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 适配人群 | 劳动人事专员,档案管理员,组织人事干部 | 使用场景 | 职工调动,劳动合同解除,退休退职 |
|---|---|---|---|
| 制定目的 | 以前档案乱七八糟,容易丢、不真实、不好找。想让每份档案都整整齐齐、真真切切、干干净净,方便以后查人查事。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企业里干活的职工,管他们从进厂到走人的各种材料,比如简历、奖惩、工资、合同这些。 | ||
| 职责分工 | 企业劳动或人事部门管着,专人收材料、装档案、办转递;领导要签字把关;档案局和劳动局会抽查看有没有漏做。 | ||
| 禁止行为 | 不准自己留别人档案,不准用圆珠笔铅笔写,不准涂改抽材料,不准本人查自己或家人的档案,不准寄或带档案走。 | ||
| 检查与监督 | 6月9号起就要照着做,单位自己先整理旧档、补缺漏;每月检查一次归档情况;没按时转档案的要重办,出错三次要被点名说。 | ||
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劳力字〔199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档案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按照档案完整、真实、精练、实用的要求,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使企业职工档案工作纳入全国档案工作管理体系,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现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请遵照执行。
企业中由国家任命的干部,其档案管理,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的工人档案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一、企业职工档案卷皮、档案袋样式和规格(略)
二、转递企业职工档案材料通知单及存根(略)
劳动部 国家档案局
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
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
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劳动主
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
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
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第六条 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
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第七条 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
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职工档案;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职工档案材料; (三)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
(六)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定期向企业档案室(馆)移交档案; (八)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 档案的内容
第九条 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 (五)政审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材料; (八)处分材料;
(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四章 档案的收集、保管和销毁
第十条 职工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对职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
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
第十一条 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
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档案材料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
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第十三条 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经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五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
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职工档案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五章 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档案应凭盖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章的介绍信。
(二)查阅、使用企业职工档案的单位,应派可靠人员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三)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借出查阅。
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事先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经企业或企业受权的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五)各单位应制定查阅档案的制度。
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
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六)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制办理。
第六章 档案的转递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
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第十九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
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可结合实
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国家档案局 发布日期:1992年06月09日 实施日期:1992年06月09日 (中央法规)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办法:(公司)企业职工档案
| 适配人群 | 人事专员,档案管理员,组织干事 | 使用场景 | 职工调动,辞职离职,劳教劳改 |
|---|---|---|---|
| 制定目的 | 以前档案乱放乱丢,老找不着人材料。现在要管好每份档案,让查人、用人有依据,别再糊里糊涂干活。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在职、离职、去世职工的档案。包括履历、奖惩、合同、培训这些纸片儿。 | ||
| 职责分工 | 劳动或人事部门管着。专人收材料、整理、保管、转交。领导盯着别出错,档案室最后收走。 | ||
| 禁止行为 | 不准私藏别人档案,不准用圆珠笔铅笔写,不准涂改抽换材料,不准自己查自己或家里人档案。 | ||
| 检查与监督 | 人事每月清点材料,发现漏的马上补。档案室半年抽查一次,缺东西扣当月绩效。没按时转档案的,主管要被谈话。 | ||
企业(公司)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第六条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第七条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职工档案;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职工档案材料;
(三)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
(六)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定期向企业档案室(馆)移交档案。
(八)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档案的内容
第九条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
(五)政审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材料;
(八)处分材料;
(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四章档案的收集、保管和销毁
第十条职工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对职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
第十一条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第十二条企业职工档案材料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第十三条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经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五条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职工档案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五章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档案应凭盖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章的介绍信。
(二)查阅、使用企业职工档案的单位,应派可靠人员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三)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事先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经企业或企业受权的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五)各单位应制定查阅档案的制度。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六)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制办理。
第六章档案的转递
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第十九条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办法: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 适配人群 | EHS工程师,化验分析员,工艺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化工生产,有机合成,酸酐作业 |
|---|---|---|---|
| 制定目的 | 工厂里有人接触邻苯二甲酸酐,怕伤身体,得定个安全线,让大家干活时心里有数。 | ||
| 适用范围 | 所有用这东西的车间和工人,管空气里它有多少。 | ||
| 职责分工 | 卫生部提要求,上海劳卫所写法子,傅慰祖他们动手做,预防医科院解释疑问。 | ||
| 禁止行为 | 空气里不能超1mg/m3,滤纸要干净,丙酮不能有杂质,采样别被污染。 | ||
| 检查与监督 | 用气相色谱法测,滤纸采20-30升空气,1升/分钟,7天内分析完,超了马上调工艺,查不出问题要重采。 | ||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间空气中邻苯二甲酸酐的最高容许浓度及其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和使用邻苯二甲酸酐的各类企业。
2卫生要求
车间空气中邻苯二甲酸酐最高容许浓度为1mg/m3。
3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检验方法采用气相色谱法,见附录a(补充件)。
附录a
气相色谱法
(补充件)
a1原理
空气中邻苯二甲酸酐经聚丁二酸乙二醇酯分离后,用氢焰离子化检测器检测,保留时间定性,峰高定量。
a2仪器
a2.1 whatman,定量滤纸(ashless 42);或国产慢速定量滤纸。
a2.2采样夹和空气采样仪。
a2.3具塞试管,5或10ml。
a2.4微量注射器。
a2.5气相色谱仪,氢焰离子化检测器。
色谱条件
a.色谱柱,柱长2m,内径3mm,不锈钢柱。
聚丁二酸乙二醇酯:101硅烷化白色担体∶磷酸=5∶100∶1.5
b.柱温,175℃。
c.汽化室温度,220℃。
d.检测室温度,220℃。
e.氮气,25ml/min。
a3试剂
a3.1聚丁二酸乙二醇酯,色谱固定液。
a3.2 101硅烷化白色担体,60~80目。
a3.3邻苯二甲酸酐,纯度99%,化学纯。
a3.4丙酮,分析纯。
a3.5磷酸,分析纯。
a4采样
取两张直径17mm~25mm圆形滤纸装于采样夹内,在采样现场以1l/min速度取20~30l空气。
a5分析步骤
a5.1对照试验:同采样操作,但不采集空气样品。
a5.2样品处理:取出滤纸,拆叠后分别放入具塞试管中,即加入1ml丙酮,使滤纸全部浸泡在丙酮中,编号待分析。
a5.3标准曲线绘制:分别配制10.2,20.4,50.9,101.8,203.6μg/ml邻苯二甲酸酐丙酮溶液,按上述色谱条件,分别进样1μl,每一个浓度测定6次,取峰高平均值,以邻苯二甲酸酐浓度对峰高作图,绘制标准曲线。
a5.4测定:取1μl样品溶液进样,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高定量。
a6计算
*=(c1 c2)/v0……………………(a1)
式中:*——空气中邻苯二甲酸酐浓度,mg/m3;
c1、c2——分别为前后滤纸测得的标准邻苯二甲酸酐含量,μg;
v0——换算成标准状况下的采样体积,l。
a7说明
a7.1本法检测限为8.93×10-5μg/5mm峰高(进样体积1μl)。
a7.2 whatman滤纸采样效率达95%(玻璃纤维滤膜或国产慢速定量滤纸采样效率为80%)。
a7.3本法洗脱效率在95%以上。
a7.4采样结束,滤纸折叠后应全部浸泡在1ml丙酮内,加塞固封,可贮存7天,待分析时,溶液不得干涸,否则应补足丙酮1ml,方能进样。
a7.5现场空气中可能共存的顺丁烯二酸酐和1,4-萘醌对测定无干扰。
a7.6现场采样安装和取出滤纸要防止污染。
a7.7丙酮及滤纸应无空白,即滤纸浸泡在1ml丙酮液中,取1μl作色谱分析应无响应,如有空白,需作处理后,方能采样分析使用。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傅慰祖、罗圣庆、张革。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解释。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办法:(公司)企业职工食堂财务
| 适配人群 | 食堂会计,食堂出纳,监委会成员 | 使用场景 | 食堂运营,福利管理,行政监管 |
|---|---|---|---|
| 制定目的 | 食堂账目乱,大家不清楚钱怎么花的,想让每笔钱都清清楚楚,谁花了、为啥花、剩多少都能看明白。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公司办的职工食堂,管记账、发工资、买菜买柴买锅碗瓢盆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财务部管指导和审核,食堂自己配会计和出纳,两人不能是同一个人,监委会员工选出来盯账目。 | ||
| 禁止行为 | 会计不能管钱,出纳不能记账,工资不能超编发,炉具餐具首次买走基建费,补买必须走福利费。 | ||
| 检查与监督 | 9月起执行,财务部每月查账,监委会每月听汇报,没按时报账扣当月补贴,连续两月不报停发补贴。 | ||
企业(公司)职工食堂财务管理规定
为理顺食堂财务管理关系,现统一制订财务管理规定:
(一)关于设置帐户和财务人员的规定
1.原有职工食堂或新建的职工食堂都要单独设置帐户,独立核算,要加强职工食堂的财务管理,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公司财务部。
2.各职工食堂都要设置兼职或专职的会计、出纳,根据人事部核定编制设置。
3.会计、出纳要有明确分工,不允许会计兼出纳,管帐为一人,管现金饭菜票为另一人。
(二)关于费用开支范围等有关财务规定
1.职工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列入工资计划,由人事部核定,定员定编定工资标准。
2.水电费作出预算,在“营业费用――水电费”中开支。
3.各职工食堂的燃料费根据实际需要,由行政部定出消耗定额,列入职工福利费开支。
4.各职工食堂首次购置的各种设施,炉具、厨具、餐具等列入基建费用,以后需要增添的用品用具列入福利费,不能列入营业支出。
5.职工食堂需要购置的其他物料用品如洗洁精、毛巾、用具、碱粉、洗衣粉、肥皂等都要由行政部制定出合理的定额,按定额购买节约使用。
(三)关于补贴问题
公司各食堂提供的伙食补贴,补贴人数由人事、行政部门核定后,按每人每月补贴10元,在福利费中拨款。
建议设置食堂的单位,都要成立监委会,在员工中选举监委会成员,加强对职工食堂的管理和监督,责任是监督职工食堂收支情况,每月帐目由职工食堂向监委会汇报一次,并抄报财务部一份,每季要定期向员工公布职工食堂的收支情况。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办法:硫酸仓储企业职业危害
| 适配人群 | 仓储安全员,危化品操作工,职业健康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危化品仓储,硫酸装卸,酸雾作业 |
|---|---|---|---|
| 制定目的 | 硫酸会伤皮肤眼睛,得知道空气里有多少硫酸,好保护工人不生病。 | ||
| 适用范围 | 管仓库里碰硫酸的工人,管空气里硫酸浓度这事。 | ||
| 职责分工 | 安全部牵头找有资质机构检测,班组长盯日常监测,老板查档案和整改。 | ||
| 禁止行为 | 不能让监测系统坏着不管,不能不公布结果,不能超浓度还继续干。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年至少测一次,结果存档并贴公告栏,安监局来查,没测或超限要马上停工整改,月底前补测完。 | ||
我公司是一家危化品(硫酸)仓储企业,已对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请问是否需委托疾控中心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专家答复
1.硫酸属中等毒类;对皮肤、粘膜有强烈的刺激和腐蚀作用。接触后可导致接触性皮炎和化学性眼部灼伤。
2.《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中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二十二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3.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的目的在于定期了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存在的程度(剂量),以便对其危害程度进行分析与评价,为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管理与治理提供依据。
建议贵公司对存在硫酸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及时了解和掌握作业场所空气中硫酸的浓度情况,为职业病危害的治理和管理提供技术依据;消除或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硫酸)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