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8-24
| 制定背景 | 以前不动产登记太乱,各地各搞一套,群众办事跑断腿,信息还老对不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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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全国所有办不动产登记的地方和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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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分工 | 国土资源部统一指导监督,地方由县政府指定一个部门来干,上级盯着下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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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规定 | 登记簿必须统一建,内容要写全写准;优先用电子版,纸的也得好好存;谁都不能乱改乱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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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与罚则 | 申请时当场看材料,不行就一次说清缺啥;信息平台四级联网,部门间要共享数据;查资料只能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不能乱传乱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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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总理*签署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____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
《条例》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发布时间:2026-07-18
适用场景:产权核查、接盘委托、客户开发
7.6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
7.6.1公司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主要适用于公司的房屋销售面积测量、工程施工建设,并对施工和监理单位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监督检查。工程部负责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归口管理工作,项目部负责监督检查供方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的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7.6.2工程部负责监视和测量装置的配置,各部门根据工作需求,提出配置申请,由工程部审查后,报经公司经营副总经理批准,统一采购,根据采购合同和相应产品标准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装置,登记"监视和测量装置台帐",并建立相应的装置档案,包括装置的使用说明书、合格证等技术资料。
7.6.3工程部负责对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外委检定工作,委托具备相应检定资格的单位进行检定,索取保存检定的有关资料。并根据装置的检定周期,及时进行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周检。经检定校准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由工程部进行检定合格标识,一般采用检定单位的标识方法。
7.6.4 现场必须使用检定合格并有合格标识的监视和测量装置,未经检验或超出有效期的不能使用,并确保在规定的操作环境和使用条件下使用,严格遵守使用操作规程。