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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区别(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36

【导语】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区别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区别,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区别(16篇)

【第1篇】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区别

▎技术分析丨by:世联评估

摘要

2023年5月1日营改增后,对于一般纳税人委托的房地产评估项目中的涉税问题,大家争论不一,其中争论最大的为评估结果是否含税?本文,笔者从营业税和增值税定义出发,对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内涵进行辨析,明确营业税和增值税对产品价格的影响,进而剖析不同评估方法税费的处理方式对房地产价格是否含税的影响。

一、“营改增”试点背景

2023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2023年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标志着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资产评估业务操作中如何考虑“增值税”,是广大估价人员面临的实际问题。其中,大家对一般纳税人委托评估的房地产评估项目结果是否含税,争议颇大。笔者从营业税和增值税定义出发,对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内涵进行辨析,明确价内税和价外税对产品价格的影响,进而剖析不同评估方法税费的处理方式对房地产价格是否含税的影响。

二、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

(一)定义不同

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实质为价外税。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质为价内税。

价内税为计划经济的产物,是计划价格体制下,国家提取企业盈利的一种重要课税方式,产品价格由生产成本加平均利润、税金组成;价外税为商品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价格由生产成本加平均利润两部分构成,这种情况下国家以流通中的商品为对象所征的税款,只能作为价格附加。

(二)理论依据不同

价内税的理论依据是马克思经济学说,其基本思想是一定时期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分配给劳动者用于消费前,需要进行各项社会的必要扣除,而税收是其中的一项,相应价格由生产成本、平均利润率、税金组成,从而价内税成为价格的有机组成部分。价外税的理论是西方经济学的税负转嫁理论。西方经济学认为,流转税税负是可转嫁的,最终由购买方承担。因此在购买商品时,购买方支付的金额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商品的价款,另一部分是国家税金。如果此购买方是中间生产者,它可通过再生产和销售商品,将税负层层转嫁,直至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所以价外税对于生产来说,是中性的。

由此可以看出价内税和价外税的本质区别在于,如果在生产环节征收价内税,会导致重复征税,而价外税无论在哪个环节征收,都不会引起重复征税,因而价外税是“中性”的。

因为,价内税是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如果某商品(a)为另一商品(b)的投入品,那么该商品a价格中的价内税将成为b商品的成本,包含在b商品的价格中,再一次随b商品被征税,从而造成重复征税。而价外税是独立于价格之外,从而也不会随成本进入下一商品的价格,自然也不会被重复征税。

即:如果某商品(a)为另一商品(b)的投入品,那么该商品a价格中的价外税将不会成为b商品的成本,(包含在b商品的价格中的仅为a价格中不含税的部分),跟随b商品被征税的仅为a价格中不含税的部分,故不会造成重复征税。这点可以通过对增值税的计税原理进行佐证。

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通过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体现出来的: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是以每一生产经营环节上发生的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出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负,同时通过税款抵扣方式将外购项目在以前环节已纳的税款予以扣除,从而完全避免了重复征税。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税款,但只对货物或劳务价值中新增价值部分征税;

2.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对以前环节已纳税款予以扣除;

3.税款随着货物的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但政府并不直接向消费者征税,而是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分段征收,各环节的纳税人并不承担增值税税款。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价外税不属于商品的价格构成,或者说增值税并不包含在商品的价格中。且生产方、销售方亦不是增值税的负担者。那么评估中得出的价格是否含税呢?我们先看一下与增值税密切相关的销项税与进项税的定义。

三、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是与销项税额对应的概念,如在购销业务中,对于销货方而言,在收回货款的同时,收回销项税额;对于购货方而言,在支付货款的同时,支付进项税额。因此,每一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会有收取的销项税额和支付的进项税额。

税法对于销项税额的规定如下: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照销售额和税法规定的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额。其含义如下:一销项税额额是计算出来的,销项税额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二销售额是不含销项税额额的销售额,销项税额额是从购买方收取的。即:销售方从买方收取销售额(不含税)与销项税额额,其中销项税额按销售额(不含税)的一定比例确定。至此可以确定,商品价格不包含销项税额,销项税额的确定依据为商品价格,即先定价,后定税,税从价定。因此,评估中的价格是否含税与是否遵照先定价,后定税,税从价定的程序有很大关系,下面我们站在一般纳税人角度,对不同评估方法中税费处理的方式对评估结果是否含税的影响进行分析。

四、不同评估方法中的税费处理方式

(一)成本法

成本法的理论依据是生产费用价值论,即商品的价格是依据其生产所必要的费用而决定,重置房地产的价格构成:

重置房地产价格=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开发利润

目前业内有两种操作方式,一种为土地成本 、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均不含税,得出的重置房地产价格不含税,一种为土地成本、开发成本、三大费用均含税,得出的重置房地产价格含税,具体如下:

01

不含税重置房地产价格:土地取得成本、建设成本、管理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销售费用为重置房地产价格价格的一定比例,投资利息、开发利润以投入的成本和费用的含税金额为基础计算,即:

不含税重置房地产价格=不含税土地成本+不含税开发成本+不含税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税金及附加+投资利息+开发利润

不含税现状房地产价格=不含税重置房地产价格-建筑物折旧。

02

含税重置房地产价格:土地取得成本、建设成本、管理费用均为含税金额,销售费用为房地产重置价格的一定比例,投资利息、开发利润以投入的成本和费用的含税金额为基础计算,后续加回以房地产重置价格计算的应交增值税税额,即:

含税重置房地产价格=含税土地成本+含税开发成本+含税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税金及附加+投资利息+开发利润+应交增值税额

上述公式可以分解如下:

含税重置房地产价格=不含税土地成本+不含税开发成本+不含税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进项税额之和+税金及附加+投资利息+开发利润+(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不含税土地成本+不含税开发成本+不含税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税金及附加+投资利息+开发利润)+销项税额

由此看出,上面公式计算得出的房地产重置价格是含销项税额的。括号内为不含税房地产价格,加销项税额后为含税房地产价格。在得出房地产的重置价格后,需扣除建筑物折旧,在含税重置房地产价格的基础上直接扣除折旧时不合理的,因此:

不含税重置房地产价格=含税重置房地产价格/(1+增值税税率)

不含税现状房产价格=不含税重置房地产价格-建筑物折旧

通过两种方式求取的现状房地产价格均为不含税,因为扣除折旧的基数采用不包含销项税额的重置价是更为合理的处理方式,且不含税重置房地产价格是符合价外税的原理,因此这种处理方式更快捷且合理,最后也可以通过加回增值税得出含税现状房地产价格。

(二)收益法

收益法的理论依据是预期原理,即:净收益=有效毛收入-运营费用-税金及附加,其中运营费用=房地产税+房屋保险费+维修费+管理费用,确定净收益后再采用恰当的折现率,折现计算房地产收益现值。此处争议的焦点是租金收入和各项费用在评估过程中采用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采用不同的方式确定的结果是否含税?

评估过程中租金收入与各项费用均采用不含税价,则不含税净收益=不含税租金收入-不含税运营费用-(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得出不含税净收益,采用合适的收益率,并结合物业剩余使用年期,确定的房地产收益价值为不含税价值。此处的税金及附加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

评估过程中租金收入与各项费用均采用含税价,则净收益=(不含税租金收入+销项税额)-(不含税运营费用+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税金及附加)

净收益=(不含税租金收入+销项税额)-(不含税运营费用+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

=不含税租金收入-不含税运营费用-(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

与上面租金收入与各项费用与均采用不含税价是一致的,两种处理方式得出的净收益均为不含税净收益,故两种处理方式得出的房地产收益价值均为不含税价值。

(三)比较法

比较法的理论依据是房地产价格形成的替代原理,即在同一个房地产市场上有相近的价格,通过对相关因素的修正得出委估对象价格,计算公式为:

房地产价格=可比实例价格×交易情况修正系数×市场状况修正系数×区位状况修正系数×实物状况修正系数×权益状况修正系数

在选取适当的可比实例后,就要建立比较基础,在这里统一税费负担的时候对可比实例的价格的税费负担进行调整,如果统一为含税价格,进行修正后,通过扣税的方式可以得出不含税房地产价格,但增值税作为市场价格之外的因素参与各项修正不合适,因此统一为不含税价格后,再进行修正,直接得出不含税结果更合理,也更符合价外税的原理。

(四)假设开发法

假设开发法的理论依据与收益法一样也是预期原理,是“成本法”重置价格的倒算法,具体估价方法有动态分析法和静态分析法,静态分析法采用含税项与不含税项的结果与“成本法”不一致,分析如下:

一种为销售收入与续建成本费用均含税,一种为销售收入与续建成本费用均不含税,具体如下:

01

销售收入与续建成本费用均含税,则:

在建工程(v)=(不含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不含税续建成本+不含税管理费用+不含税销售费用+进项税额(包含取得v的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税金及附加-投资利息-开发利润

=不含税销售收入-(不含税续建成本+不含税管理费用+不含税销售费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包含取得v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包含取得v的进项税额)) -税金及附加-投资利息-开发利润

=不含税销售收入-(不含税续建成本+不含税管理费用+不含税销售费用+税金及附加+投资利息+开发利润)

02

另外一种销售收入与续建成本费用均不含税,则:

在建工程(v)=不含税销售收入-(不含税续建成本+不含税管理费用+不含税销售费用+税金及附加+投资利息+开发利润)

上述等式需注意销售费用的计算基数为销售收入,是否含税取决于销售收入是否含税;投资利息、开发利润的计算基数均为含税成本和费用之和。

虽然两种方法得出的在建工程(v)均为不含税价格,但销售收入与续建成本费用均不含税处理方式更符合价外税的原理。

采用动态分析法建议采用含税销售收入和含税的成本费用的方式,因为采用含税收入对开发商的资金成本与资金运用有一定影响,且更接近实际发生的现金流,在采用动态分析法时,通过税费的清算等方式,可以在符合价外税原理的情况下确定房地产的不含税价格。

五、总结

通过对增值税和营业税定义的分析,可以确定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故“营改增”后,商品的价格中是不含税的。在一般纳税人委托评估的业务中,对估价对象可采用成本法、收益法、比较法或假设开发法进行评估,其中比较法考虑到增值税参与修正不合适,故建议直接采用不含税实例价格修正得出不含税评估结果;成本法虽然可以求出含税的重置价,但考虑折旧扣除时以含税重置价为基数进行计算不合理,故采用成本法时建议采用不含税计算方式;收益法和假设开发法计算公式拆解后最终得出的结果是不含税的,这点与价外税不属于商品价格构成的本质是契合的。因此,笔者建议在一般纳税人委托评估的业务中,在税费处理方面,遵守价外税的原理,即先定价,后定税,税从价定。

综上,通过对各种评估方法不同税费处理方式的分析,四种方法的评估价格遵守价外税的原理,均为不含税价格,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产品的最终消费者才是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目的具有多样性,最终评估价格是否含税需与评估目的相契合,也要考虑评估对象纳税人身份的影响。如果最终的评估结果需要呈现含税价格,就遵照“先定价,后定税,税从价定”的程序呈现含税价,否则就呈现不含税价格。总之,不论我们对税费采用何种处理方式,均需要在报告中做出披露和假设,以便于报告使用者更好的理解评估结果的内涵。

本文作者:世联评估,全国领先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机构,拥有强大的评估师团队,持有rics、mai、hkis等国际学会资质,致力专业持续领先,以前瞻视角深度解读房地产市场,内容首发价值领地公众号,原创精彩不断!

【第2篇】减免增值税账务处理

一、小规模减免税,如何做账?

(1)小规模3%→免税政策

根据之前会计司的回复,直接免征的增值税,企业无需再计提做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小规模45万→免税政策

如果小规模有适用征收率5%的业务仍然适用季度45万免税政策当达到免税时相应的税费转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

取得销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免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二、增值税加计递减,如何做账?

计提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一未交增值税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一未交增值税(应纳税额)

贷:银行存款(实缴税额)

其他收益(加计抵减)

如果当月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时,则不需要做账务处理。

三、增值税留抵退税,如何做账?

(1)提交留抵退税申请时:

借:应交税费一增值税留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3) 如收到退税款后再次缴回退税款,做进项抵扣,做如下处理:

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借:应交税费一增值税留抵税额

贷:银行存款

四、六税两费减免,如何做账?

(1)六税两费减免,如何做账?

根据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直接按减免后的金额计提即可。

借:税金及附加--城建税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等

(2)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等

贷:银行存款

(3)收回前期多交的六税两费:

六税两费减免退税最新规定出台前,企业多交的税费可申请退税,收到退税时,冲销税金及附加科目,做账方法如下:

借:税金及附加--城建税等(红字)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等(红字)

五、工会经费返还,如何做账?

如果企业工会组织单独建立了工会经费核算账户那么,返还的工会经费应直接进入工会组织的账户,作为工会组织收入进行核算:

如果企业工会组织没有单独建立工会经费核算账户,那么,返还的工会经费应当进入企业银行账户。

收到返还工会经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工会组织支付活动经费时:

借: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返还的工会经费是给企业工会组织的,主要用于职工或工会活动单独核算,属于专款专用,并不是给企业的,所以不能作为企业的收入也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也不需要交增值税。

六、收到稳岗补贴,如何做账?

稳岗补贴属于一项政府补助,账务处理如下:

(1)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收到稳岗补贴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从递延收益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企业会计准则)

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

(2)企业收到稳岗补贴后,如果直接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企业会计准则)

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

注意:

①采用净额法的企业,可以直接冲减相应成本费用科目。

②实务中,若您无法判断是补偿以前期间,还是以后期间的,直接按照第二种情况做账。

【第3篇】国家增值税查验平台

前几天有人问小编,她收到一张很奇怪的发票,自己从来没见过,想查查真假,结果她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也没查到相关信息,一下就慌了,觉得自己肯定收到假发票了。

我看她很焦虑的样子,就让她把发票发过来我看看,结果我一看直接晕菜,她给我发了一张通用机打发票。

这种发票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这当然查不到啊。

01

发票查询要进对门,门都找错了,就算是真发票也找不到呢。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目前,只有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才能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通行费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废止)

(5)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不在上述范围之内的发票,请按照原查验渠道进行查验。

为什么呢?因为这些发票都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进入了全国性的电子发票数据库的。

税务总局从2023年1月1日起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地址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你通过这个平台就可以通查全国各地开具的上述类别的发票。

02

除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其他发票我们这里都可以统称为普通发票。

这些发票只有在各省市自己的税务局网站查询了。这些发票并未建立一个全国的统一数据库,所以只能在发票发行的地方网站进行查询,不能全国通查。

你比如四川省,目前四川省有效的非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开具的发票种类有下面这些。

通用机打平推式样式,具体规格大小还有差异。

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通用定额发票

其实四川省非增值税管理新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类别很清晰,就是这三大类,至于其他的比如门票、出租车发票、通行费发票、客运发票、冠名发票的载体类别都是这三类发票。

比如旅客运输发票就是通用机打版面,无非就是规格大小不同而已。

又比如通行费发票,也是通用机打发票载体,无非就是规格大小不同。

还有出租车发票,是通用机打发票卷式的

客运定额发票也就是通用定额发票的样式。各种冠名发票,也是就是在通用机打、定额的样式上加上企业的冠名。

所以四川省的发票种类非常清晰明了。

03

上述这些发票都需要在四川省税务局网站进行查询。

第一步、输入网址,打开四川省网上税务局

第二步、电子税务局右下角公众服务进入,点击发票查询

第三步、输入发票相关信息即可查询。

下面这张通行费发票,其实你看他抬头就是通用机打发票,我们查询一下它的信息。

再看看这张冠名通用定额发票

再看一张门票,企业也是通用定额发票的一种。

最后看一张旅客运输发票

所以,这些发票你都需要去当地税务局网站查询。你在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肯定是查不到的。

当然,你还会发现,这一类的发票,我们在平台查询,最多就能查到发票的种类,发票的流向,领用时间等,至于发票开具了什么内容我们是查询不到的。

而在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的发票可就不一样的了。所有的发票票面信息都能查询到。

其实这就是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强大所在。

发票信息肯定只有先采集上传到数据库,你才能查询,采集多少你就能查询多少,所以新系统开具的发票,信息都是全要素采集的,而非信息开具的并未采集太多信息,所以你只能查询到流向等信息。

新系统建立了及时、完整、准确的发票电子底账库,即开具发票信息库,纳税人开具的发票的全票面信息,包括汉字和数字内容都会实时加密上传,生成电子底账库。

电子底账库将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开票数据还会实时跨省异地推送,实现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票票比对,票表比对,可有效解决不法分子虚开发票,篡改发票汉字信息等问题,全面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

为什么未来发票改革的方向都是要把系统外开具的逐步纳入系统内,其实其意义就在于此。

【第4篇】小规模纳税人开增值税普票税率

昨天,国税总局发布了一条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全免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是由于疫情影响,国内许多小规模纳税人比较艰难,另外一方面也是顺应减税降费的政策趋势。

关于这项税收优惠政策,有一些小伙伴可能存在一些误解。首先4月份开始小规模纳税人开普票增值税是全免的,这个是肯定可以确定的。但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增值税专票税率将会按照3%征收,是无法免除的。因此,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能不开专票就不要开专票,尽量开普票,这样就能降低税费。

至于一般纳税人,就无法享受该政策了。一些服务行业的一般纳税人,经常会存在一些实际支出无法取得发票,导致企业利润虚高,企业税负高。或者由于行业本身就利润非常高,如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行业,除去员工工资和场地费用,剩下的利润是比较多的,税负压力巨大。正常纳税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和20个点的分红个税,换作是谁来当老板都是比较头疼的。

这种情况的公司可以通过享受一些地方政府的扶持政策,来合理降低税费支出。目前,重庆园区注册的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重庆园区注册的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经营所得税可以按申请核定征收,税率为0.6%-1.2%。加上目前小规模纳税人开普票增值税全免,总税率仅为0.6%-1.2%。

举例:一家注册在重庆园区的个体户年开普票500万

增税税:0

附加税:0

个人经营所得税(按照0.6%核定征收):500万*0.6%=3万

总税率0.6%,税费大幅降低。

园区无需实体办公,整个入驻流程包括开户均无需到场,个体户可以不开公户,可以使用法人私卡收付款使用。要求业务真实,依法按时纳税。

针对一些商贸行业的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可以在江苏、重庆园区设立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正常经营纳税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照地方财政留存的40%-80%奖励。增值税的地方财政留存比例为50%,企业所得税的地方财政留存比例为40%,年纳税总额越高,获得的奖励比例也就越高。

举例:某建材贸易公司甲入驻江苏园区,增值税2023年缴纳1000万,企业所得税缴纳100万,均按照地方财政留存70%奖励,甲公司获得的奖励金额如下。

增值税奖励金额=1000万*50%*70%=350万

企业所得税奖励金额=100万*40%*70%=28万

甲公司总共节省378万税费。入驻江苏园区的企业所得税还可选择1%核定征收。

企业税负压力大的时候,除了应该了解国家的统一政策,还应该积极了解一些地方的扶持政策,来合理降低企业税负。

【第5篇】增值税如何结转

作为财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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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税漫,出品:高顿新媒体税务内容中心,部分素材源自:二哥税税念等。税小课整理发布,转载请联系首发平台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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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建筑业异地预缴增值税

建筑业预缴税款的实操问题

留言时间:2020-01-11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小规模纳税人在外地工程项目未超过起征点的时候,文件上说可以不用到工程所在地预缴税款,请问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还需要预缴吗?

2、在电子税务局上的外经证模块预缴税款时可以支持微信支付宝银联等途径吗?在电子税务局上是否能实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的预缴?

3、去外地/省预缴税款后能否电子税务局申报时直接获取已预缴的税款信息,免去到税务窗口人工录入税款的步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1-13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2]94号)规定:……第二条 单位或个人在我省境内应纳的印花税,除已实行自行计税、自行购花、自行贴花者和另有规定者外,建筑施工企业向建筑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其余一律向企业或个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2、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相关规定: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10]244号)规定:一、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据实计算扣缴申报。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按照实际经营收入乘以一定的征收率计算确定,具体征收率由各市、县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0.5%。

3、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九、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14号)规定:二、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若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该项目部在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经营所得统一计入其上一级管理机构,项目部在施工地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一)项目部未在施工地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二)项目部持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10]274号)规定:

二、凡总机构设立在我省境内的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其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并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二)凡在省外设二级分支机构的,对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总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市、县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对其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4、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操作已电话告知。企业在省内其他地方预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可以直接获取到,省外需要联系分局手工录入相关数据。预缴税款时可以使用微信支付宝银联扣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第7篇】增值税营业税申报表

第一部分 概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并公布一系列深化增值税改革的配套措施,明确了2023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政策规定、征管规定及具体的执行口径。

自2023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工作,本次增值税实质性减税主要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和进口货物税率下调、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等内容。为适应新的减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以下称15号公告),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以下称申报表)部分调整内容。以下将结合申报表的变化,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梳理本次增值税改革新政策实行后申报表的填写要点。

第二部分 案例分析

填写案例1: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13000元;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65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企业销售适用13%税率应税货物、服务,应开具13%税率发票。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2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为“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对应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30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5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5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3000+6500=195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2:开具9%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开具一张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0元,税额18000元;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9%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9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企业销售适用9%税率的应税货物、服务,应开具9%税率发票。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附列资料(一)》中的第4a栏调整为第3栏,项目名称由“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4b栏调整为第4栏,项目名称由“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为“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因此开具的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对应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3行“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9000(元)

《附列资料(一)》第4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2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80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9000+18000=270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3: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发生2023年2月销售的货物退货,开具一张16%税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0000元,税额6400元;销售一批商品,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0000元,税额7800元。

分析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对应栏次。根据15号公告第三条“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规定,因此该企业开具的16%税率红字专用发票,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40000+60000=2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400+7800=14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4: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购进不动产,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相符,金额8000000元,税额72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该纳税人取得的购入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税额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二)》)对应栏次,同时填入本表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1.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5: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为450000元。2023年5月税款所属期,企业决定将未抵扣的税额进行抵扣。

分析

按照政策规定2023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一次性抵扣,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1.该企业2023年5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5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6: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元,税额1800元;取得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8000元,税额72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2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票面金额合计2180元;取得1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515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800元;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72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200+120)÷(1+9%)×9%=191.56(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2180÷(1+9%)×9%=18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5150÷(1+3%)×3%=150(元)

1.《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20000(元)

本行“税额”列=18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22(份)

本行“金额”列=8000+(2200+120)÷(1+9%)+2180÷(1+9%)+5150÷(1+3%)=17128.44(元)

本行“税额”列=720+191.56+180+150=12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23(份)

本行“金额”列=20000+17128.44=37128.44

本行“税额”列=1800+1241.56=30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7: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1

某企业2023年3月20日成立,自2023年1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小规模期间,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400000元,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580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取得销售额200000元。企业2023年4月,发生销项税额50000元,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10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23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23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400000+580000)÷(400000+580000+200000)=83%,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应包含小规模期间发生的销售额。

1.情景一:如企业于2023年4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企业2023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0%=10000(元)

按照15号公告规定,企业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称《附列资料(四)》)相关栏次。由于该企业2023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本期应纳税额为0,所以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应在本期抵减,应填写在《附列资料(四)》第6行“期末余额”列,留待下期抵减。

(1)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该企业2023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0元。

2.情景二:如企业于2023年6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按照39号公告相关规定,适用政策有效期应为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企业2023年5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20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2023年6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80000元,2023年6月发生的销项税额为160000元。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1)企业2023年6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20000+80000)×10%=300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该企业2023年6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0000-80000-30000=500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本期实际抵减额。

填写案例8: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2

某企业2023年5月1日成立,自2023年5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5月至2023年7月期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600000元,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400000元,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为60000元,2023年7月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该企业2023年8月发生销项税额100000元,取得进项税额5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23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23年5月至2023年7月期间,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600000÷(600000+400000)=60%,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可于2023年8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

按照39号公告相关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该企业2023年5月至2023年7月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在2023年8月一并计提加计抵减额。

1.企业2023年8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60000+50000)×10%=11000(元)

该企业2023年8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企业2023年8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00000-50000-11000=39000(元)

该企业2023年8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的本期实际抵减额。

填写案例9: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3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六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期末余额为5000元,2023年7月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60000元,该部分进项税额前期已计提加计抵减额。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1.该企业2023年7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7月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当期进项税额转出额×10%=60000×10%=6000(元)

该企业2023年7月本期可抵减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5000+0-6000=-1000(元)

该企业2023年7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本期可抵减额为负数时,本期实际抵减额为0,《附列资料(四)》中期末余额为-1000,留待下期冲减即可,不形成本期应纳税额。

3.该企业7月本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0-(-60000)=60000(元)

该企业2023年7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10: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后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00000元,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100000元,2023年9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700000元;该企业符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2023年10月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为80%,主管税务机关于当月批准并退还留抵税额288000元,企业于2023年10月30日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八条第(六)项,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700000-100000)×80%×60%=288000(元)

主管税务机关于2023年10月退还留抵税额288000元,因此纳税人应在2023年10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时,将退还的留抵税额288000元填入《附列资料(二)》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1.该企业2023年10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的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10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11: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4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200000元,税额合计156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开具1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80000元,税额10400元。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450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0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2060元。购进一栋不动产,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00000元,税额135000元。企业2023年4月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并已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分析

本期销项税额=156000+10400=16640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450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000+120)÷(1+9%)×9%=175.05(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2060÷(1+3%)×3%=6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合计=4500+175.05+60=4735.05(元)

购进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35000元;

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4735.05+135000=139735.05(元)

企业2023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39735.05×10%=13973.51(元)

本期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6400-139735.05-13973.51=12691.44(元)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8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04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2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560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56000+10400=1664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2(份)

本行“金额”列=50000+1500000=1550000(元)

本行“税额”列=4500+135000=1395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6(份)

本行“金额”列=(2000+120)÷(1+9%)+2060÷(1+3%)=3944.95(元)

本行“税额”列=175.05+60=235.05(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9行“(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1500000(元)

本行“税额”列=135000(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7(份)

本行“金额”列=50000+3944.95=53944.95(元)

本行“税额”列=4500+235.05=4735.05(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3.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4.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来源:北京税务

【第8篇】增值税可抵扣什么意思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给广大纳税人送来了一个大礼包!其中,全新的“加计抵减”政策引起了不少纳税人的关注,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也有不少纳税人提出了疑问,增值税还有个农产品的“加计扣除”呢,和这个“加计抵减”新政有啥区别?

今天就带大家一图看懂“加计抵减”新政与农产品“加计扣除”的不同点与共同点吧~

来源:厦门税务

实习编辑:司壹闻

【第9篇】关税增值税下调

来源 / 海关发布微信公众号

自2023年4月1日起,进口货物原适用16%增值税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增值税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调整后我国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结构如何变化?对进口企业税负有何影响?

我国对进口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征收标准与国内产品一致。2023年5月1日,我国将原增值税税率17%和11%调整为16%和10%,本次又从16%、10%分别下调至13%、9%。以2023年进口货值静态测算,增值税降税政策自4月1日起实施后,全年将为进口企业减少进口环节增值税税负约2250亿元,有效降低进口企业税负和资金压力,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进口增值税税率下调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何影响?

按照现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购买商品,在个人购买限值以内关税税率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此次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增值税税率亦同步下调。以2023年进口货值静态测算,减税政策实施后,今年将为消费者减轻税负13.5亿元,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消费,满足人民群众消费升级的需求。

企业申报注意事项

按现行规定,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为确保证广大进出口企业利益,凡提前申报进口的,如货物在4月1日或之后到港,适用新的增值税税率。

企业在通关过程中如遇到有关问题,海关将及时协助解决。

【第10篇】增值税申报流程

纳税人在经营的过程中都是需要计算缴纳相应的税费的,除了基本的所得税之外,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在增值税的缴纳上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是不一样的.但是都要进行申报.那么网上增值税申报流程的6步步骤是什么呢?请看下文.

网上增值税申报流程的6步步骤

(一)在纳税人自愿申请、审批通过并注册成功的前提下,通过ie浏览器登录国税局纳税服务网站.

(二)选择纳税服务网站上阳光通道栏目的网上税局,进入'网上税局'后,选择左边导航栏中的'网上报税'按钮既可进入网上申报系统登录页面.

??(三)首次登录本页面,系统就会提示要求下载'软件升级通用activex控件包',该控件是用于方便以后对服务端程序进行升级调整的时候,保证纳税人端能够自动进行更新,这对纳税人而言也是确保以后系统运行过程中零维护的一个必要手段.

(四)纳税人下载安装后,重新按照上面的步骤进入系统登录页面的时候,系统就会弹出相应的自动升级框,并进行相应的初始化升级,完成后才会出现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登录框.

??(五)其中需要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用户代码、口令、校验码等信息,初次登录时用户名/口令都有一个默认值(888888),这个纳税人登录后可以进行相应的修改.纳税人当月注册用户,下个月才能使用网上申报业务.

(六)纳税人确认登录信息输入无误了,按登录按钮,在下载一些必要的基础数据后,也就进入了系统的主界面,可以进行相应的申报操作了.

增值税怎么缴纳?

1、增值税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对一般纳税人,就其销售(或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加值征税,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出口货物为0%(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征收率一般为3%,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一般为1个月,纳税人应在次月的1日至10日的征期内申报纳税.

2、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针对网上增值税申报流程的6步步骤,上述文章中会计学堂的老师进行了具体的说明.大家按照文章中的步骤进行申报就可以了.在申报之前,大家需要先将所需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出来,计算的时候要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率.更多相关资讯尽在会计学堂.

【第11篇】股权转让增值税计算

截止目前,这是最新的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汇总了,思维导图清晰明了一、股权转让的类型

1、转让上市公式股权

2、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二、股权转让涉及的税种政策

1、股权转让涉及的增值税政策

2、股权转让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3、股权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4、股权转让涉及的印花税政策

来源:思维导图学税法

上述就是股权转让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的政策汇总了。特别是公司会计人员,对于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处理问题,一定要清楚,其中的涉税风险也要及时规避。

【第12篇】增值税确认收入的时间

目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国家扩大了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同时伴随着金税四期在今年年底全面上线,对业务的全面监控也更加严密,因此,如何防范退税风险,也成了大家高度关注的问题。本文将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留抵退税的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留抵退税?

所谓“留抵退税”其实就是“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即针对现在不能抵扣、留着将来才能抵扣的“进项”增值税,给予提前全额退还。那么,这个留抵退税是如何形成的呢?当增税税的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时,不交税,其中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留到下期继续抵扣,于是“留抵税额”就此诞生了。

二、哪些企业可以享受留抵退税

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受益对象包括全部行业中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及六大行业,同时也包括符合条件的个体户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上文提到的小微企业是如何划分的呢?

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六大行业是指哪六大呢?

上文提到的六大行业企业分别是指:

(1)制造业

(2)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三、留抵退税的计算及其账务处理

1.留抵退税如何计算及办理

我们举个例子看看具体如何计算留抵退税。

蓝天公司是制造业,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工业,按照“营业收入”指标确定留抵退税企业划型。2023年度累计增值税销售额为10万元,营业收入小于300万元,蓝天公司为留抵退税微型企业。我们一起来计算其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分别是多少?

蓝天公司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0万元,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符合1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的留抵退税4个条件,进项构成比例为100%。蓝天公司可以在2023年4月同时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

可退增量留抵税额为(100-10)×100%×100%=90万元

存量留抵税额为10×100%×100%=10万元

合计退还留抵税额100万元。

政策依据:根据14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若符合条件的,通过电子申报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表。

2.留抵退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①当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时,如何做账呢?

借∶其他应收款一应收留抵税额退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②实际收到留抵税额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留抵税额退税款

四、如何通过自查规避留抵退税风险

1.进项税额主要涉税风险点自查

①需要检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②需要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具体包括∶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比如说虚开数量、单价去抵扣税款。

③需要检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与实际生产是否相匹配。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从供货方取得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是否冲减当期的进项税额。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是否抵扣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2.销项税额主要涉税风险点自查

①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是否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②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及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③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④是否存在不按文件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3.留抵退税申请主要涉税风险点自查

①需要仔细检查企业行业类型是否判断错误。

②需要检查企业所得税、财务报表、增值税申报表中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写是否正确。若该项填写错误将导致企业划分类型错误。

③在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还是留抵退税政策的选择中,决策失误将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④未及时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导致公司利益收益

⑤不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享受导致被税务机关处罚;若公司骗取留抵退税将导致公司的信誉受损。

看完了上文,您是否对在金税四期下如何做好留抵退税风险防范有进一步的认识,更多财税问题欢迎关注我。我是谢老师!让我们一起学习最新财税知识运营美好人生!

【第13篇】管道运输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最近几年里,国税局对多个行业和多个领域出台了一系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减税降费优惠政策,所以为帮助广大群众更好的享受该优惠政策,我们对于此做了汇总合集:

1、飞机维修劳务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为适用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趋势,确定自2000年1月1日开始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具体税负超出6%的部分推行由税务部门即征即退的现行政策。

2、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从2023年7月1日开始,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3、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5、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6、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7、管道运输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与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8、纳税人适用该政策需要何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申请资料?

纳税人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第14篇】增值税计税基础

01

契税计税依据是否包括增值税

政策分析:

根据规定,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1.受让人计算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屋出让契税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如果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则交易价格应根据发票之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对于土地使用权互换和房屋互换,契税的计税基础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之差[3]。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应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和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三条

02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是否包括增值税

政策分析:

/1、以增值税代替营业税之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含增值税。具体如下:

2、对于采用一般增值税计算方法的纳税人,房地产转让产生的土地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

3、对于采用简单税收计算方法的纳税人,房地产转让产生的土地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包括应付增值税。以增值税代替营业税之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之中的“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不包括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以增值税代替营业税之后结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时,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增值税代替营业税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以增值税代替营业税之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的收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本条例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抵扣项目所涉及的进项税额,如允许从销项税额之中扣除的,不得计入抵扣项目,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之中扣除的,可以纳入扣除项目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

03

从租金之中征收物业税的依据是否包括增值税

政策分析:

对于房地产租赁,t房地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包括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增值税代替营业税之后的契税、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第二条[2016]43号)

04

如果个人转让房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括增值税

政策分析:

转让房屋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不包括增值税。购买房屋时支付的价格之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物业原值。计算转让收入时可扣除的税款不包括本次转让支付的增值税;

此外,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包括增值税,以及房屋出租收入计算的可抵扣税款不包括本次租赁支付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在计算转租收入时,应扣除支付给房屋出租人的租金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第四条以个人为基础l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契税、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财税[2016]43号)

05

购车税的计税基础是否包括增值税

政策分析:

购车税的应纳税额按应税车辆的应纳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应税车辆的应纳税价格应按下列规定确定s: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总价,不含增值税;

2.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3.纳税人生产、使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含增值税[4]。纳税人以赠与、奖励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自有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销售价格确定购买应税车辆时在相关证明之中明确,不含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五条、第六条

【第15篇】怎么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首先,登录“电子税务局”官方平台,选择我要办税页面——发票使用选项。

紧接着,选择“发票代开”,筛选点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然后,点击新增,在弹出窗口逐一输出信息,包括购货方、销货方和货物劳务明细,并选择发票领取方式。

后面,点击保存,在跳出弹窗口中点击确认。

最后,点击提交,系统会成功信息。再根据已经选择的发票领取方式取得纸质专用发票即可。

看完上面5项图文操作,你学会了吗?如果还有什么方面需要讨论的#话题,欢迎来税道,关注我们,衷心祝贺你顺利办事成功!

【第16篇】增值税交多少

举个栗子增值税是什么,

增值税=对赚的钱(增值)收的税,举个例子:小明花22.6元买了一把斧子,他觉得斧子不够土豪,他给斧子贴了金箔,变成了土豪金斧子,涨价10倍226元卖给了小花。

这样一把贴了金箔的斧子它从22.6块变成226元(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226/(1+13%)*13%=26;进项税额=22.6/(1+13%)*13%=2.6)。

小明应交增值税:26-2.6=23.4元。

别犯困,小花在斧子再镶上两颗钻石。以1130的价格卖给小猪,我滴妈呀,这个又怎么算了……

别急,只要掌握了增长后的价值,看一看发票这个税很容易算出来了。(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1130/(1+13%)*13%=130;进项税额=226/(1+13%)*13%=26)。

小花应交增值税:130-26=104元。

小猪觉得花了1130买个斧子,又不能砍树,亏大发了……他转手1129元,亏1块钱卖给了大黄。

这个税到底是谁交了?交了多少?那能不能说你没交?

第一这个总的增值税是23.4+104=127.4元,绝大部分是大黄交的,那么小猪交没交税应该是总的交税额减去大黄的交税额得到的应交税额了。每样物品的税率是不一样的…交税要查税率表,更要合法交税,不偷税漏税哦!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区别(16篇)

▎技术分析丨by:世联评估摘要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对于一般纳税人委托的房地产评估项目中的涉税问题,大家争论不一,其中争论最大的为评估结果是否含税?本文,笔者从营业税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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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增值税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同行公司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