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我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我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我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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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地方政府常常会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吸引许多的人或者企业在园区内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税收优惠园区的主要政策有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有限公司的税收返还政策、个人的自然人代开税收优惠政策。
在我们现在生活中常见的就是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政策,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在河南,山东,重庆等园区都有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行业以及园区的不同,核定的税率有所变化,服务行业核定个人经营所得税的税率为0.75%,贸易行业核定个税税率为0.3%,煤炭、建材、砂石、废书废纸等行业核定个税为0.7%。行业基本上没有太大的限制,都能征收核定征收政策。
在园区注册企业不需要法人到场,只需要提供相应的基本信息即可,从注册都注销都有专人负责。开普票还可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只需要缴纳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即可完税。
在我们生活中个人常见的业务就是自然人代开,个人在税收优惠园区申请代开,代开综合税率为1.73%—2.65%,基本上的品目都能代开,没有太大的限制,生活中常见的居间业务,技术服务,劳务,工程费等等都可申请代开。一般1—3个工作日就可代开出所需的发票,能及时解决个人开票难,税率高的问题。
【第2篇】中国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疫情三年,全国经济都受到了冲击,各行各业也都受到疫情的影响,企业经营困难,效益下滑,不得不开源节流使企业能度过这段困难时期。很多员工也被迫离开了工作岗位,现在政府为了解决重点人群的就业问题,减轻企业负担,实施了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只要企业招用符合国家重点人群身份的员工,并且依法缴纳社保,就可以享受这个政策,您还在犹豫什么?赶紧联系我,为你免费查询!当月申报最快一个星期到账!
一、重点人群是指: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申报金额:
每人每年7800元,
三、申报对象
人多企业,行业不限,全国均可申请
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我们公司有自主研发的数据筛查系统,我司是先服务后收费,我司可提供免费的查询服务,查询后确定有申报额度,再进行合同签订,后续合作亦有专业的项目团队提供协助指导,省时省力且高效,补贴快速到账!直到服务结束,补贴到账后才支付我司服务费。
【第3篇】2023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1、【受惠主体】
需有《高新企业证书》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正常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25%。
3、【高新企业申请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 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6)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4、【依据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4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
1、【受惠主体】
经济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上海某些地区、海口】
2、【政策内容】
对新登记注册经济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依据政策】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三)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1、【受惠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弥补期限的延长】
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依据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四)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与生产相关的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
1、【受惠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对固定资产-设备、器具可以加计抵扣】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的确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即:①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②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③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3、【依据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五)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抵免问题
1、【受惠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优惠政策】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3、【依据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什么情况下我们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1、企业有盈利且年净利润超过300万的情况下。就目前为止,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力度也是比较优的选择;
2、公司有独立的财务部,可以独立的核算,因为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数据比较多,提交的材料也比较多。维护的成本也比较高;
3、不要盲目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4、如果想了解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区别请看下一篇
【第4篇】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
《wg税收优惠政策》专注于税务筹划,通过产业扶持政策,帮助企业合法合理的节约税收!
再生资源是最近几年都很火的一个行业,国家也是提倡绿色环保,所以再生资源行业最近几年都发展得不错,那么到底什么是再生资源呢?其实指的就是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了原有全部价值或部分价值,在经过回收、加工处理后,再次拥有适用价值的废弃物。
再审资源其实包含的范围还是挺广泛的,包括一些废旧金属,报废的电子产品还有各种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的废品等等都是再生资源,像废弃的造纸原料,比如废纸、废棉等,还有废化工原料,比如橡胶、废料、废油,还有动物的杂骨、毛发等等都是再生资源,废玻璃同样是。
再生资源其实简单理解,就是属于可回收的废旧物品,可以重复利用,所以存在各种重大小型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像我们日常看见的一些废旧物品回收的小门店,属于个体户一类的,而回收企业大多都是从这类商户里收购废品,所以基本都没有成本发票。
没有成本发票对企业而言,那就会面临高额的税负,因为没有足够的成本税前抵扣利润,企业就需要缴纳超出正常值的税收,反而增加了企业的税务风险,那么对于再生资源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一、地方园区扶持政策:有限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获得70%-80%的返税政策;企业所得税享受核定的政策,企业综合税率为8.5%-9%。
1、有限公司返税:企业入驻当地园区,新注册分公司正常承接业务,企业上下游正常,并且做到进销项匹配的原则,可享受地方的扶持政策。
2、企业所得税核定政策:企业同样是新注册企业,企业有实际的业务往来,确保上下游合理,可获得核定政策。
二、自然人代开政策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从小商户或是个人手里收废品时,如果对方无法开具发票,企业可通过自然人代开的方式,获取对应的成本发票,个税最低缴纳0.5%。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wg税收优惠政策》公众号,更多税收政策可以移步《wg税收优惠政策》详细了解!
【第5篇】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意义
《优税先锋》专注于税收筹划!一、小规模纳税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注册个独个体
在税收优惠园区注册个独个体,业务真实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个税低至0.5%且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稳定!可以解决成本票不足的问题!
三、自然人代开
企业缺少成本票,对方无法提供发票,又不愿意注册个独个体的,可以到税收优惠园区自然人代开,在税收优惠园区可以享受优惠政策,本来自然人代开的税率是20%-45%,但是在园区里最低可以到2.5%。
四、税收优惠园区扶持奖励政策在一些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政府为了更好的招商引资。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例如在税收优惠园区注册一家公司,不需要实体入驻,只要在园区内经营纳税,在业务真实的情况下,就可以拿到税收扶持财政奖励,奖励比例是纳税额地方留存部分的50%-80%。因为该政策是政府出台的,所以完全合理合法,不会有任何税务风险!五、灵活用工灵活用工是指个人与企业间的雇佣关系,或者个人与企业间的合作关系。灵活用工一方面可以解决企业在短期内无法完成大量人员招聘和培训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降低企业用人成本,为企业带来新的增长点。灵活用工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时间自由灵活。服务业经常会有所波动,例如周末的时候客流量多,但往往周一到周五客流量会大大减少。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系变化灵活。服务业因为工作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工作的员工变动大,因此运用灵活用工的方式大大解除了这一后顾之忧。
3.用工方式和支付结算方式灵活。服务行业很容易随着市场变化而有所波动。因此运用灵活用工可以招兼职诸如此类的方式,而结算方式也可以多变。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订阅号《优税先锋》
【第6篇】小微企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来源:呼和浩特市政务公开
【第7篇】三深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将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确保每位纳税人都享受到税收红利,水城县局多措并举,'三力'抓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一是领导重视有着力。严格按照省局和市局的工作要求,结合县局实际,统筹安排部署相关工作任务,将宣传和辅导工作分解细化,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工作方向清、重点明。
二是宣传辅导添活力。一方面,通过微信、qq、电话等方式主动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做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客服',做好纳税人的政策答疑,积极探索'非接触式'宣传模式,不断丰富线上宣传载体,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确保宣传辅导工作有成效。另一方面,对一线税务干部做好新政策的培训和解读,加强对新政策的学习理解,不断更新知识储备,为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是个性服务增助力。根据下发的名单以及系统查询,如对辖区内的非营利组织、依法设立或登记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提供个性化服务,并提醒其与民政等部门做好沟通,及时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政策宣传辅导,提醒非营利组织做好免税资格认定,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
总值班:田维娟
值班主任:赵鑫
责任编辑:王鑫
作者:张馨匀
【第8篇】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来源:云南税务
5月13日,全国就业创业工作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要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实施就业优先政策,把稳定和扩大就业放在更突出位置,确保完成全年就业目标任务。要全面加强就业服务,精准施策抓好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
下面小编给你梳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
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提醒:
1.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本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二、
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创新平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提醒:
1.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科技、教育部门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
向高校毕业生创业初期提供资金支持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一: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二: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三: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
高校毕业生创业初期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一: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二: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三:
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四: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五:
自2023年2月1日起,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范围扩大至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本文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财税〔2018〕5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第9篇】组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县政协年度工作安排,3月22日,县政协经济委在税务局会议室召开“春风送暖”税收优惠政策专题培训会。县政协副主席李京坤,县税务局相关负责同志,县中行、建行、农行主管负责同志,52家委员企业、32家“专精特新”企业负责人参加培训会。
培训会上,县税务局相关负责同志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全面地讲解。
李京坤强调,各部门、各企业要充分利用好方便快捷的税务平台,税务部门要灵活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了解减税降费红利账单,主动帮助企业排忧解难、提供便利、保驾护航。要大力宣传税收优惠政策,使更多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县政协委员、企业负责人要带头学习税收知识,依法模范纳税,助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此次税收优惠政策培训会,营造了良好、浓厚的税法知识学习氛围,扩大了纳税人对于税收政策的知晓度和覆盖率,进一步宣传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及落实成效。
来源:县政协
编辑:马朋丽
审核:范静芳
监制:徐哲普
【第10篇】科普基地的税收优惠政策
《河南省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办法》提出,河南省科普基地分为场馆类、非场馆类和信息传媒类3个类别进行申报,要求场馆类科普基地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
申报单位需有年度和中长期科普规划
《办法》规定,省科普基地分为场馆类科普基地、非场馆类科普基地和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三类。申报单位需要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科普展示水平、科技传播能力、科普创作能力,并具有较强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申报单位所从事业务有明确的科普内容,具有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和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建立完善的科普基地档案;具有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设施、经费,并配备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及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具有开展重大科普活动和科技传播的能力,并将承担重大科普活动纳入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及目标;在河南省区域内,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经常性独立开展科普活动。
场馆类科普基地 每年开放不少于200天
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包括科技馆、博物馆、动物园、文化馆、气象馆、自然馆、地震馆、水族馆、陈列馆、天文馆、标本馆等。
《办法》规定,科普场馆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展厅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含法定节假日),对青少年实行免费开放或者优惠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年接待观众不少于10000人次。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
非场馆类科普基地专设科普展区 展示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非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机构的特色资源建立的科普活动场地、设施。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所,如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矿山公园、科技园区、旅游景点等;将科技资源向公众开放的场地、设施,包括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院、企业及其他组织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科研中心、特色产业园区、企业展览馆、大型工程技术设施等;以提高青少年科学素质为目标,开展科技教育活动的场所,包括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
《办法》明确,非场馆类科普基地有专设科普展区,展示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同时,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免费开放或者优惠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30天(含法定节假日)。
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能够持续产出科普成果
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媒介、印刷媒体等为载体,具有全省覆盖能力和丰富的科普资源及普及手段,面向公众开展科普作品创作、报道科技新闻、宣传科技成果、解读科技政策等科普工作的机构,包括各类传播媒体、出版机构等。
《办法》要求,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需要有固定的栏目、版面或新媒体平台从事科普宣传,并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具有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拥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部门和专职业务人员;能够持续产出科普类出版物、音视频、展品等科普成果。
每四年一验收 依法享受国家科普税收优惠政策
《办法》明确,省科普基地命名备案期限为四年,根据省科普基地建设周期,省科技厅在省科普基地建设第三年年底前开展省科普基地综合验收,验收合格的省科普基地,继续备案为省科普基地,省科技厅统筹科技资金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科普基地,限期一年进行整改,整改期后审核仍不合格的基地,撤销省科普基地的称号,被撤销称号的基地三年内(含三年)不得再申报。
对获得省科普基地称号的单位或机构,按规定依法享受国家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并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级科普基地。(记者 李娜)
编辑 永东
【第11篇】涉农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农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条款相对较多、内容繁杂,且分布在不同的税收文件中。为方便大家学习,小编将全面梳理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脉络,推出解析企业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系列文章,希望能达到帮助大家掌握政策要点、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的目的。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问题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具体是指哪类情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问题二: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是否仍然可以免税?
答: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问题三:农业产品征税范围主要包括哪些?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为:(1)粮食(2)蔬菜(3)烟叶(4)茶叶(5)园艺植物(6)药用植物(7)油料植物(8)纤维植物(9)糖料植物(10)林业产品(11)其他植物
2、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为:(1)水产品(2)畜牧产品(3)动物皮张(4)动物毛绒(5)其他动物组织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问题四: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是否需要自产农业初级产品?
答: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政策依据:《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6号)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9%或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问题五: 农民专业合作社具体指什么组织?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三、“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现就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问题六: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的“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具体是指什么经营模式?
答:“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四、符合规定的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问题七: 制种企业销售种子符合什么条件免征增值税?
答:一是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二是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上述两种防范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涉农税收政策问答精选
(一)农业生产者外购树苗用于销售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答: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则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而树苗就属于《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所列植物类中的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并没有区分自产与外购。
因此,仍应遵循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产树苗销售可以免征增值税,而外购树苗中属于种苗的免征增值税,不属于种苗的应该缴纳增值税。
(二)经营花卉如何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花卉作为植物的一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
如果花卉是从其他花卉批发商处购进的,其进项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如果是从花农那里直接购进的,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为买价乘以13%。当月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数。
(三)销售用砍伐的野生红柳枝做成的烤肉扦子,开发票是否免缴增值税?
答:根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用砍伐的野生红柳枝做成的烤肉扦子不属于农产品,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应按规定缴纳税款。
(四)农民个人手工编制竹器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6号)规定,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品,农民销售个人手工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作者刘海湘,系每日税讯精选微信公众号特约撰稿人
【第12篇】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3
税收筹划的途径:
因所得税直接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水平,所以对税收筹划是很有必要的,它是依据税法给予优惠政策,合理合法的增加企业利润,不是偷税漏税。途径有:
一,利用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打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对”企业+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里面对于这方面的上市企业,因为有这方面的优惠,所以要特别注意,这个相当于吹牛不上税,也是造假的高发区,如果对该行业不熟悉,还是远离的好,这不是我们能赚到的)
二,利用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节能服务产业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节能服务产业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利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利用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五,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六,利用鼓励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利用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3.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利用证券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政策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务;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选择投资行业时,需要充分考虑税收因素,考察不同行业涉及的流转税的税种差异、税种数目差异,税率差异。在其他条件相近的情况下,尽量选择涉及流转税税种少、税率低的项目和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项目。
(这一点与个人相近,个人投资基金,股票获得的收益也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13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本报讯(记者 李晓并)为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市人社局5月19日对相关人员和企业资格核实认定相关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工作,由企业(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地址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或其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税务登记地址在山西综改区的,由综改区人力资源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受理。太原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做好对各县(市、区)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
个体工商户申请资格认定人员范围为: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为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提交相关资料后,经办机构对申请人申请资料进行核实,确认该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象及该人员是否属于自主创业,符合条件人员即时办结。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和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等重点群体,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经办机构核实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在1年以上,以及重点群体在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具体起止时间和月数。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发生变动的,在人员变动30日内,持有关手续向原认定机构办理增减手续,认定机构在“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表”进行相应记录。太原晚报
【第14篇】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永吉县税务局各部门上下联动,积极开展政策辅导工作,稳步推动新政策的落地。
“真的是太感谢了,这次疫情导致我们公司回款困难,带来了很大的现金压力,谢谢你们这时候送来了这么好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大大缓解了我们资金压力,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和你们的贴心服务为我们疫情过后的复产复工增添了极大的信心。”吉林双慧实业有限公司 会计陈丽云激动地说。
为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应知尽知,永吉县税务局加强部门间协同合作,积极组织力量靠前辅导、精准服务,实时掌握企业享受缓缴政策情况。县局调取辖区内所有符合退税条件的企业名单,通过电话、微信等线上方式,对所有符合政策的企业围绕具体政策内容和申报、申请流程进行了一对一辅导,积极引导纳税人办理退税,确保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在辅导过程中,税务人员还就企业对政策的疑惑点和在日常业务办理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一一进行了耐心、细致地解答,让纳税人可足不出户在网上办理涉税业务。
目前,永吉县税务局各项退税工作正在有力有序推进,做到了“防疫”“服务”两不误,为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税务力量。
来源:永吉县委宣传部
【第15篇】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3.5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80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税规〔2021〕3号),现将牙克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审核认定及征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和安置比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方式和时间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工作的通知》(内残联发〔2022〕34号)文件要求,2023年保障金的征收分为两种:
1、有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于每年3月1日至9月30日,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或当地残联进行审核。
2、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或已通过审核的单位于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税务机关(征收厅)自主申报缴纳,对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残保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人数在30人以下享受优惠政策不需缴费的企业,也需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当地税务机关自主申报确认。
缴费人缴费时只需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两项数据,“单位安置残疾人数”系统默认为“0”,缴费人无法修改。如果用人单位有残疾职工且通过了残联认证系统,则显示残联审核后的人数,其他数据无需填写,系统可自动计算出缴纳残保金的金额。
三、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均为上年实际月份的平均数。
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需要明确的是工资总额不包括从单位工会经费或工会账户中发放的现金或实物。
四、有关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98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需要申报)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保障金实施分档征收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1.5%(不含)之间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90%征收保障金。
2、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3、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4、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5、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五、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牙克石市税务局
联系人:郭旭鹏
联系电话:7212366 13347029582
牙克石市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人:孙伟民
联系电话:7206799 15647063350
国家税务总局牙克石市税务局
牙克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8月
编辑:胡梦莹
编审:赵宗杰 张革
终审:李恩广 雷建军
总监制:肇慧茹
【第16篇】广告业税收优惠政策
导读:金融危机过后,小微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受到了社会的重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好处是什么?会计学堂在本篇文章中将为大家重点进行解析,感兴趣的朋友一定不要错过接下来的详细解答。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好处是什么?
答: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好处,就是企业经济负担轻点,少交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增值税优惠政策:未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小微企业,月收入3万元以下(按季度申报的,季度收入9万元以下)暂免征收增值税,同时广告业的暂免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好处是什么?
国家对小微企业实行税收优惠的意义?
发挥了国家财政的作用,促进经济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促进经济平衡发展.
1、为小微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帮助小微企业减轻赋税压力,充分释放发展活力.
2、为更多群体提供就业机会,缓解就业压力, 维护社会稳定.
3、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提升企业整体实力.
4、振奋小微企业发展壮大信心,带动当地经济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