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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的增值税税率(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25

【导语】水的增值税税率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水的增值税税率,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水的增值税税率(16篇)

【第1篇】水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现将《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办水总〔2016〕132号)中的增值税计算标准调整如下:

一、工程部分

1.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的折旧费除以1.13调整系数,修理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09调整系数。掘进机及其他由建设单位采购、设备费单独列项的施工机械,设备费采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

2.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的税金税率为9%。

3.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安装工程定额,装置性材料费费率除以1.13调整系数。

4.编制概(估)算文件时,材料价格采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主要材料适用税率为13%,次要材料及其他材料计算方法暂不调整。

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

1.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的折旧费除以1.13调整系数,修理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09调整系数。

2.税金税率为9%。

以上计算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区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调整增值税计算标准。

【第2篇】水电费的增值税税率

公司(一般纳税人)有一间闲置房屋租赁给其他公司使用。

对于房屋的水电费可以如何结算?

不同结算方式下,税务有什么问题?

01#

把水电费并入房屋租金,统一以租金方式结算。

这种方式就是把水电费考虑到房租,统一以房租的方式和承租方结算,合同是签订租赁合同,具体结算房租时候把使用的水电费考虑到房租中去(相当于变相增加房租),然后统一按房租的税率开票结算。

优点:不用考虑单独转开水电费发票的问题,承租方也有发票入账

缺点:

1、每个月都要单独地把水电费考虑进房租,比较繁琐。

2、水电费作为房租收入,出租房还是涉及12%的房产税,成本较高。

3、如果出租方是适用简易计税(5%)的话,出租方在增值税存在重复纳税,是吃亏的。

比如,公司出租的房屋水电月度情况如下,假设出租方都按照采购价和承租方结算,不就水电费加价。

项目

采购价(含税)

进项税

税率

103.00

3.00

3%

226.00

26.00

13%

合计

329.00

29.00

如果采取水电费并入房租的方式结算,那么单看水电费结算对增值税及利润的影响就是下面这样:

计税方式

销项

进项

增值税

税率/征收率

收入

成本

利润

购买方可抵扣

简易计税(5%)

15.67

15.67

5%

313.33

329

-15.67

15.67

一般计税(9%)

27.17

29.00

-1.83

9%

301.83

300

1.83

27.17

简易计税下,水电统一按房租的征收率5%计税,进项税不得抵扣,这种情况下,企业多负担增值税15.67,相应这个结算行为让企业利润也少了15.67。

一般计税下,情况稍微好点,因为一般计税按9%结算,电费的购进是13%,所以这里要占点便宜,整体来说增值税少交1.83,相应利润多了1.83。

但是整体来考虑,因为水电费计入房租,还涉及房租收入12%的房产税,这个是出租方承担的,所以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不利于出租方的,而且每个月算出水电用度又开成租金发票,其实也有点奇怪,所以一般出租方也不轻易采取这种方式结算水电费。

02#

采取转售水电方式结算

这种方式就是直接出租方按结算价格向承租方开具水电转售发票。

优点:水电单独结算,清晰,购买方也能取得相应的抵扣凭证,扣除凭证。

缺点:

1、需要考虑是否当地是否能超经营范围开具水电转售发票的问题

2、水费涉及税率差,可能会导致出租房多承担增值税,倒而影响企业利润,倒逼影响上下游结算价格。

比如,公司出租的房屋水电月度情况如下,假设出租方都按照采购价和承租方结算,不就水电费加价。

项目

采购价(含税)

进项税

税率

103.00

3.00

3%

226.00

26.00

13%

合计

329.00

29.00

那么在转售情况下,出租方的增值税,利润情况如下:

计税方式

销项

进项

增值税

税率/征收率

收入

成本

利润

购买方可抵扣

水(9%)

8.5

3

5.5

9%

94.5

100

-5.5

8.5

电 (13%)

26

26

13%

200

200

26

合计

34.5

29

5.5

294.5

300

-5.5

34.5

电费平进平出,实际上对增值税和利润并无影响,水费因为出租方不适用自产自来水3%简易政策,只能按9%计税,所以这一点上要多交5.5的增值税,相应的利润少5.5。

这种方式下购买方是占了点便宜的,但是对销售方有点影响,如果销售方强势,是可以通过影响价格的方式把这部分损失弥补回来的。

03#

采取分割单的方式结算

这种方式下,出租方不转开发票,直接用供电局,水务局开的发票复印件加水电分割单给承租方结算。

优点:出租方不涉及处理这块水电的收入成本,实际承租方用多少就结算多少。

缺点:承租方无法取得抵扣凭证,会损失这部分进项税。

比如,公司出租的房屋水电月度情况如下,假设出租方都按照采购价和承租方结算,不就水电费加价。

项目

采购价(含税)

进项税

税率

103.00

3.00

3%

226.00

26.00

13%

合计

329.00

29.00

在开具分割单的情况下

水电费出租方不用计税,发票进项税也不得抵扣,全部开分割单按采购价和承租方结算,承租方可抵扣的进项税也是0,因为没有合法的抵扣凭证。

纵观上述三种方式,其实第一种严重不利于出租方,第三种严重不利于承租方,都不是最佳的方案。

而第二种转售,显然是相对合适的方式,对于销售方因为水的转售带来的增值税的增加,这点可以通过略微加点价格的方式转嫁给承租方(提供物业服务的公司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差额征税来解决)

所以实际上选择第二种方式相对较优,也不难操作。

税猫:税前测、税平安、安心税

【第3篇】水泥增值税税率

纳税怎么安排?

某公司准备投资兴建一家混凝土公司。由于公司地处中部的小县城,销售商品混凝土还是个新生事物,公司计划3年内主要推广商品混凝土,预计销售额不是很大。实行消费型的增值税后,外购的搅拌设备、搅拌运输车、输送泵车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较大。对于这种情况,公司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还是选择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如何进行纳税安排?

税收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该公司用1000万元兴建搅拌站,500万元购入混凝土运输车,100万元购入泵车。主打产品c15混凝土每年生产销售5万立方米,销售价300元/立方米(含5公里运价20元、泵送费平均60元),总销售金额1500万元(为了方便,凡涉及增值税销售价格均为不含税价,下同)。生产c15混凝土每方耗用水泥307公斤,金额92元、进项税15.64元,中沙0.511元/立方米,金额30元、石子0.83元/立方米,金额20元、水0.22元/立方米,金额0.22元,进项税0.01元,电费2千瓦/小时,金额2元,进项税0.34元,生产1立方米混凝土的进项税为15.99元。混凝土运输车年度耗油为200万元,进项税34万元。

第一种方案:

3年内选择按一般纳税人计算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3年的进项税合计613.85万元。

1、设备进项税额=(1000+500+100)×17%=272(万元)。

2、生产混凝土进项税=5×3×15.99=239.85(万元)。

3、运输车辆的油料进项税为34×3=102(万元)。

二、3年的销项税=5×300×3×17%=765(万元)。

三、3年应纳税=765-613.85=151.15(万元)。

第二种方案:

按简易办法征收,3年的应纳税额为:1500×3×6%=270(万元)。

从上述两个方案的结果来比较,第一种方案比第二种方案节税118.85万元。这就说明,新办的商品混凝土企业适宜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3年后,由于没有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加上沙子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发票,此时选择按简单办法征收增值税比较好。

商混企业增值税收入怎么算? 问:某混凝土加工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混凝土产品实行简易征收。查该企业受托加工混凝土一批,合同规定,受托方提供水泥,其余材料等有该企业负责,结算时该企业与受托方只结算除水泥款以外的费用,问该企业缴纳增值税收入如何计算?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

1、该企业受托加工混凝土适用税率,如按销售自制产品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按收取的加工费税率为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37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该企业受托加工混凝土,受托方提供水泥。

(1)1993年12月25日(1993)财法字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货物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2)根据1993年12月25日(1993)财法字第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会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均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因此,企业受托加工混凝土,受托方提供水泥,应当按照销售自制产品缴纳增值税。税率6%。

3、该企业受托加工混凝土,委托方提供水泥。

这种情况属于委托加工货物“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受托方是根据自己提供的加工劳务收取的加工费计算增值税。即按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确认收入。委托方收回加工物资验收入库。

1、混凝土加工生产企业提供水泥,按6%税率,按自制产品全额纳税。

2、委托方提供水泥,混凝土加工生产企业收取加工费、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款项,混凝土加工生产企业只就收取加工费、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款项计算交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条例第八条所说的“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国税发「2000」第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点规定:纳税人(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因此,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混凝土加工生产企业收取加工费的税率应为17%,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商品混凝土企业产品比较单一且特殊,企业生产出来的混凝土必须在24小时内送到建筑工地并使用,常规的评估方法要么按照水泥、中砂、泵送剂等原材料的用量,要么按照电费来推算混凝土产量;但在具体计算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现在有一种新的评估方法。。。

纳税怎么评估?

商混企业生产的混凝土配比一般都是大同小异的,每生产一立方米混凝土耗用量大致都为2390公斤,以最常用的c30混凝土为例:

商混企业进的中砂、河流石都是按立方米计算的,通过上表可以计算出其领用的中砂和河流石的重量。将企业领用的上述六种原材料重量相加,再除以2390就得出了该企业实际混凝土生产数量。

案例:

a企业为商混企业,增值税按简易办法征收,税率为6% 。2023年1—8月,a企业申报的销售收入为:25899005.76元。我们的评估人员运用上述方法到该企业收集了相关数据如下表所示:

按重量可推出a企业混凝土的产量为:

334213.5*1000/2930=139745.27立方米 a企业2023年每立方米混凝土售价平均为337元 a企业实际混凝土含税收入收入为:

139838.2845*337=47125501.88元 不含税收入为:

47125501.88/1.06=44458020.64元 与a企业申报数据差异:

44458020.64-25899005.76=18559014.88元 应补增值税:

18559014.88*0.06=1113540.893元

【第4篇】水费增值税税率

2023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以来,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时代收水费,若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能导致税负上升,为稳定营改增后物业公司税负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2016)54号,“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实操中企业是否可以适用该政策,需首先判定所涉该业务属于代收转付性质还是转售自来水性质。

※一、如果属于代收转付性质,则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不涉及增值税问题,直接由自来水公司向业主开具发票即可。

※二、如果属于转售自来水性质,则可以按照54号公告,将差额部分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a公司是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该纳税人转售水费选择简易计税差额纳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023年度向服务接收方收取自来水水费15万元(不含税),增值税0.45万元,向自来水公司支付水费1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0.3万元。应交增值税=(15.45 -10.3)/(1+3%)×3%=0.15万元。

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并差额”,由于没有规定上述简易计税不能开专票,同时也没有规定差额部分不能开专票,也就是说可以全额开专票。上述案例中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15万可以全额开专票。

特别提示:

*(1)该纳税人取得自来水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不得抵扣,需全额转出。

*(2)“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是指扣除的仅仅是自来水水费,不包括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费用。

※三、申报表填写

该纳税人须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次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3%征收率的项目”行次。具体填报如下: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第5篇】水费增值税税率2023

近日有会员朋友咨询: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自来水公司水费,取得水费发票,发票开具内容包括3%税率的水费、不征税自来水水费、污水处理费三项内容,如何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以下简称“54号公告”)简易计税政策呢? 现就客户实务中的几点疑问,回复整理如下,方便大家操作参考。

自来水发票样式(参考)

一、 政策解读:

营改增以来,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时代收水费,若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能导致税负上升,为稳定营改增后物业公司税负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公告,公告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54号公告的内容规定,解读如下:

(1)“扣除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需要获取合法有效的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或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上述增值税发票不一定要增值税专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再者从上述“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只能扣减销售额,按照差额征税简易计税方式,不能抵扣进项税,建议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2)对于“不征税自来水”政策的规定: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企业取得不征税自来水发票属于合规票据,因此,可以从转售水费收入中扣除。

(3)“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是指扣除的仅仅是自来水水费(包含不征税自来水费),不包括其他污水处理费等费用。

(4)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因此,“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为不含税价款。

(5)“54号公告”中并未规定扣除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应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的“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形,对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差额征税“,应当通过申报方式体现出差额后的税款,而不能采取”差额开票“的方式。

二、案例解析:

a企业是物业管理公司,一般纳税人,2023年9月收取业主自来水费及服务费226万元,包含为业主缴纳水费的服务费共20万元。支付自来水公司自来水费价款合计206万元,取得自来水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进项税6万。以此业务为例,分别从账务处理、发票开具、纳税申报来为大家做一下详细分析:

(一)账务处理

1、支付自来水公司水费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

贷:银行存款206

2、收取业主自来水费时: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226

贷:主营业务收入219.42【226÷(1+3%)×3%】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6.58【226÷(1+3%)×3%】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6【206÷(1+3%)×3%】

贷:主营业务成本6

3、采取差额征税并简易计税的处理方式,不能抵扣进项,如果自来水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则应转出进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0.58万元。

(二)发票开具

(1)如果业主为一般纳税人,有进项税抵扣需要,物业公司可以给业主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可抵扣差额征税前的进项税。

(2)如果业主为无进项税抵扣需要的纳税人,物业公司可以给业主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再次提示:对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差额征税“,应当通过申报方式体现出差额后的税款,而不能采取”差额开票“的方式。)

(三)纳税申报

按照“54号公告”差额征税并简易计税,纳税申报如何填列?

物业选择适用3%征收率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则该项业务均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第6栏。具体步骤如下:

①将差额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填入“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

②第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应为“0”(不考虑期初余额)。

③将本期产生的可以差额扣除的填入“本期发生额”,“本期应扣除金额”应为2、3列的合计额。

④“本期实际扣除金额”:本列≤第4列且本列≤第1列。

⑤第6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本列=第4列-第5列=0.

“文中案例”纳税申报填列如下表所示:

(假设无期初余额,本期可全部实际抵扣)

来自财税聚焦

【第6篇】海关税率表水产品税

2023年3月23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的税率表也随之发生了改变!

2023年最新最全税率表

注:对税率相同的项目,使用带箭头实线与税率链接。对于内容相似的项目,使用无箭头的虚线链接。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 各种蔬菜罐头。

3. 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 中成药。

7. 锯材,竹笋罐头。

8.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 各种蛋类的罐头。

11. 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 洗净毛、洗净绒。

13. 饲料添加剂。

14. 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4档,0.5%,1%,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附件: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一)5%征收率:

1、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2、销售、出租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财税〔2016〕68号、财税〔2016〕36号附件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4、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

5、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

6、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

7、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 ,财税〔2016〕68号)

8、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

9、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

(二)3%征收率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11、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12、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1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1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7、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18、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

22、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2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4、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5、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26、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27、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8、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财税〔2016〕36号附件2)

29、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23年11号)

30、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1、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32、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33、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34、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8〕97号)

35、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7号)

36、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6、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四)减按0.5%征收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六)应当适用(非可选择)简易计税:

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4.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5.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6.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第7篇】水电费增值税税率

房屋租赁收取水电费

处理方式一

提供房屋租赁服务的纳税人,按实际用量结算水电费属于转售应税货物,按照水、电的适用税率/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的电费按13%计算缴纳增值税,收取水费按照9%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水、电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水电费按3%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

处理方式二

提供房屋租赁的纳税人,出租时采用水电全包的方式,即租金中包含水电费的,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

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9%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出租方取得房屋的时间是在2023年4月30日之前的,则可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计算缴纳增值税。

出租房屋,租金收入中包含的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等,能否从房产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出租房屋的租金应包括出租的房屋及其他不可分割、不单独计价的各种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对租金收入中包含的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等,凡单独计价的可予以扣除;凡不能单独计价或者计价明显偏高及划分不清的,由税务部门核定扣除。

物业管理服务收取水电费

水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相应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

电费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按实际用量结算电费属于转售应税货物,按照电的适用税率/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的电费按13%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电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电费按3%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

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

小贴士:

代收容易出票难,上家代收水电费很方便,但实务操作中如无法实现将发票开给业主或者租户,主要是因为水表或者电表的登记人与实际使用水电的消费主体不一定一致,而且还有不少电表水表按照门牌号码登记。下家如果不能取得发票,还能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补充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8篇】水泥的增值税税率

概述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建筑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内容

情况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情况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第3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情况三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情况四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情况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情况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案例/解析

一般来说,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但税收政策有特别规定的,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税答疑)

【第9篇】水利建设基金的税率

【导读】:水利基金税率是多少?水利基金是很多企业需要缴纳的一种专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下面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介绍这个内容是怎么处理的,水利基金是按照经营收入的千分之一缴纳的,具体的内容请看下文!

水利基金税率是多少?

水利基金按经营收入的千分之一缴纳.

水利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范围

水利基金并不属于税,水利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的维护和建设.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

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水利基金税率是多少?上文介绍了是经营收入的千分之一,上文还有水里建设基金的征收范围,希望小编整理的这些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10篇】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税率

一、增值税的税率

(一)基本税率13%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适用低税率和零税率的外)。

(2)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提示】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二)低税率9%

1.货物类

(1)粮食等农产品(含动物骨粒、干姜、姜黄、人工合成牛胚胎;不含麦芽、复合胶、人发、淀粉)、食用植物油(含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不含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肉桂油、桉油、香茅油)、鲜奶(含按规定标准生产的巴氏杀菌乳、灭菌乳,不含调制乳)。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二甲醚。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提示】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由于与课本配套,按照图书对应的低税率计税。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按照图书适用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含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农膜。

(5)食用盐。

2.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类

(1)交通运输服务

(2)邮政服务

(3)基础电信服务

(4)建筑服务

(5)不动产租赁服务

(6)销售不动产

(7)转让土地使用权

(三)低税率6%

(1)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

(2)增值电信服务

(3)金融服务

(4)生活服务

(5)销售无形资产(含转让补充耕地指标,不含转让土地使用权)

【提示】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四)零税率

(1)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主要包括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

(3)其他零税率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增值税征收率(★★★)

【归纳1】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适用3%征收率的情况(分为“可选择”和“应使用”两类情况)

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的应税销售行为,可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自己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产的自来水。

(6)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应使用)

(7)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8)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9)寄售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应使用)

(10)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应使用)

【相关链接】居民个人(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属于法定免税的范畴,但是通过寄售店或典当行销售的物品则需要按照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11)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1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提示】这里的班车具有对外经营的特征,不等同于单位内部的通勤班车。

(13)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14)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15)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16)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方收取的自来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7)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

(18)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19)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0)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1)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2)自2023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进口罕见病药品,自2023年3月1日起,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归纳2】适用3%征收率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某些特殊销售项目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形动产,下同),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含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放弃减税。

【归纳3】全面“营改增”过程中的特殊项目,适用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建或者取得的不动产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动产销售。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4)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

(5)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动产经营租赁。

(6)小规模纳税人出租(经营租赁)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

(7)其他个人出租(经营租赁)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

(8)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9)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10)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11)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12)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归纳4】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的特殊情况: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重要提示】增值税的正常计算需要使用税率,但是简易计算需要使用征收率,可以说,征收率是和简易计算相对应的概念。在学习这部分内容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1.使用征收率计税就要求纳税人采用简易征税办法缴税,不能抵扣该项目相关的进项税额。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些特殊经营项目,符合规定的采用征收率计税,属于增值税“链条”不完整或不公平情形下的特殊举措。

2.采用征收率计算的税额,不能称其为销项税额,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就是应纳税额;对于一般纳税人,是其应纳税额的组成部分。

【第11篇】小规模纳税人国税水利基金税率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办理流程】

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注意事项】

1.10万元(30万元)含免税销售额;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3.纳税人不再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再分别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4.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补充:建筑业纳税人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标准。

7.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8.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9.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23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0.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1.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12.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1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到10万元这项政策,同样适用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同时,保险企业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并可按规定适用免税政策。

14.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都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5.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16.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显示***,该如何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月代开发票金额合计未超过10万元,税率栏次显示***的情况,应分以下情况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则应当按照相关政策确认当期销售额适用的征收率,准确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对应栏次。

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则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将当期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当期若发生销售不动产业务,以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标准。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标准。

17.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附加”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减征50%的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享受该政策。

【办理流程】

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注意事项】

1.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2.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3.自然人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例】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基础上,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对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减征50%的措施,则最高减免幅度可达75%。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额减计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鉴于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已经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在判断劳务派遣公司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3.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5.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包括分支机构的相应部分。

5.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企业均可享受。

6.“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微企业”两者之间区别

“小微企业”是一个习惯性叫法,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界定,目前所说的“小微企业”是和“大中企业”相对来讲的。如果要找一个比较接近的解释,那就是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于2023年6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16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微企业可以理解为其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而“小型微利企业”的出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指的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企业,其特点不只体现在“小型”上,还要求“微利”,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

经过几次政策变化,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不断提高,范围不断扩大。有数据显示,今年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提高以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占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比重约为95%,也就是说,95%的企业都是企业所得税上的“小型微利企业”。

7.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8.应纳税额计算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需要分段计算。具体是: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需要缴纳5万元(100×5%),100万元至280万元的部分,需要缴纳18万元[(280-100)×10%],加在一起当年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3万元,而不是用280万元直接乘以10%来计算。所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80万元时,仅缴纳23万元税款,而不是28万元。

9.预缴企业所得税

从2023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与此前需要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相比,方法更简单、确定性更强。具体而言,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只要企业在预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均可以预先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准确计算相关指标并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停止享受优惠,正常进行汇算清缴即可。

之前季度多预缴的税款应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不足抵减的在汇算清缴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10.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已完成相关升级工作,实现系统的“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成表、自动校验”功能,可自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自动勾选“是否小微企业标识”,自动计算优惠税款,自动填写相应表单,提交申报表时自动校验勾稽关系。

【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2.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注意事项】

1.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的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2.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3.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4.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5.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四)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设备、器具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享受条件】

1.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2.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办理流程】

1.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2.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注意事项】

1.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2.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仅仅是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其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

比如,某企业于2023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23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3.形成税会差异

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4.企业可自主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未选择的不得变更。

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需要注意的是,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5.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策内容】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优惠政策。

【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注意事项】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六)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各行业小型、微型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仓储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邮政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住宿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餐饮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政策依据】

1.《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七)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政策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1.2023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原先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自2023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

1.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义务人,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2.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小微企业,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且享受期限仅限于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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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自来水增值税税率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

四、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第13篇】水费增值税税率3%

一、强制简易计税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注:没有选择权)

二、营改增项目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可选简易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3%。【财税〔2016〕36号。财税[2013]121号:铁路旅客运输不得简易计税。公共交通不包括铁路(高铁)、航空、游轮、邮轮

2 .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3%。【财税〔2016〕36号】

3 .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3%。【财税〔2016〕36号】

4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3%。【财税〔2016〕36号。财税[2013]106号: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继续缴纳营业税】

5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3%。【财税〔2016〕36号】

6.清包工、甲供工程、建筑工程老项目的建筑服务,3%【财税〔2016〕36号】

6.1 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按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6.2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

7. 销售外购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自建不动产,5%【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8. 8.房地产企业出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开发的老项目, 5%【财税〔2016〕36号】 8.1 房地产企业出租其开发的老项目, 5%(出租2016.5.1开发新项目,一般计税11%)【财税[2016]68号】

9. 出租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土地,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9.1 .老高速公路通行费,5%减按3%【财税〔2016〕36号】 9.2.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简易计税5%。【财税〔2016〕47号】 9.3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简易计税5%

10.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简易计税3%。【财税〔2016〕46号】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

11. 农行“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清单)取得的利息收入,简易计税3%。【财税〔2016〕46号】 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按照《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所称的农户。 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12. 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范围参见财税〔2016〕36号】,可以简易计税3%【财税[2016]68号】

13. 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财税[2016]140号】

14.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选简易计税3%。【财税[2016]140号】

15.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

16.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差额纳税,扣除代付工资、福利、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后,按照简易计税5%。【财税〔2016〕47号】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16 .1 安全保护服务。【财税[2016]68号:安保比照劳务派遣】 16.2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47号:人力资源外包按经纪代理服务、不按人力资源服务】

17. 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减去土地原价、差额简易计税5%【财税〔2016〕47号】

18. 老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可以简易计税,按照5%。【财税〔2016〕47号】

19. 物业管理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扣除支付的自来水水费,按简易计税依3%征税【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三、销售货物简易计税

1. 一般纳税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财税(2014)57号、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不开专票】(可以放弃3%,开专用发票)

2. 现行旧货政策。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应纳税额=销售额×2%=含税销售额/(1+3%)×2%【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09]9号】 3.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 5 万千瓦以下(含 5 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3.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 砖、瓦)。 3.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3.5自来水。 3.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4.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09]9号】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5.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国税函〔2009〕456号)

6.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7. 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8. 光伏发电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根据《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文件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

9.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8]47号)

【第14篇】酒水增值税税率

这几天疫情,每天足不出户,好像已经忘记外卖为何物了,今天有人和我咨询这样一个问题,我才突然想起来原来我已经好久没有订外卖了,吃得事咱们放一边,咱们先聊聊今天与吃相关的税的事。

问题是这样的: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直接销售,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吗?

我们还坚持我们一贯的思路,就是对问题进行抽丝剥茧,毕竟餐饮行业相关的政策也就是近几年的事,主要是营改增之后的,而且几乎都是2023年的文件,毕竟2023年国家的财税文字是下饺子的一年:财税发文数突破140个,税务总局公告发文数突破90个,从这些里找点餐饮行业的分析分析也不是点容易的事。

首先看看16年营改增纲领性文件:财税【2016】36号文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项第4点:

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运行了一段时间,干外卖的扛不住了,毕竟经营是多元化的,现在外卖也是餐饮行业盈利的主要渠道,你不能搞得外卖和堂食适用不同的税率,而且外卖从高,这谁也受不了啊。所以在2023年12元,为解决这个问题,财税[2016]1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写了一句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32个字,明确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把营改增留下的这个不合理的政策进行了税目简化、税率从简。可是还是留了一个小尾巴。

比如呼和浩特市有一种饮料叫:大窑,夏天很受欢迎的饮料,订外卖时同时订几瓶大窑解解渴,回忆一下儿时的味道,那么对于购买的这几瓶大窑按照什么税目和税率纳税,这个没有明确,因为140号文只是规定了“外卖食品”,概念不清楚。

然后总局又打补丁了,这个补丁的文字挺长的,是这样说的:

关于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解读

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终于明确了:外卖食品如果是自己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直销的,要按照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缴纳增值税。

这里还必须普及下“兼营”的概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基于此规定,兼营行为中的销售业务和兼营业务是两项销售行为,两者是独立的业务。

所以对于这种外卖同时卖大窑的严格而言应该按照兼营行为计征增值税,分别核算,否则要从高适用税率,如果从这个角度考虑可能有很多餐饮业的票都是开的错的,我估计基本没有分别核算,而且是按照“餐饮服务”统一开票,这属于餐饮行业的涉税风险。

对于这个理解,有人说老师,政策里说的是酒水,可是我大窑嘉宾是饮料啊,不要在税务上玩老婆饼里没有老婆的游戏,人家的前提条件是按照“餐饮服务”你必须参与生产、加工的过程,所以如果税务稽查认真起来,就是你用鱼香肉丝里没有鱼来挣扎都没用。

【第15篇】物业代收水电费税率

实务中,水电厂不大可能给每一个业务分别开票。

所以,一般都是物业公司开具发票给实际用水用电的企业,也就是属于转售!

物业公司在收取水电费时,企业会收到什么样的发票,我们这里根据业务情况,处理方式,分别开具水费、电费发票举例说明。

水电费

物业公司收取水电费如何开票??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1.物业公司收取水电费如何开票?

处理方式一:水电费按实际用量结算

水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

提醒:“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需要依据合法有限的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和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规定采用差额开票,当然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上述政策可以看出转售水的物业公司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均按照征收率为3%来进行处理增值税,那么转售电呢?

电费

和转售水的处理截然不同,其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全额计税而非差额!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按实际用量结算电费属于转售应税货物,按照电的适用税率/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其中: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的电费按13%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电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电费按3%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

【案例1】

a企业是物业管理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收取业主物业费的同时收取自来水费电费。共收取业主费用水费113万元,电费70万元,均没有开具发票,其业务类型也不符合代收代付原则。支付自来水公司自来水费价款合计103万元,取得自来水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3万元,并认证相符。支付电厂价款合计67.8万元,取得电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注明税额7.8万元。

a企业账务处理:

1.支付自来水公司水费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其科目应该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103

2.收取业主自来水费时(3%征收率):

借:银行存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9.71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29

3.支付电厂电费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8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都算进主营业务成本里)

贷:银行存款 67.8

4.收取业主电费时(13%税率):

借:银行存款 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1.9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05

处理方式二:水电全包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服务时采用水电全包的方式,即物业费中包含水电费的,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6%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水电费专票能否抵扣进项?

如果你的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只要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都是可以列支成本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水电费,税额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不能抵扣的是水电费支出项目用于了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和企业集体福利等。

因此,一般情况下,只要收到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完全是可以认证抵扣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的具体内容:

一般情况下,对纳税人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是,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情况,对属于兼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和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水电费

共同分摊水电费,企业如何税前扣除?

截图:

很多企业,尤其是一线城市,存在共享办公室的情况,两家或者多个公司租用同一办公室,水电费共同分摊。

1.共摊水电费税前扣除凭证

大部分企业是无法取得发票的,针对这种特殊情况,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其中,其他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支付水电费取得发票复印件、出租方出具水电费分割单或确认单、出租方支付水电费的凭证及房租协议等。

【案例2】

猫叔将公司租赁的一层空置办公室,租赁给了b公司办公使用,猫叔公司采用公用水电表方式,与b公司分摊其租赁合约期内发生的水电费用(均为一般纳税人)。

2023年6月份,猫叔公司收到自来水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率3%,价税合计10300元。其中,自用水费含税价格6180元,承租方使用水费含税价格4120元。

取得电力公司按13%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2600元。其中,自用电费含税价格13560元,承租方使用电费含税价格9040元。

那么,办公用房在2023年6月发生的水电费支出,猫叔公司应如何向b公司收取?b公司又该取得什么样的凭证做账务处理以及税前扣除的依据?

猫叔公司采取分摊方式收取水电费,b公司以猫叔公司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此时,猫叔公司按照代收代付进行会计处理:

1.代收代付水费时,猫叔公司自用部分,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 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0

其他应收款 4120

贷:银行存款 10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0

2.向b公司收取水费,并提供其他外部凭证。

借:银行存款 4120

贷:其他应收款 4120

3.代收代付电费时,猫叔公司自用部分,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科目 12000

其他应收款 90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00

贷:银行存款 22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40

4.向b公司收取水费,并提供其他外部凭证。

借:银行存款 9040

贷:其他应收款 9040

b公司以猫叔公司公司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水电费分割单),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并以此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

此时,b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取得水费支出的其他外部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科目 4120

贷:银行存款 4120

2.取得电费支出的其他外部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科目 9040

贷:银行存款 9040

注:对于承租方b公司来说,按规定取得的其他外部凭证,仅仅只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并不能作为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依据;

提醒:实务中,以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各地税务机关可能存在不同的执行口径,需要企业和当地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后再做相应处理。

2.分割单模板:

分割单简化模板:

【第16篇】自来水的增值税税率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自2023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三、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贸企业2023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23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简并增值税税率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简并增值税税率平稳、有序推进。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4月28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水的增值税税率(16篇)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现将《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办水总〔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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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水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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