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职工健康管理制度
| 适配人群 | 在册职工,过敏症患者,职业禁忌症者 | 使用场景 | 职业病防治,有毒作业,健康检查 |
|---|---|---|---|
| 制度目标 | 保护职工健康,减少职业病发生,让工作环境更安全些。 | ||
| 职责分工 | 人事部安排体检,生产部管设备维护,安全部监督检测,各部门配合执行。 | ||
| 核心条款 | 定期体检建档案,设备要常检查不漏,毒害品保管销毁要记录,监测点要布好。 | ||
| 执行要求 | 体检每年一次,设备检查每月做,监测数据每月报,整改问题限期完成,安全部每月查落实情况,记录要真实完整。 | ||
(一)新职工入公司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二)采用先进科学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粉尘、有毒物质、噪音的产生,发现问题应采取相应可行的措施进行治理,并限期解决。
(三)对生产过程中危害因素较大的设备要加强维护、定期检查,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四)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五)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六)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七)切实做好有毒有害物品的保管、使用和废料的收集、销毁工作,并做好记录。
(八)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监测设施,监督点布置合理,监测率应在90%以上。
(九)建立工业卫生档案,认真检查,控制和治理有毒有害因素,并登记、存档。
(十)做好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工作,严格食堂卫生管理,做好防暑降温,疾病预防工作,确保职工健康。
职业卫生职工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卫生职工职业卫生培训
| 适配人群 | 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卫生专员,监测技术人员 | 使用场景 | 煤矿井下,防尘管理,噪声防治 |
|---|---|---|---|
| 制度目标 | 让煤矿工人少得职业病,保护身体安全健康,规范卫生管理。 | ||
| 职责分工 | 企业成立防治小组,负责建制度、管系统、做培训;专人盯监测,持证上岗;技术机构帮检测评价。 | ||
| 核心条款 | 必须建防尘、噪声、毒气、高温、健康监护、培训六大系统;培训初训6学时、复训3学时。 | ||
| 执行要求 | 日常监测要有人管、设备常维护、计量器定期检;检测结果要公布、存档、上报;培训由有资质机构开展。 | ||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培训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进行。
二、对作业人员上岗前及在岗期间定期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三、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职业卫生常识、职业病防护措施和职业危害事故典型案例分析。职业卫生培训时间,初训不少于6个学时,复训不少于3个学时。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计划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规范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矿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____年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计划。
1、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必须成立防治管理小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
2、建立健全完善防尘系统。
3、健全完善噪声防治系统。
4、健全完善有毒有害气体防治系统。
5、健全完善高温防治系统。
6、健全完善健康监护制度。
7、健立建全职业卫生培训管理体系。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内容
1、由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监测人员应当经资质认证合格的培训机构培训,持证上岗。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支撑机构进行监测。
2、有与监测能力相适应的监测设备和条件,并实施经常性维护、检修,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所用监测计量器具按照规定进行周期检定。
3、评价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技术支撑机构进行。检测、评价报告交煤矿企业存放职业卫生档案。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向作业人员公布检测、评价结果,并报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职业卫生职工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卫生职工健康检查
| 适配人群 | 井下作业人员,接触粉尘工人,噪声作业员工 | 使用场景 | 煤矿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 |
|---|---|---|---|
| 制度目标 | 保护矿工身体不被粉尘噪声伤到,早发现早处理健康问题,不让不合适的人下井干活。 | ||
| 职责分工 | 企业负责组织体检和建档案,医生按标准检查,安监部门抽查执行情况。 | ||
| 核心条款 | 上岗前、在岗时、离岗时必须体检;矽尘工每年查,煤尘工两年查;禁用未体检者、禁忌者、未成年工、女工下井。 | ||
| 执行要求 | 体检要按时做,档案得存好,工人走时得给盖章复印件。企业自己查,上级不定期看,查出问题马上改。 | ||
1、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女工从事煤矿井下作业。
2、接触粉尘作业人中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接触矽尘作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
(2)接触煤尘、水泥尘作业人员,每两年体检一次。
3、对接触噪声、振动等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按有关规定进行。
4、建立健全作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作业人员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作业人员离开时,有权索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
职业卫生职工健康管理制度:宣钢公司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
| 适配人群 | 接害岗位员工,安环管理人员,职业卫生专员 | 使用场景 | 有害作业岗位,粉尘噪声治理,职业健康检查 |
|---|---|---|---|
| 制度目标 | 防止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身体。让大家干活时少接触有害东西。按国家法律来办。结合公司实际定规矩。 | ||
| 职责分工 | 公司经理带头管。副经理配合抓。生产安环部日常跑腿。综合办管体检。设备技术部审方案。各单位自己管好本部门。 | ||
| 核心条款 | 上岗前要体检。作业点定期测有害物。超标了马上整改。发防护用品必须用。有害岗位要挂牌提醒。培训没过关不能上岗。 | ||
| 执行要求 | 生产安环部每月查一次。发现毛病当场记下来。月底汇总通报。问题多的单位扣分。整改不力要开会说。检查结果贴公告栏。大家都能看见。 | ||
1、目的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贵航特钢有限公司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3、术语
3.1职业危害因素: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3.3有害作业岗位: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或者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
3.4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3.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检测:监测是指用人单位通过运用一定的方法或手段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是否影响劳动者健康及其动态变化予以测定;检测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的测定,并出具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作为行政执法的事实依据。
4、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公司经理任组长,主管职业健康安全副经理任副组长,各分公司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生产安环部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生产安环部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负责组织开展对作业场所及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与评价工作,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负责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2.5负责组织对公司新、改、扩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职业卫生专篇进行审查。
5.2.6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管理工作。
5.2.7负责对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的审核、确认工作。
5.2.8负责组织开展对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严重的作业场所及岗位治理方案的调研和治理工作。
5.3综合办职责
5.3.1负责对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体检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3.3负责组织每两年一次的职工健康体检和接害职工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5.4设备技术部
5.4.1负责组织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相关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
5.4.2配合生产安环部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等工作。
5.5各单位职责
5.5.1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5.5.2协助生产安环部做好职业健康档案的归档工作。
6、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生产安环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或者因建设项目、改变生产工艺或原材料等可能产生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公司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职工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1.4要求公司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2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2.1预防措施
7.2.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其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确保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7.2.1.2生产安环部组织并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总厂新、改、扩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以及评审工作。
7.2.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7.2.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2.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7.2.2.1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2.2.2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7.2.2.3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7.2.2.4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7.2.2.5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2.2.6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2.2.7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7.2.2.8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2.3职业卫生管理
7.2.3.1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7.2.3.2接害作业岗位的职工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7.2.3.3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卫生防护知识培训的员工、职业禁忌症者,从事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作业。
7.2.3.4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及时进行公布。根据要求对岗位粉尘、噪声、高温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每年监测一次。
7.2.3.5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生产安环部和综合办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7.2.3.6对接触尘毒噪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束后相关管理人员要将检查结果与所在岗位的职业危害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一并存入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2.3.7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同时立即上报公司安全保卫处。
7.2.3.8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7.2.3.9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7.2.3.10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8、职业病诊断与上报
8.1生产安环部将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备齐后交政府安监部门。
8.2其余事项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9检查与考核
生产安环部负责对各单位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职业卫生职工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卫生职业病预防
| 适配人群 | 职防管理员,分厂负责人,安全监督员 | 使用场景 | 化工生产,危化品作业,高温作业 |
|---|---|---|---|
| 制度目标 | 为了预防职业病,保护工人身体,让工厂能一直好好干下去。 | ||
| 职责分工 | 厂长带头管,安全科专人负责,各车间配管理员,工会也参与。 | ||
| 核心条款 | 签合同要讲清危害,上岗前必须体检,不能让有禁忌的人干危险活,防护设备不能乱拆。 | ||
| 执行要求 | 体检结果要存档并告诉本人,防护用品要买正规的,定期检查设备,监测数据要公开,不落实就罚款。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我厂经济的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佛山a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等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细则所称职业病是指本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危化品、高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本企业所设立的职业病危害场所监测点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均按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内容对照本企业相关职业病因素而定。
第四条:企业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设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岗位,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结合岗位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程序、操作规程,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五条:各分厂、车间有一名领导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法参加针对本部门使用的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的临时工的工伤社会保险,以分散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
第六条:本企业实行职业卫生专职管理监督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体制,企业职业卫生行政部门(职防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岗位,职业病防治的基础管理及各项制度法规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由厂级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职业病卫生管理的职能科室和各分厂、车间的职防管理部门组成。
第八条:设立厂级职防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职防工作的厂长担任,副组长由生活后勤负责人担任。组员由负责环保安全的管理人员生产部负责人、劳动人事部、安全保卫及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依照法律和本企业职防管理细则对本企业内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及管理,实行检查、监督和考核,负责全厂范围的职防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九条:本企业职业病防治的职能管理部门为安全监督部门,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一名,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基础管理,组织联系相关的体检、监测及评价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完善和保管,制定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用人单位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本企业内各分厂、车间等用人单位必须设定其专职或兼职职防管理员,负责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项任务,在本单位的组织、落实,负责检查、监督各项职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本单位有效执行。
第三章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将对其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之对方,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第十二条:本企业用人单位在录用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工作的职工之前需对要录用者做专项职业健康检查,即岗前体检,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职业。
第十四条: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置,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在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需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病危害岗位调入无职业病危害岗位时也应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必须是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检查项目由医疗机构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确定,用人单位须将职工各时期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相关资料建档保管,并有将检查结果告之职工的义务。
第十六条:以上十一至十五条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劳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应遵守的职业病防治条款,凡因违反以上条款所引起的劳动争议,职业病纠纷及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其法律责任。并对部门主要领导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对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派选专人进行曰常管理和维修并由职防管理员定期对上述设施和设备的性能和效果进行检测,确保正常、灵敏、有效。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在大中修设备或厂房及设施改造时要同时大中修或改造改进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装置并与主机装备同时投入运行并确保正常有效。
第十九条: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和装置各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废置不用或随意改装,用人单位如需对上述设施、设备装置进行更新或改装,必须经职能部门同意主管厂长批准,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为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劳保用品,保护用品应到市卫生部门认证的劳保用品商店或厂家购买。
第二十一条:劳保器具要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防护器具性能和防护范围进行正确选用,不准超出防护范围的使用或代用。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领取)、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保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和使用中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以上十六、二十二条是用人单位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个人应采用防护管理的措施,也是职业病防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违反以上所列条款的用人单位的主要领导将以100-300元处罚,部门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四章 职业卫生监测与职工体检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定时、定点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及评价,并向职工定期公布检测及评价结果,违反此项条款,不对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评价的用人单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职业病全部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职业卫生专职人员应配合用人部门管理员对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曰常观测,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不符合标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并做出现场监测报告。
职业卫生职工健康管理制度:公司职业卫生职业病预防
| 适配人群 | 部门主管,职防领导小组,办公室专员 | 使用场景 | 岗前体检,在岗监测,调岗健康评估 |
|---|---|---|---|
| 制度目标 | 保护员工身体不生病,预防职业病发生,让公司能一直正常运转。 | ||
| 职责分工 | 总经理当组长,各部门主管是副组长,办公室管档案体检培训,各部门管自己岗位执行。 | ||
| 核心条款 | 签合同要讲清危害,上岗前必须体检,不能让有禁忌的人干禁干的活,防护设备不能乱拆乱改。 | ||
| 执行要求 | 防护用品要买正规的,用前得检查,体检每年一次,监测结果要公开,办公室定期查,主管天天盯,不落实就罚款。 | ||
***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我公司经济的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有限公司等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细则所称职业病是指本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危化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本企业所设立的职业病危害场所监测点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均按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内容对照本企业相关职业病因素而定。
第四条:企业各主管为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结合岗位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程序、操作规程,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部门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五条:办公室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法参加针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的员工的工伤社会保险,以分散职业病危害的风险。
第六条:本企业实行职业卫生管理监督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体制,职防工作领导小组对各职业病危害岗位,职业病防治的基础管理及各项制度法规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由各部门主管组成公司级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
第八条: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各主管任副组长,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依照法律和本企业职防管理细则对本企业内各职业病防治工作及管理,实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办公室负责全公司范围的职防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基础管理,组织联系相关的体检、监测及评价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完善和保管,制定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条:各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各项职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本部门有效执行。
第三章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将对其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之对方,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第十二条:本企业在录用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工作的员工之前需对要录用者做专项职业健康检查,即岗前体检,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承担。
第十三条: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职业。
第十四条: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置,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在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需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病危害岗位调入无职业病危害岗位时也应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必须是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检查项目由医疗机构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确定,须将员工各时期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相关资料建档保管,并有将检查结果告之员工的义务。
第十六条:以上十一至十五条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劳动用工过程中应遵守的职业病防治条款,凡因违反以上条款所引起的劳动争议,职业病纠纷及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担其法律责任。并对部门主要领导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对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应确保进行曰常管理和维修,定期对上述设施和设备的性能和效果进行检测,确保正常、灵敏、有效。
第十八条:在大中修设备、设施改造时,要同时大中修或改造改进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装置并与主机装备同时投入运行并确保正常有效。
第十九条: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和装置各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废置不用或随意改装,如需对上述设施、设备装置进行更新或改装,必须经职防领导小组同意,总经理批准,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为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劳保用品,保护用品应到市卫生部门认证的劳保用品商店或公司家购买。
第二十一条:劳保器具要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防护器具性能和防护范围进行正确选用,不准超出防护范围的使用或代用。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领取)、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保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和使用中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以上十六、二十二条是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个人应采用防护管理的措施,也是职业病防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违反以上所列条款的的主要领导将以100-300元处罚,部门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四章职业卫生监测与员工体检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定时、定点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及评价,并向员工定期公布检测及评价结果,违反此项条款,不对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评价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职业病全部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职防领导小组和各主管对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曰常观测,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不符合标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并做出现场监测报告。
第二十六条:在做好职防监测评价工作的同时要建立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管理制度和监查纪录,部门曰常职防工作由部门主管负责,办公室要不定期的进行现场监查,做好职防卫生监查管理,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存档工作。
第二十七条:办公室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条款定期与职业卫生部门取得联系,组织本企业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进行体检,各部门主管必须做好此项工作的组织落实,否则将对部门或个人处以3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主管要积极配合公司职防工作,按公司职防小组的要求组织好本部门体检工作,做到不遗漏岗位,不遗漏应体检的员工,不遗漏项目。
第二十九条:凡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一年的员工均应参加健康体检,健康体检职防监测及其他有关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费用均在生产成本中例支。
第三十条:办公室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要建立健全有关其个人的健康档案,主要内容有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对于离退或调离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的个人健康档案要封存保管不得遗失,遗失一份处以200元罚款,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后果。
职业卫生职工健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 适配人群 | 建设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安全监管人员 | 使用场景 | 建设项目立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验收 |
|---|---|---|---|
| 制度目标 | 防职业病危害,管好防护设施建的事儿,让建设时就考虑工人健康。 | ||
| 职责分工 | 单位自己做预评价、设计专篇、组织评审;安监部门管审核验收备案。 | ||
| 核心条款 | “三同时”必须做到,预评价要早做,不同风险等级走不同流程。 | ||
| 执行要求 | 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得找机构做预评价,评审后提交材料,变更了要重做,施工前得完成设计评审。 | ||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二、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建设项目。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四、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三)用人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八、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九、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十、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十一、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四)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职业卫生职工健康管理制度:a水泥厂职业卫生
| 适配人群 | 一线操作工,运输司机,设备检修员 | 使用场景 | 水泥生产,粉尘作业,岗前体检 |
|---|---|---|---|
| 制度目标 | 让工人少得尘肺病,保护身体不被粉尘伤害,干活时更安心些。 | ||
| 职责分工 | 厂里设专人管这事;财务要留专款;车间负责防尘;医生做体检;人事管档案和合同。 | ||
| 核心条款 | 必须戴好口罩;司机室要防尘;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都得查身体;有病的调离岗位。 | ||
| 执行要求 | 钱从生产成本里实报实销;体检两年一次;防护用品按时发、登记清楚;监测数据要存档;检查结果告诉本人;档案至少存一年。 | ||
某水泥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设置职业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将预防职业病方面所需的安全投入纳入年度生产和资金计划,提留专项资金,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要给予资金保证。
3、加强防尘措施。采取密闭、通风、防尘的办法减少和杜绝作业工人接触粉尘的机会,加强对司机室的防护,做好运输过程中的防尘。
4、为工人配备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具,为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和劳保用品,并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验收、发放、使用、更换和报废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5、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要制定本公司的防治计划、实施方案,并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做好完善、保管工作
6、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7、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8、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将其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对方,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9、公司在录用有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职工之前,需对方提供指定的卫生部门出具的体检证明,要录用者做专项职业健康检查,即岗前检查。
10、不得安排未经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业。
11、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害岗位职工和从有害岗位调到一般岗位的职工,在终止合同或调离前要进行有害岗位离岗前健康检查.
12、职业健康检查必须到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和相关资料由各公司建档保管,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职工。
13、在设备大、中修时,要同时将改进和检修劳动防护及职业病防护装置列入各项设备检修之中。
14、公司要定期对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监测并记录结果在案,并要在做好职业卫生监测的同时要建立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管理制度和检查纪录。
15、公司职业病防治专职或兼职人员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定期与认证的职业卫生部门取得联系,组织人员进行体检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
16、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的职工建立健全有关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主要包括: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对于离退休或调离职业危害岗位职工的健康监护档案要封存保管,保存期限一年。
17、职工在离岗或退职后,有权索取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管理人要如实提供。
职业卫生职工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 适配人群 | 专职消防队员,义务消防队员,职业卫生主管 | 使用场景 | 易燃易爆场所,防火防爆区,有毒有害作业 |
|---|---|---|---|
| 制度目标 | 保护职工健康,减少职业病,让企业安全发展。 | ||
| 职责分工 | 集团安环局监督,青岛院和防治中心干活,各企业副经理管事,设专门部门负责。 | ||
| 核心条款 | 防尘毒噪声要达标,防护设施不能停用,改工艺得先报批,新员工培训要有消防内容。 | ||
| 执行要求 | 健康监护每年做,监测数据按时报,公告牌挂现场,检查要进安全评比,规划计划要年年写,奖励干得好的人。 | ||
一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规,为了加强集团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工健康,促进石化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业卫生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研三结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
二 宣传与培训教育
第一条 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要把消防安全纳入宣传计划,新闻、电视等宣传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安全教育的义务,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知识,剖析消防案例,结合消防日、重大节日以及季节特点,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职工消防意识。
第二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拟定职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劳资、人事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内容。
第三条 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上岗。
第四条 对新入厂及转岗的职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在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有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三 管理
第一条 各企业要认真实施《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石油化工职工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做好职工的健康监护工作。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因素及后果和预防措施应预先告知劳动者。
第二条 将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企业安全检查和总结评比工作。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生产性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要有职业卫生部门参加,严格执行卫生部卫监发(1994)第28号《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做好卫生预评价。
第四条 劳动作业场所监测数据,要按时上报给企业主管领导、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并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
第五条 各企业按时做好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3—5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总结。
第六条 对在职业卫生管理及职业病防治研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七条 各企业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备案。
第八条 归属集团公司领导的非直属企业含有尘、毒、噪声、射线等危害的单位,也要相应开展好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工作。
四 防护措施
第一条 粉尘作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按照防尘的“八字方针”,水、湿、密、风、管、保、查、革综合治理措施,降低作业点粉尘浓度,达到卫生标准。
第二条 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污染环境和尘毒作业,不得转嫁给集体或个人。
第三条 企业若改变产品原料或工艺流程,必须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并预先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听取他们的意见,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企业的尘、毒、射线、噪声等防护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未经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允许,不得停用。
第五条 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备。
第六条 对噪声源采取隔音或消音措施,使噪声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五 组织机构与经费
第一条 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负责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监督工作。集团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和职业病防治研究中心受安全与环保监督局的委托,负责集团公司职业卫生的具体工作。
第二条 各企业应有:1名副经理(副厂长))主管本企业的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工作,并确定一主管部门统管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工作。
第三条 根据需要各企业可设置职业病防治所(科、组),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和仪器设备。
第四条 各企业要按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做好监测工作,定期上报。
第五条 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列入年度计划,予以保证,专款专用。
六 消防组织
第一条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专职消防队,实行专业化管理,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消防队在企业主管安全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 认真贯彻《消防法》,做好防火、灭火等消防工作;
2. 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通畅;
3. 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并对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训练,负责全体职工防火、灭火知识的教育;
4. 负责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管理,参加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6. 负责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修理;
7. 负责健全企业防火档案,对关键部位和要害单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消防灭火“三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
8. 消防车辆随时处于完好状态。接到火灾报警后,5分钟内到达火场;
9. 设有气防站的消防队,应负责本单位的气防工作;
10. 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计划。
第二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消防和安全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对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应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业务训练大纲》(试行)的要求,建立学习、训练、执勤、工作、生活的正规秩序。
第四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
1. 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2. 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3. 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 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七 灭火救援
第一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
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二条 企业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消防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1. 使用各种水源;
2. 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 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 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5. 调动企、事业单位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6. 向公安消防部门和集团公司消防联防单位请求增援。
第三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四条 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第五条 专职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后,应依照规定要求对方补偿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
第六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事项。
八 基础设备与装备
第一条 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企事业单位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上报企、事业单位建设规划,必须同时上报消防规划。
第二条 石油化工企、事业单位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完整好用。
第三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举高等特种消防车和重型消防车;通讯、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要满足战备和防灭火的需要。
第四条 要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教育、科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设备更新和基本建设等专项费用中,都应将消防方面的费用列入计划。
九 火灾预防
第一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码头、仓库和泵房,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不符合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第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的消防部门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四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 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3. 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 企、事业单位领导要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直属企、事业的下属各单位,包括后勤、服务单位、“三产”分离企业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集团公司有关关键部位及要害单位安全管理的规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单位
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除应当履行上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 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实行严格管理;
2. 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做好巡检记录;
3. 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六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和集团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罐区要实行封闭式管理。
储存可燃物资的仓库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七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条 严格执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禁止使用未经合法检验机构检验合作的消防产品。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本单位消防队,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十 法律责任和处罚
第一条 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凡《消防法》中已经作出规定的,按《消防法》中的规定进行;违反《消防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消防法》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制定内部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规定。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违反集团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在上述场所携带火种、吸烟、使用明火的;
2. 未经批准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3. 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带铁钉的鞋进入油气区,或者在油气区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的;
4.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 埋压、圈点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7. 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或故意阻碍消防车(艇)通行,影响火灾扑救的;
8. 有重大火灾隐患,经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9. 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10. 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企、事业单位领导或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1. 本单位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了《消防法》的;
2. 无视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
3. 消防安全工作无人负责,管理混乱的;
4. 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因缺乏消防安全知识发生火灾事故的;
5. 设备带病运行,不按规定检修,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 作业环境不安全,消防设施不齐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火灾或影响火灾扑救的;
7. 规章制度不健全,无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造成火灾或影响火灾扑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8. 不按设计施工或擅自降低防火等级,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9. 未经完工验收擅自投产、使用、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0. 发生火灾事故后仍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十一 附则
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依据《消防法》和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职业卫生职工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工作
| 适配人群 | 职业卫生管理员,安全技术部门,车间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职业病防治,有毒有害作业,防护设施运维 |
|---|---|---|---|
| 制度目标 | 管好职业病这事,让工人少得病,身体更安全,工作环境更靠谱。 | ||
| 职责分工 | 老板要设卫生小组,配专人管档案、检测、培训、防护用品、应急这些事,车间也得有人盯现场。 | ||
| 核心条款 | 建档案、报危害项目、做健康培训、修防护设备、发防护用品、查原料、测有害物、出事故马上报。 | ||
| 执行要求 | 档案要全要更新,申报30天内搞定,培训要有记录有考核,防护设备同步开,检测结果要存档要公示,出问题立刻改,专人天天看设备是否正常。 | ||
1.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2. 用人单位必须制定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2.1用人单位必须重视建立详细的职业卫生档案,其应包括:
2.1.1厂企基本情况:单位简史、生产工艺流程图、存在有毒有害的种类和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有毒有害作业群体分布及其健康评定和职业性四种人(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观察对象及职业禁忌症)情况等。
2.1.2职业健康情况:劳动者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藉贯、婚姻状况、出入厂时间、劳动合同时限、健康状况、工种调动、工资发放及出勤情况等)、职业史、危害因素接触剂量、劳动保护、现病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及其健康评价等。
2.1.3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情况:包括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或检测时间、地点、浓度(强度)、国家允许标准及评价结论等。
3. 用人单位必须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3.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等。
3.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申报,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发生变更后30日内申报变更内容。
4. 用人单位必须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并形成制度长抓不懈。
4.1单位负责人和安全技术部门、医疗部门、工会组织及车间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4.2车间工人必须参加结合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特点而设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设立考核管理和文字培训资料。
5. 用人单位必须建主健全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定期检修保养制度。确保防护措施正常运转,是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保证。
5.1产生有毒有害及其它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应采用密封、通风、吸尘、净化等防护措施,并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
5.2用人单位必须确立负责检修保养部门和人员,制定各类防护设施的检修保养周期,记录检修情况及时间,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做好应急处理等。
6.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制度,严格把好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关,根据各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制定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表,合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做好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登记和管理。
7.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的选购、运输、贮存、使用及销售管理制度,选购原材料应以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为原则。
7.1提供、运输、贮存、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并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产品成份检验报告、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7.2贮存有毒有害原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告标识。
8.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及定期检测制度,对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化学品和产生高危害物质的工艺或场所应设置监测系统自动报警装置,并应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登记管理,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9.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组织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10.用人单位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1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12. 用人单位应建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职业病报告制度。
12.1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12.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劳动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内容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发病情况、患者去向、死亡人数、可能发生事故的原因、己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13.用人单位一旦发现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国家职业病报告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14.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化学毒物预防知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15.用人单位必须建立未成年工和女工职业卫生保障制度。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不得安排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幼儿有害的作业。应设置女工卫生室,有专人负责并建立女工卫生个人档案。
16.用人单位必须建立招工及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招工过程严格把关,防止冒名顶替或招收童工(未满16周岁),同时把好岗前体检关,杜绝职业禁忌症患者进入禁忌岗位;
16.1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16.2在己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
17.建立有害作业转移承包管理制度。
17.1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17.2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包时,应当在协议书上清楚载明职业卫生专项工作要求(包括:工序、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配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及其作业人员的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等)。
18. 建立防暑降温和健康保健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暑天高温期间控制加班加点,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改进落后的高温作业工艺,增添必要的通风降温设备; 供应清凉饮料及提供充足的开水,保证工人身体水盐代谢;高温作业禁忌症患者应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作妥善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