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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税务征管改革成效(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10

【导语】17年税务征管改革成效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17年税务征管改革成效,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17年税务征管改革成效(16篇)

【第1篇】17年税务征管改革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三五”时期,全国税务系统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与“十三五”规划同期同频、同向同行,突破了一些事关税收长远发展的关隘,啃下了一些之前未能很好解决的“硬骨头”,走出了一条不停歇的进取之路。

回望来时路,这场涉及四级单位、几万机构、百万人员、十多亿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改革,特殊、复杂而又艰巨,无现成模式可用、无成熟经验可鉴。全国税务系统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始终,坚持便民利民为民,一路披荆斩棘,刀刃向内,走出一条“瘦身”与“健身”相结合的改革路,逐步构建起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进一步彰显。

改革号角响起 优化治理利攻坚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7次会议于2023年10月审议通过《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发挥国税、地税各自优势,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着力解决现行征管体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十三五”时期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由此发轫。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推进,2023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税收和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征管等职责。随后,中办、国办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大幕全面拉开。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肩负改革的千钧重担。“我们把征管体制改革放到与组织收入等工作同等重要的地位,列为‘一号落实任务、一号考核内容、一号督办事项’,逢山开路、遇水搭桥,全力以赴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说。

为打好打赢这场战役,税务总局反复研究,迅速制定出一套运转有序、保障有力的科学“打法”,坚持“压力上浮”,在顶层部署环节就做实做细,制定“统一指挥、分区作战、分步推进、分省督导”的改革路径,确保全流程把控,全方位协调。

——党建引领、凝心聚力是这套“打法”的驱动之擎。税务总局坚持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推进改革的“主引擎”,把抓好党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经党中央批准,税务总局党组改设为党委,随后,各级税务部门党组改设为党委,强化了税务系统党的全面领导,并始终注重将思想政治工作抓深抓实抓细,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给广大税务干部吃下“定心丸”,解开思想“疙瘩”,确保机构合、人心顺、队伍稳、改革进。机构合并后,全国税务系统2万余名领导干部由“正”转“副”,用个人的“舍”换取改革的“得”、以个人的“退”换取改革的“进”。这是广大税务干部积极支持改革、拥护改革、投身改革的缩影。

——步调统一、规范有序是这套“打法”的成功之钥。对于重点改革事项、重要方案,税务总局制作操作模板、确定基本原则和程序。各地在“改革方案+配套办法+操作文件”三个层面的规范体系指导下,将改革准备、实施、考评、验收等环节细化操作,确保有章有法、步调一致。

——下沉联络、一线督战是这套“打法”的破题之策。改革期间,税务总局向各省局、各省局向各市局、各市局向各县局分别派出了36个、467个、2974个联络(督导)组。通过派驻值守、下沉任务、压实责任,四级税务部门间建立起上传下达、内外联系的渠道,形成“千斤重担一起扛”的格局。

——各方鼎力、协同推进是这套“打法”的重要保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社部、卫健委、医保局等部门悉心指导、真诚帮助;各地党委、政府第一时间成立税务机构改革专项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均对改革作出指示批示,形成协同推进税务机构改革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合力。

合并就是最大的优化,“合二为一”的新税务机构迸发出蓬勃的活力和创造力,实现了“事合、人合、力合、心合”的改革目标。

改革爬坡过坎 关键领域频突破

“改革要从群众最期盼的领域改起。”“十三五”时期,税务总局党委按照***关于朝着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聚焦发力的重要指示精神,把握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方向,坚持往实处做、往细处落和往深处拓,突出改革重点,多个关键领域取得了新突破。

——“瘦身”“健身”并行,新税务展现新形象。

改革期间,税务总局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指导协调组集中办公地墙上挂起了十张作战图:一张总作战图、九张分作战图,直观清晰地展示了税务机构改革的作战任务和推进路径——12大类215项主要任务近700个具体事项的改革任务总分台账,责任单位、完成时间等“一图尽展”、一目了然。随着作战图上近700项改革任务的相继落地,改革蹄疾步稳地向纵深推进。

改革完成后,省市县乡税务机构数量大幅“瘦身”,其中厅级税务局数量较合并前减少45个,省级、市级、县级税务局内设机构、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分别减少709个、5349个和2.49万个,撤销县局稽查局3900多个。

与之相对应,围绕税收重点工作落实,全国税务系统进行全员“健身”,深入开展“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坚持人才强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培养了一大批业务精湛的操作实用人才,形成了处处都是练兵场,时时都有练兵人的拼搏氛围。新税务注入了新能量,纳税服务、税收征管和稽查质效显著提升,税收改革发展迎来了新局面,新税务踏上了新征程,展现出新形象。

——注重数据应用,征管方式实现新转变。

“十三五”时期的这项关系共和国税收事业长远发展的改革,在精简机构数量的基础上,规范了税务机构设置,优化了职能职责,特别是对纳税服务、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税收经济分析、跨区域稽查等方面的机构职能进行了强化。

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大数据风险管理两个新机构的设立,充分体现出税务部门注重数据应用,深度挖掘税收大数据“金山银库”的决心和魄力。各地新组建的税收经济分析处着眼当地经济发展目标,结合本地经济税源特点,开展一系列税收经济分析工作,为当地党委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决策提供有益借鉴,作用日渐凸显。“税收数据是其他部门的数据难以替代的。税务部门的税收经济分析报告是省委、省政府实施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参考。”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研处处长肖志飞说。

为提升稽查质效,此次改革在撤销各地县级税务稽查局基础上,设立729个跨区县稽查局,省际风险提醒、情报推送、风险调查等工作有序开展,以大数据为依托、以大风控为基础、以大稽查为震慑的现代税收征管大格局正在加速构建完善,税收征管和稽查方式实现新的转变。

与此同时,逐步完善的电子税务局打破办税时空界限,逐步构建的“网上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实体办税兜底”的办税格局也成为了全国税务系统稳健应对疫情“阻击战”的底气。目前,我国企业90%以上的涉税业务可实现网上办理,网上申报率超过99%。

——协同赢共治,税收治理开辟新战场。

“十三五”期间,通过不断扩大“朋友圈”,越来越多的单位和部门与税务部门合奏出税收共治的和谐乐章。随着征管体制改革的推进,部门间涉税信息交换共享和涉税事项一体化流转的体制机制逐步形成。无论是出台《环境保护税法》建立“多元共治”的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还是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要求公安、银行、教育、民政、社保等部门与税务部门实现个人涉税信息的共享,都让纳税人在提升获得感的同时增强了税法遵从度。

改革落地生效 多重红利持续释放

民之所望,改革所向。随着征管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多重红利密集释放,纳税人和税务人的获得感得到双向提升。

——服务升级,办税更便利,纳税人获得感显著增强。

机构改革、服务先行。税务机构由“分”到“合”,办税服务先行实现了“1+1>2”的效果。“一个窗口就能把所有业务办结,非常便利!”德州恒丰纺织有限公司办税人员董庆霞说。

改革落地、服务更优。合并后的税务部门不断通过简化环节、简便程序、精简资料,持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没想到,几分钟就能办完二手房缴税业务。”在上饶市不动产交易中心,鸿基房产的财务人员祝甜甜通过领取线上预约单、打印核税单,就快速完成了不动产交易业务的办理。

改革深入、服务升级。政策“码上可知”、咨询“线上可答”、业务“网上可办”、操作“掌上可行”……在今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通过信息技术手段,税务部门先后分3批推出54项具体措施,梳理发布税费事项网上办理清单,让“非接触式”成为办税新常态。

——征管变革,执法更规范,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

从制定“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五年行动方案”,到发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5方面26条具体措施;从机构改革伊始,逐级梳理、精简税收规范性文件,到发布《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和《税收征管操作规范》……

“十三五”时期,税务总局持续推动税费业务办理的统一化、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促进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积极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对于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通过全面推行税务稽查“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和信用监管,运用大数据开展精准分析,依靠风险导向和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差异化管理。

——数据显威,补链更强链,全面服务“六稳”“六保”大局。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在信息化和大数据领域的深耕,让税收大数据在征管实践中的作用愈发凸显。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对产业链造成巨大冲击的背景下,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就是保企业生产“生命线”,这对稳住经济基本盘至关紧要。

疫情发生后,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数据服务大局要加力”的明确要求。短短数月,各级税务机关闻令而动,进一步盘活数据资源、挖掘数据价值、拓展数据应用,竭力为复工复产复销按下“快进键”。

浙江省税务局拓展税收经济分析维度,设计的“小微企业销售恢复率”“住宿销售恢复率”“住宿餐饮销售恢复率”等指标被纳入浙江省“精密智控指数”。湖北省税务局以战时速度搭建起“湖北税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信息平台”,利用税收大数据,深入开展上下游企业的供需分析帮助企业寻找上下游供应商、采购商。税收大数据服务全局的力量在实践探索中不断生长。

与此同时,各地税务部门通过全力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加速推动市场主体自助创新“强链”,利用国内疫情防控形势好于海外的黄金“窗口期”,抢占国际市场份额,从而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

改革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仍然任重道远。“十三五”时期征管体制改革顺利推进,为“十四五”规划奠定了良好基础。锐意进取的税务铁军将重整行装再出发,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汇聚起磅礴合力,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矢志不渝、笃定前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75

【第2篇】稳步推进税务征管机构改革

规范执化、优化服务一直是国家税务局的工作目标,近年来通过各项税收征管改革,取得较大成效,特别是在减税降费、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效果明显,但随着各项日常征管改革陆续到位,在一些日常征管方面如发票管理、纳税申报、欠税管理、税务稽查等方面渐已规范,税收征管改革已到了攻坚克难,向纵深推进的历史时刻,重点改革解决一些征管中难点问题。主要体现为:1,大力清理一些不符当前经济形势,法治原理的税收规定。对历年来总局出通过的通知、规定、解释、答复应全面清理,这些规定虽然法律层级不高,但往往成为基层执法依据,伤害性较大。2,出台当前一些税企争议较大的难点事项的工作指引。如股权转让中对股权价格合理判定纳税管理,不动产转让中综合税收管理,对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等。这些事项各地做法不一,法律依据不充分,需税务机关认可才能办理,给纳税人带来较大困惑,急需税务总局出台相关工作指引。3,推进基层税务机关机构改革,以适应新征管形势。跨地区稽查方式并不能有效发挥税务管理,稽查协同效应,需重新思考和定位。县以下内设股室需根据职能任务进行并撤,特别是随大数据金税系统应用,应将更多力量集中到数据分析,风险管理,政策服务上,减少简单的日常税源管理力量,以更有效解决风险管理和政策服务的二个核心上。

【第3篇】税务局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

尊敬的缴费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拟于2023年5月20日18:00起对黑龙江省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进行停机维护,届时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支付宝、龙江税务app、各代征银行、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缴纳社保费业务暂停办理,预计2023年5月23日6:00系统恢复使用。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3年5月19日(来源:黑龙江税务)

【第4篇】税务稽查与税收征管

今税咨询

相关文件中明确:今年年全国各地地方税务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海关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职能部门要充分运用六职能部门常态查处虚开增值税票偷逃税违法违纪管理机制,着重查处虚开增值税票、偷税、偷逃税、骗补等违法违纪行为。

一、“三假”企业

1、假企业

假企业通常是指,经营者为了更好地抽逃资产逃税,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规模性申请注册“空壳公司”来虚开增值税票。

通常,空壳公司具有着下列基本特征:

1)开设在具有着税收优惠政策地区或是偏远地方税务局监管宽松的地区。

2)组织架构不完善,欠缺必要的相关工作人员。

3)并没有具体的办公场地,申请注册时的场所多为租借。

4)有财产,但并没有相应的财产记录。

5)并没有运营业务或是并没有真实的业务。

2、假出入口

假出入口通常是指,并没有具体出入口业务,利用假造进口报关单、购入企业增值税专票、向黑商购汇冒充出入口货款收汇等手段来骗取进出口退税。

通常假出入口业务具有着如下基本特征

1)公司申请出口退税的出口商品、出入口口岸皆为出入口偷逃税频频出现的敏感货物、敏感口岸。

2)企业出入口业务短时间内迅猛发展。

3)实地核查,企业销售人员、财会人员对出入口运营流程说不清楚。

4)出口退税资料整齐完备,过于“完美无瑕”。

3、假申报

假申报通常是指,利用申报资料作假等方式方法,违法获得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尤其是运用疫情期间我国出台的一系列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

偷逃税

二、八大行业将着重监控

从各个迹象分析,2023年税务稽查聚集在下列行业:

1、电商行业

2、建筑行业

3、外贸行业

4、劳务派遣行业

5、医疗美容行业

6、直播、文娱行业

7、高新技术企业

8、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等行业和领域。

三、企业这9种行为,要小心了

1、虚开增值税票

2、对开、环开发票

对开、环开发票虽然属于闭环抵扣,未少缴税,也未给我国造成损失。但是,它是基于并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开具的发票,同样会面临相应的处罚。

3、三流不一致

三流一致就是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相统一,如果三流不一致,很可能被税务机关判定为“虚开增值税票”。

4、收入成本不实

企业自身的收入与费用严重不匹配;收入成本倒挂;隐匿收入、虚列成本;与同行业对比收入、费用出现异常等等。

5、库存账实不符

发票开具实行全票面上传,简单说就是发票开具不只是开票信息、金额,就连开具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都会被监管。只要企业发票出现异常,马上就会接到税务局电话,甚至会实地盘查,一旦有问题,就会涉嫌偷税。

6、申报出现异常

很多企业对小税种不重视,认为其金额小,不会被监管,这样想就自找麻烦了,小税种也会引发大风险。

7、所得税税负出现异常

所得税税负出现异常长期以来都是税务稽查的着重,如果企业平均所得税税负上下浮动超过20%,税务机关就会对其进行重点调查。

8、长年亏损

企业常亏屹立不倒,明眼人一看就有问题,针对这类企业,想让地方税务局不查都难。

9、公转私、私转私频繁转账

【第5篇】税务局征管系统停机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方案(全国标准版v2.0)>的通知》(税总办发〔2019〕91号)文件要求,省局决定于2023年8月25日18:00至8月31日23:00实施信息共享平台(税务端)系统升级工作。在此期间,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停机,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时间及范围

(一)暂停办理业务安排

2023年8月25日18:00起,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征缴有关的所有渠道(包括办税服务厅、银行柜面、银行app、微信、支付宝、代征客户端、单位客户端等)暂停办理所有征缴业务(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全部险种的征缴业务)。

金三系统停机期间,综合征管系统(老征管系统)征缴业务正常办理。

(二)恢复办理业务安排

2023年8月31日23:00,税务端社保费信息共享平台2.0完成升级,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开机,办税服务厅、银行柜面、银行app、微信、支付宝、代征客户端、单位客户端等缴费渠道恢复正常业务办理。

二、工作要求

(一)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省局安排,及时通知人社、医保、财政、国库、银行等有关部门,告知税务系统停机有关事宜,提前做好停机期间的工作安排。

(二)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抓紧同当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沟通协调,对停机期间有关征缴工作及经办工作做好衔接和安排,减少对缴费人造成的影响,确保社保费征缴和缴费人待遇享受不受影响。

(三)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告等方式及时告知缴费人,提前做好停机期间有关缴费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3年7月28日

【第6篇】税务征管部门与减税降费工作

今年以来,高台县税务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党建引领聚合“三力”,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核心、支部战斗堡垒、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形成了上下联动、互促共融、齐头并进的工作格局,确保各项助企纾困优惠政策在高台直达快享。

党委举旗,凝聚“向心力”

县局党委坚定扛起落实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政治责任和主体责任,一是在思想引领上下功夫。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结合召开党委会议、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支部“三会一课”及时传达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税务系统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安排部署,统一思想,提升站位,结合实际研究部署县局退税减税工作。二是在深入推进上下功夫。紧跟省市工作步伐,主动汇报协调,建立了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财政、税务和人行跨部门联合会商机制。对内迅速建立了“1+8+3”工作联动机制,“一把手”亲自挂帅,班子成员分片包干,抽调业务骨干集中办公,以“三个三”迭代“甘速办”和张掖税务“五个一”模式为抓手,细化运行规则,梳理任务清单,挂图作业、对表推进,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为退税减税工作的落地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三是在实际行动上下功夫。通过“一把手”走流程、查实情、听民意、解难题,及时回应纳税人缴费人诉求,排查解决政策落实流程障碍。县局党委班子坚持示范引领,深入开展“三进三问三查”调研走访活动,下沉征管一线、深入企业车间,通过面对面交流,为企业讲政策、算数据、听需求、优服务,打通退税减税降费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支部引领,凝聚“执行力”

党支部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也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该局牢固树立“一切工作到支部”的鲜明导向。一是坚持支部先行。县局减税办成立后立即申请成立了临时党支部,同时组建“退税减税政策落实党员先锋队”,减税办联合3个基层党支部,向全体党员干部发出倡议,号召全体党员携手同心,众志成城,聚力攻坚,落实落细各项组合式支持政策,为助企纾困和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二是坚持互促共融。紧紧围绕服务改革发展大局,将党建工作的触角延伸到退税减税降费政策落实的主战场。县局机关支部与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地震台等机关区域化党建联合体单位共同开展“党员助力减税降费”主题党日活动。农村分局党支部结合盐池、南华工业园区实际,邀请专家团队到现场培训授课,重点进行留抵退税政策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相关政策培训,为企业财务补充了急需的“营养”。城区分局党支部联合人民西路社区举办以“税法宣传进社区入楼院”为主题的党性实践活动,宣讲员通过具体案例、情景模拟等形式,对社区居民关注的不动产交易、医疗社保、个税扣除等热点税费政策进行解读和答疑,让更多的纳税人缴费人对政策红利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党员示范,提升“战斗力”

在“党员先锋队”授旗仪式上,28名党员面对党旗庄严宣誓:志愿加入减税降费党员先锋队,服从安排,冲锋在前,坚决打赢新一轮减税降费攻坚战,以优异成绩为党的二十大献礼!具体工作中,他们用实际行动践行了自己的铮铮誓言。一是在政策宣辅中做表率。全体党员干部苦练内功,率先吃透学透政策难点,梳理最新减税降费政策汇编成册,加班加点制作图文并茂的宣传产品,通过网上直播、线下辅导、发放资料等多种方式扩大政策宣传覆盖面。通过县电视台直播培训1场次,举办现场培训5场次,累计培训纳税人3600多人次,发放宣传资料4000余份。二是在政策落实中做表率。按照“早退、快退、退准、退实”的八字方针,认真摸底测算摸清退税资源底数,动态建好“三本账”。依托“王林斌创新工作室”组建留抵退税专家审核团队和风险应对团队,对照两个《操作指引》,运用“435”审核法,严把退税审核各个关口。用好“一册三表”,组织相关部门定期会审,对照总局、特派办、省局下发的疑点数据,扎实开展“回头看”,推行“四服三防五评”特色做法,让企业享受政策“红包”既快又稳。三是在优化服务中做表率。牢固树立精细服务理念,以办税厅为主阵地,设置减税降费咨询专岗、业务专窗和绿色通道,开展“党员示范岗”、“服务标兵”争创活动。党员干部在服务一线,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落实“首问责任制”、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各项举措,推行“非接触式”办税模式,引导涉税事项更多通过“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让更多纳税人缴费人对优惠政策“不来即享”,以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让纳税人享受政策红利的“获得感”更强、满意度更高。

一个支部就是一座堡垒,一个党员就是一面旗帜。在退税减税降费政策落实的战场上,他们冲在一线、吃苦在先,攻坚克难、勇挑重担,充分彰显了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让党旗在退税减税降费工作阵地上熠熠生辉。

(高台县税务局:李 芳)

【第7篇】税务征管评估考试网

虽然纳税评估、税务审计与税务稽查三者之间存在联系,但三者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

1.目的不同。纳税评估主要是通过对纳税人当期税源真实性的评估,提高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同时提高稽查选案的准确性。而税务审计则是对被审单位当期和前期纳税的合法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开展审计,防止偷税和避税现象,促进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完善公平市场竞争制度。税务稽查的目的主要是查处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促进依法纳税和税收秩序的好转。

2.主体和客体不同。纳税评估主要是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负责;客体主要是指当期管理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活动。税务审计的主体主要是指经授权或政府委托的税务机关;客体则不仅包括纳税人现在的涉税经济活动,还包括纳税人以前的涉税经济活动。由此可知,税务审计的主体和客体范围要远大于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由税务稽查局负责,主体简单明确;客体针对性较强,主要指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抗税等税收违法嫌疑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各项活动。

正因为如此,在客体选择上,三者适用不同的方法,一般来说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适合纳税评估。循环选择法、纳税大户选择法和行业选择法适合税务审计。而税务稽查除了计算机选案分析外,其主要客体来源是由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

3.工作程序和工作地点不同。纳税评估的程序是,确定对象-实施分析-询问核实-评估处理-反馈建议和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这决定了纳税评估一般在税务机关办公场所开展。税务审计和税务稽查的程序要复杂得多,一般在税务机关办公场所和审计或稽查对象现场开展。尤为特别的是,税务稽查是三者中唯一存在执行程序的活动。正因为如此,税务审计和税务稽查部门需要经常进入企业开展调查取证。

四是具体作用不同。服务是纳税评估的职能,评价、指导和管理是税务审计的主要职能,惩处、威慑和教育是税务稽查的职能。在纳税行为处理上,纳税评估和税务审计主要起到预警和监督检查的作用,是非执法行为。税务稽查主要通过惩处等打击性措施起到执法作用。纳税评估是税收管理的第一道防线,税务稽查是最后一道防线,税务审计贯彻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具有监督、审核纳税人的职能。

【第8篇】全国税务系统征管工作会议

1月17日,全国税务工作视频会议召开。连日来,税务总局机关各司局和各地税务部门通过各种形式传达学习领会会议精神,组织税务干部围绕会议精神展开讨论。广大税务干部纷纷表示,会议凝聚共识、振奋人心,为推进新征程税收现代化吹响了奋进号角,新的一年要围绕会议确定的目标,凝心聚力,勇毅前行,为服务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贡献更多更大税务力量。

会议凝聚共识 汇聚奋进新征程强大力量

税务总局党建工作局局长刘雅丽表示,工作报告通篇贯穿***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突出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这一主线,既有冲锋之号,又有务实之策,给人以振奋、信心、力量。新的一年,将紧紧围绕“抓好党务”部署狠抓落实,特别是深入推进政治机关建设,深化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完善一体化综合监督体系,切实加强税务系统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等,守正创新推动税务系统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谱写新时代新征程的新篇章。

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练奇峰表示,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谋划部署了高质量推进新征程税收现代化的蓝图目标,号角激荡澎湃催人奋进。将认真学习贯彻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以深入贯彻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为主线,围绕“五个突破”目标,深化征管制度改革,加快智慧税务建设,为高质量推进新征程税收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力量。

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孙群表示,宁夏税务部门将沿着税收现代化宏伟蓝图,以抓好党务为牵引,以干好税务为根本,以带好队伍为保障,着力打造忠诚税务、法治税务、便民税务、智慧税务、高效税务、清廉税务,努力在税收现代化建设中实现新跨越,为服务宁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描绘未来站位高远,现代化蓝图催人奋进;谋划当下科学精准,开局年目标令人振奋。”重庆市璧山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叶洪义表示,新的一年,将充分发挥璧山税务部门作为全国纳税服务示范点、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综合改革试点单位和税务总局直报联系点示范引领作用,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展现更多亮点,取得更大成果。

河南省禹州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黄家麟表示,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心描绘了2023年新征程“作战图”,内涵深刻丰富,措施务实精准,为新一年税收工作锚定了目标,确定了方向,明确了重点,提供了思路。

浙江、湖南、甘肃等地税务局第一时间召开党委扩大会议、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传达学习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部署贯彻落实措施。与会领导干部一致表示,将守正创新抓好会议精神学习和落实,勠力同心、勇毅前行,以新气象新作为推动新征程税收现代化取得新成效。

成绩令人自豪 提振奋进新征程强大信心

惟其艰巨,所以伟大;惟其艰巨,更显荣光。

广大税务干部认为,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以忠诚担当之路、接续奋斗之路、攻坚克难之路、求新求成之路、攀攻进取之路、向上向善之路全面总结党的十九大以来的五年和新时代十年税务人共同为之奋斗的税收现代化,令人振奋,催人奋进。

“过去十年税收不凡历程,历历在目、记忆犹新,我们奋斗其中,更收获其中。”深圳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郭晓林表示,深圳税务部门将深入领会新时代十年税收成绩来之不易,更加坚定为税收事业奋斗的决心信心,以更自信之姿、更务实之举,坚定自觉为党的税收事业不懈奋斗。

江西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范扎根表示,过去的十年是发展的十年,也是奋进的十年,特别是2023年,在税务总局党委领导下,江西省税务局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先后推出一系列务实措施,为市场主体送上“及时雨”;建立由省政府主导,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公安等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切实落稳落好退税减税降费政策;制定《税收营商环境优化升级工作方案》,打造“10分钟办税便利圈”,不断增强办税缴费体验;通过“万名税干访万企”“一把手走流程”“百局调研”等活动,为经济发展添活力。

“一年一小步,十年一大步。”吉林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张鹏飞表示,2023年,按照税务总局党委部署,吉林税务部门围绕吉林全面振兴发展,积极克服疫情影响,全力推动退税减税降费政策落地见效,在提振发展信心、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吉林省政府专门表彰退税减税降费工作。

回顾2023年的工作“成绩单”,陕西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包东红表示,陕西税务部门在抓好党务方面,聚力打造了“秦税先锋”党建品牌矩阵;在干好税务方面,全年落实系列减税降费优惠超过千亿元,“税务管家”助力留抵退税的做法被国务院办公厅通报表扬;在带好队伍方面,首次建立税务干部到地方交流任职机制,一大批干部得到成长和历练,干部职工心齐气顺劲足的局面更加巩固。

“作为基层办税服务人员,我幸运地成为税收十年变革的亲历者、见证者。”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山东省济南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副处长山清说,“我将始终把纳税人缴费人装在心里,在税收现代化新征程上担当作为、锐意进取。”

山西、内蒙古、辽宁等地税务部门干部表示,在学习领会会议精神中,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新时代十年,全国税务系统攻克一个个难关险阻,创造了一项项显著业绩,让税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更加凸显。

目标鼓舞人心 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税收新篇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拓展、提升税收职能作用,调整充实完善税收现代化建设“六大体系”和推进增强提升“六大能力”。历经十年奋进的税收现代化,再次明确新目标、开启新征程、谱写新篇章。

河北省税务局召开党委会深入学习讨论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具体举措。河北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程俊峰表示,河北税务部门将紧紧围绕全国税务工作会议部署要求,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牢牢把握“政治引领、基础夯实、能力支撑、质效提升”四个方面,推进工作再上新台阶,更好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奋力在新征程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中谱写更美河北税务篇章。

大连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董涛表示,紧紧围绕新征程税收现代化“六大体系”“六大能力”建设目标任务,对标对表、苦干实干,奋力把税收现代化建设蓝图“大写意”,一笔笔绘制成大连税收工作的“工笔画”,在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的新赛道上抢出新机遇、争出新优势、拼出新成绩,努力争当东北振兴的“跳高队”,不断书写好推进新征程税收现代化建设的大连篇章。

江苏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汤志水表示,将锚定“扬优势、补短板、激活力、争一流”,以全面从严治党为引领,以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己任,以对标“四精”要求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为抓手,以纳税人缴费人、基层税务人和地方党委政府“三个满意”为目标,努力在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中展现更大作为。

“调整充实完善后的税收现代化建设‘六大体系’,内涵丰富、路径清晰。”厦门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国钧表示,厦门税务部门将认真学习贯彻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厦门“小而精、小而美、小而优”的优势特点,重点在精细化、合作化、立体化、数字化等方面下功夫,培养打造一支高素质高颜值的税收现代化尖兵,加快推进征管数字化转型。

围绕新征程税收现代化部署,青岛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伍舫表示,青岛税务部门将以“六个加力提效”作为未来青岛税收现代化的主攻方向:在党建引领、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上加力提效,在数字驱动、税收现代化进程上加力提效,在赋美岛城、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上加力提效,在筑牢安全屏障、强化风险防控上加力提效,在人才强税、干部队伍培养上加力提效,在清风护航、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上加力提效。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局长曹杰锋表示,围绕构建“六大体系”和提升“六大能力”,着力“抓好党务、干好税务、带好队伍”,大力推进“法治、清廉、创新、效率、务实”税务建设,以高质量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努力为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

努力接续奋斗 推动新征程税收现代化开好局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了2023年税收工作总体要求和九项重点任务,为扎实推动新征程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开好局起好步明确了方向。

“开局之年当有开局之势、关键之为。”北京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有乾表示,将锚定打造首善税务机关目标,持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再推出一批成效显著、获得感强的便利化举措,再打造一批智慧北京税务亮点工程,为建设一流营商环境作出税收新贡献。

天津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卢自强表示,将精准对标总局党委以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思路举措,高标准制定契合天津税务实际的务实举措,高质量狠抓各项重点任务创新落实,努力创先争优、提质增效,提升“天津速度”,打造“天津样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孙书润表示,着眼“抓好党务、干好税务、带好队伍”三大领域,主动适应新征程、新任务、新要求,不断夯实政治建设、树牢理想信念,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让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上海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马正文表示,将从聚力深化党的建设、全力扛牢主责主业、大力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提升治理效能、倾力强化队伍建设五个方面,把税务总局党委描绘的“施工图”转化为上海税收高质量发展的“实景画”。

四川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李杰表示,坚持“党建引领”不动摇,深入实施信息化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两轮驱动”,以技术、业务、组织“三大变革”为重点全面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快建设智慧税务,突出优政策、优服务、严监管、严监督、强基础、强基层、促改革、促发展,推动各项工作全面提质增效、整体提档升级。

安徽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健表示,新的一年里,安徽税务系统将以更高站位把握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一条主线,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以更高水平统筹减税降费与征税收费、优化服务与防范风险、深化改革与优化执法、管党治党与带队治税,奋力谱写税收现代化的安徽新篇章。

福建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杨勇表示,新的一年,将聚焦深入推进税务系统党的建设、依法依规组织税费收入、厚植税收事业发展动能、持续提升税费治理效能、锻造福建税务铁军,为在高质量推进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中展现福建作为、谱写福建篇章开好局、起好步。

税务总局党校(税务干部学院)税收征管教研部主任尹磊表示,作为党校教师,要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神圣使命,努力做实做优高端培训项目、精品课程体系、税务特色教材、科研资政报告四类高质量教研产品,努力培养更多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税务人才,为税收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

逐梦新征程,奋斗再出发。广大税务干部表示,新的一年,将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两会部署,按照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要求,继续埋头苦干、开拓进取、团结奋斗,守正创新奋力推进新征程税收现代化,为服务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不懈努力!

来源:中国税务报

【第9篇】税务征管保障办法政策解读

《贵州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以下简称《保障办法》)的实施,对完善税费共治、数据共享的税费治理机制,加强税费征收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发挥税收职能,服务贵州高质量发展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保障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

一是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我省税收征管体制持续优化,税费服务和税务执法的规范性、便捷性、精准性不断提升。但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比、与更好地服务贵州高质量发展需具备的能力相比、与纳税人缴费人的期待相比仍有一定差距,亟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凝聚各方共识、汇聚各方力量,完善税费共治、数据共享的税费治理机制,加快推进税收现代化进程。

二是税费征收管理需要。目前我省税务部门除承担税收征管职责外,还负责征收社保费及25项非税收入,税务部门的工作已从税收为主向税费皆重转变。管理服务对象覆盖自然人、企业法人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群体。税务部门“单兵作战”面临税费服务实效性、便利度、精细化不够,事中事后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需统筹协调涉税涉费各方主体力量,促进社会协同,引导公众参与,保障税费及时足额征缴入库,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税费服务。

三是持续健康运行需要。目前全国已有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税收(税费)保障办法,我省部分市县也先后出台了税费征管保障的文件。但在省级层面,各部门、单位间业务协同、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等税费共治工作缺乏制度机制保障。需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下构建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税费征管保障制度机制,护航税费精诚共治走深走远、落地落实。

二、《保障办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提升税收治理能力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明显降低征纳成本和税收流失率,发挥好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主要目标是在精诚共治基础上提升税费征管质效和服务效能,构建多部门业务协同、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完善我省税费共治、数据共享的税费治理机制,保障税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三、《保障办法》主要内容

《保障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税费共治、数据共享方式、组织保障、监督保障、附则,建立了税费征管保障的基本制度,对税费征管保障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在结构设计上,抓住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的关键环节和要素,聚焦“共治”核心问题,在部门间业务协同、涉税涉费数据共享、组织保障等三个关键环节发力,打破数据壁垒、凝聚税费治理合力,全力提升全省税费治理水平。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细化我省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原则。明确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财税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为原则,以“一体两翼”为工作内容。“一体”即服务贵州高质量发展大局,“两翼”即组织收入和税费服务两个方面。

二是构建工作制度,创新税费征管保障工作格局。根据各部门、单位的权责清单,以税费业务场景化模式梳理出各部门、各单位税费征管保障工作职责;运用按年动态发布《涉税涉费业务协作责任清单》《政务涉税涉费数据清单》的方式,具体明确协作事项及数据共享内容,确保《保障办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让共治机制更精准、更具活力,不断提高信息交换的实效性和精准度。

三是强化组织领导,保障工作统筹协调。由省、市、县三级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做好统筹推进、组织协调等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及工作机制,保障税费征管工作在各个层面的推动和实施。

四是完善监督评价体系,保障工作责任落实。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保障办法》落实情况的监督,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工作职责。重点对各级各部门落实《政务涉税涉费数据清单》的数据时效性、可用性进行评价,发挥监督评价的约束激励作用,确保税费征管保障工作落实落地。

四、《保障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一是为贵州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税务力量。通过建立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税费征管保障机制,充分发挥税收职能服务贵州高质量发展。以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重要精神为契机,立足贵州改革创新优势,加快现代财税体制建设,助力探索建设西部大开发综合改革示范区、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谋划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等发展战略,积极支持贵州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二是为贵州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税务方案。以《保障办法》实施为突破方向,以“税费皆重”“精诚共治”新理念整合各方资源禀赋,整体性、集成式提升税费治理能力,促进税费征管质效和服务效能双提升。积极探索、着力打造贵州省域税费治理样本,加快税费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步伐,为更好服务贵州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为贵州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塑造服务品牌。《保障办法》将服务理念贯穿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全过程,营造和谐稳定、健康持续的新型税费征纳关系;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轻办税缴费负担,提升办税缴费体验,不断提高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依托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汇聚融合,推进政务服务更大范围“一网通办”,做优“贵人服务”品牌,打造一流的发展环境、投资环境、营商环境。

来源 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编辑 胡岚

二审 胡锐

三审 田旻佳

【第10篇】税务稽查征管建议

晋城市税务局的稽查人员在对晋城市mzy农业休闲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该公司共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0份,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303.9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6份,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326.2万元。通过进一步审理,该公司被处罚款并被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该案件查办情况,晋城市税务稽查部门对于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归纳、提炼分析,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了《关于加强对晋城市myz农业休闲有限公司及其类似企业后续管理的建议》,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对从非产煤区企业取得大量品名为煤及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加大监控力度,同时,对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多样化,却主要进行煤炭贸易,增值税税负率低于同行业水平,甚至税负率为零,长期有留抵税额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加强管理,尤其是对大量用银行汇票结算,本企业又不在背书被背书环节出现企业的银行结算真实性加强管理。

此外,根据“一户一策”要求,稽查部门向晋城市mzy农业休闲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企业如何规避虚开发票风险的建议》的“个性化体检报告”,建议企业从4个方面进行识别防范:一是核实对方情况,签订购货合同;二是通过银行转账,才是正规合法方式;三是保存物流单据,做好货物入库凭证;四是据实开具发票,收票时比对信息,实现健康发展。

“稽查部门给我们的建议很实用,我确实感受到职能部门的执法时的温度了,我给税务部门点个赞。”晋城市mzy农业休闲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防线,严格执法往往使其外在形象常常“冷冰冰”,但这项新举措让企业感受到了来自稽查部门的暖心关怀,也让主管税务机关更能防微杜渐。

据悉,自《税务稽查双建议制度(试行)》出台以来,晋城市税务局已对外发出《税务稽查纳税人建议书》4份,对内发出《税务稽查征管建议书》6份。通过实施税务稽查“双建议”办法,积极完善稽查反馈制度,加强了征管体制改革后税收现代化形势下的稽查管理,促进了查管互动、以查促管,加强了税企关系良性发展,切实提升了纳税人满意度。(记者 明文 通讯员 田宇 吴春法 司晋占)

【第11篇】税务局征管职责划转集中办公

为稳妥有序推进全区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凉州区税务局以优化协同高效为原则,以强化协作配合为抓手,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划转工作按时完成。

该局成立领导小组,构建了与财政、人社、社保、医疗等部门常态化协调机制,畅通了对接沟通交流渠道,得到了各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以懂政策、守规范、会申报为目标,积极联合区财政、社保等部门举办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专题培训班,全区300多名社保费经办人员参加培训,为2023年1月1日起缴费人能够自行申报缴纳社保费奠定了基础。联合社保部门扎实开展窗口实战演练活动,选派责任心强、业务能力突出的干部到社保部门进行实岗培训,税务干部与社保干部结对上岗,全流程掌握社保费办理和操作要求,取得了比较明显的培训效果。与区社保部门密切配合,深入武威农商银行、发放镇人民政府及便民缴费网点进行调研,详细了解全区城乡养老保险的缴费现状、机构设置、缴费服务和存在的问题,为抓实做细划转工作问诊把脉。围绕“两增加、两减少、一剔除”的总体要求,加强与区财政局、人社局的联系协调,及时掌握全区社保费预算任务、险种分配、编制程序等内容,联合分析测算明年全区社保费收入,圆满完成全区社保费的预算编制工作。

来源:武威日报 作者:李子睿

【第12篇】征管体制改革中的税务稽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原《规程》为规范性文件,《规定》升级为部门规章。通过提升稽查执法基础性制度的法律层级,进一步加大对稽查执法的规范力度,提高稽查法治化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新规自2023年8月11日起施行。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进一步明确立法目的。在第一条将“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作为《规定》修订的目的之一,明确将贯彻落实《意见》部署作为税务稽查执法的总体要求。

2、进一步完善立法宗旨。在第一条增加“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将注重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要求贯穿于稽查案件办理全过程。

3、增加对行政相对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在第九条明确“对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落实民法典有关规定,防止稽查执法中泄露当事人个人信息,进一步提高稽查执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明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求。新增第十一条“税务稽查案件办理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案件办理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三项制度”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促进税务稽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5、细化提取电子数据的程序。在第二十三条增加“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注明电子数据的来源、事由、证明目的或者对象,提取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以及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签封情况等。进行数据压缩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压缩方法和完整性校验值”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规范电子数据提取的具体规定和操作要求,适应实际执法中提取电子证据的需要,保障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合法合规。

6、细化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的相关规定。在第十五条、第二十条明确实施检查和进行询问时对当事人要“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在第四十条增加“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的规定,落实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合法权益。

7、将证据纳入处罚决定书的填写范围。在第四十四条增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税收违法证据”,与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强化证据填写要求,确保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文书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8、增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和撤回程序规定。与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在第四十四条明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撤回的程序要求,完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工作流程。

9、明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期限。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在第四十七条明确“稽查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无税收违法行为结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90日;特殊情况或者发生不可抗力需要继续延期的,应当经上一级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并确定合理的延长期限”,既保障疑难、复杂案件查处,又强化监督制约,提高办案效率。

10、增加暂缓或延期缴纳罚款的规定。新增第五十一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向稽查局提出申请,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要求,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做到税务稽查执法即有力度又有温度,推动提升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

11、明确实施税收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在第五十二条明确“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制作并送达催告文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实施强制执行。”落实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提高稽查执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12、完善处理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工作机制。新增第五十八条“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决定性文书送达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可以依法重新作出:(一)决定性文书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二)决定性文书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三)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四)其他依法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健全税务稽查重新作出处理处罚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稽查执法工作流程。

附:新旧对照表

最新《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2023年8月11日起施行)

现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23年1月1日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稽查局办理税务稽查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办理税务稽查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税务稽查由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稽查局办理税务稽查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第六条 稽查局应当在税务局向社会公告的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上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办理的需要指定管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章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办理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第八条 税务稽查人员具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被查对象申请税务稽查人员回避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行申请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具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税务局局长依法审查决定。

第九条 税务稽查人员对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十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案件办理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 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税务机关必须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涉税信息,强化稽查管理和执法监督。

第二章 管辖

第十条 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前款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

(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

(二)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

(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四)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

(五)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

(六)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分级分类稽查应当结合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统筹确定。

第十三条 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稽查局查处。

第二章 选案

第十二条 稽查局应当加强稽查案源管理,全面收集整理案源信息,合理、准确地选择待查对象。案源管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待查对象确定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实施立案检查。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稽查局可以在立案前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第三章 选案

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选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选取,并对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稽查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年度稽查工作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

(一)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

(二)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

(三)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

(四)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

(五)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

(六)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

(七)社会公共信息;

(八)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八条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一)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

(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九条 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

第二十条 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

第三章 检查

第十五条 检查前,稽查局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出示或者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检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检查人员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检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并与证明事项相关联。不得以下列方式收集、获取证据材料: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

(二)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

第十八条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退还账簿资料时,应当由被查对象核对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签章确认。

第十九条 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退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退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纸质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纸质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原件保存单位(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及原件存放地点,并签章。

第二十条 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办公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有关权利义务。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以笔录、录音、录像等形式进行记录。笔录可以手写或者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由当事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变更前的笔录不予退回。

第二十二条 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二十三条 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检查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打印时间或者提供时间,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检查人员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或者经单位授权的其他人员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大小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注明电子数据的来源、事由、证明目的或者对象,提取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以及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签封情况等。进行数据压缩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压缩方法和完整性校验值。

第二十四条 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调查取证情况予以记录。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当事人经通知不到场或者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第二十五条 检查人员异地调查取证的,当地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的,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受托地稽查局应当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需要取得境外资料的,稽查局可以提请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获取。

第二十六条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第二十七条 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稽查局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交付税收强制措施决定书,告知其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的内容、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交付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并于作出冻结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交付冻结决定书。采取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填写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或者出具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查封清单、扣押收据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稽查局分别保存。采取查封、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措施时,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第三十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一)案情复杂,在查封、扣押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

(三)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

(四)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除前款规定情形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强制措施:

(一)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已按履行期限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

(二)税收强制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三)税收强制措施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四)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强制措施的。

第三十二条 解除税收强制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送达解除税收强制措施决定书,告知其解除税收强制措施的时间、内容和依据,并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解除税收强制措施的有关事宜:

(一)采取冻结存款措施的,应当向冻结存款的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

(二)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并收回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三)采取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的,应当予以返还并收回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税收强制措施涉及协助执行单位的,应当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解除税收强制措施相关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

(一)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

(三)与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事实需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确认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一)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有证据表明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

(二)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

第三十五条 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被查对象对违法事实和依据有异议的,应当在限期内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第四章 检查

第二十一条 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

第二十二条 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第二十五条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第二十六条 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第二十七条 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

第二十九条 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三十条 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第三十一条 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第三十二条 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受托地稽查局应当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对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连同相关文书一并作为协查案卷立卷存档;同时根据委托地稽查局协查函委托的事项,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文书复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一并移交委托地稽查局。需要取得境外资料的,稽查局可以提请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依照税收协定情报交换程序获取,或者通过我国驻外机构收集有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第三十四条 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 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告知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填写《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采取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出具《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采取查封、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措施时,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一)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

(二)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三)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

(四)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

第三十七条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告知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内容和依据,并通知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事宜:

(一)采取冻结存款措施的,应当向冻结存款的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

(二)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并收回《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三)采取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并收回《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税收保全措施涉及协助执行单位的,应当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相关事项。

第三十八条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一)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

(三)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

(四)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

第三十九条 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损毁、丢弃有关资料的;

(四)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行为的。

第四十条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

第四十一条 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第四十二条 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检查发现有税收违法事实的,《税务稽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案件来源;

(二)被查对象基本情况;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四)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五)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

(六)被查对象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

(七)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

(八)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十)检查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

第四十三条 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一)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二)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核,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一)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

(二)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

第四章 审理

第三十六条 检查结束后,稽查局应当对案件进行审理。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稽查局审理后提请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案件审理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正确;

(二)被查对象是否准确;

(三)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四)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七)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八)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

(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四)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

(五)其他需要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

第三十九条 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二)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

(三)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

(五)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十条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四十一条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经审理,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制作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第四十三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处理决定及依据;

(五)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

(六)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及地点;

(七)被查对象不按期履行处理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九)处理决定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四十四条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证据及所属期间;

(四)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撤回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四十六条 税务稽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四)检查结论;

(五)结论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四十七条 稽查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无税收违法行为结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90日;特殊情况或者发生不可抗力需要继续延期的,应当经上一级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并确定合理的延长期限。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中止检查的时间;

(二)请示上级机关或者征求有权机关意见的时间;

(三)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时间;

(四)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公告送达文书的时间;

(五)组织听证的时间;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期提供资料的时间;

(七)移送司法机关后,税务机关需根据司法文书决定是否处罚的案件,从司法机关接受移送到司法文书生效的时间。

第四十八条 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二)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

(三)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五章 审理

第四十六条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理。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第四十七条 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审理人员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一)被查对象是否准确;(二)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六)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七)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部门可以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四)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五)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 《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第五十条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一条 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

(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十二条 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提出判断意见。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

第五十三条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听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审理完毕,审理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理基本情况;

(二)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三)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四)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五)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六)审理人员、审理日期。

第五十五条 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执行部门送达执行。

第五十六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处理决定及依据;

(五)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

(六)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及地点;

(七)告知被查对象不按期履行处理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九)处理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五十七条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六)告知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五十八条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二)检查范围和内容;(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四)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五十九条 《税务稽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二)检查范围和内容;(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四)检查结论;(五)结论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六十条 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三)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四)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复制件。

第五章 执行

第四十九条 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

第五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稽查局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滞纳金,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二)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三)当事人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

(四)其他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的。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向稽查局提出申请,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二条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制作并送达催告文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实施强制执行。实施强制执行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实施强制执行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五十三条 稽查局采取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依法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及时将有关凭证送达被执行人。

第五十四条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在拍卖、变卖前应当依法进行查封、扣押。稽查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前,应当制作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予以拍卖或者变卖。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并制作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附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经稽查局局长审核后,送达被执行人。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应当制作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第五十五条 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依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处理。第五十六条 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

(二)当事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

(四)可供执行的标的物需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权属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恢复执行。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确无财产可供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

第五十八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决定性文书送达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可以依法重新作出:

(一)决定性文书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

(二)决定性文书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三)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

(四)其他依法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

第六章 执行

第六十一条 执行部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后,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执行部门在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时,应当及时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税源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三条 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确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五条 稽查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 稽查局采取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依法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及时将有关完税凭证送交被执行人。

第六十七条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在拍卖、变卖前应当依法进行查封、扣押。稽查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前,应当拟制《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予以拍卖或者变卖。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并拟制《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附《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经稽查局局长审核后,送达被执行人。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应当拟制《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第六十八条 被执行人在限期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执行部门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记明执行过程、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使用的税务文书等内容,由执行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连同执行环节的其他税务文书、资料一并移交审理部门整理归档。

第六十九条 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审理部门,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对执行部门的移送建议,审理部门依照本规程第六十条处理。

第七十条 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部门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审批表》,附有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

(一)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

(二)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执行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执行。

第七十一条 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稽查局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权限和程序,经税务局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

第七章 案卷管理

第七十二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执行完毕,或者依照本规程第四十五条进行终结检查或者依照第七十一条终结执行的,审理部门应当在60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第七十三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被查对象分别立卷,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税务稽查案卷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列入各类证据材料、税务文书等可以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副卷主要列入检举及奖励材料、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不宜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如无不宜公开的内容,可以不立副卷。副卷作为密卷管理。

第七十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组合排列:

(一)案卷内材料原则上按照实际稽查程序依次排列;

(二)证据材料可以按照材料所反映的问题等特征分类,每类证据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三)其他材料按照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税务稽查案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材料的排列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重要材料在前,其他材料在后;汇总性材料在前,基础性材料在后。

第七十五条 税务稽查案卷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二)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七十六条 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税务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以外人员需要查阅的,应当经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查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档案室进行。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整归还。未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摘抄、复制案卷内容和材料。

第七十七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立卷次年6月30日前移交所属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稽查局与所属税务局异址办公的,可以适当延迟移交,但延迟时间最多不超过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相关税务文书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六十条 本规定所称签章,区分以下情况确定:(一)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二)属于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本规定所称“以上”“日内”,均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8月11日起施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程相关税务文书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规程所称签章,区分以下情况确定:(一)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二)属于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本规程所称以上、日内,包括本数。

第八十条 本规程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2月1日印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关于《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落实2023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更好发挥税务稽查维护经济税收秩序、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以下简称《规程》)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施行。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规程》自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执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税务稽查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有必要对《规程》进行修订完善。

(一)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

《意见》从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完善税务执法制度和机制、不断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强化执法内部监督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稽查执法作为税务执法的重要方面,需要按照《意见》要求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规范。《规定》出台既是落实《意见》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意见》落实的重要制度性建设安排。

(二)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需要

2023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税务执法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近年来出台或修订的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需要通过建立完善税务执法相关制度规定予以衔接和落实。同时,贯彻落实依法行政要求,推进依法治税,做到权力法定、权责明晰,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需要持续健全税务稽查执法制度规定。

(三)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制建设的需要

近年来,社会法治环境、税务机构改革、稽查执法实际等方面发生深刻变化,尤其是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后形成的集约型税务稽查组织体系需要通过健全稽查工作制度加以保障。同时,随着稽查执法工作日益规范化、制度化,实践中一些合法合规、成熟定型的做法也需要以制度形式加以固定,推动税收法制建设与时俱进。

二、修订的基本原则

《规定》是规范税务稽查执法的基础性制度,与经济社会生产生活和行政相对人权益密切相关。本次修订重点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提升稽查执法制度依据的法律层级。原《规程》为规范性文件,《规定》升级为部门规章。通过提升稽查执法基础性制度的法律层级,进一步加大对稽查执法的规范力度,提高稽查法治化水平。

二是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围绕稽查执法工作中与行政相对人密切相关的执法环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稽查执法制度机制,全流程规范稽查执法行为,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合法权益,推动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

三是切实解决稽查执法中出现的新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应对稽查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涉税违法手段的新变化、新趋势,进一步完善稽查案件办理流程,细化制度规定,明确工作要求,为稽查执法工作在新形势下有效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定》分六章(总则、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附则)共六十一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进一步明确立法目的。在第一条将“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作为《规定》修订的目的之一,明确将贯彻落实《意见》部署作为税务稽查执法的总体要求。

(二)进一步完善立法宗旨。在第一条增加“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将注重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要求贯穿于稽查案件办理全过程。

(三)增加对行政相对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在第九条明确“对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落实民法典有关规定,防止稽查执法中泄露当事人个人信息,进一步提高稽查执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明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求。新增第十一条“税务稽查案件办理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案件办理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三项制度”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促进税务稽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细化提取电子数据的程序。在第二十三条增加“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注明电子数据的来源、事由、证明目的或者对象,提取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以及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签封情况等。进行数据压缩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压缩方法和完整性校验值”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规范电子数据提取的具体规定和操作要求,适应实际执法中提取电子证据的需要,保障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合法合规。

(六)细化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的相关规定。在第十五条、第二十条明确实施检查和进行询问时对当事人要“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在第四十条增加“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的规定,落实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合法权益。

(七)将证据纳入处罚决定书的填写范围。在第四十四条增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税收违法证据”,与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强化证据填写要求,确保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文书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八)增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和撤回程序规定。与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在第四十四条明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撤回的程序要求,完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工作流程。

(九)明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期限。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在第四十七条明确“稽查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无税收违法行为结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90日;特殊情况或者发生不可抗力需要继续延期的,应当经上一级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并确定合理的延长期限”,既保障疑难、复杂案件查处,又强化监督制约,提高办案效率。

(十)增加暂缓或延期缴纳罚款的规定。新增第五十一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向稽查局提出申请,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要求,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做到税务稽查执法即有力度又有温度,推动提升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

(十一)明确实施税收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在第五十二条明确“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制作并送达催告文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实施强制执行。”落实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提高稽查执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十二)完善处理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工作机制。新增第五十八条“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决定性文书送达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可以依法重新作出:(一)决定性文书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二)决定性文书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三)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四)其他依法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健全税务稽查重新作出处理处罚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稽查执法工作流程。

【第13篇】非税收入由税务局征管

■本文作者:佟湘玉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6月4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决定将上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机构改为税务部门。

消息一出,舆论哗然。

有网友称,“早应该把土地收入归入国库”,亦有网友称“没什么意思,由中央统一征收,只是做得更透明……”当然,也有一部分网友称“新闻太大,看不懂”。

接下来,就网友的疑问,笔者作了简单的分析,以飨读者。

从《通知》内容可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已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

对此,有媒体报道称,“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从‘地方收入’变为‘国家收入’,延续多年的土地出让金制度将走向终结。”那么,《通知》的目的果真如媒体所言吗?

仔细阅读不难发现,《通知》只是规定了由自然资源部按照规定负责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然后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于此同时,《通知》还规定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从本质上来看,《通知》仅仅是调整了征收机构,并未涉及中央和地方政府收入分配。因此,土地收入归属权目前仍归地方。

如此来看,有关“土地出让金制度将走向终结”的言论似乎有些危言耸听。

国家为何会发布《通知》?

众所周知,土地出让收入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主要是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取得的收入。

自上世纪90年代政府开放房地产市场以来,土地出让收入逐渐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1-4月累计,全国税收收入67450亿元,同比增长27.1%;非税收入10558亿元,同比增长16.6%

此外,中指研究院报告显示,2023年全国300城市土地出让金总额为5.9万亿元,同比增加16%。上海、杭州、广州、南京四城超过2000亿,就连武汉、宁波等城市也超过700亿。可见,当前大部分城市对土地政策依赖现象很严重。

图:30个典型城市土地财政依赖度

在这种背景下,国家为何还要对土地出让收入“下手”?

事实上,土地出让收入虽已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占据重要地位,但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中依然已经出现了欠征、少征、漏征以及先征后补贴等问题。

长此以往,必有祸患。

为解决此类问题,早在2023年3月,中共中央就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方案明确规定了“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同年7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对开展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等重点改革任务进行了具体部署。而此次《通知》实则也是落实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重要一步。

当然,对于国家的这种做法,有人表示“没有什么用,房子还是买不起”。但业内专家认为,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上述乱象将得到有效治理。

笔者认为,此《通知》将土地出让金划归税务部门征收后,由于政府部门的介入,信息能够更为公开透明。因此,征管过程中所存在的乱象也可得到治理。同时,《通知》也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促进提升税费管理的现代化水平,而拆迁户的利益也会进一步得到保障。

鲍勃·迪伦曾言“答案在风中飘摇”。当然,有关《通知》到底会产生怎样的影响,社会上仍旧存在正反两个方面的声音。若想知晓答案,请持续关注相关部门的政策动向。

附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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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目前的税务征管现状

以下数据只是笔者多年的观察,用来判断未来的征管趋势和背后征管逻辑,仅供参考,准确性不是很高,如果非常在意数据准确性,建议读者自行收集。

一、预测未来五年(直到2028年)中国税制结构的变化

1.增值税立法持续推进,未来五年肯定会改革完成。简并税率,降低税负,真正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作用。税务局以电子发票改革+大数据+ai智能等技术合力的突破口,并加之配套的财税体制改革(例如消除招商引发不合理的财政返还),形成以预防为主、打击为辅的增值税征管体系,使虚开专用发票空间越来越小,同时加大打击虚开普票行为,这样税务局就很可能可以管住“每一张发票”。

2.2025年国家层面将建成全国一体化的政务平台,实现政府之间的数据共享。这个平台一旦建成,将为税务局“以数治税”提供很好的技术支持和数据支持。这为未来开征房产税,甚至“遗产赠与税”等直接税,打下很好的基础。

3.金三+金四系统将控制住发票,使企业和个人用发票套取利润从而逃避缴纳所得税的空间就越来越小。再加上政府大数据集成等手段,直接税比重将逐步提高,创造一个很好的征管环境。以个人所得税为例,2023年占比不到10%,如果按照每年个人所得税增长20%,全国税收收入增长不超过5%计算,那么到2025年占比会超过15%,到2028年会超过20%,达到oecd直接税为主的个人所得税的比例。再加上其他类型直接税,例如企业所得税,房产税,遗产赠与税等,直接税整体的比重超过50%,都是有可能的。

4.税收违法或者犯罪将从虚开发票为主变成以偷逃税罪为主的。按照现阶段的法律框架,这类违法行为都必须行政处理前置,税务行政争议增多是必然趋势。

二、为了迎合上述税制的大变化,税务局预计会做以下几个大动作

1.加快修订《税收征管法》,来迎合这次税制改革

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各个部门信息交换义务和信息保护。其次,在直接税为主的时代,结合大数据让征收方式更多采用税额确认模式。说白了就是税务局先帮你算个税,纳税人再确认下就行,俗称“免填单”制度。这种征管方式在技术上已经实现,但是需要相关法律配套跟上。最后,直接税时代的纳税人纠纷数量肯定会大于间接税时代的,如何构建一套全新的税收纠纷解决机制,也需要修改配套法律,使之跟上形势的要求。

2.补充新人适应直接税征管模式。

18年国地税合并时,有74万税务干部,其中老干部占比高。预计从2023年到2025年这批干部中退休或者退居二线的,预计会达到30万。为了补充新鲜力量,税务局从2023年到2025年预计会招聘10万干部,以95后的应届生毕业生为主。笔者预判:到2025年税务干部人数会稳定在50万人左右,其中35岁以下(90后)预计超过一半。就是说经几年改革,百万税务大军裁军一半,干部年轻化、高素质化是必然趋势。

由于金四系统上线和运行,税务机关在能管住发票的情况下,不需要那么多一线税务征管干部。那么这批新招聘的年轻大学生大部分将充实到稽查线或者纳税风险评估口,稽查队伍数量会维持在10万左右(占比超过20%),适应征收直接税的征管和稽查模式。

3.完整培训体系铸就一批年轻的精兵强将。

由于大部分毕业生本科并没有系统学习过税法知识,这批新人入职后可以通过比武大练兵或参加税务师考试的方式(例如我见到很多年轻税务干部在考税务师),提升税收知识和业务水平,用上这些数字化的新装备,经过5年的锻炼和提升,等到这批应届毕业生30岁后,威力就会马上体现出来。

4.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制人才建设,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税务局曾提出法制人才占比为税务干部的5%。预计现阶段从事法制审核的人数才2万,大部分集中在执法一线。税务总局公布的税务公职律师人数2023年都超过了6000人,到2025年公职律师很可能突破万人,加上公务员持续扩招到2028年,保守估计,税务公职律师将突破1.5万人,从事法制审核队伍队伍会突破2.5万,以应付直接说时代税务争议的大爆发,从而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三、税制环境大变革给涉税服务中介带来的影响

1.税务合规比税收筹划更重要,防稽查能力是财税工作者必备技能。

高素质稽查队伍和有震慑力的稽查,加上“以数治税”征管模式,财务工作者评价税务工作唯一标准就转化为:如何防稽查,以稽查的检查标准为一切税务工作的衡量。更加重视被稽查选中后,如何提供证据证明税务筹划的合规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2.大中型企业和高收入高净值人群是重点税收监管人群,也是直接税主要来源。

全国年营收超过2000万以上的企业超过300万户,其中工业企业预计在50万家,个人家庭资产超过1000万的家庭预计超过200万户,个人年收入超过50万(或者家庭收入超过100万员)的占比预计在2-3%,保守估计超过600-1000万户家庭。也就是说能纳入税务局重点监控的纳税人预计超过2000万户。按照10--20%的抽查概率,每年就是300万纳税人有可能进入稽查或者纳税评估或者税收自查视野,其中5%的检查户(约15万户)进入税务稽查环节,人均稽查户数预计在2户。考虑到稽查队伍大部分税务干部是从事检查工作,那么稽查局的检查人员人均入户检查数量在3户。查一家企业要两名检查人员,那么每名检查人员每年入户检查数量不会低于6户,就是每个检查人员接近两个月要结案一起涉及直接税方面的偷逃税违法行为,检查速度和频率会进一步加快。

3.税收高监管模式要求对财税人员的素质提出很高要求。

监管环境激发企业对高素质的涉税服务人才的需求。这类高素质涉税服务人才主要集中在税务师行业和律师行业。

以拥有税务师资格作为直观衡量税务人才的入门条件。到2023年全国拥有税务师资格证人数在23万左右,其中在税务局上班预计在5万左右。而税务师行业百强所的执业税务师约1万人,整个税务师行业的执业税务师人数也就是在4-5万。因此企业中拥有税务师资格人才预计在12万左右。笔者观察到现象是年营收超过1亿元工业企业才考虑招聘具有税务师资格证的财税人才,那就是说95%的中型企业(接近280万)是没有专职的税务人才来应对税务监管。

以律师行业为例:2023年60多万律师,具有税务师或者注会的税务律师或财税律师(简称“持证的税务律师”)为2000人。本人预测律师行业执业律师人数突破100万后,“持证的税务律师”也就是5000-10000人,其他没有注会或是税务师的执业律师会超过2-3万。很明显,“持证的税务律师”是未来提供税法服务的主力军

4.税务争议以行政机关内部消化为主,外部救济为辅。

预测到2025年甚至到2028年,有能力提供应对稽查或者纳税评估或者税收自查,并具有税务师或者注册会计师证的人才预计一万人,95%企业只能自行应对税务监管。其中专职长期应对税务稽查的持证税务律师预计500人左右(预计每个省也就是10-20个人,6到8个团队而已),年人均办案量10件,聘请持证税务律师应对稽查的代理率不会超过5%。能进入税务行政复议案件预计也就是1-2万件,大部分争议是在征管和稽查环节内部消化掉(比如自行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充分利用行政复议化解矛盾的主渠道,预计到法院环节的案件约2000-3000件/年。

四、结语

征管趋势背后的征管逻辑就是高强度的税收监管。因此笔者给纳税人建议是:拒绝一切野路子的税收筹划方案,高度重视税务合规,重视税务稽查的知识学习,学会寻找专业人士或者辨认专业人士(如看他有没有注册会计师证或者税务师证),借助专业人士做财税合规。总之,税务合规才是最好的节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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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税务征管优化营商环境

税收营商环境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吸引投资的重要标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增长。本文将探讨如何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一、简化税收政策与程序

优化税种结构:减少税种数量,整合相近税种,简化税收体系。

精简税收程序:简化税收申报流程,提高办税效率,降低企业办税成本。

推广电子税务:推进电子税务系统建设,实现线上办税,方便企业申报、查询等业务。

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创新发展: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力度,激发创新活力。

扶持中小企业:针对中小企业实施差别化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其税收负担,助力发展。

促进绿色发展:实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减排、节能,推动绿色发展。

三、加强税收法规建设与执行

完善税收法规:适时修订税收法律法规,使之更符合经济发展需求,为企业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据。

加强税收执法:加大税收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逃税、偷税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合规经营。

四、提升税务部门服务水平

强化税务人员培训:加强税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税务部门服务水平,提升企业满意度。

提供税收咨询服务:设立税收咨询热线和服务窗口,为企业解答税收问题,提供专业建议。

加强税收政策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加强税收政策宣传,提高企业对税收政策的了解程度,帮助企业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五、深化税收国际合作与交流

加强税收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推动国际税收政策协调,打击跨境逃税、避税行为。

引入国际税收经验:借鉴发达国家税收管理经验,优化税收政策,提升税收管理水平。

扩大税收信息交流:与各国税务部门加强税收信息交流,共同维护税收秩序,促进国际经济合作。

综上所述,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需要从简化税收政策与程序、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法规建设与执行、提升税务部门服务水平以及深化税收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入手,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税务部门及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共同推动税收营商环境改革,为国家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

睿当家险易梳针对如今企业面对税收时“商业模式不合理税负偏高”“税收政策不了解多缴冤枉税”、“金四大数据监管时代违规风险高”、“发票开具或接受不规范,承担违规风险”,以及税收干部工作时面对的“多维立体的征管信息”、“多样化的会计核算”、“海量数据”、“疑点成因不清晰”等问题,睿当家“险易梳”能够一键检测、快速出具报告、可视化呈现、风险提示、数据安全保护、权威设计.

【第16篇】税务征管改革后思想政治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胡立升

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吹响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的号角。湖北税务部门把思想破冰作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逻辑起点,激发改革动力,确保《意见》在湖北落地生根、开花结果,以改革实际成效扎实推进新发展阶段湖北税收现代化。

在领会改革意义上解放思想,精于识变,始于共识

识形势之变,坚持将《意见》作为“十四五”税收发展的航向标。《意见》印发后,湖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围绕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推行高效智能税费服务、精准有效实施税务监管、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着力强化税务组织保障6个方面,提出28项改革任务、56条具体改革措施,成为推动《意见》在湖北落实落地的“施工图”。湖北省税务局迅速行动,第一时间统筹安排推进,迅速在全省上下形成思想统一、目标一致、步调一致的良好氛围。

识现状之变, 坚持将问题导向作为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的着力点。湖北税务部门认真贯彻《意见》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明确的目标任务上来,坚持从税情、省情实际出发,跳出税收看税收、站在高处看改革,把税收征管改革置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大局中来思考、来研究、来谋划,以更大的格局、更宽的视野推进税收征管改革。

识任务之变,坚持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作为贯彻落实《意见》的出发点。湖北税务部门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坚持从实际出发,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办实事、解难事。精简涉税涉费资料、简化办税缴费流程,持续推出便民利民惠民举措,不断增强纳税人缴费人信任感、获得感和认同感。

在把握改革旨要上解放思想,善于应变,基于创新

突出数据赋能,推进技术创新。依托税务信息系统和湖北省大数据能力平台,推进涉税涉费数据内外汇聚联通、线上线下有机贯通,实现税务执法、服务、监管与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深度融合、高效联动、全面升级。建立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的常态化机制,明确数据格式、共享方式、共享范围和共享频率,依法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获取。做好税务统计标准与国家统计标准的有效衔接,构建湖北经济运行质量税收指标体系,强化税收大数据在经济运行研判和社会管理领域的深层次应用,更好服务地方党委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

突出精确执法,推进方式创新。以承担全国精确执法专项试点为契机,推动税务执法理念方式手段变革,不断提高税务执法精确度,为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湖北经验。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肃组织税费收入工作纪律,推广非强制性执法方式,推行税务稽查“说理式执法”,构建全面覆盖、全程防控、全员有责的税务执法风险信息化内控监督体系,不断提高税务执法质量。坚持包容审慎原则,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规范健康发展。在积极参与长江经济带和中部6省税收征管与税务执法深度协作的同时,深化武汉城市圈以及“襄十随神”“宜荆荆恩”城市群税务执法、服务、监管合作,促进税务执法区域协同。

突出精细服务,推进手段创新。打造“无申请退税费”服务品牌,并以此为切口推行退税费全流程电子化。依托电子税务局推行“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2023年底前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网上办”、个人办税缴费“掌上办”。聚焦“高效办成一件事”,推行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一事联办”和自然人股权变更“一事联办”,实行不动产交易、纳税、缴费、登记“一网通办”。加大减负增效力度,推进税费征管资料电子化,减少纳税人缴费人重复提供资料。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容缺办理事项配套制度,扩大涉税资料由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的范围。加快红利直达速度,精简税费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资料,持续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提高税费服务温度,依托湖北纳税服务综合管理平台,打造集多元办税、远程咨询、在线辅导于一体的智慧办税服务厅。持续规范和优化线下服务,更好满足特殊人群、特殊事项的涉税服务需求。

突出精准监管,推进机制创新。健全以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为核心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在全面推行实名办税缴费制度基础上,实行动态“信用+风险”监管。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对税收风险高的纳税人实施重点监管,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适当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对逃避税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增值税发票管理实施全链条监控,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从事后打击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实施“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成品油零售行业税收综合治理。依法从严查处曝光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推进查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跨部门合作的制度化、机制化、常态化。

突出精诚共治,推进路径创新。持续加强部门协作。加强税务与银保监部门的协作,深化“税银互动”,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完善税务与财政、公安等部门在信息共享、联合办案等方面的协同措施;完善税务与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土地、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房地产交易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办税、环境保护等方面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合力做好地方税费征收管理。持续加强税收司法保障。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做实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推动税务与公安经侦合署办公;推进警税联合办案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运行,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建立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作机制,为破产清算、司法拍卖、强制执行等方面税费征收提供司法保障。持续加强国际税收服务与监管。落实稳外资、稳外贸相关税收政策,协同推进“一带一路”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直通服务;推动跨境涉税争议协商,维护“走出去”纳税人合法权益;实现非居民纳税人涉税事项套餐式、一站式服务,提高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便捷性。

在作风效能上解放思想,勇于求变,成于实干

扛起改革责任。全省各级税务局党委切实履行抓好《意见》落实工作的主体责任,特别是各级税务局党委书记所担负的“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结合职责分工,落实好分管范围内的改革任务。各级领导干部既谋全局、抓大事,又推动工作精细化、行动精准化,当好干事创业“领头羊”、改革创新“开山斧”、为民解难“孺子牛”。

健全运行机制。把落实《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各层级税务机关都建立《意见》落实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落实会议管理、请示报告、文件会签、调查研究、督查督办、日常联络等制度,确保上下工作步调一致、任务落实有序,特别是在任务落实上明确节点,在具体分工上责任到人,保证各项任务有部门承接、措施有人员实施。

坚持系统集成。将系统集成理念融入改革实践,正确处理统与分、条与块的关系,将贯彻落实《意见》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结合起来,统筹谋划、分步实施,巩固各项税收改革任务统筹推进的工作格局,整体性集成式提升税收治理效能。

激发队伍活力。更加注重加强征管能力建设,持续加强税务干部的思想淬炼、实践锻炼、专业训练,进一步激发税务干部活力动力,不断提高干部队伍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能力,全力打造与提升税收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匹配的高素质专业化税务铁军,确保税收征管改革蹄疾步稳、行稳致远。

营造改革氛围。采取领导示范学、全员深入学、统筹结合学等方式,组织学习***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将学习贯彻成果转化为落实《意见》谋划发展的思路、推动落实的举措、解决问题的成效。依托网站、报刊、融媒体等宣传阵地,加强贯彻落实《意见》的宣传,深入解读《意见》促进税务执法监管公平公正公开、办税缴费服务便民利民惠民的举措,积极宣传改革经验做法和成效,引导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严格考核督查。加强对《意见》落实情况的考核督查,强化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严考严督,真考真督。聚焦《意见》提出的改革任务和各项措施,制定路线图和任务书,挂图作战,对标推进,以钉钉子精神一锤接着一锤敲,确保各项改革工作在湖北落地见效。通过考核督查,发挥好改革的突破和先导作用,把蕴藏在基层和税务队伍中的创新活力激发出来,凝聚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的智慧和力量。

来源:中国税务报

17年税务征管改革成效(16篇)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三五”时期,全国税务系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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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征管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