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处罚办法

适配人群安全监管人员,现场指挥人员,班组长使用场景特殊作业监管,高危工序管控,交叉作业协调
制定目的怕大家瞎指挥、乱操作、不守纪律,出安全事故。现场老有人图省事、凭经验、走捷径,容易出事。
适用范围所有干活的人、所有干活的地方、所有设备和活儿。
职责分工干部管安全检查,班组长盯现场,员工守规矩。谁出事谁负责,领导也要担责。
管理要求查违章指挥、查违章操作、查劳动纪律。搞安全教育、班组活动、媒体宣传、群众监督。
监督与检查安全部门查违章,人事查纪律,党群搞宣传。发现就罚钱扣分,部门负责人盯着整改,不交罚款从工资里扣。

反违章指挥 反违章操作

和反违反劳动纪律考核处罚实施办法

(暂行)

为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现象,进一步强化对“三违”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习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指挥部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三违”行为的辩识

“三违”行为是指在生产作业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盲目性违章、盲从性违章、无知性违章、习惯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以及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第二条纠正“三违”行为的措施

1、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查处“三违”行为:

(一)各级干部、管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二)各级生产组织、指挥和协调人员是否按照安全生产“五同时”规定组织生产;

(三)关键生产环节和重要生产工序是否执行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四)生产岗位、施工作业现场操作人员是否遵守工艺纪律、施工纪律、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2、各部门要持续开展反对部分管理人员中容易出现的重生产、重效益、忽视安全的不良倾向,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意识教育,使他们真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遵章守纪的带头人。

3、针对部分员工“违章不一定出事故”的侥幸心理,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分析其危害性,启发员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章守纪。

4、各部门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的自查自纠活动,有针对性的利用队站、班组安全活动开展安全知识问答、技术练兵、事故案例讨论等教育活动,对不安全行为乃至成为习惯的主观因素进行认真分析,制定纠正措施,认真加以纠正。

5、安全部门重点组织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处人事劳资部门组织劳动纪律检查,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6、党群宣传部门和商情信息科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形成“三违”行为人人喊打的舆论氛围,促使员工养成自我约束、自我防范、规范操作、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良好习惯。

7、工会、共青团、女工组织在开展的“安康杯”、“五标”素质工程、“女工身边无事故”等活动中,把反“三违”作为主题和主要内容,组织开展活动。

8、各部门要落实“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及时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关心员工的生活,积极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帮助员工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避免员工在工作中因担心完不成任务等冒险违章。

第三条“三违”行为的查处和考核

处相关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违”行为除批评教育外,还可参照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以及处基础工作检查考核办法和hse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一、发现以下违章指挥行为,扣除部门季度安全考核分10-20分,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1、不办理审批手续进行动土、动火、进入有限空间、电路检修以及超长、超宽和30吨以上吊装等特殊作业。

2、特殊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监护或现场安全监护以各种理由不坚持在现场。

3、设备修理无方案、施工维修无设计或设计未按规定审批。

4、有设计或方案不执行。

5、试压、干混、吊装以及危化品接卸、储存、发放不执行工艺纪律。

6、夜间或特殊气候条件下无保障措施强行冒险作业。

7、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

8、不给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发现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穿戴劳动防护服装不规范时不及时纠正。

9、装卸、施工作业不与承包商签定安全协议。

10、交叉作业没安排统一的安全协调人。

11、危险化学品区作业不使用防爆工具、不佩带防护用品。

12、管理人员为赶进度强令工作人员减少安全防范环节、省缺有关操作要领和过程。

二、发现以下违章操作行为,扣除部门季度安全考核分10-15分,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1、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不包括龙门吊日常装卸操作)。

2、安全帽不系护带,现场装卸、试压、维修作业和安全监护人员不穿劳保鞋。

3、操作砂轮机不戴护目镜,在转动的部件附近戴手套进行维修、润滑、涂抹等作业或直接用手接触转动、滑动的物件和绳索。

4、作业现场、物资仓库内、危险化学品和易燃品储存区吸烟或将烟头扔在这些位置。

5、在岗位期间,工衣穿着不规范,上衣和工裤不统一。

6、转动和滑动设备和设施的操作人员留长发不戴工作帽。

7、高压作业未将人员疏散到安全区,高压管线周围站人,高压管线未泻压完毕对其进行维修作业。

8、下水管道内施工完不及时盖好井盖或破坏这些设施的行为。

9、施工场所梯子不稳固或单独在梯子上站立作业。

10、高处作业时,工具无保险绳。

11、管沟施工不设围栏和警示标志,施工完毕不不盖盖板。

12、野蛮搬运化学危险品,使用化工物资随意掂衬物品,随意排放、丢弃化学危险品及包装物。

13、在宿舍、营房使用电炉,人离开房间不关闭电器电源。

14、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配电柜上(内)摆放杂物。

15、电工作业前不验电,不按规定装设地线和挂标示牌。

16、电线*,绝缘损坏,电器无防护罩。

17、单独一人从事电气检修工作,无人监护。

18、氧气瓶、乙炔瓶相互间的距离不够5米或距明火不够10米,周围摆放杂物,安全标识和安全附件不全。

19、电焊机接地线不规范,电焊机停用时不断电。临时用电布线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20、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用电不使用安全电压。

21、动土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回填恢复地面设施,随意堆放处理建筑垃圾。

22、施工人员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21、吊装设备和管材不按规定使用引绳。

22、无人指挥起吊重物或指挥吊车不戴指挥标志。

23、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绳套起吊重物。

24、在起吊物下面逗留、穿越。

25、超速行驶。

26、强超抢会。

27、乘车不系安全带。

28、逆向行驶,转弯不提前打转向灯。

29、驾驶车辆和操作其它设备时吸烟、使用手机。

30、车辆行驶时向窗外抛洒杂物。

31、向路面排放污水、原油、酸碱、化工材料等物质。

32、场内特种作业车辆搭乘人员。

33、设备设施运行期间对其进行维修作业。

34、特种设备作业时在抓斗、叉斗和设备不安全部位站人。

35、检修设备停放在陡坡、斜面等位置。

36、驾驶厂商的机动车辆。

三、发现以下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扣除部门季度考核分5-20分,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50元。

1、不按时上班,迟到、早退。

2、脱岗、窜岗或在岗位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酒后上班或上班喝含酒精的饮料。

4、未经安排或同意私自顶岗、换岗。

5、干部不按规定值班,重点工作、特殊作业等应该在现场的时候不在现场。

四、发现以下言语和思想,扣除部门季度考核分5-10分。

1、散布事故不可避免论。

2、出现违章说“以前都是这样干的,没事”或表达相近的意思。

3、对确认的违章事故不认识错误,吸取教训,找有关管理检查人员论理。

4、无故不参加安全培训教育或参加培训教育不认真,对上级规定和文件精神说“不知道”等。

第四条处质量安全和劳资管理部门以及各级管理人员对各种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可反映到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门对出现的“三违”行为向责任部门发出书面通知,由责任部门负责人组织整改。对“三违”现象,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追查分析,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给予帮教或处罚。需要罚款的安全部门开具罚款单,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追缴罚款,在规定期限上交财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上缴的,从部门负责人工资中代扣。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三违”行为导致伤、亡事故的,依据事故管理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年内个人累计出现3次以上“三违”行为,待岗学习,由劳资部门重新考核后上岗。

第八条因严重违章和屡查屡犯的顽固性“三违”,扣除部门安全考核分50分,对责任人加倍罚款。

第九条部门累计5次以上“三违”行为,当年不得参加安全先进评选。

第十条鼓励员工拒绝违章指挥,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施工作业场所有权拒绝工作或操作。

第十一条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对责任人罚款同等金额进行奖励,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先进评选。

第十二条对“三违”现象罚款财务部门列专项科目管理,用于表彰奖励处安全先进和用于安全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在处组织的基础工作检查中发现“三违”现象按基础工作考核扣分并可同时对责任人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处罚和奖励低于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安委会。

三违处罚办法:项目施工人员三违处罚

适配人群现场安全监护人,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使用场景特殊作业监管,交叉作业协调,有限空间作业
制定目的怕现场乱指挥、乱操作、不守纪律出事故。大家干活容易马虎,想提前管住这些事。
适用范围所有在现场干活的人,包括干部、班组长、操作工,还有施工点、设备、各种作业。
职责分工干部要盯现场查问题,班组长带好头守规矩,工人自己按步骤做、戴好防护、不偷懒。
管理要求特殊作业必须审批,有人盯着;危险地方用防爆工具;高空系安全带;电焊氧气瓶摆对位置;不许酒后上岗。
监督与检查安全部门和干部一起查,发现就开单子罚钱扣分。部门负责人得催着交罚款,拖着不交就从工资里扣。整改不到位再罚。

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现象,进一步加强对“三违”行为的控制,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习惯,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三违”产生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二条 纠正“三违”行为的措施

1、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查处“三违”行为:

(一)各级干部、管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二)各级生产组织、指挥和协调人员是否按照安全生产“五同时”规定组织生产;

(三)关键生产环节和重要生产工序是否执行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四)生产岗位、施工作业现场操作人员是否遵守工艺纪律、施工纪律、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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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三违”行为的查处和考核

处相关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违”行为除批评教育外,还可参照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以及处基础工作检查考核办法和hse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一、发现以下违章指挥行为,扣除部门季度安全考核分10-20分,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1、不办理审批手续进行动土、动火、进入有限空间、电路检修以及超长、超宽和30吨以上吊装等特殊作业。

2、特殊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监护或现场安全监护以各种理由不坚持在现场。

3、设备修理无方案、施工维修无设计或设计未按规定审批。

4、有设计或方案不执行。

5、试压、干混、吊装以及危化品接卸、储存、发放不执行工艺纪律。

6、夜间或特殊气候条件下无保障措施强行冒险作业。

7、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

8、不给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发现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穿戴劳动防护服装不规范时不及时纠正。

9、装卸、施工作业不与承包商签定安全协议。

10、交叉作业没安排统一的安全协调人。

11、危险化学品区作业不使用防爆工具、不佩带防护用品。

12、管理人员为赶进度强令工作人员减少安全防范环节、省缺有关操作要领和过程。

二、发现以下违章操作行为,扣除部门季度安全考核分10-15分,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1、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不包括龙门吊日常装卸操作)。

2、安全帽不系护带,现场装卸、试压、维修作业和安全监护人员不穿劳保鞋。

3、操作砂轮机不戴护目镜,在转动的部件附近戴手套进行维修、润滑、涂抹等作业或直接用手接触转动、滑动的物件和绳索。

4、作业现场、物资仓库内、危险化学品和易燃品储存区吸烟或将烟头扔在这些位置。

5、在岗位期间,工衣穿着不规范,上衣和工裤不统一。

6、转动和滑动设备和设施的操作人员留长发不戴工作帽。

7、高压作业未将人员疏散到安全区,高压管线周围站人,高压管线未泻压完毕对其进行维修作业。

8、下水管道内施工完不及时盖好井盖或破坏这些设施的行为。

9、施工场所梯子不稳固或单独在梯子上站立作业。

10、高处作业时,工具无保险绳。

11、管沟施工不设围栏和警示标志,施工完毕不不盖盖板。

12、野蛮搬运化学危险品,使用化工物资随意掂衬物品,随意排放、丢弃化学危险品及包装物。

13、在宿舍、营房使用电炉,人离开房间不关闭电器电源。

14、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配电柜上(内)摆放杂物。

15、电工作业前不验电,不按规定装设地线和挂标示牌。

16、电线裸露,绝缘损坏,电器无防护罩。

17、单独一人从事电气检修工作,无人监护。

18、氧气瓶、乙炔瓶相互间的距离不够5米或距明火不够10米,周围摆放杂物,安全标识和安全附件不全。

19、电焊机接地线不规范,电焊机停用时不断电。临时用电布线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20、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用电不使用安全电压。

21、动土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回填恢复地面设施,随意堆放处理建筑垃圾。

22、施工人员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23、吊装设备和管材不按规定使用引绳。

24、无人指挥起吊重物或指挥吊车不戴指挥标志。

25、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绳套起吊重物。

26、在起吊物下面逗留、穿越。

27、超速行驶。

28、强超抢会。

29、乘车不系安全带。

30、逆向行驶,转弯不提前打转向灯。

31、驾驶车辆和操作其它设备时吸烟、使用手机。

32、车辆行驶时向窗外抛洒杂物。

33、向路面排放污水、原油、酸碱、化工材料等物质。

34、场内特种作业车辆搭乘人员。

35、设备设施运行期间对其进行维修作业。

36、特种设备作业时在抓斗、叉斗和设备不安全部位站人。

37、检修设备停放在陡坡、斜面等位置。

38、驾驶厂商的机动车辆。

三、发现以下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扣除部门季度考核分5-20分,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50元。

1、不按时上班,迟到、早退。

2、脱岗、窜岗或在岗位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酒后上班或上班喝含酒精的饮料。

4、未经安排或同意私自顶岗、换岗。

5、干部不按规定值班,重点工作、特殊作业等应该在现场的时候不在现场。

四、发现以下言语和思想,扣除部门季度考核分5-10分。

1、散布事故不可避免论。

2、出现违章说“以前都是这样干的,没事”或表达相近的意思。

3、对确认的违章事故不认识错误,吸取教训,找有关管理检查人员论理。

4、无故不参加安全培训教育或参加培训教育不认真,对上级规定和文件精神说“不知道”等。

第四条 处质量安全和劳资管理部门以及各级管理人员对各种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可反映到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第五条 安全管理部门对出现的“三违”行为向责任部门发出书面通知,由责任部门负责人组织整改。对“三违”现象,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追查分析,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给予帮教或处罚。需要罚款的安全部门开具罚款单,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追缴罚款,在规定期限上交财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上缴的,从部门负责人工资中代扣。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三违”行为导致伤、亡事故的,依据事故管理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年内个人累计出现3次以上“三违”行为,待岗学习,由劳资部门重新考核后上岗。

第八条 因严重违章和屡查屡犯的顽固性“三违”,扣除部门安全考核分50分,对责任人加倍罚款。

第九条 部门累计5次以上“三违”行为,当年不得参加安全先进评选。

第十条 鼓励员工拒绝违章指挥,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施工作业场所有权拒绝工作或操作。

第十一条 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对责任人罚款同等金额进行奖励,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先进评选。

第十二条 对“三违”现象罚款财务部门列专项科目管理,用于表彰奖励处安全先进和用于安全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 在处组织的基础工作检查中发现“三违”现象按基础工作考核扣分并可同时对责任人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处罚和奖励低于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的按规定执行。

三违处罚办法:矿山三违处罚

适配人群爆破作业人员,绞车司机,耙斗机操作工使用场景采掘作业,机电运输,通风管理
制定目的怕出事伤人,怕设备乱用出毛病,怕工人不守规矩惹祸。
适用范围矿山干活的、建矿的、救人的,都在这规矩里。
职责分工领导要管住手下,班组长盯紧活儿,工人自己注意别瞎干。
管理要求该设警戒得设,该断电必须断,该系安全带不能忘,该查隐患马上查。
监督与检查安全部门天天看,查到就罚钱记档案,再犯就扣工资甚至开除,同一地方老犯加倍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第三条 根据三违产生和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将三违分为a、b、c三类。a类是特别严重三违,即可能导致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三违;b类是严重三违,即危害程度仅次与a类的三违;c类是一般三违,即情节和后果较轻的三违。

第四条 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矿山生产、基建、矿山救护的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法 则

第五条 对a类三违人员,给予接触劳动合同或开除留用查看的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600-1000元的处罚;

第六条 对b类三违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造成他人死亡、他人或者自己重伤的,按第五条处罚;

(二)没有产生人员伤亡后果的,第一次罚款200-500元,并给予红牌警告;12个月内再次三违的,按第五条处罚;

第七条 对c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造成他人死亡、他人或自己重伤的分别按第五条处罚;

(二)没有产生人员伤亡后果的,第一次三违黄牌警告,罚款50-100元;12个月内第二次三违红牌警告,罚款500元;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对发生死亡事故单位的管理者按照事故的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 a、b、c三类三违及失职、渎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三违罚款列入处罚单位(部门)的安全降落基金。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部门部门都应建立“三违”人员档案,详细记录违章情况。

第十二条 对三违人员的处罚程序按《香格里拉华西矿业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方面

(1)、在生活区范围内生活垃圾不集中处理,乱丢、乱扔的发现一次给予500元的处罚。

(2)、废油、污水不经过处理而直接排到河流的给予1000元的处罚。

(3)、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乱砍乱伐的发现一次给予2000元的处罚。

第十四条 施工队人员对公司管理人员辱骂、殴打着给于10000元的处罚;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由于历史原因造成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制定整改措施,本办法施行后,尚未制定整改措施造成三违的,依本办法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三违”,可根据产生和可能产生危害后果的程度比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办法相*,并报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____年1月1日起施行,各部门、采选厂、施工队制定的三违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三违”考核说明

根据香格里拉华西矿业有限公司现阶段各施工单位、部门的实际情况和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考核标准。

一、本考核标准适用于香格里拉华西矿业有限公司所属的各个部门(采矿厂、选矿厂)。

二、考核标准

1、环境保护方面

2、“三违”考核标准

(1)a类违章(严重违章) 给予600-1000元的处罚。

(2)b类违章(较严重违章)给予200-500元的处罚。

(3)c类违章(一般违章) 给予50-100元的处罚。

三、公司各部门、施工单位,如有违章现象不及时整改或在同一地点重复出现的将加倍考核。

四、施工队人员对公司管理人员辱骂、殴打着给于10000元的处罚;

五、本考核标准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a类违章

(一)、采、掘

1.不按规定设置警戒、警戒距离不够或不实行自连自放的;

2.检修时,没有切断电源、不挂警示牌、无人警戒的;

3.采掘工作面没有按照相应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4.支护工作面,放炮崩倒支柱不及时扶起仍继续作业的;

5.私藏、挪用、转借火工器材的;

6.人员随身携带雷管等违禁物品的;

7.爆破员在装药时吸烟的;

8.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或在残眼内打眼的;

9.工作面拒爆、残暴未处理完毕而从事打眼、爆破等作业的;

10.擅自用胶带输送机等运输物料,胶带输送机皮带坐人的;

11.采用镐刨、硬拉、高压风吹炮眼等方法处理拒爆、残暴的;

12.井下采用矿车运输时有扒车、登车、 放飞车现象的;

13.人员直接站在溜井的矿石上或进入溜井处理堵塞的;

14.作业人员擅自进入废巷、废井、采空区的;

(二)、矿井机电运输

1.在斜井(巷)中,蹬车、趴车、坐轨滑行的;

2.斜井(巷)提升,不按规定使用三环链、插销的;

3.斜井(巷)提升超挂车或不挂保险绳的;

4.检查、检修电气设备不停电的;

5.绞车带病运转及钢丝绳断丝、磨损超限继续提升的;

6.斜井安全装置失灵、继续使用的;

7.各类绞车下放不带电滑行的;

8.斜井(巷)提升不挂钩头放车,不按规定使用挡车门、阻车器的;

9.用电机车把矿车顶入或人工推入斜井(巷)或在车场顶车、推车造成飞车的;

10.推车工推车时车与车之间安全距离达不到规程要求的;

(三)、通风

1.炮烟未吹净,作业人员就进入作业地点从事作业或其它活动的;

(四)、地面

1.高处作业人员,在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未按规定系安全带或系安全带不符合要求的;

2.设备在运转中发现异常未停机、断电就排除故障的;

3.机械无专人管理,电气、机身无接零(地)保护的,漏电保护器失灵、安全防护装置不全的;

4.特种设备司机未经过专门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上岗操作的;

5.进入球磨内维修时,开关箱不停电、不上锁、不设专人监护的;

6.行车在起吊物料时,下方有人作业的;

7.尾矿库(坝)隐蔽工程施工,无记录或不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就私自施工的;

8.在尾矿库(坝)上和库区周围进行乱采、滥挖的;

9.尾矿坝坝体出现滑坡,不及时采取处理的;

(五)、通用部分

1.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2.压力容器受压部件、安全装置出现故障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3.电气设备停电后,在作业前不验电不放电,不挂地线、不挂停电工作牌、不设监护人员的;

4.在重点防火部位吸烟、使用明火的;

5.压力容器没有压力表或压力表损坏不及时更换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b类违章

(一)采、掘

1.安全员、现场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发现作业现场有重大险情不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

2.进入工作地点不严格执行敲帮问顶的;

3.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或不实行自连自放的;

4.处理拒、残暴不按规程规定执行的;

5.炸药、雷管不分开存放,混装、混运或在井下私自存放炸药、雷管的;

6.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一氧化碳浓度超过35ppm时(最高不得超过100ppm),继续作业的;

7.岩壁片帮严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

8.火工器材的各种登记表格填写不规范、及时、真实、完整,帐物不相符的;

9.装药时采用钎钢或其它铁器类替代木炮棍装药的;

10.采掘工作面当班发现有瞎炮、残药时,不及时处理,或留给下一班处理的;

11.发放雷管、炸药时不严格控制领用量的;

12.将火工器材放在电器设备或电气线路旁边的;

13.在坑口(硐室)打闹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14.井下危险地段本班处理不了的在交接班时向接班人员没有交代或交代不清楚的;

15.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在同一地点有重复隐患的;

16.装药前、放炮前没有将主电源总闸关闭,就从事装药连线的;

17.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放炮的;

18.装药前或放炮前,未全面检查工作地点安全状况,进行爆破、装药的;

19.炮眼封堵不严、不实或封泥长度不够,或封堵材料不合格进行爆破的;

20.爆破工未随身携带发爆器钥匙或将钥匙转交他人的;

21.采用磁电起爆,在装药前没有将照明撤出工作面的;

22.起爆线路在装药前后没有将起爆一端短路的;

23.爆破后,未按照规定时间等候,提前进入爆破地点的;

24.警戒人员脱岗或责任不到位的;

25.站在耙斗机运行范围内的;

26.井下爆破器材乱扔、乱放或私自存放的;

27.巷道开口或贯通时,未按照作业规程规定设置警戒、加强支护的;

28.斜巷掘进运输时,不使用“一坡三挡”装置的;

29.雷管与炸药混装混运的;

30.无爆破证爆破的;

31.井下有轨运输巷道,坡度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32.将磁电雷管(电雷管)装在衣兜里的;

33.人行井,梯子间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4.溜井放矿后不及时关门的;

(二)矿井机电运输

1.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的;

2.大型固定设备安装后没有经过验收就投入使用的;

3.电机车运行中,电机车驾驶室人员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的;

4.在斜井(巷)提升,矿车掉到采用脱钩处理或绞车强拉上道的;

5.竖井提升人员时,罐笼未停稳前打开罐笼出入的;

6.在矿车行进中,把钩工蹬钩拔插销、跟车工蹬车拔插销的;

7.钢丝绳不按规定检查的;

8.绞车钢丝绳应更换而不更换的;

9.绞车道无灵敏可靠的“一坡三挡”及声光信号的;

10.井下无轨运输设备作业,刹车系统、灯光系统、报警系统不齐全或失效的;

11.上、下山运送钢轨、木料时,不使用材料车或固定不牢固的;

(三)通风

1.不使用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的;

2.压入式局扇(风机)距洞口之间的距离不符合要求的;

3.压入式、抽出式局扇(风机)之间的距离不符合要求的;

4.硐室施工超过10m时,不采用机械通风进行通风的;

(四)地面

1.凡直接从事带电作业的人员,未按规定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的;

2.手持式电动工具长期搁置不用或受潮的工具在使用前未经电工测量绝缘阻值就使用的;

3.发现工具外壳、手柄破裂不进行更换的;

4.手持式工具的旋转部件无防护装置的;

5.吊物料前未对索具进行检查 ,就吊装的;

6.吊长物料不捆绑牢固,吊物不平衡造成重心偏移的;

7.吊装提升前,指挥和配合人员不撤离吊装的下方的;

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不按规定设置的;

9.安全保护接地接零达不到安全要求的;

10.起吊钢丝绳断丝、磨损、变形超限继续使用的;

11.设备安全防护功能不全或失灵,未及时修理更换的;

12.易燃易爆物品周围及库区内没有配备灭火器材的;

13.汽车驾驶员在出车前饮酒的;

14.尾矿坝子坝堆筑前,岸坡不进行处理的;

15.尾矿坝坝体出现纵、横向裂缝,不报告或不监测的;

(五)通用部分

1.指挥岗位人员强行操作带故障设备的;

2.指挥无证人员上岗或无证人员擅自上岗的;

3.指挥岗位人员超负荷运行各种机电设备的;

4.从业人员不遵守劳动纪律,酒后上岗的;

5.要害岗位睡岗、串岗、离岗的;

6.起吊时人站在物料下方、吊物上站人或用人作平衡物的;

7.登杆作业不进行安全检查、无保护接地、无保护措施、无人监护而进行作业的;

8.安全设施不全,强行作业的;

9.检修设备前不挂工作牌,不设监护人员的;

10.电工作业不按规程验电、放电和挂接地线的;

11.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地面不设警戒,下面无人监护的;

12.在皮带运输机上坐、卧、跨越、钻爬或没有过桥的运行中的皮带运输机的;

13.未查清电气事故原因而强行送电的;

14.带电作业或指挥他人带电作业的;

15.人员进入料仓时无人监护,没有安全措施不系安全带、安全绳的;

16.开关带负荷拉合隔离刀闸的;

17.非电气设备专业人员擅自打开电气设备的;

18.单人巡线攀登电杆的;

19.使用喷灯时,在明火附近放气或加油的;

20.强行启动设备的;

21.氧气瓶、乙炔瓶同车运输的;

22.不佩戴安全防护用具直接作业的;

23.无安全技术措施检修或擅自变更现场安全措施的;

24.带电移动电动工具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c类三违

(一)、采、掘

1.未进行停、开工检查擅自停开工的;

2.打眼工打眼时戴手套、没有系好工作服纽扣、上衣袖口没有绑扎好以及在作业前没有对工作地点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的;

3.放炮警戒绳、牌、哨不全的;

4.放炮母线出现明接头而不及时处理的;

5.采用电雷管起爆,装完药后,雷管脚线不短接、不悬空的;

6.操作司机离开耙斗机时,未及时切断电源的;

7.井下未用专用箱存放、或使用专用箱存放爆破材料,但未上锁的;

8.井下存放雷管、炸药专用箱的间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9.在机械、电气设备附近,或顶板支护不完好、有淋水,或放炮警戒距离内存放爆炸材料的;

10.采用雷管代替竹、木棍在药卷上扎眼,或将雷管斜插、困在药卷上的;

11.打眼前后及打眼过程中,未检查作业地点安全状况的;

12.临时支护、永久支护接(背)顶、帮不实的;

13.锚杆、铺网不紧贴岩面,或连接不紧密的;

14.岩石采用干打眼的;

15.进入工作面不戴安全帽的;

16.工作面、溜井、溜槽口、道路等危险地方安全警示标志不齐全、不醒目的;

17.对重点环节不按要求进行跟班盯岗的;

18.井下采用农用车、拖拉机等做为运输时,驾驶室内、车斗里搭乘其它人员的;

19.各采掘工作面没有配备排险工具或排险工具的弯嘴、扁尖不符合要求的;

20.人员站在溜槽的正下方放矿或处理堵塞的;

21.将磁电起爆线路与风水管、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混合敷设的;

22.磁电起爆器在起爆时,起爆时间没有设定在5分钟以上的;

23.没有填写爆破记录或填写不全的;

24.施工现场无安全禁示标志的;

25.任意拆除或移动安全禁示标志的;

26.没有落实挂牌制度的;

27.排险时,不执行一人排险、一人监护并照明,各工作面必须排险不彻底施工的;

28.各采掘面、运输巷道当班掉落的矿块没有当班处理、积存的;

29.在斜坡道熄火下滑的;

30.井下随地大小便的;

31.巷道内存放的材料、设备、工具等乱堆乱放的;

32.爆破工不随身携带临时炸药、雷管箱钥匙,将钥匙私藏乱放或转交他人的;

33.主运巷、工作面照明不充足的;

34.主运巷、工作面灯泡烧坏、炸裂不及时更换的;

35.行灯变压器(36v)两端的接线柱没有包裹的;

36.轨道铺设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37.矿车两端插销不销的;

38.采用矿车出矿(渣),装矿(渣)时超出车体范围的;

39.随意破坏测量点(标记)或在测量点上悬挂物件的;

(二)、矿井机电运输

1.绞车司机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没有执行八不开(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打结不开;钢丝绳磨损超限不开;安全保护不全不开;一坡三挡不全不开;闸失灵手把过位不开;超数量挂车及装车不规范不开;信号不清不开)之一的;

2.把钩工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没有执行八不挂(安全保护设施不全不挂;信号联系不清不挂;重车装的不规范不标准不挂;超过规定车数和重量不挂;绞车道行人不挂;钩头连接装置及保险绳有一处不完好不挂;一坡三挡不全不挂;声光信号不全不挂)之一的;

3.耙斗机无防护栏而开机的;

4.绞车运行记录填写不规范的;

5.绞车绳扣不符合规定的;

6.井下采掘工作面不采用行灯电压(36v)而使用220v照明的;

7.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照明不充足,线路吊挂零乱不整齐有明接头的;

8.井下电缆、电线上挂物件的;

9.井下行灯变压器不吊挂,并且设在受顶板、水威胁的地方,在行灯变压器上放杂物的;

10.钎钢、凿岩机等放(压)在电气线路上的;

(三)、通风

1.风筒吊挂不平直、牢固、破口太多,漏风严重不处理的;

2.不按照规定清扫、冲刷巷道岩壁积尘的;

3.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规定的;

4.风筒距迎头距离大于规程规定的;

5.空压机储气罐和供风管路、气包无定期清洗、排放废油,无运行记录的;

(四)、地面

1.从事电、气焊作业的人员未按规定穿绝缘鞋和使用护目镜及防护面罩的;

2.从事有毒、噪声等有害作业的人员,未按规定佩戴防尘防毒口罩和防噪声耳塞等防护用品的;

3.非专职人员擅自拆卸和修理手持式电动工具的;

4.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的;

5.雨天后不对机械进行绝缘安全检查的;

6.沾油漆、油类的棉纱、抹布、油纸等废物不及时清理的;

7.工作场所不按规定戴安全帽的;

8.使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的;

9.用潮湿的手触摸电气开关、刀闸等,戴湿手套启动电器等设备的;

10.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的;

11.设备的保护装置反应不灵敏而继续操作的;

12.带负荷启动设备的;

13.工作中干私活的;

14.设备检修完毕不及时恢复原有的各种安全设施,不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

15.破碎机堵住时,用手或铁棒捅矿的;

16.工作场地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7.使用各类没有防震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上没有安全阀的气瓶的;

18.起吊作业时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使操作人员误操作的;

19.行车司机不按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进行试吊就突然起吊的;

20.无人监护一人单独检修作业的;

21.机电设备检修完毕未按要求进行试验、试运的;

22.发现“三违”不制止,为“三违”人员讲情或开脱责任的;

23.对查出的隐患不及时处理、整改的;

24.装载机铲斗内站、坐人的;

25.进入设备内部检修时没设专人监护的;

26.使用过期、不合格的安全、绝缘用具的;

27.运转、连接部位无防护罩的;

28.设备运行时,触摸运行设备运转部位及私自打开防护罩、栅栏的;

29.在机器运行中或未完全停止前,清扫、擦拭、润滑和冷却机器的旋转部位的;

30.从变压器或配电室至硐口的线路敷设不整齐、不规范的;

31.厂房、车间照明不充足的;

32.检修时无检修措施或不经过审批检修的;

33.在厂房、车间内生明火的;

34.氧气、乙炔瓶(气管)与电焊导线敷设在一起的;

35.汽车驾驶员在路途中超额拉、坐人的;

36.进入厂(矿)区车速超过15km/s的;

37.尾矿库放矿沉积滩面不均匀平整的;

38.尾矿库运行无记录或记录不规范的;

39.每期子坝堆筑完毕,没有经过主管技术人员的质量检查验收或签字的;

40.运输皮带启动不了或打滑时用脚蹬踩、手推拉等方法处理的;

41.破碎工不戴安全帽进入现场的。

三违处罚办法:分公司三违处理

适配人群指挥手,理货员,绞车司机使用场景码头装卸作业,大型设备操作,皮带机坑道作业
制定目的怕大家乱指挥、瞎操作、不守规矩,出事故伤人伤设备。
适用范围所有在岗员工,码头作业区,装卸机械、皮带机、吊机这些设备。
职责分工领导管手下不乱来,班组长盯现场,员工自己守规矩别冒险。
管理要求戴好安全帽系牢安全带,禁火区不准动明火,停送电按规矩来,隐患没改完不能开工。
监督与检查天天有人查,夜班也巡查,查到就登记上报。没查到位领导挨批,再犯要待岗学习,扣钱还可能调岗。

为强化和推动安全管理,贯彻落实“三基”工作,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规范“三违”查处,提高全员反“三违”意识,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和分公司安全一号文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三违”具体内容

第一条“违章指挥”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制度和有关规定,指挥生产的行为。违章指挥具体包括: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者未经培训上岗,使用未经安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专门资质的人员;指挥员工在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作业及发现违章操作不制止等。

第二条“违规作业”主要是指现场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安全规章和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用电规程、交接班制度等以及安全生产通知、决定等作业行为。违规作业具体包括:不遵守生产现场的安全制度,进入生产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和不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擅自动用机械、电气设备或拆改挪用设施、设备;随意攀爬高空支架等。

第三条“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员工违反劳动规则、劳动秩序、生产经营秩序,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违反劳动纪律具体包括:不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承担的责任,不遵守考勤与休假纪律、生产与工作纪律、奖惩制度、其他纪律等。

第二章 “三违”行为

“三违”行为系指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较严重三违行为”、“一般三违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行为”。

1、违章指挥、个人违规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

2、起重操作中涉及人机配合时无指挥手作业的。

3、在禁火区内无措施动用明火作业的。

4、挂停止作业牌后,隐患未整改继续作业的。

5、擅自使用无劳务合同人员进行作业的。

6、擅自拆除、停用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并继续使用该设备、设施作业的。

7、钻(穿)机车(车辆)档的;翻越运行中运输皮带的;钻(翻)越斗轮机、场桥吊机供电滑触线架的。

8、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

9、瞒报事故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较严重三违行为”。

1、操作特种设备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2、起重作业中吊下停留(行走)或吊关过人的。

3、高空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或未按规定使用安全保护用品的。

4、在码头装卸作业(靠泊)船舶未铺设过档安全网,临水作业人员未穿救生衣或穿拖鞋的。

5、在供电设备维修维护作业时,需全部停电或邻近带电作业,不按停电技术要求规定停电、验电、安装接地线和悬挂标志牌及设置防护的。

6、违规违章动火作业的。

7、车、机床加工切削、钻、刨、铣时围围巾、戴手套、长发外露作业的。

8、机车未脱离车辆就挂接牵引车的;作业中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9、螺旋卸车机绞笼未离开车厢,人员就进入厢内清扫车作业的。

10、预警指令未及时发布或未立即执行预警指令的。

11、防风安全装置损坏未及时发现、上报、处理的。

12、非维修时翻越停止运行运输皮带的。

13、无证擅自开动他人设备进行作业的;驾驶转向、制动等失灵状态车辆作业的。

14、生产现场作业中操作(工作)人员边操作边拨打接听手机、接发信息,以及使用移动多媒体产品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一般三违”行为。

一、共性违规(10)

1、进入生产作业现场不戴安全帽、穿高跟鞋;陆地作业区域穿拖鞋;皮带司机操作穿长大衣;在工作场所或侯工场所打牌。

2、生产作业中的操作人员不在规定岗位。

3、实习人员无本专业人员监管单独操作。

4、现场维修未指定专人负责。

5、冬季趸船、栈桥、机械电动设备、登高梯未按要求捆绑、铺垫防滑,未落实冬季“四防”工作措施。

6、应急停止按钮损坏;设备安全防护栏杆、扶梯、通道损坏;卸车坑道表面安全网损坏,未及时报告、修复的。

7、陆上大型设备未落实防风常态化管理;电动机械作业完毕不关闭操作室门窗。

8、在轨道上休息、距离轨道1.5米内堆放物品。

9、电动设备未发信号开机;未回信号开机;工作完未切断电源、落锁的。

10、未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检查、汇报、处理本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操作违规(41)

1、大型设备作业(6)

1)、装船机臂架、溜筒,操作失误碰触船舶。

2)、螺旋机卸车作业前未检查轨道、滑触线有无障碍;未摘臂膀安全钩开机;作业中不开警示灯;作业后没有把臂膀升至安全高度,并挂好安全钩;未按规定停放在安全线内;维修保养中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3)、门(浮)吊作业未按要求检查工属具、钢丝绳及各机构的安全可靠性,非安全状态下作业;

4)、门(浮)吊作业时指挥信号未明确起吊;起吊重量不明、被压埋货物;带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时起吊;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时起吊;在吊起的货物上进行拆卸或加固作业、带人起吊。

5)、操作失误,吊物、抓斗碰触船体,造成设备设施或船体轻微损坏;两台门机同时作业不注意观察导致碰撞。

6)、门机作业完毕应背离江面;臂杆未升至最大幅度;抓斗未落地。

2、皮带机(坑道)作业(4)

1)、坑道作业未按规定开启坑道除(降)尘设备;不带防尘口罩。

2)、用手拉皮带帮助起动;在皮带运转时,用手和棒物清除皮带和滚筒上的杂物。

3)、频繁点车、超载起动;皮带撕破、断裂、裂痕时,未及时发现停车;或发现未及时汇报、处理继续作业的。

4)、作业完毕开关箱虽上锁,钥匙遗留箱上;或将本岗位钥匙无故交给他人保管。

3、绞车司机作业(3)

1)、不按规定检查地滚、改向轮、钢丝绳;检查发现问题未汇报、处理。

2)、接到绞车信号时,未观察、确认钢丝绳两旁作业环境是否安全就绞车。

3)、作业完毕牵引小车未停至安全警示牌内。

4、流动机械(2)

1)、港区内通行不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超速行驶(限速15公里);违规载人;喇叭不响;夜间灯光不全上路行驶、作业;港区内道路占道作业未有专门人员监视或设立警示标牌。

2)、铲车、单斗车货斗下站人。

5、指挥手(3)

1)、作业前未对作业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存在安全隐患便指挥作业。

2)、指挥手站立的位置不当或做无关事情。

3)、清仓作业未制止乱扔工属具或其他物件;未及时制止辅助作业人员其他有碍作业的行为。

6、理货员作业(3)

1)、未对现场作业船舶、车辆等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未进行纠正。

2)、未按要求作业,装载过量、偏重影响货船安全航行;未认真监督检查车门关闭情况、影响行车安全。

3)、装船作业时,擅自离开作业现场;无水手陪同看水尺,未汇报纠正的。

7、水上作业、临水作业(2)

1)、无人驳在港作业期间,未按《无人驳在港作业管理办法》进行检查的;趸船、栈桥不按规定检查的、未能根据水位涨落情况及时松紧调整锚链、栈桥,水手未配合理货员执行安全互控规定的。

2)、工作中跳跃船档(紧急、抢险情况下除外)。

8、辅助装卸(6)

1)、煤车未停稳时上下攀爬、打车门。

2)、卸干散货箱子未双勾挂门。

3)、作业完毕,未按要求检查、关闭、捆扎好车门。

4)、舱内(卸车)作业时不服从指挥手(或安全员、理货员)的指挥

5)、上船作业跳档;舱内有人时从船板随意向舱内扔铁锹、杂物和工属具。

6)、机车离开,绞车未挂前,未对车皮采取防溜措施。

9、机械维修(4)

1)、在有金属铁屑飞溅的机床上操作时,不戴防护镜;未先停车检查工件、装换刀具、测量、或清理铁屑。

2)、砂轮(切割)机无防护罩。

3)、电焊(气割)现场作业未带消防器材、气瓶摆放距离小于5米、未按要求放在作业点的上风,气割、焊作业点距离氧气瓶小于10米。在潮湿的地方电焊时,脚下未铺绝缘物。

4)、作业完毕未按要求灭绝火种,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10、建筑施工(1)

1)、项目施工,施工危险处未隔离、道路附近施工未隔离,施工材料堆放影响通行,未悬挂警告牌、夜间未设红灯示警。

11、维修电工、10kv变配电工(3)

1)、维修电工未按规定穿绝缘鞋进行低压有电测量、检查、无人监护的。

2)、未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具和绝缘工具进行室外高压隔离开关操作、进行变压器放电操作的。

3)、电路维修高空作业无人监护的。

12、仓库、消防(3)

1)、未经批准使用电热器具。批准使用无责任人、过期使用未申报。

2)、松香水、油漆、油品、氧气、乙炔等危险物品未按要求进行隔离存放的、易燃仓库开关灯具未按要求配置、安装。

3)、消防灭火器材丢失、已过使用期未及时申报配备的、没有责任人、未实施检查的。

第三章 “三违”查处要求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应实行值班巡查、夜查、日常检查制度,进一步加大反“三违”工作力度,提高反“三违”质量,重点查处违章指挥和违规作业行为,预防和杜绝“三违”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要定期对各类“三违”行为进行统计分析,针对性采取防范措施。并于每月28日前,通过oa办公平台将“三违”查处情况,报分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第四章 “三违”责任追究

第九条 对触犯公司“安全红线”行为的人员,依据公司《安全管理红线、严重三违处罚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分公司各级负责人是查处“三违”行为人员的终端责任者,未按规定查处的,按分公司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对触犯公司“较严重三违行为”的人员,在册员工第一次待岗三个月,进“三违”学习班,学习时间不少于七天;第二次待岗六个月,进“三违”学习班,学习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第三次离岗培训一年(培训期间视同待岗);系劳务派遣工的第一次即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十一条 对触犯“一般三违行为”人员,离岗培训3天(培训期间视同待岗);并扣罚300元;大型设备操作人员调离岗位,一年内不得安排相同岗位工作;同时对分管副班长、班长分别扣罚200元、100元,管理不严班组屡次出现违规现象、导致事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理。

第十二条 触犯公司安全生产红线、严重违规、分公司一般违规人员的单位/部门,月度考核分别扣6分、4分、1分。项目工程监管不力,导致施工单位人员违规行为的,考核按同等分值扣分。

“严重违规”“一般三违行为”导致设备事故的按规定赔偿损失,处罚执行上限;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事故的,按公司、分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安全监察部和基层单位/部门结合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三违”查处要求,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检查处理和考核。

对被举报有“三违”行为的责任人,经查实后,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本办法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分公司负责解释。

本办法“安全管理红线”、“严重违规行为”系公司适用于分公司条款。原分公司“安全管理红线”及“严重违规定行为”基本已被公司收录,故分公司不再另设。

本办法自批准下发之日起执行,若之前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违处罚办法(优选4篇)

三违处罚办法适配人群安全监管人员,现场指挥人员,班组长使用场景特殊作业监管,高危工序管控,交叉作业协调制定目的怕大家瞎指挥、乱操作、不守纪律,出安全事故。现场老有人图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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