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流向登记管理制度
| 适配人群 | 爆破安全员,民爆库管员,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 使用场景 | 爆破作业现场,停工停产期间,民爆器材领用 |
|---|---|---|---|
| 制度目标 | 管住民爆物品不乱跑,不让它流到外面去,防止出事,保证安全。 | ||
| 职责分工 | 领导把关审批,保管员盯出入库,安全员现场盯清退,谁出错谁负责。 | ||
| 核心条款 | 买要批文定点买,发要用单编号才给,用完当天退,登记必须天天填清楚。 | ||
| 执行要求 | 每天检查登记本,每月对账,现场有安全员数数监督,退库表不能空、不能假,查到就处理。 | ||
1、设备、设施齐全有效,而且要养犬,实行“人防、技防和犬防”三结合,严格控制民爆物品流向,防患于未然。
2、爆破器材的购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到制定的地点购买,严禁超区域审批,更不能自由买卖,违者追究责任。
3、爆破器材的发放使用,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执行,超量审批的,领导不得批示,无计划和爆破指示单的,雷管未编号的,超期变质的,性能不详的保管不能发放使用,而且要做到“出入库登记天天有,数字清帐物符,日清月结无差错”。
4、爆破现场使用的民爆器材,必须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对实际消耗和剩余的民爆器材,安全员要监督监察,严格清点,及时退库保管,而且认真填写使用、清退登记,即《爆破物品退库登记表》,不得漏填,不得徇私,否则按规定严肃处理。
5、停工停产期间,要将本单位的民爆器材送市物资总库保管,职工回家时,要严格检查,集中送站,绝不能把民爆器材带走,流失于社会,造成不安全隐患。
民爆物品流向登记管理制度:民爆物品流向
| 适配人群 | 库管员,爆破作业人员,生产管理人员 | 使用场景 | 爆破作业现场,器材出入库,生产工序交接 |
|---|---|---|---|
| 制度目标 | 管好爆破器材,别乱用乱放,少出事故,保安全。 | ||
| 职责分工 | 库管员负责发前检查、退时核对、问题上报;生产管理人员盯去向;领用人凭审批单领。 | ||
| 核心条款 | 必须审批才可领;即领即用、用完退回;登记要实;有问题器材不发、分开放、快上报。 | ||
| 执行要求 | 领用当场登记,退回马上核对,登记不符立刻停用,问题当天报上级,库管每天自查,生产人员每周查去向记录。 | ||
为规范民用爆破器材的规范专用,减少安全事故,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民用爆破器材要专人审批后才能领用,未经过审批的人员不得领用民用爆破器材,冒领或没有凭证发放,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安全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为做好民用爆破器材的专用管理,做到即领即用,用完退回,不得将爆破器材乱扔乱放,违反规定者将按相关规定执行,领用要做好各项进出登记。
3、各项登记要与实际相符,库管员要做好发放前的审核、检查及退回是的核对,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反应,不得拖延,更不得隐瞒不报。
4、库管员不得发放有问题的爆破器材给领用人,对已经发现有问题的要与其他完整的区分开来,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5、生产管理人员要及时核查爆破器材的去向登记,发现不符合相关制度要求的,要及时终止或制止使用,做好防范工作。
民爆物品流向登记管理制度:民爆物品销毁
| 适配人群 | 爆破器材保管员,民爆安全管理员,销毁操作持证人员 | 使用场景 | 爆破器材销毁,过期爆破品处理,公安机关查扣处置 |
|---|---|---|---|
| 制度目标 | 防止过期变质爆破器材乱放乱用,避免出事,让销毁有规矩可循。 | ||
| 职责分工 | 人秘保卫科编表、记账、组织销毁;安全领导小组和总经理批表;公安和行业部门备案。 | ||
| 核心条款 | 销毁前要填表审批;必须设警戒区;不能单人操作;禁在恶劣天气干;禁超量炸或烧。 | ||
| 执行要求 | 每次销毁前清点数量,账物对得上;操作员要持证;现场检查清理彻底;签字后才能走人;全程留记录。 | ||
第一节销毁审批
第一条 民用爆破器材的销毁要按《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条 销毁前要编写申请销毁表,内容为被销毁爆炸物品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方法、场地和时间;
第三条 申请表由公司人秘保卫科负责编制,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和总经理审查批准,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第二节 销毁范围
第一条 仓库内变质和过期的民用爆破器材;
第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退货和公安机关查处收回的违规民用爆破器材,退货和收回的爆破器材原则上当天收回,当天销毁,一律不准进入公司产品库。
第三条 销毁程序和方法
第一条 人秘保卫科应建立完整的危险品销毁记录,每次均应清点民爆器材的数量、账物应一致,并与销毁的主要操作人员共同签字;
第二条 销毁时应设置专门的销毁场地,在销毁场地四周应设置警戒区;
第三条 销毁工作不应单人进行,必须具有专业知识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销毁电雷管和导爆管时,销毁人员要远离起爆场所;采用电雷管起爆的爆炸场地,不应设在有射频电源、高压电网和其它有电磁波干扰源的地方;
第五条 采用炸毁法时,引爆一次最大药量不应超过2kg;采用烧毁时,一次最大销毁量不应超过200kg;炸毁法采用的炸毁地点周围应有屏障;
第六条 采用溶解法销毁民用爆破器材耐,应使民用爆破器材全部溶解,最后还应捞出其中的不溶解物另行处理;
第七条 采用化学分解法销毁民用爆破器材时,应使民用爆破器材达到完全分解,其溶液应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后再排入下水道;
第八条 待销毁的民用爆破器材严禁在阳光下暴晒。严禁将销毁不彻底的民用爆破器材随地散失和任意处理;
第九条 严禁在夜间、暴风、雷雨、大雪、大雾和风向不定等恶劣的天气进行销毁作业;
第十条 销毁工作结束后,要对现场进行认真检查清理,不准留有未爆、未燃尽的爆炸物品,现场不准留有未熄的明火;
第十一条 现场人员参与销毁的主要操作人员在销毁记录上签字后撤离。
民爆物品流向登记管理制度:民爆物品装卸
| 适配人群 | 押运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危险货物驾驶员 | 使用场景 | 装卸作业,危险品运输,雷雨天气行车 |
|---|---|---|---|
| 制度目标 | 防止装卸时起火爆炸,避免民爆器材丢失被盗。 | ||
| 职责分工 | 保管员核对证件票据;驾驶员押运员检查包装;装卸工遵守操作规范;安全员监督现场。 | ||
| 核心条款 | 车要熄火制动;禁带火种手机;不穿铁钉鞋;轻拿轻放;不混装混卸;雨天雷天停作业。 | ||
| 执行要求 | 每次作业前检查证件和车辆;全程专人盯守;发现破损立即报告;装卸前做安全教育;违规马上叫停。 | ||
根据wj9049-____《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jt618-____《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为了防止在装卸民用爆破器材过程中发生起火、爆炸事故或造成民爆器材丢失被盗,应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条装卸民用爆破器材必须有公安部门发放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和有效票据,经保管人员审查核对无误方可进行装卸;
第二条机动车辆不应直接进入危险建筑物内,宜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米处进行装卸作业;
第三条装卸作业时,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不应添加燃料;
第四条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高位站台,应设置防止车辆顶撞站台的缓冲件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第五条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作业人员,对所装运的民用爆破器材应掌握其危险性质及应急措施,进入装卸作业区严禁随身携带火种、手机和带电设备,不应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第六条装卸、搬运均应轻拿轻放,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应有带电的设备,严禁翻滚拖拉,或有撬棍、榔头等铁器敲打包装件;
第七条专用运输车装车时,控制装载质量不应超过额定负荷,包装件应码放整齐,码放高度不得超过1.5米,正确使用车内专用捆绑带和挂钩。中途卸车后’及时调整包装件的堆放高度,防止高位坠落和撞击;
第八条装运民用爆破器材时,驾驶员、押运员应对爆破器材的包装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包装要求和破损的要及时报告和处理,同车运输不同品种民用爆破器材时应按表一规定执行。《不同品种民用爆破器材同库存放、同车运输表》;
第九条在暴雨和雷电等恶劣天气情况下,产品不应出入库,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米以内时,或坡度在6%以上且能见度在l o米以内的,应停止行驶;
第十条同一作业场所不准同时装卸相互抵触的民用爆破器材,不应与其它货物同时装卸,公司民用爆破器材(系列)运输车配送时,’先打开车门卸一种民爆器材,运达安全地点后,才能打开另一车门,卸另一种民用爆破器材。严禁同时打开车门卸货,人力运送一次只能搬一件(箱);
第十一条老、弱、病、残、儿童不准装卸民用爆破器材。作业前要对装卸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规定注意事项。
民爆物品流向登记管理制度:民爆物品运输、押运
| 适配人群 | 分管负责人,火工品专管员,民爆押运员 | 使用场景 | 民爆运输,火工品配送,爆破器材退库 |
|---|---|---|---|
| 制度目标 | 管住民爆物品运输押运的事,不让出安全问题,让每辆车都安安全全跑起来。 | ||
| 职责分工 | 分管负责人总负责安全;火工品专管员办手续、登记、协调配送退库;大家都要检查车和消防器材。 | ||
| 核心条款 | 不许混装雷管炸药;不许超量超高;车要稳、链要带、速要控;装货得牢靠严实。 | ||
| 执行要求 | 每次出车前查车查装备;装货交货全程登记;运输中按规行驶;每月做车辆性能评估留档;安全检查天天有。 | ||
1、分管负责人是民爆物品储存、押运、运输的主管责任人,对民爆物品储存、押运、运输的安全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在公司的领导下做好民爆物品储存、押运、运输工作。
3、严格遵守运输安全押运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带有安全隐患车辆装货运行。装货要平稳牢固严实。带好安全防护链,按规定速度行驶,保证运输车辆押运安全可靠运行。
4、火工品专管员理办好装运提货、交货的交验手续,按计划装运品种、数量、及流向登记,作好车辆出领入登记。
5、火工品专管员、做好矿井爆破器材使用、配送、退库的协调工作,做到不超储存。
6、严禁雷管、炸药及其它物品混装,或超高、超量装运。
7、承担民爆物品车辆进行同时安全性能测试,和消防器材的检查;建立好运行车辆性能评估档案,确保民爆物品运输安全。
民爆物品流向登记管理制度:民爆物品管理“六种簿册”登记
| 适配人群 | 爆破作业人员,涉爆保管员,押运员 | 使用场景 | 爆破作业现场,涉爆物品储存库,爆破器材清退 |
|---|---|---|---|
| 制度目标 | 管好爆炸物品,让每一步都有记录,防止乱来,出事能查到人。 | ||
| 职责分工 | 保管员填出入库本、领取清退本、雷管编码本;值班员填交接本、外来登记本;管理人员填检查本。 | ||
| 核心条款 | 六种簿册必须用,每项操作都要记,字要写清楚,不能漏填、涂改、代签。 | ||
| 执行要求 | 从领用到清退全过程登记,保存两年,公安随时抽查,填错要重填,不填要被问话。 | ||
1、为加强监管,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公安机关在涉爆企业推行爆炸物品管理“六种簿册”登记制度。
2、“六种簿册”即《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工业雷管发放编码登记本》、《值班巡守人员交接登记本》、《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登记本》、《安全检查登记本》。由市局规范设计,统一印制。
3、“六种簿册”由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涉爆从业人员使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爆破器材的出库、入库、领取、使用、清退,爆破器材储存库(区)的安全防范和安全检查,都必须纳入登记范围,保存两年,做到有据可查。
4、按照涉爆从业人员职责分工,《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工业雷管发放编码登记本》由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和安全负责人按规定内容填写。《值班巡守人员交接登记本》、《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登记本》由值班巡守人员填写。《安全检查登记本》由涉爆企业管理人员填写。如实填写“六种簿册”,字迹必须工整、认真。
民爆物品流向登记管理制度:民爆物品
| 适配人群 | 爆破员,炸药库保管员,民爆采购员 | 使用场景 | 民爆采购,井下运输,炸药贮存 |
|---|---|---|---|
| 制度目标 | 防止民爆物品丢掉、被偷,避免出事故,保护大家安全和公司生产。 | ||
| 职责分工 | 民爆办管审批监督,供应部编计划,物资部买货,炸药库保管员收发,武保安环部检查。 | ||
| 核心条款 | 买要证件,运要专车专人,存要专库专柜,领要用证审批,用完必须清退。 | ||
| 执行要求 | 采购验收签字入库,运输分装限速限人,库房双人值班登记,每月盘存核对,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 ||
为加强民爆物品的管理,防止丢失、被盗和民爆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制定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一、民爆物品的购买
1、购买民爆物品必须凭公安机关签发的《民爆物品购买证》到指定的供货单位购买。
2、民爆物品的采购计划由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根据库存定额、库存余额量和生产计划上报供应部,由供应部计划员编制好民爆物品采购计划表,经逐级审批后交物资部执行。
3、采购员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品种、规格、数量采购,与供货单位清点核对好后方可装运进矿。
4、严格执行验收入库手续。民爆物品运进矿后,物资部通知供应部,由供应部负责组织验收,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物资部采购员、炸药库保管员参加验收,按品种、规格、数量逐一清点核对并填写验收单,确认无误后,采购员、保管员和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监督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办理好验收手续后立即入库。
5、采购员凭供货单位增值税发票,经审批的采购计划和验收单报帐。
二、民爆物品的运输
1、民爆物品从供货单位到公司区间的运输,必须由具有《民爆物品运输证》资质的单位承担
2、在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
(2)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不能运输爆破器材;
(3)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应与爆破器材同罐乘坐;
(4)用罐笼运输硝铵类炸药,装载高度不应超过矿车车高;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不应超过两层,层间应铺软垫;
(5)用罐笼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升降速度不应超过2m/s;斜井卷扬运输爆破器材时,速度不应超过1m/s;
(6)爆破器材不应在井口或中段马头门停留。
3、用电机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列车前后设“危险”标志;
(2)在装爆破器材的矿车与电机车之间,以及装炸药的矿车与装起爆器材的矿车之间,应用空矿车隔开。
4、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2)不能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厢)内,不能放在衣袋里;
(3)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能乱丢乱放,无人看管;
(4)不能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能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5)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雷管200发;拆箱(袋)运搬炸药20kg;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6)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能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三、民爆物品的贮存
1、民爆物品必须存放在符合规范要求的专用仓库内,并需经公安机关审批发给《民爆物品贮存许可证》方可贮存。
2、炸药库每间库房贮存民爆物品的数量,不能超过库房设计的允许贮存药量。
3、爆破器材的贮存,应遵守以下规定:
(1)爆破器材应码放整齐、稳当,不得倾斜;
(2)爆破器材包装箱下,应垫有大于0.1m高度的垫木;
(3)爆破器材的码放,应有0.6m以上宽度的安全通道。爆破器材包装箱(袋)与硐壁的距离大于0.4m;
(4)爆破器材的码放高度,不宜超过1.6m;
(5)存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箱,应放置在木质货架上,货架高度不宜超过1.6m,架上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和各种雷管箱不应叠放。
4、因工作需要设置临时存放点,必须设在靠近专用回风巷道处,距人行巷道不小于25米;临时存放点存放的炸药不得超过500kg,雷管不得超过一箱;临时存放点必须指定专人看管;设立临时存放点必须经大冶市公安局批准备案。
5、井下炸药库的库容量限制:炸药不应超过三昼夜的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应超过十昼夜的生产用量。最大贮存量不能超过:硝铵类炸药3000kg;硝化甘油炸药500 kg;雷管20000发;导火索30000m;导爆索30000m;导爆管60000m。
6、爆破器材宜单一品种专库存放。受条件限制的,同库存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则应符合下表规定。
爆破器材名称
雷管类
导火索
硝铵类炸药
甘油类炸药
导爆索类
○
×
注:1、○表示可同库存放,×表示不应同库存放。
2、雷管类包括火雷管、导爆管雷管。
3、导爆索类包括各种导爆索和以导爆索为主要成分的产品,包括继爆管和爆裂管。
4、硝铵类炸药,包括以硝酸铵为主要成分的各种炸药。
四、炸药库的照明
1、应采用防爆型或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电线应采用铜芯铠装电缆。
2、井下炸药库的电压应为36v。
3、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或壁槽,不应安装灯具。
4、电源开关或熔断器,应设在铁制的配电箱内,该箱应设在辅助硐室里。
五、炸药库的管理
1、炸药库应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不应存放与管理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2、进入炸药库禁带烟火及其他引火物,不能穿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衣服,不能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炸药雷管箱。
3、应经常测定炸药库内的温度和湿度,并每天至少填写值班记录一次,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渗油、冻结和硝铵类炸药吸潮结块,应及时处理。炸药库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警报装置应定期检查。
4、井下各个炸药库,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制、治安保卫制度、防火制度、保密制度等,爆破器材应分品种贮存,分类管理。
5、执行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
6、保管员必须每班有两人负责炸药库看守值班,24小时轮流守护,不得脱岗、睡觉和进行其他活动,严格执行交接班手续,发现保管员离岗,坚决调离本岗位。
7、收存和发放民爆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每周炸药库与各领用单位材料员一起对民爆物品领用情况进行核对,每月必须交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进行一次盘存清点。
8、武保部、安环部、供应部联合进行对民爆物品管理的专项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9、发现民爆物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七、爆破器材的收发
1、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个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测。
2、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领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领用单位应根据生产需要凭证领料。爆破员领取民爆物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再报公司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审批。炸药库保管员不得向无审批手续的爆破员发放爆破器材。
3、变质的、过期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能发放使用。
4、爆破器材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5、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炸药库入口处进行,不能在库房硐室或壁槽内发放。领用爆破器材人员只能站在门外领取,不能进入炸药库内。
八、爆破器材的检验和销毁
1、各类爆破器材的检验项目,应参见产品的技术条件和性能标准,检验方法严格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检测检验按公司《民爆物品检测检验制度》执行。
2、爆破器材的外观检验由炸药库保管员负责定期抽样检查。爆炸性能检验,应在安全的地方进行,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3、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应抽样进行性能检验。对超过贮存期、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破器材,应进行严格的检验,并由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根据检验结果,确认其能否继续使用或销毁。
4、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销毁。
5、销毁爆破器材时,应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及时间,报公安部门批准或直接送公安部门销毁。
6、销毁工作应根据公司总工程师的书面批示进行。销毁工作不能单人进行,操作人员应是专职人员并经专门培训合格拿到资质证书。销毁后应有二名以上人员签名,并建立台帐及档案。
7、销毁爆破器材,不能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天气里进行。不能继续使用的剩余包装材料,经检查确认没有雷管和残药后,可用焚烧法销毁。
8、销毁爆破器材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残存爆破器材,应收集起来,进行销毁。
9、销毁爆破器材,可采用爆炸法、焚烧法、溶解法、化学分解法。
10、销毁场地应选在安全偏僻地带,距周围建筑物不应小于200m,距铁路、公路不应小于50m。
九、民爆物品的使用和管理
1、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担任,严禁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对持证的爆破员每年复训、复审一次;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员或因工作岗位变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及时收回《爆破员作业证》,交回发证单位。
2、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和《井下爆破警戒制度》,现场要有专人指挥。爆破开始前,要在危险区边界、有关通道设置岗哨和警戒标志,实施爆破前发出预告信号,确认危险区人员、设备撤至安全地点后,才能发出起爆信号。爆破并经过充分通风,确认安全后发出解除信号。
3、井下贯通巷道应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都要在图上填明进度。两对掘的工作面相距15m时,只准一个面向前掘进,并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设置警戒。
4、间距小于20m的两平行巷道中的一个工作面爆破时,须通知相邻工作面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5、天井掘进到距上部巷道约7m时,测量人员必须测定贯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
6、距炸药库30m以内的区域禁止爆破。在离炸药库30-100m区域内爆破时,禁止任何人员留在库内。
7、中深孔爆破应有爆破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并事先向有关单位和人员通知。
8、在使用中如发现雷管、炸药丢失、被盗,必须及时上报保卫部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领料单位每周安排材料员与炸药库保管员核对领用数量,每月20日对当月使用量进行总审核,材料员及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地面临时爆破作业须填写临时爆破申请单,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安环部、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盖章后,方可领用民爆物品。
9、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卖、转借民爆物品,严禁使用民爆物品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民爆活动。
10、安环部、保卫部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要经常下井检查,发现无证人员从事爆破,每次对当事人罚款200元;爆破时不发警告信号,危险通道入口处不设岗哨或悬挂警示牌,罚该班组500元;雷管、炸药混装混放,每次罚当事人200元;个人随身衣服携带雷管等爆破物品每次罚200元;乱丢、乱放、乱存民爆物品的生产单位,每枚雷管罚100元、炸药每50克罚500元、导火索每米罚100元,并取消当事人所在班组当月治安奖和安全奖。
二00八年五月
民爆物品流向登记管理制度:民爆物品出入库
| 适配人群 | 安全主管副经理,专职库管员,现场安全监督员 | 使用场景 | 民爆物品入库,民爆物品出库,爆破器材发放 |
|---|---|---|---|
| 制度目标 | 管好炸药进出库,防止乱放乱拿,保证用的时候安全可靠。 | ||
| 职责分工 | 安全副经理在上面指导。库管员天天盯着进出库的事,啥都得管。 | ||
| 核心条款 | 没运输证不收,数量不清不收,超量混存不收,过期变质不收。发货也要四不发,单据不对、车不行、数量错、东西坏了都不发。 | ||
| 执行要求 | 每次进出库前检查车辆,防火罩、接地线都要看。装卸时安全员必须在场,工人穿好防护服。每天清点数量,账本要天天记、每月对,做到账和实物一样多。发现不对马上查,查不出就报总经理。 | ||
一、目的
为了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出、入库管理,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
二、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的具体管理办法和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管理。
三、职责
1、安全主管副经理指导出入库的管理。
2、库管员全面负责出入库的管理。
四、程序
1、民爆器材的出入库。在总经理和安全生产科负责人的领导下,公司民用爆炸物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入库、出库,必须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产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民用爆炸物品产品库存及出入库的产品品种、规格和数量准确无误。
2、收存爆炸物品要坚持四不入:即
(1)没有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或没有其它规定的手续不入库;
(2)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不清不入库;
(3)库内混存、超量不入库;
(4)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入库。
3、发放爆炸物品要坚持四不发:即
(1)没有本单位发货单据不发;
(2)运输爆炸物品的工具不当和没有押运人员的不发;
(3)品种、数量与单据不符不发;
(4)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发。
4、产品出入库之前,安全管理人员、库管员,认真检查专用运输车辆是否合乎安全要求(是否带防火罩、静电接地是否完好等),保证安全可靠后方可进入库区。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出入库区车辆的记录。
5、产品出库时本着先进先出的原则,按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出库。
6、出入库时必须有专业的安全人员在现场监督,装卸人员穿戴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按装卸规程的规定进行装卸作业。
7、库管员必须定期清点库存量、入库数、出库数,应详细准确,做到帐物相符。收、发爆炸物品要有登记帐目,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8、库管员负责监督核对非电导爆管雷管出入库编码登记工作。
9、出入库的爆破器材实物、数量、规格和货单不符时,应予以扣留,并及时复查;如找不出原因,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处理。
10、危险品库房的各种管理帐目记录清晰、准确无误(危险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合格证、危险品运输证等),详细认真填写。
五、记录
来客登记表(外来人员及车辆出入库区日志)。
民爆物品流向登记管理制度:民爆物品档案
| 适配人群 | 销售许可证经办人,民爆仓库管理员,配送运输调度员 | 使用场景 | 销售许可办理,仓库建设验收,民爆物品运输 |
|---|---|---|---|
| 制度目标 | 管好民爆档案,防止资料乱放丢掉,让检查时能马上找到。 | ||
| 职责分工 | 业务科管流转资料,人秘保卫科管安全设备和仓库资料,财务科管财务资料。 | ||
| 核心条款 | 销售许可、仓库建设、购买运输证、票据凭证、特种人员证、流向监控、车辆证件、例会检查记录都要存档。 | ||
| 执行要求 | 各部门日常管好自己那块,每月最后一天交公司统一归档。档案员收齐后编号上架,领导不定期抽查。 | ||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将下列相关资料纳入民爆档案管理:
第一条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申请办理销售企业的销售许可证及相关资料;
第三条民爆专用仓库建设的相关资料;各类安全设施相关资料;
第三条经营活动中民爆物品的购买证、运输证及货物入库资料;购买单位的购买证、运输证、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
第四条经营活动中各类票据、银行转账凭证;
第五条特种人员的培训资料、上岗资格证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监控民爆物品流向的相关资料,如:配送运输资料、民爆物品交接清单、雷管的编码及备案存查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对专用车辆的合格证、行驶证、年检年审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公司安全例会记录安全检查记录;
第九条安全检查及安全整改资料;
第十条经营流转业务中的相关资料由业务科人员资料、安全设备资料及仓库建设资料由人秘保卫科、财务资料由财务科分别进行日常管理,并按有关规定整理,每月月末纳入公司统一管理。
民爆物品流向登记管理制度:民爆物品运输
| 适配人群 | 爆破器材驾驶员,民爆运输押运员,危货运输操作员 | 使用场景 | 爆破器材运输,危险品押运,民爆物品装卸 |
|---|---|---|---|
| 制度目标 | 管住爆破器材运输安全,不让出事,不让人乱开车、乱装货、乱停车。 | ||
| 职责分工 | 安全部门定规矩、查证件、做培训;司机自己守规矩;押运员盯紧货物和手续。 | ||
| 核心条款 | 证要齐、车要好、货要稳、标志要亮、衣服不能带静电、路滑要防滑、停车要挑地方。 | ||
| 执行要求 | 上岗前必须考过试、拿证;车得按时年检;每次出车前核对单子和证件;路上随时注意火源和人群;企业每阵子就得复习安全知识。 | ||
第一条运输民用爆破器材必须提供公安机关发放的((爆炸物品运输证》;
第二条承运人员(驾。驶员、押运员)首先核对用户所办理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并与专用提货单上的品种、数量、发货单位、到达单位一致后,方可启运;
第三条运输车辆严禁带病出车,车辆应按时接受检验,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应行驶;
第四条车厢内应有防止移动和撞击的固定装置;,
第五条车身外应有符合gb13392规定的标志;
第六条采用厢式运输车,要有良好的散热装置;
第七条车厢的黑色金属部分应用导静电胶皮、木板等不易产生静电的非金属材料衬垫(用木箱或纸箱包装者除外);
第八条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车轮应采取防滑安全措施;
第九条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汽车司机除取得公安部门批准的与驾驶车辆相对应的正式驾照外,还应具有5*104km和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由企业安全部门考核批准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从事运输、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作业人员,对所运的民用爆破器材应掌握其危险性质及应急措施。进入装卸作业区严禁随身携带火种,不应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第十一条运输民用爆破器材应配备押运人员。押运员应随车携带符合行政许可审批要求的有关证件,应掌握押运产品的数量、质量、规格、批次和装载等情况,了解所载物品的主要危险特性和安全防护知识。押运员在接收民用爆破器材时应与库房管理人员当面点清数量,运至接收地时应与接受人员办理好有关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从事民用爆破器材运输的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预案训练。应经常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进行安全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车辆,不应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宿舍区、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停车。当车辆通过铁路道i=i时,应注意铁路信号和加强观察。遇有火车通过时,车辆应停于停车线以外的地方,无停车线的,应停在距钢轨5米以外:严禁超车抢行。行使速度应按jt618-____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种车辆的装载量不应超过额定负荷。车辆起停时,应避免突然起动和急刹车。驾驶员离车时,应拉紧手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车辆不应停放在纵坡大于5%的路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