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 适配人群 | 当班生产领导,现场安全负责人,消防设施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易燃易爆作业,重点防火单位,火灾事故处置 |
|---|---|---|---|
| 制度目标 | 防止火灾发生,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让科研生产顺利进行。 | ||
| 职责分工 | 各单位负责人抓落实,专人管消防器材,当班领导指挥灭火,安全管理部门接收报告。 | ||
| 核心条款 | 严禁乱用消防工具,易燃现场要专人盯守,灭火要选对工具,器材周边不能堆东西。 | ||
| 执行要求 | 定期检查隐患,安排任务时强调防火,发生火灾立刻报安全管理部门,灭火后必须查原因、定措施、改问题,日常要常培训常提醒。 | ||
企业(公司)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为保障科研生产的顺利完成,保证国家的财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加强安全防火工作的管理内容和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的安全防火管理。
2、管理内容
2.1防火工作,人人有责,必须提高防火意识,加强防火警惕性,自觉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和防火管理制度。
2.2对易燃易爆的工作现场和工序,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3对于消防器材、专用工具等设施,必须要有专人负责,不得随意作为它用,要妥善保管,定期检查,要经常保持良好状态。消防器材四周不得乱放其它物品,以便能及时拿到消防工具灭火。
2.4各生产单位要定期认真组织防火检查,排除隐患。安排生产任务时,必须强调安全防火的管理工作。尤其是重点防火单位。
2.5发生火灾时,由当班领导或专人统一指挥、统一行动,防止混乱。对不同的起火物质,要采用正确的灭火工具和正确的灭火方法。同时要做好人员的疏散和国家财产的抢救工作。
2.6对火灾事故,除积极抢救外,同时要及时地向有关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对火灾事故的处理,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并做好整改措施。
2.7进行易燃易爆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作时,除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现场管理制度外,还要事先做好安全防火工作准备,现场要有专人负责防火工作,消防器材要放在随时便于取用的位置。
2.8对违反防火制度,造成火灾的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火灾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企业安全防火管理制度:某建筑企业安全防护装备
| 适配人群 | 安全员,施工人员,管理人员 | 使用场景 | 工地开工前,施工过程中,工程竣工后 |
|---|---|---|---|
| 制度目标 | 防止工人没防护就干活,避免受伤出事,让大家干活时有东西保命。 | ||
| 职责分工 | 安监部管采购发配、定试验计划;使用单位提需求、还东西;个人保管好自己那套。 | ||
| 核心条款 | 不能私买防护用品;必须有合格证和许可证;安全帽分颜色戴;安全网不能混用;验电器每年试一次。 | ||
| 执行要求 | 开工前10天报计划;用前要检查外观;坏的不能用;工程结束一个月内还清;损坏丢掉要赔钱;每周查安全网。 | ||
建筑公司安全防护装备管理制度
1、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由安全管理部统一管理和发放,各使用单位不得私自购置,特殊情况需报安全监察部同意后方能购置。
2、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采购必须同时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该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试验检验报告。
3、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应按《规程》要求定期进行试验,安全监察部提出试验计划,试验标准,试验方法,委托有关单位调试所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有书面报告。
4、工程开工前十天提出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类别、数量计划,安监部可根据实际情况配足借用。5、使用部门可将借用的用品用具采取押金租用形式交由个人保管或使用(办法自定)。
6、使用单位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将租用和配给的用品用具归还安监部,无正当理由损坏或丢失按原值或酌价赔偿。
7、用品用具在使用前应做外观检查,不合格严禁使用。
8、部分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使用和检验:
a、安全帽:原则规定新品使用周期2年,帽壳破裂或缺件(帽衬、下鄂带、后箍等)不允许再使用。使用时分色,参观人员、中层及以上领导及安全员(白色)、管理人员(红色)、施工人员(蓝色)、劳务用工(黄色)。公司员工安全帽由个人保管,可以坏换新,遗失赔偿后领取。
b、安全网:平网和立网、密目网不允许互替代用,使用中每星期至少一次定期检查。严重变形和磨损断裂、霉变、连接部脱落应进行修理或更换。
c、安全绳(带):不得移作他用,使用时要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断股损伤或金属配件变形锈蚀,断裂不允许使用。
d、验电器:使用前应检查绝缘杆有无破损是否缺件,指示灯不亮或无音响严禁使用,每年做一次试验。
企业安全防火管理制度:企业安全防护用品
| 适配人群 | 项目安全员,物资采购员,劳务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施工现场管理,劳务分包作业,安全防护检查 |
|---|---|---|---|
| 制度目标 | 让工人用上合格防护用品,防止出安全事故,管好采购、发、用、换、废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公司物资和安全部认供应商;项目安全部编计划;项目经理批;物资部买;项目部统一发。 | ||
| 核心条款 | 安全帽、带、网必须从名录里选;不能用钱代替发;必须正确佩戴;到期要检测或报废。 | ||
| 执行要求 | 开工前编计划,采购要签合同写清验收标准;没验或不合格的标好清走;工人不戴或乱用要罚;安全部定期检查并留记录。 |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规范施工现场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检验、发放、使用和报废,保障职工能使用合格、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消除因劳动防护用品引发的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本办法中的劳动防护用品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中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第四条 公司物资和安全部门应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名录》对供应单位的资格进行认定。对现使用及新购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供应单位宜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名录》中选择。
第五条 由于地方政府的特别指定等原因,致使劳动保护用品未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名录》中,由项目部向公司指定的供应商采购。
第六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安全部门编制项目劳动防护用品需用计划,报项目经理审核、批准,项目物资部门按计划采购。
第七条 各劳务和专业分包进场后应将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需用计划报项目部。
第八条 物资部门应通过供货合同约定劳动防护用品的产品质量和验收要求。具体包括:规格、型号、等级、品名、验收准则和方法。
第九条 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作好标识并清退出场。验收的办法包括:查验质量合格证明和质量检验报告;通过外观检查实物质量;按规定抽样复试。
第十条 项目应按以上规定的采购程序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对不按规定采购安全防护用品的责任人员,视情况给予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第十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由项目部统一采购和发放,各劳务和专业分包单位不得独自采购和发放。
第十二条 项目部和各劳务、专业分包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第十三条 工人领取劳动防护用品后,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做到“三会”:会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会正确维护保养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 工人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五条 应在性能范围内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超极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指定、未经检测部门认可或经检测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产品;不能随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第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工人,可视情况进行经济处罚或解除劳务合同。
第十七条 项目安全部门应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定期检查和检测,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查和检测记录。
劳动防护用品的更换与报废
第十八条 从生产之日起,塑料帽不超过两年半;玻璃钢(维纶钢)橡胶帽不超过三年半。公司安全部门对到期的安全帽,要进行抽查测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以后每年抽验一次,抽验不合格则该批安全帽即报废。
第十九条 安全带使用两年后,应按批量购入情况,抽验一次。使用频繁的绳,要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更换新绳。带子使用期为3~5年,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
第二十条 安全网从生产之日起,超过2年者,应按2‰抽样,不足1000张时抽样2张进行冲击试验。对使用中的安全网,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及时清理网上落物污染,当受到较大冲击后应及时更换。
企业安全防火管理制度:舟山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公示承诺
| 适配人群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乡镇街道安监员 | 使用场景 | 安全监管检查,企业年度承诺,政府目标考核 |
|---|---|---|---|
| 制度目标 | 让企业守法守规,把安全责任扛起来,不乱来,不出事。 | ||
| 职责分工 | 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定时间、签责任书;企业自己写承诺、贴门口、上网发。 | ||
| 核心条款 | 建机构配人、定制度学法规、培训员工、不违章指挥、查隐患整改、有预案常演练、发劳保缴保险、接受监督。 | ||
| 执行要求 | 新企业第一次就要公开承诺;老企业每年签责任书,内容要公示;门口贴信息,网上也得发;县区部门盯着看落实。 | ||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公示承诺制度,是指纳入诚信管理的企业要通过向社会公开承诺的方式,明确做到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条 首次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的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开承诺内容;已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的企业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承诺内容(具体时间由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确定)。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公示承诺制度的内容。企业每年要与当地乡镇(街道)政府或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应有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承诺内容,并向社会公示承诺内容。承诺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主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到位。
(三)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按要求持证上岗;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四)杜绝违章指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现象发生。
(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重大隐患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六)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七)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八)自觉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监察机构的监督和监察。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公示承诺的方式。企业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为载体,通过信息网络、新闻传媒等方式,公开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内容。
第六条 企业应当在门口显要位置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信息,保障企业员工及周边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知情权。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企业安全防火管理制度:涉及企业安全质量管理的防疫
| 适配人群 | 质检员,厂检员,仓库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原料验收,生产加工,包装作业 |
|---|---|---|---|
| 制度目标 | 让出口木制品不带虫子病菌,符合检验检疫要求,顺利过关。 | ||
| 职责分工 | 质检部负责指导监督、修改制度、检查消毒、抽检自检。生产部管原料验收、车间清洁。仓库管理员管仓库防疫。 | ||
| 核心条款 | 原料要验霉变活虫;车间要干净无鼠无尘;包装车间装纱窗;集装箱要清扫查虫;消毒用低毒药。 | ||
| 执行要求 | 原料进厂即验;车间每周大扫;仓库每周清理;室外每年消毒两次;集装箱白天装运;所有操作留记录。 | ||
为规范本公司出口木制品的防疫工作,确保出口木制品不带有害生物,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颁布的《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公司质检部应负责指导、监督落实具体各环节的防疫工作。
二、质检部及时根据检验检疫部门的规定及公司所生产产品的特 点修改并完善本制度。
三、原料采购过程中需符合检疫要求,如病虫害、腐烂等现象要加以控制。生产部在收到下级供应商送至工厂的原材料时应组织检验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批次存放标识清楚,对于发现霉变及活虫的及用料错误、尺寸错误的产品应退回。
四、原材料进厂时由仓库管理员和质检部共同进行验收。对进厂的油漆供应商应提供有毒的检测报告进行验证,质检部对进货的油漆采取不定期的抽样检测。
五、厂区的卫生,包括各功能区的清洁卫生等的防疫工作由质检部负责,室内场所每周应进行一次大扫除,室外绿化带等容易滋生昆虫的区域,每年两次进行适当消毒,但应选用低毒杀虫剂。
六、原材料仓库需有专人负责日常的防疫工作,及时清理无关的杂物,日常保持干净整洁, 每周一次对仓库环境进行大扫除。
七、生产部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工场地、加工车间、设备及其周围环境要符合检验检疫要求,做到清洁、无尘土、无鼠、无污染,车间不存放于加工无关的杂物。加工时的废料要及时清理, 保持车间清洁。
八、包装车间必须安装纱窗等防疫措施,厂检员负责定期检查纱窗是否损坏,质检部负责产品的检验,检验应包含产品的包装物是否干净整洁、产品包装前是否将产品清理干净等与产品有关的防疫内容。
九、包装好的产品应及时运往成品仓库,仓库内安全通道应明确标明,且无障碍物阻挡,仓库内要定期检查,铺垫材料要及时清毒或更换,及时通风,定期消毒杀害,避免发生霉变与感染害虫。做好消毒杀虫记录,一旦发现被感染病虫害,要及时采取消毒或熏蒸处理措施。
十、质检部负责对每批产品出口前的按规定抽检自检工作,装箱前检查集装箱内是否干净卫生,有无生活害虫、油污、泥土、水、垃圾等,对集装箱进行清扫。
十一、装运集装箱过程中,厂检员或发运人员根据报检内容查对装运货物的数重量、批次号是否一致,确保货证相符,防止错装货物。
十二、装运集装箱的过程,应当在白天进行。防止夜间作业时,照明灯光诱集害虫进入集装箱内,感染货物
企业安全防火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
| 适配人群 | 安全监管人员,企业安管负责人,行业主管单位 | 使用场景 | 诚信评级,黑名单监管,动态降级 |
|---|---|---|---|
| 制度目标 | 让企业更重视安全,用等级提醒大家守规矩,避免出事。 | ||
| 职责分工 | 安监局负责发布等级,行业主管单位检查执行,企业自己承诺守约。 | ||
| 核心条款 | 等级和标准化挂钩,未履约就降级,四级再错就进黑名单。 | ||
| 执行要求 | 每年发一次等级名单,不良记录单位一年查四次,“黑名单”单位每月查一次,停产期间严盯。 | ||
1、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的等级作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别相应地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不再重复评级,对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暂评为四级。
2、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发布主体是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授信主体,一年向社会发布一次。
3、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分级分类动态管理。重点是巩固一级、促进二级、激励三级、严控四级。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未履职到位,或应进行安全生产承诺而未承诺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下降一个级别,四级企业下降则直接列入“黑名单”。
4、凡有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取消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5、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4次;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停产整顿或取缔关闭。停产整顿期间,局属各有关行业主管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执法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企业安全防火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 适配人群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 | 使用场景 | 企业主要负责人培训,特种作业上岗,新员工入职教育 |
|---|---|---|---|
| 制度目标 | 让所有人知道安全咋干,不乱来,少出事,拿证才上岗,新工人要学够时间。 | ||
| 职责分工 | 安监局组织考证培训;行业部门管自己领域;企业负责三级教育和档案;部门配合做培训。 | ||
| 核心条款 | 老板和安全员要32小时起步培训;新工人至少24小时;特种工必须持证;三级教育缺一不可。 | ||
| 执行要求 | 培训完必须考试,合格才能上岗;每人建教育卡,签字留档;查台账看有没有落实;不培训就停业整顿。 | ||
第一、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
针对教育和培训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1、组织辖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简称“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三类人员”持证上岗。
a)、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的强制教育培训,树立安全生产观念、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主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培训考核合格发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b)、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的安全管理知识、管理方法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经培训考核合格发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员《安全资格证》。
c)、特种作业人员。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执行gb5306-85《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按国家、省、市各级和企业规定进行本工种专业培训、资格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上岗作业。
2、督促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业拟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聘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建立教育培训档案。
a)、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生)必须进行公司、厂级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严禁事项及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b)、特殊工种人员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
c)、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岗位的安全教育。
第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学时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2、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3、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4、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能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三、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形式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后,做到持证上岗。安全管理人员是企业安全的主要指导人员,必须进过专业考核后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是安全教育的重点对象,在安全教育过程中必须让其认清工作的危险性和安全性,必须经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1、安监局按照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负责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复审考核安全培训。结合国家、省、市各级安全政策组织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2、督促、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所属监管领域及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指导、检查企业加强三级安全教育工作,做好台帐档案规范管理。
三级教育的要求:
a)、三级教育由企业的安全、教育、劳动、技术等部门配合进行;
b)、受教育者必须经过考试合格后才准予进入生产岗位;
c)、每一名职工必须建立职工劳动保护教育卡,记录三级教育、变换工种教育等教育考核情况,并由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双方签字后入册。
3、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采取有效手段督促、指导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经安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4、特定情况下的适时安全教育
a)、节假日前后;
b)、节假日加班或突击赶任务;
c)、工作对象改变;
d)、工种交换;
e)、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施工;
f)、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后;
g)、新进入现场等。
第四、教育培训效果检查
对安全教育与培训效果进行以下方面检查:
1、检查企业的安全教育制度。检查企业是否制定了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否制定了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按照计划组织落实,并建立了档案。
2、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年度培训。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是否参加了安全强制培训,是否安排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年度培训,持证上岗。包括企业内部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培训学习。
3、检查三级教育制度及工作落实情况,特别是新入厂工人和转岗工人教育培训。刚进企业的新工人是否接受入厂安全方面的基本教育培训,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岗位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主要检查企业对新入厂工人和转岗工人的考核记录。
4、检查安全教育内容。通过查看安全台帐记录,检查三级教育制度、企业职工隐患辨识、岗位操作规程、安全劳动纪律、教育培训考核的落实情况。
5、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工作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
企业安全防火管理制度: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督
| 适配人群 | 企业负责人,安全主任,注册工程师 | 使用场景 | 事故调查,隐患整改,应急演练 |
|---|---|---|---|
| 制度目标 | 让非公企业更重视安全,少出事故,保护人和财产,帮经济稳着发展。 | ||
| 职责分工 | 政府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管;企业老板负全责,安全主任常检查,其他干部各管一块。 | ||
| 核心条款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隐患要查要改;事故按“四不放过”处理;设备设施要达标;危险地方得设警示牌。 | ||
| 执行要求 | 企业自己建制度、搞培训、配人员、投经费;政府要宣传、检查、指导、服务;出了事马上报,整改要到位,档案得留好;定期演练预案。 | ||
除了监督管理制度,非公企业应当建立事故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狠抓安全生产的超前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分析安全生产问题,消除事故隐患。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统称非公企业)的安全生产,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非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总体规划、重心下移、更新观念、强化主体、立足服务、培育中介”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非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非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非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公企业监督管理,对非公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规划,与本辖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各种有效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非公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信用机制建设。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非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非公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章非公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非公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
第十条非公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非公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按照“一岗两职”的原则(一个岗位两项职责,一是本岗位职责,二是安全生产职责),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非公企业的注册安全主任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并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第十三条非公企业应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四条非公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概算。
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工程项目,应按照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预评价,符合要求的方可施工;竣工投产前,应将试生产中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进行验收、评价,合格后方可投产。
第十五条非公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参加工伤保险。
鼓励非公企业积极参加商业保险,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十六条鼓励非公企业推行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依法配置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或者从事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按照《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切实加强非公企业基层基础工作,搞好对全体职工的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之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知识和能力。
第十八条非公企业应当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十九条非公企业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制定应急预案,建立预警和救援机制。应当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应当健全应急预案,告知相关从业人员,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依法申请、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非公企业必须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投入,搞好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与进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三条除了监督管理制度,非公企业应当建立事故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狠抓安全生产的超前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分析安全生产问题,消除事故隐患。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每起事故,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非公企业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
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应当依法取得安全使用证,方可投入使用。
非公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七条非公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二十八条非公企业的安全培训:
(一)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制度。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公司(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由生产经营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参加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才能从事特种作业。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关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推广非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验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验的推广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树立为非公企业的服务意识,更新观念,探索推广非公企业监督管理经验新方法。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经常性地向非公企业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第三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建设。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立省安全生产信息网络系统,为非公企业提供信息网络服务。
第四章中介服务
第三十四条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大力培育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指导、督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为非公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五条大力发展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作用,为非公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资质、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培训机构资质、从业人员资格以及注册安全主任资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建立中介服务救援制度,对非公企业因经济效益较差、又确需安全服务的,由非公企业向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申请,经审核后,可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具有资格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为该非公企业提供服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各地实际,在每一个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1-3个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作为中介服务救援机构,并在媒体进行公布。
第三十七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专家人才库,为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提供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五章群众监督与社会支持
第三十八条各级工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对非公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有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一条各地人民政府对推广非公企业监督管理经验卓有成效的单位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非公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年终安全生产考核的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区域范围和本部门工作范围内非公企业监管不力的进行行政问责的情况,要接受行政问责,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因监管不力,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监督管理制度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安全防火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生产
| 适配人群 | 总经理,部门经理,基层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安全分析会,班组安全日,专业安全检查 |
|---|---|---|---|
| 制度目标 | 让干活时少出事,保护大家身体和公司东西,别乱来。 | ||
| 职责分工 | 安委会管大事,总经理负总责,部门经理盯自己人,员工守规矩干好活。 | ||
| 核心条款 | 安全第一,先防再干;谁管事谁负责;操作前自检设备和防护用品。 | ||
| 执行要求 | 每月开安全会,部门每月查一次,班组每周查一次,新员工上岗前必须培训,特种岗位要持证才能干。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和企业财产的安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原则。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职员。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不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应负的岗位责任。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安全事故等工作。
第六条企业总经理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包括以下六条。
1.遵守国家、省、市和管理区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总经理的任期目标要有安全生产内容,把安全管理纳入企业管理工作计划。每年应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一定的安全技术改造资金,用于安全项目。
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使生产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工业卫生要求。
5.负责对本企业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结合本企业的生产技术特点,组织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制度主要包括:职工安全生产守则、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化学物品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档案(包括职工安全教育档案、事故档案、设备档案、事故隐患整改档案等)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各部门经理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包括以下九条。
1.组织、指导、督促本部门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制订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计划,并组织落实。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合理安排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定期召开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会议。
5.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6.建立本部门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7.组织安全检查,定期巡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状况并督促部门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
8.协助和参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登记、统计、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9.定期向安全生产负责人反映和汇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完成安全生产任务。
第八条公司基层员工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共包括以下四条。
1.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活动,增强安全生产观念和意识。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3.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及时向企业有关负责人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九条企业以追求“零事故”为目标,具体项目包括以下六条。
1.不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不发生有责任的电网事故。
3.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
4.不发生生产性重大交通事故。
5.无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无“五误”事故及人员责任事故。
6.不发生因违反调度纪律而造成的事故。
第十条为实现上述安全生产目标,企业实行三级管理体制。各级的管理目标如下所示。
1.公司不发生人身重伤,杜绝人身死亡和重大设备损坏。
2.部门控制一类障碍和人身轻伤,不发生重伤和责任事故,杜绝违章指挥和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3.生产班组控制异常,不发生障碍和轻伤,杜绝一切违章作业。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一条本企业总经理、部门经理以及各安全负责人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
第十二条本企业新招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车间、班组安全知识教育。员工在企业内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相应的车间或班组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企业必须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应将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各类安全教育合格证按规定复审,逾期不复审,合格证无效。其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每两年由发证单位复审一次。
第五章安全生产活动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在每月月末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总结本月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事故教训及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提出下月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及要求。
第十七条各部门每月初,根据公司安全生产要求,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安排开展一天的安全生产日活动。
第十八条各班组每星期一安排本周的安全生产活动,时间不少于半小时,活动内容主要总结上周本班组安全生产情况和执行各项规程制度情况,通报忽视安全的现象以及近段时间下发的各类事故,传达领导指示和会议纪要等。同时,针对本周即将进行的主要工作,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及要求。
第十九条积极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结合实际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风险评价,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
第二十条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部门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第二十一条企业应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
第二十二条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主要由职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操作的设备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再进行操作。内容如下。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可靠。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第二十三条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其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是否有员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员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门是否畅通。
第二十四条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企业每年对电梯、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厨房、集体宿舍等,分别进行检查。
第六章安全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理,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消除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二十八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九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的,对事故部门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部门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事故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法律的,由国家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部门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损毁,使正常生产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发生的无人员伤亡生产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500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等于或大于501元,小于3000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等于或大于3001元,小于10000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等于或大于10001元的事故。
第三十五条发生事故的部门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态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识,详细记录、拍照或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部门主管部门(领导)和公司办公室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1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过程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责任者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三十六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公司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责任人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司机应
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部门领导。部门应在5天内将肇事司机报告随本部门报告一并送交办公室备案。
2.对员工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的2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均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按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司机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节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全厂通报。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发生事故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20%工资。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10%的工资。第三十七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人力资源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级部门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并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采取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取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自移动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工作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制定、修订、完善和废止,交总经理审批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若有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按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安全防火管理制度:舟山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黑名单”
| 适配人群 | 安监执法人员,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员,企业安全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事故隐患整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安全生产违法处罚 |
|---|---|---|---|
| 制度目标 | 管住企业不守安全规矩的事,让它们真重视安全,别出事。 | ||
| 职责分工 | 安监、住建、经信、交通、港航部门评等级;市、县(区)安委办审名单、发公告。 | ||
| 核心条款 | 证没了还干、隐患不改、出人命事故、一年罚两次、d级不整改,都进黑名单。 | ||
| 执行要求 | 查到问题先告诉企业,听它说话;审完公示再公布;解除要申请、审查、报批、公布,一步步来。 | ||
第一条 为更好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严格落实企业安生产诚信管理“黑名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安全生产诚信严重缺失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上报市、县(区)安委办审查确定,列入“黑名单”,并在新闻媒体上向全社会公布,进行重点监管。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应列入“黑名单”: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件过期擅自生产经营的。
(二)各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整治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三)规模以上且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为a级的企业,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其他企业,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四)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含)行政处罚的。
(五)安全生产诚信管理 d级企业在评估确定级别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整改完毕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同步创建、同步推进、同步申报、同步考核、同步管理”,按照“一次考评两个结果”的方法,确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a、b、c、d)。工矿商贸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民爆企业、道路运输企业、港口企业分别由安监、住建、经信、交通、港航部门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行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a、b、c、d)评定,评定标准可参照《舟山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类评估标准》(见附件),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结果及时函告市安委办。
第五条 黑名单确定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县(区)、各有关部门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采集严重不良行为的企业名称、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企业,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审查确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将审定后的信息报市、县(区)安委办,由市、县(区)安委办按照上述第三条的内容进行审查确定,经公示后予以公布。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市、县(区)安委办要定期通报给银行、人力社保、财政、发改、经信、商务、国土资源、市场监管、电力等部门,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五)“黑名单”解除。因第三条第(一)、(二)、(五)项原因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消除不良行为后即可向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因第三条第(三)、(四)项原因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事故发生当日起或第2次被处罚的当日起半年期满,方可向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接到解除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审查合格后,将结果报市、县(区)安委办,市、县(区)安委办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从“黑名单”上解除。解除情况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黑名单”结果运用。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取消其列入黑名单期间内的评先评优、申报 “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创建“文明单位”等各类有关企业荣誉资格,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以及劳模评选等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对列入“黑名单”期间的企业,商业银行要审慎发放贷款;财政部门停止发放财政资金补助和奖励;发改部门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与审批;经信部门不得给予技改贴息等优惠政策;人力资源部门工伤保险费率应按规定提高;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提供扩大再生产所需用地,同时严格限制办理采矿权等相关业务;市场监管、供电等部门也要依照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舟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舟安监管发〔____〕2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