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增值税清算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增值税清算,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增值税清算
什么是土地增值税清算?什么时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方法与技巧是什么?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以上问题还是一知半解,本期众致君就来给大家解答什么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什么是土地增值税清算?
所谓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计算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办理清算手续,结算税款。
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1.完成并销售的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
2.未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整体转让。
3.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的项目。
4.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完成,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含视为销售房地产)占项目所有可转让建筑面积的85%以上,或者虽然比例不超过85%,但剩余的可出售建筑面积已出租或自用一年以上。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三年仍未完成销售的。
三.什么是竣工?
除土地开发外,纳税人建设.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称为竣工:
1.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房地产开发项目已投入使用。当纳税人开始办理开发项目的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实际投入使用时,无论开发项目的质量是否通过验收,或是否办理完成(完成)的备案手续和会计决算手续。
3.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初始产权证明。
四.清算截止日期是哪一天?
纳税人应当确认清算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的截止日期(以下简称清算截止日期),并明确告知主管税务机关清算截止日期。
以上就是本期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全部内容了,喜欢的朋友可以给众致君点点赞哦。
【第2篇】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政策6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将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列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但是实践中,却发生了额外的情形,进而引发税务争议。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了建筑安装施工方开具的发票且项目竣工,但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实际向建筑安装施工方付款的,是否可以列为增值税扣除项目呢?我们在此做出探讨。
作者 | 贾蒙蒙
一、法律对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扣除条件做出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年91号)第二十一条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三)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四)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六)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在清算时依法扣除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二是扣除项目中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
二、“实际发生”是否须以“付款”为标准引发争议
税收征纳双方,关于“实际发生”是否须以建筑安装费用的支付为标准,引发争议。观点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观点
1、现有法律文件均规定以“实际发生”为准,而非支付为准
国税发〔2009〕年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五条第二款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将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成本。该条文仅规定到“实际发生”,税务机关增设“支付”的要件,等同于对条款的限缩解释。
站在纳税人的角度,法无禁止即自由,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做有利于纳税人的解释。例如在德发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提字第13号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再审行政判决书认为,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决定;在法律规定存在多种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选择适用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
同时,《税收征管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也就是说,任何机关在法律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均无权对税法条款作出扩大或限缩解释以增加或减免纳税人税款。
2、建筑安装工程实际发生的客观事实应被认定为“实际发生”
国税发〔2009〕年9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时应当重点关注:(一)发生的费用是否与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施工合同记载的内容相符。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仅需要提供上述资料,证实合同实际履行即可。
3、参照质保金的扣除规定,未实际支付部分可进行扣除
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一)项和国税发〔2009〕年91号均未对实际发生是以“费用支付”为标准,还是以“有合同、货物、劳务实际发生的客观事实”为标准做出明确。但我们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扣除标准作出解释。
国税函[2010]220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第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后所扣留的质量保证金部分,在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可予以扣除,也就是虽然该成本费用未真正支付,但因工程竣工且取得发票便可扣除。那么推演至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一)项和国税发〔2009〕年91号规定的“实际发生”,也可以据此认定,在工程竣工且完成验收的情况下,因建筑安装服务产生的成本费用已实际发生,在满足实际发生的客观要件下,应予以扣除。
(二)税务机关的观点
1、法律明确要求以“支付”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税务机关认为,因本条款中,出现了“支付”二字,故未实际支付的,不能扣除。
2、国税函[2010]220号属例外情形,不可参
针对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依旧可以凭发票金额进行扣除的问题,税务机关认为这属于例外规定,除此之外的未付费用,即便取得发票,也不可扣除。
总结
实践中,税务争议的发生常常是因征纳双方对涉税条款的适用和理解存在分歧。在法律规定存在多种解释时,行政机关应当首先考虑选择适用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推演至本文讨论的问题上来说,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合同、发票、竣工验收报告、决算资料等等)证实建筑安装费实际发生时,税务机关可进一步了解实际未支付的具体原因,视具体情况做最有利于纳税人的解释和决定。当发生争议时,为高效化解分歧与争议,纳税人应及时聘请专业的税法专业人员代为与税务机关沟通。
供稿律师
贾蒙蒙,高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财税业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耕涉税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擅长税务风险防范与化解。贾蒙蒙律师曾为北京市税务系统法律顾问团队成员,拥有为税务机关、纳税人提供涉税法律服务的双向经验。能够为纳税人提供税务自查、税务稽查应对、税务争议解决、税法咨询、涉税刑事案件代理的法律服务。
特别提示:本文为高朋律师事务所原创作品,未经授权,严禁在各类平台转载、引用和编辑,违者后果自负。如需转载,请留言申请。欢迎关注本头条号!
【第3篇】土地增值税清算房地产开发费用
各位小伙伴好!我是叶子与青荷,今天我们讲的知识点是:土地增值税清算。
1.为什么要清算?
我们知道房地产企业在预售房地产的时候就预征了土增税,但并没有全额征税,为了公平起见,还是要根据实际,核算房地产项目成本情况、增值情况,然后多退少补(绝大多数是补)。这个是不是和所得税汇算清缴一样,日常先收,后面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什么时候清算?
这个要分开来记了,一个是应该清算,也就是一定要清算,一个是可以清算,也就是未满足应该清算的时候,税务部门可以要求你清算。
什么时候应清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这里有个知识点,什么叫“竣工”?
竣工,是指除土地开发外,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②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开始交付购买方;
③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有些房地产公司因为市场行情不好,房地产项目缓建。这个缓建有可能一两年,有可能三四年,是不是土增税就一直拖延不清算呢?这个时候税务部门就有可能介入了。于是就出现了可清算的条件。
什么时候可清算?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清算申报的时间期限是什么?
①应清算
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②可清算
规定的纳税人, 须在主管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
3.清算申报要交哪些材料?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间
纳税人办理清算时, 应以清算申报当日为确认清算收入和归集扣除项目金额的截止时间
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3)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 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 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4)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5)需要清算项目记账凭证的, 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6)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的清算项目, 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定和证明;
(7)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项目,应报送减免税申请并提供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有视同销售情形的, 应予详细说明。
每天学习一点点,每天进步一点点。今天讲课就讲到这里。
【第4篇】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有关问题释义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过高速发展后,尤其一线城市房价不断攀升,2007年2月1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表明国家将对房地产进行调控。土地增值税有利于国家抑制炒买炒卖土地获取暴利的行为,对于开发商而言,无疑是增加了很多压力。
土地增值税是地税部门重要的税源,在收入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下面我们就了解一下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记者了解到,近期,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将根据意见的相关要求,在政策激励、管理创新、科技研发与推广、产业链整合等方面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力争使装配式建筑到2023年成为北京市的重要建造方式。
法定扣除项目按《条例》及《细则》规定有下列几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得到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这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6)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主要特点;
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征税面比较广。
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的外,均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3)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增值率的高低位依据来确认,按照累进原则设计,实行分级计税,增值率高的,税率高,多纳税;增值率低的,税率低,少纳税。
(4)实行按次征收。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实行按次征收,每发生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土地增值税要进行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土地增值税清算将会加大房地产的成本,但是不会对房价的上涨产生大的影响。在市场经济中,房价取决于供求关系,而与成本没有太大的关系。
【第5篇】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
(一)
(2023年考题改编)a市某机械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因经营需要搬迁将原厂房出售,相关资料如下:
(1)该厂房于2004年3月购进,会计账簿记载的该厂房入账的固定资产原价为1600万元,账面净值320万元。搬迁过程中该厂房购进发票丢失,该厂提供的当年缴纳契税的完税凭证,记载契税的计税金额为1560万元,缴纳契税46.8万元。
(2)转让厂房取得含税收入3100万元。该机械厂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转让厂房时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为3800万元,该厂房4成新。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该机械厂转让厂房应缴纳增值税(d)万元。
a.147.62
b.77.00
c.13.90
d.73.33=(3100-1560)÷(1+5%)×5%
非房企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1.一般计税下:
(1)预缴税款(取得)=(含税全价-原价)÷(1+5%)×5%
预缴税款(自建)=含税全价÷(1+5%)×5%
(2)申报:应纳税额=含税全价÷(1+9%)×9%-预缴-允许扣除的进项税
2.简易计税下:
(1)预缴税款(取得)=(含税全价-原价)÷(1+5%)×5%
预缴税款(自建)=含税全价÷(1+5%)×5%
(2)申报:应纳税额=含税全价÷(1+5%)×5%-预缴
2.该机械厂转让厂房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的转让环节的税金为(a)万元。(不考虑印花税、地方教育附加)
a.7.33=73.33×(7%+3%)
b.1.39
c.7.70
d.54.13
3.该机械厂转让厂房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为(c)万元。
a.1574.13
b.327.33
c.1527.33=3800×40%+7.33
d.647.33
4.该机械厂转让厂房应缴纳土地增值税(c)万元。
a.1460.46
b.1156.46
c.523.37
d.493.65
增值额=3100-73.33-1527.33=1499.34万元
增值率=1499.34÷1527.33=98.17%
土地增值税=1499.34×40%-1527.33×5%=523.37万元
(三)
位于某县城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9月1日购置一座仓库,购置时取得的发票注明价款500万元。2023年7月1日转让该仓库,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载明含税金额1600万元,乙企业选择按照简易方法缴纳增值税。经相关机构评估,该仓库的重置成本价为800万元,成新率为8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乙企业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应确认收入(c)万元。
a.1600.00
b.1547.62
c.1523.81=1600-(1600-500)÷(1+5%)×5%
d.1100.00
非房地产企业转让营改增以前取得不动产
1.预缴税款=(含税总价-原价)÷(1+5%)×5%
2.申报:应纳税款=(含税总价-原价)÷(1+5%)×5%-预缴税款
2.乙企业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的转让环节有关的税费合计为(d)万元。(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准予扣除地方教育附加)
a.61.30
b.58.22
c.36.07
d.6.04=(1600-500)÷(1+5%)×5%×(5%+3%+2%)
3.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项目金额合计(a)万元。
a.646.04=800×80%+6.04
b.640
c.800.8
d.750.8
4.乙企业转让仓库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万元。
a.380.07
b.360.55
c.353.88
d.341.98
【知识链接】转让旧房
仅适用于旧房(存量房地产)转让的情形。纳税人转让旧房,允许扣除的项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项目1”)(如有)、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项目4”)、以及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项目6”)。其中:
(1)“项目1”: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
(2)“项目6”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3)“项目4”:转让存量房地产时,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时,对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四)
(2023年考题改编)甲市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旅居业务。
2023年5月主要经营业务如下:
(1)整体出售一幢位于乙市的酒店式公寓楼,含税总价款为16500万元。该公寓楼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本月无其他经营收入。
(2)该公司转让时无法取得该酒店式公寓楼评估价格,扣除项目金额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定(暂不考虑印花税)。
(3)该公寓楼于2023年7月购进用于经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1000万元,税额1210万元,价税合计12210万元;在办理产权过户时,缴纳契税330万元,取得契税完税凭证;转让前累计发生贷款利息支出1058.75万元、装修支出1000万元。
(4)本月租入甲市一幢楼房,按合同约定支付本月含税租金合计1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方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该租入楼房50%用于企业经营,50%用于职工宿舍。
(5)本月月初增值税留抵税额为11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公司转让酒店式公寓楼应在乙市预缴增值税()万元。
a.188.57
b.195.00
c.204.29=(16500-12210)÷(1+5%)×5%
d.180.00
非房地产企业转让营改增以后取得的不动产
1.预缴税款=(含税总价-原价)÷(1+5%)×5%
2.申报:应纳税款=含税全价÷(1+9%)×9%-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预缴税款
2.2021 年 5 月该公司在甲市实际缴纳增值税(d)万元。
a.59.26
b.58.52
c.57.55
d.57.27=16500÷(1+9%)×9%-204.29-10÷(1+9%)×9%-1100
3.该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按发票所载金额计算扣除的金额为(b)万元。
a.14041.50
b.12650.00=11000×(1+5%×3)
c.13029.50
d.12100.00
【答案】b
【解析】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1年。本题中,2023年7月购人,2023年5月转让,视为3年。可扣除的金额=11000×(1+3×5%)=12650(万元)。
4. 关于该公司转让酒店式公寓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d)。
a.如果税务部门发现该公司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该公司应按同类房地产的评估价格作为房地产的转让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
b.购买公寓楼时支付的契税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项目予以扣除
c.购买公寓楼的贷款利息支出不得作为扣除项目扣除
d.该公司在公寓楼转让前发生的装修支出可以作为扣除项目予以扣除
【答案】d
解析:选项d:没有相关扣除规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六)
(2023年考题改编)2023年1月15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要求对其建设的w项目进行清算。该项目总建筑面积18000平方米,其中可售建筑面积17000平方米,不可售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配套设施)。该项目2023年4月通过全部工程质量验收。
2023年5月该公司开始销售w项目,截至清算前,可售建筑面积中已出售15000.80平方米。取得含税销售收入50000万元。该公司对w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经审核,w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合计824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5000万元;管理费用4000万元,销售费用4500万元,财务费用3500万元(其中利息支出3300万元,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其他相关资料:w项目所在省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10%。w项目清算前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000万元。其他各项税费均已及时足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率 2%,不考虑印花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w项目的清算比例是(b)。
a.83.33%
b.88.24%=15000.08÷17000
c.94.44%
d.100.00%
1.实际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全部金额×(已开发土地面积÷全部土地面积)×(已售房建筑面积÷全部房建筑面积)
2.清算比例=已转让房地产建筑面积÷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100%
2.w目时许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a)万元。
a.285.71=50000÷(1+5%)×5%×(7%+3%+2%)
b.310.71
c.2666.67
d.2691.67
3.许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金额(a)万元。
a.2050.70=(8240+15000)×88.24%×10%
b.2324.00
c.3937.27
d.4462.00
4.w项目清算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c)万元。
a.22843.39
b.22868.39
c.26944.79=(8240+15000)×(1+20%)×88.24%+2050.7+285.71
d.26969.79
5.w项目清算后应补缴土地增值税(b)万元。
a.5911.22
b.5922.46
c.7945.07
d.7961.32
增值额=50000÷(1+5%)-26944.79=20674.26
增值率=20674.26÷26944.79=76.73%
土地增值税=20674.26×40%-26944.79×5%-1000=5922.46万元
6.关于w项目清算,下列说法正确的有(cad)。
a.该公司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b.对该项目的清算进行审核鉴证的税务中介机构只能由主管税务机关指定
c.该公司应在收到清算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d.该公司可以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对清算项目进行审核鉴证,并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e.对于该公司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对清算项目进行审核鉴证,并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采信鉴证报告的全部内容
(七)
位于市区的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23年建造写字楼,发生的相关业务如下: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1700万元,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有关费用72.04万元。
(2)写字楼开发成本3000万元。
(3)写字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500万元(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并按项目分摊)。
(4)10月写字楼竣工验收,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将总建筑面积的90%销售,签订销售合同,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9500万元;并进行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缴纳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税金107.35万元(不含印花税、增值税)。
(5)12月将剩余10%的建筑面积打包销售,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9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该企业所在省规定,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最高限额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10月份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扣除的税金为(a)万元。
a.107.35
b.0
c.112.1
d.102.6
2.该企业10月份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扣除的开发费用为(c)万元。
a.784.05
b.568.10
c.664.74=(1700+72.04+3000)×90%×5%+500×90%
d.961.29
3.该企业10 月份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扣除项目金额合计为(d)万元。
a.6602.60
b.5788.35
c.6181.54
d.5925.89=(1700+72.04+3000)×90%+664.74+107.35+(1700+72.04+3000)×90%×20%
4.该企业10月份清算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为()万元。
a.869.22
b.1133.35
c.1120.57
d.1018.31
增值额=9500-5925.89
5.该企业打包销售房产的单位建筑面积的成本费用为(a)万元。
a.0.66=5925.89÷(10000×90%)
b.0.73
c.0.64
d.0.69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6.该企业12月打包销售房产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为(d)万元。
a.51
b.78
c.63
d.72
该企业12月打包销售房产的扣除项目金额=0.66×1000=660万元
增值额=900-600=240万元,增值率=240÷660=36.36%,适用30%税率
该企业12月打包销售房产应纳的土增税=240×30%=72万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时,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第6篇】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业务准则
疑点一:真按揭,假收入
案例7-3:某市税务机关对某房企的w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进行复核,发现w项目是采用代销方式进行销售,销售比例100%,纳税人自行申报收入20,723.16万元,纳税人的账簿记载销售费用-佣金支出6,816,948.00元,该房企是否存在少申报收入?
解析:根据销售佣金倒推收入22,723.16万元,疑似少申报收入约2000万元。通过查看企业明细账簿,发现企业有按揭贷款入账,但未发现首付款的收入记录。根据我国按揭贷款有关的法律规定,该业务处理异常,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可能存在假按揭;二是企业可能存在隐瞒首付款的情况。
税务人员到该企业合作按揭银行进行调查取证,发现银行保存有企业收取首付款收据的复印件,金额合计 550万元。企业解释是因为要替购房者办理按揭贷款,从而采取的变通措施,伪造了收据,实际并未收款。虽然从银行取得首付款收据的证据已比较有说服力,但为了让企业心服口服,税务人员又根据销售合同的信息联系了5户购房者,同时也做了询问笔录,证实了购房者在按揭贷款前就已经将首付款交付给开发商。由以上两个有利的证据资料确定了该房开企业确实是隐藏了收入,最终对2000万收入进行调增处理。
疑点二:售后回租方式销售,销售收入申报不真实
案例7-4:某市税务机关在对本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时,发现该项目商业售价与同地区同年同房源类型的平均售价相比偏低,疑似少申报收入。
解析:通过三方信息查询,发现该开发商对其开发的商铺采取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销售,开发商将房屋销售给购房者,后由开发商的关联方“b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购房者签订《商铺委托经营合同》,前三年租金收入抵顶购房款,占房屋总价的22%,开发商申报收入金额仅为房屋价款的78%。所以,需对前三年租金部分要调增收入,同时补缴相关税费。
相关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76号
苏地税规〔2012〕1号第三条第二款
疑点三:销售单价明显偏低
案例7-5:某开发项目,建设住宅楼5栋,普通住宅共300套,销售情况如下:
在上述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是否存在少申报收入的情况?
解析:
根据项目合同总额计算该项目的平均售价:
392,071,000.00元/39,892.00㎡=9,828.31(元/㎡)
平均销售价格的70%:
9,828.31(元/㎡)×70%=6,879.82(元/㎡)
2号楼销售单价为5000元/㎡的10套房源低于该项目平均售价的70%,若企业未能给出正当理由,可考虑按该项目的平均售价予以调整收入:
(9,828.31-5000)元/㎡×500㎡=2,414,155.72(元)
备注:上述案例中以低于平均售价的30%作为调整的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具体调整依据还要结合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政策。
相关参考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5〕5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的通知》(琼地税函〔2015〕917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
文章所分享案例思路,均来源于《数字税务——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实践及案例》一书,想要获取更多详细案例及讲解具体可参考本书籍。
本书基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这一难题,将我们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研究成果及多年的信息化实践经验相融合,阐述我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践行之路的探索与发现,为我国现代化税收治理体系的建立、数据治理能力的提升、税收成本的降低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书籍链接:
https://isb.h5.xeknow.com/s/4pbm8p
书籍介绍:
【第7篇】土地增值税清算开发间接费用
问:什么情况下才申报按钮才能用啊,现在是灰色不能申报?
答: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问:支付管理是必填项吗,每个模块都要录入吗?
答:支付管理里面录入的是对发票或政府类付款的银行凭证(实际的银行付款凭证,支付管理对付款进度的监督。需要录入支付管理的模块有:前期、建筑安装、基础、配套四个模块。
问:因为我们项目现在税务局走核定5%,但必须录系统,主要录收入,成本这一块就简单录一些数据,所以看看成本这一块哪个是必填项?
答:企业端的录入都是核实录入,核实的录入全部清算数据;核定只是税务端审核的时候如果不符合核实的在审核确认的时再转为核定的清算结果。
问:请教下,间接费用中有社保,能算到开发成本中扣吗?
答:属于工程部人员的可以,应提供工程人员名单和劳动合同
问:导入的时候提示增值税应该为数据值?
答:首先选择电子表格中“数据”——“分列”——“常规”点完成;最后再选中那一列,单击右键,选择“单元格格式”,设置成数值型保留两位小数。
问:我问一下我当期的土地使用税交了两个项目的,在一张银行回单上,如何录入系统?
答:实缴金额既是票面金额 ,本期缴纳金额是指一张发票承担多期或多项目的税款中,本期按比例分摊的金额。
问:导入的时候提示应税收入计算错误,增值税计算错误?
答:首先选择电子表格中“数据”——“分列”——“常规”点完成;最后再选中那一列,单击右键,选择“单元格格式”,设置成数值型保留两位小数。
问:我们没有达到清算条件,也要填写吗?
答:没有达到清算的,软件可以起到项目监控的作用,也可以方便查询和统计数据。
问:地下车位怎么添加信息,地下车位没有分单元,就是420个?
答:添加房源只选择地下部分创建房源信。息创建完成后,再在层处单击右键,设置楼层信息,在本层户数处修改房源数量即可。
问:我自己导入数据时候提示“数据库内该房屋不存在”
答:第一步房源创建,第二再导入销售
问:您好,想问一下如果10万以下的成本,是专票的话,原始凭证类型、原始凭证代码、号码、收款单位是否可以不填写呀?
答:如果专票抵扣的,不管金额大小都要填写代码、号码、收款单位
【第8篇】土地增值税申报表清算适用
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销售额是指该项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并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销售额审核的基本程序和方法:一是了解企业的清算项目的基本情况的,根据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了解该项目合同、协议及执行情况等;二是了解企业会计核算情况,评价收入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查明收入的确认原则、方法,注意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以及不同税种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三是掌握企业核算的程序,获取或编制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收入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总账、明细账及有关申报表等进行核对,正确划分预售收入与销售收入,防止影响清算数据的准确性。
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审核的要点之一可售建筑面积的审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准确地计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才能正确地将项目开发成本在已售建筑面积和未售建筑面积之间分摊,才能正确地计算项目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和应缴土地增值税额。可售建筑面积的审核,不是把实测面积报告(有的地方叫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表)上的数字简单的相加,因为有些物业,比如地下储藏室等可能没有测绘,所以拿测绘报告数字简单相加得出的结果基本上都是不正确的。可售建筑面积的审核,要结合实测面积报告、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并实施包括查看现场等必要的审核程序。
1、审核统计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信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各项建设工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项目所有的建筑业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附件上一般都会有记载,但实测面积报告上却不一定有体现,所以审核统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审核确定可售建筑面积的基础之一。
序号
证件编号
建设规模
建设项目名称
发证日期
规划建设工程明细
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建设许可证审核统计表
2、审核统计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企业一般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才能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审核统计表
序号
证件编号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发证日期
合同工期
施工合同金额、工期
面积、用途(商业、住宅、物业、地下室)
3、审核统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对外销售。审核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开发项目哪些物业已批准对外销售。
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预售许可证审核统计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预售许可证编号
预售建筑总面积
批准预售日期
备注
4、结合实测面积报告,填写可售建筑面积表。实测面积报告是由经批准的单位出具的,是进行产权登记的依据。
楼号
住宅
商铺
阁楼
储藏室
地下机动车库
地下非机动车库
地下附属用房
地下人防
公厕
物业用房
社区用房
建筑面积
可售建筑面积
实测面积报告上列示的建筑面积,按实测面积报告上的数字填入表中相关栏目;实测面积报告上没有列示的,按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记载的面积填写。
比如:1#楼实测面积报告上记载商业809.88平方米,住宅12001.35平方米,物业用房302.98平方米。这时,应该先把上述三个建筑面积分别填入项目实测面积及可售面积审核汇总表相应栏目。再将实测面积报告与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比较,发现1#楼实测面积报告比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少了地下建筑面积520平方米,这个520平方米是什么业态,可否销售,从相关证件上无法判断,就需要通过实地审核确认。一般来讲,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地下非机动车库、人防工程、物业用房、社区用房 、公厕、核心筒等作为不可销售面积,住宅、机动车库(车位)、储藏室、阁楼等作为可销售面积。
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各地规定不一样,有的地方规定必须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有的地方没有明确,尽管不能办理产权证,但不影响企业对外销售。不可销售建筑面积需要移交给相关部门或单位的,企业需提供移交的证明材料,比如物业用房、社区用房、人防工程等的移交。有的地方对于不可销售面积还要求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公共配套设施,有点地方则无此要求。不可销售建筑面积如果销售了,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作为可销售建筑面积。
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审核的要点之二销售额的审核。在销售面积确定基础上,审核收入情况时,应结合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重点审核销售明细表、房地产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关联性,以核实计税收入;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审核;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审核有无价格明显偏低情况。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审核企业按照项目设立的“预售收入备查簿”的相关内容,观察项目合同签订日期、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款确认收入日期、收入金额和成本费用的处理情况。2、确认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业务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完整,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折扣与折让的计算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重点审查给予关联方的销售折扣与折让是否合理,是否有利用销售折扣和折让转利于关联方等情况。3、审核企业对于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4审核按揭款收入有无申报纳税,有无挂在往来账,如“其他应付款”,不作销售收入申报纳税的情形。5审核纳税人以房换地,在房产移交使用时是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缴纳税款。6、审核纳税人采用“还本”方式销售商品房和以房产补偿给拆迁户时,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7、审核纳税人在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收取的价外费用,如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收益,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8审核将房地产抵债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被法院拍卖的房产,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9、审核纳税人转让在建项目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10、审核以房地产或土地作价入股投资或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或联营,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11、对纳税人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审核,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应将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实际支付的代收费用,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代收费用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且未计入房地产价格的,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第9篇】土地增值税清算税金扣除
文 金穗源商学院 王皓鹏
导语:土地增值税作为房地产企业的重头大税,备受税务机关和企业的观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应遵循四大原则。
(1)真实性原则;
(2)实际支付原则;
(3)合法有效凭证;
(4)准确合理分摊。
接下来我们就通过具体业务,聊聊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的四大原则。
part 1 真实性原则
【案例】房产企业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基础设施建设费
高山房地产公司财务资料:公司一、二期项目中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植被、石景费用高达803.50万元,占开发总成本9680.70万元的8.3%。
事实上,该公司以支付开票报酬费用为前提,诱使农民为其虚开发票金额高达308.8万元。另外虚造合同,以个人名义到税务部门开具工程发票,虚增石景费用90.45万元。
经税务检查人员核实,高山公司利用农民个人出售自产花木免税的政策,在植被、石景费用上做手脚,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扩大成本费用。经最终确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当年度以虚列植被、石景费用为手段,多列支出399.25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税额巨大。为此,税局除依法追缴其所逃税款外,并对其做出罚款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罚决定。
所以,房地产企业必须遵循真实性原则,尤其“金税三期”之后,全国发票的稽核比对,分分钟出结果,虚开已经成为历史。
【真实性原则】
即经济业务真实性。虚假的业务不可以扣除的,如:虚列成本、虚列拆迁补偿费等。接待客户在酒店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施工发生的施工成本等,都属于“实际发生”的范畴,而不论是否符合经营常规、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范围或者比例,仅仅指“业务的真实性”。
part 2 实际支付原则
实际支付,确切说是指企业资金的实际流出。如:“应付账款”出现余额,表示在某一个静态的时点,乙方提供工程发票,但是房地产企业暂时没有支付乙方的工程款。这个就属于没有“实际支付”。
在此,该原则饱受争议,在总局文件层面,仅就税金做过该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 )文件中的申报表之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就税金的扣除填报说明规定:“表第18栏至表第20栏,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所实际缴纳的税金数额(不包括增值税)填写”。
地方口径也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如《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规定,关于四项开发成本的扣除问题规定,四项成本虽能提供发票等票据,但款项未实际支付的(合理的质量保证金除外)不允许扣除。
我们翻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不难看出,《实施细则》所强调“实际支付”精神贯穿始终,因此,该原则可以称之为“无冕之王”。
part 3 合法有效的凭证
【案例】设计单位在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代开发票
山西高山房地产公司与江苏绿源广告设计公司签订项目设计合同(双方均是一般纳税人),合同总价款80万元。设计方案经双方确认后,根据合同约定,绿源广告设计公司应事先提供等额发票,随后高山公司根据发票进行请款程序,支付设计款项。绿源广告设计公司为及时拿到设计款,在高山房地产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了增值税发票,且加盖了设计单位的业务印章。高山房地产接受该发票,税前扣除是否存在风险?
分析:江苏绿源广告设计公司涉及跨地区提供应税劳务。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所以,江苏绿源广告设计公司于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代开发票,与政策规定不符。
另外,根据《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所以,江苏绿源广告设计公司加盖业务印章,同样存在违规操作。
因此,受票人房地产公司接受该发票,存在税前不予抵扣的风险。
【合法有效的凭证】
简单分为以下几类:
①、发票。简单理解为税务机关监制的各类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电费单、话费单、超市购物发票、餐饮住宿费发票等。在此要明确:发票从增值税的角度讲,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实现增值税的逐环节抵扣、逐环节传递的特点;对于其他的发票,仅仅是承载经济业务的载体而已,没有传说的中的那么神秘与重要。
②、自制凭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清单、工资表、折旧表、财务分割单、广告费分摊协议、差旅费报销单、车补、电话补贴、误餐补助等。
③、相关部门的票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工会经费票据、社保费单据、行政部门罚款单等、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等。
④、其他凭证。商业银行出具的《利息单》、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违约金收据、拆迁补偿费收据、境外的发票、赔偿费收据等。
关于法院判决书的是否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以后再表,在此不予赘述。
从土地增值税扣除的角度来讲,合法有效的凭证要与其他的扣除原则结合起来考虑。如:房地产企业“预付账款”出现余额,一般是与乙方进行了工程进度结算支付了工程款,但是乙方没有给甲方开具发票形成的。类似这种业务,尽管符合“实际发生”的原则,但是没有“合法有效的凭证”,也不予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时候扣除。
part 4 准确合理分摊
准确合理分摊,其实质是“配比原则”的延续。即:收入与扣除项目一一对应。但是,在实际的业务当中,部分费用很难做到“准确合理分摊”。比如利息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该文件明确:财务费用扣除的条件之一就是“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
其他部分省市对此做了专门规定,如:《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23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3]179号)文件规定: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按照以下顺序确定:
(一)能够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准确分摊。准确分摊是指以该房地产项目名义取得的金融机构资金,直接全部用于该项目的开发。该部分资金从取得到归还的流向清晰,没有和自有资金、企业间拆借资金等其他资金发生混合。
(二)能够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合理分摊。合理分摊是指在一个独立企业法人范围内,可以合理方法对从金融机构取得并实际用于广州市范围内开发项目的项目开发贷款资金在不同开发项目之间进行分摊。合理方法是指按照不同的开发项目占用上述项目开发贷款金额和时间(即是积数)进行合理分配。
房地产企业如果同时有多个项目,各个项目在多地开发,但是仅设置了一个“工程部”,在这种情况下,“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发生的金额就必须在各个项目之间进行“准确合理分摊”,但现实的经济业务千差万别,很难做到费用和项目之间“一一对应”。如何办理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指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穗地税函[2012]198号)规定:“开发间接费用与开发费用中的管理费用应按照有关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区分并分别核算。如划分不清的,全部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由此可见,“准确合理分摊”原则的重要性。
【第10篇】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征管成效
土地增值税的迅猛增长已逐渐成为地方税收的一个重要税种,必须严格征收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通常采取按不同类型的建筑物(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分别确定预征比例进行先预征,待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再清算,多退少补的管理办法,清算工作是整个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的终点。
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于2006年和2023年下发了有关清算工作的要求和规程,进一步要求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具体清算工作中,清算条件、时间、方式、成本的认定和归集分配等问题是清算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在此,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
一、把握清算时间及清算条件
准确把握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及清算条件是依法治税的前提。在过去的征管工作中,只明确了纳税人申报、征收、入库的时间,对清算时间、清算条件和清算方法未作具体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出台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文),明确了 “两个条件”、“两个时间”, 细化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操作步骤。
“两个条件”:其一,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即: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其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两个时间”:
其一,由纳税人进行清算的,应当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其二,由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应当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清算通知之日起90内办理清算手续。办理清算手续时,纳税人应提供清算资料和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清算审核。
针对清算的两种情形时间期限的把握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如果纳税人在90天的时限内第一次报送资料不齐全,主管税务机关应以书面的方式明确告知需补齐资料的内容及时限,时限掌握最好以30日内为限;第二,若资料齐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清算审核,这里的“一定期限”,主管税务机关也应在具体工作规范中明确,如90天。这样,既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规范税务主管机关的受理和清算时间,保证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及时,避免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延长清算时间、增大期间费用减少增值额,故意将部分尾盘滞销,迟迟不结转收入成本,导致税款不能及时足额的入库。
二、明确清算对象,加强前期管理
明确清算对象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关键环节。土地增值税是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一个开发企业有多个开发项目,一个开发项目中有不同类型的开发产品,对象的确定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清算结果,如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中又同时包括商业铺面、宾馆饭店、写字楼、车库等综合建筑物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有些开发产品是免税的(如增值率不超过20%的普通住宅),有些是应税的,因此,要针对不同类型建筑物细分清算对象。笔者认为,对于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该分别核算收入、成本等,否则免税开发产品不能享受免税政策,并从高计征土地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前期管理中,要实施按项目管理,加强辅导企业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督促企业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分配收入、成本、费用及税金,跟踪监控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开发过程中的立项、修建、销售、清算四大环节,从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到项目销售告磬清盘为止,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加强对开发项目的前期管理。
三、合理归集分配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归集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是清算工作的前提,分配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是清算工作的关键。房地产企业开发是一个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周转慢的开发过程。通常一个项目的开发从土地的取得到销售告罄需要三年以上,一般开发企业又会有多个项目的开发滚动,在这期间企业将会有不同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税金的发生,按照分项目、分期清算的要求,准确的计算出各个项目的增值额和应缴土地增值税额是清算工作的难点和目的。企业对不同项目的收入,均在帐务上是有明细,能够区分出是哪一项目、哪一类型开发产品的收入,但成本、费用上,特别是共同承担的成本、费用,很难明确区分和界定,这就需要我们认真鉴别开发成本和费用的真实合法性,并合理归集分配开发企业不同项目的成本、费用等扣除金额和同一项目不同类型开发产品的成本、费用等扣除金额。
(一)确定开发成本和费用的真实合法性
合理归集分配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前提是先需确定这些开发成本和费用的真实合法性,甄别企业有无虚列开发成本、费用现象。其开发成本、费用的列支,必须从税务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取得合法凭据。企业开发成本和费用的真实合法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一是企业在土地的取得环节是否有国土等相关部门的合法凭据,并缴纳了相关的耕地占用税或契税;
二是企业支付拆迁补偿费时是否将拆迁明细表(包括拆迁面积、户数、拆迁费用)等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帐、表、册、收据是否一致。同时,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这部分拆迁费用是否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契税;
三是企业支付建筑安装工程款时是否代扣代缴相关建安营业税收,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这一部分成本是整个开发成本除了土地之外又一相对数额较大的支出,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跟踪管理时就应注意项目的建筑招标、中标、工程结算书是否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工程总造价预算与结算是否差异过大,工程结算时土方建筑单价是否偏高,重点核实材料用量是否异常超标、人工费、机械使用费是否超出正常取费标准等情况,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是否重复计算扣除;
四是企业列支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费及开发间接费时是否真实发生的,是否以真实合法有效凭据入帐,不得预提开发间接费用;
五是企业列支开发费用利息时,是否将此列入开发成本的开发间接费用科目,企业是否是通过金融机构贷款,有无合法凭证,有无利息结算单,是否列支超过银行同期利息的数额。
(二)合理归集分配开发成本
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归集方法,分配共同的成本,即,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
具体分配方法有:
1、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这一般适用土地成本的分配。
2、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这一般适用同一项目不同类型的建筑成本分配。
3、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这一般适用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分配,特定建筑产品的成本支出分配。
4、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这一般适用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分配,特定建筑产品的成本支出分配。笔者认为,较简便又直接的归集分配方法是建筑面积法,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据此办法,就能准确的找到每个项目、每个类型建筑物(普通和非普通住宅、商业用房等)的已售部分和未售部分的开发成本,这是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开发费用的重要基数,也是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加计20%的重要基数,更是计算土地增值额的重要依据。
(三)合理归集分配开发费用
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开发费用如何计扣,是按利息加开发成本的5%,还是按开发成本的10%,主要在于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能否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并按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其与企业所得税的期间费用税前扣除是有区别的,它不能够计入开发成本,更不能作为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加计20%的扣除基数,只能计入开发费用。在计算开发费用扣除时,应注意三点。首先,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已经将开发成本完工前的利息支出进入成本的,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需要调整出来单独计算。其次,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时有两种方法。第一种,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凡能够按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扣除,最高不得超过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即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按开发成本的5%以内计算扣除。第二种,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凡不能按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开发成本10%以内计算扣除。第三,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其取得的一般性贷款的利息支出,要按照项目合理分摊,在实际操作中,如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按当期项目的收入比例将利息分摊到各项目。
四、科学确定增值额的计算方法
科学确定增值额计算方法是实现准确清算的核心。在实际清算工作中,我们遇到最多的是开发项目同时包含商业和住宅的综合楼盘,这类型项目既开发有商铺、宾馆饭店、写字楼、车库,还有住宅,住宅又有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之分,这就需要我们分别计算增值额。但分别计算增值额,税率是否应分别确定,还是合并计算增值额后确定呢?大中城市的房价高,增值额大,二级城市和县城等房价略低,增值额略小,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按照发达的大中城市状况测算确定的,二级城市和县城预征率偏高,清算后出现大量退税情况。再加之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办法各异,导致税负不公,退补税款差异大。故科学确定增值额的方法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核心。基本案例 2008年7月,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市区中心地段开发多功能商住楼一幢,开发总面积5000平方米,其中1、2层为商铺,面积2000平方米, 3、4、5层为普通住宅,面积3000平方米。商住楼销售总收入合计2300万元,其中:1、2层商铺平均售价为7000元/平方米,销售收入1400万元。普通住宅部分平均售价3000元/平方米,销售收入900万元。商住楼的土地购置成本及房屋开发成本总计16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两者之和的10%即160万元(其他费用不计)。加计开发成本的20%扣除即32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为127.65万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27.75万元(普通住宅按销售收入的0.75%,商铺按销售收入的1.5%预缴)。公司以该幢楼为成本核算对象。
方法一:普通住宅和商铺合并,以整个商住楼为单位计算土地增值税
方法二:普通住宅和商铺分别计算土地增值额,合并确定税率计征土地增值税
方法三:普通住宅和商铺分别计算土地增值额,分别确定税率计征土地增值税
五、严格掌握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其土地增值税:
一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是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是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是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是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开发企业项目核定征收时,要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笔者认为,在核定征收时,其一,核定征收率应考虑一个自由裁量的区间,对不同时间、不同类型、不同结构、不同地段、不同价格的开发产品区别对待。其二,对情节严重的纳税人,如第二种情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应从高从严的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不使用核定征收率的办法核定征收,可以考虑对其销售收入、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的核定来计算出应纳土地增值税额。其三,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的方式应保持一致。
来源:梁好财税工作室
关注公众号“工改工”加入行业群,和吴工分享交流旧改 、房产开发相关~
【第11篇】土地增值税如何清算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缴纳时间:
按满足清算条件确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项目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其中,北京市普通住宅与其他类型房地产增值额与应纳税额应该分别计算。部分省市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非普通住宅增值税与应纳税额分别计算,部分省市可选择合并单位,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细则由各省自行规定,各省土地增值税清算需遵循各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第12篇】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
一、案例引入:房地产企业转让人防车位使用权未申报土地增值税,被追征千万税款
(一)案情简介
a公司系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23年至2023年,a公司就其开发的x项目中的人防车位与业主签订《人防车位使用合同》,约定:“车位使用费总金额人民币20万元,为固定对价,不能分割,不按年限分摊”,“车位的使用期限为70年,使用期限届满,业主将车位无条件归还”,“业主不得擅自转让上述车位使用权”。
2023年12月,x市y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下称“y区稽查局”)对a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a公司销售开发产品x项目的人防车位,开发产品的竣工备案时间分别为2023年2月、2023年7月,a公司于2023年收取人防车位销售款2073万元,于2023年收取5006万元,于2023年收取人防车位销售款106万元。a公司在2023年至2023年度对上述销售人防车位的收入,按“租赁收入”结转了营业收入,造成2023年少报营业收入2071万元、2023年少报营业收入4868万元、2023年多报营业收入207万元,y区稽查局决定追缴a公司2023年、2023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并加收滞纳金。
经复议,y区国家税务局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y区稽查局作出的处理决定。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二)本案争议焦点:转让人防车位使用权收入的性质是租赁收入还是转让收入
a公司认为《人防工程车位使用合同》的性质是租赁合同,其出租人防车位的行为系“出租行为”,所取得的收入为“租赁收入”,非房地产转让收入,不需要参与土地增值税计算,在扣除项目核算时应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而y区稽查局认为a公司人防车位使用合同,从合同支付的价款、付款方式、使用期限、使用方式、权利的处分方式等条款内容上分析,本质上属于财产权利让渡合同,应视同销售车位参与清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a公司开发建成的人民防空工程车位,实行产权与使用权、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投资收益体现为a公司对人防工程车位平时使用管理,享有使用权、经营权,可以有偿出租、转让。根据《人防工程车位使用合同》约定的人防工程车位一次性支付总费用接近或者稍低于完整产权车位销售的费用、交定金后一次性支付余款的付款方式、车位约定的实际使用期限与主体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完全相同、使用方式、权利的处分方式等权利义务内容以及直接使用了“使用权转让”字眼,应当认定《人防工程车位使用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人防工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性质,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49号《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九条第(一)项“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的规定,讼争人防工程车位使用权的转让,可视同于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应当视同销售建筑物,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正确。
二、房企开发的地下车位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
不论是机械式立体车位还是普通的平面车位,地下车位均是对地下空间的利用。《民法典》物权编第345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奠定了地下车位产权的基础。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明确地下车位产权归属的专门性法律规定,这使得各地关于地下车位是否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存在争议,从而导致税收认定和处理模式出现差异。
(一)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的四种形式
1.产权归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般情况下,地下车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投资建设,如列入相关规划,则可以正常办理产权证,按照《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地下工程的权属遵从“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地下车位所有权。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故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对地下车位自营、转让和租赁等权利。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筑区划内投资建设的非人防地下车位原则上权属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
2.产权归全体业主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小区房屋时一并将地下车库(位)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业主,占用业主公共区间或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处分共有地下停车场车位的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可以从事地下车位出售、出租,但相关收入扣除成本后归业主共有。
3.产权归国家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经营
对人防车位,则适用特殊规定,不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业主自行约定。结合《人民防空法》第2条和《国防法》第40条的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人防工程改建的车位应属于国防资产,并且人防工程车位具有公共物品属性,产权应当归国家所有。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办理地下人防车位的产权证,其不能销售人防车位的所有权,而只能依据《民法典》第275条第1款等法律规定或与人防办的约定,通过使用、出租人防车位等方式获取收益。如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6条就赋予了投资者平时对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
4.产权归国家且建成后移交给相关部门
此外,部分地方对人防设施管理较为严格,在产权归国家所有的基础上,要求人防工程建成后必须无偿移交给相关部门。如《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在设置出让、划拨、租赁国有土地和以国有土地作价出资的条件时,可以明确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在建成后,移交给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
(二)地下车位应根据产权归属确定是否并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取得产权归属为标准,地下车位可分为有产权车位和无产权车位,进而可以讨论相应类型的地下车位是否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
有产权的车位即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取得不动产部门核发的产权证书的地下车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将车位出售而使受让方取得产权。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签署车位销售协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9条、第1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应计入清算收入,并予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
而无产权的车位包括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或归国家所有的车位,其是否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各地税务机关在实务操作中尚未有统一做法。海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的税务机关不考虑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取得产权,只要其签署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就应按照销售不动产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而陕西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中则明确指出,转让无产权车位使用权,不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不计入清算收入,不予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持同样土地增值税处理政策的还有贵州省、江苏省等。
因各地税收政策不一而使得投资者之间税负横向不均,资金回笼速度的差异也不利于投资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因此,对于无产权的车位,房地产开发企业首先应当确认当地税务机关是否出台过关于出租或转让地下车位永久使用权的税收政策,充分了解其政策执行口径。其次应把握所签署的协议的性质,根据协议是否实质移转地下车库所有权,确定所涉地下车库(位)能否并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
三、根据处置地下车位的不同方式确定土地增值税计征方法
地下车位的处置包括直接销售和非直接销售,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已取得产权的地下车位,应依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自不待言,但围绕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地下车位的产权、将地下车位用于出租等非直接销售情形,各地税务机关的处理则有所不同。
(一)地下车位是否作为独立的清算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中规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方法: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在“分别计算增值额”的方法未有细化规定的情形下,地方税务机关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进行二分、三分甚至是多分,并就具体业态类型的房地产分别单独核算。如“二分法”下普通住宅单独清算,其他业态则一并清算;“三分法”下则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非住宅)分别单独清算。
就参与清算的地下车位而言,其是单独作为清算单位,还是与地上房屋作为同一清算单位主要受三方面因素的影响。
一是地下车位是否取得产权。如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宁波市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甬地税二[2010]106号)中明确,对有产权且能够转让的车位、车库等,按照房地产清算类型单独清算,对没有产权或不能转让的车位、车库、车棚等,则并入主体建筑一同清算,但不并入房屋面积。
二是转让地下车位是否单独取得收入。如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 (青地税函[2009]47号)中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出售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作为非普通住房单独清算;对于未取得转让收入的情形,如附赠车库、车位,则与出售的开发产品作为同一清算单位。
三是地下车位的转让是否附随于一定房屋。如《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10〕202号)中规定的做法是,随同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按照所销售房屋的性质(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确定,与房屋作为同一清算单位;对于单独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则作为其他房地产项目单独清算。
(二)处置地下车位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
对于地下车库的处理,不同省份、不同情形的规定亦有不同。
1.出售地下车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地下车位,是否确认其收入和扣除项目因地下车位是否取得产权而有不同。对于两证齐全、可有偿转让的地下车位,清算时,转让所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并允许其成本费用按照对应配比原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但对于无产权的地下车位,部分税务机关认为不应当将转让所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其成本费用也不允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如辽宁、常州等。以人防设施为例,部分税务机关也允许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加以利用的、按政府规定建造的地下人防设施,在扣除成本、费用的同时,确认其取得的收入,如湖北。
2.出租地下车位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只出租地下车位的行为,因为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不确认相关收入,也不予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
3.名为出租实为出售地下车位
名为出租实为出售地下车位,实质上永久移转了地下车位使用权,具体包括转让永久使用权、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实现以租代售等形式。按照《民法典》第705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那么,通过租赁合同设立的地下车库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保护的期限不超过20年。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以租代售实质转让了车位的使用权和处分权,应当视同销售。而部分法院则认为,由于车位未取得产权,地下车位使用权的移转不涉及所有权转移,应当判定为租赁。
从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2月11日在官方网站上对地下车位销售问题的答复内容来看,以转让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对取得销售收入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在税收定性和税务处理上,各地税务机关依然存在认识差异:一些税务机关认为,出租使用期限与建造商品房同等期限的,应按规定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合理计算分摊的相关成本、费用,如湖北、天津等;一些税务机关则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转让无产权地下车位的永久使用权、无固定期限或与房屋同期限让渡使用权等形式,一次性收取固定年限使用费,其实质并未发生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除原已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作收入处理情形外,该收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不计入清算后继续销售收入,也不计入销售面积扣除成本费用,如常州、西安等。
4.将地下车位分配给股东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3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有销售同类房地产的,按照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认其收入,否则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认其收入。
5.地下车位建成后归全体业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4条第三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可见,允许计入公共配套设施的地下车位,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第(二)项,公共配套设施费是指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有偿转让”地下车位的,无需确认相关收入。
6.地下车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相关部门
同理,允许计入公共配套设施的地下车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对于利用地下人防设施作为车库(位)的,常州市税务局明确答复如下:对已有相关移交规定的地级市,若房开企业将建成后的人防设施按规定移交给人防部门的,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允许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无相关移交规定的地级市,因地下人防设施始终由房开企业使用、收益,不属于转让,也不符合第四条第三条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业性社会公共事业的规定,不扣除相关成本和费用。同时,作为公共配套设施使用的车库(位),按规定是不得转让的。若建成后移交给物业公司管理的,其收入已含在房价中,准予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若房开企业建成后未移交给物业管理,而是以自身名义出租给业主使用的,无论租赁期为多少年,不确认相关收入,不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三)地下车位开发成本能否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第(六)项的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其中,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在纳税人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基础上,如果地下车位能被认定为公共配套设施(如果地下人防车位能够办理移交手续,则税务上存在认定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可能性较大),则其开发成本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四、风险提示
由于各地税务机关在税收认定和处理模式上存在差异,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处置地下车位的行为时面临超出土地增值税扣除的成本范围进行扣除从而少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税务风险。
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的成本范围做出了详细规定。房地产企业将人防设施改造成车库的改造成本和非人防设施改造成无产权车库的建设成本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将不当扩大开发成本,造成少缴纳土地增值税,可能引起漏税的责任追究。
因此,企业应当明确落实当地关于地下车位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避免因政策理解不到位而少缴土地增值税。
【第13篇】土地增值税尾盘销售清算申报表
文|金穗源商学院 张健
一、尾盘销售清算计算及纳税期限
(一)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根据文件规定,清算后尾房销售或转让时,扣除项目金额=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当期销售面积。
(二)清算后尾盘销售的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及申报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尾房销售时填报《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明细表》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
二、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关于清算后尾盘土地增值税的缴纳,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以国税发[2006]187号为主导,按清算时“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计算;另一种是以大连、广西、湖北等政策为代表,即尾盘销售可申请二次清算。诚然,清算方法不同,造成的土地增值税缴纳税金也不一样。
【案例】
金穗源房地产公司2023年开发20万平米商业楼,2023年工程全部竣工,截止到2023年6月共销售19万平米,销售收入为133000万,符合清算条件,清算时开发成本是62400万。另有500万成本没有取得合法票据,清算后取得。清算后该房地产公司又将余下1万平米房屋分2次销售,2023年5月销售4000平米,销售收入为2760万,2023年7月销售6000平米,销售收入为4080万,计算该单位清算时、清算后各应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忽略税金及附加)
(一)完工清算土地增值税的缴纳
①按照政策规定,案例中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清算时房屋销售率达到95%,符合清算条件,则土地增值税计算:
清算时应缴土地增值税:
1.清算时收入=133000万元
2.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额=62400×95%×130%=77064(万元)
3.增值额=133000-77064=55936(万元)
4.增值率=55936÷77064=72.58%
适用于第二档税率
5.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5936×40%-77064×5%=22374.4-3853.2=18521.2(万元)
②清算后转让房地产应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计算过程如下:
1.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77064÷190000=0.4056(万元/平米)
2.2023年5月扣除项目总额=0.4056×4000=1622.4(万元)
3.2023年5月增值率=(2760-1622.4)÷1622.4=1137.6÷1622.4=70.12%
4.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137.6×40%-1622.4×5%=455.04-81.12=373.92(万元)
5.2023年7月扣除项目总额=0.4056×6000=2433.6(万元)
6.2023年7月增值率=(4080-2433.6)÷2433.6=1646.4÷2433.6=67.65%
7.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646.4×40%-2433.6×5%=658.56-121.68=536.88(万元)
(二)二次清算的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计算
①清算时,土地增值税计算过程同上。
②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应纳税额:
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200号)
在清算期间和清算后取得的转让房地产收入、发生成本、费用处理:
在“清算工作结束”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于每年12月份调整清算结论:
a.已清算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又发生成本、费用的;
b.纳税人取得清算时尚未取得的扣除项目相关凭证的;
c.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可以调整清算结论的其他情况。
2.《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44号)
关于房地产项目销售85%进行清算后再发生成本费用的,其成本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房地产项目销售尚未结束前已清算,其后继续发生收支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成本和费用的,可在项目销售结束之后据实进行重新调整。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3.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地税发[2013]44号、2023年3月20日、本文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二次清算问题
纳税人达到清算条件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继续支付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支出,可申请二次清算,但必须是所有成本、费用均已全部发生完毕。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调整扣除项目金额并调整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二次清算后,纳税人不得再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按照上述政策规定,案例中调整后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计算:
1.销售收入=133000+2760+4080=139840(万元)
2.开发成本=62400+500=62900(万元)
3.扣除项目总额=62900×130%=81770(万元)
4.增值率=(139840-81770)÷81770=58070÷81770=71.02%
5.调整后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8070×40%-81770×5%=19139.5(万元)
至此,两种方法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数额差异为=(18521.2+373.92+536.88)-19139.5=19432-19139.5=292.5(万元)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清算方法不同,计算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也迥然不同。纳税人务必在确认当地清算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合理清算,避免由此给企业带来沉重税负。
【第14篇】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
按照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由财务人员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这只是满足清算的条件之一。如果另外两个条件也满足其中一个,也可以进行清算。但相应的财务人员需在符合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相应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相关手续。
这过程中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申报表填写就是需要我们认真处理的。多数房地产会计感觉这项工作难度大!现在发现一上海女会计,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系统,可自动计算申报表!
一共是涉及了101个申报表填写,一起看看吧!
(看文末抱走)
全自动excel土地增值税清算系统(含101个申报表)
一、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二、土地增值税测算表
三、土地增值税涉及的101个申报表的填写样式展示
3.1、项目备案表格式
项目备案表填表说明书
3.2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操作格式
3.3填报与收入相关的面积明细申报表格式
3.4、填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及成本结转明细申报表
3.5
……受到篇幅限制,剩下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的填写格式和说明就不这里一一展示了。
【第15篇】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案
点击关注“税小课”,获取最实用的财税知识。
全面营改增至今已逾两年,一些房地产新项目也陆续进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期。营改增给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带来了很大的变化,然而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部分税务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对这种变化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政策的理解上还存在一些误区。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的确认
(一)预售阶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阶段应按预收款预缴增值税。在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简易计税情况下,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1+税率或征收率)]×3%。
(二)现房销售阶段。现房销售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土地增值税在清算前依然属于预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文件规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在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一般计税情况下的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分别为: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预征土地增值税计征依据=价税合计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价税合计÷(1+5%)]×5%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预征土地增值税计征依据=价税合计 -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价税合计 - 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税费时的注意要点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文件规定,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在执行这一规定时,需要注意两点:
1.如果项目的增值税实际税负率超过预征率,那么该项目实际负担的附加税费相应也会超过预缴增值税时缴纳的附加税费。在此情况下,据实扣除附加税费对企业是有利。企业最好对增值税按项目设置辅助账核算,从而可以准确计算附加税费。反之,如果项目增值税实际税负率低于预征率,则按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附加税费扣除对企业更有利。
2.如果企业发生现房销售且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附加税费,其缴纳的增值税所对应的附加税费如何扣除?由于此种情形70号公告没有明确。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税务机关会秉承一贯原则,参照预缴增值税时的规定允许扣除。但从完善执法依据的角度,还是希望上级机关能对此予以明确。
(二)印花税的扣除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项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又作出了例外规定,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因此,将印花税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房地产开发费用又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要求,全面试行营改增后,将“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将原在管理费用(税金)中核算的印花税纳入 “税金及附加”科目中核算。新会计制度出台后印花税如何扣除?一些税务人员对此有不同认识。笔者认为,财税字〔1995〕48号文件当时对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不单独扣除印花税的规定,基于当时的上位法(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现在会计制度进行了修订,文件的相关规定理应作出相应的调整。
来源:税海无涯苦作舟
【第16篇】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
如何快速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这份土地增值税清算系统请收好!土地增值税清算表
目录:21项基础数据录入表、66项土地增值税审核表、14项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编表说明:1)此套土地增值税清算表格,将左边《基础数据录入表》栏中所有表格的数据录入后,自动计算各类型房产的土地增值税;2)此套表中的利息支出按5%计算,如果根据规定利息支出按实际借款利息扣除,请手工填写;3)此套表中的税费扣除,请按据实计算扣除填写;
基础数据录入表
企业基本情况表:
面积及销售情况表:
成本分摊面积计算表:
结果核对表:
土地增值税审核表
土地增值税纳税鉴证表:
房地产转让收入鉴证表:
扣除项目汇总表: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鉴证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鉴证表:
前期工程费鉴证表:
建筑安装工程费鉴证表:
基础设施费鉴证表:
公共配套设施费鉴证表:
开发间接费用鉴证表: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鉴证表: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好了,篇幅有限,剩余内容就不再一一展示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