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数字政府”建设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非税收入收缴“放管服”改革,按照财政部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相关要求,我省顺利完成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升级改造工作,并于12月6日正式上线运行。升级改造后,实现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制样、赋码、生成等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构建全程无纸化、渠道多元化和入账电子化的非税收入收缴模式。
启用电子缴款书,旨在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缴款书。执收单位通过非税系统开具电子缴款书,缴费成功后,电子缴款书自动加载财政票据监制章,生成完整的电子缴款书,实现了非税收入收缴的全流程电子化和无纸化,打通了收缴电子化“最后一公里”,真正做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加大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推广使用力度,为更好推动数字财政建设,进一步便民利企提供有力支撑。
【第2篇】税务局推进非税收入
为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提升非税收入工作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以实打实的举措统筹推进非税收入工作跨越式提升,为提高服务能力、增强征管质效,真正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办好事,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奠定基础。
以业务培训提升非税收入服务能力。集中梳理非税各项最新政策资料,制作台账并下发至各旗市区税务局,确保全市非税业务管理部门对税务总局、自治区税务局各项政策把握精准、执行到位;充分发挥税费征管问题协同工作机制作用,建立市局对接各基层局的实时线上业务解答辅导工作机制,确保基层局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沟通、随时解决,有效提高工作效率;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全区开展的各项非税收入专题学习培训和测试,以测试为契机摸底全市非税收入人员政策知识掌握情况,总结不足、改进提升,确保业务培训与工作实际深度融合;引导非税收入人员利用各类学习资源,包括学习兴税平台、线上总局政策法规库、线下非税收入政策集等多元化方式学习非税业务知识,熟练掌握非税政策规定、费额计算、数据分析等业务知识,确保学习“无死角”。
以风险防控提高非税收入征管质效。根据依法组织收入原则,严格落实上级审计、督察整改要求,积极排查降费政策是否落实到位,降费数据是否真实完整。督促各旗市区税务局持续做好非税收入疑点数据核查整改工作,对异常情况及时跟进处理,坚决落实好降费优惠政策。牢固树立“税费同征”理念,依托金三系统和呼伦贝尔市非税收入数据管理平台,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加强非税收入数据智能化监控,切实做到事前、事中、事后风险管理齐抓。
以协同共管夯实非税收入征管基础。依托税费征管问题协同工作机制持续加强内部协作,强化非税收入与收入核算、征收管理等部门的密切配合,结合呼伦贝尔征收管理实际,做好前期调查研究、细分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流程,牢固树立“一盘棋”理念做好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强化与外部的协同配合,在现在工作基础上,持续加强与市财政、残联、自然资源和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对接,完善部门间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积极融入地方政务服务部门“服务大格局”。
来源:呼伦贝尔市税务局
【第3篇】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近年来,山东省财政厅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领域“放管服”改革,助力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
强化系统保障。全面规划建设“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系统后台与全省35家代收银行实现接口服务,服务对象包括省本级、15市及所属县区的各类用户,覆盖3万余家执收单位和用票单位,实现办事、开票、缴费 “一网通办”,非税缴费全流程电子化、便民化。今年1-11月,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200余个,缴费人数达9000万人次。同时,全面推广实施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目前省本级及泰安、聊城、东营、滨州等市及所属县区已全面启动试点工作,共开出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9000余份。
优化服务环境。联合统缴平台,打造“首问负责”“当日即办”“跟踪问效”服务模式,对于政务热线、接诉即办、厅门户网站咨询等,全部第一时间办理。修订《省级非税收入退库内部管理规程》,联合税务部门和人民银行精简退库流程,确保应退资金及时、足额、便捷退付,构建起全程无纸化、渠道多元化和入账电子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了企业和群众缴纳非税收入的便利化水平。
加强全程监管。依托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实时获取资金收缴、票据使用的明细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监测分析,建立规范化、标准化、自动化的收入与票据比对机制,实现对征收行为的源头把控、动态监管。同时,严管收费行为,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促进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有效保护缴款人利益,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第4篇】税务部门非税收入征收
大家了解非税收入吗?简单来说,就是除税收收入之外的收入,符合一定条件,则属于非税收入。那么,非税收入具体包括哪些?非税收入的简易缴款步骤是什么?
了解非税收入
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和国有资源所有者权益等,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取得各项收入,就是非税收入。非税收入有具体三种类型:
1、按照国务院和省级(包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按照国务院、财政部规定,设立和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3、按照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以及财政部的规定,通过国有资源取得的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等。
非税收入如何缴款?
企业在为非税收入缴款时,可以通过税务小程序进行简易缴款。以“粤税通”为例,我们首先应打开粤税通——通过扫描二维码或者直接在微信搜索粤税通小程序。
第一次登录或者一段时间未登录的使用者,在小程序跳转到登录界面并点击“确定”后,可以选择人脸识别认证或者微信实名认证,点击“下一步”登录。
登录完成后,使用者应先选择好自己所在的城市(小程序左上角),然后再点击“全部功能”。
点开“全部功能”后,企业选择“申报缴纳”中的“非税收入简易缴款”,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对公账户还是个人账户缴款。
企业一般选择的是“使用对公账户缴纳非税收入”,使用者在看完界面提示后点击“确定”即可。
在登录界面选择“企业业务”,选好绑定的企业后,再选择“企业办税员”,点击“全部功能”。
在全部功能中,选择“申报缴纳”-“税费缴纳”,核查缴费总额和缴款信息完全无误后,点击“下一步”进入支付页面,即可完成非税收入的简易缴款。
关于非税收入的简易缴款,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5篇】非税收入征管岗责体系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的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
本文梳理了4个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公会经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大家比较熟悉,在此不展开。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涉及纳税人较少,感兴趣的可以自行学习。(财综[2012]34号、财综[2009]90号、财税[2020]9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计征依据
应缴费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超过上年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实际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超过上年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
假设某地社会年平均工资为4万元,a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万元,则a单位征收标准为6万元;b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万元,则b单位征收标准为8万元。
湖南省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湘财综[2016]46号)
二、优惠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8号)
2.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例题讲解
例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在职职工人数为31人,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职职工人数为30人,不需要缴纳。
例2:湖南省某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00人,年平均工资为10万元,当地社会年平均工资4万元,安排1位残疾人就业,那么该单位该缴纳多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00×1.5%-1)×80000×50%=20000元
四、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2.保障金按年计征,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如属小规模纳税人,可实行按季申报。
因为保障金费种登记是按月的,所以申报表中“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需除以12分摊到月,按季的需除以4分摊到季。因为残保金是本年申报上年数据,所以每年1月份需计算好全年的申报数据,以后每个月或每个季度申报数据必须一致。
假设湖南省某单位上年在职职工100人,未安排残疾人,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2400000元,则应缴残保金(100×1.5%-0)×(2400000÷100)×90%=32400元。
申报时,“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200000,“上年在职职工人数”100,“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2000,本期应缴残保金(100×1.5%-0)×2000×90%=2700元。
工会经费
一、计征依据
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义务人(工会经费)=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40%
正筹建工会组织的缴费义务人(公会筹备金)=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
二、优惠政策
1.未成立工会组织的,自开业投产满一年后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纳工会筹备金的登记手续,在筹建工会组织期间缴纳工会筹备金。(湘政办发[2018]43号)
开业投产未满一年的新办纳税人,如果未成立工会组织,可免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2.参照税务部门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工作流程,对确认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同步免征工会经费。(湘工函[2019]1号)
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工会经费。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由上级工会定期全额返还。(湘财税[2020]7号)
小微企业上缴40%的部分,上级工会将全额返还给企业。
4.对财务核算不健全、职工人数和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计算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其中,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余额的15%计算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三、例题讲解
例1:a公司是建筑施工企业,按季核定缴纳工会经费,四季度施工项目工程总造价为1000000元,则次年1月申报缴纳1000000×15%×2%×40%=1200元
例2:b公司已成立工会组织,12月工资总额为1000000元,则1月申报缴纳工会经费1000000×2%×40%=8000元
例3:c公司未成立工会组织,12月工资总额为1000000元,则1月申报缴纳工会筹备金1000000×2%=20000元
四、注意事项
1.公会经费上缴比例40%,自留比例60%;公会筹备金全额上缴。
2.建筑施工企业核定工资总额有3个前置条件:财务核算不健全、职工人数和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难以确定。
3.全部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劳务派遣及临时工、钟点工等;工资总额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津补贴等。
水利建设基金
一、计征依据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生产经营收入×0.6‰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0%
二、优惠政策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财税〔2016〕12号)
三、注意事项
1.水利建设基金计征依据同增值税的计征依据(不含税),即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也要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2.跨区域涉税报验登记后,在项目所在地按0.6‰全额预缴。
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计征依据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广告服务: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娱乐服务: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合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正列举不包含网吧)
二、优惠政策
1.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税〔2016〕60号)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本文简单梳理了4个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分享给大家,如有不正之处,请及时指出。
【第6篇】税务局如何做好非税收入
本微讯 自2023年7月份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以来,按照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部署,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改革全面启动。截止目前,甘肃省税务系统已征收非税收入项目共20项,金昌涉及其中13项,为加快构建“职责清晰、流程顺畅、征管规范、便民高效”的非税收入征缴体制,金昌市税务局积极采取五项措施,不断规范征收管理,优化缴费服务,完善信息系统,确保既要“接得住”,也要“管得好”。
坚持党建引领,切实提升政治站位。非税收入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形式,是实现社会公平、改善民生福祉的重要经济手段,做好非税收入征管工作,不仅是巩固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内容,也是切实提升税费治理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现实举措。该局始终把政治学习放在首位,坚持深入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关于财税工作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税费皆重”理念,将非税收入工作与税收工作同步谋划、部署和推进,不断提升对做好非税收入征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落实各项非税收入政策和征管制度,确保非税收入各项征收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坚持服务先行,持续优化缴费服务。该局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优化业务流程,落实“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提高非税收入征管质效,持续提升缴费人满意度和缴费体验,坚持税费线上线下同步宣传,为缴费人提供个性化辅导,切实为缴费人讲政策、送服务、解难题。持续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改进非税收入在线填报、数据校验、在线更正等功能,提高申报质效,巩固拓展“非接触式”缴费服务,努力实现企业涉费事项“网上办”、个人涉费事项“掌上办”,不折不扣落实降费政策,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非税收入政策及时落实到相关企业和个人,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坚持部门协同,不断规范征管方式。通过全面梳理非税收入划转后税务部门面临的风险挑战,积极主动加强与各级党委政府、财政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理清各项非税收入相关法律法规和征收管理制度,结合税务部门非税收入征管实际,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对不同类型非税收入的收入属性、费制要素、征管规定、计算方法、征收环节、部门协同等内容进行培训讲解,明确办理流程、办理方式、办理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加强现金缴费、退(抵)费、票据管理、欠费核销等方面制度建设,积极开展非税收入“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广泛开展交流学习活动,不断提升岗位人员操作技能、业务水平,推动提升征管水平,规范征管方式。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夯实征管基础。全面梳理近年来日常征管、审计监督、基层调研中发现的非税收入各类征管疑难问题,紧盯缴费人反映的各类实际困难,抓住问题根源,优化操作流程,完善服务措施,不断提高解决问题、化解风险的能力。在做好各类疑点数据核查与整改工作的同时,举一反三,积极开展内部自查,制定行之有效的改进提升措施,督促税收管理人员准确进行税费种认定,及时做好数据更新和维护,确保纳税人登记信息真实准确,从源头上严把关口,加强数据间分析比对,提升基础数据质量,推动实现“精准监管”。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防控廉政风险。紧扣非税收入征管廉政风险易发环节,综合运用“人防”“技防”“制防”等多种手段,加强干部教育监督管理、提升防控信息化水平、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紧扣非税收入征管廉政风险易发环节,建立健全岗责体系和业务规范,优化内控手段和措施,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从源头上防范非税收入征管廉政风险的发生。
2023年1-9月份,该局共组织入库非税收入15117万元,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六稳”“六保”贡献了积极的税务力量。
【第7篇】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划转存在问题
甘肃经济网临夏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通讯员 马迎瑞)自社保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来,临夏州税务局全面加强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并成立了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协调工作小组,确保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临夏州税务局制定《临夏州税务系统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方案》及任务分工表,确定工作任务、责任人、完成时限。同时,临夏州税务局主动与财政、社保、医保等多个部门协调衔接,对全临夏州社保费源和非税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联合人社局召开临夏州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联席会议,共同推进16项划转工作重点事项落地见效。
【第8篇】非税收入给税务局
本微讯 2023年1月4日上午,随着国家税务总局临洮县税务局开出甘肃省税务系统首张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税收完税证明,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954622元,甘肃省税务局顺利征收新划转的四项非税收入项目。截止1月4日上午,甘肃省税务系统累计征收此次新划转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664,255.50元。
甘肃省各级税务机关积极与原执收单位沟通协作,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以方便缴费人申报缴费和方便税务机关征收入库为目标,统一全省相关非税收入项目缴纳通知书,扎实做好税务人员征管政策和系统操作培训,在做好“金三”操作系统基础参数配置、预生产环境测试的基础上与人民银行兰州支行国库处联调联试预生产环境,提前部署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和政务大厅税务窗口做好申报缴费准备工作,有效保障了划转后四项非税收入项目顺利申报缴费。
下一步,甘肃省税务局将严格按照财政部和总局划转文件要求,主动落实总局和省局党委工作安排,积极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进一步优化“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持续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第9篇】2023社保非税收入划转简讯
来源:大连日报
日前,随着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沈阳顺利完成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40.6万元缴费入库,大连市实现首笔划转非税收入异地征收工作。这标志着大连税务部门非税收入征缴效率再上新台阶,大力拓展了“非接触式”缴费服务空间。
据了解,本次缴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由中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在甘井子区建设货运站产生,企业应于项目所在地甘井子区缴纳该笔费款。但由于企业登记注册地在沈阳,人员均在沈阳办公,所以计划采取跨区缴费的方式缴纳该笔费用。
为做好跨区缴费对接工作,大连市税务局工作人员制定了严密的工作方案,解决跨区登记、异地实名认证、重签税库银三方协议等问题。其中,“重新签署税库银三方协议”是一个重要环节。大连市税务局与大连市人防办、市人民银行等多次沟通,建立起三方联动工作机制,即缴费通知单转换为电子数据留存税务部门备查,税务部门缴款记录实时告知人防办,人防办、税务、人民银行三方及时对账,最终形成“申报-缴费-入库”全流程闭环。
划转非税收入实现异地申报缴费,极大地降低了异地缴费人的缴费成本,切实增进了缴费人对非税收入划转改革的认同感,也为税费服务全国通办提供了可行性操作的具体实践经验。
【第10篇】做好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划转
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王俊伟 通讯员 胡冰
7月20日上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河南省全省县、乡新税务机构统一挂牌。
这标志和意味着,河南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现了省、市、县、乡全覆盖。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总体安排,税务系统机构改革将按照先挂牌再“三定”、先把省局改革做稳妥再扎实推进市局及县局改革、先合并国税地税机构再划转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的顺序推进。
先是在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挂牌。之后在7月5日,全省市级新税务机构统一挂牌。此次全省县、乡新税务机构全部完成挂牌,意味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在河南省又迈出了扎实的一步。
在革命老区罗山县,国家税务总局第十六联络(督导)组常务副组长王道树、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智勐、信阳市副市长侯钦东出席了国家税务总局罗山县税务局挂牌仪式。智勐代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对各地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真诚帮助,对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及社会各界的关心理解,对全省广大税务干部职工的无私奉献勇于担当表示衷心的感谢。
智勐称,全省县级新税务机构挂牌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今后还有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等一系列改革责任,还有组织收入、税制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等一系列工作重任等着我们去担去扛。全省税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上下一心、同心筑梦、开拓进取、奋发作为,在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各项税收工作中建功立业,在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中展现新作为,在全省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谱写中原更加出彩新篇章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据了解,在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现省市县乡全覆盖后,将继续深入推进办税服务厅整合,在实现“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一键咨询”等一系列便民办税成果的基础上,持续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不断提升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
(编辑 吕瑞天 华丽娟)
【第11篇】税务部门非税收入划转座谈
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表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信息透明度将会进一步提升,可能会间接影响部分城投公司流动性和资产规模。从现金流角度来看,划转后,城投公司需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对城投公司的资金占用时间或会增加,进而影响其流动性。对于c端人群而言,划转税务部门后,意味着土地财政的终结,土地价格可能会下滑,失去支撑的高房价可能会一落千丈,对炒房者而言可谓是影响重大。
(此处已添加圈子卡片,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
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后,土地价格或将下滑
据和讯房产:6月4日,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了《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提出,“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对此,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表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信息透明度将会进一步提升,可能会间接影响部分城投公司流动性和资产规模。从现金流角度来看,划转后,城投公司需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对城投公司的资金占用时间或会增加,进而影响其流动性。对于c端人群而言,划转税务部门后,意味着土地财政的终结,土地价格可能会下滑,失去支撑的高房价可能会一落千丈,对炒房者而言可谓是影响重大。
(责任编辑:常丹丹)
【第12篇】非税收入税收优惠政策
不容错过!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合理降低企业税负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税收筹划对于企业在减轻税收压力、获得资金得时间价值、实现涉税零风险、追求经济效益得最大化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合法的节税。
有限公司财政返还税收优惠政策
有限公司财政返还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税务局先按规定税率征税再由当地财政以奖励的方式返还给企业的税收政策。返税一般是地方政府采取的一种吸引企业到当地投资的地方性政策,鼓励企业到当地发展带动经济。针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留存金额的50-80%的比例进行奖励返还,纳税越多返还比例越高。
下面给大家举个例子:
某公司是北京一家贸易企业,销项收入为5000万,购货进项3000万元,进销项不含税。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附加税6%,企业所得税25%,该公司应交税为:
增值税:2000*13%=260万
附加税:260*6%=15.6万
企业所得税:2000*25%=500万元
有限公司返税:
增值税:260*50%(地方留存)*80%=104万
企业所得税:500*40%(地方留存)*80%=160万
最高返还可达264万元,安全合法节省税金。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优惠政策
个独核定征收政策,就是把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查账征收方式,转为核定征收,不管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一般新注册的都是以查账征收的方式,查账征收的话就要求有成本发票,收入减成本等于利润,再用利润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选择核定征收,以销售额乘以一定比例作为企业利润,一般为10%,核定后税率一般在0.5-2.1%,也不需要提供成本票,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比一般企业优势大很多,既可以帮企业降低综合税负,也可以帮企业解决成本票缺乏的问题。这种核定征收政策一般在特定的税收优惠园区出现,选择稳定合适的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安全的降低企业综合税负解决更多问题。
版权声明:文章转自《锦鲤税税》公众号,更多税务筹划请移步
【第13篇】非税收收入能否进行税前扣除
4种情形借款付息,无票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经营过程中,融资的路径多种多样,有从金融机构借款,有从非金融企业借款,也有从自然人款,还有从不特定对象借款。
从不同的主体中取得的资金,支付利息时,在利率公允(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且不涉及关联交易(不用考虑关联债资比)的前提下,税前扣除需要什么样的利息支出凭证?
一、从金融机构借款
实务中常见的就是从银行借款。企业支付利息后,会取得银行的利息回单。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都会习惯性将银行回单作为记账及税前列支的扣除凭证。
殊不知,这样处理不符合税收政策要求。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利息,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小贷公司及其他各类性质的金融机构)收到利息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均正常办理增值税税务登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支付的利息费用需要依据金融机构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习惯性靠银行回单税前扣除的企业(假设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就利息支出向开户行申请开具发票(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支付的手续费、服务费等可以性开户行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已经有多家银行实现了上述开票功能。
二、从非金融企业借款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法释【2015】18号)的规定,民间借贷是一种正常的行为,符合法律要求的借款协议受到法律保护。
实务中,让很多企业纠结的是,从非金融企业借款,资金提供方往往以经营范围中没有“贷款服务”为由,不给企业开具“利息费”发票(当然更不能开具其他名目的发票,否则就是虚开),只给借款方出具“利息费”收据。借款方拿到收据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吗?
按照28号公告的要求,提供资金方是非金融企业,收到利息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该企业办理了增值税税务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借款方企业支付的利息费用就必须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仅仅拿到利息收据是无法税前列支的。
非金融企业能开出利息费发票吗?
基于我们在实务中了解的情况,很多非金融企业确实能够开出“利息费”发票,并正常申报税款。
三、从自然人借款
民间借贷不仅指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也包括企业向个人借款。
按照28号公告及增值税相关政策的要求,个人提供贷款服务,也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个人每次收取的利息不超过500元,企业可以以收据(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只是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如果个人每次收取的利息在500元以上,则企业需要取得个人到税务机关(部分地区的邮局也可以)代开的发票才能税前列支。
四、向不特定对象借款
这种情况常见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符合条件的非上市企业也可以公开发行债券)。购买债券的主体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企业。具体是谁买,发行人并不清楚。
需要支付利息时,发行人会根据券商的通知,将相应的利息款项划转至证券交易所账户,再由证券交易所根据债券持有人信息,将相应的利息划转至债券持有人账户。
在上述过程中,发债公司由于不知道债券持有人的信息,无法取得发票,只能收到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兑付确认书。
发行债券的公司是否可以依据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兑付确认书在税前列支利息支出呢?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在2023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中答复如下:允许债券发行企业凭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收息凭证、向投资者兑付利息证明等证据资料税前扣除。
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无票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税务局很为难……
企业支出合理,但未能取得有效凭据。虽然税法中有条款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实践中,如何判定无票支出为“合理支出”却无明确标准,这为税务人员执法带来了不便。
案件:县国税局处罚决定被撤销
g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22日,注册于海南省r市w县,主要从事家用电器经销业务。g公司为生产经营需要,采取民间融资的方式补充流动资金。自2023年起,g公司将其民间借贷所支付的利息,在企业所得税纳税所得额核定时进行了税前扣除。
w县国税局在税收检查时发现了这一情况,检查人员认为,g公司财务账簿上记载的贷款利息支出,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支付凭证——发票,故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也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因此,w县国税局将g公司的税前扣除行为界定为故意隐瞒企业所得收入的偷税行为,并向g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g公司补缴自2023年起少缴的企业所得税7.05万元,加收滞纳金2.3万多元,并处罚款7.05万元。
g公司对w县国税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r市国税局经过研究后认为,g公司虽未取得发票,但其借贷交易为真实活动,并且企业能提供贷款合同、资金流向凭证等证据资料。《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r市国税局认为,g公司将其民间融资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的行为合理,撤销了w县国税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分析:无票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本案的发生缘于g企业将民间借贷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案件的争议的焦点为:企业行为是否构成偷税;g公司在没有取得相关凭据的情况下,是否可税前扣除利息支出。
1.g公司是否构成偷税。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该法条的内容来看,偷税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纳税人有无主观上故意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偷逃税款的情况。其二,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变造、隐匿账簿凭证,或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以及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行为。其三,造成了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后果。
本案中,g公司主观上没有故意偷逃税款。g公司税前列支的利息支出,有足够证据证实支出真实发生,而非企业伪造、变造凭证或虚假申报行为。因此,w县国税局认定g公司列支该部分利息支出的行为构成偷税,依据不足。
2.g公司可否税前扣除利息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2009〕777号)明确,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将所支付的利息进行税前扣除。依照该项规定,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融资后,在税前扣除利息支出的行为合规。
尽管g公司的融资行为合规,其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税前列支也有法可依,但g公司却有一个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利息支出的凭据。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谓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税法相关规定表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遵循合理配比原则。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中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但该项规定并未对企业真实发生的成本费用可在税前扣除的情况进行否决。
笔者认为,依据以上税收法律、法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不应只局限于发票,若企业可提供足以证明其相关成本费用真实发生的证据,如交易合同、资金来往凭证等税务机关也可准许其税前扣除。
目前,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企业所得税核算时,一些成本费用项目也存在不需要企业取得发票,但允许税前扣除的情况,如员工工资薪金、银行借款利息支出等。本案中,g公司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内部制度规定、贷款合同、资金流向凭证等,这些材料和证据可以证明其利息费用真实发生,并且与企业经营相关。因此,税务机关应允许g公司进行税前扣除。
建议:明确无票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本案中,w县国税局发现g公司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融通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但g公司未能取得发票——利息支出没有凭证,因此简单地判定g公司税前抵扣利息支出属违法行为。
笔者认为,在税收征管中,片面按照是否有发票来判定企业交易行为真实性的做法既不符合税法精神,也容易在一些不易取得发票的领域造成税收不公。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税收管理实践来看,在企业成本管控和所得税征管方面并非单纯关注发票和凭据,而是注重对企业交易真实性、关联性进行鉴别和判定,并据此加强税收征管。我国也应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税收管理上的此类有益做法。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虽然有相关规定称:“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在企业无票状态下,如何判定企业支出为与企业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判定企业支出真实性和与其收入关联性应当采用何种标准,却并未提及。
为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税收征管中企业无票合理支出情况的判定标准、判定方法、期限等进行明确,以帮助税务人员判定企业交易真实性和关联性,这样,既有利于保障纳税人权益,也有助于降低税务人员执法风险,提高执法水平。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天永(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
编辑:沐林财讯
【第14篇】税务非税收入
美国政治家本杰明.富兰克林说,人生两事终不可免,死亡与交税。
人类文明,王权政治出现的时候,国王便开始征税。税收可以是以货币或物质形态缴纳,也可以以初夜权形态缴纳。
那是在古代苏美尔时代,货币或者物质形态比较容易调节幅度,也支持了国家政治与经济的发展,容易被人民所接受。
但是作为非税权益之始的初夜权就令人深恶痛绝,人类最早期的国王——吉尔伽美什,在其好友的启迪下,最终痛改前非,放弃了初夜权行权,而受到人民赞扬,成为一代贤君而被纪念。
但这一古老权力虽然臭名昭著,还是被人类领主千年传承。
在电影《勇敢的心》中,来自英格兰的领主仍在主张初夜权,作为人民履行的非税义务。在元朝时,据说蒙元的千户们也仍在中国很多地区行使此权,所以有了摔头胎习俗和后来的红巾起义。因此,初夜权演变成了缴纳实物等变通方式,于是就有了综合税费中的费等非税收入。费养活了更多的官员,成为他们个人富裕和腐败的基础。
综合税费征收比例的合理性,是评价人类社会制度先进程度的重要指标。比如,古埃及税率约在20%,这是农业经济社会典型的税率。
在古代,神庙与国王曾经是一体的,后来王权神授,人类君主和宗教两分,于是人民的税也逐渐变成了2份,但征收比例显著提高,征收明目也变的花样繁多。随着专制政权的出现,以及国防花费的提升,很多王朝不得不冒着大厦将倾的危险,强力征税。这构成了古代世界发生动乱的重要原因。
在古代,王朝国家往往以农耕为主,以畜牧为辅,农耕主要看天气决定收成,但是庞大的国家机器却从封领制走向集权制。以秦朝为例,政府征收税率达到了三分之二,那么人民只能半死不活,始皇帝死而地分成为必然,连关中父老都不再支持秦朝,统一仅十五年,就走向了崩溃。而汉朝的“轻徭薄赋”大幅下调了秦朝税率,40%的征收比例使得小农经济在土地兼并不严重时,尚能恢复国家元气。40%并不是一个固定的税率,农业经济必须考虑年景收成的实际情况,古代黄河泛滥时,政府在相关省份不但收不上税收,还要筹钱赈灾,但还是造成了流民的传统,农牧民起义,是古代王朝更迭的直接原因之一。
对比现今,其实国家的税率水平,始终存在传承和延续。
总体而言,高税率并不一定能代表着合理,低税率不代表先进,重在合理的税费与财政支出。现今国家的代表,美国日本的综合税率控制在40%-50%之间,这就是其经济质量较高、企业创新力较强的合理税率。
目前,65%的企业税费负担和45%的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与秦朝无异。无论是与古代还是现代相比,过高的税费负担压着了消费的增长。更何况,很多时候就是在做杀鸡取卵的事情,如果一个合法经营的企业都负担不了,那么就业又如何解决?当全球实体经济发生问题时,原有既定税费尚且难于征收,完全不考虑年景因素,显然又会影响非税收入的压力山大。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无异于抢,则是完全不可持续的,势必根本性的破坏营商环境和民生基本环境。
【第15篇】社保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
本报讯(记者 王瑞欣)12月18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了解到,自2023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四项非税收入,将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据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推进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改革,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印发。《公告》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后的征管事项,推进信息共享,以便缴费人了解相关流程,便捷高效地办理缴费业务。
《公告》中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时间为2023年1月1日。划转项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缴纳四项非税收入的缴费人按照属地原则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四项非税收入中,既有按期缴纳的情形,也有按次缴纳的情形,申报缴纳方式也有区别,为此,《公告》按不同项目对缴费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为确保划转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省税务局组建了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专班,积极同水利、财政、生态环境、人防等部门对接筹划,统筹协调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推进划转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划转工作任务落实落细。
【第16篇】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2023年6月15日,36个省级新税务机构统一顺利挂牌;7月5日,535个市级(包括地级市、开发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所辖区)新税务机构统一顺利挂牌。
7月20日,全国所有县乡新税务机构全部统一顺利挂牌,一律以新机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标志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已取得全国省市县乡四级国税地税分步合并和新机构完成挂牌重要阶段性成效,税务机构改革第一场攻坚战圆满收官,下一步改革将向逐级制定和落实“三定”规定、逐级接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等领域纵深推进。
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王冬生告诉记者,国地税合并,有助于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征纳效率。
王冬生告诉记者,从征纳双方的成本效率看,一个税务局,无疑可以逐步大幅度降低税务局的总体征管成本,可以减少以前两个税务局并存导致的协调额配合方面的掣肘。另外,税务局干部需要全面学习和掌握所有税收法规,也有助于提高个人素质,进而提高征管效率。从纳税人看,由面对两个税务局改为面对一个税务局,有助于节约时间,降低遵从成本。比如纳税人在注销时,以前需要经过两个税务局审核,现在一个税务局即可。
纳税人的益处
全国省市县乡四级税务机构挂牌工作已全部完成。国地税合并对于纳税人来说有何益处?
在安徽铜陵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金震宇看来,国税地税合并首先减少了企业办税时间和成本。合并以前,培训辅导、纳税评估、专项稽查、调研走访,国税地税一般分别开展。合并后,办税再也不用“两头跑”了。
铜陵上峰水泥股份公司坐落于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是一家主营水泥熟料、水泥、水泥制品生产销售的企业。
金震宇表示,以往虽然国税地税前台联合办税,但后台管理是分开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归原国税部门管理,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环保税等归原地税部门管理,每到征期要在原国税和地税之间来回奔波沟通。税控器具、数字证书也都不同。合并后,所有涉税事项一个部门就办了,税控器具、数字证书一套就够了,办税平均时间比以前缩短50%。原来公司安排了两名会计办税,现在一个人就搞定了。
更令金震宇看重的是,国税地税合并彻底解决了合并之前国地税两家税务部门执法尺度不一给企业带来的困扰。
“就拿纳税评估来说吧,原来国税地税分头来,企业需要重复提供材料、反复解释说明,有时两家的政策执行口径还不一致,税企之间常有争议。国税地税合并后,这些问题就迎刃而解,再也不需要为此分散更多的精力了。”金震宇表示,作为一家省级重点税源企业,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对他们来说是项大的工程。在合并前,原国税局给他们做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后,原地税局可能又会对资源税、环保税进行纳税调整。无论资源税和环保税作纳税调增还是调减,他们都不得不再回过头来调整企业所得税。如此种种,需要花费很大的人力和精力。合并之后,纳税人省去了来回沟通和反复调整账目的麻烦。
改革的下一步
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饶立新对记者表示,税务机构改革第一场攻坚战圆满收官,下一步改革将向逐级制定和落实“三定”规定、逐级接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等领域纵深推进。
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是一场深刻变革,既涉及省、市、县、乡4级税务机构和80万税务干部,又需要保障10多亿纳税人和缴费人正常办税。
王冬生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支柱,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依赖于税收的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尤其是税收的收入功能。将国地税两个税务局合并,有助于税务局独立依法行政,依法征税,保证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为财政发挥基础和支柱作用,提供有力的财力保证。在当前国内改革任务繁重,国际形势错综复杂的大背景下,两个税务局合并,有其更深刻的财政意义。
据经济观察网记者了解,税务部门制定了《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征管业务工作方案》及《征管业务作业图》,作业图共包括58个改革事项、328个具体任务。
根据《方案》要求,税务部门将征管业务和信息系统整合工作划分为新税务机构挂牌时、新税务机构“三定”到位时、改革任务完成时三个阶段。同时,规划设计了2023年上半年优化完善有关工作。
饶立新告诉记者,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是新税务机构挂牌乃至整个机构改革工作的关键内容,只有做好信息系统整合优化,确保征管业务顺畅、方便纳税人正常办税,才是税务机构改革成功的标志。信息系统整合优化需要经过省市县三级“挂牌”、三级“三定”、“管户”调整以及“金三”重新上线等八个阶段。
为确保在规定时点实现各项关键改革目标,税务总局网信办组织浙江基地,参照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事先模拟税务机构逐级“挂牌”、逐级“三定”等场景,通过沙盘式推演,对280多个业务事项、470项业务流程进行了全业务量、多维度测试,对1300多份表证单书、148个对外开具文书逐一提出分省、市、县三级修改的配置策略,对可能出现的问题障碍进行预判。
饶立新介绍,税务总局还将进一步推进税务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和信息系统的整合优化工作,建成不分国税地税的一套制度体系、一套运行机制、一套岗责流程、一套信息系统,推动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