施实施前,应经监理单位审批。

(六)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生产时,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安全工作。

(七)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的制度。

(八)对使用的临时工和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施工的资格审查,对其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指导,并承担责任。

(九)组织对本单位的一般和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对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承包工程重要项目或重要部位施工的主要施工承包单位应参加安委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或项目负责人任副主任或委员。

第十三条 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按委托运行管理合同中的规定,保证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或使用,承担合同规定的安全责任。

(二)建立与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制度,制订安全运行或事故处理的规程。

(三)供水、供电、通讯等重要公用设施的运行管理或养护单位、交通管理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应参加安委会,担任委员。

第十四条 安委会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安委会由主任1人、常务副主任1人、副主任数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下设办公室。

(二)分析安全施工形势,倡导并监督安全、文明施工,协调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工作和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

(三)研究落实工程施工中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及处理方案和措施(含费用)。

(四)掌握使用安措补助费。

(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特点,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安全生产(施工)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监督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六)协助对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安委会人员组成应根据不同建设阶段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八)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各部门、项目建设公司工程部,负责日常的安全监督、协调和事故统计工作,完成安委会交办的事项。

(九)其他需要组织协调的安全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规定与要求

第十五条 参加建设的单位和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与安全管理规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六条 做好上岗培训和安全考试工作,严格按安全规程操作和作业。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对炸药、雷管、汽油等一级危险品的生产、运输、保管与使用严格进行管理与监督,防止爆炸与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对高空、带电、大件起重运输、高边坡开挖、隧洞与深井挖掘衬砌、爆破、水上水下等危险性大的施工作业,应有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并明确安全责任人,加强现场安全设施的检查与安全监督,防止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要加强对施工爆破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防止发生人员伤亡和机械设备、建筑设施、居民住宅的损坏等事故。为此,作以下规定:

(一)各施工承包单位应根据《爆破规程》和所承包工程的具体情况,拟订施工爆破安全管理细则,实行爆破作业全过程管理。

(二)施工承包单位应作爆破计划,主体工程、重要或特殊部位应作爆破设计,按规定报监理单位审核。大型爆破作业应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三)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爆破,有明确的警报信号,有确定的警戒范围(一般大于400米)。必要时采用控制爆破,控制飞石距离在警戒范围内。坝区、发电厂房区的施工爆破和发电引水工程的爆破,都必须做到统一指挥、统一时间、统一警报信号、统一组织警戒。

(四)炸药、雷管、导爆索等火工器材的生产厂家和供货单位,应保证产品的质量。采购供应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与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使用时,若发生炸药爆燃、雷管拒爆、导爆索不传爆等事故时,应做好原始记录,查明原因,稳妥处理。

(五)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批爆破方案和爆破设计,督促使用单位进行火工器材质量的抽查,加强爆破作业的现场检查、监督,制止违章作业。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区内修建的道路(含桥涵、排水沟、电缆沟、停车与回车场),应由责任单位进行养护和管理。应制订工程区和对外专用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细则,按规定设置道路交通与安全标志,干扰较大和交叉路口应设岗指挥,保证车辆安全通行与行人安全。

工程区实行封闭管理,凡在工程区内行使和进行运输作业的车辆都必须遵守有关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与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否则,按违章处理。

各施工承包单位应合理组织施工,尽量减少或避免施工与道路交通的相互干扰,按规定设置各种安全标志。凡相互干扰的部位或路段,应加强安全监督与交通指挥,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施工,防止交通和施工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主体工程与永久建筑物,生产、生活与公用设施都应配备消防设施与器材,临时性工的安全隔离应符合消防规定,并配有足量的消防器材,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应按规定制订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细则,配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消防人员与设备器材。各主要施工承包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与所承包的工程施工或生产运行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应接受地方政府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的监督。

有消防要求的工程的立项、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均应邀请地方消防主管部门参加,并按规定办好手续,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工程施工期的防汛和安全度汛工作,由公司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监理单位负责计划、部署、检查、监督、落实。施工、设计、运行管理单位和其它有关单位都应做好各自的安全防汛工作,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合理设计、布置、施工供配电网络及变电所,满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复杂或干扰较大的施工作业区和道路交叉处以及临时性工程的配电线路和设施,应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倒杆、断、车辆挂线或撞杆等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按有关电气安全施工与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对变电所、输配电网络进行施工作业和运行管理,保证安全可靠供电。

10kv及以上的变电所、输配电线路由各项目建设公司或由各项目建设公司委托有关单位负责管理运行; 10kv以下供配电线路由各主要施工承包单位负责施工与管理运行,但需服从公司的统一调度,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四条 施工区供水主管网(含泵站)由各责任单位管理运行。供水支管、施工作业与生活区的供水管网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并接受供水管理单位的监督。运行管理单位应按有关规程、规范及安全制度进行生产和供水,保证施工与生产用水的卫生,防止污染与中毒事故的发生,并接受地方政府环保卫生部门和公司安全专责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锅炉等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与检修,都必须遵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发[182]22号)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部发[10]8号)等法规,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并指定专职或兼职的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各单位的压力容器都须进行编号、登记,建立设备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加强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这是控制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根本措施,也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各项目建设公司、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和部门都应在工程项目建设各阶段中严格贯彻“三同时”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招标文件和发包合同中应提出安全文明生产的具体目标要求。投标单位要按照要求和建设项目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安全文明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其费用(称为安全生产费)单独列项并计入投标报价,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工程的事故控制目标为:不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一般事故时扣除责任方安全生产保证金的50%。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时全额扣除安全生产保证金。

第三十条 在工程施工阶段中,发生人身伤害、机械设备事故后,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结案、统计与上报,按本办法的第四、五章的规定及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参建各方均有责任维护、保持所在生活区的清洁卫生,并参加植树造林种草等美化环境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安全文明生产工作的检查交流和总结评比

(一)施工承包等合同单位应各自进行季度检查、半年交流和年终总结评比。

(二)监理单位组织施工、设计、业主以及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每半年进行-次安全大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安委会于每年年终组织年度安全大检查和总结评比大会。

(四)工程安全生产(施工)和安全工作的评比、表彰和奖励办法,由安委会讨论拟定,报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事故快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在工程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机械设备事故。

第三十四条 事故等级划分

事故等级划分按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事故快报

(一)凡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按隶属关系逐级快速上报,同时报监理单位,再由监理单位报公司。

(二)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上级主管单位和项目建设公司,同时报当地有关部门。

(三)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第三十六条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时限的,由事故调查组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事故调查、处理与结案

第三十七条 事故调查执行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与结案,必须严格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原则和合同规定进行。监理单位参加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作为确定人身伤害事故等级依据的受伤程度、经济损失和事故分析,可分别按劳安字(11)23号、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和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事故等级,参照人身伤害事故组织调查组,分别由发生事故的企业、企业主管单位、各部门、项目建设公司、公司或公司授权单位会同有关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办法(优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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