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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指南(16篇)

发布时间:2023-09-18 15:39:29 查看人数:98

【导语】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指南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指南,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指南(16篇)

【第1篇】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指南

(接上期)

三、土地增值税收入的归集与疑难解析

《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规定,审核收入情况时,应结合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重点审核销售明细表、房地产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关联性,以核实计税收入。

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符的,以后者确认收入。

销售面积比对资料

注:实测面积=产权证上所载明的房屋面积。

确认了销售面积之后,再进一步确认销售单价,最终得出销售收入。关于销售单价(价格),有几个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

1、评估价格 当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评估价格”,有别于我们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所提到的那个“评估价格”。这里的“评估价格”,是按照收益法所得出的一个市场参考价。

2、关联交易价格问题

1)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房地产时,只按照成本计价,未产生其他收益(主要为集团内部交易),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沥呕君点评:按照成本计价是否具有合理性,如果不合理,需要按照市场价确认收入。

2)转让土地使用权时,附有土地评估报告,但未按报告中的估价进行转让,转让定价不公允如何处理?

沥呕君点评:如果定价不公允,那么税务机关就有权按照市场价进行核定收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市场价”,并非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那种市场价。打个比方。某房企给到被拆迁户的拆迁安置房销售单价按8000元/平,同在一小区内的其他普通购买者给到的价格却是10000元/平,那么这个时候,对于这些被拆迁户购买的物业,其销售收入应按8000元/平计,这个才是我们前面所称的“市场价”。

关于价格偏低,实务中缺少准确判定的依据,仅有一则司法解释可以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3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通过)(法释[2009]5号

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拓展话题:房地产开发预征、清算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或者: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预收款/(1+适用税率/征收率)

最大的争议,体现在企业所得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的第三部分,即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22-26),具体应该怎么填写?其中,23-1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即国税发[2009]31号里所规定的“销售收入”。那么这个销售收入是直接填预收账款金额呢,还是应该考虑增值税的问题?大家都知道,预售环节,是没有实现价税分流的。换言之,价款和税款都保留在预收款这个科目。这里便产生了两大分歧:

1、第一个分歧在于,我们比照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计算确定未完工产品收入。

不管采纳何种计算口径,我们的理由是:虽然预售环节并未实现价税分流,但我们不能将增值税作为计算预计毛利的计税基础。

2、另一个分歧则是,营改增后,增值税差额征税对土地增值税的土地成本确认有没有影响。房地产企业收到预售款时,没有实现价税分流;直到交房时,才实现价税分流。沥呕君认为,这个差额征税并不会影响土地增值税的土地成本确认。因为土地增值税的成本确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已经写得很明确了,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所支付的金额,啥意思?当然包括税金。所以,尽管会计处理上冲抵了土地成本,但是没有影响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结果。

收入与发票的关系,具体看国税函[2010]220号的规定:

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定收入;

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合同所载房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才归属于全体业主。并不是很多人所传的那种,只要是车库、车位,那就一定属于全体业主,这个是没有道理的。

关于“折扣”的思考

土地增值税对于“折扣”并无明文规定,沥呕君建议,应该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衔接。

税种

折扣销售

销售折扣

实物折扣

增值税·消费税

发票

增财务费用

无政策

企业所得税

冲收入

增财务费用

主商品计税

土地增值税

无政策

无政策

无政策

增值税是要求实际价格与折让需在同一张发票上载明,房地产行业并未严格执行这一点,执行比较好的行业,当属超市等类型企业。

企业所得税则是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的明确规定,要求是以折后价确认收入。

土地增值税对于商品折扣方面的立法工作相对滞后,需要尽快与其他税种同步 。

国税发[2007]132号文第二十三条对于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方法和顺序作了明确规定:

1、按本企业当月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认;

3、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认。

转为自用的税务处理

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土地增值税(法律依据:国税发[2006]187号)。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定,按内部资产处置,不征企业所得税。

不过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还是需要按章缴纳的。

代收费用

三大税种关于代收费用方面的规定并不一致。

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对价外费用作了明确规定,除特定情形外,所有价外费用均需征收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当代收费用计入房价时,审核有无将代收费用计入加计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基数的情形。《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一)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应将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实际支付的代收费用,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二)代收费用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且未计入房地产价格的,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代建房】涉税分析

所谓代建房,指的是一方出土地和资金,委托另一方对房屋开发的全过程(或主要过程)进行管理。出资方享有产权,管理方收取管理费。

认定“代建”的四个条件(全部具备):

(1)以委托方名义办理房屋立项及相关手续;

(2)与委托方不发生土地使用权、产权的转移;

(3)与委托方事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

(4)不以受托方名义办理工程结算。

实务中,沥呕君接触了不少较为奇葩的案例。说好的是代建,结果施工方将发票开给了受托单位。

开发商收取[诚意金]的涉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一般是在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前后,开始向意向购买人收取诚意金,目的在于提前锁定客户。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是,签订销售合同。换言之,房地产商在与客户正式签订销售合同之前所收取的任何款项,都不产生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在这一点上,增值税处理同土增税,收取的诚意金并不产生纳税义务。根据国税函[2009]31号文第六条的规定,签订合同之后所收取的费用才确认为销售收入。总结为一句,开发商在签订正式销售合同之前收取的诚意金,是无需预征三大税种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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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经济适用房土地增值税

深圳某房地产客户开发的项目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提出该公司计入“开发成本-土地成本”里的土地使用税和土地使用费需进行调减,即不能于土地增值税税前据实扣除,于是客户提出疑问:土地使用税和土地使用费土地增值税税前如何进行扣除?本文将针对此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分析

针对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的问题,目前全国性税法上并无明确规定。而会计上1.《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1993]2号)的规定: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6602 '管理费用'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营改增后根据财会〔2016〕22号土地使用税调整为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因此实务中大部分税务机关参照上述会计上的规定认为土地使用税应计入其他房地产费用中扣除,不允许据实扣除。其中有部分地方发文进行了明确:

1.《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07]356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不管在房地产项目完工前或完工后发生的,均在管理费用列支按规定予以扣除。

2.《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2023年废止)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当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管理费用”扣除。

但有部分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然后进行开发,于公司而言属于存货(开发产品),土地使用税是存货(开发产品)达到可使用和交付前必要的、合理的支出,应计入开发成本,而不应根据一般的会计处理规定,计入期间费用。对此笔者认为:

1. 会计上可计入开发成本核算的项目,土地增值税上不一定必然可以扣除。

2.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税不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建设成本费用,也不属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土地增值税规定的可扣除项目范围。

因此,在税法没有发文明确可以扣除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土地使用税不能于土地增值税税据实扣除。

二、土地使用费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分析

(一)关于土地使用费

对于土地使用费大家可能比较陌生,因为目前单位和个人基本不用缴纳了。土地使用费最早系计划经济下引进外资的过渡性尝试手段,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不同的方式使用土地,国家向其收取得的有偿使用土地的费用。有关土地使用费的具体标准,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即土地使用税代替了土地使用费。但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88)财税字第26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162号)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仍应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征土地使用税。直至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将征税对象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也就是2007年1月1日起土地使用税才真正全部代替了土地使用费。

深圳在1988年11月1日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时,由于当时处于经济发展初期,为了吸引投资一直未开征土地使用税,而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深府 [1990]206号)的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直到2007年11月1日深圳市才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并于2008年4月7日发文深府[2008]61号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

因此对于深圳市部分拿地较早、开发较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成本里存在列支土地使用费的情况。本文以下主要针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进行分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使用特区范围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深圳市国土局是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的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使用费的核定、减免和收取。土地使用费按照使用土地使用面积和规定标准收取。

(二)土地使用费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分析

土地使用费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目的虽然都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都是一定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但土地使用费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依据、主体以及性质等方面不同,因此仍属于不同的支出,应区别分析。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经过分析,笔者认为土地使用费是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可于土地增值税税据实扣除,理由如下:

1.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土地使用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征收,即土地使用费是国家有偿让渡土地使用权而收取的,由国土局负责土地使用费的核定、减免和收取。土地使用税则是国家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2.根据《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通用条款的约定:“土地受让方除向规划国土局给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外,每年还必须按规定缴付土地使用费。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同时,办理土地使用费登记手续。”即征收土地使用费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体现,是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费用,与出让金具有相同的性质。土地使用税则是按税法规定交给国家的,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3.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可知,税法上认为土地使用费属于“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而土地使用税则不属于。

综上,笔者认为土地使用费不同于土地使用税,属于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应可于土地增值税税前据实扣除。

作者:徐娟双,单位: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3篇】土地增值税预缴的规定

预征土地增值税是在还没有正确计算出房地产项目增值率的情况下,为确保税款平稳,均匀的流入国库,而采取的预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办法。

一、预缴土地增值税计征依据。

营改增以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这相对于营改增之前来说,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以及预征的计税依据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政策,有很多人理解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一般计税方法下,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 9%)*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简易计税方法下,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 5%)*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采取简易计税,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理解是没有问题,问题在于一般计税。

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其转让房地产销项税额=销售额*9%=[(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 9%)]*9%=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9%)*9%-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 9%)*9%,即转让房地产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土地价款抵减的增值税额。

因此,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其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9%)*9%-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 9%)*9%]。相应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预缴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1 增值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显然,一般计税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要进行换算,换算计算过程之复杂,而并非按9%直接简单换算不含税收入。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虽然计算简化了些,但对简易计税的项目,预交的税款比正常计算的方法下要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可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计算,是有选择性的,对简易计税项目来说,完全可以选择按不含税收入作为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并且预缴的土地增值还少一些。但在实务中,个别省市实行一刀切,要求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实务操作中,部分纳税人对“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含增值税收入”理解有误,直接采用“应预征土增税额=预收款/(1 增值税税率)*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计算公式,计算应预征土地增值税税款,导致税款预缴不足,由此容易引发税务风险。

二、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预缴土地增值税,在未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情况先行预缴,待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多退少补。一般来说,预缴土地增值税期间并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因此,预缴土地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的借方,待开发项目达到完工条件,相应的收入及成本结转损益时,将土地增值税转入“税金及附加”。但有的企业在预交土地增值税的同时就将其转入“税金及附加”,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和收入成本的配比原则。还有的企业在预交土地增值税的同时将其转入“预付账款或待摊费用—待转土地增值税”,在符合完工条件时再转入“税金及附加”。我们认为这样处理“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期末余额更能准确反映土地增值税在项目未完工时应该预交的金额,更能反映出期末资产负债状况的合理性和公允性。所以,我们更倾向于这种会计处理方式。

三、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清算前,按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属于房地产企业发生的税金。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可在预缴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金及附加的扣除是收付实现制的体现,而在会计上,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有的企业将预缴的土地增值税直接计入了“税金及附加”,并于当期结转。

四、预缴土地增值税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

2023年3号公告的最新口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 4 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明确: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扣除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后的金额,在此行填报。”换句话说,让房企困惑多年的所得税预缴项目扣除问题此次终于得到了明确规范,房企所得税月(季)报扣除项目口径也终于与年报口径保持了一致。口径明确了在预缴所得税环节可以扣除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这是继去年申报表口径允许这个栏次填写负数后又一实操口径的明确。按照收入成本配比原则,预缴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以及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也就不能直接计入税金及附加计算当期损益,我们一般都是预缴时候直接计入应交税费借方。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均可调整,即便在转回时是负数也是正常的。

但是,如果企业直接按实际缴纳的税金及附加计入损益并结转,也就是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存在当期实际缴纳且未计入损益的税金及附加了。那么这种会计处理下,当期缴纳的税费已然计入了利润表,预缴时候就体现在利润总额扣除了,就不需要在“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和“转回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行填列。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后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等文规定,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后计算企业所得税退税,应当以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

举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23年1月开始开发某房地产项目,2023年10月项目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12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整个项目共缴纳土地增值税1100万元,其中2023年—2023年预缴土地增值税分别为240万元、300万元、60万元;2023年清算后补缴土地增值税500万元。2023年—2023年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总计30000万元,各年度分别为12000万元、15000、3000万元,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分别为45万元、310万元、0万元。该企业2023年度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 企业没有后续开发项目,拟申请退税。具体计算如下:

首先,计算年度应分摊土地增值税:

2023年应分摊土地增值税 : 1100*(12000/30000)=440万元

2023年应分摊土地增值税:1100*(15000/30000)=550万元

2023年应分摊土地增值税:1100*(3000/30000)=110万元

其次分年计算应退企业所得税:

2023年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240-440=-200(万元)应退企业所得税200 × 25% = 50(万元), 2023年仅交纳企业所得税45万元,小于50万元,只能申请退税45万元。剩余的5万元所得税对应的所得额20万元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

2023年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300-550=-250(万元),加上2023年转来的亏损20万元,2023年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共为:250 20=270(万元),应退所得税额=270×25%=67.5(万元),2023年缴纳企业所得税310万元,大于67.5万元,67.5万元可全额申请退税。

2023年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60 500-110=450万元,调整前,2023年度亏损400万元,调整后,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00 450=50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0*25%=12.5万元。

该企业应申请退税合计:45 67.5 - 12.5 = 100万元

作者​:纪宏奎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第4篇】土地增值税题目

(2023年真题)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拟对其开发的位于市区的一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项目相关信息如下:

(1)2023年1月以9000万元竞得国有土地一宗,并按规定缴纳契税

(2)该项目2023年开工建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月25日,2023年12月底竣工,发生房地产开发总成本6000万元,开发费用3400万元。

(3)该项目中所属幼儿园建成后已无偿移交政府,归属于幼儿园的开发成本600万元。

(4)2023年4月,该项目销售完毕,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675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契税税率为4%,利息支出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当地省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企业对该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说明该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理由。

(2)计算该项目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3)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

(5)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6)计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之前的房地产项目。该项目2023年开工建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月25日在2023年4月30日前,所以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该项目应缴纳的增值税额=36750÷(1+5%)×5%=1750万元

(3)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750×12%=210万元

(4)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9360+6000)×10%=1536万元

(5)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9360+6000+210+1536+(9360+6000)×20%=20178

(6)增值额=35000-20178=14822万元

增值率=14822÷20178=73.46%,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5%

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14822×40%-20178×5%=4919.9(万元)

【同类例题精练】

某房地产公司甲开发房地产住宅项目,2023年7月取得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为2800万元,该公司按规定缴纳了契税。开发此块土地70%,剩余30%尚未使用

(1)发生前期拆迁补偿费169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1200万元,基础设施费160万元,公共配套设施费150万元。由于土地未及时按协议开发,支付土地闲置费20万元

(2)发生管理费用760万元、销售费用230万元、利息费用250万元,另支付加息4万元、罚息12万元。(利息费用未超过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且准确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

(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220万元(不含印花税)。

(4)该住宅楼60%的建筑面积直接对外销售,均签订合同,取得销售收入6000万元;与建筑公司签订建安合同,由于房产公司资金紧张,因此用20%的住宅抵顶建筑公司工程款,其余部分对外出租,均签订租房合同,本年度取得租金收入60万元。(以上收入均不含增值税)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省政府规定,契税税率4%,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项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计算该项目可扣除的开发成本。

(3)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

(4)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5)计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1)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800×(1+4%)×70%×(60%+20%)=1630.72万元

(2)可扣除的开发成本=(1690+1200+160+150)×80%=2560万元

(3)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1630.72+2560)×5%+250×80%=409.54万元

(4)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1630.72+2560+409.54+(1630.72+2560)×20%+220=5658.40万元

(5)增值额=6000÷60%×80%-5658.4=2341.6万元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2341.6/5658.4×100%=41.38%

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系数0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2341.6×30%=702.48(万元)

【第5篇】土地增值税的印花税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地价款中不包含印花税。

如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印花税属于管理费用,全部费用合并一起在房地产费用中按比例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或10%扣除),其他纳税人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中扣除。

政策依据: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九、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土地出让合同的印花税可以入成本吗?

计入管理费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第十二条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6403营业税金及附加规定,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企业交纳印花税的会计处理,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企业上交的印花税税额或购买的印花税票数额较小,可以直接列入管理费用。上交印花税或购买印花税票时,借记“管理费用-印花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2、如果企业上交的印花税税额较大,先记入待摊费用,然后再转入管理费用。上交印花税时,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分期摊销印花税时,借记“管理费用一印花税”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

土地出让金如何征收印花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从2006年12月27日起,纳税人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照万分之五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产权转移书据;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看到这里,大家应该都知道本文主要围绕土地成本包含印花税吗、土地出让合同的印花税可以入成本吗、土地出让金如何征收印花税这几个问题为大家做了分析,小编最后告诉大家,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地价款中不包含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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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车位土地增值税税率

房地产企业处置地下车位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办理产权证转让、转让使用权、收取停车费、无偿供业主使用。由于地下车位与地上房产形成建筑整体,不同的处置方式其成本费用的分摊方法有区别,进而影响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如果企业选择合理的处置方式,可以减轻税负。

案例

湖南省某房地产a公司在市区开发商业、普通住宅连体楼一幢。其中,1层~3层为商业用房,每层可售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层高5.6米;3层以上为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层高2.8米;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停车位134个,面积2680平方米,开发成本2000元/平方米。按照地上房产的面积分配车位,普通住宅100个,商业用房34个。住宅和2~3层商业用房在当年销售,分别收取4680万元和4400万元。一层商业用房租赁给某电器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房产原值903万元,年租金180万元,当年收取6个月租金90万元,缴纳相关税费16万元。该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500万元,地上房产开发成本4500万元,开发费用500万元,地下停车位开发成本536万元,税前可扣除折旧额21万元,支付其他合理费用10万元。

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按照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类型分类,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可售地下车库(位),按照非住宅类型房地产清算;利用地下建筑和按政府规定建造的地下人防工程改造的不可售地下车库(位),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或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转让上述不可售地下车库(位)永久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地上房地产不同类型建筑面积占比,分别计入不同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征收土地增值税,其成本、费用按照配比原则扣除;单栋建筑物既有住宅又有商业用房的,按层高系数建筑面积分摊法分摊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成本之和的10%计算扣除,暂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处置方式一:地下车位办理了产权证

向普通住宅购房户出售100个车位,并办理了产权证,面积2000平方米,收取款项1200万元,剩下34个车位用于物业管理,收取停车费10万元。

应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按层高系数建筑面积分摊法计算不同类型房产应分摊的开发成本。

5.6米商业用房层高系数=该类型用房层高÷普通住宅层高=5.6÷2.8=2。

总层高系数面积=∑(某类型用房可售建筑面积×某类型用房层高系数)=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1+商业用房可售建筑面积×2=9000×1+3000×5.6÷2.8=15000(平方米)。

某类型用房已售部分的层高系数面积=某类型用房层高系数×某类型用房已售建筑面积。

普通住宅已售部分层高系数面积=1×9000=9000(平方米)。

商业用房已售部分层高系数面积=2×2000=4000(平方米)。

某类型用房已售部分应分摊的开发成本=开发总成本÷总层高系数面积×某类型用房已售部分的层高系数面积。

普通住宅已售部分应分摊的开发成本=4500÷15000×9000=2700(万元)。

商业用房已售部分应分摊的开发成本=4500÷15000×4000=1200(万元)。

1.普通住宅应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①转让房地产收入4680万元,已售面积9000平方米占总可售面积14680平方米(3000+9000+2680)的61.31%。

②扣除项目金额=1500(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10%+20%)(注: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成本之和的10%计算扣除,财政部规定的加计20%扣除费)×61.31%+2700(注:普通住宅已售部分应分摊的开发成本)×(1+10%+20%)+4680×5.6%(注:营业税率5%,城建税率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4967.58(万元)。

③增值率(4680-4967.58)÷4967.58=-5.79%。

增值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

2.非住宅类应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①转让房地产收入5600万元,已售面积4000平方米占总可售面积14680平方米的27.25%。

②扣除项目金额=1500×(1+10%+20%)×27.25%+(1200+2680×0.2×100÷134)(注:商业用房已售部分应分摊的开发成本1200万元+出售地下车位100个应分摊的开发成本)×(1+10%+20%)+5600×5.6%=2924.94(万元)。

③增值率=(5600-2924.94)÷2924.94=91.49%。

④应缴土地增值税2675.06×40%-2924.94×5%=923.77(万元)。

3.应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①收入总额=90+4680+4400+1200+10(注:一层商业用房租金收入90万元+普通住宅销售收入4680万元+商业用房销售收入4400万元,地下车位金销售收入1200万元+收取停车费10万元)=10380(万元)。

②销售成本扣除额=已售地下车位的开发成本+已出售普通住宅的开发成本+已出售商业用房的开发成本+应分摊的土地成本=2680×0.2×100÷134(注:出售地下车位100个应分摊的开发成本)+(2700+1200)+1500×13000÷14680(注:已出售普通住宅、商业用房和地下车位面积之和13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可售总建筑面积=各类房产面积+地下车位面积=3000+9000+2680)=5628.34(万元)。

③经营税金及附加=10380×5.6%=581.28(万元)。

④土地增值税扣除额为923.77万元。

⑤期间费用扣除=开发费用-出租房应分摊的开发费用+折旧+其他税金+其他=500-500×1000÷12000(注:按建筑面积分摊出租房应分摊的开发费用,其中,一层商业用房面积1000平方米,地上房产总面积12000平方米)+21+16+10=505.33(万元)。

⑥应缴企业所得税额=(①-②-③-④-⑤)×25%=685.32(万元)。

处置方式二:地下车位未办理产权证,转让永久使用权

向普通住宅购房户出售100个车位永久使用权,取得营业收入1200万元,剩下34个车位用于物业管理,收取停车费10万元。在土地增值税计算上,地下车位不分摊土地成本,商业和普通住宅开穗发成本的分摊计算同上。

1.普通住宅应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①转让房地产收入4680+1200=5880(万元),已售面积9000平方米占总可售面积12000平方米的75%。

②扣除项目金额=1500×(1+10%+20%)×75%+(2700+2680×0.2×100÷134)×(1+10%+20%)+5880×5.6%=5821.78(万元)。

③增值率=(5880-5821.78)÷5821.78≈1%。

增值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

2.商业用房应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①转让房地产收入4400万元,已售面积2000平方米占总可售面积12000平方米的16.67%。

②扣除项目金额=1500×(1+10%+20%)×16.67%+1200×(1+10%+20%)+4400×5.6%=2131.4(万元)。

③增值率=(4400-2131.4)÷2131.4=106.44%。

④应缴土地增值税=2268.6×50%-2131.4×15%=814.59(万元)。

3.应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①收入总额=90+4680+4400+1200+10=10380(万元)。

②销售成本扣除额=2680×0.2×100÷134+2700+1200+1500×11000÷12000(注:因地下车位未办理产权证不分摊土地成本,税前扣除的土地成本按已出售普通住宅和商业用房面积之和11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各类房产面积=3000+9000)=5675(万元)。

③经营税金及附加=10380×5.6%=581.28(万元)。

④土地增值税扣除额为814.59万元。

⑤期间费用扣除不变为505.33万元。

⑥应缴企业所得税额=(①-②-③-④-⑤)×25%=700.95(万元)。

处置方式三:地下车位未办理产权证,采用三种综合处置方式

向普通住宅购房户出售100个车位永久使用权,取得营业收入1200万元,另按成本价向二、三层商业购房户配套出售22个,取得营业收入88万元,剩下12个车位无偿移交给政府。在土地增值税计算上,地下车位不分摊土地成本,商业和普通住宅开发成本的分摊计算同上,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计算同上,属于免征。

1.商业用房应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转让房地产收入4488万元(注:4400+88),已售面积2000平方米占总可售面积12000平方米的16.67%。

①扣除项目金额=1500×(1+10%+20%)×16.67%+(1200+2680×0.2×34÷134)(注:商业用房已售部分应分摊的开发成本1200万元,向二、三层商业购房户配套出源售22个车位和无偿移交给政府12个车位的开发成本136万元)×(1+10%+20%)+4488×5.6%=2313.13(万元)。

②增值率=(4488-2313.13)÷2313.13=94.02%。

③应缴土地增值税=2174.87×40%-2313.13×5%=754.29(万元)。

2.应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①收入总额=90+4680+4400+1200+88==10458(万元)。

②销售成本扣除额=2700+1200+1500×11000÷12000+536(注:地下车位成本)=5811(万元)。

③经营税金及附加=585.65(万元)。

④土地增值税扣除额=754.29(万元)。

⑤期间费用扣除不变为505.33万元。

⑥应缴企业所得税额=(①-②-③-④-⑤)×25%=700.43(万元)。

不同处置方式下的税收负担(如图):

从上述案例来看,地下车位的三种处置方式所产生的税收负担明显不同,方式三与方式一、二相比,营业收入增加78万元,应缴的土地增值税分别减少169.48万元、60.3万元,在各项费用指标不变的情况下,平均税负分别下降1.6%、0.7%。为何会出现上述情况?从税法规定上看,办理了产权证的地下车位属于可售房产,其面积应归入可售面积,相应分摊土地成本,未办理产权证的则无需分摊土地成本。在土地增值税的具体计算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那么地下车位属于那种清算类别,收入应如何分配?成本应如何分摊?对此,各省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一般是按照受益原则和配比原则来分配收入和归集成本。

由于地下车位与地面建筑属于同一整体不可分割,一般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对地下车位进行了单独的工程预算,至于地下与地上建筑的共同成本应如何分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企业所得税计算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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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土地增值税税率速算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及清算

一、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一般计算步骤:

1.扣除项目合计=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土地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合计

3.增值率=土地增值额 ÷ 扣除项目合计(找税率,记)

4.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合计×速算扣除系数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 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4.旧房及建筑物的转让。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 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 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 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3)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 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 以上,或未超 85%,但剩余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

(2)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3)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 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时间

1.凡符合应当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90 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2.凡属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的清算通知之日起 90 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应税收入确认

1.一般情形下销售房地产应税收入的确认

(1)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 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

(2)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 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3)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2.非直接销售的收入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 视同销售房地产。

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3.自用或出租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 企业自用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产权未发生转移, 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上述情况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列收入,也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扣除项目

1.不予扣除

各扣除项目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 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 不予扣除

2.计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 计算扣除

3.公共设施的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1)建成后产权属于 全体业主所有;

(2)建成后 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

(3)建成后 有偿转让

4.装修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 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 不得扣除

5.共同成本费用

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6.扣留建筑安装施工的质量保证金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 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 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7.开发缴纳的 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8.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 契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 扣除

9.拆迁补偿费的扣除

(1)回迁安置户:安置用房 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 补差价款,计入 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2)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3)货币安置: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六)清算后有关处理

1.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2.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充实自己,才能望得更远。

下列情形中,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是( )。

a.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b.取得销售许可证满 1 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c.转让未竣工结算房地产开发项目 50%股权的

d.房地产开发项目尚未竣工但已销售面积达到 50%的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形:(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下列各项中,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的是( )。

a.加罚的利息

b.已售精装修房屋的装修费用

c.逾期开发土地缴纳的土地闲置费

d.未取得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开具发票的扣留质量保证金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选项 a、c、d 均属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扣除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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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政策性拆迁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

会计小妹问一路老师,我们公司有块土地被政府收了回去,收到政府一大笔补偿,这笔补偿要交土地增值税吗?

一路老师解答:根据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就要交税。如果要交,那就是一笔很大的税了。但是在我们,政府是土地的所有人,政府收回你们的土地不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属于土地所有人收回土地,因此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懂多一点法律关系更容易理解税务政策。

喜欢了解这块的朋友,可以关注一下,共同学习探讨!!!

【第9篇】土地增值税营改增例题

【高频考点】“营改增”征税范围的条件

【重要考点】

一项经济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同时具备的条件:

1.应税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2.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3.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4.应税行为是有偿的。上述所说的有偿有两类情形属于例外:

【说明】

(1)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但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形,主要包括:①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②存款利息;③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④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⑤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2)不同时满足上述四个增值税征税条件但需要缴纳增值税,主要包括某些无偿的应税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①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

【相关问题解析】

一、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含义

(一)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②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③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④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不含租赁不动产)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属于在我国境内销售服务,应照章缴纳增值税: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完全在境内发生的服务,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无形资产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属于在我国境内销售无形资产,应照章缴纳增值税: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完全在境内使用的无形资产,属于在境内销售无形资产。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属于在境内销售无形资产。

(二)非营业活动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非经营活动的例外情形: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题】下列行为中,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有( )。

a.甲公司将房屋与乙公司土地交换

b.丙银行将房屋出租给丁饭店,而丁饭店长期不付租金,后经双方协商,由银行在饭店就餐抵账

c.戊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己建筑工程公司建造房屋,双方在结算价款时,房地产企业将若干套房屋给建筑公司冲抵工程款

d.庚运输公司与辛汽车修理公司商订,庚运输公司为辛汽车修理公司免费提供运输服务,辛汽车修理公司为其免费提供汽车维修作为回报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上述四项都获得了相关的经济利益,都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第10篇】计提土地增值税分录

导读:企业计提房产税土地税怎样做会计分录?这个问题涉及到的知识点并不复杂,大家可以将会计学堂整理的内容作为参考依据进行阅读,希望你们能够通过阅读总结出自己的经验,在今后的实际操作中能够灵活运用。

企业计提房产税土地税怎样做会计分录?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土地使用税

--- 房产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房产税

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房产税

贷:银行存款

房产税的详细计算方法

一、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1]

二、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综上所述,相信看到这里的小伙伴对于企业计提房产税土地税怎样做会计分录已经有了初步的认知和了解.会计学堂还有海量的学习资源等着你,请持续关注网站更新.

【第11篇】土地增值税扣除的销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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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至今已逾两年,一些房地产新项目也陆续进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期。营改增给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带来了很大的变化,然而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部分税务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对这种变化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政策的理解上还存在一些误区。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的确认

(一)预售阶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阶段应按预收款预缴增值税。在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简易计税情况下,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1+税率或征收率)]×3%。

(二)现房销售阶段。现房销售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土地增值税在清算前依然属于预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文件规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在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一般计税情况下的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分别为: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预征土地增值税计征依据=价税合计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价税合计÷(1+5%)]×5%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预征土地增值税计征依据=价税合计 -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价税合计 - 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税费时的注意要点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文件规定,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在执行这一规定时,需要注意两点:

1.如果项目的增值税实际税负率超过预征率,那么该项目实际负担的附加税费相应也会超过预缴增值税时缴纳的附加税费。在此情况下,据实扣除附加税费对企业是有利。企业最好对增值税按项目设置辅助账核算,从而可以准确计算附加税费。反之,如果项目增值税实际税负率低于预征率,则按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附加税费扣除对企业更有利。

2.如果企业发生现房销售且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附加税费,其缴纳的增值税所对应的附加税费如何扣除?由于此种情形70号公告没有明确。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税务机关会秉承一贯原则,参照预缴增值税时的规定允许扣除。但从完善执法依据的角度,还是希望上级机关能对此予以明确。

(二)印花税的扣除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项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又作出了例外规定,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因此,将印花税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房地产开发费用又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要求,全面试行营改增后,将“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将原在管理费用(税金)中核算的印花税纳入 “税金及附加”科目中核算。新会计制度出台后印花税如何扣除?一些税务人员对此有不同认识。笔者认为,财税字〔1995〕48号文件当时对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不单独扣除印花税的规定,基于当时的上位法(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现在会计制度进行了修订,文件的相关规定理应作出相应的调整。

来源:税海无涯苦作舟

【第12篇】土地增值税免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优惠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

文号

期限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0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220号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6号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号

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53号

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号

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7号

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第13篇】如何有效降低土地增值税降低土地增值税方法

no.5/16

如何有效降低土地增值税,主要有四点基本思路:

a、增加扣除成本费用;

b、获得更低的计税税档;

c、选择更节税的申报和分摊方式;

d、延伸产业链,通过关联公司,实现利润分流。

01临界点筹划

在普通住宅的售价制定中,如果,计算增值率在20%附近,我们可以考虑适当调低售价,使增值率低于20%,从而享受免征土增。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率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累进征收土增。

#例如,某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建造的普通住宅,可采取如下不同的销售价格:

第一种方案,销售价格为19500元/平,扣除项目金额共计16500元/平,增值额为3000元/平,增值率18.2%,未超过20%,免征土增税;

第二种方案,销售价格为20000元/平,扣除项目金额共计16500元/平,增值额为3500元,增值率21.2%,超过20%,未超过50%。按30%税率增收土增,应缴土地增值税1050元/平;

显然,第一种方案,由于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享受了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最终不单实现了更好的利润,也更利于去化。

02合理选用利息支出

根据税法规定,对于企业的利息支出,可以分两种方式确定扣除:

第一种,据实扣除法: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其允许扣除费用:出具证明的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费用+开发成本)×5%

第二种,10%比例扣除法:

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费用+开发成本)×10%。

企业在选择是否将利息支出作为单独扣除项目据实扣除时,如果预计利息费用较高,主要靠负债筹资,一般采取据实扣除法;如果融资成本较低,一般采取比例扣除法。

#例如,企业开发一处房产,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1000万元,开发成本1200万元,可计算分摊的利息支出为200万元,不超过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第一种,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可扣除费用:(1000+1200)×10%=220(万元);第二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可扣除费用:200+(1000+1200)×5%=310(万元)。

显然,此情况下,采取据实扣除法更利于节税。

除正常的金融渠道贷款外,与控股股东或其他企业的资金往来,最好能通过委托贷款等形式,取得金融机构的合法票据,这样在利息支出扣除时就能掌握主动,降低增值额。

03做大成本,调低税档

在二手项目股权并购中,往往由于地主拿地早,拿地成本很低。这种项目,我们可以采取提高开发成本,降低税档。

在项目定位上,尽量提升产品定位、拔高设计,提升小区景观、和配套设施建设,把毛坯房变成装修房,从而提高成本,增加产品竞争力,稀释增值率。

#举个简单粗暴的例子,同样赚3000块每平,2万的售价对1.7万的扣除成本,增值率只有17.6%;而1.5万的售价对1.2万的扣除成本,就是25%的增值率。通过做高成本的同时,做高售价,尽管利润空间没变,但是增值率降低,从而降低税档。

04期间费用转移到房地产成本

在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时,除利息支出外,都不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而是以土地价款和开发成本合计金额作为基础按比例计算扣除。

按照规定,属于公司总部发生的期间费用,如:管理人员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不能作为扣除项目,其实际发生数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没有直接影响。

但若采用适当人员分配方法和其他合理组织管理方法,使这些费用能够作为开发成本列支,则可增加扣除项目数额,从而减少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企业可以在组织人事上把总部的一些人员下放或兼职于某一个具体地产项目中去。例如,总部某处室领导兼任某地产项目的负责人,那么这位负责人的有关费用可以分摊一部分到房地产成本中去。期间费用减少并不影响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而房地产开发成本增加则可以增加土增税扣除项目金额,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05分流利润,打造上下游产业链

对民营房地产企业来说,土地增值税清算应对的总体思路就是延伸价值链,多造“壳公司”,将利润向上下游延伸,比如成立建筑、装修、园林绿化、服务、贸易等公司。

要做好税务筹划,就需要将简单问题复杂化。否则,如只在一间公司内部做筹划,筹划的空间、手段、效果都会有限。

一方面,将利润分流到关联公司,起到降低土地增值额以及适用土地增值率的双重效果;另一方面,分流利润的外围公司利用财政奖励和优惠政策,降低整体税负。

这些公司有的可能在税负较低的地区,如组建的园林公司位于高新科技园区,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可适用15%的优惠税率;有的可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组建广告公司或咨询管理类公司,利用其所得税免税政策,将手续费、代理费、广告费、咨询费、劳务费向其输出;有的可能有亏损的情况,如收购一个当年亏损严重的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抵免。

这种操作,我们可以从许多上市房企的年报披露中,可窥一斑。

06建房方式筹划法

利用代建房:

2023年的时候,不少房企朋友希望我介绍身边有购买总部需求的客户。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之初便能确定最终用户,就完全可以采用代建房方式进行开发,而不采用税负较重的开发后销售方式,由于产权没有转移,就不涉及到土增。当然,这种事情可遇不可求。

利用合作建房:

我国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比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准备修建住宅,则该企业可以预收购房者的购房款作为合作建房的资金。这样,从形式上就符合了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的条件。

这样,只有在房企建成后转让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住房时,才就这一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

07合并申报不同税率项目

年初的时候,有群友问新芽,为什么他们公司要合并申报一期二期项目。其实,不只是合并申报不同期项目,合并或独立申报同一楼盘高层、洋房等不同利润的产品项目也是常见的税筹方式。

#举个简单的例子,登山哥公司,2023年同时开发了两个项目。项目a,售价1亿,可扣除费用4000万;项目b,售价1.5亿,可扣除费用1亿。

选择分别核算:

a项目,增值率,6000÷4000=150%,土增税,6000×50%-4000×15%=2400万。

b项目,增值率,5000÷10000=50%,土增税,5000×30%=1500万。

合计土增,a+b=3900万。

选择合并核算:

总售价,2.5亿;合计可扣除费用,1.4亿;增值率,78.6%;土增税,1.1×40%-1.4×5%=3700万。

如不考虑其它税费,此项目,合并计算土增减少200万。

在合并不同房地产项目共同申报时应注意,“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项目,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一般情况下,土增税需要按项目单独清算,如需合并项目清算的,首先在立项时就要有所筹划,否则到后期就有困难。

08

合理选定成本分摊方法

一些公共开发成本,需要按某种方法分摊到各个产品的开发成本中去,例如直接成本法、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层高系数法等。不同的成本分摊方法会产生不同结果,对税负会产生较大影响。比如,某地税务局考虑到商铺的层高较大,规定商铺的建筑面积系数可以按1.4倍计算。

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预先进行多种测算,清楚了解不同成本分摊方式下的税负结果,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分摊方式处理公共开发成本,可以有效实现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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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房地产报建管理师”职业培训学习

【第14篇】土地增值税增值率计算

1、在房地产的概念中,住宅和商铺是两个概念,住宅是供居民居住、生活用的,期限是70年,而商铺是供生产用的,期限是50年,所以商铺是非住宅。

2、普通住宅的条件有三个:1)销售价格不超过当地市场价格的1.2倍,2)面积在一定标准下,一般是144平方米以下,3)小区容积率超过1.0以上,这三条件有一个不符合都不是普通住宅。

3、普通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超过20%的全额增收土地增值税。

4、如果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不分开核算的,全额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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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土地增值税报税资料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额课征的一种税。

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

有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并不一定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区别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与非纳税人的关键在于看其是否因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而获得了收益,只有有偿转让而取得收益的才是纳税人,因继承、赠与等无偿转让行为,不是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集体土地需先有国家征用,转化为国有土地后才能转让。

三、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获得的土地增值额,即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收取的收入(含货币。实物及其他收入)减去税法规定扣除项目后的余额。法定扣除项目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征用及拆迁费;

2、开发土地的费用、成本;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

四、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其中,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的比例均包含本比例数。

五、税额计算

土地增值税可以通过如下公式计算:

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额=每级距土地增值额x适用税率

为简化计算,应纳税额可以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扣除金额乘以逆算扣除系数的方法计算,逆算公式为: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x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x40%-扣除项目金额x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x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x60%-扣除项目金额x35%

六、纳税地点及纳税期限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应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七、减税免税情形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后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后住满3年以上、5年以下的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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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这个税种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税负占比较大,税率从30%起,最高达60%,清算单位如何划分直接影响增值率和税率的高低。所以准确确定清算单位(项目)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关键环节,清算单位确定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清算结果的不同。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

第八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从政策规定看,清算单位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基础,由“有关部门”审批,那么有关部门审批指的是什么呢? 国家有关部门包括:发展改革部门、城市更新部门、规划部门、城建部门等。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通常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立项批文等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类型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 )文件功不可没,这个文件是房屋类型“三分法”的里程碑。该文件出台之前,土地增值税清算房屋类型划各地不统一,其中三分法的有浙江、重庆、江苏、河南、广西、福建、武汉等,两分法(普通住宅、其他)的有辽宁、宁夏、西安、安徽、江西 、北京等,还有按照价格来划分的,如深圳。该文件通过申报表,第一次清晰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划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从而一统江湖。目前,最新的土地增值税申报表文件依据是税总函[2016]309号。

土地增值税房屋类型的划分标准

1、普通住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各省纷纷相应号召,单套房屋建筑面积定位144平方米。

2、非普通住宅

首先必须是住宅,如果不同时符合“普通住宅”的标准,则称之为非普通住宅。

3、其他类型房地产

除过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以外,均称之为“其他类型房地产”。如:别墅、商铺、有产权的车位、精装公寓等。

三、未准确确定清算单位和清算类型的风险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七条规定,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风险1:纳税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没有按照“三分法”分别计算增值额、分别计算应补退的土地增税税额,给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审核工作带来风险。可能导致税务机关对其土地增值税清算进行核定征收。

风险2: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指南(16篇)

(接上期)三、土地增值税收入的归集与疑难解析《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规定,审核收入情况时,应结合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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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土地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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