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汇总纳税增值税政策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汇总纳税增值税政策,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汇总纳税增值税政策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此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其中部分政策将在2023年底到期,但也有很多政策在2023年仍旧继续执行!究竟哪些增值税可以继续执行呢?一起来和联贝小编看看吧,希望能帮到你。
1、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政策要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4、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5、特定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6、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7、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8、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9、取得符合条件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0、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1、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2、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13、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4、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15、“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16、“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相关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7、“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8、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以上是对“ 2023年仍旧继续执行的税务政策汇总----增值税篇 ”这一问题的具体解答。感谢您的浏览,以上信息由联贝小编为大家提供,现在很多用户都找正规的相关机构进行纳税业务办理。想要进行纳税的公司或企业可向联贝咨询。
【第2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调整
4月1日,2023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系列政策正式落地实施。结合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政策设计,本着满足政策实施需要、便利纳税人操作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调整和优化。5月份申报期就要用到新版申报表啦,抓紧学习一下有啥新变化。
申
申报表主要有两方面调整
一方面,为了不改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报习惯,仅对涉及政策变化的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进行了必要的局部调整,既满足降低增值税税率、加计抵减、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等政策实施的需要,也确保适用相关政策的纳税人在申报时简明易行好操作。
另方面,精简压缩了申报表附列资料数量,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不再需要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进一步减轻了纳税人办税负担。具体调整如下:
0
调整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式内容
一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删除第3栏“13%税率”;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二是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
三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四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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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部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是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五)》)。
二是废止原《营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纳税人自201年5月1日起无需填报上述两张附表。
调整后如何填报看这问答
问: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哪几张表?
答:为进一步优化纳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了简化,自2023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一主表四附表”,即申报表主表和附列资料(一)、(二)、(三)、(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不再需要填报。
问: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问: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
问:不动产实行一次性抵扣政策,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怎样进行申报?
答:按照规定,截至2023年3月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以前款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怎样进行申报?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问: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成了负数怎么申报?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税人,当期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第3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小编将从今天开始分几期,以案例示范增值税纳税人申报表填写,帮助纳税人更清晰地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打通享受减税政策的最后一步。
四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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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既有销售货物,又有提供应税服务
案例2: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案例3:全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4:既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又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1:既有销售货物,又有提供应税服务
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2023年第一季度销售服饰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万元,出租不动产不含税销售收入28万元,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本季度无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
案例分析:季度销售额合计为28+2=30万元,未超过3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本季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申报表填报:
1、“货物及劳务”列第9栏、第10栏的填写2万,第17栏、第18栏填写0.06万(=2万×3%)
2、“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9栏、第10栏的填写28万,第17栏、第18栏填写1.4万(=28万×5%)。
案例2: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第一季度出租不动产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共计28万元,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本季度无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
案例分析:季度销售额合计为28万元,未超过30万元免税标准,且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本季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申报表填报:
将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28万元销售收入填列于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9栏、第10栏。同时,将对应的免税额1.4万(=28万×5%)填写于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17栏、第18栏。
案例3:全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第一季度出租不动产取得不含税销售额共计28万元,全额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季度无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
案例分析:季度销售额合计为28万元,虽未超过30万元免税标准,但开具专用发票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应按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
申报表填报:
1、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4栏、第5栏填写28万。
2、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15栏、第20栏填写1.4万(=28万×5%)
案例4:既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又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第一季度出租不动产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8万元,其中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3万元。本季度无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
案例分析:季度销售额合计为28万元,未超过30万元免税标准,本季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但其中自开专用发票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申报表填报: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填列主表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4栏、第5栏填写5万元,第15栏、第20栏填写0.25万(=5万×5%)。
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部分,填列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9栏、第10栏填写23万;第17栏、第18栏填写1.15万(=23万×5%)
【第4篇】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
近日,因税率调整引发的调整日(5月1日)前后的发票税率开具之争,其根源还是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不理解。
——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税率(17%、11%)计税并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新税率(16%、10%)计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开具涉及税率调整的发票,不管是补开税率调整前业务的发票,还是因销售折让、中止等开具红字发票,或发票作废后重开发票,其开具发票时的税率选择原则,均莫过如此——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
为此,税海涛声特整理了迄今为止最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界定标准》推送给大家。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界定标准
整理/段文涛
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总的来讲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就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而言,确定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总原则就是,以“收讫销售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或者发票开具时间”三者孰先(谁在前)的原则确定。
具体来讲,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时点:
一、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三、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六、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特定货物除外),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七、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特定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八、纳税人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九、纳税人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十、纳税人发生下列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二)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三)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十一、纳税人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十二、纳税人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并在其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销售款项的当天。
十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签订了书面合同并确定了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十四、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十五、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十六、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和不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十七、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十八、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十九、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
二十、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十一、纳税人发生以下视同销售的情形,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二、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另,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5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可以抵扣吗
对于不同规模纳税人之间问题的解决方式都有是大不相同的。如今小规模纳税人的问题越来越多,那么小规模纳税人专票可以抵扣吗?下面我们就来一起看看!
小规模纳税人专票可以抵扣吗?
小规模纳税人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是由税务部门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按照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
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是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小规模纳税人开具200万专票需要缴纳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现将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综上,如果贵企业符合这个文件的规定,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也是可以抵扣成为一般纳税人后的进项税额的。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三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合法扣税凭证的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从国内)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为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农产品收购发票;
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农产品销售发票;
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符合规定的国内旅客运输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供些什么资料?
答:小规模纳税人开发票应提供如下资料:1.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2. 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一式三份).
办理程序为
1、填写代开发票的审批表,(需要对方的信息,比如公司名称,税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及税款的计算)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对方为外地单位,还需提供对方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双方购销合同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税票原件及复印件(因为代开发票需要先预缴税款)
6、发票专用章(如果是从银行划税,还需要财务专用章和名章),如果是现金交税,带现金 然后缴纳税款,如果你的货款是1000,也就是1000除以1+3%,然后乘以3%就是你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然后税务局会按你填写的审批表上的金额(也就是合计数为1000,分别标明不含税价格和税额)开具缴款书,你据些去银行交纳完增值税后带着税票再回到税务局就可以开出来增值税发票了。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专票可以抵扣吗?这个问题我们就说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多谢阅览!
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一切都以钇财税顾问所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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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实务中,如何知道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呢?下面汇总如下:
1.一般情况
(1)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当天
2.直接收款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3.预收款
(1)一般货物:货物发出时
(2)长期货物:收到预收款或合同约定的收款日当天
(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
(3)租赁服务: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4.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1)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2)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代销
(1)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
(2)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
(3)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方式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7.进口货物
报关进口当天
8.金融商品转让
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9.视同销售
(1)货物移送的当天;
(2)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10.扣缴义务
纳税义务发生当天
11.建筑服务
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2.提前开票
提前计税
【第7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模板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该怎么填写?你知道吗?很多新手会计在刚做会计的时候,都是先学会做账,然后才学得报税。一个会计想要完整掌握纳税申报的流程,没有几年的财务经验那是不行的。公司纳税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这两者的纳税流程和纳税报表的填写是不一样的。
想要进行纳税申报,首先你要会抄报税、然后要知道纳税申报的流程、日期;更重要的是你会填写纳税申报表。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就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等6个表格,各一个表格每一行你都要知道该怎么填。(文末可抱走)
今天会计王姐就跟大家分享一份超详细的纳税申报手册,一起来看看吧~
超详细的纳税申报表填写手册纳税申报的对象:
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
纳税申报的时间要求
包括按次申报、按月申报、按季度申报和按年度申报
纳税时所要填写的纳税申报表都有哪些?
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等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分析
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扣除额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一般纳税人纳税所需要填写的表格
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一般纳税人适用)表格结构
包括销售额、税款计算、税款缴纳三大项,28个行数据
本期销售情况表格式
包括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抵退税、免税四个项目,19行数据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像税款所属时间、填表日期、登记注册类型、纳税人识别号这些信息的填写说明
增值税主表第12行的填写说明
即征即退项目、一般项目、应税货物销售额的填写说明
本期销售情况表的填写说明
诸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纳税检查调整栏目的说明
......
纳税申报资料整理
篇幅有限,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就先给大家整理到这里,希望能帮到大家。
(本文由联兴财税原创发布)
【第8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
一般纳税人查验全攻略
问:如果企业给不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违规行为?
答:给不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违反规定,但由于非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一般只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问:那有没有可以快速查询企业是不是一般纳税人的方法?
答:有的。下面就让我来详细讲解一下吧。
查询其他省市企业
如果要查询的企业不是上海登记企业,则可以至企业所在省份的税务局网站查询,目前绝大多数地区都开通了网上查询功能。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https://12366.chinatax.gov.cn),点击“涉税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
2.点击所需查询企业所在的的相应省市。各省市具体操作步骤基本相同,一般根据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进行检索。
3.以“云南省”为例,点击“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输入纳税人名称、税号或统一码和验证码,点击“提交”。
问: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需要向销售方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资料?
答:不需要。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反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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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料二
不管你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你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时候有没有发现,我们的申报表中有一些其他项,很多时候我们都忽略了他们,因为我们很多内容基本还是能对号入座,那么这些申报表中的其他项到底平时都那些情况可以填呢?今天和大家一起总结一下。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
1、附表一的第3、4栏次,开具的其他发票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未开具发票都很清晰,那么开具的其他发票是指的什么呢?
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反映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这里小编提醒大家,需要注意两点: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栏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还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填写。
2、发票的种类如下,除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发票都填写在开具的其他发票栏。
不知道有哪些发票种类?没关系,看看先下图,营改增后增值税一统填写,不管你是什么形式的发票,背后对应的都是增值税。
当然,不是每个企业都涉及下面每种发票,反正记住,除了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开具的发票申报都填写在第3、4栏次。
举个例子
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本月停车费收入20元,撕扯的是定额发票,适用简易计税的,申报时候进行价税分离填入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该栏次主要反映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2、附表二的第4栏,其他扣除凭证
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抵扣凭证。该栏应等于第5至8b栏之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
这里重点给大家说说其他中的其他,也就是这个8b,具体那种情况填写在8b呢?我们看看抵扣凭证种类也就清楚了。
举个例子
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23年9月取得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105块(共五份发票),计算进项税额105/1.05*0.05=5,可以抵扣5块进项税。
这样填写附表二
3、附表二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反映除表中14-22项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比如购进货物或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须作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第15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转用当期需要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的40%做进项转出,填入“其他应作进项转出的情形”,待转用起的第13个月再行抵扣。
a公司之前买的一批钢材全部抵扣了进项税30万,后期这批钢材用于了公司厂房建设,所以在用途改变当期需将抵扣的40%进行转出处理,并于专用的当月起第13月再从销项税中抵扣。
用途改变时候申报表填写如下:
后期再转入抵扣时候填表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
1、其他免税销售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未达起征点政策的免税销售额。
比如享受农产品免税、鲜活肉蛋免税、蔬菜流通免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均填入此栏。
增值税免税,是指某项应税行为,因为国家政策扶持,销售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但进项不允许抵扣,不退还。
此类收入做会计分录时,无需计提增值税。譬如蔬菜销售,目前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免收增值税,某企业实现收入5000元,会计处理时,直接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货币资金 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
申报填写
到这里,就讲完了,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 其他 ”项你都清楚了吗?看完觉得不错记得继续关注哦!
【第10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一般纳税人是以企业增值税的视角区别的
一般纳税人,指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五百万元,且即使财务核算完善都不变为一般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包含企业类型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个体户和普通合伙人,及其不常常产生企业增值税项目的别的企业。
以上列出的一般纳税人中,企业类型的企业必须交纳公司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个体户和普通合伙人交纳个人所得税,不交纳公司所得税。
有以下情况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核定征收公司所得税:
一、无帐本或帐本异常的。例如,容许不设定帐本;理应设定帐本但不设定;没经容许消毁帐本;帐本错乱。
二、异常缴税或申请的。例如,不出示缴税材料、没有在规定的時间税务申报、纳税申报稍低但无正规依据。
公司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方式
有核准应税所得率或是核准应缴企业所得税额二种。可以准确计算出来/查证/依据科学合理方式明确一般纳税人收益或是成本费的,选用核准应税所得率;别的,应用核准应缴企业所得税额。
一、核准应税所得率
可以明确或是依据科学合理的方式明确一般纳税人的收益或是成本费的,核准应税所得率。
这样的情况下,先计算出来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成本费(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下面的图为各行业领域应税所得率:
再计算出来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应缴企业所得税额=以上的应纳税额×适用所得税率
此外,现阶段执行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范畴,一样持续适用核定征收公司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假如该一般纳税人,满足小微企业的前提条件的时候。
二、核准应缴企业所得税额
收益或成本费都无法明确,因此可以依据同行或相似行业领域生产经营情况或企业产生的原材料、然料、驱动力或别的科学合理方式等确定(应缴税所得的率也参照适用),计算出来企业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
在这些方式下,由税务局给你们算好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就不需要一般纳税人担心了。
小规模纳税人,属增值税,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3个明显的特性:持续十二个月总计销售总额不超过五百万元、不可以精确测算企业增值税进项税、增值税适用简单方法方式。形象化的分辨,小规模纳税人多是小微企业!依据小微企公司所得税最新优惠现行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公司所得税应纳税额案例测算如下所示:
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超过三百万元这儿的三百万元是个零界点,以三百万元零界点可以把公司所得税缴税行为主体区分为3部分:a<=100万; 100300万元。ab归属于小微企业,c不属于小微企业。
列1:贵州聚微财税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全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288万,企业所得税计算:(分a/b两部分计算)
解: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188万元=288万元
⑵企业所得税=100万元×5%+188万元×10%=5万元+18.8万元=23.8万元
⑶企业所得税综合税率=23.80万元÷288万元×100%=8.26%
例2:贵州聚微财税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全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98万,企业所得税计算:
⑴应纳税所得额=98万元
⑵企业所得税=98万元×5%=4.90万元
⑶企业所得税综合税率=5%
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误解和容易出错的地方
例1的应纳税额≠288×10%
年应纳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年应纳所得额×适用税率。通常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25%,高科技小规模纳税人15%等,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为准!
【第11篇】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
目录
案例分析
【填写案例1】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2】开具9%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3】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4】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5】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6】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7】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1
【填写案例8】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2
【填写案例9】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3
【填写案例10】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后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11】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1: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13000元;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65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企业销售适用13%税率应税货物、服务,应开具13%税率发票。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2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为“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对应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30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5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5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3000+6500=195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2:开具9%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开具一张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0元,税额18000元;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9%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9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企业销售适用9%税率的应税货物、服务,应开具9%税率发票。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附列资料(一)》中的第4a栏调整为第3栏,项目名称由“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4b栏调整为第4栏,项目名称由“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为“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因此开具的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对应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3行“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9000(元)
《附列资料(一)》第4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2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80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9000+18000=270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3: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发生2023年2月销售的货物退货,开具一张16%税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0000元,税额6400元;销售一批商品,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0000元,税额7800元。
分析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对应栏次。根据15号公告第三条“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规定,因此该企业开具的16%税率红字专用发票,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40000+60000=2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400+7800=14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4: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购进不动产,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相符,金额8000000元,税额72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该纳税人取得的购入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税额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二)》)对应栏次,同时填入本表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1.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5: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为450000元。2023年5月税款所属期,企业决定将未抵扣的税额进行抵扣。
分析
按照政策规定2023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一次性抵扣,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1.该企业2023年5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5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6: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元,税额1800元;取得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8000元,税额72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2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票面金额合计2180元;取得1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515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800元;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72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200+120)÷(1+9%)×9%=191.56(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2180÷(1+9%)×9%=18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5150÷(1+3%)×3%=150(元)
1.《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20000(元)
本行“税额”列=18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22(份)
本行“金额”列=8000+(2200+120)÷(1+9%)+2180÷(1+9%)+5150÷(1+3%)=17128.44(元)
本行“税额”列=720+191.56+180+150=12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23(份)
本行“金额”列=20000+17128.44=37128.44
本行“税额”列=1800+1241.56=30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7: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1
某企业2023年3月20日成立,自2023年1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小规模期间,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400000元,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580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取得销售额200000元。企业2023年4月,发生销项税额50000元,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10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23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23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400000+580000)÷(400000+580000+200000)=83%,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应包含小规模期间发生的销售额。
1.情景一:如企业于2023年4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企业2023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0%=10000(元)
按照15号公告规定,企业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称《附列资料(四)》)相关栏次。由于该企业2023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本期应纳税额为0,所以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应在本期抵减,应填写在《附列资料(四)》第6行“期末余额”列,留待下期抵减。
(1)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该企业2023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0元。
2.情景二:如企业于2023年6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按照39号公告相关规定,适用政策有效期应为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企业2023年5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20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2023年6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80000元,2023年6月发生的销项税额为160000元。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1)企业2023年6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20000+80000)×10%=300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该企业2023年6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0000-80000-30000=500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本期实际抵减额。
填写案例8: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2
某企业2023年5月1日成立,自2023年5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5月至2023年7月期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600000元,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400000元,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为60000元,2023年7月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该企业2023年8月发生销项税额100000元,取得进项税额5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23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23年5月至2023年7月期间,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600000÷(600000+400000)=60%,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可于2023年8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
按照39号公告相关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该企业2023年5月至2023年7月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在2023年8月一并计提加计抵减额。
1.企业2023年8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60000+50000)×10%=11000(元)
该企业2023年8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企业2023年8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00000-50000-11000=39000(元)
该企业2023年8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的本期实际抵减额。
填写案例9: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3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六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期末余额为5000元,2023年7月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60000元,该部分进项税额前期已计提加计抵减额。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1.该企业2023年7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7月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当期进项税额转出额×10%=60000×10%=6000(元)
该企业2023年7月本期可抵减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5000+0-6000=-1000(元)
该企业2023年7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本期可抵减额为负数时,本期实际抵减额为0,《附列资料(四)》中期末余额为-1000,留待下期冲减即可,不形成本期应纳税额。
3.该企业7月本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0-(-60000)=60000(元)
该企业2023年7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10: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后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00000元,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100000元,2023年9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700000元;该企业符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2023年10月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为80%,主管税务机关于当月批准并退还留抵税额288000元,企业于2023年10月30日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八条第(六)项,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700000-100000)×80%×60%=288000(元)
主管税务机关于2023年10月退还留抵税额288000元,因此纳税人应在2023年10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时,将退还的留抵税额288000元填入《附列资料(二)》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1.该企业2023年10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的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10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11: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4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200000元,税额合计156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开具1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80000元,税额10400元。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450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0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2060元。购进一栋不动产,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00000元,税额135000元。企业2023年4月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并已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分析
本期销项税额=156000+10400=16640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450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000+120)÷(1+9%)×9%=175.05(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2060÷(1+3%)×3%=6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合计=4500+175.05+60=4735.05(元)
购进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35000元;
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4735.05+135000=139735.05(元)
企业2023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39735.05×10%=13973.51(元)
本期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6400-139735.05-13973.51=12691.44(元)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8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04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2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560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56000+10400=1664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2(份)
本行“金额”列=50000+1500000=1550000(元)
本行“税额”列=4500+135000=1395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6(份)
本行“金额”列=(2000+120)÷(1+9%)+2060÷(1+3%)=3944.95(元)
本行“税额”列=175.05+60=235.05(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9行“(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1500000(元)
本行“税额”列=135000(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7(份)
本行“金额”列=50000+3944.95=53944.95(元)
本行“税额”列=4500+235.05=4735.05(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3.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4.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第12篇】2023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01
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申报时需要填列哪些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应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02
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1日起还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和《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吗?
答:纳税人自2023年5月1日起无需填报上述两张附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五条 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同时废止。”
03
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1日后开具的13%、9%税率的发票,如何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的规定填列相应栏次。
【案例】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13000元;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6500元。填报如下:
04
2023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入不动产一次性抵扣,如何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五条 自2023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购进不动产,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相符,金额8000000元,税额720000元。填报如下:
05
2023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入的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如何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六条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案例】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元,税额1800元;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航空、铁路、其他客票共22份,金额合计17128.44元,税额合计1241.56元。填报如下:
【第13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详见↓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七、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八、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十、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十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1);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2)。
十二、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纳税人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抵减或退还已缴纳税款,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十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八条及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3号)第一条及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第一条至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二、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
答: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的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即: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了免税发票,则开具免税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六、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6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4月、5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月和5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七、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应如何预缴税款?
答: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规定,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本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一、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十二、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和此前执行的加计抵减政策相比,相关征管规定有无变化?
答:没有变化。本公告明确,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到期后,在1号公告出台前部分纳税人已按照3%征收率缴纳了增值税,能够退还相应的税款么?
答: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1号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但是,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第14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
最新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有流程,有案例!
政策指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涉及政策变化的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进行局部调整,同时废止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
自2023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一主表四附表”,既满足降低增值税税率、加计抵减、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等政策实施的需要,也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一主表四附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以下材料不再需要填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填表指引
1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怎么申报加计抵减额?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
(1)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2)以前税款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3)纳税人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2
不动产实行一次性抵扣政策后,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怎样进行申报?
答:按照规定,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注意: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
3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
(2)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注意: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
案例分析
【1】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2】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3】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5】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1: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13000元;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65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企业销售适用13%税率应税货物、服务,应开具13%税率发票。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2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为“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对应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30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5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5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3000+6500=195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2: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发生2023年2月销售的货物退货,开具一张16%税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0000元,税额6400元;销售一批商品,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0000元,税额7800元。
分析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对应栏次。根据15号公告第三条“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规定,因此该企业开具的16%税率红字专用发票,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40000+60000=2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400+7800=14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3: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元,税额1800元;取得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8000元,税额72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2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票面金额合计2180元;取得1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515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800元;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72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200+120)÷(1+9%)×9%=191.56(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2180÷(1+9%)×9%=18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5150÷(1+3%)×3%=150(元)
1.《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20000(元)
本行“税额”列=18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22(份)
本行“金额”列=8000+(2200+120)÷(1+9%)+2180÷(1+9%)+5150÷(1+3%)=17128.44(元)
本行“税额”列=720+191.56+180+150=12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23(份)
本行“金额”列=20000+17128.44=37128.44
本行“税额”列=1800+1241.56=30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2023年3月20日成立,自2023年1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小规模期间,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400000元,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580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取得销售额200000元。企业2023年4月,发生销项税额50000元,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10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23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23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400000+580000)÷(400000+580000+200000)=83%,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应包含小规模期间发生的销售额。
1.情景一:如企业于2023年4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企业2023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0%=10000(元)
按照15号公告规定,企业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称《附列资料(四)》)相关栏次。由于该企业2023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本期应纳税额为0,所以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应在本期抵减,应填写在《附列资料(四)》第6行“期末余额”列,留待下期抵减。
(1)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该企业2023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0元。
2.情景二:如企业于2023年6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按照39号公告相关规定,适用政策有效期应为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企业2023年5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20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2023年6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80000元,2023年6月发生的销项税额为160000元。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1)企业2023年6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20000+80000)×10%=300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该企业2023年6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0000-80000-30000=500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本期实际抵减额。
填写案例5: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4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200000元,税额合计156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开具1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80000元,税额10400元。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450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0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2060元。购进一栋不动产,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00000元,税额135000元。企业2023年4月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并已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分析
本期销项税额=156000+10400=16640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450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000+120)÷(1+9%)×9%=175.05(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2060÷(1+3%)×3%=6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合计=4500+175.05+60=4735.05(元)
购进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35000元;
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4735.05+135000=139735.05(元)
企业2023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39735.05×10%=13973.51(元)
本期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6400-139735.05-13973.51=12691.44(元)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8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04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2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560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56000+10400=1664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2(份)
本行“金额”列=50000+1500000=1550000(元)
本行“税额”列=4500+135000=1395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6(份)
本行“金额”列=(2000+120)÷(1+9%)+2060÷(1+3%)=3944.95(元)
本行“税额”列=175.05+60=235.05(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9行“(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1500000(元)
本行“税额”列=135000(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7(份)
本行“金额”列=50000+3944.95=53944.95(元)
本行“税额”列=4500+235.05=4735.05(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3.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4.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本文来源:北京税务、厦门税务。
【第15篇】增值税纳税人如何划分
众所周知,增值税纳税人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企业采购可以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也可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不同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对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和税后净利润的影响也是不同的。
采购方企业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即使取得相应可以抵扣的凭证,也不能抵扣进项。因此,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来说,只需要对比从不同供应商采购货物的成本的大小即可。
采购方企业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13%、9%或者6%的进项税额;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如果取得其自开或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3%的进项税额,如果只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
假设采购方为一般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为s,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t,企业适用的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金额为含税价p1,适用的税率为t1,其他费用为f,净利润为l1={s-p1÷(1+t1)-f-[s×t-p1÷(1+t1)×t1]×(7%+3%)}×(1-25%)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金额为含税价p2,适用的征收率为t2(取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费用为f,净利润为l2={s-p2÷(1+t2)-f-[s×t-p2÷(1+t2)×t2]×(7%+3%)}×(1-25%)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金额为含税价p3,适用的征收率为t3(开具普通发票),其他费用为f,净利润为l3==[s-p3-f-(s×t)×(7%+3%)]×(1-25%)
1.令l1=l2,得净利润均衡点价格比p1/p2=(1+t1)(1-0.1t2)/(1+t2)(1-0.1t1)
当t1=13%,t2=3%时,代入上式得p1/p2=(1+13%)(1-0.1×3%)/(1+3%)(1-0.1×13%)=1.1082
即,在t1=13%,t2=3%的情况下,当p1/p2=1.1082时,无论是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还是从能从自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其净利润是一样的;
当p1/p2>1.1082时,则从能从自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的净利润较大,此时应当选择从自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采购;
当p1/p2<1.1082时,应当选择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
2.令l1=l3,得净利润均衡点价格比p1/p3=(1+t1)/(1-0.1t1)
当t1=13%,t3=3%时,代入上式得 p1/p3=(1+t1)/(1-0.1t1)=(1+13%)/(1-0.1×13%)=1.1449
即,在t1=13%,t3=3%的情况下,当p1/p3=1.1449时,无论是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还是从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其净利润是一样的;
当p1/p3>1.1449时,则从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的净利润较大,此时应当选择从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
当p1/p3<1.1449时,应当选择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
3.令l2=l3,得净利润均衡点价格比p2/p3=(1+t2)/(1-0.1t2)
当t2=3%,t3=3%时代入上式得p2/p3=(1+t2)/(1-0.1t2)=(1+3%)/(1-0.1×3%)=1.0331
即,在t2=3%,t3=3%的情况下,当p2/p3=1.0331时,无论是从自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还是从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其净利润是一样的;
当p2/p3>1.0331时,则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的净利润较大,此时应当选择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
当p2/p3<1.0331时,应当选择从自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
【第16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说明
政策指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涉及政策变化的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进行局部调整,同时废止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
自2023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一主表四附表”,既满足降低增值税税率、加计抵减、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等政策实施的需要,也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一主表四附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以下材料不再需要填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填表指引
1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怎么申报加计抵减额?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
(1)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2)以前税款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3)纳税人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2
不动产实行一次性抵扣政策后,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怎样进行申报?
答:按照规定,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注意: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
3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
(2)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注意: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
案例分析
【1】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2】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3】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5】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1: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13000元;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65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企业销售适用13%税率应税货物、服务,应开具13%税率发票。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2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为“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对应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30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5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5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3000+6500=195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2: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发生2023年2月销售的货物退货,开具一张16%税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0000元,税额6400元;销售一批商品,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0000元,税额7800元。
分析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对应栏次。根据15号公告第三条“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规定,因此该企业开具的16%税率红字专用发票,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40000+60000=2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400+7800=14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3: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元,税额1800元;取得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8000元,税额72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2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票面金额合计2180元;取得1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515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800元;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72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200+120)÷(1+9%)×9%=191.56(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2180÷(1+9%)×9%=18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5150÷(1+3%)×3%=150(元)
1.《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20000(元)
本行“税额”列=18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22(份)
本行“金额”列=8000+(2200+120)÷(1+9%)+2180÷(1+9%)+5150÷(1+3%)=17128.44(元)
本行“税额”列=720+191.56+180+150=12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23(份)
本行“金额”列=20000+17128.44=37128.44
本行“税额”列=1800+1241.56=30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2023年3月20日成立,自2023年1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小规模期间,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400000元,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580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取得销售额200000元。企业2023年4月,发生销项税额50000元,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10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23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23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400000+580000)÷(400000+580000+200000)=83%,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应包含小规模期间发生的销售额。
1.情景一:如企业于2023年4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企业2023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0%=10000(元)
按照15号公告规定,企业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称《附列资料(四)》)相关栏次。由于该企业2023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本期应纳税额为0,所以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应在本期抵减,应填写在《附列资料(四)》第6行“期末余额”列,留待下期抵减。
(1)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该企业2023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0元。
2.情景二:如企业于2023年6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按照39号公告相关规定,适用政策有效期应为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企业2023年5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20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2023年6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80000元,2023年6月发生的销项税额为160000元。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1)企业2023年6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20000+80000)×10%=300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该企业2023年6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0000-80000-30000=500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本期实际抵减额。
填写案例5: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4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200000元,税额合计156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开具1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80000元,税额10400元。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450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0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2060元。购进一栋不动产,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00000元,税额135000元。企业2023年4月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并已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分析
本期销项税额=156000+10400=16640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450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000+120)÷(1+9%)×9%=175.05(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2060÷(1+3%)×3%=6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合计=4500+175.05+60=4735.05(元)
购进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35000元;
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4735.05+135000=139735.05(元)
企业2023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39735.05×10%=13973.51(元)
本期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6400-139735.05-13973.51=12691.44(元)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8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04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2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560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56000+10400=1664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2(份)
本行“金额”列=50000+1500000=1550000(元)
本行“税额”列=4500+135000=1395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6(份)
本行“金额”列=(2000+120)÷(1+9%)+2060÷(1+3%)=3944.95(元)
本行“税额”列=175.05+60=235.05(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9行“(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1500000(元)
本行“税额”列=135000(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7(份)
本行“金额”列=50000+3944.95=53944.95(元)
本行“税额”列=4500+235.05=4735.05(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3.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4.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