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小区管理规约(草案)

适配人群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产权业主使用场景小区治理,物业维修,邻里纠纷
制定目的小区老出事,乱扔垃圾、占消防道、养狗伤人,大家住得不舒服。想让环境干净点,邻里少吵架,公共地方有人管。
适用范围所有业主,包括租户、住户、宠物。管楼道卫生、停车、装修、养狗、噪音这些事。
职责分工业委会牵头定规矩、查问题;物业天天盯着执行;业主互相提醒监督,谁看见违规就吱声。
禁止行为不准在阳台外挂衣服、不准占消防通道、不准往楼下扔东西、不准乱贴广告、不准养狗不牵绳、不准深夜放 loud 音响。
检查与监督物业每天巡,拍照片发群里;业委会每月开一次会看整改;没改的贴通知,三次还不行就公示名字;严重就走法律程序。

**小区管理规约(草案)

为加强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规约。本规约对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坐落位置:福州市**区**镇**路**号

第二条、本物业区域内的所有业主应共同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规约规定,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决定;积极主动地维护小区的各项利益,相互保障小区内的业主们的生活、工作不受他人干扰,安全不受威胁;遵守本规约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承租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业主权利和义务

业主权利:

第三条、业主对其名下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

第四条、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享有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享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业主对业主大会的各项议题享有表决权;业主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并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就本物业的有关问题提出合理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六条、业主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其名下物业自用部位的装饰维修;有权自行或聘请他人对其物业自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并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及场所、共用设施、设备的状况、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及时修缮;

第七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收费情况,并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和期限,公布业主委员会经费及物业服务企业费用的使用情况和收支帐目;

第八条、业主有权要求异产毗邻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拒不维修并造成业主或他人损失的,可向业主委员会投诉直至申请有关部门调解、仲裁或诉讼;

第九条、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决策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义务:

第十二条、业主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约的规定;遵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本规约订立的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规章制度;并积极参加业主委员会的建设和活动。

第十三条、业主应执行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决议;

第十四条、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物品。不得擅自在建筑外墙张贴或安装任何标识、广告牌或标语等;

第十五条、业主应爱护公共环境,不得侵占小区公用部位及消防通道,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绿地、园林、其他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掷垃圾、杂物;不在共用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堆放,避免遗撒;

第十六条、业主应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在共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危险及有毒害物质;并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进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业主不得制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噪音;不得利用自有的物业或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扰民的营利性商业活动;

第十八条、业主饲养宠物,应遵守相关的规定。若犬只毁坏树木绿地,犬主应予赔偿。

第十九条、业主饲养的宠物在小区公共场所伤人毁物者,将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

第二十条、业主应对其家属、房客、代理人、雇工、承租人、访客、朋友及其他使用者的疏忽或错误造成对公共物业或其他业主的相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小区内随地吐痰、大小便、乱扔烟头及废弃物者,应负责及时清理。小区住户,不得从楼内向外抛掷杂物。

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区域内的公共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配套设施)最大限度的保值增值及合理利用;代表全体业主,自行行使或监督委托行使业主大会及本规约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房产权属证明登载的产权人及房产的共同所有人均为业主;相同业主名称产权证下的产权所有人及其共同所有人只能推举一人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任期三年,正、副主任可每年轮执;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实行常务委员会制,常委会委员为7人,一般日常事务由常委会会议议决,重大事务应由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全体会议议决。

第二十八条、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做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内职务、职责调整,应由业主委员会委员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出辞职,但需经业主委员会2/3多数通过,并公告全体业主。如果更换辞职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仍需召开全体业主大会按选举办法办理;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并根据全体业主20%以上的要求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对违反本规约或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代表全体业主对责任人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的公共利益;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有权审议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物业服务标准、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检查、监督本物业区域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在每年总结全年工作,形成工作报告,并在小区内公示;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修

第三十七条、业主应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三十八条、业主应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和相邻业主在必要时

进行入户维修,如因该等维修而损坏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其装修方案需经物业服务企业批准并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有关规定和制度;

第四十条、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不得拆改承重墙、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相邻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物业房屋因火灾、台风、地震、地陷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遭受破坏,以致大部分不能使用,业主委员会应召开特别业主大会,决定房屋是否修复或重建以及修复或重建费用的筹集办法;

第四十二条、鉴于集体居住的物业与规约具有共存性,业主在转让或出租其拥有的物业时,应当告之及要求新的业主和承租人承诺遵守规约。并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章 物业服务和相关企业的聘用及其权利义务

第四十三条、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参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因客观因素未能聘请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可设立小区理财小组,负责小区公共管理费用的收缴和日常的物业管理。小区理财小组的权利和义务参照本规约的第五章《物业服务和相关企业的聘用及其权利义务执行》。

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与其他专业公司签订的任何服务合同均应经业主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每月向业主委员会汇报财务帐。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受**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本规约的规定,负责小区日常管理工作,享有本规约规定的权利,同时须遵守和履行本规约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规约的规定制定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并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后,开展各项服务及管理活动。对涉及物业形象及业主权益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征求业主委员会的意见,经同意后方能实行;

第四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与业主委员会商定停车费等管理费用;地下停车场车位费也应由业主委员会与有关方商定;

第四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保养计划和大、中修方案并在委托方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编制并向业主委员会提交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年度物业管理计划;

第五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因不可抗力中断服务,应尽最大努力将中断服务而引致的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其应提供的常规服务;

第六章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第五十二条、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若因拒不缴纳相关服务费用,影响到小区卫生、治安管理等无法正常运行从而损害大多数业主利益的情况下,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可代表全代业主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仲裁或诉讼。

第五十三条、业主应按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及能源费。

第五十四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经费应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全体业主承担,从物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五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履行本规约职责、维护业主利益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财力、法律以及其他专业费用),应从物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五十六条、空置房应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及大修维修基金由该空置房的业主缴纳;

第五十七条、业主转让物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可从其约定,但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七章 车辆及车位管理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在住宅区内行驶时速应低于5公里,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

第五十九条、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不得占用小区消防通道。

第八章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配套建筑

第六十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配套建筑的使用、租用、维修由业主大会决定。具体事宜办理、合同签订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由此产生的全部收入归全体业主;

第六十一条、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建、改建由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承办;

第六十二条、业主因房屋维修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道路、场地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物业管理企业就此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的赔偿;

第九章 大修基金、专项基金、应急基金的管理使用

第六十三条、 大修基金由业主委员会按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十四条、 使用大修基金(包括利息),须经业主大会决议;

第六十五条、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续筹;

第六十六条、大修维修基金的紧急使用,由业主委员会提出,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办理,启动应急基金,应急基金由物业管理费的年结余及大修基金的年利息构成。

第十章 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第六十七条、 业主应自觉遵守本规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严重违反本规约且尚未纠正其违约行业的业主,不适合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六十九条、 业主对物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规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条款,该条款是否无效,由业主委员会与有解释权的机关商定,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七十一条、 本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规约未尽事宜,由业主大会增补;

第七十二条、本规约中与业主财产权及民主权利相关的条款均溯及既往;

第七十三条、 本规约生效后,本物业区域内原有的与本规约相违背的任何合同、文件均自行终止,侵犯业主权利的自始无效;

第七十四条、本规约解释权在业主委员会。

z小区管理规约(草案):南文小区管理规约

适配人群业主,物业使用人,商铺经营者使用场景房屋装修,住宅商用,空调安装
制定目的小区老了,东西坏了没人管,大家乱扔垃圾、乱装修,吵得慌。想让楼道干净点,电梯好用点,邻里少吵架,住得安心点。
适用范围所有业主和租户,管自家房子、装修、养宠物、倒垃圾、装空调这些事。
职责分工业委会牵头定规矩,物业天天盯着执行,每栋楼长帮忙看谁不守约,大家互相提醒。
禁止行为不能砸承重墙、乱搭棚子、高空抛物、占消防通道、在楼道贴小广告、半夜放音响、遛狗不牵绳。
检查与监督物业每天巡楼记问题,月底贴整改单,超三天不改就通报,再不听就找业委会一起劝,真不改就走法律程序。

文南小区管理规约

为加强文南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约束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的行为,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及合理使用,根据国家和省、市物业服务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规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的物业时,应遵守物业服务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三、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服务管理制度,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四、按照文南小区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五、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自觉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财产和人身安全,提倡积极参加社会保险。

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房屋装饰装修规定,并事先书面向小区物业服务处提出申请。物业服务处对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修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对于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并可报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业主承担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责任,费用自理。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应费用。

九、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按照《物业服务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执行。凡属人为损坏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行为人或其法定监护人负责修复或赔偿,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十、因自有物业损坏,已经或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按规定由业主进行维修或整改,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承担或分摊。

十一、维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各相邻方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因阻挠维修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业主将房屋出租时,应及时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告知和要求承租人遵守本规约和物业服务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业主将住宅改变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及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改变住宅用途的业主承担。

十四、业主安装空调、油烟机和排气扇时,应报物业服务企业审核,并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位置安装,不得污染楼宇外墙。

十五、业主安装遮阳、防雨设备时,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安装;晾衣架不能伸出楼宇外墙或阳台。

十六、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业主应按指定地点存放垃圾。

十七、上层业主在浇花、晾衣物、拖布时,应防止水滴入下层,否则应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

十八、小区内商铺网点统一管理,未经业主大会批准严禁在小区内设置各种摊档,各商铺经营时严禁外摆外卖。

十九、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维护房屋外观整洁、统一,房屋的空调架、防盗网等外观设施,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维修。造成公用(或其他业主)设施设备损坏或人身安全,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二十、本物业服务区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基础、承重结构和外貌、设计用途、功能及布局等;

(二)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对房屋的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安装影响房屋结构或周围环境的动力设备;

(五)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暖、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楼梯、走廊、通道等处乱挂、乱贴、乱画,擅自安装护栏、晒衣架;

(七)随意停放车辆,乱抛垃圾,乱堆杂物,高空抛物;

(八)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攀折花木,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排放或存放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发出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乱设摊亭和集贸市场;

(十一)聚众喧闹、噪音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十三)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十一、按有关规定或物业服务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按时交纳各项应交费用。

二十二、使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二十三、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确保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和道路的畅通。

二十四、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互爱,和睦共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十五、业主或住户如违反本规约,物业服务企业可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与业委会协商或通过法律程序强制执行。因违反本规约而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公共利益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六、业主、使用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及规定应交纳的其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可收取滞纳金,对无正当理由逾期2个月仍未缴交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上门催收以及在小区公布欠费名单等方式催缴,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七、各种管理收费按惠州市有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执行或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来执行。如因政府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物价局规定程序办理。

二十八、本《规约》经业主大会通过和物业服务企业认可后生效,《规约》范本报市房屋主管部门备案。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房屋主管部门调解,或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九、本《规约》对本物业区域内所有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使用人更换时,本《规约》继续对新的业主、使用人有效。

z小区管理规约(草案):翠园住宅小区管理规约

适配人群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住宅业主使用场景住宅装修,房屋租赁,宠物饲养
制定目的小区老出事,楼道堆杂物、装修乱砸墙、宠物乱拉屎。想让大家住得安心点,公共地方干净点,邻里少吵架。
适用范围所有业主和租户,管房子怎么用、怎么装修、车停哪、宠物养法、垃圾扔哪。
职责分工业委会牵头定规矩,物业天天盯着看,每个业主自己守着做,邻居发现不对也能说。
禁止行为不准乱搭违建,不准高空抛物,不准深夜装修吵人,不准私改承重墙,不准在电梯里抽烟。
检查与监督物业每天巡楼拍照留证,月底贴公示栏,没改的发三次提醒单,再不听就停装修进小区资格,下月起执行。

翠竹园住宅小区管理规约(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物业区域概况:

物业名称:**翠竹园住宅小区

物业类型:住宅和配套商用房

坐落位置:南京市**台区**路5号

用地面积:241000平方米。

房屋总建筑面积:392156平方米。住户:2777户。

第三条 本物业区域成立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关于物业管理事项的共同决定权。

第四条 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服务机构的物业服务活动,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二章 业主的共有权

第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水泵房、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传达室、内天井、户外墙面、屋面及其他共用部位等;

(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监控设施、电梯、单元防盗门等;

(三)由建筑物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及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用房)、会所用房、游泳池、羽毛球场、网球场、篮球场、部分地下车库、地面停车位、绿地、广场、道路等。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与维护

第六条 业主和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供电、供水、供热、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环境安静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维护区域的和谐与安全。

第七条 业主和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关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使用中不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八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装饰、装修物业:

(一)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

(三)装修时间如下:

周一至周五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20时;双休日及节假日为上午10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20时;春节期间清场,不得留宿。

(四)房屋装饰装修期间,允许物业服务企业入户巡视。凡发现未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违反规定擅自分割搭建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变功能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的同时,有权阻止该户施工人员、装修材料、家具物品等进入小区。

(五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遵守如下约定:

(1)安装空调应当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发现有不牢固的情况,应当及时加固;

(2)空调机排水不得随处滴漏,如发生滴漏,业主应自行及时处理解决;

(3 ) 空调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停止使用,经排除故障或更换后使用。

(七) 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八)使用电梯及扶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扶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九条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业的安全,不得改变房屋的居住用途,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当事人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业主委员会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书面责成业主或承租人限期纠正;出租或转租房屋的行为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业主、使用人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应发生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业主、使用人有违法搭建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受侵害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还应遵守下列约定:

(一)车辆行驶、停放: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定。

(二)电梯使用: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电梯乘客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违反电梯安全使用警示操作电梯;

(2)乘坐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下的电梯;

(3)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4)拆除、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报警装置和安全控制回路等电梯安全部件;

(5)电梯内禁止吸烟及其它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三)宠物饲养:饲养宠物的业主必须向政府部门申领许可证,接受每年一次的疫苗注射,并前往管理部登记注册。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在公共区域内遛狗时须以绳束之,

(2)及时清除宠物在公共区域内排放的粪便,

(3 )不得因宠物喧叫妨碍他人休息,

(4)不得因宠物放养滋扰邻里;

(5)不得饲养鸡鸭鹅等家禽。

(四)阳台封闭:封闭立面不得超出阳台围栏,封闭形式应为无框白玻或与窗户同色的蓝框白玻。

(五)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包括但不仅限于外墙、外门窗、阳台、屋顶和露天底层庭院等部位的颜色、形状、规格等)。

(六)不得以任何形式安装防盗窗(栏杆)及不超越房屋和阳台外立面的室外衣架;本小区严禁私自加装太阳能热水器。

(七)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房屋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八)不得擅自改建、占用或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公用设施或移装、拆除、改造共用设施,改变其使用性质。

(九)不得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露台、道路,或者其它共用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光棚、雨棚、***接收设施及其它地上定着物)。

(十)垃圾袋装化,扔入垃圾桶,禁止乱倒垃圾,高空抛物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危险的行为;确保物业区域环境安全整洁。

(十一)禁止违反规定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十二)禁止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环境噪声,室内声响不得扰民,园区内禁止汽车鸣笛,确保相邻业主的正常生活。

(十三)未经物业管理企业许可不得在公共场所、共用部位私设、乱设摊点,推销商品、服务设备及开展广告等宣传活动。

(十四)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在物业外墙或窗户私设、乱设广告或标志。

(十五)不得随意停放车辆,占用小区内的道路、场地等;不得随意在公共部位堆放杂物、将杂物投入排水管道致使其堵塞损坏。

(十六)不得践踏草地、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损坏园林建筑设施和种菜。

(十七)不得聚众喧闹、醉酒滋事、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不道德行为。

(十八)不得向小区水景内排放丢弃杂物、污物或嬉戏玩耍。

(十九)业主所购楼盘如随房附底层庭院、露台、地下室等或其它部分的使用权,业主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指导下行使,并应保证小区总体规划、环境及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十)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禁止擅自占用、改建、扩建小区内道路;

z小区管理规约(草案):广州市物业小区管理规约(意见稿)

适配人群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装修施工单位使用场景装修施工,车辆停放,电梯使用
制定目的小区老出事,乱搭乱建、乱扔垃圾、噪音大,大家住得不舒服。想让环境干净点,邻里少吵架,房子别被乱改。
适用范围所有业主和租户,管自家装修、养宠物、停车、扔垃圾、用电梯这些事。
职责分工业委会牵头定规矩,物业天天盯着执行,每个楼栋长帮忙看有没有人乱来。
禁止行为不能砸承重墙,不能占公共绿地,不能高空抛物,不能半夜电钻施工,不能在楼道拉尿狗。
检查与监督物业每天巡,拍照留证;违规第一次口头劝,第二次贴通知,第三次上报街道;月底汇总情况发群里;没改就暂停装修材料进小区。

广州市物业小区管理规约(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由首次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本业主建筑物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业主建筑物区域四至: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公共平台、蓄水池等;

(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电子锁、对讲系统等;

(三)由业主建筑物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用房)庭院花园、一楼全部架空楼层门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公用供电设备、电子门禁、水泵及其控制系统、公用给排水管网、消防设施设备等。

第三章物业使用原则

第五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公司 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关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未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材料不得进入小区;

签订协议时交纳1000元装修押金,装修押金在装修完工、经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派专业人员检查合格后退还。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二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业主建筑物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早8:00至12:00下午2:00至7: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及扶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扶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七条本业主建筑物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公用设施;

(五)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改建、扩建小区内及周边市政道路;

(六)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

(七)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九)乱抛垃圾,高空抛物;

(十)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环境噪声;

(十一)法律、法规和业主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小便 ;

(二)进入公共场所要使用绳索牵好,以防伤及他人。

(三)不得因喧叫妨碍他人休息。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九条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公用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基金使用须经相关联业主2/3同意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业主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转让房屋应取得业主委员会关于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维修基金的相关证明,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维修基金的,业主委员会可通知房管局暂不予办理房地产契约变更。

第二十一条业主对

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维修资金。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 企业可根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业主建筑物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规约。

z小区管理规约(草案):嘉园住宅小区管理规约(草案)

适配人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使用场景房屋装修,紧急避险,车辆停放
制定目的小区刚交付,乱装修、占公共地、不交费的事越来越多。想让大家住得安心点,楼道干净点,电梯别老坏。
适用范围所有业主和租户,管房子怎么装、公共地方怎么用、停车养宠这些事。
职责分工业委会牵头定规矩,物业天天盯着执行,每个楼栋长帮忙看情况报问题。
禁止行为屋顶搭棚、拆承重墙、堵消防通道、高空扔垃圾、把绿地变菜地、群租塞七八个人。
检查与监督物业每周巡楼查装修,发现违规先口头提醒,三次不改贴通知单,再不听就找业委会开会处理。检查结果每月贴公告栏。

盛世嘉园住宅小区管理规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浙江省、杭州市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盛世嘉园

坐落位置:浙江省杭州市**西路**号

物业类型:住宅小区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余杭区闲林镇荆山村

南至杭禹路

西至余杭区闲林镇荆山村

北至天目山西路

第三章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维修和养护

第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经营、转让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使用。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应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或影响物业使用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维护家庭人身财产安全和本物业的使用安全。

第七条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发生上述灾害获得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电话。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的突发事件,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并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八条 房屋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1 、擅自在房屋屋顶加层建房或搭棚;

2 、擅自改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3 、在房屋承重墙、梁、柱(含构造柱)、板进行拆改,开挖门洞;

4 、在楼面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包括在楼面上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荷载;

5 、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

6 、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上挖洞;

7 、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8 、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9、卫生间、厨房间移位、扩大或者增设。

第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并要求施工企业遵守本规约的相关内容,同时要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对住宅房屋装修需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修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第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装修行为。

第十二条 非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有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的,应当依法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人同意后,报规划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等公用设施及场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不按规划性质使用,挪作他用;

2、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3、影响物业整体环境或市容观瞻的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4、践踏、占用、擅自改变、破坏绿化用地(将绿地擅自改为私家花园或菜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在树上刻划、拉绳(铁丝)晾晒衣服等;

5、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害、有毒、危险物质等;

6、随意堆放建筑装潢垃圾、杂物、乱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7、未经有关部门同意设置营业摊点、店铺跨门营业;

8 、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它不道德行为;

9、按照国家、浙江省、杭州市对群租房管理的规定,及时了解使用人的居住人口,禁止出现群租情况,影响他人生活和安全。

9、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五条 发现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维修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以便派人及时进行修复,在实施维修作业时,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配合维修人员做好维修工作,使维修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业主、使用人使用电梯时,应遵守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业主、使用人车辆行驶和停放,应遵守以下规定:

1、5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2、机动车辆在小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禁止鸣号、试车和练车;

3、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绿化等场地停放;

4、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5、不得擅自在公共停车位上安装任何

设置;车辆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防止发生噪音,影响他人生活和休息;

6、主干道路面设置停车位后主干道实行单向行驶。

第十八条饲养宠物时,应遵守有关宠物饲养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业主应自觉按规定缴纳应付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的,从其约定,业主应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自觉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各项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第二十一条 自觉按规定或业主大会决定缴纳(续缴)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求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事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业主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有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的收益,按下列第(三)种方式处理:

(一)纳入物业服务费;

(二)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用于小区水箱、水泵、游泳池、网球场等共有部分的维修和养护。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费用分摊,按照以下方式约定:

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六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配合业主委员会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对属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按规定管理所得收益,每半年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全体业主同意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

第四章 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第二十八条 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违反本管理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业主有权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改正。

第二十九条 业主对物业服务工作有意见或建议的,可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三十条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妨碍物业正常使用、造成物业损坏或导致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产生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全体业主需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规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z小区管理规约(草案):物业小区管理规约(范本3)

适配人群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装修施工单位使用场景装修施工,车辆停放,电梯使用
制定目的小区老出问题,楼道乱堆、电梯总坏、装修吵得睡不着。想让大家住得舒服点,公摊地方别乱占,水电设施有人管。
适用范围所有业主和租房子的人,管楼道、电梯、绿地、水管电线这些大家共用的地方。
职责分工业委会牵头定规矩,物业天天盯着执行,每栋楼推个热心业主帮忙看情况。
禁止行为不能砸承重墙、不能乱搭棚子、不能往楼下扔东西、不能半夜装修、不能在电梯里遛狗不牵绳。
检查与监督物业每天巡查看有没有违规,发现就贴条提醒,三次还不改就找业委会开会说,月底前必须整改完,再不听就走法律程序。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本物业小区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建筑物区域四至: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等;

(二)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第三章物业使用原则

第五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经业主大会同意,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行使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公告、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业主应按规划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关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并交纳1000元装修押金给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装修押金在装修完工后,经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派专业人员检查合格后退还。

业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二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早8:00至12:00、下午2:00至6: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扶梯,应遵守本物业小区电梯、扶梯的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本物业小区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小区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七条本物业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

(五)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改建、扩建小区内及周边市政道路;

(六)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

(七)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九)乱抛垃圾,高空抛物;

(十)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环境噪声;

(十一)法律、法规和业主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小区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小便 ;

(二)进入公共场所要使用绳索牵好,以防伤及他人;

(三)不得因喧叫妨碍他人休息。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九条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维修资金使用须经相关联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业主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转让物业时应提供缴纳维修资金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

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业主建筑物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规约。

**小区

z小区管理规约(草案):中新都会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适配人群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服务人员,小区业主使用场景公共区域管理,宠物饲养约束,装修施工管控
制定目的小区乱扔垃圾、乱停车、宠物粪便没人管,大家住得不舒服。想让环境干净点,邻里少吵架,公共地方有人维护。
适用范围全体业主、租户、物业和开发商。管楼道卫生、电梯使用、停车位置、绿地保护、装修施工这些事。
职责分工业委会牵头定规矩,物业日常巡查处理,业主互相提醒监督。业委会查执行情况,物业记问题台账,每月向业主公示一次。
禁止行为不准在楼道堆杂物,不准私占车位,不准高空抛物,不准毁坏绿化,不准深夜装修扰民,不准放任宠物随地便溺。
检查与监督物业每天巡检打分,业委会每月抽查,发现问题贴整改单,三天内必须改完。没改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公示名单,第三次走法律程序。

中新青年都会物业小区管理规约(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经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制订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

(二)物业类型:

(三)坐落位置:

(四)建筑物总面积: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

第二条本物业区域成立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关于物业管理事项的共同决定权。

第三条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服务机构的物业服务活动,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物业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时,管理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四条本规约由年月首次业主大会通过。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建设单位(开发商)应遵守本管理规约之规定。

第六条本物业区域成立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关于物业管理事项的共同决定权。

第二章物业使用和维修

第七条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不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选择性条款: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阳台外和窗外不吊挂和晾晒物品,不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有碍观瞻的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业主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同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业主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有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损坏绿地、园林、小品和其它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不在共用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投放,避免遗撒。

第十条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不在物业共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专有部分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业主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实时清理宠物粪便;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

第十二条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电梯使用的有关规定。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机动车在本物业区域内行驶应避让行人,严禁鸣喇叭;车辆出入应按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或登记。

机动车应在规划的车位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擅自在车位上安装设施;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本物业区域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分配方式为:。

选择性条款:留出适当数量的访客车位后,按顺序登记分配/轮换分配/以抽签的方式分配。

第十四条业主应及时对专有部分以内的有可能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发现属公共维修责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五条对异产毗连的物业进行维修,各相关业主应积极协助、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业主应配合物业服务机构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入专有部分以内进行维修,造成物业损坏的,责任人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

第十六条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消除隐患;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有关人员到场见证下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维修所需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人为原因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八条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当告知物业服务机构,并按规定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结构、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因装饰装修导致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二十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各项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预收物业费,业主可选择年付或分期缴纳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业主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约定或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对欠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进行催缴或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催缴,采取电话、书面和当面等催缴方式。

选择性条款:

1、欠费三个月以上或长期拒缴物业服务费用、三次催缴仍逾期不交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服务机构在物业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布欠费情况,仍不交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业主应按规定交纳水、电、燃气、供暖等使用费用。

第二十四条业主如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对其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等特约性服务,在保修期外,应另行支付合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及时续筹。

第二十六条业主在转让或出租物

业时,应当告知新业主和承租人遵守本规约,并将有关情况于_日内告知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机构。

业主转让物业,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第二十七条业主应自觉遵守本规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规约造成其它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对业主的违约行为,其他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业服务机构督促其改正。

第二十八条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物业服务机构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二十九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本规约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业主在转让或出租其拥有的物业时,应当将业主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要求新业主和承租人承诺遵守管理规约,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三条业主转让物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约如有与进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第三十五条本规约经第_届业主大会会议于_年_月_日表决通过,自_年_月_日起生效。

z小区管理规约(草案):某小区管理规约空白范本

适配人群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使用人使用场景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交接,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制定目的小区老出乱子,大家吵来吵去没个说法。想让楼道干净点、电梯好使点、停车有规矩,邻里少扯皮。
适用范围全体业主和租户,管楼道、电梯、绿地、垃圾站这些共用地方的事儿。
职责分工业委会牵头定事儿,物业干活儿,业主们盯着看,街道办兜底帮忙。
禁止行为乱扔垃圾堆楼道,装修半夜砸墙,私占车位,往电梯里贴小广告,拆改水管电线。
检查与监督物业每天巡查看,业委会每月查记录,月底贴通知;没做到就先提醒,再不改就公示房号,最后走法律程序。

ee小区管理规约空白范本

宗旨

为加强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及北京市相关规定,经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一部分 物业基本情况

一、物业管理区域: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物业公用部分明细详见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内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全体业主委托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向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申请。

二、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元-----号;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元-----号。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元----号。

三、物业共用部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共用部分包括:

(一)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备。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包括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二部分 物业管理方式

四、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下列第_2_种物业管理方式。

1、由全体业主自行管理;

2、全体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3、由全体业主依法选聘其他人管理;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三部分 业主共同管理的权利和责任

五、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

(五)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基金;

(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七)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前,应当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在场签名并加盖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按照《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京建发【____】603号)第四章的规定执行。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提供应急物业服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六、业主的共同管理责任

(一)物业服务费用及其缴纳、监督

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收费采取______(包干制/酬金制)方式,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大小共同负担,并按照本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足额交纳,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每年第一季度向全体业主公布上一年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实施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另行约定。

业主应当按照本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者及时补交。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____月以上拒交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及欠费金额;仍不交纳的,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示。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

1、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交存、使用、续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

2、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业主大会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经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3、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工程进展以及资金划拨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并每____个月定期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4、一幢或者一户门号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交存的30%时,由业主委员会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向该幢或者该户门号业主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1)一次性交存;

(2)按____元/平方米逐月交存至业主一卡通。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业主共同决定上述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另行表决通过。

(三)水、电、气等费用的交纳及其设施的维修责任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的约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

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当公布委托合同。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委托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时足额交纳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费用。业主拖欠、拒交上述费用的,应按相关供用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共用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业主,及时与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建立供用合同关系,并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户名变更手续。

(四)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五)遵守本管理规约中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

(六)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业主不承担上述第_________(可多选)项共同管理责任,损害业主共同权益的,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决定可以限制其行使以下第________(可多选)项成员权利:

1、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

2、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权;

3、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分配权。

限制时限至业主承担完成相应共同管理责任时终止。

第四部分 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

七、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

八、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分配

(一)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分配,按照下列第____种方式分配:

1、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

2、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其他约定。

属于全体业主的共用部分,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使用:

1、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属于相关业主的共用部分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使用:

1、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二)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应当________(至少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全体业主共用部分、部分业主共用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三)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用部分享有的共用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五部分 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九、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文件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薄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专有部分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约外,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二)进行室内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分。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______时至次日上午______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环卫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管线、设备;

(七)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z小区管理规约(草案):某物业小区管理规约范本

适配人群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使用场景装修施工,车辆停放,宠物饲养
制定目的小区老出事,楼道堆杂物、装修乱砸墙、狗乱拉屎。想让大家住得安心点,别互相影响,公区干净点,房子别被糟蹋。
适用范围所有业主和租户,管自家房子、公摊地方、电梯路灯这些共用东西,还有养狗、停车、装修这些事。
职责分工业委会牵头定规矩,物业天天盯着执行,每个业主自己守着别乱来,大家互相看着点。
禁止行为不能砸承重墙、乱搭棚子、占绿地、高空抛物、晚上吵人、乱扔垃圾、私改水电、养狗不牵绳。
检查与监督物业每天巡查看,发现问题贴条提醒,三次还不改就公示名字,严重就起诉。检查每月一次,月底交报告。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 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 本物业小区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建筑物区域四至:

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等;

(二)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第三章 物业使用原则

第五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经业主大会同意,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行使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公告、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 业主应按规划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关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并交纳1000元装修押金给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装修押金在装修完工后,经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派专业人员检查合格后退还。

业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早8:00至12:00、下午2:00至6: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扶梯,应遵守本物业小区电梯、扶梯的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物业小区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小区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七条 本物业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

(五)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改建、扩建小区内及周边市政道路;

(六)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

(七)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九)乱抛垃圾,高空抛物;

(十)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环境噪声;

(十一)法律、法规和业主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小区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小便 ;

(二)进入公共场所要使用绳索牵好,以防伤及他人;

(三)

不得因喧叫妨碍他人休息。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九条 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维修资金使用须经相关联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业主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转让物业时应提供缴纳维修资金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业主建筑物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规约。

z小区管理规约(草案):星河家园小区管理规约

适配人群全体业主,业委会成员,物业公司员工使用场景小区装修管理,公共区域维护,业主大会召开
制定目的小区刚交房,住的人越来越多,怕乱糟糟的没人管,想让大家住得安心舒服点,楼道干净、电梯好用、绿化有人修。
适用范围所有买房的业主,还有租房子的人;管自家装修、公共地方卫生、设施使用、停车、养宠物这些事。
职责分工业委会牵头定规矩,物业天天盯着执行,业主大会每年开会监督,大家互相提醒别乱来。
禁止行为不能砸承重墙、不能把家改成小店、不能乱搭棚子、不能往楼下扔垃圾、不能在绿地种菜、不能养鸡鸭鹅。
检查与监督物业每天巡查看,发现就记下来,三天内要改,不听就贴通知,再不改可能停水停电,罚款进公共账户,年底公布账本。

金和家园小区管理规约

为加强金和家园物业管理(以下简称本物业)工作,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统一签订本规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l、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公用设施,共用部位和本物业内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理修缮。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人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对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筑毗连部位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以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沽、美观、畅通、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同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渗、漏、堵)押金予以退还,否则,限期整改并视违章情况对装修押金予以扣除。装修垃圾如属统一清运的,还应同时缴纳垃圾清运费。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管理规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在本物业范同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

(2)擅自将住宅房屋改为商业用房或其他经营性用房;

(3)擅自在住宅区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乱挂、乱贴、乱圈、乱占;

(4)擅自移动、占用、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住宅区共用设施;

(5)安装影响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

(6)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7)排放各种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产生超标准的噪音;

(8)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生活;

(9)庭院、楼梯间停放白行车、堆放杂物、设置盈利性扰民娱乐设崦;

(10)共用休闲场地、绿地存放机动车辆;

(11)从室内向室外抛垃圾和杂物;

(12)饲养禽畜;

(13)践踏绿地、损坏树木、种植蔬菜;

(14)摆摊设点、人肆喧哗、叫卖:

(15)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1、业主人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业主人会的常设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行使各项权利。

2、第一次业主人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50%以上时,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方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管理委员会。

3、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业主,均应按时山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为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有法人公章。

5、业主人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以后的业主人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持有

1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7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7、业主大会必须有持有50%以上投票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己持有5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人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需决定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通过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9、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或住宅为l票,非住宅房屋每份房地产证书l票。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消。

三、违约责任

违反本规约业主条款l、2、3、4、5、6、7、8、9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供暖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或承担违约金,并将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会议议定,业主管理委员会决定后,经区物业管理部门核准后执行。业主术按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3‰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仍拒缴纳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供暖等催缴措施。

四、其他事项

l、本规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各单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15%的已住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规约对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如业主更换,本规约继续有效。

3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实际情况对规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白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上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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