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最新增值税税率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最新增值税税率,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最新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税率-不含税成本*税率(或征收率)
增值税涉及的税率和征收率,归类汇总如下:
一.基本税率 13%
1.销售或进口一般货物
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二.低税率 9%
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货物
建筑、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服务、转让土地使用权、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
【注意1】9%税率的适用货物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注意2】注意对比容易乱的项目:
9%:面粉、水果蔬菜、毛茶、葡萄干、中药饮片、鲜奶、宠物饲料
13%:淀粉、各类罐头、精制茶、果脯、中成药、调制乳、饲料添加剂
9%:农药制剂、农机整机、农副产品加工机械
13%:日用消毒剂、农机零部件、农用汽车、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加工机械
【注意3】低税率货物的免征增值税政策(部分)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
2.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免征增值税。
3.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4.销售饲料免税。
注:宠物饲料属于饲料,但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9%税率计税。饲料添加剂应按13%税率计税。
5.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部分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低税率 6%
增值电信、现代服务业(租赁除外)、金融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四.零税率 0%
适用于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
(1)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航天运输
(2)研发、合同能源管理、设计、广播影视作品制作发行、软件、电路设计及测试、信息系统、业务流程管理、离岸服务外包、转让技术
五.一般纳税人:征收率
(一)征收率:3%
1.除5%征收率以外的情形
2.减按2%
(1)含税收入/(1+3%)x2%
(2)小规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3)一般人销售自己使用过不得抵扣且未抵进项的固定资产
(4)二类纳税人销售旧货
(二)征收率:5%
1.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租赁、转让土地使用权
2.劳务派遣和安保服务差额计税时
3.一般纳税人人力资源外包选择简易计税时
4.减按1.5% (个人出租住房:含税收入/(1+5%)x1.5%)
(三)征收率:0.5%
1.2023年5月1日-2023年底,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收购二手车
2.含税收入/(1+0.5%)x0.5%
(三)征收率:1%
1.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情形(至2023年3月31日)
2.含税收入/(1+1%)x1%
【注意4】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若纳税人放弃减税,依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则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销售收购的二手车,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当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仅仅是个人见解和整理,若大家在实务中,有更好的做法,更新的政策,欢迎讨论分享,共同进步!
【第2篇】增值税适用的税率的有
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6%、10%、6%、0%。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进口税率为16%;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为6%,出口货物税率为0;其中,10%税率的相对难记一些,归纳如下,小伙伴们一起学一学~
一、农产品
(一)植物类
1.粮食
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麦、燕麦、面粉、米、玉米面、渣、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等。
备注: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2.蔬菜
包括:蔬菜、菌类植物、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
备注:各种蔬菜罐头,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3.烟叶
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备注: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茶叶
包括: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备注: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园艺植物
包括: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以及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
备注: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6.药用植物
包括: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以及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备注:中成药,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7.油料植物
包括: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以及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8.纤维植物
包括: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以及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
9.糖料植物
包括: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
包括:原木(乔木、灌木、木段),原竹(竹类植物、竹段),天然树脂(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以及盐水竹笋。
备注:锯材、竹笋罐头,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1.其他植物
包括: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以及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
(二)动物类
1.水产品
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
备注: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2.畜牧产品
包括:牛、马、猪、羊、鸡、鸭,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以及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备注: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3.蛋类产品
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
备注:各种蛋类的罐头,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鲜奶
包括:乳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备注: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动物皮张
包括: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以及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
6.动物毛绒
包括: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备注:洗净毛、洗净绒,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7.其他动物组织
包括:蚕茧、天然蜂蜜、虫胶,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骨粒等。
二、食用植物油
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
三、自来水
备注: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征税,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四、暖气、热水
包括:暖气、热气、热水等,以及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
五、冷气
六、煤气
包括: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液化煤气。
七、石油液化气
八、天然气
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
九、沼气
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十、居民用煤炭制品
包括: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十一、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包括: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杂志; 以及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只读光盘、一次写入式光盘、可擦写光盘、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和各种存储芯片。
十二、饲料
包括:单一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以及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
备注:饲料添加剂,税率为16%,以及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三、化肥
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其他肥。
十四、农药
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
备注: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五、农膜
包括:各种地膜、大棚膜。
十六、农机
包括:拖拉机(含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种植机械、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收获机械、场上作业机械、排灌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农业运输机械(含人力车、畜力车、三轮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挂车)、畜牧业机械、渔业机械、小农具,以及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卷帘机、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
备注: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七、二甲醚
十八、食用盐
十九、交通运输服务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含航天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二十、邮政服务
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二十一、基础电信服务
备注: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二十二、建筑服务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二十三、销售不动产
包括:转让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所有权。
二十四、不动产租赁服务
包括:不动产融资租赁、不动产经营租赁。
备注:融资性售后回租,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二十五、转让土地使用权
备注: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除土地使用权外的自然资源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第3篇】汽车租赁增值税税率
a房地产公司因销售开发楼盘接待客户看房的需要,计划租赁一辆7座沃尔沃的商务面包车,经汽车租赁公司客服人员介绍,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租赁汽车,二是租赁汽车另配备专业司机一名。租赁公司提供给a房地产公司两种租车方式的制式合同,a房地产公司在内部审核合同流程中,财务人员提出应明确发票的相关条款。
请问:该公司租车业务应取得的发票和增值税税率有什么不同?
答复:首先要区分汽车租赁公司取得汽车的时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款计税方法规定,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其中“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应理解为,有形动产购入时间为2023年10月1日之前。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10月1日之后取得的资产应按一般计税方式13%有形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按有形动产租赁3%税率缴纳增值税。
其次,如果出租汽车并配备司机在一定期限内收取固定费用,通常称为湿租。出租方是一般纳税人应按“交通运输服务”9%缴纳增值税。出租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则按3%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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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中药饮片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6%、10%、6%、0%。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进口税率为16%;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为6%,出口货物税率为0;其中,10%税率的相对难记一些,归纳如下,小伙伴们一起学一学~
一、农产品
(一)植物类
1.粮食
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麦、燕麦、面粉、米、玉米面、渣、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等。
备注: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2.蔬菜
包括:蔬菜、菌类植物、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
备注:各种蔬菜罐头,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3.烟叶
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备注: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茶叶
包括: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备注: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园艺植物
包括: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以及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
备注: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6.药用植物
包括: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以及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备注:中成药,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7.油料植物
包括: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以及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8.纤维植物
包括: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以及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
9.糖料植物
包括: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
包括:原木(乔木、灌木、木段),原竹(竹类植物、竹段),天然树脂(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以及盐水竹笋。
备注:锯材、竹笋罐头,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1.其他植物
包括: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以及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
(二)动物类
1.水产品
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
备注: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2.畜牧产品
包括:牛、马、猪、羊、鸡、鸭,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以及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备注: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3.蛋类产品
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
备注:各种蛋类的罐头,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鲜奶
包括:乳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备注: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动物皮张
包括: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以及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
6.动物毛绒
包括: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备注:洗净毛、洗净绒,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7.其他动物组织
包括:蚕茧、天然蜂蜜、虫胶,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骨粒等。
二、食用植物油
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
三、自来水
备注: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征税,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四、暖气、热水
包括:暖气、热气、热水等,以及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
五、冷气
六、煤气
包括: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液化煤气。
七、石油液化气
八、天然气
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
九、沼气
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十、居民用煤炭制品
包括: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十一、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包括: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杂志; 以及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只读光盘、一次写入式光盘、可擦写光盘、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和各种存储芯片。
十二、饲料
包括:单一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以及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
备注:饲料添加剂,税率为16%,以及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三、化肥
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其他肥。
十四、农药
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
备注: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五、农膜
包括:各种地膜、大棚膜。
十六、农机
包括:拖拉机(含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种植机械、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收获机械、场上作业机械、排灌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农业运输机械(含人力车、畜力车、三轮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挂车)、畜牧业机械、渔业机械、小农具,以及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卷帘机、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
备注: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七、二甲醚
十八、食用盐
十九、交通运输服务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含航天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二十、邮政服务
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二十一、基础电信服务
备注: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二十二、建筑服务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二十三、销售不动产
包括:转让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所有权。
二十四、不动产租赁服务
包括:不动产融资租赁、不动产经营租赁。
备注:融资性售后回租,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二十五、转让土地使用权
备注: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除土地使用权外的自然资源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第5篇】房地产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所以,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那么,房地产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产品可以适用差额纳税
总局2023年18公告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随后,财税[2016]140文件就土地的“构成”做了补充性规定,在此不表。
二、房地产企业转让取得的不动产适用差额纳税
总局2023年14公告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财税[2016]36号第十五条规定,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房地产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也适用差额纳税
我们需要界定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无形资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
显而易见,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因此转让土地使用权不适用总局2023年14公告和18号公告的规定,也就是不适用差额计算增值税。
【小结】
转让2023年4月30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的,缴纳增值税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1+11%) × 11%,土地出让金票据不得递减增值税销项,增值税税负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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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物业管理费增值税税率
营改增后各行各业的税率大概情况网上说了很多,但不够细致,我们最关心的物业行业的更是还没有。所以,我们对物业行业的税率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以一般纳税人举例,最后简单说一下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供大家参考。
特别说明:
1、门禁卡销售/安全管理费,属于物业安全服务从属业务,应为混合销售,适用主营业务的6%税率。装修垃圾清运费亦属于装修管理从属业务,属于混合销售,适用6%税率。
2、灭火器租赁,业主可租可不租,非从属业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属于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税率。物业公司需调整价格。
3、入户维修/商铺、写字楼消防/强弱电改造收费,属于提供修理修配修配劳务,适用17%税率。物业公司需调整价格。
4、关于水电代收,我们认为不应交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可以满足上述条件:
· (1)物业公司接受水电公司委托收取水电费,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加价,不属于转售,属于代收。
· (2)物业不向小业主开发票,小业主如需发票,可以请委托方(即水电公司)开具发票(当然,委托方肯定不会开)。这条满足上述“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只是委托方不愿意开发票而已。
· (3)所收的款项都是给了水电公司,物业公司不截留一分钱,符合上面所说的“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 但是记得:想不交税的前提是不加价不开发票以及处处体现是委托代收。
5、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与代收水电费同理。
6、上述“11%或5%”,如果小区在2023年5月1日前交付,则由物业公司自行选择11%还是5%。如果小区在5月1日后交付,则全部按照11%。但对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因为没有产权,在税务局申请简易征收较困难甚至无法申请到,还需要等待政策明朗。
7、电梯轿厢、电梯等候处、灭绳灯箱广告位提供业务,建议将合同修订为“广告代理服务”,这样可以适用现代服务中的广告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则很简单,上述不为0%的需要交税的内容,除了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即电梯轿厢、电梯等候处、灭绳灯箱广告位出租、小区场地摆展和业主、开发商产权车位出租临停)外,全部适用3%的征收率。对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律按照5%征收率,无论什么时候取得不动产。
【第7篇】增值税税率2023年调整
增值税,又变了!税务局刚刚通知!2023年最新的增值税税率思维导图来了,马上打印出来学习!
1.增值税又变了
税务局刚刚通知!
划重点!!!
1、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2.2023年最新最全税率表
注意:自2023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暂减按1%执行,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3.增值税税率
一、税率13%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税率9%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税率6%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税率0%
1、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4.以下13%税率货物
易与农产品等9%税率货物混淆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13、饲料添加剂。
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5.增值税征收税率
易与农产品等9%税率货物混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4档,0.5%,1%,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一、小规模纳税人
(一)、5%征收率
(二)、3%征收率
(三)、3%征收率减按1%征收
该政策虽已到期,但已确定再延长!
(四)、3%征收率减按0.5%征收
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五)、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一般纳税人
(一)、5%征收率:
(二)3%征收率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11、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12、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1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1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7、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18、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
22、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2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4、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5、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26、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27、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8、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财税〔2016〕36号附件2)
29、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23年11号)
30、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1、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32、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33、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34、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8〕97号)
35、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7号)
36、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37、自2023年3月1日起,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6、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四)减按0.5%征收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六)应当适用(非可选择)简易计税
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4.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5.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6.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最后,我们做了一张导图,一图说清楚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情形。
【第8篇】增值税税率13
新版税率、征收率、预征率、扣除率记忆总结!
一、税率
(一)关键字记忆
1、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3%,9%,6%,0%。
2、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销售或进口正列举的农产品等货物(见附件1),税率为9%;
3、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进口税率为13%;销售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 )为6%,出口货物税率为0;
4、除2、3项外,货物税率是13%,服务税率6%。
(二)分税目记忆
(三)图片记忆
(四)历史沿革记忆
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2档,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1、5%:主要包括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2、征收率通常情况下是3%,容易与5%记混的单独记忆一下:
建筑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未选择差额纳税的,这些容易混成5%,实际上是3%。
3、两个减按:
(1)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4、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2)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
其中四项业务征收率:
理解记忆:
1、征收率大部分为5%(除建筑服务与车辆通行费)
2、简易计税时,四项业务除房地产销售外,预缴税款的计算和申报应纳税款的计算一致。(理解:这意味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所实现的增值税其实已经在预缴地即建筑服务发生地和不动产所在地入库。)
3、申报时: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税率/征收率)×税率/征收率/1.5%。
4、申报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
(1)适用简易计税的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可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般计税自建和非自建不动产都不得扣除(理解:一般计税凭专票抵扣)。
(2)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计税不得扣除。(理解:继续沿用了原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一般计税凭专票抵扣)。
(3)房地产销售:一般计税可扣除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简易计税不得扣除。
预征率
预征率共有3档,2%,3%和5%。
理解记忆:
1、预征率有2%、3%、5%三档,还有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征收率仍是5%,理解:营业税政策平移)。
2、简易计税预征率与征收率基本一致(除了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外是按预收款计算按3%)(理解:保证原有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影响)
3、销售不动产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的预征率相同。
4、一般计税的预征率,除了转让不动产以前由地税代征时不好区分一般计税与简易所以用了5%,其余的是3%和2%(理解:建筑服务设的低是为了避免因在建筑服务地大量超缴,机构所在地出现留抵,占压纳税人资金)
5、计算公式:一般情况下,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税率/征收率)×预征率
例外情况:
(1)销售不动产不论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均按5%征收率进行换算,即预缴时都是:(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5%)×5%。(理解:转让不动产由于当时是原地税代征,纳税人身份由原国税掌握,无法区分是不是一般纳税人)
(2)房地产销售的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征收率)×3%;(理解:延续营业税的操作方法,收到预收款后直接乘以3%计算应预缴税款,但现在可以换算成不含税价,减轻了房地产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3)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5%)×1.5%。
(4)除其他个人外,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建筑服务税务机关发生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理解: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直接申报纳税即可,不需要预缴税款。(理解:公路很长,可能跨好几个县(市、区)甚至跨省。)
6、预缴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公式中简称可扣除):
(1)转让不动产: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可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只要不是自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在预缴时都可扣除;
(2)个人转让住房: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地区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可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其他地区免征增值税。
(3)跨县市建筑: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在预缴时都可扣除。
扣除率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计算进项税额适用扣除率的情形:
1、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率。
4、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农产品核定扣除时:(1)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2)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最终货物税率为9%时扣除率为9%;最终货物税率为13%,扣除率为10%。(3)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时,扣除率为9%。
附件1:以下13%货物易于农产品等9%货物相混淆: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13、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
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附件2: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一)5%征收率:
1、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开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9〕114号)
2、销售、出租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财税〔2016〕68号)
4、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
5、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
6、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
7、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 ,财税〔2016〕68号)
8、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
9、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
(二)3%征收率
1、《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2023年7月1日后调整为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3、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9、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10、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11、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12、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13、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1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15、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7、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8、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2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2、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
23、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24、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5、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6、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27、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28、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9、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30、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23年11号)
3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2、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33、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34、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35、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8〕97号)
36、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7号)
37、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6、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四)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五)应当适用(非可选择)简易计税:
(1)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4)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2023年7月1日后调整为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9〕40号)
(5)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开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9〕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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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垃圾清理费增值税税率
随着上海、北京等城市垃圾分类驶入“快车道”,“垃圾分类益处多,环境保护靠你我”已成为社会共识。不过,今天我们不讨论如何正确分类,而是要通过几个热点问题,给大家科普一下垃圾处理的增值税税率相关问题,一起来看看↓
我公司是武汉市一家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环保科技企业,负责六个城区的垃圾焚烧处理,未产生货物。请问,我公司应如何适用增值税税率?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你公司焚烧处理垃圾后未产生货物,属于提供“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你公司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我公司是一家有机肥生产企业,受托为家禽养殖场处理粪便,将家禽粪便生产为有机肥,有机肥归家禽养殖场所有,我公司仅收取处理费。请问,我公司业务应按多少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八条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因此,你公司受托将家禽粪便生产为有机肥,且有机肥归属委托方所有的,收取的处理费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主要业务是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委托,对城市中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并收取处理费用,同时在处理过程中还对一些可再利用的废品(如废塑料、废金属等)进行清洗、整理、打包后再自行销售。请问,在上述业务中,我公司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第二条第(三)款、第八条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因此,你公司受托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专业化处理,收取的处理费按照6%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处理过程中将可再利用的废品自行销售,属于销售货物,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污水处理业务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政府委托对城市生活污水进行净化处理,收取处理费用,净化后的废水测试达到排放标准后直接排入河流。请问我公司业务应适用什么增值税税率,能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你公司处理污水后直接排入河流,未产生货物,按照上述规定,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要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相关规定执行。因此,你公司提供的污水处理,如符合要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政策。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10篇】水费增值税税率3%
一、强制简易计税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注:没有选择权)
二、营改增项目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可选简易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3%。【财税〔2016〕36号。财税[2013]121号:铁路旅客运输不得简易计税。公共交通不包括铁路(高铁)、航空、游轮、邮轮
2 .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3%。【财税〔2016〕36号】
3 .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3%。【财税〔2016〕36号】
4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3%。【财税〔2016〕36号。财税[2013]106号: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继续缴纳营业税】
5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3%。【财税〔2016〕36号】
6.清包工、甲供工程、建筑工程老项目的建筑服务,3%【财税〔2016〕36号】
6.1 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按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6.2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
7. 销售外购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自建不动产,5%【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8. 8.房地产企业出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开发的老项目, 5%【财税〔2016〕36号】 8.1 房地产企业出租其开发的老项目, 5%(出租2016.5.1开发新项目,一般计税11%)【财税[2016]68号】
9. 出租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土地,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9.1 .老高速公路通行费,5%减按3%【财税〔2016〕36号】 9.2.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简易计税5%。【财税〔2016〕47号】 9.3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简易计税5%
10.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简易计税3%。【财税〔2016〕46号】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
11. 农行“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清单)取得的利息收入,简易计税3%。【财税〔2016〕46号】 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按照《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所称的农户。 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12. 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范围参见财税〔2016〕36号】,可以简易计税3%【财税[2016]68号】
13. 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财税[2016]140号】
14.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选简易计税3%。【财税[2016]140号】
15.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
16.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差额纳税,扣除代付工资、福利、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后,按照简易计税5%。【财税〔2016〕47号】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16 .1 安全保护服务。【财税[2016]68号:安保比照劳务派遣】 16.2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47号:人力资源外包按经纪代理服务、不按人力资源服务】
17. 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减去土地原价、差额简易计税5%【财税〔2016〕47号】
18. 老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可以简易计税,按照5%。【财税〔2016〕47号】
19. 物业管理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扣除支付的自来水水费,按简易计税依3%征税【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三、销售货物简易计税
1. 一般纳税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财税(2014)57号、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不开专票】(可以放弃3%,开专用发票)
2. 现行旧货政策。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应纳税额=销售额×2%=含税销售额/(1+3%)×2%【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09]9号】 3.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 5 万千瓦以下(含 5 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3.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 砖、瓦)。 3.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3.5自来水。 3.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4.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09]9号】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5.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国税函〔2009〕456号)
6.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7. 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8. 光伏发电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根据《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文件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
9.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8]47号)
【第11篇】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最新政策,增值税按1%税率征收
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最新政策,增值税按1%税率征收。因疫情原因,导致很多小微企业倒闭,国家为了扶持小微企业,从而出具了小规模纳税人开普票免征政策,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目前已经到了2023年,因此很多人都比较关注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减免政策,直到2023年1月9日,税务官网发布公告,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低于或等于10万的,免征增值税,月开票超过10万的,无论是开专票还是普票,增值税都按照1%税率征收。
增值税由原本的3%降至1%,对于小微企业在税收方面优惠力度还是很大的。说到税收优惠政策,很多地区也有出具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吸引更多的企业来入驻,带动地方经济发展,例如最近几年比较火的“核定征收”“财政扶持”“自然人代开”等税收优惠政策。
核定征收:主要针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丶个体工商户,注册在税收园区,以0.5%—1%的税率核定个人经营所得税,年开票限额500万,因为是享受核定征收,因此不需要有进项成本发票,如果增值税按照1%征收,附加税为0.06%,个人独资企业丶个体工商户享受核定征收,总税率也就1.56%—2.06%。
财政扶持:主要针对于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注册在税收园区,在园区进行纳税,增值税地方留存5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扶持奖励地方留存的50%—80%,扶持奖励比例根据公司纳税量而定,
自然人代开:主要针对于个人给公司开发票,在税收园区以个人名义代开发票,享受核定征收,0.9%税率核定个税,增值税1%,附加税0.06%,总税率1.96%,代开100万发票,只需要缴纳1.96万的税。自然人代开没有区域限制,每位自然人年或单次,代开发票限额500万,开票品目基本不限制,发票开出后有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付款方不用再代扣代缴,发票备注栏也不会显示“个税由付款方代扣代缴”等字样,代开人也不用担心后期汇算清缴再补缴个税。
【第12篇】普通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以下13%货物易于农产品等9%货物相混淆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13、饲料添加剂。
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4档,0.5%,1%,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一)5%征收率:
1、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2、销售、出租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财税〔2016〕68号、财税〔2016〕36号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4、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5、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6、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7、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 ,财税〔2016〕68号)
8、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9、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二)3%征收率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11、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12、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1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1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7、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18、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
22、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2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4、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5、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26、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27、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8、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财税〔2016〕36号附件2)
29、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23年11号)
30、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1、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32、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33、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34、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8〕97号)
35、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7号)
36、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6、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四)减按0.5%征收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六)应当适用(非可选择)简易计税
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4.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5.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6.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第13篇】增值税税率17
1、含义不同。
3%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
2、享受的税收的政策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不可抵扣进项税,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的必要条件:
(1)一定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进项税
(2)获得小规模纳税人在国税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3%抵扣进项税。
3、发票性质不同。
3%的税率在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较多的;17%税率多见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法规定一定要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进项税,进项增值税发票经过认证可以抵扣税金,普通发票不可抵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14篇】混凝土的增值税税率
混凝土委托加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以下简称税总2023年36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由此可知,销售自产商品混凝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外购商品混凝土按照适用税率17%计算缴纳增值税。
什么是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或由生产提供单位自行采购原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但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产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产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产品征收增值税。
【第15篇】小企业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季度超过45万后一般企业需要交纳的税有: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有房屋租赁的业务还需交纳房产税等。
小规模季度超过45万后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且因为是小规模因此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即使未超过45万专票的部分也是照章交增值税的哦,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是3%,目前期间减安1%征收,且按3%预征的项目季度未超过45万也需要预缴。可见国家的发展,税收越来的健权。
城建税=(增值税+消费税)*市区7%(县城5%)
教育附加=(增值税+消费税)*3%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消费税)*2%
印花税:目前印花税新教材未出,暂略
车辆购置税=不含增值税金额*10%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应纳税额=会计利润+调增项目-调减项目(此处会计基本知识不展开了)
企业所得税=调增后应纳税额*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100万元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屋租赁业务房产税:从价计征1.2%,从租计征12%
【第16篇】自来水的增值税税率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自2023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三、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贸企业2023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23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简并增值税税率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简并增值税税率平稳、有序推进。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4月28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