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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增值税认证平台(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78

【导语】江苏增值税认证平台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江苏增值税认证平台,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江苏增值税认证平台(16篇)

【第1篇】江苏增值税认证平台

大家好,很高兴见到大家,咱们这期内容就来讲解一下,江苏部分地区养老金资格认证截止到8月底,退休人员注意调整认证时间

在8月份,关于退休人员的政策还是比较多的,比如多地对逾期未完成养老金资格认证的人员,暂停发放养老金;甘肃的养老金资格认证周期调整为180天,江苏部分地区养老金资格认证时间截止到8月底等等,那这期内容咱们就来看看:江苏的养老金资格认证截止时间。

根据江苏苏州市的要求确定:对于当地未完成养老金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应在2023年8月31日之前,完成养老金资格认证,而对于未完成养老金资格认证的人员,将从次月暂停发放养老金。

而江苏盐城市盐都区也发布通知:要求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要于2023年8月31日之前完成养老金资格认证。

除此之外,辽宁朝阳市也要求当地退休人员,于2023年8月31日之前完成养老金资格认证,而湖北天门市则要求: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要在2023年8月1日到11月30日之间完成认证。

那以上各地的退休人员,一定要注意自己的养老金资格认证时间,不要出现逾期未完成认证的情况了,与此同时,江苏苏州、盐城等地,也在近期实现了核酸检测数据和疫苗接种数据,与退休人员信息对比的认证方式,为大数据认证纳入了一种新的对比方式。

除此之外,山东的宁津县、广东的佛山市,以及陕西的西安和宝鸡等地,也都将核酸检测数据和疫苗接种数据纳入到了大数据对比的范畴,真正实现了让网络多跑路,让退休人员少跑路的认证方式。

不知道大家看完上面的 内容,有什么想法呢?如果您有什么不懂的问题,可以在下方评论区咨询哦!

感谢您的观看,咱们下期内容再见!

【第2篇】江苏增值税勾选

最近“苏州税务”微信公众号上推送了一篇文章,是“关于及时取得并勾选进项增值税发票的提醒”,其中有一则提醒“请在系统暂停之前,及时取得进项增值税发票并完成勾选,以免影响10月份所属期的进项税额抵扣。”有会计朋友就会有疑问了,11月份之后就不能勾选之前开具的发票了么?

苏州税务原文如下:

经过和税务部门核实,11月4日后上线的新版本发票2.0系统,也就是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勾选仍可以正常操作,规则并没有变化。也就是11月申报期仍然可以勾选所属期10月份的进项增值税发票。

虽然发票2.0上线后,仍然可以勾选所属期10月份的发票。但鉴于每一次新系统上线后,都会存在一些不稳定因素。建议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在本月增值税申报完成后,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江苏)切换所属期到2023年10月份,提前勾选发票。

具体切换所属期步骤如下:

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江苏),选择确认勾选,点击确认。

选择已完成申报后,点击确定。

出现提示信息后,点击确定。

当年税款所属期就是2023年10月份啦!

【第3篇】增值税勾选确认平台江苏

问:最新政策专票取消认证,是不是不要认证?

答:最新政策只是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

简单的说就是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https://fpdk.jsgs.gov.cn:81/(江苏),勾选认证发票增加了信用等级为d的一般纳税人,d级纳税人无需再去税务大厅认证发票。

注意:各地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网址不同。

【第4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江苏

自然人也可以代开增值税电子发票了,速看操作指引详解,收藏版

自然人代开增值税电子发票操作指引详解

操作详解

no1.以自然人的身份登录电子税局

no2.选择要办理的业务

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进行选择“代开申请”。

no3.代开发票需要刷脸进行实名认证

进入页面后,通过扫页面弹出的二维码,进行实名认证

no4.填写发票信息

no5.确认发票信息

no6.完成

7.历史代开记录查询

关于自然人代开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引到这里就结束了,希望能对你带去帮助!

每一次进步都是你升职加薪的机会!

【第5篇】江苏省增值税勾选平台

疫情期间,很多开票和申报分开的企业遇到了麻烦,没有开票盘无法登录到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发票勾选,导致本月无法进行进项勾选无法正常申报增值税。

好消息是江苏省税务局上新了“无盘”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功能,我们来看看如何进行操作吧!

1、访问到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网址:

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sso/login

可选择用户名登录或者数字证书登录,若没有数字证书的,亦可重置用户名登录密码(具体操作见下方问题一)。

2、我要办税-发票使用-电子税务局对接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相关应用功能

系统将自动跳转至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江苏),这样就实现了“无盘”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啦!操作很简单吧~~还不快分享给更多的朋友知道。

补充:首次登录的企业,请在企业档案信息-抵扣统计确认密码维护中,设置密码。该密码在抵扣统计确认时使用。(如设置密码后忘记了,需要携带税盘或者税务ukey前往税务机关重置。)

小编提醒

问题一:没有数字证书,电子税务局密码也忘记了怎么办?

答:电子税务局选择企业用户-用户名登录界面,点击忘记密码,通过输入企业税号、法人手机号码,重置登录密码。

问题二:跳转到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江苏)后,出现档案信息维护的界面,无法操作勾选?

答:该户纳税人性质:小规模纳税人,无法进行发票勾选操作。

问题三:跳转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江苏),提示您的连接不是私密连接?

答:点击高级展开后,点击“继续前往

fpdk.jiangsu.chinatax.gov.cn(不安全)”即可继续访问。

写文不易,欢迎转发!

【第6篇】江苏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查询

南京高淳区发票真伪查询攻略大部分人的印象中对于电子发票要鉴定真伪的问题,都是只知道一种方法的,那就是在国税局网站查询电子发票真伪了。需要我们先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然后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校验码及验证码,点击“查验”,就可以看到该张电子发票的发票查验明细,最后你可以选择“打印”或者“关闭”完成本次电子发票查验。整体来说整个操作流程是比较复杂的,而且对于不在电脑旁边的人来说无法查询,只能有电脑才可操作,这对于一些在外出差的同事来说,想要查询商家开具的电子发票的真伪情况很不方便。那么,有没有较之更为简便的方法呢,没有电脑就不能查询吗,当然有啦,现在已经有一款小程序上线了查询电子发票真伪的功能了,无需电脑有手机就可查询真伪

现在我们可以在手机支付宝上查询发票真伪了,很方便,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具体的流程:一:手机支付宝搜票大侠

二:进入小程序点击扫一扫扫描发票上的二维码

三:在发票栏查看发票查询结果

四:如果发票 有重复报销的情况,系统会第一时间显示出来

五:发票栏右上角的导出,可以导出发票查询的excel表格,就是财务的电子台账

【第7篇】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江苏

一般纳税人每月需要准确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其中进项税额的计算抵扣主要依据: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税务大厅扫描认证”或在“网上勾选认证”,已认证通过发票的税款方能进项税额抵扣。毫无疑问,两种认证方式,当属“网上勾选认证”极大的方便了广大纳税人,不用再每月底跑到税务大厅排长队了。

按照之前的规定,只有纳税信用a级、b级、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大厅扫描认证”或在“网上勾选认证”两种方式,而d级和m级的纳税人只能通过到“税务大厅扫描认证”的一种方式进行。

根据刚刚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第二条的规定, 自2023年3月1日起,所有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这一规定将极大的方便广大纳税人,让信息多跑路,让纳税人少跑腿,税务总局又做了一件实实在在的好事。

一、勾选平台网址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比如江苏省是https://fpdk.jsgs.gov.cn:81/

二、勾选步骤

首先把税盘插入电脑主机,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日期说明:申报11月份的增值税,勾选确认日期12月份。

2

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后,进入到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主界面,点击所属期月份,示例为11月;

3

点击【11月】后,进入到【发票勾选】界面,选择开票日期起始日,选择好后,点击【查询】;

点击【查询】后,页面下方会弹出此段日期内的进项发票,选择需要在上月抵扣的进项发票;选择好后,点击页面最下方的【保存】;

点击页面最下方的【保存】后,页面会弹出“勾选确认信息”,核对发票数量,金额等信息,点击【确定】;

点击【确定】后,页面会弹出“保存成功”的提示,再次点击【确定】,并根据提示“确认勾选”;

再次点击【确定】后,点击页面上方的【确认勾选】;

点击页面上方的【确认勾选】后,在“确认标志”后面选择【已勾选未确认】,最后,点击页面右边的【查询】;点开确认勾选页面后,一般都是默认为“已勾选未确认的”,所以也可以直接点击【查询】;

点击页面右边的【查询】后,在页面下方会弹出已勾选的发票,核对无误后,点击页面最下方的【确认】;

点击页面最下方的【确认】后,页面会弹出一个提示,选择【未完成申报】,再点击【确定】。此步最后关健,选择“未完成申报”后,次月勾选的进项才能进入到上个月税期内去抵扣;

选择【未完成申报】后,页面继续会弹出提示:此次确认的发票将归属到上个月税期,示例上个月为2023年11月,核对后,点击【确定】;

点击【确定】后,页面会弹出“发票确认汇总表”,核对发票份数、金额等,点击【提交】;

点击【提交】后,页面会弹出”确认提醒“:发票确认后不可变动,点击【确定】;点击确定后,页面会弹出:提交完毕,本次发票勾选认证成功。

【第8篇】江苏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预售涉税

预售模式一开始是不存在的,并且直到现在,在欧美国家,也不存在预售模式。

(一)预售模式的起源

就像土地增值税起源于我国一样。20世纪50年代,香港知名实业家霍英东先生,为了促销楼盘,在香港发明了商品房分期付款模式,后来演变为预售制度传播到大陆,预售制度有效缓解了房地产企业的资金压力,也迅速拉升了地方的gdp。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但是因为部分开发项目因为各种原因形成了烂尾工程,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房地产市场秩序,因此政府出台了相关制约制度。

(二)向买受人收取费用的前提

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论是销售期房还是现房,均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必要条件就是要取得预售许可证,然后签订合同。具体如下: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否则,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例如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购房款缴存的通知》(阜房办[2017]24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购房人的购房款。不得收取购房人在现场或者虚拟网络电商平台纳的定金,诚意金,保证金。会员费,预付款等,不得间接收取第三方融平台或金融平台代理的变相“购房意向金”。

但是房地产企业为了提前圈占客户,在与同行竞争中抢得先机,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一般会打政策的擦边球,以“订金、诚意金、认筹款、意向金、看房费、购房卡、选房卡、vip卡”等名义向意向客户收取部分款项。

(三)诚意金是个什么东东

订金、诚意金、意向金是否涉税,首先应明确它们是什么东东,与定金有什么区别。

房地产刚营改增后,原河南省国税局在《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九》通过问题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的定金、订金、诚意金、意向金时,是否视同收到预收款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给出了说明,可以作为范例参考。

“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定金数额可以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20%部分无效。

“订金”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的担保性质,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也没有20%比例的限制。

“意向金(诚意金)”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主要是房产中介行业为试探购房人的购买诚意及对其有更好的把控而创设出来的概念,在实践中意向金(诚意金)未转定金之前客户可要求返还且无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综上,定金、订金、意向金、诚意金中,只有“定金”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订金、意向金、诚意金都不是法律概念,无论当事人是否违约,支付的款项均需返还。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的定金,可视同收到预收款;收到订金、意向金、诚意金,不视同收到预收款。

其实不论营改增前还是营改增后,它们的性质从来没有发生变化。总局规定只能对预收的定金进行征税。

(四)营业税时的处理

《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八项明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不幸的是,部分地方扩大了解读,稀里糊涂的对诚意金等征了税。最具代表性的应该是河北。《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二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诚意金”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以各种名目收取的诚意金、订金、看房费等费用以及销售购房卡、选房卡、vip卡等取得的款项,均属于预收性质的款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预收房款相同,为收到款项的当天。

2023年,海南进行了跟进。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企业收取的认筹款诚意金等款项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琼地税函[2014]804号)文件。文件提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以各种名目收取的认筹款、诚意金、意向金、订金、看房费等以及销售购房卡、选房卡、vip卡等取得的款项,都是为了购房者购房时获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或者在房价上享受一定的优惠,其性质均属于预收性质的款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如果上述预收性质的款项发生退款行为,已征营业税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五)营改增后的认定

营改增后,对于诚意金的认定,原山东省国税局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六)》第四点“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范围问题”也进行了回应。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预收款包括定金、分期取得的预收款(含首付款、按揭款和尾款)和全款。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

原山东国税局代表了主流观点,一经发布,各地原国税纷纷发文附和相应。因此,一般情况下,开发企业收取诚意金,不需要预缴增值税。

但是也有例外,例如,《河北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摘录》第七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订金、意向金、诚意金等款项缴纳增值税问题”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订金、意向金、诚意金、认筹金等各种名目向购房人收取的款项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属于预收款性质,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一)收取的款项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

(二)收取的款项从收取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还给购房人。

对于位于河北的开发企业,应小心谨慎、避免触雷。

那诚意金如何收取,账务处理、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该怎么处理呢?

上文说到企业收取诚意金等后,除了河北的特殊规定外,均不预缴增值税。此时税、会应如何处理呢?

(一)诚意金的税会处理

1.会计处理

上文说到企业收取诚意金等后,除了河北的特殊规定外,均不预缴增值税,此时的会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2.土地增值税处理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企业收取的诚意金等,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属于销售收入,未来存在退还业主的可能性,因此不应预交土地增值税。即如果在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前,税务机关对企业收取诚意金征税,从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

但是,如果企业以诚意金的名义向业主收取款项,来避税也是行不通的,因为税收征管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实质重于形式,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时收取的定金、诚意金等,应一并计入销售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买受方在签订合同前因撤销购买意向而向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计入销售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在这里我们需要重点关注“转让房地产”这个关键词,只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才可以转让,类似的道理同样适用于企业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处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企业收取诚意金时,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无法签订《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因此,对企业通过诚意金等名义收取的款项,无须预缴企业所得税。

但是且不可通过诚意金规避税收。《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84号)第二条“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的范围”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包括开发产品完工前以各种形式向购买方收取的款项,包括预收款、定金、订金、意向金、预约保证款、合同保证金等。

上文“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同样是指取得预售许可证后。

针对这个文件,还曾引发了一场法律诉讼,根据《青岛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2018]鲁02行终500号)显示,苏宁电器集团向关联企业青岛苏宁置业有限公司支付4.193亿元意向金,意向购买青岛苏宁生活广场部分商业,后来双方取消该交易;税务机关认为其没有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依法应征收滞纳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上诉人2023年12月收取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购房诚意金”的性质问题,本案中,上诉人与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之间虽并未就上诉人开发的青岛苏宁生活广场项目裙楼商铺正式签订相关销售合同或者预售合同,但结合相关证据,可以认定上诉人实际与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房屋买卖的合意并收取购房意向金,该4.193亿元应系上诉人预售收入,依法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84号)第二条的合法性审查,本院认同原审法院的审查意见。该规定系对其上位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中“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的细解释,并未违反法律保留原则,亦未与上位法相抵触,本院对其合法性予以确认。

从案例中我们没有看到项目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但是法律诉讼中作为关键的证据支撑,我想如果青岛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那么企业一定会提出来,既然没有提,那就应该是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收取诚意金了,预征企业所得税也是应该的了。

(二)期房的处理

待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企业可以名正言顺的与业主签订预售合同、收取款项,此时诚意金等可以转为定金,和其他收取的各项收入,一并作为预售账款,此时会计处理为: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1.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注意,文件强调的是“预收款方式销售”,即销售期房。如果现房销售则另做处理(后文将进行分解)。

此时,如果业主需要办理按揭贷款,企业可以按照《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开具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普通发票,相当于营业税时收据,因此未来也不存在红冲一说。

2.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签订预售合同后,取得预售收入要预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时,不同的开发产品,适用不同的预征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转让普通住宅,按0.7%;转让非普通住宅,按1.5%;转让非住宅,按3%预征。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保障性住房增值率较低,为了减轻开发企业的压力,一般不预征增值税。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5号)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实行预征。

对于附属设施,有的地方在预征收土地增值税时还有特殊的处理——采用随房确定的原则,如河南:(1)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即销售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确定;(2)销售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确定。(3)待清算时,再将地下室、车库收入并入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者未购买房屋但单独购买了地下室、车库、阁楼的,按照其他房地产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对于未完工开发产品,按照计税毛利率征税。

【第9篇】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

来源:中国铁路

又是一年开学季

无论是刚拿到录取通知书的准新生

还是准备返校的小伙伴

学生票都要安排起来了

今天,小编准备了

关于学生票的满满干货

一起来看看吧!

符合这些条件可以购买学生票

◆在普通大专院校(含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大学),军事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研究生。

◆家庭居住地(父亲或母亲之中任何一方居住地)和学校所在地不在同一城市。

◆大中专学生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凭证、学生火车票优惠卡和经学校注册的学生证,新生凭学校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凭学校书面证明;中、小学生凭学校书面证明。

◆在优惠乘车区间之内,且优惠乘车区间限于家庭至院校(实习地点)之间。

哪些情况不能发售学生票?

◆学校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

◆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时;

◆学生往返于学校与实习地点时;

◆学生证未按时办理学校注册的;

◆学生证优惠乘车区间更改但未加盖学校公章的;

◆没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学生火车票优惠卡”不能识别或者与学生证记载不一致的。

学生票一年可以购买几次?

每学年乘车次数限于优惠乘车区间之内两次往返。当年未使用的次数,不能留至下年使用。注意!联程车票只扣减一次优惠次数,但是需要注意购买区段接续性。

怎样进行学生票优惠资质核验?

符合购买学生票条件的旅客,应到车站指定售票窗口自动售/取票机办理一次本人居民身份证件与学生优惠卡的核验手续(学生票需每学年乘车前办理一次),通过核验手续的旅客购票后可凭居民身份证件自助办理实名制验证和进出站检票,核验手续应当在乘车前办理。

人工窗口办理:旅客将贴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的学生证和身份证交给车站售票窗口工作人员,说明核验学生票优惠资质即可。

自动售/取票机办理:旅客在自动售票机上依次点击“优惠资质绑定”“学生购优惠票资质绑定”,认真阅读“绑定须知”后点击“知道了”,依次将贴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的学生证、身份证放置于自动售票机“优惠卡及身份证件识读区”,根据提示完成身份证的核验和绑定即可。

已采集优惠资质后购买的学生优惠票,可凭购票证件自助办理实名制验证和进出站检票手续。

如果忘记核验,在车上无法判别是否具备优惠资质,按要求进行补票,下车后可以把补的票退掉吗?

可以。列车上无法判别学生旅客是否具备优惠(待)资质时,应办理补收票价差额手续,并开具电子客运记录(特殊情况可开具纸质客运记录)。学生旅客到站后可凭车补车票、减价优惠(待)证件和购票时所用有效身份证原件(列车如开具纸质客运记录,还应携带纸质客运记录),30天内到全国任意车站退票窗口办理资质核验和退票手续。

车站核实学生所购减价优惠(待)票符合有关规定后,为其办理车补核验退票,扣减学生优惠次数;办理学生旅客车补车票退票时,不收取退票手续费,不退列车补票手续费。

学生票优惠怎么算?

◆学生票享受普通旅客列车硬座半价优惠,动车组列车二等座按公布票价的75%享受优惠。

◆购买学生票时,如果没有直达列车或者其中一段乘坐动车组列车,可以分段购买联程车票。但联程路径里程不能超过优惠区间合理范围,且联程车票只扣减一次优惠次数。

◆各位同学需要注意购买区段接续性,否则会导致多扣优惠次数。购买联程学生票,如仅退部分接续车票,不返还优惠次数。

举个例子:正确购买联程车票的顺序应该是a到b,b到c,c到d。如果同学先买了c到d,再买a到b,就会导致多扣优惠次数。

可以购买高铁+普速的联程车票吗?

当然可以!但需要注意:学生票按近径路或换乘次数少的列车发售。

举个例子:柳州到大连没有直达列车,便可以分段购买,第一段乘坐g2066次列车从柳州到徐州,第二段乘坐t132次列车从徐州到达大连。

那么,即将入学的新生

怎么用录取通知书买票?

铁路小哥哥来教你

新生如何购票?

可凭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车站人工售票窗口购票

通过铁路12306网站、app购买学生票,在添加乘车人时将旅客类型选为“学生”。

购票成功后怎么进站?

购票成功后

只需要凭录取通知书

和购票时所使用的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通过人工验证通道进站乘车

如今

全国铁路已经全面实施电子客票

大学新生在购买火车票时

还需要了解哪些知识点?

快来了解一下吧

q

我是今年刚被录取的研究生,也可以凭录取通知书购买学生票吗?

a

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大、专院校(含民办大学、军事院校)的新生都可以使用录取通知书购买学生票。

小编划重点

这里所说的研究生是指没有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在职或非全日制研究生不在此范围内。

q

已经使用录取通知书购买学生票,进站乘车时需要取票(换取报销凭证)吗?

a

铁路部门全面实施电子客票后,符合购买学生票条件的旅客,仅需持购票所使用的有效实名制身份证件检票乘车,无需取票(换取报销凭证)

q

如果已经购买了全价票,可以持录取通知书在人工售票窗口退取票价差额吗?

a

不可以退差额,但是您可以选择退票后重新购买,需要按照相关退改规定支付相应退票费。

q

我已经使用录取通知书购票,但是学校开学时间有调整,我可以办理退票或改签吗?

a

可以按照规定办理退票和改签,而且不影响再次购票。退票后再次购票,仍可以享受学生票优惠。

q

学生票可以候补购票吗?

a

可以。

q

我的学校所在地有多个火车站,我买到任意车站都可以吗?

a

可以,只要终到车站在学校所在地即可。

铁路部门温馨提示

同学们购买学生票后

可通过铁路12306app

查询车次、检票口、车厢座位

也可通过铁路12306app办理

高铁订餐送餐、遗失物品查找等服务

同时

提示大家在旅途中

主动配合铁路部门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在火车站和列车上全程佩戴口罩

祝同学们在新学期、新起点

开启新征程、学习新技能

早日实现自己的梦想!

【第10篇】江苏省增值税发票查询

自2023年6月21日起,北京市、山东省、浙江省、江苏省、深圳市纳税人将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

全电发票试点进程

去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将发票电子化改革作为实现智慧税务的突破口,全电发票的推出可以使发票数据应用更丰富。税务机关可以对发票数据进行规范化管理,为将来向企业提供税费申报预填服务奠定数据基础。

受票方注意事项

现在只有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企业可以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很多企业只能作为受票方来接收全电发票,百丞税务为您梳理作为受票方取得全电发票应该关注的事项。

01

取得、查验真伪

受票试点地区的企业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企业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来查验全电发票真伪。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02

使用归档

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因为现在很多企业可能还没有实现全流程电子化,需要将收到的全电发票打印出来,以纸质打印件的形式来记账,根据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对全电发票试点阶段常见问题的解答,我们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全电发票电子文件。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在2023年下发《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同时财政部下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均提到了电子会计档案的移交和归档。很多企业目前的信息化水平还不高,政策环境的变化现在开始倒逼企业进行信息化改革,提升企业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企业应该尽快建立并完善电子发票等电子会计凭证的管理制度与系统。

03

开票有误等情况处理

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分两种情况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增值税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做增值税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冲红流程,经对方确认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受票方已将全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全电发票后,与《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百丞观察

全电发票的推出不仅仅是发票的改革,更是国家税收征管的改革。通过推进数字化电子发票改革,税务机关可以将企业各类业务标准化、数据化,让全量税费数据能够根据应用的需要,多维度、适时化地实现可归集、可比较、可连接、可聚合,届时相信我国的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将会是一个崭新的篇章。

需要提醒的是,在全电发票的新政策下,企业应当对全电发票的接收、查询、验证、核算、统计、归档和调阅等管理流程进行全面梳理,建立合规、高效的发票管理流程。同时,企业或将面临更深层次的税务稽核风险,应更加重视内控与合规问题,建立多维度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做好税务风险的管控工作。

【第11篇】江苏增值税发票查询网

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前期宁波、石家庄和杭州3个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3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自2023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

、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数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发票”)相同。

、电子专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一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3。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uy开具发票。

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受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

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登录地址由各省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凭条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规定执行。

十一、本公告自2023年12月21日实行。

特此公告。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

【第12篇】江苏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

江苏无锡市发票真伪查询攻略增值税发票真假怎么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关于增值税发票真伪要怎么查询呢?想知道有什么好的办法可以方便快捷的搞定这个问题呢?

现在我们可以在手机支付宝上查询发票真伪了,很方便,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具体的流程:一:手机支付宝搜票大侠

二:进入小程序点击扫一扫扫描发票上的二维码

三:在发票栏查看发票查询结果

四:如果发票 有重复报销的情况,系统会第一时间显示出来

五:发票栏右上角的导出,可以导出发票查询的excel表格,就是财务的电子台账

【第13篇】江苏省增值税

喜欢看我文章的朋友们,麻烦关注下,谢谢大家的支持!

2023年上半年江苏各市增值税情况

苏州

2023年上半年增值税收入为736.39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318.3亿元,同比下降30.18%。

无锡

2023年上半年增值税收入为329.3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152.43亿元,同比下降31.64%。

南京

2023年上半年增值税收入为233.77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284.01亿元,同比下降54.85%。

常州

2023年上半年增值税收入为126.21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101.82亿元,同比下降47.5%。

泰州

2023年上半年增值税收入为79.75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69.24亿元,同比下降46.47%。

盐城

2023年上半年增值税收入为77.31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80.95亿元,同比下降51.15%。

扬州

2023年上半年增值税收入为76.73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56.76亿元,同比下降42.52%。

淮安

2023年上半年增值税收入为68.2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32.62亿元,同比下降32.35%。

南通

2023年上半年增值税收入为65.57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194.38亿元,同比下降74.78%。

宿迁

2023年上半年增值税收入为58.06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49.93亿元,同比下降46.24%。

镇江

2023年上半年增值税收入为54.4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62.15亿元,同比下降53.32%。

连云港

2023年上半年增值税收入为负0.21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92.18亿元,同比下降100.23%。

数据显示,2022上半年苏州个税收入为736.39亿元,排第一;其次是无锡329.3亿元、南京233.77亿元、常州126.21亿元、徐州112.56亿元、泰州79.75亿元、盐城77.31亿元、扬州76.73亿元、淮安68.2亿元、南通65.57亿元、宿迁58.06亿元、镇江54.4亿元、连云港负0.21亿元。

连云港负数

2023年上半年连云港增值税为负0.21亿元,同比下降100.23%,在全省各市中排倒数第一,主要原因是增值税退税过多导致;说明税务信息网上的国内增值税数据已经失去参考价值,实际上连云港经济稳中向好,呈现良好势头。

南通仅为徐州一半

2023年上半年南通增值税为65.57亿元,仅为徐州一半,在全省各市中排第十名,与gdp完全不符;同比下降74.78%,降幅在全省各市中排倒数第二;说明南通经济质量水平提升慢,与gdp增长速度不相称,需要加快产业转移、转型及升级步伐,以便缩小与苏州、无锡、东莞、佛山等发达城市差距,成为佼佼者,是大家学习的榜样。

无锡稳居第二

2023年上半年无锡增值税收入为329.3亿元,高于南京233.77亿元,取得如此好成绩,非常不容易;说明无锡经济发展水平较好,企业效益好,质量不断提升,在产业转移、转型及升级创新方面取得显著的成绩,已成为全国经济最好的城市之一。

注:

1-数据仅供参考。

2-数据日期:2023年1-6月。

【第14篇】江苏省增值税认证平台

全电发票真的要来了!>>

日前河北、重庆、福建、安徽、江西、河南、湖北、陕西、湖南等地已陆续发布公告:自7月18日起,开展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

01

全电发票来了!7月18日施行

7月8日,河北、重庆、福建、安徽、江西、河南、湖北、陕西、湖南等地税务局发文,明确:

一、将于2023年7月18日起,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

1)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

2)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并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的纳税人,提供了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

四、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

而在此前,北京、深圳、浙江、江苏、山东等地也于2023年6月21日开展了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四川已于2023年5月10日开展);

更早之前,广东(不含深圳)、上海、内蒙古自治区,自2023年12月1日开始进行全电发票开票试点工作(并于2023年6月21日开始互相接受对方试点纳税人开具的全电发票)。

至此,全国已有3个省市(自治区)可开具全电发票:广东(不含深圳)、上海、内蒙古;

全国已有14个省市可接受全电发票:四川、北京、江苏、山东(不含青岛)、浙江(不含宁波)、湖南、湖北、河南、河北、安徽、福建、江西、陕西、重庆;此外还有一个计划单列市:深圳市。

距离全国范围内“开展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再近了一步!

02

全电发票,长什么样?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

3.稀土电子发票

4.卷烟电子发票

5.建筑服务电子发票

6.旅客运输服务电子发票

7.货物运输服务电子发票

8.不动产销售电子发票

9.不动产经营租赁电子发票

10.农产品收购电子发票

11.光伏收购电子发票

12.代收车船税电子发票

13.自产农产品销售电子发票

14.差额征税电子发票(差额开票)

15.差额征税电子发票(全额开票)

03

全电发票,怎么用?

1、开票:开具全电发票,需纳税人具备全电发票试点资格;

首先,试点纳税人可直接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免费开具全电发票,无需使用其他特定开票软件。

其次,试点纳税人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全电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只需通过实名认证,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具全电发票;

并且税务机关免费向纳税人提供全电发票的开具、查验及交付服务,降低纳税人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成本。

注:关于如何开具原税率发票

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的17%、16%、11%、10%等税率发票的,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并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材料,以备查验),办理临时开票权限。

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试点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2、验票: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发票查验模块对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3、其他具体操作

下面,财加教育以重庆市为例进行说明:

01

查询、下载、打印

1.首先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2.在导航栏找到“税务数字账户”,此页面可为纳税人提供查询、下载开具和取得发票的功能(包括全电发票、增值税发票、海关缴款书等);

3.“税务数字账户”中,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条件,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发票列表区即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发票。

其中,视图展示发票,可直接下载或打印发票信息(列表形式展示,可查询单张发票信息)。

02

全电发票冲红相关规定

纳税人取得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2)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受票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3)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或纸质发票已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暂不允许开具红字发票。

可在“导航栏-发票管理-红字申请确认”页面,查询红字发票申请信息及确认红字申请(有关全电发票的应用场景,需进行红字申请确认流程,只有购销双方确认通过后,销货方方可开具红字发票)。

03

抵扣勾选及其他

全电发票的抵扣勾选,基本操作同增值税发票一致。

另,不抵扣勾选、退税勾选、成品油消费税管理、回退税款所属期等,也同增值税发票操作规则一致,篇幅原因,这里不再说明。

【第15篇】江苏增值税勾选平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税费征管事项的通告》要求,全市2023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4月30日。但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3月所属期可进行勾选操作的截止日期是4月20日,现在登陆平台发现首页的“当前所属期”已经变成4月了。究竟如何勾选所属期3月份的进项数据呢?

——只需几步,让您轻松搞定!

情形一:还未进行3月增值税所属期申报,应如何进行勾选确认?

01

登录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点击首页的“回退税款所属期”。

02

点击“提交申请”。

03

回退进程显示成功,点击“确定”。

04

重新登陆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输入勾选平台登录密码(或重新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内部链接跳转),进入首页,发现当前税款所属期已经变回2023年3月。

05

点击“抵扣勾选”-“发票抵扣勾选”。

06

勾选状态选择“未勾选”,设置开票日期,点击“查询”,查询出可以在3月所属期勾选抵扣的发票。

07

对需要勾选的发票,在前面打√,然后点击“提交”。勾选认证信息确认下单击“确定”。

08

点击“抵扣勾选”-“抵扣勾选统计”。

09

点击“申请统计”,确认生成统计报表。

10

输入密码,点击“确定”。最后确认成功,然后即可登陆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申报增值税。

情形二:已完成3月所属期申报,却发现存在发票忘记勾选抵扣或已勾选的增值税发票有误,该如何处理?

——可以先自行作废申报(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应纳税额为0,如果税额不为0只有在还未缴纳税款的时候才可自行作废),再在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回退所属期,重新勾选抵扣。以下为操作步骤:

01

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度申报”下“涉税查询”,设置好查询信息,点击“查询”,找到需要作废的申报信息,点击“申报作废”,将申报表作废。

02

登录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按上述操作,依次进行回退税款所属期、重新勾选、抵扣确认操作。当然,别忘啦,要重新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等申报表哦!

end

来源:市三分局

审核:货物和劳务税科

编发: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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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查询

自2023年7月18日起,“全电发票”受票试点扩增至15地,分别是四川省、北京市、深圳市、江苏省、山东省(不含青岛)、浙江省(不含宁波)、湖南省、湖北省、河南省、河北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陕西省、重庆市。以上15地个地区的纳税人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

作为受票方,纳税人收到全电发票该到哪里查?怎么抵扣?如何提交红字冲销申请?怎么查验发票?接下来以江西税务系统为例,建议收藏备用!

1

全电发票到哪查?

第一步:

您可以访问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江西)(https://fpdk.jiangxi.chinatax.gov.cn/)

温馨提示:首次访问需根据提示下载安装驱动程序和应用客户端

第二步:

登录后,进入税务数字账户模块,根据提示点击选择相应发票类别、发票来源、发票类型后,便可查询到您接受的全电发票啦。

2

全电发票怎么抵扣?

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江西)后,进入抵扣勾选—发票抵扣勾选模块,根据提示点击选择相应全电发票后,点击提交就可以正常抵扣。

3

收到全电发票要红冲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七条,纳税人取得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按以下规定执行:

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或受票方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具体来说:

当作为受票方的您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时,无需您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内操作,请等待开票方填开《确认单》后向您开具红字发票。

当作为受票方的您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时:

如果由您填开《确认单》,您可以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江西),进入发票管理—发起红字申请模块,根据提示填开《确认单》,待开票方确认后向您开具红字发票;

如果由开票方填开《确认单》,您可以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江西),进入发票管理—红字申请确认模块,根据提示确认开票方填开的《确认单》,然后等待开票方向您开具红字发票。

4

全电发票怎么查验?

您可以访问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根据提示输入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和验证码后,点击查验按钮,就可以查验全电发票真伪啦。

也可以点击导入按钮,直接上传xml、ofd、pdf格式文件查验哦,快来试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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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增值税认证平台(16篇)

大家好,很高兴见到大家,咱们这期内容就来讲解一下,江苏部分地区养老金资格认证截止到8月底,退休人员注意调整认证时间在8月份,关于退休人员的政策还是比较多的,比如多地对逾期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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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江苏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同行公司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