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管理部防止电弧伤人安全措施及其规定
| 适配人群 | 电气检修工,运行值班员,外包检修人员 | 使用场景 | 低压检修,短路抢修,开关消缺 |
|---|---|---|---|
| 制定目的 | 低压配电老出短路事故,伤人又坏设备。想让检修更安全,别再重复出事。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检修人员和低压配电设备的维护、消缺、抢修工作。 | ||
| 职责分工 | 生产管理部牵头,各专业班组长执行,值长和运行人员监督安全措施落实。 | ||
| 禁止行为 | 不准无票干活;不准带电拆接电源线;不准擅自送电查故障;不准碰带电体。 | ||
| 检查与监督 | 开工前核对设备、验电、交底、记录;值长检查票证;6月13日起执行;没做到就停工整改。 | ||
我厂低压配电设备多次发生短路伤人、设备损坏事故。为进一步完善各项反事故措施,进一步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检修人员和设备安全,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特制定本措施及规定。
一、 设备检修维护、消缺工作都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切实做好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严禁无票工作。事故抢修可不用工作票,但必须经值长同意。工作开始前,抢修负责人必须会同运行人员按“安规”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监护。
二、 生产管理部各专业、班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工作“五同时”的原则,在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详细布置安全工作。比较复杂或危险的工作,专业主管或班长应与工作负责人共同深入进行危险点分析,制定针对性的预控措施。
三、 工作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按规定认真核对设备名称、编号;再一次检查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是否完备;向每一个工作班成员详细交代安全措施和危险点预控措施,并应有书面记录。电气工作开工前必须验电。
四、 加强外包队伍的管理。所有外包工程都必须由承包单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批准后实施。部门、专业、班组要认真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安全交底” 工作和检修工艺、工序标准的宣贯、培训、检查验收工作。
五、 巡视设备时不得碰触带电体,必须保证工作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工作票押回运行处后,检修人员不得继续进行任何工作。
六、 本厂0.4kv线路及其电气设备上不得进行带电作业,不得带电拆接电源线。特殊情况下,必须进行带电抢修时,应组织有关人员充分讨论,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和危险点预控措施,并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七、 所有运行中的设备或检修中的设备,检修人员均无权进行停、送电操作或在试验位置进行分、合闸操作。严禁不检测,不分析、擅自把故障开关送电查找故障点;严禁在间隔内进行开关本体检查;严禁开关修后不通知运行,擅自违章推入间隔进行分合闸试验。如因开关机构故障确需检修人员将开关推入试验位置,应有运行人员在现场指导、监护,并戴好防护面罩和防护手套。
八、 针对俄供开关笨重、一次触头间绝缘板小情况尽快进行反措改进。电控专业要制定防止开关短路放炮的反事故措施;修编配电装置检修文件包,对检修工艺、工序制定明确、具体要求;完善检修文件包危险点分析和预控卡。
九、 在开关间隔内工作、装拆交流一、二次熔断器、测量端电压、在带电的pt、ct回路上工作等工作必须按“安规”要求履行手续,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短路接地事故。
十、 电气检修和试验工作必须使用带有绝缘柄的工具,金属裸露较长的部分应做好绝缘隔离措施,防止发生电弧伤人和设备损坏事故。
生产管理部
生产管理部防止电弧伤人安全措施及其规定:原烧车间冬季安全生产
| 适配人群 | 一线操作工,设备点检员,煤气作业人员 | 使用场景 | 冬季作业,煤气区域检修,高空清料 |
|---|---|---|---|
| 制定目的 | 冬天冷风大,干活容易出错,得提前准备安全措施,避免出事。 | ||
| 适用范围 | 所有一线职工,管操作、巡检、清料、检修这些活儿。 | ||
| 职责分工 | 车间主任牵头定计划,班组长盯现场执行,安全员天天查隐患,发现不对马上说。 | ||
| 禁止行为 | 不准不戴co检测器就开煤气阀,不准拆了皮带罩不装回去,不准高空扔料,不准雪天不扫梯子。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周安全活动学一遍,班组长每班查穿戴和设备罩子,月底汇总问题,没改的扣当月安全分,整改超三天要写说明。 | ||
进入冬季,由于寒冷,风大等气候特点,对职工的作业及生产组织带来一定的困难,因而适时地采取相应的安全保证措施,超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才能防患于未然。
一、抓好职工冬季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自我防范能力。
结合冬季特点和生产工艺特点,制定合理操作制度,针对寒冷天气下作业可能导致人体各部位的动作产生误差的特点,制定出相互监督的措施。从教育入手,以遵章守纪为根本,强化职工的安全教育,要充分利用好安全活动的时间,用典型事故安全教育职工,使职工自觉地学、背、用安全规程。
二、扎扎实实的落实冬季“九防”的安全措施
冬季“九防”安全措施的内容是:防机械绞伤、防煤气中毒、防寒、防冻、防滑、防坠(防坠物伤人和防人坠落)、防摔伤、防火、防爆。在“九防”中要着重抓好“六防”。
1、防煤气中毒。在操作煤气阀门前要先用co检测器,确认有无煤气泄漏,坚持煤气区域内检修及动火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和煤防监护的制度。严禁违规违章操作。
2、防机械绞伤。冬季职工着装较多,行动不便,易发生机械绞伤事故。因而现场运转的设备要保证轮有罩,轴有套,特别是皮带安全罩,按要求进一步完善。对随意拆卸安全装置不予及时恢复者要严肃处理。要对不按劳保标准穿戴的随时进行自查自纠。坚持停送电确认挂牌制度,防止误操作伤人。
3、防高空坠落和落料伤人。在清料及处理冻块堵槽作业中,严禁由高空往下扔料,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在槽内处理故障时,要确认好周围环境,并设专人监护,各下料口的篦子、吊装孔盖板及平台的防护栏杆要确保完好,发现破损及时修复。
4、防滑。在下雪的天气,要及时组织人力对露天的梯子、通道的积雪和冻冰进行清扫,以防止职工滑倒摔伤。
5、防摔伤。生产区域要保证畅通的安全通道。做到通道杂物清扫不过班。加强定置管理,做到物放有序,现场照明随坏随修。
6、防火。对易燃易爆部位要加强管理,备好消防器材,落实防火措施。
三、加强冬季安全生产的领导
各级领导要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安全“五同时”制度,特别在生产不正常或抢修过程中更要保持清醒头脑,不可违章指挥,不但要亲自抓好职工安全意识的教育,还要督促检查现场隐患的整改。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四、车间要求:
各作业区要认真组织职工学习车间及本作业区制定的冬季安全生产措施,切实做到有规定
有措施更要有落实,关键是要抓好措施的落实,从根本上消灭各种事故隐患,保证车间冬季安全生产的稳定。
生产管理部防止电弧伤人安全措施及其规定:对所属分公司的安全生产
| 适配人群 | 分公司经理,专职安全员,项目部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部门,施工技术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施工现场管理,工程风险防控,安全教育培训,消防防火作业,应急救援处置,文明施工管控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没人管,出事了赔不起,想让每个分公司自己扛起安全责任。 | ||
| 适用范围 | 各分公司和他们管的工地、工人、设备、材料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分公司经理带头抓,安全员天天查,公司安全部盯着看落实没。 | ||
| 禁止行为 | 不培训就上岗、无证干特种活、现场乱堆易燃物、不编专项方案、出事瞒报。 | ||
| 检查与监督 | 每月查培训记录和现场,季度考安全员,年底评优罚懒,漏查一次扣绩效。 | ||
一、建筑公司所属各分公司,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独立二级核算单位,具有责、权、利相统一的经济运行体,具有回避和抗拒各种风险的措施和能力,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全面承担起抢险救灾的责任和经济赔偿义务。
二、各分公司经理是本分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保证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经费,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三、各分公司应组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每个项目工程配备相应人数的专职安全员,做好各项安全检查工作。
四、各分公司必须做好上岗工人的安全培训工作,搞好三级教育,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五、各项目部一定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做到施工场区规划合理,场地平整、道路畅通、三区分离、排水流畅、标牌整齐。
六、制定好消防岗位责任制,做好厂区和施工现场的防火、防爆工作,配备安全有效的防火工具,做好易燃、易爆材料的堆放和保管。
七、各分公司一定要根据不同的工程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对有特殊要求的各分部、分项工程应会同有关专家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
八、各分公司必须做好本公司的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分公司负责人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积极组织营救保护好现场,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以上各项制度,望各分公司遵照执行,本着“抓生产必须抓安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好本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年 月 日
生产管理部防止电弧伤人安全措施及其规定:物流公司安全生产
| 适配人群 | 机械操作员,班组长,车间主管 | 使用场景 | 机械操作,车间作业,设备检修 |
|---|---|---|---|
| 制定目的 | 怕出工伤,想让大家干活时多留心,安全点,少受伤,别得职业病。 | ||
| 适用范围 | 全厂所有员工,管机器操作、日常检查、防护穿戴、现场秩序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设备部和综合部带头干,各车间组长盯着员工,安监小组不定期查,主管随时纠正问题。 | ||
| 禁止行为 | 不准乱碰别人机器,不准疲劳带病上岗,不准不检查就开机,不准超速超负荷用设备,不准在运转部位跨越钻过。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天开工前自己查设备,组长天天看,安监组突击查,没做到轻的罚钱,重的赔钱开除,月底汇总通报。 | ||
(一)目的:加强我厂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与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工伤事故发生。
(二)责任
1.设备部、综合部负责执行本制度;
2.各车间、部门必须履行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四)生产区安全管理规定
1、工厂各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规定和相关机械设备的指示操作,对员工进行相关安全生产教育,防止事故,减少我厂员工伤害及做好相关职业病的预防等。
2、加强各部门、各班组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每个车间班组指定专人对新进厂的员工进行相关岗位机械使用培训,使员工掌握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技能和注意事项。
3、机械操作人员应加强学习,熟练掌握相关机械的使用,并严格按照机械安全操作指示进行操作,不准疲劳作业及带病作业。
4、本厂员工未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不得任意串岗,严禁任意触摸、使用非自己操作的机械设备、工具,否则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直至开除出厂。
5、员工在每日开始工作前,先对机械设备、工具进行安全检查,查看其所用设备是否损坏,零部件是否牢固、仪表指示是否正常等情况,在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以进行作业。发现设备故障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先排除或报告,不得冒险作业。
6、机械操作人员工作中应遵守机械操作指示;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停机检查,并向主管人员汇报相关情况,不得私自进行维修,否则严惩。
7、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设备及其附件的结构、性能和工作范围。
8、没有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不齐备及安全装置失效的设备,不准使用;
9、禁止超速度、超负荷使用设备。
10、人体必须与正在运转的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得在设备上登、靠、坐、卧。严禁从设备的运转部位上跨越或在其下方钻过。
11、禁止超负荷、超速使用起重机,禁止斜吊;禁止任何人登上吊物或在吊物下行走、停留。
12、各车间员工应对自己使用的机械设备进行相关的保养和维护,机修部门应对机械进行定期的保养;员工在操作时不得超负荷使用机械设备。违反视情况轻重给予罚款处理。
13、本厂员工违反本条例规定,尚未发生严重后果的,生产部视其情况给予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及承担相关责任。
14、各车间组长及主管在日常工作中应随时监督本部门员工的工作情况,及时纠正处理违反安全生产的情况,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通告等处理。
15、厂成立安全生产监察小组,对生产部各车间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情况及时处理。
(五)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规定
1、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或者防护用品穿戴不规范,不准进入作业场所,不配戴适当的防护用品,不准接触有毒有腐蚀的物品。
2、禁止在手、身体或衣服、鞋袜潮湿的情况下,从事有触电危险的操作,不要用左手操作电器开关,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应佩带绝缘防护用品。
3、不准将水倒在电气设备和线路上,以免破坏绝缘,造成事故。
4、不准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机件、产品及器材。
5、不准在电机的开关、消防器具放置场所及进出口等处放置货物。
6、不准在机器设备上放置工具和物件,不准在车间堆放油布、废油料及易燃、易爆、易腐蚀之物品。
7、严禁擅自动用他人操作的机器设备、车辆、阀门、开关。
8、严禁在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区内禁止吸烟。
9、非电工不准乱动电气设备,不准直接将电线插入插座接通电源,车间不准使用万能插座。
10、在用机器设备的动转部位和危险部位,不准触摸、擦试。
11、在工作过程中,若遇自身力量不能完成之作业,一定要借助工具来进行,不准强行冒险作业。
12、作业中,特别是设备运转时,严禁嬉笑打闹、读书阅报、下棋玩牌、闲聊睡觉,严禁酒后上岗操作。
13、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等,应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地点,不得进入工作现场或在道路上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遵守各项交通法规。
14、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或异常时,不准不停机进行故障处理。
15、停机修理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使用。
16、维修、检查设施时,必须执行锁机/挂牌制度。
17、检修设备时,没有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8、作业场所必须保持整齐、清洁,及时消除垃圾、油污和积水。各种物品的放置应整齐、稳固,保证操作和通行安全。未经安全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结构及性能。
19、生产区和一切工作场所,都必须设置品种、数量足够,性能可靠的灭火器材或消火栓,并且摆放整齐有序。
20、每天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检查和清理工作现场,按有关规定慎重处理危险物品,关闭水、电、气、汽开关,锁好门窗。
生产管理部防止电弧伤人安全措施及其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
| 适配人群 | 安全总监,专职安全监督,基层队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基层作业现场,高危施工项目,油气生产装置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故伤着人,想让大家干活时都平平安安的,少出事、不出大事,把安全变成日常习惯。 | ||
| 适用范围 | 所有企业单位,管生产、施工、操作这些活儿里的安全事儿。 | ||
| 职责分工 | 一把手拍板担责,安委会盯着落实,安委办天天跑腿查事,安全员在一线盯人盯活儿。 | ||
| 禁止行为 | 不签安全合同不行,不发防护用品不行,不培训就上岗不行,隐患拖着不改不行,检查走过场不行。 | ||
| 检查与监督 | 每月查现场,季度考干部,年底算总账;谁漏查了补查,谁没改罚钱扣分,整改超期通报批评,连续两次不合格换人。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应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在基层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四条 企业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五条 企业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企业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的工作情况;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
(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七)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岗位。油气生产、储存、炼油化工、工程技术服务、建筑施工等企业所属三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基层队(车间、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的培训、咨询、检验、评价机构,取得国家或有关部门资质认证或备案后,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设备、设施的检验,提供有关咨询以及安全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奖惩。实行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总监、副总监。安全总监一般由同级副职兼任。安全副总监可以兼任安全部门负责人,按同级助理、副总师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按专业设置物探、钻井、井下作业、海上作业、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等安全监督站、所。安全监督站由专职安全监督和兼职安全监督组成。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接受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集团公司颁发的证书从事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的异体安全监督。在物探、钻井、测井、试油、修井、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以及其他重大危险的关键施工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应派驻安全监督,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必须派驻专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加强对各级安全总监、安全监督和安全监督站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五章 安全技术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组织科技专题立项,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生产管理部防止电弧伤人安全措施及其规定:测绘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
| 适配人群 | 测绘队领导,安全生产检查员,中队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野外测绘,测区踏勘,特种作业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伤人,想让干活时更安心,保护大家身体,帮测绘工作走得更稳。 | ||
| 适用范围 | 所有测绘单位和职工,管野外作业、设备操作、防护用品使用这些活儿。 | ||
| 职责分工 | 局里领导带头抓,队院设安委会,中队长管中队,班组长盯班组,检查员跑现场查问题。 | ||
| 禁止行为 | 不准违章指挥,不准冒险蛮干,不准不戴防护用具,不准设备带病上岗,不准瞒报事故。 | ||
| 检查与监督 | 每月自查,每年至少两次大检查,查出问题发整改书,限期改完,没改的通报批评,严重就追责。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测绘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测绘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测绘系统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管理部门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由人事劳资、生产、计划、财务、物资、保卫、工会等部门人员共同组成。
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担任。办事机构一般设在人事劳资部门,并指定专人担任安全生产检查员。(二)队(院)相应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检查员。(三)中队(室)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中队长(主任)负责,并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小组(班)的安全生产工作由组(班)长负责,并配备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四条 测绘系统内其他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和配备
相应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检查、管理人员的职责,是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
第六条 各级行政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负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作业现场的直接指挥者负直接领导责任,生产作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各级领导要坚持生产与安全并重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签订各项经济承包合同时,要明确安全责任和目标,提出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部门及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
面的法规、制度和规程。结合生产实际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检
查执行情况。
(二)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
(三)组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监督落实。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协调处理跨单位的事故隐患。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发出《事故隐患整改意见书》,令其限期整改。
(五)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及个人,批评忽视安全生产的行为,以及惩处由此而造成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宣传活动,增强广大职工安全意识。
(七)督促所属单位按规定配发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八)督促所属单位按整改计划落实并用好安全生产措施经费。
(九)协调劳动、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对所属单位劳动条件、劳动环境进行检测和评价。
(十)组织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十一)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第九条
队(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部门及地方政府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并检查执行情况。(二)组织建立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和整改措施计划。
(四)结合工作实际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宣传表扬安
全生产方面的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生产的行为。(五)督促有关人员了解和踏勘测区安全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六)根据整改计划落实并用好安全生产措施经费。(七)监督检查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配发和使用情况。(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九)调查和处理伤亡事故,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第十条 测绘管理部门和队(院)的安全生产检查员、中队(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小组(班)安全员的职责,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生产单位中各部门,都应该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
产负责,要求职责明确,落实到人。
第十一条 全体职工应该自觉地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制止生产作业中的违章行为,爱护和正确使用仪器、设备、工具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和向上级部门申述。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是贯彻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措施。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的贯彻,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安全教育的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须结合实际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普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在坚持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经常检查的同时,各测绘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还应每年定期组织二至三次的全面检查。
第十五条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要做到边检查边改进,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对限于条件不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应订出具体措施,限期解决。
第十六条
抓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是各级领导和安全生产检查、管理人员的重要职责,通过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其在生产中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第五章 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七条 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并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测绘管理部门和队(院)的安全生产检查员须通过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的安全教育,在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任职资格证后方能上岗。
第十九条
队(院)主管领导的安全教育由测绘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进行,教育内容包括国家和部门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知识等。
第二十条
中队(室)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小组(班)安全员和职工的安全教育,由队(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其教育内容和时间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必须通过队(院)、中队(室)、小组(班)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三级教育的时间总共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一)队(院)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有关的安全技术知识。(二)中队(室)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典型事故案例和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应急措施等有关知识。
(三)小组(班)级安全生产教育内容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
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第二十二条
职工变换作业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复岗时,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作业时,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生产单位各级领导要重视对临时用工(含从测区招用的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具体工作由中队(室)和小组(班)负责。教育的内容应结合作业地区、分配的工作和本人实际情况进行,一般应侧重于劳动纪律、安全知识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测量工具的正确使用等。
第六章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应尽快将事故发生
的时间、地点、程度等概况,按隶属关系分别逐级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和当地劳动等有关部门,同时报国家测绘局。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
规定及时上报的,事后应充分说明原由。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单位报告,同时迅速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需变动事故现场时,必须事先做好标记、拍照、摄像或绘制事故现场图。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事故等级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或指派主管领导赴现场处理事故、指挥抢救,同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重大伤亡事故,国家测绘局派员赴事故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国家测绘局领导赴事故现场,参加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的责任是:查明事故的事实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确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包括善后事宜)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在进行工作时,单位和个人均须给予支持与合作,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及其事故责任者和负事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法规,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追究事故责任。(一)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二)擅自更改、拆除、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造成事故的。(三)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岗位、擅自在非本职岗位上作业造成事故的。(四)安装、检验、修理仪器设备及汽车等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事故的。(五)仪器、设备带病运行,安全装置不齐全,超温、超速、超压、超重、超负荷运行造成事故的。
(六)不按规定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用具,造成事故的。(七)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八)其他应负事故责任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事故领导责任。(一)忽视安全生产管理和教育工作,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导致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二)未按整改计划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经费,使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得不到改善造成事故的。(三)强迫职工冒险作业,或安排有职业禁忌者从事所禁忌的工作,或安排未通过特种作业技能鉴定(考核)的人员上岗从事特种作业,或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或由于安排作业人员超负荷劳动造成伤亡事故的。
(四)生产性建设工程不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的。(五)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造成伤亡事故的。
(六)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或指使破坏事故
现场,或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有关情况及资料,袒护包庇事故责任
者的。(七)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不到现场,或不积极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以致扩大损失,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测绘系统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有与国家有关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人事教育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生产管理部防止电弧伤人安全措施及其规定: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
| 适配人群 | 安全总监,专职安全监督,安委会成员 | 使用场景 | 基层队作业,油气生产现场,炼化检维修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故伤着人,想让干活更安全点,大家心里踏实点,少出事,不出大事。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单位和员工,管生产、施工、开车、消防、健康防护这些活儿。 | ||
| 职责分工 | 一把手是总负责人,安委会拿主意,安委办跑腿干活,安全员天天盯现场。 | ||
| 禁止行为 | 不准违章指挥、不准违章操作、不准违反劳动纪律,防护用品不戴不许上岗。 | ||
| 检查与监督 | 每月查、每季查、每年大查,查到问题马上改,不改就扣钱,年底算总账。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应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在基层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四条 企业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五条 企业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企业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的工作情况;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
(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七)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岗位。油气生产、储存、炼油化工、工程技术服务、建筑施工等企业所属三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基层队(车间、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的培训、咨询、检验、评价机构,取得国家或有关部门资质认证或备案后,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设备、设施的检验,提供有关咨询以及安全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奖惩。实行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总监、副总监。安全总监一般由同级副职兼任。安全副总监可以兼任安全部门负责人,按同级助理、副总师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按专业设置物探、钻井、井下作业、海上作业、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等安全监督站、所。安全监督站由专职安全监督和兼职安全监督组成。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接受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集团公司颁发的证书从事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的异体安全监督。在物探、钻井、测井、试油、修井、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以及其他重大危险的关键施工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应派驻安全监督,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必须派驻专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加强对各级安全总监、安全监督和安全监督站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五章 安全技术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组织科技专题立项,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采取各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 应坚持新入厂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转岗工人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卡”。“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三十条 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三十二条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三条 企业要加强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七章 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综合安全检查,企业所属二级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基层队(车间、站)要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
建立hse管理体系的单位,可将安全检查纳入管理体系审核。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定期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办法,加大对违章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第三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检查中发现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计划,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条 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帐,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当地政府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章 安全投入
第四十二条 企业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
(一)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需投资安排的项目由规划计划部门按规定纳入投资计划;
(二)企业计划、财务部门应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纳入企业预算,落实资金投入;
(三)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企业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汇总,由企业有关部门负责编入投资计划之中或单独编制计划下达;需要报请上一级审定的,经上级审定后下达,安全部门检查、督促实施;
(四)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对已经完成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治理项目,由规划计划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安全技术:各种机器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报警装置;安全起动和紧急停车设施;生产区域内危险场所的指示及警告标志;采用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新成果;有毒有害作业点的检测、检查仪器;以及对繁重费力或人工操作有危险的作业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措施等;
(二)职业健康:生产厂房的通风换气和采光照明装置;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生产场所为防止辐射热危害的隔热防暑设施;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声、震动及辐射等的防护设施;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应增设或改善的防寒取暖设施等;
(三)辅助房屋及设施:女工较集中车间的女工卫生室,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更衣室及其相应的设施;
(四)宣传教育:包括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实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作仪器;为企业员工建立的“安全教育室”;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管理所使用的辅助器材、书籍、刊物、画片、规章制度宣传材料、幻灯片、电影拷贝、录像带等。
第九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落实各级组织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装备和设施,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确保消防装备和设施完善、可靠。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票(或作业许可)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现场监护,确保工业动火施工安全。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与防火检查,制定公共安全应急预案,严格监护措施,防止群体伤亡事故发生。
第四十九条 按照《消防法》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实施专业化管理,配置所需要的灭火装备和人员。基层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使用防护器具和会自救互救。
第十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 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对驾驶人的管理,实行内部“准驾证”制度,强化驾驶人行车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
第五十二条 企业要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强化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分散车辆、租赁车辆的管理与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交通事故。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内部交通安全检查,落实节假日 “三交一封”制度(交车辆钥匙、交行车证、交准驾证,定点封存车辆)。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全体员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第十一章 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五十七条 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
第五十八条 开展施工作业健康管理,进行健康风险识别及评价。改善施工作业中医疗健康保障条件,严格饮食、饮用水、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
第五十九条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牌、操作规程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六十条 对于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运输和储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从事放射的工作人员要佩戴个人剂量计,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第六十一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达到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通畅的安全通道;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在有较大危险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十二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有防潮、防寒、防热辐射和消毒等设施。其道路、采光照明、饮用水和排污道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根据需求设置卫生辅助设施。
第六十三条 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为上岗员工提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服装应符合集团公司“四统一”要求(统一性能、款式、颜色、标识)。
第六十四条 企业必须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十五条 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金。
第十二章 承包、租赁经营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承包、租赁经营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作业者(或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签订工程技术服务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工程技术服务安全生产合同》,依法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服从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应当与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分别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六十九条 发包方或出租方必须为承包方或租赁方提供出租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资料,承包方或租赁方必须在满足发包方或出租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三章 应急管理
第七十条 企业要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七十一条 企业应健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建立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加强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的沟通,建立起预警、接警、救援和恢复的联动机制,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第七十二条 企业应分类、分级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重点是针对井喷失控、危险化学品、炼化装置、油气储存库(站)、长输管道、海上作业,以及民爆器材、放射源、特种设备、公众聚集场所等各类重大突发险情。应急预案内容应详细、齐全,要充分考虑对周边地区相关方造成的危害,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建立预警救援机制,并按规定搞好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制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上报给抢险救援的相关部门及其他相关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备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十四条 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要坚持“企业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自觉接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突发事件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章 事故管理
第七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均应报告,并按照规定统计。
第七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第七十七条 各类事故都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发生重、特大事故,企业必须立即按照管理权限,上报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并按照规定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企业应建立事故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并及时受理和按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分管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的调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分类和分级,由企业及有关部门、人员向上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第七十九条 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十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八十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年度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第八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评比。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合格,获安全生产达标企业称号,发给证书;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先进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优秀,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称号,发给奖牌、证书和奖金。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和奖励标准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企业考核评比办法》执行。
第八十二条 企业应制定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指标,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个人的评比标准和奖惩办法。
第八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奖励建议由安全部门提出,经企事业单位领导批准执行。
(一)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令、遵章守纪,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和向上级报告或阻止违章指挥行为,避免重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积极组织事故抢险,对减少人员伤亡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安全科学技术、安全管理及学术研究,标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效果显著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第八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规定,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十五条 安全生产奖励的来源及使用
(一)企业对安全生产先进的奖励,由企业在奖励基金,或应付工资年度工资总额,或安保基金中支付;
(二)企业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违章和事故处理等项扣款,可用于安全生产奖励。对单位的扣款应从该单位的应付工资中列支。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字[1999]194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生产管理部防止电弧伤人安全措施及其规定:作业场所安全文明生产
| 适配人群 | 地质技术人员,钻探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 | 使用场景 | 野外作业,地质勘探,冶金施工 |
|---|---|---|---|
| 制定目的 | 怕现场乱糟糟不安全,想让干活地方干干净净、整整齐齐、安安全全,大家看着舒服,外人看了也觉得咱单位靠谱。 | ||
| 适用范围 | 总局和所有下属单位的工地、车间、野外作业点,管围挡、大门、材料堆、宿舍、用电、标牌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各单位一把手牵头定规矩,项目负责人天天盯现场,安全员专门查问题,总局不定期抽查打分。 | ||
| 禁止行为 | 围挡不准用彩条布竹笆,大门没单位名字不行,吸烟室以外地方抽烟不行,泥浆随便流不行,安全帽不系带子不行。 | ||
| 检查与监督 | 各局院三个月内出细化办法报总局,每月自查打分,季度通报排名,连续两次垫底要约谈负责人,整改不到位扣绩效。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作业场所的文明生产,强化企业文化建设,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保证场所的安全、整洁、有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所属各局院、控股公司的所有作业场所。
第三条 各生产作业场所除实行本规定外,还要符合国家、行业、总局、及各单位制定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要求。
第二章 安全文明生产规定
第四条 作业现场围护
1. 按当地行政区域的划分,市区主要路段的作业现场周围设置的围护结构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的现场周围设置的围护结构高度不低于1.8m,野外作业现场也要布置适当的围护以标明生产场所。
2. 市区内作业现场的围护结构材料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禁止使用彩条布、竹笆、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做到坚固、平稳、整洁、美观。野外空旷地区作业时可视周围人群的多少使用彩条布或彩旗条进行围护。
3. 围护的设置必须沿现场四周连续进行,不能有缺口,或个别处不坚固等问题。
4. 各生产厂点应有坚实完整的围墙。
第五条 封闭管理
1. 作业场所应有固定的出入口,大型工地的出入口应设置大门便于管理。各局院、控股公司要制定各单位自己统一的大门及围护样式,大门上要有明显的单位名称标示,且要涵盖“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字样,围护结构的外立面要有能够反映企业文化和安全文化的宣传标语。
2. 出入口处应建立警卫管理制度并设专职警卫人员负责。
3. 进入生产场所的作业人员都应整齐佩戴统一样式工作卡。
第六条 作业场地
1. 作业场所应绘制总平面布置图,且明确标注安全设备设施安设位置、安全应急通道,作业现场工具、构件、材料的堆放必须严格按照总平面图放置。
2. 主干道、材料堆放场、设备设施安设处要硬化,场区其他地面根据条件进行硬化,场地要平整坚实,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
3. 作业场地应有循环干道,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构件物料,道路应严整坚实,无大面积积水。
4. 工程作业的废水、泥浆应经流水槽或管道流到工地集水池统一沉淀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和污染作业区域以外的河道、路面。泥浆沟与泥浆池应做好规划,边缘平整,用后及时填埋。
5. 作业场所中的临边部位应加强防护,泥浆池、坑边、悬崖边等有坠落和淹溺危险的部位应设置高度1.2m以上的坚固围栏,涂刷黑黄警戒色,悬挂“当心坠落”等有针对性的安全标志。
6. 作业场所应根据生产情况设置固定的吸烟室(处),场所内除吸烟室外的其余地方严禁吸烟,吸烟室(处)应远离危险区并设必要的灭火器材。
第七条 材料堆放
1. 各种材料、构件堆放必须按品种、分规格堆放,并设置明显标牌,标明种类、规格、产地、进场日期和数量。
2. 各种物料堆放必须整齐。砖成丁,砂、石等材料成方,大型工具应一头齐,钢筋、钻杆、钢模板等易腐蚀的物品应垫高存放;生产车间的物料按加工使用的工序不同堆放,要整齐划一。
3. 各局院、控股公司针对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要制定严格的存放和使用制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不得混放、露天存放,并有专人严格管理。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场所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设置,有完善的防范措施和设施。
第八条 作业场所生活
1. 作业场所的作业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应有明显的界限,且保证一定的安全距离或收有有效隔离和安全防护措施。
2. 寒冷地区冬季使用煤炭炉采暖的生活区必需建立严格的动火和防煤气中毒制度,设备设施完善,炉火统一设置,有专人管理并有岗位责任。
3. 作业现场生活区用电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用电规程和规定,电力线路、设备、设施配备齐全,且必须规范使用。
4. 室内照明能采用安全电压的要采用安全电压,如不能采用安全电压,线路、灯具不得低于2.5m,不准在电压在36v以上的电线上晾晒衣服;帐蓬内照明线必须采用橡套电缆,板房内可用双层塑套电线并穿管规范敷设,各接头处严密包扎;禁止一闸多接现象。
5. 炎热季节生活区应有消暑、防蚊虫叮咬和食物中毒措施,为作业人员提供一个安全、舒适得作业生活环境。
6. 宿舍内床铺被褥统一,生活用品叠、放整齐、干净,有安全通道,宿舍门向外开,室内无异味,严禁睡通铺。
7. 宿舍外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垃圾不乱扔乱倒,应设污物桶,污水池,房屋周围道路平整。
第九条 现场防火
1. 作业现场应制定消防制度,配备充足、合理、合格的消防设施,有检查、有落实、有记录。
2. 按照不同作业条件,采取不同的防火措施(防火沟、防火帽、禁止吸烟等)。
3. 作业现场应建立动火审批制度。凡有明火作业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时应写明要求和注意事项),作业时,应按规定设监护人员,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时方可离开。
4. 生产车间的消防通道应畅通,无障碍物。
第十条 治安综合治理
1. 作业现场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和责任分工,并有专人负责进行检查落实情况。
2. 治安保卫工作应该措施得力,效果明显,保证作业现场的安全与稳定和社会安定。
3. 员工宿舍不得容留不明身份人员住宿,不得在宿舍内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第十一条 作业现场标牌
1. 各局院、控股公司应制定各自统一的作业场所标示牌。标示牌要美观大方,单位名称突出,能够充分体现单位文化和安全文化,充分展示单位形象。
2. 作业现场的进口处应有整齐明显的七牌两图(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纪律牌、三清六好牌、文明施工管理牌、十项安全技术措施牌、工地消防管理牌、佩戴安全帽牌、施工平面图、现场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可根据各地方行政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3. 如果有的地区和项目认为内容还应再增加,可按地区和项目要求增加。五牌的内容没有具体规定,可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及本工程特点进行要求。
4. 作业场所应设明显的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张贴安全标语。
5. 作业场所必须在明显、合理位置设置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到制度上墙,规程到位。
第十二条 现场安全标志
1. 作业现场应针对作业条件悬挂符合《gb2894—1996安全标志》的安全色标,并应绘制作业现场安全标志布置图。安全标志布置图应有绘制人签名,并经项目经理审批。
2. 安全标志的大小规格应符合要求,既便于悬挂,又清晰醒目。环境信息的悬挂式或柱式的标志下缘距地面不得低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应放置在提醒物的周围,不得随意放置。
3. 安全标志应设置在醒目与明亮处,使人能够有足够时间注意到它所指示的信息与内容。
4. 安全标志不能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物体移动看不到标志。
5. 较大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多个标志牌,不同类型的标志牌同时设置时,应按照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而下地布置。
6. 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业现场一般的安全标志有:
禁止类:禁止吸烟、禁止合闸、禁止转动、禁止跨越、禁止攀登、禁止通行等;
提示类:注意安全、当心触电、当心电缆、当心机械伤人、当心吊物、当心坠落、当心落物、当心坑洞、当心塌方、当心车辆、当心滑跌等;
指令类:必须戴防护眼镜、必须戴防尘口罩、必须戴安全帽、必须戴防护手套、必须穿防护鞋、必须系安全带等;
提示类:可动火区等。各作业现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7.安全色标应有专人管理,作业条件变化或损坏时,应及时更换。
第十三条 生产设备与用电
1. 各种生产设备必须保证完好,防护措施和装置齐全有效。
2. 设备放置稳固、整齐,安全通道保持畅通。
3. 现场使用的发电机等机械设备应有防雨棚,用石棉瓦等阻燃物搭建,有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必须配置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
4. 发电机组应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和独立设置tn-接零保护系统。
5. 发电机应做好接地保护措施,将工作接地线与钢钎用焊接或螺栓紧固打入土中。单台容量不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不超过100kva的电力变压器和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
6. 使用电焊机时应在干燥的高处搭建防雨棚,电焊机下垫放干燥的木板。
7. 交流电焊机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地线不得用金属构件或钢筋等材质的物体代替。焊把用完后将线盘好挂起,不得放在地上。
8. 电焊机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每台交流电焊机都应加装空载降压保护装置。
9. 各种配电箱应保持完整,门、锁齐全,喷涂统一颜色油漆及企业标志,高度符合标准并基本一致。配电箱内不得放置杂物。
10. 所使用电缆线应完整无破损,无漏电现象,电缆过路架设高度4m,埋设深度不小于0.7m;其它部位架设1m。架设所用工具应统一,电缆与架设工具之间保持绝缘。
11. 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与pe线相连接,并装设符合要求的专用照明开关箱。
12. 作业现场所用碘钨灯应采用三芯橡套电缆,与金属支架绝缘,安装高度3m以上,移动时人员要穿戴绝缘防护用品。室内照明高度及电压符合2.5.5条之要求。移动式和钻塔上的照明应采用36v电压并使用橡套电缆,接头处包扎严密。光照强度符合安全要求,灯具架设与安装方式应基本一致。
13. 手持电动工具绝缘合格,有漏电保护装置,电源线完整规范不乱扯。
第十四条 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
1. 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工作服应领口、袖口、下摆“三紧”。
2. 按规定要求穿戴好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作业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电工人员及潮湿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必须使用绝缘手套和绝缘鞋,2m以上高度必须使用安全带,粉尘作业场所必须使用防尘口罩,野外作业配备防滑鞋,其它必须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按有关规定使用。
3. 各种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时间和方式必须规范。安全帽必须系下颔带,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防尘口罩不能用纱布口罩代替,各种劳动保护用品该使用时必须使用。
4. 劳动保护用品加强管理,破损及报废时及时更换。
第十五条 生活设施
1. 作业现场应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
2. 建筑物内和作业现场应保持卫生,不准随地大小便。
3. 食堂建筑、食堂卫生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炊事员必须有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体检合格证,生熟食应分别存放,食堂炊事人员穿白色工作服,食堂卫生定期检查。
4. 保证作业场所作业人员能喝到符合卫生要求的白开水,有固定的盛水容器,有专人管理。
5. 生活垃圾应及时清理,集中运送装入容器,不能与作业垃圾混放,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保健急救
1. 作业现场应有一般的常用药品,教育员工懂得一般急救处理知识。
2. 为保障作业人员健康,应在流行病发季节及平时定期开展卫生防病的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环保要求
1. 作业场所应建立不扰民措施,应针对作业工艺设置防尘和防噪音设施,噪声控制期间内做到不超标,经常进行检查并与社区定期联系听取意见,对合理意见及时处理,工作有记载。
2. 按当地规定,在允许的作业时间之外必须作业时,应有主管部门批准手续,并作好相关协调工作。
3. 现场不得焚烧有毒、有害物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局院、控股公司应制定相应的更加具体可行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报总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及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外事条款有悖之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外事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
生产管理部防止电弧伤人安全措施及其规定:喷漆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规定
| 适配人群 | 喷漆操作工,调漆技术员,烘干设备巡检员 | 使用场景 | 喷漆作业,调漆操作,烘干作业 |
|---|---|---|---|
| 制定目的 | 喷漆容易着火爆炸,工人可能中毒。想让车间不冒烟、不炸锅、人不晕倒。 | ||
| 适用范围 | 管喷漆工、调漆员、烘干操作员。管涂料、喷枪、烘干炉、仓库这些地方。 | ||
| 职责分工 | 安全部牵头定规矩,班组长天天盯现场,厂长最后签字担责,安全员每月查记录。 | ||
| 禁止行为 | 不准在喷漆区接电线,不准用铁桶调漆,不准堵住逃生门,不准让漆渣堆满地。 | ||
| 检查与监督 | 设备每天开机前检查通风和接地,班长巡检打勾,月底汇总问题;漏查一次扣绩效,整改超三天停线。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喷漆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防止和减少喷漆作业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和职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____)、《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gb7691-____)和《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____)等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涂料及有关化学品(包括有机溶剂)在金属或非金属表面的喷涂作业使用的涂料及有关化学品、喷涂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三条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第四条 涂料仓库(存放场所)、调漆室、喷漆场所、烘干室的火灾危险性属甲类,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爆和安全疏散措施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第五条 喷漆作业的厂房一般采用单层建筑。喷漆作业车间的出入口至少应有两个,并且保持畅通。喷漆作业车间的门应向外开,车间内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m。作业人员距离最近安全出口的步行距离不得大于25米。
第六条 喷漆车间应设专用配漆室,配漆室宜靠近喷漆区域,使用喷涂量较少时(一般少于2公斤),允许在喷漆区内现场配制。喷漆作业现场存放的喷漆原料,以不超过一个班的用量为宜。
第三章 设备设施
第七条 喷漆作业中使用的涂装设备设施,应具备必要的安装使用说明书和产品合格证书。静电喷漆器具应符合gb12367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 喷涂设备设施应定期检查、专人维护,并建立档案。
喷涂设备操作人员应按设备技术与维护要求,做好日常检查工作。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通风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2)、设备外部是否有外力损伤或变形;
3)、设备、管路连接是否松动;
4)、自动联锁控制和信号、报警装置是否完整有效;
5)、防爆电气设备及防爆照明灯具是否完整与运行正常;
6)、漆垢、粉尘及现场杂物等是否及时清除。
第九条 与喷漆室配套的机械传动部位的防护罩、栏应完整、可靠。
第十条 喷漆车间内的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定期检验检测。 第十一条 烘干室控制系统的联锁,开机时应使循环风机及排气风机启动后,才能继续启动加热系统及工件输送系统;相反,停机时应使加热系统和工件输送系统关闭后,才能继续停止风机运行。
第十二条 烘干室内使用空气流量调节阀时,在系统的正常调节范围内,应使安全通风系统能达到所需的风量。安全通风系统使用调节阀时,应设置阀门最小安全开度的限位装置。
第十三条 烘干室的相关烘干设备符合《烘干设备安全性能检测方法》aq 5214的规定。
第四章 防火防爆
第十四条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喷漆区及其附近的爆炸危险区域应按照gb14444的规定划分;
2) 烘干室工作空间应为爆炸危险区按照gb14443的规定划分;
3) 通风管道系统内爆炸性气体环境划分为1区危险区域;
4) 涂料仓库、调漆间等生产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应按照gb50058的规定划分。
第十五条 爆炸危险区域应符合以下要求:
1)喷漆区内不应设置电气设备, 如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gb50058和gb14444的规定;
2)喷漆区和爆炸危险区域2区内不应设置有引起明火、火花的设备和外表超过喷涂涂料自燃点温度的设备;
3)产生火花或炙热金属颗粒的设备,设置在2区内时,应是全封闭型或防爆型的;
4)喷烘两用喷漆室应符合gb14444第9章的要求;
5)喷漆区及其附近区域的灯具设置应当符合gb14444-____第6.4节的规定;
6)喷漆室或喷漆房、烘干室的所有导电部件、 排气管、 喷漆设备、 被喷涂的工件、 供漆容器及输漆管路均应可靠接地,电气设备外壳必须接地;
7)设置专用的静电接地体干式漆雾去除装置、 导流板、 分布板、 撞击板、 均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备, 并应方便取出, 经常清理;
8)大型喷漆室送风系统所配置的加热器, 无论何种类型, 均不得布置在室体内;
9)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或覆盖不产生火花的材料。采用手工静电喷漆设备的喷漆室地面应铺设导电面层。
第十六条 凡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动机,电器和其他电气设施必须符合其相应的电气防爆安全技术与管理规定。烘干室使用的电动机如设置在非爆炸危险区内,其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44的要求。
第十七条 喷漆室所在的建筑物内,应在室体附近配置自动或手动灭火装置或灭火器。每50平方米至少配置2只4公斤以上的灭火器。
第十八条 喷漆作业场所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应按规定配置室内消防栓。无市政供水的,应设置消防水池与加压泵,消防水池与喷漆作业点距离不得少于25米,其储水量按火灾持续时间3小时计算。
第十九条 排风管的防雷措施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
第二十条 封闭式喷漆间、涂料仓库、调漆室、烘干室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第五章 作业环境
第二十一条 喷漆作业场所应实行定置摆放,工位器具、产品堆放整齐、平稳,高度合适。
第二十二条 喷漆作业场所车行道、人行道宽度符合标准,且通道线明显清晰,路面平坦;车间地面平整,无障碍物和绊脚物,无积油积水。
第二十三条 喷漆作业场所工作台面和安全通道采光照明完好,设备设施与墙、柱间以及设备设施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
第二十四条 喷漆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岗位作业点的有毒气体、有害粉尘含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喷漆作业场所入口处及周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和职业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告知信息。
第六章 基础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喷漆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安全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3、设备操作维护保养制度;
4、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5、喷漆作业场所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6、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9、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二)安全操作规程
1、调漆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喷漆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3、烘干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危险化学品仓储安全操作规程;
5、与从事喷漆作业相关重要设备安全规程等。
第二十七条 从事相关喷漆作业人员应经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培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涂料及有关化学品火灾爆炸危险特性、对人体急慢性健康影响;个人防护知识,中毒急救措施;
2、工艺过程危险有害因素,安全防护措施,故障情况下应急措施;
3、涂喷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使用的涂料及在关化学品危险特性,防止火灾措施,灭火器材使用方法;
5、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性能及使用方法等。(相关企业类似岗位事故案例)
第二十八条 喷漆作业场所应设置更衣室,设置淋浴室和盥洗室;配置事故应急箱,应急用品应完好。
第二十九条 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对新参加喷漆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查出职业禁忌者,不准安排从事喷漆作业。按规定每年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对单班连续作业,或喷漆量大的作业场所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制订喷漆作业场所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永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试行。
生产管理部防止电弧伤人安全措施及其规定:煤矿生产
| 适配人群 | 生产矿长,调度员,采掘区队长 | 使用场景 | 24小时值班,调度指挥,材料供应 |
|---|---|---|---|
| 制定目的 | 怕生产乱套,大家干活没规矩,想让事情顺起来,责任分清楚,奖罚有依据。 | ||
| 适用范围 | 全矿所有单位,采掘、辅助、调度、安全、材料这些活儿都归它管。 | ||
| 职责分工 | 生产矿长带头,生产管理部发号施令,调度室盯现场,安监部和企管部帮着查落实。 | ||
| 禁止行为 | 不准不按程序干活,不准瞒报问题,不准开会迟到缺席,不准材料乱放乱丢,不准不服调度指挥。 | ||
| 检查与监督 | 按条文一条条做,调度室天天看,安监部不定期查,月底汇总,没做到就扣钱,连续两次罚更重,单位工资也受影响。 | ||
煤矿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生产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生产管理,明确职责,做到有章可循,奖罚有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井)根据安全生产需要,设立生产管理部(办),安全监察部,同时设立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井调度室),矿(井)实行24小时领导值班制度和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制度。
第三条生产管理部(生产办)是全矿(井)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在生产矿(井)长的直接领导下行使生产指挥权,按各单位的职责范围及矿临时安排的工作组织安全生产。
第四条全矿各单位都必须服从矿统一布置,认真执行和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任务,凡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影响生产者,生产管理部门有权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五条生产管理、考核,以生产管理部(生产办)为主,企业管理部、安全监察部、财务工资部协助执行。
第二章生产保障
第六条工作程序
(一)各单位应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基层服从部门,局部服从整体,辅助服务采掘”的工作原则,严格按工作程序组织生产,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二)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因汇报不及时影响安全生产的,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次。
(三)对于各单位反映的问题,调度室不能协调解决的,由调度人员向分管领导及值班矿领导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次。
(四)紧急重大事故,由施工负责人及单位领导直接向分管领导和调度室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
第七条生产会议及生产任务考核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准时参加各种生产会(采掘准)、现场会。生产会由采掘区队的行政主管参加,辅助单位由分管科区长参加。现场会参加人员由相关单位和会议召集人共同确定。参加人员务必准时参加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由别人代替的,罚责任人30元/次,无故缺席罚单位主管领导50元/次。
(二)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备带记录本,做好会议记录,否则罚款20元。
(三)会议安排的工作,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在下次会议时汇报工作落实情况,否则罚责任人50元/次,罚责任单位100元/次天。对拒绝接受任务,不服从会议安排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因此而影响整体工程进展的,由责任单位承担被影响单位的工资。
(四)应属本单位负责的工作,需其他单位帮助的,被帮助单位支付劳务费50元/工。
第八条材料设备供应管理
材料设备供应管理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罚款50~500元/次,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次。造成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一)未按生产接续,各种会议安排,按时供应材料设备的;
(二)各单位所需材料、设备、备品备件等未提前向相关单位申请或报计划单的,或未根据单位提供的物资计划及时供应的;
(三)凡使用单位领用的材料因质量不合格或数量不足的;
(四)常用物资和备品、备件未达到足够储备数量的;
(五)发料单位所发材料不符合使用单位要求,未及时发现的;
(六)井下材料、备品备件、料场管理混乱,文明生产环境差的;
(七)材料、设备在运输途中丢失、损坏的;
(八)未经使用单位签字同意或未按照指定地点卸料的;
(九)供料单位及用料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规定地点交接材料的;
(十)车皮(叉车)内材料未卸尽就用于装矸或其他物料的;
(十一)单位液压支柱下井前未进行试压,未配齐三用阀,外观失效,使用中出现自卸的;
(十二)未按规定装卸、存放、使用单体的;
(十三)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的;
(十四)各责任单位管辖范围内堆放的闲置材料设备未及时回收的。
第九条调度指挥
矿设立总调度室,某井设立井调度室。矿调度室负责与集团公司调度室保持联络,井调度室必须及时与矿调度室保持联系。矿(井)调度室是矿(井)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各单位的生产协调指挥,上级领导的指令、指示的传达落实处理,基层各单位人员必须服从矿(井)调度室的调度指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