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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范围(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56

【导语】增值税的范围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增值税的范围,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增值税的范围(16篇)

【第1篇】增值税的范围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提供的应税劳务(受托)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注意】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3.销售服务(依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

“营改增”应税服务征税范围

税率

征收率

“6”

交通运输服务

11%

3%(特殊情形,5%)

邮政服务

11%

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11%

增值电信服务

6%

建筑服务

11%

金融服务

6%

生活服务

6%

“9”

现代服务

租赁 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7%

不动产租赁服务

11%

研发和技术服务

6%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

4.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其他6%)(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

5.销售不动产(税率11%)(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

“营改增”应税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

交通运输服务

包括:①陆路运输服务②水路运输服务③航空运输服务④管道运输服务。

【注意】 1.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航空运输的湿租;

2.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3.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邮政服务

包括:①邮政普遍服务②邮政特殊服务③其他邮政服务(邮册等邮品销售、邮 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基础电信服务

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 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

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 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 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意】纳税人通过楼宇、隧道等室内通信分布系统,为电信企业提供的语音 通话和移动互联网等无线信号室分系统传输服务,分别按照基础电信服务和增 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建筑服务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ƒ修缮服务④装饰服务⑤其他建筑服务。

金融服务

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ƒ保险服务④金融商品转让。

【注意】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研发和技术服务

包括:①研发服务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③工程勘察勘探服务④专业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包括:①软件服务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③信息系统服务④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⑤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注意】纳税人通过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及配套设施,为电信企业提 供的基站天线、馈线及设备环境控制、动环监控、防雷消防、运行维护等塔类

站址管理业务,按照“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文化创意服务

包括:①设计服务②知识产权服务ƒ广告服务④会议展览服务。

【注意】

1.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原按“文化创意服务”征收增值税,2016 年 5 月 1 日 全面营改增后,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2.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原按“文化创意服务”征收增值税,2016 年 5 月 1 日全面营改增后,按“销售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

物流辅助服务

包括:①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②港口码头服务(港 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③货 运客运场站服务④打捞救助服务⑤装卸搬运服务⑥仓储服务⑦收派服务。

【注意】代理报关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原按“物流辅助服务”征收增值 税,2016 年 5 月 1 日全面营改增后,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征收 增值税

租赁服务

包括:融资租赁服务‚经营性租赁服务。

【注意 1】 1.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2.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3.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 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注意 2】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 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 融资租赁关系,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鉴证咨询服务

包括:①认证服务②鉴证服务(含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 筑图纸审核等)③咨询服务(含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

【注意】代理记账服务原按“鉴证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2023年 5 月 1 日全 面营改增后,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广播影视服务

包括: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③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含放映)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

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ƒ人力资源服务④安全保护服务。

【注意】2023年 5 月 1 日全面营改增后,代理记账、代理报关、货物运输代理、 知识产权代理,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其他现代服务

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

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ƒ旅游娱乐服务④餐饮住宿服务⑤居民 日常服务⑥其他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

包括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销售不动产

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

【注意1】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其中非营业活动是指:

①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③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注意2】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①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

【第2篇】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

1、小规模与一般纳税人的选择

(1)一般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9%、6%。

假设:不含税销售额为a,采购额为b,适用13%增值税率,

则:a*0.16-b*0.16=a*0.03,推知(a-b)/a=0.1875时,小规模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一致;当(a-b)/a>0.1875时,小规模纳税人更具优势;当(a-b)/a<0.1875时,一般纳税人更具优势。

(2)小规模特殊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若符合上述条件,则小规模纳税人更有优势,可以免缴增值税。

2、供货人的选择

供货人也分为小规模及一般纳税人。

假设:取得普通发票的购货价为a,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货价为b,适用13%增值税税率,对应附加税12%(7%+3%+2%);

则:b-b/1.13*0.13*(1+12%)=a,推知a=0.87115*b时,小规模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一致;当a<0.87115*b时,小规模纳税人更具优势;当a>0.87115*b时,一般纳税人更具优势。同时注意有一个前提,即有足够的销项税用来抵扣。

3、兼营销售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在分别核算导致的成本和带来的收益之间平衡。

4、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

折扣销售:一般也称为商业折扣,是销售方为鼓励购货方多购买其货物而给予的价格折扣,主要在销售发生前或发生时。

销售折扣:一般也称为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在销售发生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依据上述规定,开票时在金额栏可减少增值税。

另外,实物赠送,如买1000送100,调整销售价格开在一张发票中,可以减少增值税,否则赠送的100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5、农产品

(1)相关规定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税务筹划思路

如果既存在初级农产品,又存在深加工,建议分别设立公司,生产初级农产品的公司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深加工的公司可以抵扣购买初级农产品一定比例的税。

6、起征点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如果不含税销售额位于起征点附近,尽量小于起征点,可以免缴增值税。

7、纳税义务时点

(1)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税务筹划思路

充分利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通过适当调整结算方式进行筹划。如:对于委托销售,如果发出货物即将满180天,尚未收到货款,应当及时办理退货手续,否则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再如: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购买方在合同约定时间无法支付货款则及时修改合同,以确保在收到货款后缴纳增值税,否则在约定的付款日期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8、资产重组

(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3)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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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增值税征税范围

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

1 货物:是指有形资产,包括电力 ,热力,气体在内

2 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 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1)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3)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4)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邮政服务: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

【注意】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其他建筑服务

【注意】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金融商品转让

(1)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以货币资金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现代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性租赁服务,经营租赁服务

(1)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3)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除上述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4无形资产,包括技术(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经营权,经销权,代理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等)。

5 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1)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

(2)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房+地)。

视同销售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备注:委托方和代销方均视同销售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备注: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备注:外购货物不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货物: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备注:投,分,送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1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2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备注: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混合销售与兼营

混合销售:

概念: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同一购买者,同一项销售行为)

税务处理:按主营业务纳税

特殊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

兼营:

概念:指纳税人经营范围包括销售货物,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经营范围广,非同一项销售行为)

税务处理:分别核算,分别纳税,为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征收率纳税

特殊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为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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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企业增值税抵扣范围

各位小伙伴好!我是叶子与青荷,今天我们讲的知识点是:增值税抵扣

1. 如何理解“抵扣”?

理解增值税才能理解“抵扣”。增值税可以有三个方面的理解,一是增值税只对增值部分征税,不增值收什么税。很好理解啊,人家成本和收益相当,没挣到钱,你也不好意思收税吧。二是增值税是流转税。因为在消费环节很难收到税,需要面对大量的自然人,所以才发明了增值税,向企业收税,在生产、流通、销售环节收税。但企业不用担心,增值税的最终承担税负都会体现在消费价格里面,最终是消费者承担,企业只不过帮消费者提前垫支了税。三是增值税不会重复收税。上游交过的税,下游就不用交了,才能不重复,所以才有抵扣。允许抵扣是减少重复征税的一种方式,也是给企业降低成本的一种方式。

2. 哪些人可以抵扣?

只有一般纳税人才会涉及到抵扣,如果你是小规模纳税人,国家考虑到你很多成本拿不到发票,做不到抵扣,允许你用销售额乘以对应征收率,比如3%,5%,直接给你算增值税就完事了,哪还给抵扣。不过一般纳税人也有不凭票抵扣的,比如,农产品进项核定扣除,建筑项目简易计税。原来都一样,很难拿到合法的票据,难抵扣,导致成本高,所以国家想办法给你简易定额交税的操作。

3. 哪些“票”可以抵扣?

一般是凭“票”抵扣。一是正式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过路过桥票,车票,飞机票等,财务票据不行)。二是不那么正式的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三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四是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4. 什么时候不得抵扣?

具体还有哪些用途我们不能进行抵扣呢?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不得抵扣;用于非正常损失的不得抵消。

当然除了用途,税法还规定我们购进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贷款服务也都不能抵扣。那是国家不会为了你的吃喝玩乐买单,借钱更不行了。

每天学习一点点,每天进步一点点。今天的讲课就讲到这里。

【第5篇】土地增值税范围

资产划转涉不动产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资产划转是企业并购重组的一种常用方式。对涉及不动产的资产划转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存在较大的争议。笔者结合税收政策和实际案例,进行梳理分析,以期对纳税人有所帮助。

一、资产划转的定义

资产(股权)划转,是指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

二、资产重组国家层面土增税政策

2023年6月16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布《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公告主要条款如下:

1、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5、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公告》延续了财税〔2018〕57号(已失效)规定的四种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即:除房地产外,企业整体改制、合并、分立或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情形下,对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转移、变更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由以上文件可以看出,上述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方式通篇未提及资产划转。

三、地方资产划转土增税政策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9号)(现行有效)关于无偿划转房地产有关规定:

(一)同一投资主体划转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调拨)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

(二)行政性调整划转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无偿划转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实际案例

1、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深圳远洋新干线项目项下600套房屋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务、人员一并划转给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人才君鼎泰管理有限公司,人才安居集团申请按照“单位、个人改制重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该项申请得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的认可,并出具编号为《深龙税不征[90000018]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2、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现代物流中心项目无偿划转给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盐港现代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盐田港集团申请按照“单位、个人改制重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该项申请得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盐田区税务局的认可,并出具编号为《深盐税优惠[2020]90000094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0号):重组分立过程中,原中国建设银行无偿划转给建银投资的货物、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五、分析

从国家层面政策,虽然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方式通篇未提及资产划转,但是个别地方政府文件明确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且且在实务中,地方税务局对资产无偿划转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予以认可。笔者分析可能有以下原因:

1、不属于征税范围: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有偿转让房地产,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不属于应税范围。但是介于有偿转让和继承、赠与之间的各种房地产权属转移行为,包括非继承、赠与的无偿转让(如无偿转让第三人),以及非转让的房地产权属转移行为(如资产划转),应当归入应税范围抑或不征税范围,则存在很大的争议。实践中,将无偿划转列入应税范围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相悖,存在很大障碍,因此部分税务机关认为资产无偿划转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范围。

2、资产划转是企业合并分立行为中资产转移的一种具体形式:

在和企业合并分立中,必然伴随着资产的转移,资产划转又是资产转移的一种方式。因此资产划转归为合并分立范畴内,从而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中第2条、第三条的规定,即“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六、结论

综合国家对资产划转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不明确、个别地方政府有明确的不征收土增税政策、实务中有税务机关对资产划转不征收土增税的认可,故资产划转不征收增值税具备大概率可能性,为维护企业利益,建议拟采用资产划转的企业提前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取得意见后再行实施资产划转。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无偿划转资产之土地增值税分析

最早看到“划转”相关税收规定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文件,该文件第二条“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随后,企业所得税关于“划转”的后续文件财税[2014]109号、总局2023年40公告陆续出台,有了以上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我得出结论:

资产划出方要么做“长期股权投资”处理,要么冲减“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处理;接受资产方要么增加“实收资本”,要么增加“资本公积”。

提示:以上的操作路程很漫长的:工商执照是否变更?实收资本不够冲减怎么办?资本公积冲减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什么是划转

1、无偿划转的主体

现有国家政策规定的无偿划转资产的主体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人公司)。《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第二条对无偿划转的主体进行了界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没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由此可以看出,无偿划转一般在纯国有产权单位之间进行。

2、无偿划转的客体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以上两条政策规定对无偿划转的客体进行了界定:即无偿划转一般指划转国有产权,但也可以划转实物资产。

划转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由于划转财税处理有“长期股权投资”的影子,我在思考土地增值税的时候,一直围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在转圈圈:

企业间资产划转如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的,属于投资入股方式之一,应当免征土地增值税(双方均为非房地产企业),但心里一直不踏实。突然之间,看到如下“老”文件: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指出,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两种情况。一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豁然开朗:居民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资产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来源:金穗源

编辑:沐林财讯

【第6篇】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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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习

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和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情形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注意: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注意: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上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注意: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购进农产品抵扣环节有关政策(核定扣除除外)

一、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政策依据:自2023年5月1日起,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等扣税凭证的,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1: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购进一批菠萝用于生产菠萝罐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1万元。因生产菠萝罐头属于生产16%税率的货物,按照12%的扣除率,则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12%=1.2万元。

二、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税率10%、6%货物、服务的农产品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税率10%、6%货物、服务的农产品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加以分析。

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政策依据:自2023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例2: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购进一批菠萝用于餐饮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1万元。因用于餐饮服务属于销售税率为6%的服务,则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万元。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自2023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即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3: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向小规模纳税人b购进一批菠萝用于餐饮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0.3万元。则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10%=1万元。

3▶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

政策依据:自2023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即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4: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购进一批菠萝用于餐饮服务,取得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金额10万元。则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10%=1万元。

三、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未分别核算

政策依据:自2023年5月1日起,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例5: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购进一批菠萝既用于生产菠萝罐头又用于餐饮服务未分别核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1万元。则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万元。

同时,小编要特别提醒大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所以在购进农产品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取得的凭证是否符合扣税凭证的条件哦~

【第7篇】增值税零税率适用范围

一、增值税税率体现整体税负

增值税税率是按照货物的整体税负设计的,用应税货物的销售额乘以增值税税率,为该货物在这一环节所负担的全部增值税税额。

增值税税率对应不含税销售额,17%税率相当于含税价的14.5%[即1/(1+17%)×17%]。

二、我国增值税税率

税率类型

税率

适用范围

(一)基本税率

17%

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提供动产租赁服务;

(二)低税率

13%

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货物

【提示】2017-7-1取消,不影响考试

11%

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6%

提供现代服务(租赁除外)、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零税率

0

出口货物、劳务、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

(四)其他规定

1.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13%低税率货物:见教材(p92-98)

【提示】共20类;具体范围了解不属于13%的货物。

(一)农业产品

1.植物类

(1)粮食: 包括切面、饺子皮等粮食复制品。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及淀粉17%。

(2)蔬菜:各种蔬菜罐头17%。

(4)茶叶:精制茶、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17%。

(5)园艺植物:水果罐头、果脯、蜜饯17%。

(6)药用植物:中成药17%。

2.动物类

(1)水产品: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17%。

(2)畜牧产品: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的罐头、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油)17%。鲜奶、灭菌乳13% 、调制乳17%

(二)食用植物油

(三)自来水

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四)暖气、热水

(五)冷气

(六)煤气(含液化煤气)

(七)石油液化气

(八)天然气

天然气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

(九)沼气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十)居民用煤炭制品

居民用煤炭制品是指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十一)图书、报纸、杂志

(十二)饲料

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17%。

(十三)化肥

(十四)农药

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17%。

(十五)农膜

(十六)农机:15类,见教材,例如:

1.属于13%如:复式播种机;卷帘机;农用运输机;农用挖掘机;养鸡养猪设备、小农具等。

2.属于17%如: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十七)食用盐

(十八)音像制品

(十九)电子出版物

(二十)二甲醚

关于税率的综合性练习:

【考题·单选题】某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销售蔬菜取得零售收入24000元,销售粮食、食用油取得零售收入13200元,销售其他商品取得零售收入98000元,2023年6月该超市销项税额为( )元。

a.18518.97 b.15757.90

c.16157.27 d.18918.33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销项税额=13200÷(1+13%)×13%+98000÷(1+17%)×17%=15757.90(元)。

【例题·多选题】下列货物,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有( )。

a.利用工业余热生产的热水

b.石油液化气

c.饲料添加剂

d.蚊香、驱蚊剂

e.食用盐

『正确答案』abe

『答案解析』选项cd,适用17%的税率。

四、零税率——此处仅介绍跨境服务

(一)零税率的适用范围

1.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答案解析』国际运输服务是指: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7)信息系统服务。(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10)转让技术。

『解析』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5.程租业务零税率的适用

6.期租和湿租业务零税率的适用

7.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除另有规定外,参照上述零税率。

(二)放弃零税率的规定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销售适用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征收管理

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五、增值税征收率:3%、5%

(一)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二)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第8篇】增值税差额征税范围

营改增后27项差额征税项目

(截止2023年6月13日)

众智财税智库/整理

说明: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向服务接收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 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为劳务派遣服务。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3. 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1)一般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外派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外派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4.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5.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以取得的预收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适用2%的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

政策依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6.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时,以取得的预收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③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政策依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7.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所述“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政策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8.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9.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应简易计税方法,以全部收入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10.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1.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12.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 的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13.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14.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5.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以下资金项目: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政策依据: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16.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7.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8.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以上(1)至(3)所称“经批准”,系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包括经该部门备案)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23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23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2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

22.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23.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提供的教育辅助服务,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24.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25.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26.自2023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27.自2023年7月25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第9篇】增值税农产品的范围

今天跟大家分享的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及其所对应的“税率”。税法虽细碎,难于记忆,但法中有理,法中有情,每种“征税范围”对应的“税率”只要你理解了其中的理和情,其实提有趣的,也不用再死记硬背。先来看这个表!

增值税征税范围及对应税率

上表涵盖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及其对应的税率。征税范围是五项:销售或进口货物、销售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分四档:13%的基本税率,9%、6%、0%三档低税率。

(1)销售或进口货物、销售劳务(单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应13%基本税率。也就说,你做生意买卖的大部分货物(即买卖有形动产)都按13%的基本税率征收。但其中涉及老百姓生活以及农产品等货物,按低一档9%税率征收,因为增值税最终的负税人是消费者,如果税率高了,会加重老百姓的生活成本,所以关乎民生的生活必需品、农产品等按低税率9%征收。

(2)销售服务中可划分为两部分:一是物力服务(即物的成本占主导地位)按9%征税,因为此时企业在采购设备、物资等时,进项税容易取得,所以销售服务中的“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建筑服务、基础电信服务”按9%征税。二是人力服务(即人的成本占主导地位)按6%征税,因为人力服务不易获取进项税,所以销售服务中的“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国家给优惠按6%征税。

(3)销售无形资产,国家鼓励企业创新、研发技术,所以销售无形资产基本都是按低税率6%征税,但其中销售土地使用权则要按9%征税,为何呢?主要是出于公平考虑,因为建筑服务按9%征税,若是土地使用权按6%征税,对开发商有利而对于建筑施工企业不利,因此为出于公平起见,销售土地使用权按与建筑服务同等税率9%计征。

(4)销售不动产,按9%税率计征。这和销售土地使用权相似,也是出于公平考虑,要与建筑服务的9%税率匹配。

这样综合来看就是:销售或进口货物、销售劳务按13%基本税率计征,其中对关乎老百姓、农产品等民生的货物按9%计征;销售服务中物力服务进项税好取得按9%计征,人力服务进项税不好取得按6%计征;因为国家鼓励企业研发和创新,所以销售无形资产按6%计征,但其中为了公平,销售土地使用权要与建筑服务的9%税率匹配;销售不动产同销售土地使用权相似,也是为了公平起见,要与建筑服务的9%税率匹配。

【第10篇】增值税低税率适用范围

在实务中,很多增值税纳税人开具发票时,经常会选错税率。在这里大家要注意,适用税率错误的发票是不能报销的。如果纳税人故意错误适用税率开具发票,那么就会存在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前阵子,东莞某设备租赁公司(以下称为a公司)就因错误适用低税率进行纳税申报,违反税收管理,被定性为偷税,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1. 错误适用税率并少缴税费

a公司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向b公司等3户企业提供动产租赁服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合计674,000.34元,税额合计54,999.66元,价税合计729,000.00元),上述业务a公司错误适用低税率开具发票进行纳税申报。

2. 不列、少列收入并少缴税费

a公司2023年3月至11月期间,取得c公司支付的租赁费预收款(含税收入)合计262,708.00元(2023年3月预收款114,236.00元、2023年9月预收款114,236.00元、2023年11月预收款34,236.00元),上述收入a公司至今未作纳税申报。

在这起案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a公司通过适用增值税低税率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导致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是偷税。

因此,企业一定要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按照适用税率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不然会造成多缴滞纳金的负担。那么,最容易税率用错的情形都有哪些呢?

一、修理修配——税率: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提示:主要修理对象是有形动产,如设备、汽车等,前提是损伤和丧失功能。

二、修缮服务——税率: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一、销售服务 …… (四)建筑服务 …… 3.修缮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提示:主要修缮对象是不动产,如建筑物、构筑物等。

三、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税率: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提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还有企业会问,如果增值税发票税率开具错误,又跨月了,不能正常申报,又该怎么办呢?

1. 纳税人应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2. 次月开具红字发票,再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3. 如形成多缴税款,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也可留抵后期应纳税额;

4. 税控设备因申报比对不符被锁定,纳税人应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异常转办单,到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解锁税控设备并清卡。

【第11篇】增值税不能抵扣的范围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服务、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2)虽然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但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

非正常损失包括货物丢失、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管理不善损失。这些非正常损失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造成导致征税对象实体的灭失,为保证税负公平,其损失不应有国家承担,因而纳税人无权要求抵扣进项税额。这里所指的在产品,是指仍处于生产过程中的产品,与产成品对应,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和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者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产成品,是指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验收入库,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3)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般意义上,旅客运输劳务主要接受对象是个人。对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旅客运输劳务,难以准确的界定接受劳务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因此,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之所以不允许抵扣,主要是考虑它们的用途是多样的。以小汽车为例,它的用途可以是接送单位人员上班,也可以是临时装运货物往来于车间。这些用途,有些属于货物生产环节的一部分,可以抵扣,有些是属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得抵扣。总的来说,其具体用途是难以划分清楚的。

原则上将应当对于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抵扣政策,但这不仅将税制变得复杂,还将带来偷税漏洞,增加税收管理难度。在这种情况下,税制的基本原则应从政策上减少划分的困难,从制度上堵塞漏洞,而不是在管理上制定详细的划分措施。因此,考虑到这些物品的消费属性更明显,本条明确规定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不得抵扣。

(5)交通运输服务已经作为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交通运输服务按照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购进的作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工具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第12篇】土地增值税免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优惠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

文号

期限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0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220号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6号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号

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53号

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号

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7号

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第13篇】增值税现代服务业范围

10月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根据《公告》,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进一步加大生活性服务业减税力度,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比例,由10%提高至15%。

加计抵减是一项税收优惠措施,允许特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虚拟计算出一个抵减额,专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今年我国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在自4月1日起实施的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中,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关系国计民生,此次将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比例由10%提高至15%,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减轻生活性服务业税收负担,促进行业和企业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生活性服务业与民生,特别是百姓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加大减税力度有利于提高社会服务水平,改善百姓生活质量。”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

根据相关文件,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公告》规定,2023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23年10月至2023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2023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23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李旭红分析,对于有足额进项进行抵扣的企业而言,通过加计抵减获得了额外的进项抵扣,无形之中是一笔减税红利,而对于由于人工成本占比大,部分进项无法取得进项发票抵扣而言的企业,可有效减轻其税收负担,“生活性服务业覆盖范围广,并且中小企业居多,因此新政策对中小企业来说是一重要利好,还有利于促进这些企业吸纳就业。”

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累计新增减税降费11709亿元,其中减税10387亿元。受益于扩大抵扣、加计抵减、留抵退税三项配套措施,邮政、电信、现代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均实现减税,合计减税204亿元。

【第14篇】增值税增税范围

一、房产税

1、房产税的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

【承典人:可通俗理解为典当行)、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

【注:没有出租的房屋以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2、征税范围:城镇、工矿区房屋。

【农村不征,房屋之外也不征】

3、税款计算

从价计征:全年应纳税 = 应税房产原值 * (1-扣除比例) * 1.2%

从租计征:全年应纳税 = 租金收入 * 税率

4、用房产投资的,如果是收取的固定收入,属于出租,按收取的租金为计税基础;融资租赁的,以房产的余值为计税基础。

5、税收优惠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对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对于其所属的附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不属于单位公务、业务的用房,应照章纳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纳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①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②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③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4、纳税义务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开始经营当月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因房产变化终止纳税义务的,当月也需要缴纳房产税。

其他:自建经营、购入、出租的次月开始缴纳。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拥有人、使用人、代管人、共有人纳税。

2、征税范围:城镇、工矿区房屋【农村不征,房屋之外也不征】。

3、计税:依据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一般题目会给出,不必记忆)采用定额税率。

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4、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提示】宗教仪式用地和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免税;参观游览用地和管理办公用地免税,但附设的影剧院、茶社、饮食部、照相馆等生产经营用地不免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提示】直接用于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税;但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不免税。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义务

使用城镇土地,一般是从次月起发生纳税义务。

三、契税

1、契税纳税人: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2、增税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一级市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二级市场)。

3、计税依据:买卖成交价、赠与市场价、交换补差价、划拨补交价。

4、税收优惠:

(1)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2)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免征契税。

(3)不可抗力失去住房重新购买的,酌情减征或免征契税。

5、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四、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内外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外籍个人等。

2、征税范围:

(1)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继承不征收。

(2)赠与直系亲属、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收。

(3)企业的房地产交换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交换自有居住用房不征收。

(4)非房地产企业设计合并分立改制投资联营等不征收。

3、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

4、计算公式

增值额 =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 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额 = 增值额 * 适用税率 - 扣除项目金额 * 速算扣除数

新建房屋可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价款+契税)。

(2)房地产开发成本(拆迁补偿费、工程费、安装费、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间接开发费)。

(3)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附加扣除(可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扣除【价款+契税+开发成本】*5%)。

(4)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附加扣除(不可分摊并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扣除【价款+契税+开发成本】*10%)。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5、销售旧房具体扣除项目

(1)旧房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

(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6、税收优惠: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个人转让住宅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7、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的三种情况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况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五、耕地占用税

1、纳税人: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

2、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多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税额标准的50%。】

3、税收优惠

(1)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2)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3)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4)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六、印花税

1、印花税的纳税人: 印花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

印花税共13个税目,包括的10类经济合同是:

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

除合同之外的征税项目还包括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

证券交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公司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

3、税收优惠

(1)应税合同凭证的正本贴花之后,副本、抄本不再贴花(以副本、抄本视为正本使用的除外)。

(2)个人转让、租赁住房订立的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3)企业车间、门市、仓库等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的账簿,不贴花不征印花税。

(4)农业保险合同、农业生产者购买生产资料或销售资产农产品签订的买卖合同。

(5)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结算凭证。

(6)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预定单位或个人订立的凭证。

七、车船税

1、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2、征税范围

(1)乘用车、客车、摩托车(按辆征收)

(2)货车、专用作业车(按吨征收)

(3)机动船舶、(按吨征收)

(4)挂车、拖船、非机动驳船(按吨征收)同时减半征收

(5)游艇(按长度每米征收)

3、税收优惠

免税的:

(1)捕捞、养殖渔船

(2)警用、军队、武警专用车船

(3)外国使馆,驻华代表有关人员车船

(4)新能源车船

不征车船税的

(1)纯电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

(2)国外港澳台临时车

4、征收管理

按年申报、按月计算

当月损毁、当月退税

八、车辆购置税

1、纳税人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自用)。

2、范围:汽车、无/有轨电车、汽车挂车、大于150ml摩托车。

3、税收优惠

(1)警用、军队、武警专用车船

(2)外国使馆,驻华代表有关人员车船

(3)新能源车船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4、征收管理一次缴纳

九、船舶吨税

1、纳税人:境外港口进入境内的船舶,该船舶的负责人为纳税人

2、定额税率,按吨位和执照期限复式税率

3、税收优惠

(1)税额在50元以下的船舶

(2)境外购买、受赠、继承初次到港口的空载船舶

(3)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

(5)避难。防疫、修理、拆解等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6)捕捞、渔船、军队、武警、外交等

十、环境保护税

1、纳税人: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

2、征税范围: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3、税收优惠: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十一、关税

1、纳税人:

(1)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2)入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持有人

(3)运输工具的服务人员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

(4)馈赠物品及其他方式入境物品的所有人

(5)个人邮寄物品的收件人

2、税率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

(1)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条款的世贸组织成员国

(2)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最惠国待遇双边协定的国家

(3)原产于我国

适用协定税率的

原产于有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适用特惠税率的

原产于我国签订有特殊关税条款的国家

适用暂定税率的

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特殊货物暂定税率

3、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支付的价格 + 入境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和劳务费 + 与境内生产制造目的支付的有关专利技术商标等费用

(2)不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向境外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报关、商检费用、进境后发生的运输安装费用

4、计税依据

从价:一般货物

从量:啤酒、原油

5、税收优惠

(1)税额在50元以下的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货样

(3)国际组织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4)出境工具上必需装配的燃料和食品

(5)退还的出口货物,进口免征,出口不退(同退国外货物原理)

十二、烟叶税

1、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

2、征税范围:晾晒烟叶、烤烟叶

3、计税依据:价款总额 = 收购价格 + 收购价格 * 10%

4、应纳税额 = 价款总额 * 税率(20%)

【第15篇】代扣代缴增值税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七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五)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16篇】增值税免税农产品范围

我们知道,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在抵扣进项税的时候多数情况下,是依据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的税额来抵扣。

比如一般纳税人企业采购货物时,通常情况下可以抵扣的税率为13%,而很多农产品适用的税率为9%,这是因为这些农产品基本上都属于低税率的产品。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对这些货物所适用的税率为低税率: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因此,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采购农产品时,可以抵扣进项税的税率就是9%。

具体是哪些票据呢?

1、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抵扣的就是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这种情况下,企业所采购的上游单位一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对方如果属于可以享受农产品销售的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必须要放弃免税才可开具税率为9%的专用发票。

2、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

企业从国外进口农产品,所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就是进口环节的增值税额。

3、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

企业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采购农产品,所取得的发票就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不含税)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由于目前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项目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因此企业想要抵扣进项税,需要该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当然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是需要按照3%征收率来缴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是间接税的特点,这个税款实际上也是由购买方来承担的。

当然了,按照3%交税,按照9%来抵扣,对于采购方来说一定是划算的。

需要提示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是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的。

4、农产品销售发票

这种农产品销售发票就是普通发票,常见的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面会写着的免税字样,这是由于农业生产者所销售的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属于增值税的免税范围。

企业取得这类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金额的9%,属于计算抵扣的方式。

5、农产品收购发票

这类发票是极为特殊的,它是由购买方在向农业生产者采购农产品时自行开具,也称为自开票,目前均以普通发票的形式存在,上面会写收购字样,常见的就是带有收购字样的农产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农产品

企业取得这类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同样属于计算抵扣的方式。

6、加计抵扣

企业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在生产领用环节加计扣除1%。

也就是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了,在以上的几种抵扣进项税之后,再多抵扣进项税的方式,这种计算抵扣则不需要发票,是直接计算抵扣,该进项税额需要从产品的成本中扣除。

为了更好地理解哪些属于农产品的深加工,我们要知道农产品的初加工,在财税【2008】149号中有详细的列示,比如这些加工过程:清洗、分割、脱水、干燥、发酵、分级、包装等,对农产品的性状没有进行改变。如果是深加工,比如,将肉做成了罐头、将鸭蛋腌制了、将鲜奶做成了酸奶等。

最后需要提示的是:如果农产品为核定扣除,则不再凭扣税凭证直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的范围(16篇)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2.提供的应税劳务(受托)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注意】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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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范围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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