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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规定(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45

【导语】增值税规定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增值税规定,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增值税规定(16篇)

【第1篇】增值税规定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以下13%货物易于农产品等9%货物相混淆: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13、饲料添加剂。

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税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主要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

(1)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3.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

4.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邮政服务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1.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函件,是指信函、印刷品、邮资封片卡、无名址函件和邮政小包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2.邮政特殊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3.其他邮政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三)电信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1.基础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2.增值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注: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注: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注:“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财税〔2016〕140号)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3.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注: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注: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财税〔2016〕140号)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1)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3)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前后,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4)专业技术服务,是指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活动。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网站内容维护、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信息安全服务、在线杀毒、虚拟主机等业务活动。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物流信息管理、经营信息管理和呼叫中心等服务的活动。

(5)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

3.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2)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鉴定、评估、认证、检索服务。

(3)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4)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注: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

4.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1)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境内航行或者在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培训、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航空气象探测、航空海洋监测、航空科学实验等。

(2)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3)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提供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等业务活动。

(4)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5)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6)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7)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1)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6.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7.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4)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9.其他现代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注: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注: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注: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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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

(一)征收率5%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财税〔2016〕36号附件2)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财税〔2016〕36号附件2)

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财税〔2016〕36号附件2)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财税〔2016〕36号附件2)

5.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47号)

6.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财税〔2016〕68号)

(二)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

(三)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1.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涉及个人出租住房的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5%)

应纳税额=销售额×1.5%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2.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依据:《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四)按1%征收率征收

自202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应纳税额=销售额×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二、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

(一)5%征收率

1.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2.销售、出租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财税〔2016〕68号、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4.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

5.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

6.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

7.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 ,财税〔2016〕68号)

8.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

9.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

(二)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三)3%征收率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11.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12.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1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1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7.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18.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

22.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2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4.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5.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26.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27.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8.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财税〔2016〕36号附件2)

29.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23年11号)

30.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1.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32.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33.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34.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8〕97号)

35.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7号)

36.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四)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6.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五)减按0.5%征收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三、应当适用(非可选择)简易计税

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4.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5.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6.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增值税预征率目前共有4档,1%,2%,3%和5%。

序号

税目

预征率

一般计税

简易计税

1

销售建筑服务

2%

3%

2

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

3%

3%

3

不动产经营租赁,其中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5%)×1.5%

3%

5%/1.5%

4

销售不动产

5%

5%

5

自202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1%

理解记忆:

1、预征率有2%、3%、5%、1.5%、1%五档,还有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征收率仍是5%,理解:营业税政策平移)。

2、简易计税预征率与征收率基本一致(除了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外是按预收款计算按3%)(理解:保证原有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影响)

3、销售不动产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的预征率相同。

4、一般计税的预征率,除了转让不动产以前由地税代征时不好区分一般计税与简易所以用了5%,其余的是3%和2%(理解:建筑服务设的低是为了避免因在建筑服务地大量超缴,机构所在地出现留抵,占压纳税人资金)

5、计算公式:一般情况下,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税率/征收率)×预征率

例外情况:

(1)销售不动产不论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均按5%征收率进行换算,即预缴时都是:(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5%)×5%。(理解:转让不动产由于当时是原地税代征,纳税人身份由原国税掌握,无法区分是不是一般纳税人)

(2)房地产销售的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征收率)×3%;(理解:延续营业税的操作方法,收到预收款后直接乘以3%计算应预缴税款,但现在可以换算成不含税价,减轻了房地产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3)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4)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5%)×1.5%;(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5)除其他个人外,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建筑服务税务机关发生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理解: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直接申报纳税即可,不需要预缴税款。(理解:公路很长,可能跨好几个县(市、区)甚至跨省。)

(7)自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应预缴增值税款=销售额×1%。

6、预缴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公式中简称可扣除):

(1)转让不动产: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可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只要不是自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在预缴时都可扣除;

(2)个人转让住房: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地区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可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其他地区免征增值税。

(3)跨县市建筑: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在预缴时都可扣除。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8、《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规定:“分支机构预征。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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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增值税抵扣规定

增值税,又变了!国家新宣布:全面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另外,2023年最新最全的税率表及抵扣攻略也给你准备好了!全部打印出来学习,先看重点:

1、增值税,又变了!国家刚通知:全面延续执行!

2、详解增值税加计抵减和加计扣除

3、最新!最全!增值税抵扣攻略!

4、增值税最新税率表

1、增值税,又变了!国家宣布:全面延续执行!

2023年7月2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深入落实餐饮、零售等困难行业扶持政策,全面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确保应享尽享,帮扶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支撑消费。广州柏图财税怎么样

由此意味着,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在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后,还将继续延续执行。

1、什么是加计抵减?

加计抵减是指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一定的比例,抵减应纳税额。

项目

加计抵减10%政策

加计抵减15%政策

适用对象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①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②

执行期限

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执行期限延长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计算公式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注①: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广州柏图财税怎么样

注②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2、享受加计抵减政策须满足什么条件?

(1)加计抵减10%政策适用条件

享受主体

项目

2023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2023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销售额比重计算区间

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

政策适用条件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政策适用时间

自2023年4月1日起适用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

计算公式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2)加计抵减15%政策适用条件

享受主体

项目

2023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2023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销售额比重计算区间

2023年10月至2023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

政策适用条件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政策适用时间

自2023年10月1日起适用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

计算公式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小提示: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3、加计抵减额怎么计算?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特别注意:

(1)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广州柏图财税怎么样

(3)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4)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5)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4、应纳税额的抵扣如何处理?

类型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

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且>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且<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抵减应纳税额至0

未抵减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贴士:

1.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2.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5、会计处理

实际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其他收益(加计抵减的金额)

小贴士:

1.增值税加计抵减形成的收益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广州柏图财税怎么样

2.年应纳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的小型微利企业,若增值税加计抵减形成的收益计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可能导致企业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而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2、加计抵减与加计扣除不一样,会计千万不要弄错了!

有会计总是将加计抵减和加计扣除搞混,我们给大家做了一个对比图,供大家参考:

项目

加计抵减政策

加计扣除政策

适用范围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

加计抵减15%政策,仅适用于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的一般纳税人

加计标的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当期领用农产品的金额

抵减/扣除标的

应纳税额

进项税额

加计比例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15%)

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当期领用农产品金额的1%

适用期间

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①

未规定期限

其他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注①:2023年7月2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全面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加计抵减适用期间将延长。

3、2022增值税进项抵扣手册

增值税政策层出不穷,进项税扣除凭证种类又非常繁杂,送你一份最新最全的抵扣攻略,从此进项税抵扣不求人!

一、判断是不是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上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只有一般纳税人会涉及到进项税的抵扣问题。广州柏图财税怎么样

因为,一般纳税人根据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增值税,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计算增值税,不涉及进项税的问题。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

(1)一般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为了征管的要求,税局一般要求不得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票,以防止形成滞留票。但实务中小规模纳税人也可能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真的收到了,也没有必要一定退回重开,全部计入成本费用即可。

二、判断扣税凭证是否合法合规

1、抵扣凭证的类型应合法合规

发生增值税交易的我们会收到不同类型的凭证,但其中只有一部分是合法合规的抵扣凭证。

除了最常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最近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定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通行费等取得合法合规的凭证也可以抵扣进项税,具体的发票类型包含以下几种:

这里有3个重点需要强调一下:

(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2)旅客运输的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而纸质普通发票不能抵扣。

(3)现在乘火车多数情况下取得电子客票,报销抵扣需要打印纸质车票,且只能打印一次,一旦遗失,即使有复印件也不能抵扣进项税。

2、抵扣凭证的开具应该规范

抵扣凭证是否开具规范,主要检查以下4点:

(1)是否与真实的交易相符,没有涉及虚开发票;

(2)字迹清晰,不得压线、错格广州柏图财税怎么样

(3)发票专用章齐全(目前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

(4)备注栏完整

关于发票的备注栏,实务中频频出现备注栏缺失导致大额进项税不允许抵扣的情况,会计收到6种发票要注意备注栏信息是否齐全。

到底是哪6种发票?一张表格说清楚。

业务

备注栏填写规定

政策依据

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第三章第一节第一条

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第三章第二节第一条

出租不动产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

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发票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第三章第三节第三条第一款

货物运输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第一条

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第三条第(三)项

预付卡业务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业务: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三条第(四)项、第四条第(四)项;《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第三章第八节第六条

差额征税

纳税人或者税务机关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项;《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第三章第八节第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第三条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代办退税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或子系统时,应在开具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相应的登记证书软件产品名称。未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的纳税人,不能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应在发票清单中注明。

软件产品名称在开票中需要缩写的,可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全称,在货物品名栏目使用缩写。但一种软件产品名称只能使用一个固定的缩写。

2、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登记证书一致的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

3、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具发票时,可在发票备注栏分别注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未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的纳税人,不能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可在发票清单中注明。

(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9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二)项第3点

注意,认证期限有新规定了。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广州柏图财税怎么样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啦,会计们再也不用担心发票过期了~

三、判断是用于可抵扣进项税的项目

会计收到发票,要思考一下它的用途是什么,因为税法中明确规定了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几种情形,只有不属于这些项目,才可以抵扣进项税。

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所有情形下图全部涵盖了,一起学习一下吧~

对于以上项目,也要分三种情况考虑:

(1)在购入当期就不能抵扣,全部计入相应成本费用。

例如外购礼品用于员工福利取得普通发票的,在当期直接都计入费用。

(2)在购入当期就不能抵扣,但取得专用发票的,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例如外购礼品用于员工福利取得专用发票的,为了防止滞留票的产生,需要先认证抵扣,再做进项税转出。

(3)在购入当期进项税已抵扣,后期用于不允许抵扣的项目时,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四、抵扣实操

完成了前面3步,判断出一项支出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后,接下来就需要进行勾选确认、计算税额、纳税申报等抵扣实操。

不同凭证的抵扣方法:

1、增值税专用发票广州柏图财税怎么样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了,机动车发票又有新变化

自2023年7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传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发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会自动打印“机动车”标识。

注意:销售机动车开具蓝字发票后,该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将自动流转并归属受票方,因此销售方对同一辆车不能同时开具多张蓝字发票。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广州柏图财税怎么样

5、通行费发票

以下两种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

(1)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指的是征税发票,左上角显示“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注意:如果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则此类通行费发票不允许抵扣。

(2)桥、闸通行费发票

如何申报抵扣?

6、国内旅客运输的普通发票

以下4类票据可以抵扣进项税

如何申报抵扣?

注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暑公告2023年第39号文规定,以上票据可以抵扣,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报销人员: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或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为非雇员人员报销的不允许抵扣。

2)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国际的(包括港澳台)不可以;

3)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不允许抵扣。

7、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1)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由收购方向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发票。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

如何申报抵扣?

(2)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注意:纳税人在开具时税率应当选择“免税”,而不是“0%”,虽然免税和零税率都不征增值税,但两者的意义不同,纳税人要注意两者的区别。

【第3篇】土地增值税预缴的规定

预征土地增值税是在还没有正确计算出房地产项目增值率的情况下,为确保税款平稳,均匀的流入国库,而采取的预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办法。

一、预缴土地增值税计征依据。

营改增以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这相对于营改增之前来说,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以及预征的计税依据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政策,有很多人理解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一般计税方法下,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 9%)*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简易计税方法下,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 5%)*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采取简易计税,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理解是没有问题,问题在于一般计税。

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其转让房地产销项税额=销售额*9%=[(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 9%)]*9%=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9%)*9%-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 9%)*9%,即转让房地产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土地价款抵减的增值税额。

因此,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其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9%)*9%-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 9%)*9%]。相应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预缴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1 增值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显然,一般计税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要进行换算,换算计算过程之复杂,而并非按9%直接简单换算不含税收入。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虽然计算简化了些,但对简易计税的项目,预交的税款比正常计算的方法下要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可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计算,是有选择性的,对简易计税项目来说,完全可以选择按不含税收入作为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并且预缴的土地增值还少一些。但在实务中,个别省市实行一刀切,要求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实务操作中,部分纳税人对“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含增值税收入”理解有误,直接采用“应预征土增税额=预收款/(1 增值税税率)*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计算公式,计算应预征土地增值税税款,导致税款预缴不足,由此容易引发税务风险。

二、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预缴土地增值税,在未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情况先行预缴,待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多退少补。一般来说,预缴土地增值税期间并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因此,预缴土地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的借方,待开发项目达到完工条件,相应的收入及成本结转损益时,将土地增值税转入“税金及附加”。但有的企业在预交土地增值税的同时就将其转入“税金及附加”,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和收入成本的配比原则。还有的企业在预交土地增值税的同时将其转入“预付账款或待摊费用—待转土地增值税”,在符合完工条件时再转入“税金及附加”。我们认为这样处理“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期末余额更能准确反映土地增值税在项目未完工时应该预交的金额,更能反映出期末资产负债状况的合理性和公允性。所以,我们更倾向于这种会计处理方式。

三、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清算前,按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属于房地产企业发生的税金。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可在预缴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金及附加的扣除是收付实现制的体现,而在会计上,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有的企业将预缴的土地增值税直接计入了“税金及附加”,并于当期结转。

四、预缴土地增值税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

2023年3号公告的最新口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 4 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明确: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扣除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后的金额,在此行填报。”换句话说,让房企困惑多年的所得税预缴项目扣除问题此次终于得到了明确规范,房企所得税月(季)报扣除项目口径也终于与年报口径保持了一致。口径明确了在预缴所得税环节可以扣除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这是继去年申报表口径允许这个栏次填写负数后又一实操口径的明确。按照收入成本配比原则,预缴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以及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也就不能直接计入税金及附加计算当期损益,我们一般都是预缴时候直接计入应交税费借方。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均可调整,即便在转回时是负数也是正常的。

但是,如果企业直接按实际缴纳的税金及附加计入损益并结转,也就是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存在当期实际缴纳且未计入损益的税金及附加了。那么这种会计处理下,当期缴纳的税费已然计入了利润表,预缴时候就体现在利润总额扣除了,就不需要在“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和“转回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行填列。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后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等文规定,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后计算企业所得税退税,应当以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

举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23年1月开始开发某房地产项目,2023年10月项目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12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整个项目共缴纳土地增值税1100万元,其中2023年—2023年预缴土地增值税分别为240万元、300万元、60万元;2023年清算后补缴土地增值税500万元。2023年—2023年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总计30000万元,各年度分别为12000万元、15000、3000万元,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分别为45万元、310万元、0万元。该企业2023年度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 企业没有后续开发项目,拟申请退税。具体计算如下:

首先,计算年度应分摊土地增值税:

2023年应分摊土地增值税 : 1100*(12000/30000)=440万元

2023年应分摊土地增值税:1100*(15000/30000)=550万元

2023年应分摊土地增值税:1100*(3000/30000)=110万元

其次分年计算应退企业所得税:

2023年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240-440=-200(万元)应退企业所得税200 × 25% = 50(万元), 2023年仅交纳企业所得税45万元,小于50万元,只能申请退税45万元。剩余的5万元所得税对应的所得额20万元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

2023年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300-550=-250(万元),加上2023年转来的亏损20万元,2023年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共为:250 20=270(万元),应退所得税额=270×25%=67.5(万元),2023年缴纳企业所得税310万元,大于67.5万元,67.5万元可全额申请退税。

2023年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60 500-110=450万元,调整前,2023年度亏损400万元,调整后,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00 450=50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0*25%=12.5万元。

该企业应申请退税合计:45 67.5 - 12.5 = 100万元

作者​:纪宏奎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第4篇】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

抵扣进项税额是什么意思?抵扣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原辅材料、销售产品发生的税额后,在计算应缴税额时,在销项增值税中应减去的进项增值税额,简称进项税。购进货物时所发生的税金,可以和销项税抵,如进项税多可做为留抵税,用于以后月份抵,若销项税多则应向税务部门交纳税款。所谓进项税和销项税是指增值税的进项和销项税。增值税是国家就增值额征的一种税。

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什么意思? 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原辅材料、销售产品发生的税额后,在计算应缴税额时,在销项增值税中应减去的进项增值税额,简称进项税。 增值税进项税额并非可以全额抵扣,是否可以抵扣需视情而论。随着“营改增”试点扩围工作的逐步推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相关企业在增值税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环节存在着税政不够完善,理解不够清晰,抵扣不够准确,操作不够规范,由此造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时,存在发票开具内容不规范,原始资料不齐全,扣税凭证不合法等一系列问题,从而使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确定性增大。 进项税就是购进货物时所发生的税金,可以和销项税抵,如进项税多可做为留抵税,用于以后月份抵,若销项税多则应向税务部门交纳税款. 所谓进项税和销项税是指增值税的进项和销项税。增值税是国家就增值额征的一种税。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什么意思? 交增值税,是用销项减去进项。抵扣进项,就是少交增值税款,对于企业来说,进项税就是现金。不得抵扣进项税,例如把买来的原料用在了建厂房上(非增值税用途),税法不认可企业的使用,税法认为原料应该用来生产产品的,不让企业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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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一)联次和开具

基本联次为三联:记账联(销售方)、抵扣联、发票联(购买方);

(二)专用发票的领购: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 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三)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规定。

税务机关为符合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发票票种

最高开票限额

每月最高领用数量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超过 10 万元

不超过 25 份

增值税普通发票

不超过 10 万元

不超过 50 份

(四)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可开具。

2. 一般纳税人 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情形

(1) 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 消费者个人;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 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 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2) 销售 免税货物;

(五)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 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2.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 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处理:

(1)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2)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扣税凭证:

如: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等。

(3) 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 已经申报抵扣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2.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管理

(1)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①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 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③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⑤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 70%(含)以上的;

(2)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 累计超过 5 万元的。

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 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 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 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3) 影响消费税抵扣。

(4) 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核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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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增值税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3%,9%,6%,0%。下面我们分别说一下各档税率适用的情况。

13%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下列适用9%的货物之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9%

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膜、农机;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6%

销售服务(除销售适用9%的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跨境销售规定范围内的服务外)、无形资产(除转让土地使用权、跨境销售规定范围内的无形资产外)。

0%

纳税人出口货物,以及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重点强调以下货物适用13%的税率: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2.各种蔬菜罐头。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span>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第7篇】增值税免税规定

在我们固有的概念里,免税的业务是不能开专票的。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财税〔2016〕36号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大概意思就是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能开专票。

但是,凡事有特例。比如在税务总局发布的退税减税降费操作指南里,就有一个小规模纳税人在开具机动车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选择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答疑。具体如下:

你看,免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字眼赫然在目。为什么会有免税的增值税专票?估计很多人搞不明白。其实,这是增值税3%免税政策跟机动车发票政策碰到一起,产生的一个特殊情况。

根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3年第23号),2023年7月1日起,机动车发票都必须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开具。你开机动车发票,要不就在系统里开左上角有机动车字样的增值税专票(机动车生产企业卖给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时开具),要不就在系统里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卖给消费者时开具)。

注意,系统里并没有机动车普通发票的选项。所以,如果小规模销售企业既要享受免税优惠,又要开机动车发票的时候,就产生了机动车免税专票了。

也因此,这种情形并不是普遍的,只是一个特殊的存在。如果恰好企业适用这种情形,可以放心开免税的增值税专票。

如果企业不符合本文所说的情形,那么如果想开专票,则必须放弃免税,并开具征收率为3%的专票。

恰逢7月征期,在这里再延伸一点,讲一下如果业务中既开了免税发票,又开了3%专票,如何申报的问题。我们用个简单的例子给大家进行说明:

某公司,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月-6月(二季度)期间开了80万的免税发票,同时还放弃了免税优惠开了20.6万的专票,征收率为3%。那么该公司二季度只需交专票的税款,合计0.6万,具体如下表所示:

具体申报表填写上,开的专票要到专票栏次填写,开的免税普票则填到免税栏次即可。如果免税销售额超过月度15万(季度45万),免税的全部销售额填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具体申报表填写如下:

【第8篇】增值税汇总缴纳规定

相关规定:

苏国税发【2007】第128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是指经有权国税机关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区域内的管理机构)汇总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增值税应税事项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或缴纳增值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申请在省内跨市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省局审批。申请在市内跨县(市)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报省辖市局审批(涉及地方财政利益调整的,报省局会省财政厅审批)。”

增值税汇总纳税申请需要符合什么情况?

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申请报告必须包含以下内容,其他信息按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报送。

(1)企业基本情况及全省总分机构情况,列入《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清册》内的相关机构是否为总机构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

(2)企业财务会计、税务管理制度情况;财务、会计软件使用情况;企业的经营管理内控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

(3)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配套管理软件是否能够达到总机构对分支机构全面监管的程度;

(4)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固定资产、存货等是否在总机构账册或报表中进行反映和记载;

(5)总机构前三年是否有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或偷、骗税行为(主要指在国税申报纳税情况);

(6)拟申请汇总纳税的理由及申报和分配税款模式。

【第9篇】成品油经销企业增值税发票规定

广大成品油经销企业请注意,如果您还没有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录入期初库存数据的,请尽快录入!期初数据录入功能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0日24时!请各位成品油经销企业奔走相告!尽快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第四条明确规定: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23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23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第10篇】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有关规定

一、税法中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范围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即《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即《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其中,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包括: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即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二、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在任何条件下均不得抵扣。

《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按照“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公式计算当期应纳税额。“进项税”是针对一般纳税人的特有概念,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在符合《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在任何条件下均不允许抵扣。

《条例》规定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只要这些单位和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了货物,就应该按照17%或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与已纳增值税是否抵扣无关。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是针对一般纳税人而言的,既一般纳税人因进口设备等货物而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在符合《增值税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抵扣当期应纳的销项税。

《条例》中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包括:(一)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无形资产、不动产也可抵扣

什么是无形资产?什么是不动产?国税发[1993]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着作权、转让商誉。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四、一般纳税人购进的下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

财税(1993)38号文件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修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国税发[2005]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一般纳税人兼营减税、免税规定的项目时,应分别核算,如没有分别核算的,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应对该项目征收增值税。

因维修固定资产而购进材料的进项税,应按照该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否抵扣的原则处理,固定资产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固定资产和维修材料,其进项说均可在销项税中抵扣。相反,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其进项说均不能在销项税中抵扣。

一般纳税人因增值税应税项目购入设备,该设备安装所发生的土建工程,其水泥等建材产品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2、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就没有销项税,因此该农业生产者因生产自产农产品而购进固定资产的其进项税不能抵扣。

2)纳税人经营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由于经营的产品免税,因此因经营该产品而购进固定资产的其进项税不能抵扣。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个人销售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也就是说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固定资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4)一般纳税人兼营免征增值税项目,应分开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如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图书印刷业务,兼营古旧图书收购,2023年为扩大图书收购购买了一部货车(有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确的税务处理应为:如果甲公司将印刷和古旧图书收购分开核算时,古旧图书免税,所以该货车进项税就不能抵扣;如果不能分开核算,销售古旧图书就应该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同时根据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该货车的进项税就可以抵扣。

3、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

一般纳税人将购进的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比如,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10日为住宿员工每人购进了一台电视(有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电视的进项税就不能抵扣。

4、购进的发生了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

非正常损失是指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抵扣进项税,实际上等于少交增值税,非正常损失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国家不应买单,因此指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的固定资产发生了非正常损失,如果没有抵扣就应该将进项税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已经抵扣了进项税,进项税应该转出来。需要指出的是,固定资产的价值采取分期摊销的办法,因此进项税是按原购进时的金额转出,还是按净值转出,新《增值税条例》没有明确,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可以按净值和适用的税率转出。

另外,设备等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是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在产品、产成品发生了非正常损失,现行税法规定该产品耗用的材料进项税应该转出,同理该产品耗用的机器折旧也应该转出。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属于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

《消费税暂行条例》将小汽车分为乘用车和中型商务用车两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33号《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指出:“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从财税(2006)33号文件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购入23座的以下的小汽车,其进项税均不能抵扣,其中9座以下属于乘用车,10-23座属于中型商务用车。

小汽车耗用的油品、维修用的材料,其进项税不能抵扣。

四、增值税纳税人自制设备使用本企业产品问题

设备的取得方式主要外购和自制两种方式。自制设备的用途不同,会导致不同的税务结果:

一是自制设备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在制作设备领用本企业自产的产品时,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发生此类行为,应该将自产产品应纳的销项税计入自制设备成本。

二是自制设备用于增值税项目,在制作设备领用本企业自产的产品时,就不是视同自产产品销售行为,比如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4日将价值23.4万元自产的五金材料,用于制造本企业生产用机器设备,如果视同销售该批材料销项税为23.4÷(1+17%)×17%=3.4万元,但这3.4万元税可以作为制作设备的进项税抵扣,没有意义。

三是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不动产和开发无形资产的,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发生此类行为,应该将自产产品应纳的销项税计入资产成本。

五、运输费用的抵扣问题

购入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和该资产具有相关关系,因此该运费能否抵扣,关键取决于运输的货物其进项税能否抵扣,如果运输的货物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发生的运费就不能抵扣,反之亦然。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支付的运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

六、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及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抵扣的前提必须是“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符合相关规定,不管何种情况均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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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

我是一般纳税人,公司是不是我所有的收入都要开增值税专票?

不是的,以下的情形是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消费者是个人的,

二、销售行为是免税的,

三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化妆品等消费品,

四、金融商品转让,

第五,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差额计税的,比如提供旅游服务、劳务派遣等。

以上的情形即使是一般纳税人单位也是不能开具专票。

以下几个方面问题可以私信:

1、高管、企业股东、高薪员工、销售提成、年终奖金的个税优化;

2、公户提现、无票支出多,缺进项票导致利润虚高;

3、因为社保入税,导致企业替员工缴纳的部分过高,人力成本高;

4、企业外部劳务人员、兼职员工、临时员工(群演、顾问、专家、网红、主播等)、临时员工的薪资发放;

5、返佣费、居间费;

6、自然人代开,个体户核定等业务。

【第12篇】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开票人员往往会因工作疏忽、业务不熟等原因发生工作失误,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缺少内容。那你们知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哪些内容?

一、 增值税专用发需要对方的信息

开专用发票要必须确定对方是一般纳税人,然后要对方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和电话,开户银行和帐号,在开专票前必须让对方给你传真一般纳税人证件,营业执照等。

二、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开户行及账号没有填写,属于项目不齐全,不符合开具要求,不能抵扣。

希望大家在开具发票的时候要认真核对购货方的信息及开票内容。不要因为自身的原因造成双方工作的麻烦。只要大家细心检查核对就可以避免这种低级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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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军品增值税免税新规定

目前我国对军品生产实行增值税减免,但现行政策存在不足,优惠政策仍需进一步完善。粗略估算2023年增值税退税金额占归母净利比重仅4.3%,增值税退税对当期业绩影响有限。近期军工板块出现回调,我们认为短期调整主要系资金行为而非基本面原因。如今军工行业投资逻辑已转向“基本面驱动”,在行业基本面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短期调整反而会更快带来配置窗口与更大收益空间。建议优先配置处于长赛道且估值合理的标的。

▍现行军品增值税减免政策存在不足,优惠政策仍需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对在免税清单中的纳税人自产军品实行增值税减免。军品免征增值税的核心与关键是合同清单制,合同清单是免税申报的重要依据。免税合同清单审批程序仍较为繁琐,故很多企业选择正常缴税,待取得免税清单后再申请退税。军品增值税减免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防现代化及军队现代化进程,但仍存在纳税不均、免税流程繁琐等问题,军品税收优惠政策仍需进一步完善,可采用即征即退、较低税率等调动军工企业积极性。

▍2023年增值税退税仅占归母净利4.3%,退税对当期业绩影响有限。从计税方式上讲,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负担,与企业表内成本及利润无关。从退税占归母净利比例上讲,经我们粗略估算,2023年18家军工企业增值税退税金额仅占归母净利的4.3%,占营业收入的0.3%。2018-2023年上述退税金额占归母净利及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4%/0.3%、5.4%/0.3%,占比总体稳定在较低水平,退税对当期归母净利影响有限。

▍短期调整不改长期逻辑,调整或会更快带来配置窗口。2023年12月初至今,军工板块下跌7.43%,近3个交易日下跌6.77%,同新能源、电子等热门板块走势基本一致。同时结合上述分析,军品增值税免税政策对业绩影响有限,故我们认为调整非基本面原因,或受短期资金行为影响较大。军工行业近两年投资逻辑已经从前期的“主题投资”转向“基本面驱动”为主导,故在行业基本面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短期资金面调整反而会更快的带来配置窗口。从个股角度看,多数核心标2023年pe在30-40倍,而2022-2023年预期归母净利复合增速将达40%-50%,故短期调整或将带来更大的收益空间。

▍风险因素:军民融合政策支持低于预期;军工领域国企改革进度慢于预期等。

【第14篇】增值税处理会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三)“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七)“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八)“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九)“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十)“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二、账务处理

(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3.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5.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等业务的账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6.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按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2.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3.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四)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为核算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收取的出口退税款,设置“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

1.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按规定退税的,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在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五)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

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上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计提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对于结转以后期间的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六)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七)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4.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八)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

纳入营改增试点当月月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十)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三、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

“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 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 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四、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2023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及《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等原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15篇】增值税三流合一的政策规定

一直以来,'三流合一'都是税局判断企业是否虚开发票的重要证据之一。'三流'究竟是哪三流?为什么'三流'为什么要一致呢?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又该如何控制好'三流合一'呢?下面由小税官来带大家看一下吧。

三流合一的政策依据

'三流合一'中的'三流'通常指的是'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点第三条规定,'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必须一致,购买方方可抵扣税款。

(图为'三流合一'的相关政策规定)

打个比方,b公司向a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b公司想要向税局申请抵扣进项税,那么就必须保证销售方、开票方、收款方都是a公司,而购买方、受票方、付款方都是b公司,这样一来,b公司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才能拿去申请抵扣。

税局如何通过'三流合一'原则确认接受虚开发票行为?

案例中,该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开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没有货物流入,也没有货款流出,意味着该公司'三流'中的'资金流'、'货物流'异常,三流不合一,被税局确认接受虚开发票。

为什么税局会重点关注企业是否'三流合一'?

1、对于购买方而言,三流不一致意味着该企业可能存在接受他人虚开发票问题,可能不允许抵扣进项税,一旦被发现,除了补缴税款,还要加收罚款、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将会被税局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2、对于销售方而言,可能被认定为向他人虚开发票,没收违法所得。

如果不遵循'三流合一'原则会给企业带来什么后果?

一、恶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处理: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按偷税处理。

二、善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不知情的情况)的一般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

如何预防企业因'三流'不合一而被税局找上门?

1、合作前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确认该企业是否为非正常户,是否有诉讼案件或税务风险。

2、合作时注意核对发票上的企业信息与合作企业是否一致。

3、合作时注意核对开票内容是否与合同一致。

4、交易时一定要使用公账转款。

5、使用'小税官',选择'专业分析'板块,即可立刻帮您分析出企业存在的发票风险,生成相关报告,还有专家为您在线答疑,帮您更快更轻松地掌握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为您的税务安全保驾护航。

【第16篇】房地产企业增值税规定

销售额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一般纳税人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增值税都要以销售额为依据。

1传统增值税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传统增值税销售额与销项税额的含义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传统增值税政策的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四)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政策解析: 1. 一般纳税人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返还利润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向供货企业收取的返还利润应按照平销行为的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 .手续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运输装卸费是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中涉及的相关服务金额,对于以销售货物为主业的纳税人,应计入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而不可分别核算,分别按照货物及服务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价外费用采用了开放型的解释,也就是说,纳税人价外以各种名义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款项,除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列举的三项代收款项和一项代垫款项外,都应计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案例解析:灯具厂(一般纳税人)销售一批灯具给某商场,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36 000元,另开普通发票收取了包装费560元,优质费300元。请计算该笔销售行为的销税额。

答:销项税额=[ 36 000 +(560 + 300)÷ 1. 13 ] × 13%=4 778.94(元)

灯具厂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等41540

贷:主营业务收入36000

其他业务收入761.06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778.94

政策解读:购买方收取销售方的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房地产公司与建材销售公司签订钢筋购买合同,约定向建材销售公司购买2000万元钢筋。因为钢筋市场价格大幅上升,销售公司单方面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房地产公司违约金200万元。请问:房地产公司收到建材销售公司200万元违约金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或个人只有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发生应税行为,才需要缴纳增值税。房地产公司因供货方违约而收取的违约金,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解析:

销方收取购买方的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房地产公司与建材销售公司签订钢筋购买合同 , 约定向建材销售公司购买 2000 万元钢筋,在收到货物后30 日 内付款 , 逾期未付款建材销售公司将收取房地产公司 5万元违约金。 因天马房地产公司资金紧张,没有在30日内付款,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富华公司违约金5万元。请问:建材销售公司收到房地产公司5万元违约金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 ,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建材销售公司因为销售货物过程中购买方违约,而在销售价格之外收取购买方的违约金,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同时也应计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

增值税规定(16篇)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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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规定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同行公司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