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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表(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72

【导语】增值税税率表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增值税税率表,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增值税税率表(16篇)

【第1篇】增值税税率表

增值税,又变了!税务局刚刚通知!2023年最新的增值税税率导图来了,马上打印出来学习!

增值税又变了

税务局刚刚宣布!

刚刚!增值税,又变了!国家宣布: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 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和 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2、2022 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3、2022 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另外,2023年3月1日起,这项原来13%税率,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划重点!!!

1、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补充:以下13%税率货物

易与农产品等9%税率货物混淆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13、饲料添加剂。

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文字汇总:增值税征收税率附政策文件来源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4档,0.5%,1%,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一、5%征收率:

1、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2、销售、出租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财税〔2016〕68号、财税〔2016〕36号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4、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5、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6、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7、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 ,财税〔2016〕68号)8、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9、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二、3%征收率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11、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12、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1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1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1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16、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7、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18、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19、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2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22、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2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24、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25、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26、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27、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28、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财税〔2016〕36号附件2)

29、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23年11号)

30、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1、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32、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33、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34、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8〕97号)

35、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7号)36、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6、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四、减按0.5%征收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1、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2、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

六、应当适用(非可选择)简易计税

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4.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5.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6.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第2篇】生活服务增值税税率

大家好,我是文文大保贝儿。

开过公司的朋友,一定都对“一般纳税人”这个词不陌生。

一般纳税人,是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那么,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多少呢?

我们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个部分来回答这个问题——

(1)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对于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要比增值税的税率简单很多。

不管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在所得税方面并没有区别,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都是一样的,都是25%。

(2)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根据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适用的税率也是不同的。

即使企业的组织形式一样,不同的经营业务也需要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有四种:13%、9%、6%、0%。

(1)货物劳务类:13%

(2)建筑服务、房地产以及生活类:9%

很多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产品,比方说自来水、天然气等等,都是适用于9%的税率。

(3)一般服务类:6%

(4)出口免税方面:0%

0税率方面,只有出口业务方面才会涉及。

增值税征税环节可以分为四个,即生产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和进口环节,包括了社会经济活动全部流程。

由此可见,一般纳税人税率标准有多个,其中大部分企业执行的是17%的税率。

在实际操作中,这里涉及到一个税负率的问题,一般纳税人凭票抵扣进项税额,实际税负率便不是17%,应该是低于这个标准的。

通常在4%到8%之间。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不能抵扣,只能执行13%的税率。

【第3篇】2023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增值税最新税率表、最新政策及要点(近几年增值税变化)。

目录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二、调整农产口扣除率

三、调整出口退税率

四、调整离境退税率

五、调整不动产进项税抵扣期限

六、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

七、特定行业进项税加计抵减

八、试行留抵退税制度

附录:营改增以来增值税改革历程

具体内容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政策要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享受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进口货,原适用16%税率,或原适用10%税率的。

【执行时间】

2023年4月1日起。

【注意事项】

1.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税率为6%。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现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5.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在4月1日之后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以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购买方取得销售方补开的调整前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在增值税率调整之后补开原16%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将金额、税额填入增值税率调整之后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相关列次。同时,由于原适用16%税率的销售额已经在前期按照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纳税,本期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未开具发票”相关列次填写相应负数进行冲减。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3.《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二、调整农产口扣除率

【政策要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享受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

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执行时间】

2023年4月1日起。

【注意事项】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023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统一按照1%加计抵扣,不再区分所购进农产品是在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未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鲜活肉、禽、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2023年4月1日以后,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6%调整为13%,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6%调整为13%;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0%调整为9%,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0%调整为9%。

5.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税率货物服务的,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三、调整出口退税率

【政策要点】

1.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

2.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3.退税率调整设置了3个月的过渡期。

【适用对象】

出口企业

【适用条件】

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执行时间】

2023年4月1日起

【注意事项】

1.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在2023年6月30日前(含2023年4月1日前)出口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2.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在2023年6月30日前出口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3.过渡期内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4.调整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四、调整离境退税率

【政策要点】

1.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调整为11%

2.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调整为8%

3.退税率调整设置了3个月的过渡期。

【适用对象】

境外旅客

【适用条件】

1.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

2.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3.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4.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执行时间】

2023年4月1日起

【注意事项】

1.“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离境口岸”,是指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正式对外开放并设有退税代理机构的口岸,包括航空口岸、水运口岸和陆地口岸。“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

2.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的办理流程可分为旅客购物申请开单开票、海关验核确认、代理机构审核退税三个环节。

3.2023年6月30日前,境外旅客购买的退税物品,如果已经按照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仍然按照调整前11%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4.退税物品退税率执行时间,以境外旅客购买退税物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五、调整不动产进项税抵扣期限

【政策要点】

自2023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享受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之前规定存在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或新取得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

【执行时间】

2023年4月1日起

【注意事项】

1.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而是在购进不动产取得有效扣税凭证并认证抵扣的当期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在2023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完的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自2023年4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2023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转入的待抵扣部分的不动产进项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可在转入抵扣的当期,计算加计抵减额;在当期形成留抵税额的,可用于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2.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通过填写《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税额”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笔不动产进项税额是前期结转产生的,因此不应计入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中。

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当期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纳税人在办理当期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将购入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以及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同时,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本表第9行“(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的对应栏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3.《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六、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

【政策要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享受条件】

1.与企业建立合法用工关系的职工

2.2023年4月1日后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3.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定,未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简易计税、免税等项目

4.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

【执行时间】

2023年4月1日起

【注意事项】

1.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4月1日及之后发生并开具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可直接抵扣或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取得在此之前发生的则不能计算抵扣。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手写无效),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因此纳税人不能凭长途客运手撕票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外籍员工因公出差取得注明护照信息的国内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按照规定其进项税额允许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依照票面注明的票价和燃油附加费,按规定计算进项税额,但民航发展基金不能计算抵扣。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企业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例如,企业因业务需要为其嘉宾或客户支付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部分,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现行政策未对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设定抵扣期限。

7.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8.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同时,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取得的专用发票或电子普通发票等,除需要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栏次中外,还需将相关内容填入本表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中。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2.《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

七、特定行业进项税加计抵减

【政策要点】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享受主体】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享受条件】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执行时间】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这里的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

【注意事项】

1.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的规定,提供生产、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3.加计抵减政策是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的,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下一个自然年度,再按照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计算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5.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只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则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6.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时,就可以用加计抵减额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未抵减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则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加计抵减额不会对期末留抵税额造成影响。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加计抵减政策属于税收优惠,用于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但加计抵减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从加计抵减额的形成机制来看,加计抵减不会形成留抵税额,因而也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9.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不仅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若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10.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这里的“比重超过50%”不含本数。也就是说,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的纳税人,不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1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全部销售额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既包括一般项目的销售额,也包括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不需要剔除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即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但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1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13.享受差额计税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该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为简化核算,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次性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不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举例而言,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能会存在这种情况,如某纳税人2023年4月设立,2023年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若符合条件,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6月份一并计提5-6月份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14.2023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根据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纳税人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应自该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计算3个月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假设某纳税人2023年5月设立,但其5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6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5-7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15.如果某纳税人2023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3年该纳税人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其2023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是可以在2023年至2023年度继续抵减的。若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则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前纳税人注销,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同样不再进行相应处理。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加计抵减额的结余,包括正数也包括负数。

16.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在4月1日后,认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流程没有任何变化,可以按照现有流程扫描认证纸质发票或者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

17.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18.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在转出当期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八、试行留抵退税制度

【政策要点】

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23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享受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执行时间】

2023年4月1日起

【注意事项】

1.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2.2023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23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3.退税要求的条件之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纳税人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的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

4.公司目前的信用等级为m级,再过六个月可能调整至b级,如果满足其他留抵退税条件,公司在六个月后调整为b级时即可申请留抵退税,不需要等到成为b级纳税人后再连续六个月满足条件时申请留抵退税。

5.限定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原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也就是说偷税行为“首罚不刑”、“两罚入刑”,留抵退税按照刑法标准做了规范。

6.退税流程方面,必须要在申报期内提出申请,因为留抵税额是个时点数,会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一期的申报情况发生变化,因而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必须在申报期完成,以免对退税数额计算和后续核算产生影响。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也就是说要按照“先免抵退税,后留抵退税”的原则进行判断;同时,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并在申报表和会计核算中予以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产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税资格条件进行判断。特别要注意的是,“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中“连续六个月”是不可重复计算的,即此前已申请退税“连续六个月”的计算期间,不能再次计算,也就是纳税人一个会计年度中,申请退税最多两次。

9.留抵退税对应的发票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也就是说部分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并不在退税的范围之内,但由于退税采用公式计算,因而上述进项税额并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税的范围之外,而是通过增加分母比重的形式进行了排除。

10.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也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即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等。

【第4篇】增值税税率计算器在线

【熬夜‬编制‬:18税种应纳税额自动计算模板,附超全税率表+账务处理】

干财务工作的人都清楚应纳税额的计算是会计人员缴纳并申报税费的关键。前些天办公室来了一位00后新人,是缘分吧,我俩就挨着坐。领导在群里艾特我说,新人就交给你了,好好带。一时半会儿我也不知道让她做些啥,就先问她会不会简单地计算税费,会不会对要交的税费进行会计处理,她摇摇头……

第一天来,我就给了她18种应纳税额自动计算模板,让她套进去数字进行练习,对应的税率表及18个税种的会计分录汇总也都一并给她,让她仔细看看。在接下来的工作中都是会用到的,接下来我们看看详细的内容,如果有在工作中用到的,可以参考。

18税种应纳税额自动计算模板

文末获取电子格式

18税种分别是

18税种应纳税额自动计算表

公式已设置好,套入数据可直接计算当期要交的税

注意:房产税的要看清是采用什么计税依据

超全税种税率表

1、现行增值税税率表

除特殊规定以外,现行增值税税率就是以下表为准。在此特别注意现在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1%。

2、消费税最新税率表

3、个人所得税税率

计算工资,或者年终奖金个税,或者是个税年度汇算都是会用到个税税率及速算扣除数的。

印花税税率表

环境保护税税额

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船舶吨税税率

车船税税额表

资源税税率

……

18税种会计分录大全

个人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消费税的账务处理是比较特殊的,有的是需要计入成本。详细的分录要看具体情况。

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环保税的账务处理

印花税的账务处理

……

由于篇幅太长,有关“18税种应纳税额”的相关知识不详细地分享了。日常会计核算过程中有需要参考学习的,可以分享。

【第5篇】出租房屋增值税税率

出租房屋需要交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增值税:个人出租房屋平摊至每月不超过15万的免增值税,免增值税的同时也不用交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城建税=增值税*7%;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

房产税分别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从价1.2%,从租12%,个人出租房屋可减按4%交纳房产税

印花税:房屋租赁印花税税率千分之一

个人所的税:个人房屋出租是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财产租赁所得,因此不超过4000的减800,超过4000的扣除20%。按照20%的税率减按10%缴纳个人所得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用于生产经营和出租的房屋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应按房屋占地(含出租的院落占地)面积,依土地等级及适用的土地等级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小王有一件商铺,今年1月开始出租给a公司使用,租期1年。每月支付租金1万。a是一般纳税人,

如果个人出租的住宅租金平摊是每月不足15万。不缴纳增值税

出租商铺增值税=10000/1.05*0.05=476.19

城建税=476.17*0.07=33.33

教育费附加=476.19*0.03=14.29

房产税:个人出租房屋不区分住宅和商铺都减按4%缴纳,房产税按年缴纳

10000*12*0.04=4800

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取得所得减按10%缴纳个税

10000*(1-20%)*10%=800

印花税按合同金额缴纳

10000*12*0.1%=12

【第6篇】合同约定发票增值税率

1)发票的开具

乙方在与甲方就付款金额确定无误,并接收到甲方发出的可以开具发票的通知后,乙方应按照相关税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足额缴纳相关税费,并按照适用增值税税率,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要求甲方付款的凭据。

2)发票的传递与交付

乙方应在发票开出的10个工作日内将发票送达至甲方。因乙方未及时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导致甲方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抵扣进项税的,甲方有权延迟付款且不视为违约,且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相关经济损失。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错误或未通过认证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10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至甲方。

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甲方之前或之后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乙方均应负责按税法规定向甲方提供有关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乙方发票专用章,且应负责提供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积极协助甲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报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如果本协议价款增加或减少的,相应的增值税款将随之增加或减少。如果乙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书面约定应向甲方退还全部或部分价款的,乙方应当向甲方退还相应的增值税款,同时乙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书面约定向甲方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

乙方开具的票据必须由乙方从其发票主管税务机关领购或经其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印或监制的发票;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给甲方的发票的票面数据与乙方缴销税务机关和乙方所留存的发票存根联填列数据相符。

发生下列任意一种情况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有关经济损失:

①因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导致甲方从乙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认证抵扣进项税金;

②因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或因乙方其他原因,导致甲方从乙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虽可通过认证抵扣进项税金,但认证后被税务机关以“比对不符”或“失控发票”等事由追缴税款。

如上一方应向对方赔偿金/违约金,则同样涉及增值税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事宜,收取赔偿金/违约金的一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且赔偿金/违约金所对应增值税税率适用违约事项对应的税率。

【第7篇】土方增值税税率

编者按:长期以来,因房地产项目的工程复杂、周期长、环节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分摊等操作复杂,在清算过程中存在许多争议。由于现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时间较早,且未经过全面的修订,相关规定已稍显粗疏,征管实践依赖税务总局和各地方的规范性文件的补充和调整,因此也产生了一些各地标准和口径不统一的实践操作。

本文通过收集近期的司法、税务实践,发现目前存在对人防工程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政府收回土地的土地增值税问题的争议。同时,本文注意到,随着房地产市场调控、经济下行,部分企业出现失联、逾期不预缴、逾期不清算的现象;以及企业为降低税负违规列支成本费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现象。本文就其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风险与应对予以逐一分析。

一、土地增值税争议暗藏偷逃税风险

案例一: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收入争议

(王某、李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本系地下人防工程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纠纷,王某、李某是小区的业主,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x公司处购买了小区一处地下人防工程车位的使用权。其《地下车库(位)使用权协议书》载明:“……买受人只享有所选标的物的有偿使用权,按照《人民防空法》相关规定,使用人不得对其做任何改动,紧急状况下国家征用,使用人必须无偿无条件服从,乙方对此无异议。”

但王某、李某在支付对价之后,认为人防工程应是业主共有,其应当免费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应有偿转让其使用权。在此基础上,他们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偿转让人防工程车位的使用权,而没有缴纳土地增值税,涉嫌偷漏税:

“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证实中x公司无法享有案涉车位使用权和收益权的事实。……鉴于中x公司明知依照法律明确规定其向政府部门的备案材料能够证明案涉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无权处分,却仍然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中x公司涉嫌偷税漏税等有关刑事风险……”

本案中王某、李某的主张虽然未被法院支持,但关于人防工程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土地增值税问题是真实存在的。如果本案的原告在败诉后向税务机关检举房地产开发企业偷逃土地增值税,则会令房地产企业陷入涉税风险中。实务中,关于人防工程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是否课征土地增值税问题,不同的地方也存在不同的处理。

案例二:政府收回土地,不免征土地增值税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2023年12月28日,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公告送达一份《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江苏金x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一宗土地(科研用地)已被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收回,此次土地收回不属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收回的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过户前须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金x公司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和其他相关涉税资料。通知金x公司在10日内到税务局办理房产土地过户相关涉税事项,并提供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和缴纳契税完税证明资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的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是“转让房地产”,但政府对土地的收回是否属于 “转让”?由于城镇土地所有权依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属于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是设立于土地所有权之上的用益物权,土地所有权人可以消灭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收回土地,这个行为在税法上是否构成“转让”不无疑问。

案例三:六企业失联不申报,公告送达清算通知书

(北京市平谷区税务局公告送达六份《清算通知书》)

2023年3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平谷区税务局在官方网站上一次公告送达了六份《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其送达的对象和清算的项目分别是:

1、北京华x投资xx有限公司 【恋xx园(xx小区)项目】;

2、北京华x投资xx有限公司 【6xx所1x号楼住宅及配套商业(朝阳区xx家园1x号楼)项目】;

3、北京恋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恋xx岛(小红门x村x期)项目】;

4、北京亚x先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果xx舍项目】;

5、北京永x兴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怡xx园项目】;

6、北京宝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x庙危改小区x区综合楼项目】;

平谷区税务局在公告中指出,上述企业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均无法向其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的规定,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同时在《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中,平谷区税务局申明,上述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采用公告送达文书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完成送达,因此上述企业实质的期限为自公示之日起的120日。

案例四:清算后土地增值税为0,未预缴依然加征滞纳金

本案是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确认税款债权的诉讼。本案的基本案情是:2023年12月,被告取得涉案土地,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2023年5月24日,法院受理了被告破产清算一案,进入破产程序。经查明,期间被告欠缴土地增值税(预征)、产权转移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新增注册资金印花税。

本案的争议在于,被告虽然一直没有预缴土地增值税,但其最终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结果认定实际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为0元,税务机关依然要求追征土地增值税(预征)的滞纳金,合计为169783.75元。

法院认为,依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法院比照企业所得税预缴的规定,认定纳税人在发生预缴义务之时应当按照预征率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而未缴纳,应当被加征滞纳金。虽然最终清算认定实际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额为0元,但并不能改变被告在清算前的2023年10月至2023年2月期间需正常纳税的事实,其应纳未纳的预征土地增值税滞纳金在当期已实际发生。滞纳金计入普通破产债权。

本案判决的观点认定纳税人逾期未预缴土地增值税被加征的滞纳金,不随着清算行为对纳税义务的确定而发生改变,因为滞纳金针对的是纳税人未履行预缴义务这一行为做出的。

案例五:列支成本费用不合规,调增土地增值税

(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公示一则《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

2023年4月12日,北京市昌平税务局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北京久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意见书载明了该公司久xx园住宅项目报送的清算资料的审核问题主要如下:

1、未提供相关许可、权属证明,如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2、在前期费用、建设安装费用、基础设施费用、公共配套中存在列支假发票、列支不合规票据、无发票等情况。在税金中,存在列支无税票金额。

3、存在不可售面积,未提供相关移交资料,列支在不可售面积不允许扣除的面积中,清算比例从85.49%变更为83.24%。

4、剔除多计入地价款。

5、企业利息计算扣除,应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昌平区税务局同时在《审核意见书》中规定企业的反馈意见和陈述权利的期限为3日,逾期视作放弃。

案例六:虚开发票少缴土地增值税,被判逃税罪

(杜某某、吴某某虚开发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案系通过虚开发票,将虚开的发票计入建设工程项目的成本,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的虚开发票犯罪。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2023年年底,华x地产公司在开发“万x城”项目过程中,为解决华x地产公司及股东前期借款利息支出无发票入账处理的问题,两被告人利用公司系主管税务部门的重点税源管理户、易于代开发票的有利条件,为施工企业代开发票,以使华x地产公司取得虚开的发票。

从2023年3月8日至2023年4月28日,通过以鲁x公司、聚x公司名义申请代开,华x地产公司共计取得七份“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金额总计97318490.73元,鲁x公司、聚x公司将收取的上述发票款项中扣除实际应收取的土方工程款、约定的“过账开票费用”后,将其余款项又转回华x地产公司,实际虚开发票金额为66490493.08元。

上述虚开发票金额最终被计入“万悦城”项目开发成本,得以在项目清算时达到少缴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两被告人均被判处逃税罪。

二、应税行为“转让房地产”认定及其争议

(一)《暂行条例》与《民法典》的关联与冲突

案例一、案例二两个案例,本质上是实践中对土地增值税的应税行为界定存在争议。土地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指的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2条对《暂行条例》第2条做了限缩规定,即以 “出售或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因此,土地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界定: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在《民法典·物权编》的视野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转让,则指的是转让其所有权。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本质是作为土地所有人的国家设立了一项用益物权。“转让房地产”行为在民法上应认定为转让房地产的物权。

2、转让行为是有偿的,即取得相应的对价。

不过上述“转让物权”的理论分析,在《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的免税项目中遭到了冲击。该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对该规定予以反对解释,可以解释为“国家建设需要以外的征收、收回房地产”需要缴纳增值税。

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在民法上属于土地所有权人设立一项用益物权的行为,并非物权的转让行为。因此,出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不属于应税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理,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依法消灭用益物权人的用益物权,也并非转让行为。为何用益物权的设立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而其消灭则有条件地予以“免税”,令人费解。

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行为也存在争议。人防工程车位的所有权由于在中央层面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各地的规定不同。至于其使用权的性质是债权还是用益物权,理论上也存在争议。从而导致人防工程车位的使用权有偿转让行为,土地增值税处理处于不确定之中。

(二)无产权人防车位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是否缴纳土增税?

要探讨案例一中的人防车位的使用权有偿转让问题,首先应明确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但是,现行《人民防空法》第5条只对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收益权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即“谁投资,谁使用,收益”,未明确其所有权。

在本文的案例1中,当事人主张人防工程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未获得支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中列举的公共配套设施,存在三种情形: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无偿移交给政府、有偿出让。未明确人防工程的具体产权。

地方上,各地采取了不同的处理办法。《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可以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规定了“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也规定由投资者享有所有权。不过,也有反对的意见,江苏省在《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意见》规定人防地下室所有权属于国家,《山东省人民防空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认定人防地下室属于国有固定资产,《沈阳市民防管理规定》也规定产权归国有。

一般来说,如果认定投资方具有车位的所有权,并能依法转让所有权的,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但是,部分地方不认可投资方具有所有权,因此对于无产权车位,投资方只是出让使用权的,则存在问题。

实践中,对于无产权人防工程车位的土地增值税处理,分为两派:

一派认定:转让或出租无产权地下车位(车库)使用权的,不计入清算收入,不予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如陕西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山西省(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吉林省(《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地下车位(库)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吉地税函[2012]54号))等。

另一派则认定:将地下人防车位的销售收入计入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收入,其建设成本也允许相应扣除。如江苏(《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湖北(《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浙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答)等。

总之,该问题的解决依赖地方政策,本文建议企业与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多沟通、多联系,即使了解和跟进最新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三)政府有偿收回土地是否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正如前述,政府收回土地的行为在《暂行条例》中规定为“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税,因此可以解释认为不属于该种情形的征收、收回行为属于应税行为。案例二中,税务机关就是认定该宗土地的收回不属于“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追缴土地增值税。

如果该宗土地因闲置等原因,被国家无偿收回,因土地不存在增值的问题从而不存在土地增值税的争议。如果因政府原因有偿收回土地,并对收回行为以及地上建筑物做出补偿,则实践中存在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就土地增值额进行清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在《恩平市大宇陶瓷有限公司、广东省恩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17)粤行申1252号】中,争议土地被政府有偿收回,但税务机关以土地是因“闲置”被收回,不符合免税条件,主张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主张土地是因城市规划原因被收回,并非闲置,但未获得法院支持。

出现这种情况的吊诡之处在于,闲置土地的认定已经非常宽泛,但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未跟进。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闲置可以分为因企业原因闲置与因政府原因闲置,其中因政府原因闲置的,可以协议有偿收回。该种情形有:

1、政府违约交付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土地;

2、因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修改造成不能动工的;

3、因国家出台新政策的;

4、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5、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如果土地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被政府主动收回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实践中,如果土地因城市实施规划等原因闲置,后被政府有偿收回的,税务机关则不论闲置的具体原因,按照闲置追缴土地增值税。

本文认为这种做法有待商榷,即使土地因闲置被收回,也应探究其闲置的具体原因,若因国家建设需要、城市实施规划而导致土地闲置,也应当满足免税的条件。

三、土地增值税常见偷逃税风险及其转化

(一)预缴土地增值税逾期,面临加征滞纳金

为保证土地增值税的稳妥征收,我国实行了预先征收制度。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该文件明确了对逾期未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行为加征滞纳金。

同时,案例四也提醒房地产开发企业,即使最终清算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额为0,也不能改变加征滞纳金的现实。因此,实践中应当及时足额预缴土地增值税,如确有困难无力预缴的,应当及时申请延期。

对于逾期未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行为能否予以税务行政处罚,实践中还有争议,因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并非最终确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而要等待最终清算完成。因此未预缴的行为难以纳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关于的规定。不过,有的地方另辟蹊径,认为纳税人预缴土地增值税负有申报义务,逾期未履行预征申报义务的,可以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进行行政处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土地增值税逾期未清算,面临核定征收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清算分为主动清算和被动清算。

主动清算,指的是纳税人符合以下任何一项的情形,应在90日内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即在建工程);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被动清算,指的是虽未满足上述条件,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果满足清算的条件,逾期没有进行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可以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如果在税务机关核定之后通知纳税人缴纳土地增值税,依然拒不缴纳的,则面临偷税的行政风险乃至逃税的刑事风险。

(三)违规列支成本、费用面临调增税负

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的项目中,存在两类不能扣除的情形,一类是票据不合规导致不能扣除;另一类是处罚等支出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也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我国目前对发票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是十分严格的,发票须和合同、货物等材料保持对应关系,抬头完整、备注清晰、加盖印章等。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设计的各种业务繁多,从工程、测量、涉及、广告、金融服务到材料采购等,税目多、税率多、供应商多,如果收到不合规发票,可能会导致调减成本。

案例五种,企业许多被调减的成本,系缺少对应的票据所致。可能是该企业在资料管理问题上存在疏漏,未能妥善做好发票、合同的保存。

另一类不得扣除的情形,如接受的行政性罚款、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等,也不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以欺诈、隐匿手段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的,存在偷税乃至于逃税罪的风险。

(四)为降低土地增值税虚开发票构成犯罪

虚开发票,尤其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我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是作为受票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以便作为成本在税前扣除,降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在实践中,根据税务、公安认定的不同,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也可能被认定为利用虚开发票逃税,构成逃税罪。但无论认定为何种犯罪,其刑事风险都是极大的。

四、土地增值税的合规与风险应对

(一)加强业务资料管理,避免罚没支出

一方面,由于一项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长,有的分期开发,环节众多。如果企业内部资料管理不完善,票据、凭据管理不善,导致后期清算阶段发现部分成本、费用的票据遗失或者不合规,将导致成本费用调减。另一方面,行政性罚款、土地闲置费等支出属不可扣除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加强监管,安全施工,严格执行规划,同时与环境、安监等部门做好沟通,避免面临行政罚款。

(二)遵从税收法规,杜绝违法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中,由于杠杆高、竞争激烈、初始成本大、开发周期长、资金回收效率低下等问题,经营风险高,且税负较重。因此,部分企业会通过采取一定筹划手段在达到节税的目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节税行为应当严格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妥善运用税收优惠等政策,而不能采取隐匿、欺诈的手段来多列成本、少列收入。实践中,存在借口账簿不完整要求税收核定征收的、混淆扩大公共配套设施的范围等行为,均不可取。至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等行为,则会构成虚开发票犯罪,或以虚开发票手段构成逃税犯罪,风险极高。

(三)坚守业务真实性,避免虚开发票

首先要完善房地产企业的合同审查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做好会计审核,保证四流一致,杜绝不合规发票、虚开发票的流入。其次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一线员工的敏感性,把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环节和流程。其三是加强对供应商的核查,确保供应商资质规范,合同完备。

(四)与税务机关加强联系,规避逃税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规模大,与主管税务机关和地方政府之间经常沟通联系,但实践中也出现了税务机关无法联系上房地产开发企业,从而以公告形式送达相关税务法律文书的情形。正如前述,无论是逾期预缴土地增值税、逾期清算申报,还是其他经通知申报拒不申报的行为,轻则构成偷税处以罚款和滞纳金,重则构成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文建议各企业保持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如果确有困难申请延期办理清算,避免公告期限届满引发偷逃税风险。

【第8篇】房地产公司增值税税率

一、获取土地阶段

税种: 印花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1、印花税: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金额按产权转移书据0.05%缴纳。

2、契税:土地出让价款乘以适用税率,现行契税适用税率3%-5%。

3、耕地占用税:获取土地使用权符合耕地条件的,以占地面积乘以税额一次性缴纳,不符合条件的不缴纳。

二、开发建设阶段

税种:印花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1、印花税:根据各类合同适用税率缴纳,如建安合同、技术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等,税率为0.03%-0.05%。

2、城镇土地使用税:从取得的红线图次月起,根据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乘以定额税率计算,按年计征分期缴纳。

三、销售阶段

税种: 印花税 增值税 城建税 教育费 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1、印花税: 如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0.05%缴纳

2、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按销售额(不含税)9%

采用简易计税按销售额(不含税)5%

3、 城建税:增值税的7%

4、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3%

5、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2%

6、企业所得税:25%

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收到的预收款按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待项目全部竣工且办理结算后交房验收时按适用税率9%(一般纳税人)计算补交剩余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以预售收入乘以预计毛利率(预计毛利率在10%-30%之间),分季或分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费用(当期相应税金及期间费用),预缴企业所得税;项目完工后计算实际毛利,调整以前毛利,合并到其他项目计入当年损益计算纳税,待开发产品结算再进行调整。

土地增值税:实行预缴土地增值税制度,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全部竣工且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9篇】增值税适用的税率的有

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6%、10%、6%、0%。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进口税率为16%;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为6%,出口货物税率为0;其中,10%税率的相对难记一些,归纳如下,小伙伴们一起学一学~

一、农产品

(一)植物类

1.粮食

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麦、燕麦、面粉、米、玉米面、渣、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等。

备注: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2.蔬菜

包括:蔬菜、菌类植物、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

备注:各种蔬菜罐头,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3.烟叶

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备注: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茶叶

包括: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备注: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园艺植物

包括: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以及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

备注: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6.药用植物

包括: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以及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备注:中成药,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7.油料植物

包括: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以及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8.纤维植物

包括: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以及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

9.糖料植物

包括: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

包括:原木(乔木、灌木、木段),原竹(竹类植物、竹段),天然树脂(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以及盐水竹笋。

备注:锯材、竹笋罐头,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1.其他植物

包括: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以及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

(二)动物类

1.水产品

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

备注: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2.畜牧产品

包括:牛、马、猪、羊、鸡、鸭,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以及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备注: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3.蛋类产品

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

备注:各种蛋类的罐头,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鲜奶

包括:乳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备注: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动物皮张

包括: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以及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

6.动物毛绒

包括: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备注:洗净毛、洗净绒,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7.其他动物组织

包括:蚕茧、天然蜂蜜、虫胶,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骨粒等。

二、食用植物油

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

三、自来水

备注: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征税,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四、暖气、热水

包括:暖气、热气、热水等,以及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

五、冷气

六、煤气

包括: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液化煤气。

七、石油液化气

八、天然气

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

九、沼气

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十、居民用煤炭制品

包括: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十一、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包括: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杂志; 以及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只读光盘、一次写入式光盘、可擦写光盘、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和各种存储芯片。

十二、饲料

包括:单一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以及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

备注:饲料添加剂,税率为16%,以及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三、化肥

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其他肥。

十四、农药

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

备注: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五、农膜

包括:各种地膜、大棚膜。

十六、农机

包括:拖拉机(含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种植机械、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收获机械、场上作业机械、排灌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农业运输机械(含人力车、畜力车、三轮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挂车)、畜牧业机械、渔业机械、小农具,以及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卷帘机、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

备注: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七、二甲醚

十八、食用盐

十九、交通运输服务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含航天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二十、邮政服务

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二十一、基础电信服务

备注: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二十二、建筑服务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二十三、销售不动产

包括:转让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所有权。

二十四、不动产租赁服务

包括:不动产融资租赁、不动产经营租赁。

备注:融资性售后回租,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二十五、转让土地使用权

备注: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除土地使用权外的自然资源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第10篇】设备转让的增值税税率

【恒企会计税法正能量20190908】

问:我们公司这个月转让一台已使用过一年的设备给另一家公司,但是由于该设备购买的去年因合同纠纷一直没有取得发票,也没有抵扣进项税额。那请问我们现在转让这台使用过的设备能按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税[2009]9号及财税[2014]47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应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前提条件是该固定资产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的范围,而不是所有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转让时都可以按简易计税。(讲解 恒企会计 供稿 甘建霞 编辑 欧伟)

【第11篇】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表

关于增值税新税率执行时间,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式发布通知!增值税税率3%降0.5%,5月1日起正式开始执行!以后发票要这么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修改以前曾经发布的增值税税率表。

5月开启,新政策正式执行。今天起,最新最全的增值税税率表如下,果断收藏、转发↓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根据最新政策更新了《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本指南适用通过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通用机打发票、定额发票、门票、客运票等发票的开具,及其他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为了让大家更方便地理解最新版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我们做了一个导图。

【第12篇】玉米的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又变了!2023年最新最全的增值税税率表,最新最全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来了~~

1

增值税,又变了!

今天起,这是我最新最全的税率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明确:小规模3%减按1%优惠政策,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

增值税税率

1

税率13%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2

税率9%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①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②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④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⑤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

税率6%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4

税率0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税率0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3

以下13%税率货物

易与农产品等9%税率货物混淆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各种蔬菜罐头。

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中成药。

锯材,竹笋罐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各种蛋类的罐头。

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洗净毛、洗净绒。

饲料添加剂。

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来源:税务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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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预缴土地增值税税率

导读:为方便纳税人,土地增值税预缴已经简化计算,按照预收款减去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得到计征依据。为方便大家理解,今天,就让会计学堂的小编结合案例分析来为大家介绍土地增值税如何预缴吧!

土地增值税如何预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预售期,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的计税基数均为当期预收帐款通过除以(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计税基础相同,均可以不含增值税的金额计算应缴税额,简洁方便。

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案例:2023年5月,a房地产开发企业“银河城”项目开盘预销售住宅2万平米,签订合同总价2.2亿元,当月取得销售回款1.5亿元,如何预交土地增值税?住宅项目土增税预征率1%。

1.方法一:按不含增值税销售额预缴土地增值税。

6月申报期应预交土地增值税=1.5/1.11*1%=135.14万元;

2.方法二:按总局公告(2016)70号文件预缴土地增值税

6月申报期应预交增值税=1.5/1.11*3%=405.41万元

6月申报期应预交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1.5亿元-405.41万元=1.459459亿元

6月申报期应预交土地增值税=14594.59万元*1%=145.95万元

房地产开发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土地增值税预缴按方法二将多预缴金额=10.81万元,将比方法一多预缴

预交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

1、一般计税方法下:

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11%)*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2、简易计税方法下:

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5%)*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a项目(开工日期在2023年5月1日后),2023年7月销售普通住宅预收房款1110万元,根据当地的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2%。则:

1、正常情况下,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不含增值税收入=1110/(1+11%)=1000万元

预交土地增值税税款=不含增值税收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1000*2%=20万元。

2、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

应预交的增值税税款=1110/(1+11%)*3%==30万元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1110-30=1080万元

预交土地增值税税款=1080*2%=21.6万元。

【第14篇】煤炭增值税税率2023

前 言

中国是世界上煤炭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据公开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我国煤炭探明总储量在17096亿吨左右,位居世界第三。2023年,我国煤炭总储量在17588亿吨左右。

2010-2023年中国已探明煤储量趋势

改革开放后,我国对煤炭产业采取“大中小煤矿并举”的鼓励性政策,由此掀起了大办乡镇煤矿的热潮,小煤矿日渐成为煤炭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近年来随着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为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煤炭企业积极推进联合重组,并购核心业务,全国煤矿数量大幅减少,大型现代化煤矿已经成为全国煤炭生产主体。

近几个月,因疫情影响,煤炭价格出现持续下跌。从实际交易来看,煤炭现货价格跌破470元/吨临界点。受累于煤炭价格和销量下行,煤炭行业利润普遍下降,致使小型煤矿无以为继,间接推动了中小煤矿企业的兼并、收购。

背景:煤炭行业专项整治已经进入问题核查阶段

2023年2月以来,针对一批腐败案件暴露出的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开展自治区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煤炭行业经营过程中矿产交易、股权变更等环节中的税收违法问题逐步显露。

5月6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召开,明确提出“专项整治已经进入问题核查阶段”,要求“从看似没有问题的情况中找出问题,从已经发现的问题中找出背后更大更深层次的问题,从线索里面挖出新的线索”,因此我们推断,煤炭行业涉税违法问题预计在今年下半年至2023年集中爆发

华税结合多年税务代理经验,对煤炭行业涉税风险作出预警,向相关企业提出风险管理建议,以期帮助煤炭行业实现涉税风险的有效管控。

一、煤炭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涉税风险

(一)会计制度不健全

对于煤炭行业而言,根据现行政策,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因此,在企业开办初期,煤矿企业往往选择会计要求较低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但是,随着经营的扩大,一些煤矿企业营业收入已经远超40000万元,应当及时调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变更所适用的会计政策备案。

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面临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则面临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错误执行会计制度,导致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易引发偷税法律风险。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松散

1、煤炭进项虚开风险

由于煤炭采掘业务中,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仅购进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以及购进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造成了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税负较重的问题,因此小型煤矿在对外销售自采掘煤炭时,通常以较低的价格“不带票”销售。而煤炭加工经销企业(化工企业)为了解决购进煤炭“不带票”问题,往往采取寻求第三方合作,从第三方取得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方式。

对于具有采矿权的大中型煤矿企业,在自采掘煤炭时同样面临进项不足问题。一般而言,大中型煤矿企业依赖于地方政府财政、税收返还优惠政策以弥补税负过高导致的利润缩水,一旦地方优惠政策废止、失效,其增值税税负将陡增。此时大中型煤矿企业亦会采取从第三方取得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方式缓解税负压力。

在上述模式中,尽管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货物品种、数量、金额与实际采购/采掘情况相符,但期间或出现资金回流、支付开票费的情况,税务机关仍倾向于以虚开定性,甚至移送公安进入刑事程序。

2、煤炭销项虚开风险

对于一些享受地方财政、税收返还优惠政策的企业,在进项有盈余时可能在真实销售煤炭产品时向第三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一定费用,从而造成“票货分离”现象。同时,此类企业凭上述销售业务的开票情况向地方政府申请财政、税收返还,被税务机关、公安机关认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进而追究虚开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3、运输发票虚开风险

煤炭运输以铁路运输、公路运输为主要方式,其中公路运输面临虚开发票问题较为严峻。

鉴于我国公路运输经营主体“多、小、散、弱”的特征,除大型煤矿企业能够组建自有车队外,大部分煤矿企业依赖于个体车辆承接运输工作。受制于资质限制及代开发票手续繁琐等因素,个人营运车辆往往采取挂靠经营模式开展业务。但是,由于挂靠方、被挂靠方法律意识薄弱,在达成口头挂靠协议后疏于签订书面的挂靠合同,导致税务机关对挂靠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进而认定开受票企业双方无真实运输业务,涉嫌虚开,乃至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不规范

随着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结束,相当一部分个人发现自己的信息被企业冒用,“被”发工资而不知情。一旦税务机关在个人所得税“异议申诉处理”平台中发现大量针对某一企业身份冒用的异议申诉,或将引发税务机关对该企业工资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真实性的调查,企业仅凭一张工资表根本无法真实用工的真实性。

我国煤炭产业仍处于劳动密集型发展阶段,对劳动力的需求较大,虚列工资偷逃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在行业小范围内仍然存在。但是,在信息互联互通的征管手段下,任何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不规范的行为均极易引发偷税的法律风险。

(四)小税种管理制度缺位

由于煤矿地处较为偏远,行政监管较为薄弱,煤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往往存在违规占地、建房、用水的现象,一旦面临税务稽查,或引发小税种的大规模追征,主要涉及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资源税等。

以水资源税为例,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的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纳税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用水的,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征1-3倍(具体办法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同时规定,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按照非超采地区税额的2-5倍确定。

由于煤矿企业用水量较大,且煤矿往往地处缺水地区,因此用水成本极大,一旦超额采用地下水,面临被征收普通采水地区2-15倍的高额水资源税,加之税收滞纳金、罚款,超额采取地下水违法成本极高。

在日常经营中,煤炭企业往往对占比较大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较为关注,但对小税种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导致小税种疏于申报、欠缴,常年累积后滞纳金可能超过税款本身。

二、煤炭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风险

自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标,从钢铁、煤炭行业入手“去产能”以来,至2023年底煤炭产业已经去产能1.1亿吨,全国煤矿数量缩减为5268处,煤炭配额的减少促使兼并重组进一步加快。

并购重组的主要方式有以现金、股权、资产等方式收购目标企业的资产、股权。对于煤矿企业而言,主要资产一是煤矿采掘、加工设备等固定资产,二是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且探矿权、采矿权的价值极高。

但由于我国对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制定了专门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对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作出了诸多限制性规定,并且将审批权提升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省级以下政府或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无权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的程序较为繁琐。因此,煤炭企业倾向于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兼并重组,并将探矿权、采矿权一并转让。

但是,通过上述方式规避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查,其合法性受到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质疑,同时股权转让行为易引发涉税风险。根据转让方身份不同,股权转让涉及主要税种为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等。

(一)无形资产价值未充分体现,引发税局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目标企业拥有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但转让目标企业股权时,股权转让价格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探矿权、采矿权价值未充分体现,此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将认定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进而重新核定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以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而进行处罚。

(二)无形资产价值减损,已纳税款税局不予退税

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已经充分考虑到目标企业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的价值,但嗣后因政策变动等原因导致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价值减损的,转让方就以纳税款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以“不存在法定退税理由”而拒绝退税的情况屡见不鲜,公开判例中税务机关胜诉与纳税人胜诉均有出现。因此在就股权转让所得纳税时应当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能否退税。

(三)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后未及时纳税,税局以偷税处罚

在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当日,转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

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后,转让方以股权转让合同附条件生效条款未实现、股权转让价格未确定为由而不及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或者仅对受让方前期支付的部分现金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或追究其偷税的行政责任。

(四)对股权转让事项的调查引发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全面稽查

在税务机关对企业股权转让事项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将调取企业账簿、会计凭证、合同等财务、税务、业务资料,从而引发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全面稽查,或将企业历史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全面发掘,牵涉其他涉税事项。

三、煤炭企业涉税风险应对策略

(一)认定偷税的抗辩策略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该条明确规定了偷税的客观手段和行为后果两个构成要件,但是对于构成偷税是否以“主观故意”为要件,却未能予以明确。

我们认为,对于上述四种行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应当分别对待。对于第一种行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主观故意”实则已经内化,无须考虑。但如果纳税人账簿和记账凭证是真实的、收入和支出是真实的、同时按照规定期限进行了纳税申报,只是由于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产生偏差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认为自己无须申报而“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在税务机关看来进行了“虚假”的纳税申报,则不应当认定纳税人“偷税”。

同时,虽《税收征收管理法》未对偷税的“主观故意”要件予以明确,但是在具体个案的处理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函件已经表明了其对偷税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的肯定态度。如:《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国税办函〔2007〕5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税总函〔2016〕274号)均认为偷税应以“主观故意”为要件。并且,司法裁判中法院也多支持该观点。

(二)案件已逾税款追征期、税务行政处罚期的抗辩策略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限定了税务机关税款追缴期限的三种情形:(1)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的未缴或少缴税款,追征期为三年且不得加收滞纳金;(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未缴或少缴税款,追征期为三年或者五年;(3)对于偷税、抗税、骗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前已述及,因错误理解税收政策而导致的“未申报”、“错误申报”不属于具备偷税的主观故意,那么税务机关就不能无限期追征。

对于“未申报”的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即对于“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适用三年或者五年追征期。

对于“错误申报”情形,我们认为则属于纳税人失误造成的未缴或少缴税款,同样适用三年或者五年追征期。

当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于“未申报”、“错误申报”行为的查处超过五年的,税务机关不仅丧失税款追征权,同样丧失行政处罚权。

(三)违法行为产生时间的确定

在税务机关调查煤炭企业“未申报”、“错误申报”而未缴或少缴税款时,往往认为企业的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直至企业补缴税款更正申报错误之时,方起算五年税款追征时效、税务行政处罚时效。但是我们认为此种确定违法行为产生时间的方法错误。

我们认为,煤炭企业或存在的偷逃企业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并不是一种可以跨越纳税年度的连续行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煤炭企业或存在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偷逃企业所得税的,在汇算清缴后,即实现了偷税目的。因此,每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行为,应当视为一个违法行为。

并且,若按照税务机关的观点,将偷逃企业所得税的违法行为,从最后一个单独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则违背了追究时效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不利于促进税务机关提高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效率,严重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煤炭企业应及时建立涉税风险管理机制

(一)完备业务流程,注重书面留存合同

无论在煤炭购销环节还是运输环节,煤炭企业应完备业务流程,注重业务审批,避免具体经办人员的违法行为牵涉企业。在具体业务中,注重书面合同的留存,关注合同签字人是否为经对方公司授权的代表,核对合同盖章是否真实,同时避免框架性合同。

购进煤炭或者接受运输服务时,特别关注卖方是否存在挂靠现象,及时排查是否存在三流不一致的情形,若出现指示交付、垫资代付等行为的,须留存对方说明文件、对方的挂靠协议等,以证明自身业务的真实性。

在合同条款设计方面,要对开具发票的类型、项目、税率、开票时间、税款承担主体、价外费用、违约责任等涉税条款进行明确约定。交易完成后需要保存相关的合同、发票、运输单证、汇款单等任何与交易相关的资料和证据。

(二)建立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

煤炭企业应以业务真实性为基础,建立完善的增值税发票及凭证管理制度。具体包括:

1、建立全税种的企业发票管理数据库,通过技术和设备的升级将所有发票信息录入数据库,并与企业的库存、财务等数据进行相互匹配验证,为企业决策层以及相关岗位人员提供全面的发票信息;

2、建立上下游企业涉税信息数据库,对上下游企业的资信情况进行全面掌握,积极获取相关企业的发票数据,确保与上下游的交易真实有效,发票信息准确无误;

3、通过ocr等技术手段将纸质发票、凭证录入数据系统保存,实现自动归档、验证,方便财务部门查阅。

(三)妥善设计股权转让涉税条款,与税局积极沟通消除争议

对于目标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且在总资产中占比较大的,转让方应当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以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合理区间,若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可以作为税务机关核定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的重要依据。

同时,在进行股权转让交易过程中,应当积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拟转让股权的相关事项,咨询纳税事项,获得税局指导,并留存税局作出纳税指导的相关证据,若事后发生争议可以作为证明自身无偷税故意的重要证据。

【第15篇】增值税两档税率

近日发布的“十四五规划”释放了几个重磅信号!

“十四五期间”增值税税率将由“三档并两档”,进一步降低增值税税率;或将取消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或将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体是怎么回事呢?快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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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下调,

“三档并两档”?!

11月3日,“十四五规划”正式对外发布。

《建议》指出:提高直接税比重,深化增值税改革。

“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同时又要结构性减税,那就意味着间接税要降。”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解读道。

施正文表示,提高直接税比重,关键是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既要进一步调整税率和完善费用扣除制度,也要整体上谋划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提高直接税比重不言而喻的是要适当降低间接税比重,因此,增值税改革在“十四五”期间将进一步深化。

增值税是间接税的最大税种,也是我国第一大税种。作为我国税收法治化的重要部分,增值税立法进程已经进入关键阶段,增值税税率简并更进一步“三档并两档”也受到广泛关注。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此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按照增值税的国际发展趋势,目前保留两档税率的国家占多数,“十四五”时期增值税在推进税收立法中,三档税率是否能简并成两档是一个核心问题。

那增值税税率是否会下调?会不会由三挡并两档?目前还没有明确答复,所以大家还按现行的增值税税率执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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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最全增值税税率表

2023年最新税率表

结合今年增值税的变化,小编给大家整理了2023年最新最全的税税率表,包括增值税税率、征收率、预征率,建议收藏

2023年增值税优惠政策

1、5种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提供5项收入免征增值税。

◆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生活服务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

◆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

其中,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也不能抵扣哦~

2、小规模纳税人的减免优惠

自202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他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

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部分享受减免,如果客户一定要专票的,可以放弃免税开具专票。这笔收入放弃减免税,不影响其他收入享受免税。

3、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留抵退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23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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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将取消一般纳税人

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

《建议》中提出:要完善现代税收制度,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完成了18个税种中11个税种的立法。“十四五”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7个税种都要由相关规定择机上升为法律。

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表示,在增值税立法方面,除简化税率外,要强调增值税中性原则,研究税率进一步下降的空间,以及是否还要继续采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形式、是否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此外,要借鉴国际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增值税法。

关于是否还要继续采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形式,小编认为近年来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间的转换越来越便利,是否也是在为此做铺垫?

在此需要提醒大家: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相比,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如: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可以免征增值税;附加税、房产税、印花税等可以减半征收等等。

纳税人如果符合条件,且客户对票据要求不高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哦!

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政策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还没办理的小伙伴们要抓紧时间了!

4

附: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操作流程

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条件:

01

电子税务局申请

1)办理路径

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回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2)功能类别

全程在线审核办结,纳税人网上申请后可等待或致电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业务受理。

3)操作步骤

步骤一: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回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模块。

步骤二:进入功能模块后,核对并填写相关信息。

步骤三:核对信息准确无误后,点击“保存”即可。

4)进度查询

纳税人可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已提交办税事项受理进度。

02

上门办理

1)办理材料

①《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2份,免填单,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②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件)原件

原件查验退回,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2)办结时效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纳税人办理时限: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于2023年12月31日前办理。

【第16篇】小微企业增值税税率表

2023年有什么利好的税收政策?

1月9号是一个新的财税政策,就是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0万含10万月销售额,那么是免税的超过10万应该是按照1%了,就是说原来按照3%纳税的减按1%,我们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就是说原来应纳税额100万以下,按2.5%税率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超过100万到300万之间的,这个是按5%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个是一直到2024年的12月31号。

为什么要说它是一个利好政策?以前500万免税,以前是一个季度45万免税,那么你现在变成了每个月10万免税,我告诉你就是利好,为什么?你有没有想过,原来最早是四十五万一个季度内是免增值税的,这个政策后来又改成了五年销售额500万内免税,但是这两个优惠都是截止到2023年的12月31号,也就是说这些优惠已经给你定了截止期限了,但是你看我们过了2023年的12月31号,一直到1月9号都没有出台新的节税政策,也就是说如果他不出台新的税务政策的话,未来我们一暂报税就得按照3%来报了,那现在他1月9号出了这个税务政策,那10万以内你免税超过10万的减按1%交税,那不就是一个利好吗?如果他不出来,你是不是就得按3%交了,而且没有免税金额,你等于全年的销售收入都得按3%,而且你有没有想过这个政策出台的这个趋势。

我们再想一下,2023年的年末它都没有出台政策,就证明一直在讨论,最后还是确定给予优惠的原因,它一定是说我还是要支持经济发展,即使你有没有想过我们现在已经放开了,按理说经济应该恢复了,但是它依然在2023年给了你全年的优惠,代表的是什么?他希望你能够把经济促进起来,你不要只看那个1%的点,你也不要看是10万块钱免税还是45万免税。你要看政策背后的这个趋势,你也不是靠那一两个点挣钱,我特别同意你一定要记住一句话,如果你的公司,你的老板,他挣的这个钱就是节税的钱,也就是说他不搞税上的事,他不挣钱,那请你离开这家公司,离开这个老板,因为这叫火中取栗,你在跟国家博弈是不对的,良禽择木而息,财务管理是要支持业务发展,但不代表无原则底线的支持。

增值税税率表(16篇)

增值税,又变了!税务局刚刚通知!2022年最新的增值税税率导图来了,马上打印出来学习!增值税又变了税务局刚刚宣布!刚刚!增值税,又变了!国家宣布: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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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增值税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同行公司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