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公司收入报税情况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司收入报税情况,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公司收入报税情况
bvi公司在香港有贸易收入要报税吗?bvi公司是离岸公司,不需要向bvi本地报税交税。但是香港是采用属地原则征税,所有公司需要就源于香港本地利润交税。如bvi公司在香港有申请商业登记证,就需要就源于香港的收入申报利得税。
说道这里,小编就不得不提bvi公司近几年的发展,从2023年开始,bvi公司、开曼公司、塞舌尔公司、马绍尔等离岸公司逐步走入大众的视野。离岸公司的优势可以概括为三个:
1、没有外汇管制,可以自由调拨资金
2、股东信息保密,最大程度保护股东隐私
3、税率优势,离岸经营所得无需缴税
注册一家离岸公司,费用在几千到几万不等,但却可以给企业带来诸多优势,随着近几年疫情的出现,我们发现离岸公司注册的数量并没有明显的下降趋势,但中国香港公司注册的数量却有明显的增加,这也从侧面说明了,离岸公司在未来几年,依然是贸易节税的主流,但也需注意,一定要合法运作,并且做好维护工作。
bvi公司每年的主要维护工作就是公司的年审事项,主要就是在规定时间内对公司执照进行续期。如果bvi公司没有在本地进行经营,那么是可以不用进行做账报税的,因此,年审工作也就成为了bvi公司注册成功后的主要维护工作。
bvi公司的年审期要看公司的注册成立时间,分为上半年和下半年成立的公司,年审建议提前安排,避免超期产生罚金。
1. 上半年(1月1日-6月30日)成立的公司,年审应该在每年4月份前办理
2. 下半年(7月1日-12月31日)成立的公司,年审应在10月份之前办理。
注意:如果bvi公司没有年审,超过一定时间,公司是会被抢注注销的,这对股东也信誉也存在一定的影响。
【第2篇】公司无票收入要不要交税
税局如何查无票收入?要如何避免?
无票收入是什么意思呢?其实就是,该企业发生了业务,但是应税的增值税,没有进行开具发票其中不包含增值税的收入。
1)如果是属于无票收入,那么要确定当期间的收入,必须要惊醒税务处理,应及时的缴纳相应的税款。无票的收入,入账是有一个规定得算法的,按照货款的金额除以1.17,在计入主要的营业中的业务收入,再乘以0.17后计入应缴纳税金减去应缴纳增值税再减去销项税金,就可以了。
2)无票的收入,在进行报税的时候,是在专门的税控系统中有录入窗口的,这样是最正规,最合理的做法。
3)无票的收入在进行入账前,应该要在确定清楚,对方在在以后,会不会在主要发票,如果是确认要发票的话,要发票的时候开票在进行入账,这种做法是为了避免调整。还有,如果已经有入账的,则不需要后面在进行开发票时,该可以冲销入账时,成为记账的凭证。要是再开票,就在重新做收入。成本是不用处理的,但,税务控的系统,是会要做适当的调整多的,减少无票受如,增加开票的收入。
如有大额的无票收入,税务局有关部门会查该企业吗?
一有大额的无票收入,税务局是会对该企业,进行稽查的。假如,该企业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这笔大额无票收入的纳税申报,该企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责就不用担心,税务局是不会进行稽查的。但是如果要是没有做,纳税申报,那么这笔无票收入就要进行核查了,税务局的对这些违规违法的方法,可是抓的很紧,一有违反规定,那么就逃不掉了。
发生真实的业务,获得正规的发票,如果是要真的实在是没办法取得发票,那么就要提前的做好税务筹划。不要以为,没有发票,这笔税费就消失不见了,就不用进行缴纳税款了。切记,可以享受税收园区的优惠政策,合理合规合法的来解决纳税人的税务问题。
央妈出手:加强银行账户管理
个人账户5万以上交易、20万以上转账注意了,可能受大额可疑监控。
央行关于非银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的施行:
个人账户的大额交易及流水异常将接受央行监控管理;这之中,不仅仅包括银行账户收支情况、网络银行收支记录,还将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非银支付机构的记录。
今天开始,这4大税务风险将剧增!
1、虚开发票将清算
税务已经打造了最新税收分类编码和纳税人识别号的大数据监控机制,今年可能将有更多企业因为历史欠账虚开发票被识别出来!
2、高收入个人所得税将面临严格管控
今年中国将参与涉税信息交换,高工资、多渠道、多类型收入的将面临严查!
3、股权转让税务政策面临变数!
之前中国各地热火朝天的合伙基金的避税政策可能要清理,甚至要改正。因为目前其实股权转让这一块个税已经明确了,有些地方执行出现了偏差,必须清理和改正!
4、新业态征税将有大进展!
之前北京地税查处的某直播平台主播个税巨额补税案就是一个经典案例,中国没有业态不再税务监管范围之外!目前税务监管没有法外之地!
教你十个企业税务筹划的方法
第一:改变公司架构
举例:成立一家家族公司去控股你所有的业务公司,家族公司不用做任何业务,业务公司赚钱分红给到家族公司,是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的,家族公司再去投资其他产业或购买你所需要的东西,如车子,房子,家具等都可以免税。
另外,家族公司还可以作为“防火墙”,规避老板个人风险,即使业务公司出事,也只承担x公司的注册资本,【如注册资本10万,就只承担10万】
第二:改变供应链
在业务公司与供应商之间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原本是公司直接向供货商进货,现在由个独统一采购后再卖给公司,做到“四流合一”,解决公司缺进项发票的问题。
另外,个独核定后征收,综合税率只有5%。
第三:业务拆分
原本是卖空调产品的,现在改成卖空调+安装空调服务,增值税就能从13%变成6%。
第四:申请为高新企业。
第五:改变交易方式和地点。
第六:转移利润。
第七:重组,合并与分立。
第八: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改变经营方式。
第十:利用外部专家。
智慧的老板“节税”,聪明的老板“避税”,愚蠢的老板“偷税”。
不懂财务的老板:
不是在“交税”的路上,就是在“交罚款”的路上。
不是在“监狱”的路上,就是去“监狱”的路上。
中国国家税收环境极其复杂,不管是老板还是个人,虽然不是财务,但一定要有财税意识。
说到税收,除了个人之外,可以说这也是所有企业需要考虑的一个大问题。就连马云和刘强东也在其中。否则,马云怎么可能没有工资,刘强东的年薪只有一元?
【第3篇】公司佣金收入如何缴税
电商促销节日开启之后,买买买手残党多多少少会看网红直播选择入手产品。
如今网红直播带货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李佳琦薇娅双十一仅两日就直播带货近90亿!
作为一个有思想的灵活用工税收筹划服务者,帮助企业节约成本的同时,尤其关注到网红主播的个税如何帮助企业降低税负?
想做网红,大家都觉得这很简单,而且收入高,可以选择某一mcn机构或者传媒公司合作。但是,假设你成为了一个大网红,那么有三种情况你是必须得缴税。
第一种
你以独立身份进行直播,这个时候你和平台是独立的劳务关系,实际上你到手的钱,已经被平台按照“劳务报酬”扣除了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
你和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那就和普通员工一样,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种
你成立个人工作室(如李佳琦),和直播平台签约合作。这个时候你就需要按照“生产经营”来缴纳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
mcn机构的个税压力体现在当网红与经纪公司签约通过平台直播。个人与直播平台没有直接关系,与经纪公司的关系取决于协议的形式。
(1)若签订劳动协议,经纪公司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税;
(2)签订劳务协议,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税,同时网红需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还需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
案例背景:
a公司为传媒公司,旗下2万多主播,按照劳务关系,公司按月将收益发放给主播,并按照劳务所得个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网红直播的收入福利超级丰厚,但是个税代缴却很难,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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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
采用灵活用工方案:a公司将主播招募运营业务外包给我平台,并支付相关项目费用,平台给a公司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进行抵扣);平台把直播业务分包给自由职业者,并支付相关报酬以及代征个税(个人经营所得核定税率)。
案例效果:
·企业正常缴税:
1、企业账外资金体系循环或买卖发票,违规操作,合规风险高
2、采用公对私结算佣金,因个人无法提供发票,不得在税前列支,多承担25%的企业所得税,同时个人税负高(20%-40%)
·企业通过灵活用工平台代缴个税:
将主播的工作性质定性为个人经营模式,主播与mcn机构/传媒公司之间无直接劳动雇佣关系,佣金由灵活用工平台智能结算,规避了用工风险,解决缺乏进项发票的问题,同时可以享受到1%的个税政策优惠,可获得6%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可抵扣增值部分。
end
每天学一点!多个合规,少个风险点
【第4篇】公司经营无收入要交税吗
新注册的公司还未经营需要交税吗?
首先,企业没有营业没有经济收入,可以不涉及交税方面。但是,每月的记账和纳税申报工作必须按时完成。
记账报税是每家公司应尽的义务。这也是国家了解贵公司运作方式的主要途径。
记账和报税是两个不同的东西,报税不一定纳税,而是申报。
公司注册应该在完成税务登记之后开始会计核算和备案。即使没有收入,也没有支出,也要零申报。
1、记账是必须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税务登记在营业执照下发30日内,当月建账,根据原始的票据凭证为企业做账。
2、报税也是必须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营业执照审核通过后,第一个月的建账完成后,次月要开始进行纳税申报。不管有没有赚钱,每个月都要根据经营情况做账,然后按照规定到税务局做税务的申报。就算不赚一分钱,也得给税务局做个税务申报,让税务局知道你的公司纳税申报情况。
如果你没有开户申报纳税,很快你就会收到税务局的电话,通知企业的罚款,这家公司也很容易的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除了罚款,申请移除异常列表更是麻烦。
以上回答供您参考,福珍企服始于2004年,专注于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全周期的工商财税服务!有需求可留言讨论~
【第5篇】税上税我公司交税的和收入对不上是为什么
“业务是过程,财务是结果”。合规不等于≠多花钱,老板想要企业利润最大化&风险最小化,听好杰哥的几点建议,绝对能让你少走弯路。首先老板们要明白,随着金税四期的上线,财税不单单是你的选择,而是时代对你的要求。
那么税到底是怎么产生的?有些老板认为缴税主要看财务的账怎么做。错~!大错特错~!这是完全错误的。实际操作中,财务是根据你的业务模式来规划的,主要看你的合同怎么签,业务怎么做,税就怎么缴。想用好税收政策和避免税收风险,企业必须在业务发生之前来规划,最忌靠拍脑袋决策。简单来说,只有改变交易行为,才能改变税收结果。商业模式和业务实质是决定税收的根本。
在老板做重要经营决策之前,必须先要考虑税收风险,让专业的财务参与整个过程,是防范税收风险的第一关,同时尽量用好用足优惠政策。税是从业务中产生,合同签订时即决定交易行为,而交易行为决定了税收。企业要赚钱,更要安心赚钱 。觉得杰哥说得对的,请给杰哥一个赞。
【第6篇】公司利息收入缴增值税
前言
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而股息红利收入则不必,各自依据是什么?这是典型的小众问题,可能很少有人思考过。对大多数人来说,也不必思考。——因为财税类考试不会出这样的问题,实务中也无需了解原因,直接操作就完了!
如果您有兴趣,不妨抽出几分钟,我们一起来探个究竟。
一、关于利息收入适用增值税的法规参考
分析利息收入,首先应分析利息产生的根源——贷款服务所适用的增值税法规。(此处简单举例,不考虑其他产生利息收入的方式。)
利息收入,归属于销售服务——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税目,适用6%的增值税率。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11月修订)(国务院令第691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3、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第一条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第一条第(五)项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关于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属于增值税征收范畴的判断
同上文利息收入类似,谈及股息红利收入,应首先分析其产生的根源——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是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所形成的资产。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交易服务中多个步骤的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并且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
作为投资产生的收入,需根据投资方式、收入性质具体分析涉税情况:
1、参与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其所获股息红利收入属于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增值税税目规定的征税范畴,因此,股息红利不缴纳增值税。
2、类似以货币资金购买优先股获取固定股息或保底利润,且不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其获取的优先股股息按照“贷款服务”税目征收增值税。
三、总结
上文的分析结论总结如下:
1、利息收入。
归属于销售服务——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税目,适用6%的增值税率。
2、股息红利收入(仅指参与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所取得的收入)。
属于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增值税税目规定的征税范畴,不缴纳增值税。
3、类似以货币资金购买优先股获取固定股息或保底利润,且不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归属于销售服务——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税目,适用6%的增值税率。
朋友们,上述问题,我说清楚了吗?
【第7篇】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收入
一、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第一条、第四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二、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政策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第二条、第四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的税收政策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三、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第三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的税收政策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 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86 号)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8篇】拆迁公司的收入做到那个会计科目
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如何确认收入?
拆迁补偿可以采用房屋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还房',如果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该项支出作为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成本中.如果被拆迁户选择就地安置房屋补偿方式,属于以开发产品(房屋)抵偿应向被拆迁人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应视同销售,相当于被拆迁户用房地产企业支付的货币补偿资金向房地产企业购入房屋,视同销售收入应按其公允价值或参照同期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同时按照同期同类房屋的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成本.另外,要确认土地成本中的拆迁补偿费支出,即以按公允价值或同期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以拆迁补偿费的形式计入开发成本的土地成本中.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的条件有哪些?
在审计实务中,我们查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报告时,经常会发现不同的公司对'收入实现的确认原则'有不同的表述,并且对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依据也各持己见.譬如有公司认为,在预售商品房业务中,与客户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收取了全额价款,房屋已经属于客户所有,而公司的报酬已经实现,应该予以确认收入实现.也有公司认为,产权过户是房屋所有权交付的标志,因此应该在产权过户后确认收入实现.那么,以上观点正确吗?
《企业会计制度》对于收入的确认原则,作了如下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收入的确定,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执行.'
由此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原则与其他企业并无差别.但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我们不难发现不同观点的端倪.
与一般工商企业相比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1、项目开发建设周期较长,一般会跨越多个会计年度.这是由房地产开发的性质决定的,一个项目从立项审批、取得土地使用权到开工建设乃至项目建成,少则需要一两年,多则三四年甚至更长时间.
2、房地产属资金密集型行业,投资大.为了筹集资金,房产销售往往采取预售方式,即在商品尚未建造完成时向客户收取价款.由此形成商品交付与收款存在较大时间差异.
3、产品成本计量相对滞后.一方面由于项目施工与其成本决算往往存在时间差,导致成本计量落后于形象进度;另一方面,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往往落后于商品房的建设.特别是'大盘'项目在实行统一规划、滚动开发的情形下,往往存在一期商品房已经交付入住,而花园、会所等公共配套设施可能尚未完成甚至尚未开工的情形,导致项目成本无法得到准确的计量.
鉴于上述经营性质的特殊性,房地产开发企业滥用会计政策,操纵经营业绩显得更加容易.为了不同的目的,往往各取所需的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收入确认原则,如有利于提前确认利润以粉饰会计报表的'签约收款原则';有利于税收筹划以及盈余管理的'产权过户原则'.那么,应该如何公允、合理的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呢?
小编认为,首先要正确理解'商品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商品房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其核心是商品的交付,即将合乎客户购买标准的房屋交付客户.这里的标准包括法律规定的关于质量的强制标准和客户在合同约定的个性化标准.房屋是一件特殊商品,其销售条件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和销售合同的严格约束,并且客户在接收商品时在特定条件下享有退货选择权.如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已通过竣工验收;供水供电供热通讯燃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售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或者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可以要求退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只有符合以上标准,商品房才能被客户接受.在此情况下,未办理产权过户不能构成退房的依据.从而真正实现'商品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
其次是要合理理解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前述房屋开发的成本滞后特征,决定了'房屋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在实务中并不容易作到.因此,成本计量除了使用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外,还会大量使用估计数据.已经竣工验收的房屋成本,可以从公司会计记录中取得.而未完工的公共配套设施成本支出,则需要预估.这些估计数据来源包括项目策划书、项目预算等.在合理预估公共配套设施成本支出的情形下,可以视为'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综上所述,小编认为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的具体条件应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工程已经竣工,并且验收合格,符合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
2、已通知买方接收房屋,并且将结算账单提交买方取得买方认可;
3、与实测面积相对应的房款已经确定,发票开出,收到价款或者取得支付款的承诺函;
4、商品房屋的成本已经实际发生,并且可以可靠计量,公共配套设施成本支出可以合理预估.
在这里相信有许多想要学习会计的同学,大家可以关注小编头条号,私信【学习】即可领取一整套系统的会计学习资料!还可以免费试学课程15天!
【第9篇】公司无收入如何报税
公司成立后可能有段时间不会有收入,但是记账报税又是不得不做的。这个时候该怎么办呢?跟着护航财税一起来看一下吧。
深圳代理记账
首先,我们要知道当公司获得企业营业执照的那一刻起,就是说处在运营的情况。假如公司早期沒有实际上运营,公司沒有收入都必须准时做账报税,申请工商年报等。
实际上,假如深圳公司沒有收入的状况下,公司经营者能够向税务局申请办理零申报办理手续,并标明公司本期沒有收入的事宜。
零申报的规定关键是公司收入,成本费,花费都为0,符合要求的公司才可以做零申报。这一那时候,可能有许多老总想问,假如公司一直零申报,那简直无需缴税了?这一念头太天真了。
即便公司沒有运营沒有业务流程来往,但公司租赁的企业办公详细地址,水电气,职工工资,交通出行等基础的花费开支都会有的吧?因此说,公司是不太可能一直零申报的。假如公司长期性零申报,对公司也会有一定的风险性。
所以说,公司没有收入的话,是可以进行一段时间零申报的。有收入以后就需要正常的记账报税了。
【第10篇】投资公司收入怎么处理
肖文彬: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陈婵娟:广强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前言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截至2023年3月末投资者统计,我国自然人投资者首次突破2亿人大关。以我国期货投资为例,期货交易所只有会员才能交易,而个人投资者不能算作会员,期货公司才是会员,个人投资者需要通过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这一现象在大宗商品交易等其他投资中也较为常见。在这类投资中,部分交易平台可能并不具有相关资质,部分投资公司也可能存在虚假宣传、反向喊单等行为,但是否只要存在上述行为,交易平台和投资公司就构成诈骗罪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下面将以一个典型案例以及笔者的办案经验来进行分析。
正文
以易某勇、邱某娇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7)皖0603刑初424号】为例,在这个案件中,行为人伙同他人注册多家关联公司,成为商品交易平台的会员单位。后在网上招聘工作人员,培训指使工作人员利用虚假身份添加qq和微信好友等,采取夸大宣传、冒充专业投资分析师指导等方式引诱“好友”在多个平台投资进行交易。
设立上述交易平台的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特色农牧业产品、贵重金属、有色金属、矿产品等的网上销售及现货交易。该公司与银行签订《银行市场通服务协议》,并在该行开立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及平台托管结算户,后在其他银行开立平台自有结算账户。该公司使用其他交易平台软件,租用服务器,在互联网上搭建交易平台进行期货交易。上述商品交易有限公司中的两家在省商务厅办理过相关备案手续,但仍有一家期货平台未在该商务厅办理任何手续。省商务厅于先后两年向上述已办理备案的两家商品交易公司发函,要求两公司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依法经营,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依法依规经营,严禁以集中交易方式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开展大宗商品交易,应根据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中明确的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于2023年7月12日出具湘政监函[2017]365号关于上述交易平台业务资质的答复内容为上述三家交易平台均不属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不具有期货业务经营资质。
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明确,行为人在未取得相关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为赚取非法利润,超出公司经营范围,以虚假身份引诱客户在期货交易平台投资,从中收取手续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因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客户投资款的主观故意,并具有操控后台价格数据、控制转移客户资金的犯罪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的罪名不当,依法予以变更。各被告人所在公司系在业务管理、人员组成、经营方式、利益分配上存在交叉重合的关联企业,其实施的非法经营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
下面笔者将根据这个案例以及自身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从交易平台和投资公司属于真实的行为主体,投资公司存在的虚假宣传,投资内容的真实性,投资者存在投资损失的结果这四个方面出发,通过论证交易平台和投资公司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欺骗行为和非法占有目的,分析交易平台和投资公司为何不构成诈骗罪。
一、提供投资的真实的交易平台和合法的投资公司不宜认定构成诈骗罪
在办理此类案件中,首先需要厘清商品交易平台和行为人设立的公司之间的关系,本案中使用的商品交易平台并不是由行为人设立的,而是由他人设立的,该商品交易平台的交易软件、交易规则、开户程序都是由上游交易公司确定的,行为人设立的公司作为会员单位对平台进行推广,为对接的投资者提供服务,并通过促进客户投资获得营利。
(一)真实的商品交易平台不具有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针对商品交易平台进行分析,该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并在省商务厅办理过相关备案手续,经营范围包括特色农牧业产品、贵重金属、有色金属、矿产品等的网上销售及现货交易。公司使用科技公司的交易平台软件,租用服务器,在互联网上搭建其公司的交易平台进行期货交易。在资金管理上,该交易公司与银行签订《银行市场通服务协议》,并在该行开立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及平台托管结算户,后在其他银行开立平台自有结算账户。
从公司的注册、备案程序来看,该交易公司是合法成立的现货交易公司,其成立的交易平台是真实存在;从该交易公司和交易平台的资金账户来看,公司在银行建立了相应的托管结算账户,足以说明该公司不能直接控制、转移、适用交易平台的资金,投资者在交易平台投入资金均按照投资者的运作用于投资。截止到案发,该公司亦不存在通过假破产、假倒闭等行为逃避返还财产。故该交易公司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开设的交易平台,而是以营利为目的。虽然该交易公司在不具有期货业务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涉嫌在互联网上搭建交易平台进行期货交易,但是在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而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二)投资公司存在关联公司不一定具有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和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
针对投资公司进行分析,本案各行为人设立的公司是在业务管理、人员组成、经营方式、利益分配上存在交叉重合的关联企业,这一点警方在讯问或询问过程或多次向犯罪嫌疑人、证人等进行确认,旨在证明各犯罪嫌疑人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这里笔者将从诈骗罪和共同犯罪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其一,针对设立关联企业能否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控方常以行为人在基本维持相同业务管理、工作人员、经营方式的前提下,频繁更换公司,以证明行为人存在通过假破产、假倒闭等方式逃避返还财产,拒绝履行投资服务,即行为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但是笔者认为,行为人与他人设立关联企业并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构成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以本案为例,上述关联公司均是各行为人实名注册的合法公司,投资客户如果与投资公司之间存在纠纷,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具有民事救济可能性。虽然公司之间存在相同业务管理、工作人员、经营方式,但是公司从成立到注销都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行的,合法注销公司是经营者的权利,无法证明行为人是通过注销公司以实现转移财产的目的。
其二,针对能否认定设立关联企业各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这一问题,首先,法院在裁判理由部分提到,各被告人所在公司系在业务管理、人员组成、经营方式、利益分配上存在交叉重合的关联企业,其实施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同犯罪。判断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同犯罪,各行为人需要客观上或实施、或组织、或教唆、或帮助实施犯罪行为,且各行为人的行为共同导致扰乱市场秩序这一结果的发生,各行为人主观上能够认识到自己和其他同案犯的非法经营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要想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同犯罪,需要行为人能够认识到其使用推广的交易平台并不具有期货经营资质而提供期货交易服务,而各行为人所在公司系在业务管理、人员组成、经营方式、利益分配上存在交叉重合的关联企业,并不能直接证明这点,只能证明关联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和人员联系,上述人员客观上存在组织、实行、帮助非法经营的行为,但要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经营的共同犯罪故意还是要根据各行为人对上游商品交易和交易平台的了解程度、入职时间、获利多少等方面综合判断。若行为人在后勤部门工作,对业务部推广的交易平台相关资质并不了解,所得工资也并未明显高于市场平均工资水平,则就算行为人在多家关联公司任职也不宜认定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
二、虚假宣传不一定构成诈骗罪的欺骗行为
在办理此类案件中,投资公司的业务员利用虚假身份添加qq和微信好友等,采取夸大宣传、冒充专业投资分析师指导等方式引诱好友在多个平台投资进行交易。这一行为是控方主张行为人构成诈骗罪的重要行为,那么,在推广交易平台的过程中,存在虚构身份、使用话术、编造成功案例,能否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从编造虚假身份这一行为分析,投资公司的业务员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以美女、投资分析师等虚假身份吸引投资者,但相关账号所显示的公司名称都是真实的,即客户对为其提供服务的公司名称是明知的。业务员使用虚假身份的目的是吸引客户在公司平台进行投资,以获得更高的薪酬,但正如笔者在第一部分所分析的,若投资者认为该公司在提供投资咨询服务过程中存在收取的服务费过高等问题,最终导致其亏损,投资者在投资公司真实存在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民事途径挽救,使用虚假身份行为不会必然导致投资者的财产损失这一最终结果。同时,投资公司为员工提供绑定公司真实信息的账号,也能说明公司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是希望通过吸引投资获得持续盈利。
其次,业务员在推广存在抄袭他人对期货市场的走势预测博文、使用模拟盘盈利记录、编造截图和聊天记录等方式虚构投资成功案例。针对这一行为,笔者认为,虚构投资成功案例并未达到刑法意义上的欺骗行为的程度。虚构成功案例本质是一种虚假宣传的行为,目的是促进交易的形成。虚构成功案例只是为服务增加抽象的、可期待的价值,但这个价值并不是具体的,不等于承诺成功。在这个案件中,客户作为具有多次投资经验的一般理性人,往往具备一定的风险意识,能够认识到投资理财具有损失的可能性,不会因为业务员宣传成功投资案例而确信自己能够跟随业务员投资成功,也不会认为该错误认识而转移财产,即不宜以行为人虚构投资成功案例直接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同时,笔者认为,虚构投资成功案例这一广告中的夸大宣传并未达到超出了社会容忍的界限时,足以使一般人陷入认识错误程度,不宜认定构成虚假广告罪。
再次,业务员在推广过程中存在使用话术的行为,话术内容包含与客户沟通技巧,旨在吸引客户投资。针对这一行为,笔者认为,使用话术并不一定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欺骗行为。对于在投资行业具有一定从业经验的公司而言,公司通过长期经验积累以及对交易相对方心理分析,往往会形成一套较为完善话术,使用这一套话术可以提高业务员与客户沟通的能力,增强客户对公司的信任从而促进交易,这是商业社会中的一种高效管理和运营模式。使用话术是一种外在的表现形式,不能直接用于认定行为人具有诈骗的故意构成诈骗罪,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具体要看客观上话术的具体内容是否包含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内容,并足以导致客户产生交付财产的错误认识,主观上行为人使用该话术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这个案例中,业务员使用的话术内容包含如何使用美女或投资分析师虚假身份、编造虚假成功案例等与客户沟通技巧,显然不足以直接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
最后,从虚假宣传时间来看,投资公司的业务员在推广过程中虽然存在虚假宣传、夸大收益的行为,但均发生在客户开发过程,而不是平台交易过程。在客户过程中,即使客户因为业务员的虚假宣传行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注册平台账号,该账户完全由具有投资经验的客户操纵,账户里的资金由银行托管,交易平台与投资公司无法控制资金账户,行为人后续是否投资、如何投资完全由客户自行决定。业务员虚假宣传的行为虽然使客户对其身份产生了错误认识,但是这个错误认识并不是导致客户转移财产的错误认识,客户转移财产是基于其投资目的结合其对期货行情的分析做出的,并且这一转移财产的行为并不会必然导致客户的财产损失,故投资公司的业务员在推广过程中虚假宣传并不构成诈骗罪的欺骗行为,其欺骗的内容和程度只能认定为民事欺诈。只有当行为人在客户投资过程中实施对期货投资项目本身进行欺骗,并导致客户财产损失才可能构成诈骗罪的欺骗行为。
三、交易平台和投资公司无法操纵投资过程与结果,不宜认定其具有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
在本案中,客户要想通过该交易平台进行投资需要经过以下流程,开户(由投资公司使用客户提供证件照片等信息开户,或由客户自行通过开户链接开户,上述两种方式产生的账户密码均由客户控制)——入金(客户按照操作链接通过软件登陆,再用银盾往平台里入金投资,平台将客户投资的人民币转换成美金)——投资(客户买进或者卖出交易平台上的商品,投资公司在此过程中提供技术分析指导)。
首先,从账户控制情况来看,账户的注册可以由投资公司使用客户提供证件照片等信息开户,也可以由客户自行通过开户链接开户,上述两种方式产生的账户密码均由客户控制,即客户后续投资行为都需要由客户自行操作,平台无法操控客户账户。由于该平台投资账户是由投资者自行控制的,行为人无法直接操控账户使投资者产生财产损失。同时,在这个案件中,业务员选择推广的对象都是具有丰富投资经验与投资热情的投资者,往往具备投资相关知识,能够认识到投资的风险性,应对其投资失败造成的损失自主承担责任。因此,无法因为投资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直接推断上述行为会使投资产生错误认识。
其次,从资金控制情况的来看,公司存在公司账户,交易平台存在平台帐户,投资者的投资不受公司和平台的控制,资金经投资者运作进入其个人账户,客户投资的资金进入了现货交易市场。在这个案例中,资金由投资者自己控制且由银行托管结算的情况下,交易平台和投资公司无法直接控制客户的投资资金,自然无法直接非法占有行为人的资金。同时,平台运行期间入、出金自由,秒进秒出,平台提现自由使得投资可以自由的退出投资,其投资过程中或盈利或亏损,都是有投资本身带来的,不存在平台控制提现进而直接非法占有投资者投资金的情况。故笔者认为,在这种资金控制模式下,无法证明行为人具有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最后,从平台的数据来看,平台上的市场行情与国际即时报价一致,投资公司也无法预测市场行情的变化,公司并不比客户享有信息优势,行为人不存在也没有能力操纵市场。在这情况下,即使业务员在以投资分析师的这一虚假身份提供投资分析指导过程中,存在部分反向喊单的情况,也不会必然导致投资者的亏损,投资公司业务员反向喊单与投资者的亏损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为投资公司也无法控制客户的盈亏,自然无法通过喊单行为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投资公司提供的部分市场分析、预测盈利表图客观真实,说明投资公司主观上是希望促使投资者在单次商品交易中盈利而不是亏损,通过投资者长期多次的投资,从中获得手续费,以实现投资公司在通过公司经营获得营利的目的,即交易平台的数据真实不可控,和投资公司的市场分析真实,均可以说明交易平台和投资公司不具有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四、投资者存在投资损失,交易平台和投资公司不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司法实践中,控方通常会以交易平台的投资者大部分都存在亏损,认定该交易平台及作为其会员单位的投资公司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笔者认为,以事后判断标准说为基础的,不考虑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而是以结果倒推行为的判断,这种唯结果论的倾向事极为不妥的。认定投资公司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应当根据以投资公司在客户投资时实施的行为为基础,合理的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一)投资存在风险
从交易风险的角度来看,投资行为存在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存在投资经验及投资知识的投资者对此应当是明知。在这个案件中,投资公司利益来源于获取投资者所付手续的提成,因此投资公司鼓励投资者频繁交易以实现其营利目的。而对于投资者来说,由于平台收取的手续费等其费用较高,就算是平台交易本身的盈亏比例正常,频繁的交易也会导致行为人最终存在亏损。同时针对上述交易风险,投资公司在投资者进行投资之前,均以告知书的形式对存在的投资风险及诸如交易规则、交易产生的手续费等交易事项提前告知,已经尽到相应的提醒义务。
在这个过程中,投资公司与客户利益对立是由平台的交易规则决定的,在市场经济下,大宗商品交易机制不限制交易次数,投资公司在遵守平台交易规则的前提下逐利是完全符合市场规律的。投资者作为一般理性人,在明知投资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为了在单笔投资中获得营利选择频繁交易,忽略了频繁交易造成的高额手续费导致本金减少,投资者应当为此承担责任。投资者对于投资的各项风险及可能造成的亏损主观上明知的,而不是因为对交易产生的手续费存在错误认识导致其产生财产损失。投资公司假冒专业分析师引导客户频繁操作等行为,并不必然使客户在单次投资中亏损。
(二)投资者应当对明知可能存在损失结果承担责任
在办理此类案件中,虽然大部分投资者存在损失,但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原因并不主要是商品交易的盈亏,笼统的将投资者最终亏损金额直接认定为诈骗金额,而不分析其中的因果关系,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从投资者亏损的组成来看,其亏损来源主要包括延期费、结算盈亏、平仓盈亏和交易手续费。因为商品价格不可控带来的投资风险,投资者也是明知的,但在赌徒心理的控制下,为了获得可能的高额投资回报选择参与投资,获得的盈利归于投资者,产生的投资损失自然也要归于投资者。对于在单次交易中产生手续费、隔夜费、点差,这些费用看似费率不高,但是频繁操作会产生较高的费用导致本金的消耗,投资者对这些费用的收取是明知并接受的,没有任何认知性错误,投资公司对此不存在欺骗行为。对于投资者而言,部分投资者出于谨慎投资的态度,为避免大额亏损,选择短期投资,这样频繁交易产生的手续费应当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投资者亏损与投资公司指导行为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对于投资公司和交易平台而言,若公司无法控制投资者盈亏,投资本身不会导致投资者必然亏损,此时投资者的亏损与公司的指导行为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在本案中,交易平台和作为会员单位的投资公司无法控制投资者盈亏存在以下三个方面可以看出,其一,平台与会员单位不能控制投资账户和投资资金,其二,平台的商品价格是真实,不存在通过后台调节汇率等方式随意调整商品价格的行为,其三,平台和会员单位的投资公司均不单方享有预判交易对象价格走势的不对称信息优势。因此,投资者的投资是真实存在的,在这投资模式下,现有证据不能这么公司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公司无法实现在这一投资模式下其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交易平台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
作为会员中心的投资公司的主要盈利方式是收取手续费,而不是造成行为人的亏损以获得盈利,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指导客户投资的。投资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为了维持客户,强调业务员在引导顾客投资时注意止盈和止损,在投资者选择投资的商品时尽量推荐多种商品进行投资,避免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上述投资公司在引导消费者选择的这种投资方式,在促进客户频繁交易以获取交易手续费的同时,也能尽量避免投资者产生大额损失,使得投资者能够在单次投资后继续长期的在投资公司的指导进行投资,从投资公司在投资者投资过程中给出的投资建议中,可以看出,投资公司是以长期运作为目的实施的指导行为,这与通过造成投资者大额亏损,以实现其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案件中,行为人不计后果的空手套白狼的行为模式是不同的。在这个案件中,存在部分投资者在扣除交易手续费后仍然存在盈余,这些老客户会再向投资公司介绍新客户,这一情况能够与笔者提到的公司以长期经营为目的相对应。
结语
在投资市场上,为了追求营利,存在部分交易平台在未获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运营,也存在投资公司以虚假身份、虚假成功案例等虚假宣传引诱客户投资,或恶意引导投资者频繁交易产生高额手续费,最终导致投资者的损失,但根据构成要件符合性,归根结底,要想认定认为人构成诈骗罪,要求其完全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主体、客体,其中最重要的是判断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欺骗行为,这要求该欺骗行为与投资者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同时在实施该欺骗行为过程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行为人虽然存在欺骗行为,但其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也不宜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而是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
具体到本案,该交易平台虽然不存在期货交易的资质,但是真实存在的交易平台,投资者在该交易平台的投资也是由投资者自行操控的真实投资,平台无法操控投资盈亏结果,即使最终投资者存在损失也不宜直接认定该交易平台和投资公司构成诈骗罪。
【第11篇】公司零收入报税怎么报
首先我们要知道,当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的那一刻起,就是处于经营的状态。如果公司前期没有实际经营,公司没有收入都需要按时做账报税,申报企业年报等。
其实,如果公司没有收入的情况下,公司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办理零申报手续,并注明公司当期没有收入的事项。
零申报的要求主要是公司收入,成本,费用都为0,满足要求的公司才能做零申报。这个时候,估计有不少老板想问,如果公司一直零申报,那岂不是不用交税了?这个想法太天真了。
即使公司没有经营没有业务往来,但公司租用的办公地址,水电费,员工工资,交通等基本的费用支出总会有的吧?所以说,公司是不可能一直零申报的。如果公司长期零申报,对公司也会有一定的风险。
公司做账报税很简单啊,公司注册下来后,设立公司财务部门,然后在聘请一个及以上的财务人员来为公司做账报税就可以了,会计人员的平均工资在5000元/月左右。
如果公司前期没有过多的资金来聘请财务人员的话,大家也可以找专业的代理记账公司来做账报税,代理费用一般为300元/月,3000元/年。选择代理记账公司不仅能为企业节约成本,同时还能避免公司税务异常。
【第12篇】公司租房收入交税吗
租房的房东要交税吗
国家规定的,个人房屋出租要缴纳相对应的费用,针对于此项明文规定有相关的法律约束,不按要求交税的出租房个人将受到相对应的处罚。如果出租的是营业用房,适用税率为5%;如果出租的是居民住房,适用3%的优惠税率;同时,按照营业税税额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即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23年1月1日起,将实施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共6项在内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缴税
税务稽查的来回答一下,可以举报,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如下:
1、假如出租方收你房租没给你发票的话,你可以直接向他索取发票,要求一个期限,比如一个星期,半个月之内向你提供发票,目的在于防止他一拖再拖。到期仍不提供发票的话,你就可以认为他拒不提供(最好有录音或书面的索取材料)。否则税务局的人找他,他会辩解说你没提出过要发票,他什么都不懂。然后你就可以举报了。
2、最有效的举报途径是举报信或电子邮件。不推荐打电话,因为打电话不太方便提供证据。
3、举报是否容易被受理取决于举报内容的详细程度、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匿名以及涉税问题的严重程度。
4、举报信或者电子邮件最好实名,有联系方式,这一点很重要。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举报人对税收业务尤其是税务稽查的业务流程一般来说不是很了解,举报内容有可能不全面或者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涉税问题,有些举报内容被举报人存在辩解的余地。稽查人员需要讲证,不可能只听一面之词的。所以,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经常会与举报人联系并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和细节,或者希望举报人提供更多线索。这就需要举报人留下联系方式。
5、内容尽可能地详细,比如租赁合同,收取房租的收据,都是比较有力的证据。假如通过银行转账付款,提供转账记录的复印件或者截屏。如果是支付宝或者微信支付,那就更容易了,提供一下截屏。一些细节需要注意,比如房租收据,最好写明收到某某月或者某一时间段的房租。因为,如果不写明,仅仅写收到xxx元,被举报者就可以狡辩,说这是押金,房租是一年一收,现在还不到一年,还没收。或者你到现在还没交房租。没收到房租就暂时不用交税。
6、举报之后你可能需要等一段时间,因为举报案件很多,案件需要排队。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名举报,内容翔实的举报案件是优先检查的。所以,你有可能插队到前面去。
7、最后,举报税案,查实并结案后,假如举报内容属实,且举报替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话,是有奖金的。假如税款金额比较大,奖金还挺丰厚,一次拿好几万的人也不少见,而且,奖金是免税的喔。
【第13篇】公司间利息收入交税
公司之间借款会涉及到税务。公司在生产经营中由于公司经营资金的不足,向外部借款的情况是存在的,尤其是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给公司提供信贷资金时,公司不可避免会向供应商、经销商或其他合作伙伴借款,公司之间发生借款行为,即公司借款给其他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等相关的税金。
公司之间借款的几种情形为:
一是公司借款给其他公司。公司借款给其他公司时,借贷双方需要签订借款协议或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利率等相关内容,按照实际收取的借款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等。
借款公司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支付利息,并向对方索要收取利息的发票在税前列支,借款公司支付的利息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超出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是关联公司之间的借款。按照税法规定,关联公司之间的借款无论是否收取利息都需要缴纳税金。现实中,关联公司之间出于多种考虑,出借资金的一方一般不会向借款公司收取利息,也就是无偿借款。按照财税【2016】36号的政策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均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关联公司之间的无偿借款,如果不属于公益事业或社会公众为对象,则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另外,如果关联公司之间收取了利息,但利率确定的不合理,或没有销售额的应税销售行为,则税务机关有权重新确认销售额,即需要分别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服务等的平均价格确定,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服务等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等确定销售额。
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占用或借款,出借公司需要根据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出借款企业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借款公司需要取得出借方收取利息的发票,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是企业集团的统借统还业务。按照税法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的利息,可以免征增值税。高于部分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企业,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二是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总之,公司之间的借款会涉及到税。公司之间发生的借款行为,其中公司借款给其他公司需要按照约定的利率缴纳税金;关联公司之间的借款,无论是否收取利率均需要缴纳税金;企业集团的统借统还业务,不高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的利息,可以免征增值税,高于部分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我是智融聊管理,欢迎持续关注财经话题。
2023年6月29日
【第14篇】有限公司的无票收入
无票收入每家企业或多或少都会涉及,但你知道长期有无票收入有何风险吗?今天汇一家就带大家一起看看无票收入的几种情况!
一、长期无票收入,不进行申报的风险
1、若当期销售收入中存在无票收入,没有记账,也没有进行申报,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减少,进而可能导致企业增值税税负低于当地同行业平均值,那么金三系统就会出现增值税税负低的预警,出现异常引起关注,搞不好还要面对税局核查。还有这种极端例子,企业为了偷逃税款,都做无票收入,连续6个月以上都进行增值税零申报,不用多说,追征、滞纳金和罚款少不了。
2.若无票收入记了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有这笔收入数据,增值税申报表上却没有申报,那么增值税的销售额和企业所得税上的收入差距太大,也会引起税局关注。
3.若会计账上做了无票收入,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都没有申报,金三系统也会出现预警,税局会对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以及发票等信息进行各项指标的分析、比对。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长期无票收入,但是正常申报,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答案是肯定的,存在固定的购买方,而且长期存在无票收入,税务会怀疑是不是还有隐匿的业务,可能会对进项明细,库存商品等进行盘点,对公司的账务流水、法人、负责人的个人账户流水进行监控;同时也会对下游单位是否有不实交易进行核查。
有的小伙伴说了,不是不开具发票,客户不要怎么办?
对于有小型酒店、电商、小型商贸企业对应的客户有些是个人,难免会出现客户不要发票的情形,但这不是不开具发票的借口。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发生了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发票,可以把发票联留存,什么时候客户需要可以提供。
【注意】这种情况不要开具增值税专票,形成滞留票的风险
此外,不开具发票还可能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让企业蒙受额外的损失。因此,即使对方不要发票,也不能图省事放弃开票。
三、相关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年第6号) 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法规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中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法规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法规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法规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法规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法规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总之,企业根据实际业务开具了发票,及时进行了纳税申报,数据真实,就会远离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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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公司没收入还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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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拆东墙
编辑|布泉
受到疫情的影响,过去三年,国内经济整体呈现下行趋势,社会失业率逐年递增,加上应届毕业生逐年增高,现阶段我国的就业环境整体局势比较严峻,如此一来,人们对于失业率的话题,就显得格外关注。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现阶段国内的失业人数超过了4000万。
对此有专业人士进行建议,应该征收失业税,让那些没有工作的人交钱,此话一出,迅速引发了网友的热烈讨论,那么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建议呢?
首先大众一听到这样的言论,第一反应肯定是觉得这位专业人士过于荒唐。
或许专业人士的初衷是为了想让那些没有工作的人主动去寻找工作,解决失业的问题,但这样的形式未免过于偏激。更何况,结合我国的国情来看,也是不符合的现状的。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截至去年年底,我国的失业率高达5.5%,也就是说,国内有4000万左右的人面临就业问题,在如此严峻的就业形势下,这样的局面应该如何化解,成为了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
据了解,在专业人士看来,如今年轻人之所以不愿意工作,主要是因为眼光太高,大多数人都想去写字楼办公,做朝九晚五的工作,而社会底层的体力劳动工作,却没有人愿意触及。
而对于那些应届毕业的大学生来说,毕业之后,首先也不会先找工作,而是选择考公或者考研,在家待着啃老,正是因为这样,所以现如今失业人群越来越多。
或许这位官家所阐述的观点确实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为什么要提出向没有工作的人征收失业税这样的建议呢?
这样的话对于那些本就失业的群体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
综合结合我国当下的现状来看,这个建议之所以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首先对于那些失业人群来说,本身就没有收入,如果在此时向他们征税,那么他们的生存现状将会面临空前的打击。
换而言之,他们没有钱,根本就交不了税,这样的模式对于他们来说,与其说是失业税,倒不如说是一种罚款。
如果说失业人群都要缴纳税收,那年轻人找不到工作,可能有他们自身的原因。但对于那些40岁,50岁的人来说,他们失业在家也要交失业税吗?
而且对于高龄群体来说,并不是他们不想去参加工作,只是因为没有用人单位会去应聘高龄人群,所以他们的生活本就艰难。
除此之外,现阶段大多数人找不到工作的根本原因,并不是他们不想去找工作,而是就业形势严峻的趋势下。
用人单位给出10个岗位,可能会有上百个人来面试,对于那些没有竞争力的人来说,他们只能坐以待毙。如果在此时向这群人征收失业税,于社会稳定发展而言,可并不是一件好事。
另外,如果向未就业人群征收失业税,可能会造就另外一种局面,那就是所有人都去找工作,但社会上能够提供的岗位与竞聘人数不符合的现状,又该如何解决呢?
如果说供大于求,那么用人单位会不会降低薪资接纳应聘者?那么劳动者的利益又由谁来保证呢?
所以说想要改变我国失业率过高的这个问题,征收失业税绝对不是正解,并且这样的做法太过于偏激,想要彻底的解决这个问题,还得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首先是需要转变年轻人的就业观念,当今社会上很多年轻人,都存在眼高手低的情况。
随着教育的普及,很多人都能上学,而那些读过本科或者是更高学历的人,往往不愿意接触一些技术性的工作.
这就导致很多人找不到工作,因为那些薪资高,福利待遇好的岗位,肯定是愿意去应聘一些学历更高的人。
除此之外,应该鼓励社会给予更多的就业岗位,当就业岗位增多之后,能够解决一部分人的失业问题。
如果另外一部分失业人群选择自主创业,那么在多种方式同时进行的情况下,或许能够扭转现阶段我国失业率过高的局面。
那么在此也要告诫广大的应聘者,千万不要眼高手低,不要着眼一个发展方向,可以结合自身长处,去学习一项技能,或许对于自己找工作有更好的帮助。
那么对于这位专业人士的建议,你有何看法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进行留言!
对此,您有什么想说的呢?欢迎在评论区留下您的看法!
【第16篇】保理公司利息收入征税
小编今天给大家解答下关于商业保理公司的相关问题,大家一起来学习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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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营改增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作废或者冲红?
1、如果是当月发现,本公司还未抄税,购买方还未取走发票抵扣联,则可自行作废重开;
2、如果本公司已抄税,购买方还未认证和抵扣,则由本公司向主管国税局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选择“购买方未抵扣”;本公司拿到主管国税局的红字发票通知单后,开具红字发票;
3、如果本公司已抄税,购买方已认证或者已抵扣,则由购买方向其主管国税局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购买方拿到其主管国税局的红字发票通知单后,交本公司开具红字发票。
二、营改增后,保理行业的税率是多少?
实务中分两类:商业保理和银行保理行为。
银行保理融资,按贷款服务处理,税率6%。
商业保理:
1、保理融资,按贷款服务处理,税率6%,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保理服务,按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处理,税率6%,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应收债权转让,按金融商品转让处理,一年内盈亏相抵后计算销售额,税率6%,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原在地税,受否一并纳入国税?
暂不纳入国税征管
四、保理公司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是否符合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指引里的15%?
保理属于金融服务业。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14】26号文),未给予金融服务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保理公司由于无法取得足够的进项税票,假如导致实际税负不减反增,是否有过渡性政策或税收优惠政策?
这次营改增未给“财政资金扶持政策”。因此,各企业要熟悉掌握国家税制设计上是如何确保“金融服务业”只增不减的,并将这个制度设计落实在本企业的自身增值税管理情况中,落实在与客户、供应商的商业谈判中。
六、营改增后,之前营业税的差额征税的优惠政策是否在增值税中有延续?
基本延续,但要求要比营业税差额征收要高:
1、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地方性不行;
2、对差额的凭证有特定要求。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发票、境外签收单据(或需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完税凭证、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等;
3、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发行债券取得的资金、从其他同业机构取得的资金所获得的合法有效的利息凭证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原因及是否有解决方案?
注:发行债券的资金不是收入,并没有纳入销售额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财税【2016】36号文用列举方式列举了“禁止扣除项目”—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这些服务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公私不分,难以征管,如果允许抵扣将对市场秩序造成很大负面效应。
八、保理公司从母公司或集团内部取得资金所支付的资金成本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母公司或集团取得的借款利息,可以免税吗?
保理公司从母公司或集团内部取得资金所支付的资金成本属于贷款利息费用,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母公司或集团取得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免税,要看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在增值税免税条款中,唯一没用“金融机构”的是“企业集团”的统借统还业务、统借统还中的“企业集团”,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政策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统借方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若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应将其视为转贷业务,全额缴纳增值税。
九、商票转让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自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十、假设100万的票据,保理商买入价95万,转让给第三方的卖出价96万,保理商应该开1万的增值税还是开5万的增值税专票,如果是开专票,第三方机构是否可开具4万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保理商?该发票保理商可否做进项抵扣?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它涵盖金融商品转让的各个环节。
十一、商品回购债券,本质上是一种贷款业务,收入确定应该按照贷款期限确定。纳税义务是在每个季度计提利息时,还是在商票回购债权时,或者是在回购时,对方要求开具发票,开发票的时候,是不是就是纳税时间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原理是:
发生应税行为——收讫销售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项的凭据(一般为合同规定时间)
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当天。
据此,上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每个季度计提利息时;若先开票,则为开具发票当天。
十二、商业保理公司,其缴纳增值税是按月还是按季缴纳?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以及其他经财经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纳税人,按季度缴纳增值税。
商业保理公司,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按季申报缴纳;若为一般纳税人,则按月申报缴纳。
十三、目前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该规定是否可以被商业保理公司沿用?
可以。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解析日起90天内发生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十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控机,金税卡是否必须在深圳,像这种异地办公的怎么处理?
税控专用设备的管理比照发票的管理,即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和运输。
十五、进项抵扣方面,因为银行贷款利息不能抵扣,其他方面在什么地方可以抵扣?办公电脑、装修等?有没有什么方法可以把银行这块的贷款利息转后成可以抵扣的项目?是不是必须5月1日后收到的增值税发票才能抵扣?
1、可抵扣项目与不可抵扣项目的范围文件已明确,请自行参阅。
2、对于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建议打擦边球,同时税收筹划不是税务局的受理范围。
3、要根据成为一般纳税人的时间确认可抵扣的收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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