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管理制度、用火管理制度
| 适配人群 | 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监护人,动火分析员 | 使用场景 | 禁火区作业,动火作业,易燃区域 |
|---|---|---|---|
| 制度目标 | 防止动火引发火灾爆炸,保护人和设备安全,让作业更稳妥些。 | ||
| 职责分工 | 安全员审批用火证;项目负责人定措施;动火人按证干活;监护人盯现场;分析人取样写结果。 | ||
| 核心条款 | 禁火区必须办证才能动火;分三级管理;电焊气割都算动火;不准放易燃物;要配消防器材。 | ||
| 执行要求 | 证上写清时间地点措施;分析合格才可干;大风天停室外动火;监护人不能离岗;动完检查没余火才能走。 | ||
一、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量的消防器材。
二、动火区要设立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三、在禁火区动火,均须办“用火证”,经营、储存场所内禁止用电炉、煤气取暧、热饭等。
四、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和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五、在禁火区风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和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六、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是指易燃、易爆区域(即:甲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七、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明有效期为6天(24小时)。
八、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年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的签名和意见。
九、各项责任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员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3、动火监护负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和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5、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和周围情况,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十、动火分析应符合下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掉一段联接管道。
2、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炽热焊渣引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十一、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动火管理制度、用火管理制度:三级动火
| 适配人群 | 施工负责人,安全主管领导,安环部人员 | 使用场景 | 煤气检修,焦炉维护,制氧设备维修 |
|---|---|---|---|
| 制度目标 | 防止火灾爆炸事故,让生产更安全些。 | ||
| 职责分工 | 施工部门填许可证,安环部、保卫处、生产主管领导审批,煤气防护站测查监护。 | ||
| 核心条款 | 动火前要切掉可燃物,写清安全措施,按级别找对应人签字,没证不能动火。 | ||
| 执行要求 | 一级提前两天申请,二级提前一天,三级提前四小时。突发情况也要先填证再动火。安全员、保卫人员全程盯着,消防车救护车要调得提前说。 | ||
1、目的
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管理,防止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一级动火管理
施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上要详细写出动火安全措施。由施工单位的安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公司安环部。安环部会同保卫处审查同意,报公司生产主管领导批准才能动火。动火工程应接受公司安全、保卫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事前切断一切可燃物、助燃物,煤气防护站人员应进行测定、检查及监护工作。如果不合规定之外,上述人员有权制止动火。
2.1动火范围
2.1.1公司煤气输送主管及公共部分附属装置(指隔断装置、放散管闸阀及其下部、膨胀器、卸压孔、人孔、水井等)。分配支管连接主管部分及第一道闸阀属于主管范围。
2.1.2公司下列区域及设施:
鼓风机房:焦炉吸气管(从手动翻板后起)、汽液分离器、电捕焦油器、初冷器、鼓风机前后煤气管道、洗萘塔、洗氨塔、苯贮槽。
粗苯大院:洗苯塔、脱苯塔、粗苯产品贮槽、再生器、粗苯泵房(不包括操作室)、循环油槽、粗苯生产所有设备(包括管道)。
2.1.3煤气柜院内下列设施:离煤气柜柜体外壁3米范围内的空间,脱硫干箱、加压机房、煤气工艺管。
2.1.4各类易燃、易爆仓库30米以内。
2.1.5制氧厂:空分装置、操作室主厂房、氧气输送管道及阀门、储气罐、油泵、油站、液氧汽化区、氧压机及瓶氧充装区域。
3、二级动火管理
施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上要详细写出动火安全措施。施工负责人签字后报厂(公司)安全员、保卫人员,安全、保卫人员检查同意后报公司安环部审批。施工部门持有公司安环部签发的动火许可证才能动火。动火工程应受到厂(公司)安全、保卫人员的监督、检查,事前切断一切可燃物、助燃物,现场由煤气防护站监护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和监测工作。
3.1动火范围有:
3.1.1煤气主管的部分附属设置(指冷凝排水器、蒸汽清扫管、放散管闸阀上部、走台、梯子等);
3.1.2各煤气支管及其附属装置;
3.1.3高炉煤气净化系统设备本体及煤气工艺管道;
3.1.4煤气加压站(包括混合站)机房、调压站;
3.1.5公司内下列区域和设施:
焦炉地下室、焦气管、粗苯的输送管道(ф80mm以下),焦油和洗油输送管道、配煤粉碎机房、煤塔、贮煤槽。
3.1.6制氧厂除一级动火规定设施外其它设施;
3.1.7气容容积0.5m3以上的乙炔发生器动火检修;
3.1.8乙炔气管。
3.1.9冷冻库氧槽。
4、三级动火管理
施工部门提出申请,施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上要详细写出动火安全措施。施工负责人签字后报检修单位安全员审核,由检修单位安全主管领导审批,施工部门持有检修单位安全主管领导审批签发的动火许可证才能动火。动火工程应受到安全员的监督和检查。
4.1动火范围有:
在禁火区中除一级、二级以外的场所。
5、动火许可证的申请办法:
动火许可证由施工部门提出申请,并指定动火安全现场负责人。如在安全上需要生产单位配合,应在动火安全防护措施一栏里写明施工单位及生产单位各自负责采取的安全措施,施工单位与生产单位都应指定各自的动火安全负责人,这两个单位的安全主管领导都应在领导一栏里签字。
5.1涉及到两个单位的禁火区动火工程项目,安环部、保卫处应对动火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5.2一级动火必须在动火前两天提出申请,由于意外原因(如自然灾害、煤气管爆炸事故等)突然造成事故而必须立即动火检修的项目除外,但动火前也应填写动火许可证,并征得公司主管领导的同意,方可动火。
5.3二级动火必须在动火前一前提出申请,由于意外原因(如自然灾害、煤气管爆炸事故等)突然造成事故而必须立即动火检修的项目除外,但动火前也应填写动火许可证,并征得安环部或保卫处负责人的同意,方可动火。
5.4三级动火必须在动火前四小时提出申请,由于意外原因(突然造成事故而必须立即动火检修的项目除外,但动火前也应填写动火许可证,并征得检修单位安全主管领导的同意,方可动火。
5.5施工单位及动火所在的生产单位都应做好安全防火措施,互相密切配合,消防车、救护车可根据需要调用,但事先应征得公司安全、保卫部门的同意。
6、本制度的执行
6.1无动火许可证不准在禁火区动火,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者要追究责任。
6.2对本制度所划分的动火区域级别解释有争议时,一、二级动火区域由主管副总经理裁决,三级动火区域的划分由公司安环部裁决。
7、本制度适应全公司各单位(含改制企业)。
动火管理制度、用火管理制度:s电厂动火
| 适配人群 | 动火票签发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许可人 | 使用场景 | 主厂房动火,氢系统作业,密闭空间焊接 |
|---|---|---|---|
| 制度目标 | 防止火灾发生,让动火作业更安全些,减少危险。 | ||
| 职责分工 | 签发人管审批,负责人管现场,许可人管隔离,值长管批准,领导管把关,监护人盯过程,审核人查措施,焊工按票干。 | ||
| 核心条款 | 一级区必须测气体,二级区也要办票,动火前得隔离冲洗,现场配灭火器,焊工没票不干。 | ||
| 执行要求 | 票要写清楚地点内容,开工前双方检查,动火中有人守着,每两到四小时测一次气,结束要清残火、等冷却、再收尾。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火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动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动火票签发人的职责
(一) 动火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是否按规定进行危险点分析工作;
(二)动火工作是否安全、符合安规;
(三)工作票中安全措施和危险点预控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备;
(四)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人数和技术力量是否适当;
(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第四条 动火工作票负责人
(一)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二)工作前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工作成员进行危险点分析,制定和落实控制措施;
(三)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危险点分析及注意事项。
工作中及时制止工作人员的任何违章行为;
(四)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运行人员所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五)监督、监护工作人员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六)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对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
(七)正确执行“检修自理”的安全措施并在工作终结时恢复检修前的状态。
(八)动火过程中应勤检查、分析,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动火。
第五条 动火许可人
(一)接收审查动火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应正确完备和符合现场实际安全条件;
(二)正确完善地做好动火设备的安全隔离措施,并检查动火过程中是否对运行设备或备用设备有危险,必要时应采取补充措施。
(三)负责做好动火设备和系统的冲洗、置换工作。
(四)负责对动火有关设备和系统的隔离。
(五)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对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哪些设备带有压力、高温、有爆炸危险和工作场所附近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等;
(六)对工作票中所列内容发生疑问,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做详细补充。
(七)对检修自理的安全措施,组织运行人员做好相关的事故预想。
第六条 工作批准人(值长)
(一)负责审查工作的必要性,检修工期是否与批准工期相符;
(二)审查动火的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完善、执行到位;
(三)保证动火区内无其它影响安全动火作业的运行操作。
第七条 公司主管领导批示人(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一)审查动火工作的必要性,严格控制不必要的明火作业和动火作业的时间。
(二)听取动火审核人的汇报,深入现场了解安全措施执行情况,确认无危险后签名批准动火。
(三)有权决定现场动火安全措施的临时变更。
第八条 动火监护人(动火票签发人指定)
(一)检查安全措施否正确执行,动火、防火措施是否安全可靠。
(二)监督动火工作的执行。
(三)动火工作中出现不安全情况时,有权阻止动火。
第九条 审核人(消防责任人、安监人员)
(一)审查动火安全措施是否可靠完善。
(二)主动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动火设备状况及动火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条 动火执行人(焊工)
(一)动火工作前应了解动火性质和动火的安全、技术要求。
(二)按动火要求做好工、器具准备。
(三)没有动火工作票及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应拒绝动火。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部对动火情况和安全措施进行监督,经常到动火区域进行检查,及时纠正不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 总工程师对动火的必要性、安全可靠性和措施完善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十三条 动火区域划分
(一)下列区域(设备)为一级禁止动火区,动火前需测定现场可燃气体浓度是否合格。
(1)一、二号主厂房内燃机(罩壳内、风道)及天燃气系统(室内周围30米内),汽机本体及各种油系统管道,发电机本体及氢系统10米以内。
(2)柴油发电机室、储油箱;
(3)储氢库(围栏内);
(4)蓄电池室;
(5)启动锅炉房;
(6)天然气调压站(围栏以内);
(7)天然气前置模块(围栏以内);
(8)生产区内各种储油箱(污油箱、净油箱)、储油桶及相连管道、输油管道系统;
(9)变压器本体;
(10)电缆间、电缆隧道(沟)、电缆支架、电缆夹层及竖井上方电缆;
(11)集控室、工程师站、计算机房、通信机房、档案室;
(12)储油场所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等;
(13)燃机排气烟道内的动火工作;
(14)燃机进气过滤室;
(15)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气体密闭空间;
(二)下列区域(设备)为二级禁止动火区
(1)一、二号主厂房内除一级动火规定范围以外的明火作业;
(2)电子设备间、厂区公用配电间;
(3)升压站;
(4)变压器区域内除变压器本体以外的区域;
(5)空压机房、消防水泵房(柴油泵除外)、升压泵房、循环水泵房、化学水处理、凉水塔区域;
(6)余热锅炉附近露天区域。
(三)除上述已列一、二级动火区域外,其他需动火工作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办理一、二级动火工作票。
第四章 动火管理
第十四条 办理动火工作票前,应充分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尽量缩短动火时间;室内动火工作尽量搬到室外进行;动火工作票到期未完工者,应重新签发动火工作票,不得延期使用
第十五条 在禁止动火区内严禁动火工作,如工作需要必须动火的,应根据禁止动火级别办理相应的动火工作票,做好安全防火措施,动火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防火毯等。
第十六条 在一级禁止动火区动火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由公司公布的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对天然气、油、氢系统等易燃易爆等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应附安全动火方案,由部门、安监部门审核,合格后,经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批准,动火当天交当值值长批准,由工作许可人补充安全措施并布置做好隔离、冲洗、置换工作后,方可动火。
第十七条 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为24h;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h~4h(动火间隔超过4h的,每次动火前)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浓度是否合格,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并将测量结果记录在工作票登记栏。
第十八条 动火票应把地点、内容、隔离工作、安全措施填写详细,准确无误。
第十九条 动火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应共同到现场进行检查,认真做好隔离和冲洗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天然气、油、氢系统等易发生爆燃、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的安全动火方案,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审核人、批准人必须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动火批准人在第一次动火无问题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一条 动火工作中,安全人员和许可人定期到动火现场检查。工作负责人应始终在现场,否则不准动火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动火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应一起检查现场,对残火应予清除,做到人走火种灭,对动火的设备或管道,必须待温度冷却至正常后方可接通,以防复燃。
第二十三条 动火安全措施
(一)重点防火区域区进行焊接工作时,电焊、气焊设备均应放在干燥、通风、阴凉的安全地带。氧气瓶禁止接触电源线和油脂,离明火点应在10m以上;乙炔气瓶的放置地点,要离氧气瓶8m以上,离动火点不少于10m。
(二)电焊机的导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气焊所用的氧气、乙炔气管应严禁漏气,否则严禁使用。
(三)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施焊的设备上,接地线触头必须与焊接件接触良好,施焊点与接地点应在1 m以内,接地线应完整无损,禁止用铁棒等金属物代替接地线。禁止使用铺设的管道、钢结构建筑物或构筑物作接地线用。
(四)重点防火区内动火,应装设固定检修电源,电气器材应采用防爆型,严禁任意乱拉乱接电源。电焊机电源线横跨过道时,应采取防烘烤和轧断措施。
(五)电、气焊工作时,应注意风向、风力。动火地点的风向处于易燃物下风方向,并具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否则要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风力达5级以上禁止露天作业。
(六)进入密闭容器内进行电、气焊动火时,应将外部所有连通管道隔绝,清除内部杂物,最大程度上使其有良好的通风,以排除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经测定确无有害气体或易燃易爆气体时方可动火。
(七)禁止把动力线与照明线横跨或架设在动火设备上。电气用具不准放入容器内,照明应使用12v防爆行灯。
(八)动火手续不全或安全措施不周,焊工应拒绝动火。
(九)在悬空的设备上动火时,其下方应设置接火盘、防火毯等,防止火星外溅。
(十)动火完毕应切断电、气焊设备的电源、气源,并撤走动火用器材。
(十一)气焊每次作业前检查灭火器是否完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动火管理制度、用火管理制度:加油站用火动火
| 适配人群 | 加油站站长,安全监护人,动火作业人 | 使用场景 | 加油站作业,爆炸危险区,火灾危险区 |
|---|---|---|---|
| 制度目标 | 防止加油站动火引发火灾爆炸,保障人员和油品安全。 | ||
| 职责分工 | 站长审批动火票,报消防部门备案;安全监护人全程在场;动火人执行操作;防火责任人最后确认。 | ||
| 核心条款 | 必须办动火票才可动火;三不动火;动火后要检查清理;不准随意扩大用火范围;禁用明火取暖。 | ||
| 执行要求 | 动火前办票、配消防器材、站长到场指挥;动火中监护人不离岗;动火后两人共同检查;防火责任人签字确认才能走。 | ||
1.参照《石油库动火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明火管理规定并严格落实。
2.凡是的爆炸危险区域和火灾危险区域内,使用各种直接或间接明火施工作业,均应按规定办理“动火票”手续。
3.“动火票”应经主管加油站审批,并报当地消防安全部门备案。作业期间,站长应亲临现场指挥,作业现场应临时增设消防器材,安全监护人必须在场。
4.严格执行“三不动火”规定,即“没有批准动火证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动火完毕,由监护人和动火人共同对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经防火责任人确认后,方可离开。
5. 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用火范围和随意动火。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经批准后,停止加油作业,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
6. 加油站内不得采用明火取暖。
动火管理制度、用火管理制度:防火防爆动火
| 适配人群 | 动火作业人员,监火责任人,安全环保部 | 使用场景 | 禁火区作业,储罐区检修,高处焊割 |
|---|---|---|---|
| 制度目标 | 防止火灾爆炸事故,保护员工安全,减少财产损失,保障生产正常运行。 | ||
| 职责分工 | 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批动火证;岗位人员申请动火;监火人现场监督;操作人员执行安全措施。 | ||
| 核心条款 | 禁火区严禁动火;动火前要清理、隔绝、分析;穿防静电鞋;工具用铜铝材质;高温设备不能烘烤可燃物。 | ||
| 执行要求 | 动火必须持证,按等级限时;取样后30分钟内动火;监火人全程在场;动火证一式三份;安全措施不落实不能开工。 | ||
第一条本制度规定防火防爆管理内容和要求。适用于本公司防火防爆工作。
第二条火源管理
1、焊割动火管理规定
(1)严格控制在易燃场所的动火,对需检修的部分应拆至距离危险源30米外进行。如一定要在区内动火,则必须进行全面清理工作。
(2)高处焊割作业,要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室外动火。
(3)漂浮有易燃物的地沟、池、坑周围10米内,不得进行动火。
(4)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的为1.5米;10kv以上的为3米。
2、摩擦、冲击及高温表面
(1)禁止穿带钉子鞋进入生产岗位、储罐区等危险场所。
(2)搬运易燃、易爆危险品容器或在危险场所搬运铁制品时,不得抛、拖和滚动,所有扳手、榔头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材质。
(3)高温设备及管道必须保温,禁止在高温设备、管道、灯泡表面上烘烤可燃物。
第三条火灾危险性分类
1、本公司主要生产装置的火灾危险等级属甲类的有:储罐区
2、本公司主要生产装置的火灾危险等级属乙类的有:质监室、其它岗位。
第四条动火规定
1、储罐区和包装厂房内为本公司的禁火区。
2、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根据危险程度划分为三类。
(1)a级动火:指正在运行和易燃易爆生产装置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b级动火:指易燃、易爆岗位或装置、管道、设备的动火作业。
(3)c级动火:指a级和b级动火外的动火作业。
3、动火证的办理
(1)动火证由动火区域所在岗位申请、办理。在动火证上,必须填写申请部门、申请人、动火地点、动火方式、动火时间、动火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及安全措施等。
(2)动火证由担当部门负责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提出动火申请,经担当部门初审后,到安全环保部办理。安全环保部终审批准《动火证》。
(3)动火证的有效期限:
a、特殊动火证的有效期限为8小时;
b、一级动火证的有效期限为24小时;
c、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限为144小时;
(3)动火证一式三份:动火人一份,监火人一份,审批部门留存一份。
4、动火分析要求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4)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2%;
5、动火的安全规定
(1)凡可能与可燃、易燃物相通的管道、容器及设备上动火,必须先切断物料来源,堵盲板(并挂牌示意),必要时拆除一段连接管道,与其它生产装置有效隔绝,不准用其它方法作隔绝措施。
(2)凡有易燃、易爆物质接触过的设备(包括停用的、旧设备)管道、部件等,不论在何处动火,均应彻底清除易燃、易爆物质,然后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第五条一般防火规定
1、严格遵守化工安全生产禁令,公司内严禁吸烟。
2、禁止在公司内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禁止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公司内车辆行驶必须严格遵守指定的路线。
4、禁止使用易散发可燃气体的液体清洗设备、用具、地面及衣服。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纺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5、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物品,必须放于指定的铁制容器内,并定期及时清理
6、厂区内生产区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内不准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7、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建建筑或堆放各类物资。
第六条火灾、爆炸的抢救原则
1、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应积极组织抢救,尽快扑灭火势,减少事故损失,按时向有关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化工装置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为了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应首先切断电源,抢救受伤人员,同时要注意防止再次发生灾害。
以上均按事故紧急处理预案程序立即启动。
3、采取以下措施,防止灾灾扩大、蔓延;
(1)迅速切断通向火灾、爆炸设备的各种物料管线。
(2)组织人员迅速转移火场附近的易燃,可燃物;
(3)切断排污与下水系统,防止火势扩展到其它场所;
(4)抢救人员注意自身保护,防止人员中毒。
4、灭火原则
早报警,边报警边扑救,先控制,后灭火,先救人,防中毒,防窒息,听指挥
5、制冷剂着火用水扑灭;
6、电气着火
(1)断电灭火,电源切断后,扑救方法同一般火灾。
(2)带电灭火
a、必须采用不导电的灭火剂,如co2、1211、1301、干粉等。
b、使用小型灭火器材时,要注意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c、如遇带电导线落于地面,则需穿绝缘靴。
7、一般火灾一般火灾可用水、砂土、石棉毯及灭火器扑火。
动火管理制度、用火管理制度:物业机房动火
| 适配人群 | 焊工人员,消防专员,安全监管员 | 使用场景 | 机房维修,动火作业,焊接施工 |
|---|---|---|---|
| 制度目标 | 防止机房动火出事故,保护设备和人安全,避免烧起来。 | ||
| 职责分工 | 消防中心管审批,安全处派人盯现场、带灭火器,焊工自己要拿证。 | ||
| 核心条款 | 动火前得报消防中心,周围5米清空易燃物,氧气乙炔瓶隔开,地线不能乱接。 | ||
| 执行要求 | 每次动火都得有人守着,带好灭火器材,完工后立刻断电断气,检查没火星再走,安全处不定期查。 | ||
1、在机房因维修需要,需动用电、气焊时,均需报告消防中心后,方可作业。
2、在"动火"作业时,安全处应派人至现场,且配备有防火器材。
3、电、气焊工必须持证操作。
4、烧焊地点周围应清除5米内的任何易燃、易爆和可燃物质。
5、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器设备、各种管道上,必须设立专用地线。
6、焊割的地点与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距离不少于10米,氧气瓶与乙炔发生器保持5米以上的距离。
7、工作完成后,立即切断电源、气源,清理现场,在保证无余火、余热复燃的危险时方可离开。
动火管理制度、用火管理制度:z酒店动火
| 适配人群 | 工程部员工,安保主管,消防专员 | 使用场景 | 动火作业,焊接施工,厨房改造 |
|---|---|---|---|
| 制度目标 | 防止酒店里动火引发火灾或爆炸,保护客人和员工安全,保障酒店正常运转。 | ||
| 职责分工 | 工程部负责审批动火申请,安全部监督现场安全,动火人执行操作,监护人全程盯守。 | ||
| 核心条款 | 动火必须审批,八个“不”要全做到,比如没灭火器不动火、易燃物不清不动火。 | ||
| 执行要求 | 每次动火前检查八项条件,现场配监护人和灭火器,安全部抽查,违规马上叫停,记录留档。 | ||
酒店动火管理制度
一、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动火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二、动火前必须做到八个不:
1、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
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易燃的容器、管道、未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5、凡盛装过气体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6、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厨房、仓库等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7、在空中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8、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动火管理制度、用火管理制度:电厂动火
| 适配人群 | 动火票签发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许可人 | 使用场景 | 主厂房动火,燃机检修,氢系统作业 |
|---|---|---|---|
| 制度目标 | 防止火灾发生,让动火作业更安全,减少危险,保护人和设备。 | ||
| 职责分工 | 签发人审必要性安全性;负责人组织干活并教育;许可人做隔离冲洗;值长批准;领导把关;监护人盯现场;焊工按票干活;安监部常检查。 | ||
| 核心条款 | 一级区必须测可燃气体,24小时有效;每2-4小时再测;没票不干;密闭空间要通风;氧气乙炔瓶放够距离;焊机接地要规范。 | ||
| 执行要求 | 票要写清地点措施;开工前双方查现场;动火中负责人必须在场;安全员定期巡查;结束要清残火、等冷却、断电源气源;风大五级停露天活。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xxxxxx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火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动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动火票签发人的职责
(一) 动火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是否按规定进行危险点分析工作;
(二)动火工作是否安全、符合安规;
(三)工作票中安全措施和危险点预控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备;
(四)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人数和技术力量是否适当;
(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第四条 动火工作票负责人
(一)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二)工作前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工作成员进行危险点分析,制定和落实控制措施;
(三)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危险点分析及注意事项。
工作中及时制止工作人员的任何违章行为;
(四)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运行人员所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五)监督、监护工作人员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六)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对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
(七)正确执行“检修自理”的安全措施并在工作终结时恢复检修前的状态。
(八)动火过程中应勤检查、分析,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动火。
第五条 动火许可人
(一)接收审查动火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应正确完备和符合现场实际安全条件;
(二)正确完善地做好动火设备的安全隔离措施,并检查动火过程中是否对运行设备或备用设备有危险,必要时应采取补充措施。
(三) 负责做好动火设备和系统的冲洗、置换工作。
(四) 负责对动火有关设备和系统的隔离。
(五)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对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哪些设备带有压力、高温、有爆炸危险和工作场所附近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等;
(六)对工作票中所列内容发生疑问,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做详细补充。
(七)对检修自理的安全措施,组织运行人员做好相关的事故预想。
第六条 工作批准人(值长)
(一)负责审查工作的必要性,检修工期是否与批准工期相符;
(二)审查动火的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完善、执行到位;
(三)保证动火区内无其它影响安全动火作业的运行操作。
第七条 公司主管领导批示人(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一)审查动火工作的必要性,严格控制不必要的明火作业和动火作业的时间。
(二)听取动火审核人的汇报,深入现场了解安全措施执行情况,确认无危险后签名批准动火。
(三)有权决定现场动火安全措施的临时变更。
第八条 动火监护人(动火票签发人指定)
(一)检查安全措施否正确执行,动火、防火措施是否安全可靠。
(二)监督动火工作的执行。
(三)动火工作中出现不安全情况时,有权阻止动火。
第九条 审核人(消防责任人、安监人员)
(一)审查动火安全措施是否可靠完善。
(二)主动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动火设备状况及动火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条 动火执行人(焊工)
(一)动火工作前应了解动火性质和动火的安全、技术要求。
(二)按动火要求做好工、器具准备。
(三)没有动火工作票及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应拒绝动火。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部对动火情况和安全措施进行监督,经常到动火区域进行检查,及时纠正不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 总工程师对动火的必要性、安全可靠性和措施完善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十三条 动火区域划分
(一)下列区域(设备)为一级禁止动火区,动火前需测定现场可燃气体浓度是否合格。
(1)一、二号主厂房内燃机(罩壳内、风道)及天燃气系统(室内周围30米内),汽机本体及各种油系统管道,发电机本体及氢系统10米以内。
(2)柴油发电机室、储油箱;
(3)储氢库(围栏内);
(4)蓄电池室;
(5)启动锅炉房;
(6)天然气调压站(围栏以内);
(7)天然气前置模块(围栏以内);
(8)生产区内各种储油箱(污油箱、净油箱)、储油桶及相连管道、输油管道系统;
(9)变压器本体;
(10)电缆间、电缆隧道(沟)、电缆支架、电缆夹层及竖井上方电缆;
(11)集控室、工程师站、计算机房、通信机房、档案室;
(12)储油场所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等;
(13)燃机排气烟道内的动火工作;
(14)燃机进气过滤室;
(15)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气体密闭空间;
(二)下列区域(设备)为二级禁止动火区
(1)一、二号主厂房内除一级动火规定范围以外的明火作业;
(2)电子设备间、厂区公用配电间;
(3)升压站;
(4)变压器区域内除变压器本体以外的区域;
(5)空压机房、消防水泵房(柴油泵除外)、升压泵房、循环水泵房、化学水处理、凉水塔区域;
(6)余热锅炉附近露天区域。
(三)除上述已列一、二级动火区域外,其他需动火工作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办理一、二级动火工作票。
第四章 动火管理
第十四条 办理动火工作票前,应充分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尽量缩短动火时间;室内动火工作尽量搬到室外进行;动火工作票到期未完工者,应重新签发动火工作票,不得延期使用
第十五条 在禁止动火区内严禁动火工作,如工作需要必须动火的,应根据禁止动火级别办理相应的动火工作票,做好安全防火措施,动火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防火毯等。
第十六条 在一级禁止动火区动火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由公司公布的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对天然气、油、氢系统等易燃易爆等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应附安全动火方案,由部门、安监部门审核,合格后,经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批准,动火当天交当值值长批准,由工作许可人补充安全措施并布置做好隔离、冲洗、置换工作后,方可动火。
第十七条 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为24h;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h~4h(动火间隔超过4h的,每次动火前)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浓度是否合格,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并将测量结果记录在工作票登记栏。
第十八条 动火票应把地点、内容、隔离工作、安全措施填写详细,准确无误。
第十九条 动火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应共同到现场进行检查,认真做好隔离和冲洗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天然气、油、氢系统等易发生爆燃、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的安全动火方案,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审核人、批准人必须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动火批准人在第一次动火无问题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一条 动火工作中,安全人员和许可人定期到动火现场检查。工作负责人应始终在现场,否则不准动火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动火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应一起检查现场,对残火应予清除,做到人走火种灭,对动火的设备或管道,必须待温度冷却至正常后方可接通,以防复燃。
第二十三条 动火安全措施
(一)重点防火区域区进行焊接工作时,电焊、气焊设备均应放在干燥、通风、阴凉的安全地带。氧气瓶禁止接触电源线和油脂,离明火点应在10m以上;乙炔气瓶的放置地点,要离氧气瓶8m以上,离动火点不少于10m。
(二)电焊机的导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气焊所用的氧气、乙炔气管应严禁漏气,否则严禁使用。
(三)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施焊的设备上,接地线触头必须与焊接件接触良好,施焊点与接地点应在1 m以内,接地线应完整无损,禁止用铁棒等金属物代替接地线。禁止使用铺设的管道、钢结构建筑物或构筑物作接地线用。
(四)重点防火区内动火,应装设固定检修电源,电气器材应采用防爆型,严禁任意乱拉乱接电源。电焊机电源线横跨过道时,应采取防烘烤和轧断措施。
(五)电、气焊工作时,应注意风向、风力。动火地点的风向处于易燃物下风方向,并具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否则要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风力达5级以上禁止露天作业。
(六)进入密闭容器内进行电、气焊动火时,应将外部所有连通管道隔绝,清除内部杂物,最大程度上使其有良好的通风,以排除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经测定确无有害气体或易燃易爆气体时方可动火。
(七)禁止把动力线与照明线横跨或架设在动火设备上。电气用具不准放入容器内,照明应使用12v防爆行灯。
(八)动火手续不全或安全措施不周,焊工应拒绝动火。
(九)在悬空的设备上动火时,其下方应设置接火盘、防火毯等,防止火星外溅。
(十)动火完毕应切断电、气焊设备的电源、气源,并撤走动火用器材。
(十一)气焊每次作业前检查灭火器是否完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动火管理制度、用火管理制度:机房动火
| 适配人群 | 机房维保人员,持证焊工,安全监管员 | 使用场景 | 机房维修,设备焊接,气体切割 |
|---|---|---|---|
| 制度目标 | 防止机房动火引发火灾,保护设备和人员安全,确保维修作业不伤机器。 | ||
| 职责分工 | 消防中心管审批,安全处派人盯现场,焊工自己带证干活,谁动火谁负责清现场。 | ||
| 核心条款 | 动火前必须报消防中心,周围5米清空易燃物,氧气乙炔瓶隔10米和5米,地线不能乱接。 | ||
| 执行要求 | 每次动火前检查证件和防火器材,作业中安全员在场,完工立刻断电断气,确认没火星才能走人,每天有人巡检记录。 | ||
机房“动火”管理制度
1、在机房因维修需要,需动用电、气焊时,均需报告消防中心后,方可作业。
2、在“动火”作业时,安全处应派人至现场,且配备有防火器材。
3、电、气焊工必须持证操作。
4、烧焊地点周围应清除5米内的任何易燃、易爆和可燃物质。
5、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器设备、各种管道上,必须设立专用地线。
6、焊割的地点与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距离不少于10米,氧气瓶与乙炔发生器保持5米以上的距离。
7、工作完成后,立即切断电源、气源,清理现场,在保证无余火、余热复燃的危险时方可离开。
动火管理制度、用火管理制度:建筑二公司工业动火
| 适配人群 | 动火安全监护人,特种作业焊工,施工安全技术员 | 使用场景 | 油气管线焊接,高处明火作业,密闭容器动火 |
|---|---|---|---|
| 制度目标 | 防止动火出事故,保大家安全,让现场不着火不爆炸。 | ||
| 职责分工 | 施工单位编措施、领导审核;安全部门逐级审批;监护人盯现场;操作人持证上岗。 | ||
| 核心条款 | 四不准动火;设备仪器要合格;残存物必须清干净;能拆的要拆走焊;油气管要隔离测爆;高处动火看风向;现场清可燃物配消防器材。 | ||
| 执行要求 | 动火前检查手续和措施,监护人在场,作业中随时测爆,完工后清现场查火种,六级以上风不能干,劳保穿戴齐。 | ||
建筑分公司工业动火管理制度
1、动火作业要做到“四不准”,即审批手续不全不准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动火、作业现场无监护人员不准动火、操作人员无特种作业证不准动火。
2、动火单位在动火时应派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并配备安全检测仪器、仪表,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和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状况。
3、工业动火实行四级管理,由负责动火的施工单位编制动火安全措施,经单位领导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逐级审批。
4、动火作业人员对手续不全和措施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5、对明火作业所使用的设备和测爆仪器,必须经国家指定部门鉴定认可。使用前,应认真检查该设备、仪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6、凡盛有残存易燃、易爆及有毒物质的仓库、容器、储罐等,未经彻底清理、除气、测爆,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等需要动火时,应在电焊间或工作间进行,否则应移至安全地点进行。
8、凡需切割、焊接油气管线时,必须事先清除管内的油、气,同时对相连的管线、容器进行有效的隔离和封闭后,由监护人员确认达到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并随时进行测爆监视。
9、需在高处进行明火作业时,应事先彻底检查周围环境,清除易燃、易爆、可燃物品,并充分考虑当时的风速、风向,防止火花溅落。
10、明火作业前,必须彻底检查施工现场,清除动火部位及附近的一切可燃物质,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作业时,要有专人监护。作业完毕,必须清理现场,在确认无火种后,人员方可撤离。
11、禁止在六级及以上风力时进行明火作业。
12、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