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收费标准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收费标准,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收费标准
问题探讨:
a房地产公司2023年通过法院判决获取了m公司的土地,法院判决土地价款为5000万,税局窗口开具土地款发票的时候,地税窗口以价格明显偏低为由,要求核定土地价款为8000万,随即按照8000万开票,并缴纳相应税费(包括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等)。2023年8月,a公司达到清算条件。
请问:
①a公司清算的地价款按照5000万还是8000万?有何依据?
②税局认为土地差价款3000万元,a公司并没有实际支付,不予扣除,有道理吗?
【第2篇】二手房 土地增值税
1.对于应进行清算的项目,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2.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增。
3.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办税申报
工业企业2023年3月1日转让其位于县城的一栋办公楼,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12000万元。2008年建造该办公楼时,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3000万元,发生建造成本4000万元。转让时经政府批准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该办公楼的重置成本价为8000万元。(考虑地方教育费附加)其他相关资料: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税率0.5‰,成新度折扣率60%;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
县城城建税5%
印花税0.05%
房:8000*0.6=4800
地:3000
印花税:12000*0.0005=6
增值税:12000*0.05=600
600*(5%+3%+2%)=60 城建教育费附加等
合计:4800+3000+6+600 =7866
增值额:12000-7866=4134
4134/7866*100%=52.56%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4134*0.4-7866*0.05=1260.3
2023年4月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其对开发的位于市区一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项目相关信息如下:(1)2023年3月以15000万元竞得国有土地一宗,并按规定缴纳契税。(2)该项目2023年开工建设,2023年1月竣工,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8000万元,其中含房屋装修费用900万,利息支出800万,利息支出中包括罚息100万;开发费用3400万元。(3)2023年3月,该项目销售90%,取得含增值税销售收入5200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契税税率3%,当地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由于该项目无法准确确定应纳增值税,因此按照预缴增值税计算相应的城建及附加计算税金扣除。
市区城建税7%
契税3%
15000*0.03=450 契税
增值税预缴
52000/1.09*0.03=1431.2
1431.2*(7%+3%+2%)=171.74 预缴的城建教育费附加
出售了90%
(52000-15000*0.9)/1.09*0.09=3178.9 房地产一般可差额纳税
52000-3178.9=48821.1 销售收入
地:15000*1.03*0.9=13905
房:(8000-800)*0.9=6480
费:(800-100)*0.9=630+(13905+6480)*0.05=1649.25
税:171.74
利:(13905+6480)*0.2=4077
合计:13905+6480+1649.25+171.74+4077=26282.99
增值额:48821.1-26282.99=22538.11
22538.11/26282.99*100%=85.75%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22528.11*0.1-26282.99*0.05=7701.09
甲工业企业位于市区,2023年3月转让一处2023年6月购置的办公用房,其购置和转让情况如下:(1)转让办公用房的产权转移书据上记载的金额为含增值税收入6000万元,并按规定缴纳了转让环节的税金。(2)2023年6月购置该办公用房时取得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800万元,另支付契税款24万元。
印花税:0.05%
城建税:7%
(6000-800)/1.05*0.05=247.62 增值税
247.62*(7%+3%+2%)=29.71 城建税教育附加
印花税:6000*0.0005=3
加计扣除:800*(1+7*5%)=1080
合计:1080+29.71+24+3=1136.71
6000-247.62=5752.38 销售收入
5752.38-1136.71=4615.67
增值率4615.67/1136.71*100%=406.06%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4615.67*0.6-1136.71*0.35=2371.55
【第3篇】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欢迎阅读。
土地增值税本是一个“小税种”,但是,随着房地产行业大红大紫,土地增值税也受到了广泛关注。今天,我们就来彻底搞懂土地增值税到底是如何计算的。
1.土地增值税是什么?
土地增值税指的是: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而取得收入,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来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不包括继承、赠予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土地增值税实质上是反房地产暴利税。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2.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什么?
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建筑物产权转让。
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继承、赠予。
3.土地增值税计算全过程是什么?
土地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且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扣除项目金额*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且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税率50%,速算扣除数为扣除项目金额*1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税率60%,速算扣除数为扣除项目金额*35%;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小明出售办公楼一栋,收入5000万,该办公楼开发成本和费用一共为2000万,无其他扣除项目,问小明应该缴纳多少土地增值税?
建筑物产权转让收入5000万;
建筑物法定扣除项目金额2000万;
增值额=5000-2000=3000万;
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3000/2000=150%;
100%<150%<200%,适用税率为50%;
应纳税额=3000*50%-2000*15%=1500-300=1200万
所以小明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1200万元。
【第4篇】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实例
作者:严颖
一、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要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不征),有偿(继承、赠予不征),转让(出租不征),也适用于涉外企业、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对象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收入指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不仅仅指货币收入。
三、收入的确认
(一)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
房地产评估的计税事项是什么?
在征税中,对发生下列情况的,需要进行房地产评估:
(1)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
(2)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3)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4)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四、扣除额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
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予以扣除。
2.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三项费用的扣除按取得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并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评估机构的评估而确认的价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注意营改增后不包括增值税。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1.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2.代收费用扣除。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五、税率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和确定适用税率。在确定适用税率时,首先需要确定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即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增值率)从低到高划分为4个级次: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领100%,未超过200%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并分别适用30%、40%、50%、60%的税率。土地增值税4级超率累进税率中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六、主要减免税政策
(一)销售普通住房增值率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
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的规定,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不超过上述标准的20%。前两个条件比较容易得到确认。现在问题出在第三个条件的认定上: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1.44)倍以下。但是现在绝大部分地县级税务机关却没有此项“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公告或通知可予以参考。
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二)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即个人销售的的住房,不论是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不论首套住房还是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均免征土地增值税。注:仅限个人拥有的住宅,对于个人拥有的其他不动产,如商铺、写字楼、车库以及单独转让的地下室等,均不在免税范围。
(三)政府搬迁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因国家建设需要,被政府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取得的补偿收入或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率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该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五)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六)企业兼并重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七)合作建房分房作为自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八)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九)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的规定,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一条第八项规定,对北京冬奥组委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号)规定,对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十一)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征收管理
(一)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1.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那日,到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对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对预售商品房的纳税人,在签订预售合同7日内,也须到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供有关资料。
2.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核定应纳税额并规定纳税期限。对有些需要进行评估的,要求纳税人先进行评估,然后再根据评估结果确认评估价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六和规定,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应在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后、办理房地产权属转让(即过户及登记)手续之前。
注:土地增值税与其他税种有个很明显的区别在于需要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的税额进行审核确认。
3.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税额预缴土地增值税。
预征土地增值税时的计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三)清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条规定,《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第十一条对于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规定,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例外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第二条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八、案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产
2023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栋写字楼出售,取得的销售收入总额2000万元,支付开发写字楼的地价款(包含契税)400万元,开发过程中支付拆迁补偿费100万元,供水供电基础设施费80万元,建筑工程费用520万元,开发过程向金融机构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1年,金融机构年利率5%。施工、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共计260万元。该企业销售写字楼缴纳的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共计110万元。计算该公司该项目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一)收入2000万元
(二)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4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100万元+80万元+520万元=7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80万元,其中:
(1)利息支出=500*5%=25万元
(2)其他=1100*5%=55万元(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不能据实扣除)
4.税金=110万元
5.加计扣除=1100*20%=22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00+700+80+110+220=1510万元
(三)增值额=2000-1510=490万元
(四)税率
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490/1510=32%<50%故适用税率为30%
(五)税额
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税额=490*30%=147万元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九、案例二:非房地产企业转让不动产
某工业企业转让一幢20世纪90年代建造的厂房,当时造价100万元,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按现行市场价的材料、人工费计算,建造同样的房子需600万元,该房子为七成新,按500万元出售,支付有关税费共计27.5万元。计算企业转让旧房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解析:出售旧房及建筑物,首先按评估价格及有关因素计算、确定扣除项目金额,再根据上述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步骤是:
1.计算评估价格。其公式为: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汇集扣除项目金额。
3.计算增值率。
4.依据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
5.依据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1)评估价格=600×70%=420(万元)
(2)允许扣除的税金27.5万元
(3)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20+27.5=447.5(万元)
(4)增值额=500-447.5=52.5(万元)
(5)增值率=52.5÷447.5×100%=11.73%
(6)应纳税额=52.5×30%-447.5×0=15.75(万元)
十、案例三:个人转让商铺之发票扣除法
王某2023年9月转让店铺一套,转让价格1000万元,该房系王某2023年11月1日购买,发票显示购买价格为400万元,相对应的契税完税凭证显示王某缴纳契税12万元。王某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多少?(本案例改编自《财产行为税一本通》)
解析:(一)计税收入
1.应缴纳的增值税=(1000-400)÷(1+5%)×5%=28.57万元
2.计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计税收入=1000-28.57=971.43万元。
(二)可扣除房产原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可扣除房产原值=400+400×6×5%=520万元
(三)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税金
1.城建税7%、教育附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合计=28.5714×12%=3.43万元;
2.购买时缴纳的契税12万元。允许扣除的是原不动产所有人王某在当时购买时缴纳的契税,而不是本次转让环节受让人缴纳的契税;
3.假设不考虑各环节印花税问题,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扣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3.43+12=15.43万元;
(四)扣除项目金额=可扣除房产原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20+15.43=535.43万元。
(五)增值额=计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971.43-535.43=436万元;
(六)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436÷535.43=81.43%
(七)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436×40%-535.43×5%=147.63万元。
【第5篇】纯土地转让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住房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应征税的非普通住宅,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1.5%计征土地增值税。
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第6篇】土地增值税退税政策依据
与其他行业的企业不同的是,房地产企业的房地产开发业务除了需要面对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常规税项外,还需要面对财产行为税种最特殊的一个税种,即土地增值税。由于税制结构设计的区别,企业所得税属于法人税制,由房地产企业以每一个纳税年度所归集的收入、成本和费用为基础进行汇算清缴;而土地增值税则以每个独立的房地产项目为基础整体归集与此相关的收入、成本和开发费用进行税收清算,清算前以预缴为主。而且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时点往往都集中在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时点后,因此就可能会出现由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时点不匹配而造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年度出现大额亏损而无法弥补的问题。
2023年以前,房地产企业因此造成的亏损只有在公司注销清算后才可以申请退税,而且受到亏损结转时间等因素的限制。很多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后会因短时间内无法注销而导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无法申请退税的情况。所以税务总局在2023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81 号 , “81 号公告”),把因土地增值税二次分摊后导致企业所得税需退税的适用条件进行放宽调整。尽管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这绝对属于政策利好,但是从技术落实方面想要合理享受到退税的政策优惠,需要正确理解和掌握81号公告的规则。
01 正确理解和判断退税适用前提条件
81号公告第二条第(一)项提到: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特定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往往是在开发产品基本销售完毕的情况下进行的,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政策规定,即使是税务机关可要求清算的情况,房地产企业的销售率也要达到85%。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的滞后性,往往出现清算当年无收入却因清算年度补缴的土地增值税直接计入该年度损益而造成前期盈利但该年度亏损的情况。所以81号公告规定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退税的第一个前提就是房地产企业需因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导致清算年度造成了实质性亏损,否则就正常弥补即可,也无需启动退税程序。
其次是,除了要产生实质性亏损外,81号公告对于因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清算年度亏损而需要申请企业所得税退税的房地产企业还设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房地产企业不存在后续开发项目。对于后续开发项目的界定,81号公告解释为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正在开发项目比较好理解,就是在建工程项目。而中标项目,对于招拍挂项目应指在国土部门招拍挂程序中已经竞得土地的项目。但对于广东省这种存在城市更新、留用地合作开发等类型的省份城市,实务中在认定上可能存在诸多争议。以城市更新项目为例,认定是否中标应该以什么作为判断标准?签订合作改造协议还是项目立项,亦或者是项目确定实施主体,又或者是土地协议出让环节,这些都需要深入研判以及保持积极的税务沟通。
02 分摊起算时点为预售收入核算年度而非项目完工结转年度
81号公告第二条第(一)项提到: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针对规定中作为分摊土地增值税基数的“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是否应该包括预售期所形成的预售收入实务中经常容易产生争议。正如我们前面所分析到的,81号公告出台的原因是为了消弭房地产开发项目因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在税制结构设计上的差异所导致的收入与支出配比不均衡的问题。
一方面,按照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规定,预售期所形成的预售收入本身就需要按照相应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81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特别强调企业所应调整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质是开发项目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为“所得税申报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规则,房地产企业项目完工前所取得的未完工收入按照预计毛利率计算得出预计毛利额后可以扣减实际发生的土地增值税。所以按照81号公告的计算规则,预售期的预售收入需要纳入分摊年度。
另一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 的通知》(国税发【2009】31 号,“31号文”)第六条将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税法意义上的“销售收入”实现的范畴,只是区分未完工销售收入和完工销售收入,而不再像国税发【2006】31 号文那样划分出预售收入。所以同样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政策规定,81号公告所界定的项目销售收入理应与31号文保持一致的口径。
事实上,税务总局在关于81号公告的解读中所采用的案例中有所描述:“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23年1月开始开发某房地产项目,2023年10月项目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12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其中就包含了一个假设,案例中的项目是2023年才竣工的,按照31号文的规定竣工前所取得收入属于未完工销售收入,完工后的收入是完工销售收入。税务总局在案例中开始分摊清算的土地增值税的年度便是从2023年开始计算的,这也是验证了我们的分析。
03 项目销售收入应剔除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宅销售收入
81号公告在对“项目销售收入”的补充规定中明确其不包含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 的普通住宅的销售收入。对于这部分收入而言,尽管在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层面需要确认为销售收入,但是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其免征土地增值税收入。所以说从最终清算结果来看,企业清缴的土地增值税中不包含这部分普宅收入对应的土地增值税,所以这部分收入不参与到土地增值税的分摊计算具有合理性。
可能有人会提出说这部分普宅收入在预征阶段也预征了部分土地增值税,但是需要注意到的是,这部分普宅收入所预征的土地增值税最终在清算的时候都会被其他非免税收入所应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抵减了。
分摊示例如下表示:
所以81号公告的分摊逻辑还是要本着“谁实际参与,谁分摊”的原则来确定。
作者:傅吉俊 郑会广 王殿会
来源:税明大道
【第7篇】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行业的一个独特税种,具有税率税负高、计税依据认定多样化、清算持续周期长等特点。正是鉴于这些因素,土地增值税具有了丰富的筹划要点与管控思路,一项精准、优质的土地增值税筹划方案,可以让企业直接实现降本增效。伴随税收风控体系的进一步升级,及趋于标准化、具体化、一体化的企业经营环境更加突出了税收筹划与管控的重要地位。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土增税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特别注意的是:土增税政策地方色彩浓厚,国家层面的政策只是将框架制定好,各地政府有权利在框架范围内自行补充计税细节。所以各地政策口径差异较大(增值税与所得税政策口径全国基本一致)。这也是土增税计算最难的部分:既需要了解国家层面政策,又要熟悉各地政策与执行口径,执行过程中还要与主管税局保持良性的沟通互动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主要特点
(一)土地增值税税率高、税负重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以房地产项目为课税对象,实行预缴与清算制,在收取不动产销售(预售)款项时,先按一定的征收率预缴,达到一定条件后进行清算,根据应纳税额多退少补。土地增值税实行30%至60%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是一个独特的高税率高税负的税种,土地增值税的实质意义就是反房地产暴利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计算土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三费支出);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营改增之后,扣除项目中不包含企业转让不动产缴纳的增值税。)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体系与清算结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系统由“纳税申报表”、“常规开发业务清算单位审核表”、“清算条件审核表”、“扣除项目及成本结转表”等一系列单位模块组成,是一个独立的核算体系,且与会计核算要素不完全相同。土地增值税税务核算将一个项目的收入、成本划分为独立的清算单位、产品类型进行核算,且开发费用等扣除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存在差异,清算结果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负与项目利润呈一般的正向关系不同,实务中很可能出现土地增值税税负与项目利润不配比的问题,以至于项目本身没有产生盈利,但清算后却需要缴纳高额的土地增值税。
(三)不同地方,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成本对象、成本分摊方法等具有明显的差异性。
关于清算方法,根据清算对象可分为“两分法”与“三分法”等,两分法就是将清算对象分为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三分法就是将清算对象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与其他类型房地产(非住宅);成本分摊方法有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可售面积法、层高系数法等,但在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中,经常对分摊方法的选择进行了一定限制,房地产清算单位不可自行选择。清算方法、成本对象、成本分摊方法等差异导致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不一,即如果同一房地产项目位于不同地区,因地方政策差异将会导致不相同的清算结果。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筹划要点
预征和清算条件
预征:
为确保税款平稳,均匀的流入国库,在房地产预售发生时即采取土增税预征,通常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具体比例各地不一)。
清算条件:
1、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自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要求纳税人自清算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清算手续。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一)从管理角度,土地增值税筹划要有前瞻性,在实施过程中进行程序化与系统化的管控。
在此管理过程中采取内控性措施,确保发票等扣除凭证的及时有效,因为扣除项目必须以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作为载体,无凭无据无法扣除。因此,在清算前对方单位发票(含质保金发票)的跟进、催收、最终到位至关重要。
(二)在实体性操作方面,首先要把握各个筹划要素。
当然属地政策在有些要素有限定性条件的前提下,先行以属地政策为导向,有的放矢,在此基础上谋求客观可行的思路与方法。然后对各要素进行区分处理,对于可对清算单位产生整体性影响的要素,可直接采取纳入筹划。
根据本人房地产项目的实操经验,现将直接性筹划要素总结如下:
一是利息费用扣除,按实际发生的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或者按土地价款与开发成本合计值5%扣除额孰高取值,以增加扣除项目的扣除额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因此,金融机构贷款利息超过土地价款与开发成本合计值的5%时,应对利息支出进行详细计算、分摊,还要注意利息结算单、借款合同等证明资料,以及在贷款利息明显过高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提供情况;若实际金融机构贷款利息不超过土地价款和开发成本合计值的5%时,可以不选择据实扣除。
二是采取销售价格分离法,达到降低增值率的效果。
销售价格分离法是通过合同拆分以分解不动产销售收入,具体操作时通过与购房客户签订不动产(毛坯房)销售合同与房屋装修合同,分解为毛坯房销售收入与房屋装修收入两部分。这样可以只根据不动产(毛坯房)销售合同的交易价格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与此同时高溢价部分可以在房屋装修合同中体现,反向压减了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溢价空间,从而达到土地增值税增值率降低的效果。此方法适用增值率高的项目且具备多元化经营条件的综合性房地产企业,在实施过程中要遵循市场原则,根据客观的市场条件与市场环境合理选定两个方向的增减值区间。
三是期间费用合理转移到开发间接费,增加开发成本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除财务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是按土地价款和开发成本合计金额5%之内计算扣除。原则上管理人员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等不能作为扣除项目,其实际发生数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没有直接影响。但若采取一定的人员组织管理办法,如在岗位具体化的条件下,将成本会计、项目主管会计、项目前期投拓等管理岗位纳入项目管理范围,相关发生的费用列支于开发成本中的开发间接费中,则可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并可进行加计20%扣除,从而减少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该方法应具备充分的证明资料,以备项目清算使用,可通过下发项目人员组织管理制度、建立《项目部工作人员清单》等方式实现。
以上要素采用后可实现直接的节税目的。此外,实务中还可以通过产业链协同、关联交易以实现转移利润的方式达到节税目的,但这些并非合法合规操作途径,客观上不属于合理避税的范畴,在此不再进行表述分析。
【第8篇】土地增值税问题
土地增值税法规汇总
2023年度
财税[2018]5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23年度
税总函[2017]5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加油站房地产有关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确认问题的批复
2023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税总函[2016]3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2023年度
财税[201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23年度
税总发[2013]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2023年度
中税协发[2011]110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3年度
国税函[2010]3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发[2010]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10]2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3年度
国税发[2009]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2008年度
中税协发[2008]16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颁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指南”的通知
国税函[2008]3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2007年度
国税发[2007]1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国税函[2007]5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
2006年度
国税发[2006]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2004年度
财税[2004]2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海南省三亚亚龙湾旅游度假区土地增值税免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2004]19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宁波市大榭岛土地成片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免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函[2004]9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2年度
国税函[2002]10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维护和使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数据库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2]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款时附送专项审计报告的批复
2000年度
国税函[2000]6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度
财税字[1999]29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函[1999]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请示的批复
署税[1999]133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1997年度
国税函[1997]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度
国税发[1996]227号 国税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条款失效]
国税发[1996]4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4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1995年度
财税字[1995]6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条款失效]
财会字[1995]1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字[1995]75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
财法字[1995]7号 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法字[1995]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3年度
国务院令1993年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9篇】房地产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所以,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那么,房地产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产品可以适用差额纳税
总局2023年18公告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随后,财税[2016]140文件就土地的“构成”做了补充性规定,在此不表。
二、房地产企业转让取得的不动产适用差额纳税
总局2023年14公告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财税[2016]36号第十五条规定,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房地产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也适用差额纳税
我们需要界定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无形资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
显而易见,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因此转让土地使用权不适用总局2023年14公告和18号公告的规定,也就是不适用差额计算增值税。
【小结】
转让2023年4月30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的,缴纳增值税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1+11%) × 11%,土地出让金票据不得递减增值税销项,增值税税负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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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可小觑的土地增值税
01
什么是土地增值税
02
现行阶段土地增值税的法律体系
以深圳为例,现行的土地增值税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国家大法,及税务部门各种红头文件之外,主要有以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范性文件构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属于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于2023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现行有效的是2023年1月8日发文并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2)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属于财政部制定的部门规章。
(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属于深圳市地方规范性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23年12月9日废止了其中的第二条及第十五条第四项。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可将土地增值税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1994年至2023年、2011至2023年、2023年至今。1994年土地增值税条例开始实施,拉开在全国范围内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序幕,至2023年条例修订,这个阶段许多地方政府鼓励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对土地增值税实施减免政策。2023年至2023年为房地产行业飞速发展、土地价值飞速增长的时期,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趋于严格。2023年之后,地方政府规范土地增税的流程,并开始实施先预交后清算的征收步骤。
何为预征、何为清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第九条之规定,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征收采取“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的方式。即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开发销售和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先按预征率征收税款,待工程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先预交后清算,意味着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进入了非常正式及严苛的阶段,不可小觑。
03
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应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依照上述,土地增值税的发展实际上历经了从无到有,从松散到严苛,从预征到清算的发展过程。相应地,房地产企业转让土地资产的形式,也历经了直接转让到间接转让的发展过程。
房地产项目的土地转让主要的两种模式为:一种是资产转让,另一种是股权转让。资产转让模式则是通过直接转让房地产项目的方式实现其目的;而股权转让模式是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间接实现转让房地产项目的目的。股权转让从形式上不存在土地使用权的转手——土地使用权自始在项目公司的名下,但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了变更。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持肯定的态度,其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 号)中回复称:《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根据以上复函,国税总局的意见认为股权价格只是形式,土地的增值是实质,实质重于形式,故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近年的司法判例,也总体遵循此标准。以下为两则与土地增值税相关联的诉讼案例。
(2019)沪02民终4397号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以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方式来转让已经取得的土地开发使用权是目前在房地产市场实践中采取的一种常见方式,该行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为法律所禁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上述股权转让合同除受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法律关系约束外,因其涉及土地使用转让,关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能否完全继续享有开发权利,亦受国家关于土地法律、法规的约束,故对于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做出的履行条件、履行顺序、例外情况的特别约定应予充分尊重,并予恪守……。
(2018)苏行申626号再审行政诉讼案件,是一起典型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转让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的案例。此案法院明确阐明了“股权溢价款”与“土地增值额”之间的对应关系,价款中应扣除一切成本之后缴纳土地增值税。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均认为:
从x公司与x集团五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来看,x公司转让了土地使用权。《合作协议书》明确约定,共同设立的项目公司取得案涉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保证项目公司为案涉地块土地的唯一权属人。从该约定来看,x公司将该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处分。项目公司虽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体并非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虽然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并补缴了利息,但是系代替x公司缴纳。
从“股权溢价款”的计算来看,x公司实质上构成土地使用权转让。x公司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20%股权转让时,获得133033923元“股权溢价款”的计算方式为:314501平方米(73046号地块面积)×1.8(容积率)×235元/平方米。从该计算方式可以看出,x公司获得的“股权溢价款”是根据案涉地块的土地面积和容积率等进行计算。
x集团五公司之所以愿意与x公司合作,正是因为x公司实际占有并有权处分案涉地块土地使用权。x公司转让股权之前,项目公司实际上并未经营,x公司获得的“股权溢价款”,实际上是通过股权转让的外在形式,客观上实现了土地增值并转让了土地使用权。如果x公司不占有涉案土地、无权处分涉案土地使用权,其不可能获得所谓的“股权溢价款”。
【第11篇】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嗨!大家好。上一次老会计闲谈给大家介绍了“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与相关业务的账务处理。今天,老会计闲谈继续介绍“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等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与相关业务的账务处理。
应付职工薪酬
该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该科目应当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该科目为负债类科目,贷方登记已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费用项目的职工薪酬的数额,借方登记实际发放职工薪酬的数额,包括扣还的款项等,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职工薪酬的结余。
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1,支付职工薪酬
1--1,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奖金、津贴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1--2,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奖金、津贴
贷: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1--3,企业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1--4,企业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运作和职工培训,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1--5,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1--6,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向职工给予的补偿,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2,计提或分配职工薪酬
企业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对发生的职工薪酬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2--1,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
2--2,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2--3,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2--4,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
2--5,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
该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企业不需要预计应交数所交纳的税金,如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该科目应当按照应交税费的税种进行明细核算。应交增值税还应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该科目为负债类科目,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各种税费数额,借方登记实际交纳的税费等,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金。
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1,应交增值税
1--1,企业采购物资,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购入物资发生的退货,原分录红字冲回。
1--2,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发生的销售退回,原分录红字冲回。
1--3,企业交纳的增值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应交消费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2--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2--2,交纳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
3,应交所得税
3--1,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2,交纳的所得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4,应交土地增值税
4--1,企业计算应交的土地增值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4--2.交纳的土地增值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5,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5--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
2.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6,应交个人所得税
6--1,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代扣代交的职工个人所得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6--2,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7,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
7--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7--2,交纳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
该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
该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付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该科目为负债类科目,贷方登记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方登记偿还或转销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其他应付款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
支付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好了,这次就介绍到这里,下次再继续介绍其他会计科目的正确使用和账务处理。
再见!
【第12篇】土地增值税重置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
202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单位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1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单位、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纳税人能够如实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规定受理纳税申报。对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既未提供评估价格,也未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二、单位、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一)对个人转让旧房为住房的,核定征收率为5%,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暂免征收。
对个人转让住房以外的旧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率为6%。
(二)对单位的旧房及建筑物,被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方式转让的(包括破产程序中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为7%。
对单位的旧房及建筑物,非经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方式转让,或者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非在破产程序中处置,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须经税负测算并不低于5%。
本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旧房及建筑物转让纳税义务已发生,但尚未办理纳税申报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第四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29日
税政解析与策略:
以2023年12月1日为一个分割点,在此之前,福州市法拍房的土地增值税缴纳一直是个头痛的事。
个人的住房被拍卖,其土地增值税可以免税;
个人的非住房被拍卖,其土地增值税可以按6%核定;
但单位的旧房及建筑物拍卖是没有核定征收这个选项,而买受方是无法得到被拍卖方的与土地增值税计算相关的原始资料及数据,被拍卖方的房产被法院拍卖本身就是一肚子不高兴了。买受方在办理法拍房过户时,只能按重置成本法计算土地增值税,这给买受方带来巨大的税收负担(虽说是代垫税款,以后可以从执行款中扣还)。
现在福州局也参照泉州,同意单位的法拍房的土地增值税也可以核定征收,也算为民办实事的一个实事。希望其他地市也有相关单位旧房转让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政策跟进!
附:《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三、[条款废止]关于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一)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的扣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二)对于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应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旧房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旧房及建筑物的成新度等三项内容,其评估价格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予以扣除。
四、[条款废止]关于个人转让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
(一)对个人转让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个人转让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6%。
【第13篇】如何有效降低土地增值税降低土地增值税方法
no.5/16
如何有效降低土地增值税,主要有四点基本思路:
a、增加扣除成本费用;
b、获得更低的计税税档;
c、选择更节税的申报和分摊方式;
d、延伸产业链,通过关联公司,实现利润分流。
01临界点筹划
在普通住宅的售价制定中,如果,计算增值率在20%附近,我们可以考虑适当调低售价,使增值率低于20%,从而享受免征土增。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率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累进征收土增。
#例如,某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建造的普通住宅,可采取如下不同的销售价格:
第一种方案,销售价格为19500元/平,扣除项目金额共计16500元/平,增值额为3000元/平,增值率18.2%,未超过20%,免征土增税;
第二种方案,销售价格为20000元/平,扣除项目金额共计16500元/平,增值额为3500元,增值率21.2%,超过20%,未超过50%。按30%税率增收土增,应缴土地增值税1050元/平;
显然,第一种方案,由于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享受了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最终不单实现了更好的利润,也更利于去化。
02合理选用利息支出
根据税法规定,对于企业的利息支出,可以分两种方式确定扣除:
第一种,据实扣除法: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其允许扣除费用:出具证明的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费用+开发成本)×5%
第二种,10%比例扣除法:
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费用+开发成本)×10%。
企业在选择是否将利息支出作为单独扣除项目据实扣除时,如果预计利息费用较高,主要靠负债筹资,一般采取据实扣除法;如果融资成本较低,一般采取比例扣除法。
#例如,企业开发一处房产,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1000万元,开发成本1200万元,可计算分摊的利息支出为200万元,不超过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第一种,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可扣除费用:(1000+1200)×10%=220(万元);第二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可扣除费用:200+(1000+1200)×5%=310(万元)。
显然,此情况下,采取据实扣除法更利于节税。
除正常的金融渠道贷款外,与控股股东或其他企业的资金往来,最好能通过委托贷款等形式,取得金融机构的合法票据,这样在利息支出扣除时就能掌握主动,降低增值额。
03做大成本,调低税档
在二手项目股权并购中,往往由于地主拿地早,拿地成本很低。这种项目,我们可以采取提高开发成本,降低税档。
在项目定位上,尽量提升产品定位、拔高设计,提升小区景观、和配套设施建设,把毛坯房变成装修房,从而提高成本,增加产品竞争力,稀释增值率。
#举个简单粗暴的例子,同样赚3000块每平,2万的售价对1.7万的扣除成本,增值率只有17.6%;而1.5万的售价对1.2万的扣除成本,就是25%的增值率。通过做高成本的同时,做高售价,尽管利润空间没变,但是增值率降低,从而降低税档。
04期间费用转移到房地产成本
在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时,除利息支出外,都不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而是以土地价款和开发成本合计金额作为基础按比例计算扣除。
按照规定,属于公司总部发生的期间费用,如:管理人员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不能作为扣除项目,其实际发生数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没有直接影响。
但若采用适当人员分配方法和其他合理组织管理方法,使这些费用能够作为开发成本列支,则可增加扣除项目数额,从而减少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企业可以在组织人事上把总部的一些人员下放或兼职于某一个具体地产项目中去。例如,总部某处室领导兼任某地产项目的负责人,那么这位负责人的有关费用可以分摊一部分到房地产成本中去。期间费用减少并不影响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而房地产开发成本增加则可以增加土增税扣除项目金额,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05分流利润,打造上下游产业链
对民营房地产企业来说,土地增值税清算应对的总体思路就是延伸价值链,多造“壳公司”,将利润向上下游延伸,比如成立建筑、装修、园林绿化、服务、贸易等公司。
要做好税务筹划,就需要将简单问题复杂化。否则,如只在一间公司内部做筹划,筹划的空间、手段、效果都会有限。
一方面,将利润分流到关联公司,起到降低土地增值额以及适用土地增值率的双重效果;另一方面,分流利润的外围公司利用财政奖励和优惠政策,降低整体税负。
这些公司有的可能在税负较低的地区,如组建的园林公司位于高新科技园区,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可适用15%的优惠税率;有的可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组建广告公司或咨询管理类公司,利用其所得税免税政策,将手续费、代理费、广告费、咨询费、劳务费向其输出;有的可能有亏损的情况,如收购一个当年亏损严重的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抵免。
这种操作,我们可以从许多上市房企的年报披露中,可窥一斑。
06建房方式筹划法
利用代建房:
2023年的时候,不少房企朋友希望我介绍身边有购买总部需求的客户。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之初便能确定最终用户,就完全可以采用代建房方式进行开发,而不采用税负较重的开发后销售方式,由于产权没有转移,就不涉及到土增。当然,这种事情可遇不可求。
利用合作建房:
我国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比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准备修建住宅,则该企业可以预收购房者的购房款作为合作建房的资金。这样,从形式上就符合了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的条件。
这样,只有在房企建成后转让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住房时,才就这一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
07合并申报不同税率项目
年初的时候,有群友问新芽,为什么他们公司要合并申报一期二期项目。其实,不只是合并申报不同期项目,合并或独立申报同一楼盘高层、洋房等不同利润的产品项目也是常见的税筹方式。
#举个简单的例子,登山哥公司,2023年同时开发了两个项目。项目a,售价1亿,可扣除费用4000万;项目b,售价1.5亿,可扣除费用1亿。
选择分别核算:
a项目,增值率,6000÷4000=150%,土增税,6000×50%-4000×15%=2400万。
b项目,增值率,5000÷10000=50%,土增税,5000×30%=1500万。
合计土增,a+b=3900万。
选择合并核算:
总售价,2.5亿;合计可扣除费用,1.4亿;增值率,78.6%;土增税,1.1×40%-1.4×5%=3700万。
如不考虑其它税费,此项目,合并计算土增减少200万。
在合并不同房地产项目共同申报时应注意,“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项目,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一般情况下,土增税需要按项目单独清算,如需合并项目清算的,首先在立项时就要有所筹划,否则到后期就有困难。
08
合理选定成本分摊方法
一些公共开发成本,需要按某种方法分摊到各个产品的开发成本中去,例如直接成本法、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层高系数法等。不同的成本分摊方法会产生不同结果,对税负会产生较大影响。比如,某地税务局考虑到商铺的层高较大,规定商铺的建筑面积系数可以按1.4倍计算。
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预先进行多种测算,清楚了解不同成本分摊方式下的税负结果,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分摊方式处理公共开发成本,可以有效实现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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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房地产报建管理师”职业培训学习
【第14篇】土地出让金抵扣增值税
▎政策解读丨by:世联评估
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土地资产”,在评估实务中经常遇到,而对国有土地出让金是否包含增值税问题,政府(国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说明,因此也就产生了一些理解性差异。
01
一种观点认为,土地出让金不包含增值税:
一是,市场主体相互之间进行资产的转让、出资、出租、抵押等行为,转让方应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让方(一般纳税人)可以用于之后经营过程中的增值税抵扣,但是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由此可以看出这种行为是征税主体(国家)进行的一种垄断行为,由于国家政府部门并非纳税义务人,出让时无法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让方(一般纳税人)也就无法据此抵扣相应的增值税。
二是,按照替代性原则,对于同一宗土地,与从政府出让取得比较,受让方(一般纳税人)从三级市场上取得土地,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为政府出让价格加上相应的增值税税额,据此,也可以近似理解为政府出让的土地价格为不含税口径。
02
另一种观点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就是市场价格。
整体来说,市场价格都是含税价格。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里,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的第四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税率在2023年4月1日开始调整为9%),
从该条款销售额计算公式来看,土地价款应该是含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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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两种观点,笔者更倾向于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是含税价格。一方面国家(政府)作为征税主体,在对土地出让价格进行评估时,已考虑征税问题,政府不会做“亏本的买卖”;另一方面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销售额的定义,土地出让价款是含税价格是有迹可循的。
本文作者:世联评估,全国领先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机构,拥有强大的评估师团队,持有rics、mai、hkis等国际学会资质,致力专业持续领先,以前瞻视角深度解读房地产市场,内容首发价值领地公众号,原创精彩不断!
【第15篇】个人出售商铺土地增值税税率
朋友打电话说:我有套商铺,准备出售,你帮我算算需要缴哪些税吧?
我说:没问题,你说说这套商铺的基本情况吧。准备卖多钱?成本多少?什么时候买的?坐落在市区吗?
他有些迟疑说:算税和这些还有关系?
我说:当然有关系,如果你不想说真实价格和成本,虚拟一个也行,我告诉你怎么算,你自己按照这个方法去算就可以了。
他说:别呀,有什么不能说的,我这个商铺准备卖1000万,2004年1月买的,买的时候是260万,就在市区。
我说:好,个人出售商铺,需要缴纳的税种是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一个也不能少。(有些省份还会有附征的一些其他费种,在此暂不考虑)
他说:这么多啊,具体该怎么算呢?
我说:先说增值税吧!增值税是差额计税,也就是卖价-买价,然后再按照5%的征收率来计算。
应缴的增值税=(1000-260)/(1+5%)*5%=35.24万元。
然后根据增值税税额再计算附加的税费,因为今年出台了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的优惠,这三个税费都可以减半。
城市维护建设税=35.24×7%×50%=1.23万
教育费附加=35.24×3%×50%=0.53万
地方教育费附加=35.24×2%×50%=0.35万
增值税和这三项附加税费加起来一共是37.35万
他说:我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吗?我怎么听说超过500万就是一般纳税人了。
我说:因为你是自然人,不是个体工商户,即使超过500万也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他说:哦,那印花税怎么算呢?
我说:印花税很简单,你和买家签的合同,售价是1000万,就按1000万的万分之五,另外也有减半的优惠,缴2500元的印花税就可以了。
我接着说:上面这几个税种看着数量多,其实金额并不算大。真正有分量的税是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他问:我已经觉得肉疼了,这几个居然还不是有分量的税?土地增值税怎么算呢?
我说:你这样说,让我很有压力啊。不过你要换个思路考虑问题,你的房屋如果在偏远地区,这些年能增值这么快吗?
他说:肯定不能啊,谁不知道买房是地段为王,好的位置才能增值快啊!
我说:对,这个好位置是怎么来判定的,肯定有国家修路、建地铁,搞基础投资配套,才让这个地方变成了一个好位置,你只是买了一套商铺,其实自己没有做过多的投入,房子就从260万涨到了1000万,增值740万。这个增值额和国家一起分享,是不是也应该啊。
他说:听起来也有道理,但你还是先给我算算应该缴多少土地增值税吧?
我说:转让旧房,如果是住房,国家规定了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但商铺并没有免税规定。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比较繁琐,大概意思是收入减去扣除项目金额,算一个增值额,增值额和扣除额比较,算一个增值率,不同的增值率对应的税率是不一样的。我给你一个税率表你先看看。
这里面扣除额的确定是关键,确定扣除项目的金额,包括四项:一是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二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三是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四是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合计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他说:你说得这太繁琐了,我不想了解,你就直接给我算吧
我说:你的房屋应该先去评估,评估出一个价值,也就是房屋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
他说:我卖房还需要评估啊,太麻烦了,不评估可以吗?
我说:不评估还有第二种办法,有购房发票吗?
他得意地说:有,我保存得好着呢,比曹金云的学费发票还保存得好。
我说:那好,如果有发票,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从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他说:那我算算啊,从2004年1月20日到2023年6月20日,15年又5个月。
我说:对,260万的购房成本,15年每年加计5%,一共加计75%,也就是说购房成本给你算455万。另外你如果有当年购房的契税完税凭证的,可以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他说:这个好像找不到了。
我说:如果找不到,那就是发票加计算出的成本,和相关的税费了,具体计算过程看一下这张表。这里注意,收入是不含税收入,也就是原先的1000万减去算出来的35.24万元的增值税。
他说:185万?这么多啊?那如果发票找不到了,税务机关会怎么算税呢?
我说:如果真找不到,那就是核定征收了,具体核定征收的比例,需要看各地税务机关的规定,你最好问问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他说:哦,那我明白了,最后一个,个人所得税该怎么计算?
我说: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税率是20%。给你个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他问:财产原值是我买商铺的260万,还是你刚才每年加计5%算出来的455万?
我说:是260万,每年加计5%,那是针对土地增值税计算的一个特殊规定,不是所有税种都这么计算的。
他说:噢,那你算算我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我说:按照公式计算,应纳税额=(9647619.05-2600000-12333.33-5285.71-3523.81-2500.00-1850941.67)×20%=1034606.90元。大数是103万
他说:个税没有优惠政策吗?
我说:没有啊。
他说:这税加起来有300多万啊!这也太贵了!
我说:要么你评估一下房产,看看评估下来,土增税能不能少一些。另外你看看当地核定征收率是不是低一些。其他税种是没有什么考虑的空间了。
他说:那好吧,我试试。
【第16篇】土地增值税细则
土地增值税以项目计算?还是以项目中的住宅类型分别计算?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具体是以整体项目为清算对象呢?还是以住宅类型分别作为清算对象呢?如果仅看相关文件的规定似乎没有那么明确。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一起学习一下这个知识点吧。
本案例中,房地产公司认为整体项目中包含的有居住用地,就应当单独计算其容积率,并单独适用土地增值税预征的标准。而稽查局则认为土地增值税预征的对象应当为整体项目。最后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对象标准是值得大家学习的。文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77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第十一条规定,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百分之二十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当时有效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08]74号,以下简称74号文)第九条的规定,海南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为同时具备住宅小区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二个条件。本案中,欧博公司“博鳌·香槟郡”项目的土地用途为旅游、商住用地,项目建设包括住宅、酒店等,规划指标为:容积率0.8,建筑密度19.8%,绿地率51.8%。“博鳌·香槟郡”项目系统一规划、整体报建,海南省琼海市规划建设局亦对整个项目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海南省税务稽查局以整体项目为单位预征土地增值税,并无不当。因“博鳌·香槟郡”项目容积率低于1.0,故该项目内的房屋均不符合74号文规定的普通住房标准。海南省税务稽查局作出8001号税务处理决定,将“博鳌·香槟郡”项目按照非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符合法律规定。海南省税务局复议维持8001号税务处理决定,一、二审判决分别驳回欧博公司的诉讼请求和上诉,均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欧博公司主张“博鳌·香槟郡”项目包含居住用地、酒店用地、防护绿地用地,税务部门应当分别计算容积率并确定房屋是否为普通标准住宅的问题。因“博鳌·香槟郡”项目为整体报建并取得规划许可,税务部门以项目整体确定容积率并预征土地增值税,符合187号文的规定。欧博公司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编者按:从以上案例中可知,187号文所规定的“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指的是统一规划、整体报建并获批复的的“整体项目”单位,税务机关也会以“整体项目”的容积率来认定项目的征税标准,并预征土地增值税,因此,纳税人不能再自行进行拆分,分别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