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3年3月纳税申报期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2023年3月纳税申报期,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2023年3月纳税申报期
印花税法施行啦!一起了解新变化以及申报新操作
甘肃税务2022-07-06
自2023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正式施行。《印花税法》实施后,与原《印花税暂行条例》相比有哪些变化?我们一起来了解吧~
首先,请记住三个公告:
1.《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2.《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关注点一:
税目有哪些变化?
《印花税法》中共有合同(指书面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证券交易四大类税目,17个明细税目。较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删除了“权利、许可证照”税目及“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关注点二:
税率有什么变化?
部分税目的税率降低:
1.原加工承揽合同更名为承揽合同,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2.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调整为建设工程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
3.原货物运输合同更名为运输合同,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4.对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进行了细化,产权转移书据中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5.营业账簿,仅对“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合计征税,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二点五。
关注点三:
应纳税额尾数有何新规定?
实施印花税法后,纳税人需要按照实际计算税额缴纳税款。
注意:印花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关注点四:
纳税期限如何规定?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一是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二是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在电子税务局中,如何办理印花税申报?
1.在搜索栏中搜索“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可快速查找(系统支持模糊查询);或者通过功能分类查找【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
2.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点击备注栏的“税源采集”,进行税源信息采集;
注意:无论是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进行印花税申报时,应先采集印花税税源信息报告。
3.在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页面点击增加;
温馨提示:若要采集2023年7月1日前属期的税源,请通过老版报表进行采集进入老版报表。点击此页面蓝色字体,便可跳转至老版税源信息采集报表页面。
4.页面弹出“税源明细录入页面”,此页面增加“实际结算金额”、“实际结算日期”栏次与“应税凭证数量”栏次。
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且合同数量较多且属于同一税目同一属期的,可以合并汇总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举例1
a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3年8月25日书立钢材买卖合同1份,合同列明了买卖钢材数量,并约定在实际交付钢材时,以交付当日市场报价确定成交价据以结算,2023年10月12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100万元,2023年3月7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300万元。根据税法最新规定,具体处理情形如下:
①a纳税人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无需填写实际结算金额与实际结算日期,并“计税金额”栏次填写0,应缴纳印花税:0元×0.3‰=0元
②纳税人2023年1月纳税申报期应填写实际结算金额1000000元,实际结算日期2023年10月12日,应缴纳印花税:1000000元×0.3‰=300元
③纳税人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应填写实际结算金额3000000元,实际结算日期2023年3月7日,缴纳印花税:3000000元×0.3‰=900元
举例2
b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3年第三季度书立财产保险合同100万份,合同所列保险费(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0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在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应税凭证填写1000000份,计税金额填写1000000000元,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100000万元×1‰=100万元
5.税源信息采集完整,点击保存,即可申报。
注意:若发现申报有误,可在电子税务局【更正申报】模块进行报表更正,必须首先更正税源信息采集报告,然后可更正印花税申报表。
来源:甘肃税务
【第2篇】9月纳税申报期
税局刚刚通知:9月10日-13日放假三天,9月份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9月征期日历及要点,财加教育整理如下:
01 9月征期·日历
9月1日-20日:
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资源税、水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代收代缴的车船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
9月1日-25日:
申报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
9月1日-30日:
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2023年度车船税、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次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次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按次缴纳)、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按次缴纳)、海域使用金(按次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次缴纳)
02 9月征期·要点
1、缓缴到期,该补缴了~
对于享受税费缓缴的纳税人,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于2023年9月1日-20日期间,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具体可以参照如下:
企业缴纳缓缴税费方式:
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申报、更正、作废)】模块下查询到享受缓缴的税费,点击“缴纳”进行主动扣款!
2、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免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1)对法律援助人员按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2)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9月纳税申报期,按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收入就不用再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了!
3、留抵退税!顶格减免“六税两费”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对养老托育服务业实施一系列帮扶政策,包括:
1)对养老托育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律免除国有房屋租金至年底;
2)增值税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按月退增量;
3)各地今年内顶格减免地方“六税两费”;
一些地方已先行推出帮扶举措,比如四川提出对其发放一次性防疫补贴、落实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等。
4、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刚刚,重庆、郑州、濮阳等地医保局发布《关于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解决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缓缴自9月开始实施,纳入缓缴范围的参保单位,2023年9月、10月、11月3个月为缓缴月份,缓缴期为3个月!
自12月起按月补缴,恢复正常缴费。
5、这53个事项的罚款,取消/调整了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取消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9个罚款事项,调整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4个罚款事项~
具体取消/调整罚款事项的内容,点这里阅读:重大利好!这53个罚款事项,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
03 9月实施/延续的政策
1、营业执照,焕新!
9月1日起,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调整后的营业执照!
新版营业执照调整了照面内容,不再记载“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合伙期限”等,增加了“出资额”信息项,相应的事项名称和位置也有所变化(具体变化点这里);
2、全电发票,来了!
自8月28日起,青海、贵州、甘肃、云南、天津、山西、广西、西藏、辽宁、大连、新疆、海南、黑龙江、吉林、宁夏等15个省(市、自治区)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将接收由内蒙古、上海、广东(不含深圳)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具体全电发票的优点与热点问答,点这里回顾:再见了纸质发票!全电发票来了(全国范围内)
3、医保计入方式、缴费、报销、结算全变了
1)9月1日起,北京医保个人账户不可取现;
2)9月1日起,北京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继续由统筹基金定额划入;
3)上海已先行开启“医保家庭共济网”,北京将于12月起实施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
4)各地医保局明确,居民医保集中缴费将于9月1日开始,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50元!
具体情况点这里回顾:重大改革!医保计入方式、缴费、报销、结算全变了!9月1日起个人账户不可取现
4、继续免征车船税和消费税
为扩大消费、培育新增长点和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相关产业升级、绿色低碳发展,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1)将已两次延期实施、今年底到期的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政策实施至明年年底;
2)保持新能源汽车消费其他相关支持政策稳定,继续免征车船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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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2023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延长2023年1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全力配合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便利纳税人办理申报纳税等事宜,现将延长2023年1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2023年11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11月28日。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11月28日前办理申报纳税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13日
来源 | 重庆税务
责编 | 云隐
商务 | 徐老师 18584596819(微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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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多少天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2〕245号
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6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2月、3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三、4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7日。
四、5月1日至3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8日。
五、7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至7月17日。
六、10月1日至6日放假6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各地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23年12月27日
【第5篇】纳税申报期限延长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20〕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税务总局决定延长2023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4日;湖北省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由湖北省税务局依法明确。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3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30日
【第6篇】税收征管法纳税申报期
因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2023年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提醒大家合理安排申报时间,错峰完成申报!
制图 刘耘
4月申报要点
1
4月申报: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纳税人退还留抵税额
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而后,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对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业务的具体征管细则做了明确。 增量留抵: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一季度部分税费
为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有关事项。
3
申报注意: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更进一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
中小微企业新购设备税前扣除不再受500万元限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中小微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5
4月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注意适用新规
《财务部 税务总局发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从事特定项目的纳税人,可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特别提醒
受疫情影响,部分地区申报纳税期延长,例如上海,对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将申报纳税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9日。4月各地申报纳税期限截止时间以当地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于燕 、宋淑娟(010)61930016
【第7篇】2023纳税申报期
政策篇:
优惠内容:
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享受条件:
享受上述政策的制造业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申报要求:
1.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3.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4.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5.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相关规定:
1.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存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3.行业标准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举例说明:
某纳税人2023年10月至2023年9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400万元,设备批发销售额300万元,提供建筑安装服务销售额300万元。该纳税人2023年10月至2023年9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70%【(400+300)/10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4.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操作篇: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办理。今天,我们一起来回顾下电子税务局的操作步骤~
1.打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选择“一般退抵(抵)税管理”。
2.点击“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3.选择系统为我预填数据或自行填报申请数据。
4.进入界面后,首先选择“退税企业类型-特定行业-制造业”,选择申请退还项目,然后填写销售额计算区间、制造业等行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同期全部销售额,最后点击保存并提交。
【第8篇】202312月纳税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延长2023年12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1.12.13
尊敬的纳税人:
为全力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积极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影响,我市2023年12月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2月24日。对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特此通告。
【第9篇】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
所有会计人员注意了!4月3至5日为清明节假期,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20日!这个月比较特殊,是小规模季报的时间。也就是说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这个月都是要进行抄报税的。下面是汇总了税务ukey、金税盘以及税控盘的抄报税以及反写清卡流程,不清楚的,希望下面的详细步骤图解流程可以帮助大家早日完成抄报税工作!
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20日
4月大征期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的抄报税流程
一、税控盘抄报方法
第一步:网上抄报
1、税控盘自动抄报步骤
需核对开票截止时间是否更新到2023年5月19日左右。若自动抄报未成功,或开票截止时间未更新,可参照以下步骤进行抄报。
2、税控盘手工抄报步骤
第二步:网上申报
第三步:反写监控
第四步:确认成功
税务ukey版抄报税操作方法
金税盘抄报税方法
纳税人和会计人员:4月新证速览
好了,上述就是三种不同方式的抄报税方法,图解流程希望可以帮助大家顺利完成4月大征期的报税工作。
【第10篇】纳税申报期限怎么规定
内容提要
一、1月、6月、7月、9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5日为星期六,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7日。
三、3月15日为星期日,3月申报纳税期限顺至3月16日。
四、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
六、8月15日为星期六,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7日。
七、10月1日至8日放假8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八、11月15日为星期日,1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函〔2019〕4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规定,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1月、6月、7月、9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5日为星期六,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7日。
三、3月15日为星期日,3月申报纳税期限顺至3月16日。
四、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
六、8月15日为星期六,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7日。
七、10月1日至8日放假8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八、11月15日为星期日,1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月16日。
另外,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3年12月2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第11篇】2005年10月纳税申报期
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月不超过10万如何纳税?当然是正常纳税了,这个与经营额没有关系,只因为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只有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没有超过10万才可以免征增值税.具体的相关规定,我们还是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月不超过10万如何纳税
1.增值税
按月申报纳税的,月销售额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申报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小规模纳税人月度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增值税是免征的,那么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就是0,同样不需要缴纳.
3.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05年第448号)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因此,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费附加不需要缴纳.
4.水利建设基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
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能否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不能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月不超过10万如何纳税?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税项,与月销售额其实没有直接的关系,即使没有超过10万也是如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按正常核算缴纳.大家清楚了吧?
【第12篇】2023年五月纳税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延长2023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等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3年第3号
因北京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现将延长2023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023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30日(星期一)。
二、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5月30日前无法按月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3年5月12日
【第13篇】2023年报纳税申报期限
@所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2023年度年报,您报了吗?
年报是市场主体的一项法定义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公示上一年年度报告。
本年度年报提报方式分为两种:
①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提报;
②关注“威海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进行手机提报。
年报4大诈骗套路
套路一:收费入口
套路二:短信诈骗
不法分子会给企业主、经营户发送诈骗短信,引诱其点击短信链接进入网页界面。一旦进入,就可能被划走钱财。
套路三:高仿网页
不法分子自己制作的非法网站,乍一看跟官方网站一模一样,但其实会通过“认证登记”的程序来进行诈骗。请认准年报唯一官方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
官方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套路四:不明来源的快递
有的企业会收到一些来路不明的快递,要求企业支付运费。企业支付运费后,就会发现,寄来的邮件是纸质版的《企业年检公告》材料,材料中写明企业年检已经过期,需要接受处罚(罚款)。如果企业负责人扫描了文件中的二维码,或者登录了文件中的网址,就有可能被骗,损失钱财。
年报常见问题解答
如何变更“企业联络员”?
1.知晓原企业联络员相关信息
请先点击屏幕中的红色字体的“工商联络员变更”按钮,根据屏幕提示信息,更新联络人信息。
2.不知晓原企业联络员相关信息
需到登记机关申请查询联络员信息后,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进行联络人变更即可。
从哪可以知晓年报是否成功?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首页,在“查询”窗口录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入“基本信息”-“企业年报信息”栏目,页面如显示“2023年度报告”和“公示日期”,即可确认报送成功。
分公司需要填报企业年报并公示吗?
需要。
新成立的企业“存续状态”如何填写?
选填“开业/正常经营”。即使未开展业务,也选填“开业/正常经营”(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歇业”的除外)。
未报以往年度年报的企业应当如何报送?
企业在补报了以往年度年报后,方可报送上一年度年报。比如,企业未报送公示2023年度年报,在2023年度年报报送时限内(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应当在公示系统上补报2023年度年报后,才能报送2023年度年报。
温馨提示
年报填写要及时、真实、准确;
年报期限为每年1月1日到6月30日;
如逾期将会面临列入异常名录、信用惩戒、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等惩戒。
再次提醒
申报年报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凡是要交钱的年报入口
都!是!假!的!
来源 威海市场监管
【第14篇】7月印花税纳税申报期
》。
02、印花税按季申报
202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正式施行,印花税按月征收改为按季征收,10月是印花税首个季度征期,相关问题请关注。
详情请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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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电子税务局新增优化社保费业务功能
本月电子税务局社保费功能进行了优化升级,具体点击以下链接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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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制造业中型和小微企业部分税费继续延缓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2023年第17号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注意!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3年11月、12月,2023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3年第四季度,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详见链接:
《》
以下新政策值得关注
no.1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no.2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第15篇】2023年纳税申报期限日历图
税总办征科函〔2022〕245号发布,明确了2023年度的申报纳税期限。一般正常情况下,纳税期限截止日期是每月的15日,但由于一些节假日和双休日的影响,有些月份会向后顺延1日或几日。
比如2023年,就有7个月份是正常的15日纳税申报期限,而像5月、10月因为节假日的影响,分别顺延至5月18日和10月23日,而1月、4月、7月则因为周六、周日的影响,分别顺延至1月16日、4月17日、7月17日。
具体情况,我们根据相关政策,给大家做了一张长图供大家参考。
2023年办税日历请收好
【第16篇】企业房产税纳税申报期限
来源:丹东税务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受管控影响,为便利纳税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经请示上级税务机关,决定将域内纳税人2023年11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023年11月29日。
对于使用税控设备无法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可以从11月15日起,自行完成抄报-申报-清卡的操作,且申报比对相符,即可以正常开具发票。如果纳税人遇到比对不符等其他原因无法自行完成清卡操作的,需要携带税控设备至办税服务厅完成人工解锁。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