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要求规程
| 适配人群 | 监控分站运维员,本质安全设备巡检员,瓦斯传感器调校员 | 使用场景 | 瓦斯超限预警,风电闭锁控制,抽采系统监测 |
|---|---|---|---|
| 编制目的 | 防止瓦斯超限出事,让监控系统能正常报警断电,保护井下工人安全,盯住瓦斯、一氧化碳这些危险气体。 | ||
| 适用范围 | 煤矿井下瓦斯监控系统所有设备,包括分站、传感器、断电器这些硬件。 | ||
| 职责分工 | 监控值班员负责日常查看和手动控制,维护人员负责调校维修,安全员盯着执行到位,队长要检查落实。 | ||
| 操作流程 | 先装好分站和各类传感器,再连线路通电,接着用红外遥控调校参数,最后测试报警断电是否灵敏有效。 | ||
| 执行标准 | 分站输入输出要按标称值接线,甲烷传感器误差不能超±0.1%,声光报警声强得≥85db,光要亮到20米外看得清,断电时间必须小于2秒。 | ||
一、瓦斯监控系统设计原则和依据
始终遵循系统应具备高可靠性、先进性、实用性、可扩展性及开放性原则,以满足高产、高效的现代化矿井对监测、监控等管理信息有效获得的需要。设计依据为:
《煤矿安全规程》(____年版及____年补充条款);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1004-____)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____)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____)
《煤矿瓦斯抽放管理规范》(____)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____)
《煤矿用低浓度载体催化式甲烷传感器》(aq6203-____)
《煤矿甲烷检测用载体催化元件》(aq6202-____)
《瓦斯抽放用热导式高浓度甲烷传感器》(aq6204-____)
《煤矿用电化学式一氧化碳传感器》(aq6205-____)
《煤矿监控系统线路避雷器》(mt/t1032-____)
《矿用光纤接、分线盒》(mt/t1033-____)
《矿用信息传输接口》(mt/t1007-____)
《煤矿用温度传感器通用技术条件》(mt381-____)
《矿用分站》(mt/t1005-____)
《矿用信号转换器》(mt/t1006-____)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mt/t1008-____)
《煤矿用信息传输装置》(mt/t899-2000)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6-____)
《煤矿安全装备基本要求》;
《煤矿监控系统总体设计规范》;
《煤矿监控系统中心站软件开发规范》;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气设备要求》;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产品通用技术条件》(mt 209);
《设备可靠性试验》(gb 5080.1~7);
《电气设备的抗干扰特性基本测量方法》(gb4859-84);
二、技术规格及要求
(一)硬件参数
1、分站
容量:不少于16路模拟量或开关量输入(模拟量与开关量可以随意互换,不受端口的限制)、8路控制输出;
断电控制:不少于8路(可以不需外接断电器直接完成断电控制任务)
输入电源:支持多种电压127/220/380/660v;
本安电源:18vdc或24vdc;
输入信号:200~1000hz,1~5ma、1/5 ma、触点;
与中心站通讯速率2400bit/s;
分站至传感器传输距离:不小于2 km;
分站与传输接口、分站与分站之间传输距离:不小于10 km。
处理误差:±0.5%;
断电容量:36v/5a、660v/0.3a;
防爆型式:e*ib i 矿用本安型;
上传接口:支持总线协议的光口或电口。
2、电源箱
127/220/380/660v 供电在75%~110%波动范围内可正常工作;
具有手动断电开关。
3、传感器
1)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测量范围:0.00%ch4~4.0%ch4
基本测量误差:0.00%ch4~1.00%ch4 ≤±0.10%ch4
1.00%ch4~2.00%ch4 ≤±0.20%ch4
2.00%ch4~4.00%ch4 ≤±0.30%ch4
信号输出:频率:200hz~1000hz(脉冲宽度大于0.3ms)(优选);
电流:1ma .dc~5ma .dc ;
信号带负载能力:0ω~500ω
报警方式:二级间歇式声光报警
声强≥85db
光强:能见度>;;20m
热催化元件寿命:一年以上
工作电流:≤80ma(18v. dc)
工作电压:9v ~ 24v.dc
2)一氧化碳传感器
测量范围:0ppm~500ppm
基本测量误差: 0.00ppm ~ 99.0ppm ≤±4ppm
100ppm ~ 500ppm ≤±5.0% (相对误差)
信号输出: 0~500ppm线性对应200hz~1000hz或(1ma-5ma)
信号负载能力:0~500ω
报警方式:二级间歇式声光报警 响应时间≤4秒
报警范围:1-99.0ppm
工作电压:12v ~ 24v.dc
3)温度传感器
测量范围:0.0℃~100.0℃
基本测量误差:≤±1.0℃
信号输出:0.0℃~100.0℃ (或-25.0℃~ 125.0℃)
线性对应200hz~1000hz (或1ma~5ma)
防爆类型:矿用本质安全型,标志为“e*ibi”
信号带负载能力:0ω~400ω
检测速度:≤30s
4)负压传感器
工作电压:12v.dc~24v.dc
工作电流:≤35ma(18v.dc)
测量范围:0kpa~-5kpa
基本测量误差: ≤3%
信号输出:0 kpa~ -5kpa 线性对应200hz~1000hz(1ma~5ma)
5)风速传感器
测量范围:0.3m/s~15m/s
基本误差:≤±0.3m/s
传感器输出信号制式:电流: 1ma.dc~5ma.dc
频率: 200hz~1000hz(脉冲宽度>;;0.3ms)
传感器显示:3位led数值显示 分辨率为0.1m/s
工作电压:18v~24v dc
工作电流:≤100 ma.dc
电源波动范围:12 v.dc~21 v.dc
6)风门开闭传感器
工作电压:18v
工作电流:<100ma
工作电源波动范围: 9vdc~24vdc
相应时间:<1s
输出信号型式: 1)1ma/5ma制式(二线传输)
2)触点式
3) 5ma/-5ma制式(四线传输)
防爆类型:矿用本质安全型,标志为“e*ibi”
防护等级:ip54
动作距离:不大于50 mm ;(感应头与感应源的有效距离不大于50mm)
输出信号传输距离:2.0km
分布电容:≤0.06μf/km;
分布电感:≤0.8mh/ km;
直流电阻:≤12.8ω/km)。
7)矿用断电器
工作电压:18v dc
断电容量:660v/0.3a ac
控制方式:电压控制
本安信号输入输出口:1个
断电输出口:1个
馈电输入口:1个
馈电输入电压:660v.ac
馈电信号输出:1/5ma或±5ma(误差:±20%);
到电源箱及分站的最大传输距离:2km;
8)设备开停传感器
工作电压:18v
最大工作电流:30ma
电源波动范围:12v~21v
被测设备供电电缆范围:电缆外径:16~80mm
动作值:动作电流≥5a
响应时间:≤1s
传感器输出信号制式及允许误差:
关状态时,输出1ma.dc(或-5ma)
开状态时,输出5ma.dc(或 5ma)
输出信号误差≤±25%
输出信号传输距离: 2.0km
9)风筒状态传感器
工作电压:18v
工作电流:<100ma
工作电源波动范围: 9vdc~24vdc
相应时间:<1s
输出信号型式: 1)1ma/5ma制式(二线传输)
2)触点式
防爆类型:矿用本质安全型,标志为“e*ibi”
防护等级:ip54
动作距离:不大于30 mm ;(感应头与感应源的有效距离不大于30mm)
输出信号传输距离:2.0km
分布电容:≤0.06μf/km;
分布电感:≤0.8mh/ km;
直流电阻:≤12.8ω/km)。
10)水位传感器
测量范围:0-5m 0-10m
基本测量误差:±0.02m
防爆类型:矿用本质安全型,标志为“e*ibi”
信号输出:频率:200hz~1000hz(脉冲宽度大于0.3ms)(优选);
电流:1ma .dc~5ma .dc ;
报警方式:二级间歇式声光报警 响应时间≤4秒
声强≥85db
光强:能见度>;;20m
工作电流:≤80ma(18v. dc)
工作电压:9v ~ 24v.dc
11)孔板流量传感器
测量介质:气体
流量范围:4.0~60m/s4
信号输出:频率:2hz~1000hz(脉冲宽度大于0.3ms)(优选);
电流:1ma .dc~5ma .dc ;
防护等级:ip54
工作电流:≤80ma(18v. dc)
工作电压:12v ~ 24v.dc
12)管道型高浓度甲烷传感器
测量范围:0.00%ch4~100%ch4
基本测量误差:±10%真值
信号输出:频率:200hz~1000hz(脉冲宽度大于0.3ms)(优选);
电流:1~5ma .dc 4~20 ma.dc ;
报警范围:0.00%ch4~99%ch4
报警方式:二级间歇式声光报警 响应时间≤20秒
声强≥85db
光强:能见度>;;20m
工作电流:≤80ma(18v. dc)
工作电压:12v ~ 24v.dc
13)管道型气体压力传感器
测量范围:0-100kpa
基本测量误差:±0.2kpa
信号输出:频率:200hz~1000hz(脉冲宽度大于0.3ms)(优选);
电流:1~5ma .dc 4~20 ma.dc ;
报警范围:0~99kpa4
报警方式:二级间歇式声光报警 响应时间≤4秒
声强≥85db
光强:能见度>;;20m
工作电流:≤60ma(18v. dc)
工作电压:12v ~ 24v.dc
14)缺水保护器
探头方式:插入管内检测
控制方式:继电器触点控制
控制响应时间:≤8秒
工作电流:≤60ma(18v. dc)
工作电压:12v ~ 24v.dc
(二)系统功能要求
1、硬件
(1)分站及传感器要求智能化,调校均采用红外遥控方式。
(2)分站根据设定的断电控制参数和所设定的逻辑,进行控制。
(3)分站实时数据采集与发送。
(4)分站含备用电源,当交流断电时,分站与传感器由备用电源供电,可连续供电2小时以上。
(5)系统分站有多种系列供用户优化配置,分站初始化后,可存储地面中心站对该分站的报警断电等控制设置,并接收的中心站指令进行相应的控制。
(6)在分站完全断电情况下之后恢复供电,即使分站与中心站失去通讯联络,分站也能够继续、独立地进行工作,自动恢复记忆,按照事先给定的要求实现瓦斯超限报警、断电和复电控制功能,断电逻辑可实现瓦斯风电闭锁装置和瓦斯断电仪的全部功能。断电距离大于2km,断电时间小于2s。
(7)分站模拟量与开关量可以随意互换,不受端口的限制。
(8)监控分站支持一根四芯电缆带2台传感器的应用,距离不得小于2km。
(9)系统与分站失去通讯联络时,分站能存储之前至少两小时数据,恢复通讯后可将此数据传回中心站主机,以弥补历史数据。
(10)分站具备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监控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立即切断相关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监控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11)使用的各类传感器要求全是矿用本质安全型产品,具有ma认证。
(12)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停风区域中甲烷浓度达到3.0% ch4时,系统切断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并闭锁,当停风区域甲烷浓度低于1.5% ch4时,系统能自动解锁。
(13)断电控制器具有馈电功能,具有回控指令比较,可确保可靠断电,当监测到馈电状态与系统发出的断电指令不符时能够实现报警和记录。
(14)设于地面的设备应能通过gb/t17626.2--1998规定的严酷等级为3级(接触放电)的静电放电抗度试验,其电气性能应符合各自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
(15)系统应能通过gb/t17626.3--1998规定的严酷等级为2级的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其电气性能应符合各自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
(16)系统应能通过gb/t17626.4--1998规定的严酷等级为3级的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其电气性能应符合各自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
(17)系统应能通过gb/t17626.5--1998规定的严酷等级为3级的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其电气性能应符合各自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
2、软件
(1)要具有很高的扩展性(系统支持最大分站数不少于64台)和开放性;
(2)本系统配备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备份,并应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3)实现真正的实时响应及前后台监测数据的无缝链接;
(4)软件要适应基于工业以太网 现场总线通讯技术;
(5)监控数据存储时间达10年以上;
(6)监测图页静态和动态编辑作图对用户开放,支持多种图形格式,鼠标和键盘均可操作。全面支持实时多任务。在系统进行实时数据采集的同时,系统可进行记录、显示、分析运算、超限报警控制、查询、编辑、动态定义、网络通信、绘制图形和曲线并打印实时报表、超限报表和班、日、月报表等工作。
(7)屏幕显示为页面式,图形文本兼容,每页显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定义编制,显示页可随意调出。在监测显示画面中,可根据监测量实现功能强大的模拟动画显示。
(8)瓦斯监控系统中心站及网络终端以局域网(nt)方式联网运行, 使网上所有终端在使用权限范围内都能共享监测信息和系统综合分析信息、查询各类数据报表,网络通信协议支持tcp/ip、netbui等。
(9)可以在中心站连续集中监测处理多种环境和工况参数,模拟量和开关量可实现任意互换。
(10)监控软件提供控制软件包,控制逻辑可由用户设置编排。具有任一分站的测点超限而由另一台分站控制断电的异地交叉断电功能。同时还具有传感器就地、分站程控、中心站手控三级断电能力,并具有风、电、瓦斯闭锁功能。在紧急情况下,系统操作人员可在中心站向分站直接发送控制命令,从而控制电器设备的断电。
(11)系统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实时分析处理,以数值、曲线、柱图等多种形式进行屏幕查询显示和打印,并形成相应的历史统计数据(每个模拟量测点的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每个模拟量测点24小时内的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及确切时间;每个模拟量测点超限或故障的时间及次数累计值;每个开关量测点24小时内的开停及故障累计次数和累计时间), 系统采用变值变态存储技术,可存储十年以上的历史数据,供有关人员随时查阅和打印。
(12)系统具有自检诊断功能, 能及时发现系统自身配置设备事故,并在屏幕上以文本或图形方式直观显示,同时发出报警,并指出故障位置和原因。还能在屏幕实时弹出信息窗,供维护人员查询打印,并将其记入运行报告文件。可查询非正常状态的开始时间及持续时间。
(13)系统能提供有采样间隔最少5min的数据实时密采功能,并且实时密采数据可每天连续存储,至少存储1年的实时数据。
(14)系统对各分站监测点的瓦斯浓度或其它模拟量参数每天形成班、日报表,可随时查询打印;开关量每天形成班、日报表。
(15)联机定义或修改系统中的各种传感器、分站及控制器的类型、安装位置及控制通道。对模拟量传感器的上下限报警、断电值可多级别定义。允许用户随时接入或删除分站、传感器、断电器。
(16)系统表格格式可由用户任意编排,或由矿方提供具体报表格式,以满足各监测管理数据报表的形成输出。
(17)系统监测处理参数的类型,模拟量有瓦斯、co、温度等;开关量有设备开停、烟雾、风门开闭等。
(18)监控软件要具有很强的作图能力,并提供有相应的图形库,操作员站可在不间断监测的同时,容易地实现联机并完成图形编辑、绘制和修改。
(19)系统软件可设多级口令保护,只有授权人员才能登录操作,有效防止了系统数据的损坏和病毒感染。软件运行可靠性高。误操作时有声音、对话框提示。
(20)在实时监视画面,可对屏幕任意显示测点单击鼠标右键,弹出快捷菜单,快速的查询该点的数据、曲线、定义、运行状况等信息。
(21)系统应具有模拟量实时曲线和历史曲线显示功能。在同一坐标上用不同颜色显示最大值、平均值、最小值3种曲线。在同一屏上,同时显示不小于3 个模拟量,并设时间标尺,可显示出对应时间标尺的模拟量值。
(22)系统应具有模拟量、开关量状态图同屏显示功能。
(23)系统软件应具有操作权限管理功能,对参数的设置、控制等必须使用密码操作,并保留操作记录。同时应具有防止修改存储内容的措施(参数设置和页面编辑除外)。
(24)系统软件应具有实时性,可实时传输、处理、存储和显示信息,并根据要求实时控制。并具有显示、打印、报警和存储功能,显示、打印和提示全部采用汉字。
(25)地面中心站为开放式系统,应配备与上级联网的全套网络设备和安全监控软件,支持异地远程访问,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可通过web浏览器远程访问现场数据,实现监控信息的远程实时共享。
(26)对所有监测数据和重要操作事件均采用数据库(如access、sql server等)保存,用户可根据需要自行设定保存期限,为用户二次开发和事件的追述提供良好的条件;
(27)动态瓦斯突出预警功能
系统可扩展达到动态瓦斯突出预警功能,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实时采集的瓦斯数据进行过滤处理施行实时诊断分析(当出现异常后,十分钟后就可诊断出结果),根据诊断结果如出现危险或威胁,则及时发出不同等级的预警信号,提醒工作人员采取相应防治突出预防措施。同时也可对工作面历史数据进行查询,诊断历史的突出危险情况。
l预测工作面煤的地压活动走势。
l预测工作面煤的破坏指标走势。
l预测工作面煤的瓦斯倍率走势。
l预测工作面各个状态指标走势。
(三)服务及承诺
1)、厂家必须保证提供的产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____版和国家煤炭行业有关技术规定和要求,具有有效的“ma”标志、防爆合格证、产品检验合格证,并能够出具相关证明资料。
2)、厂家提供的瓦斯监控系统包括安全监控系统与瓦斯抽采监控系统,必须是同一厂商生产的系列配套产品,有良好的兼容性和稳定性,各项指标相互匹配。
3)、本系统为交钥匙工程,厂家负责安装,矿方负责协助。
4)、厂家必须随产品提供技术资料,并负责技术培训。
5)、每台开关随机配置产品合格证及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6)、因产品重量问题或技术性能达不到要求,影响甲方生产或造成事故,造成的损失由厂方承担。
7)、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故障,乙方接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予以维修,直至用户满意。
8)、投标厂家必须与北京华安普惠科技有限公司签有技术协议,确保监控系统能够通过北京华安普惠科技公司信息平台上传至地方行管部门。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要求规程:煤矿
| 适配人群 | 绞车司机,提升班组长,钢丝绳检测员 | 使用场景 | 提升运输,罐道维护,防坠制动 |
|---|---|---|---|
| 编制目的 | 防止钢丝绳断了出事,保证升人升物安全,避免掉罐子、摔人、砸设备。 | ||
| 适用范围 | 井下用的6股19丝钢丝绳,专升物料的、升人的、罐道用的这些绳子。 | ||
| 职责分工 | 绞车司机先看,班组长带着验,机电队技术员最后签字确认换不换。 | ||
| 操作流程 | 先数1个捻距里断了几根丝,再量直径磨掉多少,两个都得查,缺一不可。 | ||
| 执行标准 | 数丝要拿放大镜对着光看清楚,直径用卡尺量三处取最小值,断丝超11根或直径小10%就得换新绳。 | ||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零五条规定: 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一)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二)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和兼作运人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钢丝绳为10%。
(三)罐道钢丝绳为15%。
(四)架空乘人装置、专为无极绳运输用的和专为运物料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用的钢丝绳为25%。
注:我队井下使用的全是6股19丝的钢丝绳,共114丝,根据上述规定提升物料的钢丝绳1个捻距内断丝数不超过10%(即不超过11丝)则符合规定。
第四百零六条 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一)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0%。
(二)罐道钢丝绳为15%。
注:钢丝绳直径的磨损量为原直径的10%。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要求规程:煤矿
| 适配人群 | 机车司机,矿山驾驶员,输送机巡检员 | 使用场景 | 铁路运输,汽车装运,带式输送 |
|---|---|---|---|
| 编制目的 | 管铁路汽车输送机怎么跑才不出事,让轨道不歪、坡度合适、信号看得清,防止撞车翻车掉道。 | ||
| 适用范围 | 开火车的、开矿车的、修轨道的、装货卸货的,还有管信号和维修设备的人。 | ||
| 职责分工 | 司机自己动手开车,调度员在后面盯着,工班长带着人一起检查线路和设备,安全员到处转着看。 | ||
| 操作流程 | 先看轨道平不平、坡度够不够、曲线半径对不对;再查信号灯亮不亮、道岔动不动、栏杆落不落;最后试刹车、看距离、听提示音。 | ||
| 执行标准 | 轨距必须是1435mm,弯道要按表加宽;坡度超30‰就得有措施;信号灯最差也要看清200米;道口栏杆得自动关;停车留够30米;钢轨顶面要一样高。 | ||
第三章 运 输
第一节铁路运输
第五百八十八条 铁路运输设备,必须按设备检修周期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
第五百八十九条 铁路附近的建(构)筑物和设备接近限界,必须符合国家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第五百九十条 线路平面及纵横断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输线路上各种机车运行的限制坡度和曲线半径应符合表18要求。
(二)电力机车牵引运行的单行空车下坡线路最大坡度大于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但不得大于40‰。
第五百九十一条 路基必须填筑坚实,并保持稳定和完好。
装车线路的中心线至坡底线或爆堆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3m;上装车线应根据台阶稳定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3m。排土线路中心至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m,至受土坑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4m。
第五百九十二条 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设置人行道、避车台、避车洞、电缆沟及必要的检查和防火设施,立体交叉处的桥梁两侧应设防护设施。
第五百九十三条 线路终端外必须留有不小于30m安全距离。
第五百九十四条 铁道线路直线地段轨距为1435mm,曲线地段轨距按下列规定加宽:
(一)新建、改建及成段更换轨枕的线路大修地段,按表19规定加宽。
(二)旧有线路应按表19规定值逐步改造,在改造前可执行表20规定值。
第五百九十五条 直线地段线路2股钢轨顶面应保持同一水平。
曲线地段外轨的超高度的计算公式如下:
h=7.6v2/r
式中 h--外轨的超高度,mm;
v--实际最高行车速度,km/h;
r--曲线半径,m。
双线地段外轨最大超高不得超过150mm,单线不得超过125mm。
第五百九十六条 道岔应铺设在直线地段,不得设在竖曲线地段。道岔应保持完好。
第五百九十七条 铁路与公路交叉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根据通过的人流和车流量按规定设置平面或立体交叉。
(二)平交道口应有良好的望条件,并按规定设置道口警标和司机鸣笛标、护栏和限界标志;应按标准铺设道口,其宽度应与公路路面相同;公路与铁路应采用正交,不能正交时,其交角不得小于45°。
(三)道口应按级别设置安全标志和设施。
(四)道口两侧平台长度不应小于10m,衔接平台的道路坡度不得大于5%;否则应制定安全措施。
(五)车站、曲线半径在200m以下的线路段和通视条件不良的路堑不应设道口。道岔部位严禁设道口。
重型设备通过道口,必须得到煤矿企业批准。
第五百九十八条 守车(尾车)内必须有紧急制动阀。车辆的制动梁应有防止脱落的保安装置。
第五百九十九条 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为6‰下坡道的车站,应在正线或到发线的接车方向的末端设置安全线;因受地形限制,设置安全线有困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安全线的有效长度一般不得小于50m。
第六百条 坡度超过1.5‰的线路上停留的车辆必须连挂在一起,并采取防溜滑措施。
安全线、避难线严禁停留机车、车辆。
第六百零一条 通勤列车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编挂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将职工乘坐的车辆编入采剥列车。
(二)通勤车必须用专用棚车。
(三)通勤列车与尾车间必须有隔离车。
第六百零二条 关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在编组时严禁有关门车。
(二)采剥列车在运行中,允许有1辆关门车,但不得在尾部。
(三)通勤列车、火药车严禁有关门车。
第六百零三条 影响行车的施工地点,必须设置移动停车信号,并设专人防护;未恢复到安全行车的条件时,严禁撤除防护。
第六百零四条 在区间内施工时,应在区间两端外各50m处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在不小于100m处(复线不小于200m)派专人显示停车信号。
在站内检修信号、通信设备、线路、道岔等,必须与车站值班人员联系,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百零五条 使用轻型车辆时,必须经车站值班员同意,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该车必须有负责人。
(二)有足够的人员能随时将轻型车辆撤出线路。
(三)备有防护信号。
(四)有制动装置。
(五)在自动闭塞区间运行时,有绝缘车轴。
第六百零六条 超级、超限特种车辆运行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零七条 各种信号机及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站、接车进路、通过、遮断信号机不得小于500m。
(二)高柱出站发车进路、预告信号机不得小于300m。
(三)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引导信号机及各种表示器,不得小于200m。
(四)移动线上的色灯信号机不得小于250m。
在地形、地物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遮断、预告信号机的显示距离,在最坏条件下不得小于200m。
第六百零八条 信号机应设在列车运行的左侧或其所属线路中心线上空,只能设于右侧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零九条 以下部灯光中心距钢轨顶面距离为准的色灯信号机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柱进站、接车进路色灯信号机(带引导信号机)为5000mm;露天煤矿坑下,为4500mm。
(二)出站、发车进路、调车、预告信号机为5300mm。
(三)通过信号机为4500mm。
(四)复示、遮断信号机为5500mm。
(五)矮型调车、出站、进路色灯信号机为350~450mm;半固定线上的高柱信号机为3500mm。
(六)移动线路上采掘线、排弃线的信号机为1800mm。
第六百一十条 进站信号机应设在进站道岔尖轨尖端(顺向为警冲标)15m以外的地点,因调车作业或制动距离的需要延长的,一般不超过200m。
第六百一十一条 站内正线及到发线上的道岔,均须与有关信号联锁,区间内正线上的道岔,必须与有关信号机或闭塞设备联锁。各种联锁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进路上有关道岔开通位置不对或敌对信号机未关闭时,该信号机不能开放;信号机开放后,该进路上的有关道岔不能扳动(回路控制联锁的道岔除外),其敌对信号机不能开放。
(二)正线上的出站信号机开放时,进站信号机不能开放通过信号;主体信号机未开放时,预告信号机不能转为开放。
(三)装有转换锁闭器、电动转辙机的道岔当第一连接杆处的尖轨与基本轨间有4mm及以上间隙时,不能锁闭或开放信号机。
第六百一十二条 电气集中联锁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机车车辆通过道岔时,该道岔不能转换。
(二)列车进路向占用线路上开通时,有关信号机不能开放(引导信号除外)。
(三)能监督是否挤岔,并于挤岔的同时,使防护该进路的信号机自动关闭。
(四)被挤道岔未恢复前,有关信号机不能开放。
在控制台上,电气集中联锁设备必须设置监督道岔位置、线路与道岔区段是否占用、进路开通与锁闭、复示有关信号机的显示装置。
电锁器、转辙回路控制器联锁设备,必须保证车站值班员能控制接、发车进路和信号机开放与关闭。在控制台上,电锁器联锁设备必须有接、发列车的进路开通表示;进站信号机的开放、关闭和出站信号机,引导信号的开放表示;到发线设有轨道电路时,应有到发线的占用表示。
第六百一十三条 道口自动信号必须在列车接近道口时,向公路方向显示停止通行信号,并发出音响通知,如附有自动栏杆,栏杆应自动关闭。
在列车未全部通过道口前,道口信号必须始终保持停止通行状态。自动栏杆必须始终保持关闭状态。
第六百一十四条 通信干线及信号电线路,应广泛采用地下电缆。采用架空线路时,信号、通信架空电线最低点至地面或其他设备的最小垂直(或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郊外,通信导线至地面的距离为2.5m。
(二)在市郊区,车站内的通信导线至地面的距离为3m。
(三)在农作物区,最低导线与可能种植的最高农作物和农业机械的最高点的距离为0.6m。
(四)跨越非主要公路、大车道、城市人行道和通过居民区时,最低导线与地面的距离为4.5m。
(五)跨越主要公路、城市街道时,最低导线与地面距离为5.5m。
(六)跨越河流,在水位最高时,最低导线与通过船只最高点的距离为1m。
(七)跨越房屋时,最低导线与屋顶的距离:房脊为1m,平房为2m。
(八)导线与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为2m。
(九)导线与树枝的最近水平距离:在市内为1m,在市外为2m。
(十)两通信线路交越时,最近导线的垂直距离为0.6m。
(十一)电杆与地面管线平行时的水平距离为1m。
(十二)电杆与最近钢轨的最小水平距离为地面上杆高的1.4倍。
与电力线交叉时,由交越点至最近一根电力线杆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节 汽车运输
第六百一十五条 矿用汽车在作业时,其制动、转向系统和安全装置必须完好。应定期检验其可靠性,大型自卸车应设示宽灯或标志。
第六百一十六条 矿内各种汽车道路,应根据具体情况(弯度、坡度、危险地段)设置反光路标和限速标志。
汽车道路必须有洒水车洒水降尘。
第六百一十七条 严禁采矿汽车在矿内各种道路上超速行驶,同类汽车不得超车。矿内各种车辆(正在作业的平路机除外)必须为采矿汽车让行。
第六百一十八条 矿山道路的宽度应保证通行、会车等的安全要求。受采掘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的宽度时,必须视道路距离设置相应数量的会车线。
矿山道路必须设置护堤,高度为汽车轮胎直径的2/5~3/5,底部宽度不应小于3m。
第六百一十九条 矿内长距离坡道运输系统,应在适当位置设置避难车道和缓坡道。
第六百二十条 雾天或烟尘影响视线时,应开亮雾灯或大灯,并靠边减速行驶,前、后车距不得小于30m;能见度不足30m或雨、雪天气危及行车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第六百二十一条 冬季应及时清除路面上的积雪或结冰,并采取防滑措施,前、后车距不得小于50m,行驶时不准急刹车、急转弯或超车。
第六百二十二条 自卸车不得在矿山道路拖挂其他车辆;必须拖挂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设专人指挥监护。
第六百二十三条 汽车在工作面装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待进入装车位置的汽车必须停在挖掘机最大回转半径范围之外;正在装车的汽车必须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半径之外。
(二)正在装载的汽车必须制动,司机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外,严禁其他人员上、下车和检查维修车辆。
(三)汽车必须在挖掘机发出信号后,方可进入或驶出装车地点。
(四)汽车排队等待装车时,车与车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六百二十四条 卸料平台应有信号、安全标志、照明和足够的调车宽度。卸料点必须有可靠的挡车设施。不同类型汽车应有各自卸料点,使用同一个卸料点时,应保证大型车安全。
第三节 带式输送机运输
第六百二十五条 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带式输送机运输物料的最大倾角,上行不得大于16°,严寒地区不得大于14°;下行不得大于12°。特种带式输送机除外。
(二)钢丝绳芯输送带的静安全系数,不得小于表21中的数值。
(三)带式输送机的运输能力应与前置设备能力相匹配。
第六百二十六条 布设固定带式输送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避开工程地质不良地段、老空区,必要时采取安全措施。
(二)应在适当地点设置行人栈桥。
(三)带式输送机下面的过人地点,必须设置安全保护设施。
(四)应设防护罩或防雨棚,必要时设通廊。倾斜带式输送机人行走廊地面应防滑,并设置扶手栏杆。
(五)封闭式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通风、除尘及防火设施,暗道应按一定距离设置通向地面的安全通道。
(六)在转载点和机头处应设置消防设施。
第六百二十七条 带式输送机应设置下列安全保护装置:
(一)应设置防止输送带跑偏、驱动滚筒打滑、纵向撕裂和溜槽堵塞等保护装置;上行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止输送带逆转的安全保护装置,下行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止超速的安全保护装置。
(二)在带式输送机沿线应设紧急联锁停车装置。
(三)在驱动、传动和自动拉紧装置的旋转部件周围,应设防护装置。
第六百二十八条 带式输送机运行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用输送采剥物料的带式输送机运送工具、材料、设备和人员。
(二)输送带与滚筒打滑时,严禁在输送带与滚筒间楔木板和缠绕杂物。
(三)采用绞车拉紧的带式输送机必须配备可靠的测力计。
严禁人员攀越输送带。
第六百二十九条 维修带式输送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修时必须停机上锁,并有专人监护。
(二)在地下或暗道内用电焊、气焊或喷灯焊检修带式输送机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三十条 清扫滚筒和托辊时,带式输送机必须停机上锁,并有专人监护。清扫工作完毕后解锁送电,并通知有关人员。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要求规程:煤矿
| 适配人群 | 提升司机,输送机司机,电机车司机 | 使用场景 | 斜井运输,带式输送,电机车运行 |
|---|---|---|---|
| 编制目的 | 防止斜井提升、皮带运输、电机车运行出事,保护坐车人和操作工不受伤。 | ||
| 适用范围 | 斜井提升司机、皮带巡检工、电机车司机、掘进机操作员。 | ||
| 职责分工 | 司机自己动手操作,班组长现场盯着,安监员不定期检查。 | ||
| 操作流程 | 先检查设备再启动,运行中盯紧速度和信号,停车要断电放稳,人车必须跟车人。 | ||
| 执行标准 | 速度不能超5米每秒,照明要亮,防护栏要焊牢,急停按钮每15米一个,喷雾水压够3兆帕,架线高度不低于2米。 | ||
1、斜井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和最大加减速度的要求:
①升降人员时的速度,不得超过5m/s。
②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0.5m/s2
③用矿车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5m/s。
④用箕斗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7m/s。
⑤当铺设固定道床并采用≥38kg/m钢轨时,速度不得超过9m/s。
2、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巷,垂深超过50m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3、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跟车人。
4、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二、带式输送机安全运行及安全检查要点:
1、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
2、巷道内应有充分照明。
3、必须装设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
4、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保护。
5、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
①输送带张紧力下降和防撕裂保护装置。
②在机头机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接触的防护栏。
6、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
7、带式输送机巷道中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过桥。
8、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启动装置,下运式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制动装置。
9、带式输送机机头机尾20米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材料支护。
三、电机车运输的安全运行及安全检查要点。
1、瓦斯矿井中使用机车运输的规定:
1、低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可使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在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沿煤层或穿过煤层的巷道必须砌碹或锚喷支护.
②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
③采用碳素滑板或其它能减少电火花的集电器。
④架线电机车必须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3、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如果在全风压通风的主要风巷内使用机车运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2、采用电机车运输时,应遵守的规定:
①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②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
③2机车或2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离。
④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1次。运输物料时不得超过40 米,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米。
3、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应遵守的规定
1、每班发车前,因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等。
2、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
3、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
4、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破材料的规定
①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果用同一列车运输,炸药与电雷管用空车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米。
②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5、自轨面算起,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的规定:
①在行人的巷道内、车场内不小于2米;不行人的巷道内不小于1.9米。
②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区域不小于2.2米
③在地面或工业场地内不小于2.2米
6、电机车架空线与巷道顶或棚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米
四、刮板输送机安全运行
1.启动前必须发出信号,示警后断续启动。
2.防止强行启动。
3.用刮板输送机运送支柱、木料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4.刮板输送机每隔15m装设一个急停按钮。
5.运转中发现断链、刮板变形、机头吊链、溜槽拉坏、出现异常声音和温度过高等事故,立即停机检查,防止事故扩大。
6.输送机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五、掘进机的安全使用
1、掘进机必须装有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气控制回路开关,专用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
2、在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
3、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4、开动掘进机前,必须发出警报。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开动掘进机。
5、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6、掘进机停止工作和维修以及交班时,必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启动器的隔离开关。
7、检修掘进机时,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截桥下方停留或作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要求规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 适配人群 | 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 | 使用场景 | 瓦斯防治,雨季三防,顶板管理 |
|---|---|---|---|
| 编制目的 | 写这个方案是为管好煤矿里各种隐患,让排查整改有章可循,防止出大事,保大家干活时少出事、不出重伤以上事故。 | ||
| 适用范围 | 矿长、各副矿长、科长、队长、班组长和所有下井干活的人。 | ||
| 职责分工 | 矿长带头干,副矿长分块管,安监科龙刚负责记账销号,五个专业组各自查各自管的活儿,队员一起动手改。 | ||
| 操作流程 | 先成立小组定分工,再分三阶段查(3-4月复工查、5-9月防汛查、10-12月冬防查),每阶段都登记—整改—回查—销号。 | ||
| 执行标准 | 查要到现场看真实情况,改要用对工具、按“五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销号前必须亲眼确认真改好了,台账一笔不漏记清楚。 | ||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____〕13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四川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川办发〔____〕54号)及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菜子沟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年度计划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煤矿事故隐患,杜绝重伤以上事故;消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现象;提高矿井安全基础管理水平;提高安全装备水平,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意识,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二、加强领导,合理部署
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海先(矿长)
副组长:杨胜利(总工)、文大春(安全副矿长)、朱万军(生产副矿长)、周朝松(机电副矿长)、陈明虎(书记)
成 员:李龙海(机电科长)、谢维彬(通风科长)、龙刚(安监科长)、周仕贵(生技科长)、唐富明(调度主任)、刘吉军(掘进队长)、陈明远(采煤队长)、唐国友(运输队长)、刘玉桥(机电队长)、余福海(通风队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设在安监科,由龙刚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台帐、登记、整改、回查、销号等管理工作,总结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为了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年度重点日常工作来抓,成立隐患专项排查治理领导组:办公室下设五个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
1、技术组:负责全矿井技术、图纸资料、采煤系统、掘进系统、井上井下运输系统排查整改工作。
组 长:杨胜利
成 员:周仕贵
2、机电组:负责井上、下机电系统排查整改工作。
组 长:刘玉桥
成 员: 赵大荣
通风组:负责全矿井通风系统排查整改工作。
组 长:谢维彬
成 员:王子华、余福海、岳希银
地测组:负责地测防治水、雨季三防方面隐患排查工作。
5、综合组:负责地面“三防”、物资供应、后勤保障等排查整改工作。
组 长:周建平
成 员:廖大益、陈明江、
三、排查治理时间及内容
(一)排查治理时间:____年2月至____年2月。
(二)排查治理内容:在____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各个细节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内容: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制度:煤矿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要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编制规程、措施要与井下实际相符,审批符合规定,井下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上岗。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入井人员佩戴有效自救器,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2、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 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意见、安全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认真实施;每季度对单位安全培训开展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总结, 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现一人一档,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煤矿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3、安全投入:加大安全投入力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的规定,落实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制定安全费用年度使用计划,对安全费用按已确定标准及时、足额提取,并按照规定使用范围支出,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和使用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按照规定进行评审、备案、发布,按照规定及时进行修订。应急救援机构队伍健全,建立不少于9人的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与宜宾市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援协议。按规定配置救援物资、设备,制定综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矿井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做到安全管理人员及调度值班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井下作业人员熟悉避灾路线。
5、防超治违打非:制定科学合理的掘进头面施工年度计划,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生产布局科学合理,工艺系统、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现场管理等方面安全可靠,无超层越界现象。按照核定头面组织施工,严禁“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施工;无“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现象。
6、“一通三防”:矿井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善可靠。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要达到规程要求。重点查无风、微风作业现象,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现象,健全完善瓦斯管理制度、监控系统、瓦斯探头安设位置、配备数量、质量和校验符合规定,无瓦斯超限现象。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综合防尘系统运行正常,防尘设施安装到位,能够正常使用。
7、水害防治:建立健全防治水规章制度,有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并按照《防治水规定》配备专业防治水技术员。有完善的排水系统,矿井排水能力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排水设备和设施完好。查明矿井采空区、相邻矿井、废弃矿井、老空区积水、含水层分布和导水断层分布情况。坚决做到“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进入雨季前,组织进行水泵联合试运转工作,保证矿井的排水能力。
8、顶板管理:掘进工作有符合实际的作业规程,严格落实顶板管理各项制度,提高支设质量和支护质量。掘进作业及支护符合标准。
9、机电运输管理。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机电设备完好、有ma标志,无淘汰设备,电气设备无失爆,井上、下监测、通讯电气设备完好。斜井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安全可靠,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采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能够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10、自然灾害防治:针对山体滑坡、垮塌及洪灾制定自然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暴风、暴雨、雷电、暴雪、冰冻、地震等可能造成停电、停风、淹井事故的防范措施,废弃井口填堵封实,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工作要制定严密措施。
11、火工品管理情况。严禁购买非法火工品,井下火工品发放及存放量要符合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火工品储存、运输、发放、领用、退还、报废制度。
四、排查治理重点
矿长是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要善于抓住重点。隐患整改落实到位,杜绝“屡提、屡改、屡犯”现象;“六大系统”建设情况 ,各类探头数量、安装位置符合要求,运行正常;无国家命令淘汰的电气设备及采煤工艺。
1、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深化煤矿瓦斯治理、顶板管理、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2、坚持与日常安全检查相结合起来,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消除隐患滋生根源。
3、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煤矿管理水平,淘汰落后的设备和工艺。
3、坚持与加强企业安全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推进安全技术,夯实安全基础。
4、坚持与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
五、实施办法
第一阶段(3月至4月):围绕确保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工作,制定复工复产整顿方案,抓紧整改,必须于复产复工前整改到位,开工后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查出的问题,及市、县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问题,在第一时段内必须整改到位。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做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控。制定灾害预防措施及防治水工作计划。
第二阶段(5月至9月):围绕汛期安全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按照隐患分级排查治理的要求,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宣传力度,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和雨季“三防”活动。增强做好隐患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落实主体责任。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干部职工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激发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全面认真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总目标。
2、5月-9月是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多发、频发时间,要严格落实防治水措施,加大“三防”排查治理力度,对井下探放水工作作为排查治理重点,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落实防洪、防讯、防坍塌等各项措施,严防引发事故灾难。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在讯期到来前整改到位。因其它原因无法完成的要加强监测、制定预案、采取措施、整改到位。
第三阶段(10月到12月):针对第四季度,赶任务、抢工期现象增多和冬季雨、雾、冰、雪天气多发的特点,深入推进隐患治理,杜绝重特大事故。
1、严格按照科学合理的开拓部署计划合理组织施工,杜绝“三超”“三违”“三非”现象发生。
2、认真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落实防瓦斯、防火、防爆、防顶板、防尘、防静电、防寒风大潮、防冰雪灾害、防冻裂等措施。
3、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成果和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健全矿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长效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
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把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优先部署、做细做实,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研究布置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队组,要明确监管责任人,做到挂牌督办,确保隐患治理工作的落实。
(二)、落实责任,实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各类隐患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矿长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全面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突出“一通三防”及“防治水”两个薄弱环节:一是“一通三防”,安全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行;二是防治水,是否执行了“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十六字方针,矿井自身老空区及周边老窑是否清楚,是否制定了防范措施。
(三)制度执行有力,隐患治理到位。
事故隐患排查实行“三级”排查制度,坚持每周安全办公会制度,定期分析、排查矿井安全状况,重点解决影响安全的各类隐患问题。严格执行副总以上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基层区队干部24小时井下带班,保证现场动态安全监查到位。排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根据国家规定必须停产进行治理;发现一般隐患和特殊生产工艺能现场解决的现场治理,当班解决,对于一些治理时间长、治理难度大的隐患,要按照“五落实”的原则限期治理,治理过程要由管理人员和安全检查员跟班作业。经常组织拉网式安全大检查,按照谁带队、谁签字、谁复查的原则,对查出的问题全部进行落实整改。
(四)加强现场监管,确保实效
安全管理重心下移,重点前置,强化对生产现场的日常监察和动态监察,做到井下监察“无盲区、无盲点、无空档、无缝隙”。对瓦斯、煤尘、顶板、火、水等主要灾害事故的防范措施、应急计划、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等重点监察,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发出警示,限期改正。
(五)加强宣传,广泛发动
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通过各种途径教育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改善煤矿职工队伍的安全素质,增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建立监督和鼓励机制,从风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标本兼治,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契机,深入开展质量标准化建设、基层、基础建设、安全文化建设,事故案例分析及回头看活动,强化安全素质教育。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素质培训、班组长的业务培训和职工队伍的安全技能培训,增强干部职工的自我保安意识和危险辨识能力,培养正确的安全价值观,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杜绝事故发生,全面促进安全文化建设,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宜宾市南溪区蕴炽矿业有限公司菜子沟煤矿
二0一四年二月一日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要求规程:煤矿
| 适配人群 | 矿长,班组长,瓦检员 | 使用场景 | 入井作业,采掘施工,灾害预防 |
|---|---|---|---|
| 编制目的 | 为了不让煤矿出事,保护工人不受伤,让大家干活时心里踏实些。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在煤矿挖煤和建矿的人,还有井下干活的设备和环节。 | ||
| 职责分工 | 煤矿企业自己来执行,领导要带头干,安全员盯着看,工人也要一起守规矩。 | ||
| 操作流程 | 先学规程再开工,进井戴好帽子和自救器,干活前检查设备,通风防尘不能少,出口必须常清理。 | ||
| 执行标准 | 安全帽得扣紧,自救器要随身带,通风口不能堵,防尘水得喷到位,图纸得按实际画,出口路标要清楚。 | ||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五条 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七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十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第十二条 井工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十三条 露天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三)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四)排土工程平面图。
(五)运输系统图。
(六)输配电系统图。
(七)通信系统图。
(八)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九)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十)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十四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编 井 工 部 分
第一章 开 采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第十六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十七条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第十八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掘出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第十九条 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 倾角等于或小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第二十条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二十一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有关要求。
(二)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及采区内的溜煤眼等的净断面或净高,由煤矿企业统一规定。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第二十二条 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要求规程:露天煤矿
| 适配人群 | 挖掘机司机,矿用卡车司机,爆破作业人员 | 使用场景 | 露天采场,边坡作业,排土场卸载 |
|---|---|---|---|
| 编制目的 | 防止露天煤矿作业出事,保护工人不摔不炸不触电不被砸。 | ||
| 适用范围 | 挖掘机司机、爆破工、卡车司机、排土场工人、维修工。 | ||
| 职责分工 | 一线工人自己动手干,班组长在现场看着,安全员不定期检查。 | ||
| 操作流程 | 系安全带、设警戒线、验电放电、挂接地线、撤人再爆破、装车不偏不超。 | ||
| 执行标准 | 安全带扣牢不松动,警戒线拉满全场,验电器响才算数,接地线夹紧不晃,爆破后等够5分钟才进。 | ||
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44分)
露天开采过程中,作业人员在2m及以上的高处作业时,必须系( 安全带 )或者设置( 安全网 )。
钻孔设备在有采空区的工作面钻孔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在(专业人员 )指挥下进行。
爆炸物品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帐)、(卡 )、( 物 )一致的管理制度。
挖掘机升降段之前应当预先采取( 防止下滑 )的措施。爬坡时,不得超过挖掘机规定的( 最大允许坡度 )。
单斗挖掘机向矿用卡车装载时,装入车内的物料要(均匀 ),严禁单侧偏装、(超装 )。
排土场卸载区应当有( 通信设施 )或者(联络信号),夜间应当有(照明 )。
露天煤矿应当进行专门的( 边坡工程 )、( 地质勘探)和( 稳定性分析评价 )。
露天煤矿执行电气检修作业,必须停电、验电、放电,挂接三相短路接地线,装设遮栏并悬挂(标识牌)。
露天煤矿内的采掘、运输、排土等主要设备,必须配备( 灭火器材 ),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电压小于 ( 10kv )的输配电线,允许采用移动电杆,移动电杆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50m ) ,特殊情况应当根据计算确定。
有爆炸危险场所中的金属设备、管道和其他导电物体,均应当(接地 )。
露天煤矿必须配置能够覆盖整个开采范围的无线对讲系统,有基站的必须配备(不间断 )电源,同时配置其他的有线或者无线( 应急通信 )系统;调度室与附近急救中心、消防机构、上级生产指挥中心的通信联系必须装设( 有线电话 )。
检修设备高压线路时,必须切断相应的断路器和拉开隔离开关,并进行( 验电 )、(放电 )挂接短路接地线。
机动设备在维修前,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并由维修工挂相关的( 警示标志 )。
矿内各种机动车辆在坡道、弯道和交叉路口行驶中均应让路于运输卡车任何车辆( 必须让路 )于正常养路作业的平路机及工程机械设备。
排土场应当保持平整,不得有积水,周围应当修筑可靠的(载泥)、(防洪)和(排水设施 )。
凡接触危险材料或物品的职工,必须熟知其在使用中的 危险性 , 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自己和他人)不受伤害。
18、严禁任何人在吊起或悬挂的重物下( 工作和通行 ),禁止吊物从人员上空通过,如需要通过必须 撤离人员 。
高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35mm ),低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 )。由架空线向移动式高压电气设备和移动变电站供电的分支线路应当采用( 橡套电缆)。
采场内的主排水泵站必须设置(备用电源),当供电线路发生故障时,备用电源必须能担负最大排水负荷。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检查),定期报告( 职业病危害因素 )。
煤矿企业应当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 ),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 防尘 )或者(防毒)等个体防护用品.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 职业健康档案),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
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必须( 如实)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
在露天煤矿内行走的人员,必须走(人行通道)或者( 梯子)。严禁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坡底( 行走)或者逗留
露天矿开采过程中,严禁非作业人员和车辆( 未经批准)进入作业区。
采场内有危险的火区、老空区、滑坡区等地点,应当充填或者设置( 栅栏),并设置( 警示标志);地面、采场及排土场内临时设置变压器时应当设围栏,配电柜、箱、盘应当加锁,并设置明显的( 防触电)标志。
机械设备内必须备有完好的( 绝缘防护用品 )工具,并定期进行电气绝缘性能试验,不合格的及时更换。
采掘、运输、排土等机械设备作业时,严禁检修和维护,严禁人员(上下 )设备;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范围内,严禁人员和设备( 停留 )或者通过。
露天煤矿爆破作业,必须遵守( 爆破安全规程 )。 钻孔设备在有采空区的工作面钻孔时,必须制定( 安全技术措施),并在( 专业人员)指挥下进行。
爆破后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 当天 )退回爆炸物品库,严禁私自存放和销毁。
爆破起爆前,必须将所有人员撤至( 安全地点 )。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穿戴( 抗静电 )保护用品。
露天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必须符合最终边坡( 设计要求 )。
单斗挖掘机尾部与台阶坡面、运输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 )m,停止作业时,上下设备梯子应当(背离 )台阶。
矿用卡车作业时,其制动、转向系统和( 安全装置 )必须完好。应当(定期检验 )其可靠性,大型自卸车设示宽灯或者标志。
严禁矿用卡车在矿内各种道路上( 超速)行驶;同类汽车正常行驶不得( 超车 )。
冬季应当及时清除路面上的积雪或者结冰,并采取防滑措施;前、后车距不得小于( 50 )m ;行驶时不得急刹车、急转弯或者超车。
矿用卡车在运输道路上出现故障且无法行走时,必须开启全部制动和( 警示灯),并采取防止(溜车)的安全措施;同时必须在车体前后( 30 )m 外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
矿用卡车不得在矿山道路拖挂其他车辆;必须拖挂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 ),并设( 专人 )指挥监护。
当出现滑坡征兆或者其他危险时,必须停止排土作业,采取( 安全措施 )。
露天煤矿应当定期巡视采场及排土场边坡,发现有滑坡征兆时,必须设( 明显标志牌 )。对设有运输道路、采运机械和重要设施的边坡,必须及时采取( 安全措施 )。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排水设施作( 全面 )检查,并制定当年的( 防排水 )措施。检修防排水设施、新建的重要防排水工程必须在( 雨季前 )完工。
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应当避开( 有滑坡危险 )地段。当水沟经过有变形、裂缝的边坡地段时,应当采取( 防渗 )措施.
二:单选题(每题1分,共17分)
当台阶高度为4-10米时,钻孔设备履带边缘与坡顶线的安全距离为( b)米。
a 1-2 b 2-2.5 c 2.5-3.5 d 3.5-6
在爆破区域内放置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地点。( c)以内严禁烟火,( c)米以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
a 30、20 b 20、20 c 20、10 d 10、20
3、爆破作业必须在( c)进行,严禁在雷雨时进行;严禁裸露爆破。
a 晴天 b 夜晚 c 白天 d 雨天
4、冬季应及时清除路面积雪和结冰,并采取防滑措施,前后车距不得小于( c)。行使时不准许急刹车,急转弯和超车。
a 30米 b 40米 c 50米 d 60米
单斗挖掘机尾部与台阶坡面、运输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d)米 .停止作业时,上下设备梯子应当背离台阶。
a 5米 b 10米 c 3米 d 1米
用露天采场深部做储水池排水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备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d)
a 20% b 30% c 40% d 50%
7、露天煤矿钻孔、爆破作业必须编制钻孔、爆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 a)批准。
a 矿总工程师 b 矿长 c 安全矿长 d 机电矿长
8、加工起爆药卷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 b )米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卷必须放在距炮孔炸药2米以外。
a 3 b 5 c 8 d 10
9、单斗挖掘机尾部与台阶坡面、运输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a)米。
a 1 b 3 c 5 d 8
10、变电站的各种继电保护装置每(b)年至少做1次试验。
a 1 b 2 c 3 d 4
11、固定式照明工具使用的电压不得超过(d)v。
a 24 b 36 c 110 d 220
12、手持或移动式照明工具使用的电压应当小于(b)v。
a 24 b 36 c 48 d 220
13、在金属容器内作业用的照明工具使用的电压不得超过(b)v。
a 12 b 24 c 36 d 220
14、单斗挖掘机排土时,台阶高度为16-20米。挖掘机至站立台阶坡顶线的安全距离为(c)。
a 6m b 8m c 11m d 15m
爆破后( a内,严禁进行检查。
a 5min b 10min c 15min d 20min
煤矿必须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总粉尘浓度,露天煤矿每月测定( c次.粉尘分散度每(c)个月测定1次.
a 1、12 b 2、12 c 1、6 d 2、6
加工起爆药卷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a )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卷必须放在距炮孔炸药 ( )m以外.
a 5、2 b 5、3 c 6、2 d 6、3
三:多选题(每空1分,共27分)
1、露天煤矿开采在遇到特殊天气状况时,必须遵守下列
哪些规定( abcd)
a 在大雾、雨雪等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b 暴雨期间,处在有水淹或者片帮危险区域的设备,必须撤离到安全地带。
c 遇有6级及以上大风时禁止露天起重和高处作业。
d 遇有8级及以上大风时禁止轮斗挖掘机、排土机和转载机作业。
2、 炮孔装药和充填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ac )
a 装药前在爆破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爆破区。
b 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的人员不得超过3人;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冲击易爆的炸药;可以使用塑料、金属或者带金属包头的炮杆。
c 炮孔卡堵或者雷管脚线、导爆管及导爆索损坏时应当及时处理;无法处理时必须插上标志,按拒爆处理。
d 预装药炮孔在当班进行充填.预装药期间可以连接起爆网络。
3、 单斗挖掘机向矿用卡车装载时,应当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abd )
a 勺斗容积和物料块度与卡车载重相适应。
b 挖掘机不得跨电缆装车。
c 装车时可以勺斗从卡车驾驶室上方越过。
d 装入车内的物料要均匀,严禁单侧偏装、超装。
4、 矿用卡车在工作面装车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acd )
a 待进入装车位置的卡车必须停在挖掘机最大回转半径范围之外;正在装车的卡车必须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半径之外。
b 正在装载的卡车必须制动,司机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外。
c 卡车必须在挖掘机发出信号后,方可进入或者驶出装车地点。
d 卡车排队等待装车时,车与车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5、推土机、装载机排土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abcd )
a 司机必须随时观察排土台阶的稳定情况。
b 可以平行于坡顶线作业。
c 与矿用卡车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d 严禁以高速冲击的方式铲推物料。
6、 排土场边坡管理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abcd)
a 定期对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必要时采取防治措施。
b 内排土场建设前,查明基底形态、岩层的赋存状态及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排弃物料的力学参数,进行排土场设计和边坡稳定计算,清除基底上不利于边坡稳定的松软土岩。
c 内排土场最下部台阶的坡底与采掘台阶坡底之间必须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d 排土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水流入排土场。
7、露天煤矿变电站 (移动站)设置应当遵守下列哪些规定(abd)
a 采场变电站、非全封闭式移动变电站,四周应当设有围墙或者栅栏。
b 移动变电站箱体应当有保护接地。
c 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移动变电站至少每周巡视一次。
d 变电站室内必须配备合格的检测和绝缘用具。
8、敷设橡套电缆应当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abcd )
a 避开火区、水塘、水仓和可能出现滑坡的地段。
b 跨台阶敷设电缆应当避开有伞檐、浮石、裂缝等的地段。
c 电缆接头应当采用热缩或者冷补修复,其强度和导电性能不低于原要求。
d 缠绕在卷筒 (盘)上电缆载流量的计算符合相关要求,温升不超过要求。
9、 操作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bcd )
a 非专职和非值班人员,可以操作电气设备。
b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或者站在绝缘台上。
c 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合格的绝缘。
d 操作人员身体任何部分与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的最小距离应当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10、检修作业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abcd)
a 检修时必须执行挂牌制度,在控制位置悬挂”正在检修,严禁启动”警示牌。
b 检修时必须设专人协调指挥.多工种联合检修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c 在设备的隐蔽处及通风不畅的空间内检修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d 在带式输送机上更换、维修输送带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11、电焊、气焊、切割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ad )
a 工作场地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物品。
b 各类气瓶要距明火5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20m以上.在重点防火、防爆区焊接作业时,办理用火审批单,并制定防火、防爆措施。
c 在焊接或者切割盛放过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情况不明物品的容器时,不需要制定安全措施。
d 电焊机及电焊用具的绝缘必须合格,电焊机外壳接地。
12、高处作业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abcd )
a 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
b 使用梯子时,支承必须牢固,并有防滑措施,严禁垫高使用。
c 采取可靠的防止人员坠落措施,有条件时应当设置防护网或者防护围栏。
d 人员站立位置及扶手采取防滑措施。
13、破碎站设置应当遵守下列哪些规定(abc )
a 避开沉降、塌陷、滑坡危险的不良地段。
b 卸车平台应当便于卸载、调车。
c 卸车平台应当设矿用卡车卸料的安全限位车挡及防止物料滚落的安全防护挡墙。
d 卸车平台有良好的照明系统,就可以不用安装卸料指示信号安全装置。
14、挖掘机在挖掘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报告调度室检查处理(abcd)
a 发现台阶崩落或者有滑动迹象。
b 工作面有伞檐或者大块物料。
c 暴露出未爆炸药包或者雷管。
d 遇塌陷危险的采空区或者自然发火区。
15、操作单斗挖掘机或者反铲时,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ac)
a 严禁用勺斗载人、砸大块和起吊重物。
b 勺斗回转时,不需要离开采掘工作面,严禁跨越接触网。
c 在回转或者挖掘过程中,严禁勺斗突然变换方向。
d 遇坚硬岩体时,可以强行挖掘。
16、露天煤矿的防尘工作应当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abcd )
a 设置加水站 (池)。
b 穿孔作业采取捕尘或者除尘器除尘等措施。
c 运输道路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
d 破碎站、转载点等采用喷雾降尘或者除尘器除尘。
17、处理露天矿边坡和排土场滑坡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哪些规定(abc)
a 在事故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牌,禁止人员进入警戒区域。
b 救援人员和抢险设备必须从滑体两侧安全区域实施救援。
c 应当对滑体进行观测,发现有威胁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时立即撤离。
d 可以组织现场人员一起参与救援。
18、 爆破安全警戒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abc)
a 必须有安全警戒负责人,并向爆破区周围派出警戒人员。
b 爆破区域负责人与警戒人员之间实行 “三联系制”。
c 因爆破中断生产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后方可解除警戒。
d 爆破完成,可直接撤除警戒,不需要上报。
19、安全警戒距离应当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abcd)
a 抛掷爆破 (孔深小于45m ):爆破区正向不得小于1000m ,其余方向不得小于600m 。
b 深孔松动爆破 (孔深大于5m ):距爆破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m 、硬岩不得小于200m 。
c 浅孔爆破 (孔深小于5m ):无充填预裂爆破,不得小于300m 。
d 二次爆破:炮眼爆破不得小于200m 。
20、爆破后检查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abc )
a 爆破后5min 内,严禁检查。
b 发现拒爆,必须向爆破区负责人报告。
c 发现残余爆炸物品必须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d 未使用的雷管、炸药可以自己找地方存放。
21、发生拒爆和熄爆时,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abcd )
a 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警戒区。
b 因地面网路连接错误或者地面网路断爆出现拒爆,可以再次连线起爆。
c 严禁在原钻孔位钻孔,必须在距拒爆孔10倍孔径处重新钻与原孔同样的炮孔装药爆破。
d 上述方法不能处理时,应当报告矿调度室,并指定专
业人员研究处理。
22、单斗挖掘机行走和升降段应当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abcd)
a 行走前检查行走机构及制动系统。
b 根据不同的台阶高度、坡面角,使挖掘机的行走路线与坡底线和坡顶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c 挖掘机应当在平整、坚实的台阶上行走,当道路松软或者含水有沉陷危险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d 挖掘机升降段或者行走距离超过300m 时,必须设专人指挥;行走时,主动轴应当在后,悬臂对正行走中心,及时调整方向,严禁原地大角度扭车。
23、挖掘机采装的台阶高度应当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bcd )
a 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阶高度不得小于最大挖掘高度。
b 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
c 需爆破的煤、岩台阶,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台阶顶部不得有悬浮大块。
d 上装车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卸载高度与运输容器高
度及卸载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24、挖掘机在挖掘过程中有下列哪些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报告调度室检查处理(abcd )
a 发现台阶崩落或者有滑动迹象。
b 工作面有伞檐或者大块物料。
c 暴露出未爆炸药包或者雷管。
d 遇塌陷危险的采空区或者自然发火区。
25、矿场道路应当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abd )
a 宽度符合通行、会车等安全要求.受采掘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的宽度时,必须视道路距离设置相应数量的会车线。
b 必须设置安全挡墙,高度为矿用卡车轮胎直径的2/5-3/5。
c 必须设置安全挡墙,高度为矿用卡车轮胎直径的3/5-4/5。
d 长距离坡道运输系统,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缓坡道。
26、矿用卡车在工作面装车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abcd)
a 待进入装车位置的卡车必须停在挖掘机最大回转半径范围之外;正在装车的卡车必须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半径之外。
b 正在装载的卡车必须制动,司机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外。
c 卡车必须在挖掘机发出信号后,方可进入或者驶出装车地点。
d 卡车排队等待装车时,车与车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27、采场最终边坡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bd)
a 采掘作业必须按设计进行,坡底线严禁超挖。
b 临近到界台阶时,应当采用控制爆破。
c 临近到界台阶时,禁止进行爆破。
d 最终煤台阶必须采取防止煤风化、自然发火及沿煤层
底板滑坡的措施。
四:名词解释(每题1分,共12分)
1工作帮 由正在开采的台阶部分组成的边帮.
2非工作帮 由已结束开采的台阶部分组成的边帮.
3边帮角(边坡角 ) 边帮面与水平面的夹角.
4剥离 在露天采场内采出剥离物的作业.
5台阶 按剥离、采矿或排土作业的要求,以一定高度划分的阶梯.
6平盘(平台) 台阶的水平部分.
7坡顶线 台阶上部平盘与坡面的交线.
8安全平盘 为保持边帮稳定和阻拦落石而设的平盘.
9台阶坡面角 台阶坡面与水平面的夹角
10边坡稳定分析 分析边坡岩体稳定程度的工作
11粉尘 煤尘、岩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粉尘的总称.
12呼吸性粉尘 能被吸入人体肺泡区的浮尘.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要求规程:煤矿
| 适配人群 | 监控系统维护工,瓦斯检测工,通风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瓦斯抽放泵站 |
|---|---|---|---|
| 编制目的 | 防止瓦斯超限引发事故,让监控设备能及时报警断电,保护井下人员安全,盯住瓦斯浓度变化。 | ||
| 适用范围 |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还有监控设备安装维护人员。 | ||
| 职责分工 | 监控工负责日常检查调校,电工配合接线拆线,班组长监督执行,调度室批准停运操作。 | ||
| 操作流程 | 先装传感器再连电缆,每天对照读数,每周校准气样,每月全面调试,故障时马上处理并补措施。 | ||
| 执行标准 | 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甲烷传感器误差超0.1%就得8小时内调好,断电功能每周测一次,中心站双主机轮换运行,停电后系统撑够2小时。 | ||
第三章 通风安全监控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无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风电闭锁装置。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断电仪。
第一百五十九条 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第一百六十条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
第二节 安装、使用和维护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三条 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一百六十四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第一百六十五条 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第一百六十六条 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置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制备所用的原料气应选用浓度不低于99.9%的高纯度甲烷气体。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
第三节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第一百六十八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表3规定p>;;;
第一百六十九条 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若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必须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
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非长壁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条 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甲烷传感器。
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一百七十一条 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一百七十二条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一百七十三条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时,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停止机车运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瓦斯抽放泵站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一百七十五条 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压力传感器;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中应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要求规程:煤矿
| 适配人群 | 采矿工程师,边坡监测员,排土场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露天煤矿采场,排土场边坡,雨季防排水 |
|---|---|---|---|
| 编制目的 | 防止滑坡事故,保护人员设备安全,保障采煤作业顺利进行。 | ||
| 适用范围 | 露天煤矿边坡、采场、排土场、防排水设施、电气设备。 | ||
| 职责分工 | 矿山技术人员执行监测分析,现场工人按规操作,安全员负责巡查监督。 | ||
| 操作流程 | 做地质勘查、设观测点、定期测边坡、分析稳定性、发现隐患立刻处理。 | ||
| 执行标准 | 用专业仪器测位移,爆破要控震减震,排水沟不渗不堵不倒灌,接地电阻值必须达标,电缆接头要浸水耐压合格。 | ||
第五章 滑坡防治
第六百四十一条 露天煤矿应做好工程、水文地质勘查、测绘工作和边坡稳定性评价并制定边坡稳定措施。
露天煤矿应建立岩移永久性观测线(网),定期观测。
第六百四十二条 非工作帮形成一定范围的到界台阶后,应定期进行边坡稳定分析和评价,对影响生产安全的不稳定边坡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百四十三条 工作帮边坡在临近最终设计的边坡之前,必须对其进行稳定性分析和评价。当原设计的最终边坡达不到稳定的安全系数时,应修改设计或采取治理措施。
第六百四十四条 露天煤矿的长远和年度采矿工程设计,必须进行边坡稳定性验算,达不到边坡稳定要求时,应修改采矿设计或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四十五条 采场最终边坡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掘作业必须按设计进行,坡底线不得超挖。
(二)临近到界台阶时,应采用控制爆破,不得超钻并采取减震措施,严禁采用硐室爆破。
(三)含有露头煤的到界台阶,应采取防止露头煤风化、自燃及沿煤层底板滑坡的措施。
第六百四十六条 排土场边坡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着排土场边坡的形成和发展,必须定期进行边坡稳定分析,如有不稳定因素应修改排土参数或采取防治措施。
(二)实施内排土场前,必须测绘地形,查明基底岩层的赋存状态及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排弃物料的力学参数,进行排土场设计和边坡稳定计算,清除基底上不利于边坡稳定的松软土岩。
(三)内部排土场最下1个台阶的坡底与采掘工作面之间必须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内部排土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或减少水流入排土场。
第六百四十七条 应定期巡视采场及排土场边坡,发现有滑坡征兆时,必须设明显标志牌。对设有运输道路、采运机械和重要设施的边坡,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第一节防治水
第六百四十八条 露天煤矿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排水设施作全面检查,制定当年的防排水计划和措施。检修防排水设施、新建的重要防排水工程必须在雨季前完工。
第六百四十九条 对低于当地洪水位的建筑,必须按规定采取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沟等防洪措施。
第六百五十条 露天煤矿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应避开有滑坡危险的地段。排水沟应经常检查、清淤,不应渗漏、倒灌或漫流。当采场内有滑坡区时,应在滑坡区周围设截水沟。当水沟经过有变形、裂缝的边坡地段时,应采取防渗措施。
第六百五十一条 用露天采场深部做储水池时,其排水期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数少于采煤工作面总数的1/3时,不得大于15天。
(二)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占采煤工作面总数的1/3~1/2时,不得大于7天。
(三)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超过1/2时,不得大于3天。
(四)采用井巷排水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备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
第六百五十二条 地层含水影响采矿工程正常进行时,应进行疏干,疏干工程应超前于采矿工程。
因疏干地层含水地面出现裂缝、塌陷时,应圈定范围加以防护、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半)地下疏干泵房应设通风装置。
第六百五十三条 地下水影响较大和已进行疏干排水工程的边坡,应进行地下水位、水压及涌水量的观测,分析地下水对边坡稳定的影响程度及疏干的效果,制定地下水治理措施。
第六百五十四条 因地下水水位升高,可能造成排土场或采场滑坡时,必须进行地下水疏干。
第二节 防灭火
第六百五十五条 露天煤矿必须制定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火措施。所有建筑物、煤堆、排土场、仓库、油库、爆破器材库、木料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露天煤矿内的采掘、运输、排土等主要设备,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六百五十六条 开采有自燃倾向的煤层,必须建立防灭火系统。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百五十七条 露天煤矿的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和安全防护等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百五十八条 有淹没危险的主排水泵站的电源线路必须设两回路,当一回路停电时,另一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最大排水负荷。
第六百五十九条 采场和排土场的低压配电电压不得超过1kv,手持式电气设备的电压应采用220v,带漏电保护的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不得超过380v。
第六百六十条 供电系统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专供电力机车变流设备用的变压器除外)。向移动式高压电力设备供电的变压器应采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方式,且中性线不得引出;当采用中性点经限流电阻接地方式供电时,必须将变压器接地和移动设备外壳用架空地线或电缆接地线连接起来。向固定设备供电的变压器,一般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固定设备外壳必须直接重复接地。
第六百六十一条 在带电导线、电气设备及油开关附近,不得有引起电气火灾的热源。
第二节 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第六百六十二条 地面变电所的位置选择,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设计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采场最终境界200m以外。
(二)应设在爆炸材料库爆炸危险区以外。
(三)不应设在不稳定的排土场内。
(四)不应设在塌陷区。
(五)变电所与高噪声源的距离,应满足主控制室背景噪声不大于60db(a)的要求。
变电所周围必须设有围墙,其高度不低于1.8m,并在周围悬挂安全警示牌。
第六百六十三条 设人值班的固定变电所(站)必须悬挂一次、二次架空线和电缆的配电系统图以及有关操作、维护等的规程、规则。
第六百六十四条 采场变电亭应用不燃性材料修建,亭内变电装置与墙的距离不得小于0.8m,距顶部不得小于1m。变电亭的门应向外开,门口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
全封闭式移动变电站,箱体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
无人值班的变电亭(移动变电站)的门应加锁。亭(站)内设备应编号,并注明用途;应有停、送电标志和送电开关的锁紧装置。
采场变电亭、非全封闭式移动变电站,四周应有围墙或栅栏,其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严酷条件下户外场所电气设施》要求。
第六百六十五条 移动变电站配电装置的操作按钮(可远控)和手柄应设在带门锁的箱体内。隔离开关与主开关之间应有可靠的机械或电气闭锁。
第三节 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第六百六十六条 采场内固定供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应设置在稳定的边坡上。
第六百六十七条 采场的高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35mm2,低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2。由架空线向移动式高压电气设备和移动变电站供电的分支线路应采用橡套电缆。
第六百六十八条 架设在同一电杆上的高低压输(配)电线路不得多于两回;上下横担的距离直线杆不得小于800mm,转角杆不得小于500mm(10kv线路及以下),同一电杆上的高压线路,应由同一电压等级的电源供电。垂直向采场供电的配电线路,同一杆上只能架设一回。
第六百六十九条 架空线下不应堆置岩石、矿石、枕木、钢轨或其他材料;特殊情况下,堆放的物料最高点至架空线距离不得小于表22的规定值。
第六百七十条 在最大下垂度的情况下,台阶上架空配电线最下部到地面和接触网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22的规定值。
第六百七十一条 输配电线路最边上的导线,到建筑物或构筑物最近部分的水平距离,在有最大风偏的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电压≤10kv时,水平距离≥2m。
(二)10kv<线路电压≤110kv时,水平距离≥4m。
第六百七十二条 台阶上6~10kv的架空输配电线最边上的导线,在没有偏差的情况下,至接触网最近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5m,至铁路路肩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第六百七十三条 电压小于10kv的输配电线,允许采用移动电杆,移动电杆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特殊情况应根据计算确定。
第六百七十四条 在采场火区、水塘、水仓和可能出现滑坡的地段,不得敷设橡套电缆。
第六百七十五条 橡套电缆接头必须进行绝缘强度检验。采用硫化热补或与热补同等效能的冷补的接头还必须进行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百七十六条 电缆与设备连接处必须防潮密封,电缆芯线的连接应用套管夹紧或用焊锡接头。接头处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接触电阻不得大于800μω。
电缆穿越铁路、公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六百七十七条 向移动设备供电的橡套电缆,可缠绕在卷筒(盘)上,卷筒(盘)的结构设计和缠绕电缆载流量的计算及橡套电缆移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酷条件下户外场所电气设施》规定。
第四节 电力牵引
第六百七十八条 接触线距铁路轨面的垂直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正接触线为5750mm,不得大于6000mm,不得小于5400mm;终点应保持6200~6500mm。
(二)旁接触线为4300mm,不得大于4500mm,不得小于4100mm;终点应保持4300~4700mm。
为保证正接触网规定的高度和张力,应装设自动调整装置。
进入桥梁、隧道等人工建筑物内,接触网的高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受电弓的最低工作高度。
第六百七十九条 1kv以上的架空电源线不得与接触网电杆同杆架设。380v动力线、照明线及铁路信号外线和接触网电杆同杆架设时,应使用绝缘导线,其吊挂高度距钢轨顶面距离,正接触网不得大于3m,旁接触网不得大于1.5m。照明灯具必须装在电杆与接触网相反一侧。
第六百八十条 由变(配)电所供电的馈电线及回流线,10kv及以下架空电源线距接触网最顶点不得小于2m;10kv以上架空电源线距接触网最顶点不得小于3m。
第六百八十一条 接触网及受电弓带电部分与桥梁、平硐管线等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0.2m。
第六百八十二条 接触网线路因故障停电后,应立即报告调度人员,经查询可试送1次,若仍跳闸,不得强行送电,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
第六百八十三条 接触网的电杆(金属杆及钢筋混凝土杆)上所有金属结构支撑,以及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5m以内的其他金属结构物均应接地,接地线接在轨道上。自动闭塞的区段,接地线应通过火花间隙接在轨道上。
所有的接地线的接点,均应设在便于检查的地点。
第六百八十四条 电气化铁路轨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轨端连接处(轨缝)电阻应不超过3m长同型钢轨的电阻值。
(二)两平行钢轨之间,每隔200m要连接1根断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其他等效电阻的导线;多条线路平行敷设时,每隔400m互相连接1次。
(三)连接必须牢固,连接后线路的电阻应与同长度的、断面为50mm2的铜电线电阻值相等;用扁钢材连接时,截面不应小于60×6mm2。
(四)设有轨道电路的铁路站场和区段,用轨道作信号电流回路时,应采取措施,保证牵引电流不影响轨道电路的正常工作。
第六百八十五条 油库、爆炸材料库等严防火花区的轨道和非电机车运行的轨道严禁用作电流回路。
用作电流回路的轨道与不作电流回路的轨道之间必须绝缘,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八十六条 在受电弓未脱开之前,严禁人员进入高压室或爬到电机车顶盖的出口。
电机车应有闭锁装置。
第六百八十七条 检查和维修电机车作业应在车库或专用线上进行。检查维修电机车顶盖时,必须切断电源,并使接触网接地。
第六百八十八条 电气化铁路与公路交叉点及卸载作业地点,必须安装灯光信号或警戒牌。在道口两面应安装限界门,其高度应比接触网低0.5m以上。
第六百八十九条 在跨越电气化铁路的栈桥上,应设置安全护板,其高度不得小于1.8m、在架线两边长度不得小于1m。
第六百九十条 区间接触线与加强导线,在区间每隔200~250m应连接1条 不得小于接触线截面积的连接线。在接触线分界处两侧应设连接线。
第六百九十一条 接触网防雷电装置地线应接在单轨道电路回流钢轨上,或接在双轨道电路轭流变压器中性点上。
第六百九十二条 接触网每隔700~800m设置1处回流线。所有的变(配)电所接触网的回流线应并接在一起,防止某一回流线故障烧损设备。
第五节 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第六百九十三条 固定变电站或移动变电站向移动电气设备供电的输配电线路的电压高于1kv时,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交流电压大于50v的线路,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短路和单相接地(漏电)保护应采取二级保护。
第六百九十四条 定期检查输配电线路的漏电保护装置的完好性,每隔6个月或在设备移动时必须检查1次漏电保护装置和自动开关,每年至少检验、调整1次漏电保护装置。
第六百九十五条 采场应选用户外型电气设备,必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所有高、低压电气设备裸露导电部分的安全防护,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酷条件下户外场所电气设施》有关直接接触防护的要求。
第六百九十六条 变电所(站)安装的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定期试验检查,设人值班的变电所(站),必须检查漏电保护装置的完好性,并做好记录。
第六百九十七条 高压电动机、电力变压器的高压侧,应有短路、过负荷和欠电压释放保护。低压电气设备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百九十八条 变电所开关跳闸后,应立即报告调度人员,经查询,可试送1次;若仍跳闸,不得强行送电,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
第六百九十九条 接触网在下列地点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
(一)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与接触网连接处。
(二)机车库进口处。
(三)平硐口。
(四)电机车运输线路上每个独立区段内。
(五)雷电活动强烈地区,采场的接触网与分支线的连接处、高压电气设备与架空线连接处。
防雷电装置宜采用角型放电间隙,接地线应接在钢轨上。
第七百条 露天煤矿的变(配)电装置、油库、爆炸材料库、高大或易受雷击的建筑,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每年雨季前试验检查1次。
第七百零一条 与接触网直接连接的电动机和整流装置,应有过负荷、过流、过压、短路等保护装置。
第七百零二条 变电所(站)的输配电线及电气设备上的接地保护装置的设计、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七百零三条 采场的架空线主接地极不得少于2组,排土场可设1组。主接地极应设在运输线路附近或电阻率低的地方,每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在土壤电阻率大于1000ω・mm2/m的地区,不得超过30ω,移动设备与架空线的接地线之间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ω。接地线和设备的金属外壳的接触电压不得大于50v。
第七百零四条 变压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时,高压、低压电气设备必须设接地保护,并应在变压器低压侧装设自动切断电源检漏装置。低压电力系统的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时,必须设接零保护。
第七百零五条 50v以上的交流电气设备和内绝缘损坏可能带有触电危险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必须设保护接地。
第七百零六条 采场内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架空线的接地线应使用截面大于35mm2的钢绞线,并应设在架空线横担下0.5m处。
(二)移动变电站和用电设备应采用橡套电缆的专用接地芯线接地或接零,并应配备相应的地线监测系统。
第七百零七条 电气设备的接地部分必须用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装置相连接,不得将多台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串联接地。
严禁用金属管道以及电缆铅护套作为接地极。
第七百零八条 低压接零系统的架空线路的终端和支线的终端应重复接地,交流线路零线的重复接地必须用人工接地体,不得与地下金属管网有联系。
所有接地线与电气设备、仪器外壳的连接以及与接地极的连接,应当焊接或用可靠的方式连接。
第七百零九条 重新安装或移动后的电气设备,运行前必须测量其接地电阻。
爆破作业结束后,必须检查爆破区内的接地装置。
第七百一十条 每月应至少检查1次采场和排土场的接地网,每年至少测量1次接地网的总电阻值。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要求规程:煤矿
| 适配人群 | 爆破工,库房管理员,井下运输员 | 使用场景 | 井下爆破,硐室贮存,雷管发放 |
|---|---|---|---|
| 编制目的 | 防止爆炸材料出事,保护人和矿井安全,避免炸药雷管乱放乱运乱用。 | ||
| 适用范围 | 管库房的人、运炸药的司机、下井爆破的工人、检查雷管的师傅。 | ||
| 职责分工 | 爆破工自己动手干,库管员管箱子,安检员盯着看,班组长喊口令安排人。 | ||
| 操作流程 | 先查瓦斯再装药,药卷雷管分开放,封泥必须塞满,警戒拉好才起爆,瞎炮要按规矩处理。 | ||
| 执行标准 | 炸药箱垫木头200mm高,雷管桌上铺软垫加边框,罐笼运雷管限1层,封泥长度按眼深定,水炮泥 粘土炮泥一起用。 | ||
第七章 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
第二百九十五条 爆炸材料的贮存,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建筑结构(包括永久性埋入式库房)及各种防护措施,总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第二百九十六条 建有爆炸材料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该厂1个月生产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3个月生产量。没有爆炸材料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2个月的计划需要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6个月的计划需要量。单个库房的最大容量:炸药不得超过200t,雷管不得超过500万发。
地面分库所有库房贮存爆炸材料的总容量:炸药不得超过75t,雷管不得超过25万发。单个库房的炸药最大容量不得超过25t。地面分库贮存各种爆炸材料的数量,还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3个月的计划需要量。
第二百九十七条 开凿平硐或利用旧平硐作为爆炸材料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硐口必须装有向外开的2道门,由外往里第一道门为包铁皮的木板门,第二道门为栅栏门。
(二)硐口到最近贮存硐室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必须有2个入口。
(三)硐口前必须设置横堤,横堤必须高出硐口1.5m,横堤的顶部长度不得小于硐口宽度的3倍,顶部厚度不得小于1m。横堤的底部长度和厚度,应根据所用建筑材料的静止角确定。
(四)库房底板必须高于通向爆炸材料库的巷道的底板,硐口到库房的巷道坡度为5‰,并应有带盖的排水沟,巷道内可铺设轨道,但硐室内不得铺设轨道。
(五)除有运输爆炸材料用的巷道外,还必须有通风巷道(钻眼、探井或平硐),其入口和通风设备必须设置在围墙以内。
(六)库房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巷道内采用固定式照明时,开关必须设在地面。
(七)爆炸材料库上面覆盖层厚度小于10m时,必须装设防雷电设备。
(八)检查电雷管的工作,必须在爆炸材料贮存硐室外设有安全设施的专用房间或硐室内进行。
第二百九十八条 各种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种都应专库贮存;但当条件限制时,可按国家的有关同库贮存的规定贮存。
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
第二百九十九条 地面爆炸材料库必须有发放爆炸材料的专用套间或单独房间。分库的炸药发放套间内,可临时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与发爆器。在分库的雷管发放套间内发放雷管时,必须在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并有边缘突起的桌子上进行。
第三百条 使用年限在2年以下的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的最大容量:炸药不得超过3t,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并不得超过该库所供应单位10天的需要量。
库房必须选择在干燥的地方,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潮措施。
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周围,必须设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得低于2m,围墙或铁刺网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照明、防火和防雷电措施、管理制度与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相同。
第三百零一条 在地面临时保管当天使用的爆炸材料时,可存放在棚子、帐篷、洞穴内或其他地点,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爆炸材料箱上必须覆盖帆布,防止雨淋日晒,箱下必须垫有厚度200mm以上的垫木。
(二)炸药不得超过3t,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不成箱的雷管必须放置在加锁的专用箱子内。雷管必须放在距离炸药25m以外的地点。
(三)保管爆炸材料的地点距有人的建筑物、公路、铁路等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四)保管爆炸材料的地点必须围有栅栏或铁刺网,并有警卫昼夜看守。
第三百零二条 开凿井筒或平硐时,可在距井筒或平硐口以及周围主要建筑物50m以外加设横堤,或250m以外不加横堤的专用房屋或硐室内贮存1天使用的爆炸材料,但最大炸药贮存量不得超过500kg。
第三百零三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应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
爆炸材料必须贮存在硐室或壁槽内,硐室之间或壁槽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爆炸材料安全距离的规定。
井下爆炸材料库应包括库房、辅助硐室和通向库房的巷道。辅助硐室中,应有检查电雷管全电阻、发放炸药、电雷管编号以及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和发爆器等专用硐室。
第三百零四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布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响全矿井或大部分采区通风的风门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10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60m。
(二)库房距行人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35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20m。
(三)库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3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15m。
(四)库房与外部巷道之间,必须用3条互成直角的连通巷道相连。连通巷道的相交处必须延长2m,断面积不得小于4m2,在连通巷道尽头,还必须设置缓冲砂箱隔墙,不得将连通巷道的延长段兼作辅助硐室使用。库房两端的通道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设置齿形阻波墙。
(五)每个爆炸材料库房必须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供发放爆炸材料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须装有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另一出口布置在爆炸材料库回风侧,可铺设轨道运送爆炸材料,该出口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装有1道抗冲击波密闭门。
(六)库房地面必须高于外部巷道的地面,库房和通道应设置水沟。
第三百零五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砌碹或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不得渗漏水,并应采取防潮措施。爆炸材料库出口两旁的巷道,必须砌碹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支护长度不得小于5m。库房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第三百零六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
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t,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
库房的发放爆炸材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第三百零七条 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内、井下爆炸材料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2.5km的矿井内、井下无爆炸材料库的矿井内可设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放硐室必须设在有独立风流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5m。
(二)发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供应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
(三)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并用不小于240mm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
(四)发放硐室应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出口处必须设有1道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
(五)建井期间的临时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具有独立风流。必须制定预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
(六)管理制度必须与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相同。
第三百零八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房内。库内照明设备或线路发生路障时,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检修人员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工作。
第三百零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煤矿企业必须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爆炸材料销毁制度。
第二节 爆炸材料运输
第三百一十条 在地面运输爆炸材料时,除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出车前必须经过检查。车厢不得用栏杆加高,并必须插有标有“危险”字样的黄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长途运输爆炸材料时,必须用封闭式后开门专用棚车。
(二)爆炸材料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在车库内逗留。
(三)严禁用煤气车、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拖车运输爆炸材料。
(四)用车辆运输雷管、硝化甘油类炸药时,装车高度必须低于车厢上缘100mm。用车辆运输雷管时,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层间必须垫软垫。运输硝酸铵类炸药、含水炸药、导火索、导爆索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上缘。
(五)蒸汽机车进入爆炸材料库区时,机车与最近库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0m,并必须关闭燃烧室和炉灰箱,停止鼓风。机车烟筒必须有挡火星装置的完整的炉灰箱。
第三百一十一条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但在开凿或延深井筒时,符合本规程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不受此限。
(二)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三)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爆炸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如果将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直接推入罐笼内运送时,车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四)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五)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吊桶升降速度,不论运送何种爆炸材料,都不得超过1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或吊桶不震动。
(六)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七)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第三百一十二条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二)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其他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
(三)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四)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五)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第三百一十三条 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材料,但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第三百一十四条 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二)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三)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四)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第三节 井下爆破
第三百一十五条 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本规程规定。
第三百一十六条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
第三百一十七条 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说明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三)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
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第三百一十八条 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第三百一十九条 爆炸材料新产品,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井下试用。
第三百二十条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二)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三)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第三百二十一条 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三百二十二条 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百二十三条 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百二十四条 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第三百二十五条 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二十六条 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二)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三)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四)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二十七条 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三百二十八条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严禁裸露爆破。
第三百二十九条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二)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三)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四)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五)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六)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第三百三十条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三)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四)爆破前必须洒水。
第三百三十一条 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二)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三)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五)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第三百三十二条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第三百三十三条 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器、液压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或将其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第三百三十四条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矿井下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二)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三)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四)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五)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三十五条 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开凿或延深通达地面的井筒时,无瓦斯的井底工作面中可使用其他电源起爆,但电压不得超过380v,并必须有电力起爆接线盒。
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第三百三十六条 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第三百三十七条 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 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三十九条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三百四十条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第三百四十一条 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第三百四十二条 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二)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三)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四)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五)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三百四十三条 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
第三百四十四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向井底工作面运送爆炸材料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爆破的人员、信号工、看盘工和水泵司机外,其他人员必须撤到地面或上水平巷道中。
第三百四十五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的装配起爆药卷工作,可在地面专用的房间内进行。
专用房间距井筒、厂房、建筑物和主要通路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距离井筒不得小于50m。
严禁将起爆药卷与炸药装在同一爆炸材料容器内运往井底工作面。
第三百四十六条 在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在地面或在生产水平巷道内进行爆破。
在爆破母线与电力起爆接线盒引线接通之前,井筒内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断电。
只有在爆破人员完成装药和连线工作,将所有井盖门打开,井筒、井口房内的人员全部撤出,设备、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后,方可爆破。
爆破通风后,必须仔细检查井筒,清除崩落在井圈上、吊盘上或其他设备上的矸石。
爆破后乘吊桶检查井底工作面时,吊桶不得撞工作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