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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怎么计算(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71

【导语】土地增值税怎么计算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土地增值税怎么计算,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土地增值税怎么计算(16篇)

【第1篇】土地增值税怎么计算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也是我们国家唯一一种使用超率累进税率的税种。其税率的选择、税额的计算也与其他税种显著不同。

税率及税额计算方法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含本比例)

税率为30%,适用速算扣除系数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含本比例)

税率为40%,适用速算扣除系数5%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含本比例)

税率为50%,适用速算扣除系数15%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税率为60%,适用速算扣除系数35%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第2篇】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的区别

土地增值税立法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王冬生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

邮箱:wangdongsheng@cstcta.com

日常工作中,处理过不少土地增值税的业务,也看过公开征求意见的《土地增值税法》草稿,对有关问题,也有些自己的浅见,不吐不快,整理成文字,供读者参考、批评。包括以下八个问题:

一、基础问题---立法宗旨与行业认识

二、土增特点---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区别

三、计税主体---为什么要按照项目管理?

四、税率设计---实际税率和盈利状况对税率的要求

五、免税范围---不应限于普通住宅

六、预征管理---预征的征收与停止

七、清算管理---回到基本原理,允许自行申报

八、报表设计---三栏还是一栏

一、基础问题---立法宗旨与行业认识

任何一个税种的立法,都有一个立法宗旨问题,也就是必须说清楚,为什么要征收这个税?这个问题,不但是这个税种存在的基础,也是处理具体问题方法的指南。另外,如何认识与这个税种有关的行业发展阶段,发展状况,行业定位,也影响对某些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立法宗旨---调节不动产交易过高收益

为什么要调节不动产交易的过高收益?

因为不动产交易过高的收益,可能既不是企业经营的结果,也不是自然增值的结果,而是社会投资的结果,比如附近开通地铁,或者建设一个学校,都会造成不动产大幅度增值,出售不动产取得的超高收益,国家理应通过征税的方式分享。

所以,土增税的立法宗旨,应定位于调节不动产交易的过高收益。

调节过高收益,能否由增值税完成?不用专门开征土增税?这个问题,下面再分析。

(二)行业认识

如何认识房地产业的发展阶段,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恰当处理有关具体问题,也很有必要。本人对这个行业有以下粗浅的认识:

1、市场高度分割

与其他商品相比,房地产最大的特点是:不能动。因此,房地产市场不是全国统一的市场,甚至在一个城市,都不是统一的市场,局部地区的供给有限,价格容易上涨,为炒房提供客观基础,学区房就是典型的例子。

2、产业关联度大

房地产的产业关联度极大,制造业、金融业、服务业等直接或间接与这个行业有关。

3、属于实体经济

实体经济一直是鼓励的对象,房地产业是不是实体经济?房地产业是建房子的,当然是实体经济,炒房子才是虚拟经济。

4、暴利时代结束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房地产业的暴利时代,已经结束。但是,我国城市化进程远没有结束,发展空间仍很大。

5、美好生活保障

吃喝住行,是生活必须,改善居住条件,是美好生活的保障。现在的主要矛盾,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继续发展房地产业,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保障。

基于以上对房地产业的认识,应该征收土增税,但是在处理税率水平、免税范围等具体问题时,应充分考虑行业的特点。

二、土增特点---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区别

土地增值税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什么区别,能否用增值税甚至企业所得税代替土增税?不能。

土增税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以下三个基本问题上,都有本质区别。

(一)立法宗旨不同

土增税的立法宗旨,就是调节房地产的过高收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能否实现这一宗旨?

增值税的立法宗旨是什么?现行增值税法规没有明确这个问题,可以理解成筹集财政收入。增值税无法承担调节不动产交易过高收益的功能,即使针对不动产单独设置一个高税率,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上个环节征收,下个环节抵扣的计算方法,无法实现对所有房地产转让者的调节作用。

与增值税一样,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明确立法宗旨,也可以理解成筹集财政收入。企业所得税也无法承担调节不动产交易过高收益的功能,因为企业所得税以企业为主体,应税所得是算总账,不同项目盈亏互抵,也难以发挥对某个项目的调节作用。

(二)计税主体不同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是以某个企业为征税主体,以企业为单位,算总帐,算总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应纳税额。

而土增税是以项目为主体,计算某个项目应缴纳的土增税。土增税为什么必须以项目为主体?因为不同的项目,其收益来自社会投资的影响不同,只有以项目为单位,才可以实现征税的宗旨。

(三)征税对象不同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增值额,也就是新创造的价值,即财务报表上的工资加利润,也就是c+v+m中的v+m。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所得,类似c+v+m中的m。

土增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因转让房地产获取的过高收益,不是企业全部的m,而是转让某个项目获得的超过一定水平的m。

以上三个区别,足以说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无法代替土增税。

三、计税主体---为什么要按照项目管理?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是计算某个企业在某个月份或某个年度的应纳税额,但是,土增税却需要计算某个项目的应纳税额,以项目作为计税主体,实施项目管理。

为什么这样处理?

符合土增税立法宗旨的要求。土增税的目的是调节非因企业自身经营原因导致的过高收益,这些过高的收益,体现在某个项目上。一个房地产公司,可能同时开发多个项目,有的项目可能存在过高的收益,有的项目可能没有过高的收益,只有实施项目管理,计算某个项目的过高收益,才能精准地实现土增税的立法宗旨。

所以,土增税的计税主体,必须是项目。

如何确定项目?

最好是主管部门的批文,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

按照项目进行管理,意味着不同项目之间的盈亏,不能互抵。如果不同项目间的盈亏可以互抵,那就不是项目管理,而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那样的企业管理了。

四、税率设计---实际税率和盈利状况对税率的要求

税率几乎是每个税种最重要的问题,现行税率按照超率累进,分为四档: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但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但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60%;

在土增税立法的过程中,最好适当降低税率。有以下三个原因:

(一)实际税负远低于名义税率

根据财政部网站数据,2023年的契税收入是7061亿元,土增税收入是6468亿元,契税的实际税率一般是3%,也就是土增税收入与房地产销售收入的比例不到3%,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可能很少有纳税人可以适用土增税的60%或50%的法定边际税率。

(二)房地产暴利时代已经结束

经过几十年的高速发展,房地产的供给在一些地方已经接近饱和,房地产的暴利时代,已经结束,不少房地产企业认为现在已经进入微利时代,毛利能有5%就是好项目。现有的税率符合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实际,现在情况发生很大变化,应该适当调低名义边际税率。

(三)其他税种都在降低税率

近些年,减税降费是税制改革的大趋势,作为主体税种的增值税,最高税率已经由17%降低到13%,降幅23.5%。企业所得税尽管没有降低法定税率,但是出台了大量优惠政策,不少纳税人的适用税率,远低于法定税率。

可以考虑减少税率档次,比如取消超过200%部分的税率档次,其他三档,将税率分别降低5个百分点,也即:

增值率不超过50%的部分——税率25%

超过50%不超过100%的部分——税率35%

超过100%的部分——税率45%

五、免税范围---不应限于普通住宅

现行土增税,销售普通住宅的增值率,如果不到20%,可以免征土增税。也就是非普通住宅,即使转让车库、地下室,不管增值率多少,都要征税。

增值不到一定比例,比如不到20%,转让所有的应税不动产,都应免税,这是土增税立法宗旨的必然要求。

土增税的立法宗旨是调节过高收入,既然是过高收入,应该有一个普遍适用的免税标准,比如增值率不到20%。当然,具体多少合适,可以在测算不同行业平均利润率的基础上确定。

目前允许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土地成本与开发成本之和,加计扣除20%。也可以考虑取消加计扣除,将免税标准提高,如提高到25%。

六、预征管理---预征的征收与停止

与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类似,土增税的预征,有助于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但是,从理论上讲,预征的前提,是最终有税款入库,而且最终入库的税款应高于预征的税款。所以,预征率的设计,应以清算不退税为底线,如果多数项目清算退税,说明预征率太高了。这些年,不少房地产项目清算,需要退税。

由于房价波动较大,如果纳税人确有证据证明,清算需要退税,应下调预征率或停止预征,也就是土增税最好设立预征率下降或提高机制,设立预征停止机制。

总之,预征制度,在有助于税款及时入库的同时,也应尽量避免占压纳税人的资金,毕竟这个行业还是要鼓励发展,土增税不是消费税,不是要“寓禁于征”。

七、清算管理---回到基本原理,允许自行申报

现行土增税的清算方式,是纳税人向税局提交资料,税局审核后,确定补税或退税额,然后告知纳税人。

现行做法存在如下问题:

(一)无法及时完成清算

这种方式导致大量项目迟迟不能完成清算,曾经有项目提交资料后,7年无法完成清算,税局负责的官员都换了几拨。

(二)有悖征管基本法理

纳税人应依法自主纳税,自己承担不依法纳税的责任。但现行方式,相当于税局替纳税人承担了责任。

(三)与优惠管理的方式矛盾

根据现行税收优惠管理的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都是自行判定,申报享受,但土增税缴税,竟然还要税局判定,与优惠管理方式矛盾。

(四)与企业所得税管理不一致

企业所得税也是先预缴后汇缴,但是企业所得税的汇缴,是纳税人自主申报,就可以完成汇缴,不采用税局审核的方式。

土增税的清算方式,还是比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依法自主提交清算资料,税局受理,事后检查,纳税人自己承担不依法申报的责任。

八、报表设计---三栏还是一栏

任何一个税种,其申报表,都是实体法的表格表达方式。申报表现在是三栏: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

在普通住宅享受优惠的前提下,可以分成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如果免税的范围适用于所有不动产,则不必再区分是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

土增税的管理是项目管理,如果再区分住宅和其他,实际是在项目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为产品管理,这不但无助于实现土增税的立法宗旨,还徒然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征纳双方的分歧。

良法才能善治,既要立法,更要立良法,提高立法质量。明确土增税的立法宗旨,按照税法基本原理,按照常情常理,妥善处理有关具体问题,避免出现硬伤,或难以自圆其说的规定,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

【第3篇】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知识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1.取得预售收入时,按照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达到清算条件进行清算;

2.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3.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例题·单选题】(2023年)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作为清算单位的是( )。

a.规划申报项目

b.审批备案项目

c.商业推广项目

d.设计建筑项目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应进行清算

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例题·多选题】(2023年)下列情形中,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 )。

a.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b.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c.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并完成销售的

d.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2年仍未销售完的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3年仍未销售完的,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3.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1.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核定这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公共设施

【例题·多选题】清算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会所等公共设施,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的情形是( )。

a.建成后开发企业转为自用的

b.建成后开发企业用于出租的

c.建成后有偿移交给其他企业的

d.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选项ab,成本费用不可以扣除。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5.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6.质保金看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

(1)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

(2)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7.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注意与企业所得税的区别;

8.拆迁安置费的扣除

安置类型

税务处理

(1)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该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

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2)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

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视同销售处理,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3)货币安置拆迁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例题1·单选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b.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开发间接费用资料不实的,不得扣除

c.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前期工程费的凭证不符合清算要求的,不得扣除

d.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房屋,可以扣除的装修费用不得超过房屋值的10%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核定这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房屋,可以计入开发成本扣除。

【例题2·单选题】(202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下列各项中,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的是( )。

a.加罚的利息

b.已售精装修房屋的装修费用

c.逾期开发土地缴纳的土地闲置费

d.未取得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开具发票的扣留质量保证金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c,不得扣除;选项d,未取得发票,质量保证金不得扣除,取得发票可以扣除。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

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

(七)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依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八)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九)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例题·计算题】2023年2月,某市税务机关拟对辖区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该房产开发项目资料如下:

(1)2023年3月以12000万元拍得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一宗土地,并缴纳契税。

(2)2023年5月开始动工建设,发生开发成本7000万,含向其他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800万元。

收入

扣除

12000+契税

开发成本

(7000-800)

开发费用

税金

加计扣除

合计

(3)2023年1月该项目已销售了建筑面积的90%,共计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36000万元;未售建筑面积用于安置回迁户,该业务在公司账务上未反应销售收入。

(4)公司已按3%的预征率预缴了土地增值税1080万,并聘请税务中介机构对该项目土地增值税进行鉴证,税务中介机构提供了鉴证报告。

收入

36000+4000

扣除

12000+契税

开发成本

(7000-800)+4000

开发费用

(①+②)×10%

税金

加计扣除

合计

(5)该项目已经缴纳增值税2000万元。

(其他资料:当地适用契税税率为4%,省级政府规定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

收入

36000+4000

扣除

12000+480

开发成本

(7000-800)+4000

开发费用

(①+②)×10%

税金

2000×12%

加计扣除

合计

问题(1):简要说明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理由。

解析: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清算。

问题(2):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

解析:开发成本=(7000-800)+4000=10200(万元)

收入

36000+4000

扣除

12000+480

开发成本

(7000-800)+4000

开发费用

(①+②)×10%

税金

加计扣除

合计

问题(3):计算该公司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解析: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2000×(7%+3%+2%)=240(万元)

问题(4):计算该公司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

解析:扣除项目合计

=12000+12000×4%+10200+(12480+10200)×10%+240+(12480+10200)×20%

=29724(万元)

增值额=40000-29724=10276(万元)

应纳土地增值税=10276×30%=3082.8(万元)

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3082.8-1080=2002.8(万元)

问题(5):回答税务机关能否对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征收滞纳金,简单说明理由。

解析:不能。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问题(6):税务机关对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采信。

解析:对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出具的、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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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01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角度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四条也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从以上文件规定可以看出,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计算分两步:第一步,计算出增值税销项税额;第二步,将向购房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以下称“含税销售收入”)减去增值税销项税额,从而计算得出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

02 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角度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明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计算增值额可扣除的项目。换句话说,判定土地成本可否据实全额扣除的关键,在于判定土地成本是否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也明确,清算表格第6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栏次,按纳税人为取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的数额填写。也就是说,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支付的金额,该金额体现为财政非税收入票据上记载的金额。

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综上所述,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额,应以增加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形式体现,而非从土地成本中扣减。换句话说,土地成本在土地增值税计算中不受抵减销项税额的影响,不做扣减处理。

03 提醒

针对这一问题,实践中可能存在不同的观点。如:福建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出让地价款按差额计税法抵减的销项税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处理意见: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出让地价款,按差额计税法抵减的销项税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处理?经研究,并报局领导审核同意,在总局未进一步明确前,暂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等有关规定,对抵减的销项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冲减土地成本处理。即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直接按照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确定,土地成本直接按照取得土地价款÷(1+9%)确定。其结果显然是对纳税人不利,虽然收入减少与土地成本减少是同等金额,但减少了加计扣除的基数。本人认为福建省的做法是错误的。

作者:纪宏奎,单位: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5篇】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嗨!大家好。上一次老会计闲谈给大家介绍了“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与相关业务的账务处理。今天,老会计闲谈继续介绍“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等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与相关业务的账务处理。

应付职工薪酬

该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该科目应当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该科目为负债类科目,贷方登记已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费用项目的职工薪酬的数额,借方登记实际发放职工薪酬的数额,包括扣还的款项等,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职工薪酬的结余。

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1,支付职工薪酬

1--1,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奖金、津贴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1--2,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奖金、津贴

贷: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1--3,企业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1--4,企业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运作和职工培训,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1--5,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1--6,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向职工给予的补偿,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2,计提或分配职工薪酬

企业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对发生的职工薪酬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2--1,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

2--2,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2--3,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2--4,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

2--5,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

该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企业不需要预计应交数所交纳的税金,如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该科目应当按照应交税费的税种进行明细核算。应交增值税还应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该科目为负债类科目,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各种税费数额,借方登记实际交纳的税费等,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金。

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1,应交增值税

1--1,企业采购物资,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购入物资发生的退货,原分录红字冲回。

1--2,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发生的销售退回,原分录红字冲回。

1--3,企业交纳的增值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应交消费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2--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2--2,交纳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

3,应交所得税

3--1,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2,交纳的所得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4,应交土地增值税

4--1,企业计算应交的土地增值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4--2.交纳的土地增值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5,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5--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

2.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6,应交个人所得税

6--1,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代扣代交的职工个人所得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6--2,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7,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

7--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7--2,交纳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

该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

该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付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该科目为负债类科目,贷方登记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方登记偿还或转销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其他应付款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

支付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好了,这次就介绍到这里,下次再继续介绍其他会计科目的正确使用和账务处理。

再见!

【第6篇】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行为征税

房地产继承,公益性赠与,出租,抵押期间,不交土地增值税

个人之间互换自由居住用房免土增

合作建房后按比例自用免征土增

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

应收收入=货币收入+其他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

新房扣除项目:(与收入成比例)

房+地+费+税+利

地:地价款+契税(不含印花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房地产开发成本(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发开间接费用)

不包括利息支出,但包括装修费用

费用:(按税法标准计算扣除)

利息+(房+地)*5%以内

(房+地)*10%以内扣除。利息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不能扣(超过贷款期限利息不能漏)

房地产转让的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非房地产转让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利(房+地)*20%

旧房扣除成本:

1.房+地+税

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折扣率

土地价款

不能取得评估价,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每年加计扣5%(不足6月不计算,超过6月算1年)

视频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与风险提示

晓红说税

¥399

¥599

购买专栏

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税不超过20%的免土增税

应清算:全部售出,整体转让,直接转让

可以要求清算:

1.出售利息再85%以上,或未到85%剩余部分自用或出租

2.取得预售许可证满3年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未办理土增清算

4.其他

90日内办理清算

房地开开发企业建成后产权不转移,不做收入,不扣成本

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或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用于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的,不确认收入,成本可扣除

建成后有偿转让,计入收入,成本可扣

预提费用不的扣除,质保金看发票

土地闲置费土增不可口,企业所得税可扣

安置房视同销售收入,同事将次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第7篇】土地增值税新申报表

自2023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推出的《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申报类型包括七大类,即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缴、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核定征收。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吸纳8张表的内容。

此前,预缴、清算、清算后尾盘销售、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等5种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规定,采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明细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等5个申报表。

与此同时,《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内容,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衔接。

此前填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吸纳在《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

来源:黄德荣话税

【第8篇】土地增值税预征税率是多少

导读:本文讲述的是关于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的有关问题,为了方便大家更好的学习,小编将预交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在下文中为大家整理出来了,感兴趣的可以接着往下看看。

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

1、一般计税方法下:

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11%)*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2、简易计税方法下:

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5%)*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是什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预售期,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的计税基数均为当期预收帐款通过除以(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计税基础相同,均可以不含增值税的金额计算应缴税额,简洁方便。

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针对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的这一问题,文中已作出详细的解答,相关的计算公式小编已在文中为打击列举出来了,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详情请关注会计学堂网。

【第9篇】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

土地增值税是一种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以及附着物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所得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对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征税。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有: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3、新建房的配套设施以及费用,或者旧房以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增值税;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的;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的评估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第10篇】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

具体案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回答:可以。

根据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同时,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所述,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如果是属于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并且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如果能取得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税款的扣除凭证,则可以税前扣除。

提醒: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5 年。

参考来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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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遍buff...

【第11篇】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这个税种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税负占比较大,税率从30%起,最高达60%,清算单位如何划分直接影响增值率和税率的高低。所以准确确定清算单位(项目)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关键环节,清算单位确定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清算结果的不同。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

第八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从政策规定看,清算单位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基础,由“有关部门”审批,那么有关部门审批指的是什么呢? 国家有关部门包括:发展改革部门、城市更新部门、规划部门、城建部门等。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通常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立项批文等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类型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 )文件功不可没,这个文件是房屋类型“三分法”的里程碑。该文件出台之前,土地增值税清算房屋类型划各地不统一,其中三分法的有浙江、重庆、江苏、河南、广西、福建、武汉等,两分法(普通住宅、其他)的有辽宁、宁夏、西安、安徽、江西 、北京等,还有按照价格来划分的,如深圳。该文件通过申报表,第一次清晰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划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从而一统江湖。目前,最新的土地增值税申报表文件依据是税总函[2016]309号。

土地增值税房屋类型的划分标准

1、普通住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各省纷纷相应号召,单套房屋建筑面积定位144平方米。

2、非普通住宅

首先必须是住宅,如果不同时符合“普通住宅”的标准,则称之为非普通住宅。

3、其他类型房地产

除过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以外,均称之为“其他类型房地产”。如:别墅、商铺、有产权的车位、精装公寓等。

三、未准确确定清算单位和清算类型的风险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七条规定,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风险1:纳税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没有按照“三分法”分别计算增值额、分别计算应补退的土地增税税额,给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审核工作带来风险。可能导致税务机关对其土地增值税清算进行核定征收。

风险2: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第12篇】土地增值税预缴的规定

预征土地增值税是在还没有正确计算出房地产项目增值率的情况下,为确保税款平稳,均匀的流入国库,而采取的预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办法。

一、预缴土地增值税计征依据。

营改增以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这相对于营改增之前来说,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以及预征的计税依据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政策,有很多人理解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一般计税方法下,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 9%)*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简易计税方法下,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 5%)*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采取简易计税,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理解是没有问题,问题在于一般计税。

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其转让房地产销项税额=销售额*9%=[(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 9%)]*9%=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9%)*9%-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 9%)*9%,即转让房地产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土地价款抵减的增值税额。

因此,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其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9%)*9%-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 9%)*9%]。相应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预缴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1 增值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显然,一般计税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要进行换算,换算计算过程之复杂,而并非按9%直接简单换算不含税收入。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虽然计算简化了些,但对简易计税的项目,预交的税款比正常计算的方法下要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可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计算,是有选择性的,对简易计税项目来说,完全可以选择按不含税收入作为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并且预缴的土地增值还少一些。但在实务中,个别省市实行一刀切,要求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实务操作中,部分纳税人对“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含增值税收入”理解有误,直接采用“应预征土增税额=预收款/(1 增值税税率)*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计算公式,计算应预征土地增值税税款,导致税款预缴不足,由此容易引发税务风险。

二、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预缴土地增值税,在未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情况先行预缴,待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多退少补。一般来说,预缴土地增值税期间并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因此,预缴土地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的借方,待开发项目达到完工条件,相应的收入及成本结转损益时,将土地增值税转入“税金及附加”。但有的企业在预交土地增值税的同时就将其转入“税金及附加”,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和收入成本的配比原则。还有的企业在预交土地增值税的同时将其转入“预付账款或待摊费用—待转土地增值税”,在符合完工条件时再转入“税金及附加”。我们认为这样处理“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期末余额更能准确反映土地增值税在项目未完工时应该预交的金额,更能反映出期末资产负债状况的合理性和公允性。所以,我们更倾向于这种会计处理方式。

三、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清算前,按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属于房地产企业发生的税金。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可在预缴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金及附加的扣除是收付实现制的体现,而在会计上,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有的企业将预缴的土地增值税直接计入了“税金及附加”,并于当期结转。

四、预缴土地增值税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

2023年3号公告的最新口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 4 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明确: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扣除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后的金额,在此行填报。”换句话说,让房企困惑多年的所得税预缴项目扣除问题此次终于得到了明确规范,房企所得税月(季)报扣除项目口径也终于与年报口径保持了一致。口径明确了在预缴所得税环节可以扣除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这是继去年申报表口径允许这个栏次填写负数后又一实操口径的明确。按照收入成本配比原则,预缴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以及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也就不能直接计入税金及附加计算当期损益,我们一般都是预缴时候直接计入应交税费借方。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均可调整,即便在转回时是负数也是正常的。

但是,如果企业直接按实际缴纳的税金及附加计入损益并结转,也就是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存在当期实际缴纳且未计入损益的税金及附加了。那么这种会计处理下,当期缴纳的税费已然计入了利润表,预缴时候就体现在利润总额扣除了,就不需要在“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和“转回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行填列。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后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等文规定,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后计算企业所得税退税,应当以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

举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23年1月开始开发某房地产项目,2023年10月项目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12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整个项目共缴纳土地增值税1100万元,其中2023年—2023年预缴土地增值税分别为240万元、300万元、60万元;2023年清算后补缴土地增值税500万元。2023年—2023年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总计30000万元,各年度分别为12000万元、15000、3000万元,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分别为45万元、310万元、0万元。该企业2023年度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 企业没有后续开发项目,拟申请退税。具体计算如下:

首先,计算年度应分摊土地增值税:

2023年应分摊土地增值税 : 1100*(12000/30000)=440万元

2023年应分摊土地增值税:1100*(15000/30000)=550万元

2023年应分摊土地增值税:1100*(3000/30000)=110万元

其次分年计算应退企业所得税:

2023年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240-440=-200(万元)应退企业所得税200 × 25% = 50(万元), 2023年仅交纳企业所得税45万元,小于50万元,只能申请退税45万元。剩余的5万元所得税对应的所得额20万元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

2023年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300-550=-250(万元),加上2023年转来的亏损20万元,2023年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共为:250 20=270(万元),应退所得税额=270×25%=67.5(万元),2023年缴纳企业所得税310万元,大于67.5万元,67.5万元可全额申请退税。

2023年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60 500-110=450万元,调整前,2023年度亏损400万元,调整后,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00 450=50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0*25%=12.5万元。

该企业应申请退税合计:45 67.5 - 12.5 = 100万元

作者​:纪宏奎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第13篇】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难点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房地产业逐渐成为我国重要的经济产业。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企业税负中占有重要的比重。本文在分析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重要性基础上,探讨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重点和难点,并提出了提升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水平的策略。

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企业税负中占有重要比重,各省市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执行不统一,进而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带来很大的税收风险。如何正确处理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提升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水平,降低企业税负,成为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重点和难点

目前,各省市土地增值税清算没有统一的政策文件,具体实施细则存在差异。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容易在以下事项中出现问题,如果企业对清算政策掌握不准确,财务核算不规范容易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

(一)清算单位划分

确定清算单位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第一步。各省市对“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定存在差异。存在以发改委立项为清算单位,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清算单位,以在税务局填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的“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清算单位等多种不同依据划分清算单位的情况。另外如果房地产项目是分期开发的,还应以期为单位确定清算单位。在清算过程中,清算单位的划分不同会造成计算结果差距很大,不同清算单位之间正增值与负增值不能相互抵消,负增值不能退税,避免由于清算单位划分过细造成巨额负增值浪费。如清算单位划分不合理势必将加大清算的难度和工作量。

(二)确定清算时点

国家税务总局对项目清算时点作了明确规定,分成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两种情形。房地产企业普遍采取“能拖就拖”的延后清算方法对待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房地产项目受开发时间、产品类型、销售市场、盈利水平等因素影响,土地增值率存在较大差异。企业应对项目的实际增值率跟进更新测算,对实际增值率低于当地土地增值税预缴率的项目,主动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以免发生预缴额大于清算额的情况,造成资金占压及退税风险。对于实际增值率高于预缴率的项目可以推迟清算至税务局发出《清算通知书》之后。

(三)住宅标准认定

现行政策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普通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划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标准、标准认定时点以及是否进行划分三个方面在纳税筹划时就显得很重要。

第一,认定标准各地不尽相同,有的以容积率加单套建筑面积为认定标准,有的以单套建筑面积加销售单价为认定标准;第二,标准认定时点不尽相同,有的采取项目竣工备案日为认定时点,有的采取销售合同备案日为认定时点;第三,划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不是必须的,企业未做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划分视同放弃享受这项税收优惠的权利,很多企业对这点的认识存在误区。企业享受还是放弃这项税收优惠政策需要经过测算来判定。通过测算如果普通住宅部分负增值,企业可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合并计算增值税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通过测算如果需要享受这项优惠政策,企业应充分了解当地普通住宅认定标准和认定时间的相关规定,与公司其他相关部分做好沟通,满足相关规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负。

注:对于可否合并我认为是当然之意,区分普通和其他本来就是为了给纳税人享受优惠的,但执行中很多地方往往变成了必须分开,严格按三分法,我认为二分或者纳税人选择放弃普通住宅优惠而一分是最合理的。

这块最优秀的当属安徽办法: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水平很高,亮点很多。

对同一开发项目或同一分期项目中既建有普通标准住宅又建有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如纳税人在清算报告中就其普通标准住宅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以及应缴的土地增值税;如纳税人在清算报告提出放弃申请免征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权利的,应以整个开发项目为对象,统一计算增值额、增值率以及应缴的土地增值税。

(四)成本合理分摊

1.土地成本分摊。土地成本是土地增值税两大扣除项目之一,正确合理的土地成本分摊是土地增值税有效管理的基本前提,不同的土地成本分摊方法对土地增值税额影响较大。土地成本分摊应遵循“不同用途不同价、不同年限不同价、不同规划条件不同价”的分摊原则。税务部门往往为简化要求房地产企业采用占地面积法或建筑面积法对土地成本进行分摊。房地产企业应结合项目特点,针对土地成本在不同清算单位之间,以及同一清算单位内部不同类型产品之间合理分摊。达到平衡税负的目的。比如,在同一清算单位内,如果容积率相差悬殊,不同类型产品间可采用“按占地面积法分摊”;同类型产品间可采用“按计容建筑面积法分摊”。

注:更牛的方式是直接在土地出让或勾地时,直接明确不同业态土地成本,比如增值率高的单方住宅土地成本高一些,商业等自持的低一些,基本把项目税筹做了百分之八九十了。甚至有地产公司期后取得国土的评估或认定,也有税局认可的。

2.地下车位成本分摊。地下车位的成本分摊是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重难点之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法规中未对地下车位的成本分摊做出明确规定。地下车位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建造,主要成本是服务于地上建筑,而服务于车辆停放功能的成本较低。不应按测量报告中的地上建筑面积与地下建筑面积平均分摊成本。地下车位不分摊土地成本,只分摊建筑安装成本,其他成本与地下车位的关联性小,不应分摊给地下车位。

3.公共配套成本分摊。公共配套设施是指建造在项目红线内的公益设施,建成后需要办理移交手续,不能有偿转让,初始产权为开发商所有。同一地块分期开发清算,按规划要求配建的公共配套设施同时服务于各清算单位,需要在各清算单位合理分摊成本。开发企业如果选择在某一期集中建造,将公共配套设施成本集中在当期清算中扣除,会造成各期清算成本扣除不均,增值率在各期同类产品间上下波动,造成税负升高,进而给企业带来较大经济损失。因此在受益项目各期内合理分配公共设施成本至关重要。房地产企业在各分期内,依据当期开发的产品类型、可售面积等因素,合理规划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规模和节奏,提升公共设施成本分摊合理性,避免公共配套设施不合理分摊引发的高税负问题。

(五)票据合规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是一项基础且重要的工作,由于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不同,对取得合规票据的重视程度不够,造成清算时有相当数额的成本费用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造成可扣除成本减少,增加企业税负。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这项工作。第一,订立合同时就取得发票做明确规定,特别应注意约定在工程办理结算后,施工方应提供包含质保金金额在内的全部发票。第二,日常支付工程款前,需要在税务网站对施工方提供的发票进行真伪查询,保证发票真实有效。第三,检查发票填写是否规范,尤其对工程发票备注栏里是否填写服务发生地点和项目名称进行检查。避免由于发票不合规造成成本不能扣除。

提升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水平的策略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会遇到很多问题,这些问题解决的好坏会影响清算结果,从而影响企业的盈利水平和长远发展。因此针对这项系统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清算问题的策略也应是系统的,不能简单地采取“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权宜之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系统地提高企业应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能力。

(一)提前筹划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一项系统性工作,税务筹划需贯穿房地产开发全过程。财务人员应从开发的前端积极参与,在充分掌握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应政策的前提下,从地价分配、发改委固定资产立项、选择清算时机、划分清算单位、利息规划、处理公共配套设施产权、项目发票管理等方面提出管理建议和要求,积极准备清算资料和数据,落实各个基础环节。有序开展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合理降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负。同时也应注意税收筹划必须在合法的基础上,通过优化开发流程,提高开发管理水平合理又合法的少交税款并延长纳税期限,不能以引起税务风险为代价,盲目筹划。

(二)加强政策法规学习

国家为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各省市也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若干规定和通知。这就要求财务人员随时了解和学习清算的各项条文和规定。组织企业内部相关部门的人员进行系统学习,对政策法规吃透并充分吸收。随时修订开发过程中需要进行税务筹划的关键点,有效降低税务风险。

(三)加强成本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重视工程、成本、销售、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加强各部门沟通和协作能力。推行合同签订内容和流程的标准化,规范成本归集标准,优化成本核算办法,完善成本费用原始凭据的收集整理。加强成本管理,夯实基础工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奠定基础。

(四)规范财务核算

财务部门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执行部门,财务部门应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制定详细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制度,提高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建立完善财务审核制度。加大信息化手段,通过财务管理系统化、流程化、标准化做到销售收入核算清晰,成本费用归集、分摊真实合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是一项系统工作,过程中需要准备大量的证明材料和基础数据,并且材料证明繁琐、数据计算复杂。如果财务基础核算不扎实,提供的材料证明不全面,基础数据不准确,必将导致收入成本错配,进而增加企业税负。

(五)借助中介机构优势

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内容繁杂,涉及专业知识多,工作量大,单靠企业自身的力量难以保质保量的完成。中介机构在政策掌握和核算规范上有专业的优势,房地产企业应与中介机构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通过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税务咨询或进行清算鉴证工作,弥补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方面的短板。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力量和智力资源,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质量。

综上所述,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企业税负中占有重要比重。房地产企业应正确认识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重难点,内部加强政策法规学习,加强成本管理,规范财务核算,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提前筹划,从而合理降低税负,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作者:刘利新

【第14篇】土地增值税减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下面,小编就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此项减免政策。

一、“六税两费”包括哪些税费?

“六税两费”包括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二、减免政策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此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范围由此前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福建省减免比例是多少?

依据《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厦财税〔2022〕2号)规定,对福建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税额征收“六税两费”。

四、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五、新设立企业如何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六、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已享受减免的需要更正申报吗?

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七、企业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如何适用减免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八、已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否叠加享受此项优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九、如何办理减免?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十、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怎么办?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十一、减免政策的执行期限有多长?

此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 策 依 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3.《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厦财税〔2022〕2号)

【第15篇】出租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

出租土地如何交增值税?

答:企业如果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即:土地使用权出租,从税务的角度来讲是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应根据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的不同,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

如果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出租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如果企业出租的是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则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9%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土地使用权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第16篇】土地投资交增值税税率

提问

a公司名下有土地及厂房(有不动产权证),现在a公司和b公司一起成立c公司;a公司以土地和厂房,评估作价入股c公司;b以现金入股c公司;c公司成立后,b公司收购a公司名下2名股东的股份,请问,a公司、a公司的2名股东、b公司及c公司各需缴纳哪些税?

解析:

一、a公司以土地和厂房等非货币资产投资入股

a公司以土地和厂房等非货币资产投资入股需要确认视同销售土地房产和投资两项业务,涉及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

1.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税率为9%,如果转让的是营改增先取得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可选择简易计税,征收率为5%;另需要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税率分别为7%、3%、2%、万分之五。

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满10万(季度销售额不满30万元)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不论销售额是否超过10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减半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厂房征收率为5%,转产土地使用权征收率为3%。

(二)土地增值税

a公司就增值额按30%、40%、50%、60%四档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土地,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是土地价款和合理税费,不得加计。转让房产,需要按重置成本确认扣除项目金额,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如果a投资的投资行为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的规定条件,则可以按照该文件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a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应视同销售,按公允价格确认收入后,减去土地使用权和厂房的计税基础后,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选择按《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a公司的两名股东将股权出售给b公司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a公司两名股东和b公司还需各自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三、b公司以现金入股,不需要纳税。

四、c公司作为被投资方接受a公司的房产和土地入股,需要缴纳契税,税率是不动产所在地的契税税率。如果是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是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c公司接受投资还需对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按万分之五税率减半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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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怎么计算(16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也是我们国家唯一一种使用超率累进税率的税种。其税率的选择、税额的计算也与其他税种显著不同。税率及税额计算方法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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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土地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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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发展公司经营范围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上述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服务:储备土地进行征地拆迁,土地平整前期整理,承担毛地整理成净地 ...[更多]

  • 土地规划设计公司经营范围
  • 土地规划设计公司经营范围882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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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流转综合利用公司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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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控股公司经营范围
  • 土地控股公司经营范围820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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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房地产土地估价公司经营范围
  • 涉外房地产土地估价公司经营范围807人关注

    涉外房地产土地估价公司经营范围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土地评估;房地产信息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更多]

  • 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公司经营范围
  • 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公司经营范围759人关注

    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土地评估(法律法规禁止的及应经审批而未获批准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更多]

  • 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公司经营范围
  • 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公司经营范围654人关注

    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价格评估咨询;土地价格评估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公司经营范围土 ...[更多]

  • 房地产土地评估公司经营范围
  • 房地产土地评估公司经营范围641人关注

    房地产土地评估公司经营范围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凭许可证经营);软件设计、研发、销售;房地产评估、咨询、经纪服务;土地评估、土地登记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 ...[更多]

  • 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公司经营范围
  • 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公司经营范围587人关注

    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公司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房地产评估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公司经营范 ...[更多]

  • 土地评估登记代理公司经营范围
  • 土地评估登记代理公司经营范围500人关注

    土地评估登记代理公司经营范围土地评估及咨询服务,土地登记代理及其他相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土地评估登记代理公司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