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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预缴需要什么资料(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98

【导语】增值税预缴需要什么资料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增值税预缴需要什么资料,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增值税预缴需要什么资料(16篇)

【第1篇】增值税预缴需要什么资料

导读:预缴增值税怎么办理?本文为大家梳理了预缴增值税的办理渠道、办理时限、注意事项等内容,小编已在文中为大家一一进行了说明,更多内容详情请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预缴增值税怎么办理?

1、办税服务厅(场所)

(1)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2)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预缴增值税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那些情况需要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预缴税款:

1、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2、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5、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第2篇】预缴税款的增值税

预交增值税的时候,是需要做一定的会计处理的,那么在做处理时候相关会计分录怎么做呢?如果你对这部分内容不了解,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我们首先要知道增值税在税务内容中是占据很大的比重的,增值税的相关会计处理也是我们在考试和实际工作中接触最多的,所以一定要重视起来。

预交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1、预交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进项税抵扣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什么情况下增值税需要预交?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收款时需要预交税款的

2、建安业取得的预收款及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时需要预交税款

3、异地不动产的出租需要预交税款的

4、对于不动产转让业务需要缴纳预缴税款

什么时候预交税款?

1、房地产销售自行开发的项目,应该在收到预收款的时候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取得预缴税款的次月进行申报,

2、建安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预交增值税,在异地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该在取得价款和价外费用时预交增值税

3、对于异地的不动产出租业务,应该在取得租金的时候预交增值税,并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者是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期限缴纳税款

4、对于不动产的转让业务,应该在取得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时候预交增值税

以上就是有关预交增值税的相关内容和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的会计知识,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哪吒

【第3篇】增值税预缴税率

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预缴税款涉猎的范围越来越广,那么到底有哪些行业哪些业务需要预缴税款?预缴义务发生的时间是什么时候?预缴税款的税率是多少?下面我为大家进行汇总分析:

一、提供建筑服务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①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增值税;

②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③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二、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需要注意的是:

前文文所述的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出售不动产

需要注意的是:

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因此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2023年4月30 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在预交阶段已经缴纳了增值税的全部税款,但依然要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出租不动产

需要注意的是:

①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可以减按1.5%的税率进行预缴增值税,如果是出租的非住房,则需要按照5%的税率进行预缴增值税。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无特殊政策,按照上述方法进行预缴增值税。

以上为营改增后涉及预交增值税的几种情况,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纳税人进行预交税款后,需要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

作者:张晓飒

【第4篇】预缴税款增值税抵扣

导读:将在本文中为大家重点解析用预缴增值税抵扣实交的增值税怎么做会计分录啊这个问题看似复杂,其实并没有大家想象中的那么复杂。对这个类型的话题感兴趣的朋友,不妨仔细阅读下文中小编的详细介绍,希望你们能够从中得到一定的启发。

用预缴增值税抵扣实交的增值税怎么做会计分录啊?

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在增值税申报表中,“本期已缴税额”、“分次预缴税额”栏填写预缴的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中,“本期预缴税额”栏填写的预缴增值税额。

直至出现贷方余额时,做下列分录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 新实现的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新实现的增值税

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新实现的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新实现的增值税

预缴税款该怎样做会计分录?

转出多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未交增值税在以后月份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用预缴增值税抵扣实交的增值税怎么做会计分录啊,大家看到这里不知道都明白了吗?如果新手朋友们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财务知识,欢迎关注更新。.

【第5篇】工程预缴增值税

营业税时期,建筑业劳务营业税是直接在项目地通过代开发票缴纳的,营改增以后,36号文、2023年17号公告以及财税〔2016〕74号文建立了异地施工的预缴税款制度,2023年11号公告以及财税〔2017〕58号对其进行了微调。具体而言,预缴可以分为两类。

1.进度款的预缴

进度款的预缴特指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之后的预缴,文件依据是2023年17号公告,当时(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的规定是跨县(市、区)施工就要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2023年11号公告明确,自2023年5月1日起,将预缴税款的范围收窄,由原来的跨县(市、区)施工就要预缴改为跨地级行政区施工才要预缴,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所谓的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盟、州等区域,至于同一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区施工是否预缴,仍由17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规范,即由各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行决定,比如沈派办管辖范围内的大连市就已经发文明确市内跨县区施工不再预缴税款。

对于进度款的预缴,我们可以总结一下:它是纳税义务发生以后的预缴,它是跨地级行政区的预缴,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区域施工则无需预缴,因此,我把此类预缴叫做“空间上的预缴”。

2.预收款的预缴

财税〔2017〕58号文取消了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将纳税人确认销项税额的时间由原来的收款时推迟到预收款转化为进度款时,推迟了纳税人的现金流出,但是考虑到税款征收的及时性,该文同时确立了另一项预缴制度,即预收款的预缴。

58号文第三条规定(2023年7月1日起):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可见,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无论是否为跨地级行政区施工,自2023年7月1日起,均需要预缴税款,只不过预缴税款的地方不一样,跨地级行政区的预缴在项目地,同一个地级行政区施工的预缴在机构地。

对于预收款的预缴,我们也可以总结如下:它是纳税义务发生之前的预缴,无论施工地点在什么地方均需要预缴,我把此类预缴叫做“时间上的预缴”。

3.二次预缴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两类预缴税款不是互斥的,有的时候会存在二者的转化,即有可能会出现二次预缴。

举一个例子,机构地在哈尔滨南岗区的甲建筑公司,在沈阳市铁西区承揽a项目,2023年2月收到预收款1000万元,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且未支付分包款,向业主开具了612不征税发票,则甲公司应在铁西区预缴税款1000÷1.09×2%,此为预收款的预缴。

根据合同约定,2023年1月a项目计量工程款3000万元,扣除预付款1000万元以后,甲公司收到工程款2000万元,同日向业主开具9%税率发票3000万元,那么此时就会涉及二次预缴,也就是按照(3000-1000)÷1.09×2%在铁西区预缴税款,此为进度款的预缴。

需要注意,有些地方以甲公司开的发票金额为3000万元为由,不让施工企业按照2000万元作为预缴基数,这是错误的。

假如,我们把上面的例子中项目地修改一下,项目地不是在沈阳市铁西区而是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则甲公司只需要一次预缴,不存在二次预缴了,即收到预收款时在南岗区预缴即可,预收款转化为进度款时,属于同一个地级行政区施工无需预缴。

4.预缴税款的例外

预缴税款有一个例外情形也需要关注,就是月销售额不超过一定额度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异地施工也无需预缴,具体又分两个阶段。

(1)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第五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这里面有一个概念叫“预缴地”,什么是预缴地,是省、市、县还是街道?2023年4月1日,总局12366网站发布《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100问》,其中的第10个问题是这样说的:

问:在同一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业纳税人总销售额以什么为标准确定?

答:建筑业纳税人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标准。

说到这里,我要强调一个问题,就是预缴时差额扣除分包款,并不以分包方必须预缴为前提,有的地区讲,你要想差额预缴,前提就是分包方也在我这儿预缴了,否则我不让你差。应当说,这种说法是没有政策依据的,我们36号文也好,17号公告也好,从来没有说过分包必须要预缴总包才能差额扣除,为什么这么讲?至少有三种情形:

一是,比如说分包是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现行政策,月收款不超过15万元或者季度收款不超过45万元,它无需预缴,那么不应该影响它总包预缴的扣除。

二是,分包也有可能是当地企业,根据现行政策,当地企业当地施工无需预缴,它的总包在预缴时是可以差额扣除的。

三是,也有可能会出现预缴时间的错配,比如说总包先预缴了,分包尚未预缴,那么根据17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总包也是可以差额扣除的。

甚至有的地方,将分包不预缴或者不按时预缴的责任强加给总包单位,这更是违法的行为。

5.两类预缴的时间

17号公告第十二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这里面提到,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存在税收风险,那么什么是“自应当预缴之月”呢?这个时间点很关键。

17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57号文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总结一下,进度款的预缴时间是纳税义务发生以后的次月申报期内,预收款的预缴时间是收到预收款的当月。这两个时间就是“应当预缴之月”,往后数6个月,在这个期间预缴,都不算违规。

6.预缴税款的抵减

17号公告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应该是一个整体概念,即纳税人的当期应纳税额,具体到申报表上是主表的第24行,也就是说,某建筑企业某一项目预缴的增值税,只要是合规的,且取得了完税凭证,在纳税申报抵减时,可以跨项目、跨不同计税方法项目、甚至跨不同应税行为综合抵减的。

但是,个别省级税务机关也出台了地方文件,明确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抵减只能项目对项目,典型的代表是福建省税务局2023年10号公告第十一条:

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只能抵减同一建筑项目的应纳税款,不能抵减其他建筑项目的应预缴税款或应纳税款,也不能抵减其他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

甘肃省税务局2023年11月份发布的《关于重申个人使用过物品免税等有关增值税政策答复意见的通知》提到:

四、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能否跨项目抵减当期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预缴增值税能否抵减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

今年11月1日,甘肃省工商联和省税务局联合举办助力民营企业发展座谈会,有与会企业提出了上述问题。经研究,对上述问题省局的答复意见是:均可以。

7.预缴税款风险识别

一是该预缴的没有预缴,这种情形主要集中于装饰装饰企业,项目比较小,比较零碎,预缴起来管理成本高,当然还有一种特例是机构地税务机关直接告诉建筑企业,你不要去预缴,反正你也没有少缴税。

二是没有按时预缴,这个要充分考虑17号公告规定的6个月的宽限期,不宜过于严苛。

三是预缴税款抵减没有取得完税凭证,这个问题要历史的看,据我所知,2023年之前,各地预缴税款的信息是没有联网的,不排除有些纳税人有意无意的在附表四多填或者少填数据,这个要区分是否有主观故意结合税款追征期进行处理。

四是17号公告第十条要求纳税人要建立预缴税款台账,这个要注意利用纳税人的资料,对未建立台账的纳税人要求其补充建立。

五是避免另一个极端,部分地区违反政策侵害纳税人利益,比如预缴时不让差额扣除,要求分包先预缴总包才能扣除,要求提供分包预缴完税凭证才让扣除等,这些问题我觉得应予以纠正。

来源:何博士说税

【第6篇】预缴增值税税款包含哪些

营改增后增值税除了税率和征收率,又出现一个新名词“预征率”。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预缴税款涉猎的范围越来越广,那么,到底哪些情况下需要预缴呢?请跟随知睿小编的笔端一探究竟。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收款需要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建安业取得的预收款及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时需要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对于异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四、对于不动产转让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以上四点就是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形了。大家如果有代理记账、公司注销等方面的需求,欢迎联系我们贵州芒果财税!

【第7篇】建筑企业增值税预缴率

预交增值税款的两种情况:

二异地预交增值税

1、何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印发)。

因此,所谓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

2、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何地预交和申报?

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3、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交税款的办理流程

注:1、2023年10月30日前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2023年10月30日后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纳税人跨省经营的,应按税务总局现行规定开具《外管证》或《报告表》;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或《报告表》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3、一个项目一个《外管证》或《报告表》。

4、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4、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计算预交税款?

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5、计算预交税款时取得何种合法有效凭证才能扣除分包款?

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23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6、预缴税款时,需提交哪些资料?

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规定:

八、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七条规定已调整):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预交税款如何抵减?

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中:

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四预收款预交增值税

1、建筑业收到预收款何时预缴税款?

财税〔2017〕58号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实际操作中一般开票前预交增值税,与开具的发票同属纳税期即可(同月或同季)。

2、建筑业收到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何时?

财税[2016]2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以下两个方面:

1、如果业主或发包方强行要求建筑企业开具发票(非不征税发票),则该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建筑企业开具发票的当天;

2、如果业主或发包方支付预付款给施工企业不要求施工企业开具发票或开具不征税发票的情况下,则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已经发生建筑应税服务并与业主或发包方进行工程进度结算签订进度结算书,在财务上将“预收账款”科目结转到“工程结算”科目的当天。

3、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如何预交增值税?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相关规定: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4、计算预交税款时取得何种合法有效凭证才能扣除分包款?

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一项:“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法规,支付的分包款准于扣除的有效合法凭证是支付预收款收到的“不征税”普通发票。

需要预交增值税时,何时预交?

税总〔2016〕17号公告第十一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财税〔2016〕36号(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财税〔2017〕58号: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上述法规,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对于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时应在取得价款和价外费用时预缴增值税;如果要求开具发票,一般在开具发票之前预交,即预交税款与开具的发票须在同一所属期内。

预交增值税分步实操

1、建筑业企业2023年7月1日后收取预收款时,应在发票系统中选择612编码,向发包方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票面显示“建筑服务预收款”。

2、收到预收款时,无论项目所在地与建筑业企业机构所在地是否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均需要根据现行规定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3、建筑业企业中的总承包单位取得发包方的预收款,又向分包单位预付款项时,分包单位应向建筑业企业开具612编码的不征税普通发票,分包单位也需要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4、总包单位凭分包单位开具的不征税普通发票,在预缴税款时可以差额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收到的预收款-支付的预付款)/1.11或1.03*2%或3%。

5、无论是总包企业还是分包企业,开具不征税发票,均不在当期发生纳税义务,无需进行纳税申报,但其已经预缴的增值税,可以在当期抵减其他应税行为的应纳税额。

【第8篇】土地增值税预缴的规定

预征土地增值税是在还没有正确计算出房地产项目增值率的情况下,为确保税款平稳,均匀的流入国库,而采取的预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办法。

一、预缴土地增值税计征依据。

营改增以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这相对于营改增之前来说,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以及预征的计税依据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政策,有很多人理解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一般计税方法下,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 9%)*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简易计税方法下,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 5%)*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采取简易计税,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理解是没有问题,问题在于一般计税。

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其转让房地产销项税额=销售额*9%=[(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 9%)]*9%=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9%)*9%-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 9%)*9%,即转让房地产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土地价款抵减的增值税额。

因此,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其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9%)*9%-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 9%)*9%]。相应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预缴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1 增值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显然,一般计税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要进行换算,换算计算过程之复杂,而并非按9%直接简单换算不含税收入。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虽然计算简化了些,但对简易计税的项目,预交的税款比正常计算的方法下要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可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计算,是有选择性的,对简易计税项目来说,完全可以选择按不含税收入作为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并且预缴的土地增值还少一些。但在实务中,个别省市实行一刀切,要求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实务操作中,部分纳税人对“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含增值税收入”理解有误,直接采用“应预征土增税额=预收款/(1 增值税税率)*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计算公式,计算应预征土地增值税税款,导致税款预缴不足,由此容易引发税务风险。

二、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预缴土地增值税,在未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情况先行预缴,待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多退少补。一般来说,预缴土地增值税期间并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因此,预缴土地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的借方,待开发项目达到完工条件,相应的收入及成本结转损益时,将土地增值税转入“税金及附加”。但有的企业在预交土地增值税的同时就将其转入“税金及附加”,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和收入成本的配比原则。还有的企业在预交土地增值税的同时将其转入“预付账款或待摊费用—待转土地增值税”,在符合完工条件时再转入“税金及附加”。我们认为这样处理“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期末余额更能准确反映土地增值税在项目未完工时应该预交的金额,更能反映出期末资产负债状况的合理性和公允性。所以,我们更倾向于这种会计处理方式。

三、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清算前,按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属于房地产企业发生的税金。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可在预缴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金及附加的扣除是收付实现制的体现,而在会计上,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有的企业将预缴的土地增值税直接计入了“税金及附加”,并于当期结转。

四、预缴土地增值税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

2023年3号公告的最新口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 4 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明确: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扣除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后的金额,在此行填报。”换句话说,让房企困惑多年的所得税预缴项目扣除问题此次终于得到了明确规范,房企所得税月(季)报扣除项目口径也终于与年报口径保持了一致。口径明确了在预缴所得税环节可以扣除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这是继去年申报表口径允许这个栏次填写负数后又一实操口径的明确。按照收入成本配比原则,预缴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以及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也就不能直接计入税金及附加计算当期损益,我们一般都是预缴时候直接计入应交税费借方。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均可调整,即便在转回时是负数也是正常的。

但是,如果企业直接按实际缴纳的税金及附加计入损益并结转,也就是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存在当期实际缴纳且未计入损益的税金及附加了。那么这种会计处理下,当期缴纳的税费已然计入了利润表,预缴时候就体现在利润总额扣除了,就不需要在“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和“转回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行填列。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后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等文规定,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后计算企业所得税退税,应当以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

举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23年1月开始开发某房地产项目,2023年10月项目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12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整个项目共缴纳土地增值税1100万元,其中2023年—2023年预缴土地增值税分别为240万元、300万元、60万元;2023年清算后补缴土地增值税500万元。2023年—2023年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总计30000万元,各年度分别为12000万元、15000、3000万元,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分别为45万元、310万元、0万元。该企业2023年度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 企业没有后续开发项目,拟申请退税。具体计算如下:

首先,计算年度应分摊土地增值税:

2023年应分摊土地增值税 : 1100*(12000/30000)=440万元

2023年应分摊土地增值税:1100*(15000/30000)=550万元

2023年应分摊土地增值税:1100*(3000/30000)=110万元

其次分年计算应退企业所得税:

2023年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240-440=-200(万元)应退企业所得税200 × 25% = 50(万元), 2023年仅交纳企业所得税45万元,小于50万元,只能申请退税45万元。剩余的5万元所得税对应的所得额20万元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

2023年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300-550=-250(万元),加上2023年转来的亏损20万元,2023年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共为:250 20=270(万元),应退所得税额=270×25%=67.5(万元),2023年缴纳企业所得税310万元,大于67.5万元,67.5万元可全额申请退税。

2023年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60 500-110=450万元,调整前,2023年度亏损400万元,调整后,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00 450=50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0*25%=12.5万元。

该企业应申请退税合计:45 67.5 - 12.5 = 100万元

作者​:纪宏奎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第9篇】建筑业增值税预缴

1、一般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2、简易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建筑业的简易计税项目包括应当适用简易计税和可选择简易计税两类:应当适用简易计税包括: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在增值税申报表中,“本期已缴税额”、“分次预缴税额”栏填写预缴的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中,“本期预缴税额”栏填写的预缴增值税额。

什么情况下要预缴增值税?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收款需要预缴税款;

二、建安业取得的预收款及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时需要预缴税款;

三、对于异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四、对于异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以上四点就是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形了。

【第10篇】增值税预缴税款期间

提供建筑服务

(一)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1.具体情形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的预征率或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注: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

2.预缴税款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0%)×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纳税地点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1.具体情形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或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预缴税款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取得的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 ÷(1+10%)×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取得的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 ÷(1+3%)×3%

3.纳税地点

(1)按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2)按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不动产经营租赁

1.具体情形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其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规定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预缴税款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0%)×3%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预缴(除个人出租住房外):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征收率减按1.5%预缴: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3.纳税地点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转让不动产

1.具体情形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税款。

(2)个体工商户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

2.预缴税款计算

(1)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2)以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3.纳税地点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销售房地产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具体情形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预缴税款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10%)×3%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3. 纳税地点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具体情形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2.预缴税款计算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10%)×3%

3.纳税地点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文:周婷婷

【第11篇】预缴增值税税率

按差额确定销售额【第二部分】

8.建筑服务【跨县(市、区)】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提示1】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2016.4. 30前开工)提供的建筑服务

【口诀:可以选择简易:甲供清包老项目】

【提示2】纳税人跨县市(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跨县市不适用本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即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才需要预缴)

【提示3】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口诀:全差差差(税额);9233(预缴税率)】

9.房企销售自行开发不动产

(1)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2)销售额的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提示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提示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口诀:差全全全;9353】

10.转让不动产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适用该办法。

【提示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该办法。

【提示2】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提示3】一般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口诀:转让自建不动产:全全全全;5555】

【口诀:转让非自建不动产:全差差差;5555】

【知识迁移】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该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提示1】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9%不适用该办法。纳税人提供的道路通行服务不需要预缴。按照实际收取的收入计税即可。

【提示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之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提示3】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异地提供不动产租赁需预缴]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口诀:全全全全;9355】

个人转让及出租不动产(个人:其他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提示1】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提示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提示3】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预缴税率公式总结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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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预缴的意思是企业在没有计算应纳增值税的时候,提前交了部分增值税,对于大部分企业都是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次月进行纳税申报,因此增值税预缴针对的是一些特殊行业和一些特殊事项。目的是为了平衡各个地方的财政收入,以及及时对税源进行控制。

下面我们以建筑业为例子来说明增值税预缴的注意点。现行政策规定建筑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属于异地项目(指的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或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属于本地项目(指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下面举2个例子.

例1: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甲建筑企业到温州市瓯海区施工,甲企业2023年2月收到瓯海区项目的预收款时,需要在机构所在地鹿城区税务局预缴税款。4月收到瓯海区项目进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由于属于本地项目,在机构所在地鹿城区税务局预缴税款并进行纳税申报。

例2: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甲建筑企业到杭州市西湖区施工,甲企业2023年2月收到西湖区项目的预收款,需要在项目所在地西湖区税务局预缴税款;2023年4月收到西湖项目的工程进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需要在项目所在地西湖区税务局预缴税款,在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纳税申报。

同时对于异地跨省项目,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其次政策规定预缴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月,这时候需要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如果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在收到预收款要开具发票的时候要开具不征税发票,选择分类编码:612“建筑服务预收款”同时在备注栏里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接着来说明一下预缴税款的计算,有一般计税办法和简易计税办法,简易计税办法其实和营改增之前营业税计算的形式很类似,只是将营业额转换成了不含税,这种方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强制选择) 以及一些特殊的事项(可以选择)。对于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下面我们来看具体公式。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后面算应纳税额可以扣除进项发票)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最后根据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2023年4月1日起对于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收到预收款(因为预征率是3%)暂停预缴增值税(起到了延迟纳税的目的).

例子:甲建筑企业,属于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二季度预计取得建筑服务预收款40万元,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3%征收率,因此不需要就二季度取得的预收款预缴增值税。如果该企业在外地开展建筑施工业务,则从4月1日开始也不需要在外地预缴增值税。

【第13篇】增值税预缴税款国税计算方式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房开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非房开企业转让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四项业务的预征率、税率、征收率看似比较复杂,其实只要按照规律记忆,还是比较容易的,这里给大家梳理对比了一下,希望帮助大家区分、记忆,学习的路上大家一起加油。

【第14篇】营改增后预缴增值税

问题一:假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企业甲公司3月1日收到一套房子的预收款100万元,4月1日收到另外一套房子的预收款200万元,两套房子均在2023年9月1日交房,请问:对于以上两笔预收款,按照公式:预征税额=预收款/(1+适用税率)*3%,预缴增值税时,分别按照哪个税率计算预缴税额?房开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如何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房地产企业应按照收到预收款时的适用税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即甲公司3月1日收到预收款100万元,应预缴税款=100÷(1+10%)×3%=2.73万元;4月1日收到预收款100万元,应预缴税款=200÷(1+9%)×3%=5.5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上述规定,甲公司在收到预收款时可按照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开具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问题二:一套房产2023年4月签订合同,4月收取首付款30万,2023年6月收取按揭款70万,2023年5月收取面积差1万,房开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现在税率变化,预征时计算使用的都是预收款当时的适用税率,现在到了要换开正式发票的时候,是按现在的税率开,还是得按后段分别开?如果要分别开,我在申报增值税时,要扣除的土地款,那个公式也是要分段计算吗?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总局货劳司在2023年第18号公告解读中明确:“预收款是指房地产企业实际取得的售房款。包括:一、分期取得的预收款(首付+按揭+尾款);二、全款取得的预收款(因为全款取得也要事后开票,确认应税收入,因此也可以叫做预收款)。”

企业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4月1日后,适用税率为9%,土地价款不存在分段扣除。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15篇】预缴土地增值税税率

导读:为方便纳税人,土地增值税预缴已经简化计算,按照预收款减去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得到计征依据。为方便大家理解,今天,就让会计学堂的小编结合案例分析来为大家介绍土地增值税如何预缴吧!

土地增值税如何预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预售期,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的计税基数均为当期预收帐款通过除以(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计税基础相同,均可以不含增值税的金额计算应缴税额,简洁方便。

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案例:2023年5月,a房地产开发企业“银河城”项目开盘预销售住宅2万平米,签订合同总价2.2亿元,当月取得销售回款1.5亿元,如何预交土地增值税?住宅项目土增税预征率1%。

1.方法一:按不含增值税销售额预缴土地增值税。

6月申报期应预交土地增值税=1.5/1.11*1%=135.14万元;

2.方法二:按总局公告(2016)70号文件预缴土地增值税

6月申报期应预交增值税=1.5/1.11*3%=405.41万元

6月申报期应预交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1.5亿元-405.41万元=1.459459亿元

6月申报期应预交土地增值税=14594.59万元*1%=145.95万元

房地产开发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土地增值税预缴按方法二将多预缴金额=10.81万元,将比方法一多预缴

预交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

1、一般计税方法下:

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11%)*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2、简易计税方法下:

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5%)*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a项目(开工日期在2023年5月1日后),2023年7月销售普通住宅预收房款1110万元,根据当地的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2%。则:

1、正常情况下,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不含增值税收入=1110/(1+11%)=1000万元

预交土地增值税税款=不含增值税收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1000*2%=20万元。

2、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

应预交的增值税税款=1110/(1+11%)*3%==30万元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1110-30=1080万元

预交土地增值税税款=1080*2%=21.6万元。

【第16篇】土地增值税预缴比例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具体各地都是如何规定的呢?

各地土增预征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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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北京2.上海3.广东4.福建5.重庆

6.江西7.青海8.山西9.黑龙江10.四川11.江苏12.浙江13.河南14.湖南15.湖北16.辽宁17.陕西18.贵州19.新疆20.吉林

21.宁夏22.河北23.安徽24.山东25.广西26.云南27.甘肃28.天津29.内蒙30.海南31.西藏

1北京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3年第3号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8%的幅度预征率,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5%预征土地增值税。

2上海的规定

关于调整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一、按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

二、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

三、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公式:项目销售均价=项目可售住房总销售价格÷项目可售住房总建筑面积;

四、项目分批申报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最新备案通过的可售住房的销售价格和建筑面积中心计算确定项目销售均价,并调整土增税预征率。备案调整后的次月起按调整后的预征率执行。

3广东的规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

除保障性住房项目外,其他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2%。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当地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等因素,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

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0]6号)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从2023年8月1日(征收期)开始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1、普通标准住宅金按销售收入2%预征2、别墅为4%3、其他类型房产为3%。

关于调整房地产行业及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1.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2.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对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相关材料的经济适用住房且在开发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能分开核算的,其土地增值税按1.5%预征。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

(一)市区(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城区、清新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其他地区(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县、阳山县、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2.5%。

(二)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关于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保障性住房0.5%。

(二)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3%。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

(一)住宅类

普通住宅2%,别墅4%,其他非普通住宅3%。

(二)生产经营类

写字楼(办公用房)3%,商业营业用房4%。

(三)车位4%。

(四)对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普通住宅3%,其他类型房地产3.5%。

(二)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4福建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

(一)对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除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外的预征率1.普通住宅2%2.非普通住宅,福州、厦门市4%,其他设区市3%3.非住宅,福州、厦门市6%,其他设区市5%;

(二)对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结合项目规模、销售价格、取地成本等情况进行综合测算后,发现增值率明显偏高,可以实行单项预征率。单项预征率不超过6%(含),由县级地税局领导班子集体审议确定;单项预征率超过6%,报经设区市局领导班子集体审议确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对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除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外,不同类型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普通住宅为2%

二、非普通住宅预计增值率小于50%(含)的为2%;预计增值率大于50%且小于100%(含)的为3%;预计增值率大于100%的为5%

三、非住宅预计增值率小于50%(含)的为2%;预计增值率大于50%且小于100%(含)的为3%;预计增值率大于100%的为5%。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标准住宅2%;

(三)非普通标准住宅4%;

(四)非住宅6%。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本公告事项:自2023年8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非住宅4%、别墅5%。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补充通知(漳地税发[2010]51号)

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土增税平均预征率改为:漳州市区、龙海市和漳州开发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非住宅及别墅5%;其余各县、常山开发区住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2%、非住宅及别墅5%。

对增值率明显偏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单项预征率,单项预征率不得低于平均预征率。

纳税人应对适用不同预征比例的房地产分别核算,对不能分开核算的,从高适用预征比例预征土增税。

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泉地税发[2008]46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问题从2008年5月1日起,我市普通住宅按1%、非普通住宅按3%、非住宅按4%、别墅按5%预征率预征土增税.对不是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采用单项预征率预征土增税。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莆地税发[2008]65号)

平均预征率调整

(一)商业营业用房:预征率为5%;

(二)土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的,预征率为5%;一次性整体转让的,按实际增值额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别墅,写字楼、车库(车位)及其他非住宅房地产:预征率为4%;

(四)非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在莆田市城区(含荔城区城区、城厢区城区,下同)范围内的,预征率为2.5-3%;在莆田市城区范围外的,预征率为2-2.5%;

(五)普通住宅:普通住宅在莆田市城区范围内的,预征率为1.5-2%;在莆田市城区范围外的,预征率为1-1.5%。

5重庆的规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渝财税[2014]247号)

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预征率标准从202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重庆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对房地产项目预售进行认定,凡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开发产品(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和独栋商品住宅),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告》(2023年2号)规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执行,严格杜绝将住宅中的非普通标准住宅和独栋商品住宅,混入普通标准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2号)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如下:

(一)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本条款废止]。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商业用房、车库等)预征率为3.5%。

(三)独栋商品住宅预征率为5%。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2023年5月1日起取得的开发产品销售(预售)收入,按上述预征率标准预征土地增值税。

6江西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南昌、九江、萍乡、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等8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1%;转让非普通住宅,按3%;转让非住宅,按5%预征。景德镇、新余、鹰潭等3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保持现有水平不变,即:转让普通住宅,按0.7%;转让非普通住宅,按1.5%;转让非住宅,按3%预征。

7青海的规定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预征率

全省

保障性住房0%

普通住宅1%

非普通住宅1%

西宁市(含园区不含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

其他商品房

商铺4%

其他3%

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及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

其他商品房2%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8号)

8山西的规定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2023年第1号公告)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条款废止】

(一)住宅项目:1.5%;

(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3%。

关于重新公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5%以内各市可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在省确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的预征比率。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取得的预收款为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预征税额: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预收款×预征率

预收款包括预售款、定金,实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2023年第2号)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商品房项目销(预)售均价低于(或等于)项目所在市辖城区、县上一年度新建商品房平均价格的,按以下预征率执行:

(一)普通标准住宅1.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2.5%;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3%。

商品房项目销(预)售均价高于项目所在市辖城区、县上一年度新建商品房平均价格的,按以下预征率执行:

(一)普通标准住宅3%;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

关于修改《晋中市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类型分别暂定为: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2%,其他类型房地产2.5%。”

9黑龙江的规定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黑地税发[2005]94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确定

纳税人开发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度假村、高档住宅及其它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转让收入时,均应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在实际工作中掌握的原则是:除别墅、度假村及超过当地住宅销售平均价格20%以上的居住用住宅外,其它居住用住宅可视为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0.5%-3%,具体预征率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根据不同开发项目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各区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3%;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3.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5%

(二)县(市)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3%;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5%

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一、市区预征率

各区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2.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3%;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5%。

二、县(市)预征率

县(市)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1.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2.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5%。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5%,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6%,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为7%。

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市区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4%;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预征率调整为4.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预征率继续按5%执行。

(二)县(市)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3%;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预征率调整为3.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预征率继续按5%执行。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3年第3号)

一、自2023年10月1日起,全省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按1.5%、2%、2.5%执行。

10

四川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市中区、峨眉山市和犍为县为1.5%,其余区县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市中区、峨眉山市和犍为县为2%,其余区县为1.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市中区、峨眉山市和犍为县3%,其余区县为2.5%。

关于继续实施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四)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5%。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广元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5%。

(四)非住宅预征率为2.5%。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西昌市:普通住宅1.3%;非普通住宅2%;商用房3%。

(三)会理县、会东县、德昌县、冕宁县:普通住宅1.2%;非普通住宅1.7%;商用房2.8%。

(四)木里县、盐源县、宁南县、昭觉县、雷波县、越西县、普格县、金阳县、布拖县、甘洛县、喜德县、美姑县: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1.5%;商用房2.5%。

关于发布修改《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公告(总局雅安市税务局、财政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授权,决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 1.5%;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5%;

(四)非住宅预征率为3.5%。

11江苏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016]2号)

一、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南京市、苏州市市区(含工业园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分别为:2%、3%、4%;其他地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均为2%。

二、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5%;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8%。

三、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暂不预征。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宁地税规字[2011]1号)

除普通标准住宅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房地产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1、独栋商品住宅:5%;

2、商业、办公等生产经营类房地产:3%;

3、独栋商品住宅之外的住宅类等房地产:2%。

纳税人开发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转让收入应按房地产类型分别核算,不能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转让收入的,按转让房地产中预征率最高的房地产类型预征土地增值税。

12浙江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自2023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律不得低于2%。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可依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科学分析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水平,确定适当的差别预征率,强化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按照《通知》精神,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

类型税率

普通住宅2%

除普通住宅外的其它房产3%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征率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差别化预征率:

(一)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二)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5%;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3%(包括非住宅类房产、无产权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

关于发布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

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4%。

13河南的规定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

(一)普通标准住宅1.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

14

湖南的规定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普通标准住宅1.5%;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含车库等)2%;

(三)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等3%;

(四)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5%;

(五)对既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开发建设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一律从高计税,并不能享受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

(六)对以前年度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取得收入所在年度适用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15湖北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襄地税发[2012]120号)

预征率

1、销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2、销售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4.5%;

3、销售非住宅开发产品预征率为6.5%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销售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4.5%,销售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6.5%。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1.5%、4%、6%。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曾都区、随州高新区分别为1.5%、4%、6%;随县(含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广水市分别为1.5%、3.5%、5.5%。

16辽宁的规定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01号)

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1.5%;

(二)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3%;

(三)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一、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

二、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4%;

三、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 预征率的公告(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一、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5%调整为2%。

二、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3%调整为5%。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辽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据《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01号)文件规定,现将辽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

(二)非普通商品住房和非住房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5%;

(三)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17陕西的规定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中设区市的市区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5%下调至1%

18贵州的规定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61号)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房地产市场状况,现将源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1%;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2%;

三、营业用房,预征率调整为3%;

四、其他房产,预征率调整为1.5%。

纳税人在开发项目中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其增值额。纳税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预征率。

19

新疆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1%。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不得低于3%。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序号

地区

普通住宅

非普通住宅

其他类型房地产

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1%

3%

3%

2

塔城地区

1%

3%

3%

3

阿勒泰地区

1%

3%

3%

4

克拉玛依市

1%

3%

4%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1%

3%

3%

6

昌吉回族自治州

1%

3%

4%

7

乌鲁木齐市

1%

3%

4%

8

哈密地区

1%

3%

4%

9

吐鲁番地区

1%

3%

4%

10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1%

3%

3%

11

阿克苏地区

1%

3%

3%

12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1%

3%

3%

13

喀什地区

1%

3%

3%

14

和田地区

1%

3%

3%

15

阿拉尔

1%

3%

3%

16

图木舒克

1%

3%

3%

17

五家渠

1%

3%

3%

18

石河子

1%

3%

4%

19

北屯

1%

3%

3%

20

铁门关

1%

3%

3%

21

双河

1%

3%

3%

20吉林的规定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吉地税发[2010]184号)

调整预征率,建立“三同步”机制,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至1.5%,销售超出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非普通住房及写字楼、商业用房等,每平方米销售收入在5千元以下、5千元至l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预征率分别为2%、3%、4%。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凭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各级政府审批备案的相关材料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同一开发项目,既有保障性住房,又有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保障性住房按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6]23号)

普通标准住宅按1.5%计征,非普通标准住宅按2%计征,其他类型房产按2.5%计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21宁夏的规定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5]43号)

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转让收入的,应按规定按月预缴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具备条件或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

(一)普通住宅为1%.

(二)非普通住宅为1.5%.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为2%.

(四)对按规定列入市、县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实行预征。

按预征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率

预售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一切经济收益。

22河北的规定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除保障性住房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2%。

23安徽的规定

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我省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0;普通标准住宅、全装修住房为1.5%。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不得低于1.5%,由各市税务机关在规定的幅度标准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

(二)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车库、车位、储藏室:预征率为1.5%;

(三)非普通标准住房(除全装修住房外):预征率为2%;

(四)营业用房及其他类型用房:预征率为2.5%;

(五)别墅(含双拼、排屋)、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3%。

关于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土地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住宅(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除外)预征率为1.5%,其中: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预征率为0%。营业性用房,预征率为1.8%。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2.8%。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一)保障性住房、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等以外的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

(二)上述房地产属于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的,预征率为1.8%。

关于明确阜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

阜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保障性住房0;

普通住宅1.5%;

非普通住宅2%;

营业用房4%;

其他房地产2%。

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

(二)住宅(不含别墅、商住房)预征率为1.5%;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含别墅、商住房)预征率为2%。

24山东的规定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应当区分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三种类型。预征率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销售的普通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销售的非普通住房、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临沂市地方税务局2023年第1号)

纳税人转让市区范围内的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 2%;转让市区范围内的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3%;转让市区范围内的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3%。

纳税人转让市区范围外的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2%。

市区范围是指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区域。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一)长岛县地域范围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销售普通住房预征率为2%,销售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3% 。

(二)长岛县地域范围外,全市其它地域范围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销售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3% 。

(三)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威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

(一)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

(二)非普通标准的住宅,预征率为3%。

(三)其他房地产类型,预征率为4%

(四)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25广西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南府办[2009]6号)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2%下调为0.5%。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3%下调为1.5%。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保持3%不变

关于调整南宁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一、南宁市城区和开发区(不含武鸣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范围)

(一)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1%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3%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及其他房产,按4%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南宁市各县(含武鸣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范围)

(一)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1%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及其他房产,按3%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9号)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房,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26云南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除保障性住房实行零预征率外,各地不同类型房地产预征率如下:

1.普通住房预征率为1.5%。

2.除普通住房外的其他类型房地产,昆明市的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晋宁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安宁市、昆明空港经济区预征率为4%,其他县(市、区)预征率为3%;大理州、西双版纳州预征率为3%;其他州(市)预征率为2.5%。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适用不同预征率的不同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分别核算并申报预缴;对未分别核算预缴的,从高适用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意见(昭通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昭通市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确定为:普通住宅为1%;非普通住宅为1.5%;写字楼、营业用房、车库等商品房为2.5%;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为3%。

27甘肃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除保障性住房(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房地产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嘉峪关市及其他地级市政府(不包括临夏州、甘南州)所在区的普通住宅为2%,非普通住宅为3%,其他类型房地产为5%。

(二)临夏州、甘南州、兰州新区及不属于第(一)款的其他县(市、区)普通住宅为1%,非普通住宅为1.5%,其他类型房地产为4%。

28天津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坐落于我市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和红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3%、非普通住宅4%、其他类型房地产5%。

坐落于我市上述行政区域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其他类型房地产4%。

29内蒙古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鄂地税发[2007]403号)

一、达旗、蒙西地区普通住宅按1%的预征率进行预征,非普通住宅(不包括别墅)按1.3%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别墅、库房(包括车库、车位)按1.5%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商业用房按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

二、鄂旗、鄂前旗、乌审旗和杭锦旗地区住宅和库房(包括车库、车位)按1%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商业用房按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

三、我市其他地区普通住宅按1.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非普通住宅(不包括别墅)按1.5%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别墅、库房(包括车库、车位)按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商业用房按3%的预征率进行预征。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呼地税字[2007]19号)

对呼和浩特市地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恢复到2%;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3%。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2号)

一、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类型分地区确定为:

(一)呼和浩特市普通住宅2.5%,非普通住宅3.5%,其他类型房地产4%。

(二)包头市、鄂尔多斯市、赤峰市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2.5%,其他类型房地产3.5%。

(三)我区其他地区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2%,其他类型房地产3%。

30海南省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海口市、三亚市、陵水县

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预征率为5%。

(二)其他市、县、区

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预征率为4%。

(三)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不包括限价商品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不属于保障性住房的房产,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保障性住房须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性文件认定。【此条款部分重新修订】

(四)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分期分批进行开发后再分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预征率为5%。

31西藏的规定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藏国税函[2010]124号)

二、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除保障性住房外,凡在我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其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人,应按规定对其预征土地增值税。根据《通知》精神,结合西藏实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1%-2%其中普通住房预征率为1%;非普通住房预征率为1.5%;商铺及其他用房预征率为2%。预征税款以纳税人每月申报取得的转让收入额(含预收款、定金)乘以预征率。

纳税人既开发住宅又开发其他房地产的,应按上述预征率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依率从高预征。

持续更新中......

增值税预缴需要什么资料(16篇)

导读:预缴增值税怎么办理?本文为大家梳理了预缴增值税的办理渠道、办理时限、注意事项等内容,小编已在文中为大家一一进行了说明,更多内容详情请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预缴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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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预缴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