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音乐教室工作规程(范本)
| 适配人群 | 音乐教师,器材管理员,教务主任 | 使用场景 | 音乐教学,舞蹈教学,乐器保管 |
|---|---|---|---|
| 编制目的 | 为了让音乐课有专门地方上,不被别的课影响,学生能好好听音乐、唱歌、跳舞,教室够大、安静、设备齐全。 | ||
| 适用范围 | 中小学音乐教室、舞蹈教室和相关器材设备。 | ||
| 职责分工 | 学校负责建教室配设备,音乐老师用教室教课,管理员管乐器器材,校领导监督落实。 | ||
| 操作流程 | 先建教室再配设备,按班型定数量,选安静位置,装隔音门窗,铺弹性地板,配合唱台和可移动凳子。 | ||
| 执行标准 | 城镇教室不小于67㎡,农村不小于52㎡;按教育部目录配器材,分三类标准;钢琴每年调音,帐物卡必须对得上;多媒体尽量配,少班额可共用。 | ||
音乐课是中小学的必修课,音乐教育对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有着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市中小学音乐教学的办学条件,促进音乐教学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中学、城镇小学、十二班型(含十二班型)以上的农村小学必须建立专用音乐教室。
十八班型以上的城镇小学应建立两个专用音乐教室。
小于十二班型的农村小学可不设专用音乐教室,宜以多功能教室兼用。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建立专用舞蹈教室。
第二条 有两个以上音乐教室的学校,每个教室的音乐教学的功能应有所侧重,教室内的音乐设备和器材的配置应体现各自的特点。
第三条 音乐教室的使用面积:城镇中小学应不小于67平方米,农村中小学应不小于52平方米。
第四条 音乐教室应选择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置,避免声音对其它教学的影响。音乐教室如果设在连续走廊或教学用房处,应换装隔音门,并封闭与走廊邻近墙上的窗户。
第五条 有条件的学校可在音乐教室铺设有弹性的架空地板地面,以适应不同音乐教室形式和课外文艺活动的要求。
第六条 音乐教室应配备活动式合唱台和方便学生座位移动的凳子。
第七条 为创造良好的音乐欣赏环境,音乐教室宜敷设吸音材料,以改善音质条件。
第八条 有专用音乐教室的学校应设有乐器室,乐器室的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8平方米,乐器室应与音乐教室相通或相邻。
第九条 舞蹈教室及其附属用房的建设可参照《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音乐教室的设备和器材的配置应执行教育部**年修订版的音乐器材配备目录,城镇中小学执行一类标准,农村初中和农村中心小学执行二类标准,村办小学执行三类标准。
第十一条 各校在执行教育部音乐器材配备目录时应遵循先“必配”后“选配”的原则。根据音乐教育教学的需要,学校可以调整设备器材的配备数量,也可以购置教育部目录以外的乐器和设备。
第十二条 学校应重视音乐教室的多媒体设备的配备,充分发挥其在音乐教育教学中的作用。班额比较少的学校可以不在音乐教室配备多媒体设备,应充分利用其它教室的多媒体资源完成相应的音乐教育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 学校要重视音乐教学挂图、音乐教学音像资料、音乐教学软件、音乐书籍、音乐教育杂志的配备。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学校可以按照音乐教育教学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本民族特色的乐器。
第十五条 学校应每年安排一定的音乐器材设备经费、音乐资料经费、乐器维护经费,保证音乐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十六条 音乐(舞蹈)教室及其附属用房里的设备与器材必须有专人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音乐(舞蹈)教室使用、乐器保管等规章制度并切实执行。
第十八条 音乐(舞蹈)教室及其附属用房必须建立音乐设备器材的保管帐和保管卡片,做到帐、物、卡相符,学校有关部门每年都必须进行核对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必须按要求做好音乐设备器材的保管和维护,每年必须按要求对钢琴定期进行调音。
中小学音乐教室工作规程(范本):中小学校电化教育
| 适配人群 | 电教专职人员,学科任课教师,电教机构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课堂教学应用,教师技能培训,电教资源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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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目的 | 让老师会用投影录像电脑这些工具上课,别瞎用,得帮学生学得更好,别光买设备不教书。 | ||
| 适用范围 | 中小学老师、电教组人员、校领导管这事的。 | ||
| 职责分工 | 电教组老师带头干,学科老师跟着学着用,校长盯着别走样,教务处帮忙协调。 | ||
| 操作流程 | 先定计划,再买或做课件,接着修好放映设备,然后培训老师,最后上课试用加改进。 | ||
| 执行标准 | 课件得和课本内容对得上,投影要清楚不模糊,录像声音听得清,设备每周擦一次,坏了一周内修好,老师每学期至少练两次实操。 | ||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学电化教育工作并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是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运用投影、幻灯、录音、录像、广播、电影、电视、计算机等现代教育技术,传递教育信息,并对这一过程进行设计、研究和管理的一种教育形式;是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中小学校开展电化教育应从实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逐步提高的原则。要充分发挥各种电教媒体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注重教学应用与研究。
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扶持中小学校开展电化教育,将中小学电化教育工作列入当地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
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中小学校应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电化教育。其名称可根据学校的规模称为电化教育室(中心)或电化教育组,规模较小的中小学校也可在教学管理部门设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六条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机构要在学校的统一管理下,与校内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完成电化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
1、拟订学校电化教育工作计划,协调学校各部门开展电化教育工作,并承担其中一部分教学任务。
2、收集、购置、编制、管理电化教育教材和资料。
3、维护、管理电化教育器材、设备、设施。
4、组织教师参加电化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5、组织并参与电化教育的实验研究。
第七条 中小学校从事电化教育的人员编制,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学校教职工总编制内确定,按学校规模和电化教育开展的实际配备专职或兼职电教人员。
第八条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应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电教业务,有较强的教学和管理能力,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电化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 电教专职人员与学科教师
第九条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机构的专职人员是教学人员,必须具备教师资格,熟悉教学业务,掌握电化教育的知识、技能和技巧。中小学校电教专职人员应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与考核,不断提高电化教育水平。
第十条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专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家规定评聘。在评审与聘任时,要充分考虑电化教育工作的性质和特点。
第十一条 电化教育专职人员要组织、指导学科教师开展电化教学。中小学校应聘请优秀教师作为电化教育机构的兼职人员开展工作。教师担任电教机构的工作或编制教材、资料应计算教学工作量。优秀的电教教材、电教研究成果,应与相应的科研、教学研究成果同等对待。教师开展电化教学的实绩,应作为考核教师的内容。
第十二条 学科教师要增强现代教育意识,学习并掌握电化教育的基
本知识和技能;积极采用现代教学手段,开展电化教学;研究电教教材教法;总结电化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 经费与设备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开展电化教育要有必要的经费保证,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逐年增加对中小学电化教育经费的投入。学校应确定一定的经费比例开展电化教育。
第十四条 电化教育的设备是开展电化教育的基矗学校要按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目录,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统筹配备电化教育设备。要加强电化教育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提高利用率。
第十五条 学校电化教育设备、设施是为教育教学服务的,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 电教教材与资料
第十六条 开展电化教育的中小学校要加强电教教材(音像、多媒体)、资料建设,保证有足够的经费用于配备电教教材、资料,做到与电教设备、设施建设同步发展。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根据教学的需要,合理选择和配备由中央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印发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所列入的全国或地方通用的电教教材,有条件的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编制补充性电教教材供学校教学使用,要做好学校电教教材的管理和应用工作。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电教教材、资料的编辑、出版不得违反《著作权法》;中小学校不得使用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非法的音像制品。
第六章 管理与领导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中小学校电化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电化教育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并检查、评估和督导中小学校电化教育工作,协调电教、教研、装备、师训部门保障学校电化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电化教育馆(中心)是当地中小学电化教育的教材(资料)中心、研究中心、人员培训和技术服务中心,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校电化教育工作的管理与指导。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要贯彻上级关于电化教育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强对电化教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学校整体工作之中,并要有一名校级领导主管电化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要重视对学科教师开展电化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有计划地组织不同层次、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教师培训活动,推动学校电化教育工作广泛深入的开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布*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程有不符的,以本规程为准。
中小学音乐教室工作规程(范本):5.广西中小学实验室
| 适配人群 | 实验室管理员,学科实验教师,通用技术教师 | 使用场景 | 实验教学,分组实验,演示实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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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目的 | 为了让实验课顺利开起来,学生能动手做实验,老师上课有地方有器材,别出安全问题,帮学校把实验室管好用好。 | ||
| 适用范围 | 中小学的物理化学生物科学等实验室,还有艺术历史地理这些专用教室。 | ||
| 职责分工 | 实验室管理员主要干活,老师提需求配合上课,校长或副校长管着这事,教育局盯着检查。 | ||
| 操作流程 | 先按标准建好实验室,再配齐仪器设备,接着日常管好器材药品,然后支持老师开实验课,最后定期检查更新。 | ||
| 执行标准 | 房间要通风采光好,仪器分类放整齐,化学药品单独锁柜子,危险品双人管双人记,实验前备好东西,课后清点登记,废料按规处理。 | ||
广西中小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需要,促进义务教育均�发展,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为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实验室包括:中学理科实验室、通用技术实验室、小学科学实验室、探究性实验室、艺术专用教室、历史地理专用教室、实践活动室和开设其它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等。
第三条实验室是学校基本的办学条件之一,也是重要的课程资源。实验室是学校进行素质教育、开展实验教学和综合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重要场所和科学启蒙园地。
第四条实验室须提供开展实验课的环境和条件,满足课程标准规定的实验内容和要求,具备进行课堂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的条件。
第五条中小学实验教学是学科教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习和理解科学知识的客观基础,是研究和探讨客观规律的基本途径,是进行基本训练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教育改革,培养合格人才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中小学实验室是开展实验教学的基本保证条件和必备物质基础。
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工作,促进义务教育均�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第二章实验室设置与仪器配备
第七条实验室建设应执行《中小学实验室装备规范》(教基〔2 006〕16号)和《中小学实验室规程》(教基二〔____〕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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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应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课程标准进行设置,实验室的数量要与学校的规模相适应,保证满足教学需要。高中应设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通用技术、艺术等专用教室和开设其他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初中应设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和开设其它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小学应设科学实验室或综合实验室和开设其它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
第八条实验室用房包含实验教学用房、配套用房和附属用房。实验教学用房主要用于师生开展实验教学活动;配套用房主要用于储藏和陈列仪器、设备、试剂、挂图、标本、模型;附属用房主要是准备室、实验室管理员办公室、教具维修室等。实验教学用房的间数和面积应能够满足分组实验教学的需要并适度冗余,配套用房和附属用房的面积应能够满足仪器设备存放和实验教学准备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采光、照明、防火、防潮、防霉等条件,符合不同学科实验室建设的要求。要做到安全、环保,根据需要设置电源、网络接口和给排水管道、以及排气、排污、排毒等设施,为实验教学的开展和实验操作考核创造良好条件。实验室要有相应的实验桌凳,满足学生分组实验的需要;仪器室要有数量充足的仪器柜,按学科分类存放仪器、试剂、标本、模型等。
第十条教学仪器设备,包括课程教学中演示实验、分组实验、教学训练和综合实践活动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教具、材料、用品。学校应根据选用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教材的教学需要,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采取选配、定制、自制的方法,配齐配足教学仪器设备。定期做好教学仪器设备的添置、补充、更新工作,逐步提高学校的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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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和教学仪器设备采购的特点进行。采购的教学仪器设备必须经权威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严禁不合格产品流入学校。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的经费保障机制。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中小学实验室建设的投入,把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费用和实验室日常维护经费以及开展实验教学所必要添置的耗材费用纳入学校教育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优先安排,统筹考虑。
第三章实验室与仪器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验室建设的领导,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管理和实验教学规范;做好督导实验教学和考核、评估实验室使用效益等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要加强对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由校长或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分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实验教学等工作要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实验室要有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各种规章制度张贴在室内显要位置。坚持按制度办事,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十六条实验室要维持科学、文明、安全的实验教学环境。科学制定实验操作程序,要有处理突发情况的各项措施,确保教师和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实验室管理工作应做到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应建立实验室建设档案、管理档案和实验教学档案,对教学仪器设备进行信息化管理,对实验室的“建、配、管、用”进行跟踪记录,提高实验�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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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教学仪器设备是办学必备的物质基础,是学校的重要财产,是完成教学任务的保证条件,学校要把教学仪器设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教学仪器设备应按学科和类别,分室、分柜、定位存放。室内要有防盗、防火、防毒等安全措施,室内、柜内要保持整齐清洁。要根据仪器的不同结构、性能和特点,做好防尘、防潮、防腐蚀、防曝晒、防蛀、防变质、防磁、防压、防锈等工作。
第二十条化学药品要和仪器分开存放,并贴有明显标签,初中及以上学校要有独立的化学药品室。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药品要在学校领导审批的基础上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如双人管理、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并且集中起来用易燃品、有害品专柜进行保管,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
第二十一条教学仪器设备要经常处于良好的状态,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开展。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维护、计量标定等工作。电学仪器要定期通电或及时充电,仪器要定期擦拭,化学试剂要经常检查存放情况,生物浸制标本应按要求定期补液。
第二十二条教学仪器设备的借出、领用、归还、报废等,必须按制度执行。仪器设备的报废要履行实验室管理员填表、领导签字、学校盖章的手续。化学药品的报废或销毁,不能随意填埋或简单处理,要相对集中进行科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教学仪器设备要建立有关的账册并加强管理。实验人员要定期清点登记,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学校领导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四章实验室管理�、职责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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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应设实验室管理员岗位。中学每个实验室一般配备1名专职实验室管理员,8个实验室以上的学校可适当减少人员定额。18个班及以上小学应配备1名专职实验室管理员,18个班以下小学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实验室管理员。实验室管理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实验室管理员编制列入学校教职工总编制,实验室管理员可根据工作量折算课时。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管理员岗位职责主要是:
(一)负责本学科实验室、仪器室内设备及仪器的管理使用,执行学校有关实验室的工作计划。
(二)按照教材规定的实验内容和实验通知单,准备实验器材,开出教学实验,积极配合老师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三)认真总结经验,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和教学仪器设备研制,充分利用身边的材料和当地的自然资源开发自制教具,为教育教学服务。
(四)掌握实验仪器设备的规格、构造、性能、工作原理,熟悉材料、药品的性能;负责做好实验室、仪器室教学仪器设备的添置、验收、保管、使用、维修、更新等工作和材料、药品的使用、回收、处理等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水平。保持实验室整齐清洁,教育学生养成良好实验习惯。
(五)采取措施确保参加实验教学的师生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好国家财物。按规定做好废气、废液、废渣等“三废”处理工作。
(六)定期清点教学仪器设备,工作岗位变动离开实验室必须办好交接手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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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业务能力,具有与学历和职称相适应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管理员应纳入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坚持培训上岗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实验室管理员培训计划,加强对实验室管理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实验室管理员工作职责和学校实验室工作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并认真组织考核。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根据实验室工作的需要和要求,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和政策,向从事实验教学工作的相关人员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以及保健补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地、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其他有关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督促贯彻执行。
本规程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原自治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等八个文件的通知》(桂教技〔1995〕15 5号)和《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体育、音乐、美术、卫生器材和图书资料等管理制度的通知》(桂教〔1996〕028号)即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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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音乐教室工作规程(范本):教育学会中小学德育专业委员会
| 适配人群 | 德育教研员,学校德育主任,学会常务理事 | 使用场景 | 学术年会,会员发展,德育调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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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目的 | 让德育学会工作有章可循,不乱套,大家做事心里有底,开会发证收钱都按规矩来。 | ||
| 适用范围 | z省各市州县区德育学会、中小学老师、研究德育的人。 | ||
| 职责分工 | 常务理事会拍板决定,秘书处跑腿办手续,理事长带着副手们盯进度,会员自己要配合交材料交钱。 | ||
| 操作流程 | 先写申请书→常务理事会开会讨论→秘书处审核发证,三步缺一不可。 | ||
| 执行标准 | 申请书得手写或打印清楚,理事会必须半数以上人到场才开会,投票要超三分之二同意才算数,证书盖红章才有效。 | ||
z省中小学德育专业委员会是省教育学会的二级学会,遵从省教育学会章程。根据省教育学会章程,结合本会工作实际,特制订工作规程如下:
第一章 本会宗旨
第一条:本会宗旨是:研究德育问题,培育德育人才,引领德育实践。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二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省教育学会章程和本会工作规程;
(二)在德育工作及德育研究中有一定的成绩,至少参加过一届本会年会,提交过一篇论文,并写出书面申请;
(三)各市、州、县、区德育学会和学校经申请可接受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
(三)秘书处审核办证。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年会及其他学术活动;
(三) 参加本会组织的德育科研评奖;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z省教育学会章程》和本会工作规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宣传、推介本会的科研成果。
第七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年会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违反省教育学会章程和本会工作规程,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参加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举办一次,与当年年会同时举行。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选举产生,理事由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的职责:
(一)按学会要求参加理事会的各项会议或活动;
(二)当好区域内会员的组织者或联络人;
(三)经常了解并及时向理事会反映会员的各种要求和建议;
(四)带头宣传学会的先进典型和所倡导的德育新理念。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必须按时参加理会议,若既不请假,又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常务理事资格。
第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教育理念先进;
(二)在德育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能超过60岁;
(四)身体健康,能履行相关的职责;
(五)热心学会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教育学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七条 换届离任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可以聘任为学会顾问。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提名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对本会财务工作负总责;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本会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分管学会的一项或几项具体工作;参与年会或其他学术活动的组织;参与学会重大事项的研究和实施。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办好和管理好德育网;
(三)协调相关方面的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本会学术活动的指导、咨询以及科研成果的鉴定和评奖工作。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理事会中具有学术影响力的同志担任,学术委员由顾问、会员、荣誉会员中具有学术影响力的同志担任。
第四章学术活动
第二十二条 每年举办一次学术年会。
第二十三条 年会地点的确定:
(一)学校和地方申请;
(二)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年会主题的确立:
(一) 每次年会确立一至两个主题,主题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二)主题要求: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反映学校、教师、家长以及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和难点问题;特别重要的主题应形成系列,使之成为多次年会研究探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不定期地组织主题调研活动和学术报告会,及时总结推广德育经验,宣传现代教育理念。
第二十六条 加强中小学德育网的建设,丰富网络内容,开辟网上论坛,注重专业引领。
第二十七条 寻求合作,创办学会会刊,给会员提供交流平台。
第五章 财政保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z省教育学会章程》收取会员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