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 适配人群 | 饮用水企业负责人,质量总监,食品安全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产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质量危机处理 |
|---|---|---|---|
| 制定背景 | 怕有问题的水卖出去害人。想快点把坏水收回来,别让人喝出毛病。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饮用水生产厂和卖水的地方。 | ||
| 职责分工 | 厂长带头干,质量部具体办,质监局盯着看有没有漏掉的。 | ||
| 管理规定 | 一发现严重问题马上停产、下架、召回。必须写报告给质监局,不能瞒着。 | ||
| 监督与罚则 | 厂里自己查执行没,质监局不定期来查。没做到就补救,再不行就通报。召回过程要留记录,随时备查。 | ||
一、当饮用水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应召回处理。
二、有严重质量问题饮用水产品,如已经销售的,应立即采取下架,召回等处理。
三、发现生产的饮用水产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积极采取措施,制度召回计划,主动召回已出厂销售的有问题产品。
四、召回计划的内容
(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满园和时限等;
(六)召回的预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五、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病症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六、召回不安全饮用水产品时,若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及时发布信息,向社会公开道歉,并通过发布社会公告或其他方式告知消费者。
七、召回不安全产品时,将按有关规定对消费者作适当的补偿,对召回的产品作必要的技术处理或予以销毁,同时报告质监部门。
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 适配人群 | 饮用水企业负责人,质量总监,食品安全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产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质量危机处理 |
|---|---|---|---|
| 制定背景 | 怕有问题水卖出去害人 | ||
| 适用范围 | 所有饮用水产品和生产销售环节 | ||
| 职责分工 | 厂家自己负责召回,质监部门盯着看 | ||
| 管理规定 | 出问题马上停产、下架、通知消费者、写召回计划 | ||
| 监督与罚则 | 要报质监局,按级别分三级召回,公开道歉,赔钱销毁,不干就查 | ||
一、当饮用水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应召回处理。
二、有严重质量问题饮用水产品,如已经销售的,应立即采取下架,召回等处理。
三、发现生产的饮用水产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积极采取措施,制度召回计划,主动召回已出厂销售的有问题产品。
四、召回计划的内容
(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满园和时限等;
(六)召回的预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五、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病症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六、召回不安全饮用水产品时,若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及时发布信息,向社会公开道歉,并通过发布社会公告或其他方式告知消费者。
七、召回不安全产品时,将按有关规定对消费者作适当的补偿,对召回的产品作必要的技术处理或予以销毁,同时报告质监部门。
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农产品安全市场准入
| 适配人群 | 检测人员,市场管理员,生产基地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批发市场,超市,生产基地 |
|---|---|---|---|
| 制定背景 | 怕有毒有害菜肉蛋卖到市场 想让老百姓吃得放心点 先管住批发市场和超市的入口 再慢慢铺开到全市所有市场 检测不合格的坚决不让卖 | ||
| 适用范围 | 蔬菜水果畜禽水产这些吃的东西 重点管批发市场和超市 | ||
| 职责分工 | 市里区里农业部门牵头管 批发市场超市自己设检测室 检测员要培训考试拿证上岗 畜牧兽医部门也一起查 | ||
| 管理规定 | 没合格证明就得现场测 农药残留瘦肉精甲醛这些必检 检测不合格要销毁不许卖 免检得有认证证书或检疫章 | ||
| 监督与罚则 | 检测结果天天贴在市场显眼处 同一地方连续三次不合格 半年内不准进本市市场 还上新闻媒体公布名字 查到乱来就按法律处罚 检测造假要追法律责任 | ||
(一)目标与实施步骤
通过加大农业生产投入品监管,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管理制度,在全市逐步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禁止有毒、有害农产品销售,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证上市销售农产品达到无公害农产品安全标准。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先易后难、先常规后特殊、先大宗后个别、先示范后推广,从蔬菜、水果、畜禽产品、水产品开始,先在重点批发市场、超市试点,再逐步向全市所有农产品市场延伸。
(二)检测机构和检测项目
1、实行免费抽检。从事农产品安全检测的机构,对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实行免费抽检,不得收取费用。
2、检测机构(1)衢州市柯城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和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站,以及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生产或上市销售的农产品进行例行检测和监督抽查。(2)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批发市场、超市要设立专用检测室,配备符合检测要求的速测仪器和2名以上检测人员,开展日常自检工作。(3)批发市场、超市检测室的检测人员由市县(区)农业部门组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接受农业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4)市、县(区)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要对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超市等设立的质量检测室加强管理。各检测室要进行公正、公平、科学监测,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准确。
3、检测项目。凡进入实行准入制度市场的农产品,没有证明其质量安全状况的,需做以下检测:(1)蔬菜、水果类:检测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2)畜禽类:检测瘦肉精、黄胺及激素类含量。(3)水产类:检测甲醛、氯霉素、重金属含量。
(三)市场准入六项制度
1、实行产地准出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重点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并上市销售的农产品,经自检或委托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检测不合格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处理的,应就地销毁。
2、实行入市验证检测制度。入市免检。对获得无公害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凭有效证明或专用标志免检进入市场销售;对具有“三章两证”的猪肉产品和附带检疫证(章)的其他畜禽产品,免检入市销售;国外入境农产品凭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免检入市销售。索证抽检。对具有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农产品,应进行索证查票,核查清楚,品证对应,物票相符,方可入市销售。对其质量安全状况有疑义的,应进行抽检。经抽检合格,方可入市销售。现场检测。对无质量合格证明的农产品,进入市场前,由批发市场、超市进行现场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3、实行不合格农产品退市制度。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该产地的相应农产品,在6个月内禁止进入我市市场销售,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4、实行质量安全结果公示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应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对入市销售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农产品产地、品种名称、检测结果、质量安全状况等。
5、实行标识和包装管理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经销的单位和个人,对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识的农产品,应进行包装或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标识上要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生产者或销售者等内容。
6、实行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要对其经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向消费者做出承诺,要建立进销货台帐,记录保存相关票证,以便进行质量追溯。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要对检测结果负责。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不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不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的,有关部门要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伪造检测结果的,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农产品安全巡查
| 适配人群 | 监管人员,检测人员,农技员 | 使用场景 | 生产巡查,监督抽查,快速检测 |
|---|---|---|---|
| 制定背景 | 怕出大事,想管住农产品安全。盯紧种养、收贮运这些环节,不让问题产品流到市场上。 | ||
| 适用范围 | 干农业生产的、卖农产品的、搞收贮运的这些人。 | ||
| 职责分工 | 县乡两级农业部门负责查,监管员跑现场,检测机构做检验,产业部门配合分析问题。 | ||
| 管理规定 | 不能用禁用投入品,生产记录要写清楚,包装标识要合规,保鲜剂防腐剂得符合标准。 | ||
| 监督与罚则 | 每年至少查一次,县级检测200批以上,乡镇快检50批以上。查出问题要整改,不合格就处罚,严重就送司法机关。红黑名单半年公布一次。 | ||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及收贮运等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生产主体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三)生产主体使用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五)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
(六)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七)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情况;
(八)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
(九)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各级农业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一)检查巡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生产主体在种养殖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以及“三品”标识使用等情况,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督导生产主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辖区内的生产经营主体每年最少巡查检查一次。
(二)检验检测。根据上级农业部门的监测计划,结合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县级侧重监督抽查,乡镇以实施快速检测为主。原则上县级年度定性检测200批次以上,乡镇快速检测50批次以上,每年度形成当年总结分析报告。
(三)分析会商。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和检查巡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产业部门、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等单位开展分析会商,着重研究监管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结果分析,对潜在可能影响农产品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研究制定措施,指导安全生产。
(四)监管联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产业扶持联动,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作为各类农业项目申报实施的前置要求,全面落实生产主体责任,对有不良记录、使用违禁投入品、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生产主体,取消授予的有关称号,三年内不予项目扶持。积极争取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列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内容,严格执行“一票否优”制度。
(五)宣传告知。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农业信息网、农民信箱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询服务、科技下乡、农技人员联基地联大户、农产品质量安全直通车等活动进行宣传告知,向生产经营主体、消费者积极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解读工作部署和出台的政策措施,报道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六)执法处罚。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禁用的农(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隐性成分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测中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将相关线索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应急处置。制定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明确各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技术储备、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等保障工作,确保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反应迅速、决策准确、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处置得当、处理到位。
(八)信息公开。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免费向社会公布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的咨询、查询方式,每半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红黑名单”。畅通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途径,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反馈机制,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和保护。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检查结果汇总。各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上报市农业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农业部门督促辖区内生产主体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农经局。
五、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二)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下列情况: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4.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八)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产品安全性控制程序
| 适配人群 | 新品项目小组,安全特性检验员,分承包方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安全件生产,整车装车试验,环保合规审核 |
|---|---|---|---|
| 制定背景 | 怕产品出问题伤人赔钱,想提前找安全风险,控制住过程,留好证据不背锅。 | ||
| 适用范围 | 所有被客户和厂里认定有安全环保风险的产品和生产活动。 | ||
| 职责分工 | 技术部管策划和清单,生产部和供应部管标识和应急,质保部管检验和审核,厂办管法律,人劳室管培训,供应部还管供应商和追回。 | ||
| 管理规定 | 安全特性要标出来,用最新工艺和检测手段,fmea必须做,关键参数要验证,设备要校准,零件要可追溯,文件全得存15年。 | ||
| 监督与罚则 | 新人必须培训并记录,过程能力不够就全检,质保部定期审核,出问题马上启动应急计划,查不到记录或没执行就追责。 | ||
1.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性,识别产品和过程的安全性问题,可靠地避免故障,并在出现问题时,能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本厂对涉及产品安全性/产品/过程控制可靠,避免相应的赔偿和责任。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用户和工厂确认的涉及安全/环保的特殊性产品的过程控制活动。
3.定义:
3.1产品责任:用于描述生产者或他方对因其产品造成的与人员伤害、财产损坏或其它损害有关的损失赔偿责任。
3.2产品风险:是指产品为满足自身功能而具有的风险,此外总体产品上的部分产品所引起的风险也属此例。
4.职责:
4.1技术开发部负责产品安全性策划、识别特殊特性,及对涉及产品安全性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
4.2生产部、计划供应部负责对涉及产品安全性的产品/过程进行标识、控制,适时制定限制不合格品损失的应急方案。
4.3质量保证部负责对安全/环保件的检验、试验和内部审核。
4.4厂部办公室负责产品安全性方面的法律纠纷处理,人劳教育室负责产品安全性方面的培训。
4.5计划供应部负责对涉及产品安全性分承包方的控制,并就有关产品安全性事宜与顾客联络。
4.6计划供应部负责有关产品的紧急追回;质量保证部负责组织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制订,并对产品安全责任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5.工作程序:
5.1产品安全性策划和确定:
5.1.1按合同评审程序规定,由技术开发部负责将顾客的所有资料(设计图、技
术条件、协议书等)翻译或消化。
5.1.2由技术开发部对顾客提供的资料进行评审,查阅顾客在上述资料中有无标
识涉及到产品安全性的特殊特性符号,由技术开发部将顾客标识或通过fmea
分析,确定涉及产品安全性的特殊特性,编制《产品安全性清单》,注明所有产品安全性项目(包括产品/过程特性)和控制要求。
5.1.3新产品项目小组在进行产品开发和过程策划时,针对所有产品安全性项目采用当今最先进的工艺技术和检测手段,以保证产品的安全性。
5.1.4新产品项目小组在产品开发和过程策划时须进行fmea分析、识别潜在风险和知晓提供的产品在整个系统或车辆中的功能,并通过材质试验、装车试验、消声测试等研究,来识别和估计由于不当的开发、加工而造成潜在风险。所有可能的风险和采用措施均须反映在fmea分析报告、控制计划和相应作业指导书中,并能在产品说明中予以识别和标注。
5.1.5考虑到由于产品安全性后果可能造成的严重性,由工厂负责聘请熟悉有关产品安全性法律的法律顾问协助处置有关法律事务,有必要时针对风险很高的
产品与保险公司联系投保事宜,避免或减轻因产品安全性事故造成工厂的损失。
5.2人员资格的培训:
5.2.1对于所有从事与产品安全性生产有关的设计、采购、生产、检验人员由
厂办人劳教育室按规定进行有关产品安全性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a.产品责任的原则。
b.对产品安全性进行控制的意义。
c.使员工知晓如果出现产品安全性事故能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工厂过程控制有效,这样可使责任方转移,而一旦确定本厂责任,则工厂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直接损害/缺陷后果损害的责任。
d.使员工了解与自己工作有关的零件和特性有哪些涉及到了产品安全性。
e.了解工厂内部所有涉及产品安全性的技术、管理文件。
5.2.2按规定由人劳教育室保存所有涉及产品安全性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素质资料,确保达到规定的员工岗位素质要求。
5.2.3将产品安全性培训内容适时组织培训,让班组每一个员工知晓和理解。
5.2.4按培训程序规定人劳教育室制定人员顶岗计划,确保在需要更换人员时有
其他素质良好人员顶岗。
5.3生产过程控制:
5.3.1由新品项目小组按规定进行产品策划,制定控制计划和各类作业指导书,确定所有影响安全性的工艺参数和控制手段,并在以上文件上对涉及产品安全性的特殊特性(包括产品/过程)按顾客指定的符号进行标识。
5.3.2由新品项目小组对影响产品安全性的过程进行能力验证,要求在批量认可/生产件批准前ppk不小于1.67,批量生产六个月后,cpk不小于1.33,过程能力不足或缺少验证时需进行100%检验。
5.3.3对用于检测涉及产品安全性项目的测试设备按规定精度要与公差范围相适应,并定期进行周检和保养,以及一年进行一次msa分析测定其能力。
5.3.4按规定来标识产品,保证所有涉及产品安全性的零件的可追溯性,注明批次/炉号,在贮存时,须保证先进先出,不可混批,对有使用期限的产品须在产品标识上作说明。
5.3.5由生产部制订所有涉及产品安全性的零件/产品的应急计划(补救和追回流入市场产品,限制损失),应急计划须考虑产品风险情况,且在接受委托时进行协商和根据顾客要求确定。
5.4存档文件:
5.4.1为在发生产品安全性质量问题时,证明本厂过程控制有效,使责任转移或减少责任,须提供必要的过程记录,因此本厂规定了以下所有涉及到产品安全性的文件和记录进行存档、标识和保存。
a.生产工艺文件(产品设计图、工艺规程、fmea分析报告及作业指导书,关键工序目录)。
b.检验规程、检验记录、测验报告、材料化验报告等。
c.过程能力测定报告,控制图。
d.检测设备校准记录、msa分析报告。
e.人员培训/资格记录、人员职责规定。
f.需要时的安全数据表格。
g.涉及产品安全性和各种管理标准,产品和工艺标准/规范。
5.4.2将5.4.1涉及的文件和记录按《管理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技术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和《质量记录控制程序》的规定归档,保存期15年,并对涉及到产品安全性项目的内容按顾客指定的符号作标识。
5.4.3存档可用书面、胶片和磁盘等多种方式,必要时对重要文件采用安全归档,确保信息保存可靠和查阅方便。
5.5分承包方的控制:
5.5.1由计划供应部在向涉及产品安全性的分承包方提出采购时,核实在采购合同、质量协议、技术协议中是否明确了该分承包方提供产品/服务涉及到了具体产品安全性项目以及控制要求和由于分承包方原因可能承担的产品责任,由各相关部门在编制采购资料时须明确以上内容要求。
5.5.2在进货检验和分承包方评审时,须注意检查分承包方有无按采购资料规定执行。
5.6由质量保证部按《内部质量审核控制程序》规定对涉及产品安全性过程进行体系或过程审核或产品审核。
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农产品安全巡查
| 适配人群 | 监管人员,检测机构,乡镇农技员 | 使用场景 | 生产巡查,监督抽检,应急处置 |
|---|---|---|---|
| 制定背景 | 怕出大问题,想盯紧农产品质量。管住乱用药、乱包装、记录不全这些事。 | ||
| 适用范围 | 种地的、养牲口的、收货卖货的、运货存货的都得守这个规矩。 | ||
| 职责分工 | 县乡农业部门带头干。监管员去现场查,检测站做化验,领导要盯着整改。 | ||
| 管理规定 | 不能用禁用药,记录本必须写,包装要有标,检测不合格不能卖,保鲜剂得合规。 | ||
| 监督与罚则 | 每年至少查一次,检测有数量要求,查出问题要通报、罚款、销毁,严重就送派出所。检查记录要留底,整改要回访。 | ||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及收贮运等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生产主体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三)生产主体使用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五)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
(六)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七)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情况;
(八)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
(九)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各级农业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一)检查巡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生产主体在种养殖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以及“三品”标识使用等情况,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督导生产主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辖区内的生产经营主体每年最少巡查检查一次。
(二)检验检测。根据上级农业部门的监测计划,结合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县级侧重监督抽查,乡镇以实施快速检测为主。原则上县级年度定性检测200批次以上,乡镇快速检测50批次以上,每年度形成当年总结分析报告。
(三)分析会商。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和检查巡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产业部门、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等单位开展分析会商,着重研究监管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结果分析,对潜在可能影响农产品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研究制定措施,指导安全生产。
(四)监管联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产业扶持联动,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作为各类农业项目申报实施的前置要求,全面落实生产主体责任,对有不良记录、使用违禁投入品、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生产主体,取消授予的有关称号,三年内不予项目扶持。积极争取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列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内容,严格执行“一票否优”制度。
(五)宣传告知。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农业信息网、农民信箱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询服务、科技下乡、农技人员联基地联大户、农产品质量安全直通车等活动进行宣传告知,向生产经营主体、消费者积极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解读工作部署和出台的政策措施,报道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六)执法处罚。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禁用的农(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隐性成分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测中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将相关线索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应急处置。制定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明确各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技术储备、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等保障工作,确保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反应迅速、决策准确、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处置得当、处理到位。
(八)信息公开。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免费向社会公布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的咨询、查询方式,每半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红黑名单”。畅通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途径,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反馈机制,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和保护。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检查结果汇总。各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上报市农业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农业部门督促辖区内生产主体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农经局。
五、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二)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下列情况: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4.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八)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