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事故救护表彰奖励制度
| 适配人群 | 救护指战员,救援指挥员,安全监督员 | 使用场景 | 抢险救灾,事故处理,安全检查 |
|---|---|---|---|
| 制定背景 | 以前表扬没标准,谁该奖、奖多少说不清。大家干好干坏差不多,积极性不高。 | ||
| 适用范围 | 矿山救护队所有队员和相关集体。 | ||
| 职责分工 | 队领导定方案,中队长组织评,小队长提建议,全体队员监督。 | ||
| 管理规定 | 必须守法守规,必须冲在一线,必须敢管敢说,必须真干实干,不能糊弄应付。 | ||
| 监督与罚则 | 每月小结,季度评比,年底总评。结果张榜公示,有异议可当面问。评上就发证发奖,没评上要谈心帮改进。 | ||
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救护规程》、《准则》和《管理办法》,在矿山救护和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
2、作战英勇,在抢救遇险人员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与个人。
3、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对防止灾情扩大或为减少损失和伤亡做出贡献者。
4、对防止自身伤亡有贡献者或做到安全无事故者。
5、敢于严格管理,善于调动指战员的积极性,对救护队的正规化、军事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做出显著成绩者。
6、在矿井和本队安全预防检查中,敢于监督,坚持原则,制止“三违”,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防止事故发生或显著减轻事故的危害程度有贡献者。
7、在矿井安全技术工作中,对恢复灾区、回收器材设备及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的疑难问题做出贡献者。
8、救护工作中有发明创造,对技术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显著成绩者。
9、对于在抢险救灾中,为抢救遇难人员或国家财产而不幸壮烈牺牲的指战员,应根据其立功表现,经审报批准,可予以记功或追认为烈士。
矿山事故救护表彰奖励制度:矿山事故调查
| 适配人群 | 企业负责人,主管部门人员,安监部门人员 | 使用场景 | 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 |
|---|---|---|---|
| 制定背景 | 出了事故得有人查清楚,不然下次还出事。轻伤重伤死亡重大死亡特大,不同级别得有不同人来查。 | ||
| 适用范围 | 管企业里所有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 ||
| 职责分工 | 企业负责人带头查轻伤重伤。主管部门、安监、公安、工会、检察院这些单位按事故大小分头负责。 | ||
| 管理规定 | 谁出事谁组织调查组。调查组必须有懂行的人,不能是跟事故有关的人。要查清经过原因责任,写报告提建议。 | ||
| 监督与罚则 | 调查组自己干活,查完交报告。报告要给上级看,处理意见要落实。没按要求查的,上级会盯着改。查得不认真,要重新来过。 | ||
1.轻伤、重伤事故的调查,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的调查,由企业主管部门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专家参加调查。
3.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同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检察院参加,还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
4.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按照发生事故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和工会派员参加。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特大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是有事故调查的某一方面专长同时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 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 查明事故的原因;
(3) 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4)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 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 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的技术措施和事故教训;
(7) 今后需要研究的课题;
(8) 对有关法律、条例、规程等的修改意见;
(9)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矿山事故救护表彰奖励制度:矿山事故调查
| 适配人群 | 企业负责人,主管部门人员,安监部门人员 | 使用场景 | 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 |
|---|---|---|---|
| 制定背景 | 以前事故调查乱七八糟,谁来查、怎么查没规矩,容易漏人漏事。 | ||
| 适用范围 | 企业里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重大死亡、特大安全事故。 | ||
| 职责分工 | 企业负责人牵头,生产技术安全部门干活,工会盯着,上级部门管大事故。 | ||
| 管理规定 | 轻伤重伤自己查;死亡事故得拉上安监公安工会;重大死亡要省里来人;特大事故必须政府出面组队。 | ||
| 监督与罚则 | 调查组现场查清经过原因,定性质分责任,提处理建议,写报告交上去。不按规矩组队的,重新来过。 | ||
1.轻伤、重伤事故的调查,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的调查,由企业主管部门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专家参加调查。
3.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同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检察院参加,还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
4.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按照发生事故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和工会派员参加。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特大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是有事故调查的某一方面专长同时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 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 查明事故的原因;
(3) 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4)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 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 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的技术措施和事故教训;
(7) 今后需要研究的课题;
(8) 对有关法律、条例、规程等的修改意见;
(9)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