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灭火管理责任制度

适配人群矿长,总工程师,瓦斯防治中心使用场景井下火灾处置,自燃火灾预防,电气火灾防控
制度目标防止矿井火灾发生,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员安全和生产正常。
职责分工矿长全面负责,总工管技术,瓦斯中心管自燃和矿井火灾,机运中心管电气和机械火灾,技术中心管设计工艺防火,安管中心管明火和制度执行,供应科管材料设备,劳资科管资金,救护队管灭火救灾。
核心条款严禁井下违规用火,火灾必须统计分析并上报,防火工程要进年度计划,费用材料设备要进财务供应计划。
执行要求各部门按分工落实,防火项目按计划推进,费用材料按时到位,安管中心日常检查明火,火灾发生后立即启动救护队,报告要在规定时间递上去。

1、矿长对矿井防灭火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2、瓦斯防治中心负责自燃火灾和矿井火灾的处理。

3、机运管理中心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4、技术管理中心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5、安全管理中心负责灭火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理。

6、供应科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7、劳资科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8、与矿山救护队签订协议,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灾工作。

9、由内因、外因火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故。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10、矿井防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度、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所需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公司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防灭火管理责任制度:井下防灭火

适配人群瓦斯检查员,采煤班组长,矿山救护队员使用场景井下作业,采煤工作面,火区启封
制度目标防止井下着火、自燃和爆炸,保护矿工安全,减少火灾风险。
职责分工矿长总负责,管厢协助执行,专人管机油领取退回,现场负责人组织灭火。
核心条款禁带烟火下井,禁用明火明电,禁存易燃油料,浮煤要清完,火区启封要测气。
执行要求发现火情立即报告,能灭则灭,不能灭就封火区,灭火时查瓦斯和一氧化碳,全程有人盯风流和气体。

1、井下人员禁止带烟火下井。

2、井口附近二十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3、井下所有巷道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

4、井下使用机油应由专人领取,用后剩余部分应退回库房,不准存放在井下。

5、井下严禁使用明火、明电照明,严禁使用白炽灯泡和其他电器取暖。

6、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接作业。

7、井下开采自然倾向煤层,工作面浮煤必须出净,不得用可燃性材料充填采空区。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应及时封闭,最迟不得超过0.5个月。

8、井下发现自燃发火征兆,如:温度增高、煤壁干燥、有煤油味或出现一氧化碳时,应立即报告矿长、管厢,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井下发现火灾时,应根据火灾的性质,灾区的通风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矿长、管厢制定灭火方案灭火。同时,现场负责人应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点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

10、电气设备着火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在切断电源前,不准用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11、井下火灾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封闭火区,在灭火过程中,灭火人员必须从进风流中灭火,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氧气,煤尘及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12、封闭的火区在确认熄灭后需重新启封时,必须事先制订安全措施,采取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防灭火管理责任制度:防灭火

适配人群井下职工,通风人员,保卫科员使用场景井下作业,爆破材料库,机电硐室
制度目标防止井下着火,保护工人安全,减少火灾损失。
职责分工保卫科负责灭火器换药;通风部门检查消防器材库和灭火器材;技术矿长审批焊接措施。
核心条款不准乱放油类;灭火器要定期换药;电焊喷灯需审批;井下发现火情立即扑救并上报。
执行要求每旬检查消防库;每年换灭火器药;焊接必须有专人监督;工人要会用灭火器和自救器;避灾路线必须熟记。

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一条 井下职工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上级有关的防灭火规定、命令、通知等。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

第三条 井下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井下避灾线路,必须熟悉灭火器及自救器的使用,并熟悉自己工作区域内各种器械存放地点。

第四条 井上下所设置的所有灭火器,保卫科负责每年换药一次,确保灭火器的正常使用。

第五条 通风部门每旬对井上下消防器材库检查一次,发现存储的材料、工具损坏、丢失应及时补齐。

第六条 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峒室等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通风部门应负责检查使用情况。

第七条 井下硐室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放在有盖的铁桶内,不得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和废油洒在井巷和硐室内。

第八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和喷灯焊接,如确需时,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技术矿长批准,同时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立即采取一切有效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调度室,根据火灾情况,及时上报县、市局,同时通知救护队,以便及时控制灾情,进行救灾。

第十条 井口房和风机房附近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第十一条 井下机电硐室和皮带机头前后各20米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防灭火管理责任制度:防灭火

适配人群通风技术人员,采煤队长,机电工程师使用场景井下采掘作业,火区邻近开采,胶带运输巷道
制度目标防止矿井着火,保护工人安全,减少火灾损失,让消防设施能用上,管住明火和可燃物。
职责分工矿长负责批准重点作业措施,通风部门管火情监测和闭墙,机电部门保设备防爆,安检员查隐患,班组长盯现场。
核心条款禁明火焊割,禁非阻燃皮带,禁向井下倒油棉纱,消防管路要按距离装阀门,火区必须编号建档。
执行要求消防水池常保200方水,火区45天内封闭,每周报火情表技术主管签字,每月交分析报告,闭墙喷浆厚不小于8厘米,设备回收超期通风科可强封。

1、各矿井(包括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每一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2、地面煤炭装运系统必须设置消防管路系统,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3、井下任何地点不得进行电焊、氧焊和喷灯等明火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进行电焊、氧焊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长批准,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电焊作业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严禁在采区内的任何地点进行电、氧焊等明火作业。

4、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必须对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5、开采15#煤层要执行下列有关技术规定:

⑴15#煤层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要有防治自然发火的技术管理措施,并在回采过程中认真落实。

⑵工作面与周围火区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20米。

⑶综放工作面开口必须沿顶板掘进,为采完进行永久密闭创造条件。综放工作面开采完毕进行永久密闭时,闭墙必须建筑在工作面开口处沿顶板掘进的巷道内。

⑷工作面回采期间不准停采,末采不准换队。

⑸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在一个月内完成回收工作,并立即封闭。否则必须制定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但从停采到封闭时间最长不能超过45天。工作面周围的所有闭墙要进行喷浆,喷浆厚度不小于8厘米。凡超过规定期限不回收工作面设备时,通风部门有权强行密闭,并组织分析,追查当事人的责任。

⑹禁止采用在12#煤层提高已采区通风负压的方法,来处理15#煤层工作面的瓦斯。若遇特殊情况非用不可时,须由矿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6、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报废已建立的防灭火系统时,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7、在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的煤层时,采区设计应采用后退式布置。在开采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须有专项防灭火设计,凡一次不能采全高必须沿顶开采,不能留顶煤。

8、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在正常的生产过程中,必须开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火区动态和采空区自燃发火动向。每周的报表要由通风部门的技术主管签字审核,每月要有一份火情分析报告。

9、在选择确定风门、风窗、挡风墙等通风设施的位置时,应尽可能降低采空区、火区和煤柱裂隙处的漏风压差,减少漏风量。

10、有自燃发火倾向的生产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对采空区进行永久性封闭。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工作面必须制定防火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11、在火区下或邻近火区下开采的工作面,在开采前1个月必须将编制好的《火区下或邻近火区下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12、各矿对废弃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必须进行层间永久性封闭和充填,以防止自身发火及层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

13、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要建立火区管理台帐,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火区要先向集团公司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注销或启封。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14、由内因外因火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矿井火灾事故,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集团公司呈报事故报告。

15、每一矿井均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设计和建立消防管路系统,在矿井、水平和采区投产时同时投入使用,并保证用水点管路中水压不低于0.4mpa,水量不小于0.6m3/min。

消防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支管和阀门:

㈠所有竖井、斜井和平硐井口。

㈡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硐室内。

㈢井底车场、主要石门、大巷、倾斜巷道、采区和其它巷道每隔100m区。

㈣皮带运输巷道每隔50m,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

㈤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的内每50m处。

㈥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40m以内。

㈦掘进工作面进风口处。

㈧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支管和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维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射向电机车架线及其它电气设备。

16、每一矿井的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井下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的出口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17、皮带运输机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

18、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胶带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地点,都应配备合格的、数量齐全可靠的消防设施,并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规定。

19、每一矿井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等品种和数量应符合《矿井防灭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每季进行检查和更换;消防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它用。

20、每一矿井必须建立矿井反风系统,用于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及总进风巷发生火灾时采用。

21、每一矿井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格实行明火管制,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㈠严禁携带明火下井。

㈡工业广场内的进、回风井口20m内严禁烟火。

㈢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㈣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㈤井下和井口房电焊、气焊作业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

㈥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炸材料和爆破工艺。

㈦严格火区管理。

22、每一矿井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格实行可燃物管制,建立健全井下可燃物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㈠严格限制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确属井下需要者,必须符合规定,并办理手续。

㈡严禁向地面裂缝、废弃的井口或其它通向井下的通道口倾倒炉灰、棉纱、布头和油类等可燃物。

㈢井下和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扔、洒在井巷、硐室和采空区内。

㈣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

㈤严格限制可燃性支护使用范围。

㈥井下皮带运输机应用不延燃或阻燃皮带。

凡存在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是严重的外源火灾隐患地点,应制定管制和检查措施。

23、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24、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生产调度室。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由于火风压的风流逆转和可能发生瓦斯爆炸的地区等)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

25、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电源切断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矿调度室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立即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

26、在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和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27、一旦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救灾工作,矿长任总指挥。

28、用水灭火时应先从外围灭火,后灭火源,禁止向高温火源直接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注意发生水煤气爆炸。

29、井下火灾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封闭火区,矿技术负责人负责领导封闭火区的工作。封闭火区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缩小封闭火区的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30、井下由于火灾无法直接扑灭而封闭的区域称为火区。矿井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都必须在图上注明。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火区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由集团公司和矿通风部门永久保存。

31、井下火区必须采用永久防火墙封闭,所有永久防火墙都必须统一编号,防火墙的管理和启封都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32、在火区附近进行采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㈠在已熄灭注销的火区内及其下方邻近煤层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㈡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附近进行采掘时,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煤柱隔离火区,并编制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33、严禁一切非防爆电气设备下井,井下供电线路须做到“三无”(无鸡爪、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杜绝电气设备失爆。

34、在井下使用的胶带、电缆、管线、风筒、塑料网等必须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

35、在井下摄影、摄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审批。

洗煤厂防火管理制度

36、所有运输胶带均使用抗静电阻燃型胶带(已经安装使用的非阻燃皮带做出更换计划,以后安装、更换一律使用阻燃带)。

37、洗煤厂应提前做好各车间、值班点的冬季取暖、保暖计划,进入冬季后严禁使用火炉、电炉等热源取暖。

38、返煤皮带、运输皮带走廊的馈电开关、起动器、信号、照明均使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并达到防爆设备的完好标准。

39、所有煤仓、筒仓、半封闭皮带走廊、皮带机头需加装甲烷传感器,进行监测监控,实现超限报警断电,并把监测实时数据上传至矿井生产调度值班室,进行不间断监控。

40、加强日常洗煤厂车间、库房、广场的环境清理,废旧棉花、油脂、木料等易燃物适时、定点处理。严禁乱扔、乱放。

41、建立关键地点瓦斯检查制度,控制危险源。

42、建立防火防爆责任体系,责任具体落实到人。

43、连通井口的走廊、进行电气焊作业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21条第二款、第223条规定。

防灭火管理责任制度:露天煤矿防灭火

适配人群防排段人员,外委项目经理,焊工使用场景煤层作业,动火作业,电气检修
制度目标防火灾、减危害,保人身财产安全,护露天矿消防。管好火,不出事。
职责分工矿长总负责;副矿长们分块管;段长项目经理管自己地盘;班组长盯现场;焊工电工按规干活。
核心条款动火要审批,煤层重点防,电气常检查,禁烟禁明火,消防器材不乱动,风大不野外点火。
执行要求每月查消防,日常巡设备,培训演练不能少,隐患马上改,灭火器常检常换,值班每两小时看一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露天煤矿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神华集团公司、神宝能源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露天矿所属各段、部(室)、外委单位。露天矿领导全矿的消防工作,各段、部(室)、外委单位负责本辖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露天矿所属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到日常工作中,保证消防工作与生产工作相结合。

第三条 露天矿防灭火组织机构对露天煤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各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章 防灭火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露天煤矿成立防灭火组织机构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 生产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总工程师

成 员:各段、部(室)主要负责人 外委单位项目经理

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部,主任:安全管理部主任(兼)

第五条 组织机构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制定审议本矿消防管理制度和办法,布置消防安全工作,监督落实情况。

(三)每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器材检查,开展好重大节日、重大防灭火季节的安全检查等消防安全工作。

(四)组织和领导矿消防队经常性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消防队队员防灭火技能。

(五)积极配合消防部门的检查及火灾原因的调查和火灾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 安全管理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防灭火安全责任制,消防操作规程,确定本单位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组织防灭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和消防培训。

(四)制定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七条 调度室职责

负责露天矿地面煤场及本管辖区域范围内的检查。

第八条 防排段职责

负责露天煤矿的日常防火工作,重点是煤层防火。

第九条 外委单位

各外委单位项目经理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日常消防工作及消防设施的管理,加强生活区内防火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十条 矿消防安全责任人(矿长)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矿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消防工作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灭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建立消防队。

第十一条 段(科)长、项目经理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落实防灭火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上报整改。

(四)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五)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灭火、灭火知识。

(六)发现火灾,按照灭火疏散预案进行疏散和扑救。

第十二条 班(队)长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规。

(二)做好本班(组)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不能整改的及时上报单位负责人。

(三)每周检查本班(组)配置的消防器材、设施,确保本班(组)范围内的消防器材、设施完整好用。

(四)发现违章用火、用电现象,及时制止,并上报单位负责人。

(五)宣传消防知识,使本班(组)职工熟练掌握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

第十三条 消防队员职责(消防队员见附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掌握本单位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积极参加消防宣传、培训、火灾事故专项应急演练等活动,会使用各种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三)发现火灾隐患立即整改消除,无法整改的,做好防灭火措施后,立即上报单位领导。

(四)熟悉本单位的消防器材分布情况,经常向职工进行防灭火和灭火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防灭火意识和灭火技能。

(五)积极参加火灾的扑救、疏散和救援工作。

(六)消防队长要不定期组织消防队员进行防火演练。

(七)当发生火灾事故时,由消防队长统一调配人员组织灭火。

第十五条 焊接工职责

(一)焊接作业点,要与易燃、易爆车间、仓库、油罐、堆垛等火灾危险场所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焊接作业地点的可燃物要清除干净,不能清除的要用水浇湿,周围不能清除的可燃物要用铁板、石棉等阻燃物抵挡,防止火花飞溅引起火灾。

(三)盛装过易燃、易爆液体的容器在焊接前必须进行技术处理,确定无燃烧爆炸危险后方可作业,中途停止作业的应重新进行技术处理后才能作业。

(四)焊接时要严守操作规程,要合乎安全要求,经常检查焊具气瓶和乙炔发生器,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电工职责

(一)凡从事电业工作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持有特殊作业证方可上岗操作。

(二)严格遵守电工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按技术要求安装、使用、维修各种电气设备。

(三)未经有关部门审核的电气线路、设备和不符合规定的供电设备,电工人员应拒绝安装。

(四)变电站(室)应保持整洁卫生,室内不准存放杂物及化学危险品,保持通风良好,防止潮湿及小动物进入。

(五)经常检查和维修电气线路、设备、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

(六)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手续,认真监护,做好运行记录,工作时间内不准喝酒,操作间(台)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第三章 防灭火措施

第十七条 通则

(一)凡是在露天矿范围内动火作业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矿有关防灭火规定,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二)矿长为本单位防灭火第一责任人,基层各单位正职为各自责任区防灭火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层层签定防灭火责任状。

(三)各段、调度室、外委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健全防灭火制度和责任制,成立防火组织机构,确立防火责任人,设专(兼)职防灭火管理人员、消防队,名单报露天矿安全管理部备案。

(四)各单位、各施工工地要做到一年四季防灭火,春秋两季重点防灭火。

(五)凡用火设施,如:锅炉烟筒、防灭火坑、炉灶等通过或接近可燃物时,要用灰泥等不燃烧的材料涂抹隔温,禁止用易燃品代替烟筒。

(六)禁止在用火地点附近放置可燃、易燃、易爆物品。

(七)用火部位要设防灭火负责人,并做到有火有人、火灭人走。

(八)在消除灰渣时,必须洒水处理,防止死灰复燃,并将灰倒在指定的地点。

(九)禁止在电炉、火炉周围烘烤衣物及易燃品。

(十)焊工工作前要检查接地,有可燃、易燃的气体、液体及药品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燃烧、爆炸起火。

(十一)重要建筑物、油库、变电所、高压输电线路、配电柜等设施均应安设避雷装置。

(十二)严禁用明火烤车,停车场发现地面有油污时,应立即用土及沙子埋盖,以防发生火灾。

(十三)室外特别是草原禁止烟火,在重点防灭火部位必须用火时,应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经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现场做好监护。

(十四)设备上和重点防灭火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消防设备、设施,要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看管,严禁乱放或挪作他用。

(十五)风力超过5级以上,严禁野外动火作业。

第十八条 煤层防灭火

(一)在煤层上动火作业时,要执行动火工作票,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如配备灭火器、洒水车,必要时要铺垫砂岩),安全管理人员要在现场进行监督。

(二)进入作业区的车辆要配好防灭火帽,生产车辆要包扎防灭火包布。

(三)生产现场严禁吸烟。

(四)防排段要派专人在煤层上进行巡视,并做好记录。如发现火情,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由调度室统一安排人员及设备进行灭火。当火情无法控制时,应向公司调度室汇报请求支援。

(五)任何人发现火情,都应向矿调度室报告。

第十九条 电气设备防灭火

(一)配电室应该通风良好,并严禁使用明火。

(二)箱变周围应该筑土堤维护,防止变压器油溢出。

(三)定期检查电缆和电器设备的绝缘情况,发现电缆破皮、漏电、短路或电线垂落、相互接触,或与其他物体接触等危险情况时,要立即进行修理。

(四)不要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或开关。

(五)当电缆穿过墙壁、地板、芦苇或与其他物体接触时,应当在电缆上套有瓷管等加以隔绝。

(六)安装和修理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人员进行。新设、增设的电气设备,应当经主管单位或人员检查合格后,才可以通电使用。

(七)电气设备和线路应当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损坏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

(八)电气设备在工作结束时应切断电源。

(九)在高压线下面不要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材料。

(十)配电室禁止吸烟、生火及保存与配电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条 电焊、气焊防灭火

(一)氧气和乙炔气瓶应该分别放置,并要保持一定的间距,在气瓶和橡胶管未安装牢固前,不要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

(二)测定气体导管及其分配装置有无漏气现象时,应该用肥皂水,不要用明火。

(三)进行气焊和气割工作时,应该用乙炔将导管内的空气排出后,才可以点燃喷咀。

(四)在地面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时,应该与可燃物和可燃结构保持适当的距离,或者用非燃烧材料隔开;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时,下面的脚手架要用铁丝绑扎,并要事先将下面的可燃物移走或者采用非燃烧材料的隔板遮盖,在操作部位的下方设置火星接收盘和喷水等措施,必要时还要派人看守。

(五)在制作、加工或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内,不能进行焊接和切割工作。

(六)储存过易燃、可燃液体及其他易燃物品的容器,在危险状态没有消除以前,不能进行焊接和切割工作。

(七)炽热的喷咀、电焊把手及焊条头等,严禁放在可燃物上。

第二十一条 易燃、易爆物品防灭火

(一)保管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发、登记、回收和检查制度,切实做到限额领料、活完料净。

(二)收发、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必须由懂得爆炸物品常识的人进行,并要有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爆炸物品,要轻拿轻放;运输爆炸物品要包装严密放置稳定。

(三)禁止在爆炸物品库内或库外附近地方点火和吸烟;不要把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内,无关人员禁止进入爆炸物品库。

(四)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时,防止冲撞、敲击和强烈震动。

(五)气瓶不要在阳光下曝晒,在有明火的地点不要排除出瓶内气体。

(六)气瓶内的气体没有放尽以前或者瓶内具有爆炸危险的混合气体时,不应当修理活门。

(七)防止油类落在氧气瓶上,带有油类的物品不要接触氧气瓶及其零件。

(八)易燃和可燃液体的仓库,应该设置在地势较高和干燥的地方。

(九)储存有自燃危险的物品库房,要有良好的通风;废油、棉纱、油手套、沾油工作服等物品,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妥善管理。

第二十二条 车辆防灭火

(一)严格执行车辆清洗制度,确保车辆整洁、卫生,防止油污遇热起火。

(二)要经常检查配线是否合理、有无老化,以免配线短路起火。

(三)检修人员要按规程规定,按时更换液压油管及其附件,防止液压油系统损坏,液压油喷出,发生火灾。

(四)车辆发生火灾后,司机要马上关闭发动机,防止事故扩大,然后,一边按火灾报警的四要点向矿调汇报,一边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使用灭火器进行积极地扑救。

(五)在用的洒水车应经常贮满水,以备应急用,洒水车司机应时刻处于戒备状态,监听火情讯息,一旦发生火情,应立即出动,按照要求,积极组织灭火。

(六)车上的灭火器应经常检查,如有损坏、过期、失效、用完应立即更换,使其始终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七)加强防灭火包布的检查,有破损和油污大的及时更换,并注意死角部位的包扎。

(八)液压胶管的检查和包扎,在加强高压胶管检查的同时,应重视低压胶管的检查。特别是排烟箱(管)附近油管的检查,发现同一根油管多次漏油或接头多次松扣,要及时查找原因,消除隐患,更换新油管。

第二十三条 仓库防灭火

(一)库房周围不准堆放柴草及其他易燃物品。

(二)库房内物品要分堆储存,堆与堆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每一个库房要规定贮存限额和标准。

(三)凡是性质互相抵触或者火灾扑救方法不同的物品,要分开贮存。

(四)易燃和可燃品露天堆垛要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高压架空电线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五)贮存有物品的库房不要住人和设置火炉。

(六)贮存易燃物品的区域内禁止吸烟,并要有禁止吸烟的标志。

(七)能自燃的化学易燃物品,应当贮存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库房内;在热天要采取降温措施。其它能自燃的物品的堆垛(棉花、油布、煤炭等),应定期进行测温,如果发现温度升高,就应该采取预防措施。

第二十四条 大车库防灭火

为了加强我矿的安全防灭火工作,避免作业区火灾、设备火灾、设备损坏的发生,要求各单位要加强值班、值宿工作,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厂房有人看,设备有人管。具体要求如下:

(一)责任区划分

段、外委单位和班组的作业区和工作场所即是单位、班组的防灭火区域,所使用、维修的设备也归属本单位、班组负责管理,落实防灭火责任制。

(二)具体要求

1.车库夜间由夜班值班人员负责,每天要落实1名人员具体负责,该人如因工作出外作业,可交付给另一名人员负责。如果所有的夜班人员都需要出外作业时,先检查一遍负责的场所,认为无隐患,将维修间大门用明锁锁上后,方可离开。工作完毕回维修保养间后,要马上检查一遍自己所负责的场所。

2.夜间负责防灭火人员要每2小时巡视一次,并做好《巡视记录》。遇有险情要及时处理,并汇报调度室,以便组织抢救。

3.车库大门的钥匙要有两套,一套由本班组值班、值宿人员保管,一套由调度室保管,以备应急使用。

4.所有的车库不允许停放待修车辆,所放车辆必须是处于完好备用状态,车门和发动机钥匙要放在车上。长时间备用的车辆,电工要将电瓶卡子摘开,但要每台车保证电瓶经常有充足的电量,以便能随时启动设备。

5.下班后入库的车辆,司机必须关闭车上的总电源开关,并仔细检查后方可离开。

6.夜间无人看管的办公室、更衣室等,下班后要关闭照明及所有用电设备的开关。

7.露天矿所有场所一律不许设有电炉子。

8.各单位每班要将车库、设备临时停放点设备的明细报调度室一份,以后如有变动需及时通知调度室,以便调度室能组织应急救险。

9.车库内的消防器材要定点存放、定期检查,保证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第四章 考评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考核规定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给予直接负责人和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200元以下罚款:

1.擅自挪动消防器材或将消防器材挪作它用的。

2.违反禁令,在厂区、库区内吸烟的。

3.损坏消防设施和防灭火标志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考核规定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给予直接负责人和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300元以下罚款:

1.在工作场所、办公室等处违章使用电炉子、电暖器等大功率电热器具的。

2.在禁止烟火部位吸烟或违章使用明火的。

3.违章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4.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灭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

5.乱拉、乱接电线或擅自使用电器设备的。

6.消防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岗位职责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考核规定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0元,给予直接负责人和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5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1.接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在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消防措施落实不当的。

2.重点部位未办理动火手续擅自动火作业的。

3.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未遵守消防规程而造成火灾事故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

有以下突出表现的,经矿研究批准后,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1.检查发现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2.在灭火救援中积极勇敢,表现突出的。

3.在消防工作表现突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

防灭火管理责任制度:矿井防灭火

适配人群保卫科消防员,运输区洒水工,机电设备巡检员使用场景采掘作业面,井底车场,进回风井口
制度目标防止井下着火,重点防外因起火,保证水量够用,管路铺到位,器材配齐,大家会用。
职责分工保卫科管消防,安监科生产科供应科一起查隐患,运输区负责洒水,各班专人管阀门和器材。
核心条款禁用灯泡电炉取暖,禁焊禁明火,禁带烟火化纤衣,油棉纱放铁桶,管路每50或100米设三通。
执行要求每班开工前洒水,灭火器定期检查更换,每季度全面查管路器材,每年培训一次实操,隐患书面通知限期改。

井下防灭火系统与防尘系统为一体,分布井下三个采区(11、12和13采区)的每个作业场所,防火管路到位,水量充足。

我矿煤层不易自燃主要是预防外因火灾。矿成立防火委员会,保卫科为专职消防队伍,完善了井下防火系统。全矿铺设防火管路26869米,干管φ100 mm的铁管长9010米,支管φ50mm的铁管或塑料管17859米。铺设到了采区的每一个作业地点和防尘巷道。井下建立了两个静压水池,总储水量400m3,水量充足,并对水源进行了净化,水质符合标准。防火系统根据标准要求,防火系统管路根据巷道用途不同每隔50米或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以备消防灭火所用。地面和井下逐级建立了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按照要求在井底车场内建立井下消防库,配备齐各种消防器材。采用多种渠道进行防火宣传,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进行一年一次实地演示和培训。并在“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报告中,制定专项技术措施和预案,消防工作归保卫科管理,有安监科、生产科和供应科定期检查,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及时消除存在的隐患。

防灭火措施

(1)、我矿煤层不易自燃,防灭火主要是预防外因火灾。

(2)、距离进回风井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不得堆放可燃性材料或用可燃性材料构建临时建筑。

(3)、进回风口应有供水管路,井口20米范围内、每班开工前由专人负责洒水(由运输区负责)。

(4)、进回风井口应配备至少两个灭火器,并应定期检查和更换。

(5)、易燃、易爆物品下井,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井口及井下的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和使用方法。⑩

(6) 井口的永久井架、井口房、以井口中心的联合建筑,都采用不可燃性材料建筑。

(7) 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8)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峒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9) 地面建立消防水池,水池保持水量不小于200立方米,井下建立完善的消防管路系统,按规定设置三通阀门。

(10) 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峒室、检修峒室、材料库、井底车场、采掘工作面附近、皮带运输机头等部位按要求配备灭火器,沙箱等消防器材。

(11) 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

(12)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按规定运送和使用,井下严禁存放。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等,也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洒在井巷或硐室内。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峒室内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13) 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米范围,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14) 每季度按规定对井上下消防管路、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15) 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现场人员应依据《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人员撤离灾区,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工具和器材灭火。

(16) 井下放炮要用安全炸药,炮眼的装药量和炮泥量要符合规定,禁止明火放炮、放明炮、放糊炮、不封泥放炮。

(17) 井下采用不延燃性电缆、运输皮带、胶质风筒等。

(18) 爆破器材的贮存,运输和井下放炮都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19) 严禁砸、碰、摔等损坏井下电器设备的现象,按《规程》规定保持电气设备完好,保护装置齐全,灵活、可靠,严禁电器设备带病运行,防止电气设备损伤造成短路产生火源。

(20) 为了防止地面雷电波及井下引起瓦斯、煤尘、火灾等事故,必须遵守《规程》第四百五十九条的规定。

(21) 充电硐室、永久性中央变电所,井底车场、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等都必须用不燃材料支护,并符合《规程》四百六十百六十一、四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22) 空气压缩机的使用必须符合《规程》四百三十七、四百三十八、四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23) 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必须按《规程》四百九十一条执行, 井下供电设备符合有关规定。

(24)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由指定的,经考试合格的电气设备防爆检验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证后方准下井。

(25) 井下任何地点发生煤体发热,温度升高都要进行化验分析,测定co等,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26) 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都应使用分相屏蔽不延燃橡套电缆。

(27) 火灾事故发生后,灾区人员首先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服从领导,听从指挥,班(组)长迅速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汇报调度室,按照指定的避灾路线,或按矿领导指定的避灾路线撤离。

(28) 当电气设备或电缆着火时,首先要切断电源,来不及切断电源前只能用不导电的阻燃材料进行灭火,如干砂粉状灭火器等。

(29) 当火灾刚发生时,班组长要在安全情况下积极组织灭火,控制火区范围,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

(30) 当坑木、浮煤(受其热源的作用)造成火灾时,可采用水、灭火器、砂子、黄土等不燃材料灭火。

(31) 火灾发生后,在火区影响内的回风流中工作人员要立即打开自救器撤到安全地点。

(32) 当进风的井口、井筒、井底车场及附近发生火灾需要反风时,必须有救灾指挥部的命令。

(33) 矿井主要扇风机接到反风命令后,首先要将井口防爆门的压铁压住防爆门,防止反风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

(34) 矿井一旦需要反风时,要有组织的按照指挥长指定的避灾路线撤人。

(35) 其他应严格按照矿井灭火的有关规定、规范执行。

(36) 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防灭火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向职工贯彻学习。

防灭火管理责任制度:矿井防灭火

适配人群矿长,工程师,救护队员使用场景井下火灾处理,煤层自然发火,火区封闭管理
制度目标防止井下着火出事,保护工人安全,不让煤自己烧起来,管住火苗不乱跑。
职责分工矿长和工程师当总指挥,通风科管密闭和检测,救护队负责封火区和启封,工人发现着火马上报。
核心条款不准糊炮挑杆炮,电焊要批条子,溜煤筒得洒水,火区附近留够煤柱,密闭必须用不燃材料。
执行要求消防仓库天天查,器材少了立刻补;火区卡片10天内上报;封闭火区要三个小队配合;co超0.01%就得盯紧;每班测风流和气体;处理火灾时专人盯数据。

一、总则

1、矿井开采的煤尘都属于自然发火煤层。为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必须成立以企业法人为首的,矿长和工程师参加的防灭火管理机构,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

2、井下火灾的定义

1)明火,井下煤层自然发火或红炭。因生产过程中进行特殊工作,如电焊、放炮引起着火等。

2)井下煤炭、矸石或其他可燃物出现灼热,温度超过70度的。

3)井下某区域内出现火、烟或风流中连续四次出现co浓度达到或超过0.01%。

4)烟雾进入井下,影响采掘工作的。

5)导致瓦斯煤尘爆炸的电火,放炮及其他原因等。

6)井下发生自燃不能直接灭火而加以封闭的区域称为火区。

3、井上下必须建立消防仓库,并储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工具,地面消防仓库应有铁道与井下直通,消防仓库的器材做到有消必补,保证足够的材料和器具。

4、火灾处理完毕后一星期内整理火区卡片并向煤管站和煤管局报告。

二、井下火灾的预防

1、硐室必须设在进风流中,进出口处设置防火铁门,并储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和沙包沙袋。

2、井下设备不能超负荷运行,并定期检修,低压电网每条线都要按负荷大小装设漏电、过流、短路等保险装置,当电流增大发热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3、井下进风流中需要电焊或喷灯时,必须写出安全措施,报煤管站或煤炭局批准后方可施工。

4、预防摩擦产生火花,如溜煤筒、提升绞车、回柱绞车等机械设备,都必须设安全防护设施或洒水装置,防止摩擦火花引燃瓦斯煤尘。

5、放炮施工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糊炮、挑杆炮,严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大块煤矸,炮眼必须使用水炮泥、黄泥封堵,严禁使用粉煤或易燃物代替炮泥,炮眼的封泥量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三、煤层自然发火的预防:

1、矿井必须对已开采的煤层进行煤炭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并严格按照煤炭自然倾向性分类、管理和编制措施。

2、开采自然发火煤层时,应选择丢煤少、坑木消耗低、回采速度快、采掘切割工程量少、巷道与采空区的密闭性好等原则进行巷道布置和合理的采煤方法。

3、开采自然发火的煤层必须后退工开采,在发火期风留隔离煤柱,在隔离煤柱间设置防火门套,防火门套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在煤层发火期内采完。

4、采区隔离煤柱在巷道设计上应力求上下阶段沿倾斜方向一致,在采煤过程中严禁超采、偷采破坏防火煤柱。

5、沿空留巷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的上段联络巷道必须随采随封,一般应在15天内封闭结束,长壁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如果回收困难时,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封闭,必须报告并说明帮因。

6、同一水平同一煤层在火区附近开采时,必须沿走向留20-40米的保护隔离煤柱,靠近火区边缘和通向火区的巷道必须注浆或筑2米以上距离的黄土隔离墙,并配合其他防火措施才能在采区外回采。

7、在火区下方开采时,沿倾斜留足10-20米的隔离煤柱(当煤层倾角变化大于45度为25米)并编制回采措施报煤管站和煤炭局批准后,才进行回采。

8、开采自然发火煤层巷道掘进时严禁用茅草、树枝背帮背顶,必须用竹笆或搪材背帮背顶。

9、地面的小煤窑开采情况在开采前必须调查清楚,对开采深度较大的小煤窑必须设置砖石密闭,黄土填实或注浆。

10、采区内通风设施(如风门、密闭)应设置在围岩坚固、

地压稳定的地点,并保证严密不漏风。

12、在布置新水平和下部采煤工作面时严禁利用遗留风眼作为回风巷。

13、煤层巷道掘进巷道过程中因发生冒顶或突出,棚梁上的浮煤应采取注浆或注石灰水等措施,防止煤炭自燃。

14、上段采空区严禁兼作下段回采工作面的排瓦斯巷,若因瓦斯大,无法解决,非利用不可时,由矿工程师写出措施报煤管站批准后方可实施。

15、回采工作面出现co,有发火征兆时,可以采用均压通风,调节风压等措施,但必须写出措施报煤管局批准实施,并做好调压后观察工作,包括调压后的风量、风压、漏风、气样分析等。

16、矿井在编制采掘作业计划的同时,应根据生产采掘作业地点编制防灭火工作计划。

四、井下火灾处理

1、井下从业人员当发现井下着火,有权迅速报告矿业主及矿长,业主和矿长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根据着火性质和地点进行处理。

2、矿井火灾处理工作应由矿长、工程师担任总指挥,参加处理火灾的人员应服从指挥,任何人不得干预火区的处理工作。

3、处理火灾过程中应指派专人负责检测火区气体成分和井下风流的变化状态,并定时定点地观测结果及时报告矿井灭火指挥中心和井下灭火总指挥。

4、井下电气设备着火应首先切断电源,在未切断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如干粉灭火器、四氧化碳灭火器等进行灭火,严禁用水直接灭火。

5、井下火灾处理时,工作地点的空气中各种气体成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沼气在2%以下时,非救护队人员可在进风侧处理或直接灭火。

6、火灾在处理过程中严禁改变通风系统、风量或风流方向,只能在可能情况下采取降压措施,但必须监视火区气体的变化情况,当瓦斯超过2%时必须解除通风设施,恢复正常通风。

7、井下火灾不能采取直接灭火时,应采取封闭方法,封闭火区时,用不燃材料砌筑密闭。

8、封闭火区时,应先封闭火区相关连的供风系统,简化火区系统,然后再由救护队同时封闭火区进回风巷的密闭,并迅速撤离灾区。

9、火区封闭的全过程,必须有救护队待急,救护队施工时,必须一个小队工作,一个井下待急,一个在地面待令(共计三个小队)。

五、火区防爆

1、在抢救火灾处理中,严防沼气积聚,要采取措施防止风流变化、倒转,严格控制沼气浓度确保灭火人员安全。

2、尽量减少火区内的人员,参与运料人员,在运完后迅速离开,煤矿要指定专人负责清点人数并向火区指挥领导小组报告。

3、当火势较大,用水直接灭火时,先从火源周围慢慢向火源中心供水,切不可用水直接向火源中心灭火,以免引起火灾气体、瓦斯和水分解氢气爆炸。

4、火区封闭后,24小时以内禁止人员进入灾区工作或检查,只有在24小时后,由救护队人员沿进风侧至回风侧依次对火葬区封闭进行检查,48小时后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制定恢复工作的计划。

5、火区有爆炸危险时,必须先采取防爆打电话,预先在火区的进回风巷中设立隔爆墙,隔爆墙的长度不小于4米,24小时视火区稳定后,方能设置永久密闭或采取先封进风,后封回风的方法,减少火区的爆炸危险。

6、永久设施的施工必须由救护队进行,永久设施必须安装取样管、注浆管、放水管和反水池,取样管和注浆管安在密闭的中上部,其余安装在密闭下部。

六、火区的管理、启封和注销

1、每形成一个火区,都要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关系图,由矿井通风部门永久保存,此卡片建立在火区后10天内报煤管局、煤管站。

2、火区封闭,防火领导小组制定火区密闭观测,注浆等积极措施继续灭火工作,并作好处理和观测记录。

3、井下永久性火区密闭的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凡属火区永久性密闭前都必须设置栅栏,提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的警示牌。

2)发现密闭质量不好,闭温升高,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封闭的火区必须经常取样化验分析,掌握火区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

5、火区的启封条件:

1)火区内的co绝迹或稳定在0.001%以下。

2)氧气在5%以下。

3)二氧化碳在大量增加。

4)火区内气温低于30度或水温低于25度。

6、火区启封前,应在启封的密闭外侧设置严密的锁封风门,由救护队员在保持封闭渠完好的状态下,进行启封和侦察火区内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瓦斯、氧气的含量情况以及巷道的完整情况。

7、锁封风门内应备足重新封闭的材料,如果发现火区内有异常变化和复燃现象时应立即重新封闭火区。

8、启封火区的工作由救护队佩带呼吸器在锁封风门内进行,先将回风巷的密闭打开一个小口,进入火区侦察,其余人员应撤离火区。

9、救护队员进入火区检查后,确无问题时,打开封闭风门,让火区气体在主扇负压作用下进行排放,待1小时后,再由救护队员进入火区检查情况,确认无问题时,由指挥小组决定开启火区进风巷密闭。

10、恢复正常通风后的火区,观察三天,三天内都要对火区的气体进行取样分析,火区无复燃迹象后才能恢复火区内的修整和采掘工作,但要采取快采快封的措施。

11、火区面积较大,封闭后火区稳定,要采取措施进行锁封,按启封密闭的方法,由救护队进行锁封。

12、火区经处理以后,通过取样分析,判断火区火的熄灭,并符合熄灭条件时,可写出火区注销报告,报煤管站、局核准。未写出火区注销报告的火区,都应该按照火区进行管理,启封后采完的火区,又无复燃即为自然注销

防灭火管理责任制度:防灭火

适配人群通风技术人员,防灭火专职人员,采掘技术负责人使用场景新水平开拓,新采区启用,回采工作面停产后
制度目标防止矿井着火,减少自燃风险,保护人员安全,保障生产不中断。
职责分工通风队管日常观测和封闭;技术科、通风科负责采样送检;总工程师组织月度分析会;矿长审定重大措施。
核心条款新水平要测煤层自燃性;每旬查自燃危险区;高冒点必须编号挂牌;采后10天内封闭通道;火区启封须报批。
执行要求观测结果报矿长、总工程师、安监站长;每月开防火分析会;检查不合格就罚款;发现火情先灭火再汇报;封闭措施要审批后执行。

防灭火管理的制度

1、矿井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时,由技术科、通风科负责采样,联系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签定,其结果报矿长、总工程师,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2、通风队配备一定数量的分管防火人员,建立健全预防自燃发火管理制度,实施采后封闭措施。

3、加强外因火灾管理,杜绝明火现象。

4、建立煤层自燃观测制度,由通风队负责每旬对全矿井的自燃危险区域进行一次观测,其观测结果报矿长、总工程师、安监站长。

5、矿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召开通风安全生产部门防火分析会,落实防火措施。

6、严格掘进工程质量,减少煤巷掘进高冒。如出现高冒时,必须按高冒点处理,必要时应设引风板以利散热和吹散瓦斯或封堵密闭,所有高冒点都必须编号挂牌管理,因管理不善不及时支护造成高冒,对责任单位罚200-500元,对责任人罚50-100元。

7、矿井开拓布局、采区设计,回采工作面设计均要选择有利于防治自燃发火的巷道布置方法。

8、采掘工作面供风量按作业规程合理配风,确保系统合理。

9、回采过程中应及时封闭通向采空区的通道,最迟不超过10天。停产后必须及时进行采后封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因回收不及时造成无法封闭时要追究其影响单位责任,如通风队管理不力推迟封闭时间,对其罚款100-500元,封闭质量经验收不合格对其罚款100-300元,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10、井上下均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器材必须齐全,满足防灭火需要。通过检查达不到要求规定时,一次罚责任单位100-300元。

11、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或自燃预兆时,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措施直接灭火,并报矿调度室、矿长、总工程师。接到调度汇报后,根据事故性质按照灾防计划处理,及时将受影响地区人员撤离危险区,并积极组织有关人员灭火。

12、井下无法直接灭火或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灭火。通风队及时编制封闭灭火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专业救护队现场组织实施。

13、火区封闭后,要采取注浆、注水、灭火措施,并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观测火区气样,火区需要启封前,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工作。

防灭火管理责任制度:矿井防灭火

适配人群矿井工程师,救护队员,通风技术人员使用场景火区启封,密闭管理,防灭火作业
制度目标防止井下着火出事,保护大家安全,不让煤自己烧起来,管住火苗不乱跑。
职责分工矿长带头管,工程师出主意,通风科记火区卡片,救护队负责封火和启封。
核心条款着火马上报,不能用水灭电火,封火用不燃材料,密闭要设栅栏和警标。
执行要求发现co超0.01%就当着火处理,火区24小时后才准检查,取样化验天天做,报告一周内交上去。

一、总则

1、矿井开采的煤尘都属于自然发火煤层。为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必须成立以企业法人为首的,矿长和工程师参加的防灭火管理机构,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

2、井下火灾的定义

1)明火,井下煤层自然发火或红炭。因生产过程中进行特殊工作,如电焊、放炮引起着火等。

2)井下煤炭、矸石或其他可燃物出现灼热,温度超过70度的。

3)井下某区域内出现火、烟或风流中连续四次出现co浓度达到或超过0.01%。

4)烟雾进入井下,影响采掘工作的。

5)导致瓦斯煤尘爆炸的电火,放炮及其他原因等。

6)井下发生自燃不能直接灭火而加以封闭的区域称为火区。

3、井上下必须建立消防仓库,并储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工具,地面消防仓库应有铁道与井下直通,消防仓库的器材做到有消必补,保证足够的材料和器具。

4、火灾处理完毕后一星期内整理火区卡片并向煤管站和煤管局报告。

二、井下火灾的预防

1、硐室必须设在进风流中,进出口处设置防火铁门,并储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和沙包沙袋。

2、井下设备不能超负荷运行,并定期检修,低压电网每条线都要按负荷大小装设漏电、过流、短路等保险装置,当电流增大发热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3、井下进风流中需要电焊或喷灯时,必须写出安全措施,报煤管站或煤炭局批准后方可施工。

4、预防摩擦产生火花,如溜煤筒、提升绞车、回柱绞车等机械设备,都必须设安全防护设施或洒水装置,防止摩擦火花引燃瓦斯煤尘。

5、放炮施工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糊炮、挑杆炮,严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大块煤矸,炮眼必须使用水炮泥、黄泥封堵,严禁使用粉煤或易燃物代替炮泥,炮眼的封泥量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三、煤层自然发火的预防:

1、矿井必须对已开采的煤层进行煤炭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并严格按照煤炭自然倾向性分类、管理和编制措施。

2、开采自然发火煤层时,应选择丢煤少、坑木消耗低、回采速度快、采掘切割工程量少、巷道与采空区的密闭性好等原则进行巷道布置和合理的采煤方法。

3、开采自然发火的煤层必须后退工开采,在发火期风留隔离煤柱,在隔离煤柱间设置防火门套,防火门套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在煤层发火期内采完。

4、采区隔离煤柱在巷道设计上应力求上下阶段沿倾斜方向一致,在采煤过程中严禁超采、偷采破坏防火煤柱。

5、沿空留巷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的上段联络巷道必须随采随封,一般应在15天内封闭结束,长壁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如果回收困难时,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封闭,必须报告并说明帮因。

6、同一水平同一煤层在火区附近开采时,必须沿走向留20-40米的保护隔离煤柱,靠近火区边缘和通向火区的巷道必须注浆或筑2米以上距离的黄土隔离墙,并配合其他防火措施才能在采区外回采。

7、在火区下方开采时,沿倾斜留足10-20米的隔离煤柱(当煤层倾角变化大于45度为25米)并编制回采措施报煤管站和煤炭局批准后,才进行回采。

8、开采自然发火煤层巷道掘进时严禁用茅草、树枝背帮背顶,必须用竹笆或搪材背帮背顶。

9、地面的小煤窑开采情况在开采前必须调查清楚,对开采深度较大的小煤窑必须设置砖石密闭,黄土填实或注浆。

10、采区内通风设施(如风门、密闭)应设置在围岩坚固、

地压稳定的地点,并保证严密不漏风。

12、在布置新水平和下部采煤工作面时严禁利用遗留风眼作为回风巷。

13、煤层巷道掘进巷道过程中因发生冒顶或突出,棚梁上的浮煤应采取注浆或注石灰水等措施,防止煤炭自燃。

14、上段采空区严禁兼作下段回采工作面的排瓦斯巷,若因瓦斯大,无法解决,非利用不可时,由矿工程师写出措施报煤管站批准后方可实施。

15、回采工作面出现co,有发火征兆时,可以采用均压通风,调节风压等措施,但必须写出措施报煤管局批准实施,并做好调压后观察工作,包括调压后的风量、风压、漏风、气样分析等。

16、矿井在编制采掘作业计划的同时,应根据生产采掘作业地点编制防灭火工作计划。

四、井下火灾处理

1、井下从业人员当发现井下着火,有权迅速报告矿业主及矿长,业主和矿长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根据着火性质和地点进行处理。

2、矿井火灾处理工作应由矿长、工程师担任总指挥,参加处理火灾的人员应服从指挥,任何人不得干预火区的处理工作。

3、处理火灾过程中应指派专人负责检测火区气体成分和井下风流的变化状态,并定时定点地观测结果及时报告矿井灭火指挥中心和井下灭火总指挥。

4、井下电气设备着火应首先切断电源,在未切断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如干粉灭火器、四氧化碳灭火器等进行灭火,严禁用水直接灭火。

5、井下火灾处理时,工作地点的空气中各种气体成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沼气在2%以下时,非救护队人员可在进风侧处理或直接灭火。

6、火灾在处理过程中严禁改变通风系统、风量或风流方向,只能在可能情况下采取降压措施,但必须监视火区气体的变化情况,当瓦斯超过2%时必须解除通风设施,恢复正常通风。

7、井下火灾不能采取直接灭火时,应采取封闭方法,封闭火区时,用不燃材料砌筑密闭。

8、封闭火区时,应先封闭火区相关连的供风系统,简化火区系统,然后再由救护队同时封闭火区进回风巷的密闭,并迅速撤离灾区。

9、火区封闭的全过程,必须有救护队待急,救护队施工时,必须一个小队工作,一个井下待急,一个在地面待令(共计三个小队)。

五、火区防爆

1、在抢救火灾处理中,严防沼气积聚,要采取措施防止风流变化、倒转,严格控制沼气浓度确保灭火人员安全。

2、尽量减少火区内的人员,参与运料人员,在运完后迅速离开,煤矿要指定专人负责清点人数并向火区指挥领导小组报告。

3、当火势较大,用水直接灭火时,先从火源周围慢慢向火源中心供水,切不可用水直接向火源中心灭火,以免引起火灾气体、瓦斯和水分解氢气爆炸。

4、火区封闭后,24小时以内禁止人员进入灾区工作或检查,只有在24小时后,由救护队人员沿进风侧至回风侧依次对火葬区封闭进行检查,48小时后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制定恢复工作的计划。

5、火区有爆炸危险时,必须先采取防爆打电话,预先在火区的进回风巷中设立隔爆墙,隔爆墙的长度不小于4米,24小时视火区稳定后,方能设置永久密闭或采取先封进风,后封回风的方法,减少火区的爆炸危险。

6、永久设施的施工必须由救护队进行,永久设施必须安装取样管、注浆管、放水管和反水池,取样管和注浆管安在密闭的中上部,其余安装在密闭下部。

六、火区的管理、启封和注销

1、每形成一个火区,都要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关系图,由矿井通风部门永久保存,此卡片建立在火区后10天内报煤管局、煤管站。

2、火区封闭,防火领导小组制定火区密闭观测,注浆等积极措施继续灭火工作,并作好处理和观测记录。

3、井下永久性火区密闭的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凡属火区永久性密闭前都必须设置栅栏,提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的警示牌。

2)发现密闭质量不好,闭温升高,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封闭的火区必须经常取样化验分析,掌握火区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

5、火区的启封条件:

1)火区内的co绝迹或稳定在0.001%以下。

2)氧气在5%以下。

3)二氧化碳在大量增加。

4)火区内气温低于30度或水温低于25度。

6、火区启封前,应在启封的密闭外侧设置严密的锁封风门,由救护队员在保持封闭渠完好的状态下,进行启封和侦察火区内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瓦斯、氧气的含量情况以及巷道的完整情况。

7、锁封风门内应备足重新封闭的材料,如果发现火区内有异常变化和复燃现象时应立即重新封闭火区。

8、启封火区的工作由救护队佩带呼吸器在锁封风门内进行,先将回风巷的密闭打开一个小口,进入火区侦察,其余人员应撤离火区。

9、救护队员进入火区检查后,确无问题时,打开封闭风门,让火区气体在主扇负压作用下进行排放,待1小时后,再由救护队员进入火区检查情况,确认无问题时,由指挥小组决定开启火区进风巷密闭。

10、恢复正常通风后的火区,观察三天,三天内都要对火区的气体进行取样分析,火区无复燃迹象后才能恢复火区内的修整和采掘工作,但要采取快采快封的措施。

11、火区面积较大,封闭后火区稳定,要采取措施进行锁封,按启封密闭的方法,由救护队进行锁封。

12、火区经处理以后,通过取样分析,判断火区火的熄灭,并符合熄灭条件时,可写出火区注销报告,报煤管站、局核准。未写出火区注销报告的火区,都应该按照火区进行管理,启封后采完的火区,又无复燃即为自然注销

防灭火管理责任制度:注氮防灭火

适配人群通风管理员,制氮机司机,瓦斯检查工使用场景采空区注氮,工作面随采随注,密闭区惰化
制度目标管住井下注氮这事,不让氧气太低,防止着火,保护大家安全。
职责分工通风部门编计划、查效果、定措施;机电部门修设备、巡管路;司机每天报数据;调度收消息、做记录。
核心条款氧气低于20%马上撤人停机;管路要平直不漏气;氮气浓度不能低于97%;司机必须培训合格才能上岗。
执行要求司机每小时看参数、每天化验、认真记;瓦斯工每班查1次;巡检员带仪器查管路;发现异常立刻汇报处理;设备定期保养维护。

(一)为加强井下注氮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____)第 271 条“采用氮气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煤矿通风管理部门负责注氮防灭火业务管理,包括编制年、季、月注氮工程计划,检查工程实施情况,总结分析注氮防灭火效果,研究和改进注氮技术方案,使用单位负责制定注氮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

(三)地面制氮机房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氧气两用仪报警仪,随时监测机房氧气变化情况,若发现氧气浓度低于 20% 时,立即撤离机房所有人员,同时,注氮机司机向煤矿调度汇报,关停制氮机。每次关停制氮机,制氮机司机必须向煤矿调度汇报,做好相关记录。只有当氧气浓度大于 20% 后,方可恢复作业。地面制氮机房及相关设备由机电管理部门负责定期维修、维护,制氮司机每天必须将井下注氮地点和注氮量、流量、压力、浓度以及设备运行情况等向煤矿调度进行详细汇报,认真做好记录。

(四)井下注氮管路沿棚梁吊挂平直并与供电线路分开。机电管理部门每天必须安排专人对注氮系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漏气、管路损坏等及时处理,确保注氮系统运行

稳定可靠。

(五)煤矿通风管理部门每天安排专人对所管辖的注氮管路进行巡回检查,特别是对正在进行注氮地点的管路进行详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巡检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氧气两用仪和一氧化碳报警仪。

(六)煤矿通风管理部门每天安排专人到注氮地点观测检查,观测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氧气两用仪和一氧化碳报警仪,观测检查时,必须将仪器悬挂在观测地点棚梁下方,检查管路、阀门完好和注氮地点各种有害气体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通风、调度室汇报,然后安排人员采取停止注氮或关闭上一级管路阀门等措施进行处理。

(七)井下制氮机必须安设在有独立回风系统的巷道内,按照相关规定安设传感器。注氮设备安设地点要求顶板完整、支护良好、无杂物堆积、无淋水和粉尘飞扬的地点,保证安装地点风流畅通,不得妨碍人员作业和行走,尽可能选择在用不可燃材料支护的巷道内。

(八)煤矿采取注氮防灭火措施时,制氮机和配套空压机安设点必须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设备入井时由机电副矿长和总工程师进行审批。

(九)煤矿要对疏放水采空区、氧气浓度大于 7% 的已封闭采空区和气体异常的采空区实施注氮。

(十)注氮防灭火系统必须完善、可靠,管路等设施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输氮管应具有良好的气密性和足够的机械强度,经过防腐处理。

2. 管路的铺设应尽量减少拐弯,要求平、直、稳。

3. 注氮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4. 必须建立注氮设备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注氮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等规章制度。

5. 制氮机运行期间操作人员要每小时检查注氮机出口的氧气、流量、温度等参数,作好记录,每天对注氮机取样进行化验分析,确保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小于 97%。瓦斯检查工每班至少对注氮硐室检查 1 次,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6. 煤矿需定期对注氮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7. 注氮机配套的空压机,需按照要求进行检验,确保设备完好。

(十一)采煤工作面采用随采随注的注氮方式时,要针对采空区氧化带范围实施注

氮,一旦工作面回风隅角氧气浓度开始降低,应停止注氮。(十二)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采空区进行注氮。

1. 煤矿通风管理部门必须编制注氮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设计必须对管路敷设、注

氮位置以及注氮参数等进行详细的计算和规定,措施必须要求采煤工作面区域内的氧气

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____)规定。采煤工作面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瓦斯氧气两用仪,随时监测工作面氧气变化情况,若发现氧气浓度低于 20% 时,立即撤离工作面所有人员,同时,向调度室汇报,关停制氮机停止向采空区注氮。只有当氧气浓度大于 20% 后,方可恢复作业。

2. 煤矿通风管理部门利用束管监测系统每班对采空区气体成分进行分析,出具报表

由煤矿分管领导进行审批。若出现异常情况,立即制定措施和方案,进行处理。(十三)其它采空区密闭注氮。

1. 煤矿通风管理部门必须编制注氮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注氮地点,每天安排专人到注氮地点进行观测检查,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氧气两用仪和一氧化碳报警仪,必须将仪器悬挂在观测地点棚梁下方,检查管路、阀门完好和注氮地点各种有害气体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调度室汇报,然后安排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 煤矿通风管理部门利用束管监测系统每班对采空区气体成分进行分析,出具报表由分管煤矿领导进行审批。若出现异常情况,立即制定措施和方案,进行处理。

3. 测风员每周必须对井下所有密闭内各种有害气体进行一次检查,做好记录。

(十四)对完成永久封闭的采煤工作面应实施注氮予以惰化,直至采空区氧气浓度

降到 5% 以下,方可停止注氮。

(十五)煤矿应建立健全注氮防灭火基础资料管理,包括:注氮系统图、注氮台账、注氮设备运转记录等。

防灭火管理责任制度(优选10篇)

防灭火管理责任制度适配人群矿长,总工程师,瓦斯防治中心使用场景井下火灾处置,自燃火灾预防,电气火灾防控制度目标防止矿井火灾发生,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员安全和生产正常。职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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