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出口退税税率在哪里查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出口退税税率在哪里查,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出口退税税率在哪里查
3月1日,个人所得税退税登上热搜微博上网友纷纷晒出自己的退税金额有的高达万元
也有网友一顿操作之后需要进行补税
3月1日起,2023年度个税汇算正式开始。个税再度迎来多退少补,快来看看你是退税还是补税?
2023年度个税汇算今起开始3月1日至3月15日办税可在app预约
2023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跨度4个月。
为提升大家的办税效率和申报体验,防止汇算初期扎堆办理造成不便,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税服务。
有年度汇算初期 (3月1日至3月15日)办税需求的纳税人,可登录手机个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16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随时可以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
来自税务总局网站
需要说明的是,预约功能开放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至3月15日每天的早6点至晚22点,纳税人可在上述时间内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并预约3月1日至3月15日的年度汇算申报。
想要第一时间领取退税红包的小伙伴,赶紧拿起手机预约吧。
谁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二)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哪些情形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四)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年度汇算如何办理?
办理年度汇算的三种方式:自己办、单位办、请人办。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办理方式。
税务机关提供了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建议纳税人优先选择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特别是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掌上办税。
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一是优化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二是优化社保费填写方式。三是优化增加提示提醒。一方面,增加更多的服务提示提醒,帮助纳税人便利地办理年度汇算;另一方面,对填报减少收入或增加扣除、免税收入、减免税额的纳税人进行风险提示,提醒纳税依法如实申报,降低纳税人误填错填几率。
继续实行年度汇算“首违不罚”
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退税可以放弃,但补税不能放弃。对于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如在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申报并补缴税款,税务部门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央视新闻、新浪微博
【第2篇】出口收入为收款可以退税吗
当前大环境下,很多原先的内销企业开始接触外贸出口以期获得订单增长。那么从内销转到外贸我们又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呢?
首先企业想要从事货物出口需要在工商局备案,拿到一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才有货物出口的资格(目前已经取消备案)。另外相应的对公银行需要开通外币账户用来收款,这个币种不限主要是看进口方的币种结算单位。(开外币账户的时候需要确定好自己企业的经营名录)。其次,外贸企业出口需要有实际办公场地,这个重要,涉及到货物出口之后的退税。
以上的前期准备工作做好,有了稳定的货源和销售渠道之后,咱们的货物就可以正常出口了。
从事外贸出口的老板很清楚,出口企业的利润来源主要是两部分:货物的差价利润和国家的增值税退税。
以杭州为例,货物出口之后汇款完成进项发票开进来就可以申请退税,退税周期第一次一般是一个月左右,退税额一般货物是进项发票的13%,特殊货物税率另算。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去申请这13%的增值税退税呢?
还是以杭州为例,首先货物出口我们需要绑定一个业务员,这个业务员需要在本企业缴纳社保,需要对出口熟悉,这个后面税管员上门核查会现场提问业务员。其次,所有的票据全部都要齐全,包括报关单、放行单、装箱单、提运单、进销项发票、内外购销合同、货代发票等一系列票据。然后需要有专业的外贸会计把所有的进销项发票申报,其中销项发票需要备注好汇率、出口模式、金额开具免税发票。申报完成之后需要税务局流转审核,相匹配的税管员老师审核通过之后就会确定好上门核查时间。上门核查的时候一般需要法人、业务员、外贸会计在场,并且需要带好要求的材料。上门核查通过之后,等待税务局后台流转完成即可退税。
退税过程相比内销复杂的多,但是退下来的增值税额那是真香。目前竞争越来越激烈,产品利润越来越低,大部分外贸企业的利润来源就是国家退税了,所以了解退税流程,学会出口退税对于外贸企业来讲重要性不言而喻了。
杭州这边的外贸企业有退税需求不会操作的话可以私信我,免费咨询哦
【第3篇】出口退税收汇申报
小伙伴们,注意了!根据《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自6月21日起,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指当年出口货物应在次年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进行申报退税)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本文图片以外贸企业为例)
现在让我们来看看如何报送收汇材料吧:
01
申报出口退(免)税时,进入“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或:免抵退税申报)-在线申报-明细数据采集”点击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填写相关信息。
02
点击新建。
03
填写收汇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并增加。
04
出口退(免)税所有申报信息采集完毕后,点击退税申报,生成申报数据,资料上传。
05
在第11项中上传收汇情况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结汇水单等凭证),上传完成后点击确认提交。
06
资料上传完成以后即可进行数据自检、正式申报。
以上就是超期申报出口退(免)税时该报送收汇材料的全部操作啦,小伙伴们要记住哦~
【第4篇】出口退税分类管理办法
2023年7月出口退税管理新系统上线
新增出口退(免)税企业
分类管理有关功能
本期锡小税结合新系统实际操作
为大家带来
出口退(免)税企业
分类管理热点问答
一起来学习吧!
如何查询本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
可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查询】-【出口退税信息查询】-【企业备案信息查询】-【扩展信息】查询本企业的分类管理类别。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查询结果中的分类管理代码a、b、c、d分别代表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是什么?
不同的管理类别对企业有哪些影响?
影响一:
申报提交资料不同
满足条件的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可申请成为无纸化管理试点企业,通过无纸化方式方便快捷办理退税申报。
四类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提供纸质申报资料,还须按照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现以“江苏省电子税务局”为例说明如何在线申请成为无纸化管理试点企业:
操作路径:【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
注意:新系统上线(2023年7月1日)以后新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企业,均须自行通过上述步骤申请成为无纸化管理试点企业,否则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提供纸质申报资料。
影响二:
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时间不同
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各类别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在下列对应时间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一类企业:5个工作日;
二类企业:10个工作日;
三类企业:15个工作日;
四类企业:20个工作日。
除此以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可为一类出口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怎样申请评定为一类企业?
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仅生产企业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定。
现以“江苏省电子税务局”为例说明如何在线提出一类出口企业评定申请:
操作路径:【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企业分类管理】
企业对于评定结果有异议应如何处理?
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税务机关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定。
企业申请分类管理复评时应注意如下原则:根据出口企业上一年度的管理类别,按照四类、三类、二类、一类的顺序逐级晋级,原则上不得越级评定。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
现以“江苏省电子税务局”为例说明如何在线提出分类管理复评申请:
操作路径:【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企业分类管理】
主要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4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来自:无锡税务
【第5篇】出口退税三类企业
刑法条文规定简单、税务规范性文件繁多、税收实践情况复杂等原因叠加,导致骗取出口退税应认定为行政违法予以处罚还是直接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区分疑难复杂。也正因如此,对部分出口退税情形的性质,行业从业人员的认知与税务、司法机关的认定存在较大差异。本文从税法、民法、刑法等多角度探讨出口退税中“走货”行为的定性,并对骗取出口退税刑事辩护的另外5个疑难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行业主体防范和化解涉税风险、合规管理经营提供思路。
一、从业人员认知:“走货”属灰色地带,但不构成犯罪
外贸出口领域中的所谓“走货”,通常是指个体户、小商贩自行联系外商、自行采购货物,联系挂靠至出口企业,以出口企业名义报关出口并取得退税。或外贸企业主动整合联络有外商客户的小商贩、个体户、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以外贸企业名义从事出口业务并办理退税。
将外贸企业资质与有实际外商资源客户进行匹配的,还可能是大的报关公司或货代公司。各参与主体利益体现为:小商贩的返利、运费或报关费的抵减、外贸公司与其他主体的利益分成。
根据我国规范出口贸易及保障税款安全的制度设计,申请出口退税的业务模式主要限定为自营出口(出口企业自行购销、报关)、委托代理出口(出口企业接受他人委托,以显名方式代理出口)和外综服企业代办(专业代理机构代办出口及退税)三类。类似假自营真代理的“走货”“借货出口”行为,则并不属于可以办理出口退税的合规业务模式。
大部分从业人员基于对行业的朴素认知,认为走货存在违规,因为出口企业不是真实的境内货主,但基本上都认为“走货”情形中存在真实货物出口,有真实货物报关出口,那么取得退税不构成犯罪。在我们代理的涉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包括外贸企业工作人员、理货员、报关员、个体户小商贩等人员,大部分认为“走货”属于灰色地带,除全程主导业务被认定为主犯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出口退税办理具体条件要求、办理程序不清楚,税法如何规定更不了解,大多将上述走货行为理解为“行业潜规则”“灰色地带”“大家都这么做,不清楚这是违规的,甚至会涉嫌到骗取出口退税罪”。
二、税法认定:对退税主体、退税程序、能退税的业务实质有明确要求,但规定庞杂,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经营但退税的,构成行政违法
(一)外贸管理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即可从事进出口业务
为了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于2004年修订对外贸易法,取消了外贸经营许可制度,并扩大了外贸经营主体的范围。根据最新的《对外贸易法》及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完成工商、税务、海关、外汇、银行等注册登记手续,并向属地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无论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无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从事进出口贸易。
(二)出口退税规定:特定主体以规定方式出口才可退税
基于尊重出口退税原理同时维护税收征管秩序的考虑,我国税法对出口货物申报退税的主体及方式进行了限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相关规定,出口企业(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或视同出口货物的,才以可申报退税,具体包括:
1、办理工商+税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或个体(外贸企业),以自营或委托方式出口货物,可享受退税政策;
2、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具有生产能力的单位或个体(生产企业),以委托方式出口货物,同样可享受免退税政策;
3、以上单位或个体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也可享受退税政策。
并且,综合内销征税和出口退税政策,出于简化税收征管程序的需求,对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办法,对外贸企业实行“免退”办法。
(三)除外情形:“假自营、真代理”等情形不可退税
为防范骗税出口退税行为,保障国家税款安全,对于存在骗取出口退税风险隐患的出口方式,税法规定为违规出口方式,不仅不能享受退税政策,而且要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其中,“假自营、真代理”是最为典型的违规出口方式。
根据国税发〔2006〕24号文第二条、财税〔2012〕39号文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以下4项情况被称为“假自营、真代理”:
从上述规定可知,所谓“假自营、真代理”,是以出口企业名义出口,但出口业务非出口企业自营(自行购销、自行出口、自行担责),而是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际完成。从业人员普遍认为属灰色地带的“走货”行为,实际上就属于“假自营、真代理”所规定的范畴。该种出口方式,从税法规范角度看,属于违规的出口方式,并不能申请出口退税,反而要适用征税政策。
三、民法认定:“假自营、真代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有效
“假自营、真代理”在税法上不具有合规性,但在民法上,以“假自营、真代理”为约定出口方式达成的业务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博创英诺威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3)民提字第7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假自营、真代理”合同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论述。(参见:最高院的智慧:真代理的协议有效,假自营的退税是否合规得问税局)
该案中,博创公司与民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博创公司委托民爆公司出口钻机设备,以民爆公司名义办理出口退税,但民爆公司仅收取0.6%的代理费,出口退税款应全额付给博创公司,且该业务的采购、出口责任均由博创公司承担。围绕该合作协议是否有效、取得退税是否合法的问题,博创公司与民爆公司发生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上述约定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作协议有效。民爆公司取得的退税款,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返还给博创公司。至于该种行为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构成“假自营、真代理”违规行为,以及如何进行行政处罚,是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责,并非本案审理的范围。
由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可以看出,“假自营、真代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是违反税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此可知,“假自营、真代理”方式的退税更不构成刑事犯罪。
四、刑事司法认定:构成税收行政违法但不一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规定在刑法第204条中,法释〔2002〕30号文采用列举方法列示骗取出口退税6种明确手段行为,并有兜底条款。实务中,办案机关更关注手段行为的认定,而忽略了主观目的认定,即6种行为认定为骗税手段的前提“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
经过前述分析可知,“假自营、真代理”的不合规性,主要是由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同时,对于“假自营、真代理”的处理、处罚,同样也只在国税发〔2006〕24号、财税〔2012〕39号文中规定:
1、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2、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假自营、真代理”行为,直接的处理方式为追回已退税款,对于未退税款不再办理,同时视同内销征税,而该行为是否构成骗税,是否应追究行政违法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则需要另行判断。此外,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另外规定了其他只免税不退税情形,例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等货物。
外贸企业将实质由他人经营货物出口,或者将不能退税的货物办理了出口退税,首先直接违反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但仍需进一步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刑法的规定,进而判定是否构成犯罪。
以外贸企业卓远公司涉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为例,卓远公司在未实际参与经营,未跟踪出口代理业务和合同执行情形下,被利用作为退税平台,由案外人施某主导串联俊宏公司等多家上游纺织企业虚开发票、联系境外机构虚假向卓远公司结汇,以此实现骗取出口退税。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卓远公司下发《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外贸企业卓远公司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的行政违法行为,停止办理出口退税2年,暂不予罚款处罚,并未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施某、俊宏公司等参与骗税合谋的上游企业则以虚开、骗取出口退税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该行政判决,卓远公司提出,其与俊宏公司没有合谋,且俊宏公司经营正常、所联系货代公司也是较大的货代公司,没有骗税迹象,多家外贸公司被施某利用,卓远公司没有骗税故意。从这一角度看,卓远公司虽实施“假自营、真代理”业务,但其不符合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观要件要求,因而不构成犯罪。
然而,实践中,部分办案人员认为出口企业只要是将他人货物以自己名义出口,就属于骗税,从而将“假自营、真代理”这一税务定性直接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刑事司法定性等同。这种思维脱离刑法明文规定,是以行政规范代替刑法规定认定犯罪构成,明显违反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同时也违背税法的基本原理。
五、骗取出口退税刑事辩护的6个疑难问题探讨
(一)“走货”不一定构成犯罪,要结合主观方面、退税链条考察主观故意要件及客观后果要件
从刑法犯罪构成角度,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从未将“假自营、真代理”规定为犯罪行为,依照罪刑法定原则,自然不能直接将构成税收规范性文件中的“假自营、真代理”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走货”(“假自营、真代理”)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应依据《刑法》第204条及法释〔2002〕30号文的规定进行判断。即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客观上需要实施“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的骗税行为,主观上需要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观故意,并且骗取出口退税的数额要达到5万元以上。
从退税制度角度,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既需要虚开进项增值税发票,也需要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还需要伪造货物归属及出口事实,并且完成虚假结汇。因此,认定构成骗税罪,需要查实上述全部环节,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
另外,从退税原理角度,骗税出口退税的实现,需要以出口货物未缴纳进项税,申报出口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为前提,这是打击骗税行为的根本所在。因此,如果出口货物已经足额承担税负,只是出口方式违反了行政管理规定,有碍出口退税管理秩序,则通过行政规范予以调整处理即可,不应上升为骗税罪,予以刑罚的严厉程度。
实务中,“走货”的形成原因多样,除骗税人员利用出口企业,通过“假自营、真代理”实施骗税行为之外,还存在生产企业为规避免抵退税办法而借助外贸企业实现快速回款,以及真实销售方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偶尔出口足额承担税款货物等情况。对于这些原因形成的“走货”,应具体分析其退税行为是否属于“假报出口”、“其他欺骗手段”,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是否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合理正确地作出罪与非罪的判断。
(二)出口业务参与程度直接关系自营、代理及合法性的判定
实务中,对于所谓自营业务还是代理业务,税务机关的一个重要判定依据是出口企业在出口业务中的参与程度。出口业务大体可分为谈签(采购+销售)、运输、报关、付款收汇及退税等五个环节,其中谈签、运输、报关三个环节,对自营和代理的区分尤为重要。
在出口业务中,如果出口企业只提供出口和退税资质,只负责对接单证,并且只保留较低比例的收益而将退税款支付给其他主体,则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实质从事代理业务;而如果出口企业设立时间短、经营人员少、只从事代理业务,则面临较大的涉嫌空壳企业参与骗税的风险。此时无论是进行自营业务性质的争辩还是无罪、最轻、合规不起诉等角度的抗辩,都面临较大困难。
(三)虚开案中挂靠的出罪理由,无排除规定应适用于骗税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及其官方解读明确,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如果以挂靠经营方式销售货物,由被挂靠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构成虚开。由此,在虚开刑事案件中,如果存在挂靠经营情况,司法机关的关注重点是挂靠关系是否成立。
在出口退税领域,也存在个体经营者挂靠外贸公司,以外贸公司名义出口退税的情况,此时,税务、公安多以货物不属于外贸公司为由直接否定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并认定外贸公司实施骗税。
根据我们前面的分析,如果真实销售方出口货物已经足额承担税款,通过外贸公司出口并申报退税,并不会造成税款损失,至多有碍出口退税管理秩序,因此,对于挂靠经营的出口退税方式,也应贯彻虚开案件中的认定思路,将挂靠经营作为骗税犯罪的出罪理由,具体判定挂靠经营是否会造成骗取出口退税的结果,是否应以骗税罪追究责任。
(四)是否构成骗税罪应从退税原理角度分析,虚开罪相关共识应在骗税案中参照适用
在本文第五部分及前述第二个问题,我们从退税原理角度对“走货”“挂靠”行为是否符合骗取出口退税罪犯罪构成进行了分析。实际上,对于出口退税领域的其他行为是否符合骗税罪的犯罪构成,都可以此方法分析。并且,实践中关于虚开罪的相关共识,可以作为判定骗税罪的参照。
以如实代开行为为例,纳税人真实发生货物购销,因上游企业或个人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从第三方根据采购数量、金额如实代开发票的,许多司法判决已经明确,不具有骗抵税款故意、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构成虚开罪。如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张某强虚开案,再如王超虚开案、崔某虚开案(参见:类案检索:如实代开不构成虚开的4个无罪判决)。在出口退税领域,如果外贸企业存在类似如实代开行为,也应考虑是否存在骗税故意和国家税款损失,对开票行为的性质进行判定,进一步判定是否存在骗税行为,构成骗税罪。
虚开罪的相关共识是结合税收原理对行为合法性进行实质判断所达成,在骗税案件中适用相关共识,同样有利于区分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从而实现对骗税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
(五)同案多主体人员的认罪认罚或有罪判决,增加出口企业无罪辩护难度
涉案主体众多是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的一个突出特点。不仅出口企业及其负责人、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可能涉案,上游企业、托运企业、报关企业及相关人员以及介绍人、外汇人员都可能涉案,或作为同案犯起诉,或另案处理。此时,公诉机关往往采用合围方式,将其中的一方或几方主体作为主犯,通过促使其他人员认罪认罚,甚至对另案先行起诉获得有罪判决,而后落实对主犯的指控。
由于出口企业是出口退税业务的核心主体,因而出口企业及其负责人往往被作为主犯处理。在其余主体大量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无疑会对出口企业带来不利影响。不仅表现在笔录方面会存在更多不利供述,而且其他人员还可能提交公诉机关尚未掌握的证据,由此出口企业涉案人员的心理压力也会随之增加,此时律师进行无罪辩护存在极大的难度。
(六)做好税务阶段的沟通与应对,尽可能在前端化解风险,避免责任升级
涉税案件多由税务机关稽查,而后向侦查机关移送,多数骗税刑事案件同样会经历税务处理阶段。在税务处理阶段,出口企业仅与税务机关对接处理案件,而在刑事司法阶段,出口企业则需要面对公安机关、检察院及法院,因此从沟通处理角度,刑事司法阶段难度更大;并且一旦进入刑事司法阶段,出口企业相关人员往往会被采取强制措施,对于解决案件争议明显不利。
另外,相较于司法机关,对于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税务机关的理解与把握更具优势,在税务阶段通过与税务机关加强沟通,阐述法律理解与适用观点,能够有更多可能获得认可。
在我们代理的某外贸公司涉嫌“假自营、真代理”骗税案件中,经过我们与税务机关的多轮沟通,该案最终以外贸公司被追缴退税款的行政处理结案,避免了被移送司法机关,也取消了予以罚款的处罚。行业内其他相似案件,则多有被定罪量刑的情况,由此可以说明在税务阶段进行沟通,及早化解风险的重要性。
【第6篇】海关代码变更后,出口退税需要做什么操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中的规定,《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
因此,我们需要及时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将新的海关代码在税务机关予以更新。
具体的操作根据使用系统不同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离线版出口退税申报软件的操作流程(以生产企业为例):
步骤1:点击“向导”-“备案申请向导”-“退(免)税备案数据采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申请表”,点击“增加”按钮,变更事项选择“海关企业代码”,变更后内容填写新的海关企业代码之后点击“保存”。
图一
这里要注意,原备案内容必须是有内容的,如果原备案内容为空,则需要先登录电子税务局,下载税务机关反馈信息,读入到离线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带出原备案内容后,才可以进行备案变更的操作。
图二
步骤2:点击“向导”-“备案申请向导”-“生成退(免)税备案申报”-“生成出口退(免)税备案申报数据”,选择“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申报”,点击“确定”,将生成的数据包,提交税务机关审核。
图三
步骤3:点击“向导”-“备案申请向导”-“打印退(免)税备案报表”-“出口退(免)税备案申报表”,选择“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申请表”,点击“确定”。
图四
情况2:使用电子税务局在线版申报系统,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步骤1: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在线申报”。
图五
图六
步骤2:点击“新建”按钮,将原海关企业代码删除输入变更后海关企业代码,点击“保存”;
图七
步骤3:点击“数据申报”-“生成申报数据”,勾选数据,点击“正式申报”,将数据提交给税务机关审核。
图八
步骤4:勾选数据点击“打印报表下载”,打印出纸质资料。
3、问:海关代码变更后,离线版申报系统中还是旧的代码,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海关代码变更后,离线版申报系统中还是旧的代码,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直接在出口退税离线版申报系统中的“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配置信息”里,进行修改。
图九
图十
若申报系统中有录入生成的当期申报数据,需先撤销生成的申报数据后,再将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备案变更反馈信息读入系统,更新企业信息即可。
【第7篇】出口退税是什么意思
很多小伙伴在出口关税的时候不知道出口退税的时间规定是那几个时间段,下面给大家分享
一下出口退税的四个时间规定。
出口退税的时间规定:
1、进出口货物后,应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
2、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
3、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4、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出口退税的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
以上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看完有其他问题可以在下方评论留言或者私信我们一起探讨!
【第8篇】出口退税税务申报表
出口退税过渡期截止6月30日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23年6月30日前(含2023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23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附最新增值税思维导图↓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大变!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决定,修订并重新发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三、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四、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见附件1,相关填写说明见附件2。
五、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同时废止。
新纳税申报表该怎么填?
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调整情况
(一)调整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式内容
一、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删除第3栏“13%税率”;
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
三、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四、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二)废止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是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五)》)。
二、是废止原《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纳税人自2023年5月1日起无需填报上述两张附表。
二
本公告施行后需注意的事项
(一)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二)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税率调整后加计抵扣、发票衔接怎么办?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八、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九、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
税率调整后,如何开具跨期销售业务发票?
对于增值税税率调整日以后因履行跨期销售业务合同如何开具发票的问题,说一下基本原则。
一是,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标志,在税率调整前实现的销售业务(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取得的销售收入(以税法规定为判断标准),应按调整前的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以该税率开具发票(发票上开具的税率及销项税额);在税率调整即新税率施行之日起,实现的销售业务(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取得的销售收入(以税法规定为判断标准),应按新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以新税率开具发票(发票上开具的税率及销项税额)。
二是,原则上是以发票开具日期来确定发票上开具的税率及销项税额,但是也有例外,如果税率调整前已经做了“未开发票收入”的纳税申报,只是没有开具发票的,则在新税率实施之日以后开具发票时,对于已申报的无票收入部分对应的业务仍可按原税率开具(发票上开具的税率及销项税额);如果因种种原因非要按原税率开具发票,但在税率调整之日以前,相应的销售额又没有作“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纳税的,则等于是延期缴纳了税款,在以原税率开具发票后,该部分增值税需要加收滞纳金。
三是,至于履行合同的问题,关键还是看合同是如何签订的,是签订的以含税价格还是以不含税价款交易。如果是以含税价格交易又未约定税率调整对交易价格的相关影响事项,在税率调整之日以后实现的销售业务,那就是以原含税价款按新税率换算出不含税销售额及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按新税率开具发票(发票上开具的税率及销项税额);如果是约定以不含税价格交易,在税率调整之日以后实现的销售业务,则应以新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再以约定的不含税价格加增值税为价税合计价款。
总之,对于税率调整后如何开具跨期销售业务的发票(税率),是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决定销售业务(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的适用税率,再以此来决定发票开具的税率及计算销项税额,也就是该项销售业务(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如何适用税率计税就如何开具发票。
因此,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但还应满足相关条件,否则将面临滞纳金的问题。
此外,提醒注意,4月1日以后,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跨期销售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总之,这个4月,应该是会计人忙且充实的一个月了!且忙且珍惜吧!
【第9篇】2023出口退税备案资料
五)加快出口业务各环节事项办理速度。优化“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进一步简化结关、收汇手续。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扩大数据共享范围,加大宣传辅导力度,帮助出口企业加快全环节各事项办理速度、压缩单证收集整理时间,提升出口退税整体效率。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的平均时间确保不超过8个工作日,并进一步压缩a级纳税人办理时限。(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医保局 档案局 密码局
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税总发〔202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持续提升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
(一)优化政策落实工作机制。融合运用网络、热线、政务服务场所等线上线下渠道,综合采取“云讲堂”、在线答疑、现场培训、编发指引、定点推送等方式,及时发布税费优惠政策,不断加大辅导解读力度,确保政策广为周知、易懂能会。着力打造“网上有专栏、线上有专席、场点有专窗、事项有专办、全程有专督”的政策落实保障体系,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确保政策应享尽享。深化大数据分析和应用,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政策信息,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充分适用优惠政策。运用税费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扫描分析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疑点信息,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压缩优惠办理手续确保流程简明易行好操作。优化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方式,加大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除依法需要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外,推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红利和服务便利的获得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效率。依托电子税务局,拓展纳税人网上申请和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渠道,提高退税效率。财政部门加强统筹,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财政、税务和国库部门密切合作,畅通电子退税渠道,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获得退税款。(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出口业务各环节事项办理速度。优化“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进一步简化结关、收汇手续。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扩大数据共享范围,加大宣传辅导力度,帮助出口企业加快全环节各事项办理速度、压缩单证收集整理时间,提升出口退税整体效率。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的平均时间确保不超过8个工作日,并进一步压缩a级纳税人办理时限。(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不断提升纳税缴费事项办理便利度
(六)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在进一步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合并申报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增值税、消费税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及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进一步简并申报次数,减轻纳税缴费负担。(税务总局负责)
(七)压减纳税缴费时间和纳税次数。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进一步优化纳税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试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2023年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120小时以内;2023年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100小时以内,纳税次数进一步压减,促进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税务总局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大力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进一步巩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2023年年底前,实现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2023年年底前,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可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可掌上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创新试点。充分发挥税收服务作用,在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国家发展重大战略中,积极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创新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完善税费服务体系。(税务总局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促进办税提速增效降负
(十)分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在实现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化的基础上,2023年选择部分地区新办纳税人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改革试点,年底前基本实现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2023年年底前,力争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税务网络可信身份系统,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管理服务模式,增进市场主体发票使用便利,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智慧税务建设。(税务总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密码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进电子发票应用的社会化协同。税务部门公开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快推动国家标准制定。财政、档案等部门积极推进会计凭证电子化入账、报销、归档工作,推动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等系统衔接,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升财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加强电子发票推行应用的法律支撑。(税务总局、财政部、档案局、密码局、司法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坚决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费。全面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健全完善税务机关权责清单,实施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快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推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说明理由制度试点。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风险。加强税费政策法规库建设,通过税务网站集中统一对外公布并动态更新,增强税务执法依据的确定性、稳定性和透明度,持续打造公正公平的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负责)
(十三)强化分类精准管理。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机制,健全税务管理体系。积极构建动态“信用+风险”新型管理方式,实时分析识别纳税人行为和特征,实现“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税收风险防控。加强税务、公安、人民银行、海关等部门的密切协作,严格依法查处利用“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手段虚开骗税行为,规范税收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努力做到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监管效能最大化。(税务总局牵头,公安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健全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深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依法依规和包容审慎监管原则,进一步落实好纳税信用评价级别修复相关规定,引导纳税人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诚信纳税意识。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为当事人提供提前撤出名单的信用修复途径,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税务总局负责)
五、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
(十五)加强评价考核。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感受为导向,评价和改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各项工作。认真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能够及时整改,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满意度。(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监督力度。统筹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和资源,加强对税费优惠政策以及纳税缴费便利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充分发挥明察暗访、“四不两直”督查的作用,促进问题早发现早整改。加强政策措施运行情况的评估,健全政策出台、落实、评估、改进的闭环机制,完善全链条管理,为政策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疏堵消障、加力提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凝聚工作合力,抓紧研究落实本通知各项任务的具体方案,结合实际细化责任分工和步骤安排,确保各项措施及时落地见效。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围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研究推出更多务实管用的创新举措,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持续提升服务市场主体水平,持续提高服务“六稳”、“六保”工作质效。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医保局
档案局
密码局
2023年9月28日
【第10篇】出口产品退税计划分配率
疫情期间,闲来无事,分享一下工作经历。十年前,我的职业生涯出现了第一次危机,那就是出口退税,“免、抵、退”这个东西让我觉得是在做梦,从没接触过,差点放弃财务专业,现在将所学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免、抵、退”到底是个啥?
免就是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抵就是用于出口而购进的进项税额可以抵顶内销,退是出口退税的核心,退的是留底税额。
二、准备退税阶段
企业首先要做一般纳税人、出口退税备案,当企业发生第一笔出口业务时,需要到税务局进行首次申报核查,由专管员进行实地查验。
三、出口退税实操
1、下载龙图出口退税软件,将公司基础信息录入之后,开始进行申报操作,如公司有海关进料加工手册,须提前进行备案,首次备案会直接在软件中生成一个叫“计划分配率”的东西,这个比率会直接影响出口退税的计算。
2、将报关单上的信息录入申报系统,信息一定要准确,否则无法通过比对,无误后确认数据录入完成。
3、将增值税申报表的数据录入。出口退税申报前一定要完成增值税申报。
4、如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须进项税额转出。
5、生成申报数据,到出口退税平台进行自检,有疑点后需要对疑点信息进行更正,重新申报。无问题提交申报完成。
四、出口退税需注意的一些问题
1、计划分配率是整个项目计划总进口比计划总出口,是退税的抵减项,并不是一个海关进料手册的计划分配率。
2、如留底税额小于应退税额,会产生出口退税免抵额,出口退税免抵额是需要缴纳附加税的,请大家注意此处,进行适当的筹划。
3、了解公司的业务情况,与海关人员时常沟通,及时变更计划分配率。
4、及时掌握龙图软件的更新情况,不做无用功。
出口退税实操说得并不细致,在此就不一一分享了,如有需要的人可以联系我,希望以上分享会给大家一些帮助。
【第11篇】出口退税函调流程
我国为鼓励企业走出去,在国际上与其他企业更好地竞争,在企业出口环节,退还产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使得企业轻装上阵,更有比拼优势。大家都知道,企业出口货物后,满足国家出口退税条件可以申请出口退税,为了防止出现骗税的情况,税务机关会对出口企业进行税务函调。
什么是退税函调?
为了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特点,制定了《出口货物退税函调管理办法》,由出口退税部门向出口企业的供货商所属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其是否有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
通俗来讲,函调主要是指申报退税所在地的税务局向出口企业的供货商所属税务机关发函,来征询所有货物流、资金流,还有纳税情况等等的真实性;而接收函件的税务机关也会根据实际核查,进行回复,协助发函方审核,函调的实质是国家防范骗税的一种手段。
什么情况会被函调?
在正常情况下,一个出口企业每年会被函调一次。当然,如果税局认为风险较高的企业,也有可能会多次函调。出口退税函调属于比较正常的现象,只要你的外贸交易真实合法,资料完整,函调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只是退税时间相对会延长一些。
出口退税过程中,哪些情形需要进行函调?
1、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商品的出口业务,连续6个月累计申报退税额超过50万元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出口企业为一般风险出口企业。
(2)供货企业一般风险级别为二级以上。
(3)出口商品一般风险级别为三级以上。
2、从新增供货企业购进一般风险商品,自首次申报之日起连续6个月内,累计申报退税额超过50万元的。
3、出口一般风险商品,本月申报的退税额超过50万元且环比增幅超过100%的。
4、跨商品大类出口一般风险商品,连续6个月累计申报退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出口企业,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一般风险商品累计退税额超过10万元的。
5、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代办退税的,委托其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出口商品跨大类的。
6、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视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供货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也是发函调查的对象。
退税函调具体流程
退税企业在办理退税过程中,税局审核系统提示存在特定的疑点时,税局会让该企业填写自查表并提交相应凭证资料,并对该资料进行审核、约谈企业或实地核查来确认该出口业务是否真实,对不能排除疑点的,税局通过函调系统把需调查的信息发给该企业供应商所在地税局并让其协助调查,供应商税局收到调查函后找供应商落实并复函。
以一家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为例,外贸企业税务机关发现该外贸企业满足发函标准的情况,会对供货企业发起函调,供货方当地税务机关接收到函件,通知供货方。供货方开始准备资料,将资料提供给当地税务机关,供货方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资料后,向外贸企业税务机关回函,最后外贸企业税务机关确认回函结果。
退税函调的处理
出口企业在收到退税函调时,先填写好出口退税函调信息表,再按照以下步骤来填写出口退税函调(具体的流程按照实际情况来操作):
弄清楚货物出口的准确日期,如果货物滞销了,也要如实报告,保存好具体的货入场地证明单和进仓单等票据;
办理好合同和货物出库手续;
让被委托的外加工企业备好合同以及出库单证和入库单证,配合函调工作。
直到税务函调完成且复函结果不存在问题,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业务才能办理完成。因此,平时的资料收集整理及正确的账务处理会直接影响出口企业的退税进度。对于出口企业来说,花费的时间与精力要比其他企业要多些,在做账过程中,也要尽量符合企业的真实状况。
【第12篇】出口退税咨询网站
近年来,我国外贸企业取得迅猛发展,国内外经济往来日益频繁,为促进贸易额的有效增长,提高国内外贸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出口退税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出口退税制度的出台对我国对外贸易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从完全无增值税税率到外贸出口退税规定的实施,进一步调整了对外贸易顺逆差,有力的促进了国内经济的发展,各种外贸企业为了寻求自身新发展,也都积极利用出口退税政策来有效的规避管控风险,对于要出口到国外的货物将其在国内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退还给企业,不仅有效的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间接的降低了企业的成本,而且有力的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扩大出口创汇。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对于我国出口到外国的商品免征税,或者退还在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已经缴纳的税收,防止国际间双重征税的情况发生,也是公平税负的体现,有利于外贸企业更好的开展经营,减少税收压力,从而扩大出口规模,增加外汇收入,使中国品牌走向世界,提高中国创造的国际影响力,因此,积极响应出口退税政策,不仅对于外贸企业商品出口具有重要意义,对中国经济的发展也有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进出口贸易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拉动了国家经济的增长,提高了中国的国际影响力,同时也使中国制造走向世界。出口退税被公认为提高外贸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外贸企业从业人员对出口退税的了解与掌握程度直接决定企业的发展水平。本文结合当前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实际情况,深入研究出口退税实务中涉及的各项问题,根据自身工作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合理规避外贸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保障企业按时足额取得出口退税款,充分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红利,从而助力企业快速成长,提高企业品牌影响力。
1、我国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现状
从我国外贸企业当前的发展状况看,出口业务板块存在着成本高的问题,而造成成本高的原因又有很多种。中国制造虽然已经走向世界,但是国内外需求存在较大差异,而且中国产品走上世界还有可能存在“水土不服”的现象,从而导致国际市场对于进口商品的选择格外严格,加上国内生产成本和运输成本的不断增加,以及人工费用的快速增长,都会造成外贸企业存在出口成本高的问题,从而使产品的“走出去”之路困难重重。此外,如果没有做好供求关系的预测和管理,生产的数量难以精确控制,还会造成货物的剩余,额外增加生产力过剩导致的成本,企业想要减少货物的积压,就要积极的寻求解决办法,提高资金的周转速度,而出口货物的数量又与企业出口退税的申报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企业应合理把控出口的数量,尽管随着出口产品数量的增加,企业所能够获得的退税款也得到了相应的增加,但不合理的数量增加会出现套取出口退税的骗税问题,给国家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出口骗税主要是指以虚报出口货物价格、虚开发票以及以空头公司的形式骗取出口退税,这样的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也给国家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根据实际退税数据的研究可以发现,每年国内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额都有相当一部分流失,履行正常的退税审批流程需要十五天左右的时间才能够拿到退税款,国家会根据环境变化对出口退税业务进行政策调整,如果不充分了解出口退税的政策与流程,就会阻碍出口退税业务的开展,也会使外贸企业不能充分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红利,给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外贸税收政策,陆续出台了增值税降税率、提高出口退税率等一系列配套政策,旨在刺激出口业务的增长,保证企业的退税额应退尽退、应抵尽抵。同时在退税申报方面推出了无纸化申报政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递交申报材料,既节省了大量的纸张使用和打印签字工作,又免去了办税人员频繁往返税务局的通勤问题,申报及审核的效率有大幅提升。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常见问题分析
2.1出口退税条件下的对外报价问题
在对外报价的过程中,很多外贸企业将出口退税作为利润考虑,而不是排除退税单独核算利润,从而导致了对外报价低于或者低于等于成本,这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商品的竞争力,也为自身吸引了更多的客户,但是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这种做法只能够在短期内起效,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并且出口退税具有一定周期性,企业是无法迅速拿到退税款的,这样企业自身的资金流动压力就会增大,不利于日常的运营和发展,国家对出口商品进行宏观的调控,一旦对某样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进行下调,外贸企业又会增加亏损,给企业平稳运行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在出口退税条件下如何申报出口价格是很多企业需要思考的问题。
2.2出口退税相关内控机制不完善
在开展企业的出口退税内控工作时,外贸企业内部应对相应业务进行必要的管理核算,并且还要与公司内部各业务部门、货物供应商、海关等政府部门进行充分的协调,更好地推动出口退税业务的开展,但在实际的实务操作过程中,监管部门审核程序复杂,外贸企业内部又缺乏完整的出口退税内部控制机制,从而导致在出口退税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麻烦,比如供应商开具发票出现延误,造成出口退税申报时间滞后,就会导致退税款不能及时给予外贸企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对于很多依赖退税款来实现自身的进一步发展的企业来说,当退税款无法及时到达或者无法到达公司账户时,就会给企业的生存和竞争造成威胁,严重时还会导致企业的倒闭,影响国家外贸出口行业发展。为了使外贸企业的经济利益得到保障,同时提高企业在自身行业中的竞争力,应建立并完善出口退税相关内控机制,有效的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提高工作效率,从而促进出口退税工作的正常开展。
2.3进项增值税发票处理问题
外贸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出口量,合理获取进项增值税发票,而进项增值税发票又是申报出口退税的前提,没有合法取得进项增值税的发票是不能申报出口退税的,因此,外贸企业应将增值税发票的处理问题列为重点。外贸企业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时间理论上是要早于报关时间的,但是常常发生货物到月底才出口,而供货商当月的发票已经用完的情况,并且税务部门还要求先买后卖,从而增加了外贸企业的退税困难;进项增值税发票上的品名、数量以及单位名称与报关单位上的不符时,也会增加出口申报的困难,甚至是无法申报出口退税。
2.4外贸公司信息化水平有待提升
外贸公司在办理出口退税的相关业务时,需要与出口报关单据、采购发票相匹配,以提高出口退税业务申报效率,但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外贸公司的出口业务量大,需要开具的单子也比较多,因此需要借助信息化系统提示是否开具发票以及发票的内容是否与报关单一致等等,但目前仍有部分外贸企业,特别是小型外贸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水平不高,没有安装信息化系统,还停留在人工匹配单据的阶段,从而造成了退税手续的延误办理,降低了退税款的到账速度;而海关方面的数据也存在一定的延迟,无法及时有效的获取海关出口信息,同时也会对申报出口退税造成影响,增加了退税管控的风险;很多外贸企业虽然开发了信息化系统,但开发效果不尽如人意,部分功能未实现,取得其他企业开具的发票需要一定的时间,很多发票拿到时才发现无法使用,导致退税申报的效率降低,退税款不能及时到帐,很多小企业资金本就不太充裕,退税款的时效性则变得十分重要,如果退税款没有如期到账,就会增加企业的生存压力,造成资金链紧张,企业周转资金的压力增大。
2.5出口退税风险管理力度不足
在出口退税管控方面,部分外贸企业还存在着不足,企业过于重视自身效益的提升而忽略对出口退税风险的有效控制,导致企业财务战略在生产经营中的实际效益不高,加上人员的流动,导致财务部门的作用被削弱,没有充分的发挥财务管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盲目的成交,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也使一些外贸企业冒着违法的风险,采取出口骗税的不良手段为自身牟利,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也危害了国家的利益,在出口商与供应商的税务管理中,出口退税风险管理力度明显不足,缺乏全面的风险防范措施,不利于我国外贸企业的良性发展。
2.6出口退税相关配套培训更新不及时
外贸企业对于出口退税的政策和流程应十分的了解,才能够提高退税的速度,从而在最短时间内拿到退税款,主管出口税务机关每年都会进行退税相关的培训,特别是对于新成立的外贸企业,更应积极参与到该培训中,但是和退税有关的软件以及政策每年都会进行多次调整,造成出口企业的混乱,面对不定期的更新和升级的出口退税系统软件以及频繁调整的政策,企业内部退税从业人员就需要及时适应这些变化,不断调整自身,积极学习新政策应对新变化。但从实际的发展情况看,很少有人能够跟上税收变化的步伐,往往还是会出现一些小的纰漏和不足,不管是外贸企业还是新兴企业,财务人员自身的素质都与这些要求有着差距,并且也无法真正的满足这种要求,给企业财务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困难。此外,税务部门在管理上也存在着一定的漏洞,有些政策执行的不到位或者标准不一使得政策落地具有一定困难。因此加强出口退税相关配套设施的培训,增强对出口退税的敏感度,从而有力的推动外贸出口企业的长远发展。
3、提高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管理的有效措施
3.1合理申报出口价格
外贸企业想要获得长远的发展,就要认真对待报价,在价格核算的过程中,不应该将退税款核算进利润内,而是应作为风险准备单独进行核算,在保证自身利润的前提下,慎重考虑将出口退税让利给国外客户的可能性,充分核算让利的比例,从而使外贸企业能够得到长期稳定的发展,有助于扩展国外的空间和市场,提升自身的竞争实力。此外,出口价格的申报,还要考虑到自身所处的行业位置以及竞争实力,市场竞争比较激烈的产品,如果在核算价格时,已经单独核算利润的前提下,就要将全部的出口退税让利给国外的客户,而那些市场竞争较小的产品,可以考虑将出口退税自己保留,为后续经营的扩展奠定基础。外贸企业还可以通过市场调查来了解该行业的具体状况以及市场价格的波动情况,并掌握其发展的规律,探析竞争对手的报价,与自身的情况进行对比,并考虑是否最终将出口退税让利给国外客户,或者是让利的比例是多少,但一定是在保证对外报价合理的情况下进行的,不扰乱市场,合理申报出口价格,科学合理让利,保证企业持续发展,健康发展。
3.2完善出口退税相关内控机制
外贸企业应加强自身出口退税相关内控机制的完善力度,从而有效地降低企业出口退税中的实务风险。外贸企业应成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出口退税这部分的专项业务,从商品的采购环节到商品的运输、出口等环节,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控,为出口退税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从而有效防范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实务管控中的风险,使外贸企业能够获得既定的经济利益,也有助于提升国家的对外形象。外贸企业还应时刻关注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政策的变化,并将自身的情况与国家出台的政策相比较,根据税务机关调查评估的有关要求,将需要的有关单据及时上交给有关部门,包括对外出口合同、出口报关单、增值税发票、采购合同、货运有关单据、收汇相应单据等等,及时响应主管税务机关的各项要求,以提高办事效率。根据税务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构建风险内控平台,更好的完善退税相关内控机制,加大对各流程的把控力度,增强各环节工作人员之间的沟通,使企业充分运用退税政策,保证出口退税款能够正常的退回企业,也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回笼资金,提升资金的周转速度,从而更好地推动外贸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
3.3合理处理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
外贸企业应时刻关注当地税务局对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时间规定,不同地区的规定也有所差异,即使出现了与规定不相符的情况,只要该项业务的真实性值得检验,也可以向当地的税务局提交情况说明,进而申报出口退税。此外,在外贸实践中,供货商延迟开发票的情况也是时有发生的,因此外贸企业需要与供货商沟通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时间及内容,并且可以将增值税发票收取的有关条款纳入合同,更好的保障自身的权益。在报关之后取得进项增值税发票,进项增值税发票上的品名、数量以及单位必须与报关单上的一致,才能够正常申请出口退税,如果进项增值税与报关单发生矛盾时,外贸企业必须确定好以何种单据信息为准,进而审核另一种单据信息的准确性,从而使两份单据信息一致,进而顺利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无论是报关关单还是进货增值税发票,再修改和重新开具的程序都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报关出口和开具发票的环节应该严格认真核对,保证单据一次性正确取得,避免返工带来的不便和不确定性。
3.4提高出口退税系统信息化水平
在对出口退税进行管控的同时,应提高出口退税系统的信息化水平,提高海关数据下载的时效性,将出口退税实务管控中的风险降至最低,保证经济利益不受损失。建立健全出口退税系统的信息化水平,聘用专业的技术人员及时更新系统,从而提高数据的安全性,技术人员还应与退税人员积极沟通,保证系统的专业化和科学化发展,及时优化自动匹配海关报关单信息、退税自检预申报等功能,在提升自身信息化水平的同时,有效的解决系统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有效地防范风险。不断完善海关电子口岸平台和税务机关出口退税平台之间的有效连接,使审核的结果能够快速及时的发送到企业,企业能够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并且不断将审核结果细化,为完善自身的不足奠定基础,该措施也能够有效地提高出口退税相关环节的工作效率,使得企业能够及时有效的应对退税系统带来的问题,从而加快出口退税的办理。
3.5加强出口退税风险管控力度
外贸企业应转变发展理念,寻求多样化的发展模式,不管是自行联系外商,先收购后出口,还是国内客户指定外商通过外贸公司进行出口,不同的商业模式,都不可避免地会存在退税风险,为了将这一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应充分发挥出口退税的风险管控力度,强化合同签约阶段的出口退税管控机制,制定统一规范的合同范本,明确合同审批、授权等必要程序,并合理审核合作外商的背景、实力以及信用等等,确定供货商能够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性,增加出口退税的确定性,重视规避收汇和退税的风险,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合理的防范,保证企业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不危害国家利益。
3.6加强对出口退税政策的学习
外贸企业应加强对出口退税政策的研究学习,明确退税流程,简化不必要的手续,提高税款到账效率,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从业人员还应积极参加税务机关举办的培训,学习退税申报软件的使用方法,并主动了解退税政策,从而减少因税收政策变化带来的麻烦。财务人员还应明确企业自身的状况,将税务政策执行到位,并根据税务标准的不同,及时调整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对出口退税政策的重视程度,企业也应重视出口退税相关配套设施的培训,为提高自身的发展而坚持学习,不逃税、不避税,在为国家做贡献的同时,也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4、结语
综上所述,出口退税作为外贸企业的核心业务点,在企业全部业务流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强对出口退税常见问题的分析,在保证企业自身良性发展的同时更好地促进国家经济的增长,更利于保持外贸市场的活跃度。为此,企业应不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和业务真实性的监督,通过自身的努力不断扩大出口退税商品的适用范围,制定完善的出口退税内控机制,安排专业的技术人员开展技能培训,提高其风险控制能力,及时反馈退税信息,减少退税政策变化对自身带来的不利影响,为企业长远发展贡献力量。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作者:赵悦
【第13篇】哪些可以出口退税
要知道,我国税种多,税率也不低,让很多企业不得不注册一个海外公司,以减轻税负给公司带来的经济问题,而有些企业则是一直希望自己能享受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然而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下面深圳代理做账报税小编就来告诉大家哪些行业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吧:
l、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没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上述企业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货物可办理出口退税或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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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一般退免税的货物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呢?除了该货物必须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且报关离境,其中对出口到出口加工区货物也视为报关离境;还必须在财务上做销售以及收汇并已核销。
而在做账报税上面我们还要知道出口退税需要处理哪些账务?以免有所遗漏。
1、出口货物免税;
2、出口货物抵税;
3、出口货物退税的账务处理;
4、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的办理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
以上就是小编关于出口退税的相关问题介绍,仅提供给大家参考,看完之后,你了解你的公司是否能够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了吗?其中还有关于免税的,小编在这里就先不多做介绍了。出口退税政策,无疑给不少企业带来了福音,为企业减轻了税负重担,让我国企业更好地走出去,更多财税资讯,关注护航企业服务管家!
【第14篇】出口退税操作流程完整版
随着网络的发达,大小企业都有机会把货物卖出口,加上国家的鼓励出口退(免)税政策,降低了出口货物的价格,同时也提高了国货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那么问题来了:您公司是可以享受免税、免退税、免抵退税中的哪一种呢?
1. 免税: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比如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产品,都是没有进项的情况,适用只免不退。
2. 免退税:适用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外贸型企业,既有销项,又有进项,销项免,进项退,又免又退。
3. 免抵退:适用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外销项免,进项抵扣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对未抵完的进项给予退税。
另外举一些例子:如出口货样广告品,如果收汇了,可以确认收入申请退税,也可以直接免税处理;如非报关快件,不论是否收汇都视同内销征税;最常见的一般贸易出口,小规模企业只能享受免税,无需备案,直接在季报增值税时候填写出口免税销售额。
所以想要退税还是得成为一般纳税人,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备案成为外贸企业或者是生产企业。今天,我们来重点介绍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全流程,有知识点有案例有实操还有疑难解答!
一:出口退税基础政策知识及实务
1. 出口退税业务流程:
2.出口退税基础知识:
出口货物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视同出口货物,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增值税出口退税率: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
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3. 增值税免抵退计算:
【举个例子】:
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企业2023年7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50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4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5万元,增值税税率13%,退税率9%,假设不考虑其他问题
【账务处理】(计算我取了整数) :
① 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耗等:
借:原材料等科目 1153846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00000
贷:银行存款 13038461
② 产品外销产生纳税义务时:
借:应收外汇账款 24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000
③ 内销产品产生纳税义务时:
借:银行存款 339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0000
b.【退税相关处理】:
④ 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2400 ×(13%-9%)=96(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96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960000
⑤ 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3%-150-5+96=-20(万元)
⑥ 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9%=216(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216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16-20=196(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1960000
贷:应交税费——出口退税 2160000
⑦ 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应收补贴款 200000
二:出口退税需要准备的事项。
1.退税前准备资料
(1)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备案(商务部)
(2)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海关)
(3)开通电子口岸,领法人卡、操作员卡 (电子口岸)
(4)登记名录,开通外汇收支申报、货物贸易监测系统(外管局)
(5)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当地所属税局)
(6)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
2.出口退税申报软件安装要求:一台电脑安装一套报税系统,电脑硬件配置不宜老旧。
3.出口退税软件及退税文库的下载: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当地电子税务局官网都可以下载。
4.最新出口退税申报软件及事项:做到及时升级更新。
三:出口退税实操及需注意事项。
1.出口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a.出口的发票应该开具怎样的发票?
2023年12月1日起,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停止使用。
出口企业在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后,一律使用升级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出口发票,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代替原有的出口发票,今后原出口发票不再使用,如有未缴销的尽快缴销。
b. 出口的发票开具时,税率和金额如何确定?
①税率为0(选择免税);
②需以本位币(人民币)开具;
③汇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处理。
c.购方企业的信息为外文,应如何处理?
购方企业可以使用外文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银行账号等可不填写,在地址电话处可填写外商所在国家或地区出口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如有购方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银行账号则需填写。
d. 票面金额能都以cif价开具?
如果票面开具的是cif价,则在备注栏注明fob价。
合同号、贸易方式、结算方式、外币金额、汇率等可在备注中填写。
e.发票开票限额不够怎么办?
发票开票限额不够,申请提高开票限额。提高限额后仍旧不能满足的,可以每条报关单项目对应开一张发票。
①如果出口报关单金额大于开票限额,将总金额拆分,并开具多张连续号码的出口发票。
②在出口退税申报软件中申报时,金额填写多张发票的汇总金额,发票号码填写第一张发票的发票号码+最后一张发票的截止号码。
2.出口退税需要注意的时间点:
a.退(免)税申报期限。公司在2023年的出口业务,未在2023年4月申报期限结束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可以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申报办理。
简言之,退(免)税申报和代理证明开具,只要凭证信息齐全就可以办理,不再因逾期改为免税或征税。
b.收汇期限。由于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30号公告和2023年16号公告收汇有关规定仍然有效,因此2023年的出口业务,仍需在2023年4月申报期结束以前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避免出现逾期后冲减、符合条件又重新申报退(免)税的复杂处理。
c.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和退(免)税延期申报。由于相关规定调整,无相关信息备案和退(免)税延期申报在实际上已失去原有的重要意义,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办理。
d.来料加工免税核销。来料加工业务的免税核销期限在5月15日之前,但取消了逾期申报由免税改为征税的规定。简言之,来料加工免税核销无论在5月15日前后,均可享受免税。
e.其他事项。《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每年3月15日前)、进料加工年度核销(每年4月20日前)、单证备案期限(申报后15日内)、免税申报期限(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但逾期不再改为征税)。
四:出口退税申报流程:
1. 根据报关单信息采集出口明细;
注:
a. 如上表编号为1234567栏次需要录入数据;
b. 出口报关单号录入规则:18位海关编号+0+两位项号。
2. 数据一致性检查、确认明细申报数据;
注:
a. 确认数据时一定看好条数,汇总表根据确认的明细数据自动生成不是录入的明细;
b. 确认后明细数据会从二免退税明细数据采集转到三确认免退税明细数据里;
c. 如果发现数据需要修改,必须进行撤销确认明细数据,让数据回到二退税明细数据采集里修改。
3.汇总表数据录入;
注:上述三个重要数据是简化以前纳税表录入内容,具体填写规则如下:
a.如果是连续月份申报退税,例如201803所属期出口退税已申报完,本次申报201804出口退税所属期则:
纳税表出口销售额累加:为201804当月出口销售额
纳税表不得抵扣税额累加:为201804当月不得抵扣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为201804申报当月期末留抵税额
b.如果是不连续月份申报退税,例如201801所属期出口退税已申报完,本次申报201804出口退税所属期则:
纳税表出口销售额累加:为201802当月出口销售额+201803当月出口销售额+201804当月出口销售额
纳税表不得抵扣税额累加:为201802当月不得抵扣税额+201803当月不得抵扣税额+201804当月不得抵扣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为201804申报当月期末留抵税额
4. 申报资料录入:点击“增加”然后保存即可;
5. 数据一致性检查、生成汇总免抵退申报数据:需要记得保存路径;
6.数据在线申报(国家税务官网有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入口):上传生成的汇总数据压缩包;数据自检没有疑点点击确认申报;
7.反馈读入,退税进度已发放后,生产企业需要将正式申报反馈更新到系统中,反馈下载可以按年也可以按月下载。
以上实操总结:
a. 只有在采集的位置才可以:录入,修改;
b. 单机版汇总表是根据确认的明细数据生成的,跟采集的明细数据没关系;
c. 单机版汇总相关表单要手动增加录入:汇总表和汇总资料情况表,自动生成两个汇总附表;
d. 无纸化企业生成申报数据时要插入无纸化设备、安装设备驱动、配置正确的无纸化密码,在线版企业还得安装客户端工具、加签方式选择工具加签;
e. 生成申报数据包后,要进行自检;
f. 没有疑点或者没有不可跳过疑点后务必进行“确认申报”;
g.建议先在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进行退税预审,然后再到电子税务局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最后再回到本平台进行免抵退税的正式申报。
最后发福利,我们列举一些大家经常遇到的疑难问题:
一、 问:免税申报应如果操作?
答:第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要求,“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以及电子数据。出口/p>;
第二,一般纳税人免税申报涉及的报表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
具体填报规则如下:
1.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第8栏:填写本期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的销售额。
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第18栏:填写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及劳务,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及劳务。
第19栏:填写免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第14栏:填写免征增值税项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4.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
第8栏:填写本期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第9栏:填写本期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第10栏:填写本期免征增值税的劳务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劳务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劳务的销售额。
二、 问:进入申报系统时提示“系统出现异常,如影响正常操作或操作受限,请与客服人员联系”,怎么办呢?
答:有以下两种情况会引发此类报错。
情况一:申报系统没有安装在默认的c盘路径下。申报系统安装时更改了申报系统安装路径,有可能会导致此类报错。
解决办法:虽然提示系统异常,倒数10秒后仍可进去系统,建议做好数据备份,卸载系统,重新安装在默认c盘的路径下。如果无法进入系统,可以寻找申报系统的初始备份。操作方法为:右/p>;
情况二:杀毒软件不兼容。部分杀毒软件会阻拦申报系统运行环境导致软件运行时报错。
解决办法:建议先查看杀毒软件“隔离区”是否有被查杀的运行组件,如存在被查杀的组件,先将申报系统组件恢复,再将申报系统在杀毒软件中设置为白名单,重新运行系统即可。
三、 问:怎么变更公司的类型,把生产企业改为外贸企业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要求,《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
生产企业变更为外贸企业,涉及到企业类型和退税计算方法的变更。企业应将票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注意!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应提前准备好《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其他相关办理资料,通过出口退(免)税申报软件采集备案变更信息生成退(免)税备案变更的电子申报数据。
具体操作:登录申报系统后,选择备案向导-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点击“增加”,其中“变更事项”选择要变更的内容,点击保存。
然后在备案变更向导的第二步打印申报表,第三步生产电子申报数据。然后携带相关资料和电子申报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四、 问:报关单上的成交方式为非fob时,退税申报怎么换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成交方式”,可以填报的形式为“fob”、“c&f”和“cif”。其他的国际贸易术语比如exw 、fca和dap等,根据是否包含“运费”和/或“保费”,分别归并到“fob”、“c&f”和“cif”,也就是成交方式、运费和保费这三栏是互相联系的。
贸易术语的换算方式如下:
c&f=fob+运费
cif=fob+运费+保费
运费在报关单的体现为三种模式:
502/3/1(币种、运费率、运费按运费率计算)
502/30/2(币种/单价/运费按吨数计算)
502/3000/3(币种/总价/运费按总价计算)
保费在报关单的体现为两种模式:
502/0.3/1(币种/保费率/保费按保费率计算)
502/3000/3(币种/总保费/保费按总价计算)
下面来举个例子:
计算如下:
1. 运费+保费=3000+2000=5000
2. 计算分摊百分比:(30000+20000+50000-5000)/(30000+20000+50000)=0.95
3. 项号1fob价格=30000*0.95=28500
项号2fob价格=20000*0.95=19000
项号3fob价格=50000*0.95=47500
注:计算fob时需考虑运保费不同币值的关单,运保费应换算为与成交币值相同再计算。
五、 问:货物发生退运了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生产型企业发生退运时,如果此笔货物退运之前已申报完出口退税,需要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将其做负数冲减掉,申报流程如下:
第一步,登录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输入申报的所属期。
第二步,点击左侧向导,选择单证申报向导—单证明细数据采集,选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
第三步,进去数据录入界面。点击“增加”按钮,开始录入报关单数据。退运数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注意退货计税金额是折算的人民币金额。如果这笔货物已经申报过出口退税了,则还需要进行明细数据的冲减,对应的需要录入“已冲减免抵退”和“冲减所属期”,具体以实际情况为准。录入完成后,保存。最后别忘了点击“设置标志”。
第四步,回到向导模块,点击“打印单证申请表”,选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进行申请表的打印。
第五步,在单证向导中点击“生产单证申报数据”,然后选中“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点击确定,进行数据申报。
最后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在税务局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即可。
六、 问:发现进料核销数据有误怎么办?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6号第九条,第四款“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因此,企业可以在发现申报有误及时跟所在地税务机关联系,重新办理核销手续。下面给大家总结下核销流程及常见问题。
第一, 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第二, 将获取的反馈数据与进料加工手册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口和出口情况进项核对。核对无误后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
第三,如果发现实际业务与反馈数据不一致的,应填写《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并连同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其中不一致的情形包括a存在确实的现象,调整时需要采集缺失的进出口报关单数据;b存在多余的现象,调整时进行红冲;c数据错误的现象,调整时负数红冲数据,再按正确的进出口报关单数据进行采集调整。
第四,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第五, 企业应在核销确认的次月,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纳税申报时申报调整。
第六, 应在确认核销后的首席免抵退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调整免抵退税额申报调整当月免抵退税额。
注意!如果获取了最终审核通过的进料反馈数据,单机版用户在将反馈数据读入申报系统后,需要在税务机关反馈信息中进行处理。然后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进料向导—进料加工反馈查询—免抵退核销申报查询中查看一下已审核通过的核销申报数据,核对一下数据是否正确。
好了!关于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的流程就介绍到这里,准备工作以及实际操作其实并不难,都有章可循;我们最重要是理解生产免抵退税其实是退采购原料的进项税额,在同时有内销有外销的情况下,合理安排进项,实现退税金额的最优!
【第15篇】出口退税申报密码找回
对于出口企业来说,无论是外贸企业还是生产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的时候,出口报关单退税联的电子数据是申报退税操作的最重要的信息之一,也是退税申报操作的起点。
正是基于此,实务操作中很多同行反馈,我们关单数据很多,手工录入报关单数据效率太低,非常繁琐,极易出错,有没有方式可以快速获取报关单退税联电子数据呢?
其实我们按照下面这样操作的话,简单几步就可以轻松搞定,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减少错误。
1、首先在电脑上下载安装关单通
2、设置电子口岸卡密码
3、采集报关单退税联数据
4、导出退税模板数据,可直接用来申报出口退税
【第16篇】2023年出口退税金额
“出口退税十问十答”系列内容推出以来,受到出口企业的一致好评。所以,出口退税十问十答第三期上来啦!
01
问:我公司有一票出口货物,因质量问题,有几万美金不能收汇,因考虑退运成本问题,我们决定放弃退运,那还能享受出口退税吗?对外汇的影响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税公告2013 30号附件3的规定,需要与客户签订赔偿协议、客户所在国家官方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质检报告材料,并对不能收汇部分提交《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如相关资料获取退税机关认可则视同收汇,反之需针对未收汇部分做免税处理。
外汇方面,可以通过货物外汇监测系统做差额报告,出口和收汇的差额就不再参与总量指标核算,会单项统计,如果遇到外管局的核查,仍凭前述证明材料对未收汇部分加以说明即可。
02
问:我们是外贸企业,因为种种原因,导致不能退税,只能申请免税,但因为申请免税之前,进项税已经做了不抵扣处理,现在申请免税的话,申报上面不需要修改任何操作吧?
答:外贸企业出口无论退税还是免税,其进项都应未申报抵扣,因此原本符合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现在改为免税,只需要填写增值税报表附表一第18栏免税销售额即可,其他不需要调整。账务上要把对应进项税额转出。
03
问:我们公司2023年2月份委托出口了一批货物,其中涉及退税率为零的商品,我们是否需要开具委托证明?申请开具委托证明和代理证明的最晚期限是什么时间?
答:委托出口的物货中如果涉及退税率为零的商品,需要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证明,开具时间截止到2023年3月15日;代理方需要给您公司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开具时间截止到2023年4月15日。
04
问:我们有一笔出口业务,因为发票和出口报关单的商品名称不相符,这笔业务可以只做免税申报不退税吗?
答:如果发票名称与报关单不相符,不能申报出口退税,也不能申报免税,只能开具转内销证明,按视同内销交税,发票可以用来抵扣。
05
问:我的进项发票是三月份做的退税认证,我到怎么查询有没有发票信息?
答:首先要把三月份认证的这张发票与和其对应报关单的数据,在退税申报系统里录入,并生成退税申报数据,再到你所属国税局出口退税申报服务平台中去做数据自检,如果你认证的这张发票还没有信息,则会有相应的疑点提示(总局中无此发票信息),如没有此提示则证明你这张发票已有信息可以进行退税申报了。
06
问:我在退税申报系统里导入报关单数据时提示我,请在<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中设置ic卡号和密码!怎么办?
答:在退税申报系统中导入报关单电子数据需要满足两个前提要求:
1.操作的电脑上需要有电子口岸驱动程序,这样电脑才会识别插入的电子口岸卡
2.再有就是你遇到的这个问题,需要在退税申报系统中找到系统维护 -系统配置-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功能配置i中找到电子口岸卡信息位置,可以看到需要填写电子口岸卡号与密码,按要求填写就可以了。
07
问:我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外商认为有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我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答:一般情况下,退运货物如果海关总署124号令第五十七条“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经海关确认,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但相对监管也会比较严格,除原出口报关单证及退运进口报关单证外,一般会要求提供国税局出具的未退税证明或已补税证明以及境外官方或第三方质检报告材料。
税务处理方面,前述未退税证明或已补税证明,均应按会计制度进行调整,并冲减退税申报数据。也就是说退运部分对应的原出口货物不再符合退税条件。
外汇方面,如有相应退汇发生,在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应在申报单中勾选“退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会进行专项统计。
08
问:我们公司的外汇总量监测指标出现异常,总量差额显示红色,请问我们是否会被外管局核查?问题严重吗?
答:总量差额这项指标代表流入总量(收汇+进口)-流出总量(付汇+出口),红色代表流入多,具体需要看企业进出口与收付汇的匹配情况。由于总量差额指标只是核算企业的流入、流出总量上的绝对偏差,并没有考虑企业总体经营规模,因此只此一项指标超标并不能肯定会被外管局核查。但仍建议对实际进出口与收付汇的匹配情况进行整理,自查有无不规范业务,了解指标异常的原因,以便遇到核查可及时、有效应对。
09
问:我们是外贸企业,进项票上有两种商品代码一样但进货单价不同的商品。我发现退税系统中出口明细里的出口进货金额项是不对的,但是无法手动修改,请问这个我该怎么办?
答:这个问题其实是因为退税申报系统加权平均计算方式所导致的,不用特意去修改。具体原因是同一关联号项下多项商品使用的是同一商品代码,但进货单价却不同,申报系统在计算时用加权平均的方法求得平均单价再乘以每项的出口数量然后得出出口进货金额。
10
问:我公司出口货物因质量问题少收汇了该如何处理?如何能够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第五条规定“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附件3中规定了质量原因需提供的资料:“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与客户签订索赔协议、客户出具(首选境外第三方检测机构质检报告材料)质量检测报告等);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如不符合上述规定或不能提供相应资料,则只能按照免税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