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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6篇)

发布时间:2023-10-17 15:28:04 查看人数:90

【导语】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6篇)

【第1篇】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差额征税的相关涉税知识一直是广大纳税人关注的重点,也是我们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难点。小编进行了系统梳理,希望对您的工作有所助益。

01

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02

劳务派遣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

03

安全保护服务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劳务派遣服务差额征税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四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

04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

05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四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06

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第一条

07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计税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第一条

08

纳税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非自建不动产预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三条

09

纳税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非自建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三条 第四条

10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转让购买的住房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第五条

11

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第一条

12

经纪代理服务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第一条

13

旅游服务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第一条

14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23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23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第一条

15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第一条

16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第一条

17

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

18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第六条

19

签证代理服务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第七条

20

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

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第八条

21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机票代理服务

1.自2023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三条

2.自2023年7月25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三条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每日税讯丨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于燕、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2篇】扣缴非居民企业增值税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的普及,一些应税服务境内境外的界定更加困难或者存在争议,必须在未来的税收立法根据各类经济活动的新变化、新形式加以重新界定。对非居民企业向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提供服务等是否应征收增值税等问题税企之间、税务机关人员不同人员对政策理解和执行上存在差异。下面结合我们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就关政策规定和处理原则与具体案例与大家一起交流、分享,欢迎大家多提意见和建议。

一、主要政策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处理原则

36号文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是关于判定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则性规定,对于非居民企业提供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销售服务:以“发生地”为判断核心

1、非居民企业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例:非居民企业a公司受境内b公司委托,就b公司开拓境内外市场进行实地调研并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a公司提供的该项咨询服务同时在境内外发生,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2、非居民企业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属于在境外销售服务。

例:境内个人出境游时的餐饮住宿费用。

(二)销售无形资产:以“使用地”为判断核心

1、非居民企业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属于在境内销售无形资产。

例:非居民企业c公司向境内d公司转让一项专利技术,该技术同时用于d公司在境内和境外的生产线。

2、非居民企业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属于在境外销售无形资产。

例:非居民企业e公司向境内f公司转让一项专用于f公司所属印度子公司在印度生产线上的专利技术。

(三)案例中的其他需注意问题

1、对于数字经济时代下,非居民企业在境外通过网络等难以区分物理国境的新形式新载体提供服务,目前湖北省国税局答复统一按照境外服务进行处理。(这也是实务中非常不好判定的问题,实务中我们发现一些企业对外付汇是由于需要境外企业为本公司某项仪器设备的使用提供技术指导,境外企业通过互联网进行技术指导,这种情况提供服务方是完全在境外,接受服务方在境内,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对境外非居民企业征收增值税,各方在理解上就存在较大争议)

2、广告服务以服务提供方所在地作为服务发生地。

三、具体案例解析

(一)邮政、运输费用类

案例1国外公司从外国邮寄物品给国内公司,产生的邮寄费用,国外公司先行垫付,收到物品后,国内公司再支付邮费。物品邮寄到报关口,该邮费涉及到境外的部分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解析: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该项服务属于境外服务,该邮费涉及到境外的部分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2境外a公司为境内b公司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起运地或终点在中国,比如从新加坡运到上海,那么b公司支付的运输费用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解析:货物运送至境内必然示会在某个境内港口报关、停靠,起运地或终点的停靠不能判定为运输的过程,因此应该把此类型归为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对于国际运输服务,通常税收协定会有专门章节对征税权进行规定。一般而言,该项征税权在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企业所在国。

(二)培训费用、代垫食宿、保险费用类

案例3c公司为d公司提供转机型培训服务,服务地点在法国,并由c公司负责餐饮、住宿、差旅费、培训等。d公司向c公司支付了254199美元。该培训费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该项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4g公司与日方h公司签订的技术使用协议中明确规定:h公司接受g公司职员作为研修人员,在h公司进行与目标产品的制造相关的技术指导。h公司对g公司的研修人员的交通、住宿、饮食及出入国签证等提供必要的的便利,研修人员的工资及研修所需培训费、交通费、差旅费、保险费等费用由g公司负担。实际操作时,h公司先行垫付的食宿及保险费用等,待培训结束后再由g公司支付给国外公司。

解析:由于该培训劳务属于双方签订的技术使用协议的一部分,按照国税函【2009507文件规定: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该培训费用应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并按其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垫付的食宿、保险等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三)佣金、手续费、保管费、管理费

案例5i公司与日本j公司签订出口代理协议,委托日本j公司在日本港口代办i公司进口事宜,并向日本j公司支付出口精细化工产品佣金,共计11440美金。i公司在2016-11-17支付了一笔出口货物的港口货物保管费用,金额4200美金。原因是由于货物滞留港口,需要向港口缴纳一笔滞留费,这笔费用由日本j公司垫付,由i公司承担。是否需要征收佣金和保管费的增值税?

解析: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该项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6境外银行向境内企业收取的金融信用证手续费是否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解析: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该项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7境外m公司与境内公司n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中关于维保协议全年费用的划分为:1.基本服务费42270.80英镑;2.计划内维保费用为5266.39英镑。每次维保服务将有一名工程师进行为期5天的现场工作。

解析:根据合同中这一规定:“境外m公司应向客户设备所在地进行维保时将有一名工程师进行为期5天的现场工作”,判定不属于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应征收增值税。

备注:对于未完全发生的境外的服务,是全额征收增值税还是仅对境内部分征收增值税,目前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政策并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征纳双方存在争议,湖北省国税局答复应全额征收)。

(四)软件使用和维护费、技术服务、特许权使用费、注册费、会员费

案例8境内o公司向比利时p公司支付eur 550000元,属于欧洲饲料添加剂和预混合饲料质量体系认证。交易附言:支付国外认证服务注册费。该注册费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该项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9境内q公司于2023年支付给美国r机构技术检测费及ul证书使用费,美国ul机构为注册于美国的一家境外公司。该公司通过ul官网在线申请,与ul机构达成技术检测协议。该机构每季度派技术人员到q公司现场检测其原材料及产品质量安全情况,每次收取608元美金技术检测费,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合格后ul机构授权q公司使用ul证书,q公司每年支付ul证书使用费1524美金。检测费和证书使用费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该机构每季度派技术人员到q公司现场检测其原材料及产品质量安全情况,每次收取608元美金技术检测费,并出具检测报告。”根据这一点可以判断,不属于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应全额征收增值税。

案例10境内r公司于2023年2月向美国s公司支付了2500美金的epa认证年费。s公司于1990年注册于美国华盛顿,主要在科学和监管问题上提供全面的专业知识,拥有监管事务、化学、环境与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专家,为化学相关产品的开发、注册、合规和防范提供服务。epa是美国环境保护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的英文缩写,epa认证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民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空气、水和土地这些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如果符合epa的要求,epa会颁发符合证书。

r公司通过邮件与s公司进行前期沟通,并于2023年签订合同,合同规定2023年r公司支付s公司4000美金,以后每年支付2500美金。s公司每年通过邮件方式提问调查当年r公司出口美国产品情况以及下一年预计出口情况,并帮助r公司在epa官网注册及提交数据,在通过epa审核后,由epa颁发电子证书。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根据省局答复,这种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进行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11境内t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美国u公司签订加盟合同,合同中约定支付的加盟费。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加盟费属于无形资产使用费,购买方在境内。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应征收增值税。

案例12境外公司向境内公司提供软件,境内公司直接在境内通过网络下载使用和升级,为此支付的费用。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根据湖北省国税局答复,这种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进行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五)研发、设计、咨询

案例13境外v公司为境内w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房屋室内装饰设计服务,服务过程中均通过电子邮件、视频会、电话沟通,设计成果也通过电子渠道传递,外方人员没有来华,也没有在境内设立办事处和代理人,境内w公司向v公司支付的设计费需要扣缴增值税吗?

解析:根据湖北省国税局答复,这种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进行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14境外x公司为境内y公司研发的医药产品提供临床实验,境内单位向x公司支付的实验费用需要扣缴增值税吗?

解析:根据湖北省国税局答复,这种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进行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15境内z公司与境外某科技企业a签订共同开发协议,合同约定z公司与a公司各自履行的义务范围,并约定研发成果所有权为z公司与a公司共有,如有涉及相应成果使用的经济业务发生,双方再另行签订协议。z公司向a公司支付一定费用。

解析:境内z公司与境外某科技企业a为共同开发,各自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存在境外公司为境内公司提供服务的问题。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六)网络平台、服务器、广告

案例16境内b公司使用德国c公司提供的办公软件,软件的维护升级在德国c公司,b公司需单独对外支付相关服务费,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根据湖北省国税局答复,这种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进行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17境内d公司使用德国e公司提供的数据存储服务,由于d公司总部在德国,数据都在德国集中,故选用德国e公司为其存储数据,d公司向境外支付数据存储相关服务费。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根据湖北省国税局答复,这种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进行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18境内f酒店在booking上发布房屋信息,booking向境内f酒店收取费用。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根据湖北省国税局答复,这种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进行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19境外i公司为境内j公司提供的广告服务而收取的广告费用需要由j公司履行扣缴义务吗?

解析:广告服务以服务提供方所在地作为服务发生地,境外i公司为境内j公司提供的广告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20n公司接到客户o集团通知,因o集团启用新的sap系统,从2023年1月1日起,日程单收货采用supplyon,供应商日程单通过supplyon发放,请n公司在要求时间内完成supplyon注册。n公司与境外p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每年supplyon网络平台信息及维护费用,n公司通过supplyon网络平台,获取o集团采购信息并供货。p公司负责平台的维护及信息提供。第一年向p公司支付费用350美元,以后使用每年支付费用440美元。

解析:根据湖北省国税局答复,这种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进行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本资料根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提供服务等增值税政策适用指南相关内容进行整理)

【第3篇】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

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重点提示:学习视同销售行为时应把握三点:一是视同销售行为采用的是正向列举的办法,只有属于上列行为才是视同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我们认定某一项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那么,它必定属于上述列举的行为之一。例如,将自产的货物用于管理部门不属于上述列举的范围,因此它不是视同销售行为,实际上它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二是注意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用途时,货物的来源只有自产、委托加工两个方向,没有外购。因为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属于纳税人将货物自用了,而自用只会涉及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问题,与销售无关。三是随着营改增试点改革覆盖了营业税所有征税范围,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再存在,上述第(四)项视同销售行为不再存在。

【第4篇】非居民企业增值税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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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注会(税法-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知识点】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优惠税率 10%)

(一)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全额是指 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 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净值是指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其中: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所得:

1.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净值转让收入是股权转让人收取的对价;股权净值(即股权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

2.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财税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

3.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 可能分配的金额。

4.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计算所得额。

(四)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公式中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汇率——应按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五)时间: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到期应支付之日。

二、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率 25%)——此处介绍的是: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 3 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收入总额指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

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b.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c.扣缴义务人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发生之日是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d.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的税款,自代扣之日起15日内缴入国库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选项d,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的税款,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第5篇】代扣缴非居民企业增值税

一、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因此,担保服务属于金融服务下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又根据第十二条规定,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就属于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境外企业(非居民企业),有源于境内的收入或所得,均应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支付人(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因此,支付担保费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二、附加税费。非居民企业或扣缴义务人在计算缴纳或扣缴增值税的同时还需要计算缴纳或扣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但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有所变化。现行政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三条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二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因此,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收入,需要由境内企业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时,按税费的承担方不同,代扣代缴的税费金额也不相同:如果税费由非居民企业乙公司承担,则确认收入额=合同金额/(1+6%);如果税费由境内企业甲公司承担,则需要按各项税费的适用税率,还原计算出应税收入额,收入额=合同金额/(1-10%-6%*附加税率)。扣缴义务人根据合同约定的税费承担方式,计算应扣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

【第6篇】非居民企业增值税金额如何填写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分为两类:(一)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二)不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的界定。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二、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按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以及虽来源于我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依税法规定均须据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实际上由于有些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核算不健全,会计资料残缺难以查账等情形,无法进行据实申报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对其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

三、非居民企业所得取得地的确认。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通过海关报关进口的,交易活动发生地认定为境外);(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四、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的确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适用税率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适用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规定了更低税率或免税的,可以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五、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故境内企业有代扣代缴的义务。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申报缴纳。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有机构场所的,在税法没有规定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的,应由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但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7篇】非保本金融产品增值税

中新经纬客户端12月22日电 财政部网站22日消息,财政部发布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称,《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中新经纬app)

(欢迎转载,注明来源“中新经纬”,即视为已获转载授权。本文不代表中新经纬观点。)

【第8篇】增值税非应税项目

一、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的分类:

1️⃣ 依据:①经营规模 ②会计核算健全程度

2️⃣ ①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

②一般纳税人: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实行登记制

3️⃣ 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选择“小人”纳税的 ②年应税销售额>500万的其他个人

会计核算健全的,可以从“小人”转为“一般”;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得转为“小人”。

2.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①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②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

1.销售货物:销售有形动产(含电力、热力、气体)(13%)

2.销售劳务: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

注:不包括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的劳务

3.销售服务:

1️⃣ 交通运输服务(9%)

①陆路 ②水路 ③航空 ④管道

注:

程租、期租属于交通运输服务

光租、干租属于有形动产租赁(13%)

2️⃣ 邮政服务(9%)

①邮政普遍服务 ②邮政特殊服务 ③其他

3️⃣ 电信服务(6%)

①基础电信服务(9%)②增值电信服务

4️⃣ 建筑服务(9%)

①工程 ②安装 ③修缮 ④装饰 ⑤其他

5️⃣ 金融服务(6%)

①贷款(融资性售后回租) 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③保险 ④金融商品转让

6️⃣ 现代服务(6%)

①研发与技术服务 ②信息技术服务 ③文化创意服务 ④物流辅助服务

⑤租赁服务 ⑥鉴证咨询服务 ⑦广播影视服务 ⑧商务辅助服务

7️⃣ 生活服务(6%)

①文化体育 ②教育医疗 ③旅游娱乐 ④餐饮住宿 ⑤居民日常服务

(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文体+教育+旅游+吃住+日常)

8️⃣ 销售无形资产(6%)注:销售土地使用权(9%)

4.销售不动产(13%)

5.进口货物必须确定是否办理了报关进口手续

6.视同销售的

1️⃣ 委托代销货物

2️⃣ 销售代销货物

3️⃣ 异地(非同一县市)移送

4️⃣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

①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②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③投资 ④分配 ⑤无偿赠送

5️⃣ 将购进的货物用于:①投资 ②分配 ③无偿赠送

6️⃣ 无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7.混合销售一项销售 货物+服务

1️⃣ 生产、批发或零售货物的,按照销售货物纳税

2️⃣ 其他的,按照销售服务纳税

8.兼营:多项销售 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1️⃣ 分别核算

2️⃣ 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3️⃣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从高适用税率

9.非经营活动的界定 不征税的

1️⃣ 行政单位收取的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 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10.不属于在境内销售的:境外向境内销售完全在境外的 不征税的

1️⃣ 发生的服务

2️⃣ 使用的无形资产

3️⃣ 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11.其他不征税的

1️⃣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

2️⃣ 存款利息 “存款不征贷款不抵”

3️⃣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 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货物转让

三、增值税税率和征收表

1. 增值税税率

1️⃣ 基本税率13%

销售或进口有形动产(适用 9%税率的货物除外)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 低税率9%

基本温饱(粮食、食用植物油、食用盐、农产品)

生活资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

精神需求(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农业生产(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二甲醚)

交通运输、邮政、建筑、基础电信、不动产租赁⭐、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3️⃣ 低税率6%

增值电信、金融、现代服务(租赁除外⭐)、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4️⃣ 零税率0

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单位和个人销售的部分境外服务和无形资产(--出口服务)

2. 增值税征收率

1️⃣ 基本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征收率3%;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办法征收增值税,按照适用税率特殊情况的征收率为3%。

2️⃣ 销售旧货3%征收率,减按2%

应纳增值税额=含税价格÷(1+3%)×2%2020.05.01-2023.12.31,二手车经销商销售收购的二手车,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额=含税价格÷(1+0.5%)×0.5%

3️⃣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3%,减按2%(一般纳税人购入时进项税抵扣过的:适用税率

4️⃣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一般纳税人按照适用税率

5️⃣ 普通企业(不含个人)转让、出租取得的不动产:5%(一般纳税人购入时的进项税未抵扣过的:5%;购入时的进项税抵扣过的:适用税率

6️⃣ 房地产企业转让、出租自行开发的不动产:5%【一般纳税人属于老项目(2023年4月30日前开工)的:5%;属于新项目(2023年5月1日后开工)的:适用税率

7️⃣ 进口货物:适用税率

3.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销项税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除啤酒、黄酒外其他酒类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额)

4.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进项税

1️⃣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 购进农产品a.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b.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按照上面注明的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票载的买价x9%

运输服务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x9%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x9%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x3%

2️⃣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① 简易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② 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服务

③ 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

④ 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直接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

3️⃣ 进项税额转出

已抵扣进项税额发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应当将进项税额直接转出或按比例计算转出(自然灾害造成的非正常损失不用转出)

4️⃣ 进项税额转入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改变用途的次月,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转增进项税额:

转增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净值/(1 +适用税率)x适用税率

5️⃣ 抵扣期限

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留抵税额)可在下一期继续抵扣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小规模纳税人 不允许抵扣进项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含税销售额/(1 +征收率)*征收率(3%或5%)

2️⃣ 一般纳税人下列情形可选择简易计征,但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不允许抵扣进项

①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②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等服务③电影放映、仓储、装卸搬运、收派和文化体育

④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⑤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2.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小人一般 一视同仁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不征消费税时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征收消费税时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应扣缴税额的计算

应扣繳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 +税率) *税率

五、增值税税收优惠

1.增值税免税项目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

③古旧图书

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授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⑥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⑦销售自己(其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

2.“营改增”试点增值税 即征即退 实际税负3% ,超过3%的即征即退

3.个人销售住房税收优惠

4.个人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的个体工商户) 未达免征 达到全征

①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②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5.小规模纳税人免税规定

1️⃣ 自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季度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免征

2️⃣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可在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人不超过15万元的,免征

6.其他减免税规定

1️⃣ 兼营免、减税项目的,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让你分你不分”

2️⃣ 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放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

3️⃣ 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免税或者零税率

(单选题):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变更,该期限为( )。

a. 12个月

b. 24个月

c. 36个月

d. 18个月

答案:c

解析: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9篇】非一般纳税人如何开增值税票

2023年收到小规模纳税人开1%专票,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吗?

解答:

一般纳税人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不是税法明确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都是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

2023年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对适用征收率为3%的可以减按1%计征增值税,月度销售不足10万元(季度不足30万元)免征增值税;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不得享受增值税免征的优惠政策。

如果购销的货物属于农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后无论是用于深加工还是初加工,都只能按照票面的1%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放弃享受减税的优惠政策,开具的是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购进后可以票面的价款×9%计算进项抵扣额(不是票面的税额),进行农产品深加工的(产品的税率为13%)可以按照10%计算进项抵扣额。因此,对于购销货物是农产品的,购进方需要特别注意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票的征收率,不要为了压价而损失更多的抵扣额。

【第10篇】非居民企业增值税申报表

什么是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

“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目前,厦门税务“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一共有207项业务,其中有越来越多的业务不仅实现了线下“最多跑一次”,还通过电子税务局实现了线上办理的新模式,最大限度让纳税人“少跑路”甚至“不跑路”!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办理指引

一、申请条件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申请材料

三、办理渠道

(一)办税服务厅

各办税服务厅地质、工作时间和联系电话

(二)厦门电子税务局(推荐)

1、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2、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界面。

3、进入按期应申报页面,选择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点击【填写申报表】按钮。

4、进入申报表填写界面,完成数据的填写。

5、点击右上角【申报】按钮,在弹出框中点击【确定】按钮,进行申报表的提交。

6、在提示框中点击【申报】完成报表提交,点击【下载凭证】可查看报表数据。

7、申报成功后,系统返回申报成功的回执信息,纳税人可点击【打印申报表】进行申报表打印,也可点击【缴款】按钮进入缴款界面。

四、注意事项

0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02: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向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0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23年版)》启用前,按规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0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05: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06: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07:纳税人在经营季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08: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09: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11篇】非居民企业增值税代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但有来源于中国的所得。一般来说,源泉扣缴的主要是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和其他所得。

扣缴

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规定,支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其他第三方代为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因担保合同或法律规定等原因由第三方保证人或担保人支付相关款项的,仍由委托人、指定人或被保证人、被担保人承担扣缴义务。

指定扣缴义务人

(1)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①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②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③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2)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指定扣缴情形的,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指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扣缴义务人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扣缴义务人可以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前报送有关申报资料;已经报送的,在申报时不再重复报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4.《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第12篇】非保本理财产品缴增值税

关注“小牛说财税”,每天推送财税热点问答,财税知识长不停!

账务处理

一、公司官网pc端的的费用20万,怎么账务处理?

答:这要看合同,到底是什么费用,受益期限是几年。

如果受益期限是一年,计入“待摊费用”,按月分摊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如果受益期限是若干年,则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按月分摊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二、我去年亏损了,今年第一季度报所得税的时候没有弥补亏损,还缴纳了一点税,现在第二季度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那我上季度缴纳的所得税是否可以退呢?

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一般企业一年申报五次,每季度一次的申报叫预缴申报,次年5月31日前的申报叫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时候可以对前面四个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多退少补。

三、公司购买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收益需要缴纳增值税么?

增值税

答:1、36号文: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财税〔2016〕140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3、财税〔2016〕140号: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4、财税[2017]56号: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

5、实际操作中,企业购买的都是极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合同中并未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因此可不交纳增值税。

【第13篇】个人出租非住房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时候,有些房屋并不是住房,而是店铺或是厂房,相比于普通的住房它们得到的租金收益会更高。在出租这类型房屋的时候,往往是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税费的项目有很多,整体来讲,个人出租非住房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增值税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5%。

应纳增值税额=含税租金收入÷(1+5%)×5%

【提示1】: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附加税费

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城建税税率分别为7%、5%、1%(市区7%;县镇5%;其他地区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额×7%或者5%或者1%

应纳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3%

应纳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额×2%

三、房产税

按房屋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法定税率12%。

应纳房产税额=含税租金收入÷(1+5%)×12%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与租金无关。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占地面积×单位税额

【提示2】:单位税额各地按照规定幅度自行确定。

【提示3】: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税(单位税额是指年度税额),分期缴纳。

【提示4】:楼房的占地面积应按出租部分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计算。

五、印花税

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应纳印花税额=租赁合同金额×0.1%

【提示5】:印花税由合同当事人分别计算缴纳。

【提示6】:印花税计税依据乃是合同金额。若合同单列增值税额,则增值税额不作为计税依据;若合同未单列增值税额,则一并按照合同(含税)金额计算印花税。

六、个人所得税

适用“财产租赁所得“,税率为20%,以一个月内取得收入为一次。

每次租金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不含增值税收入- 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20%

每次租金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不含增值税收入- 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1-20%)×20%

1、准予扣除项目

(1)出租过程中依法缴纳的增值税之外的其他税费。

如上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增值税是价外税,已从含税收入剥离,所以此处不再重复扣除)

(2)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支付的(含税)租金。(适用于转租情形)

此处包含增值税。因为一则增值税乃是上一环节出租方纳税义务,对于支付方来讲,只是租金。二则本环节个人向上一环节支付租金所含增值税,本环节个人也无法抵扣。

2、修缮费用

限额内扣除、且须实际发生,即实际发生且每月扣除最高限额不超过800元,超过800元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第14篇】增值税非正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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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一些所谓的“损失”,而这些“损失”有“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区别。

那么,“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在纳税规定与会计处理上又有何区别呢?

今天就来和大家讲讲不同“损失”下的纳税与会计处理差异。

一、什么是“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二、什么是“正常损失”?

正常损失是指的是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也就是合理损耗。

三、发生“非正常损失”如何纳税与会计处理?

(一)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如何纳税与会计处理?

业务案例:

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提供印刷服务,2023年8月购进复印纸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货物金额10万元,运费1万元,并于当月认证抵扣。2023年12月,该纳税人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上述复印纸张全部丢失。

纳税处理:

a企业应于2023年12月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月,将已抵扣的货物及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17%+1*11%=1.81万元

账务处理:

1、发生损失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2.81万元

贷:原材料 1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81万元

2、责任人承担责任并处理时

借:管理费用 10.81万元

其他应收款 2.00万元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2.81万元

(二)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如何纳税与会计处理?

业务案例:

b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生产包装食品,2023年8月其某批次在产品的60%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没收,该批次在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成本为10万元,发生运费1万元,已于购进当月认证抵扣。

纳税处理:

b企业应在产品被依法没收的当月将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17%+1×11%)×60%=1.086万元

账务处理:

1、被没收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7.686万元

贷:在产品 6.6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86万元

2、损失处理时

借:营业外支出 7.686万元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7.686万元

(三)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如何纳税与会计处理?

业务案例:

c公司2023年6月1日购进楼房一座,决定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该楼房金额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0万元。假设企业计算折旧使用平均年限法,预计使用寿命20年,无残值。

假设c公司于2023年5月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电源起火,将该栋办公楼全部烧毁,无法使用,假设该2023年5月的净值额为550万元。

纳税处理: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账务处理:

1、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动产净值率=550÷1000=55%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66+44)╳55%=60.5万元

2、比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

由于60.5万元小于66万元,则应直接将60.5万元做进项税额转出。

3、会计处理:

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6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00万元

发生损失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550万元

累计折旧 450万元

贷:固定资产 1000万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 610.5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55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6.5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万元

损失处理时

借:营业外支出 590.5万元

其他应收款 20万元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610.5万元

(四)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如何纳税与会计处理?

业务案例:

d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5月开始新建办公楼,期间购进了水泥117万元用于建设,并由某建筑设计公司提供办公楼设计服务,金额106万元,该项目交由某建筑公司进行建设,金额111万元,上述项目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d企业已于当期认证并分别抵扣了进项税额的60%,即10.2万元、3.6万元和6.6万元,共计20.4万元,剩余的40%,即13.6万元按要求转入待抵扣进项税。2023年12月,该办公楼被建委认定为违章建筑,被依法拆除。

纳税处理:

d企业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企业应当在所属期2023年12月将上述已抵扣的10.2万元进项税额全额转出,已转入待抵扣的13.6万元不得再抵扣。

账务处理:

1、2023年5月,抵扣进项税额和转入待抵扣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3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3.6万元

贷:银行存款 334万元

2、2023年12月,进项税额转出和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34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4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3.6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334万元

贷:在建工程 334万元

四、发生“正常损失”如何纳税与会计处理?

如果企业发生的损失属于正常损耗,则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15篇】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什么意思

一、视同销售货物

1、代销业务

a、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b、销售代销货物

2、货物移送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例如:甲公司底下设有多家门店,实行统一核算,将产品移送到同一个区域的a门店不视同销售,将产品移送到外市的b门店应视同销售。

3、自产、委托加工、外购货物的领用

a、对内使用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b、对外使用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提示】自产、委托加工对内对外均视同销售。购进对外才视同销售:投、分、送。

二、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6篇】非居民企业增值税税率

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一国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国境内的企业 。和它相对应的是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我们看到的企业大部分都是居民企业,下面我来汇总最新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类型以及政策优惠文件。

一、25%的基本税率

基本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二、适用20%的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第一条。本条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第一条。本条实施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适用15%税率

1.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一条。

自2023年1月1日起

3.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 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第一条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3号)第一条。

5.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

临港新片区的重点产业

自2023年1月1起,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第一条、第四条。

四、适用10%税率

1.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自2023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5号)第四条、第十条。

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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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非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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