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考评实施细则
| 适配人群 | 项目安全员,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施工项目管理,劳务队伍监管,危险品仓储 |
|---|---|---|---|
| 制定目的 | 为了落实国家和省里安全法规,管好局里施工安全,保护工人不受伤,让单位看起来更规范,提升整体安全水平。 | ||
| 适用范围 | 管局下面各公司、各项目部,管施工时的安全措施、教育、检查、设备、资金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局里成立考评小组牵头,安全生产部设办公室干具体活,各公司项目部自己抓落实,安全员天天盯现场。 | ||
| 禁止行为 | 不准不交底就开工,不准安全员不巡检,不准危险品乱放,不准特种工无证上岗,不准劳保用品不发。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年查两次,按表格打分,85分以上算好,70以下不合格;分数挂钩奖罚,钱从奖励基金出,没做到就扣钱通报;年底兑现奖罚。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各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劳动保护条例》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我局安全生产有关制度。切实加强我局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树立我局文明施工企业形象,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我局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结合我局工作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局属各公司、局各项目部(不包括借我局资质中标的合作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考评内容
第三条、局成立安全生产检查考评领导小组(简称“考评小组”,考评小组成员局另行下文确定)。考评小组在局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检查考评局属各公司、局各项目部在安全生产方面工作开展情况并进行综合考评,研究确定考评中工作突出单位进行奖励兑付。考评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安全生产部)负责考核具体事务。
第四条、考核内容: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我局《安全生产管理细则》、《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成立了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安全生产小组,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并设有专职安全员。
二、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可实施性安全生产组织方案纳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三、切实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以责任书形式确定下来(包括合作劳务队伍)。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义务及奖罚措施,使安全生产工作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责任明确、协调配合的管理网络。
四、加强安全生产学习,实行安全生产月例会制。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并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告知员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应急措施。研究施工生产中存在安全隐患并制定相应措施并在工作中实施。
五、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单位、项目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责任体系应制表上墙。每月出一期安全生产宣传栏,及时宣传各类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方面先进人物、事迹。
六、执行安全生产巡检制度。安全员每天要对各工作区进行巡检,发现违规操作即时纠正,对存在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提出整改措施给以排除。并认真填写安全巡检记录。
七、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设施和劳保用品购置列入专门会计科目。明确安全设施保全责任人,劳保用品领用要造册形成记录。
八、把劳务、机械合作队伍纳入项目部安全管理程序,监督劳务队伍按要求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发放劳保用品,并指导其按使用规则使用、佩戴。项目部使用的机械、车辆必须手续齐全,机(车)况良好。操作手(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操作证件。
九、坚持开工(机)前安全技术交底,把生产中的安全保证措施告知参与生产的每一人。
十、危险品存放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危险品出、入库,使用、还库必须严格按管理程序进行并要有跟踪记录。油库、仓库、配电间、生活区、场地生产区要按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消防器材。
十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并组织预演。
十二、发生安全事故在24小时内必须报告局安全生产部,重大伤亡事故还须报告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
第三章考评方式
第五条、局考评小组每年对局属各分公司、项目部组织两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检查考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每次检查考评分数占年度考核分数50%(如因工程项目竣工结束或项目进场时间较晚没进行年度二次评比的则占100%),跨年度工程项目考核分数则按考评次数进行平均分摊。
第六条、考评小组根据局工作安排对局属各单位、项目部进行实地检查。按安全生产考评表(见附表)逐项检查评分,考核平均分数在85分(含85分)以上为优良,84分~70分合格,69分(含6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四章奖罚办法
第七条、局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奖励基金”)。该款项作为局工程项目和局属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奖励基金。提取标准为:项目按中标项目金额的0.6‰(但不得低于两万元);局各工程公司一万元;局机械设备租赁公司为六万元。奖励基金由局统一收取,专款专用。
第八条、在安全生产工作检查考评活动中,对局属各项目部和局属各公司进行考评,结合各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实行奖优罚劣:局属各公司每年考核后实行奖罚兑现;局属各项目部则对本年度已完工的项目在年终实行奖罚兑现。
第九条、奖罚标准:对被考评为优的局将对其进行一定金额奖励,考评为不合格的将给予一定金额的处罚并在全局通报批评。对考评结果为优的项目部或公司奖励金额为提取该项目的奖励基金标准的150%且不得低于两万元;考评结果为合格的奖励金额为提取该项目或公司的奖励基金标准的100%且不得低于一万元;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处罚金额为提取该项目或公司的奖励基金标准的50%且不得低于两万元。各工程公司考评为优的给予公司班子成员和专职安全一万元奖励;评为合格返还一万元保证金;评为不合格的则给予公司班子成员和专职安全一万元处罚。若奖励基金不够则由局补足,剩余的则继续留放到奖励基金中。
第十条、局属各项目或公司取得的奖励金由项目部或公司对相关的安全责任人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不能低于总奖励金的30%;被处罚的项目或公司则要对项目或公司相关的安全责任人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不得低于总处罚金额的50%。
第十一条、局属各公司、项目部在安全生产工作检查考评活动中单次考评合格以下的将不具参加局年度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有关规定、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相抵触的,或未尽事项,均按国家规定及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局安全生产部。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管理考评实施细则:集体企业安全生产
| 适配人群 | 施工企业负责人,工程项目经理,工地主任 | 使用场景 | 电力建设施工,重大危险作业,分包工程管理 |
|---|---|---|---|
| 制定目的 | 怕出安全事故,保护工人不受伤,不让国家和老板的钱打水漂,让安全工作有章可循。 | ||
| 适用范围 | 只管电力建设的施工企业,管施工过程里的安全、环境、人员防护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老板是第一责任人,总工管技术安全,项目部经理盯现场,班组长守班组,安监部门盯着大家干活。 | ||
| 禁止行为 | 不准不交底就开工,不准挪用安全设施,不准无证操作机械,不准不戴防护用品上岗。 | ||
| 检查与监督 | 每月查安全,查出问题写整改单,定人定时定项改;没改完扣钱,严重就停工;年底算总账发奖罚。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保障国家和投资者的财产免遭损失,规范电力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结合电力建设具体情况制定,用于规定电力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 规定适用于从事电力建设的施工企业。
第四条 企业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推行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及安全方针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以下简称“五同时”)。
第五条 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六条 企业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管理负责,并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各级管理机构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七条 施工企业行政正职、主管施工副职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
(二)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三)行政正职主持本企业安全委员会工作,直接领导本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并对本企业及下属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的建立健全负责。
(四)审定企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企业安全工作例会,部署企业安全工作。
(五)审批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六)确保企业及下属单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奖金。
(七)组织并主持企业安全大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参加或组织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的落实。审批“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八条 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一)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组织编制并审核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三)组织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
(四)组织编制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负责确定本企业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模式和编制标准。组织编制各工程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分类(重大、重要、一般)编制、审查、审批程序。负责审批程序中规定的重大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并对其针对性、适用性及有效性负责。
(五)审批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六)组织施工安全设施的研制及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
(七)参加企业安全大检查。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八)参加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的技术鉴定及技术性防范措施的审定。
第九条 工程项目部(分公司)经理职责:
(一)主持本单位安全施工委员会的工作,直接主管本单位安全监督部门。
(三)审定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本单位安全工作例会、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确保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五)保证本单位安全奖金的建立和使用,确保本单位安全奖惩办法的实施。
(六)保证承发包合同中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和奖罚措施,并严格按合同执行。
(七)组织并参加本单位安全大检查工作。
(八)按“三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并主持人身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 工程项目部主管、施工副经理职责:
(一)领导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在本单位的生产调度会上布置、安排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二)督促计划部门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施工计划一起同时下达,同等考核,确保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三)负责组织对重大危险性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对重大的危险性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四)负责组织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教育工作。
(五)组织并参加安全大检查,组织实施整改措施。
(六)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督促防范措施的落实。
(七)负责组织实施并协调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前,必须组织对其进行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的审查。
(八)负责组织实施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
(九)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防范措施的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部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一)对本单位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组织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三)组织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与考试。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四)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程序中规定的重大施工项目(含附录a的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审批安全施工作业票(不包括送变电项目);对重大的危险性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指导。
(五)组织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核和报批。
(六)负责组织施工安全设施的研制及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
(七)参加安全大检查,负责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八)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专业工地(队)主任、队长(副主任、副队长)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措施与规定,组织编制本工地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在计划、布置、检查施工时,把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贯穿到每个施工环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三)提出本工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经上级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本工地施工场所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四)负责组织对跨班组重要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对重要的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五)负责对本工地职工进行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教育工作。认真组织与检查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
(六)主持本工地每月一次的安全情况分析会。组织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负责安排解决存在的问题。
(七)贯彻执行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八)负责对分包单位的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监督与指导。
(九)组织并主持人身轻伤事故和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专业工地(队)专责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本工地(队)的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
(二)组织并主持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与考试,组织并实施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三)负责编制专业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负责编制重要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办理重要工程项目安全施工作业票的报审并亲自进行交底(不包括送变电项目)。
(四)负责布置、检查与指导班组(施工队)技术员编制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和交底工作。
(五)组织编制本工地(队)技术革新和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六)负责组织本工地(队)施工安全设施的研制和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
(七)负责对分包单位施工的项目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上的监督与指导。
(八)参加本工地(队)的安全检查,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九)参加人身轻伤事故和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班组长职责:
(一)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负责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及措施。带头遵章守纪,及时纠正并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三)认真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及时总结与布置班组安全工作,并作好安全活动记录。
(四)认真进行每天的“站班会”和班后安全小结。
(五)每天检查施工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督促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职业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
(六)负责进行新入厂人员的第三级安全教育和变换工种人员的岗位安全教育。
(七)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负责组织本班组参加施工的人员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对未签字的人员,不得安排参加该项目的施工。
(八)负责本班组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对危险作业的施工点,必须设安全监护人。送变电公司的班组长,应负责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审批工作。
(九)督促本班组人员进行文明施工,收工时及时清扫整理作业场所。
(十)贯彻实施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做到奖罚严明。
(十一)组织本班组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及时改进班组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班组(施工队)技术员职责:
(一)负责本班组的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
(二)协助班组长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及措施。
(三)负责一般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和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填写(送变电公司的班组技术员应负责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审查)以及交底工作,并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四)协助班组长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和施工项目开工前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检查。
(五)参加本班组的事故调查分析,协助班组长填报事故登记表。
第十六条 施工人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和措施,自觉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
(二)正确使用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可靠性检查。
(三)施工项目开工前,认真接受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并在交底书上签字。
(四)作业前检查工作场所,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下班前及时清扫整理作业场所。
(五)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六)正确使用与爱护安全设施,未经工地专职安全员批准,不得拆除或挪用安全设施。
(七)施工中发现不安全问题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并可越级报告。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八)认真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九)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调查事故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分析事故时应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三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消除事故隐患,杜绝违章作业,在保证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第十八条 安全施工应有明确的管理目标,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减少未遂事故,杜绝轻伤事故,努力实现各类灾害事故为零的目标。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以落实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制度。做到安全工作事事有分工、人人有职责。
第二十条 开展经常性、多样性的安全学习、宣传教育和岗位练兵活动,使职工熟练地掌握岗位的安全操作技术及安全作业标准,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一条 组织好 “安全日”活动,做到有内容、有目的、有记录。每天应坚持进行班前“站班会”(含前一天的班后小结会),做到“三查”、“三交”。
第二十二条 班(组)长每周应会同技术员、兼职安全员按“工序安全检查表”或“专业安全检查表”的内容,对施工作业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解决存在的不安全问题。
第二十三条 做到凡是施工项目,必须先交底,并完善安全措施(设施),具备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后再开工。
第二十四条 使用的中小型机械和工器具,应按规定周期检查、保养,并有专人建帐建卡,挂牌(管理人、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工器具的摆放应做到整洁有序。
第二十五条 对职业防护用品、用具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周期试验鉴定。个人防护用品应做到使用标准化。
第二十六条 做到文明施工。现场进设备、材料应有计划地加以控制并码放整齐。施工场所每天应清理整顿,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二十七条 工具间应做到精心布置,物品摆放整洁有序。工具间内外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
第二十八条 对每个职工的安全施工和遵章守纪情况应认真考核,运用经济手段管理,做到有奖有罚,奖罚严明,树立起良好的遵章守纪风气。3.13发生各类事故(包括记录事故),应及时报告、分析、登记,吸取教训,改进安全工作。
第二十九条 结合施工特点和实际需要,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技术新成果,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 安全管理工作应认真做好记录,安全资料应妥善保存,做到有据可查,便于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的安全大检查:
第三十二条 公司每年进行两次安全大检查。
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部(分公司)每月至少一次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 专业工地(队)每月二次安全检查;班组实行每周巡查制度。
第三十五条 安全检查可分为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应使用“安全检查表”,对所检查的单位和工程给予定性和量化评价。
第三十七条 安全大检查的主要内容应以查领导、查管理、查隐患、查反事故措施为主,同时对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亦应纳入检查范围。
(一)查领导--是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否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对付诸实施;是否做到“五同时”以及安全施工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
(二)查管理--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台帐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查专职安全员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效能;查安全网络的组织和活动情况;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工作。
(三)查隐患一一查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违章违纪;查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的设置;查文明施工情况。
(四)查反事故措施--反事故措施是否到位,事故处理是否真正做到了“四不放过”;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第三十八条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送被检单位领导签收,限期整改。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订整改措施计划报上级批准,分阶段实施。对重大的或涉及施工现场全局的问题,应停止施工,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领导。
第三十九条 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边检查边整改。整改要实行“三定”(定整改项目、定完成时间、定负责人)。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订出计划按期解决,限期整改。
第四十条 应建立事故隐患的登记、整改、验证的程序。
第四十一条 应定期组织 “安全性评价”自评工作,对本企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按“安全评价表”进行全面的综合诊断。
第四十二条 创造条件进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贯彻“安全生产、预防第一”的方针,通过安全管理的各种规定的执行,推动安全意识、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加大考核力度,把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与安全管理成果、不出现考核事故与参加施工、管理人员的利益密切结合,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十四条公司安委会成员、各级管理人员、参加施工的全体人员都有权对违规、规章现象及时制止和提出考核的意见报公司办公室(必须有违规、违章的依据,否则不予采纳)。各级管理部门要带头遵守安全管理法规、决定、规程、制度。
第四十五条分公司、项目部可结合本单位(项目)的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在不违背上级规定的条件下,实行分级考核,凡是本单位已经考核的项目,又没有发生要考核事故,公司不再重复考核。
第四十六条凡本办法中未涵盖的考核内容,在公司标准或规章制度中有规定的,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凡本办法中的考核内容,遇上级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公司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考核标准按本办法规定金额进行考核,大集体职工按本办法规定金额的50%进行考核,合同工、临时工按本办法规定金额的30%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中“安全生产”是指广义上的生产,包括施工、修造、试验。
第五十条 各级领导人员、各部门除应履行本规范中所列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完成上级或主管领导临时交办的安全工作任务;对所属部门人员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如与国家以及上级颁发的有关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及上级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由集体企业资产平台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管理考评实施细则: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附则
| 适配人群 | 矿领导,施工单位,机电人员 | 使用场景 | 三违处罚,事故预防,隐患整改 |
|---|---|---|---|
| 制定目的 | 怕大家不守安全规矩出事,想让干活更稳当,少出事故多拿奖。 | ||
| 适用范围 | 所有下井干活的人,管操作、设备、运输这些事儿。 | ||
| 职责分工 | 安监科带头查,班组长盯现场,矿领导拍板重罚的事儿。 | ||
| 禁止行为 | 不准违章指挥、不准违章作业、不准违反安全流程,出了事不能赖别人。 | ||
| 检查与监督 | 安监员天天转着看,月底汇总罚款奖励,没改完的扣单位钱,再犯就加重罚。 | ||
(一)、发生本细则未列举的“三违”现象或危及安全生产的现象,根据情节轻重,参照本细则相近的条款进行处罚,涉及法律犯罪的“三违”行为由上级或司法部门根据法律裁决。
(二)、凡因“三违”罚款无法落实到人头的,罚款金额落实到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落实到人头,勿推诿、扯皮。
(三)、特殊情况或情节严重的“三违”人员对其处罚意见应根据当时情况来追查,由矿领导研究决定。
(四)、机电设备、运输方面的处罚按《〈矿机电运输管理处罚条例〉》执行。
(五)、奖励
1、施工单位当月未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单位奖励200-2000元。
2、发生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了重大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给予个人奖励100-1000元。
3、抢救事故有功人员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者,给予个人奖励100-1000元。
4、在安全技术管理、安全设施、安全装备方面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给予个人奖励200-2000元。
5、对安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给予个人奖励50-500元。
6、抓获破坏或盗窃安全设施、生产设备、器械、工具等嫌疑人或举报属实的,给予个人奖励100-1000元。
7、施工单位对于矿安全检查的安全隐患能按时整改并能及时完成矿领导和有关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给予单位适当奖励。
(六)本细则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七)、本细则解释权属于**煤矿。
安全生产管理考评实施细则: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
| 适配人群 | 放炮员,掘进班长,瓦检员 | 使用场景 | 井下放炮,掘进作业,通风管理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想让大家天天注意安全。每周检查、每月评比,不搞就罚钱。弄虚作假更不行,要真查真改。 | ||
| 适用范围 | 所有施工队、电工、班组长、安检员、瓦检员、放炮员、司机、井下工人。管检查、开会、支护、放炮、通风、防尘、运输这些活儿。 | ||
| 职责分工 | 矿安全科牵头报材料;各队领导带人参加检查;班组长盯现场;安检员瓦检员天天跑;负责人被罚最多,技术员班长也挨罚。 | ||
| 禁止行为 | 不持证上岗、酒后下井、不戴安全帽、脱岗睡觉、打牌看小说、不交班、不听指挥、瞎改支护、乱放炮、毁风筒、偷炸药。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周一自查,平会前交材料;每月两次检查,必须有人到场;发现就罚,当场开单;没整改就停工;月底统计,超三次降工资;罚的钱从工资扣。 | ||
一、总则
1、各有关施工生产单位必须认真组织每周一的安全自查活动,并在平�会前书面报矿安全科,未组织检查、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200元。矿组织的每月两次安全检查及每月的安全评比(不包括上级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各有关单位必须安排人员参加(至少一名领导和一名电工),未参加检查,每次罚款20-100元。
2、岗位工或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按20元/人次处罚。
3、井口检身人员工作失职,造成职工携带烟火下井或酒后下井,罚检身人员50元,罚责任者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工作籍。
4、矿召开的各种安全会议、专题会议及其它会议无故不参加的单位罚款50元/次,迟到罚款20元/次。
5、发生事故不及时汇报或不积极组织抢救的,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由矿研究处理。
6、规程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会审制度,对不组织会审的部门主管每次罚款100元,对无措施指挥生产的责任者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7、职工变更工种,新工人入矿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训或未建立师徒合同,罚责任者50元。
8、下井人员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入井者罚款50元。
9、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50--100元.
⑴脱岗者(情节严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⑵在岗上或井下睡觉者(情节严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⑶在岗上或井下打架斗欧者(取上限)。
⑷在岗上打毛衣、打牌、看小说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⑸未经有关领导同意,自找他人代岗者。
⑹酒后上岗者。 ⑺不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者(要害工种取上限)。
⑻作业人员不听从安全生产指挥者。
10、损坏机电设备、通风设施、通讯设施、井下路标和各种安全设备设施者,除对责任者按经济损失的两倍赔偿外,还执行100--200元的罚款,属于有意破坏者,一经查实,将给予降级,情节严重者开除工作。并罚款1000-5000元。
11、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队长不认真执行“一班三汇报”制度者,罚款20元/人、次。
12、 对敢于坚持安全生产、抵制“三违”的人和事进行打击报复者,一经查实,将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13、采煤、掘进等施工生产单位,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当安监员及业务部门人员提出整改而被拒绝或无故拖延,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有权作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的决定,每停头(面)整改一次,罚款100--1000元。
14、有关施工单位对于矿临时安排的工作未完成或未落实的,视情节每次按100-1000元处罚,二次安排在规定的时间未完成的,将按第一次的罚款金额加倍处罚。
二、掘进施工
1、凡作业规程规定必须使用点柱作迎头临时支护的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设临时支护的,每次罚款200-500元。
2、井巷开挖基础、扩帮、挑顶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的,每次罚款100-500元。
3、巷道开门及巷道贯透未按措施要求加强支护的,每次罚施工单位200-1000元,罚负责人50元、技术员30元、当班指挥施工的班长罚50元、当班参加作业的工人每人罚款20元。并停止作业。
4、架棚巷道不按规定支设撑木或拉杆、空帮空顶,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工人每人罚款20元,因材料不到位造成上述情况的,罚负责人50元、生产矿长30元。
5、锚喷巷道不按规定正确布置锚杆的密度、角度、深度锚喷的喷浆厚度不够,顶板破碎带未辅网护顶者,对施工单位处以30元/m罚款,每根锚杆罚款20元,连接不好的网每块20元(以规程、措施规定为准)。凡将锚杆锯短或砸扁 使用的,一经发现,罚款500元/根,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工作籍。
6、溜子机头机尾必须打上稳固可靠的压柱,否则缺一处罚溜子司机及当班班长各50元。
7、使用扒装机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有下列情况时处以罚款:
(1)扒装机无专用操作手把而用其它材料代替时,罚司机和当班班长各30元/次,罚负责人50元/天,直至停止使用。
(2)扒装机钢丝绳打结而继续使用时,按每个结20元累加处罚责任者。
(3)扒装机距迎头的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对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罚款30元,对该区负责人罚款50元/天。
(4)扒装机运行过程中,扒斗行走区间有人逗留或工作时,罚当班班长100元。并对耙装机司机及逗留人员分别罚款150元。
(5)耙装机导向轮拴在帮顶支护锚杆上使用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次。
8、锚杆眼和爆破眼打干眼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9、 掘进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降尘就出货的,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次,对参加作业人员每人罚款30元/次,瓦检员监督停止施工。
三、放炮及火工品管理
(一)采掘工作面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不进行支护的,严禁从事打眼工作,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米。
(二)无爆破证人员不准从事爆破工作,否则对无证上岗人员及安排其上岗的值班干部各罚款200元。
(三)放炮员不使用专用背具和雷管箱,而使炸药、雷管混装的,罚放炮员50元/次,对无专用背具和雷管箱的放炮员发放炸药的药库发放员,每查出一次罚款50元。
(四)采掘工作面无专用的炸药、雷管箱或毁坏未及时修理更换的,罚负责人100元;两箱齐全完好而放炮员没有上盖加锁或将炸药雷管混装入同一箱内,罚放炮员100元。
(五)未经允许从井下携带炸药出井者,除按治安管理规定处罚外,对偷盗者按所盗火工品原值的20倍罚款,罚被盗单位主要领导200元/次。造成严重后果的另外追究刑事责任。
(六)出现下列违章放炮情况之一者,均处以罚款:
1、未执行“一炮三检查”(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均要认真检查作业地点瓦斯及进风情况)的,罚瓦检员、班组长及放炮员各50元/次。放明炮、糊炮者,罚100元/次,造成事故,由矿研究处理意见。
2、放炮不实行正向装药或不使用水炮泥的,罚放炮员50元/次;炮泥装填结构不合理的(未按从眼底往外:底药→引药→黄泥→水炮泥→黄泥填满眼),罚放炮员20元/次。
3、掘进头不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罚放炮员50元/次。
4、放炮母线不挂在腰线位置或母线之间出现明接头、母线与雷管脚线之间不用绝缘胶布包扎的,罚放炮员50元/次;母线明接头罚放炮员50元/个。
5、放炮前未按规定发出警号或采掘工作面所有人员未达到指定地点就响炮的,罚放炮员100元/次,并追究瓦检员、安检员、班组长责任,同时追究放炮员的责任。
6、井下使用非放炮器放炮或同一工作面使用两台及以上放炮器放炮的,罚放炮员和当班班长各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工作籍。
7、短母线放炮者,每少1m罚放炮员5元。
8、毫秒雷管煤巷头按串联之外的其他方式联接的,罚责任者30元/次。
9、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或非放炮员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的,罚责任者30元/次。
10、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罚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各50元/次。
11、炸药箱放置位置不当或装配引药未避开电气设备的,罚班组长、放炮员各30元/次。
12、打眼、装药平行作业的,罚打眼工、放炮员50元/人次。
13、在井下擅自拆装放炮器或用放炮方法检查母线故障、放炮器故障者,罚责任者50元/次,并追究瓦斯检查员的责任。
14、使用非专用木、竹质炮棍或用力冲击捣实药卷的,罚装药者10元/孔。
15、当班放炮完毕,剩余炸药雷管未及时退还药库消帐或转交下一班放炮员并记录清楚者,罚当班放炮员50元/次;炸药库保管员不认真清点消帐的,罚保管员30元/次,拒绝回收的罚药库保管员100元/次,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16、炸药雷管及其他设备未移至安全地点就放炮的,罚放炮员100元/次。
17、工作面停风或风量不足时放炮的,罚瓦检员、班长及放炮员各100元/次。
18、炮未放响,班(组)长、瓦检员和放炮员必须待足30分钟后同时巡视工作面进行检查,否则罚班(组)长、瓦检员、放炮员各50元。
(七) 处理瞎炮时,有下列违章行为的,处以罚款:
1、无专人(班组长)指挥处理瞎炮的,罚班组长30元/次,罚擅自处理者20元/次。
2、用手镐等工具挖或硬拽瞎炮雷管脚线的,罚班组长及操作者各50元/次。
3、在瞎眼上用打眼的方法掏出药卷或雷管的,罚责任者50元/次。
4、用高压风力吹瞎眼或残眼内的炸药雷管的,罚责任者40元/次。
5、瞎炮未处理完毕,在有瞎炮的地点附近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工作或围观的,罚违章者20元/人次。
6、当班处理瞎炮未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的班长和放炮员交待清楚的,罚责任者50元。
(八)销毁失效的炸药雷管无专门措施或不按措施落实的,罚责任者50元/次。
(九)地面、井下用车辆运输炸药雷管无专人押送者,罚物资供应部负责人或队长50元/次。
四、 “一通三防
(一) 通风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因巷道布置不合理,造成不必要串联通风,罚技术科主要负责人100元,技术负责人50元;并采取措施,尽量杜绝串联通风。
2、系统风量达不到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罚通风负责人100元,技术负责人50元,并责令立即制定措施对系统风量调整,做到以风定产。
3、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时,无总工程师批准的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总工程师批准的通风系统调整和改变方案进行通风系统调整的,罚通风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100元,并且追究责任给予处分。
4、未经矿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批准,擅停主扇运转者,罚有关责任人300元,对主要责任按“一通三防”管理规定中第五十一条执行。
5、掘进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中无局部通风设计者,罚编制和审批人员各50元。
6、局扇不按规定上架或吊挂,未安消音器和过渡铁风筒的,罚安装单位负责人各100元;通风科不予监督而使局扇投入运转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
7、局扇未落实人员看管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
8、在有风筒处进行施工不采取保护措施而影响掘进头正常通风的,罚施工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50元,当班施工人员20元/人,并包赔被影响掘进头施工人员工资。
9、巷道贯通前,无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罚通风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50元,并按重大事故追究。
10、巷道维修或老巷回收没有制定落实通风措施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技术负责人30元。
11、供风地点风筒口到迎头距离超过规定者,罚当班负责延接风筒负责人每超1m罚20元。
12、凡发生局扇吸循环风的,罚通风工区500元,负责人150元,技术主管100元,其余250元由测风员及当班瓦检员承担。
13、风筒有一处破口漏风罚责任者30元,有一环没吊或一处不平直罚责任者5元,以此类推。
14、在通风巷道内堆放物料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者,罚堆放者50元;测风站前后20m内堆放杂物者罚堆放者30元。
15、随意打开风门不立即关闭或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导致风流短路罚责任者100元,罚看风门工50元。
16、被损坏的通风设施不及时修复,造成风流失控者,罚通风负责人150元,技术负责人100元,并且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7、推车过风门时用车直接撞开风门的,罚责任者100元/人,罚看风门工50元。
18、损坏通风设施者除按该设施原值的两倍进行赔偿外,对主要责任者降一档工资,直至开除矿籍。
19、利用扩散方式通风距离超过6m者,罚责任者30元。
20、无计划停电造成主扇或局扇停风影响安全者,罚责任者50元;导致无计划排放瓦斯的,对责任者罚200元,并另行追究责任,特殊情况系统停电除外。
21、挤压、撕裂、断开风筒或擅自将迎头风筒摘下者,罚责任者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22、主扇或局扇停风后,井下任何地点风流未恢复正常且未证实瓦斯浓度在1%以下即擅自送电者,除对责任者罚款200元外另行严肃追查处理。
23、测风员不按规定及时测风或填写测风牌板者,罚测风员15元/天。
(二)瓦斯管理有下列情况者,执行罚款:
1、瓦斯检员漏检、假检或不及时填写牌板及手册者,罚100元/天,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直至开除。
2、井下作业地点停电停风或瓦斯超限,不果断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或不及时向矿调度汇报者,罚施工单位现场责任人50元,瓦检员不汇报、不撤人工作失职给予降级直至开除。
3、超过6m的盲巷不及时处理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
4、除瓦检员进入栅栏内检查瓦斯外,其他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的,罚责任者30元;
5、瓦检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和瓦斯报警断电仪探头不及时检查校正,造成指示偏差时,罚责任者50元/台件;
6、瓦斯日报表不及时送交矿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的,罚责任者20元/次;
7、回采工作面上隅角(落山角)瓦斯超限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者,罚责任者50元/次;
8、老巷、盲巷或采掘工作面回收完毕不及时封闭者,罚通风负责人50元,施工队负责人50元。
(三) 排放瓦斯无专门措施或措施不按要求编制审批以及不按措施规定排放者,属严重违章,须从重追查处罚,直至开除工作籍。
(四) 局扇及其启动设备安设不合理,造成循环风、串联风的,罚责任者100元。
(五)采掘工作面正常开工,没有及时安装瓦斯自动报警断电仪或甩开两闭锁不用者,属严重违章,严肃追查从重处罚。断电仪发生故障必须立即修复或更换,每拖延一个班,罚款500-5000元,依此类推。
(六)损坏安全监测设备的,除按设备原价两倍赔偿外,按“一通三防”十项规定进行处罚。未按规定设置瓦斯传感器报警值、断电值或闭锁装置不灵敏可靠的,每次罚款200-1000元。
(七)防尘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不用的,罚责任者50元。
2、煤尘堆积不及时清扫,罚责任者50元。
3、采掘工作面无防尘水或水量不足,不积极组织解决的,罚责任者50元。
4、运输机巷道的转载点以及其他所有安设防尘管路的巷道未按规定安设喷雾装置和防尘三通闸阀者,每少一个罚责任单位30元。
5、测尘员不及时测尘或报送测尘报表者,罚15元/次。
6、采煤机、掘进机无水割煤(岩)罚责任者100元/次,正常出煤时回风巷道内喷雾设施不开启罚责任者50元/组,掘进头放炮时其回风道内喷雾设施不开启罚责任者50元/组,运输机巷道出煤(矸)时转载点喷雾不正常开启(稀煤除外)罚责任者20元/组。
(八)构筑通风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采面结束后一个月内有关单位不及时回收完毕而影响采空区封闭的,罚责任单位有关责任者100--200元。
2、密闭周边不进硬帮硬底,罚施工的班排长50元,其他施工人员30元/人。
3、通风科无通风设施安装设计、质量验收记录,罚通风科单项工程通风设施20元/项。
4、密闭等通风设施前后20m范围内杂物堆积不清理运出的,罚责任者50元。
5、封闭巷道或采空区时,未经有关矿领导认可,把设备、材料封闭在巷道内的,除按损失价值的两倍赔偿外,并对责任者罚款100元(根据情况进行追究)。
6、在使用巷道内或备用巷道内构筑风门、风墙等设施时,不设计和施工电缆管线孔的,罚责任者20元。
7、启封密闭和火区或在车辆过往频繁的巷道内构筑通风设施时,无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兑现措施者,罚责任者300元。
8、构建密闭时,不按设计安设测定密闭内气体的导管或留泄水孔等时,罚责任者20元。
9、对通风设施不建立台帐和牌板管理,罚通风工区技术负责人200元。
(九)井下防灭火出现下列情况的予以罚款:
1、井下主要运输机巷、机房、硐室及炸药库等要害场所无齐全完好的防灭火器材者,罚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50元/处;不认真执行交接班而损坏或丢失者,除按原价赔偿外,并罚款50元。
2、井口房、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严禁有烟火,其内不得用炉取暖,不得有明火,否则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3、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和电炉取暖,否则对责任者降一档工资,开除矿籍处分。
4、井下和井口房从事焊接工作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____》第223条的规定,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0元。
5、井下严禁存放可燃性油脂和乱丢用过的棉纱、布头等物,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下,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6、井下火区封闭后,通风区和救护队要经常检查火区内有害气体的浓度并取样化验,建立台帐,否则,罚责任者20元/处。
7、井下电气设备着火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并只准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灭火,否则,罚责任者50元。
8、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9、井下电气设备的过流保险大于规定值时,按失爆性质予以罚款。
10、每月井下由通风牵头,地面由保卫科组织一次防火工作检查,不组织者罚50元/次,不参加者50元/次。
11、对查出的火灾隐患不及时组织整改者,罚责任者50元/次。
(十)井下路标牌板管理中出现如下情况时予以处罚:
1、井下的岔道口都必须设置路标,写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到地面安全出口的方向,否则,罚责任单位或责任者20元/处。
2、涂抹路标或破坏牌板者,对责任者降一档工资的处分。
3、涂抹或破坏路标牌板的责任者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连带责任,处以罚款50元/次。
(十一) 其它有关处罚按矿“一通三防”十项管理制度执行。
五、巷道维修
(一)巷道失修严重危及安全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维修加固的,由安全经理牵头组织追查,对责任者处以至少100元罚款。
(二)独头巷道维修时,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棚修复顺序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三)其他参照采掘的规定执行。
二、运输提升
1、矿车在过道岔、拐弯道、出硐口、调车场及地面工业广场运行时不减速、不发信号者,罚推车工20元。
2、矿车联结处缺碰头或锁口及矿车严重变形不及时修复的,罚款10元/个。
3、违章爬、蹬、跳车的每次罚款50-200元/人
4、使用期限较长的小绞车没有打固定基础或四压两戗柱不牢固,绞车无护板,罚使用单位负责人100元。
5、非绞车司机操作绞车或绞车司机信号不明开动绞车的,罚责任者50元,无提升信号装置罚责任单位100元。
6、挂钩工没有认真使用正规插销或插销不到位,不挂保险绳或直接用保险绳代替钩头提放车以及挂车数超出措施规定的,不管造成事故与否,罚挂钩工100-200元,情节严重者开出工作籍。
7、挂钩工在操作时使用锁口圈变形,没有碰头的矿车、不合格的三环和插销,罚责任者50元/个。
8、主提升井筒或斜巷变坡点、甩车道的地辊天轮不齐全、不运转的,罚责任单位50元/个。
9、装车超高、超宽的,罚责任单位20元/车。
10、提升绞车的各类保护装置不完备、不可靠者,严禁开车使用,并罚责任单位50元。
11、绞车使用中或矿车在半道而司机擅自脱离岗位的,罚绞车司机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追查处理。
12、小绞车钢丝绳断丝或磨损超过规定或钢丝绳严重扭曲变形以及垛绳处连接固定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单位50元。
13、绞车滚筒上最后剩余的钢丝绳缠绕数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元,罚操作绞车者30元。
14、绞车司机在开车前没有事先检查绞车零部件齐全完好情况的,罚司机20元。
六、对管理人员的处罚
(一) 副总及以上矿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予以处罚: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100元/次,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罚5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2、对分管范围内由于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罚100元/次,重伤事故罚100元/次,重大事故由矿研究处理。并参与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追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在现场发现的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的,如果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罚100元/次,重伤事故罚2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 研究处理。
4、在现场发现的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通报并督促落实处理而造成重伤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5、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不盯在现场立即组织处理或当班未处理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班带班领导交待清楚就离开的,罚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6、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款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10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7、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所反映的不安全隐患,必须认真对待,给予明确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8、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现象及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罚款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9、不得为业务部门追究的安全事故责任者说情、打招呼,违者报矿处理。
10、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办公会议,并对本身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作出详细的安排、部署,无故不参加者,罚款50元/次。
(二) 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以下情况予以处罚: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3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研究处理。
2、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向施工单位现场跟班人员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进行验收;同时向矿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施工单位。否则,罚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矿长组织追查处理。
3、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矿调度。否则,罚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矿长组织追查处理。
4、业务部门主管,因自己或下属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失误的,罚30元/次,对造成一般事故的罚5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5、在井下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要立即给予制止,提出处罚意见交安全科执行,并向违章者所在单位领导通报。否则,罚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矿长组织追查处理。
6、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罚5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7、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工作不认真细致,走马观花,导致事故隐患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排除的,罚3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8、业务部门追查事故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罚款100元/次。
9、业务部门不派人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的,罚部门主管50元/次;指派的人员不听安排或无故不参加的,罚责任者50元/次。
10、每项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矿工程部组织有关部门按措施要求对该项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验收,符合规定的由工程部签发开工合格证方可开工。工程部不组织,罚100元/次;有关部门不派人参加的罚100元/人次;不符合开工条件而强行开工的罚同意开工者2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降一档工资。
11、安全科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组织培训或有关部门不参加的,对责任单位和主管罚100元。
(三) 生产、辅助工区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予以处罚:
1、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原则,如失职,不坚持原则,发现一次罚50元;由自身原因当月出现三次及以上者,降一级工资。
2、对业务部门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必须按要求安排落实处理。不落实处理的罚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3、深入井下及时查找自身所辖范围内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如对自己辖区内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视而不见,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4、违章指挥或对工人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加制止,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的编制在安全上要有针对性,并做到字迹清晰、图文并茂;每份措施必须传达到所有施工人员并履行签字手续。没措施严禁安排开工。对未参加规程措施学习签字的职工,严禁安排参与施工。否则,对责任者罚50元/次。
6、对本单位的“三违”人员不得纵容、包庇,更不得干扰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的查处,必须积极协助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的追查,否则,罚责任者200元/次,并追究领导责任。
7、主管负责人和技术员必须参加矿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当班处理不完的,现场移交下一班处理,并把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到有关业务科室和矿分管领导,否则,罚责任者100元/次。
8、安排无证人员担任特殊岗位工作的罚50元/次。
9、队组负责人对调入本队实习期未满的工人必须签订师徒合同。不订的,罚负责人50元/人次;造成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七、附 则
(一)发生本细则未列举的“三违”现象或危及安全生产的现象,根据情节轻重,参照本细则相近的条款进行处罚,涉及法律犯罪的“三违”行为由上级或司法部门根据法律裁决。
(二)凡因“三违”罚款无法落实到人头的,罚款金额落实到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落实到人头,勿推诿、扯皮。
(三)特殊情况或情节严重的“三违”人员对其处罚意见应根据当时情况来追查,由矿领导研究决定。
(四)机电设备、运输方面的处罚按《〈矿机电运输管理处罚条例〉》执行。
(五)奖励
1、施工单位当月未发生轻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伤事故,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单位奖励1000-2000元。
2、发生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了重大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给予个人奖励100-1000元。
3、抢救事故有功人员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者,给予个人奖励100-1000元。
4、在安全技术管理、安全设施、安全装备方面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给予个人奖励200-2000元。
5、对安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给予个人奖励50-500元。
6、抓获破坏或盗窃安全设施、生产设备、器械、工具等嫌疑人或举报属实的,给予个人奖励100-1000元。
7、施工单位对于矿安全检查的安全隐患能按时整改并能及时完成矿领导和有关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给予单位适当奖励。
(六)本细则自____年4月10日起施行。
(七)、本细则解释权属高家岩煤矿矿委。
二0一三年四月一日
安全生产管理考评实施细则: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 适配人群 | 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施工交底,高处作业,气瓶存放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想让大家干活时别受伤,少出事故,把安全管得更细更实。 | ||
| 适用范围 | 项目部所有人,盖楼修路这些活儿里的安全事儿。 | ||
| 职责分工 | 项目经理带头扛,施工员具体干,安全员天天盯,班组长管好自己班组。 | ||
| 禁止行为 | 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酒后上岗、乱扔东西、拆安全标志、穿拖鞋干活。 | ||
| 检查与监督 | 开工前交底,每周开安全会,安全员查记录,没做到扣钱或停工,月底检查打分,连续两次差就换人。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的管理规定,加强安全施工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纠正施工中的不安全行为和状态,减少和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项目部。
第二章安全施工管理
第一条 根据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二条 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对本工种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施工现场负责人必须按照公司的有关要求,及时填报施工安全管理资料。
第四条 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审批后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负责人,在工程施工前必须向作业人员作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工地安全员根据安全技术交底内容检查落实情况。
第六条 新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填写"三级"教育卡,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准上岗作业。
第七条 对变换工种的工人要进行换岗教育,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对工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并填写教育记录。
第八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除按规定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证后,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九条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第十条 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严禁赤脚,不得穿高跟鞋、拖鞋、硬底或带钉易滑的鞋;不得从高处往下抛掷物料;不得追打嬉闹;不得任意拆除和挪动各种防护装置、设施和安全标志等。
第十一条 生产班组的安全生产由班组长全面负责,并合理安排操作面,做好安全交底。班组必须设兼职安全员,协助班组长检查督促本班安装人员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班组要认真执行班组安全活动制度,每周至少组织一次活动,召开班前安全会,做好活动记录。
第十三条 班组要经常检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不安全隐患,不能及时解决的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施工负责人必须及时上报公司主管部门,不准隐瞒不报、虚报和迟报。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要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国家、省规范统一要求的安全标志、标牌。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要佩戴公司统一制作的工作卡。
第十八条 施工材料、构件、机具要堆放整齐,并挂定型化的标牌。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品种、进厂时间等。废料、垃圾要有固定存放地点,分类堆放并及时清理。
第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分类存放,严禁混放和露天存放。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应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禁止随意吸烟,吸烟应到指定地点。
第二十二条 严禁酒后作业和疲劳作业。
第二十三条 现场办公室内应悬挂岗位责任制,并采用印刷体文字,镶嵌在玻璃镜框内。
第二十四条 宿舍及办公室用电必须安全。
第二十五条 应经常保持宿舍及办公室周围的环境卫生和安全。严禁随地大小便。
第二十六条 高处作业需搭设脚手架时,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帽需经常进行检查,有异常损伤、裂痕等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申报更换。
第二十八条 凡在2米及2米以上高处作业,无防护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上的
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掉和随意更换。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每台用电设备均要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第三十条 各类施工机具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第三十一条 操作者应熟知机械、工具的性能、操作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 施工机具必须明确专人负责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 操作人员离开用电设备时,应拉闸断电,锁好闸箱。
第三十四条 使用ii类手持电动工具,应安装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小于0.1s的漏电保护器。使用i类手持电动工具还必须作保护接地。并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如绝缘鞋、绝缘手套等。
第三十五条 电焊机应有良好的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多台焊机接零装置应有单独的接线端子板,不得跨接。
第三十六条 电焊机的手柄、压力拉柄、夹具应灵活。绝缘良好,操作人员脚下应设木制平台,并做好防火档板。
第三十七条 电焊机开关箱内必须设漏电保护器,并应装设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二次触电保护器。
第三十八条 焊接场所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焊机一次线长度不大于5米,并应穿管保护。
第三十九条 电焊机焊把、把线应绝缘良好,把线长度不大于30米,接头要包扎良好,并不得超过3米。
第四十条 电焊机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进行焊接时,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露天作业时,电焊机须有防雨设施。
第四十一条 气割作业时,氧气-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气瓶距明火距离不小于10米。距离不足时应有隔离措施。
第四十二条 乙炔瓶使用或存放时不得平放,应配有支撑架。
第四十三条 气瓶存放地点应有明显标志,有防晒、防火、防爆措施。
第四十四条 气瓶的防震圈、防护帽应齐全。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望各项目施工队认真遵照执行。若有违背,公司将视情况,酌情给予处罚。同时公司还将对模范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隐患的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
安全生产管理考评实施细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章违纪处罚实施细则
| 适配人群 | 班组长,车间主任,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违章指挥,隐患整改,危险作业 |
|---|---|---|---|
| 制定目的 | 怕管理人员乱来出事,想让大家守规矩保安全,别让小错变大祸。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带班的、管人的、安排活儿的,管他们怎么带人干活、怎么开会培训、怎么查隐患。 | ||
| 职责分工 | 安全部牵头定标准,车间主任盯现场执行,公司领导和安监员不定期翻记录看落实。 | ||
| 禁止行为 | 不准不培训就上岗,不准强令冒险作业,不准拖着不改隐患,不准糊弄班前会和检查记录。 | ||
| 检查与监督 | 每月查一次记录本,月底前交到安全部,漏一次罚50元,连犯两次翻倍扣,三次直接谈话。 | ||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管理人员违章违纪造成事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务请各位管理人员严格遵照执行。
1.不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本人持证培训,处罚50-200元/次;
2.不积极参加公司安全生产会议,不积极传达贯彻会议或文件精神,处罚50-200元/次;
3.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违章指挥作业,处罚100-300元/次;
4.未按安监、环保、特设等政府职能部门检查提出的隐患整改要求按期消除事故隐患,处罚100-500元/次;
5.未按公司领导和安全部门检查提出的隐患整改要求按期消除事故隐患,处罚50-300元/次;
6.对员工发现并提出的违章作业和事故隐患不理彩、不组织整改消除,或者对员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不理彩、不采纳,处罚50-200元/次;
7.发生事故后未及时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事故经过和事故原因不作调查分析,或者不提出处理意见,处罚100-300元/次;
8.不吸取事故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处罚100-500元/次;
9.对违章违纪或安全事故进行处罚时,故意降低处罚标准或寻找客观理由使之免于处罚,处罚50-300元/次;
10.安排未经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或者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处罚50-200元/次;
11.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处罚50-200元/次;
12.安排不符合岗位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处罚50-200元/次;
13.安排童工或超龄人员上岗作业,处罚50-200元/次;
14.不顾员工身体和精神实际状况,强令员工加班加点、超负荷作业,处罚50-300元/次;
15.对员工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冒险、蛮干或其它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不纠正、不教育、不处罚,处罚50-200元/次;
16.随意调换特种作业人员和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人员岗位,临时拉人顶岗,处罚50-200元/次;
17.未执行班前会制度,或无班前会记录,处罚50-200元/次;
18.未执行交接班制度,或无交接班记录,处罚50-200元/次;
19.未执行安全生产例行检查制度,或无安全检查记录,处罚50-200元/次;
20.未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或无隐患整改记录,处罚50-200元/次;
21.未执行现场纠正“三违”制度,或无纠正处罚记录,处罚50-200元/次;
22.在班前会或其它会议上,不进行岗位针对性培训教育、不进行岗位安全措施交底、不对违章违纪进行处理、不通报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处罚50-200元/次;
23.安排或默认机械设备和各类设施不按计划检修维护、带病运行、超负荷运行,处罚50-200元/次;
24.重大的起重吊装作业、运输作业、高空作业、立体交叉作业、易燃易爆作业等危险性作业项目,未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未指定监护人,处罚100-300元/次;
25.安排或默认在大风、霜冻、雨雪等恶劣天气时进行高空露天作业,或必须作业时未采取防滑、防坠落等有效防范措施,处罚100-300元/次;
26.安排或默认工作地点遇有大风、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或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见指挥信号时进行起吊作业,处罚100-300元/次;
27.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或设施,处罚50-200元/次;
28.擅自决定移动、拆除、挪用消防设施,处罚50-200元/次;
29.擅自决定移动、拆除厂区视频监控系统,处罚50-200元/次;
30.现场各类材料、工具、设备等摆放混乱,不符合现场定置管理的要求,处罚50-200元/次。
说明
1、本细则是对各级管理人员违章违纪行为进行处罚的依据之一;
2、凡短时期内重复违反上述条款加倍处罚;
3、违反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和重大设备设施损坏事故,处罚按公司调查处理通报文件执行。
4、本细则未涉及到的违章违纪行为、或者是与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抵触的,按生产系统具体规定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5、本细则从____年10月1日起执行。
南通******有限公司
____年10月
安全生产管理考评实施细则: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 适配人群 | 工程项目经理,HSE监督人员,安全管理部门 | 使用场景 | 吊装作业区域,高处作业现场,有限空间作业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想让工地不乱套,大家干活时心里有底,少出意外,活能顺顺当当地干完。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在工地干活的人,包括项目经理、安全员、施工队、分包工、操作工,管现场安全这事。 | ||
| 职责分工 | 项目经理拍板扛总责,安全管理部门天天盯落实,hse监督员现场跑着查问题,各管一段不推脱。 | ||
| 禁止行为 | 不戴安全帽不准进工地,没培训不能上岗,氧气乙炔瓶不能挨着放,吊装区乱闯不行,电线乱拉不行。 | ||
| 检查与监督 | 安全员每周查,项目经理每月看,发现标牌没挂、防护不到位马上改,不改就停工重学,月底通报结果。 | ||
1 范围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施工作业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石油工程建设施工安全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规定了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及要求。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2 职责
2.1 工程项目经理是施工生产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其主要职责是:
a) 确定安全生产目标和考核指标;
b) 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网络,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安全职责;
c) 落实安全生产资源配置;
d) 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
e) 组织召开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会议。
2.2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部门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a) 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分解与考核;
b) 负责制定和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c) 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d)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隐患整改;
e) 参与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安全设施、设备、施工用电的检查验收;
f) 办理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有关的许可票、证;
g)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 。
2.3 工程项目安全监督(hse监督)受项目经理授权,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hse)检查监督工作。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组织领导
3.1.1 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3.1.2 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3.1.3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3.1.4 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并覆盖到相关职能部门、施工作业队、班组及分包方。
3.1.5 配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满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需要的专职安全(hse)管理及安全(hse)监督人员。
3 2 安全生产基本制度
项目工程必须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和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3.2.1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项目经理及各主管副经理、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及安全监督人员、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2.2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3.2.3 安全监督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3.2.4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3.2.5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3.2.6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3.2.7 施工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3.2.8 施工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2.9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3.2.10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2.11 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3.2.12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管理制度
3.2.13 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3.3 施工现场
3.3.1 安全标牌、标志
3.3.1.1 施工现场入口处应设立工程标牌,其中包括:
a) 符合国家现行安全、防火、职业健康及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标明紧急逃生路线和集合点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b) 标明健康、安全与环境的承诺、方针和安全(hse)负责人的标牌;
c) 标牌的规格应符合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工程标牌的统一规格尺寸。
3.3.1.2 相关办公室或休息室应设立如下标牌:
a) 安全(hse)管理组织网络图,悬挂于施工现场会议室或安全部门,规格为1100×800mm;
b) 安全(hse)岗位职责、管理职责,悬挂于相关管理人员或休息室,规格为:400×520mm;
c) 安全操作规程牌,见《施工现场设备管理实施细则》中的具体规定。
3.3.1.3 施工现场应按照gb2894-96《安全标志》的规定,设立安全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及提示标志(见附录a 施工现场安全标志),且设置数量和设置位置应满足安全警示的需要,其中包括:
a) 施工现场醒目处设置注意安全、禁止吸烟、必须系安全带、必须戴安全帽、必须穿防护服等标志;
b) 施工现场及道路坑、沟、洞处设置当心坑洞标志;
c) 施工现场较宽的沟、坑及高空分离处设置禁止跨越标志;
d) 未固定设备、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及未安装牢固的构件设置禁止攀登、禁止架梯等标志;
e) 吊装作业区域设置警戒标识线并设置禁止通行、禁止入内、禁止停留、当心吊物、当心落物、当心坠落等标志;
f) 高处作业、多层作业下方设置禁止通行、禁放易燃物、禁止停留等标志;
g) 高处通道及地面安全通道设置安全通道标志;
h) 高处作业位置设置必须系安全带、禁止抛物、当心坠落、当心落物等标志;
i) 梯子入口及高空梯子通道设立注意安全、当心滑跌、当心坠落等标志;
j) 电源及配电箱设置当心触电等标志;
k) 电器设备试、检验或接线操作,设置有人操作,禁止合闸等标志;
l) 临时电缆(地面或架空)设置当心电缆标志;
m) 氧气瓶、乙炔瓶存放点设置禁止烟火、当心火灾等标志;
n) 仓库及临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点设置禁止吸烟、禁止火种等标志;
o) 射线作业按规定设置安全警戒标识线,并设置当心电离辐射标志;
p) 滚、剪板等机械设备设立当心设备伤人、注意安全等标志;
q) 施工道路设立当心车辆及其它限速、限载等标志
r) 施工现场及办公室设置火灾报警电话标志;
s) 施工现场“五口”作业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设置当心滑跌、当心坠落等标志;
t) 紧急集合点标志;
u) 应设置的其它标志。
3.3.2 安全技术措施
3.3.2.1 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环境等实际情况,依据q/cnpc-ygs jc 7.1-____《健康安全风险管理程序》、q/cnpc-ygs jc 7.2-____《环境因素管理程序》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价。
3.3.2.2 根据风险识别和评价的结果,编制安全技术措施(hse作业计划书、hse作业指导书)。
3.3.2.3 安全技术措施(hse作业计划书、hse指导书)应分层次进行交底,交接双方应履行签字认可。
3.3.2.4 按照hse作业文件《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用电管理;
3.3.2.5 按照hse作业文件《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进行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3.3.2.6 按照hse作业文件《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3.3.2.7 按照hse作业文件《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进行工业动火安全管理;
3.3.2.8 按照hse作业文件《脚手架安全管理》进行脚手架安全管理;
3.3.2.9 按照hse作业文件《分包方安全管理》进行分包方安全管理。
3.3.3 施工道路
施工现场应按照总平面图设置行人、车辆通行道路,一般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主要道路应筑成环行,与主要施工作业区域和临时设施相通。其双车道不小于6m,单车道不小于3.5m;
b) 通过施工机具、机动车的便桥应坚固牢靠,其宽度不应小于3.5m;
c) 通过栈桥或架空管道下面的道路,其通行空间高度不应小于5m;
d) 机动车辆在施工区域内行驶,时速不得大于15km/h,在场地狭小,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人员。
e) 由于施工作业需要必须临时占道、破土施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时,应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施工时应设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
f) 在施工作业区要道和消防道上堆积物资设备,交通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设备,要离道1m以上,堆放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绳架的高度不得低于5m,并在绳架上空醒目处设置标志。
g) 施工道路应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和杂物。
3.3.4 施工人员
3.3.4.1 施工人员应经过规定的安全(hse)教育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工程项目应建立完整的安全教育台帐和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3.3.4.2 施工人员工作前应做到:
a) 参加班前安全交底;
b) 按照规定正确穿戴好与工作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c) 检查工作场地(包括通道、照明、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等)
d) 检查设备及施工机具完好情况,保证防护装置的齐全、可靠。
3.3.4.3施工人员工作中应做到:
a) 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
b) 精力集中,坚守岗位,不将自己的设备交他人操作,不操作他人设备;
c) 不应维修、调整、紧固、跨越运转中的设备;
d) 不应超限使用设备;
e) 工作结束应切断电源、气源,熄灭火种,清理现场。
3.3.5 施工器材
3.3.5.1 施工器材应按施工总平面图规定的地点堆放,保持整齐稳固、安全可靠。
3.3.5.2 施工现场建筑物及作业场所与施工器材堆放场地应满足以下防火间距:
a) 施工现场建筑物及作业场所与材料仓库≥20m;
b) 施工现场建筑物及作业场所与易燃材料仓库≥25m
c) 施工现场建筑物及作业场所与可燃废物堆场≥30m;
d) 施工现场办公区与作业动火区≥30m。
3.3.5.3 施工器材堆放的安全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管材、圆桶≤1m,对直径超过1m的管材,不得多层堆放;
b) 圆木≤2m;
c) 木材≤4m;
d) 砖≤2m;
e) 水泥 12袋以下;
f) 器材箱、筒横卧3层,立放2层以下;
g) 袋装材料≤1.5m.
3.3.5.4 乙炔气瓶、氧气瓶的使用和存放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a) 乙炔气瓶、氧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b) 乙炔气瓶与氧气瓶的距离不应小于5m;
c) 乙炔气瓶与电焊机的距离不应小于5m;
d) 乙炔气瓶、氧气瓶不得同车运输和同库存放;
e) 乙炔气瓶储存与使用必须保持直立。
3.3.5.5 施工现场作业区、安全通道内,不得堆放有碍作业和通行的施工器材、施工残渣和边角余料。
3.3.5.6 变、配电房,电焊机房及其它施工设备专用机房等不得堆放工具等任何杂物。
3.3.6 施工机具及设备
3.3.6.1 施工用设备安全应符合gb/t 4064-1983《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 5083-19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的相关要求,其安全防护装置应完好、可靠,并按规定进行校验或检定。
3.3.6.2 施工现场的设备应具有内容准确的安全操作规程。
3.3.6.3 设备的电气线路应绝缘良好,电气控制、液压、润滑系统工作正常、可靠,设备外壳应有符合要求的接地(接零)保护。
3.3.6.4 固定式施工设备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要求安装在牢固的基础上,移动式施工设备的电源线应使用橡胶护套软电缆,并有可靠的防雨、防潮设施。
3.3.6.5 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查,保持良好的安全技术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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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考评实施细则:安全生产
| 适配人群 | 事业部负责人,安全检查员,项目组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贵金属加工,设备操作,剧毒物品使用 |
|---|---|---|---|
| 制定目的 | 以前安全规定太粗,大家执行起来不清楚。现在要让每条都看得懂、做得对,减少出事。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员工,重点是设备操作、贵金属、防火防盗防毒这些活儿。 | ||
| 职责分工 | 公司安委会牵头,生产部管日常,各事业部老大是第一责任人,安全员盯现场。 | ||
| 禁止行为 | 设备带病用、超负荷干;贵金属乱放不锁;消防通道堆东西;剧毒废液随便倒。 | ||
| 检查与监督 | 每月查设备,每季查水电火,节假日前必抽查。没做到就通报,再犯扣钱,出事追责到人。 | ||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指示和国务院有关文件及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家经贸委的通知,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便于执行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规定(修订)》,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 公司安全委员会
主任:z
副主任:z
委员:z
委员会办公室挂靠生产部。负责建立公司技术安全管理体系,处理日常技术安全问题;组织落实、实施技术安全管理办法,定期对公司进行安全大检查,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管理、查事故隐患,堵塞事故漏洞,防止事故发生。对可能会出现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措施,有计划分期分批的进行整改;不定期对重点部门进行抽查,查出问题逐项解决。
安全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任行政职务的任期同步。
第三条 各事业部的主要行政领导为该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各事业部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事业部部长任组长,成员3-5人,其中应包括党支部书记和分工会主席。各事业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的安全检查员1-2人。各项目组设定安全员1-2人。
各事业部安全领导小组和安全检查员的名单上报生产部备案。
第三章 设备操作安全管理
第四条 各事业部应对本部门的所有设备制定书面的使用及保养规程,并向相关操作人员公布,并在醒目位置张贴,以供操作人员阅读和使用。
第五条 各事业部应严格执行所制定的设备使用保养规程。
对目前尚不能正确执行相关规程的员工,应及时组织培训;对新进员工和临时聘用人员上岗前都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使用设备的培训。考察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六条 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转和超负荷运转。使用时发现设备异常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
第七条 对于新购设备,使用部门应及时制定操作、保养规程。操作人员如需送外培训则应向上级有关部门领导提出申请。
第八条 对于锅炉、行车、电梯等国家有专门管理条例的设备,各使用部门应认真学习和执行国家规定的条例,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定出切实可靠的实施细则,交生产部备案。
第四章 贵金属的安全
第九条 作为从事贵金属领域工作的公司,贵金属的安全工作尤为重要,也是我们工作重点之一。从领用贵金属原料到最后交出产品及废料的整个过程,必须按贵金属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认真使用和保管,以确保生产、经营工作过程中贵金属的安全。
第十条 各事业部应尽量避免存放较大数量的贵金属原料,产品应及时入库。各部门应指定专用房间,由安全保卫部门统一安装防盗设施,内部安放所属基层的保险柜,集中存放使用中的贵金属原料和半成品,设专人兼管。凡不执行本条规定的部门出现贵金属被盗,本部门的领导负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各事业部应安排好科研生产进度,避免节假日(包括双休日)期间在各类设备上留下未完成的贵金属产品,否则须由本部门派人值班,凡不遵守本条规定发生贵金属被盗,本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按合同外购的贵金属料需由我公司派人到外地提回,必须按安全保卫部门规定,有安全措施,委派能胜任此工作的人员提回。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需随身携带贵金属产品或样品外出,应按安全保卫有关规定和贵金属管理办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有安全措施方能带出。
第十四条 贵金属产品发运和到省行提贵金属原料按安全保卫部门规定和贵金属管理办法由专人专车承担完成。需委托运输的,要与承运部门签定安全合同。
第五章 防火、防毒、防盗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防火工作
一、公司防火工作要按上级有关规定,坚持“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群防群治”的方针。各部门的工作区域(包括墙壁)即为该部门“水、火、电”的负责区。
公共区域的“水、火、电”安全由采供部和贵研所共同负责,公共区域的防火安全由采供部与贵研所保卫部门负责。
二、各部门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周,应对其责任区的“水、火、电”及消措施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将检查结果及存在隐患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保卫部门应认真登记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保卫部门在各节假日前夕,均应对各部门的“责任区”进行抽查或全检查。
三、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安全用电规则,未经采供部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安装室外线路。禁止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禁止在楼道内堆放物阻塞消防通道和影响消防设施使用。
四、消防器材由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向设备物资部提出,由设备物资部审批准后统一购置。各部门负责对本“责任区”内消防器材的日常维护保管。
第十六条 防盗工作
一、提高警惕,保护国有资产和群众资产是全公司员工的职责。要严格执行门卫登记制度。只能在接待室内接待客户。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准带外单位人员进入工作车间和实验室,严禁进入库房。违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对于在生活区出现的陌生人,全公司员工有责任进行盘问。
二、贵金属管理按贵金属安全要求执行。贵重仪器各部门应加强管理,由专人负责。
三、发现被盗后,各部门安全小组应立即保护现场并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防毒工作
一、因科研生产需购买剧毒物品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同意报采供部审批登记后,由公司统一安排购买。如需数量较少,则由保卫部门和采供部安排在所内调剂使用。
二、库房保管员对购进的剧毒物品应认真造册,建立健全入库登记制度。
三、各部门领用的剧毒物品应存放于可靠的保险柜中,指定专人兼职保管。领用剧毒品、及时交回剩余毒品时均应称量登记。各部门保管剧毒人员名单交保卫部门备查。每半年应向生产部和采供部报告一次剧毒品的使用情况。
四、使用剧毒物品人员,要做好实验和废液处理情况记录,不得随意排放不经处理的剧毒品废液。排放严格按有关环保标准执行。
五、对于因管理使用剧毒物品不当而造成对社会及他人危害的责任人,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八条 落实以“各级行政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中心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公司安全委员会的正、副主任为本公司安
全工作的责任人。各事业部的负责人或经济合同承包人就是该部门的安全责任人。各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或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目标和安全措施;各项安全目标实现情况的考核结果应与该部门负责人或承包人的经济利益挂钩。
二、对于所发生的事故由公司安全委员会及时组织调查,根据所造成的损失和事故发生原因分清责任大小,对当事人、部门领导主管和相应部门领导实施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凡属有章不循、玩忽职守引发的事故,应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施以经济和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应依法处理。
三、年终总结时由生产部和保卫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包括虽未出现事故但安全组织、安全制度、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落实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集体。
四、各项安全规定应严格执行,谁出事谁负责。
第七章 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十九条 为了尽可能预先发现事故隐患并消除之,必须做到:
一、使用设备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各事业部对设备要定期维修。
二、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出解决隐患的办法,限期解决,以堵塞事故漏洞,防止事故发生。
三、要定措施、定负责人、定整改期限,在那一级能解决的问题,就在那一级解决。已经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解决而发生的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所有责任者都要加重处分。
第二十条 各部门要重视安全工作,制定出安全目标管理和安全技术责任制,安全技术工作要纳入考核部门工作内容之一。
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科研生产中,由于受到外因等作用而发生的事故,若有人员受伤应及时送医院治疗,并对事故认真地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凡违章操作、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或发现危急情况而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的重大事故的,应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责任;凡因错误指挥,缺乏安全规章制度使员工无章可循,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设施不按时检修或明知设施有隐患而不及时消除,劳动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以致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法的,应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并把此任务作为重要任务之一来抓;通过宣传学习,加强职工安全意识;按照上级规定和有关要求,结合公司科研生产实际,制定出一套完善的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制度和管理防范措施。对于管理优秀者,可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部门领导及员工不重视安全工作,安全意识差,没有较完善结合实际可行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而发生事故,按事故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不按有关规定存放和使用,造成事故者,将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管理考评实施细则:煤矿掘进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奖罚细则
| 适配人群 | 掘进班组长,当班班长,跟班队长 | 使用场景 | 迎头支护,巷道贯通,挑顶扩帮 |
|---|---|---|---|
| 制定目的 | 怕工人不支护出事,想让大家干活时都按规矩撑好顶板,少出事故,保命保安全。 | ||
| 适用范围 | 掘进队所有人,管打眼、支护、放炮、扒装、洒水这些活儿。 | ||
| 职责分工 | 队长带头盯现场,班长带着工人干,安监员天天转着查,技术员管图纸和交底。 | ||
| 禁止行为 | 不准空顶作业,不准瞎打锚杆,不准用坏钢丝绳,不准在扒斗前面站人,不准干打眼。 | ||
| 检查与监督 | 班组长每班开工前看支护,安监员随机抓拍,当天罚完钱,月底汇总通报,再犯翻倍罚,三次就停工学规矩。 | ||
煤矿掘进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
1、凡作业规程规定必须使用点柱作迎头临时支护的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设临时支付的,每次罚款200-500元。
2、井巷开挖基础、扩帮、挑顶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的,每次罚款100-500元。
3、巷道开门及巷道贯透未按措施要求加强支护的,每次罚施工单位200-1000元,罚负责人50元、技术员30元、当班指挥施工的班长罚50元、当班参加作业的工人每人罚款20元。
4、架棚巷道不按规定支设撑木或拉杆、空帮空顶,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工人每人罚款20元,因材料不到位造成上述情况的,罚负责人50元、技术员30元。
5、锚喷巷道不按规定正确布置锚杆的密度、角度、深度锚喷、喷浆厚度不够,顶板破碎带未铺网护顶者,对施工单位处以30元/m罚款,每差一根锚杆罚款20元,连接不好的网每块20元(以规程、措施规定为准)。凡将锚杆锯短或砸扁使用的,一经发现,罚款500元/根,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工作籍。
6、溜子机头机尾必须打上稳固可靠的压柱,否则缺一处罚溜子司机及当班班长各50元。
7、使用扒装机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有下列情况时处以罚款:
(1)扒装机无专用操作手把而用其它材料代替时,罚司机和当班班长各30元/次,罚负责人50元/天,直至停止使用。
(2)扒装机钢丝绳打结而继续使用时,按每个结20元累加处罚责任者。
(3)扒装机距迎头的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对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罚款30元,对该区负责人罚款50元/天。
(4)扒装机运行过程中,扒斗行走区间有人逗留或工作时,罚当班班长100元。并对耙装机司机及逗留人员分别罚款150元。
(5)耙装机导向轮拴在帮顶支护锚杆上使用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次。
8、锚杆眼和爆破眼打干眼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9、 掘进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降尘就出货的,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次,对参加作业人员每人罚款30元/次,瓦检员监督停止施工。
安全生产管理考评实施细则: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 适配人群 | 安监人员,班组长,瓦检员 | 使用场景 | 井下作业,掘进施工,机电运输 |
|---|---|---|---|
| 制定目的 | 想让矿上更安全,大家干活不受伤,守规矩有劲头,事故少点,生产顺点。 | ||
| 适用范围 | 所有下井的干部和工人,管下井、干活、设备、运输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安全部门牵头查问题,队长班组长盯现场,每个工人都要互相提醒看着点。 | ||
| 禁止行为 | 不能带火进井、不能酒后下井、不能脱岗睡觉、不能不戴安全帽自救器、不能违章指挥作业。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天有人巡检,发现就罚,月底汇总,没改完接着罚,严重就培训或处理,检查结果贴公告栏。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用活用好经济杠杆,依法治矿,从严治矿,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激发广大干部职工遵章守纪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在对我矿原“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修订、完善的基础上,特制订烂坝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业务科室工程技术人员都必须按照本《细则》行使检查权,制止和查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和行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烂坝煤矿生产系统工作的所有干部、职工,生产系统的所有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严格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 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防群治,每个职工都有权利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并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反对违反劳动纪律。
第五条 安全部门对违章职工的处理,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教育为主,对认识态度好的违章者,可视情节轻重按章处理,对认识态度不好,屡教不改的违章者,按章加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按有关规定另究其责。
第六条 对在生产中及时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及救护,进行安全技改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章 奖励细则
第七条 年度内被评为县级安全先进个人和安全模范个人者,矿上实行重奖。
第八条 年度内被评为矿级安全先进个人和安全标兵者,矿上将进行奖励。
第九条 无抓“三违”任务而查出“三违”,并主动汇报者,奖励其“三违”罚款的50%。
第十条 发现事故征兆并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上级,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奖励3000-5000元。
第十一条 在安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获得良好经济效益和效果者,奖励1000-3000元。
第十二条 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作业规程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职工和各级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奖全年安全无事故的科(队)正职奖励5000元、副职奖励3000元。
第十四条 各队板报内容新颖、丰富,富有相当教育意义的科、队,一次奖科、队主要领导1000元。
第十五条 安全科和各有关科室、领导接到举报隐患后应迅速组织落实整改,举报人所列隐患事实具体明确,且举报事实无他人举报,安全科可对举报人奖励100-300元。如对重大举报贡献突出的,可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在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每一项突出工程,一人次奖励1000元。
第十七条 在一年内本班组范围无一人违章、违纪行为和无任何大小工伤事故的先进班组,奖励班组长2000元。
第三章 惩罚细则
第一节 通则
第十八条 下井人员违反入井考勤制度,处罚如下:
1、下井人员不及时下井,罚款100元。
2、下井人员没有下井但考勤者,罚款100元。
3、下井人员破坏井口等地点的环境设施,处罚责任人300元,并照价赔偿。
4、下井人员不在入井登记簿上签字的,罚款100元。
第十九条 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罚责任人500-1000元,并开除出矿;造成事故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井下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或损坏者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一条 在井口20米禁止烟火和其它易燃场地处抽烟者,罚款200元。
第二十二条 酒后入井者罚款500元,并学习培训。
第二十三条 工作中无理取闹,井下打架闹事者,罚责任人1000元;造成后果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岗位上睡觉,罚款500元,学习培训,并连带负责人、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五条 脱岗,地面岗位罚款200元,井下岗位罚款300元。
第二十六条 设备下井不办理入井证,罚款200元。
第二十七条 无证上岗者罚款100元。
第二十八条 工作岗位有闲散人员、闲坐、闲聊者,罚岗位人员100元。
第二十九条 在井下随意打开矿灯,损坏矿灯者,除照价赔偿外,罚款200元。
第三十条 工作时间干私活者,罚款100元。
第三十一条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罚款5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十二条 给三违人员讲情者和三违者同等处罚。
第三十三条 安监人员向三违人员索要钱、物等,罚款500元。
第三十四条 “三违”人员接到通知后不按时到安监部门检查认识,加倍处罚。
第三十五条 管理人员不参加自查活动和通知有关会议者,罚款200元。
第三十六条 井下发现一个烟头处罚相关责任人各500元。
第三十七条 各岗位环境卫生不整洁处罚地面岗位200元,井下岗位300元。
第三十八条 各队组入井人数与实际人数不符或不清楚,处罚相关责任人各200元。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现场交接,主要设备必须填写好运行记录,各作业点必须交接清楚,否则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条 各队长凡本队发生事故及事故隐患,要及时解决处理,并把处理结果用文字形式交回安全科,否则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一条 一个月内“三违”罚款累计在两次以上,罚款1000元.并培训学习。
第四十二条 运料不使用保险绳一处,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三条 各井筒不按规定使用挡车器一次,罚责任人300元。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井下各巷道开关处,必须上消防设施,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四十六条 巷道维修后,必须把现场卫生搞好,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七条 在巷道维修时,必须打好前后支护,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300元;造成后果另究。
第四十八条 井下信号工发不清信号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十九条 井口验身工,对出入井人员严格验身,出现漏洞,罚款100元/人。
第五十条 考勤卡、入井签字必须本人办理,发现代办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一条 不参加班前会者,迟到早退者,罚款100元。
第五十二条 井下各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必须带本责任区人员出井,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五十四条 新工人上班,不能单独工作,必须由老工人带领三个月,发现新工人单独工作,一次罚队长、班组长各200元。
第五十五条 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开除矿籍处分:
1、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之一造成他人死亡的。
2、凡三违造成重大事故和恶性伤亡事故的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的。
3、有意破坏井上、下各种安全生产设施以及生产设备和通讯监控设备者。
4、盗窃和私拿火工品者,除罚款2000元外开除出矿;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给予留矿察看一年的处分:
1、凡“三违”造成他人(或发生)重伤事故责任者。
2、凡违章、扒、蹬、乘坐矿车而发生重伤事故者。
3、因 “三违”造成伤亡事故未遂者。
4、违反“行车不行人、行车不行人”规定者,而发生重伤事故者。
第五十七条 各科队必须按时召开班前会,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十八条 各队的责任区损坏灭火器一个,罚款200元。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1、科、队级干部不按规定带班,值班发生重大事故者。
2、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科、队级干部对现场隐患不处理,对违章不制止而造成事故者。
4、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
5、科、队级干部对发生事故不处理、不汇报、隐瞒事故者。
第六十条 凡发生事故,安全科及所涉及单位都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处理完后必须有文字记录或备案;如果不负责任,马虎从事处理各种事故的,罚所涉及单位责任人200-500元。
第六十一条 凡本队造成重伤事故,人/次罚队长5000元、班长2000元,并扣事故者本人上月的全部安全工资,取消年终评比资格。
第六十二条 在本管辖范围内发生重伤事故罚安全员2000元、瓦检员1000元,连带职能科队长2000元。
第六十三条 队不开班前会,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六十四条 值班人员脱岗,睡觉,处罚300/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在井下各处不准使用电话聊天或说脏话,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十八条 井下运料时必须车前挂红灯指示,否则罚款200元。
第六十九条 井下从事焊接工作,而焊接措施不到位,立即停止作业,并罚责任人500元。
第七十条 本细则经矿委会研究后制定下发,一经制定,不许更改。凡在执行过程中随意提高或降低罚款金额、数量者,罚责任人300-500元。
第七十一条 不按领导在会议上安排的时间和质量完成任务的,并没有特殊原因,罚责任人300-500元。
第七十二条 擅自切断人员跟踪定位系统供电电源或检修等原因停电,在检修完毕后未及时恢复供电,每出现一次给予责任人及队组200元罚款;丢失罚300元。
第七十三条 本矿人员下井未携带识别卡造成下井人员名不符实的,给予当事人200元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无故借用他人识别卡或一人携带多个识别卡下井,造成下井人员名不符实,发现一次罚当事人200元。
第七十五条 信息站必须根据各种通知单对考勤数据及时修订并建立档案,因修订不及时或建档不全的。罚信息人员200元。
第七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破坏、私自扣留、存放话机、线缆、接线盒等通讯材料和设施。一经发现,除按原价罚款外,另加罚责任人300-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队长对本单位措施的贯彻学习要负责。否则罚队长500元。
第七十八条 队严格按照规程、措施的要求进行施工,如不按要求施工追究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处罚责任人员300元。
第七十九条 验收员负责对当班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否则罚验收员200元。
第八十条 施工中,验收员要认真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工程要及时安排返工处理,如不返工否则罚施工队组500元。
第八十一条 对重大质量事故,验收员负责追查,并及时汇报队部。否则罚验收员200元。
第八十二条 入井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入井资格证上岗发现一次不带罚款100元。
第八十三条 入井作业人员入井时,需自觉检测读卡器的完好情况,如在入井后发现未携带或失效的处罚100元。
第八十四条 澡堂严禁吸烟,否则罚款100元。
第八十五条 入井人员戴安全帽必须系牢帽带,否则罚款100元。
第八十六条 职工进入矿区或作业时严禁坦胸漏背,否则罚款100元。
第八十七条 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强行施工者罚款200元,造成事故另行处理。
第八十八条 井下特殊地段严禁单人行走、进入、作业,否则罚款200元。
第八十九条 各工作面查出的隐患,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整改的,罚款500元。
第九十条 新工作面开工前,未编制作业规程,工人未学习安全措施,强行开工,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九十一条 职工上下班骑乘车辆必须放至指定地点,乱停乱放者罚款100元。
第九十二条 井下各巷道行人过桥不牢固的,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九十三条 不参加日常全员培训和考试的罚款200元。
第九十四条 井下行人行走时,严禁将长工具扛在肩上行走,否则罚款200元。
第九十五条 矿灯、自救器、便携式瓦检仪回收后应擦洗干净,便携式瓦检仪应及时充电,否则罚款100元。
第九十六条 对于隐患负责单位隐患处理不合格的,罚款300元。
第九十七条 在调查“三违”事故过程中,有关部门不积极配合或从中作梗,给调查工作设置障碍者,罚款300元。
第九十八百条 存在隐患的单位,推脱不整改的,罚责任人500元。
第九十九条 班组长安排工作不到位造成工作失误罚款300元。
第一百条 凡周期检查中科队长不陪同检查的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一条 规程、措施学习记录和考试成绩单等不齐全罚责任人100元/人。
第一百零二条 施工现场发现有未学规程、未考试就上岗者罚责任人300元。
第一百零三条 新工人在实学期内发生工伤事故,给予师傅罚款300元、队长罚款200元。
第二节 掘进
第一百七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使用工字钢架棚作业时,必须使用金属前探梁作为临时支护,不能使用前探梁而强行作业时,罚款300元,并严令使用前探梁支护。其他支护形式的巷道作业时,也必须采用临时支护,否则罚当班责任人300元。
第一百七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作业时,毛断面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严禁超高超宽作业(工作面冒顶除外)否则每超高或超宽10厘米,罚当班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七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顶邦网联接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发现一处不合格,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七十七条 掘进工作面掘进作业时,必须实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不探水,或保安距离不足30米而进行作业时,一次罚当班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进入工作面前或打眼前、放炮后,对工作面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罚班长和炮工各200元,造成事故另行追究。
第一百七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的棚腿必须成一直线,叉角正负误差不大于100毫米,否则每架棚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一百八十条 掘进工作面发现棚腿歪斜,崩出腿的棚子,必须及时维修,否则每棚罚掘进队200元。
第一百八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后必须检查工作面,附近30米的支护是否有松动,未检查或未处理而进入工作面作业,发现一次罚当班责任人500元,并停工处理。
第一百八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探水必须有记录,并且有现场班长及安检员签字,漏记或记录签字不全者,发现一次罚当班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八十三条 水平巷道的掘进工作面,巷道积水不得超过20公分,否则罚当班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山巷道非行人侧必须开挖水沟排水,否则罚当班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八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来水必须及时抽排,发现一次因积水而影响生产,每停一个班,罚当班责任人1000元。
第一百八十六条 炮掘工作面炮眼布置必须符合爆破说明书的规定,否则每眼罚1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 炮掘工作面倾斜巷道(大于10度)掘进,每隔40米掘一个躲避洞,少一个罚款100元。躲避洞不合规程规定,每个罚款100元。
第一百八十八条 掘进巷道浮渣必须清洗干净,否则,每立方米浮煤罚款30元。
第一百八十九条 工作面采用湿式打眼时,做到无水不开钻,停水停钻,否则,一次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条 掘进工作面支护不及时,空顶作业超过规定作业,罚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九十一条 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或多人放炮,罚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九十二条 砌墙和架棚时,必须支撑在实底上,基础和深度符合规定,砌墙基础不见实底,罚款500元,柱窝深度不够不在实底每架罚款500元。
第一百九十三条 宽帮、高顶必须用木料背紧牢靠,顶部必须用刹杆及枕木井字背顶,否则每架罚款300元。
第一百九十四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必须执行规程规定,否则罚款500元。
第一百九十五条 用掘进机截割臂托梁架棚,罚款500元。
第一百九十六条 偏中按照规程规定不得超过2公分,否则一处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七条 架棚方向必须与中线方向垂直,否则每架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一百九十八条 棚梁必须保持水平,否则每架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 棚腿如果蹬在软底上,腿底部必须垫板,否则每架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二百条 背板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缺一块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工钢棚与棚之间拉杆连接不得缺少,否则缺一根罚款100元,并返工补齐。
第二百零二条 铺接道时必须使用道夹板,螺丝必须齐全,保证平、稳、直,否则一处或一项罚款100元。
第二百零三条 各工作面探头不按规定悬挂一次,处罚100元。
第二百零四条 各掘进工作面架棚不接顶一处,处罚 100元。
第二百零五条 井下材料场堆放不整齐,一处罚100元。
第二百零六条 各掘进巷道,检查工程质量不合格,扣除当班责任人5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二百零七条 井下各工作面,“敲帮问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否则罚款100元。
第二百零八条 炮掘工作面入口必须悬挂炮眼布置图、爆破说明书、避灾路线图以及施工断面图,发现少一种罚掘进队100元。
第二百零九条 所有工作面的 交叉路口、入口、出口等重要位置必须悬挂避灾指示牌,否则,发现一处少一种,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二百一十条 所有人行巷道与行车巷道的交叉口,必须设置“正在行车、不准行人”的语言提示装置,否则,发现一处缺少,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一十一条 倾角大于15°的掘进工作面,工作场所的上方和下方必须设置防止物料滚落的安全措施,否则,罚款100元,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第二百一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保证迎山角度符合规定,迎山不足或者反迎山的每架棚罚款1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二百一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临时轨道铺设必须平稳、正直,无错口,无杂拌道,接口紧密,无空吊板现象,否则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二百一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的开工、停工、贯通、开口,以及发现隐患等必须坚持填写并发放通知单,未按照要求填发的,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一十五条 所有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具备设计说明书、地质说明书、水文地质预报书等资料,缺一种资料私自开工者,罚责任人500-1000元。
第二百一十六条 所有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工作面作业规程后方可到工作面作业,不学习规程不准到工作面作业,否则,谁安排其到工作面工作,罚谁100-300元。
第二百一十七条 探水作业必须有设计说明书,没有设计说明书而进行探水的,罚作业单位100-300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
第二百一十七条 各巷道工字钢棚不准随意卸除拉勾,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二百一十八条 井下各工程队在未接到开工通知书前,私自开工的,罚款500元。
第二百一十九条 炮掘工作面躲炮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中的规定。工作面作业人员不按规定躲炮,发现一次罚带班500元,放炮工200-300元,瓦检员、安全员各500元。违纪责任人300元,造成事故另行追究。
第二百二十条 炮掘工作面放炮线长度必须大于等于100m,且无失爆现象,否则发现一次罚放炮员100元。
第二百二十一条 掘进丢底煤一处超过规定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第二百二十二条 掘进巷道贯通必须有贯通通知书。否则罚技术科相关人员300元。
第二百二十三条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时,走人情,私自降低标准,罚责任人500元。
第四节 机电、运输
第二百二十四条 移变、开关等整定值应根据其负荷大小变化,及时准确调整,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五条 设备铭牌、责任牌和ma标志必须齐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台件。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所用设备操作标志管理牌必须及时悬挂,缺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二百二十七条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八条 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并有记录,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机电设备不准带电搬迁,严禁带电检修、接线、拆线等作业,否则每人罚500元。
第二百三十条 井下电缆发现破口必须及时处理,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三十一条 隔爆设备的隔爆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否则罚责任人500元,接线柱接线座有裂缝出现仍继续使用者,罚责任人500元。
第二百三十二条 隔爆面有锈蚀,油漆或机械性杂物不处理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三条 隔爆面不涂防锈油(如医用凡士林),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四条 电缆护套伸入器壁要符合5-15mm的要求,小于5mm罚责任人200元,大于15mm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五条 不用的接线咀要分别用密封圈和挡板依次装入,压紧,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三十六条 挡板直径与进线装置内径之差不大于2mm,厚度不小于2mm,金属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之差应不大于2mm,厚度应不小公称尺寸1mm,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七条 线咀压紧要有余量,余量不小于1mm,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线咀应平行压紧,两压紧螺丝入扣应不大于5mm,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八条 卡兰式进线咀用单手搬动喇叭咀上下左右晃动时,有明显晃动,或螺旋式接线咀最少啮合扣数低于6扣,拧紧程度用单手正向用力拧,能拧动,均属失爆,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三十九条 低压隔爆开关接线室不允许由电源侧进出线至符合侧接线,或由负荷侧进出线至电源侧接线。磁力起动器的小喇叭咀严禁引入引出动力线,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四十条 对保证防爆型式用于防止触及裸露带电零件所必须的紧固件只允许用工具才能松开或解除,否则罚责任人300元,同一部件的螺母、螺栓其规格应求一致,螺杆裸露部分为1-3扣,低于1扣罚责任人300元,超过4扣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四十一条 隔爆接合面同一部分紧固螺栓加装两个以上弹簧垫圈,弹簧垫圈断裂或无弹性者,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四十二条 井下电缆严禁用铁丝吊挂,否则罚责任人每处100元。
第二百四十三条 甩掉各种电气保护、皮带保护或不按规定使用,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二百四十四条 井下线路有鸡爪子、明接头、羊尾巴、老鼠洞,罚责任者500元。
第二百四十五条 躺坐在电器上取暖,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百四十六条 井上下设备外露的运转部分无防护装置或装置不完好,罚责任者300元。
第二百四十七条各类设备启、停,不按规定使用信号,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四十八条 综合保护不起作用,甩掉局扇“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两闭锁(风电、瓦斯电闭锁)”,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百四十九条 井上下人员坐在电机、减速机或开关上操作,罚款200元。
第二百五十条 井上、下机械起吊或拖拉重物的作业场所,钩头、重物下方、大绳边、固定车地点下站人,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百五十一 高空作业不使用安全带,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五十二 误送、误停电的责任者,罚款3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二百五十三 放炮母线不准和电缆挂在同一侧,否则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五十四 井上、下高低压电源线路不按规定敷设,或随意拆、接线路,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百五十五 各岗位各种记录、登记不齐全,记录不及时,罚岗位人每次100元。
第二百五十六 井下排水设备及管道安装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罚款100元。
第二百五十七管道不平直,悬挂不整齐,罚款100元。
第二百五十八条 因检修不及时,检查不仔细造成管道跑漏水,一次罚款100元。
第二百五十九 对设备添加润滑油不使用专用塑料壶抽油器,罚100元/次,塑料壶盖子丢失或不加盖子,罚50元/次。油量不足或过多罚100元/次。
第二百六十各种保护闭锁齐全,动作灵敏可靠,否则罚100元/项次。
第二百六十一 移动变电站高压侧未接低压闭锁装置,罚300元/台次。
第二百六十二 无计划停电,罚500元/次。
第二百六十三条 电动机在无保护状态下运行,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四 井下机电硐室及各配电点附近5米内,堆放材料或易燃物,否则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五 井下电气设备或五小电器遭受淋水而未采取保护措施,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六条 非专职人员操作电气设备,罚2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二百六十七 地面各单位(个人)擅自使用电炉,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八 利用他人停电擅自进行电气设备检修的,罚200元/次,停送电不向调度中心提起申请的罚500元
第二百六十九 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否则罚500元
第二百七十有故障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罚500元
第二百七十一条 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罚200元
第二百七十二条 用试送电的方式进行故障判断和寻找电缆故障点,罚300元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不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放置位置不正确罚200元
第二百七十四 禁止对停风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浓度或瓦斯浓度超限时进行强行送电,验放电,否则罚500元
第二百七十五条 开关要求台台上架,五小电器件件上板,否则罚100元
第二百七十六条 井下照明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否则罚款300元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不按规定操作高压电气设备,罚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八条 固定设备必须牢固可靠,稳固好,防止移动或伤人,否则罚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九条 使用的电器设备各种保护必须齐全,不得违章使用,否则罚款300元
第二百八十条 各类机电问题(隐患)没有在“五定”期内整改,罚责任单位200元,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设备检修质量问题影响安全生产,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二百八十二条 小绞车下井未达到完好标准,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八十三条 小绞车使用过程中,框架固定,护绳板有松动、变形不进行处理,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八十四条 小绞车底座基础螺栓不紧固,有松动现象,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八十五条 小绞车技术参数牌板,技术管理版板、技术规格数据不齐全或与小绞车不符,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八十六条 各类绞车制动闸、工作闸及闸带不符合规定要求,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八十七条 小绞车操作按钮、信号按扭未规定设置,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八十九 在用小绞车信号装置,不能保证声光兼备、声音清晰、不能实现双灯、对打,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条 多部绞车各绞车信号系统串联使用,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零一条 11.4kw小绞车未从滚筒下方出绳开车,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二条 小绞车未使用双向开关(可逆)、三向按钮,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三条 绞车工放绳未按规定固定在滚筒上至少应存有三圈以上钢丝绳子,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三百零四条 绞车钢丝绳出现严重弯折、打结、压扁、锈蚀或断丝超过规定而未及时更换,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零五条 坡度在16度及以上未加装保险绳,绳径与主绳不相符,未连接牢固,罚责任人500元。
第三百零六条 轨道内材料,设备的堆放不符合运输管理规定,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七条 不经批准随意拆除轨道及设施,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三百零八条 损坏运输轨道设备及安全设施,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零九条 井下运输轨道巷、躲避硐室外内没有保持干净,清洁、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一十条 出入井人员上、下井起哄、谩骂和打架斗殴者,罚款200元
第三百一十一条 运输斜坡巷道必须做到“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且标志明显,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一十二条 运送物料时,开车时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否则罚200元。情节严重造成损失事故,按规定另行追究。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拉运料调度车安装位置必须合理,严禁人力推拉、违章作业,否则罚200元,造成事故或重大损失另究。
第三百一十四条 井下轨道运输巷不准放飞车、造成断绳,脱钩跑车事故,罚责任人500元,发生撞棚、冒顶、损坏设备以及人身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一十五条 矿车运行不完好,要及时通知修理工处理,否则罚款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一十六条 处理矿车掉道事故必须2人以上配合,单人处理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一十七条 无故操作信号装置,罚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一十八条 在运送材料时,因不小心挂破风筒一处,罚责任人300元,并及时处理。
第三百一十九条轨道运输巷内,道心浮煤超过道轨高度,罚责任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二十条 运送、回收大型货四超(超重、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必须有单项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二十一条。
第三百二十二条
第三百二十三条 井口检身人员不履行检查职责,不执行检身制度罚款100元,下井人员拒不接受检身罚款100元
第三百二十四条 加注润滑油脂标号不符合有关规定,罚责任人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