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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公式(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82

【导语】应纳税所得额公式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应纳税所得额公式,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应纳税所得额公式(16篇)

【第1篇】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在小伙伴们的平常工作中,都会用到这些公式,赶紧收藏起来!

一、各种税的计算方式

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2、进口货物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消费税

1、一般情况: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关税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月预缴额=月应纳税所得额×25%

月应纳税所得额=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

其他税收

1、城镇土地使用税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使用税率

2、房产税

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或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3、资源税

年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4、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5、契税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计算方法

1、直接计税法

应纳增值税额:=增值额×增值税税率

增值额=工资+利息+租金+利润+其他增值项目-货物销售额的全值-法定扣除项目购入货物金额

2、 间接计税法

扣除税额=扣除项目的扣除金额×扣除税率

(1)购进扣税法

扣除税额=本期购入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额

(2)实耗扣税法

扣除税额=本期实际耗用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已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 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收入(1+增值税征收率)

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

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免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消费税额

1、 从价定率的计算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税率

(1)、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3)、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4)、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应纳消费税税额

(5)、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 从量定额的计算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销售数量×单位数额

四、企业所得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1、 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其他销售税金及附加

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期初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余额+本期产品成本会计-期末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余额

本期产品成本会计=材料+工资+制造费用

2、 商品流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汇兑损失

主营业务利润=商品销售利润+代购代销收入

商品销售利润=商品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商品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收入-销售折扣与折让

3、 饮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经营利润+附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成本

经营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税金及附加

营业成本=期初库存材料、半成品产成(商)品盘存余额+本期购进材料、商品金额金额-期末库存材料、半成品、产成(商)品盘存余额

五、土地增值税额

1、 一般计算方法

应纳税总额=∑各级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某级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土地增值率=土地增值额×100%/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2、 简便计税方法

(1)、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金额5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30%

(2)、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0.05

(3)、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0.15

(4)、土地增值额超过项目金额200%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0.35

六、城市建设维护税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额=(产品销售收入额+营业收入额+其他经营收入额)×地区适用税率

应补交税额=实际营业收入额×地区适用税率-已纳税额

应退税额=已交税额-核实后的应纳税额

七、资源税额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八、车船税

1、乘人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畜力车、人力车、自行车等车辆的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车辆拥有量×适用的年税额

2、 载货车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载货汽车净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3、 客货两用的车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载人部分年应纳税额+载货部分年应纳税额

载人部分年应纳税额=载人车适用年税额×50%

载货部分年应纳税额=载货部分的净吨位数×适用的年税额

4、 机动船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机动船年应纳税额=机动船的净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5、 非机动船应纳税额=非机动船的载重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6、 新购买的车辆按购期年内的余月数比例征收车船税,其计算公式为:

新购买车船应纳车船税额=各种车船的吨位(或辆数)×购进起始月至征期终了的余月数/征期月数

补交本期漏报漏缴税额=漏报漏缴车船税的数量(或净吨位、载重吨位)×适用税额/按规定缴库的次数

补交本期少交的税款=[应缴车船税的数量(或净吨位、载重吨位)×适用税额/按规定缴库的次数]-已缴税款

退还误交的税款=已缴的误交税款

退还应计算错误而多交的税款=已入库的税款-重新核实后的应纳税额

房产税额 年应纳房产税税额=房产评估值×税率

月应纳房产税税额=年应纳房产税额/12

季应纳房产税税额=年应纳房产税额/4

九、土地使用税额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使用土地的平方米总数×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

月或季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额/12(或)4

十、印花税额

1、 购销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购销金额×3/10000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收取的费用×5/10000

3、 加工承揽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加工及承揽收入×5/10000

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承包金额×3/10000

5、 财产租赁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赁金额×1/1000

6、 仓储保管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仓储保管费用×1/1000

7、 借款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借款金额×0.5/10000

8、 财产保险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保险费收入×1/1000

9、 产权转移书据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书据所载金额×5/10000

10、 技术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合同所载金额×3/10000

11、 货物运输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运输费用×5/10000

12、 营业账簿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1)记载资金账簿应纳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固定资产原值年初数-上年已计算缴纳印花税固定资产原值)+(自有流动资金年初数-上年已计算缴纳印花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5/10000

(2)其他账簿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证照件数×5

​十一、关税

1、 进口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应纳关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率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运输费、保险费等

=国内批发价/(1+进口税率+费用和利润率(20%))

2、 出口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出口关税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出口税率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第2篇】应纳税所得额调增调减

企业所得税在税收目的方面差异比较大,因此每月超过标准的费用,企业所得税调增,反之道理也是一样的.我们可以根据这个问题一起来分析讨论一下,企业所得税调增调减项目有哪些?下面由小哥来一一为大家列举出来,欢迎参考!

企业所得税调增调减项目有哪些?

答:企业所得税需要调增调减的具体项目有以下三种:

一、是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试点期间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这一规定减轻了此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二、是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范围扩大,将动漫企业和提供经营租赁的企业有条件地纳入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范围,适用3%的征收率.其中动漫企业简易计税的时间为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试点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外,原政策规定,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三、是船舶代理服务归入港口码头服务子目录,一并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原政策规定,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受方或者运输服务接受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现在这项旧政策作废,相关企业税负明显降低.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月末怎么处理?

一、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形成增值税借方余额叫做'留抵税额',体现在'应交税金--增值税--未交税金'科目下,因此,在根据原始凭证做账以后,月末,应将当月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作如下处理.

二、将销项税转入未交税金.借: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未交税金.

三、同理,将应交税金其他明细科目借方余额也转入未交税金.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未交税金.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优缺点:

一、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

二、有利于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

三、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

四、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

五、增值税是向最终消费者征收的,从而抑制了国内需求的增长,进而抑制经济的长期均衡收入,增加了个人的税收负担,挤出了消费和投资,而增大了gdp中政府购买的部分,使政府购买在其中占有过大的比例,不利于经济运行.

在经过小哥的介绍之后,企业所得税调增调减项目有哪些?具体调增调减项目有三种,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答.

【第3篇】应纳税所得额是利润总额吗

热点解答

2023年的企业所得税3季度季预缴申报开始!

各位财税小伙伴们,翻开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你是否会有以下疑问:“预缴税款计算”1-3行,营业收入减营业成本等于利润总额吗?在填报时能否直接引用表格公式,将第1行“营业收入”减第2行“营业成本”计算得出第3行“利润总额”呢?

答案是:

不等, 所以当然也不行!

为什么?差异在哪?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什么是“利润总额”。会计上的“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而“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 投资净收益”。

所以“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 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以下简称“公式3”)。

如果在填报时,简单地用第1行“营业收入”减第2行“营业成本”计算第3行“利润总额”,将导致计算结果没有考虑到上述公式3中,等式右边税金及附加之后的一系列损益和营业外收支,从而造成差错。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填报说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关于填报说明“四、预缴税款计算 3.第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即纳税人在会计核算正确的情况下,申报表上的“利润总额”和利润表上的“利润总额”本年累计数口径是一致的,可以直接从利润表上取数填写。

最后,对比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通过对比可以清晰地看到,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利润计算过程”详细列式了第13行“利润总额”的计算过程,包含了上述公式3等式右边所需要考虑的全部因素,且a100000表上的关键数据需要通过填写附表带出,确保勾稽关系一致。而季度预缴申报表,则是对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和列式进行了简化。理解了这些,也就理解了为什么季度预缴申报表上,第1行减第2行不等于第3行了。

【第4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导读】:企业所得税是一种非常大的税种,几乎所有的企业都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需要及时地计算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只有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才能够正确的计算出应纳税金是多少。问一下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除去不允许扣除的,其余的就是允许扣除的。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具体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具体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具体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什么是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所获得的所有应税收入减除在该纳税期间依法允许减除的各种支出后的余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详细介绍了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项目有哪些,也介绍了什么是应纳税所得额。作为企业的一名税务会计一定要非常清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本文所列的这些项目是不允许扣除的,除此之外就是允许扣除的项目

【第5篇】小规模纳税人现在2023.1.1开普票应该开几个点呢?有谁知道?

奇怪的现象发生了,至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普票免增值税政策至2023年底结束后,新的政策至今还没有出来,政策出现了空档期,你去税局柜台咨询说他们也不知道,现在建议先按照3%开。本以为近两年社保年底补钱的现象已经够奇葩了,现在又出现了开票不知道开几个点的现象。那么政策的稳定性呢,政策的可预见性呢?这两年作为财务人太难了,天天在跟企业老板解释为什么这样为什么那样!

【第6篇】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

【2023年真题】1.某公司2023年从业人数130人,资产总额2000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10万元,则该公司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d)万元。

a.10.5

b.52.5

c.42

d.16=100×25%×20%+(210-100)×50%×20%

小微企业认定条件及减征规定

1.某商业企业2023年年均职工人数175人年均资产总额4960万元,当年经营收入124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项目金额1200万元。该企业2023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b)万元。

a.0

b. 1=(1240-1200)×12.5%×20%

c. 8

d.10

2.某企业为一家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80万元。该企业2023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a)万元。

a.20.5=100×12.5%×20%+(280-100)×50%×20%

b.23

c.56

d.70

2.甲企业(非制造业企业)2023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为210万元,当年甲企业委托境外乙企业进行研发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及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且研发活动未形成无形资产,甲企业支付乙企业委托研发费用120万元,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有(bd)。

a.境内研发费用在扣除210万元的基础上加计扣除105万元

b.境内研发费用在扣除210万元的基础上加计扣除157.5万元(210×75%)

c.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在扣除120万元的基础上加计扣除90万元

d.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在扣除120万元的基础上加计扣除72万元

【答案】bd

【解析】境内发生的研发费,可以按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研发费以发生额的80%和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的2/3中的孰低数额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境内研发费的2/3=210×2/3=140(万元),发生额的80%=120×80%=96(万元),因此境外研发费的加计扣除额=96×75%=72(万元)。

6.2023年年初a居民企业以实物资产500万元直接投资于b居民企业,取得b企业30%的股权。2023年1月,a企业将持有b企业股权的60%进行转让,取得收人600万元,剩余40%进行撤资,取得b企业支付的撤资款项400万元。b企业在a企业投资期间形成的未分配利润中,与a企业持股比例对应的留存收益为400万元。则a企业撤资和转让股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b)万元。

a.125

b.85=(600-500×60%)+(400-500×40%-400×40%)

c.25

d. 100

2.境外a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2023年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100万元,同时取得境内乙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50万元。已知连续持有甲公司股票10个月,持有乙公司股票15个月,另外a公司持有的两家公司股票均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取得丙公司支付境内不动产转让收入160万元(不含增值税),该项不动产原值100万元,已计提折旧30万元。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bd)。

a.a公司从我国乙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

b.a公司在我国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15万元

c.a公司在我国取得的不动产转让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6万元

d.a公司在我国取得的不动产转让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9万元

【答案】bd

【解析】选项ab:a公司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所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免税,应纳企业所得税=(100+50)×10%=15(万元)。选项cd:不动产净值=100-30=70(万元),境内不动产转让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160-70)×10%=9(万元)。

20.某企业经税务机关审定的8年的盈亏情况如下,假设该企业执行5年亏损弥补规定,则该企业8年间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b)万元。

a. 7.5

b.10=(60-20)×25%

c.15

d.18

【答案】b

【解析】本题最关键的是2023年的亏损还有10万元无法在2023年继续弥补。

(1)企业2023年、2023年、202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负数,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2)2023年、2023年、202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全部用于弥补2023年的亏损,这三年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3)202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先弥补2023年的亏损,弥补完后本年剩余10万元,继续用于弥补2023年的亏损,此时2023年仍有20万元的亏损待弥补,202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已全部用于补亏,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4)202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先弥补2023年剩余的20万元亏损,余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60-20)×25%=10(万元)。

8.某商业企业实行买一赠一的促销活动,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期间,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20万元,赠送商品的不含税市场价为20万元,销售商品和赠送商品的全部成本为180万元,应扣除的税金及附加和全部费用共计50万元。假设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商业企业2023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a)万元。

a.22.5=(320-180-50)×25%

b.27.5

c. 35

d.72.5

9.2023年3月,甲酒厂将自产的葡萄酒和当月外购的微波炉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其中葡萄酒的成本为25万元,公允价值为30万元(不含税);微波炉的公允价值为40万元(不含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该酒厂发放上述福利应确认的收入是(d)万元。

a.25

b.30

c.40

d.70=30+40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的总结

3.甲企业(上市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向50名高级管理人员授予股票期权,约定这些管理人员工作满2年后即可以5元/股的价格购买10000股甲企业的股票。2023年9月1日,已经有5名高管离开甲企业,其余45名高管全部行权。行权日,甲企业股票面值为1元/股,公允价格为11元/股。甲企业2023年实际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5000万元。甲企业2023年税前可以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为(b)万元。

a.5000

b.5270=5000+(11-5)×45

c.5300

d.5450

4.甲企业2023年实际发生并支付给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共计1200万元;另因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直接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费用50万元;直接向劳务派遣的员工支付费用80万元,其中属于福利费性质的支出为10万元。甲企业2023年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的限额为(b)万元。

a.168

b.177.8=(1200+80-10)×14%

c.184.8

d.186.2

6.我国境内的某核力发电企业2023年实际支出的合理工资、薪金总额为800万元,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2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实际支出50万元,上年结转至本年的职工教育经费12万元。该企业2023年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为(b)万元。

a.50

b.62=50+12

c.64

d.82

【答案】b

【解析】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人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800×8%=64(万元)>待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50+12=62(万元),该企业2023年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为62万元。

10.a汽车制造企业2023年度销售小汽车收入10000万元,销售零部件收入2000万元,出租闲置办公楼取得租金收入300万元,接受外单位捐赠收入300万元,将自产小汽车捐赠给其他单位,小汽车不含税公允价值40万元,本年取得投资收益500万元,该企业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30万元,则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c)万元。

a.52

b.64.3

c.68.3

d.68.5

【答案】c

【解析】a汽车制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10000+2000+300+40=12340(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130×60%=78(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12340×5%=617(万元),78万元>617万元,则当年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617万元,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0-617=68.3(万元)。

14.甲饮料制造企业的下列佣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的是(d)。

a.委托乙中介公司介绍客户,成功交易一笔250万元的合同,于是甲企业以转账支票支付给乙公司15万元佣金

b.委托丙中介公司介绍客户,成功交易一笔500万元的合同,于是甲企业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丙公司20万元佣金

c.销售给丁企业1000万元的货物,收取款项后,甲企业支付给丁企业销售经理30万元的好处费

d.支付给某中介个人1万元的佣金,以酬谢其介绍成功20万元的交易

【答案】d

【解析】选项a:超过5%的扣除标准,不得据实扣除;选项b:现金支付的佣金(支付给个人除外)不得税前扣除:选项c:不属于佣金支出。

【第7篇】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紧急通知:10月征期延长至10月25日,请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抄报税!

10月有哪些值得注意的事项及最新税费政策?财小加都给大家整理好啦~

01 10月征期·要点

1、本月是大征期

2023年第四季度开始,月报和季报都需进行申报!

尤其是印花税,取消按月申报后,这是自《印花税法》施行以来,第一次按季申报!请纳税人一定注意每个税种申报完毕后,都需检查是否申报成功。

2、2023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新变化

1)部分地区预缴申报时可享受预填报服务

如天津税务局明确:对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提供预填报服务;

上述纳税人需先填报财务报表数据,再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数据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总额”等数据将从财务报表对应行次中自动带出。

2)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有新变化

部分地区先后对当地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进行了调整;

因此企业在今年10月进行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即可按照调整后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填报季度预缴申报表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申报。

由于企业所得税申报一般采取季度预缴、年度汇缴的方式,按照企业累计实际利润额申报,所以第一、二季度多缴的税款会自动在第三、四季度进行抵减;如果仍有多缴,可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继续抵减或退税。

3)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力度加大,并在三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

此前财政部等3部门发文明确,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

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末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4)企业既不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也不属于制造业企业,第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暂按75%的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对于既不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也不属于制造业的企业,其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暂按75%的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而至于此前(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享受该新政策。

5)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按照原政策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3、抄报方法参考如下

点这里回顾: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key抄报方法

常见问题:

1)季度申报也需打开软件进行上报汇总和反写工作吗?

答:需要;每月都需要打开软件检查开票日期是否更新为下月中下旬,如已更新,无需操作;如未更新,需操作上报汇总反写日期变更即可。

2)月初没有做抄报税是否可以开票?

答:以开票截止日期为准,截止日期之前都可以开票。

3)上报汇总提示有未上传发票如何处理?

答:首先检查电脑网络是否正常,再打开软件系统设置-参数设置-网络设置,检查服务器地址端口号正确,测试链接成功,点击手工上传发票上传成功即可抄税。

4、这些税费可以继续缓缴

1)社会保险费

9月19日,人社部等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

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五税两费”

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

2023年11月相关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缴纳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

按季申报的,具体缓缴期限:

按月申报的,具体缓缴期限:

02 10月开始实施的政策新规

1、两项加计扣除比例,调至100%

9月22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3部门联合发文明确:

1)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2)其他企业:对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 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2、缓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9月28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明确:

1)在2023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2)《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包括耕地开垦费、污水处理费等14项收费;

3、卖房后再买房,已缴纳的个税予以退税

享受范围:

1)2023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

2)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重新买房;

3)对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

退税力度:

1)新购住房金额 ≥ 现住房转让金额 = 全部退还;

2)新购住房金额 < 现住房转让金额 = 按 “新:现”金额的比例退还。

注1: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

注2: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在住建部网签备案中注明的成交价格;

注3: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4、这两个电子证照分别在这些地方试运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的通知》明确:

自2023年10月1日起,在天津、山西、黑龙江、江西、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西藏等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试运行,在河北、吉林、黑龙江、浙江、江西、湖南、广东、重庆等8个省(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

5、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可反向开具发票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

要求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

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自2023年10月1日起,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

对汽车限购城市,明确汽车销售企业购入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不占用号牌指标。

6、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

根据公安部制定印发的2023年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稳住经济大盘重点措施,2023年8月1日起,在长三角、闽赣、川渝黔三个片区的9省市全面推开区域内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

10月1日起,在全国其他省市逐步启动试点工作,年底前在试点地区实现群众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无需回户籍地,可在现居住地就近办理。

7、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新版标准颁布,增加18项新的交通标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2022),对2023年版的道路交通标志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了修订,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该标准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新设施、交通管理新需求,增加了“电动汽车充电站”“电动自行车车道标志”“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标志”等18项新的交通标志;适应复杂路网和交通运行环境下驾驶人对出行便捷性的要求,细化了标志的版面、设置及使用要求,对指路标志的信息量、信息选取原则和方法等提出了细化要求;强化操作性,增加了交通标志设置示例等附录,给出制作图例。

其他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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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劳务报酬收入所得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最新方法出台。

兼职人员,每月工资3000元,减去累计扣除额本可以不用交个税,但是实际到手为2560元。

原因是公司财务申报个税时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而不是按照正常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税。那么到年末进行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所得税会不会重复缴纳呢?答案是否定的。

个人所得税实行预扣预缴

从今年开始,个人所得税实行预扣预缴,劳务报酬到汇算清缴时会并入综合所得,适用综合税率表,如果汇算清缴发现有差额时,会进行多退少补。

之所以缴纳的税额不同,是因为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不一样,预扣预缴的方式也不一样。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每一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并入综合所得,一并使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的预扣预缴

劳务报酬的预扣预缴率:

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税款时: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

每次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的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目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减按70%计算。

税率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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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什么叫应纳税所得额

问:如何理解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实际利润额”概念?

答:在企业所得税中,“实际利润额”与“应纳税所得额”有各自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首先是一个年度概念,主要在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实际利润额”概念主要在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使用。

【第10篇】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2023年12月31日前,年终奖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如年终奖10万,100000÷12=8333,适用10%税率,应交税100000×10%-210=9790。

专项附加扣除如下,明细查看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5、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6、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累计计算预扣预缴计算方式: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减除费用,按照个税起征点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注:累计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当前月份

其中,速算扣除数和税率对应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分为7个档次。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元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

而最高的一档,也就是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为15160。

【第11篇】应纳税经营额

近日,国务院签署颁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下称“条例”)。自2023年11月1日实施,自此中国个体户迎来全方位的政策支持。

此次条例对广大个体户经营者及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将有何影响,本文做一简要概述。

首次明确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个体工商户作为最基本的经营单位,是国民经济的毛细血管。截至目前,全国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达1.11亿户。占我国市场主体总量的三分之二,带动相关就业3亿人次。但长期以来,个体工商户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受到不公平,不平等待遇。更有卖5斤芹菜,被罚6.6万的案例。此次条例的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将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广大个体户相应的保护。

增加就业,提升市场活力。条例允许个体户变更经营人,可转型为有限公司。这是一个非常利好的政策,将大大促进个体户的发展和提升。吸引自主创业和就业,对于当下不太乐观的就业形势起到积极的刺激作用。很多企业都是从个体户走出来的。台湾“经营之神”王永庆当年也是从米铺做起。养家糊口,积累资本。一步一步发展壮大。同时,个体经济的活跃也丰富人们的日常生活,需求满足更加便利,增加城市的烟火气,增强乡村的物资供应。

财税优惠,政策扶持。对个体户的税收优惠

增值税:自2023年4月1日起应纳税经营额增值税的起征点调整至15万元/月,季度45万。同时自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外。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

六税两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对社保,金融,商务培训,知识产权等当年给予支持。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对符合条件的要积极支持。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供招聘用工便利。国家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鼓励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水平。

总之此次条例颁布,对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有巨大促进作用。想干个体户吗?对个体户有啥想法可以评论区留言讨论。

【第12篇】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

没开业之前的广告费怎么算?捐赠东西产生的运费人工费怎么扣除?又有哪些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3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其中明确:

此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今年起,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针对国税总局网站上,关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小慧精挑细选了7个最具有代表性的,快来看看吧!

企业所得税七大热点问题

1、企业所得税的股权转让所得如何确认和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的规定:“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九、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4、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5、哪些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答: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第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一、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第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个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6、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多于或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7、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在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少扣除的支出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的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九、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这九大类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为了鼓励企业发展,国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出台了众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这9类收入都可以免税企业所得税!

一、国债利息收入

这里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按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即: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二、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里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机构场所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具体如下: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五、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

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23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七、与北京2023年冬奥会相关收入

与北京2023年冬奥会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3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3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

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特别提醒: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

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九、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第13篇】小规模纳税人的应交税费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更加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今天带你了解:享受主体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费优惠政策有哪些↓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条件】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摘自《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第14篇】无形资产应纳税所得额

编者按: 近来,笔者接到若干起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引发的涉税咨询、税企争议事项,究其原因,还是在于纳税人对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涉税处理,没有弄清楚。本期将对这一问题做一梳理。

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涉税处理,所得税方面,2023年以来,政策逐步明晰并且具体化,由此引发很多问题,典型的包括:(1)之前无形资产入股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纳税申报,并且被投资公司进行了“无形资产摊销”,部分企业还存在无形资产虚假评估的问题(评估价值大于实际价值);(2)企业引入投资者(外部或内部高管),投资者无法承受巨额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此外,全面“营改增”后,对于“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征收增值税,也出现了不同的理解,以下予以分析。

一、巨额个人所得税,怎么办?

从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来看,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在税法上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视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税法规定,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照20%的税率,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考虑到本案的股权转让交易发生于2023年,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具体分析如下:

(一)2023年1月之前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曾以批复的方式发布规范性文件《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税函[2005]319号),规定:

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2023年1月4日,该文件及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废止。

(二)2023年1月至今

2023年12月7日,国税总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根据第三条,明确将“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纳入股权转让行为,应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根据第二十条,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于“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次月15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023年3月30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明确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规定: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期缴税政策对2023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二、要交增值税吗?2023年全面营改增后,根据最新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于是有人提出并认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行为属于“销售无形资产”,部分地方税务机关也认可这一说法。

笔者认为理解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

1、营业税制下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中规定,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并未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中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于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事实上不属于《公司法》以及常识下的“投资入股”,“投资入股”也即要承担投资风险,对于这一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第191号)再次明确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从营业税的立法导向来看,“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2、现有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并没有直接将“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纳入《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范围: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虽然也有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让渡,但从税法原理上来看,“投资”和“转让”是有差别的,投资入股与直接转让的涉税处理不能“一视同仁”。

3、优惠政策

即使认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发生了无形资产的“转让”,根据原营业税及现有增值税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四技收入)也是免增值税的。

综上,我们认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行为不应征收增值税。

因此,对于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从目前税法规定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虽然国家出台了5年分期的税收政策,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对于投资人依然面临非常大的困难,并且存在巨大的税务风险。建议,对于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行为,由于面临个税的压力,在投资协议签署中,应该充分考虑涉税事项的处理,做好规划。

【第15篇】应纳税所得税额怎么算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知识点:收入总额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纳税人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

2.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例题】a公司于2023年8月以2000万元货币资金投资成立了全资子公司b公司。后因a公司经营策略调整,拟于2023年3月终止对b公司的投资。

终止投资时,b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如下:

1.终止投资时,b公司资产负债表

资产期末数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期末数

流动资产 6000

流动负债 1000

其中:货币资金 6000

其中:短期借款 1000

长期投资 0

长期负债 0

固定资产 0

所有者权益 5000

其他资产 0

其中:实收资本 2000

盈余公积 500

未分配利润 2500

资产总计 6000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 6000

2.a公司终止投资有两种初步方案

(1)股权转让方案:以5000万元价格转让b公司的股权。

(2)先分配后转让股权方案:先将未分配利润2500万元以分配股息、红利的方式收回,然后以2500万元价格转让b公司的股权。

假定上述两种方案都可行,其他情况都一致,a公司没有可税前弥补的亏损。a公司两种终止投资方案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方案一:股权转让方案

实收资本

2000

盈余公积

500

未分配利润

2500

所有者权益

5000

方案二:先分配后转让股权方案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除另有规定外,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新增】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5.利息收入

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在应付当天,无论是否收到,都需要确认收入。

混合性投资业务: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

利息

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赎回投资

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6.租金收入

(1)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一次收取多年租金的,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1.收入实现的时间

与“(七)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一起讲。

2.第4项视同销售收入

与“(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一起讲。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1.视同销售的规定

举例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食品厂将自产食品作为福利分发给企业职工

钢材厂将自产钢材用于修建厂房

将自产笔记本电脑用于企业办公

分公司将其所生产的产品移送到位于外县的总公司用于销售

将自产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消费

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增值税以列举的8+3项行为为准

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所有权是否转移

所有权转移

会计:确认收入,按销售征企业所得税

销售产品

会计:未确认收入,按视同销售征企业所得税

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用于交际应酬、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所有权未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

不视同销售,不征企业所得税

将本企业生产的钢材用于修建厂房等

增值税原有的8项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营改增后新增的3项视同销售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视同销售的分析与判断

举例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食品厂将自产食品作为福利分发给企业职工

销售

钢材厂将自产钢材用于修建厂房

×

×

将自产笔记本电脑用于企业办公

×

×

分公司将其所生产的产品移送到位于外县的总公司用于销售

×

将自产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消费

2.如何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税种

具体情形

视同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成本

企业所得税

企业自制的资产

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

生产成本

外购的资产

不以销售为目的,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

否则,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

购入时的价格

增值税

确定销售额的顺序:先售价,后组价

【例题1·单选题】(2023年)企业在境内发生处置资产的下列情形中,应视同销售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是( )。

a.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b.将资产用于加工另一种产品

c.将资产用于在总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d.将资产用于结构或性能改变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企业在境内处置资产时,当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才应按照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只有选项a的所有权发生了改变。

【例题2·单选题】(2023年)企业处置资产的下列情形中,应视同销售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是( )。

a.将资产用于股息分配

b.将资产用于生产另一产品

c.将资产从总机构转移至分支机构

d.将资产用途由自用转为经营性租赁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bcd,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资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四)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

财税[2014]116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23年1月1日执行

(1)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3年,以账面净值100万元,公允价值500万元资产对外投资,所得400万

年份

税收所得

调整

2023年

80

-320

2023年

80

+80

2023年

80

+80

2023年

80

+80

2023年

80

+80

(2)投资方: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2023年,以账面净值100万元,公允价值500万元资产对外投资,所得400万—投资企业

年份

税收所得

投资计税基础

2023年

80

180

2023年

80

260

2023年

80

340

2023年

80

420

2023年

80

500

(3)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2023年转让股权

年份

税收所得

投资计税基础

2023年

80

180

2023年

80

260

2023年

240

500

(五)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处理

情形

税务处理

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

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限售股转让所得=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

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按上述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例题·单选题】(2023年)某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取得转让收入68万元,但不能提供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该企业就限售股转让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 )万元。

a.13.6

b.14.45

c.15.3

d.12.75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应纳所得税额=68×(1-15%)×25%=14.45(万元)

(六)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

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

符合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条件的,按不征税收入处理

其他情形

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

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凡作为收入处理的

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七)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流转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会计上收入确认时间

1.销售商品:企业所得税上收入确认的条件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具体规定(1)

结算方式

企业所得税中收入的确认时间

分期收款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

按企业分得产品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收入额按公允价值确定

托收承付方式

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预收款方式

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具体规定(2)

结算方式

企业所得税中收入的确认时间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

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

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具体规定(3)

类型

收入确认的金额

售后回购

一般情况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

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以旧换新

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具体规定(4)

类型

收入确认的金额

折扣、折让、销货退回

商业折扣

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

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销售折让和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具体规定(5)

买赠方式

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买皮包(不含税价700元)送丝巾(不含税价300元):皮包——490;丝巾:210

2.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具体规定(1)

安装费

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宣传媒介的收费

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具体规定(2)

软件费

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服务费

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

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具体规定(3)

会员费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具体规定(4)

特许权费

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

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劳务费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其他收入的确认

企业取得财产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注意对二者进行区分,容易出选择题

应税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依法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的范围: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4.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

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需要归还本金的

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其他财政性资金

计入收入总额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熟悉其条件)

不征税收入,纳税调减

其他财政性资金

应该征税

注意

(1)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从国务院财政部门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情形

税务处理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

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

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国债金额:按照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

转让国债收益(损失)=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购买国债成本-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

企业转让国债取得的收益(损失)应计算纳税

【例题】2023年3月12日转让一笔国债取得收入105万元。该笔国债系2023年3月2日从发行者处以100万元购进,期限为3年,固定年利率3.65%。

问题:该笔国债转让收入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正确答案』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100×(3.65%÷365)×375=3.75(万元)。

即5万元的收益中:1.25万元纳税;3.75万元免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上述免税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8项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例题·多选题】某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下列项目中,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不征税收入有( )。

a.财政拨款

b.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c.国债利息收入

d.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c,属于免税收入。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第16篇】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应纳税所得额公式(16篇)

在小伙伴们的平常工作中,都会用到这些公式,赶紧收藏起来!一、各种税的计算方式增值税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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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应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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