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关于税务的问题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税务的问题,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关于税务的问题
在会计行业当中,除了日常的做账、记账外,会计也会接触比较多关于企业相关税务问题的工作,比如说需要报哪些税?没有按时申报税后果会怎么样?等等,像这些会计新手们最关心的报税问题,下面会计网就跟大家详解。
企业需要报哪些税?
成立一家公司以后,税收部门会按照企业所经营的业务,来核定相关的税种和税目,一旦在系统中核定完毕,那么企业就必须要在规定时间内对相关税种进行申报,假如错过了申报期限将带来一定影响。
一般情况下,企业所涉及的税种会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不按时申报及缴纳会有什么后果?
1、产生滞纳金
对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时申报及缴纳税种的企业,税务机关将根据情节对逾期申报的企业作出相应处罚,并且还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税的企业,按照每天5%收取滞纳金。
2、无法清卡
在申报期内,作为财会人无需到达营业厅,只需要在家网上轻轻松松就能够完成抄报税、申报、清卡等相关工作事务。但假如错过了申报时间,像报税、申报、清卡等是无法在网上操作的,尤其是清卡,必须要携带相应资料到现场税务营业厅进行处理。
3、被判定失联企业
对于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抄报税的企业,税务师机关通过电话等方式也无法联系相关人员,那么这类企业将被税务机关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对于失联企业所开具的发票,将视为失控发票,对自己经营的业务带来一定影响。
4、影响纳税信用等级
另外,对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纳税申报的,也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信用等级,并且信用等级分数会按次来扣分,影响后果非常严重。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小会
【第2篇】企业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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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税收作为一种重要的政策工具,主要有这三种基本职能:“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监督社会经济活动方向”;“合理调节社会经济结构”。
我国现行的税种有18种,其中,这三大税种必须要懂:
一、增值税:有增值额就需要交税,小规模纳税人统一税率为3%,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6%、9%、13%。
二、企业所得税:企业有盈利就要交税,基本税率为25%(现优惠期间,小微企业在100w内仅2.5%,100w-300w之间仅5%)。
三、个人所得税:股东分红个税为20%,个人综合所得为3%-45%。
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企业与个人常遇到的税务问题,都有哪些呢?
1、企业无票支出情况较多,如一些劳务费、居间费、公关费等花出去了,很难获得成本票,实际利润少。
2、企业账面利润虚高,企业所得税和分红个税税负过重。
3、增值税进项不足、税点高,导致增值税压力大。
4、社保入税后,个税高、风险大,企业不堪重负。
5、高管、技术性人才、销售等成本开销大,个人所得税高。
6、工资只做5000以内,或者走现金、福利的方式,涉税风险大。
7、在现代化税收征管系统下,虚开、虚列等被稽查风险巨大。
8、老板个人与企业的资产“公私不分”,直接私人收款或者随意使用公账上的利润,违背了纳税义务。
9、历史遗留两套账,老板夜不能寐、不知如何处理。
10、财务不懂法、法务不懂税,自己做“税筹”,达不到理想效果。
那么,以上这些税务问题,企业及个人想要完全避免,还是不太可能;如果通过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企业性质,合理、合规减轻自身税务成本,无疑是明确的举措。
小规模纳税人优惠
现行优惠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统一的免征增值税优惠;在地方区域设立的小规模个体户,仅需要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即可(享受个税优惠后,不到1%)。
注意,个体户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分红个税,税后利润可直接自由支配。
一般纳税人税收扶持
入驻地方区域的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可以享受当地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双重税收扶持(最高比例可享受80%);大幅缓解企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成本负担。
综上所述,常遇到的十大税务问题,对于企业与个人有何影响?希望以上的分析,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第3篇】税务局查税票有问题
近年来,国家多次颁布条例来严厉打击企业税务不合规的现象。据接近内部人士消息,金税四期实现了大数据化,企业信息更加透明化,且企业和银行等多个部门建立联合机制,联合监控企业运作。
那么就有小伙伴感到困惑了,税务局是怎么知道企业是否偷税漏税,是否存在税务问题的呢?职乐优税了解到税务局发现偷漏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三种。
①举报
比如消费者举报不开发票,还有离职的财务举报(很大比例)、竞争对手举报等等,被举报的话,税务局自然会来了解一下情况的。
②查上下游企业的时候连带查出问题的
比如查到虚开发票的企业,接受虚开的抵扣方就肯定有问题,无非是主观故意还是不知情的区别,不知情的要做进项转出,故意的可能要坐牢。还有就是查关联公司的时候,很可能整个集团存在筹划偷漏税的情况,那就一锅端。
③系统比对
我们国税局有一个风险识别系统,会自动根据企业的各类报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报表等)的信息分析疑点。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企业常年保持亏损,还活的好好的,就是一种反常现象,就会提醒我们税务局要去查一下。至于国际税收的风险提示就更多了,关联交易定价、转让费率变动、商标价格、是否符合同期资料资格、是否利用避税胜地开空壳公司避税之类的,系统都能查出来。
但是,系统比对主要约束的是大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因为大企业的汇算清缴和同期资料都是事务所帮忙出具的,相对来说数据真实性高一些,系统分析也有意义。
所以说,企业的一言一行,税务局都尽收眼底。职乐优税提醒大家,在税务的问题上,千万不能存在任何侥幸心理,因为这枚定时炸弹总有一天会让你悔不当初。作为领先的财税服务平台,职乐优税将推动更多企业重视财税问题,提高财税风险防控能力,为实现快速发展打好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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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税务方面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的税收体系也越发完善。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对此需要建立现代化经济体系,在促进创新发展、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同时,着力缩小城乡间、地区间的不平衡发展,降低收入的不公平分配程度。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建立需要现代化税收制度的保障。现阶段税制改革的总体方向是“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为此,建立并完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原则推进房地产税的立法与实施,完善直接税体系,促进税负公平成为我国税制建设与完善的重要内容。同时,应立足于“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要求,健全地方税体系。此外,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持续快速发展,相关的税收流失问题也值得关注。
目前,个人所得税改革、房地产税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成为我国税制建设过程中备受瞩目的问题。
1、个人所得税改革
个人所得税具有筹集财政收人和调节收入再分配两大基本职能。我国个人所得税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分类征收制。对各种形式的应税所得分别按照规定税率征税,无法进行综合扣除,不能使相同的所得总额承担相同的税负,有悖于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调收入再分配的职能弱化,不能与我国的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相配套。
2023年8月,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七次修订。202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2023年12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出台。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从分类征收改为分类与综合征收相结合,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实行综合课税;二是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由原来的3500元/月调高至5000元/月;三是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四是对税率结构进行了优化调整,拉大了3%、10%和20%三档较低税率适用的所得级距,缩小了25%税率适用的所得级距。此次改革,发挥了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进一步加强了税收的治理能力。今后,可以继续从以下几个方面深人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
第一,引入家庭课税制,形成个人课税、家庭课税以及夫妻分开申报并存的模式。改革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仍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没有考虑家庭结合对税负能力产生的影响,由此会产生相同收入水平家庭之间的税负差异,无法满足税收公平原则。同时考虑到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可能会破坏婚姻中性、影响结婚意愿,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在保留现有的个人课税制的前提下,可以引入家庭课税制,让纳税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优的纳税申报方式。
第二,逐步扩大综合所得的征税范围,将更多收人项目纳人综合所得。本次改革将部分劳动性质的所得纳人了综合所得的征税范围。未来可以将同属于经常性所得的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使之与工资、薪金等劳动所得平等纳税。关于是否应将资本所得广入综合所得,目前学界尚有争论。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综合所得适用最高45%的超额累进税率;对经营所得适用最高3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对利息、股息、经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等资本性质的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加之我国目前对资本所得有较多的税收优惠,综合来看,劳动所得的相对税负要高于资本所得。一种观点认为,随着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需要激励创新,优化人才发展环境,降低劳动所得的相对税负。因此要不断完善征管条件,成熟时将资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实现完全的无差别税收政策。另一种观点认为,在世界经济一体化下,资本跨国流动日益增加,根据逆弹性法则,为了防止资本外逃,需要将利息、股息等作为专项所得,采取个别征税办法,给予较多的税收优惠。
第三,进一步细化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比如对赡养老人支出的扣除,可以综合考虑赡养对象不同的养老方式、年龄层次、健康状况、人数多少。对子女教育支出,可以借鉴大部分国家重点考虑必要的教育支出和贫困家庭子女教育支出等相关做法。同时,动态调整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的扣除标准。
第四,积极探索构建以高收人者为重点、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相适应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在综合计税、专项附加扣除条件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体系和扣缴体系需要升级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稽核体系需要加强。未来,应充分运用
“互联网+税务”的先进信息化手段,建立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各经济主体之间的信息
互联互通机制,打造时时畅通的信息交换平台,为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便捷性提供技术支撑,最大限度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2、房地产税改革
现阶段房地产税改革更多地倾向于综合税改。在房地产税改革立法的过程中,要循“拓宽税基、简并税种、降低税率、严格征管”原则。在增加房地产保有环节税负基础上,通过整合房地产开发、转让环节的相关税费,平衡房地产税负分布。主流观点认为,房地产税具有以下三种职能:一是财政职能。房地产税是地方税种,房地产税开征可以使地方政府摆脱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保障地方政府获取与其公共服务提能力相匹配的财政收入。二是社会功能。引进超额累进税率,并对不同类型的房地产按不同的税率标准征收,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三是经济功能。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能规范房地产市场,遏制投机炒作、防止房价非理性上涨。
一直以来,针对房地产税税制要素如何设计,房地产税如何征收,学术界、实务界有很多争论,目前逐渐达成了如下共识:
第一,在分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的过程中,要实现纳税主体由企业到个人转变、地域范围由城市向农村转变、征税对象由商品房向非商品房及由增量房向存量房转变。同时在引进相应的税收减免和扣除政策后,不能只选择对个人超出限定标准的不动产征税。要对个人拥有的全部不动产征税,实现选择征税向普遍征税转变。此外,计税依据应由现在的房产原值或房屋出租收入改为房产评估价值,以增加税收弹性。
第二,房地产税的征收要体现受益原则,做到收支相连。为了增加纳税人对房地产税的可接受性,提高税收遵从度,减少税痛感,地方政府应将征收的房地产税用于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特别是提供一些社区治安、社区环境治理、社区垃圾处理等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容易增强获得感的项目。如此设计,不仅可以使税收手段与地方治理目标达成一致,强化地方的治理责任;而且可以公开信息,提高公众的社会参与度,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同时,由房地产税改革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
第一,改革后的房地产税能否抑制房价的非理性上涨。一部分人认为房地产税会加大房屋所有者的持有成本,迫使其抛售房子,减少对房产的投资(投机)需求,从而使市场房价回归理性。但也有一部分人认为,房屋所有者可将房地产税转嫁到租房者身上促使房租上涨,使得潜在购房者更倾向于买房,更多的人买房将使房价进一步上涨。在争论中,我们更应该看到房价非理性上涨的深层原因。我国房地产行业税负过重,房地产行业涉及的税费多达近十种,且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和房产税存在重复征收问题。未来房地产税改革如果不从简并税种着手,我国的房价始终会高居不下。
第二,房地产税与土地出让金如何平衡。众所周知,中国房地产领域最大的特色是“房权”的无限性和“地权”的有限性。我国的制度规定土地只有 70 年的使用权,而建在土地上的房子却拥有无限期的产权。其中土地出让金在房价中占了很大的比重,在征收房地产税后,对土地出让金是取消还是照收?如果既收土地出让金,又收房地产税,那么必然会加重普通购房者的税负。
第三,房地产税的开征要求明晰、规范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产权制度的健全可为相关税制的设计、运行、管理提供准确依据。但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存在不同城镇产权登记规范性差异较大、非市场化的房地产产权形式多种多样等问题,如果普遍开征房地产税,存在是否会因上述原因而导致税负不公或政府税款大量流失等问题。
第四,在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条件、房价差距较大的情况下,房地产税要素设计也会比较复杂。例如免征标准各城镇是否应统一,采用累进税率还是比例税率,如果采用累进税率,累进的幅度如何确定,等等,都是值得反复调研、斟酌的问题。房地产税改革不仅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同时还对地方税制体系建设起着重要作用。从2003年提出“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到党的十九大确定“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房地产税改革总体目标,其间经历了上海、重庆两地试点征收个人家庭住房房产税。目前,我国房地产税改革在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下,始终进展缓慢。房地产税改革涉及的税种较多,对征管能力、信息共享的要求高,改革在未来仍面临重大的挑战,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对税制改革的争论中,我们可以不断积累经验,完善税制,而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我国的税制也将会越来越合理。
3、健全地方税体系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之一就是要完善地方税体系。在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总要求下,党的十九大再次强调“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我国现行地方税体系是以1994年分税制为基础建立的,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地方税体系中存在的种种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尤其是2023年5月1日全面推行“营改增”彻底打破了原有的地方税体系格局。原有的地方税主体税种营业税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与中央共享的增值税。这种改变加剧了地方对中央财政收人的依赖,不利于地方税体系的独立性的建设。基于地方政府支出责任不断加大的现状、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划分不尽合理的矛盾、国家提出要增强地方治理能力的要求,健全地方税体系迫在眉睫。
目前,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任务较为艰巨。如果要过度强调重构地方税主体税种,甚至设立新税种,会增加税制改革的难度,健全地方税体系的进度会十分缓慢。全面“营改增”后,随着营业税这一地方税主体税种退出历史舞台,我国进入了“大共享税”时代,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共享税成为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现阶段不必过分拘泥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确立,要立足于现有税收体系改革,利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这类具有显著收入意义的共享税充实地方财政收入,形成以共享税为主、专享税为辅,共享税分享合理、专享税划分科学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体系。在远期,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应围绕建立现代化经济体系的目标与要求,在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基础上,培育和确立符合现代财政分权理念、适应中国国情的地方税主体税种,健全地方税体系,以此充分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
关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业界始终争论不休。
在单一主体税种论中,基于受益原则和稳定原则,众多学者认为应该把财产税尤其是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在改革过程中应该合并与房地产相关的税费,将其整合成房地产税,通过获得稳定的财政收入以使地方摆脱对中央的过度依赖。但有小部分学者认为也可以将零售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改为零售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原因在于零售税最终由消费者承担,不存在税负难以衡量的问题,而且商品、劳务在最终消费环节的流动性较弱,税基稳定。
在复合主体税种论中,一部分学者认为可以建立资源税和房地产税双主体税制,并完善消费税制度以弥补地方财力。同时,逐渐将个人所得税纳人地方税体系并作为主体税种进行培育,一部分学者想要建立包括资源税、耕地占用税、消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可能开征的碳税等在内的环境税体系,使其成为地方税收收人的主要来源。还有学者认为地方税主体税种不一定必须是专项税种,可以在共享税内部
转换分享模式和调整分享比例,实行包括增值税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和资源税等在内的地方税体系。
我国全面推行“营改增”后的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设计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并且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建设和完善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真走。在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我们也必将继续积累经验以使我国的税制往更完善、更健全的方向发展。
【第5篇】收据入账税务问题
对于企业老板或是会计来说,公司时常会收到一些收据之类的。
但是,哪些是可以入账,进入成本费用?哪些不能呢?下面一起看下。
①行政事业单位专用收据,财政局举办的培训收费,开具收据,还有一些企业收取的手续费,开具的是统一制定的收据,
如到邮政甚至一些银行进行转账支付,其收取的手续费所开具的票据就是专用专制的收据,这些是可以入账的。
②如果企业对外发生的一般经济业务,取得收据一般是无效的,如果据以入账,
进入了成本费用的话,税务部门查到后,要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甚至追加罚款。
③个人一次性开具的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可以入账,入账条件,
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第6篇】股权转让的税务问题
原创 杨长瑛 吴燕 法与税小课堂
股权转让是企业重要的资本运营手段,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除了法律规定不能成为投资人主体外,股东身份主体是非常广泛的,本文仅讨论自然人股东、企业法人股东转让公司股权的行为。
一、增值税
无论是自然人股东或是企业法人股东,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3年36号)的规定,均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而股东转让股权,不能开具(或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交易过程中,收款方在收到股权款项时,仅需向付款方开具收款凭证即可。
二、所得税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让与人为自然人股东,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为企业法人股东,则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自然人股东
目前对于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有效文件有: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文件的规定: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以下行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1、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2009〕285号文件)主要是针对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所作的规定:在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时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文件)主要是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进行的规定:(1)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2)对于无正当理由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和可以低于市场转让股权的情形;(3)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采取的核定方法重新认定计税价格。
3、《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主要是对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股权原值的确认、如何进行纳税申报等内容作了规定:(1)转让方在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视为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也应作为股权转让收入;(2)该文件重点规定了申报的股权转让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作为股权价格是否为市场公允价格的标准这一。同时,特别规定了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应以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计算转让股权的价值。
股权转让公允价值通常是影响个税的关键,成交双方有时会倾向于隐瞒或者压低真实转让价款,从而影响股权转让公允价值。一般情况下,公允价值通常不能低于目标公司账面净资产;不能低于同期公司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不能低于股东取得股权的历史成本。
在转让股权时,计税所得中需对原则进行确认,在这时在,特别强调的是,对于被投资企业在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过程中,如个人股东在转增股本的过程中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以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依据该规定,是否可以认为,如果在转增资本的过程中,企业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就是不能对转增的资本计入原值?答案应当上肯定的。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以“财产转让所得”20%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公允价值的认定、历史成本的认定同个人所得税也基本一致,企业股权转让在税法中被归类于企业资产重组的一种,因此并未单独发布文件进行描述,在财税2023年59号文中有所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对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的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企业股权转让的收益作为投资收益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4、股权作为企业的非货币投资,正常情况下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号)文件,可以分为五年缴纳。
5、股权置换股权在税法中也属于股权收购的一种,符合下面两个条件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适用特殊性重组:(1)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2)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3)符合条件的转让企业即可选择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也就不征收对应的企业所得税。
6、对于房地产行业的土地增值税特殊规定。依据《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的规定,资产划转如作为投资入股,免征土地增值税,划转如未取得收入,也免征土地增值税,但对房地产企业特殊,土地使用权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开发产品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开发产品投资入股,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计税时间的确定
1、《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规定:(1)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2)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3、《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根据以上规定,虽然《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与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或是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相比较,少了一些硬性的条件,但是,个人认为, 首先应当得确认收入的实现,才能进行纳税申报,在收入未确认的情况下,双方仅仅形成的是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必然产生纳税义务。
四、主要问题思考
1、纳税人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并收回转让股权的,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退还?
根据国税函[2005]130号的规定,转让方与受让方在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并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后,因一方的违约行为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视为双方的转让行为已经结束,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税务机关认定以上行为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在实践中,如果协议已履行并支付了转让款,且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则是无法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但是,无论以何种形式解除股权转让合同,都必须以办理变更 登记才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在现实交易过程中,如果转让方处于主导地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受让方需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转让款后方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同时也可约定,如果因一方的原因导致于合同解除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包含个人所得税在内的全部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没有完成实缴资本的股权是否可以低于注册资本价格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以上规定,我国现行公司制度中除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如果公司股东不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承担的法律责任是“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无论是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国税函[2010]79号文件或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文件,均未对公司注册资本是实缴资本还是认缴资本作明显的区分。因而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注册资本为5000万的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只有100万为实缴资本,其余的4900万均为认缴资本,且在股权转时认缴期未至,股东们以120万的价格将公司100%的股权转给第三方,税务机关是否会认定为”以明显偏低的价格转让股权且无正当理由呢?公司的认缴出资,在会计上是不做账务处理的,只有待收到实际的投资额后,才确认为“实收资本”。既然会计上都不做账务处理,并不影响净资产的确认,因而,即使以公司净资产作为衡量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的依据,认缴资本并没有影响到净资产,所以,我们认为,在实缴资本没有到期缴纳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以低于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股权并没有违反股权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而需调增的情形。
3、自然人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因受让人的违约行为而取得的违约金是否需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6]866号文件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依据该规定,就违约金所得,转让方因受让方的违约行为而取得的违约金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否可以认为,如果因转让方违约行为,受让方取得的违约金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对原个人所得列举项目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进行了删除,只列举了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九种情形。而受让方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因依附于转让合同,并不是“偶然所得”也不是“财产转让所得“,我们认为,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守约方个人的违约金,从性质上看,属于损害赔偿金。从个人所得税的计征原理上看,有相应的所得才涉及纳税义务,而合同违约金作为对守约方损失的补偿,不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上看,违约金究竟属于何种税目,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没有相关法规规定前,守约方也无须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自然人股东之间的股权交易,公司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 ?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依据该规定,个人所得税,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个人转让股权,受让方股东应扣缴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公司不是支付所得的单位,只能做个“委托代收代付人”,不是扣缴义务人,不应由公司代扣代缴税款,也不应由公司代缴个人所得税款。
由于税收政策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上观点有些不一定正确,欢迎指正。
【第7篇】微商税务问题
微商与电商相比,范围较小,电商是利用所有网络来实现所有商务活动业务流程的电子化。微商则是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空间,借助于社交软件为工具,以人为中心,社交为纽带的新商业。即借势移动互联网工具赋能渠道、链接用户在传统渠道与电商渠道通过社交新零售的一种创新模式。
微商发展演变内涵:微商=消费者+传播者+服务者+创业者。
一、微商主要模式
(一)代理模式
企业营销主要依赖于代理商团队,企业在各个地区招聘区域代理或者独家代理,然后通过这些代理,再发展下线经销、分销、零售队伍;企业只需要负责对口联系这些代理商,其他工作都不需要介入。
(二)直营模式
即直接销售的模式。很多时候因为产品利薄不能够发展中间代理商,而是采取直接将产品从商户销售到客户的一种模式。
(三)分销模式
通过无限裂变的圈子理论由品牌商层级逐级往下发展层级代销品牌商产品的不断裂变的销售模式。常见的有微信分销模式。其本质是下级的分销商代销品牌商的商品或服务,从品牌商也即一级分销商获得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报酬(佣金)。目前主要有三级分销。微信三级分销,只要下级在发放的专属二维码在商城消费,上级可以获取一定比例的佣金,而这佣金是商城通过降低自己利润空间向推荐者发放报酬。也就是每一个分销商的下级分销商卖出商品,上级分销商可以拿到推广佣金。
二、微商模式财税处理
(一)代理模式
1.总部发货总部结算的微商代理模式
所有代理订的货由总部统一发货,货款由总部统收取统一结算,各级代理统一结算奖金,都有系统自动完成,包括级差奖励、平级推荐奖、跨级推荐奖等各类奖金。
下图是品牌微商的代理示意图:
各级层
拿货价格
订货
级别门槛
补货要求
品牌总部
60
600
36000
150
总代理
80
300
24000
80
一级代理
100
60
6000
30
二级代理
130
20
2600
5
会员
156
奖金设置规则:平级推荐奖:一层8元,二层4元
说明:总代a推总代b,总代b推总代c,c订货500瓶,b获得4000元(500*8),a获得2000元(500*4)
150业绩返点设置规则表
等级
业绩范围(万)
奖励比例
1
5-10
3%
2
10-20
5%
3
20-50
8%
4
50-100
10%
5
100-500
12%
(1)财务处理:
①业绩返点计算:
如果总代a的自身销售业绩为10万,直属团队为一级a、一级b、一级c业绩各5万,总代a团队总业绩=25万
总代a团队提成=25*8%=2万
一级a、一级b、一级c业绩各5万,各提成=1500元
总代a实际级差奖=团队总提成-扣abc奖金后=2万-3*1500=15500(元)
②利润核算:
对于此种模式的微商代理模式,譬如总代a代理订货属于买断型,销售出去按照进销差价作为销售毛利,减除管理运营费用、返佣支出费用就是自己的商品的利润。
(2)税务处理:
①增值税:对于总代a的业绩返点,若有总部统一结算,比如得到的15500元,对公司而言属于代理经纪服务,对个人来说属于佣金劳务报酬需要给总部代开具发票。对于abc也由总部结算的奖金,也需要给总部开具发票。
②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来说属于佣金劳务报酬,由总部支付方代扣代缴个税。
2.各代理层级发货及结算的微商代理模式
每一层级代理订的货由上级层级代理统一发货,货款由上级代理收取,统收取统一结算,各级代理统一结算平级或跨级推荐奖金,都有系统自动完成。
注:这种形式只是结算方式不同,账务处理与总部模式大同小异处,在此不用赘述。
三、分销模式的财税处理
(一)微信分销
微信三级分销模式下,下级在品牌商分享的专属二维码或链接就可在商城消费,上级可以获取一定比例的佣金,而这佣金是商城通过降低自己利润空间向推荐者发放报酬。也就是每一个分销商的下级分销商卖出商品,上级分销商可以拿到推广佣金。
(二)微信分销的流程
1.业务流程
(三)微信分销的账务处理分析
微信分销实质上是一种收取手续费(佣金)的代销方式。
实际上,下家分销品牌总部微商城货物,微信分销商几乎零投入,当买家订单提交时,货款由总店统一收取,由于分销商推荐消费者购买,给予分销商佣金,即为分销业绩报酬,实际是劳务报酬。
微信分销的账务处理实例:
【例如】丽依品牌公司微信服务号部署微分销商城作为一级分销商,甲某在微信分销商城基础上生成专属于自己的个人分销商城即二级分销商,乙某在甲某个人微信商城基础上再次生成个人分销商城即三级分销商,用户在乙某处分享二维码购买一套连衣裙,售价226元(含税),成本150元,用户支付226元购买,品牌公司分别分给甲某、乙某各20元佣金。
(1)一级品牌公司账务处理
1.a公司为一级微信商城,甲某为二级分销商,其他情况同上,会计处理为:
①收到货款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 226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
贷:发出商品——连衣裙 150
②支付给下级佣金时,是总分销商直接转款给下级分销商账户虚拟资金账户
借:销售费用——佣金 20
贷:应付账款——甲某 20
借:应付账款——甲某 20
贷:其他货币资金 20
支付乙某账务处理同上。
2.假如还是以上例,若品牌商以下的二级分销商不是个人,而是丙公司,作为法人资格核算主体,其账务处理如下:
①消费者分享链接下单购买商城产品或服务时,因款项直接打到总微信商,所以此时丙公司会有佣金
计提返佣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品牌商佣金 20
贷:主营业务收入——佣金 18.87(20/1.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3
②收到返佣款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 20
贷:应收账款——品牌商佣金 20
四、发票取得政策及涉税
微商业务中发生的奖金支出:加盟推荐奖,业绩返点奖,利差佣金奖,分销推荐佣金奖,跨级推荐奖,区域分红。这些如何取得发票,所得税前扣除。
票据取得三个来源:
1.对方若属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以开具发票
2.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3.内部票据:企业内部文件、网络支付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28号文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分析】
由于佣金支付对象大部分是个人,帮助卖家推广商品并获取佣金的人,不直接与个体客户或消费者形成买卖合同或消费者关系,不承担收款或交货的责任,因此不属于《电商法》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收取佣金应注意纳税,公司收取佣金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取佣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微商的代理或分销佣金是个人为企业提供独立代理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企业向个人支付佣金,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企业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若对方为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即企业与个人发生交易,且与该个人应税交易额未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起征点的,譬如不超过按次纳税的500元标准,企业支出可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以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8篇】法人变更后原税务问题
导读:相信很多投行民工都经历了股改过程中涉及所得税缴纳问题,因为股改过程纳税人并未收到现金流,股改却需掏出真金白银缴纳所得税,给发行人股东带来了沉重的税收负担。目前税法规则相互矛盾及各地税务机关的执行标准不一致,导致股改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混乱。本文结合ipo实务案例,通过税法原理的分析,旨在为统一规范股改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提出建议,不当之处,望读者指正。
作者:投行小锤
编辑:大锤哥
前言:随着注册制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上市,绝大多数企业上市的第一步就是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改”)。有限责任公司股改是以公司净资产为基础进行折股,对于此过程中与股东相关的所得税处理问题,对法人股东的税务处理多无异议,而对自然人股东(包括合伙企业股东的自然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处理,现行税法存在相互矛盾之处,各地税务机关未形成统一认识,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处理方式混乱,地方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增加了寻租空间,导致纳税人无所适从。
一、ipo实务中的处理案例
ipo实务中,由于税法规则的模糊性导致不同地方税务部门对法规的理解不同,股改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并未统一。有的税务机关要求就自然人股东所对应的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的税务机关仅要求就自然人股东所对应的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的税务机关甚至要求就自然人股东对应的净资产扣除原注册资本后全部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的税务局同意纳税人备案后分期缴纳。典型案例如下:
二、现行税法有关规定
目前,尚未有成文税法明确规定股改过程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与股改最直接相关税法规则是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11月30日发布的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和资本公积,个人股东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回复:“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公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务界一般按照留存收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来理解执行股改过程中的涉税事项。但目前税法规则存在相互矛盾之处,未形成统一适用的标准(下文所述法规条款限于篇幅未详细列出可自行参考法规原文)。
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和国税函发[1998]333号的规定,公司以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所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以资本公积中的非股票发行溢价部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部分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所得转增股本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文的规定来看,显然否定了前述文件的适用条件,该文要求非上市及未在新三板挂牌的其他企业资本公积溢价转增股本时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实质是收紧了资本公积溢价转增个人所得税政策,实务中很多地方税务局严格执行该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文关于资本公积溢价转增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如下:
三、税法原理分析
基于经审计净资产的不可分割性及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属性,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中应当包括股本和资本公积科目。因留存收益具有公司在经营中所创造的属性,所以,就新设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应不存在留存收益科目,这也是目前ipo企业因股改而导致自然人股东须缴纳所得税的原因,即将留存收益调整至股本,视为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对待。同时,也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阶段的资本公积(溢价)转增股本的问题。因此,股改时公司股东会面临转增股本部分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
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的所得税原理
我国税法有关留存收益转增的所得税政策体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所得税税法理论-交易分解理论。该理论将一个整体交易从交易流程和结构分解为一些列紧随完成的子交易。
1、利润分配交易。企业将留存收益作为股息、红利分配给股东,在该分配中,股东视为收到股息、红利所得,缴纳所得税。如果该利润分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或个人所得税税法相关免税规定,可以免税。
2、再投资交易。股东将视为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立即再投资到企业中,这个投资行为视为现金投资,不属于应税事件。
因此,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可以视为先将留存收益进行分配,按照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股东再将分得的股息、红利投资到企业中,计入股本科目。
(二)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原理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在资本公积转增的所得税处理规定体现了重要的税法原理,即所得实现理论。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会计法的规定,企业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或者股息、红利分配只能来源于企业的留存收益部分,不能来源于资本公积(溢价),由于我国公司法法定资本制度的要求,资本公积(溢价)不属于企业经营所创造,不能采用“交易分解”理论来处理资本公积(溢价)转增。
从法律性质来看,资本公积(溢价)属于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资本,尽管没有计入到实收资本或股本账户,但具有准资本的性质,这也是我国现行公司法明确规定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亏损的原因,其目的在于防止通过这种方式抽逃资本。
从税法上来看,股东投资后获得的对价是股权或股份,该等股权或股份的计税基础应当以股东实际投入的金额来确定,即是资本公积(溢价)部分的金额属于股权或股份的原值或计税基础的一部分。例如,股东对某企业溢价增资500万元,300万元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2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溢价)。在税法上,该股权的原值是500万元,而不是300万元。
因此,对于资本公积(溢价)转增而言,从法律性质和税法属性来看,转增前后都属于资本或股权的原值或计税基础的一部分,转增可视为股东回收资本后再以同样的金额进行资本投入的交易,这也是股权的原值和计税基础不调整的原因所在,这也是国税函[2010]79号文第四条规定的原理所在。
综上,个人认为,对资本公积(溢价)转增股本,无论是自然人股东还是法人股东,皆不确认所得,不调整股权原值和计税基础,不缴纳所得税。
(三)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公积(溢价)转增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8]289号中明确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因此,实务中,部分税务机关认为仅仅只有“股份制企业”的“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才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仅仅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存在股票溢价发行的情形,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股份有限公司,不能适用前述政策。个人不认同上述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仅仅是两种不同组织形式的法人组织,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并无本质区别,如果允许后者转增不确认应纳税所得,则前者不能因为组织形式不同而区别对待。
第二,从政策的演变历史来看,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所述的“股份制企业”是基于当时的认识,其本意应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1992年5月颁布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第三条关于股份制企业组织形式的规定:“股份制企业是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企业。…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从当时“股份”的定义来看属于“广义”股份的概念。
第三,从税法角度来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皆构成持有股权或股份计税基础的一部分,我国国税函[2010]79号文第四条规定,资本公积(溢价)转增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那么,对于个人股东而言,其本质的逻辑应当是一致的。
综上,个人认为在理解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时,应当考虑政策出台的历史背景及其本意,比照国税函[2010]79号文第四条规定的精神,运用资本公积溢价(包括资本溢价和股本溢价)转增的基本税法原理,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溢价转增股本统一到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上来。
四、股改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建议
针对目前实务中股改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混乱局面和税法规则相互矛盾的问题,结合税法原理,股改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建议如下:
1、梳理相关税法规则,结合不同时期税法出台的背景,厘清相关规则专业术语的含义;
2、明确留存收益转增股本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仅以转增股本部分为限),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和股本溢价)转增股本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性质一样,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包括股改)均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4、对于分步转增股本的,税法上可以明确转增顺序,可按先留存收益后资本公积(溢价)转增。对于留存收益未转增完的部分要做好备案,在后续转增过程中优先使用该部分留存收益转增;
5、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纳税人并没有现金流入,可考虑给予纳税人适当的税收优惠。
参考资料:本文参考雷霆所著《资本交易税务疑难问题解析与实务指引》一书,特此表示感谢。
【第9篇】税务问题在线咨询
疫情期间,非接触式办税是更为安全、便捷的办税方式,社保业务除了柜面办、网上办、掌上办之外,还可以通过各办税服务厅放置的自助机进行办理,即缩短了等待叫号的时间,也减少了人员接触,那么今天由小编带您一起来看看怎么在自助机上进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吧~
1.找到办税服务厅中的社保业务自助机,通过点击系统主界面所示上的“社保业务”图标,便可以进入“刷身份证页面”。
2.证件比对通过,选择“个人”。
3.纳税人点击个人业务后,进入功能界面,选择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4.点击“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如居住证参保人员可点击“居住证参保人员”。
5.如果符合参保条件,系统自动带出登记的信息。
6.选择参保险种及缴费档次。
7.选择好参保险种及缴费档次点击提交按钮,提示参保成功后点击提交。
温馨提示:
参保途中遇到相关问题可以就近找税务工作人员咨询。
【第10篇】税务绩效管理存在问题
绩效管理是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抓手。对于基层来说,绩效管理如何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值得每一位绩效管理工作者认真思考。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在绩效工作中的不断探索与实践,笔者认为基层税务绩效管理部门应校准定位、明确方向、精准发力,在领会好上级绩效管理工作要求的前提下,掌握好各类绩效指标的轻重缓急及完成进度的关键节点,为全局绩效管理工作提供明确方向,确保工作有的放矢。
舞好绩效“指挥棒” 赋能税收中心工作
绩效管理部门的工作核心是在党委的领导下,持续做好绩效管理工作,不断激发全员干事创业的动力,凝聚创新发展合力,为税收中心工作赋能。
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营造全员参与氛围。一方面,培育良好绩效文化,强化绩效管理理念。通过合理设置绩效指标和强化结果运用导向,畅通绩效沟通渠道,发扬团结协作精神,形成向上向善的绩效文化,让绩效文化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营造人人讲绩效、事事比绩效的争先创优氛围。另一方面,提升全员参与度和认可度。在绩效指标编制过程中,强调全员参与、共同策划,通过理清上级机关和本级机关的组织绩效目标,明确每一个指标对推动税收中心工作的意义,进一步增强绩效指标的有效性、合理性和针对性。
坚持目标导向,推动指标落地落实。一是将工作任务有效转化为绩效指标。如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基于重点工作任务,制定相应的绩效指标,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的绩效管理体系,保证各项指标承接到位、工作责任压实到人。二是不断提升考核的精度和力度。重点工作重点考核、弱势项目日常考核,持续提升“抓好党务、干好税务、带好队伍”3大关键领域的工作水平。三是扎实推进常态化管理。基于目标管理和关键绩效指标理念,充分运用“目标实现与过程管控”“静态指标与动态考核”“常规工作与关键任务”相结合的灵活考评方法,有效推进常态化管理。一方面,从税收业务流程入手,建立完善“提醒预警—督查催办—评价反馈”的全闭环管理机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对指标、规则及时调整优化,确保工作方向不偏、焦点不散;另一方面,在推进重点工作上发力,量化指标落实情况,按月跟进工作进度,按季检视工作成效。
压实责任强化担当,凝聚税收发展合力。一是建立压实绩效管理责任的工作模式。构建“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促履责、深入抓,中层干部牢记责、具体抓,岗位人员勇担责、彻底抓,纪检部门强问责、持久抓”的工作模式,激励“关键少数”带头干、干在前。二是组织绩效向个人绩效的有效延伸。平衡计分卡是一种绩效管理工具,通过将组织的长期目标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指标,实现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之间的平衡。引入平衡计分卡,将组织绩效二级指标的考核点进行最小化分解,通过责能匹配、人岗对应,将其融入个人绩效的个人职业基础、平时考核、公认评价、业务能力评价、领导胜任力等维度的考评指标,实现组织绩效和个人绩效有效统一。三是推进个人绩效的精细化过程管理。戴明循环是一个持续改进模型,包括计划、执行、检查、处理4个循环反复的步骤。税务绩效管理部门对戴明循环的运用有:计划阶段的指标编制,将指标数量、指标内容、共性指标、考核标准及分值颗粒度等关键性因素纳入个人绩效指标;执行阶段的指标应用,基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优化指标;检查阶段的指标评价,坚持就事论事考绩效成绩、以绩效成绩评绩效结果;处理阶段的绩效结果运用,推广高效工作经验,及时弥补工作漏洞。
探索个性化考核模式,推动绩效管理持续创新。坚持在考评标准上“一把尺子量到底”,考评方法上“多把尺子多角度量”。一是组织绩效的差异化考核。一方面,科学分级分类考核。在单位考核层面,充分考虑业务总量、业务种类、业务复杂程度、人力资源结构等因素,进行分组考核;在部门考核层面,充分考虑工作类型、业务联系程度、指标承接情况、人员构成情况等因素,进行分类考核。另一方面,考核标准制定差异化。在数量和质量标准方面,如对业务复杂程度高的单位,提高质量标准权重,降低数量标准权重;在目标值或完成度方面,对基础较好的单位制定高于平均水平的标准。二是个人绩效差异化考评。以组织绩效指标为基准,建立以岗定责、能责匹配的岗责体系,从岗位所需素质、经验、工作量、难易程度、吸引力、重要性等方面充分考量,制定科学合理、干部认同的岗位系数,并动态匹配给不同岗位上的干部,将其纳入个人绩效得分。三是引入“服务对象+考评对象”专项评价模式。一方面,可在稽查核查、风险应对等工作中,由检查对象对执法人员进行评价,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计入单位、部门和个人的绩效得分;另一方面,可在同一条业务流程的不同部门之间,由审核部门对提报部门、发起部门对承接部门、主责部门对配合部门进行评价,审议通过后,计入部门、个人的绩效得分。
正确处理多种关系 提升绩效管理质效
绩效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在实际操作层面应正确处理好几方面关系,以实现组织绩效和个人绩效的效能最大化。
指标编制要辨析好长期与短期的关系。绩效指标编制须服务于组织战略目标和愿景。在指标编制工作中,应坚持可量化、可实现和可衡量的原则,确保组织长期战略目标有效转化为个体短期绩效指标,实现上级指标有下级指标支撑、组织指标有个人指标对应、年度指标有季度指标落实。
绩效考评要平衡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坚持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既要聚焦关键突出重点,也要细化责任狠抓落实,更要结合实际体现客观公平,用考评推动工作。
绩效评判要处理好被动与主动的关系。对组织绩效和个人绩效的评价,要坚持原则、全面客观。科学设置侧重于基础工作的控制性指标和侧重于创新的发展性指标,科学匹配相适应的考核标准和权重,充分体现考核对象的贡献度,让一直被动开展工作的组织和个人感到紧迫,让持续主动开展工作的组织和个人感到荣耀。
绩效管理运行要把握好整体与局部的关系。绩效管理部门要善于“积小胜为大胜”,持续推进上级、本级、下级机关纵向互动和不同部门横向协作,确保上级指标科学分解、有效考核和全面落地,积部门“小胜”成单位“大胜”,积局部“小胜”成全局“大胜”,加快组织战略目标整体推进实现。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
【第11篇】有关税务征管问题的公告
现将二手车经销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三、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拍卖行应将以下纸质或电子证明材料留存备查:拍卖物品的图片信息、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价款代收转付凭证、扣缴委托方个人所得税相关资料。
文物艺术品,包括书画、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邮品钱币、珠宝等收藏品。
四、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第4栏“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和第5栏“免税额”不需填写。
八、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第12篇】咨询税务问题的电话
常用紧急报警求助电话常识
2022-04-10 17:22·志鹏网络传媒
1、常用紧急报警电话
全国统一的紧急报警电话:公安110,火警119;医疗救护120,可在任何地域免费直接拨打(投币、磁卡电话则不用投币、插磁卡),各报警服务台统一受理广大群众的危急求助报警、举报投诉和查询。
2、拨打110报警电话
①拨通110电话后,经确认,立即说清发案、灾害事故或求助的确切地址。②简要说明情况,如报求助,说清事由;如报灾害事故,说清灾害事故性质、范围和破坏程度等情况。③应急保证电话的畅通,以便与公安机关保持联系。④如歹徒正在行凶,报警时应注意隐蔽,保证自己安全。
3、拨打119报警电话
发现火灾及时报警,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消防义务。①拨通119电话后,经确认,立即准确报出失火的地址、门牌号;说不清楚时,应说明周围明显建筑物或道路标志。②简要说明引起火灾的原因及范围,以便消防人员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③清楚回答接警员的询问。④电话挂断后,应在路口迎接引导消防车。
4、拨打120急救电话
120电话是居民常生活中寻求医疗急救的专用电话。①拨通120电话后,经确认,应立即说清楚需求助者的住址或地点、-龄、性别和病情,以便于救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争取抢救时间。②求救者应随时保持与救护车的联系。③电话挂断后,立即在路口迎接引导救护车。
1.什么是突发公共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2.突发公共事件是怎样分类的?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可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自然灾害;(2)事故灾难;(3)公共卫生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
自然灾害:主要是指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3.突发公共事件是怎样分级的?
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4.突发公共事件预警色彩是怎样标识的?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5.突发公共事件整个处置过程分几个阶段?
突发公共事件的整个处置过程分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和调查评估等五个阶段。
6.什么是应急管理的“一案三制”?
应急管理的“一案三制”是指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机制、应急体制和应急法制。
来源于网络:
记住以下这些电话号码,他们才是专业部门!
1、12345 当地政府 一切投诉,俗称市长热线2、12320 卫生局 医疗机构投诉,医患纠纷,假药投诉举报3、12358 发改委 价格投诉
4、12369 环保局 污染投诉,噪音污染、灯光污染、环境污染等
5、12398 电监局 电力投诉
6、12365 质监局 质量投诉
7、12333 劳动局 劳务、劳资纠纷投诉,不付工钱,不保障劳工权益
8、12316 农业局 三农问题投诉
9、12350 安监局 安全投诉10、12319 市政管委 市容投诉,有的地方叫城管
11、12313 全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统一专用举报电话号码12、12380 组织部 干部用人投诉13、12388 纪检监察 党风廉政及反腐败投诉14、12366 税务部门 纳税咨询投诉
15、12336 国土部门 违法用地投诉16、12390 出版署 反盗版投诉
17、12318 文化局 文化活动投诉
18、12395 海事 海上救援
19、12338 妇联 妇女维权20、12348 司法局 法律服务,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21、12368 法院 立案审判咨询,俗称可在此告状,打官司
22、12396 科技部门 农村科技服务23、12309 检察院 检察举报24、12319 建设部门 供热、公交、供水、燃气、建筑行业等咨询服务
25、12349 社区、家政服务
26、12321 工信部 垃圾信息举报27、12335 商务部 境外商务投诉
28、12340 统计局 社情民意调查
29、12351 工会 职工维权
30、12360 海关 海关服务
31、12361 儿童慈善捐助
32、12371 党员咨询
33、12377 互联网违法举报
社会有分工,哪个部门也不可能包揽一切。当然,110接警服务中心的哥哥姐姐们也应熟记上述热线,有序、准确引导,不误导自己,更能方便群众!
以上信息不保证准确性!仅供参考!
【第13篇】税务征管工作存在问题
2023年以来新冠疫情爆发,对中国在内的全球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同时对社会运转和人们的生活方式产生了深刻影响。在这一背景下,以消费市场上轰轰烈烈的直播电商为引爆点,互联网电商再次掀起发展热潮。随着互联网电商快速崛起,行业的野蛮生长与有效监管之间出现了激烈矛盾和冲突,基本财税合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万亿市场光环之下的行业逃避税收现象却时有发生。
加强监管是重新审视劳动与资本征税的公平性问题,在奔向共同富裕大背景下,对社会财富分配模式与结构产生重大影,对互联网电商行业的依法征税与监管治理已成为规范该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随着政府和税务部门对互联网电商中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加强监管,为行业从业者敲响了警钟。针对互联网电商行业的规范与监管,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正确认识和规范经营行为,通过适度的法律规制、商业引导和税收治理促进互联网电商行业健康发展势在必行。
但是互联网行业作为一种新业态、新模式,在成本划定和税务处理中存在较多争议,以实体或硬件存在的各类费用很难容易获得合规的发票凭证。很多推广或无形服务产生的费用也难以取得合规的凭证票据,大部分不具备税前扣除的条件。同时从业人员大多没有财务和企业管理经验,成本管理意识较为淡薄,没有进行有效记录和规范化管理,加上税务机关征管技术落后、征管成本高等原因,征税部门对互联网电商行业的税收征管也存在较大的困难。
互联网电商面临的财税难题
1、收入确认的真实性。
由于数据库系统实际由公司自行研发及控制, 作为第三方审计,传统的审计模式对此类收入的审计缺乏有效的办法。对此类公司,须安排专业计算机审计人员对数据库系统进行测试后才能进行审计,但即便如此,收入的真实性(尤其是c2c模式下)仍存疑虑
2、成本与费用的区分
一般地认为,网络平台硬件设备的折旧和软件系统等无形资产的摊销应构成主营成本,除此之外均为三项期间费用。但也有观点认为,在网络平台建立完毕后,所提供的均属服务,相应地后期发生均属于费用,服务站的折旧、技术人员的工资等均属于期间费用;有的则认为技术人员的工资应构成主营成本
3、关联交易的认定
互联网电商大多关联公司很多,一个平台的背后是几个乃至及时个公司在运作,关联交易是否需要或者应该发生难以认定;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难以认定。
4、发票开具存在的问题
开票制度存在漏洞,开票信息由下单客户自行填写,无法保证受票单位就是实际购货单位。这个时候就可能存在很多的票贩子盯上。此时当客户需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必须要求对方提供授权书、一般纳税人证明。并对不同发货地址,却开票是同一家的企业进行监督调查。部分电商卖家随着市场的成熟,自身网站订单量也在不断攀升,而高单价的产品在交易过程中,有无发票直接影响着商家的公信力和售后保修服务。一些电商商家称,自己公司需要去税务部门申请足够量的发票,发票不够会严重影响自己网站产品的销量。在全电发票时代这个问题应该能够有所缓解。
5、偷税漏税
任何企业和个人经营都要依法纳税,电商也不例外,而且也没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电商税法,现行税法完全能够应对电商的涉税行为。正因为现在电商依法纳税少,才给了公众对电商行业一种国家认可电商不纳税的错觉。
6、刷单的财税风险
刷单是一个电商衍生词。店家付款请人假扮顾客,用以假乱真的购物方式提高网店的排名和销量获取销量及好评吸引顾客。刷单,一般是由卖家提供购买费用,帮指定的网店卖家购买商品提高销量和信用度,并填写虚假好评的行为。
由于消费者网上购物多不索取发票,电商究竟在网上销售了多少金额税务机关难以掌握,造成电商不申报不纳税。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已经与电商平台达成协议,可以从电商平台获取电商交易记录。有些电商刷单,结果被税务机关认为是实际销售收入征税,百口莫辩,有苦说不出。刷单行为本身不被社会所提倡,也无法取得合规的凭证或票据,很难实现税前扣除。互联网是有记忆的,随着刷单的财务风险越来越大,税务局严查电商后台是个大趋势,所有数据一览无遗!
风险提示:
商家雇佣刷手对其店铺、商品虚假好评、误导消费者行为,根据刑法第222条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商家和刷手成为共犯。商家雇佣刷手对同行商家以差评、诋毁或恶意好评,根据刑法第221条和刑法276条,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商誉罪或破坏生产经营罪,商家和刷手是共犯。
7、税务风险
由于电商平台营销推广活动直接服务于自身,本质上属于广告费一类。但在实务操作中,由于借助各种平台的大数据精准推广技术,平台可能将其视为技术服务费,不同的定性在成本扣除比例限额上存在差异,后期可能被税务局机关纳税调整的风险。
8、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认定问题
业务内容和经济实质的判断标准不同,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的界限并不清晰。有时即便注册了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如果所有活动都是以个人名义进行,或者虽挂了个体户、个体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名,但收入、成本都与其注册的个体户、企业无关,也不一定能被认定为经营所得。
随着金税四期+全电发票智慧税务时代的到来,以数治税才是最终的税收监管与治理模式。未来的智慧税务治理时代,税务机关不再“以票控税””,而是实施“以数治税”,即税务机关根据业务活动的实质和过程,依靠包括业务流程、合同、资金流等多维大数据实施税收执法与监管,实现税务大数据驱动的数字化、智能化税收征管活动。大数据治税的优势首先在于大数据识别税收违法行为的能力变强,精准度更高;其次,纳税评估和核定征收的技术性能力也变强,落地性更有效。同时,大数据治税也更有针对性, 针对不同的行业和领域,尤其是收入较高、问题复杂的行业的特定行业,可以采取专项检查的方式, 来达到一个税收治理的征管效果和社会效果。
因此互联网电商行业需要重新树立合规纳税的意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提升企业的财税管理水平;依法履行个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并配合税务机关对平台以及平台从业者的税收管理工作,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尽快健全财务核算制度。自觉进行成本核算与管理,记录与平台经营相关的的成本费用项目支出,尽可能获取相关的成本费用凭证票据,形成规范化的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
关于2023年的预判税务风险,哪个行业将被整顿,将被规范,其实都是有迹可循的。不敢说百分之百的或者说绝对会,一定会有风险的,但是我觉是有可能的。我们来分析一下,每年的房地产、医药都会被大概率的进行双随机稽查,房地产企业也红火了几年,该整顿,该规范的都差不多了。那么作为顶端的规范了,是不是该规范下游的一些行业呢?电商行业相匹配的链条上,去年几个知名的网红相继因为个税问题被查处,连带税务局对于一个行业的整顿,税局目前已经捋清楚电商行业的上下游链条,行业的模式,站在这个“风口”上,我觉得电商行业的税务风险是显而易见了,种种迹象表明,2023年必有动作。
2023年,合规,特别是税务合规,对企业的重要性,被提升到一个新高度。立足国内,企业发展的实际、政策环境的变化等,也要求企业税务合规管理不断完善。
【第14篇】公司税务问题
税务问题是每个公司都会遇到的问题,相信很多老板对于财务脑袋都是一片空白,当然这个也很好理解,毕竟很多老板都是做业务或技术出身,不可能样样都精通。但是无论你是老板还是财务,最基本的税务常识还是要了解的,小编在此就给大家讲讲必须了解的10个税务常识吧,希望可以帮到您。
1、申报不能停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财务人员会出现变动,因此会出现岗位空缺的情况。由于纳税申报有时间规定,延迟申报一般会罚款2000元。所以,建议企业在财务人员申请离职时与其协商,纳税申报完成后在申请离职。
2、公司财务有会计,但自己也要管
许多技术老板都认为税收和财务是会计事务,因此不必担心。对于老板而言,他确实不懂财务,也不了解报告,但他必须定期与财务沟通,经营成功的必须要公司的财务状况,至少了解公司的资产和利润,并适当地调整公司的发展战略。
3、申请“一般人”,成功后不能取消
企业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个无需解释,法律规定。
4、公司形式如何选择
做生意用的比较多的就是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责任企业,两种模式各有优劣,但是结合起来可以无敌,有兴趣的话可以单独讲讲; 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只用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的很多地方可以核定征收,税负率很低,也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缺点是个人对企业的负债负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顾名思义,公司的责任是有限的,股东唯一的责任就是按注册资本出资,但是有了利润之后公司要先交企业所得税,给个人分红时再按20%税率交个人所得税,相当于交了两次税。
5、需要了解的常规税种及税率
虽然说申报纳税都是交给财务人员来做,但大的方向上还是要了解,公司整体的税负成本是多少,哪些地方有操作空间可以请专业人士来进行税收筹划。
6、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时点
公司经营的好的话,就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建议在第二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缴纳,别在季度申报时就一五一十的交了(遇到没有经验的会计,很容易这样,所以老板一定要清楚这一点),这对利润波动大的企业很重要,要知道税务局交钱容易退钱难,万一多交了你也只能放在税务局的口袋里干看着,即使没有多交,延迟到第二年再交,钱也可以给你生一堆钱仔了~
7、公司不要长期借款给股东
个人股东如果向公司借款超过一年,又没有合理理由说明和经营相关的话,这种税务局会认定为实际是分红给股东,查到的话就要补缴20%的个税,所以最好每年年底清一下账。
8、公司不经营不能放任不管
该公司已停止运营,因此我们必须遵循取消流程,一定要注销公司。公司不会有自动注销,不注销公司一辈子都在。
9、节税和偷税
合理节税不是偷税,偷税也不是合理节税,每一名老板财务人员都应该掌握合理节税的技巧!不要偷换概念!
小编就给大家讲解这么多了,如有有任何问题欢迎咨询!
【第15篇】税务政策热点问题研究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系列公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明确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天津市税务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和天津市政府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针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收征收管理、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70个热点问题解答如下:
一、增值税
(一)问:我公司是2023年成立的医用口罩生产企业,目前纳税信用m级。春节期间我公司响应政府号召提前开工生产,已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请问我公司能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吗?这项政策对纳税信用级别有没有要求?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因此,如果你公司已被国家或我市市级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自2023年2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
(二)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请问,我单位需要同时列入以上两个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才能享受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不需要。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列入我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都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三)问:我公司是一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生产企业,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23年我们办理留抵退税时,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确定退税额。请问,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的时候,也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吗?
答:不需要。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全额退还其2023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这一政策实施的期限是自2023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四)问:我公司是医用防护服、隔离服的原材料生产企业,从1月份开始一直在全速生产,目前已被我市工信局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我公司2023年4月份以后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照之前的规定不能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这次新出台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受《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4号)关于留抵退税条件的限制。因此,你公司可以在8号公告的执行期限内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五)问:我单位是一家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近期多次组织铁路运力,为部分地区大批量运送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医用防护服、隔离服、消毒机等重点医疗防控物资。请问,我公司取得的这些运输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因此,你单位运送的货物,如果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铁路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8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六)问:我公司是一家网络平台道路货运经营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无车承运业务。疫情发生以来,我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紧急调配运力,优先保障消杀用品等急需防护物资运输,分批将医用酒精、84消毒液、医用洗手液等发往湖北等地。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你公司提供的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如果承运的货物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货物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七)问:我公司是一家航空运输企业,为应对疫情防控,我公司近期执飞的航班,除提供旅客运输外,飞机腹舱一部分舱位用来运输医疗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等防疫物资。请问,我公司上述业务可否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你公司运输的医疗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等物资,如果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那么就此取得的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优惠。当然,顺便提醒的是,你公司提供的旅客运输等其他运输服务,应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八)问:我公司是一家网约车公司,通过组织自营车辆和其他车辆提供客运服务。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属于上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九)问:我公司是一家公交公司,除提供公交客运服务外,还为客户单位提供上下班的班车服务。请问,我公司运营公交车收入和班车收入都能享受新出台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公交客运、班车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你公司提供公交客运、班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问:我公司是一家服务企业,关注到近期国家出台了对生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请问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哪些呢?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你公司可对照上述增值税税目注释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十一)问:我是一家快捷酒店的负责人,春节期间我们酒店按照市政府的安排,专门接待疫区滞留我市的旅客。请问我们酒店按照政府安排对滞留旅客提供的住宿服务,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范围,你酒店为疫区滞留旅客提供的住宿服务,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二)问:我单位是一家餐饮企业,疫情发生后,我们为社区医务人员和救治医院免费提供餐食,此外,还以优惠价格为百姓提供“爱心餐”服务。请问我们的相关业务需要交增值税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向百姓提供的餐饮服务,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此外,你公司在疫情期间向医务人员和救治医院免费提供餐食,属于无偿提供餐饮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十三)问:我公司是一家幼儿培训教育机构,在外省市也有实体店。此次新冠疫情严重冲击了我们的线下业务,目前只能依靠线上培训业务维持经营。请问在当前应对疫情的背景下,针对我们这样的企业,国家新出台了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四)问: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关注到财税部门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能够享受免税的快递收派服务具体包括哪些业务呢?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从事快递业务的纳税人提供的收派服务,即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十五)问: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关注到财税部门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明确,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享受免税的快递收入具体包括哪些呢?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因此,你公司为居民个人提供的收派服务,可以按照8号公告第五条的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六)问: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口罩、防护服等医用物资,通过红十字会无偿捐赠,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红十字会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你公司通过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无偿捐赠医用物资,用于新冠肺炎防治的,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七)问:我公司未通过公益组织或政府部门,直接向武汉协和医院捐赠了一批医用器材,用于治疗新冠肺炎,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你公司直接向武汉协和医院捐赠医用器材,用于治疗新冠肺炎,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八)问:我公司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向武汉市民捐赠了一批方便食品,以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中的“货物”不仅限于医疗防护物资。你公司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向武汉市民捐赠方便食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九)问:我公司是一家汽车生产企业,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近日向武汉市几家疫情防治定点医院捐赠了一批中轻型商用客车和小汽车用于防疫,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因此,你公司向武汉市疫情防治定点医院捐赠了中轻型商用客车和小汽车用于防疫,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税优惠。
(二十)问:我集团是一家综合性集团公司,下属各公司分别经营石油化工、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商贸、物流等。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近日集团公司拟向市慈善总会捐赠一批汽油,用于防疫车辆使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汽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建议通过集团公司下属生产汽油的石油化工企业直接向市慈善总会捐赠汽油。
(二十一)问:疫情发生以后,我公司立即按照防疫要求,集中购买了一批消毒用品、口罩给单位职工在工作中用于病毒防护,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购买的这些消毒用品、口罩的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可以抵扣。你公司购买的消毒用品、口罩等,用于了生产经营过程中,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取得增值税合法扣税凭证的,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二十二)问:我们是一家餐饮企业,提前备货了大量蔬菜、鸡蛋等新鲜食材,受疫情影响酒店停业,购进部分新鲜食材已变质,这些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不需转出。你单位因疫情影响造成食材过期变质损失,属不可抗力,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二十三)问:我公司是口罩生产企业,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我们马上组织员工返岗复工,为此政府将会支付给我们企业复工返岗补贴。请问我公司取得的这笔财政补贴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不需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你公司取得的复工返岗财政补贴如不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十四)问:我们是一家建筑企业,按照政府要求,为某医院紧急装修了临时住院部,收取装修费远低于平常价格,请问计提销项时要不要作调整?
答:不需要调整。特殊时期按照政府安排和指导的价格不属于“价格明显偏低”情形,可按照实际收到金额计算销项税额。
(二十五)问:本月申报期延长到24日,但是税控开票软件的“锁死日期”为18日,对企业开具发票和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选择确认进项发票有何影响?应如何处理?
答:税控开票软件的发票数据上传,与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属于不同的涉税事项。由于税控开票软件的“锁死日期”已在1月申报期被预先设置为2月18日,且无法实现网上更改,因此如您在2023年2月17日前(含)完成税控开票软件的发票汇总数据上传(并非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下同),在2月底前均可正常开具和申领发票;如您截至2月17日尚未完成发票汇总数据上传,在完成该操作后即可正常开具和申领发票。发票汇总数据上传,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登录税控开票软件将自动完成;因特殊情况未能自动完成的,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预约办理。
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涉及2023年2月份法定申报纳税期限的,同步延长至2月24日。纳税人登录平台选择确认增值税扣税凭证,相关操作与此前一致。
(二十六)问:我司会计因疫情仍在隔离中无法到单位上班,但是有几张发票需要在2月份申报时进行抵扣,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办?
答:如您尚未进行税款所属期为1月份的增值税申报纳税,可以在2月24日前登陆天津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tjsat.gov.cn),对用于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用途选择并确认签名,即可在2月份申报时抵扣进项税金。
(二十七)问:我们是一家物流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一直负责向定点医院运送医用防护用品,取得的运输收入如果符合国家免税条件应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填写申报表?
答:一是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仅享受小微纳税人免税政策的不需填报本表)。
(二十八)问:我公司在春节前取得的海关缴款书,请问现在疫情期间应当如何办理申报抵扣进项税工作?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我市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天津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tjsat.gov.cn),查询、勾选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原海关缴款书信息采集申报方式暂停使用。海关缴款书的勾选、统计、签名确认等操作与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一样。
如果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则都是通过平台的“发票抵扣勾选”模块进行查询、勾选。在上述模块查询不到相关海关缴款书信息或查询结果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需要进入“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进行录入。录入成功且稽核比对相符的,仍需要通过平台的“发票抵扣勾选”模块进行查询、勾选。
(二十九)问:因为疫情严重,我不方便去办税服务厅申领发票,是否可以通过网上申领,通过快递直接寄送发票?
答:可以。纳税人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通过“票e到家”功能模块进行增值税发票的网上申领。纳税人网上申领通过后,税务机关会通过邮政速递公司将发票寄递至纳税人收件地址。申领人出示身份证且在收票单据上加盖公章或发票专用章后就可以取得寄递发票了。
(三十)问:企业使用“票e到家”功能申领发票,是否可以修改邮寄地址?
答:可以。纳税人除可在系统中选择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以外,还可通过“自填邮寄地址”录入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的实际收件地址。
(三十一)问:企业使用“票e到家”功能申领发票,现在还要求必须使用ca登录吗?
答:目前“票e到家”功能取消了必须使用ca登录的限制,只要是实名登记、认证的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领票员经短信验证即可以使用“票e到家”功能申领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
(三十二)问:什么样的企业能够享受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十三)问:如何判定是否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答:企业可根据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确定本企业是否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三十四)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简称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与现行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有哪些区别?
答: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与现行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有交叉也有区别。2023年1月1日起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不超过500万元设备,可能同时符合两项政策的条件,这种情况下,当然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两项政策也存在不同:一是政策适用对象不同,现行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适用于所有企业,而重点物资生产企业购置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仅适用于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二是优惠条件不同,现行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要求享受优惠的新购置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而重点物资生产企业购置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没有设备单位价值的限制。三是可以享受政策设备的购进时点不同,现行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可以一次性扣除,重点物资生产企业购置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可以一次性扣除,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公告。
(三十五)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无需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留存备查资料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规定执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三十六)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如何进行申报?
答:(1)企业在预缴申报享受政策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20102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相关数据。
(2)企业在汇缴申报享受政策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相关数据。
(三十七)问: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2023年度形成的亏损如何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答: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也就是说,属于困难行业的企业,其2023年度形成的亏损,最长可结转弥补亏损年限至2028年度。
(三十八)问: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时,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其具体样式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三十九)问:企业如何判断自己是否属于困难行业企业?
答: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四十)问:企业发生的疫情防控捐赠支出是否允许全额扣除?
答:企业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捐赠方式有两种。一是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二是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四十一)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发生的疫情防控公益性捐赠支出,凭什么凭证税前扣除?
答:捐赠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发生的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赠支出,凭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开具的捐赠凭证办理税前扣除事宜。需要注意的是,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四十二)问: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发生的疫情防控公益性捐赠支出,凭什么凭证税前扣除?
答: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应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并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四十三)问:企业直接向本市医院捐赠是否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因此,企业无论是向本市还是向外省市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均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四十四)问:企业发生疫情防控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答:企业享受疫情防控公益性捐赠支出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在季度预缴申报时,相应捐赠支出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通过填报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第2行“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第1列“账载金额”和第4列“税收金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四十五)问:这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我打算捐赠现金和物品,可以享受全额扣除吗?
答: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四十六)问:如果我打算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口罩,如何计算捐赠金额?
答: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四十七)问:如果我打算将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口罩直接捐赠给医院,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允许扣除?
答:可以的。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四十八)问:如果我将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物品直接捐赠给医院,拿什么凭证办理税前扣除?
答: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四十九)问:如果我将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物品通过政府部门进行捐赠该如何取得捐赠票据?
答: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五十)问:我是一个普通的工薪人员,面对这次疫情,是在预扣预缴时扣除,还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答: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自主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五十一)问:我是一名职业撰稿人,日常取得稿酬收入,面对这次疫情,是在预扣预缴时扣除,还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答: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五十二)问:我们单位为了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统一组织了员工捐赠,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可以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十三)问:受疫情影响企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范围是什么,是普惠性质还是针对具体行业的减免税政策?
答: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此次疫情重大,波及的行业多、范围广,持续的时间长,所以只要是受疫情影响导致停产停业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均可享受上述政策,不区分纳税人行业或经济类型等因素。
(五十四)问:本次减免税政策和现行的困难减免政策有什么区别?对企业的扶持力度是不是更大?
答:我们在制定政策的时候,充分考虑此次疫情的特点,根据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特点,我们适当的扩大了我市房地两税困难减免的适用范围。我市现行的房地两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适用范围是自然年度内完全停产企业,但是考虑此次疫情为阶段性爆发,因此,我们将受疫情影响,阶段性停产停业或有重大损失的纳税人也纳入减免税范围,切实有效的减轻纳税人负担,更好的扶持纳税人走出困境,对企业的扶持力度也更大。
(五十五)问:受疫情影响企业停产或遭受重大损失具体怎么掌握?
答:受疫情影响停产是指疫情期间,企业因疫情控制需要无法开工生产或者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而导致的停产、停业的情况。重大损失是指企业疫情期间,相比去年同期利润大幅降低、亏损大幅增加、生产经营指标明显降低等经营趋势向下明显的情况。
(五十六)问:本次减免税的减免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截止?
答:疫情期间房地两税减免的起始时间自2023年2月起,终止时间原则上为疫情基本稳定,多数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当月止。如企业存在客观情况,恢复生产经营较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说明材料和佐证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可适当延迟减免税终止时间。
(五十七)问:减免税办理的程序问题?
答:受疫情影响企业停产或遭受重大损失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困难减免范围,纳税人应向房产、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后生效。
(五十八)问:我公司在宝坻区和武清区均有厂房,此次受疫情影响均已停产,请问要如何办理减免税手续?
答:应分别向宝坻区和武清区税务局提出减免税申请,经宝坻区、武清区税务局审批后即可。
(五十九)问:我公司所属的一个酒店,临时被区政府征用,用做临时隔离观察点,是否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
答:你司酒店临时被政府征用,属于受疫情影响无法生产经营的情形,可按原值免征被征用期间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十)问:我们是一家个体餐饮企业,我们按照疫情防控的需要,减少人员聚集的可能,自2月起未开门营业,是否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
答:你企业情况属受疫情影响,可享受减免税政策。
(六十一)问:我公司是外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2023年前几个月的经营指标和盈亏情况较去年同期大幅下降,请问是否可以适用减免税政策?
答: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你司确属受到疫情影响造成的企业亏损严重,可适用减免税政策。
(六十二)问:我公司响应国家号召,为承租方减免了疫情期间部分月份房租,请问是否可以适用减免税政策?
答:疫情期间出租方减免承租方房租的纳税人,可享受减免税政策。
(六十三)问:其他还有什么需要纳税人注意的事项吗?
答: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是疫情期间应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截止目前,疫情扔在持续,因此减免税的终止时间无法确定,建议纳税人在疫情基本稳定,社会生产基本恢复后,再前往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五、印花税
(六十四)问: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某公司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地区签订捐赠合同,提供100万元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资,该捐赠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单位和个人无偿捐赠防疫物资所签订的捐赠合同,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应税凭证范围内,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无需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留存合同等资料备查即可。
六、税收征收管理
(六十五)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报纳税的,所有企业都能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六十六)问:纳税人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所有企业都能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吗?
答:如果您企业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可延期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六十七)问: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企业申请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的渠道有哪些?
答: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情况,请您在征期内通过电子税务局和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约的方式进行延期申报申请;在征期内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延期缴纳申请。
七、社会保险费
(六十八)问:我单位是在本市参保的事业单位,可否享受按照0.5%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政策,能享受到什么时候?
答:根据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第十条规定,阶段性降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单位费率及职工个人费率均为0.5%,执行至2023年7月31日。
因此,你单位及员工可以分别按照0.5%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至2023年7月31日,并按照原方式继续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即可,无需履行申请、报批手续。
(六十九)问:我们是本市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可否延期申报缴纳社保费?哪种情况不能延期?
答:根据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第十六条规定,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参保单位,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购房、小客车摇号、子女入学、积分落户等与社保缴费相关的个人权益。
因此,你单位如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申报缴纳社保费,请提前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对外联系电话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将引导办理缓缴事宜,并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及时提示办理补申报缴费手续。上述受疫情影响不包括资金充足且能够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线上通道正常申报缴费的情形。
(七十)问:我是本市居民,每年一直在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4月份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了,可否申请延期缴纳?
答:根据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第十六条规定,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参保单位,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购房、小客车摇号、子女入学、积分落户等与社保缴费相关的个人权益。
因此,如受疫情影响,你(包括一般人员、享受财政代缴费补贴人员)可以在规定应趸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限前,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对外联系电话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经本人自愿申请,工作人员将引导办理缓缴事宜,并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及时提示办理补申报缴费手续。
【第16篇】你想知道的税务登记问题都在这
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那么刚成立的企业或公司,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走哪些流程呢?
办理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注册、生产和经营地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证件和资料;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用章。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是跨县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需要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如果没有营业执照但需要纳税的组织,可以不提供营业执照。
办理所需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一般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如果办理了营业执照,则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果是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在履行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办理登记地点
一般情况下,办理地点都是在公司或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税务大厅窗口,在资料准备充足的情况下,可以到此办理业务。
办理登记流程
首先工作人员会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查对,关键是对资料真实性、齐全性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信息,进行审核查验。查验后会有两种状况:
1.资料审核合格,工作人员会现场制发税务登记证,领取后即可离开;
2.资料审核不合格,工作人员告知不合格的地方和原因,办理者记录好后,可回去重新整理资料。
在这里需要说明一下的是,在要求的时间内,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会按照税法规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